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滥用的多重原因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曹瀚予[1](2021)在《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文中认为在我国地方法之制定、修缮以及运行实践中,善于观察和思考的人士或许已经觉察到一种现象,即由地方立法直接推动的地方治理乃至国家治理和制度革新,无论是在专家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务工作者基于立法经验和实践建议建言中,会经常提到几个未能解决的难题:“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立法的创新性不足、立地方立法边界不明、“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等,而这些难题都与地方立法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创制性立法有关。如果将我国整个立法体制视作一个国度,中央立法就是这个国度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统摄管理整个立法国度,制定基本政策,把握发展方向,地方立法则扮演着“执行者”和“协助者”的角色。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地方立法起着“上通下达”的重要作用:协助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中央立法在地方的有效执行、解决中央立法无法独力处理或暂时不宜处理的问题、解决理应由地方自主处理的问题、为中央立法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但随着改革发展进程不断推进,尤其在进入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新时期,社会关系愈发复杂,急需新的规则去规范约束,此时国家对地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总结过往经验、肯定已有做法,而是要求其在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执行性立法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具有引领意义的创制性立法。倘若地方立法丧失了创制性,只作为中央立法的实施细则紧随其后,就丧失了其地方性的本质属性。如此,地方立法增加了一个“改革者”、“实验田”的角色。创制性立法作为一种立法类型和立法现象,客观地存在于地方立法之过程中,但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并未引起诸多学者之关注。诸学者所提创制性立法仅是为论证其他主题之需要,而附带说明或借鉴思考,无意作科学周延之诠释,且很多时候将“创制性立法”理解为“立法的创新性”。实际上,在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中,这两个概念之间是存在区别的,创制性立法既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属性,又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类型。将其视作一种立法属性时,“创制性”等同于“创新性”,”“创制性立法”亦即“具有创新性的立法”。就地方立法而言,创制(新)性是一项基本特征,一部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相较上位法若没有丝毫创制,则其必要性势必受到质疑,也很难通过备审制度的监督。此时的地方立法根据不同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先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自主性立法等不同立法类型,即便在执行性法规中也会存在“创制性条款”,从而具备执行性和创制性双重属性,都可以一定程度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范围。而将其视为立法类型时,创制性立法是与执行性立法相对应的概念,“创制”的涵义在于“创设”、“增设”,以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为划分标准,地方立法仅包括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两种类型。地方创制性立法是指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为了弥补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空白或不足,解决地方出现的具体问题或满足某种需求,就不存在上位法或上位法尚未规定的事项,运用自主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的活动。在从当前各地地方权力机关开展的立法活动境况来看,创制性立法已经成为我国地方立法发展的一个鲜明倾向。与执行性立法相比,创制性立法更能体现地方立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作为近年来地方立法过程中最为活跃的力量,必然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依据。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了试验治理理论、国家试错策略论、地方制度竞争论、地方性知识理论、地方法治观理论等诸多法学理论和国家政策。但由于缺乏制度上的规范,创制性立法缺乏统一且完整的判定标准。目前已有的研究对创制性立法的区分大致可以从法对制度和权利的设定、上位法依据、依附关系三种角度出发,但这三种观点都有所欠缺,无论是从逻辑行还是操作性上,很难明确合理地将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区分开。将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结合来看,判断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中的具体条款,可以通过依据性标准、创制性标准以及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三个标准进行认定。而这三个标准又可以通过诸多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予以判断:依据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名称和法源条款进行判断;创制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权利性条款、义务性条款以及责任性条款加以判断;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可以通过立法目的条款和法规内容整体把握。这些标准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很难仅通过其中某一单独标准对地方创制性立法进行准确判断,必须将三个标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才能更好地对地方立法的属性进行判断。我们可以按照创制性立法的三个判断标准将创制性立法进行分类:按照依据性标准可以分成整体型创制和部分型创制,或者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其中后者可以看作是部分型创制的下级分类,这两种分类四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立法整部法规或具体条款与上位法的关联性;按照创制新的权利义务性标准,可以分成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这两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性法规中具体的创制内容;按照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可以分成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表现的是地方立法主体创制性立法的目的是“管理地方性事务”还是“先行先试”,其中自主性立法对应的是地方事务型创制,先行性立法对应的是先行先试型创制。基于无知论的假设和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哲学立场,任何人试图通过理性分析建构出比由经济社会演化而来得更有效的规则,都是不可能的。通过对山东省和几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实践进行考察剖析后可以发现,目前的地方创制性立法正面临着“形式增长”、“地方”着力不足、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不匹配、“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合法性质疑等困境。出现诸多问题的症结在于央地立法权限的分配问题,包括传统理解下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张力、创制边界模糊、创制能力短缺、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矛盾、创新试验与既有法制的冲突。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在不断发展中完善的,创制性立法亦是如此。面对以上如此困境,地方立法机关首先应从理论观念上进行革新,主要包括了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等。除了通过理念革新外,在新时期下还应当重视大数据技术在地方立法活动中的应用,切实提高地方创制能力外,例如提升创制性立法的公众参与能力、立法后评估水平等,同时还需完善监督和防范机制来防止地方立法权的滥用。
王士亨[2](2020)在《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研究》文中提出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需要有科学的制度保障,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在矿产资源制度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制度。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始终坚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制度模式,这为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不断变化,我国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在实践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以进一步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优越性。我国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应以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为基础,立基于资源全民所有的本质,根据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将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的资源利益作为制度建设的根本目的。围绕上述思路,本文对当前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全文共分导论和四个章节。导论部分主要阐释了当前进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梳理总结了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动态,说明了论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主要分析了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理论资源,包括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西方产权理论和中国传统的矿业国有制思想。其中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是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理论基础,其中对所有权本质的揭示、对其结构体系的全面分析、对国有制的深刻认识,为明确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建设方向和完善制度体系提供了科学丰富的理论资源。第二章系统梳理了中国共产党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探索过程,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三个时期,中国共产党在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方面的成就和经验教训进行了分析,总结了对当前制度建设的指导意义:即要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坚持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主要任务、坚持通过法治手段推动制度完善并巩固制度建设成果。第三章在明确理论资源、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新时代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其中主要包括两大问题:第一是对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本质的认识,明确了资源国家所有和全民所有的内在一致性,并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两个方面提出了落实矿产资源全民所有的具体措施。第二是重点研究了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体系的完善问题,一方面分析了影响体系重构的主要因素,包括社会主义公有制、矿产资源属性、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等;另一方面对矿产资源所有权中的使用、收益和管理权能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建立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从经济和生态两个层面体现矿产资源收益、厘清管理权能的双重性等观点。第四章提出了新时代推进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原则与具体路径。在基本原则方面,应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保障制度建设成效的最大优势,将保障人民福祉、实现资源利益的全民共享作为制度建设的价值目标,将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作为制度建设的主线,将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制度建设的主要方法和保障。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从矿产资源所有权结构体系、行使机制、收益分配三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制度完善建议。
卢岩[3](2020)在《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早在2002年《政府采购法》颁布之时,立法者就以禁止性规范的方式对于限制外地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在采购活动中设置歧视性条件等限制竞争行为予以了否定。随后出台的《反垄断法》也将此类行为纳入其中。2015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是以列举的方式将众多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逐一明确。近年来,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构建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实施,政府采购领域,尤其是地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再次受到关注。201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以及2020年推出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都把这一问题作为规制重点,对其重视程度由此可见。并可以据此认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理论研究及其执法实践活动中的重点问题。政府采购是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代表的国家机关以及直接、间接接受政府控制的特定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为实现政府职能或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在市场上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依据主体范围的不同,政府采购可以分为中央政府采购与地方政府采购。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使用资金的来源不同,即中央政府采购使用的中央财政资金,所统筹的是全国性事务,地方政府采购使用的是地方财政资金,所针对的是地方性事务。由此导致二者在限制竞争时的表现存在较大不同,地方政府在采购时表现出强烈的本地采购倾向。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地方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等凭借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它因采购主体的行政性、采购资金的公共性等特征而满足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又因破坏了采购市场中特有的竞争秩序而成为行政垄断行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呈现出制度性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有时具有歧视性抽象采购政策的指引,或表现对于采购程序规则的违反,或表现为对于采购实质规范的破坏,在本质上一种行政权力的异化。这种异化既可能源自行政权力的对于采购活动的不当介入,也可能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恶意串通所致。其具体限制问题的表象在于规避公开招标、设立歧视性条款、构筑信息壁垒、倾向性评标、指定交易等个案中的限制竞争,而表象的背后则是地方利益集团、财政分权等深层的制度缺陷问题。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也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直接破坏,割裂采购市场的统一性,背离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导致提高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等经济性目标的落空,造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政策性价值目标的扭曲,更使得宏观经济调控、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等重大采购目标难以实现。此外,它还损害了包括外地经营者和本地居民在内的多方主体利益,并加剧了采购中的腐败问题。由此,需要以规制的手段对于其施以某种控制、约束和指引。而法律作为一种既定、统一、普适且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行为准则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法律规制是基于法律规范对行为实施的控制、约束和引导。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作为一种规范性规制,是以正义、国家干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市场规制、激励性规制等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根据《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中的相关规定为制度、政策基础,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整个过程进行的规范和控制,而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为了实现更好的规制效果,法律规制自身也在不断演进之中,并已从立法之初的笼统、模糊与概括到如今的系统、准确与规范,相对完整的规制体系业已初步建立并日臻完善,逐步形成了抽象采购政策与具体实施行为的规制、具体实施行为中的控权规制与执法规制等事前、事中、事后的规制,以及以《政府采购法》为主导,兼有《反垄断法》《预算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制模式。并具体表现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消除含有抽象采购政策中的反竞争因素;以采购程序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专家评审制度等从事前规制的角度防止具体采购活动之中行政权力的异化,以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等从事中与事后规制的角度对于个案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救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严重性由此可见。然而,现行制度设计下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法律竞合依然存在,《反垄断法》对于管辖权的让渡存在立法疏漏,导致其与《政府采购法》仍存冲突,且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践中亦偶有越界之嫌;界定标准有待完善,程序规范对于实质违法的界定存在干扰,以“滥用行政权力”为构成的行为要件有时难以界定;责任设置有所失衡,财产责任只及于单位而不涉及个人,致使行为与责任缺乏对等,个人违法单位担责等现象时有发生;规制模式尚显不足,始终无法走出自纠式规制的困境;竞争模式存在局限,强调市场的开放性而忽略了对地方利益的合理保护,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有待深入解决,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市场也亟待开放。因此,应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予以完善。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应以公平正义、秩序与调控的价值理念为指引,并融合国际法律的规制理念,构建国际与国内的双层法律规制制度体系,协调国内法律的适用冲突。在此基础上,采取控制式规制与激励式规制二元并立的规制模式。控制式规制是最传统的法律规制模式,也是现行法律制度在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对其适用需要首先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这种完善应沿着“主体——行为——结果”的基本逻辑进路展开,并表现为:就规制的主体而言,应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使其能够在财政部门拒绝依法履行职权时实现补充救济;就规制的行为而言,应实施结果导向型的行为界定标准,避免程序对于行为界定的干扰,并在必要时对于行为结果进行竞争分析;就规制的结果而言,应强化法律责任,以增加政治问责和实行“双罚制”的方式加强对采购人员的追责,同时,增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内控制度的相关责任,以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对相关人员形成威慑和有效制裁。而激励式规制乃是控制式规制的重要补充,其侧重于通过奖励、扶持等刺激与鼓励手段,调动被规制者实施某些行为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而言,激励式规制是一条全新进路,其制度的构建应包括: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改变过去唯“GDP”论的官员政绩考核标准,将竞争秩序的影响因素纳入法治建设成效参考因子,以此削弱其与采购中的本地利益的联系;利用赋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的方式抑制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问题;建立集中采购竞争机制,削弱集中采购竞争机构与地方利益之间的联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调动舆论监督和第三方机构监督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充满现实意义。在理论上,弥补了当前理论研究中的空白,且对于公平竞争审查、政府采购、行政垄断等相关理论的研究亦有裨益。在实践中,除了可以更好地实现规制外,还能为《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修订提供思路。
张栋祥[4](2020)在《我国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体系的构建》文中研究指明依法行政是提升治理效率和社会福利水平的关键,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行政法规范体系建构相辅相成。多年来,行政法学尝试突破自身理论局限的努力从未停止,从调整领域的私法向拓展,到调整方式的规制、自治多元化,以及由命令向协商、参与的转变等等,“新行政法”式理念和实践不断深化。值得警惕的是,行政行为而非权利救济面向的制度实践,在经济、政治、信息时代变革的风口浪尖之下,稍有不慎,即可导致长期树立的公共威信迅速瓦解。因而,面对新的行政任务和挑战,亟需拓展行政法善治、流通、互动的体系化格局。在此背景下,基于国家的征税权和规制权的税费返还,采购、拍卖、补偿等行政协议无效或撤销后的财产秩序恢复,以及授益行政行为撤销、废止或效力消灭后的给付返还,既与公民相对于国家的三种法律地位关联,又作为民法不当得利的平行制度搭建起公私法桥梁。只是此一实践中频频发生的返还请求,在行政法上无据可依,裁判也不得不转向民事寻求救援。加上,《行政诉讼法》原告资格的单向限定、“利害关系”标准的难以扩展,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返还拘束规则的缺失,以及国家责任体系中返还责任和赔偿责任的混淆等等,与其谓之行政行为中心理论单一主导的故步自封,不如辨明其更源于由基础理论至整个关联制度体系及环节的暂未补足、规范。因而,以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为线索的体系反思、属性揭示、类型化指引、民事法律规范准用分析等,对行政法上独立价值体系确立、制度规范建构拓展,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法返还请求权或谓“公法上的不当得利”,多从与民法不当得利制度的平行角度考察,抽象出行政返还实践的债之关系和内容,加以拘束和规范。只是私法债权理论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并非完全对应,基于依法行政原则的公共利益和个人信赖利益冲突抉择也难得支撑。即使目前注意到“公法不当得利”返还的请求权性质,并尝试与民法请求权体系内容关联,却仍止步民法制度和理论的宏观移植,反而陷入私法式请求权对法律规范体系的依赖性。既有研究借鉴民法上给付型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对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进行分类,使得授益行政给付之外的非给付型返还请求权成立缺少规范依据和实践基础,空有理论框架。问题和挑战并不否定探索精神和价值,即使公法上返还请求权历史悠久的德国,亦曾经历直接适用、类推适用、独立建构的三个阶段,并在实务与理论研究的争议、冲突中不断形塑。新《民法典》公布之前,我国民法上不当得利只有一条规定和一项司法解释,司法裁判面对利益不存在、第三人的返还义务时,多直言“暂无规定”“不宜扩大”等草草作罢。《民法典》不当得利专章四个条文,不仅扩展了私法上请求权的规范分析基础,对行政法返还请求权的体系建构而言,亦属新的契机。在此之前,行政法上研究无奈也无法从民事法律规范分析中获得类推“补给”,如遇受利益、无法律原因要件之外更复杂的情形,审判的公平性和一致性较难获得保障。尤其,授益行政的撤销或废止,往往因行政机关的不当作为而致发生,或者与受益人使用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相关,抑或只是单纯的信赖保护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统一标准的缺失和规则适用的法理分析匮乏,极易使裁判者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此外,对行政主体而言选择何种形式实现返还,域外制度发展中广为争议,却在我国社会实践、司法审判中鲜为所见。但即便最小的细节,也不妨碍其作为行政法治进程的重要一环。所幸,我们在行政公益诉讼推进和阶段性成果的若干公告中,得为清晰梳理出通知、决定、检察建议等多种返还方式并行的问题,也使得抽象理论的冲突和抉择具有面向实践的基础和意义。基于财产权相关联的平等性和受益权领域的行政优益性,返还方式本应有行政诉讼和行政决定的区别,受限于行政诉讼两造恒定而选择民事诉讼救济的无奈,我国返还请求权相关制度的建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相信随着《行政程序法》拟定和国家立法进程的提速,这一制度必将在不远的未来实现。为此,我们需要重拾请求权面向的公法权利、行政法律关系等基础理论,缓和行政行为单一主导在实践变迁背景下的不适应性。并以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为线索的制度建构和属性揭示,对涉及公私法制度衔接和行政法体系流通问题逐一检视。其一,重构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摒弃受利益、受损害的因果关系判断,转向基于特定行政法律关系、领域下的受利益、无法律上原因要件的细分和关键把握。其二,基于公法权利“公民法律地位”和行政法上返还实践的性质差异,分别作与国家的请求权、财产权、公民的受益权相关联的类型划分和规则适用指引,以期实现分类的现实指导价值及各领域要素差异带来的个案情景化考量需要。其三,以《民法典》公布为契机,对民事法律规范准用的争议和策略进行明确,如主观归责作为是否附加利息的考量,利息返还的独立计算、失效日期衡平决定及利率标准“实质”参照,及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的“法律原理”式准用等。其四,基于行政法请求权的体系建构目标,由点带面对行政实体法、程序法、诉讼法等进行规范补足和制度衔接。
宋业臻[5](2020)在《腐败犯罪思维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主要体现在我国腐败现象发展的复杂性以及形成腐败现象成因的复杂性上。采用腐败的主观测量方法、客观测量方法并引入传染病学的传播动力学模型,计算、估计十八大之后,我国腐败与反腐败发展趋势的“三高悖论”现象,对腐败现象的查处力度高、查处绩效高以及个别地区和行业系统性腐败发生风险高。在“牛顿——实证主义”范式指导下的“方法论中心主义”心理学研究,由于缺失“本体论问题”,个体层面解释腐败现象时,难以形成与政治社会环境层面的呼应,故在解释系统性腐败成因方面面临宏观政治社会层面解释与微观个人层面解释的“两层隔离”困局。为了破解“三高悖论”之谜,突破“两层隔离”困境,本研究在吸纳心理学前沿理论的基础上,重塑了犯罪思维概念,采用“整体关联主义”范式指导下的质性量化混合研究方法的“探索式”、“解释式”与“嵌入式”设计,分别得出了以“权力”为核心概念进行推理与决策的“权力型”、以“风险”为核心概念进行推理与决策的“风险型”、以“利益是否合理”为核心概念进行推理与决策的“利益合理性”型腐败犯罪思维三类型模型。从政治社会背景与个体差异性两层结合的角度分析,“功能性分权”背景下的“结构赋权”与“关系赋权”生成了“权力的心理效应”,进而塑造了“权力型”腐败犯罪思维,“心理补偿”机制与“时代性焦虑”构成了“权力型”腐败犯罪思维的生成动力。“政治资源经营化”的多重运作机制与“重监督、轻制约”权力安排、“运动式廉政治理”塑造了“环境风险信息线索”加工机制,进而塑造了“风险型”腐败犯罪思维,“公平交易”、“上级庇护”的风险信息线索加工机制,与“相对随机”结构、体制结构组织化的腐败网络形态与政治资源经营化交易机制互相对应。社会转型造成的多元价值混合、“道德价值一元论”、“常识理性”推理机制与社会关系网络的耦合系统塑造了“利益合理性型”腐败犯罪思维,“合理”的腐败犯罪思维与腐败网络共同组成了利益交换的信任机制。在揭示出腐败犯罪思维的三类型理论及其多层面影响因素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其特征、成因与前沿科技成果,提出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的技术支撑建议。在“不敢腐”层次上,应当加强“执法威慑”与“技术威慑”,改变腐败分子的腐败决策衡量标准;在“不能腐”层次上,应当借助信息公开平台与协同办公系统断绝腐败分子的腐败机会;在“不想腐”层次上,应当从源头上通过先进技术辅助杜绝“带病提拔”,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党员干部心理健康、心理平衡的辅助配套措施。
于广益[6](2019)在《政府信息公开 ——权利与规制》文中提出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简称《条例》)的出台一般被认为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的开端。《条例》实施以来已十年,已在现有制度环境内形成了巨大突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这一制度的实践,也为当下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推进提供了重要而丰富的资源。但与此同时,政府信息公开经过十年实践,也呈现出一系列突出问题,主动公开不足,依申请公开不规范,公开情况与社会期待仍有差距。2016年2月,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将“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再度拉回学界的视野中心,其中“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的提法,再结合《条例》新修订的背景,被认为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面临的又一次重大机遇。总结十年的实践经验,直面存在问题,梳理研究成果,进一步探索政府信息公开的践行路径有其必要性。我国信息公开现阶段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并非仅在法规与技术层面,而在于信息不公开的影响对信息公开价值体系的消解,这种消解将极大的削弱信息公开的权利价值,并进一步增加了信息公开制度的工具性。当然,信息公开的合法豁免具有规范文本标准可供参考,尤其是域外信息公开法规对所谓的公开例外原则有着较为成熟的应用。而国内法规在移植过程中,因应中国的信息公开趋向,在例外列举、关联申请、主动公开等方面作出了调整,其对信息公开在国内的发展趋势产生了多重复合的影响。除此之外,还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司法判例等其他类型的法源对信息公开例外情况进行附加补充,以适应行政和司法实务中的情形。在实务选择之中,对秘密、安全、稳定类信息一般明确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而对内部、过程、隐私类信息则存在多向解读,其界限认定和公开与否均无明确依据可以遵循,而对模糊、缺损、加工类信息,还会因为程序中断导致一系列行政和法律后果。实务中对于信息不公开的最终选择,在某些特定条件和特定领域之下,很可能引发后续程度不同的风险,从个体性的维权抗争,到组织通过集体抱团进行反制,或是以群体性的暴力形式表达异议。从制度设计维度,信息公开现有的机制架构面临着日益紧张的张力。我国对于信息获取关联限制性条款(三需要条款)从设立之初就存在争议。显然立法者设定关联限制性条款的意图是让我国信息公开初期的口径有序扩大,并留给行政机关时间以自我调适逐步适应信息公开的外部环境。但这种对信息公开申请设置门槛的要求与信息公开保障权利之间产生了内在悖论,因而导致三需要条款面临巨大争议。另外,三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也因缺乏规范要求而行政裁量权过大,在信息公开初期易被行政机关滥用于逃避公开义务,在近期却又成为规制申请滥用的唯一手段,这种角色的变幻也凸显了我国信息公开的复杂形态。与此同时,对申请处理补正程序如何适用一直存在语义分歧,补正原则模糊的抽象表述使行政机关辨识补正类别时无所适从,陷入应补正的未补正,不应补正却补正的乱象,司法机关在后续的审判中面临着相似的情况。对申请内容认定和补正程序运用的偏差,导致补正处理在信息公开申请办理中始终在弃置与滥用两极之间摆荡。对于整个公开制度体系而言,现阶段其实仍是偏重单项制度的先行推进,缺乏相关协同制度的联动。对于行政决策进程的参与一直缺乏相关的公开渠道,即便是形式上的一些松动,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参与效果。而对于政府信息的对外发布,则面临着专业技术对话语的垄断,基本以单向传达的形式向外界进行传播,注重专业性与单一性,尤其是在环境信息类发布的案例中。但在很大程度上,这种话语体系构建的权威性和合法性正在被碎片化的信息涌动所削弱。而产生这种情况的另一制度根源则是协商民主原则在信息公开方面的应用并没有突破性的改善。随着信息的不断流转,对信息流动的各个过程也缺乏有效监督,其中内部纠错偏重自上而下的考核,侧重形式上的被动回应,而所谓的中立性的评估机构并没有独立产生多少有价值的研究成果,第三方监管力量并没有形成气候。信息民主和信息公平尽管在信息公开制度领域已经有了隐性的制度安排,但仍需要实质性的举措予以推进和落实。上述未解决的内在矛盾,致使信息公开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面临着颇多的现实困境。由于权利之间关系的混沌,信息公开权在与其他权利竞合时,价值排序难有统一标准。个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这一组关系,多数情况以知情权优于隐私权的趋向出现,但又产生隐私权被侵害之嫌。同样的情况出现在商业保密权与知情权的关系中,似乎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上就可以牺牲商业秘密,这类做法尽管很大程度上确实能对信息公开不足进行弥补,但过于笼统的公开理念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对其他主体利益的保护。而在申请权与申请权之间,在行政司法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少数人的权利滥用会对其他人的权利伸张产生倾轧,迫切需要有效规制。上述实务中的争议有一定概率会转为司法纠纷,其中围绕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定义范围的争议就占了很大比例,条款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司法角度对公开范围的申请常面临着余地较大的选择范围,因此类似案件产生不同司法审判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不过随着经验的累积和权威案例的发布,现阶段司法审判的重点逐渐集中于对信息公开答复的程序审查。另一类困境来源于信息公开需求的扩张与信息公开供给的错位。由于信息作为资源的价值不断凸显,或作为博弈手段,或作为涉诉工具,或用以商业竞争,种种的诉求导致需求在持续扩展,但是现有的制度瓶颈使得信息诉求释放的非常有限。在初始目标没有达到的情况下,公开维权的方式开始异化,滥用申请权利的情况开始出现,这就使得供给与需求之间的错位愈加严重。而应以主动公开为主的信息公开模式,实务中却主要以依申请公开形式公开,两者的倒置暴露了我国公开模式的原生问题。除此之外,过于强调新技术对于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而忽略了打通技术壁垒和信息孤岛。仅靠技术单方面的改造确实可以提升公开效率,可以使公开形式更为多样,公开维度更为多元,但是要在公开内容和范围形成突破,实现与公开需求的深度对接,更核心的是供给机制的内在革新。要从信息公开实践中的困境脱身,应以权利的逻辑来探究信息公开的规制路径,从信息公开原点出发,实现历史渊源、发展脉络与实践经验的贯穿与自洽。随着权利理念的萌芽,知情的理念就已经逐步在滋长和蔓延,随着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传统的权利对理念增生的启蒙,信息公开权利不仅是停留在愿景当中的权利,更是向具象化实体化发展,并对于公权机关规定了更多对应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对于权利的学术研究和制度建议一直没有停歇,从知情权、信息自由、表达自由以及其他与公开有关的权利研究,为信息公开权利逻辑的架构提供了坚实的学术支撑。另一大背景则是传统的行政惯性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随着这种惯性的不断弱化,个体权利开始逐步觉醒,并从个体案例向群体观念普及。而与此同时,更为关键的还在于外部环境对制度创设的催生,包括信息开放全球共识的成型,公共利益对于信息公开的需求愈加迫切,再辅以法治环境的不断完善和优化。在这种背景之下,新型权利概念的提出,实质上是对传统权利的一次隐性的升级,而包括信息公开权利在内的新兴权利的进一步发展为信息公开立法的启动和发展提供了关键推力,同时也将权利的理念始终内嵌于信息公开立法的全过程。因此,信息公开规制的建构路径应从理论和制度两个维度进行思考。理论更迭方面,应考虑对公开功能的定位进一步确立,凸显其对信息获取程序的规范,同时也使其从过于集中的社会预期中一定程度的抽离,并将技术理性与社会理性进一步结合,对公开体制的弹性和刚性实现一定程度的平衡。同时必须跳出信息公开制度而从协同制度建设入手,如决策参与制度、民主协商制度、信息纠错制度等的创立入手,与公开制度形成制度链接,以共同处理混杂各类权益的综合需求。制度再造方面,在公开法规的原则性规定基础上,应通过领域内具体细分的规则形成互补的格局,以公开合法性向公开合理性进一步提升。技术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畅通信息公开渠道,提高信息公开发布效率,改善信息公开服务质量都需要技术改造与升级。公开领域指南、标准、规范的空白,则可以通过制度的改革进行填充,从原则性的文字表达转换至刚性的、具备实操性的体制并定期更新以适应新情况的变化。而建构路径的底层进路毫无疑问是权利的实质释放。上述法规、文件、标准的建构和完善的初级目标,是对信息公开权利的基础的保障,包括信息获取权利的救济程序、行政机关公开义务的明晰化和程序化。下一步则是对权利的界限进行厘定,将知情权、信息获取权、信息自由权、信息申请权等相关权利之间的承接关系进行梳理,并将权利逻辑能无碍的体现在制度建设之中。除了信息公开权利之外,对于申请权与申请权、申请权与隐私权、申请权与秘密权、申请权与参与权的权利价值竞合也应找到有序共处的合理排序,而非互相倾轧的乱局。从权利的内核、边界、平衡的逻辑链条对信息公开规制进行透视,才能找到兼具可行性和稳定性的进路。
徐浩[7](2019)在《中国政治情境中的弹性行政研究(1949-2019)》文中研究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尤为世人所瞩目的是,中国在保持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还保持了政治和社会的持续稳定。中国奇迹成为中外学者持续关注的重大议题。论文从行政改革的一个环节——运行机制角度,以政府的行政执行为切入点,梳理1949—2019年行政执行的形态特征、转换机理与变化趋势,为在中国政治情境下探寻中国奇迹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弹性行政。弹性行政,指为实现一定行政目标,行政主、客体以非强制手段,单方或共同对既有政策法规、决策部署的变通执行,或对新政策法规的创制。与弹性行政相对应的是刚性行政,即为实现一定行政目标,行政主、客体以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命令性的执行手段,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决策部署。弹性行政与刚性行政并非截然二分,亦非有此无彼,在一定时期,基于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情境,二者的显示度有高有低。在毛泽东时期,适应全能式政府需求,行政执行以刚性为主。这一时期的刚性行政源自三个动力:政治忠诚的激励机制、政治动员的运行机制、行政主体的“向上负责制”。这一时期刚性行政的效度正负相依。一方面,刚性行政保证了国家决策部署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刚性行政的确立更多地源于意识形态的引领、组织的强制力、领袖的超级权威,常常导致不可控的负外部性,或者说导致一种另类的弹性行政,如过度执行、虚假执行、目标置换和行政自主性丧失等。改革初期,面对文革带来的全面危机,推进改革,成为中国自救、脱贫的应然要求。改革从经济入手,经济改革又引发政治改革。行政改革是政治改革的突破口,政府通过简政放权给新路的探索者留下行政自由裁量空间,弹性行政出现躁动。从体制机制因素看,弹性行政的躁动源于“政出一孔”和执行主体多样化的矛盾、层级结构下的执行偏离、基于制度缺陷的刚性缺失、权力交换的潜在需求。此外,政府追求发展的内在动力因素,包括不同主体对利益的追求、对行政效能的追求以及“政绩优先”的推动等,也进一步催生了弹性行政。基于改革探索的弹性行政大致分为两类:中央政府授权试点和地方政府自行探索。市场化推进时期,弹性行政快速扩张。一方面,中央政府为推进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放权让利”,但相关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国家能力有所衰减;另一方面,市场快速发展,但机制并不健全,市场对政府的反制能力相对较弱,从而导致了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弹性行政的扩张。这一时期的弹性行政主要有纵向的央地博弈、地方合谋,横向的区域竞争、地方保护,以及权力失范下的过度弹性行政。博弈和竞争类弹性行政激发了地方的发展动能,但也带来了分散主义、恶性竞争等问题。随着弹性行政的蔓延,其负面效应日益凸显,包括导致制度弱化、行政效能低下、经济异常波动、滋生行政腐败、降低政府公信力等。针对上述负面效应,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措并举,对弹性行政进行了矫正。治标方面,主要是加强政治巡视、铁腕反腐、强化政务督查、推动政策落实审计;治本方面,从从严治党和依法行政两个路径来强化刚性行政,以制度建设、法治建设的刚性挤压弹性行政的自由裁量空间。弹性行政特别是各种过度弹性行政大幅收缩,刚性行政开始回归。这一时期刚性行政的刚性,主要源于制度约束。弹性行政这一貌似不合理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国家治理的一个部分。弹性行政的形成和发展,除了深受中国政治情境——帝制时代的行政遗产、古老大国的衰败与振兴、共产党人谋民族复兴的强烈诉求的影响,其躁动、扩张、收缩,还直接受到当代政府治理环境的制约,包括意识形态的变化、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政府职能的转变、经济体制的变化、经济全球化和网络社会发展的影响。既有的行政实践表明,弹性行政是特定组织环境中基于目标导向的带有亚制度化特征的非正式行为。它在客观上推动了社会转型,取得了明显的行政绩效,但也引发了对国家整体权威的分割和交易,并带来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在当代中国政治情境中,弹性行政有其“临界点”,即坚守政治路线、维护中央权威、服务全局利益,以之为标准,中央政府随时可以纠正、叫停弹性行政。总体来看,弹性行政是在特定阶段的一种政治策略,一种过渡性行政行为方式,其发展方向是法治行政。强化法治行政,并不是简单地摒弃、杜绝弹性行政。一方面,要进一步压缩弹性行政的自由裁量空间,坚决减少不必要的弹性行政;另一方面,要避免机械追求行政执行的极端刚性,防止过于严苛的行政要求使懒政由个别现象变成普遍现象。因此,应允许保留适度的行政弹性,以保障政府灵活回应复杂社会、风险社会的需求,此外,还要通过容错纠错、激励担当等制度设计,鼓励政府官员大胆实施基于公共利益的改革探索、先行先试的弹性行政。
高茂森[8](2019)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的人民民主革命观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中国现代政治史上,人民民主革命也即“新民主主义革命”,其本身是民主与革命的合流,它既是一个革命的历史政治过程,又是一个争取民主的历史政治过程。在学理上从民主建构的视角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的人民民主革命观念,新民主主义革命既是一部革命史,同时也是一部民主性不断发生和建构的历史,革命行动始终处于民主建构行动的历史进程中。因此,革命的历史进程中,无论是民主观念的建构还是民主行为的建构,民主作为革命目标的同时也作为具体历史时段中达成革命目的的手段,其从未在历史政治过程中缺席。新民主主义革命始终处于民主建构的历史性政治实践行动过程之中。从发生学角度分析,在毛泽东那里之所以能够形成人民民主革命的观念在于他本人坚信人民主体的历史观,并且他将人民群众作为创造人类历史的真正主体,将对人民主体地位的维护(即民主)作为革命的信仰,在坚守信仰中寻求国家的真正统一。民主建设与革命行动辩证统一,人民民主国家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目标追求,民主观念的建构是民主势力革命行动的前提,革命行动为民主现实的获得提供保障。进入历史的具体场景,毛泽东分析了所处时代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领域存在的专制主义现象,进而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各领域进行了民主建设及革命实践。全面的民主危机引发了全面革命,革命不再单纯是传统以暴制暴的秩序建构过程,革命需要在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之中获得人民的认同,只有人民成为革命的主体,革命才能获得真正成功。革命过程是民主秩序建构的过程,这是新民主主义革命不同于世界历史上任何革命的革命过程,也是其最大的特点。革命的过程中不断对专制形势进行分析、认识、再认识,不断对民主观念及行为进行建构再建构,革命最终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势力不断强大的基础上获得了实质性变化和发展。在革命不断取得胜利的同时,人民的民主质量也达到了更高的水准。民主既是目标又是手段。革命动力因民主的不断建构而变得充足,民主势力因革命不断前行而壮大。以民主促进革命,革命与民主同发展的历史政治过程凸显了人类事业变化发展的规律性特征,其为新时代的今天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社会革命提供了镜鉴。不忘革命初心,坚持为人民服务的革命精神值得传承。
袁雪霈[9](2019)在《合作社对苹果种植户安全生产行为的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带来农业产业的飞速发展;与此同时,粗放无序的增量生产模式也带来诸多问题。“毒韭菜”、“毒豇豆”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一方面使得国内农产品供销间的矛盾日趋激化,消费者对国内农产品和农业消费信心不足,导致国内农业经济下滑和农民增收困难;另一方面,质量安全问题业已成为影响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主要因素,抑制了农产品的出口贸易,也破坏了国际形象。供给侧改革客观要求农业实现由增量到提质导向的转变,保障安全农产品生产;但纠正生产和流通中的信息不对称非一日之功,市场结构的不完善和政府管理中寻租的双失灵情况会加剧农产品质量安全困境。生鲜农产品质量控制是保障安全农产品供给的难点,苹果作为对我国经济发展、贸易增长、国际竞争力提升有重要意义的生鲜农产品,其质量安全理应受到重视,苹果种植户增收和苹果产业增效也急待解决。如何合理引入新型经济主体提升质量控制的效果,是当前迫在眉睫的问题。合作社作为链接小农户和大市场的有效载体,在促进农户安全农产品供给中表现出优于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主体的优点,符合现阶段中国特殊国情。合作社自身的委托代理结构和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质量安全委托代理问题使合作社处于多重委托代理结构中并承担多重委托代理身份。因此,合作社影响农户安全生产行为有其必然性,即合作社有动力和动机控制管理农户安全生产行为;且其影响过程具有在特殊性。鉴于此,本文从委托代理关系入手,探讨合作社影响农户安全生产行为的机制。首先,在系统收集和整理相关文献基础上,对农户安全生产行为进行定义并构建合作社影响农户安全生产行为的理论框架。其次,以山东、陕西1001户苹果种植户调研数据为依据,通过对比分析讨论苹果种植户的禀赋特征和安全生产行为现状;选取苹果种植户安全生产行为的指标并使用熵值法建立了农户安全生产行为水平衡量的指标体系。再次,使用内生转换模型首先验证合作社对农户安全生产的正向影响。接着,按照合作社的特殊影响路径,以委托代理中参与约束、激励相容问题等的解决方式,分别讨论合作社服务功能、监管职能、治理结构对农户安全生产行为的影响过程。最后根据研究结果提出政策建议和研究展望。本文得出如下重要结论:(1)苹果种植户安全生产行为指苹果种植户生产安全苹果的行为,即苹果种植户依据苹果生产规范,合理、适量、规范、安全施用农药、化肥,并采用相关技术例如套袋技术等保证苹果质量安全和苹果生产环境安全的行为。虽然目前种植户的安全生产认知和意愿虽已有较大提升,但安全生产的实际行为过程仍存在较多问题和困难。以熵值法计算的苹果种植户病虫害管理、肥水管理、套袋管理和土壤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综合指标结果显示,样本种植户安全生产水平均值为0.601,范围为0.143-1.887;其中合作社社员种植户安全水平均值为0.623,非社员种植户均值为0.560。(2)种植户加入合作社的决策和种植户加入合作社的行为都对其安全生产行为有显着正向影响,基于内生的处理效应显示现有社员农户退出合作社会导致其安全生产水平降低。除合作社因素外,种植户禀赋也是影响安全生产行为的关键;种植户个人特征、家庭特征、种植特征都会对种植户安全生产行为产生影响。其中,年龄、土地流转、苹果劳动力兼业会负向影响农户安全生产水平;而风险态度、自身经历、社会网络、种植规模等会显着改善其安全生产行为。此外,政府对产业的引导也有助于种植户安全生产行为的实施。(3)合作社为种植户提供的生产和社会性服务解决了其安全生产能力问题,有助于种植户实现收益最大化。合作社提供的众多服务中,产前物资供应、产中技术培训和指导、产后销售服务能够显着提升种植户的安全生产行为实施水平,但贯穿生产各环节的信息服务对种植户的安全生产行为无显着影响。合作社不同的服务组合对种植户安全生产行为的影响不同,相对于单一服务而言,合作社提供的“产前+产中”和“产中+产后”服务以及更加全面的生产经营过程服务对种植户综合安全生产行为有非常明显的促进效果。(4)合作社的监管职能能对种植户安全生产行为产生有效激励。合作社田间档案管理、认证管理和品牌管理能抑制种植户逆向选择行为从而实现对种植户安全生产行为的促进作用。合作社产前管理中的统一农资、规定农药化肥清单,产中管理中的生产检查和村民监督,产后产品管理如农产品检测等,通过减少道德风险概率均会对苹果种植户安全生产行为产生显着影响;产中管理中合作社检查和村民监督两种手段需要互相配合才能发挥更好的作用。溯源管理目前对种植户安全生产行为无显着影响。(5)合作社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带来的农户参与治理结构的异质性,是合作社对于农户的选择性激励,也导致不同农户获得的安全生产额外激励不同。合作社治理结构须转换为农户参与治理结构的程度才能真实反映“核心-普通”结构带来的激励差异。农户拥有股权、决策权,缴纳会费、享有合作社分红、补贴和安全生产行为的经济激励都利于种植户遵守安全生产行为。组织制度规范对重要角色或核心种植户和大规模种植户的安全生产行为影响更大,而权利实际拥有和经济激励对普通角色种植户和中小规模种植户的影响更加明显。
段传龙[10](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二、土地滥用的多重原因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土地滥用的多重原因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的述评 |
(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的简析 |
三、结构安排与方法选择 |
(一) 结构安排 |
(二) 研究方法 |
四、研究对象的限定 |
第一章 地方立法的创新难题 |
一、“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 |
二、“不抵触原则”的判断标准模糊 |
三、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存在争议 |
四、“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 |
第二章 创制性立法的界定及理论基础 |
一、创制性立法的概念界分 |
(一) 创制性立法的概念诠释 |
(二) 立法中“创制”涵义的多重性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辨析与定位 |
(一) 地方立法的类型划分 |
(二) 创制性立法的对应概念: 执行性立法 |
(三) 创制性立法的相近概念辨析 |
(四) 创制性立法在地方立法中的定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论基础 |
(一) 试验治理理论与国家试错策略论 |
(二) 地方制度竞争理论 |
(三) 地方性知识理论 |
(四) 地方法治观念理论 |
第三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与创制维度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标准 |
(一) 依据性标准 |
(二) 创制性标准 |
(三) 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方法 |
(一) 法的非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二) 法的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类型 |
(一) 整体型创制与部分型创制 |
(二) 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 |
(三) 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 |
(四) 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创制维度 |
(一) 对权力的创制 |
(二) 对权利的创制 |
(三) 对义务的创制 |
(四) 对责任的创制 |
第四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现实境遇 |
一、山东省创制性立法的现状考察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数量和层级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领域和事项 |
(三) 地方性法规的创制程度 |
(四)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体例结构考察 |
二、立法事实与制度设计出现偏差 |
(一) 创制性立法的“形式增长” |
(二) 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 |
(三) 立法的“地方”着力不足 |
(四) 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选择不匹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暴露出的法治化困境 |
(一) 传统理解下的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 |
(二) 创制边界模糊与创制能力短缺 |
(三) 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张力 |
(四) 传统立法技术与数据转型的脱节 |
第五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规范上的边界厘正 |
一、省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基本底限: 中央立法保留之外 |
(二) 外在界限: 不与上位法抵触 |
(三) 内在界限: 地方性事务 |
(四) 特殊限制: 行政立法的限制 |
二、设区的市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三类具体立法事项限制 |
(二) “等方面事项”限制 |
(三) 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专有创制空间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下的“不抵触”原则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行政行为的设置权限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空间的适度释放 |
第六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上的效果改进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念革新 |
(一) 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 |
(二) 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 |
(三) 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 |
二、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创制性立法公众参与水平 |
(一)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技术优势 |
(二) 大数据在立法公众参与中的应用趋势 |
(三)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瓶颈制约 |
(四)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领域的建议 |
三、利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 |
(一) 传统立法后评估技术存在的问题 |
(二)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 |
(三)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可行性 |
四、完善创制性立法的监督和防范机制 |
(一) 完善设区的市立法报批制度 |
(二) 合理选择立法的体例结构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附件 |
(2)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动态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三、研究方案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理论资源 |
1.1 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 |
1.1.1 马克思的所有权本质理论 |
1.1.2 马克思的所有权发展理论 |
1.1.3 马克思的所有权结构理论 |
1.1.4 马克思恩格斯的国有制理论 |
1.2 西方产权理论 |
1.2.1 产权的本质 |
1.2.2 产权的价值 |
1.2.3 国家和产权的关系 |
1.2.4 马克思所有权理论和西方产权理论的比较 |
1.3 中国传统的矿业国有制思想 |
1.3.1 “官山海”思想 |
1.3.2 矿业公私兼营思想 |
1.3.3 清代的矿业开发管理思想 |
1.3.4 “节制资本”思想 |
1.3.5 中国传统矿业国有制思想的启示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探索 |
2.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矿产资源所有权问题的初步探索 |
2.1.1 确立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基本纲领 |
2.1.2 进行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实践探索 |
2.2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形成 |
2.2.1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建立 |
2.2.2 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运行模式——无偿使用和计划管理 |
2.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
2.3.1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实现模式的创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
2.3.2 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体制的创新——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分离 |
2.4 中国共产党进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 |
2.4.1 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根本立场 |
2.4.2 坚持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主要任务 |
2.4.3 坚持通过法治手段推动制度完善、巩固制度建设成果 |
第三章 新时代推进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理论思考 |
3.1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本质 |
3.1.1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和全民所有的内在一致性 |
3.1.1.1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本质是全民所有 |
3.1.1.2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是全民所有的表现形式 |
3.1.2 实现矿产资源全民所有的保障措施 |
3.1.2.1 社会主义民主是实现矿产资源全民性的基本保障 |
3.1.2.2 社会主义法治与矿产资源全民所有的实现 |
3.2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体系的重构 |
3.2.1 影响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体系重构的主要因素 |
3.2.1.1 社会主义公有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的决定作用 |
3.2.1.2 矿产资源属性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的影响 |
3.2.1.3 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的影响 |
3.2.2 对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体系的重新认识 |
3.2.2.1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中使用权能的重新诠释与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的构建 |
3.2.2.2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中收益权能的落实与拓展 |
3.2.2.3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中管理权能的双重性及其主要内容 |
第四章 新时代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原则与路径 |
4.1 制度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4.1.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根本保证 |
4.1.2 坚持人民利益为中心的价值导向 |
4.1.3 坚持政府和市场的辩证统一 |
4.1.4 坚持将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制度建设的主要方法和有力保障 |
4.2 制度建设应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结构体系 |
4.2.1 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与开采许可权的分设 |
4.2.1.1 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设立及运行 |
4.2.1.2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权的独立 |
4.2.2 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与开采许可权的配合 |
4.2.2.1 设立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出让制度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内在要求 |
4.2.2.2 建立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制度是对资源市场配置的必要补充 |
4.3 制度建设应优化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行使机制 |
4.3.1 建立独立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代表机构 |
4.3.2 理顺矿产资源所有权行使中的央地关系 |
4.3.3 加强对矿产资源所有权行使的监督保障 |
4.3.3.1 落实全民的主体地位 |
4.3.3.2 强化司法的保障作用 |
4.4 制度建设应实现我国矿产资源收益的合理分配 |
4.4.1 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实现形式的规范与完善 |
4.4.2 完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机制实现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 |
4.4.2.1 理顺中央与地方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关系 |
4.4.2.2 合理确定企业在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的地位 |
4.4.2.3 完善资源所在地居民的利益保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3)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比较分析法 |
1.3.2 价值分析法 |
1.3.3 实证研究法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2 国外研究的文献综述 |
1.5 本文结构安排 |
1.6 创新与不足 |
1.6.1 创新 |
1.6.2 不足 |
第2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界定 |
2.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政府采购概念理论解析 |
2.1.2 地方政府采购概念厘定 |
2.1.3 限制竞争行为概念辨析 |
2.1.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概念界定 |
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性分析 |
2.2.1 地方政府采购两类相关限制竞争行为分析 |
2.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市场表现 |
2.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特征 |
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判断 |
2.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要件 |
2.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要件 |
2.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结果要件 |
2.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考量 |
2.4.1 规制与法律规制内涵 |
2.4.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意义 |
第3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例研究 |
3.1.1 案件概览 |
3.1.2 案例评析 |
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归纳 |
3.2.1 制度缺陷问题 |
3.2.2 具体限制问题 |
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分析 |
3.3.1 采购目标虚置 |
3.3.2 采购市场失衡 |
3.3.3 多方主体利益受损 |
3.3.4 腐败问题突显 |
3.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成因 |
3.4.1 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 |
3.4.2 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存在 |
3.5 实证小结 |
第4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依据 |
4.1 理论依据 |
4.1.1 法学理论依据 |
4.1.2 经济学理论依据 |
4.2 制度依据 |
4.2.1 《招标投标法》对市场的规范 |
4.2.2 《政府采购法》对公平竞争的维护 |
4.2.3 《反垄断法》的反行政垄断理念 |
4.2.4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
第5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判 |
5.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方案 |
5.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5.1.2 采购程序制度 |
5.1.3 信息披露制度 |
5.1.4 内部控制制度 |
5.1.5 专家评审制度 |
5.1.6 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 |
5.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难点 |
5.2.1 法律适用竞合 |
5.2.2 界定标准掣肘 |
5.2.3 自纠式规制不足 |
5.2.4 责任设置失衡 |
5.2.5 竞争模式局限 |
第6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6.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
6.1.1 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
6.1.2 秩序与调控的工具取向 |
6.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选择 |
6.2.1 国际法层面:以非歧视原则为导向 |
6.2.2 国内法层面:明确法律适用的优先规则 |
6.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控制式规制模式的改善 |
6.3.1 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 |
6.3.2 实施结果导向型法律标准 |
6.3.3 强化法律责任 |
6.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激励式规制模式的构筑 |
6.4.1 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 |
6.4.2 给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 |
6.4.3 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 |
6.4.4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4)我国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体系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_ |
(一) 行政审判缺少受案依据和裁判基础 |
(二) 民事审判面临意愿和权限的双重困惑 |
(三)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依赖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 |
二、研究综述 |
(一) 域外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 研究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及改进思路 |
第一部分 基于请求权发展和公法权利重拾的行政法反思 |
一、请求权的概念发端、体系建构及公私法分离 |
(一) 请求权概念“发端”的法哲学基础及其形塑 |
(二) 请求权为中心的民事权利体系建构 |
(三)行政法上请求权的忽视及公私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分道扬镳 |
二、行政法行政行为理论的中心建构及公法权利重拾的生疏援引 |
(一) 行政法上行政行为理论中心的发展和缺陷 |
(二)行政实践中“公法权利理论”援引的生疏和僵化 |
(三) 公法权利理论的发展、适用及其社会现实危机 |
(四) “请求权”建构为契机的行政法基础理论流通 |
三、行政法上请求权发展的体系反思 |
(一) 公法权利与请求权的研究补足及其意义 |
(二) 行政法上基础权利与请求权的多重对应关系 |
(三) 以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为线索的制度建构和属性揭示 |
(四) 国家主观公法权利的价值重拾 |
(五)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制度类推适用民法的法理及限度 |
第二部分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属性、要件及类型 |
一、行政法三返还请求权的属性揭示 |
(一)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平等性和公法优位 |
(二)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双边性和制度互动 |
(三)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共用性和多重映射 |
(四)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独立性和关联地位 |
二、统一要件:行政法律关系下的受利益、无法律上原因 |
(一)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概念选择和释义 |
(二)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构成要件的比较研究 |
(三)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要件重塑 |
三、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类型学说和“公民地位理论”划分依据 |
(一) 请求权类型化的原初驱动和必要性 |
(二) 类型化的学说及各自优缺点 |
(三) 基于国家的请求权、财产权和公民的受益权关系下的类型化 |
第三部分 国家的征税权和规制权——征调行政领域的返还请求权类型(一) |
一、国家的请求权:国家公法权利的价值重拾 |
(一) 公法权利理论的单独面向与陌生的“国家的请求权” |
(二) 公法权利理论的整体性及国家请求权的客观存在 |
(三) 基于返还请求权的双向性和平等性的价值重拾及其意义 |
二、与国家征税权和规制权关联的返还请求权及其规范基础 |
(一) 多缴或误缴税款、骗取出口退税及不当减免税款的返还 |
(二) 规制行政中的自定依据或曲解、违反法律规定的收费返还 |
三、税费返还请求权的实现方式和程序法保障 |
(一) 行政相对人返还请求权的现实困境 |
(二) 行政主体的返还请求权实现的多重途径 |
(三) 税费返还请求权的实现方式和程序法保障 |
第四部分 财产权——以行政协议为中心的私法式返还请求权类型(二) |
一、基于财产权的行政私法活动及其形式 |
(一) 政府经营活动的典型代表及其市场化运作 |
(二) 政府采购、拍卖的规范化及行政协议形式 |
(三) 以财产权“侵犯”和“合意”为中心的类私法式的征收补偿协议 |
二、行政协议无效或撤销后的返还请求权及其私法指向弊端 |
(一) 返还请求权发生基础:行政协议无效或撤销 |
(二) 政府采购、拍卖、补偿等活动中返还请求权的《合同法》指向 |
(三) 返还实践私法指向的弊端和公法价值衡量的纳入 |
三、行政协议中返还请求权的竞合与规范基础 |
(一)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竞合 |
(二) 行政法上的返还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国家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
四、行政协议返还请求权裁判的双阶审查与统一 |
第五部分 公民的受益权——基于授益行政行为无效、撤销或废止的返还请求权类型(三) |
一、发生基础:行政行为无效、撤销、废止或条件成就 |
(一) 行政行为无效的认定及其标准 |
(二) 行政行为撤销的“违法性”与特殊考量 |
(三) 行政行为废止的“合法性”及“负担义务未履行” |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返还请求权成立的双重作用及比例原则的应用 |
(一) “依法撤销成立返还”与“信赖保护阻却”二元交错的困境 |
(二) 个人信赖利益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的冲突和抉择 |
(三) 授益撤销、废止等返还请求权成立判断及利益衡平中比例原则的应用 |
三、我国授益行政实践中返还请求权的形式、争议和类型化 |
(一) 授益行政实践中的返还请求权形式:非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和返还决定 |
(二) 德国法上“行政行为”返还的法律授权基础及争议 |
(三) 我国授益行政中返还请求权的实现方式选择及其类型化 |
第六部分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规则适用争议及策略 |
一、主观归责的行政法价值考量及适用方式 |
(一) 行政法返还制度对准用民事法律规范的开放态度 |
(二) 行政法上区别于私法的独立价值考量 |
(三) 主观归责于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适用方式及其重要价值 |
二、利息返还的确定方法、期间计算及利率标准参照 |
(一) 行政法上利息返还计算:实际发生抑或独立考量 |
(二) 利息起算时间:衡平决定及另定失效日期 |
(三) 我国行政法上利息返还的“利率”标准参照 |
三、“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的“法律原理”式准用 |
四、行政法上返还义务继受的争议及规则 |
(一) 行政法上返还义务继受的发生 |
(二) “人身专属性”和“法律保留原则”的限制 |
(三) 行政法上返还义务继受的证成及拓展 |
第七部分 行政法返还请求权制度建构前瞻及立法建议 |
一、以请求权为基点的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互动 |
(一)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隔阂及宪法上权利落实衔接的缺失 |
(二) 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类型解释及其与民事合同的疏离 |
(三) 请求权中心体系建构的理论衔接和制度互动 |
二、行政程序法的规范空缺及立法建议 |
(一) 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地方立法和试拟稿关注倾向、偏离 |
(二) 以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例的实务争议和立法沿革 |
(三) 我国行政程序法返还请求权规范基础确立的立法建议 |
三、行政诉讼法原告资格范围及给付诉讼类型的适用 |
(一) 赋予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双方主体同等诉权资格 |
(二) 行政法返还请求权的一般给付诉讼类型及其适用 |
四、国家公法责任制度中返还责任的定位和设计 |
(一) 国家返还责任与《国家赔偿法》上赔偿责任的“混淆” |
(二) 国家公法返还责任与民事返还责任的“隔阂” |
(三) 国家返还责任的体系定位及其制度价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腐败犯罪思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研究背景 |
第一节 腐败现象发展的复杂性:“三高悖论” |
第二节 腐败成因解释的复杂性:“两层隔离” |
小结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腐败概念分析 |
第二节 犯罪思维概念分析 |
一、传统犯罪思维概念分析 |
二、系统梳理并重新界定犯罪思维概念 |
三、犯罪思维的影响因素 |
小结 |
第三章 研究方法 |
第一节 混合研究方法的科学哲学讨论 |
一、“第三波方法论”运动与从“牛顿-实证主义”到“整体关联主义”范式变迁 |
二、“三高悖论”、“两层隔离”、话语多元性与心理学“本体论问题”丢失 |
第二节 采用怎样的混合设计模式 |
一、总体混合设计模式 |
二、具体混合设计方法1:“探索式”部分的混合设计 |
三、具体混合设计方法2:“解释式”部分的混合设计 |
第四章 腐败认知表征研究 |
第一节 研究参与者 |
第二节 腐败认知表征“概念-特征”网络类型的“探索式”混合设计研究 |
一、研究工具 |
二、腐败认知表征“概念-特征”网“均衡性”分析 |
三、腐败认知表征“概念-特征”网“中心性”分析 |
四、腐败认知表征“概念-特征”网“凝聚子群”分析 |
第三节 腐败认知表征“概念-特征”网络类型的“解释式”混合设计研究 |
一、研究工具 |
二、研究结果 |
小结 |
第五章 腐败决策表征研究 |
第一节 研究工具 |
一、腐败决策表征维度探索 |
二、腐败决策表征工具设计 |
第二节 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研究结果 |
小结 |
第六章 腐败犯罪思维影响因素研究 |
第一节 腐败犯罪思维影响因素量化研究 |
一、研究工具 |
二、研究结果 |
第二节 腐败犯罪思维影响因素质化研究 |
一、“权力型”不等于“一把手”:“功能型分权”下“结构赋权”与“关系赋权” |
二、““风险线索加工”与“政治资源经营化”的多重运作逻辑 |
三、“合理”与“常识理性-关系社会”耦合系统的“圈子”运行机制 |
小结 |
第七章 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系的技术支撑 |
第一节 反腐败技术建议的制度基础 |
第二节 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技术体系的建议 |
第八章 总讨论 |
第一节 研究总结 |
一、扩展“经济-社会结构”与“国家-社会”解释路径 |
二、扩展“个体差异性”解释路径 |
三、扩展反腐败技术支撑建议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研究展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政府信息公开 ——权利与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核心概念和基本理论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 |
七、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信息不公开对信息公开的价值消解 |
第一节 信息不公开对信息公开权利的抑制 |
一、信息公开权利的来源及实现 |
二、信息不公开对信息公开权利的限缩 |
三、信息不公开对信息公开权利的分化 |
四、信息公开权利的程序性中断 |
第二节 公开与例外的制度区隔 |
一、域外信息公开法规的例外原则 |
二、国内法规对信息公开豁免的移植特点 |
三、其他法源对信息公开例外的附加补充 |
第三节 信息不公开的累积风险 |
一、风险不平等中的个体抗争 |
二、公开申请的组织反制 |
三、从信息不公开到群体暴力 |
第二章 信息公开制度设计的双重张力 |
第一节 信息获取关联限制的存废之争 |
一、关联限制的阶段功能 |
二、“三需要”的内在悖论 |
三、删除“三需要”的正反效应 |
第二节 申请处理补正程序的解读分歧 |
一、补正界定的辨识盲区 |
二、补正类别的适用困境 |
第三节 信息产生的前置参与缺位 |
一、决策进程的公开障碍 |
二、公权部门的信息控制 |
三、信息参与的架构虚置 |
第四节 信息结果的后置监督失效 |
一、内部纠错的单向度 |
二、外部反馈的形式化 |
三、中立监管的空心化 |
第三章 信息公开运行过程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权益竞合的价值乱序 |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 |
二、商业秘密权与知情权 |
三、信息公开申请权之间 |
第二节 具体适用的司法纠纷 |
一、信息定义的实务争议 |
二、公开主体的司法视角 |
三、申请答复的程序审查 |
第三节 公开需求的扩张和异化 |
一、需要的权益驱动 |
二、诉求的扩张阻滞 |
三、维权的方式异化 |
第四节 公开供给的不足和错位 |
一、主动与被动的倒置 |
二、技术与机制的换位 |
三、供给与需求的脱节 |
第四章 信息公开规制的权利逻辑 |
第一节 传统权利对理念增生的启蒙 |
一、权利研究的积淀 |
二、传统惯性的弱化 |
三、个体权利的觉醒 |
第二节 外部环境对制度创设的催生 |
一、全球共识的成型 |
二、公共利益的权衡 |
三、法治环境的更新 |
第三节 新兴权利对立法突破的推进 |
一、知情权的新兴特色 |
二、作为新兴权利的预期与损害 |
三、公开立法的权利逻辑 |
第五章 信息公开规制的建构路径 |
第一节 信息公开制度的加速更迭 |
一、制度的再定位 |
二、理性调节下的公开体系 |
三、专项制度的补充 |
第二节 信息公开制度的精细再造 |
一、领域细分的文件模式 |
二、技术与公开机制的关系 |
三、补正程序的规范标准 |
第三节 信息公开权利的实质释放 |
一、保障与监管下的权利 |
二、权利元问题与逻辑展开 |
三、权利间的调节平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中国政治情境中的弹性行政研究(1949-201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举世瞩目的中国奇迹 |
二、探寻中国奇迹的一个视角:弹性行政 |
三、中国政治情境中行政的刚性与弹性 |
第二节 核心概念与文献综述 |
一、核心概念 |
二、文献综述 |
三、可能创新之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及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论文框架 |
第二章 毛泽东时期刚性行政的锻造(1949—1977) |
第一节 集权体制下的全能式政府运行模式 |
一、全能式政府之生成 |
二、全能式政府的运行模式 |
第二节 刚性行政:全能式政府的应然需求 |
一、革命建政体制形塑的“命令一服从”体制 |
二、刚性行政的内生动因 |
三、刚性行政对政府执行力的提升 |
第三节 刚性行政的困境 |
一、过度执行 |
二、虚假执行 |
三、目标置换 |
四、行政自主性缺失 |
第三章 改革初期弹性行政的躁动(1978—1991) |
第一节 改革破冰与渐进路径的选择 |
一、现实倒逼改革 |
二、经济改革牵动政治改革 |
三、渐进主义改革路径的择定 |
第二节 行政自由裁量空间的扩大和弹性行政的躁动 |
一、改革冲动呼吁更大的行政自由裁量空间 |
二、简政放权与行政自由裁量空间的扩大 |
三、弹性行政躁动的体制因素 |
四、弹性行政躁动的主体诉求 |
第三节 基于改革的弹性行政的主要类型 |
一、中央政府授权试点 |
二、地方政府自行探索 |
第四节 改革初期弹性行政的两面性 |
一、弹性行政助推改革进程 |
二、缺少反制的过度弹性行政 |
三、四项基本原则、稳定压倒一切对弹性行政的约束 |
第四章 市场化推进时期弹性行政的扩张(1992—2011) |
第一节 政府职能转变与弹性行政的扩张 |
一、市场经济的“姓氏”之辩和改革再出发 |
二、市场化改革与弹性行政的内在关联 |
三、深化行政改革与弹性行政的扩张 |
第二节 央地博弈和区域竞争 |
一、政府的层级结构与职责同构 |
二、纵向利益抵牾与央地博弈 |
三、层级博弈的衍生品:地方合谋 |
四、区域竞争与地方保护 |
第三节 权力失范下的过度弹性行政 |
一、政府官员的自利性膨胀与角色错乱 |
二、低成本高收益的违规行为助推过度弹性行政 |
三、晋升的“零和博弈”与政府官员行为扭曲 |
第四节 服务型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对弹性行政的有限抑制 |
一、服务型政府建设对弹性行政的抑制 |
二、依法行政的推进对弹性行政的抑制 |
第五章 十八大以来对弹性行政的矫正(2012—2019) |
第一节 弹性行政负外部性的凸显 |
一、接近临界点的弹性行政 |
二、矫正弹性行政:态势和挑战 |
第二节 全面从严治党对弹性行政的遏制 |
一、完善党内制度建设 |
二、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
三、强化政治巡视 |
四、“零容忍”的铁腕反腐 |
第三节 依法(规)行政对弹性行政的管控 |
一、强化依法(规)行政 |
二、治理型政府的应然诉求 |
第四节 政务督查、政策落实审计对弹性行政的挤压 |
一、政务督查的强化:力破“中梗阻” |
二、审计监督的拓展:重大政策落实审计 |
第六章 弹性行政与刚性行政限度之辨析 |
第一节 中国政治情境中行政执行之审视 |
一、弹性行政与刚性行政的历史维度 |
二、弹性行政与刚性行政的时代背景 |
第二节 弹性行政的亚制度化特征及其“临界点” |
一、弹性行政的亚制度化特征 |
二、弹性行政“临界点”的把控 |
第三节 弹性行政的宽度与刚性行政的强度之辨析 |
一、行政执行与法治行政 |
二、法治视角下弹性行政的宽度 |
三、法治视角下刚性行政的强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8)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的人民民主革命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价值 |
第一章 从民主建构视角看毛泽东领导的人民民主革命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理解 |
一、理解民主 |
二、理解民主建构 |
三、理解毛泽东的革命概念 |
第二节 人民民主革命的目标:建立人民民主国家 |
一、旧民主主义革命的失败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崛起 |
二、人民民主国家的理想 |
第三节 人民民主革命过程的特点 |
一、革命过程与民主过程具有一致性 |
二、革命过程与民主过程具有交错性 |
第二章 毛泽东在政治民主建构中进行政治革命的观念 |
第一节 政治革命根源于专制主义旧政权的衰败 |
一、何为政治民主?何为政治革命? |
(一)何为政治民主? |
(二)何为政治革命? |
二、认识中西方专制势力对中国的专制统治 |
(一)皇权体制下的中国政治已成衰败之势 |
(二)西方资产阶级政治制度引进带来移植之殇 |
第二节 坚持民主建构中进行政治革命 |
一、坚定民主信仰中发掘革命动力 |
(一)民主:政治人应有的革命价值追求 |
(二)民主政治:革命能量产生的环境条件 |
二、政治民主:组织人民形成革命胜利力量的保障 |
(一)政治民主是联合革命力量的前提 |
(二)政治民主为革命提供力量、保证革命成功 |
三、党的民主领导是政治革命走向胜利的根本保障 |
(一)无产阶级及中国共产党掌握政治革命的领导权 |
(二)民主的方式组织领导政治变革 |
第三节 民主建构中汇聚革命力量推动政治变革 |
一、传播民主参政意识,奠定政治革命基础 |
(一)人民有权:树立人民民主政治观念 |
(二)为人民服务:革命领导者必备的观念 |
二、打造一个团结且有战斗力的人民革命型政党 |
(一)群众向导性的革命型政党 |
(二)超越“派阀”的党内民主建构中推动革命 |
三、政治统战中推动政治变革 |
(一)人民民主实践中团结人民进行政治变革 |
(二)通过协商民主团结各方政治势力进行政治变革 |
第三章 毛泽东在经济民主建构中进行经济革命的观念 |
第一节 消逝的经济奴役时代 |
一、经济民主与经济革命的概念 |
(一)经济民主是什么? |
(二)如何定义经济革命? |
二、审视旧经济对人民的奴役与压迫 |
(一)封建地主经济对人民的奴役与压迫 |
(二)资本主义经济对人民的奴役与压迫 |
第二节 坚持民主建构中进行经济革命 |
一、洞察人民生活中发现经济发展的规定性 |
(一)民主:人民群众民生诉求的内在规定 |
(二)民主生产:经济革命中应有的经济生态 |
二、经济民主:革命物资获得可汲取性的重要源泉 |
(一)经济民主:经济获得革命性变革的手段 |
(二)经济民主:提供革命物资的保障 |
三、党的民主领导是经济革命取得成功的关键 |
(一)无产阶级及中国共产党掌握经济革命的领导权 |
(二)民主的方式领导经济革命发展 |
第三节 民主建构中汇聚革命势力推动经济发展 |
一、形塑人民群众的经济民主意识推动革命发展 |
(一)土地改革中形塑人民的经济民主意识推动革命发展 |
(二)生产运动中形塑人民群众的经济民主意识推动革命发展 |
二、建设民主派的生产军,促进公营经济的发展 |
(一)打造民主派的生产军 |
(二)培育公营经济中推动经济发展 |
三、经济统战策略中推动经济发展 |
(一)培养促进经济发展的民主人士 |
(二)利用私营经济发展壮大人民经济 |
第四章 毛泽东在文化民主建构中进行文化革命的观念 |
第一节 文化革命是反文化专制主义的需要 |
一、文化民主与文化革命的概念 |
(一)文化民主的概念 |
(二)文化革命的概念 |
二、认识中外专制主义文化的专制主义性质 |
(一)中国传统文化具有封建专制性 |
(二)神化的西方殖民文化对中国进行专制与奴化 |
(三)资产阶级统治文化中存在文化暴力 |
第二节 坚持民主建构中进行文化革命 |
一、寻找主义中坚定革命信仰 |
(一)民主:契合人类世界本源性追求的革命价值目标 |
(二)民主文化:化育人民群众促进革命变奏的软环境 |
二、文化民主是组织人民汇聚革命力量的基础 |
(一)文化民主是挖掘民主文化潜力的重要保障 |
(二)文化民主为战胜中西方专制主义强权提供革命助力 |
三、党的民主领导是文化革命的关键性变量 |
(一)无产阶级及中国共产党掌握文化革命的领导权 |
(二)民主的方式领导民主的人或倾向于民主的人 |
第三节 民主建构中汇聚革命力量推动文化发展 |
一、民主文化的普及是文化革命的核心策略 |
(一)教育普及是文化革命的基点 |
(二)文艺普及是文化革命的重要支撑 |
二、组织一支有力的民主性的革命文宣队伍 |
(一)呼声革命:“文化军队”的早期试验 |
(二)人民的文化军队推动革命前进 |
三、实行民主的文化统战策略 |
(一)继承与创新中发展民主新文化 |
(二)改造文化工作者促进民主文化发展 |
第五章 毛泽东在军事民主建构中进行军事革命的观念 |
第一节 军事革命的历史背景 |
一、军事民主与军事革命的内涵 |
(一)军事民主的内涵 |
(二)从民主询问军事革命内涵 |
二、封建雇佣主义的衰落 |
(一)客观存在的封建雇佣主义 |
(二)封建雇佣主义的褪色 |
第二节 坚持民主建构中进行军事革命 |
一、军队需要民主主义 |
(一)民主:军事上应有的坚定价值信仰 |
(二)民主:军人应当享有的权力与权利 |
二、军事民主:激发真正战斗力的抓手 |
(一)人民的军队才能打胜仗 |
(二)军事民主:增强军队战斗力的保障 |
三、党的民主领导是军事革命取得成功的保障 |
(一)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民主性赋予其领导资格 |
(二)民主的方式领导军事革命 |
第三节 民主建构中汇聚革命力量推动军事发展 |
一、形塑全军官兵正确的民主意识 |
(一)政治工作中形塑全军官兵的民主意识 |
(二)民主运动中形塑全军官兵的民主观念 |
二、打造一支革命的为民主战斗的军队 |
(一)发动群众、壮大军队并进行人民战争 |
(二)建成一支跟党走、听指挥的战斗队 |
三、军事统战策略中推动武装力量的壮大 |
(一)民主联合各武装力量对敌斗争 |
(二)民主改造各式武装力量 |
第六章 毛泽东人民民主革命观的价值启迪 |
第一节 不忘革命初心,坚持为人民服务 |
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
二、坚持全体人民共享革命发展成果 |
第二节 在新的历史实际中坚持为人民服务的革命精神 |
一、在新的历史实际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
二、在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而发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9)合作社对苹果种植户安全生产行为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现实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文献综述 |
1.3.2 国内文献综述 |
1.3.3 研究述评 |
1.4 研究思路、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4.3 技术路线 |
1.5 数据来源和研究方法 |
1.5.1 数据来源 |
1.5.2 研究方法 |
1.6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农产品质量安全 |
2.1.2 苹果种植户 |
2.1.3 农户安全生产行为 |
2.1.4 合作社 |
2.2 相关理论 |
2.2.1 农户行为理论 |
2.2.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理论 |
2.2.3 组织理论 |
2.3 合作社对苹果种植户安全生产行为影响的机理分析 |
2.3.1 合作社组织影响农户安全生产行为的必然性 |
2.3.2 合作社组织影响农户安全生产行为的特殊性 |
2.3.3 合作社组织影响农户安全生产行为的可能性 |
2.3.4 合作社组织影响农户安全生产行为的有效性 |
2.3.5 合作社组织影响农户安全生产行为的差异性 |
2.3.6 合作社影响农户安全生产行为的逻辑框架 |
第三章 苹果种植户安全生产行为概况及其测度 |
3.1 样本苹果种植户基本情况 |
3.1.1 区域苹果种植户基本情况 |
3.1.2 社员与非社员苹果种植户基本情况比较 |
3.2 样本苹果种植户生产情况 |
3.2.1 种植户安全生产认知和意愿较强 |
3.2.2 种植户的实际安全生产行为仍有待加强 |
3.2.3 种植户安全生产面临的困难较多 |
3.3 苹果种植户安全生产行为测度 |
3.3.1 农户安全生产行为指标测度方法梳理 |
3.3.2 苹果种植户安全生产行为的测度指标和方法选取 |
3.3.3 苹果种植户安全生产行为的测度指标描述统计 |
3.3.4 苹果种植户安全生产行为的测度结果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苹果种植户加入合作社对其安全生产行为的影响 |
4.1 加入合作社影响农户安全生产行为的机理分析 |
4.2 实证模型设计:内生转换回归(ESR)模型 |
4.2.1 ESR模型在本文中的适用性以及模型建立 |
4.2.2 基于ESR的处理效应估计 |
4.3 变量选取与描述统计分析 |
4.3.1 农户安全生产行为的影响因素 |
4.3.2 变量选取 |
4.3.3 样本描述统计分析 |
4.4 农户加入合作社对农户安全生产行为影响的实证结果分析 |
4.4.1 ESR模型结果分析 |
4.4.2 农户入社行为的决策方程 |
4.4.3 基于不同模型的农户加入合作社的处理效应比较和稳健性检验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合作社服务功能对苹果种植户安全生产行为的影响 |
5.1 合作社服务功能影响农户安全生产行为的机理分析 |
5.1.1 合作社服务功能的内容和供求 |
5.1.2 合作社服务功能影响农户安全生产行为的类别 |
5.1.3 合作社服务功能影响农户安全生产行为的过程分析 |
5.2 合作社服务功能对农户安全生产行为影响的实证分析 |
5.2.1 模型设定 |
5.2.2 变量选取与描述统计分析 |
5.2.3 实证结果分析 |
5.3 合作社不同服务功能组合对于农户安全生产行为的影响 |
5.3.1 合作社不同服务功能组合对农户安全生产行为影响的机理分析 |
5.3.2 合作社不同功能组合对农户安全生产行为影响的模型 |
5.3.3 实证结果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合作社监管职能对苹果种植户安全生产行为的影响 |
6.1 合作社监管职能影响农户安全生产行为的机理分析 |
6.1.1 农户安全生产行为面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
6.1.2 合作社抑制逆向选择的方式 |
6.1.3 合作社控制道德风险的途径 |
6.2 模型建立、变量选取和数据描述统计 |
6.2.1 合作社职能基于逆向选择管理影响农户安全生产行为的模型 |
6.2.2 合作社职能基于道德风险管理影响农户安全生产行为的模型 |
6.2.3 相关变量描述及统计分析 |
6.3 实证结果分析 |
6.3.1 合作社管理职能基于逆向选择的影响实证结果 |
6.3.2 合作社管理职能基于道德风险的影响实证结果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合作社治理结构对苹果种植户安全生产行为的影响 |
7.1 合作社治理结构影响苹果种植户安全生产行为的机理分析 |
7.1.1 合作社治理结构对苹果种植户安全生产行为的同质性影响 |
7.1.2 种植户安全生产行为深层差异来源 |
7.1.3 合作社治理结构对苹果种植户安全生产行为的异质性影响 |
7.2 模型构建、变量选取与描述统计 |
7.2.1 模型构建与变量选取 |
7.2.2 变量描述统计 |
7.3 合作社治理结构对种植户安全生产行为影响的实证结果分析 |
7.3.1 全样本种植户结果分析 |
7.3.2 “核心-普通”社员种植户实证结果分类比较 |
7.4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2.1 扶持合作社新建并引导农户加入合作社 |
8.2.2 完善服务体系,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和提高服务水平 |
8.2.3 明确监管地位,加大监管力度,强化监管职能 |
8.2.4 改善治理结构,规范合作社发展,实现相对“公平” |
8.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土地滥用的多重原因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D]. 曹瀚予. 山东大学, 2021(11)
- [2]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研究[D]. 王士亨. 山西大学, 2020(03)
- [3]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卢岩. 辽宁大学, 2020(07)
- [4]我国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体系的构建[D]. 张栋祥. 山东大学, 2020(02)
- [5]腐败犯罪思维研究[D]. 宋业臻.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6]政府信息公开 ——权利与规制[D]. 于广益.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7]中国政治情境中的弹性行政研究(1949-2019)[D]. 徐浩. 南京大学, 2019(07)
- [8]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的人民民主革命观研究[D]. 高茂森.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4)
- [9]合作社对苹果种植户安全生产行为的影响研究[D]. 袁雪霈.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9(02)
- [10]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