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犯罪和青少年教育

计算机犯罪和青少年教育

一、计算机犯罪与青少年教育(论文文献综述)

娜娃[1](2020)在《俄罗斯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目前计算机和电信技术几乎覆盖了社会的各个领域。这些技术服务于大众,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种新型的犯罪——网络犯罪,如今网络犯罪已经成了世界级难题。为了找到一种科学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首先对网络犯罪有深入了解,研究它的行为方式,确定它的危害本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俄罗斯在国际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在法制建设方面也逐渐与国际接轨,不断完善国内的法律体系,以《俄罗斯联邦刑法》为重点对网络犯罪进行了具体规制。但是也应该注意到,俄罗斯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起步比较晚,而且未能随着网络犯罪态势的变化及时更新,很多立法内容目前已经不能满足应对网络犯罪发展变化的需求。在网络犯罪刑法规制方面,中国和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有值得借鉴的地方。鉴于此,本文将着重分析俄罗斯当前的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状况,并通过对其他国家的比较法研究,提出完善俄罗斯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建议。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了俄罗斯联邦打击网络犯罪的法律框架。目前,在俄罗斯联邦主要依据刑法中的17个条款规定打击网络犯罪的行为,例如非法窃取网络信息、泄露个人秘密以及行业秘密、散布虚假信息以及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等。在具体罪名归类方面,俄罗斯学者认为可以从网络信息流通、信息设备管理、法律信息保护、信息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经济信息保护这五个角度对俄罗斯现有的网络犯罪刑事立法进行解读。为了对俄罗斯网络犯罪立法进行更加有针对性的研究,本文第二章详细分析了俄罗斯网络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包括刑罚制度不合理、罪名体系存在缺陷以及犯罪主体和配套制度等方面的问题。论文第三章采用比较法研究方法,分析对比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和俄罗斯的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状况。首先介绍了国际刑警组织对网络犯罪的规制,尤其是关于网络犯罪的类别。接着文章分析了西方发达国家和中国在刑事立法上对网络犯罪的规定。论文第四章在研究俄罗斯目前网络犯罪立法状况以及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对俄罗斯网络犯罪刑法规制提出五个方面的建议:完善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体系、完善犯罪主体规定、完善犯罪刑罚规定、明确相关的技术性规则以及加强全球合作。

王燕飞[2](2020)在《我国类型犯罪知识体系的反思与建构》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类型犯罪知识体系演变历经了"雏形状态""正式确立""多元发展状况""徘徊状态"四个阶段,并呈现出结构不稳、开放、依附的特点,存在着结构性缺陷、实证性与科学性不强、现实关怀不够与类型犯罪分配上不合理等问题。建构新的体系需要转变观念,突破传统的以类型犯罪概念为基点的逻辑演绎结构,不断推进基础理论发展与深入,确立类型犯罪知识体系相对独立的地位,建构科学的类型犯罪论学术学说,并尝试创立"概论专论"的结构,从而使类型犯罪知识体系更加成熟、完善。

张楚[3](2018)在《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基本构造及展开》文中指出从共同犯罪的性质,到共同犯罪的成立,到共同犯罪的量刑,共同犯罪理论抽象、复杂,因而被刑法学者喻为“刑法的绝望之章”。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达,网络犯罪逐渐从现实空间延伸到网络空间。网络空间犯罪,以及网络空间的共同犯罪成了网络犯罪的高级形态。早有学术文献对网络犯罪的生成原因、发展方向和预防机制进行过研究,但是这些研究都是从犯罪学的角度进行切入,少有学者从规范刑法学的视角来分析。以网络空间为时代背景或者研究背景,切入原有的共同犯罪理论,原有的共同犯罪理论应当如何进行适用和改良,原理背后隐藏的是基本规律,如何改造是规律背后的方法论问题。“基本构造”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原理,符合当下网络时代特色发展趋势,它决定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在研究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如何划定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确立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如何划分共犯参与人的作用,确定参与人的刑事责任大小。文章的基调奠定为“基本构造”,旨在定格原理和方法论后,对其他方面进行展开。论文总共分为七章,大约二十万字。第一章到第三章,主要探讨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的相关基本概念,以及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成立机制和成立范围,以构成要件,尤其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为最终的研究模型。第四章到第七章,主要探讨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的类型化共犯参与人及刑事责任问题。每个章节的内容如下:论文第一章主要了探讨网络空间以及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相关概念问题。本章以网络空间为中心词,比较其他相关虚拟空间的概念及内涵,框定整篇文章探讨的前提。以储存空间、网络社交空间和网络平台空间为视角,界定好网络空间的法律属性,以展开网络空间中犯罪以及共同犯罪的特殊性研究,限定论文论述过程中的网络环境和时代背景,确定共同犯罪在网络空间中异化的时代前提。最后,确立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类型,以侵犯的具体对象,探讨网络空间共同犯罪成立的现象范畴,把网络空间的共同犯罪分为“网络信息传播类共同犯罪”、“网络涉财类的共同犯罪”以及“网络秩序破坏类的共同犯罪”三类,以此来讨论有关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和网络空间共同犯罪成立范围等相关问题。论文第二章论述了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原理起点。探讨从共犯从属性与共犯独立性的对立,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斗争进行了展开探讨。这两个问题是共同犯罪理论最基本的问题,也是讨论网络空间共同犯罪基本构造的前提。前一对学说的独立,实质上是共同犯罪性质的对立,旨在研究共同犯罪中共犯人可罚性的来源和依据,后一对学说的对立,是指上是共同犯罪成立范围的对立,旨在研究共同犯罪,尤其是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由此来讨论在网络空间中,共同犯罪的范畴现象应当框定在何种范围。在网络空间的背景下,主张共犯独立性,明确以行为人个体为研究起点,将片面共犯理论引入网络空间的共同犯罪。共犯人之间的行为互动,以共犯之间的联动方式为开展,以行为人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视角。共犯人的量刑机制,以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对其他共犯人犯罪的加功程度作为量刑参考。论文第三章论述了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成立机制和基本构造,也是文章展开的内核与精髓。成立要件旨在要件要素的静态组合,基本构造旨在要件要素的动态联动。立足我国刑法通说,鉴于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特殊性,研究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要素。其中,重点研究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两个要件,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以及排除犯罪事由作为展开和交叉的内容进行讨论。讨论主观方面时,以共犯参与人的联络要素、认识要素以及意志要素作为基础,对传统刑法理论中的片面共犯理论,不作为共犯,监管职责理论进行借鉴,探讨网络空间共犯人的注意义务和回避义务。在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对共犯人行为的同向性进行研究、研究网络空间共犯人之间的行为联动机制,以目标的一致性、动机的一致性、注意义务的一致性以及犯罪利益的一致性作为统筹。论文第四章主要以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的共犯与正犯的类别划分为研究的起点,以共同犯罪理论中单一制和区别制进行切入,研究网络空间共同犯罪共犯参与人的分工问题。以共犯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在作用为起点,根据作用的主从关系确定责任划分,落实到不同类型共犯参与人的刑事责任。正犯、实行犯或者主犯,作为分工或者作用两种不同分类方法的交叉原点,对其他狭义共犯的量刑有一定的参照作用。在论述的过程中,以客观说、主观说、犯罪支配性说都学说作为贯穿,明确网络空间共同犯罪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方法:以网络共犯整体的性质,明确参与人中正犯与共犯的划分,根据共犯参与人的参与程度,确定共犯参与人的罪名适用和量刑幅度的选择。论文第五章对网络空间中的有组织犯罪和聚合型犯罪展开了研究。由于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首要分子者控制力量的孱弱性,网络空间的有组织犯罪和聚合型犯罪有逐渐靠拢的趋势。因此,组织者对组织对象的控制强度,决定着组织者对共同犯罪走向的驾驭力和指挥力,进而决定着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组织者对组织对象年龄或者身份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共犯人之间的犯意互动和行为联动。相比有组织犯罪,网络空间的聚合型犯罪具有更强的自发性和慢热性,因此,首要分子的行为方式和控制力度,直接决定着首要分子组织行为法益侵害的程度。根据首要分子对群组管理的规模程度,与其他共犯参与人的协调程度,以及策划犯罪的进展程度,确定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其他积极参加者,根据其发展下线的层级数、提供网络技术的垄断性、以及与首要分子的互动程度来确定刑事责任的大小。论文第六章,对网络空间的帮助行为,尤其是中立的帮助行为进行了展开论述。《刑法修正案(九)》的修订将网络监管者和网络技术提供者的责任规定在了不同的法条中,以相同的法定刑来加以描述。文章通过对中立帮助行为的学理分类,反观帮助行为的性质,以构建网络空间帮助行为的处罚机制。网络空间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应当搭建“消极帮助行为”与“中立帮助行为”的原理基础,结合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分类,探讨网络技术从业人员的注意义务和防范业务,对正当职业行为和正当业务行为进行辨析,根据技术支持者的身份,确定其结果回避义务的大小。在主观方面,研究网络平台提供者与相关网络犯罪实行者的同向犯意联络,根据平台提供者的身份和从业年限、受众者对网络平台的一般印象以及网站以点击量为首的客观数据为参考,反推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知晓程度。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独立,只有情节严重时才承担刑事责任,技术手段的原因替代性和网络犯罪的依赖程度,可以作为刑事责任减免的事由,页面的点击量、浏览量和转发量,可以作为行为客观危害的重要参考。论文第七章对网络空间的教唆行为进行了着重探讨。由于网络空间的广域性和虚拟性,网络空间的教唆行为多以不特定的对象以实施。以网络空间教唆对象的特殊性,对传统教唆行为的理论进行展开修正和改良: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内容,界定为犯罪或者与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当的行为,对网络空间的受众具有行为的指向性。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教唆范围,以网络平台的点击量、浏览量和转发量的有效性作为考究,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教唆强度,以教唆者对教唆受众的诱惑程度和心理强制作为考量。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教唆强度、教唆范围和教唆内容三个方面做出综合性评估。在构建量刑机制时,区分独立教唆和共犯教唆两种情形,分别适用量刑规则。网络平台受众,主要以未成年人为主的,对网络空间教唆者,应当从重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适用情形,应当理解为通过网络空间对特定的对象进行教唆,以教唆行为既遂的刑事责任作为比照,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王天裕[4](2016)在《计算机犯罪的心理分析》文中研究说明计算机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在享受这些便利成果的同时,人们也需要面对随之而来的计算机犯罪问题。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人们对计算机网络的依赖程度明显增加。本文将重点放在对计算机犯罪人及其心理的分析上。运用犯罪心理学的相关知识,剖析计算机犯罪人的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研究形成计算机犯罪心理的内在和外在的因素,找出形成计算机犯罪的一般规律。并且利用对计算机犯罪的心理分析,提出合理有效的综合防范措施。

张子昕[5](2016)在《计算机技术发展背景下的青少年计算机犯罪》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科技的进步、信息的发达,计算机技术也迅猛发展,青少年计算机犯罪也呈现强劲势头。青少年法治意识淡薄,对经济的盲目追求、好奇心的驱动、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等都推动着青少年利用计算机从事各种犯罪活动。为遏制青少年计算机犯罪的强劲势头,未来一方面要强化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建立健全有效法律体系;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计算机网络防范能力,加强社会综合治理。

于阳,张惠临[6](2015)在《英美国家与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分析与比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青少年暴力行为的增加、网络犯罪的出现,以及网络黑客、网络婚恋、网络诱骗等网络伦理问题在青少年中的突显,无不与网络问题息息相关。而与青少年网络侵害最为直接的问题就是青少年上网成瘾,这不仅导致许多青少年无法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更是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直接诱因。本文对英美国家与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发展现状和预防措施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并对英美国家与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做出相关比较。

兰迪[7](2015)在《高新科技犯罪防控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现代社会,高新科学技术的进步不仅为人类的生活带来便捷,也带来了困扰人类的高新科技犯罪现象。高新科技犯罪不同于智能犯罪,是利用高新科学技术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高新科技犯罪包括网络犯罪、生命科技犯罪、化学科技犯罪等。与一般犯罪相比,高新科技犯罪的成因比较复杂,包括技术因素、法律因素、道德因素与经济因素等。因此,必须坚持社会综合治理的基本刑事政策,全面运用技术、法律、制度、文化等手段,构建完整的高新科技犯罪防控机制,从而减少高新科技犯罪滋生的土壤,最终实现遏制高新科技犯罪态势的目标。

赵文胜[8](2014)在《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文中指出二十一世纪的竞争是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竞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将信息化提高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但是由于信息技术本身的特殊性,特别是信息无国界性的特点,在整个信息化进程中,各国均存在着巨大的信息安全风险。信息安全问题涉及到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个人安全的方方面面。适用于真实世界的传统刑法如何服务于虚拟的比特世界,如何利用刑法来保障信息安全是刑法学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信息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对信息安全的含义、信息安全的技术保障与法律保障的关系、我国刑法对信息安全的保障以及如何建立一个科学的刑事政策体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引言。在简要介绍信息安全保障的重要意义的基础上,阐述了对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进行研究的重要意义。第一,有助于促进刑事立法,为刑事立法寻找一个科学的刑事政策指导,从而防止出现犯罪化过剩和犯罪化不足的极端局面,为信息安全保障提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刑事立法之路。第二,有助于指导刑事司法,为打击信息犯罪的刑事司法活动提供理论指导,使刑法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第三,有助于繁荣刑法理论,在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探索出一条刑法适应中国虚拟社会的途径和方法,以促进传统刑法理论在信息时代的发展。第一章,信息安全概述。关于信息的概念,众说纷纭,作者认为“信息是以物质能量在时空中某一不均匀分布的整体形式所表达的物质运动状态和关于运动状态反映的属性。”这一定义较为全面地概括了信息的特征。以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为主线,可以将人类的历史进程划分为依次更迭的5个阶段:信息的原始传播时期、信息的语言传播时期、信息的文字传播时期、信息的机器传播时期、信息的电子传播时期。每一发展时期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信息安全问题。而具有现代含义的信息安全概念是在20年世纪40年代申农创立了信息论之后才被逐渐确立和发展起来的,此时的人类社会已步入了被称为信息时代的电子信息交流时代,正是在这个社会信息化的大背景下,信息安全的概念才突显出其重要性。到20世纪90年代,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信息安全的概念开始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信息安全涵盖的范围从信息的保密性,拓展到信息的完整性、信息的可用性、信息的可控性和信息的不可否认性等。我国信息安全研究经历了通信保密、计算机数据保护两个发展阶段,目前正在进入网络信息安全的研究阶段。由于互联网发展在地域上的极不平衡,信息强国对于信息弱国已经形成了“信息势差”。居于信息低位势的国家,其传统的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和军事安全)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挑战和威胁。因此,国内很多信息安全方面的专家均认为,截至目前为止,我国有网络,但没有安全的网络。尽管有分析说,我国的信息安全介于相对安全和轻度不安全之间,但实际上我国信息安全的形势十分严峻,信息安全在我国还任重道远。第二章,信息安全与刑法保障。信息与法律作为当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其关系甚为密切,两者相互影响,交互作用,并在此过程中共同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信息的安全保障是一个由技术保障、管理保障和法律保障共同构建的多层次复合体系。尽管技术和管理手段可能为信息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但它们并不是可完全信赖的灵丹妙药。希望通过技术手段对抗信息犯罪的前景将是暗淡的。因为技术手段只在有人发起新的攻击前有效,一旦运用新的攻击手段,现有的技术防范便会漏洞百出。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万无一失的安全防护系统,所有的高技术方法在它们被运用的同时,都几乎立刻遭到黑客的反击,而且,随着系统不断简化,计算机变得更加容易使用,但同时也更容易遭受黑客的攻击。因此,在信息时代,人们往往缺乏安全感,从而会加深对法律的依赖。作者在对各种因素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法律是信息安全的最佳保障的观点。同时认为,在刑法理论的研究中,固然应当关注技术因素的介入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变异的可能性,但是,刑法理论关注的是定性评价,而不是技术类型与技术等级,因此,在刑法理论的研究中,在考虑了基本技术因素的情况下,追求的是定性准确,否定性评价程度的合理,而不是过度关注技术介入的程度和技术本身的优劣程度。本章在对危害信息安全行为的种类和特征进行了归纳,并就所掌握的资料对世界各国信息安全保障的刑事法律政策进行综述的基础上,指出国际互联网的跨国界性无疑增加了各国在其主权范围内独立调整和管制网上行为的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国际互联网无法管制。各国不仅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国际合作联手打击网络犯罪行为,而且,由于出现了强烈的网络管制的社会要求,各种行之有效的网络管制法律也应运而生了。今天,从立法技术上讲,国际互联网络无法管制的神话已被打破。当然,截至于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制定出有效预防和管束黑客的法律。有鉴于此,各国都在苦思对策,除了从网络安全技术方面加以预防和缉拿黑客外,还加快制定和完善惩治黑客的立法步伐,对黑客的行为加以严格的规范。第三章,我国刑法对信息安全的保障。就刑法典的规定而言,我国刑法为信息安全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保障。这种保障主要体现在刑法对危害信息系统的可靠性、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不可抵赖性的行为根据现实需要进行了犯罪化处理。具体到计算机网络而言,刑法从网络的硬件环境到软件环境均提供了相应的保护。当然,这种保护还有一定的缺陷,本章对以下5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网络行为的犯罪化进行了考查。1、网络黑客,泛指一切未经他人允许或授权而侵入其计算机系统的人。对于网络黑客应采取区别对待黑客的刑事政策,普遍实行“思想教育在前,法律制裁在后”的方针,加大对犯罪黑客的打击力度,坚决取缔黑客组织。2、网络色情,是指通过网络传送色情信息的一种行为和现象。由于我国没有色情犯罪,只有淫秽物品犯罪,因此,对于没有达到淫秽标准的网络色情的传播,刑法应保持谦抑性。与网络色情相对应的有网络性犯罪,它是指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与性有关的间接、直接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应加强司法合作,加大打击力度。3、信息冗余,是指信息源包含了除了有效信息之外的信息。信息冗余具有巨大的危害性,但刑法对此并没有相应的犯罪化规定,作者认为尽管大量发送垃圾邮件的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性,但通过技术手段和其他部门法的规制完全可以对其加以控制,目前没有将其纳入到刑法制裁的必要。4、信息欺诈,是指通过互联网工、手机或其他途径,发布虚假信息,以骗取受害人的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的行为。信息欺诈是传统诈骗在网络时代的新发展,目前的打击重点不是创制新的罪名,而是强化侦查技术,提高破案率。5、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同时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网络隐私权脱胎于传统隐私权,但同时也具有新的特点。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几乎是一片空白,现阶段,网络隐私权遭到侵害适用解决名誉侵权的法律条款,这种解决方式自然是不妥当的。这种间接保护方式不仅在诉讼上不方便,也不利于受害人寻求司法保护。立法者应对侵犯电子邮件和个人数据的行为进行犯罪化,以维护网络的安全和秩序。第四章,建立一个科学的保障信息安全的刑事政策体系。在肯定传统刑法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正视网络虚拟空间中出现的新问题,正如美国有的学者所指出,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网络成为一种新型交互方式的时候,计算机犯罪就开始露头。然而试图将现存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加变动地扩展到虚拟空间,却被证明是不成功的。刑事立法的困境主要表现在:刑法规则和理论整体上受到挑战;法益保护的范围不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某些刑事立法与社会现实失调。对此,本文提出刑事立法的出路在于:1、刑法对危害信息安全的行为覆盖面偏窄,需要予以适当扩大;2、犯罪构成的设计不合理,需要增加法人犯罪和过失犯罪;3、刑罚设置不合理,应当增设资格刑;4、对罪行轻微者可创设社区处遇制度;5、建议增加计算机渎职犯罪;6、建议修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7、建议增设盗窃计算机数据罪;8、建议将窃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事司法的困境主要表现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网站交易违禁品和犯罪信息的管理问题、刑事案件管辖问题。对此,本文提出刑事司法的出路在于:1、提高证据的收集、鉴别能力;2、建立合理的刑事法律解释体系;3、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的刑事管辖权的确立。本文最后就我国进入信息社会后的立法需求、立法现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信息安全立法应遵循:效益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吸收借鉴原则、适度超前原则和协调原则,制订信息安全统一法,运用多方面的社会手段对信息安全进行必要的维护,加强对网络系统运作的规范,并强化执罚责任追究制度。

孔颖丽[9](2014)在《论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治理》文中认为21世纪的人类社会已进入网络时代,在这个信息社会里,网络给公众提供了快捷高效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模式。但网络在给我们带来种种便利的同时,也如“潘多拉的魔盒”般打开了黑暗的一面,网络犯罪便也应运而生。且值得一提的是,青少年受网络负面因素的影响之深尤为明显,不断扩大的青少年网络犯罪已成为了社会的一大难题。从未来人才的培养以及法治社会的构建角度出发,确有必要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做到有效地预防和治理青少年网络犯罪,从而创造一个绿色的网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本篇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概述。该部分首先明确了网络犯罪的定义;然后在此基础上讨论了青少年网络犯罪概念;最后总结了当前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现状。第二部分,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剖析:本部分从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个方面分别分析造成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内部因素从青少年自身的生理特性和心理特征两个层面对其网络犯罪的原因进行探讨;外部因素分别从经济、文化和道德三个方面来深入分析。笔者认为网络犯罪“低成本、高收益”的所带来的经济动力,“黑客文化”对青少年群体的误导以及网络道德素质的不完善都是造成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外部原因。第三部分,阐述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治理现状。本部分从四个方面展开:一是从各方治理主体对青少年网络依赖的认识分歧来探讨当前治理措施存在的漏洞;二是从网络安全防范能力角度分析治理现状,指出我国缺乏计算机技术自主创新能力,网络安全管理不完善以及网民的安全意识不强是网络犯罪治理的不足之处;三是从网吧角度来分析治理现状存在的障碍;四是分析关于青少年网络犯罪治理的相关现行立法及其缺陷。第四部分,提出对青少年网络犯罪治理措施的完善建议。青少年网络犯罪治理应当从青少年网瘾防控、网络安全防范、社会治理、相关立法四个方面进行。青少年网瘾防控方面,要培养青少年多样化的兴趣爱好,减少网络依赖性,同时也要建设青少年网络爱好的正向引导机制。网络安全防范方面,要加强网络安全技术水平,提高网络行政管理能力和网民安全防范意识;社会管理方面,要加大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以及网络文化建设,建立“三位一体”的教育防范体系,加强对网吧的监管力度,净化网络环境;立法方面要制定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立法,并修改和完善刑法中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条文。

张元秋[10](2010)在《论青少年网络犯罪及其治理对策》文中提出21世纪人类文明进入了网络信息时代,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负面影响,尤其是青少年网络犯罪已成为全世界共同面对的难题。如何汲取经验教训、兴利除弊,准确把握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以便构建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有效预防和制止青少年网络犯罪问题是本文试图解决的问题。本篇论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青少年网络犯罪概述。在这一章中,首先详细论述了网络犯罪的概念演进,从犯罪、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三个概念在国际、国内法学界的争鸣中进行综合分析,在第二节中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在第三节中从六个方面来分析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现状:一侵犯信息安全的网络犯罪不断增多;二财产型犯罪发案比例持续上升;三网络引发的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日益增多;四犯罪手段花样繁多;五反动腐朽的思想文化得到传播;六犯罪地域覆盖面广、案发数量呈多发态势。针对当前青少年网络犯罪现状,从犯罪主体年龄、犯罪手法、犯罪行为特征、犯罪目的以及侵害对象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了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特征。第二章,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剖析。这部分涉及到青少年实施网络犯罪包含的两大主客观原因,包括主观的个体因素和客观的社会因素两个方面。在第一节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个体因素分析中,分别从生理、心理和伦理道德三个层面来进行探讨,并特别指出青少年生理因素在网络上呈现出的接受快、易沉溺和自控能力差三个特点,在心理因素的分析中援引美国匹兹堡大学心理学教授金伯利·杨格和心理学家埃里克森对青少年心理的研究成果,指出了实施网络犯罪的青少年在心理上存在着“同一性与角色混乱”冲突的现实和青少年群体的传统道德伦理观念在网络虚拟情境遮蔽下发生的改变。第二节,从家庭、学校、社会化以及法制四个方面来深入剖析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社会因素,在家庭因素中指出了家长在对孩子网络教育上三方面的重要缺失,在对学校因素的分析中,阐明了当前学校教育和体制方面的不足对青少年网络犯罪心理的影响,在社会化因素上重点围绕当前网络环境存在的问题,指出了缺失监管或监管不到位是导致当前网络环境不健康的重要原因。最后指出了法制缺位因素给预防和打击青少年网络犯罪带来的不利影响,分析了我国现行刑法在计算机犯罪规定上存在的不足。第三章,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这一章包括了国外和国内在防范和打击网络犯罪的立法情况。首先在第一节介绍和分析了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网络犯罪立法的历史沿革,同时对国际社会控制网络犯罪以及其他形式的计算机滥用行为而通过的《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进行了介绍,并从四个方面指出了国外关于计算机安全与犯罪的法律包含的共性内容:禁止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工作的行为;禁止利用计算机实施贪污或者欺诈行为;禁止施放破坏性计算机程序,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禁止非授权进入计算机系统窥探他人信息的行为。同时总结出了国外计算机网络犯罪立法适用范围相对宽泛的特点。第二节重点对我国计算机及网络立法情况进行了分析介绍,从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第一次提到电子信息相关内容,到2000年我国人大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说明了我国计算机及网络犯罪方面立法体系的完善。针对当前频发的网络犯罪案件,从四个方面指出了我国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包括:对计算机犯罪的量刑上过轻;刑法中缺少青少年网络犯罪的规定;刑法没有规定过失实行的计算机犯罪罪名以及“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信息系统”的范围规定过窄等。第四章,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治理措施。在这一章的开始部分首先介绍了国外防范和打击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并强调对青少年网络犯罪问题的治理要坚持多措并举、齐抓共管的根本原则,作为本文对防范和打击青少年网络犯罪问题而采取的治理措施的论述基础。在第一节中,本文主张从加强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入手搞好预防,并从加强网络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制观念;加强网络伦理教育和积极引导青少年形成健康的网络心理三个方面进行教育引导。在加强青少年网络伦理教育时还特别指出了新型网络伦理观念与传统道德观念的区别,强调在加网络道德伦理教育的具体操作过程中要重点做好的三个方面的基础性工作,以达到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增强青少年网络伦理道德观念的目标。第二节主要是说明要从立法上完善网络管理法制,并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分别提出了补充完善的立法建议,从四个方面来操作:一是在刑法中增加网络犯罪的罪名数;二是增加刑罚的种类。三是扩大网络犯罪主体打击范围;四是扩大计算机及其网络犯罪证据的收集方式和认定范围,在对实体法的完善上重点提出了社会矫正制度的立法构想,强调选择采用社区矫正制度可以使网络犯罪的青少年既完全的控制在正常伦理社会中,同时又能实现对其惩戒的目的。第三节主要从采取完善网络技术规范、加强对互联网和网吧管理等举措净化网络环境,并以此来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问题的发生。

二、计算机犯罪与青少年教育(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计算机犯罪与青少年教育(论文提纲范文)

(1)俄罗斯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二、研究目的
    三、研究综述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俄罗斯网络犯罪刑法规制概述
    1.1 俄罗斯网络犯罪概述
        1.1.1 网络犯罪的概念
        1.1.2 俄罗斯网络犯罪的现状
    1.2 俄罗斯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
        1.2.1 联邦法律关于网络犯罪的罪名规定
        1.2.2 纯正的网络犯罪和不纯正的网络犯罪
第二章 俄罗斯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问题
    2.1 网络犯罪刑罚制度不合理
        2.1.1 处罚力度与犯罪获利不成比例
        2.1.2 刑罚种类比较单一
    2.2 网络犯罪罪名体系存在缺陷
    2.3 犯罪主体规定不完善
        2.3.1 缺乏对单位犯罪的规定
        2.3.2 缺乏对青少年犯罪的规定
    2.4 缺少配套的网络犯罪法律规制
第三章 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比较研究
    3.1 国际刑警组织对网络犯罪的规制
    3.2 美国对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制
    3.3 英国对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制
    3.4 德国对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制
    3.5 中国对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制
    3.6 对域外网络犯罪法律规制的评析
第四章 完善网络犯罪刑事规制的建议
    4.1 建立健全网络犯罪的法律体系
    4.2 完善网络犯罪的犯罪主体规定
        4.2.1 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
        4.2.2 增加青少年犯罪的规定
    4.3 完善网络犯罪的刑罚规定
        4.3.1 提高网络犯罪的处罚力度
        4.3.2 推进刑罚种类的多元化建设
    4.4 明确网络犯罪的技术性规则
    4.5 加强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论文致谢

(2)我国类型犯罪知识体系的反思与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典型分析:概况与特点
    (一)代表性教科书及整体情况
    (二)演变概况
        1.雏形状态。
        2.正式确立。
        3.多元发展状况。
        4.徘徊状态。
    (三)呈现的特点
二、整体考量:主要问题
    (一)类型犯罪论的定位问题
    (二)类型犯罪知识体系的知识内容问题
    (三)类型犯罪知识体系对现实犯罪现象关怀问题
三、创新发展:重构体系
    (一)对类型犯罪知识体系基本问题的理论反思
    (二)类型犯罪知识体系革新的基本架构

(3)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基本构造及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目的
    二、研究综述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四、研究方法和研究创新
第一章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概述
    第一节 网络时代的立法流变与理论发展
        一、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理论流变和发展概述
        二、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时代背景及学说分流
    第二节 网络空间及相关概念的法律释义
        一、储存空间的法律属性及法律保护
        二、网络社交空间的法律本质及内涵释义
        三、网络平台空间的法律含义及外延扩展
    第三节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概念、类别和特点
        一、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概念与类别
        二、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犯罪特征
    本章小结
第二章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理论的原理起点
    第一节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性质的原理起点
        一、共犯从属性学说与独立性学说的对立与统一
        二、网络空间中共同犯罪性质的原理起点
    第二节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范围的原理起点
        一、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对立之实质
        二、网络空间中共同犯罪成立范围的原理起点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成立机制和基本构造
    第一节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成立机制
        一、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二、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成立机制及其运用
    第二节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共同犯意及其内核
        一、网络空间中共同犯意之要素组成
        二、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共犯人的联络因素
        三、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共犯人的认识因素
        四、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共犯人的意志因素
    第三节 网络空间中共同犯罪共同行为及其展开
        一、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共犯人行为的同向性研究
        二、网络空间共同犯罪共犯人的行为联动
    本章小结
第四章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正犯与共犯
    第一节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共犯与正犯的划分
        一、共同犯罪共犯人分类概述
        二、观点导入:单一制与区别制的对立与区别
        三、现象变异: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共犯正犯化的趋势
        四、网络空间共同犯罪共犯人分工的研究思路
    第二节 网络空间中共同犯罪实行犯研究
        一、实行犯的标准划定的学说梳理
        二、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实行犯的标准划定的方法确立
        三、网络空间实行犯的类别
    本章小结
第五章 网络空间有组织犯罪和聚合型犯罪研究
    第一节 网络空间的有组织犯罪概述
        一、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有组织犯罪的特点研究
        二、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组织犯的认识错误研究
    第二节 网络空间的聚合型犯罪概述
        一、网络空间聚合型犯罪的实施过程
        二、网络空间聚合型犯罪的特点
        三、聚合类犯罪发起者与共同犯罪组织犯的区别
    第三节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首要分子行为方式和控制强度
        一、首要分子组织行为类型与方式的学说梳理
        二、网络空间犯罪首要分子行为强度分析
    第四节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重要参加人的刑事责任
        一、网络空间共同犯罪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二、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本章小结
第六章 网络空间犯罪帮助行为研究
    第一节 网络空间犯罪帮助行为的方式和特点
        一、网络空间犯罪帮助行为概述
        二、网络空间帮助行为的行为方式和学理分类
        三、网络空间中帮助行为的特点
    第二节 网络空间犯罪帮助行为的性质评析与处罚机制
        一、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帮助犯的理论误读
        二、帮助行为的类型列举与性质评析
        三、网络空间帮助行为的处罚机制
    第三节 网络空间犯罪帮助行为的论证原理和理论构建
        一、网络空间帮助行为的论证原理
        二、网络空间帮助行为的理论构建
    本章小结
第七章 网络空间共犯中教唆行为研究
    第一节 教唆行为与网络空间的教唆行为
        一、法典中“教唆”行为的词义梳理
        二、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联动机制与成立机制
    第二节 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内涵及展开
        一、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内容探究
        二、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方式及展开
        三、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强度研究
        四、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对象和范围考究
    第三节 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适用及改良
        一、“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在网络空间语境下的适用
        二、“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在网络空间语境下的理解和适用
        三、“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在网络空间语境下的适用与改良
    本章小结
参考文献
后记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6)英美国家与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分析与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一、英美国家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发展现状和预防措施
    (一) 英美国家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发展现状
    (二) 英美国家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措施
二、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发展现状和预防措施
    (一) 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发展现状
    (二) 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措施
        1. 加大青少年网络思想教育的工作力度
        2. 建立健全的网络法律体系
        3. 建立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技术预防体系
三、英美国家与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比较

(7)高新科技犯罪防控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高新科技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一)高新科技犯罪的概念
    (二)高新科技犯罪的特征
        1.多元化
        2.低龄化
        3.扩大化
        4.组织化
        5.无意识化
二、高新科技犯罪的分类
    (一)网络犯罪
    (二)生命科技犯罪
    (三)化学科技犯罪
        1.化学毒品犯罪
        2.化学恐怖袭击犯罪
    (四)其他高新科技犯罪
        1.窃听窃录犯罪
        2.电信犯罪
三、高新科技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技术原因
        1.技术的发展为高新科技犯罪提供了条件
        2.技术的缺陷为犯罪分子构建了温床
    (二)法律原因
        1.我国刑事立法缺陷问题
        2.我国的刑事侦查问题
    (三)道德原因
        1.计算机网络领域的伦理道德问题
        2.生命科学技术领域内伦理道德问题
    (四)经济原因
四、高新科技犯罪的防治对策
    (一)加快科技进步,坚持科技制罪
        1.完善防御技术
        2.提升侦查技术
    (二)建立专门机构,培养专业人才
    (三)健全法律制度,严密刑事法网
    (四)强化科技伦理,树立良好风尚

(8)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信息安全概述
    第一节 信息概述
        一、信息的概念及特征
        二、信息的分类
        三、信息的作用
        四、信息传播的历史
    第二节 信息安全的的概念和内容
        一、信息安全的历史发展
        二、信息安全的概念
    第三节 我国的信息安全概况
        一、我国的信息安全现状
        二、我国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
        三、我国解决信息安全问题的思维模式
第二章 信息安全与刑法保障
    第一节 信息与法律的关系
        一、信息系统对法律的影响
        二、法律对信息系统的反作用
    第二节 法律在信息安全体系中的作用
        一、信息安全体系的层次结构
        二、法律是信息安全的最佳保障
    第三节 信息安全感的缺失与刑法需求
        一、信息时代不安全感产生的主要原因
        二、对信息时代刑法需求的考查
    第四节 危害信息安全行为的种类及特征
        一、危害信息安全行为的种类
        二、危害信息安全行为的特征
    第五节 各国信息安全保障的刑事法律政策概述
        一、国际社会刑事立法进程概述
        二、美国政府保障信息安全的刑事法律政策
        三、欧盟各国保障信息安全的刑事法律政策
        四、其他国家信息安全的刑事法律政策
第三章 我国刑法对信息安全的保障
    第一节 我国刑法对信息安全的保障体系
        一、对信息系统可靠性的保护
        二、对信息系统保密性的保护
        三、对信息系统完整性的保护
        四、对信息系统可用性的保护
    第二节 对几种网络危害行为犯罪化的刑法考查
        一、网络黑客
        二、网络色情
        三、信息冗余
        四、信息欺诈
        五、网络隐私权
第四章 建立一个科学的保障信息安全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体系
    第一节 信息安全保障中的刑事立法的困境与出路
        一、刑事立法的困境
        二、刑事立法的出路
    第二节 信息安全保障中的刑事司法的困境与出路
        一、刑事司法的困境
        二、刑事司法的出路
    第三节 有关信息安全的立法建议
        一、信息社会的立法需求
        二、我国信息安全的立法现状
        三、信息安全的立法原则
        四、加强我国信息安全的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后记

(9)论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青少年网络犯罪概述
    (一) 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概念
        1. 网络犯罪
        2. 网络犯罪主体的年龄构成
        3. 青少年网络犯罪
    (二) 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特征
        1. 高智能性
        2. 犯罪动机复杂
        3. 社会危害性严重
    (三) 青少年网络犯罪现状
        1. 低龄化趋势明显
        2. 犯罪主体多元化
        3. 新的犯罪手法不断涌现
二、 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 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内部因素
        1. 生理因素
        2. 心理因素
    (二) 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外部因素
        1. 经济因素
        2. 文化因素
        3. 道德因素
三、 青少年网络犯罪治理现状
    (一) 对青少年网络依赖的认识分歧
        1. 家庭
        2. 学校
        3. 执法机构
        4. 网络营运商和软件开发商
    (二) 网络安全防范能力薄弱
        1. 缺乏自主的网络软件和创新技术
        2. 网络信息系统管理具有复杂性
        3. 网络安全意识淡薄
    (三) 网吧监管力度不足
    (四) 立法不够完善
        1. 网络犯罪法律法规不具有系统性
        2. 关于网络环境下青少年保护的条文不完整,操作性不强
四、 青少年网络犯罪治理措施的完善
    (一) 建立青少年网瘾防控机制
        1. 培养多样化兴趣爱好,减少网络依赖性
        2. 建设青少年网络爱好的正向引导机制
    (二) 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1. 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的建设
        2. 提高网络安全行政管理能力
        3. 提高网民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
    (三) 加大社会治理的力度
        1. 加强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
        2. 加强网络文化建设
        3. 构建“三位一体”的社会教育防范体系
        4. 增加对网吧的监管力度,净化网络环境
    (四) 完善青少年网络犯罪相关立法
        1. 制定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法律
        2. 完善刑法相关条文
参考文献

(10)论青少年网络犯罪及其治理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青少年网络犯罪概述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概念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现状
    四、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特点
第二章 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剖析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个体因素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社会因素
第三章 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一、国外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第四章 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治理措施
    一、加强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
    二、完善网络管理法制
    三、积极净化网络环境
结论
参考文献
注释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后记

四、计算机犯罪与青少年教育(论文参考文献)

  • [1]俄罗斯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研究[D]. 娜娃. 北京邮电大学, 2020(05)
  • [2]我国类型犯罪知识体系的反思与建构[J]. 王燕飞.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0(02)
  • [3]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基本构造及展开[D]. 张楚.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4]计算机犯罪的心理分析[J]. 王天裕. 法制与社会, 2016(31)
  • [5]计算机技术发展背景下的青少年计算机犯罪[J]. 张子昕. 公民与法(法学版), 2016(01)
  • [6]英美国家与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分析与比较[J]. 于阳,张惠临.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5(04)
  • [7]高新科技犯罪防控机制研究[J]. 兰迪.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5(01)
  • [8]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D]. 赵文胜. 武汉大学, 2014(09)
  • [9]论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治理[D]. 孔颖丽.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
  • [10]论青少年网络犯罪及其治理对策[D]. 张元秋. 吉林大学, 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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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和青少年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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