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CEPA条件大珠三角区域经济发展的策略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彭雄亮[1](2020)在《环珠江口湾区城市群形态演进与空间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城市群是全球化和市场化的产物,也是国家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空间载体。“湾区”自1990年代成为学术界区域研究对象以来,经历了由区域规划实践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发展历程。因此,在国家新一轮对外开放和国土空间整体治理的背景下,通过对环珠江口湾区城市群空间形态演进的实证研究,提炼湾区空间发展模式,对湾区城市群未来空间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基于上述研究背景与研究目的,本文将研究对象环珠江口湾区界定为广东省内珠江出海口两岸的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五座城市,再加上佛山。以六座城市为基础,本文从环珠江口湾区城市群空间演进的历程出发,围绕三个核心议题展开论述:一是经过改革开放后四十年的发展,环珠江口湾区城市群建设空间和生态空间有哪些形态特征,其相互关系发生了怎样的演变?二是推动湾区空间发展动力机制是什么,政府、市场和社会主体在空间演进过程中发挥了什么作用?三是在湾区创新发展的背景下,如何构建面向未来的湾区空间结构和模式?论文总共分为八个部分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具体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前两部分为文章概述与研究进展综述。第三部分为湾区形成的自然地理和历史人文基础,第四部分利用湾区1992-2013年多时相GIS和RS数据对湾区建设空间和生态空间的演进特征进行了实证。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基于“政府-市场-社会”三元主体视角,对推动城市群空间演进的动力机制、空间模式和治理趋势进行了分析和检验。第七部分提炼创新发展趋势下湾区空间发展模式和空间结构。最后一部分为全文的总结和展望。第一部分是导论。“湾区”概念经历了学术讨论、规划实践和国家战略三个发展阶段,“环珠江口湾区”规划实践阶段的重要概念,在国家新一轮对外开放和区域发展战略背景下,厘清空间发展的演变和规律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部分对“城市群”、“空间模式”等论文关键概念进行界定,以此提出论文的研究目标、方法和研究思路。第二部分是对城市形态演进和空间模式的研究进展展开综述,提出文本研究框架。首先,从空间认识的本源出发,梳理从空间形态到空间模式研究的演变;其次,从城市群空间发展的动力机制的研究进展来看,“政府-市场-社会”三元主体构成了我国有关空间动力研究的基本框架;最后,本文认为,空间客体包含了建设空间和生态空间的本底关系,空间治理的实质是推动空间发展的动力主体与空间客体的相互作用关系。以此,本文建立从城市群空间本底关系到空间模式的研究框架。第三部分从环珠江口湾区自然地理、以广府文化为主体的历史人文条件两个方面梳理了湾区形成的空间基础。珠江河口湾的自然地理条件演变影响了城市的形成与发展方向,以广府文化为主体,形成了开放兼容的湾区文化。第四部分利用湾区1992-2013年多时相的卫星遥感影像数据,采用紧凑度指数、分维指数、等扇分析等,揭示湾区城市空间扩展的总体特征、组织差异和方向演变。结果表明,改革开放以来,环珠江口湾区城市建设用地扩展强度总体上呈高速增长,在珠江口喇叭型地形的制约下,建设用地持续向广深、广珠两个方向高速拓展,形成A字型总体空间格局。但珠江口东西两岸扇面规模和紧凑程度上差异较大,两岸发展并不平衡。随着建设空间的拓展,水体、农田等生态服务价值最高的用地类型斑块密度变低,建设空间的“不充分”和高价值生态空间的“破碎化”同步。加上持续台风影响最大的河口湾区域大规模近岸填海造陆,珠江口生态安全面临极大压力。第五部分基于“政府-市场-社会”三元主体理论框架,进一步分析湾区空间发展的动力演变。“政府-市场-社会”主体作用力的交织推动了城市建设空间的拓展,但不同发展阶段主体的合力差异明显。在早期发展阶段,政府力和社会力以迁就市场力的方式吸引投资,造成空间利用的低效和“不充分”;到了中后期,市场力量通过与政府形成各种伙伴关系,主导了城市与区域空间的变革,加速东西两岸发展的“不平衡”。在生态空间的管治上,由于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生态空间面临碎化和安全压力。第六部分论述在国土空间整体治理趋势下,湾区未来空间逻辑转变和治理趋势。对比纽约的洲际合作治理、旧金山湾区的网络化联合治理和东京湾区的集中型治理模式,环珠江口湾区有充足的平原腹地实现东西岸均衡治理。因此,湾区未来空间治理重点转向对建设空间的柔性引导和生态空间的韧性管治,并建立以政府主体为主导,融合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三元协商机制。第七部分探讨创新经济发展背景下的环珠江口湾区空间模式和结构。以政府力量为主导的国家科学平台建设形成新的创新城市节点,在基础科学研究的引导下,有能力改变传统“核心-边缘”城市体系下“中心城区研发与服务——城市节点产业服务——高新园区技术转化”的单向关系,朝着以“科学创新节点基础科学研究”为原点的新型节点簇群空间模式转变。因此,本文认为,未来创新湾区将逐渐形成“两脊三湾链”的空间结构。以广州-东莞-深圳形成的创新发展主轴和以广州-中山-珠海为次轴成为政府推动空间均衡发展的的关键。另一方面,内湾地区应实行更为严格的生态空间的管治与修复,科学创新城市节点应合理控制组团规模,并通过并通过快速交通设施走廊进行连接,在空间上形成“珠链”式布局;内湾增强发展韧性,主湾强化协同机制,外湾培育增长中心,构建生态与经济交织的网络化格局。第八部分为结论与展望。指出论文主要的结论、创新点及存在的不足之处,展望今后进一步研究的努力方向。本文在以下几个方面尝试了创新:(1)从环珠江口湾区空间的自然环境特征出发,分析自然环境和生态安全与城市群建设空间的本底关系和影响特征,改进了以往空间模式研究中“重城市轻生态”的局限。空间形态研究源于对城市建设空间分析与规律总结,因此有关城市空间形态的研究多用于描述单个城市的建设空间特征。考虑到环珠江口湾区城市建设空间占总用地面积的32%以上,本文运用地理信息技术GIS和遥感技术RS,通过定量分析分析河口湾的自然地理和生态特征,探讨湾区城市建设空间与生态空间形态的本底关系。一是建设空间的不充分与水面、农田等高生态价值的斑块破碎化同步。二是自然地理环境影响了东西岸发展的不平衡,由于东岸地质条件更为稳定,更适宜市场力的投资建设行为。三是通过近岸填海的演变和台风灾害的核密度分析,揭示湾区开发的生态安全压力。最后,基于建设空间和生态空间的关系,本文提出“珠链”式空间布局模式,建设可持续发展的湾区。(2)以往有关空间发展的动力主体研究对象多为政府和市场,本文尝试引入社群概念,对社会主体在湾区城市空间作用机制进行研究。“政府-市场-社会”三元主体的分析视角是学术界较为公认的动力机制分析方法,但在以往的研究中,社会主体往往并不直接作用于城市空间建设,因此相关研究多集中于政府主体和市场主体的关系。本文引入社群理念,对改革开放以来湾区空间发展的分阶段进行合力模型分析,认为早期湾区在自下而上的发展过程,血缘型和地缘型社群在空间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纽带”作用;在中期以后,则形成了路径依赖的“锚定”作用,成为湾区经济转型的主要障碍之一;在创新经济发展中,则为创新和创业提供了低成本的“容错”空间。社会主体对湾区城市建设空间的影响经历了直接影响,逐渐后退到间接影响,再到半直接影响的过程。社会主体的影响力随着时代演变表明,建立在血源和地缘基础上的乡村社群随着城市空间发展被进一步强化,外来人口融入湾区并逐渐形成业缘型和友缘型社群,逐渐成为创新的源泉,日益庞大的中等收入阶层为湾区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因此,本文对于社会主体作用的实证分析,弥补了以往湾区研究中对社会力作用机制的不足,并为未来建立政府引导下的三元协商治理机制提供理论基础。(3)在创新发展的时代趋势下,基于政府、市场和社会主体的空间模式的转变趋势,提出建立以“两脊”+“三道湾链”的湾区空间结构。本文通过梳理环珠江口湾区空间模式演变历程发现,环珠江口湾区经历了点状生长、点轴发展、双核轴带到多元网络的演变过程,在空间表征上与国内外城市群有很大共性。但通过分析空间模式背后的动力机制,本文认为,其他城市群雏形阶段的点状生长大多是由政府或市场力量推动,而在湾区,由分散化的社会主体影响下的生长“点”,并没有成长成为城镇。在长期激烈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广深双核轴带结构,孕育了大量的创新型企业。政府权力空间在珠江口两岸的均衡布局,有能力在未来西岸地区发展中起到更为关键的推动作用。因此,本文提出以珠江口为中心,创新性提出构建三道“湾链”的圈层式空间结构。内湾地区打造以国家科学平台为基础的功能区,通过“珠链”式开发,避免对珠江口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主湾则强化中心城区的现代服务能力;外湾地区着眼于区域均衡发展。
荆洪文[2](2019)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文中指出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开始研究香港、澳门回归后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如何在一国的前提下处理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既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法治问题。随着2009年《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区、一带一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调发展等作为国家战略的区域政策反复覆盖粤港澳地区,其中最直接覆盖粤港澳的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除了区域政策的制定实施,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内地、香港、澳门之间签署CEPA及附件,粤港澳之间联席会议的定期召开和合作协议的不断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将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等等变化,为粤港澳大湾区解决区际法律冲突,进而逐步实现区域法治一体化提供了环境和土壤。粤港澳大湾区不同于粤港澳地区,湾区作为一个区域是一个整体,是国家把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一个国家战略安排。在这种背景下,应当结合区域一体化的理论,深入研究粤港澳大湾区内不同法域的法治状况,建构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寻找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有效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湾区的逻辑起点是区域,是区域的一种特殊形态。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是区域一体化的理论。伴随着区域主义和新区域主义的发展,以巴拉萨为代表的区域一体化理论模型最值得粤港澳大湾区借鉴。区域一体化主要是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在这一过程当中,区域法治而不是区域法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因为单纯的区域法律制度不足以支撑和解决区域一体化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问题。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指粤港澳三地法治从开始合作到最终融合的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各个部分发生的变化,并向新整体特征演化的阶段性的过程或者状态。在这里,法治一体化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融合才是一体化,一体是目标,化是过程或者状态。这个过程或者状态是分阶段的,每一阶段都会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都可以概括为一个模式化的理想类型。借鉴巴拉萨关于区域一体化的阶段和表现形式的论述方式,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可分为区际法律合作、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统一区域法律标准以及区际法律融合四个阶段。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对区域法治一体化理论的具体化。区域与法治的概念自洽性来源于中央和地方的分权,这种分权不是主权的分割而是治权的让渡。治权让渡的是限于存在一定外部性的公共产品上的治权。香港、澳门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围绕这些公共产品所进行的合作、分配与调整,既是法治一体化的重要内容,也不会影响港澳的高度自治和司法独立。借鉴涵洞的原理,在维护现有文明和一国两制现状的基础上,实现法治交融,平衡各种力量,逐步实现法治一体化是现实选择。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需要路径。在路径的选择上,应当以软法为主,硬法为辅。在硬法路径、软法路径、行政区划调整以及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中,可以依照一定的选择方法,排除松散型法制协调、区域共同规章、赋予法律效力的行政协议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区域政策、区域协议、区域示范法、区域判例法和区域立法,可以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主要路径。我国区域法治丰富的实践证明,区域政策和区域协议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不是一个需要讨论是否可行的问题。作为法治一体化路径,区域政策群、具备区域法治特征是对区域政策形式和内容的要求,而区域政策和区域法律之间的角色交互与相互实现,也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法治化的重要考量因素。区域协议可分为区域行政协议、区域司法协议和区域民事协议三种类型,其法律效力及等级、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各有不同。在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和区域判例法是推进法治一体化的重要路径。在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全面管治权理论的背景下,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粤港澳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以及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示范法相匹配等因素为区域示范法发挥作用提供了可能。在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的链条中,制定区域实体法示范法有利于根据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化解部分区际法律纠纷,减少区际法律冲突。判例法模式分为英美判例法模式、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指导性案例模式和专门法院判例模式。在这四种模式之外,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探索建立区域判例法。区域判例法是通过对区域内判例或案例一定形式的确认,使判例或案例背后所体现的法律规则、原则或者解释,成为指导区域内各法院审判案件时统一适用的标准和要求。区域判例法可分为元判例和共通例,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并为粤港澳共同遵循。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区域立法具有宪法和授权立法的依据。可供粤港澳大湾区选择的区域立法模式主要有国家统一立法、区域合作立法、区域认可立法、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和区域单边立法。
喻凯[3](2019)在《府际关系视角下的粤港澳大湾区协同治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随着规划纲要的公布迈入了正式的轨道。在大湾区的建设过程中,如何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发挥粤港澳三地的优势,从而推进内地城市与港澳的深度合作,使香港、澳门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相结合则成为了关键。本文从粤港澳合作的源头开始追溯,从小珠三角到大珠三角,从泛珠三角再到粤港澳大湾区,即是粤港澳合作从城市群的时代迈向了湾区的时代。大湾区的发展关键在于粤港澳三地的协同,而政府是当前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体力量。本文基于“府际关系”“协同治理”和“网络化治理”理论构建了一个动静态相结合的研究路径,从府际的竞合关系与博弈状态入手,对于当前粤港澳大湾区协同治理的形成逻辑以及发展困境进行了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的梳理,并对于国际纽约、旧金山、东京三大湾区的协同治理经验进行了总结。本文提出在顶层设计层面要努力构建大湾区的区域治理协同机制和网络型的府际生态模式;在组织运作层面要重视利用制度协同与政策融合的组合优势,完善建立社会治理的多方参与机制;在技术实施方面要加快完善大湾区网状基础设施的建设,搭建湾区的电子化政务服务系统,从而推进大湾区的区域协同一体化建设。
王小彬[4](2018)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推进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分工日益深化,多边贸易谈判受阻,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形式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这种国际竞争在单个国家层面主要表现为发达地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和城市群的形成。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增长动力疲软,各经济体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应对这种全球化下的新形势,中国积极谋划新一轮深化国内改革和积极开展对外开放的经济发展布局,先后打出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内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政府职能变革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等组合拳。但是,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中,当前所面临的国际经济和国际政治关系压力前所未有,这些战略的实施充满艰辛和挑战。本文对“一带一路”倡议下粤港澳经济一体化问题的研究,在坚持“争夺开放的国际市场与开发国内潜在市场并重是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的思想认识下,基于国际经济一体化理论、经济发展理论以及新经济地理等理论启示,本文对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相关经济效应等问题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并对其运行机理进行深入地探讨。具体而言,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包含前两章内容,主要对本文既有的研究成果以及思想渊源进行总结梳理,一方面总结提炼相关借鉴意义,构建本文的分析框架,另一方面为后文的分析打下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包括第三章和第四章,主要基于历史发展进程从空间视角,对粤港澳地区在“一带一路”沿线的经济发展潜力以及区域内空间城市体系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包括第五章和第六章,是从产业和金融两个角度分别对粤港澳区域一体化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即第七章,利用中心—外围模型主要以广东省内城市为主体,透视空间一体化的辐射效应和社会效应,而如何在粤港澳区域释放和激发这种辐射效应,正是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推进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的本质。回首历史,中国独特经济发展模式的形成与演化和粤港澳地区的经济合作历程是密切相关的,粤港澳地区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是中国内地与世界经济接触的开端和窗口,是连接国内经济和外部经济体系的通道和平台。在新时期,推动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符合中国突破经济发展桎梏,实现经济转型和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增长极的粤港澳地区进一步实现经济一体化发展,通过内部和外部要素的重新组合配置,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相互融合的产业集聚和分工格局以及城市结构体系,在更高层次和内涵上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历史进行重新演绎,这对未来中国经济发展而言意义深远。对粤港澳经济一体化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用粤港澳区域经济发展的现实问题来研究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问题。
左连村,陈伟光,肖红[5](2013)在《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围绕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一中心展开分析。全文共分六个的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指出区域合作对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作用;第二至第五部分从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战略性新兴产业、低碳经济以及科技创新等四个方面分别论述泛珠三角应重点进行合作的领域;第六部分说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以及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应具有的政策措施支持体系,包括行政支持、生产者组织支持、财政支持、金融支持、人才支持以及加强粤港澳合作等。
汤远洲,陈晓晶[6](2012)在《南沙粤港澳合作——迈向制度建设的区域融合》文中研究指明南沙新区在新的经济发展时期,以"粤港澳合作"为主题的发展方向逐渐清晰。如何更好地发挥南沙的优势、进一步整合区域资源、创新区域融合的模式,成为决定整个大珠三角地区未来发展的关键问题。本文借鉴区域融合的相关理论和案例,概要回顾了大珠三角的区域融合历程,分析南沙在粤港澳全面合作阶段的机遇与挑战。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以南沙为平台,延续"粤港联席会议"和"粤澳联席会议"的成功经验,建立和完善区域合作制度的核心目标。围绕这一目标,文章在机制创新、产业合作、空间协调、软实力塑造四个方面为南沙的粤港澳合作提出了策略性的发展建议,并总结出南沙在推动大珠三角区域融合、促使区域合作从空间建设迈向制度建设中的价值与作用。
丘海斌[7](2011)在《基于CEPA背景下广州南沙港口物流发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国际市场一体化和经济活动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深,国际贸易量大大增加,带动了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港口作为国内外贸易的最佳结合点、全球供应链的枢纽和节点,在现代物流系统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港口物流作为依托港口平台进行物流活动的综合体系,是我国物流业发展的前沿,具有巨大的发展前景。在港口竞争加剧、港口由第二代向第三代转变发展及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下文简称CEPA)等政策影响的背景之下,广州南沙港面临着客户需求多样化和交易成本、空间成本的降低等诸多问题。广州南沙港如何利用自身特有的地理区位及政府的高度重视,抓住发展港口物流的机遇,依据特点发展自身港口物流是值得研究的方向。本论文通过广州南沙港港口物流与经济联动性关系及软、硬条件发展现状,深入剖析南沙港港口物流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新形势(尤其是CEPA政策影响之下)对港口物流发展的影响分析,最终得出新形势下南沙港港口物流发展的对策建议等关键内容。
王焱[8](2011)在《国际经济一体化视角下的粤港澳经济合作 ——以《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下的合作为例》文中指出20世纪后半叶,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世界各地区域经济合作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也在不断加强,中国亦积极投身于这一进程中。位于中国南方的粤、港、澳三地具有开展区域经济合作的天然优势,三地的经济合作亦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面对国际金融危机造成的危局,国务院于2008年12月17日审议并通过了《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并由国家发改委于2009年1月8日正式对外公布,这是一个促进珠江三角洲地区与香港、澳门地区进一步加强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合作的规划。在《纲要》出台之后,广东省政府又分别与香港、澳门两特区政府签署了《粤港合作框架协议》和《粤澳合作框架协议》,作为对《纲要》确立的合作原则与领域的进一步细化。而深圳前海地区和珠海横琴地区作为《纲要》背景下新时期粤港和粤澳合作的范例项目,肩负着“一国两制”下探索粤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区以及深化改革开放,进行“先试先行”探索的改革前沿地区的使命,被誉为“特区中的特区”,将在粤港澳合作乃至整个珠三角经济中扮演重要角色。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在《纲要》原则的指导下,粤港澳问的区域合作将再次迈入一个新阶段。本文通过对《纲要》中关于粤港澳合作内容的分析,作为《纲要》背景下粤港澳经济合作原则与领域进行进一步细化的《粤港合作框架协议》以及《粤澳合作框架协议》等重要合作文件的解读,以及通过粤港、粤澳新时期合作的范例——深圳前海地区和珠海横琴地区这两个进行“先试先行”改革探索尝试的“特区中的特区”的合作现状和制度创新尝试,来分析《纲要》背景下三地合作涉及的领域和合作的机制,阐明其对三地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
姚展鹏[9](2011)在《香港回归前后重大项目规划政策比较 ——以机场及高铁为例》文中认为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被英国占领155年后的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在“一国两制”这个极具远见的创新政治制度下,迈进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个新的起点上,区域走进了香港规划的视野,从根本上改变了香港考虑规划策略的环境因素,导致香港需要重新思考发展如何定位、如何避免被边缘化等重要问题。本论文的研究目的,是以香港的重大项目规划政策作为切入点,探讨香港回归祖国前后在发展路上的机遇和挑战。论文的思路始于回顾香港重大项目走过最重要的一段历程,认真总结回归前后香港在重大项目规划事务上的经验。这部份首先综论重大项目和它在区域规划的角色作为理论基础,然后详细调查香港重大项目的建设历史和现状,对香港处理重大项目的规划体制和规划工作特点进行了较全面的分析。论文主体部份基于项目在回归前后在量性上、质性上和时间上的可比性,挑选了新机场及香港高铁两个案例作为研究对像。经过深入比较它们的规划策略、发展条件、项目过程和建设成果等主要方面后,研究发现除了21世纪全球化带来激烈的竞争环境之外,香港所在的大珠三角区域自改革开放以来发生了特别翻天覆地的变化,香港与区域的实力出现了此消彼长的情况而未能及时应对。论文对比和评析两个案例的规划政策和影响后,揭示了香港规划策略长期偏重国际性而忽略国内性的问题。论文更进一步探讨1997年后一连串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包括公民参与意识日渐高涨、规划执行力下降导致香港人对规划前景深刻反思的前因后果。论文在完成案例比较后证明了祖国坚强的后盾支持和协调作用对香港的发展极为关键,它引导了香港重大项目规划政策产生了全面迈向区域融合的转向。论文的结论是香港规划环境在回归后起了根本性的变化,香港在配合国家整体发展目标的基础上,获得了巨大的政治支持力量,而这一种力量正是推进香港继续参与全球化竞争必不可少的新条件。
陈德宁,何一鸣,沈玉芳[10](2009)在《CEPA框架下“大珠三角”区域经济格局演变的动力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世界性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动力模式一般都是从市场要素动力模式向制度动力模式演变。CEPA的实施,为"大珠三角"区域经济格局的调整提供了制度机遇,为此,文章提出以区域合作制度为导向,以区域创新为核心,从制度、产业、技术和空间等方面构建新的动力模式框架,以促进"大珠三角"动力模式从分散的市场要素动力模式转向制度动力模式。
二、关于CEPA条件大珠三角区域经济发展的策略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CEPA条件大珠三角区域经济发展的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环珠江口湾区城市群形态演进与空间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1 全球化和信息化推动下的城市群发展 |
1.2.2 城市群成为国家重要的战略空间载体 |
1.2.3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的空间治理变革 |
1.2 湾区的概念提出与研究进展 |
2.1.1 有关湾区研究的三个阶段与概念内涵的转变 |
2.1.2 湾区空间发展相关研究的进展 |
2.1.3 本次研究问题的提出 |
2.1.4 本文研究的环珠江口湾区的空间范围 |
1.3 概念辨析与界定 |
1.3.1 城市群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
1.3.2 城市空间形态与空间结构的相互关系 |
1.3.3 城市空间模式的概念内涵 |
1.4 研究的目标与意义 |
1.4.1 研究目标 |
1.4.2 研究意义 |
1.5 研究思路、方法与主要内容 |
1.5.1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1.5.2 研究方法 |
1.5.3 主要内容 |
2 城市群空间研究进展与研究框架 |
2.1 城市群空间研究的要素组成与模式演变 |
2.1.1 对空间认识的转变 |
2.1.2 城市空间研究的构成要素 |
2.1.3 由单一城市到城市群的空间模式研究 |
2.1.4 城市群空间模式的动态演变 |
2.2 城市群空间演变的动力机制 |
2.2.1 全球化和市场化作用下的发展动力 |
2.2.2 城市群空间发展的动力研究 |
2.2.3 “政府-市场-社会”三元主体的作用机制 |
2.2.4 主体作用下的空间表征 |
2.3 空间模式研究的相关理论基础 |
2.3.1 基于动力主体的引导 |
2.3.2 基于对空间客体的协调 |
2.3.3 主体与客体研究的融合:空间治理 |
2.4 建立湾区空间模式研究框架 |
2.5 本章小结 |
3 湾区形成的自然人文基础 |
3.1 湾区自然地理基础 |
3.1.1 自然地理条件与“湾区” |
3.1.2 环珠江口湾区总体地理特征 |
3.1.3 河口湾形态演变和经济活动 |
3.2 湾区历史人文基础 |
3.2.1 岭南三大民系与湾区空间分布 |
3.2.2 岭南文化来源特征 |
3.2.3 以广府文化为主体的湾区文化 |
3.3 本章小结 |
4 湾区城市群空间形态的演进研究 |
4.1 数据来源及处理 |
4.1.1 数据的选取与发展阶段划分 |
4.1.2 影像数据的处理 |
4.2 湾区城市群建设空间形态的扩展特征 |
4.2.1 建设空间演变的总体特征 |
4.2.2 建设用地规模的快速拓展 |
4.2.3 建设空间扩展的轴向集聚 |
4.2.4 空间形态的分维与紧凑度 |
4.3 湾区城市群自然生态空间形态的演变 |
4.3.1 湾区自然生态空间的演变历程 |
4.3.2 湾区自然生态空间形态指数特征 |
4.3.3 环珠江口生态空间与岸线演变 |
4.3.4 台风气候影响下的空间安全风险 |
4.4 环珠江口湾区城市群空间形态关系的总体判断 |
4.4.1 向湾演进与珠江口A字形空间结构的形成 |
4.4.2 环珠江口湾区空间开发的不平衡 |
4.4.3 城市群建设空间拓展的不充分 |
4.4.4 珠江口区域的生态碎化与安全压力 |
4.5 本章小结 |
5 湾区城市群空间发展的动力机制与空间模式演变 |
5.1 政府行为推动湾区空间结构演变 |
5.1.1 中央政府的宏观政策推动核心城市的形成 |
5.1.2 省级政府协同与调控促进城市群区域一体化 |
5.1.3 地方政府的空间竞争促使城市群向多中心转变 |
5.1.4 政府行为影响下的湾区空间特征:对称型等级化 |
5.2 市场发展引起城市建设空间扩展 |
5.2.1 从村镇工业化到创新发展的产业集聚与动力转变 |
5.2.2 典型产业模式与经济的梯队型格局 |
5.2.3 市场机制下不同产业类型企业的空间集聚特征 |
5.2.4 市场行为影响下的湾区空间特征:多中心网络化 |
5.3 社会需求促使空间内涵发生转变 |
5.3.1 人口快速增长与城镇化水平的提升 |
5.3.2 人口密度的双核圈层空间分布 |
5.3.3 社会阶层结构由纺锤型向橄榄型转变 |
5.3.4 社会行为影响下的湾区空间特征:社群多元化 |
5.4 “政府-市场-社会”主体交织推进的动力机制 |
5.5.1 “政府-市场-社会”交织推进的建设空间拓展 |
5.5.2 主体的合力差异导致空间的不平衡和不充分 |
5.5.3 以政府治理为主导的生态空间管控 |
5.5.4 主体的利益博弈导致生态碎化困境 |
5.5 “政府-市场-社会”主体推动下的湾区空间模式与结构演变 |
5.5.1 1978-1992年,村镇工业化推动湾区点状生长模式 |
5.5.2 1992-2002年,工业转型促进城镇空间点轴发展 |
5.5.3 2002-2012年,现代服务驱动中心城市崛起 |
5.5.4 2013年至今,科技创新成为湾区发展源泉 |
5.6 本章小结 |
6 湾区城市群空间作用逻辑转变与治理趋势 |
6.1 世界湾区的空间模式特征 |
6.1.1 纽约湾区:州际合作模式 |
6.1.2 旧金山湾区:网络化联合模式 |
6.1.3 东京湾区:单核集中型模式 |
6.1.4 与三大国际湾区的比较与借鉴 |
6.2 从对空间发展的引导走向空间底线管控 |
6.2.1 国土空间的整体治理:自然资源管理框架下的体系重构 |
6.2.2 建设空间的柔性治理:以功能区引导发展转型 |
6.2.3 生态空间的底线治理:从刚性管控走向韧性适应 |
6.3 从政府治理走向政府主导下的多元协商治理 |
6.3.1 政府主体的治理趋势 |
6.3.2 市场主体的治理趋势 |
6.3.3 社会主体的治理趋势 |
6.3.4 政府主导下的“多元协商”治理体系 |
6.4 本章小结 |
7 环珠江口湾区的空间模式 |
7.1 湾区发展的目标与责任 |
7.1.1 服务于国家开放和转型发展战略 |
7.1.2 打造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
7.1.3 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 |
7.2 创新发展趋势下的湾区空间发展模式转变 |
7.2.1 以国家科学平台为引擎的节点簇群空间模式 |
7.2.2 以企业技术转化为主导的双核轴带空间模式 |
7.2.3 以社群创新创业为重点的多元网络空间模式 |
7.3 构建以环湾为核心的区域空间结构 |
7.3.1 历年空间规划的结构演变 |
7.3.2 立脊:推动更为均衡的空间发展 |
7.3.3 铸链:创新湾链空间的无地界协作 |
7.4 加强空间发展的核心要素管控 |
7.4.1 重塑区域:协调建设空间和生态空间 |
7.4.2 打破边界:推动无地界的协同发展 |
7.4.3 培育节点:创新功能区协同体系 |
7.4.4 打通路径:优化东西岸通道体系 |
7.5 创新主体协同治理模式 |
7.5.1 培育空间治理的制度厚实 |
7.5.2 强化生态空间的韧性治理 |
7.5.3 促进湾区治理的文化认同 |
7.6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与启示 |
8.1 主要结论 |
8.1.1 珠江口东西两岸空间发展的不平衡与不充分程度增大 |
8.1.2 “政府-市场-社会”主体合力在环珠江口湾区空间形态与模式演变中具有阶段性、复合性特征 |
8.1.3 创新经济趋势下的湾区空间模式和两脊三湾链空间结构 |
8.2 论文的创新与存在的不足 |
8.2.1 论文的创新 |
8.2.2 存在的不足 |
8.3 对未来发展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2)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的研究文献 |
(二)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三)关于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四)关于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五)关于区际法律冲突的研究文献 |
(六)关于区域政策的研究文献 |
(七)关于区域协议的研究文献 |
(八)关于区域示范法的研究文献 |
(九)关于区域判例法的研究文献 |
(十)关于区域立法的研究文献 |
(十一)香港澳门学者的有关研究文献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
(二)历史研究方法 |
(三)比较研究方法 |
(四)案例分析方法 |
(五)逻辑推理方法 |
第一章 粤港澳大湾区和区域法治一体化概述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的由来和依据 |
一、粤港澳大湾区的历史演变 |
(一)珠江三角洲沿海经济开放区 |
(二)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珠江三角洲地区) |
(三)大珠三角 |
(四)泛珠三角区域 |
(五)国家级新区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
(六)粤港澳大湾区 |
二、作为经济区域的湾区:湾区的逻辑起点 |
三、区域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区域法治一体化解析 |
一、法制与法治、区域法制与区域法治的区别 |
二、“一体化”概念的界定 |
三、区域法治一体化的概念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四、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及表现形式 |
(一)“握手”——区际法律合作阶段 |
(二)“穿衣”——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阶段 |
(三)统一标准——区域法律标准阶段 |
(四)法律融合——区际法律融合阶段 |
五、是否存在区域法治一体化?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与世界三大湾区法治情况的比较 |
一、世界三大湾区的区域组织 |
(一)纽约湾区的区域组织 |
(二)旧金山湾区的区域组织 |
(三)东京湾区的区域组织 |
二、世界三大湾区的政策和法律制度 |
(一)纽约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二)旧金山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三)东京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三、各湾区区域组织、政策法律制度的比较 |
第二章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问题的由来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可行性分析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属于伪命题?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违背港澳基本法精神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能否实现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现实基础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构成要素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概念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目标 |
三、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内容 |
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组织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选择 |
一、现有路径之梳理 |
(一)硬法路径 |
(二)软法路径 |
(三)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选择方法 |
(一)解决一国内不同法域法律冲突而不是解决一国内同一法域不同区域法律冲突的方法 |
(二)中央协调为主而不是地方协调为主的方法 |
(三)法律为主而不是政治为主的方法 |
(四)软法为主而不是硬法为主的方法 |
(五)发现自然法法则而不是逻辑演绎推理的方法 |
(六)政府主导与民间推动并行而不是单一的方法 |
(七)紧密型而不是松散型的法制协调方法 |
(八)区别对待而不是全面调整的方法 |
三、可供选择路径之排除 |
第三章 区域政策: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一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现状 |
一、国家级区域政策群 |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政策群 |
(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
(三)国家级新区政策群 |
(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政策群 |
(五)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群 |
(六)《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
(七)“一带一路”政策群 |
(八)其他国家级区域政策 |
二、省级区域政策群 |
(一)广东省政策群 |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策群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法治化考量 |
一、区域政策群——区域政策法治化的结构形式要求 |
(一)区域政策群具有完整科学的政策体系结构 |
(二)以“群”作为归类手段有利于协调区域政策间的冲突 |
二、具备区域法治特征——区域政策的内在要求 |
(一)区域法治的空间属性 |
(二)区域法治依赖区域政策之治 |
(三)区域法治的自发性和区域政策的引导性 |
三、角色交互——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衔接融合 |
(一)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关系:角色交互 |
(二)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相互实现 |
第四章 区域协议: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二 |
第一节 粤港澳地区签署区域协议的现状 |
一、区域行政协议 |
(一)内地、香港、澳门相互之间签署的CEPA |
(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 |
(三)《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 |
(四)《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 |
二、区域司法协议 |
(一)内地与香港的区域司法协议 |
(二)内地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
(三)香港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
三、区域民事协议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操作分析 |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二、粤港澳法律规范与区域协议的关系 |
三、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履行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履行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履行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履行 |
四、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第五章 区域示范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三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概述 |
一、粤港澳地区制定实施区域示范法的现状 |
(一)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示范条例 |
(二)深圳经济特区涉港澳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条例(建议稿) |
(三)统一区际海事冲突法(草案) |
(四)两岸四地合同法示范法·通则(编纂中) |
二、区域示范法的发生语境 |
(一)粤港澳区域一体化的逐步形成 |
(二)殖民地历史下一国多法域的法律冲突 |
(三)中央立法大部分不能适用于港澳的现实 |
(四)现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缺失 |
三、区域示范法的概念和特征 |
(一)区域示范法的概念 |
(二)区域示范法的特征 |
第二节 区域示范法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障碍 |
一、观念和理论的障碍 |
二、法律技术的差异和法律专家的缺失 |
三、区域示范法涉及事权的局限 |
四、示范法制定思路的局限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可适用性探究 |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需求 |
二、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区域示范法的政策依据 |
三、粤港澳三地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 |
四、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区域示范法功能相匹配 |
五、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改革的需要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操作分析 |
一、美国和欧盟制定示范法的两种模式 |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主体 |
三、区域示范法应表现为判例法还是成文法? |
四、区域示范法应主要应用于区域实体法还是区际冲突法? |
五、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适用领域 |
(一)示范法适用领域是否包含公法? |
(二)示范法的自治性与示范法适用领域的关系问题 |
六、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程序 |
(一)选题 |
(二)开展示范法立法题目的可行性研究 |
(三)成立示范法起草专家工作组 |
(四)开展示范法的起草工作 |
(五)审议通过并公布 |
七、区域示范法被粤港澳大湾区立法采用的问题 |
(一)立法权限是否有障碍 |
(二)是否会破坏与其他内地区域的法治一体化 |
第六章 区域判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四 |
第一节 粤港澳制定实施判例法的现状 |
一、香港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香港判例法的制定主体及效力 |
(二)香港判例法在香港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三)香港判例法的形成方式和载体 |
二、澳门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澳门的判例与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制度基本情况 |
三、广东省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法院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二)检察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三)公安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第二节 粤港澳判例制度的比较 |
一、名称上的差别 |
(一)判例概念群 |
(二)先例概念群 |
(三)案例概念群 |
(四)司法解释群 |
二、效力上的差别 |
三、形式和内容上的差别 |
(一)香港判例法的形式和内容 |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的形式和内容 |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和内容 |
第三节 判例法的模式分析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 |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 |
(一)日本的统一法令解释制度 |
(二)澳门的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
(三)中国内地的判例式司法解释 |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 |
四、专门法院判例模式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各种判例法模式的可行性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澳门适用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适用 |
(二)英美判例法能否在澳门适用 |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能否在香港、澳门适用 |
四、专门法院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
第五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模式的建构 |
一、区域判例法的概念 |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的构成条件 |
(一)区域判例法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 |
(二)区域判例法应当为粤港澳共同遵循 |
三、区域判例法的适用主体 |
四、区域判例法的制定程序 |
(一)粤港澳三地法院签署协议 |
(二)筛选和确认区域判例法 |
(三)报请程序 |
五、区域判例法的适用领域 |
第七章 区域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五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现状 |
一、广东省立法现状 |
(一)我国的现行立法体制 |
(二)广东省及珠三角九市的地方立法权 |
(三)广东省范围内区域立法的实践 |
二、香港立法状况 |
(一)香港成文法的制定主体 |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的特点 |
三、澳门立法状况 |
(一)殖民统治时期的立法状况 |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状况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合法性依据 |
一、宪法 |
二、授权立法 |
(一)授权国务院立法 |
(二)授权经济特区立法 |
(三)调整适用法律授权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模式 |
一、国家统一立法 |
二、区域合作立法 |
三、区域认可立法 |
四、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 |
五、区域单边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府际关系视角下的粤港澳大湾区协同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的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1.3.2 国外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 府际关系研究的简要述评 |
1.4.1 府际关系研究主体界定分歧 |
1.4.2 现代型府际治理研究不足 |
1.4.3 网络型府际形态研究欠缺 |
1.5 研究思路及初步见解 |
1.5.1 基本框架与技术路径 |
1.5.2 创新之处 |
1.5.3 初步见解 |
1.6 研究方法 |
1.6.1 文献分析法 |
1.6.2 比较分析法 |
1.6.3 历史分析法 |
1.6.4 案例分析法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基础理论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湾区 |
2.1.2 湾区经济 |
2.1.3 粤港澳大湾区 |
2.2 基础理论 |
2.2.1 府际关系 |
2.2.2 协同治理 |
2.2.3 网络化治理 |
第3章 粤港澳大湾区协同治理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
3.1 珠江三角洲——“城市群时代” |
3.1.1 小珠三角区域 |
3.1.2 大珠三角区域 |
3.1.3 泛珠三角区域 |
3.2 粤港澳大湾区——“湾区时代” |
3.2.1 政策形成路径 |
3.2.2 大湾区城市功能区划 |
3.2.3 大湾区城市区域协同 |
第4章 粤港澳大湾区协同治理的形成逻辑及困境 |
4.1 大湾区协同治理的形成逻辑 |
4.1.1 府际关系的行为变迁 |
4.1.2 政府间的竞合关系 |
4.1.3 府际关系中的博弈 |
4.2 大湾区协同治理的困境 |
4.2.1 行政区划的条块分割 |
4.2.2 跨域协同治理的差异难题 |
4.2.3 协同治理机制的缺失不足 |
第5章 国外三大湾区协同治理的经验借鉴 |
5.1 国外三大湾区基本概况及与大湾区比对 |
5.1.1 纽约湾区 |
5.1.2 旧金山湾区 |
5.1.3 东京湾区 |
5.2 国外三大湾区协同治理的经验借鉴 |
5.2.1 完善社会化协同治理参与机制 |
5.2.2 构建区域府际协同治理伙伴关系 |
5.2.3 发挥政府规划主导和指引作用 |
第6章 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协同治理模式的政策建议 |
6.1 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协同治理的顶层设计 |
6.1.1 搭建区域治理协同机制 |
6.1.2 构建网络型府际生态模式 |
6.2 构建粤港澳大湾区组织一体化运作体系 |
6.2.1 发挥制度协同的融合优势 |
6.2.2 建立完善社会多方参与机制 |
6.3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协同治理技术实施进程 |
6.3.1 完善大湾区网状基础设施建设 |
6.3.2 搭建大湾区电子化政务服务系统 |
结束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和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主要学术成果 |
后记 |
(4)“一带一路”建设中推进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概念界定及相关研究综述 |
1.2.1 粤港澳经济一体化的概念界定 |
1.2.2 粤港澳经济一体化问题研究综述 |
1.2.3 粤港澳经济一体化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方法和论文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内容及结构框架 |
1.4 创新之处及存在的不足 |
第2章 粤港澳经济一体化问题的理论基础 |
2.1 “正统”经济一体化理论 |
2.1.1 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理论——产品市场一体化理论 |
2.1.2 共同市场和大市场理论——向要素市场的扩展 |
2.1.3 政策一体化和政治一体化的相关研究 |
2.2 基于经济增长和发展视角的相关理论 |
2.2.1 “中心—外围”与“支配—依附”思想 |
2.2.2 希斯曼-缪尔达尔模型 |
2.2.3 理论评价及其现实启示 |
2.3 强调区位与空间的经济一体化理论 |
第3章 “一带一路”建设与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 |
3.1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与空间影响 |
3.2 粤港澳区域经济发展的经济分析 |
3.2.1 粤港澳经济合作的内在动力 |
3.2.2 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空间影响 |
3.2.3 粤港澳经济合作发展面临的内部挑战 |
3.3 “一带一路”倡议下粤港澳面临的挑战 |
3.4 “一带一路”倡议下粤港澳一体化的发展方向 |
3.4.1 借助联席会议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平台,开展制度创新 |
3.4.2 借助“一带一路”倡议继续发挥香港澳门的国际优势 |
3.4.3 面向“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与其他地区开展错位竞争 |
第4章 大珠三角城市群等级体系与一体化 |
4.1 大珠三角地区城市群概况 |
4.1.1 人口与土地概况 |
4.1.2 交通基础设施 |
4.1.3 相关制度法规 |
4.2 大珠三角地区城市等级体系 |
4.2.1 城市中心性 |
4.2.2 大珠三角地区城市中心性等级体系 |
4.2.3 城市辐射范围估计 |
4.3 大珠三角区域一体化程度分析 |
4.3.1 大珠三角区域一体化面临的障碍 |
4.3.2 大珠三角城市边界效应 |
4.3.3 实证分析 |
第5章 粤港澳区域产业分工与合作 |
5.1 粤港澳产业发展演变历程 |
5.1.1 改革开放初期的地区间产业转移 |
5.1.2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地区分工进一步加强 |
5.1.3 二十一世纪初外向型制造业的兴起 |
5.1.4 全球金融危机后的调整期 |
5.2 粤港澳区域产业集聚与地区专业化 |
5.2.1 粤港澳区域产业集聚程度分析 |
5.2.2 粤港澳地区专业化程度分析 |
5.3 粤港澳产业发展政策和未来发展规划 |
5.3.1 粤港澳产业发展政策 |
5.3.2 未来产业发展规划 |
第6章 粤港澳地区金融合作与金融一体化 |
6.1 粤港澳区域金融合作发展历程 |
6.1.1 “前店后厂”模式下的融资合作 |
6.1.2 金融产业内部合作 |
6.1.3 共建金融中心圈 |
6.2 金融产业分布与集聚程度 |
6.2.1 粤港澳地区金融产业分布 |
6.2.2 粤港澳金融集聚度分析 |
6.3 区域金融一体化程度分析 |
6.3.1 金融一体化与利率平价理论 |
6.3.2 构建实证模型 |
6.3.3 实证结果分析 |
第7章 粤港澳核心区与外围地区 |
7.1 广东省主要概况 |
7.1.1 自然地理条件 |
7.1.2 经济发展水平 |
7.2 广东省各区域经济差异测度 |
7.2.1 传统差异指标 |
7.2.2 特定方向差异指数 |
7.3 粤港澳地区中心—外围模式实证分析 |
7.3.1 中心—外围理论 |
7.3.2 珠三角制造业辐射范围分析 |
7.3.3 珠三角服务业辐射范围分析 |
7.3.4 政策选择与福利分析 |
第8章 对策与建议 |
8.1 以经济一体化为目标,全面深化各领域合作 |
8.1.1 破除利益偏见,积极开展一体化 |
8.1.2 消除歧视和不合理的管制制度 |
8.2 以大湾区建设为起点,落实区域发展规划 |
8.3 在“一带一路”建设下构建高效的协调机制 |
8.3.1 粤港澳与中央政府的宏观协调机制 |
8.3.2 以粤港澳地方政府为核心的中观落实机制 |
8.3.3 以社会参与为核心的配套机制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论文提纲范文)
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的新课题 |
(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任务 |
(二)区域合作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 |
(三)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共解发展方式转变的新课题 |
二、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推动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
(一)构建泛珠三角经济区多圈层发展新格局,打造区域内多极协同的发展新模式 |
(二)促使泛珠区域内不同地区经济的良性互动,依靠三大产业协同带动经济增长 |
(三)培育泛珠区域内各类市场的发展,促进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经济增长 |
三、加强泛珠三角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合作,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
(一)合理配置泛珠三角区域内要素资源,根据比较优势的原则设计区域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格局和发展路径 |
(二)加大力度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内的产业对接和梯度转移,探索建立跨省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 |
(三)构建大珠三角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圈,形成泛珠三角区域内良性互动的产业链 |
四、加强泛珠三角区域低碳经济合作,实现绿色发展,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
(一)进一步凝聚共识,增强低碳经济合作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
(二)加强泛珠三角区域内低碳技术领域的合作 |
(三)强化泛珠环境共同体理念,加强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 |
(四)加强泛珠三角绿色贸易合作,促进低碳产品进出口,形成绿色贸易“泛珠标准” |
(五)加强泛珠三角低碳经济领域的投资合作 |
五、深化泛珠三角科技创新合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以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 |
(一)遵循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原则,深化区域科技创新合作领域 |
(二)泛珠三角科技创新合作应坚持引进、研发与应用相结合 |
(三)坚持产、学、研相结合,促进区域内科技创新与发展 |
(四)发挥科技中介机构的作用,完善泛珠三角区域科技创新体系 |
六、完善政策措施支持体系加快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
(一)加强区域内不同行政主体的之间的协调,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增强管理创新,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体制,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行政支持 |
(二)推动和加强区域内企业和产业的联合与合作,建立企业战略联盟,推动产业组织创新, 为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供科学有效的生产者组织支持 |
(三)完善财税政策,加大财政支持,运用税收激励,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财政支持 |
(四)完善金融政策,推动金融创新,开拓融资渠道,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融资支持 |
(五)加强泛珠区域创新人才的培养和积聚,创新联合培养人才的模式和方法,完善人才政策机制,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人才支持 |
(六)充分利用香港和澳门的优势,加强内地与港澳合作,提升泛珠区域经济发展的国际视野,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
(7)基于CEPA背景下广州南沙港口物流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 |
1.2 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内容 |
1.2.1 研究方法 |
1.2.2 研究技术路线 |
1.2.3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相关研究理论及综述 |
2.1 港口物流理论及概述 |
2.1.1 港口物流定义 |
2.1.2 港口物流的基本要素及功能 |
2.1.3 港口与物流的关系 |
2.1.4 港口物流研究现况 |
2.2 港口物流业与区域经济关系研究概述 |
2.3 SWOT 分析方法及在港口物流发展研究中的运用概述 |
2.3.1 SWOT 分析方法概述 |
2.3.2 港口物流发展SWOT 分析的研究现状 |
2.4 CEPA 与粤港物流合作的关系研究概述 |
2.4.1 CEPA 与粤港合作研究现况 |
2.4.2 CEPA 与粤港物流合同研究概述 |
第三章 南沙港发展港口物流必要性分析 |
3.1 南沙港发展港口物流与珠三角区域经济密切相关 |
3.1.1 南沙港口物流与珠三角区域经济相关性分析 |
3.1.2 南沙港口物流对珠三角区域经济的影响研究 |
3.2 发展港口物流是南沙港自身发展的需求 |
3.2.1 巩固南沙港港口吞吐量水平 |
3.2.2 增强广州南沙港疏港能力 |
3.2.3 降低广州南沙港口生产成本、提高港口效益 |
3.2.4 提高广州南沙港港口竞争力 |
3.2.5 带动相关临港产业的发展 |
3.2.6 更好地满足港口客户的需求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CEPA 背景下南沙港港口物流发展分析 |
4.1 CEPA 实践研究 |
4.1.1 CEPA 产生的过程和历史背景 |
4.1.2 CEPA 实施细节 |
4.1.3 CEPA 实施的意义和作用 |
4.2 CEPA 背景下南沙港港口物流发展现状分析 |
4.2.1 南沙港发展港口物流内部性分析 |
4.2.2 南沙港港口物流外部性分析 |
4.3 CEPA 为南沙港口物流发展提供的契机 |
4.3.1 良好的粤港合作经济大环境 |
4.3.2 提供机遇互补发展集疏运体系 |
4.3.3 承接香港中下游产业转移,提升自身竞争力的契机 |
4.3.4 深化粤港合作,提升国际影响力的机遇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南沙港港口物流发展政策研究及对策分析 |
5.1 战略层发展建议 |
5.2 策略层发展建议 |
5.2.1 明确南沙港口物流发展定位 |
5.2.2 拓展经济腹地,吸引更多的货源 |
5.2.3 积极培育引进大型物流企业 |
5.2.4 建设市场化运作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
5.2.5 协调南沙港区集疏运发展 |
5.2.6 加快南沙港港口物流转型升级 |
5.2.7 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提高港口物流的信息化水平 |
5.2.8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8)国际经济一体化视角下的粤港澳经济合作 ——以《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下的合作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论文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1.1.1 论文选题的背景 |
1.1.2 论文选题的意义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之处 |
2. 国际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粤港澳经济合作及其历史回顾 |
2.1 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 |
2.2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内涵 |
2.2.1 关于区域分工和贸易的理论 |
2.2.2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内涵 |
2.3 粤港澳经济合作的历史回顾——从功能性整合到制度性整合 |
2.3.1 功能性整合时期(1949——03) |
2.3.2 制度性整合时期(2004年后) |
2.4 本章小结 |
3. 《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指导下的粤港澳经济合作 |
3.1 《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带来的新机遇 |
3.2 《纲要》涉及粤港澳经济合作的内容:合作的领域和机制 |
3.3 《纲要》背景下的粤港澳经济合作框架的细化和延伸:《粤港合作框架协议》和《粤澳合作框架协议》 |
3.3.1 《粤港合作框架协议》 |
3.3.2 《粤澳合作框架协议》 |
3.4 《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对粤港澳合作的促进意义 |
3.5 本章小结 |
4. 《纲要》指导下的粤港澳经济合作制度的创新:以深圳前海和珠海横琴为例 |
4.1 区域合作制度创新和经济发展 |
4.1.1 区域创新的概念 |
4.1.2 制度创新与区域经济发展 |
4.2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
4.2.1 深圳前海地区概况和开发历史回顾 |
4.2.2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制度创新实践 |
4.2.3 前海新区发展的SWOT分析 |
4.3 珠海横琴新区 |
4.3.1 横琴地区概况和开发的历史回顾 |
4.3.2 横琴开发的制度创新实践 |
4.4 本章小结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香港回归前后重大项目规划政策比较 ——以机场及高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香港规划何去何从? |
1.1.1 全球化开启了新时代 |
1.1.2 “一国两制”下的新规划 |
1.1.3 香港在 21 世纪面临的挑战 |
1.1.4 香港出了什么问题? |
1.2 研究意义 |
1.2.1 关于“一国两制”中的跨界融合 |
1.2.2 关于香港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贡献位置和方式 |
1.2.3 关于香港规划政策及区域跨界规划理论 |
1.2.4 关于香港第四次创业的方向:与国家并肩前进 |
1.3 研究目标 |
1.3.1 探讨香港规划的新问题 |
1.3.2 建议香港规划的新政策 |
1.3.3 分析香港规划的优劣势 |
1.4 研究方法 |
1.4.1 个案比较法 |
1.4.2 文献研究法 |
1.4.3 深度访谈法 |
1.4.4 实地调查法 |
1.4.5 归纳结论 |
1.5 论文结构 |
第1部份 重大项目规划的理论及研究 |
第2章 理论结构 |
2.1 重大项目时代的来临 |
2.1.1 项目界定:体大思精、无与伦比 |
2.1.2 不巧地标的的兴起 |
2.1.3 项目形态:空间与科技 |
2.1.4 重大项目为何瞩目? |
2.2 重大项目规划的考虑和运作 |
2.2.1 混合“计划”和“市场”的思想 |
2.2.2 因子分析与反馈综合的系统 |
2.2.3 多层次与多方面的规划过程 |
2.2.4 非一般项目带来非一般的挑战 |
2.2.5 各级规划政策与重大项目的互动关系 |
2.3 小结 |
第3章 重大项目与区域空间规划的关系 |
3.1 区域空间规划概说 |
3.1.1 区域空间规划经典理论再探 |
3.1.2 区域空间规划目标的演进 |
3.1.3 区域融合的要义 |
3.2 重大项目在区域空间规划中的角色 |
3.2.1 整构空间的缔造者 |
3.2.3 长远发展的支持者 |
3.2.4 两层功能的推动者 |
3.3 重大项目在区域规划中的意义 |
3.3.1 左右区域经济的成败 |
3.3.2 促进和加速城市的兴衰 |
3.3.3 区域政治的重要宣示 |
3.3.4 区域社会的共有资产 |
3.4 小结 |
第2部份 香港重大项目研究 |
第4章 香港重大项目的概况及规划 |
4.1 香港重大项目概述 |
4.1.1 沧海桑田的见证 |
4.1.2 项目种类的偏向性 |
4.1.3 项目性质的特殊性 |
4.2 香港重大项目的规划目标及体制 |
4.2.1 两层规划架构:决策和执行 |
4.2.2 规划体制特点的变化 |
4.2.3 成功的关键:跨境协调机制 |
4.2.4 五个规划目标的演进 |
4.2.5 香港重大项目规划的新方向 |
4.3 小结 |
第5章 香港重大项目规划的研究工作及成果 |
5.1 政府研究工作及成果的累积 |
5.1.1 香港总体发展蓝图制定工作的过去与未来 |
5.1.2 解决特殊问题的专题性研究 |
5.2 非政府研究工作及成果的累积 |
5.2.1 研究焦点(一):区域融合 |
5.2.2 研究焦点(二):交通基建 |
5.3 小结 |
第3部份 香港重大项目的规划案例 |
第6章 案例研究的基本考虑 |
6.1 挑选案例的原则:可比、可研及可议 |
6.1.1 可比性基于份量、内容及时间的对称性 |
6.1.2 可研性基于资料的开放性 |
6.1.3 可议性基于观点的不一致性 |
6.2 挑选案例的方法与过程 |
6.2.1 可选案例的调查 |
6.2.2 可选案例的筛选 |
第7章 香港国际机场规划案例研究 |
7.1 香港航空基础建设概述 |
7.1.1 从沙田浅滩到赤鱲角跑道:香港飞过的一个世纪 |
7.1.2 新世纪新机场 |
7.2 香港国际机场的规划研究 |
7.2.1 本地与内地环境揭示的问题 |
7.2.2 规划目标的两面 |
7.2.3 漫长规划 50 年 |
7.2.4 10 大机场核心计划项目 |
7.2.5 规划政策透析回归前的规划状况 |
7.2.6 新机场规划的成果与缺失 |
7.3 小结 |
第8章 香港高速铁路规划案例研究 |
8.1 香港铁路基础建设概述 |
8.1.1 香港铁路百年: 连系各区、接通内外 |
8.1.2 境内及跨境铁路网现况 |
8.2 香港高速铁路的规划研究 |
8.2.1 香港小背景与内地大背景的分析 |
8.2.2 关于全国及区域的两层规划目标 |
8.2.3 迟来的决策及曲折的过程:香港高铁规划的3个阶段 |
8.2.4 香港高铁宏图的规划内容 |
8.2.5 规划政策透析回归后的规划状况 |
8.2.6 香港高铁的预期成果与缺失 |
8.3 小结 |
第4部份 香港重大项目规划政策的回顾与前瞻 |
第9章 香港国际机场与高速铁路规划政策的比较分析 |
9.1 规划背景比较分析 |
9.1.1 规划及政治环境的比较 |
9.2 回归前后规划策略的比较分析 |
9.2.1 规划目标的调整:从“独赢”到“共赢” |
9.2.2 规划方法的调整:从“主动”到“被动” |
9.3 回归前后规划条件的比较分析 |
9.3.1 国际环境追求交通速度的因素 |
9.3.2 内地环境促成 4 个规划视野层次的因素 |
9.3.3 本地环境争取平衡政治、社会及经济利益的因素 |
9.3.4 新机场及香港高铁实例的综合比较 |
9.4 回归前后规划政策比较的启示 |
9.4.1 回归及“一国两制”为香港带来独特的发展机遇 |
9.4.2 香港从侧重“国际”到“国际”“国内”并重的区域角色转变 |
9.4.3 协调机制是“一国两制”下规划政策的关键操作平台 |
9.4.4 保持弱界线作用有利“一国两制”下的区域融合 |
9.5 小结 |
第10章 香港重大项目规划政策方向的建议 |
10.1 香港对祖国建设事业的可能贡献 |
10.1.1 第一层次贡献:保持香港社会繁荣、民生安定 |
10.1.2 第二层次贡献:促进祖国建设事业 |
10.1.3 第三层次贡献:立足中国服务全球化大环境 |
10.2 香港重大项目规划目标的新方向 |
10.2.1 五个层次的规划目标策略 |
10.2.2 建立更完善的“公民参与”机制 |
10.2.3 创新的经济主导形态跨界规划 |
10.2.4 坚持可持续发展规划战略 |
第11章 结论 |
11.1 案例比较的结论 |
11.1.1 香港政府重视规划的政策在回归前后基本不变,但民主化进程使规划执行面对更复杂的挑战 |
11.1.2 回归使香港城市规划需要承担国家责任的新使命 |
11.1.3 发展目标的国际性和国内性不平衡是香港回归后被边缘化的主因 |
11.1.4 区域性重大项目的规划合作是香港在全球化竞争和区域协调中的突破策略 |
11.1.5 香港需要利用回归后国家政策支持的机遇应对全球化竞争及地区发展的挑战 |
11.2 论文的贡献 |
11.2.1 政治方面:两层“实践”和“检验” |
11.2.2 理论方面: 研究参考价值、归纳、解释及补充 |
11.2.3 规划方面:针对“国内境外”状况的可行方法 |
11.2.4 应用方面:对决策和实践的参考价值 |
11.3 论文的创新点 |
11.3.1 题目创新: 香港重大项目及其规划历史的新探索 |
11.3.2 角度创新:以回归前后规划案例比较研究解构香港深层次矛盾问题 |
11.3.3 方法创新:利用“一轴两点”作为案例分析框架 |
11.3.4 建议创新: 经济主导跨界规划方式 |
11.4 论文成果的意义 |
11.4.1 沟通“两制”及支持祖国建设事业的意义 |
11.4.2 帮助香港反思过去及开辟未来的意义 |
11.5 值得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CEPA框架下“大珠三角”区域经济格局演变的动力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CEPA框架下“大珠三角”区域经济格局演变的动力模式 |
1.1 区域合作制度的驱动模式 |
1.2 区域产业价值链的传导模式 |
1.2.1 CEPA前“大珠三角”产业价值链的传导模式。 |
1.2.2 CEPA框架下“大珠三角”产业价值链传导模式。 |
1.2.2. 1 新“前店后厂”模式。 |
1.2.2. 2“前厂后店”模式。 |
1.3 区域产业集聚优化和簇群强化模式 |
1.3.1 区域产业集聚的优化模式。 |
1.3.1. 1 CEPA前“大珠三角”产业集聚的基本模式。 |
1.3.1. 2 CEPA框架下“大珠三角”产业集聚的优化模式。 |
1.3.2 区域产业簇群的强化模式。 |
1.3.2.1 CEPA前“大珠三角”产业簇群的形成模式。 |
1.3.2.2 CEPA框架下“大珠三角”产业簇群的强化模式。 |
1.4 区域创新系统的形成模式 |
1.5 区域空间结构的演变模式 |
2 CEP A框架下“大珠三角”动力模式演变的核心动力主体 |
2.1 民间网络与“大珠三角”动力模式的演变 |
2.1.1 民间网络关系。 |
2.1.2 民间网络的动力功能。 |
2.2 企业家与“大珠三角”动力模式的演变 |
2.2.1企业家创新精神与产业簇群发展。 |
2.2.2 企业家与地方空间结构。 |
2.2.3 企业家与区域创新。 |
2.3 地方政府与“大珠三角”动力模式的演变 |
3 结语 |
四、关于CEPA条件大珠三角区域经济发展的策略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环珠江口湾区城市群形态演进与空间模式研究[D]. 彭雄亮. 华南理工大学, 2020
- [2]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D]. 荆洪文. 吉林大学, 2019(02)
- [3]府际关系视角下的粤港澳大湾区协同治理研究[D]. 喻凯.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2019(01)
- [4]“一带一路”建设中推进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研究[D]. 王小彬. 吉林大学, 2018(12)
- [5]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J]. 左连村,陈伟光,肖红.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 2013(01)
- [6]南沙粤港澳合作——迈向制度建设的区域融合[A]. 汤远洲,陈晓晶. 多元与包容——2012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01.城市化与区域规划研究), 2012
- [7]基于CEPA背景下广州南沙港口物流发展研究[D]. 丘海斌. 华南理工大学, 2011(06)
- [8]国际经济一体化视角下的粤港澳经济合作 ——以《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下的合作为例[D]. 王焱. 暨南大学, 2011(10)
- [9]香港回归前后重大项目规划政策比较 ——以机场及高铁为例[D]. 姚展鹏. 清华大学, 2011(11)
- [10]CEPA框架下“大珠三角”区域经济格局演变的动力模式研究[J]. 陈德宁,何一鸣,沈玉芳. 经济地理, 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