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水法》与可持续发展的体会(论文文献综述)
陈水华[1](2020)在《论水墨技法在中国水彩风景画创作中的运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传入中国以来,水彩风景画不可避免地受到了中国传统绘画的影响和渗透。随着中国水彩风景画的发展,画家的不断实践以及对中国传统绘画的钻研,越发体会到中国传统绘画对水彩风景画创作的重要意义,许多水彩风景画家提出对传统绘画观念的学习和借鉴。然而,水彩风景画民族化是一个由表及里的过程,技法和观念同样重要且有意义。中国水彩风景画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摆脱了西方传统的束缚,形成了具有民族特色的表现手法,但仍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对于中国水彩风景画的研究也显得略微薄弱。“中西绘画之融合”和“民族化问题”是当代备受关注的焦点,水彩风景画民族化的问题引发了不少国内画家的关注和思考。本研究聚焦于水彩风景画与水墨技法的碰撞,以水彩风景画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和中国水彩风景画创作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分析中国水彩风景画的发展状况,通过对发展历程及所面临问题与挑战的梳理,有利于我们更全面、整体地了解中国传统绘画对中国水彩风景画的影响。从中西方美学思想、材料的绘画特性、画家的个性意识和观者的角度因素四个方面分析水墨技法在中国水彩风景画创作中运用的缘起。从水法、笔法、墨法、笔墨、皴与皴法等方面分析水墨技法,知之性,晓之道,方能更好地为水彩风景画所用。结合丁寺钟、张小纲、张洪亮、陶世虎等画家在此方面的创作成果进行解读和分析,探究其借鉴与融合的可能性以及为中国水彩风景画创作的民族化发展提供实践经验和理论支撑。最后从启发笔者水彩风景画的绘画实践、构建中国水彩风景画的民族自信和展望中国水彩风景画的创作未来三个层面分析水墨技法在中国水彩风景画创作中运用的意义。中西融合及民族化对每一位画家而言都有着不一样的观念和选择,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画家们的努力探索,水墨技法的融入使得水彩风景画创作的表现技法越来越丰富多样,拓宽了中国水彩风景画技法的现有维度。艺术既要有画家的个性意识,也应该有民族特色。民族化既不是族群对立,也不是狭隘的地域概念,而应该是将眼光放远,促进自我的多元化成长,树立民族自信,展望未来。
苏小悦[2](2020)在《基层流域机构水行政执法问题研究 ——以东营黄河河务局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水行政执法是我国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水利事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当前我国基层流域机构的水行政执法工作仍不容乐观,本文从基层水行政执法工作现状出发,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和调查研究法,充分研究法治政府理论和行政均衡理论,以东营黄河河务局水行政执法实践为例,开展基层流域机构水行政执法问题研究。随着我国对水资源环境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行政执法体系不断完善,基层流域机构的水行政执法现状得到了有效改善。执法队伍管理创新化,设置专职水政监察大队,合理分配执法人员,将教育培训日常化;执法设备科技化,在有效提高执法效率的同时着力加强执法力度;监督方式多样化,及时有效的公开发布各类信息,将日常监督贯穿工作始终,公益诉讼发挥重要作用。在对东营黄河河务局水行政执法工作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出存在的问题有:流域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交叉冲突,法律制度建设滞后,高层次法规操作性不强;基层流域水行政执法权威性不够;水行政执法体系混乱,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事权划分不明晰,内设机构职能交叉,执法程序不规范;水法规宣传收效甚微,公民水法制意识不强,行政处罚落实难;基层执法能力不足,执法人员的数量和水平都有限,执法设备配置不完善。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基层流域机构水行政执法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行政管理体制不完善;落实水法规宣传不到位;基层水行政执法条件有限,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资金配套不足;执法监督体制机制不健全。根据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提出了加强流域管理法制建设,完善修改相关按律法规,明确执法权,加大水行政执法惩处力度,认真落实河长制;加大基层水行政执法宣传力度;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加强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开展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人员激励和监督考核制度,经费保证充足;强化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贯彻落实三项制度建设,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创新执法模式和手段五项措施,以推动水行政执法的发展进程。
高凤[3](2020)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水资源在人类的生产和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近年来由于水资源浪费和污染现象的加剧,全球正面临着严峻的饮用水水资源紧缺问题。面对水资源日益紧缺的严峻形势,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不断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目前,我国面对饮用水水资源紧缺且存在严重污染的问题,仍然没有颁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的专门性法律。虽然已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有涉及到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问题,但是这些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不够具体,不能适应目前我国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现状。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现状不容乐观,存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立法体系缺乏系统性,部分规定不能适应实践需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等一系列问题。本文首先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状况进行概述,介绍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其现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然后分析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最后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的先进经验以及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实现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制度较为全面的完善。
王红[4](2019)在《乡村教育在地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履责全球可持续发展议程、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教育现代化的新时代,如何提高质量是乡村教育进入“下一个一百年”亟需解决的时代课题。相较于以“资源倾斜论”“仿城发展论”“撤并进城论”等为改善乡村教育质量的主流议题,当前实践中兴起的将地方资源引入乡村学校的在地化质量提升路径尚待研究者关注。立足于提升乡村教育在地化作为一项实践方法论的理论解释力和实践空间,为何以及以何乡村教育在地化能够发挥作用构成了本研究的理论命题。相较于既有研究将“在地化”理解为一种“由外而内的转化机制”,本研究对在地化的理解是围绕“基于互动的联结机制”展开的,研究视域下的“乡村”被定义为“地方”,以学校作为分析单位和研究逻辑起点考察乡村教育在地化的理论合理性、实践智慧以及运转机理的研究架构弥补了既有研究中对学校维度上在地化实践的合理性、实践做法的碎片化表达以及变革效用机理的忽视。基于“理论的实践化”与“实践的理论化”相结合的研究进路,“纵向历史分析与横向理论融合下的乡村教育在地化合理性阐释”与“跨案例对比分析下的乡村教育在地化运转机理模型构建”两大部分研究内容构成了研究作为“理论研究与跨案例研究综合体”的类型规定。理论层面对乡村教育在地化实践空间的阐释融合了历史和理论两个维度。一方面从历史进路的角度回溯了现代化进程中学校知识构成的泛科学理性、教育管理中的威权关系、基于效率主义的教育生产逻辑所构成的“城市偏向的普遍叙事”形成了乡村由“在场”到“退场”的历史进路,以阐释乡村沦为“空间物理场”在乡村学校教育中空间价值被遮蔽的客观事实。另一方面,转向一个融合视域,从人文地理学等理论视角论证了乡村作为“地方”的教育正当性,回归“地方”意义的维度,学校教育中“乡村的在场”带来了一个融入地方文化特质和个体亲切经验、抽象与具体兼容的辩证的学校文化空间,一个打破知识既定结论、丰富知识解释框架的知识创新的生长空间,一个弥补学校教育中个体纵向经验断裂和具身实践情境缺位的经验补充及知识转介空间,一个联结家、校、社互动交往、拓展学校社会资本的关系空间。转向“地方”的认识思路将乡村变成了一方具有多维意义的教育空间,成为学校教育中的“价值意义场”。实践层面对乡村教育在地化实践智慧及运转机理的论述是基于多案例与扎根理论译码法相结合的跨案例对比分析的研究设计展开的,在详细阐述“生活化课程素材驱动下的在地化变革”“地方文化性资源驱动下的在地化变革”“地方产业性资源驱动下的在地化变革”三个本土典型案例的实践智慧后,通过对案例资料的三级编码,抽象出以“前置变项”“过程变项”“结果变项”为过程维度,以“背景性认识”“行动中的主体角色”“过程性策略”“关联性约束条件”“效应反馈”为类属轴,以“对农村学校的正向认知”等19个关键要素为基本框架的乡村教育在地化运转过程模型,概括出内置于乡村教育在地化变革过程中以构建学校、乡村、儿童三者间联结的“空间资源化—资源知识化—知识资本化”的作用路径,提炼出在地化变革过程中“地方资源知识化”以“知识齐性的聚合效应”和“舞台化学校的审美效应”赋予乡村学校“乡村社会半公共空间”“附着乡村特质的教育审美空间”二重身份的效应机理。并从实践范式的视域总结提炼出乡村教育在地化变革的本质即为一次以承认乡村作为地方的教育正当性为前提挖掘乡村资源教育能产性的过程,遵循的是以学校比较优势形成学校发展优势的实践逻辑,因而,实践范式视域下的乡村教育在地化表现为一种“基于地方赋权挖潜的优势治理”的教育变革实践方法论。综上,通过对乡村教育基层实践小趋势的理论抽象为处于迷茫期的乡村教育提供方法论指导是研究初衷所在。
王雨晨[5](2019)在《堪舆学与传统村落水环境景观营造研究》文中提出堪舆学主张顺应自然、天人合一。其本质是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古代的生态环境学说,包含了人居环境地理知识体系。堪舆是古人对自然的认识和地理环境长期实践的经验特征总结,具有很强的实践操作性。中国古村落在选址、建筑布局、空间营造上都受到堪舆理论的深远影响。堪舆理论对中国人居环境的选择和营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在对传统堪舆典籍进行通读和整理后,将堪舆中对水环境的描述论断归纳为选址、水形和空间布局这三大类别。并尝试将人居环境科学属下的景观功能、景观美学、人居心理、景观生态、环境地质五个子领域作为基本解读路径,审辨相关论断的科学成分和非科学成分,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做出理性的分析。然后,分别选取徽州古村落的宏村和西递、楠溪江古村落的芙蓉村和苍坡村以及郴州古村落的板梁古村作为具体的案例研究对象。对各村落的堪舆格局及水环境景观进行剖析,从选址、水形和空间这三个方面分析堪舆学理论对传统古村落水环境景观营造的影响及运用。最后,以广州的莲塘古村作为案例研究对象,对莲塘古村的水环境景观现存的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并在堪舆学的格局下分别从选址、水形、空间这三大方面对莲塘古村美丽乡村水环境营造提出建议。本论文运用的研究方法有理论研究法、实地考察法、归纳演绎法。得出的研究结论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生态观上,堪舆“和谐共生、天人合一”的思想影响古村落选址、水形营造和水环境景观的空间布局,体现古人对自然山水的尊敬和向往;“源于自然,借用自然”的思想体现在对溪水、山泉的引用,以及对雨水的收集和再利用上。取自然之水,借自然之地势,引水入村,环村而流。既保护了自然生态系统,又很好的改善了居住环境。(2)文化观上,堪舆中“曲水为贵,聚水为富”的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在传统古村落中,具体体现在对村落的水形营造和“凿池筑塘”上。古人认为水为财气的象征,在自家院内建池聚水,可聚财富;“四水归堂,水汇一方”寓意四方之财如同天上之水,源源不断地流入自己的家中。其对古村落的影响具体体现在天井及其下方空间的设计上。(3)环境观上,“依干附支,临水而建”的思想在传统古村落选址上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干水蜿蜒绕抱村落,支水由自然水系和人工水系相结合,引干水入村,在村内凿圳挖塘,形成流遍全村的“水口-水圳-水塘-水井”活水循环水系;“曲直有度,回环有情”的水形体现在古村落的水圳设计上,则很好的将直线和曲线相结合。用时满足了供水和排水的功能;“虚实定量,合乎法度”的空间体现在村落的宏观、中观、微观的三个不同水环境空间层次上。不同的空间层次,其大小、形式,组成要素各不相同。本文旨在研究堪舆学对传统村落水环境景观营造产生的影响及应用。研究力求对堪舆理论进行科学性分析,探讨堪舆学的现代价值,呈现具有科学意义的堪舆认知。从而使得有价值的堪舆理念可以运用到现代村落的水环境景观设计中去。以期为当代美丽乡村生态水环境营造提供一条可借鉴的方向。
周杰灵[6](2019)在《美国生猪养殖粪污治理研究(1910-2010)》文中研究说明一百年来,美国生猪养殖粪污的治理观念、制度与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观念上,从将生猪粪污当作废弃物到将其视为资产,经历了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转变;制度上,从粪肥还田到综合养分管理,经历了种养结合到种养分离,再到种植业与养殖业的综合养分管理的制度转换;治理方式上,从小规模生猪牧养粪肥治理方式到大规模粪污泻湖系统,再到环境优先技术的应用,经历了经济与环境相互平行、相互冲突、以及协调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根据生猪养殖方式的不同,美国生猪养殖粪污治理阶段大致分为四个时期:1910-1958年间的小规模家庭农场养殖时期;1959-1971年间的集约化生猪养殖萌芽时期;1972-1998年间的集约化生猪养殖快速发展时期;1999-2010年间的农工商垂直一体化养殖发展时期。20世纪初,受到资源保护及荒野保护运动的影响,美国人开始从原来那种建立在以“征服自然”为价值导向,以疯狂破坏和浪费自然资源为表现形式的人与自然关系模式中转向对自然的欣赏和对其内在价值的肯定,并试图在保护自然资源的基础上寻求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崭新关系模式。这种“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取向在美国生猪牧养阶段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展现。生猪养殖和作物生长都依靠自然资源的循环利用,作物——土地——猪粪尿之间形成密闭的养分循环,能有效防止养分流失和环境污染问题。然而,战争打破了人与人和谐相处的氛围,也改变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生猪养殖方式和粪污治理方式随之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二战之后的二十多年间,美国军工行业开始大批转向民用,农业领域产生新的分工,农业生产全面进入机械化和化学化阶段。原本在战争期间应用哈伯-博施的大批量工业合成氮素方法制造炸药的化工厂纷纷转向生产农用化肥;同时,二战期间被实验证明可以促进农业增产的杀虫剂和除草剂也开始被大规模地生产和使用。化肥的大量使用割裂了养殖业与种植业之间通过动物粪便还田形成的传统养分循环链条,猪粪被完全当做一种废弃物进行处理。农户处理生猪养殖废弃物所造成的污染问题根据《妨害法》由具有物产保护权的农户自行解决,政府很少干涉,监管上几乎是空白。随着生猪养殖规模的扩大,新的生猪清粪方式也开始出现。1951年,挪威首次发明使用了漏缝地板技术来取代人工清粪。20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这种大量节省劳动力的清粪方式被介绍到美国并被广泛应用于美国的生猪养殖业。漏缝地板技术的出现对于生猪养殖粪污处理来说是一项具有革命性的技术变革,不仅大大减少了人工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而且也为规模化生猪养殖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1959-1971年间,大规模养殖粪污清粪技术的出现促进了养殖设施化技术的快速发展。出现了1000头以上的养殖场,集约化养猪开始萌芽。然而,清粪方式改变后的储粪池管理成为一个新的问题。储粪池随着猪舍建设的扩大而扩大,成为了猪舍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一种替代传统储粪池的泻湖储粪系统开始得到开发和应用。随着集约化生猪养殖的发展,美国养殖污染问题开始显现,美国社会中的一些有识之士开始重新审视其以往的价值观念。蕾切尔·卡逊《寂静的春天》从生物学的角度,用自然选择理论阐述农业过度使用化学产品而人为创造“超级昆虫”和“超级细菌”的恶果,批判了“人类中心论”的自大观点——为了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而不惜与万物竞争,甚至破坏生态系统,成为现代环保运动诞生的导火索。环保运动的推进唤醒了一些普通民众的环保意识,人们更多地提倡与万物协调共生的理念而不是通过诸如消灭不利于人类的物种等利己行为来获得短视的利益。一些经济学家开始探索经济制度的新思路。美国经济学家科斯和鲍尔丁从经济学的角度提出了环保制度建设的新观念。科斯通过运用“社会成本”这一概念,考虑了受害人和加害人的主客观因素,用控制社会总成本最小化的分析方法来确定环境污染中的责任比重,希望通过最缜密的制度设计来使得稀缺的自然资源流动到能够最有效使用这些资源的人手中。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每年从工厂、城市居民、和畜禽养殖场排出的大量污水造成河流湖泊的严重污染。1972年美国颁布《清洁水法》,首次在全国层面将养殖粪污作为监管的对象。由于当时大部分污水来自于工厂和城市居民的污水排放,美国政府便将工厂、城市居民的污水连同畜禽养殖场的粪污按照点源污染进行政策规范和治理。20世纪80年代,尽管美国废水排污点源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水体的质量并未发生重大改善,非点源污染代替了点源污染成为美国水体污染的主要来源。1982-1997年间,美国大规模生猪养殖农场中只有25%左右的饲料养分转化为动物产品,另外约75%的饲料养分存在于生猪粪污中。这些粪肥被施用在养殖场内部有限的农田后,大约有51%的氮素养分和64%的磷素养分超出其农田需用量,成为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由于污染治理政策的偏差,环境不公现象开始显现,成为环境正义运动关注的焦点。为应对养殖污染形成的农业面源污染问题,1999年美国农业部和环境保护局联合发布畜禽养殖粪污治理统一国家战略,并推出畜禽粪便综合养分管理计划(CNMP),要求规模化养殖场将粪污作为养分还田的管理对象,以减少养殖粪污通过农田径流和氨挥发形成的农业面源污染。综合养分管理计划的推行将粪污养分管理从养殖业延伸到了种植业,将种植土地的粪肥施用养分管理也纳入了综合养分管理的范围。在美国农业部的督导下,化肥行业率先引入一种全球通用,具有科学开创意义的4R养分管理制度。这种养分管理制度将化肥养分管理又延伸到了粪肥管理领域,可以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区域的农业生产禀赋来不断完善各层面养分管理水平,促使农户采用适合当地条件的最佳肥料管理实践措施,实现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21世纪初,原来在美国东南部地区被广泛应用的泻湖或露天厌氧化粪池(泻湖)系统,因产生氨气排放、臭味、病原体传播、以及水质污染等环境与健康问题而广遭诟病。2000年7月,在环境正义运动的影响下,美国最大的猪肉生产企业史密斯菲尔德食品公司与北卡罗来纳州政府以及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签订合作协议,同意开发和使用新的生猪养殖粪污处理技术来改变原有的储粪系统,集约化养猪环境优先技术(EST)应运而生。环境优先技术是在推行综合养分管理计划过程中所形成的以环境优先为原则的技术系统。它由北卡罗莱纳州立大学养猪实验基地负责开发并被州政府指定为用来淘汰露天厌氧化粪池的生猪养殖粪污处理系统。而环境优先或环境保护优先原则主要是指“为了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当以环境利益为优先,使主体对环境的保护行为优先于对环境的开发利用行为。”在美国生猪养殖粪污治理的百年变迁中,资源禀赋与经济因素、社会环境与政策导向、技术进步与金融创新、以及市场环境等因素都起到了重要的驱动作用。其中不乏值得借鉴的经验和教训。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生猪养殖大国及养殖粪污最多的国家,中国应充分借鉴美国的生猪养殖粪污治理经验,从观念、制度和技术上探索出一条既符合中国国情,又能满足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生猪养殖粪污治理道路。美国经验对中国的启示最主要是在观念上要树立环境优先的理念即在处理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时,坚持以环境利益为先的原则;在制度上要推行综合养分管理计划,即将养殖业与种植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政策规范;在技术上要倡导环境优先技术,实现绿色养殖的目标。
林伟男[7](2018)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的稳定,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饮用水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逐渐激化,不仅饮用水水量无法满足城乡居民的需求,而且存在严重的水污染问题,因此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监督成为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的当务之急。近年来,政府一直重视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但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仍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暴露出我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督机构多头监管、监督内容不全、权责不清以及监督缺乏公众参与等问题,若不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将会导致饮用水卫生安全事故愈演愈烈,给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和国家稳定带来不利的影响。本文主要采用文献、实证及对比分析法,从立法层面、具体制度、机构设置三个层次研究当前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饮用水卫生监督进行概述,界定生活饮用水以及饮用水卫生安全概念,并对当前我国生活饮用水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对饮用水卫生监督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通过对我国生活饮用水监督的法制现状、制度建设现状进行分析,理顺我国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责任、监督程序等重要内容,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具体分析了我国当前生活饮用水监督部门的职责及存在监管职责不明,职权交叉重叠,浪费行政资源也降低行政效率,指出我国饮用水监督、检测及应急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及监督责任缺失、社会参与缺乏等不足,这些都对我国饮用水卫生监督提出了新的挑战。第三部分,主要选取了当前比较重视饮用水卫生的西方国家,美国、法国和日本,分析了三个国家关于饮用水卫生监督的立法体系及监管机构,认为美国的饮用水专门法、法国的国家水资源委员会以及日本的三级监管体制等优秀理论,对完善我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作为本文的核心部分,通过对前文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现状分析及美、法、日三国饮用水卫生监督体制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归纳、整理和分析后,联系我国的实际国情,提出改良和完善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的设想,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完善法律体系,机构设置及检测、应急制度和公众监督机制,推动我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的发展。
陈仁[8](2018)在《启蒙何以是一项成“人”的事业 ——基于教育学立场的阐释》文中认为在人类的观念与实践史上,“启蒙”因启蒙运动这一经典历史事件的影响而备受关注。但实际上,自人类诞生起,“启蒙”就已经事实地发生在人类自我进化与赋值的整个进程之中,它充分展现了人之为“人”的本体意义。作为一项使人成之为“人”的事业,教育与“启蒙”存在着本质性的联系。而且,从存在的原初意义讲,教育即是“启蒙”的实践,内在蕴含着启蒙成“人”的价值合法性。在教育中,启蒙主要是指对个体知识、观念、道德和精神等进行“祛蔽”、指引和充盈,生成和丰富人之为“人”的规定性,从而实现对人之为“人”的确认与价值赋予。可以说,这一使人成之为“人”的启蒙规定,根本上遵循的是“培养人”的实践架构,不仅构成了教育的首要内容与最高价值目标,同时也构成了教育之为“教育”的人性根基。基于启蒙成“人”的根本规定,教育立足于人的鲜活生命,而非凌空蹈舞式地完成“人”的命名。就个体成“人”的层面而言,教育的价值规定主要围绕“培养人”的总体框架所展现的启蒙意向性与人之发展的可能性:(1)通过塑造人的完备理性,促进人的知识更新与积累,使人能够有勇气运用理智;(2)为“生而自由”赋值,积极打破加诸人身上的“遮蔽”与“枷锁”,使人不仅能够自由地存在,而且自由地生活,从而实现把“人”归还给人的启蒙目的;(3)崇尚批判、反思与民主的精神,鼓励大胆革新、不拘束于“传统”,有利于塑造“新人”和“新社会”。教育这种立足“人”之生成的实践,与现代性启蒙的价值主张具有内在一致性。也正是在现代性启蒙的价值指引下,教育把“人的现代化”作为自身的实践课题,它不仅要使人成为“现代人”,而且客观上将自身升格为促进国家与社会现代化的公共实践。从启蒙运动以来,教育形成了一种“属人”的精神品格,它要求为人的幸福与自由而付诸全部努力,为塑造一种基于人之幸福与自由的价值生存与美感生活而不懈奋斗。在当代,随着古典启蒙时代完结,教育现代性得到了凸显,但启蒙异化的困境也不断加剧。人的自由与幸福仍是一项未竟的解放工程,教育启蒙成“人”的实践还需不断深化。(1)回应“继续启蒙”的使命性议题,推动教育的“自我启蒙”,积极谋求教育的“独立性”,这是维持教育内在启蒙品性与价值实践空间的根本前提;(2)重建教育的“属人”观念,积极关注人的发展的超越性、整体性和生成性,突破“物化”思维而转向“人化”的启蒙思维,并从目标、过程与方法、精神气质等方面转型,切实回归启蒙的“教化”实践;(3)重启人的“感性启蒙”,夯实感性之于人的完整、全面而自由发展的根基,明确“感性启蒙”与“理性启蒙”的协作性。一言以蔽之,重塑教育启蒙的精神品格与可能空间,根本上关乎“教育何以成其为‘教育’”和“人何以成其为‘人’”,否则成“人”也就只能仅仅停留于价值口号式宣泄。
黄炎[9](2018)在《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后工业化时代在创造极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加剧了人类对风险的不可感知性,滋生全球性的风险和危机。海洋酸化、气候变暖、物种灭绝、水源污染等等,诸如此类的风险开始蔓延。与传统社会的风险相比,后工业时代的风险已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自然风险转变为人为风险,从经验性风险转变为不可预测性的风险,从个别风险转变为全球性的风险。在此过程中,环境风险逐渐呈现“科学不确定性”的特质,即现有的科学证据无法证明风险与损害之间存在绝对的因果关系。20世纪90年代以来,面对“科学不确定性”风险引发的环境威胁,愈来愈多的国际环境宣言及条约纳入风险预防原则。然而,风险预防原则自产生以来就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话题,在过去的二十余年间,该原则毫无疑问地处于国际环境法学理讨论的风口浪尖。本文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风险预防原则为论题,试图考察国际水法条约、软法文件及相关国际判例对风险预防原则的采纳程度,解构风险预防原则在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实施要件和具体措施,探讨该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洞悉世界各主要流域委员会的风险预防程序,并尝试构建适用于中国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的风险预防合作机制。风险预防原则的国内立法缘起于德国1974年《清洁空气法》,其后在瑞典、挪威、荷兰、瑞士等国得到普遍应用与发展。即使是起初反对风险预防原则的国家(如美国)以及长期崇尚损害预防原则的国家(如英国、法国)也逐渐在成文法和判例法中明确规定该原则。北海会议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关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风险预防,历次北海会议通过的最终宣言均明确采纳了风险预防方法或原则。随着国际环境法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发展,联合国也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宣言,如《世界自然宪章》、《卑尔根宣言》、《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与《21世纪议程》等等,在不同程度上确认了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尽管国际宣言对签署国并不具有拘束力,但其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规定却直接影响了后续的国际条约。20世纪末,一系列国际环境条约及议定书,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巴马科公约》、《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保护波罗的海海洋环境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9.24号决议”等均明确规定风险预防原则。该原则逐渐由国际宣言中的“政治承诺”转变为国际条约中的“法律义务”。在跨界水资源开发与利用领域,1992年《跨界水道与国际湖泊保护与使用公约》是首个明确规定风险预防原则的公约。该公约要求缔约方应遵循风险预防原则,不应延迟避免危险物质排放造成的潜在跨界影响,即使科学研究尚未完全证明这些物质与潜在的跨界影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国际法委员会在1997年《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评注意见中明确指出,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于“国际水道生态系统的保护”、“污染防控”和“外来物种的引进”等三个方面。2004年《柏林水规则》是首个明确规定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协会涉水文件。该规则指出,当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受到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时,流域国应采取所有合适措施,防止、消除、减少或控制水生环境危害,即使没有结论性的证据证明污染排放与其预计影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2008年《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的起草过程中,特别报告员、国际法委员会以及各国政府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表述客观上体现出该原则作为一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规则的特点。在区域性流域协定方面,欧洲地区的流域协定因受1992年《跨界水道与国际湖泊保护与使用公约》的影响,直接在“一般条款”或“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风险预防原则,并在协定正文中列举实施该原则的具体措施。非洲地区水资源匮乏,为防止经济活动对水道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其主要流域协定均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亚洲地区水安全环境较为复杂,其中东南亚流域较之中亚和南亚流域更注重对水体环境的风险预防。这些区域性流域协定是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水法中的具体实践,促进该领域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风险预防原则之所以在近三十年来迅速占据国际环境法学理讨论的核心地位,是因为其实施机制引导着环境法从预防规制向风险预防规制转变,是国际环境规制政策的变革驱动力。不过,风险预防原则的具体实施措施因环境领域的不同而有所区分。通过研究国际水道公约、宣言及国际案例,可以认为,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风险预防措施不仅包含一般的实体性措施,如“风险预防禁令”和“最佳科学技术措施”,且包括该领域特有的程序性措施,如“环境风险事先通知程序”、“定期交换水文信息程序”以及“跨界水体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等。其中,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实体性措施主要是指“风险预防禁令”和“最佳可行技术措施”。前者是“强风险预防原则”的体现,要求政府在面临科学不确定性且有严重环境威胁的项目时,采取禁止、限制或警告措施。后者则是“弱风险预防原则”的具体表现,旨在通过法定的科学技术标准为排污者设定一个可预测的行为边界。近年来,风险预防禁令及最佳可行技术措施已广泛地适用于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领域。通过考察国际水道立法和国际司法实践,本文认为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程序性措施主要包括同一流域内国家之间的“环境风险事先通知程序”、“定期交换水文信息程序”以及“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等。其中,“环境风险事先通知程序”是沿岸国开发跨界水资源的前置性程序,对于促进各国水资源合作、减少国家间水争端、预防潜在的环境污染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定期交换水文信息程序”能够帮助沿岸国了解水文环境变化的性质、程度以及有害影响;“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是跨界水资源的开发过程中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工具,该项程序能够基于不断更新的科学证据评估风险预防措施的有效性,对于跨界水资源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利用至关重要。20世纪下半页以来,跨界水资源的环境风险逐渐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淡水资源不仅受到源自工业废水排放、化学和危险物质泄漏等水体生态内部的污染,更面临气候变化的严重威胁。在此背景下,国际合作成为沿岸国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重要路径。风险预防原则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首先,奉行风险预防原则是否意味着跨界水资源的环境保护与沿岸国社会经济发展是相对立的,或者说,环境保护本身就优于公民的生活水准、经济发展、文化传统等其他所有的利益。如何应对风险预防原则实施效果的质疑?本章认为,成本收益分析是目前而言较为均衡和全面的分析方法。在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应考虑到不同沿岸国的社会经济需求,确保跨界水资源得到公平合理利用,还应考虑到沿岸国长远的社会经济利益,保障跨界水资源的可持续管理。风险预防原则实施过程中的另一项挑战体现在跨界水资源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当环境风险的科学不确定性成为跨界水资源开发争端的核心问题之一时,科学证据可能成为影响案件成败的关键。但是,科学证据在向司法机构彰显真相的过程中,也带来了新的挑战。这些挑战集中体现在科学证据的采信规则与举证责任方面。本章提出,当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牵涉到大量的科学证据时,国际法院可以委托独立第三方提供公开或秘密的专家意见,从而掌握阅读和理解科学方法所必需的技巧,还可以通过实地调查程序让法官拨开大量科学证据的迷雾,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以及法律依据有着更加清晰的认识。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问题是其国际法地位问题,即该原则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并能否在实践中得以实施的问题。风险预防原则自产生之日起,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抑或是法律措施、国际标准的争议从未间断。本章认为,尽管风险预防原则在特定情形下的适用需要个案解释,该原则已从《里约宣言》延伸至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海洋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理、跨界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之中,愈来愈明显地反映出一种广泛认可的法律确信,是一项正在形成中的习惯国际法。中国是境内绝大多数国际河流的上游国,特殊的区位使中国成为亚洲大陆的“水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跨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将不可避免地成为中国与下游国之间冲突与博弈的焦点问题,甚至可能成为影响“一带一路”战略进展的重要因素。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有必要重视并利用风险预防原则的重要作用,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适当的风险预防措施,努力将跨界水资源开发的负面影响降至较低程度。就湄公河下游水资源开发机制而言,1995年《湄公河协定》是下游四国合作开发跨界水资源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该协定框架下设立的湄公河委员会是湄公河下游流域唯一以跨界水资源利用和保护为宗旨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然而,《湄公河协定》的起草者并未参考同一时期国际涉水条约中的通行做法,也未能采纳欧洲地区流域协定的成功经验,在适用范围、风险预防程序、水资源利益分配等方面规定得不够科学合理。湄公河委员会则始终无法调和下游四国之间不同的利益主张,并难以影响成员国的国家政策。同时,位于湄公河上游的中国和缅甸均不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国,客观上影响了事先协商等风险预防程序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本文尝试构建一个包括全流域所有沿岸国,尤其是上游国在内的风险预防合作机制。在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建构方向上,选用宣言、声明等国际软法作为跨界水资源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建构方向,已不仅是沿岸国之间无法达成流域条约时的次优选择,而是有效清除上下游国之间合作障碍的更优选项。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供给模式可以分为三类,包括水文信息交流机制、水体生态保护与利益分享机制以及因应气候变化的流域适应性管理机制。建议以澜湄合作机制为范例,构建雅鲁藏布江—布拉马普特拉河流域、元江—红河等流域的合作模式,与“一带一路”倡议大格局形成了互补互进的配合机制。这将跨界水资源开发机制引向一条新路,即由上、下游国共同构建的,在公平合理利用水资源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的区域合作机制。
奉海春[10](2017)在《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多层次制度分析》文中指出中国自古以农业立国,国家的兴衰成败与水利密切相关,水利在国家治理中占据着特殊的地位。我国虽然转变了传统农田小水利治理的观念、构建了多元共同参与的农田小水利治理体制和建立了多种农田小水利治理机制,但是仍然无法解决当前农田小水利工程的迅速恶化、应对极端环境的能力低下、农用水资源短缺日益突出等治理问题。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可持续依赖于完善的制度体系,因此揭示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的制度根源是解决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的基础。农田小水利治理是在多个制度层次的约束下实现的,从多层次制度之间关系的视角来探寻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是一条可行的路径。多层次制度嵌套理论和水资源治理理论,为理顺农田小水利治理与其制度之间的关系提供了理论基础。结合我国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现实状况和我国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具体实践,本文认为农田小水利治理是在多个治理层次上展开的,即宪政治理层次、集体选择层次和操作层次,与治理层次相对应的是宪政制度、集体选择制度和操作制度等三个制度层次。本文归纳了每个治理层次上影响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四个要素,即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农田小水利治理主体、农田小水利治理权和农用水权,并在理顺以上四个个要素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的基础上,以农田小水利治理各制度层次之间的制约关系为切入点,提出了一个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制度分析框架。首先,基于分析框架,本文借助来自广西的桂北Y村横岭渠、桂南L农民用水户协会、桂北H水库等三个农田小水利治理典型案例,分析了农田小水利治理三个制度层次及其相互关系。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是一个由宪政制度、集体选择制度、操作制度等三个制度层次之间相互制约而成的制度体系。其中,宪政制度规范着基层政府的农田小水利行政治理权和农用水所有权,而且基层政府的行政治理权保障着其农用水所有权;集体选择制度规范着村社组织、农民用水户协会和私商等供水组织的管理权和供水权,而且供水组织的管理权保障着其供水权;操作制度规范着用水户参与与监督农田小水利治理的权利和用水权,而且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着其用水权。二是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宪政制度、集体选择制度和操作制度之间存在着制约关系,即宪政制度制约着集体选择制度,集体选择制度制约着操作制度。宪政制度、集体选择制度和操作制度三者之间的制约关系决定了,宪政制度所规范的基层政府行政治理权和农用水所有权分别制约着集体选择制度所规范的供水组织的管理权和供水权,集体选择制度所规范的供水组织管理权和供水权分别制约着操作制度所规范的用水户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和用水权。三是农田小水利治理各制度层次之间的制约关系形成了农田小水利治理结构。农田小水利治理各制度层次之间在具体治权上的制约关系,形成了 一个有关农田小水利和农用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治理、保护和节约等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结构——“治权结构”;而农田小水利各制度层次之间在具体农用水权上的制约关系,则构成了一个反映人们在农用水资源用益中的权利义务结构——“农用水权结构”。而农田小水利治权与农用水权之间的保障关系决定了农田小水利“治权结构”与“农用水权结构”之间的保障关系,并有机形成了一个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结构——农田小水利治理结构。其次,本文以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各制度层次之间的制约关系形成的农田小水利治理结构为基础,以Y村横岭渠、桂南C县X镇的L农民用水户协会、桂北Q县西北角S村H水库等三个典型案例为分析对象,揭示了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的制度逻辑:一是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存在着内在的缺陷,即对村社组织、农民用水户协会和私商等供水组织管理权的界定模糊;二是村社组织、农民用水户协会和私商等供水组织的管理权模糊导致农田小水利治理各制度层次之间制约关系的断裂,致使治权结构陷入不稳定的状态;三是农田小水利治权结构的不稳定,弱化了农田小水利治理主体的治权对其农用水权的保障,即政府行政治理权无法保障其农用水所有权、供水组织的管理权难以保障其供水权、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无法保障其用水权,进而导致农田小水利治理陷入困境。最后,本文针对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的制度逻辑,根据研究的结论和未来农田小水利治理的需要,提出了着眼于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的整体性、立足于制度之间的制约关系建设、以农田小水利的管理权为切入点的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的完善思路。具体的完善策略是需要宪政制度上转变政府职能;而集体选择制度则需要进一步明确村社组织、农民用水户协会和私商等供水组织的农田小水利管理权,以理顺供水组织管理权与政府行政治理权的内在制约关系;操作制度上着眼于保障用水户的用水权,需要构建旨在优化公共资源分配机制、融资机制、决策机制、监督机制、仲裁机制和制裁机制的协作机制、运作机制和参与机制。
二、对《水法》与可持续发展的体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水法》与可持续发展的体会(论文提纲范文)
(1)论水墨技法在中国水彩风景画创作中的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课题来源 |
1.4 主要研究内容和方法 |
第二章 中国水彩风景画的发展状况 |
2.1 水彩风景画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
2.2 中国水彩风景画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
第三章 水墨技法在水彩风景画创作中运用的缘起 |
3.1 中西方美学思想 |
3.2 材料的绘画特性 |
3.3 画家的个性意识 |
3.4 观者的角度因素 |
第四章 水墨技法概述 |
4.1 水法 |
4.1.1 水法的提出 |
4.1.2 水法的运用 |
4.2 笔法、墨法、笔墨 |
4.2.1 笔法 |
4.2.2 墨法 |
4.2.3 笔墨 |
4.3 皴与皴法 |
4.3.1 皴和皴法的概述 |
4.3.2 皴和皴法与西方风景画肌理 |
第五章 水墨技法在中国水彩风景画创作中的表现 |
5.1 以丁寺钟水彩风景画作品为例 |
5.2 以张小纲水彩风景画作品为例 |
5.3 以张洪亮水彩风景画作品为例 |
5.4 陶世虎、王维新、刘寿祥等名家名作分析 |
第六章 水墨技法在中国水彩风景画创作中运用的意义 |
6.1 启发笔者水彩风景画的绘画实践 |
6.2 构建中国水彩风景画的民族自信 |
6.3 展望中国水彩风景画的创作未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致谢 |
附录 A 图片来源 |
附录 B |
(2)基层流域机构水行政执法问题研究 ——以东营黄河河务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本文研究思路 |
1.3.2 主要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本文创新之处 |
1.4.2 本文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基层流域机构 |
2.1.2 水行政执法 |
2.1.3 水行政执法行为的分类 |
2.2 理论基础 |
2.2.1 法治政府理论 |
2.2.2 行政均衡理论 |
第3章 基层流域机构水行政执法的现状分析 |
3.1 水行政执法的重要地位及作用 |
3.1.1 流域机构水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
3.1.2 水行政执法的必要性 |
3.2 水行政执法的发展现状 |
3.2.1 创新化的队伍管理 |
3.2.2 科技化的执法设备 |
3.2.3 监督方式多样化 |
3.3 实地调查—以东营黄河河务局为例 |
3.3.1 基本情况 |
3.3.2 水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
第4章 东营黄河河务局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存在的问题表现 |
4.1.1 流域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 |
4.1.2 流域水行政执法权威性不够 |
4.1.3 水行政执法体系混乱 |
4.1.4 水法规宣传收效甚微 |
4.1.5 基层执法能力不足 |
4.2 存在问题的原因 |
4.2.1 重视程度不够 |
4.2.2 行政管理体制不完善 |
4.2.3 落实水法宣传不到位 |
4.2.4 基层水行政执法条件有限 |
4.2.5 执法监督体制机制不健全 |
第5章 加强基层流域机构水行政执法的对策 |
5.1 加强流域管理法制建设 |
5.1.1 完善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
5.1.2 明确执法权 |
5.1.3 加大水行政执法惩处力度 |
5.1.4 贯彻落实河长制 |
5.2 加大宣传力度 |
5.2.1 加强水法规宣传 |
5.2.2 加强执法主体宣传 |
5.3 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
5.3.1 加强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 |
5.3.2 提高人员执法素质 |
5.3.3 执法信息化建设 |
5.3.4 建立完善人员激励和监督考核制度 |
5.3.5 充足的经费保障 |
5.4 强化水行政执法监督,拓宽监督渠道 |
5.4.1 落实三项制度建设 |
5.4.2 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
5.5 转变观念,创新执法方式 |
5.5.1 执法模式创新 |
5.5.2 执法手段创新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案例引出与问题概述 |
(一)案例引出 |
(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概述 |
1.饮用水水源地概念 |
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意义 |
(三)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制度概述 |
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概念 |
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
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制度现状 |
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的法律 |
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
3.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的地方立法 |
(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 |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不够完善 |
3.饮用水水源地公众参与制度不完善 |
4.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制度不健全 |
5.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体制不健全 |
6.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 |
三、国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制度及经验借鉴 |
(一)德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制度及经验借鉴 |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
2.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制度 |
(二)美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制度及经验借鉴 |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
2.饮用水水质标准制度 |
(三)日本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制度及经验借鉴 |
1.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制度 |
2.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警制度 |
四、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 |
1.完善《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
2.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制度的完善 |
1.统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标准 |
2.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应急预警制度 |
(三)饮用水水源地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
1.确立公民环境教育制度 |
2.完善社会公众参与制度 |
(四)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 |
1.探索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方式 |
2.明确生态补偿的监管机制和法律责任 |
(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体制的完善 |
1.建立专门的协调管理机构 |
2.增进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性 |
(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 |
1.相关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
2.相关行政责任制度的完善 |
3.相关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乡村教育在地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问题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一)学术价值 |
(二)现实意义 |
三、文献回顾与评论 |
(一)国内外研究概述 |
(二)对已有研究的评论 |
四、核心概念辨析 |
(一)地方、社区与乡村 |
(二)在地化与乡村教育在地化释义 |
(三)乡村教育在地化的实践指涉辨析 |
五、研究内容与思路 |
六、研究设计与方法 |
(一)研究的类型:理论研究与跨案例研究的综合体 |
(二)资料收集的方法 |
(三)资料分析的方法 |
七、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乡村的退场:现代化进程中的乡村教育之觞 |
一、现代化进程中的标准化崇拜 |
二、现代化进程中乡村教育的历史进路 |
三、城市偏向的普遍叙事:乡村教育标准化之路的实践特质 |
四、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迈向对学校教育中“地方”价值的综合性理解:重构“地方”在场的乡村教育 |
一、人文地理学视域下的“地方”:个体成长的原初价值空间 |
二、知识创新视域下的“地方”:拓展知识叙事结构的知识生长空间 |
三、经验哲学视域下的“地方”:适宜有机体思维逻辑的经验补充空间 |
四、大教育视域下的“地方”:作为培植学校社会资本的关系空间 |
五、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深山里的网红村小——范家小学在地化变革的单案例分析 |
一、走进范家小学 |
(一)山村里的“小”小学:范家小学整体面貌素描 |
(二)范家小学的孩子们 |
(三)“教育的桃花源”:一人一校一世界 |
二、范家小学在地化教育的实践图谱 |
(一)范家小学在地化教育变革的推进路线 |
(二)范家小学在地化教育变革的嵌入环境 |
(三)范家小学在地化教育实践的行动框架 |
三、范家小学在地化变革的理论译码 |
(一)范家小学案例资料的开放性译码 |
(二)范家小学案例资料的主轴译码 |
(三)范家小学案例资料的选择性译码 |
四、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一朵不凋零的山花——长坑小学在地化变革的单案例分析 |
一、走进长坑小学 |
(一)教育山花格外香:长坑小学整体面貌素描 |
(二)长坑小学的孩子们 |
(三)“毛竹筒”精神的深耕:三任校长,一群教师,同一使命 |
二、长坑小学在地化变革的实践图谱 |
(一)长坑小学在地化艺术教育的推进路线 |
(二)长坑小学在地化艺术教育的嵌入环境 |
(三)长坑小学在地化艺术教育的行动框架 |
三、长坑小学在地化变革的理论译码 |
(一)长坑小学案例资料的开放性译码 |
(二)长坑小学案例资料的主轴译码 |
(三)长坑小学案例资料的选择性译码 |
四、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现代田园教育的佳范——成佳学校在地化变革的单案例分析 |
一、走进成佳学校 |
(一)嵌入茶乡的学校:成佳学校整体面貌概览 |
(二)成佳学校的孩子们 |
(三)身体力行的校长与勤勉的教师 |
二、成佳学校在地化变革的实践图谱 |
(一)成佳学校在地化变革的推进路线 |
(二)成佳学校在地化变革的嵌入环境 |
(三)成佳学校在地化变革的行动框架 |
三、成佳学校在地化变革的理论译码 |
(一)成佳学校案例资料的开放性译码 |
(二)成佳学校案例资料的主轴译码 |
(三)成佳学校案例资料的选择性译码 |
四、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基于理论译码的跨案例比较及在地化运转机理分析 |
一、基于理论译码的跨案例比较分析 |
(一)关键要素提炼:基于基本范畴的跨案例比较分析 |
(二)基于范畴关系的跨案例比较分析 |
(三)基于跨案例比较的乡村教育在地化变革的故事线梳理 |
二、乡村教育在地化变革的运转机理 |
(一)乡村教育在地化变革的过程模型 |
(二)乡村教育在地化变革的作用路径 |
(三)乡村教育在地化变革的效应机理 |
三、作为一种实践范式的乡村教育在地化再审视 |
(一)乡村教育在地化变革作为方法论的实践优势 |
(二)行动表征下乡村教育在地化的实践空间分析 |
(三)乡村教育在地化变革型本质下的实践要求 |
四、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5)堪舆学与传统村落水环境景观营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历程 |
1.2.1 国外研究历程 |
1.2.2 国内研究历程 |
1.2.3 总结 |
1.3 研究内容、方法及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2.相关概念及理论阐述 |
2.1 堪舆学概述 |
2.1.1 堪舆概念 |
2.1.2 堪舆发展过程 |
2.1.3 形势宗与理气宗 |
2.2 水环境概述 |
2.2.1 水环境及村落水环境 |
2.2.2 水环境景观及村落水环境景观 |
2.2.3 村落水环境景观构成要素 |
2.3 人居环境科学理论 |
2.3.1 人居环境 |
2.3.2 堪舆学与人居环境科学的联系 |
2.4 堪舆学理论的辩证 |
2.4.1 堪舆学中的吉凶观辨析 |
2.4.2 堪舆学的价值所在 |
3.堪舆学对传统村落水环境建设布局的影响及相关论断 |
3.1 堪舆学中论水的相关典籍 |
3.1.1 《水龙经》 |
3.1.2 《地理人子须知》 |
3.1.3 《地理五诀》 |
3.1.4 其他书类 |
3.1.5 总结 |
3.2 各典籍关于水环境营造的相关论断及科学性分析 |
3.2.1 选址 |
3.2.2 水形 |
3.2.3 空间 |
3.3 本章小结 |
4.基于堪舆学角度的传统村落水环境建设布局案例研究 |
4.1 调研对象及研究思路概述 |
4.2 徽州古村落的堪舆格局及水环境景观剖析 |
4.2.1 区域概况及选择依据 |
4.2.2 宏村 |
4.2.3 西递 |
4.3 楠溪江古村落的堪舆格局及水环境景观剖析 |
4.3.1 区域概况及选择依据 |
4.3.2 芙蓉村 |
4.3.3 苍坡村 |
4.4 郴州古村落的堪舆格局及水环境景观剖析 |
4.4.1 区域概况及选择依据 |
4.4.2 板梁古村 |
4.5 古村落堪舆格局下水环境景观营造启示 |
4.5.1 布水道法自然 |
4.5.2 用水尊重自然 |
4.5.3 引水顺应自然 |
4.5.4 水景师承自然 |
4.6 本章小结 |
5.堪舆学对传统村落水环境景观营造的影响及应用 |
5.1 生态观方面 |
5.1.1 和谐共生,天人合一 |
5.1.2 源于自然,借用自然 |
5.2 文化观方面 |
5.2.1 曲水为贵,聚水为富 |
5.2.2 四水归堂,水汇一方 |
5.3 环境观方面 |
5.3.1 依干附支,临水而建的选址 |
5.3.2 曲直有度,回环有情的水形 |
5.3.3 虚实定量,合乎法度的空间 |
5.4 本章小结 |
6.堪舆学在现代美丽乡村水环境景观营造中的应用 |
6.1 当前美丽乡村水环境景观营造的现状与缺失 |
6.2 莲塘古村水环境景观存现的问题 |
6.2.1 莲塘古村区域概况 |
6.2.2 莲塘古村水环境景观现存问题 |
6.3 堪舆格局下对于莲塘古村美丽乡村水环境营造的建议 |
6.3.1 “枕山傍水”的水环境选址 |
6.3.2 “以曲为美”的水形营造 |
6.3.3 “层次丰富”的水环境空间布局 |
6.4 本章小结 |
7.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存在的不足 |
7.3 研究的创新点和展望 |
7.3.1 创新点 |
7.3.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美国生猪养殖粪污治理研究(1910-201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
三、研究内容与文章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存在的问题 |
第一章 美国生猪养殖发展背景及历史分期 |
第一节 自然条件与社会经济背景 |
第二节 1910-2010年间美国农业发展概况 |
第三节 美国生猪养殖粪污治理阶段的大致分期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1910-1958年间的美国生猪粪污治理 |
第一节 1910-1958年间的美国生猪养殖方式 |
第二节 牧养方式下的粪污治理观念及政策导向 |
第三节 美国早期生猪养殖粪污的资源化利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1959-1971年间的美国生猪粪污治理 |
第一节 集约化生猪养殖方式的动因及初期发展 |
第二节 观念及法律制度的影响 |
第三节 粪污治理的具体措施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1972-1998年间的美国生猪粪污治理 |
第一节 集约化养猪快速发展 |
第二节 社会环境及政策驱动 |
第三节 环境正义追求下的生猪养殖粪污治理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1999-2010年代的生猪粪污治理(一) |
第一节 生猪养殖的发展状况 |
第二节 粪污治理的困境与综合养分管理概念的提出 |
第三节 综合养分管理计划与4R养分管理制度 |
第四节 综合养分管理的变革措施与管理成效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1999-2010年代的生猪粪污治理(二) |
第一节 环境优先技术的产生及基本规范 |
第二节 环境优先技术的升级换代 |
第三节 环境优先技术中的无害化处理方法 |
第四节 环境优先技术的应用推广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粪污治理百年变迁动因分析 |
第一节 资源禀赋与治理范式 |
第二节 社会环境与政策导向 |
第三节 技术进步与金融创新驱动 |
第四节 市场环境与经济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生猪养殖粪污治理经验及教训 |
第一节 政策制度层面经验总结 |
第二节 资源化利用层面经验总结 |
第三节 各国/地区生猪养殖粪污治理方式比较 |
第四节 生猪养殖粪污治理的失败教训 |
第九章 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价值取向与道德风险的防范 |
第二节 粪污治理方式与环境正义的实现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7)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目和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2、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三)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一、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概述 |
(一) 生活饮用水的内涵及饮用水卫生的界定 |
(二) 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现状 |
(三) 饮用水卫生监督的必要性 |
二、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一) 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法制现状 |
1、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
2、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标准规范 |
(二) 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的现状 |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主体 |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内容 |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责任 |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程序 |
(三) 我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存在的问题 |
1、我国饮用水卫生监督主体困境 |
2、我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内容不全 |
3、我国饮用水卫生监督责任缺失 |
4、我国饮用水卫生监督缺乏社会参与 |
三、域外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的经验 |
(一) 美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的经验 |
1、美国饮用水卫生监督立法现状 |
2、美国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设置 |
3、美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启示 |
(二) 法国水行业卫生监督制度的经验 |
1、法国水行业监督立法现状 |
2、法国水行业监督机构设置 |
3、法国水行业卫生监督的启示 |
(三) 日本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的经验 |
1、日本饮用水卫生监督立法现状 |
2、日本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设置 |
3、日本饮用水卫生监督的启示 |
四、完善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的设想 |
(一) 制定专门立法、完善和细化法律内容 |
1、制定专门立法,提高法律层级 |
2、梳理并完善现有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
3、细化法律内容,增强可操作性 |
(二) 明确饮用水卫生监督的主体及职责,完善机构设置 |
1、明确监督主体、范围及职责 |
2、构建监管一体化的制度体系 |
3、设置饮用水监督协调机构 |
4、建立内部监督机构 |
(三) 健全饮用水水质监测和预警应急管理制度 |
1、健全饮用水水质监测制度 |
2、健全饮用水预警应急管理制度 |
(四) 完善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制度,设立饮用水公众监督委员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谢辞 |
个人简历和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8)启蒙何以是一项成“人”的事业 ——基于教育学立场的阐释(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基于“启蒙未竟”的历史语境与时代使命 |
(二)基于“启蒙”之遮蔽与教育转型的迫切性 |
(三)基于教育理论研究中“启蒙”的话语缺失 |
二、研究意义 |
(一)学科的生长点:以教育学的立场深化“启蒙”的研究 |
(二)理论思维的拓展:重新认识“教育”的学科融合视野 |
(三)实践助推:唤醒教育观念变革与启蒙价值转化的热情 |
三、研究现状 |
(一)对“启蒙”与“教育启蒙”的内涵研究 |
(二)关于启蒙宗旨及其与教育之价值关联的研究 |
(三)关于启蒙之价值异化与合法性前提的研究 |
(四)总结与展望:推进启蒙的研究及实践深化 |
四、研究主题与试图解决的问题 |
(一)揭示启蒙与“人”之本质的价值联系 |
(二)廓清教育作为启蒙的内涵与核心议题 |
(三)明确启蒙成“人”的教育目标与使命 |
(四)探索教育启蒙成“人”的可能性方案 |
五、研究的立论基础、思路与方法 |
(一)立论基础 |
(二)总体思路与框架说明 |
(三)研究方法的选择 |
第一章 成“人”:教育学视野中的“启蒙”意蕴 |
一、本质澄清:“启蒙”的隐喻及其哲学意蕴 |
(一)“启蒙”的语义追源与隐喻特征 |
(二)“启蒙”的本质与哲学内涵诠解 |
(三)隐藏于“启蒙”隐喻之中的真实 |
二、启蒙成“人”:教育的母题与存在合法性 |
(一)成“人”:教育与启蒙的共同母题 |
(二)教育的“启蒙”面向与人性合法性 |
三、教育即启蒙:“人”的培养与教育之规定 |
(一)“教育即启蒙”:理解“教育”的本质 |
(二)何种“启蒙”:基于“培养人”的框架 |
(三)立足“人”:教育作为“启蒙”的特性 |
四、何以成“人”:教育作为“启蒙”的审问 |
(一)“谁来培养人”:启蒙主体的前提限定 |
(二)“怎么样培养人”:启蒙的方法论聚焦 |
(三)“培养什么样的人”:启蒙的目标预设 |
第二章 作为启蒙的教育:价值基点与时代议题 |
一、教育的价值性规定:启蒙成“人”的核心宗旨 |
(一)生命的意义之维与教育对“人”的命名 |
(二)教育之宗旨:价值启蒙与美感生活缔造 |
(三)启蒙的指向:审问教育对人意味着什么 |
二、教育启蒙的价值基点:理性、自由与人的超越 |
(一)塑造完备理性:使人有勇气运用理智 |
(二)为“生而自由”赋值:推动人的解蔽 |
(三)培育批判精神:超越“教义的忠诚” |
三、教育的价值性议题:现代性启蒙与人的现代化 |
(一)现代性启蒙:教育现代性生成的形而上学根基 |
(二)立“人”与社会革新:教育启蒙的现代性方案 |
(三)从社会/人的“现代性转型”到人的“现代化” |
第三章 幸福与人的自由:教育启蒙的伦理使命 |
一、想象自由:教育启蒙成“人”的使命性与价值理想 |
(一)“后启蒙”时代的自由问题——已“完成”或正在“终结”? |
(二)现代性的“沉疴”:启蒙困境与重建自由理想国的价值反思 |
(三)迈向解放的教育:“自由人”培养的应然逻辑与使命性议题 |
二、为了“属人”的幸福:教育的人性传统与伦理使命 |
(一)人之为“人”的幸福与教育的人性伦理传统 |
(二)创造人的幸福可能:教育的价值使命及实践 |
三、从幸福到自由:教育的伦理“转向”及其启蒙诉求 |
(一)人的自由即幸福:教育伦理实践的“转向” |
(二)美感即自由:迈向更高幸福的教育启蒙诉求 |
四、自由的希望与未来:教育启蒙成“人”的伦理遵循 |
(一)夯实启蒙的幸福伦理 |
(二)追寻作为幸福的自由 |
(三)重申人的完整与解放 |
第四章 教育启蒙成“人”的奠基与可能性空间 |
一、“继续启蒙”:推进教育的自我启蒙与“独立性”重建 |
(一)“继续启蒙”与教育自我启蒙:启蒙之后的启蒙问题 |
(二)继续启蒙的关键:教育的自我启蒙与“独立性”谋求 |
二、坚持“属人”的教育观:落实启蒙成“人”的价值宗旨 |
(一)教育成“人”的启蒙思维:人的超越性、整体性和生成性 |
(二)紧契启蒙成“人”:树立超越“物化”的人性化教育立场 |
三、从“规训”到“教化”:迈向“属人”的教育价值转型 |
(一)教育目的:从工具主义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
(二)教育过程与方法:从灌输强制到主体性的幸福体验 |
(三)教育气质:从现代犬儒主义到启蒙的积极进取精神 |
四、重启“感性启蒙”:教育现代性异化的超越与美学建构 |
(一)现代性:“理性”与“感性”的分立及其弥合 |
(二)超越教育现代性异化:从理性启蒙到感性解放 |
(三)教育完整性的再造:促进人的审美现代性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9)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意识 |
二、文献综述 |
三、选题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风险预防原则一般理论 |
第一节 风险预防原则的理论基础 |
一、风险社会与后现代化理论 |
二、环境风险的科学不确定性 |
三、环境风险规制原则的变革 |
第二节 风险预防原则的立法进程 |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国内法缘起 |
二、风险预防原则之宣言承诺 |
三、风险预防原则的条约规定 |
第三节 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概念 |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定义纷争 |
二、风险预防原则的文本表述 |
三、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要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水法中的体现 |
第一节 国际水法条约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
一、1997年《国际水道公约》 |
二、1992年《赫尔辛基公约》 |
第二节 国际水法文件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
一、国际法协会的软法性文件 |
二、2008年跨界含水层法草案 |
第三节 流域协定对风险预防原则的采纳 |
一、欧洲地区之主要流域协定 |
二、非洲地区之主要流域协定 |
三、亚洲地区之主要流域协定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沿岸国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机制 |
第一节 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实体性措施 |
一、风险预防禁令措施的适用 |
二、清洁生产技术措施之实践 |
第二节 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程序性措施 |
一、环境风险事先通知的程序 |
二、定期交换水文信息的程序 |
三、跨界环境影响评价之程序 |
第三节 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合作性机制 |
一、沿岸各国合作义务之确立 |
二、流域委员会组织管理机制 |
三、流域适应性环境评估机制 |
四、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风险预防原则实施中的挑战与应对 |
第一节 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成本收益分析 |
一、风险预防原则实施效果的质疑 |
二、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法律价值 |
三、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具体运用 |
第二节 适用风险预防原则中的科学证据问题 |
一、科学证据的独立性可采性问题 |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国际司法实践 |
三、科学证据采信规则的优化构想 |
第三节 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地位探析 |
一、风险预防原则地位的理论纷争 |
二、习惯国际法识别要素理论流变 |
三、风险预防原则地位的发展路向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风险预防原则在中国跨界水资源开发中的适用 |
第一节 中国的跨界水资源开发现状及问题 |
一、中国的跨界水资源概貌及特征 |
二、中国跨界水资源开发中的问题 |
三、上游国困境理论的化解与突破 |
第二节 风险预防原则在湄公河流域的适用 |
一、湄公河下游合作开发制度演变 |
二、风险预防原则在下游国的适用 |
三、下游风险预防程序的内生缺陷 |
第三节 构建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中国贡献 |
一、中国主导构建国际制度的机遇 |
二、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建构方向 |
三、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供给模式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术语解释 |
附录二:图表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多层次制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CA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一) 农田小水利治理的特殊地位 |
(二) 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历史性变革 |
二、研究的问题 |
(一) 当前农田小水利的治理困境 |
(二) 政府的应对措施及其结果 |
(三) 本研究拟解决的核心问题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研究综述 |
(三) 国内外研究的总体评述 |
四、几个关键概念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六、案例描述与主要的研究方法 |
(一) 案例描述 |
(二) 研究方法 |
七、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一) 论文的创新点 |
(二) 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多层次制度嵌套理论 |
(一) 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多层次制度分析 |
(二) 多层次制度嵌套理论在我国的具体应用 |
(三) 理论启示: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层次性 |
二、水资源治理理论 |
(一) 水资源治理的制度、治权与水权 |
(二) 水资源治理理论在我国的运用 |
(三) 理论启示:农田小水利制度、治权与水权之间的内在关系 |
三、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制度分析框架 |
第三章 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宪政制度 |
一、宪政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 宪法关于农田小水利的规范 |
(二) 法律有关农田小水利的规定 |
(三) 执政党有关农田小水利的政策 |
二、基层政府:宪政制度规范的主体 |
(一) 政府:宪法与法律下的农田小水利治理主体 |
(二) 基层政府:宪政制度所规范的农田小水利治理主体 |
三、宪政制度规范着基层政府的行政治理权 |
(一) 监督权 |
(二) 仲裁权 |
(三) 农用水费征收权 |
(四) 处罚权 |
(五) 转让权 |
四、宪政制度规范着乡镇政府的农用水所有权 |
(一) 水资源的公共属性 |
(二) 水资源的国家所有制 |
(三) 基层政府享有农用水所有权 |
五、基层政府的行政治理权保障着其农用水所有权 |
(一) 监督权保障着农用水所有权 |
(二) 制裁权保障着农用水所有权 |
(三) 仲裁权保障着农用水所有权 |
第四章 农田小水利治理的集体选择制度 |
一、集体选择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 行政法规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规定 |
(二) 部门规章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规定 |
(三) 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规定 |
(四) 其他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正式制度文本 |
二、供水组织:集体选择制度规范的主体 |
(一) 村社组织 |
(二) 农民用水户协会 |
(三) 私商 |
三、集体选择制度规范着供水组织的管理权 |
(一) 融资权 |
(二) 监督权 |
(三) 制裁权 |
四、集体选择制度规范着供水组织的供水权 |
(一) 村社组织的供水权 |
(二)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供水权 |
(三) 私商的供水权 |
五、供水组织的管理权保障着其供水权 |
(一) 村社组织的管理权保障着其供水权 |
(二)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管理权保障着其供水权 |
(三) 私商的管理权保障着其供水权 |
第五章 农田小水利治理的操作制度 |
一、操作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 农用水分配机制 |
(二) 融资机制 |
(三) 监督机制 |
(四) 仲裁机制 |
(五) 制裁机制 |
二、用水户:操作制度规范的主体 |
三、操作制度规范着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
(一) 用水户的参与权 |
(二) 用水户的监督权 |
四、操作制度规范着用水户的用水权 |
五、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其用水权 |
(一) 用水户的参与权保障着其用水权 |
(二) 用水户的监督权保障着其用水权 |
第六章 农田小水利治理结构:制度层次之间的关系 |
一、治权结构:各制度层次之间的治权关系 |
(一) 政府的行政治理权制约着供水组织的管理权 |
(二) 供水组织的管理权制约着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
二、农用水权结构:各制度层次之间的水权关系 |
(一) 政府所有权制约着供水组织的供水权 |
(二) 供水组织供水权制约着用水户的用水权 |
三、农田小水利治理结构:治权与农用水权之间的关系 |
第七章 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的制度逻辑 |
一、治权的模糊化规范:农田小水利制度的内在缺陷 |
(一) 治理主体的具体治权内容模糊 |
(二) 基层政府与供水组织之间模糊的治权关系 |
(三) 供水组织与用水户之间模糊的治权关系 |
二、治权结构不稳定:制度层次之间治权关系的断裂 |
(一) 基层政府与供水组织之间制约关系的断裂 |
(二) 供水组织与用水户之间制约关系的断裂 |
三、农用水权结构断裂:各制度层次之间水权关系的断裂 |
(一) 基层政府的行政治理权无法保障其农用水所有权 |
(二) 供水组织的管理权无法保障其供水权 |
(三) 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无法保障其用水权 |
第八章 结论与对策: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的优化 |
一、基本结论 |
二、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优化思路 |
(一) 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的整体性建设 |
(二) 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的制约关系建设 |
(三) 以管理权为核心的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建设 |
三、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优化的策略 |
(一) 宪政制度的优化策略——转变基层政府职能 |
(二) 集体选择制度的优化策略——明确供水组织的权利 |
(三) 操作制度的优化策略——实现用水户的用水权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情况 |
附录 |
四、对《水法》与可持续发展的体会(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水墨技法在中国水彩风景画创作中的运用[D]. 陈水华. 广东工业大学, 2020(06)
- [2]基层流域机构水行政执法问题研究 ——以东营黄河河务局为例[D]. 苏小悦. 山东师范大学, 2020(11)
- [3]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高凤.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4]乡村教育在地化研究[D]. 王红.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
- [5]堪舆学与传统村落水环境景观营造研究[D]. 王雨晨. 福建农林大学, 2019(05)
- [6]美国生猪养殖粪污治理研究(1910-2010)[D]. 周杰灵. 南京农业大学, 2019(08)
- [7]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研究[D]. 林伟男. 福州大学, 2018(03)
- [8]启蒙何以是一项成“人”的事业 ——基于教育学立场的阐释[D]. 陈仁. 东北师范大学, 2018(12)
- [9]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研究[D]. 黄炎. 华东政法大学, 2018(12)
- [10]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多层次制度分析[D]. 奉海春. 南京农业大学, 20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