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电子证据在我国法律中的运用(论文文献综述)
段鑫玥[1](2021)在《论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文中研究表明
刘品新[2](2021)在《电子文件立法的实质性转型——以智慧司法创新为视域》文中提出电子文件立法需要明确数字化文件管理的证据法价值。随着一些部门性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关联性法律的施行,我国形成了对电子文件的证据效力加以宣示确认的惯性范式。近年来,围绕专门性行政法规"电子文件管理条例"的拟稿,主管部门和专家学者提出的条文建议均因循传统。实际上,此等对宣示性立法之"重申"做法,乃缘于知识跨域之认知偏差,反映出观念和发展水平均滞后于与电子文件立法互为背景的智慧司法创新。当前,我国应当将智慧司法创新作为开展电子文件系列立法的视域,积极回应智慧司法创新所提出的映射性要求。这就需要我国的电子文件立法彻底向实质性的立法例转型,完成针对电子文件证据规则体系的细则补位以及针对电子文件平台集约管理的规则共频等任务。此一实质性转型,将夯实电子文件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之制度基石的地位。
纪统禄[3](2021)在《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文中指出在信息时代,新的网络产品和新型的交易方式不断的涌现出来,电子数据也因此进入到人们的视野中。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电子数据逐步成为了案件中的重要证据种类之一,又因电子数据本身的技术性特点,使得有关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的研究成为了学界关注的课题。但是,我国学界现阶段对刑诉中电子数据真实性的研究还不是很全面,该领域的相关立法也不完善,故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还有较大的研究空间并且希望能从中体会到现阶段我国在该领域中存在问题以及对今后该领域的完善提供一定的思路。论文通过典型案例对这一现象进行深入分析,引出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刑诉中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的初步设想,以期我国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
林泽昕[4](2020)在《数字时代刑事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研究 ——以个人信息权保护为视角》文中指出随着数字时代的飞速发展,新型信息技术的不断成熟,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发生巨大变化的同时,借助新型信息技术规避传统侦查方式的涉网络犯罪也层出不穷,而电子数据作为涉网络犯罪中刑事侦查、诉讼依靠的主要证据种类,已经成为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最有力武器。近年来,侦查机关在实践中已经广泛地采用如网络勘查、大数据侦查等新型技术手段取证电子数据,但在电子数据取证大大强化和便利了侦查工作的同时,公民个人信息权被侵扰乃至侵犯的风险也愈发增大。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完成“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不仅需要司法工作做到关注案件判决的结果正义,也必须重视产生结果的程序正义。当前,由于个人信息权的权利缺位,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提取存在着取证规范粗疏、取证措施性质模糊、司法审查力度不足及监督机制薄弱等方面问题。未来,有必要在明确个人信息权定位、细化取证规范、加强司法审查、建立监督机制等方面完善立法,同时做好对取证实务工作中新生细节问题的归纳总结,做好侦查机关的内部规范体系建设。规范刑事电子数据取证,明确个人信息权定位是核心,平衡公权力行使与个人信息保护是手段。本文从刑事电子数据取证的各过程环节入手,以公民信息权利与证据功能的匹配为基础,试图厘清公私权力权利界限,促进我国刑事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化,从而进一步落实“人权保障”的宪法与刑诉法原则。本文除去开头的导言和最后的结语外,共由四个部分组成:首先,第一部分阐述电子数据与个人信息权的相关内涵,包括电子数据与个人信息权的发展沿革与外延范围;其次,第二部分分析了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应当对公民个人信息权进行保护的内在逻辑与基本原则,阐述了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原因以及在构建体规则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再次,第三部分梳理我国目前在电子数据取证领域以及个人信息权保护领域的立法与实践现状,并探讨现有规则建构中的不足之处;最后,第四部分梳理域外国家在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并根据域外经验与模式,针对我国现有规则构建中的不足之处,提出对我国未来制度完善的具体建议和构想,以期为解决我国电子数据取证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这一难题有所裨益。
付刘圣佳[5](2020)在《论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之构建》文中研究说明鉴真规则是美国《联邦证据规则》所确立的一项专门针对实物证据的证据可采性规则,初步证明了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同一性,揭示了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为进一步运用实物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发挥实物证据的证明价值奠定了证据基础,有助于防止虚假、不真、无关证据进入法庭,促进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在我国实物证据之证据能力规则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实物证据的准入几乎不受限制,不真证据进入法庭被采纳导致冤错案件发生的现象时有出现,同时,由于取证和管证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使实物证据真实性、同一性存疑,控辩双方就此问题展开激烈对抗,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同一性的认定与证明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难题。本文以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为研究主题,分析和借鉴美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重要法治经验,以期完善我国实物证据之证据能力规则,优化实物证据的审查模式,防范冤假错案,解决因实物证据真实性和同一性引发的认证难题。导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缘起、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现状和创新点及不足。正文第一章实物证据鉴真规则概述,主要介绍了鉴真规则的概念、性质、功能及其与其他证据规则的辨析。鉴真一词源自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九章“Authentication and Identification”的规定,本章主要从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方面分析了鉴真的内涵,鉴真对证据真实性的证明无需达到确信无疑的程度,仅需达到表面可采,其次,鉴真是证据相关性的一个特殊层面,鉴真是为满足实物证据可采性之先决条件——相关性,证明实物证据与所声称的实物证据同一的证明活动。鉴真规则之建立源于证据的相关性、英美的陪审团制度、推定证据不真实三个理论基础,作为美国证据可采性体系的一部分,鉴真属于典型的证据可采性规则或证据能力规则,但又具有其特殊性,它属于非技术性法律规则,因它解决的是证据的逻辑相关性问题属于一个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故而在适用该规则时法官在其中的作用受到极大限制。鉴真为实物证据的可采性进行了证据铺垫,有利于排除实物证据在动态变化过程中受到的干扰,保障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有利于防止虚假伪造的证据进入法庭。就鉴真和其他证据规则的关系而言,它与最佳证据规则形成了互补关系,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共同构成了实物证据之证据能力规则体系,二者存在显着区别但也会发生竞合。正文第二章第一节是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立法及实践的分析,这一章节主要是回答了我国是否确立了实物证据鉴真规则这一问题。对于我国2010年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中一类规范实物证据的审查判断的规则的性质在法学理论上存有争议。本文从规范目的、立法形式、规则内容、启动阶段等各个方面将我国刑事证据立法上这一类难以归类的证据规则与美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进行了对比,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尚未形成像美国证据法上一样的证据鉴真规则体系,但可将我国已经初现鉴真精神的、与美国鉴真规则相似的这一类证据规则概括总结为“中国式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雏形。第二节论证了我国构建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意义和价值。分别从侦控审三机关的角度、我国实物证据之证据能力体系和审查模式、庭审实质化的实现三方面论证了我国构建和完善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意义和价值。正文第三部分指出了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特点与不足。第一,我国立法上未确立形成体系化的完整的鉴真规则,规则内容比较简单粗疏;第二,我国的鉴真方法单一、不够灵活,并未建立美国鉴真体系中核心的证据保管链制度,鉴真主要依赖笔录证据,形式化特征明显;第三,我国的鉴真规则并非显性规则,尚为一个隐性的制度,鉴真实践隐含在对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判断之中,缺少独立的程序作为依托;第四,在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具体适用中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补正与合理解释应用广泛,鉴真规则的效力偏软。正文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构建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建议。首先,按照两步走的立法策略从立法上完善我国的实物证据鉴真规则;其次,应形成多元化的灵活的鉴真方法体系,后文设专章讨论了鉴真方法体系,总结了传统实物证据如物证、书证和新型实物证据(以电子数据为代表)通用的鉴真方法,讨论了新型实物证据电子证据特殊的鉴真方法,对证据保管链制度的构建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并倡导引入自我鉴真制度,以平衡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的关系;提议借助庭前会议制度实现鉴真程序的相对独立化,完善相关程序规则;最后,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鉴真效力偏软的问题,需整治司法实践中补正与合理解释适用泛化的现象,限制补正与合理解释的适用范围,明确补正与合理解释适用的前提条件。
郭昌通[6](2020)在《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规则与方法》文中认为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催生了电子证据时代的到来,三大诉讼法陆续将电子证据增设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在刑事案件中,关于审查判断电子证据也存在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电子证据区别于其它的传统证据种类,为了适应司法实务中审查判断刑事电子证据出现的新情况、新要求,解决电子证据在审查判断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有必要研究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规则和方法。研究这些规则与方法,要从界定电子证据的范围入手,将电子证据与其它的证据形式相区别,在充分了解电子证据在刑事证据证据体系中的定位的基础上,归纳概括刑事电子证据适用较为集中的案件类型。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真实性认定难、关联性确定难、权益平衡难的现象,为解决相关的规则缺失、技术人员不足、技术和设备落后等一系列问题,规则与方法的研究迫在眉睫。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离不开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就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而言,这三个证据属性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此外,传统证据审查判断的规则在电子证据审查判断中的应用有其共同特点,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也有特有的规则。就其审查判断的方法而言,与其它传统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存在着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因其电子证据搜集、移送和审查判断等各个阶段的特殊性,其审查判断的方法也有值得归纳总结的经验。刑事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对刑事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处理案件彰显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电子证据具有其独立的证据价值,其审查判断的规则与方法也能够解决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适用的相关问题。鉴真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及最佳证据规则等传统性证据规则在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过程中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不管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也大都围绕这些规则审查判断电子证据。此外,在审查判断的过程中也必须遵循完整验证原则、技术标准原则、身份统一原则、义务提供与私权保护规则等规则。在刑事案件认定中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也越来越重要,具体的方法包括环节审查法、检验法、鉴定法、推定法、印证法、模拟试验法等。
胡已珍[7](2020)在《刑事电子证据鉴真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不同,电子证据相较于传统证据而言具有易复制性,易破坏性以及高科性等特点,使其更难确定侦查人员所获取的电子证据有无发生改变,因而对电子证据的鉴真进行系统的归纳介绍尤为重要。刑事电子证据鉴真可分为电子证据的内在载体鉴真和外在载体鉴真,具体内容为电子证据的内在载体未遭到篡改、损毁和污染,其外在载体未发生形态、数量上的变化,电子证据的提取和收集程序以及提取或收集的信息需要真实性保证。根据电子证据的内部和外部载体的不同,对电子证据进行鉴真的方法也不同。如,针对电子证据的外在载体主要是依靠“独特性确认”鉴真方法和完整的笔录形成的“保管链条证明”。而电子证据内在载体的鉴真方法主要是比对完整性校验值,查看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以及鉴定。我国的电子证据鉴真是隐性存在的制度,目前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其本质上是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因而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是电子证据适用鉴真的比例不高,而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笔录类证据的过度应用,使电子证据鉴真流于形式;其次电子证据鉴真程序缺乏系统化,即未形成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电子章证据鉴真流程,目前仍然依靠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作用;此外,由于缺乏电子证据取证的规范化,电子证据鉴真的安全性保障不足。电子证据的收集,转移和存证都需要专业的信息网络技术作为技术支持。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由于是一般的诉讼参与人,其缺乏专业的计算机知识,容易产生操作失误,从而使所提取的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存疑。最后,电子证据的鉴真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保管链体系,其仍可对无法通过鉴真的电子证据进行事后补正。在实践当中,需要提高电子证据鉴真的适用比例,降低转化为书证、笔录类等证据方式移交法庭。在电子证据鉴真保管链问题上,其中针对电子证据的内在载体可运用区块链中的可信时间戳技术形成完整的可验证的电子证据,它能够证明一份电子证据存在于哪个特定时间点,这样使电子证据拥有独一无二的证据特征。刑事电子证据鉴真可以尝试在预审会议中鉴真部分电子证据,但这并不意味着电子证据鉴真只能存在于预审会议中,而控辨双方仍可以在审判中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因而其前提不是在法庭审判中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而是要确保法院审判的最大效率和专业性。同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建议建立必要的自我鉴真制度。电子证据由于本身具有很强的信誉度,因此无需传唤或出示其他证据来证明或澄清电子证据形式的真实性,法院应将其视为形式真实。针对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存在的电子证据鉴真不能的情况下仍允许可补正后适用的情况,应当确立电子证据鉴真不能的刚性后果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的机制。
何爱伟[8](2020)在《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研究》文中指出在电子证据广泛应用的情况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对于采信未有较统一正式的规则与程序,司法审判人员在这一问题上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司法审判人员对电子证据的采信呈现出质量不高的状况。由于审判人员对于新技术的不确定性,而将电子证据的采信大部分转到公证。经过公证的“书证”是认定电子证据的重要标准,因此诉讼的压力就转化成了取得电子证据公证文书的压力,这一情况明显地脱离了以审判为中心的理论体系。面对民事诉讼程序中电子证据的司法采信问题,本文展开研究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部分,对我国民事诉讼判决关于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分析研究,具体而言,对电子司法采信结果以及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程序的进行分析,并且总结出其中的问题。电子证据司法采信判决结果分析,包括电子证据采信的理由分析、电子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分析,采信结论分析以及基于适用法律条文的立法情况分析。第二部分,研究电子证据与电子数据等相关概念、关于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原件的学说、建立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必要性分析和公证必要性分析、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标准,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最佳证据规则与真实性鉴证及有关背景和程序的比较。第三部分,通过分析和总结国内外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和理论,并从中分析出可借鉴和完善立法的合理因素,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特色的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观点。
黄斌[9](2020)在《电子证据问题研究 ——基于地位演变、证据规范与运用现状的考察》文中指出随着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网络越来越深刻的影响着我们的工作和生活。越来越多的事情可以通过互联网来完成,由此带来了大量的电子信息数据,随之产生和发展的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多种现代互联网新技术也不断创新,其与传统司法实践相互结合就产生了大量能够广泛用于法律诉讼和审判的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的出现和运用极大地丰富了当前司法实践对证据的概念和外延,同时也极大地完善和弥补了传统证据无法有效满足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实践需求。因此电子证据的运用越来越得到司法实践的重视。相较其他传统证据种类,电子证据具有因其自身特性,认证规则与传统证据有所不同,使得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法官们对传统证据规则运用娴熟,面对电子证据时却束手无策的情况。自2012年以来,电子数据已被新施行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明确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相关司法解释(尤其是2016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2019年《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更是进一步补充制定了电子数据在诉讼活动中的相应规则。尽管如此,我国电子证据发展的步伐和进度还不够快,目前尚未制定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电子证据取证、质证、认证等环节,导致电子证据的运用规则仍存在许多不足。而在实践中法官在庭审时对于电子证据的采纳、采信的程序和标准也不尽一致,电子证据从开始收集、保全,到最后在法庭上的举证、质证、认证的整个过程均仍然有待研究和完善。因此,对于电子证据概念、定位及其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规则进行规范十分必要。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电子证据,从其地位演变、证据规范和运用现状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希望以此得窥电子证据的全貌。全文主要包括以下6个方面: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电子证据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背景,介绍本文的选题出发点和意义,介绍当前国内外学者在电子证据研究方面的成果和观念,并且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电子证据概念及法律定位,重点介绍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电子证据的特征,包括表现形式的复合性、存储介质的依赖性和内容结构的不稳定性。并探讨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第三部分是分析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演变,阐述我国对电子证据的认识过程,介绍主要的学说,包括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种类组合说以及独立证据说。同时介绍我国对电子证据的立法演变情况以及世界各国的立法情况。第四部分探讨了对电子证据的规范问题,主要是对电子证据证据能力和证据证明力的规范问题,分别从合法性标准、客观真实性标准、关联性标准等方面研究了电子证据证据能力的考量标准,从直接电子证据证明力优先,原始电子证据证明力优先,经公证的电子证据证明力优先,基于业务活动制作的电子证据证明力优先,网络运营商提供的电子证据证明力优先等方面研究了电子证据证明力规则。第五部分是电子证据运用现状及建议,重点从互联网金融行业所涉及的电子证据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当前电子证据当前运用现状和问题,主要讨论了当前电子证据取证规则的法律规范不够全面的问题,部分电子证据不容易被发现和搜集的问题,取证主体的专业问题以及案件管辖权问题。同时也提出了电子证据运用建议,包括完善电子证据相关立法,完善电子证据收集提取的规则,完善电子证据的保全制度,完善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以及电子证据运用的创新等。最后是总结,对本文的研究进行总体论述和分析,展望未来电子证据的规范和运用前景。通过本文的研究,将促进对电子证据的理论拓展和丰富,提升我们对电子证据的理论认识,特别是对证据制度中的诉讼领域的理论研究将起到非常有益的促进作用。同时,从司法实践层面来看,电子数据证据的研究将有助于丰富司法领域证据类型、属性和证据能力的实践,指导在涉及电子数据证据的司法案件中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识别和裁决,完善当前司法实践中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囊括和应用,促进司法实践的完善和发展,弥补过去在证据搜集和裁定中对电子证据运用的不足和实施过程中的缺失。
杨茜茜[10](2020)在《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适用困境与对策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高度普及,利用高新技术的刑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化的趋势,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法律规则的改变,法律规则的变革也应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刑事诉讼领域,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促进了证据形式和收集方式的变化,进而促进了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应调整与修改。本文正是在分析电子证据适用现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重点分析我国电子证据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面临和存在的问题,从而就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应用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方法,为完善我国电子证据法律法规体系,弥补司法漏洞,加强审判组织建设,提高司法审判队伍专业素质的培养,建设公正合理的电子证据适用制度,破解技术性电子证据运用障碍等方面提供积极的实践价值和意义。
二、论电子证据在我国法律中的运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电子证据在我国法律中的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2)电子文件立法的实质性转型——以智慧司法创新为视域(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电子文件立法中证据效力条款的现实风格 |
(一)长期惯性下的宣示性体例 |
(二)对宣示性体例的否定性评价 |
三、智慧司法创新对电子文件立法的映射性要求 |
(一)智慧司法大探索要求电子文件管理落地 |
(二)智慧司法新试验吁求电子文件管理升级 |
四、电子文件立法回应智慧司法创新的改进 |
(一)针对电子文件证据规则体系的细则补位 |
(二)针对电子文件平台集约管理的规则共频 |
五、结论 |
(3)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典型案例及其揭示的问题 |
(一)王声博、郑海滨等侵犯着作权罪案 |
(二)陶嘉琪等诈骗案 |
(三)刘科斌等开设赌场案 |
(四)典型案例揭示的问题 |
1.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过于简单 |
2.刑诉中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过于依赖笔录 |
3.侦查机关自身技术水平较低 |
4.电子数据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存在争议 |
二、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的影响因素及其问题成因 |
(一)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影响因素 |
1.电子数据的来源是否合法 |
2.涉案电子数据收集程序是否规范 |
3.电子数据的封存、保管和送检的过程是否规范 |
4.电子数据相关笔录是否符合规范 |
5.电子数据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 |
(二)我国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的问题成因 |
1.我国电子数据相关立法的不足 |
2.直接和言词审理规则并未有效实施 |
3.电子数据审查规则与原件规则相冲突 |
4.电子数据保管链制度不完善 |
5.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率低 |
6.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结论评价不一 |
三、国外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的考察 |
(一)美国的刑事证据真实性审查 |
(二)加拿大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 |
(三)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
四、完善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的初步构想 |
(一)明晰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的规则 |
1.知情人证言制度 |
2.变通原件规则 |
(二)构建完善的电子数据保管链条制度 |
(三)细化电子数据完整性的审查规则 |
(四)细化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标准 |
(五)加强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的技术支持 |
(六)明确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结论评价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4)数字时代刑事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研究 ——以个人信息权保护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刑事电子数据与个人信息权概述 |
第一节 刑事电子数据概述 |
一、电子数据的沿革与概念 |
二、电子数据的具体分类 |
三、电子数据的基本特点 |
四、电子数据的取证方式 |
第二节 个人信息权保护概述 |
一、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发展背景 |
二、个人信息权的概念 |
三、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关系 |
第二章 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中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内在逻辑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中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内在逻辑 |
一、数字时代发展与权利观念加强 |
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
三、符合世界各国(地区)的立法趋势 |
第二节 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中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
一、刑事法治原则 |
二、正当程序原则 |
三、比例原则 |
第三章 我国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中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中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
一、刑事电子数据取证的立法现状 |
二、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
三、总结 |
第二节 我国刑事电子证据取证中个人信息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取证规范方面 |
(一)取证主体规定不清晰 |
(二)取证措施法律规定笼统 |
(三)取证范围界限过于模糊 |
二、个人信息权保障方面 |
(一)宪法上个人信息权碎片化 |
(二)司法审查有心无力 |
(三)内部控制存在局限 |
第四章 域外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中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实践经验考察及对我国的制度构想 |
第一节 域外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中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实践经验考察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经验考察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经验考察 |
三、总结 |
第二节 我国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中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制度构想 |
一、取证规范方面 |
(一)明确关于取证主体的法律性质 |
(二)细化关于取证措施的法律规定 |
(三)充实关于取证范围的内部规范 |
二、个人信息权保障方面 |
(一)以入宪为基础的个人信息权利体系 |
(二)加强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 |
(三)设置专门的信息监督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论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之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及研究目的 |
二、研究的现状 |
三、研究的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实物证据鉴真规则概述 |
第一节 鉴真的词源及涵义 |
第二节 鉴真规则的理论基础 |
一、证据的相关性理论 |
二、英美法上的陪审团制度 |
三、对证据的怀疑论即推定证据不真实 |
第三节 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性质及诉讼功能 |
一、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性质 |
二、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诉讼功能 |
第四节 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与相关证据规则辨析 |
一、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与最佳证据规则 |
二、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第二章 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现状分析及构建的价值意义 |
第一节 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现状分析 |
一、关于我国立法上是否确立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理论争议 |
二、对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样貌的总结 |
第二节 我国构建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价值意义 |
一、对于侦控审三机关的意义 |
二、完善我国实物证据之证据能力体系,优化实物证据审查模式 |
三、激活证据辩护,促进庭审实质化,契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 |
第三章 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特点及不足 |
第一节 立法规定粗略零散,未形成体系化的完整的鉴真规则 |
第二节 我国鉴真方法单一,形式化特征明显 |
第三节 鉴真规则非显性,鉴真程序不独立 |
第四节 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补正与合理解释方式应用广泛,鉴真规则效力偏软 |
第四章 完善和构建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和构建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整体性建议 |
一、在立法上完善实物证据鉴真规则 |
二、形成多元化的灵活的鉴真方法体系,建立核心的实物证据保管链制度,引入自我鉴真制度 |
三、赋予鉴真规则以优位,借助庭前会议制度实现鉴真程序的相对独立化,完善鉴真的程序规则 |
四、规范法官在鉴真规则适用中的自由裁量权 |
第二节 分类构建实物证据鉴真规则多元化鉴真方法体系 |
一、传统实物证据及新型实物证据通用的鉴真方法 |
二、新型实物证据特有的鉴真方法——以电子数据为核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规则与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刑事电子证据概述 |
(一) 电子证据的界定 |
(二) 电子证据的特点 |
(三) 电子证据在刑事证据体系中定位的学理争论及评价 |
(四) 刑事电子证据适用较为集中的领域和案件类型 |
(五) 研究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规则与方法的必要性 |
二、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规则与方法应用的前提及标准 |
(一) 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规则与方法应用的前提 |
(二) 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规则与方法应用的标准 |
三、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规则 |
(一) 传统证据审查判断的规则在电子证据审查判断中的应用 |
(二) 国外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相关规则 |
(三) 我国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应遵循的规则 |
四、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 |
(一) 电子证据审查判断方法在刑事案件中运用的基本原理 |
(二) 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具体方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刑事电子证据鉴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事电子证据鉴真制度概述 |
(一)刑事电子证据鉴真概念 |
1.刑事电子证据的概念 |
2.刑事电子证据鉴真的概念 |
3.电子证据的鉴真与实物证据的鉴真区别 |
4.电子证据鉴真与电子证据鉴定的关系 |
(二)刑事电子证据鉴真制度的立法演进 |
(三)电子证据鉴真制度在诉讼中的功能 |
1.约束法官对电子证据的自由裁量权 |
2.促进电子证据取证的科技化和规范化 |
3.降低错案发生风险 |
4.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
二、我国电子证据鉴真的立法与现状分析 |
(一)我国电子证据鉴真制度的立法内容 |
1.鉴真程序 |
2.鉴真主体 |
3.鉴真内容 |
4.鉴真方法 |
(二)刑事电子证据鉴真的运作程序 |
(三)电子证据鉴真不能的法律后果 |
三、我国在刑事电子证据鉴真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
(一)法庭上适用电子证据鉴真比例不高 |
(二)法庭鉴真程序缺乏体系性 |
(三)取证不规范导致对电子证据真实性鉴真保障不足 |
1.取证主体欠缺专业性 |
2.取证过程未保障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
3.电子证据原件制度体系混乱 |
(四)电子证据保管链不完善导致无法完成关联性鉴真 |
(五)鉴真不能的电子证据允许事后补正的范围过于宽泛 |
四、刑事电子证据鉴真规则在我国的构建 |
(一)提高电子证据鉴真的适用比例 |
(二)完善刑事电子证据鉴真的庭审程序 |
1.优化鉴真程序启动条件 |
2.规定具有专门技术知识的特殊主体参与电子证据鉴真程序 |
3.庭前电子证据鉴真程序的安排 |
(三)设立必要的推定鉴真及自我鉴真制度 |
(四)建立和完善电子证据保管链制度 |
(五)确立电子证据鉴真不能的刚性后果 |
1.增强电子证据鉴真不能可补正的排除规则 |
2.建立鉴真相关人的问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现状 |
六、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裁判与可适用的法律分析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对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裁判的分析 |
一、电子证据采信的理由分析 |
二、电子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分析 |
三、电子证据采信结果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有关电子证据司法采信可适用的现行法律情况分析 |
第二章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相关概念、特征及理论 |
第一节 电子证据的相关概念 |
一、电子证据概念的演变 |
二、电子证据和电子数据的区分 |
第二节 电子证据的特点分析与分类研究 |
一、电子证据的特点分析 |
二、电子证据的分类研究 |
第三节 关于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原件理论 |
一、单一原件载体论 |
二、多原件论 |
三、无原件论 |
第三章 建立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提高电子证据司法采信来源多元化的需求 |
一、电子证据公证必要性 |
二、提升电子证据司法采信来源多元化 |
第二节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采信规则的现实必要性 |
一、完善我国电子证据采信的程序性和逻辑性 |
二、提高电子证据的采信结果说服力 |
三、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提高司法权威性 |
第四章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标准 |
第一节 电子证据证据能力的“法律争点” |
一、关联性 |
二、合法性 |
三、客观真实性鉴证 |
第二节 电子证据证明能力的“事实争点” |
一、盖然性占优势的标准 |
二、清楚及确信的标准 |
三、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
第五章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归类规则的比较 |
一、依据书证采信规则 |
二、依据书证采信规则的例外 |
三、建立独立的电子证据采信规则 |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最佳证据规则适用的比较 |
一、适用最佳证据规则的纵向比较 |
二、适用最佳证据规则横向比较 |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程序的比较 |
一、关于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司法采信程序背景的比较 |
二、关于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司法采信程序运行的比较分析 |
第六章 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完善 |
第一节 确立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依据 |
一、真实性鉴证规则的适用 |
二、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 |
第二节 电子证据司法采信审查主体 |
一、司法机关对电子证据的形式审查主体 |
二、司法机关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验证主体 |
第三节 规范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审查程序 |
一、规范电子证据提取和鉴证程序 |
二、规范电子证据开示 |
三、规范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裁判的说理性 |
四、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司法存证采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电子证据问题研究 ——基于地位演变、证据规范与运用现状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本文的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比较研究法 |
(三)实证研究法 |
四、研究的创新点和不足 |
(一)本研究的创新点 |
(二)本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电子证据概述 |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
(二)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 |
二、电子证据的特征 |
(一)表现形式的复合性 |
(二)存储介质的依赖性 |
(三)内容结构的不稳定性 |
三、电子证据的分类 |
(一)静态、动态的电子数据 |
(二)数字电文数据、附属信息数据与系统环境数据 |
(三)封闭、开放系统中的数据与双系统中的数据 |
(四)微信记录、QQ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页页面等 |
四、小结 |
第二章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
一、学界对电子证据的认识过程 |
(一)视听资料说 |
(二)书证说 |
(三)种类组合说 |
(四)独立证据说 |
二、我国的立法演变情况 |
(一)早期立法情况 |
(二)近年立法情况 |
三、世界各国的立法情况 |
四、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研究 |
五、小结 |
第三章 电子证据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规范 |
一、电子证据证据能力要求 |
(一)合法性标准 |
(二)客观真实性标准 |
(三)关联性标准 |
二、电子证据证明力规则 |
(一)直接电子证据证明力优先 |
(二)原始电子证据证明力优先 |
(三)经公证的电子证据证明力优先 |
(四)基于业务活动制作的电子证据证明力优先 |
(五)网络运营商提供的电子证据证明力优先 |
三、小结 |
第四章 电子证据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
一、当前我国电子证据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
(一)电子证据取证规则的法律规范不够全面 |
(二)部分电子证据不容易被发现和搜集 |
(三)取证主体的专业能力差强人意 |
(四)案件管辖权问题仍很突出 |
二、电子证据运用的立法与司法建议 |
(一)完善电子证据相关立法 |
(二)完善电子证据认证、收集、提取的方法和技术 |
(三)提高取证主体的专业能力 |
(四)加强对跨国电子证据的提取和运用 |
三、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适用困境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电子证据概述 |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
二、电子证据的特征 |
(一)数字性和系统性 |
(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
(三)易破坏性和可修复性 |
三、电子证据与电子数据的异同 |
四、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 |
第二章 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适用现状 |
一、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适用概况 |
二、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收集与获取 |
(一)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收集与获取范围 |
(二)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收集与获取措施 |
三、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审查 |
(一)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
(二)审查电子证据的关联性 |
(三)审查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
四、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 |
(一)电子证据认定的一般标准与特殊性 |
(二)电子证据的证明力确定 |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适用面临的困境 |
一、电子证据立法存在不足 |
(一)缺乏成体系的电子证据立法 |
(二)电子证据对现有刑事诉讼规则的冲击与挑战 |
二、电子证据取证程序存在漏洞 |
(一)取证主体不合要求——以“快播案”为例 |
(二)取证程序缺乏统一规范 |
(三)取证方法缺少专业支撑 |
三、电子证据审查认定存在不足 |
(一)电子证据的原始性和完整性无法保障——以“陈文强、汪志斌诈骗案”为例 |
(二)电子证据审查鉴定规则不细致 |
第四章 完善电子证据适用的对策及建议 |
一、完善电子证据的相关立法 |
(一)出台单独的电子证据法 |
(二)对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进行完善 |
二、规范电子证据的取证流程 |
(一)确保电子证据取证主体的合法性 |
(二)建立严格规范的电子证据取证程序 |
(三)培养高素质的电子证据专业人才 |
三、细化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标准 |
(一)从要件层面审查电子证据证据链的完整性 |
(二)从技术层面审查电子证据取证流程 |
(二)从证明层面审查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论电子证据在我国法律中的运用(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D]. 段鑫玥. 华北电力大学, 2021
- [2]电子文件立法的实质性转型——以智慧司法创新为视域[J]. 刘品新.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03)
- [3]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D]. 纪统禄.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4]数字时代刑事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研究 ——以个人信息权保护为视角[D]. 林泽昕.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论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之构建[D]. 付刘圣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规则与方法[D]. 郭昌通. 山东大学, 2020(11)
- [7]刑事电子证据鉴真制度研究[D]. 胡已珍.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2)
- [8]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研究[D]. 何爱伟.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5)
- [9]电子证据问题研究 ——基于地位演变、证据规范与运用现状的考察[D]. 黄斌. 辽宁师范大学, 2020(07)
- [10]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适用困境与对策研究[D]. 杨茜茜. 西北民族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