一、徐工集团大步走过2002年(论文文献综述)
本刊编辑部[1](2018)在《改革开放40年之致敬企业篇》文中研究说明历史,总是在一些特殊年份给人们以汲取智慧、继续前行的力量。2018年,注定成为一个将被载入史册的年份。这一年,深受困扰的世界一起把目光转向了世界的东方。这一年,改变中国也影响世界的中国改革开放,迎来了40周年。
康晓博[2](2016)在《谁说工程机械行业不行了?看看这家企业是怎样做到逆势增长的!》文中认为自2011年4月起,中国工程机械产业遭遇了严重的持续性下滑。需求不足、产能过剩、竞争激烈、洗牌加剧……阵阵刺骨的寒风让许多人都难以抵挡。但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一家企业却逆势而上,五年间营收增长十倍,从"籍籍无名"一跃成为"行业老大"。究竟它是怎么做到的?虽然时间已经过去了6年多,但孔庆华仍十分清晰地记着2009年最后一天所发生的那件富有历史意义的事:这一天,正在新疆出差的他接到了徐工集团工会主席张守航的电话,让他为一家即将成立的集团子公司起个名字。过完这一天,孔庆华就迎来他在徐工集团奋战的第26个年头。这位战功赫赫的"老将"将在不久之后出任这家新子公司的总经理。经过一番
本刊编辑部[3](2014)在《20年,一本杂志和一个行业的脉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年前,《工程机械与维修》杂志创刊。创刊之初,杂志的定位概括成四句话:工程机械行业的窗口,技术经验交流的园地,企业与用户间的桥梁,使用和维修者的挚友。这四句话概述精准,颇为工整,同时也带着浓郁的时代特色。20年,我们见证、记录行业变迁,为行业发声,为时代立言。
李霖[4](2013)在《国内混凝土机械行业的国际收购策略研究 ——以三一重工收购德国普茨迈斯特公司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为针对中国混凝土机械行业的民营企业三一重工收购德国普茨迈斯特公司这一跨国并购案例的专题研究。研究的过程分为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在纵向方面,本文沿着混凝土机械行业过去50年的发展历史、目前现状和对将来的预测,由点到面,研究本次成功收购的各方面因素。找出三一重工为何能成功收购行业巨头普茨迈斯特公司的原因,并研究收购成功后的整合现状,以及对新的三一/普茨迈斯特公司发展前景的预测。在横向方面,通过研究中国企业三一重工、德国企业普茨迈斯特各自的企业特点、产品类型和市场规模,结合销售数据、海外考察、产品管理、市场运作的实践工作经验,深度挖掘成功的国际企业的可借鉴因素,研究中国企业国际收购进程中的战略选择、商业模式和操作流程。本文具体研究内容包括收购双方企业的资料分析、收购前期的考虑因素、收购过程中的步骤、利益和成本分析、并购过程中的经验总结、问题的解决方案和实施计划、以及跨文化合作和无国界管理融合。通过上述研究,本文提出中国企业实施海外并购的系列建议,主要包括被收购企业股权结构简单,最好是家族企业;被收购企业规模合适;两家公司的行业和产品相似;被收购企业经营范围不涉及国防、航天、信息、军事等敏感行业等。本文希望通过分析此成功的收购事件,总结出中国企业的海外收购的成功经验;找到切实可行,具有普遍意义的实施方案;能够从中找到捷径,分析出一个适应中国工程机械行业的国际收购策略,能为广大有志于走出国门的中国企业群体,提供借鉴、并为日后更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提供经验和建议。
王仁荣[5](2012)在《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研究的主题是跨困公司跨境并购及其法律问题。跨国公司虽不是传统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实体,但跨国公司以集团公司的组织结构呈现并从事民商事活动已经得到广泛承认。跨国公司对全球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发挥着巨大影响力。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推动力。近年来,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五彩缤纷,涌现诸多新现象,带来很多法律问题,亟需从法律层面予以分析,进而实行有效监管。我国经济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企业海外并购发展迅速。我国需要培育走向世界的跨国公司,完善境外投资法律,建立风险风范体系,为扮演好国际投资大国的新角色做好准备。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集中论述跨国公司及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主要法律问题。跨国公司通常不为公司法研究所关注,多数学者认为跨国公司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实体。但是跨国公司作为拥有特殊组织结构的集团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且能够作为一个整体,而非各自独立的分支机构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跨国公司作为国际法主体也部分地得到了承认。因此对跨国公司进行法律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跨国公司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是工业化的产物,是市场扩张和国际分工的产物,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推动力。跨国公司已经从多国公司发展到全球公司,甚至无国籍公司。跨国公司是现代史上最重要的现象之一。跨国公司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进步。从19世纪中期单一工厂为主体,到19世界末期大量企业联合体涌现,关于公司的理念实现了从崇尚竞争到追求合作,从排斥垄断、拒绝联合,到允许公司合并、允许股票发行、允许控股公司设立的巨大转变,这些转变都离不开法律的调整与适应。正因为此1889年美国新泽西州公司法变革成为人类历史上重要的变革之一。然而,跨国公司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很多负面影响,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全球扩张,造成了全球性的资源浪费、环境破坏、贫富悬殊、腐败、技术壁垒等一系列新问题。跨国公司因此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法律挑战,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监管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跨国公司的发展也给公司与股东相区别的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和股东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等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带来了巨大挑战,以跨国公司不是公司法上的法律实体为定论而忽视跨国公司法律研究已不合时宜。因此,本文研究了各国有关跨国公司的立法,构成跨国公司整体性的特殊法律结构,跨国公司与各利益攸关方的法律关系,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益冲突,以及跨国公司如何承担其法律责任等重要的法律问题,并建议与时俱进,在公司法修订时考虑增加集团公司和跨国公司的相关条文。跨国公司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跨境并购。一般而言,公司的经济扩张主要通过内部有机增长(organic growth)和外延扩张增长(external growth)来实现。兼并和收购是外延增长的主要途径。跨国公司的全球扩张使得跨境并购成为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FDI)的重要手段。由于税务原因和各国公司法的不统一,跨境收购成为跨境并购的绝对主体,而跨境兼并则少有发生。跨国公司往往根据投资东道国的政治环境、经济水平和外资政策等因素,采取多元化的方式和手段,有针对性地进行对外投资,这些方式和手段包括绿地投资(Green-field)、跨境并购、非实体制造(NEM)、内部贸易、战略投资和战略联盟等,不同的方式和手段会带来不同的法律问题和监管难度。跨境并购之所以成为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的主体,是因为科技进步、信息化、金融创新、投资自由化、监管宽松化等一系列因素的综合作用。一旦跨国公司的投资策略与东道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不相契合,跨国公司的投资就可能给东道国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对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及其他投资手段加强法律监管是非常必要的。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经历了六次发展浪潮,出现了很多新的特征,也带来了新的法律挑战。研究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适用、管辖权冲突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法律问题,可以帮助跨国公司有效实施跨境并购,同时减少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负面影响。本文第二部分着重研究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最新动向,并针对其产生的法律问题展开深入分析。跨国公司已经成为跨境并购的主动力、跨境并购规则的制定者和跨境并购新理念的践行者。跨国公司在跨境并购实践中,在投行、并购律师的出谋划策下,不断尝试新的模式、方法、工具和手段,游走在法律制度和政府监管的边缘,既推动了投资贸易的全球化,又带来了极大的监管难题。这些新的发展动向包括特殊目的公司(SPV)的使用、国有跨国公司(SOE)大举进军跨境并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参与、反海外腐败法(FCPA)对跨境并购的制约和企业社会责任(CSR)在跨境并购中的作用等。特殊目的公司(SPV)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密不可分。跨国公司设立SPV是为了分散投资风险、方便后续资产重组、避税、规避监管、规避市场准入限制等。因此,SPV对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灵活机动地开展并购活动并规避风险至关重要,但是,SPV也会带来逃避监管、逃避跨国公司法律责任、损害其他利益相关方利益等极大风险。考虑到SPV的离岸性质,有必要建立起国际社会、跨国公司母国、跨国公司投资东道国、跨国公司上市地国和离岸公司管辖地国等协同作用的监管网络,从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等多角度实施监管。SPV在中国的兴起主要得益于境内资本绕道海外红筹上市即境外上市,以及国际资本通过可变利益实体(VIE)进入中国互联网、金融服务等行业,这些行业往往监管严格,对外资进入设置准入限制。红筹上市涉及外汇、税收、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而VIE则是法律的灰色地带。VIE能够给国内的新兴产业和创业企业带来亟需的资金和管理技能,但也可能带来市场准入、产业安全、监管不力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因此,必须加大对SPV和VIE的法律研究力度,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监管法规,在确保利用好跨国公司的资本、技术和管理的同时,减少其逃避监管的风险。国有跨国公司(SOE)的跨境并购是近几年国际直接投资领域的一个重要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国有跨国公司的崛起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包括中国在内的国有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的并购受到西方国家,甚至是一些发展中东道国的质疑和抵触。国有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带来的法律和监管问题,包括公司治理、公平竞争、国家安全等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国有跨国公司在东道国面临的政治和社会风险也不容小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在跨境并购中的地位举足轻重。PE不仅参与很多全球性大规模并购,PE自身也独立进行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大的跨境并购。PE在全球跨境并购市场中发挥着参与并购以及为并购融资的双重作用。PE作为战略投资者和金融投资者而非产业投资者,决定了PE发起并购和参与并购的真正目的是投资套利。这种短期套利行为可能会对被并购企业和东道国经济造成严重伤害,因此需要分析其利弊,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PE的监管。中国PE的发展突飞猛进,但是相关法律制度仍在不断建立和完善中反海外腐败法(FCPA)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影响是并购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FCPA将反腐败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延伸到目标公司并购前的运作,这就极大地增加了并购公司的法律风险。因此,跨国公司不仅要在尽职调查中进行专门的FCPA调查,还要在并购完成的同时,将合规制度和系统植入并购目标公司,并经常性地进行审计和评估。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时,也应该将合规和反腐败作为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建立良好的合规系统,防止自身以及公司的关联方陷入腐败泥潭,遭致不必要的处罚。近年来,跨国公司越来越关注企业社会责任(CSR)。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出现在跨国公司的经营理念和使命中,也贯穿于跨国公司的管理、运作、品牌推广以及供应链的所有环节。企业社会责任这一非强制性的“软法”在国际投资领域的作用日益显着,跨国公司跨境并购也越来越多地受到企业社会责任的约束。国际及各国投资政策越来越多地体现与企业社会责任的融合,企业社会责任与国际和各国的投资贸易法律、国际惯例等“硬法”的相互作用,共同规范着跨国投资和跨境并购行为。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跨国公司进行跨境并购已经无法回避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扶贫脱困、减少人道主义灾难、减少腐败、良好治理(good governance)等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的严格要求。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也面临企业社会责任的挑战,中国企业必须树立责任投资的意识,改变自身只重视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的负面形象,不仅为国家的发展寻求资源、技术和市场,也要为东道国创造价值,赢得东道国的民心。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出现的诸多问题需要进行法律规制。本文第三部分系统研究了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体系以及政府实施跨境并购监管的主要法律制度。由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跨国性,其法律规制需要在不同的层次和不同的领域同时进行。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已经初步形成从东道国到国际社会的规制体系,但这离真正的全球规制体系还有很大的距离。这一初步体系主要由全球性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多边机构)、双边组织、跨国公司母国和东道国等国际法主体所组成,即所谓多边机制、双边机制和单边机制。多边机制包括国际组织(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经合组织等)、区域性国家组织(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TPP等)建立的监管法律制度。双边机制是由两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T)所建立的规制体系。单边机制主要是由各国基于其国家主权,按照其竞争法规、国家安全法规、市场准入法规以及贸易或金融等政策法规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进行的法律规制。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是跨境并购规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总体仍不尽人意。近年来,国际及各国的外国投资政策出现了很多新发展,总体呈现投资自由化以及投资保护和限制此消彼长的现象,即发展中国家总体更为开放和自由,局部出现限制和保护,而发达国家则出现保守和限制的趋势。这一变化的主要背景是,在美国金融危机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爆发后,发达国家经济疲软,对外投资趋缓,反之,发达国家的企业越来越多地成为发展中国家公司的并购目标,导致发达国家投资保护主义势力抬头。鉴于中国既是吸引国际直接投资(FDI)的大国,也是对外直接投资(ODI)的大国,中国的外商投资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备受关注。中国应该在投资自由化、投资促进方面坚持改革开放的方向,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中国也应该加强投资监管领域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依照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对外资并购和海外投资进行有效监管。市场准入限制和审查是跨国公司跨境并购面临的第一道门槛,也是主权国家经济主权的彰显。全球市场准入政策法规的走向,体现为东道国在总体宽松的大背景下,对关键产业诸如资源、能源、农业、金融、运输等行业以及东道国冠军产业保护加强的趋势。市场准入限制的手段也越来越高明和隐蔽,例如控股权要求、外销比例要求、技术转让要求、额外税负、税赋减免等。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前的市场准入风险是投资保护和投资壁垒,而在并购完成后则是国有化的风险。国有化对跨境并购的影响不容小觑,而金融危机后西方国家实施的“国有化”则是临时性干预措施,具有其特殊性。中国的市场准入政策主要体现在每过若干年修订一次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新版《投资目录》开放了更多的投资领域,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中国需要在改进市场准入制度方面注重投资便利化,提高透明度,尽可能多地体现国民待遇原则。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即经营者集中审查,是各国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主权国家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由于其交易的跨国性,可能同时面临多个国家的反垄断审查。虽然反垄断执法领域的国际合作以及全球范围统一反垄断法的努力仍在继续,一个标准化的、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仍遥不可及。各国反垄断法的差异,给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交易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更是给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带来巨大挑战。而反垄断审查正在论为一些主权国家维护自身经济利益、保护本国企业免受外国企业竞争的保护工具,这就给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染上了政治色彩。中国实施反垄断审查的历史很短暂,但中国已经成为跨境并购反垄断审查的主角,一些着名案例如可乐—汇源收购案、英博—百威收购案等举世瞩目。中国需要进一步完善反垄断审查的细则,统一执法标准,并积极开展反垄断审查的国际合作。对外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国家越来越多,就连对外国投资一向非常宽松的美国,也时常祭起国家安全审查的大旗,力图维持美国经济、科技和军事的霸主地位。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由于规模大、影响深远,更容易触发东道国国家安全审查。由于缺乏透明度和客观标准,国家安全审查很可能演变为投资保护主义的工具。鉴于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时常进入东道国敏感性行业,如资源、电信、基础设施、金融等,在进行投资决策前,我国企业更应对东道国政府的安全审查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和防范。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由于实施细则、审查程序等的不清晰,外资对我国国家安全审查普遍存有疑虑。本文第四部分主要研究如何打造中国的跨国公司,防范海外并购的风险,建立健全中国海外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再上新台阶。研究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的目的,在于总结跨国公司这一典型跨境并购主体的并购实践,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同时,研究各国跨境并购法律规制的目的,在于取长补短,为我所用。因此本文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在剖析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建立和发展我国的跨国公司,扶持我国跨国公司包括国有跨国公司和民营跨国公司的海外并购,建立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风险防范机制,以及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制度提出建议。“十二五”《规划刚要》提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实现对外开放由“吸收外资为主”向“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发展迅速,我国企业参与海外并购的数量、规模、影响力也越来越大。但海外并购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诸多风险也随之而来。我国企业海外并购面临一些突出问题,诸如并购主体多为国有企业;并购产业主要集中在能源、矿产和基础设施领域;并购执行不符合国际标准;并购整合成功率不高等。加之投资保护主义在一些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死灰复燃,我国企业海外并购虽然前景光明,但道路曲折。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强境外投资的制度建设,鼓励我国跨国公司,包括国有和民营公司拓展海外市场,保障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利益。我国的跨国公司与全球跨国公司相比差距还很大,当务之急是培育我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改进公司治理结构,引入国际通行的财务规则,保持透明度,遵守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肩负国际义务和责任。我国跨国公司要研究跨境并购的系统性风险,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我国跨国公司要努力成为创新型、品牌化、合规性的国际化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舞台上扮演负责任的投资者角色:帮助东道国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帮助我国攀登全球价值链(GVC)的高峰。
肖隆平[6](2011)在《三一重工跃龙门》文中研究表明三一重工在近乎国企垄断的装备制造业突围,成功的原因是企业战略的实施每一步都正好踩在鼓点上。梁稳根的愿望提前实现了。8年前,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一重工)刚刚登陆A股时,梁稳根曾提出自己的构想——计划用10年的时间,把当时还像"个体户企业"的三一重工
彭夯[7](2011)在《私募基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私募投资基金当前已经成为全球金融市场上一个重要投资来源,我国的私募投资基金近年来也发展迅速,规模达数万亿人民币,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上一种重要的投融资方式。我国关于私募基金的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规范层面不高、内容不完善,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这次金融海啸之后,各国政府都开始重视私募基金的监管问题,我国也不例外。然而,对于私募基金监管所涉及到一些基础性法律问题,例如监管立法的价值取向、监管模式的选择、私募基金法律关系结构、法律责任制度,等等,虽然理论界已有不少探讨和论述,但还缺乏比较系统深入的研究与论证。本文正是以前述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借助历史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比较法学方法等研究方法,试图对前述问题做比较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希望能为加强和完善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提供一点法律研究参考。本文研究和写作所遵循的思路是:从私募基金的演变历史与行业发展现状中去寻找和归纳其本质特点和内在规律,为构建合理的法律关系界定提供参考;从监管立法价值取向的确立、监管模式的选择,私募基金法律概念的界定、法律关系结构的选择到各种法律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按照法律制度构建的逻辑体系逐步去研究相关法律问题,最终得到一些构建和完善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本文由导论和六章正文组成。第一章私募基金概述,主要介绍了有关私募基金概念的各种观点和学说、基金的发展历史与分类、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历程与现状、法律制度环境等内容,对私募基金进行了概念界定和归类。第二章私募基金监管立法价值取向研究,主要分析了私募基金监管立法的价值目标体系构成,并围绕着私募基金注册豁免标准的认定问题,着重介绍和分析了美国私募基金监管的有关法律制度、历史演变及其内在价值取向及变动的原因和规律。就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的立法价值取向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并对郭雳先生《美国私募基金规范的发展及其启示》一文中的观点进行了探讨和商榷。第三章私募基金监管模式选择,首先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私募基金的监管制度模式,接着对比了当前国际上两种有代表性的监管模式:美国奉行的“规则监管模式”和英国近年来实行的“原则监管模式”,并结合美国的萨班斯法案和新近通过的"Dodd-Frank金融改革法案”进行了分析,然后就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和构建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第四章私募基金法律关系结构研究,主要介绍有关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性质的各种理论观点、有关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结构的各种立法模式,并根据私募基金的自身特性和我国国情探讨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关系结构的选择与构建问题。第五章私募基金法律责任制度研究,首先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投资基金的监管体系和具体责任制度,之后对比介绍了我国投资基金的监管体系和责任制度,最后就完善我国私募基金法律责任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第六章结论与建议,对本文通过研究得出的有关结论和建议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对于构建我国私募基金法律责任制度提出了一些系统性建议。
王晓静[8](2011)在《试论就业歧视的法律认定标准》文中研究指明就业歧视是指基于人的某些先天性的或者其他与工作能力无关的因素作出的不合理的区别对待。合理甄选就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工作岗位本身的要求,通过考察劳动者与所从事工作相关的能力录用和对待劳动者。我国现行就业歧视相关法律缺乏可操作性,没有界定就业歧视的法律标准,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就业歧视和合理甄选。通过对国际及国外相关法律的研究,可以提出认定就业歧视的几个标准,包括是否存在相同情况下的差别待遇、是否使得弱势群体面临更加不利的后果、是否具有正当的职业资格、是否损害了个人尊严、是否属于骚扰以及特殊措施不是就业歧视。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我国法律在认定就业歧视时应注意区别界定,暂不将间接歧视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并在认定就业歧视时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劳动者证明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歧视行为之后,法律直接推定用人单位有主观过错,构成就业歧视。同时,将职场性骚扰纳入就业歧视的范围以解决性骚扰案无法律明文规定的现状。努力建立起符合我国市场经济需要和我国劳动就业形势的就业歧视法律认定标准。
王馨妍[9](2011)在《徐工的“B计划”》文中研究表明徐工与凯雷的彻底分手,让这个曾经被投资者、管理者和公众都寄予无数想象空间的事件多少显得平静而无奈。而作为其中的主角,徐工集团转而将"B计划"付诸实践,实现整体上市,并在悄然中转型。
本刊编辑部[10](2011)在《大国之路中国工程机械新世纪第一个十年侧记》文中提出行业规模从480亿元到4000亿元,中国工程机械行业用了十年时间。回望十年,中国工程机械行业走过的道路让人瞩目。这十年,中国工程机械行业演绎了太多第一和神话。
二、徐工集团大步走过2002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徐工集团大步走过2002年(论文提纲范文)
(1)改革开放40年之致敬企业篇(论文提纲范文)
徐工集团 |
自主创新打造自主品牌 |
产品走出去人员走出去资本走出去 |
持续拓宽新思路新业态 |
三一集团 |
初探工程机械以创新研发赢得市场 |
打响中国股改第一枪 |
推进国际化战略抢滩海外市场 |
中联重科 |
入局工程机械严控质量为品牌奠基 |
整体改制并购重组 |
深化合作纵横海外 |
聚焦主业打造优势板块集群 |
广西柳工 |
艰苦研发以装载机入局 |
T型发展拓宽产品线 |
布局“一带一路”坚持研发创新 |
中交西筑 |
自力更生创新研发以自强 |
推进改革战略明晰 |
转型升级多元发展 |
山推股份 |
创新奋进40年品质如一 |
多维战略弯道加速 |
紧跟改革步伐布局“一带一路” |
(3)20年,一本杂志和一个行业的脉动(论文提纲范文)
1995进口工程机械遇使用难题 |
大事件 |
新产品 |
1996狼来了? |
大事件 |
新产品 |
1997进口二手工程机械之祸 |
大事件 |
新产品 |
1998“自律价”扼制“恶性竞争” |
大事件 |
新产品 |
1999“农用工程机械”概念诞生 |
大事件 |
新产品 |
2000西部大开发拉开“黄金十年”帷幕 |
大事件 |
新产品 |
2001服务竞争初现端倪 |
大事件 |
新产品 |
2002代理销售展露锋芒 |
大事件 |
新产品 |
2003重组并购浪潮突起 |
大事件 |
新产品 |
2004宏观调控 |
大事件 |
新产品 |
2005回归理性竞争追求合理利润 |
大事件 |
新产品 |
2006客运专线建设为行业注入新活力 |
大事件 |
新产品 |
2007海外布局提速 |
大事件 |
新产品 |
2008奥运与汶川地震 |
大事件 |
新产品 |
2009从“谷底”跃至“巅峰” |
大事件 |
新产品 |
2010低碳节能元年 |
大事件 |
新产品 |
2011零首付低首付 |
大事件 |
新产品 |
2012市场步入寒冬 |
大事件 |
新产品 |
2013二手设备流通遇困局 |
大事件 |
新产品 |
2014无限责任担保 |
大事件 |
新产品 |
(4)国内混凝土机械行业的国际收购策略研究 ——以三一重工收购德国普茨迈斯特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三章 混凝土机械行业经营环境分析 |
3.1 世界混凝土机械市场起源和市场格局 |
3.2 中国混凝土机械的市场状况 |
3.3 德国普茨迈斯特公司介绍 |
3.4 三一重工公司介绍 |
3.5 行业供求形势介绍 |
3.6 发展趋势分析及国内外市场竞争态势 |
第四章 三一重工收购普茨迈斯特公司过程及成本和收益分析 |
4.1 收购过程 |
4.2 收购的动机 |
4.3 收购的成本分析 |
4.4 三一重工收购普茨迈斯特后的业绩表现 |
4.5 非财务方面的获益 |
第五章 三一重工收购过程中出现的经验和问题分析 |
5.1 三一重工成功收购的经验 |
5.2 已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5.3 未来的潜在问题及风险 |
第六章 三一重工国际收购的解决方案和实施计划 |
6.1 制订平稳过渡的整合计划 |
6.2 实施跨文化合作 |
6.3 实施无国界管理的人才策略 |
第七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5)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境内、外研究动态分析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部分 跨国公司及跨国公司跨境并购 |
第一章 跨国公司及其法律问题 |
第一节 跨国公司的发展与影响 |
一、跨国公司的界定 |
二、跨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
三、跨国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 |
第二节 跨国公司理论 |
一、跨国公司主要理论流派 |
二、跨国公司理论的法律因素 |
第三节 跨国公司立法 |
一、跨国公司(集团公司)对传统法律的挑战 |
二、境外跨国公司立法 |
三、中国关于集团公司和跨国公司的相关立法 |
第四节 跨国公司的主要法律问题 |
一、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
二、跨国公司的法律结构和法律关系 |
三、跨国公司的公司治理 |
四、跨国公司的法律管辖冲突 |
五、跨国公司的法律责任 |
六、跨国公司的其他法律问题 |
第二章 跨境并购与跨国公司投资战略 |
第一节 并购与并购整合 |
一、并购的界定 |
二、并购的基本类型 |
三、并购整合 |
第二节 并购理论 |
一、西方主要并购理论 |
二、关于三种并购类型的理论 |
三、并购是否创造价值 |
第三节 跨境并购特点与驱动力 |
一、跨境并购的界定 |
二、跨境并购的特点 |
三、跨境并购的驱动力 |
第四节 跨境并购与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 |
一、跨境并购与国际直接投资 |
二、跨境并购与绿地投资 |
三、跨境并购与跨国公司非实体制造(NEMs) |
四、跨境并购与跨国公司内部贸易 |
第三章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 |
第一节 跨境并购的历史回顾 |
一、并购的六次浪潮 |
二、跨境并购的发展轨迹 |
第二节 跨境并购的现状、特点和趋势 |
一、跨境并购的现状 |
二、当代跨境并购的主要特点 |
三、跨境并购的发展趋势 |
第三节 跨国公司是跨境并购的主体 |
一、跨国公司是跨境并购的产物 |
二、跨国公司是跨境并购的主角 |
三、跨国公司是跨境并购游戏规则的制定者 |
第四节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管辖冲突及争端解决 |
一、关于兼并与收购法 |
二、跨境并购的准据法之选定 |
三、跨境并购的管辖权冲突 |
四、跨境并购的争端解决机制 |
第二部分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新动向及其法律分析 |
第四章 特殊目的公司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 |
第一节 特殊目的公司(SPV)界定与地位 |
一、SPV的界定 |
二、SPV的法律地位 |
第二节 特殊目的公司(SPV)跨境并购的意义 |
一、SPV的经济意义 |
二、SPV的法律意义 |
第三节 可变利益实体(VIE模式)和跨国公司跨境并购 |
一、VIE模式的由来 |
二、VIE模式进入中国 |
三、VIE模式的结构 |
四、VIE模式的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 |
第四节 离岸公司的监管 |
一、离岸公司跨境并购的国际监管 |
二、欧盟和美国对离岸公司的监管 |
三、离岸公司注册地的监管 |
四、中国对离岸公司的监管 |
第五章 国有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 |
第一节 国有跨国公司解析 |
一、国有跨国公司界定 |
二、早期国有跨国公司与当代国有跨国公司的比较 |
三、公司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矛盾体 |
第二节 国有跨国公司重上历史舞台 |
一、国有跨国公司势头强劲 |
二、发展中国家国有跨国公司异军突起 |
三、国有跨国公司业务多元化 |
四、国有跨国公司成为争议焦点 |
第三节 国有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 |
一、公司治理问题 |
二、市场准入和国家安全问题 |
三、公平竞争和反垄断问题 |
四、反海外腐败法适用问题 |
第六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与并购融资 |
一、PE的界定 |
二、PE的特点 |
三、PE与VC的区别 |
四、PE的退出模式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发展和影响 |
一、PE的由来和发展 |
二、PE在中国的高速发展 |
三、PE在并购融资中的积极作用 |
四、PE的消极影响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助推跨国公司跨境并购 |
一、PE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联系 |
二、发展中经济体PE在跨境并购中的表现 |
三、PE参与的跨境并购的规模和分布 |
四、PE在中国企业跨境并购中扮演重要角色 |
第四节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法律规制 |
一、PE的组织结构 |
二、PE的常用法律条款 |
三、对PE的监管 |
四、进一步发展PE的建议 |
第七章 反海外腐败法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 |
第一节 反海外腐败法(FCPA)解析 |
一、FCPA引人关注的背景 |
二、FCPA的主要禁止性规定 |
三、FCPA的约束对象 |
四、腐败的动机和有价物的定义 |
五、违反FCPA的后果 |
六、FCPA执法的趋势和积极的抗辩 |
第二节 反海外腐败法(FCPA)对并购交易的影响 |
一、FCPA带来的并购风险 |
二、FCPA凸显尽职调查的重要性 |
三、交割后合规整合的重要性 |
第三节 反海外腐败法(FCPA)尽职调查 |
一、FCPA尽职调查的重点领域 |
二、FCPA尽职调查的过程 |
三、FCPA尽职调查的程度 |
四、发现问题后的对策 |
第四节 反海外腐败法(FCPA)与基金并购和资产分拆 |
一、私募基金问题 |
二、资产分拆问题 |
第五节 反海外腐败法(FCPA)风险防范 |
一、跨国公司的反腐败责任 |
二、跨国公司跨境并购中的反腐败风险防范 |
三、反腐败与中国外资并购和海外并购 |
第八章 企业社会责任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 |
第一节 企业社会责任(CSR)的全球化 |
一、CSR备受关注的背景 |
二、CSR的解读 |
三、中国企业的CSR |
四、CSR的全球认同 |
第二节 跨境并购中的企业社会责任(CSR) |
一、履行CSR促进跨境并购 |
二、漠视CSR对跨境并购的影响 |
三、跨国“责任投资”方兴未艾 |
第三节 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分析 |
一、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范围和监督 |
二、CSR标准与国际投资政策 |
三、推进CSR标准发展的政策取向 |
第四节 企业社会责任(CSR)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 |
一、制定社会责任法规强化责任意识 |
二、引进国际标准倡导责任投资 |
三、借助专业公关公司改善中国企业海外形象 |
第三部分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 |
第九章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规制体系 |
第一节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规制的必要性 |
一、跨国公司跨境并购规制必要性和可行性 |
二、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监管的特点 |
第二节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国际监管体系 |
一、国际组织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 |
二、区域性国家组织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 |
三、双边合作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 |
第三节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规制体系的新发展 |
一、国外关于外国投资的立法和监管的发展概况 |
二、国际投资保护协议领域的新发展 |
三、国际投资政策法规改革和发展的方向 |
第四节 中国外资并购和海外并购监管体系 |
一、中国外资并购和海外并购的法制建设 |
二、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机制改革 |
第十章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与市场准入审查 |
第一节 产业政策和国际投资政策的互动 |
一、产业政策影响跨境并购 |
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资政策的互动 |
三、国际投资协议中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的互动 |
四、产业和投资政策制定者面临的挑战 |
第二节 市场准入限制的主要形式 |
一、市场准入限制是普遍现象 |
二、市场准入限制的不同方式 |
第三节 市场准入限制对跨境并购的影响 |
一、跨境并购前后市场准入的影响 |
二、跨国公司跨境并购与国有化 |
三、金融危机后西方国家的“国有化” |
第四节 完善中国的外资市场准入制度 |
一、中国外资并购市场准入制度概述 |
二、2011版产业指导目录的进步和不足 |
三、我国外资市场准入制度改进路径 |
第十一章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与反垄断审查 |
第一节 反垄断审查立法 |
一、反垄断审查的渊源 |
二、国外反垄断审查立法 |
三、中国反垄断法之经营者集中审查 |
第二节 跨境并购反垄断审查的实施 |
一、反垄断审查执法机关和执法模式 |
二、反垄断审查标准 |
三、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反垄断审查 |
第三节 反垄断审查域外效力和国际合作 |
一、反垄断审查的域外效力 |
二、反垄断审查的国际合作 |
三、反垄断审查作为投资保护主义的工具 |
第十二章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和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国家安全审查辨析 |
一、国家安全审查的由来 |
二、国家安全审查对象、范围和标准 |
三、国家安全审查的机关 |
四、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 |
五、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 |
第二节 国家安全审查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影响 |
一、国家安全审查的必要性和影响 |
二、国家安全审查与市场准入 |
三、国家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 |
第三节 完善中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
一、增加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可预见性 |
二、确保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统一性 |
三、协调安全审查和产业发展战略 |
四、减少海外并购安全审查的风险 |
第四部分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风险防范和制度建设 |
第十三章 中国跨国公司海外并购战略 |
第一节 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 |
一、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历史沿革 |
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动因 |
三、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政策法律环境 |
第二节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现状和挑战 |
一、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现状和特征 |
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面临的挑战 |
三、金融危机后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战略思考 |
第三节 中国跨国公司的海外并购 |
一、培育精于海外并购的中国跨国公司 |
二、中国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其他方式 |
第四节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风险防范 |
一、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风险的类型 |
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风险防范机制 |
三、减少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风险的几点建议 |
第五节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规范 |
一、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法律制度构建的指导原则 |
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制度建设 |
三、加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战略调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私募基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研究对象 |
三、现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和本文结构 |
五、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私募基金概述 |
第一节 私募基金的概念 |
一、有关私募基金概念的各种观点 |
二、本文所构建的私募基金定义 |
第二节 基金的发展历史与分类 |
一、基金的发展历史 |
二、国外私募基金的发展历史 |
三、基金的分类 |
第三节 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
一、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私募基金的现状 |
第四节 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制度环境 |
一、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制度环境 |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二章 私募基金监管立法价值取向研究 |
第一节 私募基金监管立法的价值目标体系 |
第二节 私募基金监管目标的统一与冲突 |
一、私募基金监管目标的统一性 |
二、私募基金监管目标的冲突性 |
第三节 对美国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历史考察与反思 |
一、美国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简介 |
二、美国对私募基金监管尺度的历史变化 |
三、反思与启示 |
第三章 私募基金监管模式选择 |
第一节 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简介 |
一、美国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简介 |
二、英国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简介 |
三、日本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简介 |
四、我国台湾地区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简介 |
第二节 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对比与评析 |
一、各国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共同之处 |
二、以美英为代表的两种不同监管模式的对比 |
第三节 论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与构建 |
第四章 私募基金法律关系结构研究 |
第一节 有关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性质的各种学说及评析 |
一、有关投资基金定义的各种学说及评析 |
二、有关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性质的各种学说及评析 |
第二节 有关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结构的各种立法模式简介 |
一、德国模式 |
二、瑞士模式 |
三、英国模式 |
四、日韩模式 |
第三节 论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关系结构的选择与构建 |
第五章 私募基金法律责任制度研究 |
第一节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基金监管体系和制度简介 |
一、美国基金监管体系和制度 |
二、英国基金监管体系和制度 |
三、日本基金监管体系和制度 |
第二节 我国基金监管体系和制度简介 |
一、我国基金监管体系现状 |
二、我国基金监管制度现状 |
三、我国基金监管体系和制度的不完善之处 |
第三节 我国投资基金法律责任制度现状 |
一、法律责任概述 |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概述 |
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政法律责任制度概述 |
四、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责任制度概述 |
五、我国私募基金行业最新法律责任案例及评析 |
第四节 论如何完善我国私募基金法律责任制度 |
一、国外基金监管制度带给我们的启示 |
二、英国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最新演进 |
三、完善我国私募基金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 |
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试论就业歧视的法律认定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第一章 就业歧视的含义与禁止就业歧视的依据 |
一、 就业歧视 |
(一) 歧视与就业歧视 |
(二) 合理甄选 |
二、 禁止就业歧视的依据 |
三、 确立就业歧视法律认定标准的意义 |
第二章 国际与国外关于就业歧视的规定 |
一、 国际相关法律规定 |
二、 国外法律相关规定 |
(一) 欧盟反歧视法律规定 |
(二) 加拿大禁止就业歧视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 |
(三) 美国反就业歧视法的相关规定 |
(四) 英国就业歧视相关规定 |
第三章 我国禁止就业歧视法律规定 |
一、宪法——禁止就业歧视的立法基础 |
二、劳动法——禁止就业歧视的最基本规定 |
三、就业促进法——对就业歧视做出较为详尽的最新规定 |
四、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禁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
五、残疾人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禁止就业中的残疾歧视 |
六、其他规范性文件 |
第四章 就业歧视几大认定标准 |
一、 是否存在相同情况下的差别待遇 |
二、 是否使得弱势群体面临更加不利的后果 |
三、 是否具有正当的职业资格 |
四、 是否损害了个人尊严 |
五、 骚扰也是就业歧视 |
六、 特殊措施不是就业歧视 |
七、 “故意”不是就业歧视的必要条件 |
第五章 我国认定就业歧视应注意区别的界限 |
一、 是否存在相同情况下的差别待遇——直接歧视 |
二、 是否具有正当的职业资格 |
三、 是否损害了个人尊严 |
四、 职场骚扰属于就业歧视 |
五、 特殊措施是就业歧视的例外 |
六、 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徐工的“B计划”(论文提纲范文)
整体上市 |
引资之痛 |
海外扩张 |
财务魔方 |
Money and Money Seeker 2011 |
Patrick·Pichette:Reverse Side of Google |
XCMG’s“plan B” |
四、徐工集团大步走过2002年(论文参考文献)
- [1]改革开放40年之致敬企业篇[J]. 本刊编辑部. 建筑机械, 2018(10)
- [2]谁说工程机械行业不行了?看看这家企业是怎样做到逆势增长的![J]. 康晓博. 中国机电工业, 2016(10)
- [3]20年,一本杂志和一个行业的脉动[J]. 本刊编辑部. 工程机械与维修, 2014(11)
- [4]国内混凝土机械行业的国际收购策略研究 ——以三一重工收购德国普茨迈斯特公司为例[D]. 李霖.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3(03)
- [5]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王仁荣. 复旦大学, 2012(02)
- [6]三一重工跃龙门[J]. 肖隆平. 中国经济和信息化, 2011(21)
- [7]私募基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彭夯. 复旦大学, 2011(12)
- [8]试论就业歧视的法律认定标准[D]. 王晓静. 烟台大学, 2011(03)
- [9]徐工的“B计划”[J]. 王馨妍. 首席财务官, 2011(01)
- [10]大国之路中国工程机械新世纪第一个十年侧记[J]. 本刊编辑部. 工程机械与维修, 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