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入WTO与中国律师业发展(论文文献综述)
袁达松,刘华春,张志国[1](2017)在《“一带一路”中的中国律师业发展战略研究》文中认为"一带一路"1战略是我国为应对全球形势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开创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系、推动经济包容性发展、推动国际政治和经济新秩序形成、塑造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各异,政治、社会、文化存在巨大差异,地缘政治复杂,缺乏多边自贸安全体系和有效投资合作机制,使得战略
李国庆[2](2009)在《中国律师产业实证研究——从进入壁垒切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律师业的进入壁垒与产业集中度呈正相关关系。其规制性进入壁垒正逐步趋于稳定,非规制性进入壁垒则促成律师业内部的市场细分。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市场势力将进一步扩大,而小型律师事务所将更多实行产品差异化战略,争取在新兴法律服务市场中成为领导者。中国律师业的产业组织结构造成了律师群体的两极化,可能促进法学院的分化,并且会影响中国有关法官福利的政策。更高的规制性进入壁垒有利于律师业"做大",但不一定有利于律师业"做强"。
董春江[3](2008)在《国际服务贸易与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若干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已加入WTO,服务贸易成为受入世影响最深的经济领域之一,而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服务与法制建设必然成为立法机关与法律服务机构着重研究的问题之一。因此,深入研究服务贸易中的法律问题特别是法律服务贸易本身的贸易规则,积极探索加入WTO对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开放产生的巨大影响,全面分析对法律服务业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对于加快相关法律与法规的立、改、废,加强法制的建设与完善,加快我国法律服务业的改革和发展,使中国的法律服务在整个国际法律服务贸易中占有更重要的地位,使中国律师业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以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为基础,针对中国法律服务制度及其改革和发展展开研究。本文主体部分结构框架安排如下:第一章: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阐释。本章第一节主要对服务、服务贸易、国际服务贸易等重要概念的内涵和特征进行了界定与分析,并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作了简要归纳。第二节对《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意义进行了解读,包括GATS的基本框架、GATS确立的原则、GATS下的具体义务和安排等都是服务贸易领域中的重要内容。GATS是多边国际贸易体制下第一个有关服务贸易的框架性法律文件,它的制订与生效是国际服务贸易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扩大了关贸总协定机制的管辖范围,是迄今为止服务贸易领域内第一个较系统的国际法律文件。第二章: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趋势分析。本章第一节对乌拉圭回合关于服务贸易的争论及尚未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服务贸易领域比货物贸易要广泛得多,性质差异也更大,GATS只是提出了一个初步的框架,服务贸易自由化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服务贸易迈向自由化的道路将比货物贸易自由化的道路更加漫长。第二节主要分析世贸组织启动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多哈回合”,主要涉及GATS第4条(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和第19条(具体承诺)的谈判。对于服务贸易自由化问题,各谈判方的态度是积极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承认,实现服务的国际分工及贸易自由化是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本节还分析了新回合谈判的具体进程、达成的框架性协议、美国、欧盟、日本和发展中国家等各方对服务贸易自由化领域的基本立场,并归纳了我国在各个议题上的立场。第三章:国际法律服务贸易主要制度解析。本章第一节首先针对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的现状进行分析,对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的内涵和外延、《服务贸易总协定》与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的关系、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趋势作了认真探讨,对国外法律服务市场开放问题作了比较分析。根据各国在乌拉圭回合中的承诺及实践情况,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主要面临“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当地管制”三个方面的障碍。本章第二节针对上述三个问题作了重点分析。市场准入解决的是WTO各成员的法律服务提供者是否可以进入以及以什么形式进入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的问题;法律服务的国民待遇问题主要是两个:一个是境外的代表机构与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权利与义务平衡问题;另一个是境外派驻的律师与所在地的律师权利与义务平衡问题。当地管制措施包括两项:专业资格要求和职业道德/伦理标准。第三节主要根据经济学原理对国际法律服务贸易中的市场准入及交易成本进行法律经济学分析。第四章:法律服务市场开放对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影响分析。本章第一节首先分析了中国法律服务业的现状。中国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律师队伍整体素质有很大提高;与发达国家相比,律师数量较少,律师事务所规模偏小;律师执业机构模式不断调整,但模式仍较单一,风险性大;律师业务不断拓展,律师服务市场多层次,律师业发达程度与经济发达程度成正比,但非诉讼领域意识不强,法律服务地区发展不平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现象严重。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经历了从单一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到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导、律师协会为辅的管理体制,直至现在的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两结合”管理体制的发展历程。本章第二节分析了法律服务市场开放对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影响。我国在加入WTO的文件中就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在跨境提供方式、境外消费方式、自然人流动方式、商业存在方式作出了具体承诺,主要涉及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问题。我国已批准多家外国及我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境内设立办事处,提供境外法律服务,发展状况良好。同时我国律师事务所也在不断开拓国外、境外的法律服务市场。开放中国法律服务市场有利于为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有利于我国法律服务市场扩大,有利于增强我国律师业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加速我国律师业的国际化进程。外国律师事务所进入中国实力雄厚且经验丰富,对中国律师业是一个巨大的挑战;现行法律服务市场立法分割、行业分割、地域分割局面长期存在,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业,是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与国际法律服务市场接轨的障碍,法律服务市场开放还可能导致一些政策和法律风险。第五章:中国法律服务业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本章第一节对我国律师业组织结构及调整要求问题进行了分析。本节对中国律师业产业化的内涵及必要性,中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态及产权制度,以及中国律师业产业化发展的运行机制进行了深入研究。我国律师事务所应当走产业化改革道路,实现组织形态多元化、规模结构协调化、知识结构专业化。中国律师业产业化发展还需要改善外部机制,如律师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扶持机制;法律服务市场运行机制。中国目前的律师管理体制尚不符合对律师管理的动态的、系统性的客观要求,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需要。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是深化律师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管理体制创新的主要任务。要改善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业的管理,要大力推进管理职能的三个转变,建立和完善以律师协会为主体的行业管理体制,强调律师自治,正确处理好司法机关宏观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的关系。要确立律师职业独立原则,强化律师事务所自律意识。建立和完善国家税务机关、审计机关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制度,建立和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建立律师诚信机制,建立律师评价机制。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开放是中国律师业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经济全球化不仅为国内和国际的法律制度带来新的挑战,而且对法律服务的形式、内容、规模等方面等提出了新的需求,这些新的需求只有在更高水平和更高层次的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中才能够得以实现。法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是必要的,但应当坚持循序渐进的方法,逐步、渐进、稳妥地开放法律服务市场。我国应结合国情,制定国际法律服务开放的中长期规划,逐步扩大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规模和程度。同时还要注重保护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和中国律师业的利益,通过竞争与合作把我国律师业逐渐推向全球化、现代化的轨道。
刘恒杉[4](2008)在《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研究》文中认为三十年前,提到法律服务,还仍然是一个国内的概念,如今,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法律服务贸易作为一种国际间的服务贸易形式,已经被纳入WTO规则体系的调整之下,法律服务贸易豹国际化与自由化席卷全球,法律服务贸易全球市场及法律制度正在逐步成形。本文着眼于近几十年来法律服务贸易的国际化与自由化发展,对法律服务贸易的发展及发展趋势、WTO下法律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以及我国对外法律服务贸易制度的完善这几个重要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全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对法律服务贸易作出全面的界定,分别介绍了法律服务贸易的定义、范围、形式,并研究了法律服务贸易的特点。第二章,着重研究法律服务贸易的国际化与自由化发展。首先,对法律服务贸易的国际化、自由化的原因进行了剖析,并对其发展趋势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同时又客观分析了在法律服务国际化、自由化发展进程中存在的壁垒,最后,研究了法律服务贸易国际化、自由化对国际法律服务市场及世界经济的意义。第三章,承接第二章介绍的法律服务贸易发展趋势,研究WTO规则体系下的法律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在WTO体系下,并没有一个专门关于法律服务贸易规则的体系。WTO法律服务贸易规则来源于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WTO服务贸易的一般规则,第二部分是各成员对法律服务的具体承诺;第三部分是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本文运用以上规则,通过分析、归纳、总结,提炼出WTO下的法律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内容,并对其作出评价。第四章,在法律服务贸易国际化、自由化的大前提下,分析了中国对外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状况,以及中国加入WTO以后,为中国的法律服务贸易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并且透析了中国对外法律服务贸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从法律制度与监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几个角度给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
段平刚[5](2007)在《WTO框架下国际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律师服务贸易是服务贸易中商业服务项下的专业服务,其市场开放问题属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调整范围。律师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标志着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高低。本文以WTO律师服务贸易制度和中国加入WTO为背景,通过WTO成员方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比较,分析中国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提出完善中国涉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法律措施。全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国际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概述本部分首先对律师服务、律师服务贸易的涵义作出界定,然后对国际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法律体系作了阐述。律师服务是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凭借其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依据事实和法律向当事人提供的能够满足其需要的服务活动。这种活动既是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活动,也是对国家法律制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律师服务贸易是以律师服务作为贸易客体的服务贸易。按其是否具有跨国因素,可区分为国内律师服务贸易和国际律师服务贸易。国际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是调整国际律师服务贸易关系的国际和国内法律制度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第二部分:WTO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WTO服务贸易规则适用于国际律师服务贸易。该规则体系涵盖了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原则。WTO成员对法律服务作出的具体承诺,体现了各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原则框架下对法律服务贸易市场所作出的开放水平的承诺。各成员方的具体承诺,总体上扩大了WTO成员法律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推动了律师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发展。WTO相关规定对全球法律服务贸易市场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WTO法律服务贸易规则和WTO成员对法律服务作出的具体承诺,确立了一个只能前进而不能后退的市场准入和待遇基准。一旦WTO成员就法律服务作出了具体承诺,就不得对WTO成员之间的法律服务贸易施加新的限制,也不得重新引入已经取消了的限制措施。第三部分:WTO成员方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比较本部分对世界上较发达的且与我国律师服务贸易有较大影响的成员方进行分析比较。从美国在GATS具体承诺表中的承诺内容及其对外律师服务贸易管理实践来看,其律师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地区性差异较大,存在明显的不平衡性。在GATS具体承诺表中,欧共体及其成员对律师服务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分别作了承诺。欧共体及其成员在律师服务市场对外开放水平上差异较大,各成员的律师服务贸易制度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有的成员保护倾向明显,而有的成员则实行了比较开放的政策。日本作为经济大国,却由于本国律师制度的限制,律师业远远落后于美英等国家,其律师服务贸易市场比较封闭。第四部分:中国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的迅猛发展,刺激了中国对跨国或跨境律师服务的需求。入世后,中国根据入世承诺,对外国律师在华执业问题作出了规定。中国现行涉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在体系、外国律师管理制度设计、与入世承诺一致性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中国加入的多边条约适用于律师服务的,只有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国的入世承诺以及CEPA中的律师服务,都应当与GATS相一致。中国既享有GATS规定的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加入WTO意味着我国的进一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开放对我国法律服务业既充满机遇,又存在挑战。第五部分:完善中国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措施完善中国涉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必须明确改革和发展所要考虑的各个基本因素。在律师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中国有必要借鉴WTO有关成员方制度,进一步开放市场,同时维持必要的限制。完善中国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就是要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整合法律体系,健全法律规范。包括完善外国法律服务业的市场准入、完善本国法律服务的市场规则、整合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规则体系、健全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健全国内律师海外发展的鼓励规范、完善对外律师执业保障规范和对外律师执业保障规范等。其中最关键的是健全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包括执业资格规范、外国律师执业组织规范、外国律师业务范围规范、外国律师执业行为规则、外国律师执业管理规范和外国律师执业惩戒规范等。
耿文杰[6](2006)在《服务贸易自由化与我国律师业的发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文章结合GATS和中国—东盟服务贸易谈判,从国内和国际两方面谈了法律服务界的现状。分析了法律服务全球化对中国的影响即加入世贸组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既会给中国法律服务界带来难得的机遇,也会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那么,如何应对这些挑战呢?笔者认为面对压力,法律服务界要主动采取切实行动,提高素质,优化管理,并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
李本[7](2006)在《中国律师业产业化发展及其立法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围绕律师业及律师业的产业化问题,阐释了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律师业、产业、产业化等基本概念,对以前学术界对律师、律师功能的错误认识进行了批驳。在澄清概念的基础上,对我国律师业产业化的内涵、特性、律师业产业化的必要性、应该注意避免的错误认识倾向进行了分析。通过对中国律师业发展历史的回顾和对现状的评价,说明了律师业走产业化发展之路的优势、劣势;又结合产业化的一般实现条件和律师业的特殊性,界定了律师业产业化的实现条件。从立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律师业产业化立法中的几个重大问题、对相关政策法律完善的建议三个方面,阐述了中国律师业产业化的立法完善的途径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陈宁[8](2005)在《律师事务所规模化、规范化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加入WTO后,律师业面临外国同行冲击与竞争,本文拟从中国律师业的现状、与外国同行业的差距、律师执业的外部环境、内部运行机制、行政管理体制、律师队伍的专业化及国际化等方面来阐述如何进行律师事务所规模化、规范化问题及其发展方向。文章围绕规模化、规范化问题,对中国律师制度的创新、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规范化和律师的专业化以及中国律师业的对外开放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中国律师业向更高更全面的方向发展。
凌慧明[9](2005)在《中国加入WTO后法律服务及其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法律服务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商业服务,为服务贸易中商业服务项下的专业服务,其市场开放问题属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调整范围。各方应通过谈判方式逐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使外国律师有可能对本国的公司、企业或个人提供法律服务。从各国法律服务的实践看,法律服务实际上主要是律师所提供的服务,在服务范围上,包括民事、刑事、经济等多种领域,主要表现为代为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等。本文结合作者从事的实际工作,从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角度,在WTO服务贸易法律框架下对中国加入WTO后法律服务业所面临的机遇、挑战、应对策略及中国法律服务贸易制度的调整作相关研究和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全文共分为六部分。 第一章为导论,对法律服务的范畴、特征、国际性法律服务的提供方式以及职业化法律服务的意义作了论述,比较分析了关于服务贸易的各种学说,归纳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意义与作用。通过对法律服务的内涵和法律服务贸易壁垒的分析,揭示了法律服务贸易发展的趋势。 法律服务具有高度专业性,法律服务属专业服务,一般只有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者方能提供。法律服务具有地域专属性,法律服务与当事人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语言及法律制度密切相关。法律服务还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律师从事的法律业务中,绝大多数均需与当事人直接接触,涉及到社会与经济的所有主体。国际性的服务贸易有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人员进入四种提供方式。律师参与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意义在于,通过最有针对性和最见成效的法制宣传和法律救济,可以有效地预防犯罪和减少诉讼,有利于化解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通过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概念、国际服务贸易法的产生、《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法律地位和在推进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意义的分析,从对各国学者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概念所提出的不同理论和学术观点入手,结合国际贸易原理对于服务贸易的适用性的比较分析,通过国际服务贸易的决定因素的分析推导出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必然趋势。国际服务贸易法的产生与国际服务贸易壁垒是密切
宫晓冰[10](2004)在《进一步开放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思考》文中研究指明
二、加入WTO与中国律师业发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入WTO与中国律师业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1)“一带一路”中的中国律师业发展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一带一路”中的中国律师业发展的总体布局和顶层设计 |
(一)我国律师业发展的总体情况 |
(二)“一带一路”下中国律师业的任务和回应 |
(三)中国律师业发展战略布局和顶层设计 |
二、“一带一路”中的中国律师业务发展战略 |
(一)“一带一路”下中国律师业务的特点与变化 |
(二)中国律师业务战略重点 |
(三)中国律师业务战略难点 |
(四)中国律师业务战略的实现路径 |
三、“一带一路”中的中国律师人才发展战略 |
(一)中国律师人才发展现状及问题 |
(二)中国律师人才发展战略框架及内容 |
1. 从业前的法律人才培养。 |
2. 强化律师职业继续教育。 |
(三)中国律师人才发展战略重难点 |
(四)实现中国律师人才发展的路径 |
四、“一带一路”中的中国律师业国际交流与合作战略 |
(一)中国律师业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历史回溯和现状 |
(二)国际法律服务业的开放合作发展 |
(三)中国律师业国际交流与合作战略的重难点 |
(四)中国律师业国际交流与合作战略的主要内容 |
(五)合力共建中国律师业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有效机制 |
(3)国际服务贸易与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本文选题思路 |
二、选题的理论与实际意义 |
三、本文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阐释 |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概述 |
一、国际服务贸易概念和特征辨析 |
二、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回顾 |
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基本内容解析 |
一、GATS的基本框架 |
二、GATS的基本原则 |
三、GATS下的具体义务和安排 |
四、GATS的意义综述 |
第二章 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趋势分析 |
第一节 乌拉圭回合关于服务贸易的争论及尚未解决的问题 |
一、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的背景分析 |
二、乌拉圭回合关于服务贸易的谈判 |
三、乌拉圭回合关于服务贸易的未尽议题及后续谈判成果 |
四、GTAS的缺陷评析 |
第二节 新一轮贸易谈判中涉及服务贸易的内容 |
一、新一轮贸易谈判的启动 |
二、新回合谈判进程及各方基本立场 |
三、新一轮谈判中具体议题的谈判情况和成员立场 |
四、我国在各个议题上的谈判立场 |
第三章 国际法律服务贸易主要制度解析 |
第一节 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的现状 |
一、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的内涵和外延 |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与国际法律服务贸易 |
三、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趋势 |
四、国外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比较研究 |
第二节 与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相关的法律问题 |
一、市场准入问题 |
二、国民待遇问题 |
三、当地管制问题 |
第三节 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经济分析 |
一、法律经济分析的基础理论 |
二、市场准入与交易成本分析 |
第四章 法律服务市场开放对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影响分析 |
第一节 中国法律服务业的现状 |
一、中国法律服务业发展现状 |
二、中国法律服务业的监管现状 |
第二节 法律服务市场开放对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影响 |
一、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现状 |
二、法律服务市场开放对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影响 |
第五章 中国法律服务业的改革与完善 |
第一节 调整律师业组织机构 |
一、中国律师业产业化的内涵及必要性 |
二、中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态及产权制度研究 |
三、中国律师业产业化发展的运行机制研究 |
第二节 改革和完善中国律师业的管理体制 |
一、完善"两结合"的管理体制 |
二、加强律师业监督和管理,推进律师制度改革 |
第三节 进一步开放中国法律服务市场 |
一、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开放的必然性 |
二、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原则 |
三、竞争与合作的政策选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法律服务贸易的界定 |
1.1 法律服务贸易的定义 |
1.2 国际法律服务的范国 |
1.3 法律服务贸易的形式 |
1.4 法律服务贸易的特点 |
第2章 法律服务贸易的国际化和自由化 |
2.1 法律服务贸易的国际化和自由化的动因 |
2.1.1 经济全球化是推动法律服务国际化与自由化的根本动因 |
2.1.2 法律服务的商业性是法律服务贸易国际化和自由化的内在推动因素 |
2.1.3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积极推动了法律服务贸易的国际化和自由化 |
2.2 法律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 |
2.2.1 法律服务贸易正在全球范围内以较高的态势增长 |
2.2.2 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和国际化发展 |
2.2.3 法律服务贸易国际法律制度正在逐渐形成与发展 |
2.3 法律服务贸易的壁垒 |
2.3.1 法律服务贸易壁垒产生的原因 |
2.3.2 法律服务贸易壁垒的形式 |
2.4 法律服务贸易国际化和自由化的意义 |
2.4.1 法律服务贸易国际化和自由化给国际法律服务市场带来的影响 |
2.4.2 法律服务贸易国际化和自由化能够促进世界经济一体化与国家经济繁荣 |
第3章 WTO法律服务贸易规则 |
3.1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 |
3.2 WTO法律服务贸易的一般规则 |
3.3 WTO框架下对法律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 |
3.4 WTO法律服务贸易多边规则体系对法律服务贸易的影响 |
3.4.1 高效率动态法律机制推进法律服务自由化进程 |
3.4.2 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服务业的发展 |
第4章 完善我国对外法律服务贸易制度的建议 |
4.1 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状况 |
4.1.1 入世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状况 |
4.1.2 我国入世后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状况 |
4.1.3 内地与香港和澳门之间有关法律服务贸易的安排 |
4.2 加入WTO对我国法律服务贸易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
4.2.1 加入WTO为我国法律服务贸易带来的机遇 |
4.2.2 加入WTO为我国法律服务贸易带来的挑战与冲击 |
4.3 我国国际法律服务业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的建议 |
4.3.1 完善涉外法律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与监管 |
4.3.2 加强律师事务所的建设 |
4.3.3 增强律师的竞争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履历 |
(5)WTO框架下国际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部分 国际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概述 |
一、律师服务 |
(一) 律师服务的涵义 |
(二) 法律服务与律师服务的关系 |
二、国际律师服务贸易 |
(一) 国际律师服务贸易的概念 |
(二) 国际律师服务贸易的法律特征 |
三、国际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法律体系 |
(一) 国际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概念 |
(二) 国际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法律体系 |
第二部分 WTO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
一、WTO法律服务贸易规则 |
(一) WTO法律服务贸易规则的适用范围 |
(二) WTO法律服务贸易的一般规则 |
二、WTO成员对法律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内容 |
(一) 水平承诺 |
(二) 部门具体承诺 |
(三) WTO法律服务具体承诺的内容 |
(四) WTO相关规定对全球法律服务贸易市场的意义 |
第三部分 WTO成员方国际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比较 |
一、美国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
(一) 美国律师管理体制 |
(二) 美国在GATS下的具体承诺 |
(三) 美国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评析 |
二、欧共体及其成员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
(一) 欧共体及其成员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概述 |
(二) 英国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
(三) 德国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
(四) 欧共体及其成员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评析 |
三、日本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
(一) 日本对外律师服务贸易的法律规定 |
(二) 日本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评析 |
第四部分 入世后中国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
一、入世后中国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现状 |
(一) 入世后中国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体系 |
(二) 中国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 |
(三) 入世对我国法律服务业的影响 |
二、中国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法律体系上的问题 |
(二) 制度设计的问题 |
(三) 与入世承诺的一致性问题 |
第五部分 中国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一) 中国在WTO体制下的权利与义务 |
(二) 中国律师服务贸易对外开放水平 |
(三) 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与合作的需要 |
(四) 外国律师业与中国律师业的竞争力 |
二、完善中国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措施 |
(一) 完善外国法律服务业的市场准入规则 |
(二) 完善本国法律服务的市场规则 |
(三) 整合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规则体系 |
(四) 完善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规范,进一步开放律师服务市场 |
(五) 完善国内律师海外发展的鼓励规范 |
(六) 完善对外律师执业保障规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类 |
二、英文类 |
(6)服务贸易自由化与我国律师业的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律服务 |
二、法律服务界的现状 |
三、服务贸易自由化对中国律师界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
四、服务贸易自由化, 对于律师业竞争带来巨大压力 |
(7)中国律师业产业化发展及其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对律师业基本概念的理解 |
一、对律师的理解 |
二、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法律服务的理解 |
三、对律师业的理解 |
第二章 对律师业产业化的理解 |
一、对产业的理解 |
二、对产业化的理解 |
三、律师业产业化的内涵、特性 |
(一) 律师业产业化的基本内涵 |
(二) 律师业产业化的特性 |
四、律师业产业化的必要性 |
五、律师业产业化应该避免的错误倾向 |
第三章 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
一、中国律师业发展基本历程 |
二、我国律师业发展的现状 |
第四章 律师业产业化的实现条件 |
第五章 中国律师业产业化的立法完善 |
一、立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 |
(一) 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律服务的原则 |
(二) 律师产业内部及其与相关产业公平竞争的原则 |
(三) 与国际接轨,参与国际化竞争的原则 |
(四) 公正与效率相平衡的原则 |
(五) 律师产业的专业化原则 |
(六) 兼顾律师业产业化要求与律师社会责任的原则 |
(七) 律师产业的经营企业化原则 |
二、律师业产业化立法中的几个重大问题 |
(一) 确立并强化《律师法》的地位 |
(二)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态和运营机制中的几个问题 |
(三)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 |
三、对相关政策、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资料 |
致谢 |
(9)中国加入WTO后法律服务及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从法律服务到法律服务贸易 |
第一节 法律服务和法律服务贸易的概念 |
一、法律服务的范畴 |
二、法律服务的特征 |
三、涉外法律服务的提供方式 |
四、职业化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意义 |
第二节 世贸组织框架下的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
一、关于服务贸易的理论 |
二、服务贸易法的产生 |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意义与作用 |
第三节 法律服务贸易发展趋势 |
一、法律服务贸易壁垒 |
二、法律服务贸易自由化 |
三、多哈回合的有关情况 |
第二章 法律服务贸易与WTO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
第一节 中国与《服务贸易总协定》 |
第二节 中国服务业的对外开放 |
一、中国服务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总体现状 |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影响及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
第三节 中国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基本框架与完善 |
一、中国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基本框架的构成 |
二、《对外贸易法》在中国服务贸易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三、中国服务贸易法律体系、管理制度和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
第三章 中外法律服务业和法律服务市场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中国法律服务业和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 |
一、中国法律服务业对外开放现状 |
二、CEPA的实施与我国法律服务业开放的新机遇 |
三、中国法律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法律和规章 |
四、外国律师的业务范围与限制 |
五、外国律师在我国提供法律服务活动的特征 |
六、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对策 |
第二节 外国法律服务业的管理 |
一、外国律师管理机构 |
二、外国律师实习制度 |
第三节 制约我国律师业发展的若干问题 |
一、关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定位 |
二、关于律师事务所的体制 |
三、关于法律服务市场 |
四、关于律师管理 |
五、关于律师执业机构 |
六、关于律师队伍素质 |
七、关于律师执业责任赔偿 |
第四节 外国法律服务业开放的状况 |
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服务市场开放概况 |
二、德国有关外国律师资格的取得和从业条件 |
三、英国有关外国律师资格的取得和从业条件 |
第五节 中国律师执业的生态环境 |
一、立法环境 |
二、司法执法环境 |
三、法庭环境 |
四、社会环境 |
五、技术环境 |
第四章 中国加入WTO对法律服务业的影响 |
第一节 中国加入WTO对法律服务业带来的机遇 |
一、拓宽律师服务的业务范围 |
二、有利于提高我国律师业的综合实力,加快我国律师业的国际化进程 |
三、有利于加快我国律师职业化、产业化的进程 |
四、有助于法律服务外部环境的改善 |
五、法律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有助于推动律师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准的提高 |
第二节 加入WTO对中国法律服务业带来的挑战 |
一、业务的竞争 |
二、人才的竞争 |
三、机构的竞争 |
第三节 中国法律服务业迎接机遇和挑战的对策 |
一、制度上的对策 |
二、管理上的对策 |
三、机构上的对策 |
四、律师行业管理的对策 |
五、发挥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管理中的基础作用 |
第五章 我国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方向 |
第一节 我国法律服务业的产业化 |
一、推进我国法律服务产业化的理论依据 |
二、加快我国法律服务产业化的客观要求 |
三、实现我国法律服务产业化的目标展望 |
四、促进我国法律服务产业化的政策取向 |
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的整合与规模化 |
一、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基本理念和原则 |
二、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扩展 |
三、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并 |
四、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建立 |
五、中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作 |
六、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
第三节 我国律师制度的创新 |
一、关于法律制度的完善 |
二、关于律师业监管理念问题 |
三、关于律师管理体制问题 |
第六章 结论——关于中国加入WTO后法律服务制度完善的建议 |
第一节 中国加入WTO后法律服务制度调整的必要性 |
一、中国法律服务规则的现状 |
二、中国法律服务规则调整的意义 |
三、中国法律服务规则调整的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加入WTO后法律服务制度调整的主要内容 |
一、调整外国法律服务业的市场准入 |
二、调整本国法律服务的市场规则 |
第三节 《律师法》中存在的问题与调整 |
一、关于律师资格的取得条件 |
二、扩大律师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
三、加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四、改革律师收费制度 |
五、建立新的律师惩戒制度 |
第四节 《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则的调整 |
一、《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对于法律服务的意义 |
二、与人身权保障相关规则的调整 |
三、保障依法获取证据规则的调整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后记 |
(10)进一步开放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进一步开放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必要性 |
(一) 入世后的中国经济要求中国的法律服务必须同步全球化: |
(二) 中国律师的现有水准尚难以充分满足经济发展对法律服务的需求: |
1、律师事务所规模偏小, 绝大多数在二十至三十人以下。 |
2、业务单一。 |
3、涉外业务能力有限。 |
4、尚未建立起团队协作精神, 缺乏系统的培训律师规划。 |
5、中国律师的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尚未全面建立, 这也在 |
(三) 中国律师不可能以限制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而得到外国律师的市场份额: |
(四) 进一步开放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益处: |
1、可以直接满足外国投资者的法律服务需要, 改善国家的经济环境, 进一步提高中国市场对外国资本的吸引力。 |
2、有助于中国律师事务所学习和借鉴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先进法律服务和管理经验, 缩短中国律师的国际化进程。 |
3、增加政府税收收入, 促进就业。 |
二、对否定进一步开放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主要理由的分析 |
三、进一步开放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几点建议 |
(一) 渐进式的开放试点: |
(二) 局部式开放试点: |
(三) 允许中外合营或合伙的律师事务所介入金融和商业法律服务, 但禁止其从事诉讼 (含刑事辩护) 业务: |
(四) 规定中外合营或合伙律师事务所中外国与中国律师的比例: |
(五) 适时开放外国律师参加司法考试取得中国律师资格: |
四、进行扩大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的试点项目不违反W T O原则 |
(一) 试点项目符合中国加入WTO的承诺: |
1、最惠国原则。 |
2、市场准入。 |
3、国民待遇。 |
(二) 试点项目不违反最惠国原则: |
(三) 试点项目不会给市场准入设置数量壁垒: |
(四) 《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W T O成员设定垄断权和专营服务提供商: |
(五) 试点项目不违反透明度原则: |
(六) 试点项目不会与中国法律冲突: |
结论 |
四、加入WTO与中国律师业发展(论文参考文献)
- [1]“一带一路”中的中国律师业发展战略研究[J]. 袁达松,刘华春,张志国. 中国司法, 2017(01)
- [2]中国律师产业实证研究——从进入壁垒切入[J]. 李国庆. 法律和社会科学, 2009(01)
- [3]国际服务贸易与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若干问题研究[D]. 董春江. 中国政法大学, 2008(09)
- [4]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研究[D]. 刘恒杉. 大连海事大学, 2008(07)
- [5]WTO框架下国际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D]. 段平刚. 西南政法大学, 2007(06)
- [6]服务贸易自由化与我国律师业的发展[J]. 耿文杰.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04)
- [7]中国律师业产业化发展及其立法完善[D]. 李本. 中国政法大学, 2006(11)
- [8]律师事务所规模化、规范化问题研究[A]. 陈宁. 律师事业与和谐社会——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 2005
- [9]中国加入WTO后法律服务及其制度研究[D]. 凌慧明. 武汉大学, 2005(05)
- [10]进一步开放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思考[J]. 宫晓冰. 中国司法, 20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