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浪底工程索赔和争议及其处理(论文文献综述)
刘高[1](2018)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键条款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建设领域的快速发展,以及“一带一路”战略的逐步推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推行标准化合同示范文本可以有效的规避合同风险,缩短合同洽商时间,预防权力寻租,高效管理建筑项目。熟悉和掌握工程合同的主要关键条款,适应通用惯例,对内,有利于引导建设工程市场科学有序发展,对外,能更加有效的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自身竞争力。本文以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样本与极具代表性和权威性的1999版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进行比较研究,一方面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内完善国内标准合同文本;另一方面发现两种合同体系异同点,对外使我国发、承包人在实际工程中更好维护自己权利和应得的利益。本文将重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主要关键条款进行比较、分析与研究。从工程结算、合同纠纷解决、工程担保等角度出发,探讨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下,如何通过一系列的条款规定做到高效精确的工程结算管理,建立快速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合理的工程担保制度。论文提出相应改进建议,以期减少工程合同纠纷,提高合同使用效率。其中,主要提出按时与及时结算的思路,推行“联合测量计量”制度、推广调价公式的应用、严控进度款申报与审核,来实现高效精确的工程结算管理;通过合理的纠纷解决顺序和非诉讼方式来快速有效地解决合同纠纷;工程担保制度的完善和合理化,则需要通过银行引领工程保证担保市场,建立在政府监督前提下,适当保额有条件保函模式与的替补承包商担保并存的担保模式来实现,从而加强工程合同的履约管理,更好发挥合同的契约作用。本文通过以上研究,得出了促进工程结算、合理有效解决纠纷,以及落实工程担保制度实施运用的改进措施及建议三个方面的成果,将有助于提高我国发、承包双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FIDIC施工合同条件内容的认识,加强合同履行中的管理,对提高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以及工程合同管理的水平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较好的实用价值。
赵鹏[2](2015)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论文主要是在目前行业大发展以及社会化分工越来越精细的环境下,对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以及存在的潜在性索赔与反索赔风险,并运用现代项目管理的各种技术手段与研究方法等进行索赔与反索赔研究。对索赔与反索赔的内涵、成立要件、证据、时效、工作内容以及工作方法等进行研究,同时对工期、费用索赔与反索赔的风险点进行识别研究,特别是对《FIDIC施工合同条件》(通用条款)中索赔与反索赔条款风险点进行识别研究,并通过合同设计,归纳出目前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几种合同形式中索赔与反索赔风险点的防控措施,接合工程现场管理在索赔与反索赔工作中的工作内容、重要性等提出相关见解,同时通过实际案例,研究索赔与反索赔的常用计算方法,以此达到使建设各方懂得索赔、不怕索赔、会索赔的目的。最后,对整个论文内容进行总结以及对未来索赔与反索赔发展趋势进行初步预测展望。
何通胜[3](2013)在《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之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FIDIC合同条件,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总结了世界各大工程的建设经验后,在英国ACE范本基础上,于20世纪初开始编制的一套国际工程合同示范文本。1999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正式出版了一套全新的合同条件,与当时仍在使用的其他合同范本并存。新本系列合同包括以下四本:《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生产设备及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EPC与交钥匙合同条件》(新银皮书)及《简明合同文本》(新绿皮书)。2007年9月FIDIC出版了《设计—建造—运营(DBO)合同》(金皮书)测试版,将整个DB加运营服务部分放入一个单一的合同。金皮书第一版在2008年正式出版。FIDIC合同条件一经问世,由于其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中所享有的权威地位及其所具有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谨性,FIDIC合同得到国际上的广泛认可和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都要求采用它进行项目管理。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的承包商、国际金融组织和项目业主也视其为规范性文件而广泛使用,被称为国际工程承包业的“圣经”。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于1996年代表中国参加了FIDIC,成为FIDIC的正式会员。我国国内的一些大型建设工程开始使用FIDIC合同文本,我国建筑商在国外承包的工程项目也被要求使用FIDIC合同文本。从建设工程的实践来看,建设工程项目对众多的风险因素与风险都非常敏感,因而工程建设业历来被称之为“风险事业”,尤其是大型工程项目。为了预防风险的发生和公平分担风险,FIDIC合同条件专门设置了风险负担条款。风险负担条款在FIDIC合同条件中处于核心地位,甚至可以说FIDIC合同条件“是基于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风险分担起草的”。因此,本文对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加以比较研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在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特殊性的基础上,就传统合同法理论中以买卖合同为中心构建的风险负担理论进行了检讨与反思。传统风险负担理论认为,风险的内涵为标的物的毁损与灭失,此种理论适用于买卖合同自无问题,然对于根本无标的物的双务合同而言,如雇佣或劳动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因根本无所谓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问题,自无适用的余地。即使对于有标的物的其他双务合同,如承揽合同而言,适用起来亦有问题,因为其还有定作人或承揽人提供的材料的意外毁损灭失问题。对建设工程合同而言,更有工期延长和(或)费用增加的风险问题;传统风险负担理论认为,风险的情形仅限于适用给付不能时。就买卖合同而言,标的物的毁损灭失自可产生给付不能的问题。如其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致,自会发生风险负担问题。然对于FIDIC合同等建设合同而言,作为标的物的建设工程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自因给付不能而发生风险负担问题。然如果即使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且其并未致标的物毁损灭失,但却发生了“误工”问题,误工损失或费用的承担亦属于风险负担问题;传统风险负担理论认为,风险的性质为价金风险,此种理论适用于买卖合同亦自无问题。然对于其他双务合同而言,不仅其无所谓价金,而且其存续上的牵连性也有不同于买卖合同的特点。对于承揽合同而言,因为在工作完成前或工作完成后交付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半成品或成品毁损灭失的,如果不构成履行不能时,承揽人仍然难以免除其应完成工作的债务,并且不能因此取得请求报酬加价的权利,即承揽人不仅应承担报酬风险,还应承担给付风险;传统民法理论中通说认为,风险的原因应仅限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然依新银皮书,即使因雇主的过失而使其向承包商提供的现场数据资料不具备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雇主对此亦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均由承包商承担。本文第二部分,鉴于在1999FIDIC合同条件中,新红皮书、新黄皮书、新绿皮书风险负担条款几近相同,而新银皮书的风险负担条款则独具特色,故特就新红皮书与新银皮书的风险负担条款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尽管新红皮书和新银皮书对此采取完全不同的政策,即前者规定对于不可预见的异常现场条件,其风险应由雇主承担,否则,应由承包商承担;而后者则规定一概由承包商承担风险。也尽管许多学者对新银皮书的此种规定持批评的意见,认为其所采取的“亲雇主方”的态度对承包商而言有失公平。但是,FIDIC却仍坚持自己的做法。究其原因在于,随着建设工程形式的发展,尤其是诸如BOT(建设一运营一移交)等新型建筑工程合同形式的出现,私人融资的出借人通常属风险厌恶型,其要求项目在财务方面具有可行性,并且对于所提供的融资要尽可能的有一个可靠的回报,那怕一个将大部分风险都分配给承包商的固定价格的总价合同意味着业主将为项目的建设支付更高的费用,而FIDIC合同条件之银皮书正好满足了此种需求。本文第三部分,鉴于不可抗力往往是导致风险的主要原因,而1999FIDIC合同条件全面引进了不可抗力条款,因此对FIDIC合同条件不可抗力条款进行了比较研究。在探讨1999FIDIC合同条件全面引进不可抗力条款必要性的基础上,通过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有关规定的比较研究,认为1999FIDIC合同条件对不可抗力与其构成要件的界定是科学合理的。在分析FIDIC合同条件下不可抗力所致风险之负担基础上,通过与英美法系的比较,认为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不仅更具操作性,而且更公平合理。由于FIDIC合同条件中的“专用条件”第19条[不可抗力]规定:“在招标前,雇主应核实本条措辞与管辖合同的法律不相矛盾。”这说明不可抗力条款的效力取决于管辖合同的法律关于不可抗力制度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规定还是任意性的规定,故对不可抗力条款的效力进行了专门探讨。本文第四部分,鉴于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中,除我国《合同法》将建设工程合同从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有名合同加以规定者外,绝大多数是将其纳入承揽合同之中。然而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常有承揽人提供材料之情形,尤其是在所谓“建筑承揽”中承揽人包工包料的情况己为常态,这就使区分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变为困难。本部分在比较分析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区分标准的基础上,对1999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与大陆法系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大陆法系所采取的由“被击中者承担风险”的规则,即由承揽人承担风险的规则,在承揽业尤其是建筑业得到空前发展而使承揽人包工包料成为常态的今天,对承揽人太过苛刻。也可能正因为如此,德、日等国通过制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准合同或示范文本,在借鉴FIDIC合同条件经验的基础上,对大陆法系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进行了修正。本文第五部分,鉴于NEC和AIA合同文本亦是国际上比较常用的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在我国的建筑工程实践中也已使用了这些合同文本,故对FIDIC合同条件与NEC和AIA合同文本风险负担条款进行了比较研究。虽然FIDIC合同条件采取的是综合因素决定风险分配说,而NEC合同文本采取的是可管理性风险分配说,但NEC合同文本首先引入了“合伙合作”的管理思想,建立了早期风险预警制度,力图把雇主与承包商的争端降到最低。它以促进良好的工程管理作为合同的重要目标,建立起了一种合作即收益,不合作即受罚的约束机制,使主和承包商在问题产生伊始即为找出解决问题的路径而积极协作,而非互相指责对方的错误,以期通过索要额外付款而获利,这无疑对项目是有益的。在国际舞台上,FIDIC合同文本与NEC合同文本展开了日渐明显的竞争;AIA合同文本虽采法经济学风险分配说,没有专门规定不可抗力,而是将其风险放在由业主投保的财产险的规定中,但这也是完全可行的,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无论是由承包商承担还是业主承担,都需要通过保险来最终处理。本文第六部分,鉴于FIDIC合同条件已在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我国建筑企业在国外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得到运用,加之,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借鉴FIDIC合同条件的基础上制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就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与我国现行法律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均值得进一步完善,并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修改或完善的意见。
王克庆[4](2012)在《监理工程师在施工中的索赔管理》文中研究表明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迅速的发展,我国各处的高楼也都拔地而起,在各项的工程建设中,监理工程师在其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它不仅能够起到对整个工程质量的重大影响,同时也是保证整个工程进度以及对索赔进行管理,所以说监理工程师在其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笔者将对工程中的监理工程师在其处理索赔的管理制度中,结合现实中存在的状况,提及一些自己的相关意见。
韩树琪[5](2011)在《基于DRB理论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模式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引入DRB理论方法,探讨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审核模式的改进与创新。为避免结算时间的拖延和多次审核的重复劳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选定专业造价咨询公司完成审核工作,确定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体现造价咨询公司独立、公平、客观、公正的优势,更有效地解决竣工结算争议。
郭乐宁[6](2010)在《菲迪克合同条件下建设项目纷争的处置研究——以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国际标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就菲迪克合同条件下建设项目过程产生的纷争进行探讨,并以小浪底国际标项目的实例具体阐述在中国目前的建设法规体系框架内解决建设项目纷争的途径和方法,进而提出减少纷争的方案建议。
宁钟[7](2007)在《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发展研究与实践》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进入WTO,国内建设市场逐步开放,国外的咨询公司和项目管理公司大量进行中国市场,给国内项目管理公司和监理企业以较大压力。中国的水电开发规模位居世界第一,但是还没有出现一个具有国际项目管理先进水平的公司,甚至连国内都还没有一个监理公司或项目管理公司能够有能力受业主委托进行水电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本文主要从监理企业发展角度和在龙滩工程的监理实践方面,提出对如何能够提高监理企业的能力,如何选择水电工程的项目管理模式,推动监理企业向具有接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的能力方向发展,是本文的主要课题。本文根据我国监理和项目管理发展历程和现状,对监理和项目管理的相互联系进行了阐述和比较,找出相互的不同和联系,并结合我国现行的监理制度,政府颁布的各类政策法规,分析了目前国内水电站建设项目管理模式,由于水电站工程普遍具有建设周期长,规模大、风险高等特点,提出由业主委托监理企业进行大型水电工程项目管理将是今后水电工程建设发展的方向,也是提高水电监理水平的需要。最后,本文对在龙滩水电站实行的建设监理实践情况进行了详细阐述,提炼出龙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和特色,分析了龙滩“小业主、大监理”的管理特点,并以此提出龙滩工程的监理应用实践,是目前国内监理制向具备全面项目管理制的中间过渡的典型案例,对今后特大型水电站实行建管分离,委托水电监理企业进行项目管理的发展具有借鉴和参考价值。
郭乐宁,郭乐工,粟庆[8](2007)在《小浪底工程二标项目建设争议原因探析》文中提出通过研究小浪底工程二标项目建设产生争议的四个方面问题,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工程环境对产生的争议进行比对分析,阐明FIDIC合同条件下管理逻辑的差异是造成二标项目建设产生争议的最主要的原因所在。
郑宪强[9](2007)在《建设工程合同效率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市场经济中,合同是经济主体交换的权利凭证,建设工程合同也不例外。工程建设活动中,招投标、非法分包、转包、工程价款、工期、质量等纠纷看似造成合同履行障碍的外生变量,实则是合同内生变量。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不完全的延期交易合同,在合同订立与合同履行阶段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可以把合同交易引入无穷多个解的结果,那么在无穷多个解中只存在一个最优解,亦即合同效率解。在合同人假设条件下,业主和承包商都有自利的机会主义者,建设工程合同的帕累托效率激励是促其合作的动力,但是其合作的结果并不必然导向社会效率。如何将业主与承包商个体帕累托效率与社会效率目标协同起来,这便是建设工程合同效率所追逐的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目标,它旨在将业主和承包商个体有限理性的主观动机导向公共利益优化的客观结果。本文借鉴了经济分析法学理论,将研究建基在实用主义哲学观、“经济人”的人性观、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法律价值观三种观念之上,并且在规范与实证研究中继承了微观个体主义研究方法。本文分别研究了建设工程合同效率理论、风险分配、效率障碍、合同模式选择以及效率救济等内容。通过研究,本文认为合同效率既符合业主和承包商的自利动机,也符合建设工程成本最小化的经济学诉求。建设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决定了合同规则对双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而且这种配置是通过合同的风险分配完成的,建设工程合同中核心的经济学问题就是建设工程风险的有效率分配问题,而建设工程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建造任务共享、风险共享以及激励共享的三位一体合作载体。在不完全合同完整化过程中,建设工程合同效率存在着市场结构、信息不对称以及外部性等交易成本障碍,这种非充分博弈均衡是合同履行中的效率损耗隐患。与此同时,建设工程合同本身也蕴含着自我履约机制,声誉、行业惯例以及连续性合作期望等隐性合同会对业主和承包商形成一种非司法强制性的机会主义行为默认规则约束,使显性合同履行得以维系,从而使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不完全合同更接近于完全合同,成为“完整的不完全合同”。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合作模式也具有合同效率价值,主要表现在业主与承包商对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模式以及计价模式的选择上。在矩阵式合同、线性合同与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其合同灵活性、所需信息量、合同不完全性、合同价格以及承包商风险都依次递增,管理跨度、业主风险随之依次递减,而且价值工程应用空间逐步扩大。除此之外,基于团队的虚拟结构以及工程总承包也有助于提升合同效率。在计价合同模式中,设计深度是业主与承包商选择总价合同、单价合同与成本加酬金合同的依据,而且总价合同、单价合同与成本加酬金合同之中的风险分配与对价激励各不相同。在上述三种计价合同中,业主所承担的风险递减,承包商所承担的风险递增,与此同时业主所支付的合同对价也呈递增趋势。一般而言,基于价格的合同对业主具有强激励效应,而对承包商具有弱激励效应;基于成本的合同对业主和承包商都具有较强的激励,特别是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变体能够灵活调整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激励结构。在实践中,业主和承包商还可以组合利用建设工程发承包模式与计价模式,基于合同激励调整合同剩余控制权的分配,从而更有利于寻求业主与承包商合作效率的最佳路径。建设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是合同缺口来源,也是造成合同履行障碍的原因,合同缺口的补充规则旨在最小化交易成本,控制合同履行朝向有效率的结果逼近。补充规则的效率排序依次为协商补充、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等第三方强行性规范、行业惯例以及法官推定。此外,还有两种工程建设实践补充规则,即DAB、DRB等准仲裁方式和合同网络。在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两种违约救济方式选择中,损害赔偿是第一顺序救济方法,实际履行是第二顺序救济方法,而在预期损失赔偿、信任赔偿与机会成本赔偿三种违约损害赔偿方式中,预期损失赔偿更符合合同效率原则。另外,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则是合同状态调整条件下的合同对价变更,使其从不效率路径回归到效率路径。
王强[10](2007)在《小浪底国际标合同管理及变更索赔处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小浪底水利枢纽是中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单项数额最大的项目,它也是世界范围内具有挑战性的工程。工程规模宏大,且以大型地下洞室为主,技术和施工难度高,地质条件非常复杂。由于引进多家国际承包商施工,在管理和协调方面对业主也是很大的挑战。尽管如此,在中国各级政府的支持和关心,以及项目各方的协作和努力下,各主要项目均提前完工,投资也控制在概算范围内,完全实现了项目的计划目标,这其中合同管理起到了核心作用。 本文较系统地分析了合同管理在国际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对国际工程普遍采用的FIDIC合同条件进行了分析研究。研究了小浪底国际标合同管理方法,统计分析了合同管理中出现的变更和索赔,提出了国际合同管理的重点、变更处理应注意的问题、索赔处理过程和争议解决的方式。本论文的研究成果可对今后其他类似国际工程管理提供借鉴。
二、小浪底工程索赔和争议及其处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小浪底工程索赔和争议及其处理(论文提纲范文)
(1)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键条款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合同比较研究中关键条款的确定 |
1.2.1 现实问题描述 |
1.2.2 科学问题凝练 |
1.2.3 关键条款确定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FIDIC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比较综述 |
1.3.2 工程结算研究现状 |
1.3.3 合同纠纷频发原因的研究 |
1.3.4 工程担保制度现状分析 |
1.4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4.1 研究目的 |
1.4.2 研究意义 |
1.5 研究技术路线 |
2 FIDIC合同条件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比研究 |
2.1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介绍 |
2.1.1 FIDIC组织 |
2.1.2 FIDIC合同体系 |
2.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介绍 |
2.2.1 我国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发展历程 |
2.2.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发展历程 |
2.3 两种合同体系相同点总括 |
2.4 两种合同体系不同点总括 |
2.5 本章小结 |
3 合同工程结算条款的比较研究 |
3.1 工程计量条款 |
3.2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条款 |
3.3 工程结算条款 |
3.4 提高我国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建议 |
3.5 工程结算的案例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4 合同争议解决条款规定的比较研究 |
4.1 FIDIC合同争议解决条款 |
4.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争议解决条款 |
4.3 争议评审解决纠纷方式的优势 |
4.4 强化我国施工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措施 |
4.5 合同争议解决的案例分析 |
4.6 本章小结 |
5 合同工程担保条款规定的比较研究 |
5.1 FIDIC合同工程担保条款 |
5.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担保条款 |
5.3 建设工程担保运作方式分析研究 |
5.3.1 保额要求和担保类型 |
5.3.2 担保模式选择 |
5.3.3 担保方式的选择 |
5.4 完善与加强我国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建议 |
5.5 工程担保制度实施的案例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论文结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国外相关研究 |
2.2 国内相关研究 |
2.3 研究方法 |
第3章 现状分析与合同设计 |
3.1 本章引论 |
3.2 问卷设计 |
3.2.1 设计原则 |
3.2.2 设计程序 |
3.2.3 问卷类型 |
3.2.4 问卷内容 |
3.2.5 回答形式 |
3.2.6 调查方式 |
3.2.7 统计分析 |
3.2.8 样表设计 |
3.3 工程合同满意度调查与分析 |
3.3.1 本节引论 |
3.3.2 总承包人 |
3.3.3 专业分包人 |
3.3.4 劳务分包人 |
3.3.5 本节小结 |
3.4 索赔与反索赔 |
3.4.1 定义及意义 |
3.4.2 索赔成立要件 |
3.4.3 索赔程序及时效 |
3.4.4 索赔证据 |
3.4.5 索赔报告 |
3.4.6 索赔解决方案 |
3.4.7 索赔与反索赔工作内容 |
3.4.8 索赔与反索赔工作方法 |
3.5 索赔与反索赔风险点识别 |
3.5.1 工期索赔风险点识别 |
3.5.2 费用索赔风险点识别 |
3.5.3 《FIDIC施工合同条件》(通用条款)索赔风险点识别 |
3.5.4 《FIDIC施工合同条件》(通用条款)下承包人可向雇主索赔的主要合同条款 |
3.5.5 《FIDIC施工合同条件》(通用条款)下雇主可向承包人索赔的主要合同条款 |
3.5.6 《FIDIC施工合同条件》(通用条款)下特别关注条款 |
3.5.7 《FIDIC施工合同条件》(通用条款)下合同专用条款编制中的注意事项 |
3.6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的合同文件设计 |
3.6.1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合同组成及解释顺序 |
3.6.2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主要合同形式设计 |
3.7 本章小结 |
第4章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实践 |
4.1 本章引论 |
4.2 索赔与反索赔的现场管理 |
4.2.1 工程现场管理中的合同解读 |
4.2.2 工程索赔与工程管理 |
4.2.3 工程反索赔与工程管理 |
4.2.4 工程现场签证 |
4.2.5 工程施工日志 |
4.2.6 工程师在工程索赔与反索赔中的作用 |
4.3 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的计算方法 |
4.3.1 工期索赔计算方法 |
4.3.2 费用索赔计算方法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结论与展望 |
5.1 结论 |
5.1.1 敢于索赔与反索赔 |
5.1.2 懂得合同管理重点 |
5.1.3 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
5.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选题的研究意义 |
二、本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本选题的研究进路 |
1 FIDIC合同条件与风险负担的基本理论 |
1.1 传统合同法理论中的风险负担理论 |
1.1.1 风险与风险负担的涵义 |
1.1.2 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 |
1.1.3 风险负担一般规则确立的理论依据 |
1.2 FIDIC合同条件与风险负担理论——对传统风险负担理论的反思 |
1.2.1 风险的内涵——是否仅限于标的物毁损灭失之风险 |
1.2.2 风险的情形——是否仅限于适用给付不能时 |
1.2.3 风险的性质——是否仅限于价金风险 |
1.2.4 风险的原因——是否仅限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 |
1.3 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的理论根据 |
1.3.1 国际工程合同风险负担的主要理论 |
1.3.2 FIDIC合同条件所采用的风险负担理论 |
2 新红皮书与新银皮书风险负担条款的比较研究 |
2.1 异常现场条件所引起的工期与费用之风险负担 |
2.1.1 异常现场条件的界定 |
2.1.2 异常现场条件的实证分析 |
2.1.3 异常现场条件规定的争论 |
2.1.4 异常现场条件引起的工期与费用之风险负担 |
2.2 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致工程、货物等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 |
2.2.1 一般规则 |
2.2.2 新红皮书与新银皮书第17.3款的具体分析 |
2.3 新红皮书与新银皮书关于风险负担条款差异原因的分析 |
3 FIDIC合同条件不可抗力条款比较研究 |
3.1 FIDIC合同条件不可抗力条款的演进 |
3.2 不可抗力条款的效力 |
3.3 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FIDIC合同条件第19.1款之分析 |
3.3.1 第19.1条关于不可抗力概念所采用的学说或标准 |
3.3.2 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
3.3.3 与CISG、PICC和PECL所规定的不可抗力构成要件的比较分析 |
3.4 不可抗力与风险负担 |
3.4.1 FIDIC合同条件不可抗力条款与风险负担 |
3.4.2 与英美法系不可抗力所致风险之负担规则的比较 |
4 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与大陆法系承揽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比较研究 |
4.1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分标准 |
4.1.1 德国法 |
4.1.2 日本法 |
4.1.3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 |
4.2 定作物之风险负担规则与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之比较 |
4.2.1 大陆法系的规定 |
4.2.2 与FIDIC合同条件所规定的定作物风险负担规则之比较 |
5 FIDIC合同条件与NEC和AIA合同文本风险负担条款的比较研究 |
5.1 FIDIC合同条件与NEC风险负担条款的比较研究 |
5.2 FIDIC合同条件与AIA风险负担条款的比较研究 |
6 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与我国法律及有关示范文本风险负担的规定或条款的比较研究 |
6.1 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与我国法律建设工程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比较研究 |
6.1.1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 |
6.1.2 建设工程合同的风险负担 |
6.1.3 不可抗力与风险负担 |
6.2 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与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比较研究 |
6.2.1 异常现场条件所引起的工期与费用的风险负担 |
6.2.2 不可抗力条款与风险负担 |
参考文献 |
(4)监理工程师在施工中的索赔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1 索赔的分类 |
2 建筑建筑中引起索赔的常见原因 |
2.1 在施工准备工作中, 引起费用和工期的索赔的,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2.2 在进度控制中, 可能会引起工期和费用索赔的原因主要有: |
2.3 在质量控制中, 导致索赔的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 |
3 判定索赔成立的原则 |
3.1 与合同相对照, 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经济损失。 |
3.2 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
3.3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
4 索赔的程序 |
4.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 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
4.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 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 |
4.3 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递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 |
4.4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 承包商应当阶段性向总监理工 |
5 监理工程师索赔管理的原则 |
5.1 客观公正的原则。 |
5.2 及时处理的原则。 |
5.3 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一致的原则。 |
5.4 诚实信用原则。监理工程师坚持诚实信用, 是建立维护其威信的基础, 对合同的顺利实施非常重要。 |
6 监理工程师索赔管理在工程施工中的应用 |
(5)基于DRB理论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模式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现状分析 |
1.1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含义 |
1.2 工程竣工结算现行审核模式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1.3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发生争议原因及解决争议的理想状态 |
1.3.1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发生争议的主要原因 |
1.3.2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解决争议的理想状态 |
2 DRB理论内涵 |
2.1 DRB(Dispute Review Board)解决争议方式的内涵 |
2.2 DRB理论在竣工结算审核中的应用构想 |
3 竣工结算审核模式改进 |
3.1 共同委托造价咨询单位,是审核模式改进的基础 |
3.2 由现行审核模式到改进模式转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
4 结语 |
(6)菲迪克合同条件下建设项目纷争的处置研究——以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国际标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FIDIC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
二、解决菲迪克建设工程项目纷争的途径和方法 |
1、途径FIDIC合同条件的运用是 |
2、方法从小浪底泄洪系统解决项目争议的实践来看, 主要有两种方法。 |
三、减少菲迪克建设项目纷争的建议 |
(7)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发展研究与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提出 |
1.2 研究背景 |
1.3 研究方法与实践 |
第2章 我国建设监理发展研究 |
2.1 我国建设监理发展历程 |
2.2 我国建设监理发展的特点 |
2.3 项目管理是建设监理发展的选择 |
2.3.1 项目管理的定义和内涵 |
2.3.2 我国项目管理的发展情况 |
2.3.3 建设监理与项目管理的比较 |
2.3.4 建设监理与项目管理的联系 |
2.3.5 项目管理是建设监理的发展方向 |
2.3.6 建设监理向项目管理发展的途径与手段 |
第3章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的研究 |
3.1 建设监理制度在国内水电工程应用情况 |
3.1.1 鲁布革经验时期 |
3.1.2 二滩水电站建设的应用时期 |
3.1.3 小浪底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实施情况 |
3.1.4 三峡工程建设监理应用时期 |
3.2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的发展方向 |
3.2.1 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多种管理模式 |
3.2.2 水电建设管理模式变革历程 |
3.2.3 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是水电监理发展方向 |
第4章 龙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实践 |
4.1 龙滩水电工程简介 |
4.2 龙滩水电站工程的管理模式 |
4.2.1 龙滩项目融资方式和项目法人的建立 |
4.2.2 龙滩工程项目管理特点 |
4.3 龙滩大坝工程建设监理的实践 |
4.3.1 龙滩工程监理制度的特点 |
4.3.2 龙滩大坝工程建设监理实践 |
4.3.3 龙滩大坝监理的制度 |
4.3.4 龙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色与创新 |
4.3.5 龙滩工程监理模式的积极意义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9)建设工程合同效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论 |
1.1 研究背景、缘由与动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缘由 |
1.1.3 研究动机 |
1.2 文献综述及评析 |
1.2.1 国内的建设工程合同研究 |
1.2.2 国外的建设工程合同研究 |
1.2.3 国内外建设工程合同研究评析 |
1.3 研究路径及方法 |
1.4 论文创新之处 |
1.5 本章小结 |
2. 经济学视角下的建设工程合同效率 |
2.1 语义界定与假设 |
2.1.1 语义界定 |
2.1.2 理论基础 |
2.1.3 基本假设 |
2.2 效率论比较与法律制度设计 |
2.2.1 法的价值悖论:公平与效率 |
2.2.2 合同效率与公平模型 |
2.2.3 效率至上的法律制度设计 |
2.3 建设工程合同市场环境与合同法 |
2.3.1 建设工程发承包市场 |
2.3.2 效率导向的合同法律制度 |
2.4 本章小结 |
3. 合同模式下的建设工程风险分配 |
3.1 完全合同与不完全合同 |
3.1.1 完全合同的严格假设 |
3.1.2 不完全合同与效率 |
3.2 建设工程合同最优风险分配 |
3.3 建设工程风险的合同分配及其控制 |
3.3.1 建设工程风险的合同分配 |
3.3.2 三种建设工程风险分配哲学 |
3.3.3 建设工程风险合同分配方法 |
3.4 建设工程风险分配实践评述 |
3.5 本章小结 |
4. 建设工程合同效率障碍 |
4.1 SCP范式下的市场结构障碍 |
4.1.1 市场结构 |
4.1.2 承包商行为 |
4.1.3 合同绩效 |
4.2 信息不对称障碍 |
4.2.1 前合同机会主义:逆向选择 |
4.2.2 后合同机会主义:道德风险 |
4.2.3 资产专用性及敲竹杠 |
4.3 建设工程合同外部性 |
4.4 建设工程自动履约机制 |
4.5 本章小结 |
5. 建设工程合同模式选择 |
5.1 建设工程合同发承包模式选择 |
5.1.1 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结构 |
5.1.2 DB模式的回归:从专业化效率到合同效率 |
5.2 建设工程合同计价模式 |
5.2.1 设计深度与合同计价模式 |
5.2.2 合同计价模式:风险与激励 |
5.3 合同剩余控制权与合同效率 |
5.3.1 不同发承包模式下的合同剩余控制权 |
5.3.2 不同计价模式下的合同剩余控制权 |
5.4 本章小结 |
6.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及效率救济 |
6.1 合同缺口与补充规则 |
6.1.1 合同缺口 |
6.1.2 合同缺口的补充规则 |
6.2 格式合同对自由合同的效率补充 |
6.3 不完全合同的法律规制 |
6.3.1 建设工程合同的行政规制 |
6.3.2 合同法的功能与目的 |
6.4 违约、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 |
6.4.1 合同责任 |
6.4.2 违约救济 |
6.4.3 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 |
6.5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建设工程合同效率演进逻辑 |
7.2 建设工程合同效率研究结论与不足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小浪底国际标合同管理及变更索赔处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合同管理在国际工程建设管理中重要性分析 |
1.1 我国目前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发展现状及面临的挑战 |
1.2 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分析 |
1.3 合同管理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
1.4 全球市场经济对合同管理发展的要求 |
第二章 对国际工程普遍采用的FIDIC合同条件的分析研究 |
2.1 施工合同的种类 |
2.2 FIDIC合同条件的主要特点研究 |
2.3 FIDIC最新版的主要变化和特点分析 |
2.4 对FIDIC合同条件中几条操作性难的条款分析研究 |
2.5 对FIDIC合同条件的研究认识 |
第三章 小浪底国际工程概况分析 |
3.1 小浪底工程概况 |
3.2 小浪底国际标概况 |
3.3 招标阶段合同管理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分析 |
第四章 小浪底国际标合同管理研究 |
4.1 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管理的主要工作分析 |
4.2 小浪底国际标合同管理的特点研究 |
4.3 小浪底国际标合同管理主要方法研究 |
4.4 对如何通过合同管理达到工程建设目标的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小浪底国际标变更处理分析 |
5.1 变更的概念 |
5.2 变更的估价方法 |
5.3 变更带来的影响分析 |
5.4 小浪底变更统计分析 |
5.5 变更处理程序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小浪底国际标索赔处理分析 |
6.1 索赔的定义 |
6.2 索赔产生的原因分析 |
6.3 索赔的分类 |
6.4 小浪底国际标承包商提出索赔的主要内容统计分析 |
6.5 提出索赔的一般程序及合同处理过程 |
6.6 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DRB(DAB) |
6.7 小浪底DRB听证会情况介绍 |
6.8 双方争议最终解决结果 |
6.9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 |
7.1 综合评价 |
7.2 主要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小浪底工程索赔和争议及其处理(论文参考文献)
- [1]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键条款比较研究[D]. 刘高. 西华大学, 2018(01)
- [2]《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D]. 赵鹏. 清华大学, 2015(01)
- [3]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之比较研究[D]. 何通胜. 武汉大学, 2013(01)
- [4]监理工程师在施工中的索赔管理[J]. 王克庆.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2(24)
- [5]基于DRB理论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模式分析[J]. 韩树琪. 建筑经济, 2011(03)
- [6]菲迪克合同条件下建设项目纷争的处置研究——以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国际标为例[J]. 郭乐宁. 才智, 2010(35)
- [7]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发展研究与实践[D]. 宁钟. 西南交通大学, 2007(06)
- [8]小浪底工程二标项目建设争议原因探析[J]. 郭乐宁,郭乐工,粟庆. 建筑经济, 2007(08)
- [9]建设工程合同效率研究[D]. 郑宪强. 东北财经大学, 2007(06)
- [10]小浪底国际标合同管理及变更索赔处理研究[D]. 王强. 河海大学, 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