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失灵的主要经济表现及其矫正(论文文献综述)
徐骏[1](2020)在《扬州市社区建设血液透析中心政策执行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慢性肾脏病可逐步发展成终末期肾脏病,已成为威胁人类健康的重大疾病之一,给国家及人民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血液透析是我国对终末期肾脏病采用的最常规的治疗方式。由于我国综合医院所属的血液透析中心床位日趋饱和,导致血液透析服务供不应求。为改善这一状况,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社区医院建设血液透析中心和社会办独立血液透析中心建设。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社区建设血液透析中心的精神,扬州市政府支持区域中心根据当地患者分布和需求,建设血液透析中心。随着社区建设血液透析中心政策的执行,扬州市社区透析已渐成规模和趋势。在此背景下,总结社区建设血液透析中心政策的执行现状,探索社区血液透析中心发展新途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以扬州市为例,运用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分析扬州市执行社区血液透析服务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史密斯政策执行模型中的四要素,从理想化政策、政策执行机构、目标群体、政策执行环境等四个方面进行论证,分析发现扬州市在社区建设血液透析中心政策执行面临如下问题:政策设计存在审批周期时间长、服务主体较单一、配套政策不健全等不足;政策执行机构存在政策宣传效果欠佳、专业人才储备短缺、合作协议执行较难、运营管理实力偏弱、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等问题;目标群体对政策不太了解和接受程度不高等导致认识不足;政策环境存在资金投入不足的障碍,上述表现造成了该类政策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其次进行原因分析,主要与政策本身的缺陷、执行主体的复杂性、目标群体的特殊性以及政策环境的限制等因素的相互和共同作用有关。再借鉴国内外优秀企业开办血液透析中心的发展经验,总结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策略。最后,针对史密斯政策执行模型的四要素,提出理想化政策视角下政策优化对策、执行主体视角下执行人员综合素质提高措施、目标群体视角下社区血液透析中心自身建设措施、政策环境视角下社会保障机制完善措施等对策建议,期望为完善扬州市社区建设血液透析中心政策提供经验借鉴。
王业文[2](2020)在《我国公共政策失灵问题研究综述》文中指出政策失灵是世界各国共有的现象。我国学界主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分析了政策失灵的内涵、类型、成因、对策等,不断加深对政策失灵问题的认识。但目前政策失灵研究还存在基本概念界定不清、理论创新不足、视角较为狭窄、研究深度不够等问题。深化政策失灵研究,需要在学理上对其内涵进行清晰界定,构建政策失灵的分析模型;将政策失灵与政策过程相结合,将思辨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分析政策失灵的具体表现、内在机理、应对思路,增强政策失灵分析的中国特色和理论创新。
罗吉[3](2020)在《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及其矫正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具有社会保障作用的基本公共服务逐渐得以满足,人民对于公共服务(产品)的需求在种类、数量、质量、自由选择程度上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对于农村地区来说,其本身所具有的地域广博、资源与人口分布分散、受地形、气候和自然环境影响大、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等特点,导致其居民对于公共服务的需求更为碎片化、小众化与原子化。这在很大程度上从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福利层面对这些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提出了新的挑战,导致大规模集中式的公共服务需求相对较少,而更多体现为难以实现规模效应的零散需求。正是由于农村公共服务的这些特征,农村公共服务普遍存在利用率低、投入成本高、规模效应小,社会效益优于经济效益等固有缺陷。围绕如何更好地满足农村多元化与小众化的公共需求,首先应根据农村公共服务的特点对其进行分类,然后再根据不同回应主体的比较优势对其进行分工与合作,分析农村公共服务的供需失衡情况,并探索怎样建立一个完备而尽善其职的农村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矫正机制。一是农村公共服务应该怎样进行分类,二是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是否以及应该怎样进行分工,三是我国农村公共服务的供需失衡是否存在矫正机制。本文以长尾理论、机制设计理论、资源依赖理论等为理论基础,通过对我国农村公共服务供需匹配情况进行实证研究和基本判断,探究供给主体效率影响供需失衡的机制。本文针对这种失衡提出以不同回应主体分工为基础的满足激励相容和信息效率的农村“长尾”公共需求失衡矫正机制,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通过将农村公共需求置于“嵌入”的经济社会制度与发展进程中,分析其未来的趋势及其回应完善路径。本文的主要内容有,以农村“长尾”公共服务、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矫正机制等核心概念为研究起点,首先分析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现状和特征。然后基于不同需求回应主体在治理效率上的差异,分析这种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总体性原因(包括需求的离散化、政府财政限制、政府理性选择偏差、社会组织发育不成熟、供给“市场”缺失等),特别是针对有代表性的农村公共服务领域(例如教育、养老、医疗等)进行实证研究分析其供需失衡的差异性影响因素,揭示出影响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内在机理和基本路径。再次,本文通过构建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指数等指标体系,对这种失衡的严重性程度进行实证测算。以此为基础,本文进而提出构建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矫正机制设计,对不同供给主体进行合理有序分工。最后,本文提出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均衡“互联网+社会组织”模式,对这种网络化平台进行理论构建和实践运营机制阐述。本文主要创新在于,首先,本文创造性地将“长尾理论”运用于农村公共服务,对农村公共服务中具有不同特点和性质的需求进行“头部”和“长尾”分类与区分。在此基础上,本文针对不同类型的需求特征进行数理证明与实证分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拓展长尾理论幂律分布的运用前沿,也为农村公共服务的异质性分类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在此基础上,本文利用长尾需求的聚合对农村公共服务的回应主体进行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可行性分析,基于长尾需求的差异性(多样性)偏好、回应主体的福利水平和供给不同公共物品的外溢性大小构建“长尾均衡”与“头部均衡”比较静态和动态均衡模型。其次,在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均衡模型的基础上,本文选取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进行专项实证研究,分析影响农村“长尾”公共服务动态失衡的经济与社会因素,并检验这种失衡是否存在时序与空间上的自我矫正机制。另外,考虑到“长尾公共需求”与“头部公共需求”的相互影响,本文构建似不相关模型(SUR)对“头部”与“长尾”的互动与耦合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在理论上更好地完善农村公共服务“长尾需求”理论体系。此外,本文通过比较政府和社会组织在回应农村公共服务需求上的分工、各自特点和优势,对基于异质性偏好农村公共服务的长尾分工机制进行主体匹配度回应与分析。基于机制设计理论构建满足信息效率与激励相容的矫正机制,本文构建“互联网+社会组织”模式,实证研究其在供给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中的比较优势与运营机理,为不同类型社会组织在新时期我国新农村建设与“乡村振兴”伟大目标中所发挥的作用提出新的理论视角与解决方案,以及未来其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中新的发展趋势与动向。
张金艳[4](2019)在《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生要素,技术创新不仅是现代生产力的重要表现,更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引发产业革命的重要内核,在新技术革命时期,尤其如此。虽然技术创新的主要参与和推动力量是企业等市场主体,但创新的持续推进离不开必要的国家干预。历次工业革命无不彰显国家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干预色彩,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实则以科技创新为内核的核心竞争力之争。2018年备受关注的中美经贸摩擦不仅仅是单纯的国际经贸摩擦,更是两国之间创新能力的博弈;不仅是技术之战,更是法律之战。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亦表明,在创新驱动经济发展阶段,企业技术创新和政府作用都是构建一国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引领经济发展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创新与有力保障。创新必需的良好法治、竞争、文化等营商环境的营造不仅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重要目的,更是其干预的重要表现。经济法作为促进和保障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之法,对经济运行的介入和调节使命决定了其内含的国家干预本质。在众多法律制度领域,经济法在有效链接政府与市场、实现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中的重要规范与保障作用无可取代。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既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谦抑性干预,又是以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适度干预。经济法既能对技术创新行必要的促进、激励与保障作用,又能以其特有的规制功能引领技术创新朝向合理化方向发展,通过激励与规制双重维度的作用发挥,彰显其在创新驱动发展时期经济发展促进法的本质。本文立足于全球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背景和我国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基于技术创新的生产力本质和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职能,在经济法视域下考察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意图在经济法国家干预理念与制度保障下,正确界定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最优体制保障、最佳界限厘定等,在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充分彰显经济法在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制度作为。这既是对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必然因应,亦是经济法自身制度创新的应有之义。本文共有五章,沿着基础理论——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研究与论证逻辑进行展开。具体如下:第一章为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该章试图建构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视域勾连。第一节首先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基本内涵展开,界定了本文研究范畴下的主要概念。本文的技术创新是以企业为主体、涵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运营全链条的完整经济行为,国家对其干预建立在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防范技术风险等基础之上。文中的国家干预并非广泛意义的国家干预,而是以政府等经济管理主体为主的政府干预行为,与政府干预具有概念统一性。这里的概念解读与限定意在与经济法视域下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基本研究语境与范畴保持一致。接着梳理了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回顾比较了不同阶段技术创新理论中相应国家干预元素的变迁,试图解构论文中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由来及演进。第二节重点梳理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不同理论分支,为论文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奠定直接理论基础。本节对相关理论的梳理与介绍主要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不同维度进行分类,首先从激励、引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和市场创造理论。根据传统的国家干预理论,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主要源于该领域市场失灵的存在。技术创新因其明显的知识外溢性、高风险性等特征使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失灵的特点与表现,决定了不同的国家干预需求。在对技术创新领域传统市场失灵理论梳理与阐述的基础上,论文接着对近年来西方非主流经济学关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市场创造理论”进行了介评与分析,意在拓宽本文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理论支撑。市场创造理论对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国家干预解读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的诱因与范畴,将国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应超强规划与干预解读为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之外的市场创造的内容。这也是近年来在非主流经济学领域备受关注的全新观点,其在技术创新领域“企业家型国家”的角色定位的确反映了现代国家在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无论该理论是否超越了传统意义上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其对印证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不可或缺都有所裨益。其次从防范技术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风险社会理论和负责任创新理论,意在从规制与约束技术创新负面效应的角度,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另一维度寻找理论支撑。现代社会充满了风险,其中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风险更加难以预估。技术创新作为一把双刃剑,其在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典型正外部性的同时,亦会因技术成果的滥用带来诸如环境污染、经济秩序失范、危及经济安全等负外部性,甚至会挑战道德、伦理与法律等。国家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对技术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预防与消弭,敦促技术创新主体进行负责任创新。而无论是风险社会理论还是负责任创新理论,其实都暗含了必要的国家干预需求。而其中不当的国家干预与规制本身又可能成为新的风险源泉,因此必须将这种国家干预纳入法制的框架,以避免其干预在消弭市场失灵的同时,产生新的干预失败问题。这种需求就与经济法本身的国家干预本质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此,论文最后介绍了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为本文经济法语境下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建立自然的理论衔接。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本身就具有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进行双重矫治与匡正的内在功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自然与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理论具有天然契合性。论文分别从国内外经济法概念与代表性经济法国家干预理论的视角诠释该理论的主要内容。以上相关理论建立了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完整理论架构,也奠定了全文研究与论证的维度与基调。第三节针对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重点着墨,亦是本文论证的重要铺垫,主要在于解决从经济法视域下审视与论证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技术创新会影响制度创新,推动其不断发展完善;而制度创新又进一步保障与规范技术创新。论文主要基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为接下来论证技术创新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奠定基础。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革命直接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同时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功能及回应性品格也决定其回应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必然性。经济法不仅要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不断回应与调适、完善自身,更应以其必要的创新与发展,保障技术创新在安全、有效的制度环境中运行。论文主要从经济法的经济性和现代性特征、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以及经济法之风险防范与规制法功能等三个方面论证经济法与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之间的必然回应关系。以上对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之间关系的论证再次夯实本文研究的范畴与语境。第二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该部分是论文研究的实证逻辑起点,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现状的分析,探寻其中存在的问题及瓶颈。第一节主要论述了我国技术创新体制发展的不同时期、取得的主要成就及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科技体制改革与发展,我国技术创新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就,正在逐步跨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但是仍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机制体制尚需完善、自主核心技术依然缺乏、距离创新型国家标准还有差距等,这些均制约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也对相应国家干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节重点论述了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第一个维度展开。本节首先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促进技术创新几乎是所有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首要目的,也是国家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本体现,主要在于通过克服技术创新过程各环节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更好激励和促进技术创新与发展。在技术创新的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发、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扩散以及市场进入等不同阶段,存在的市场失灵及相应国家干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国家介入的程度与手段也应有所区别。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理应通过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相关规范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过程中发挥其重要保障作用。论文接着阐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主要梳理了我国不同时期的科技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此处的国家干预政策主要表现为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等顶层制度设计,也属于广义上的经济法律规范范畴。在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主要举措方面,论文分别从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的营商环境优化,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优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激励,主导或引导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实践层面展开,意在说明及国家在技术创新领域的积极作为。最后重点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首先梳理了激励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的专门法律制度安排与相关经济立法。在专门法律制度安排领域,本文主要列举了与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相关的具体法律,重点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修订部分的“市场导向”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在相关经济法律制度部分,本文重点围绕激励技术创新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安排和维护技术创新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安排两个维度进行列举与介绍。前者主要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后者则主要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主要在于呈现经济法在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制度保障现状和基本样貌。第三节重点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技术风险防范维度呈现我国经济法在防范技术风险领域的立法及制度现状。首先是对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论文从技术风险的定义出发,介绍了技术风险的不同成因、危害与不同分类。本文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指技术应用过程中结合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产生的外部风险或负外部性,并非指技术研发过程中因其不确定性产生的内部风险,该风险类型是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过程中着力规避的对象。接着再次重申经济法对其进行规制的正当性。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目前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政策及立法体现。由于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政策在所有技术创新政策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技术风险防范的政策内容异常薄弱,因此本部分与相关经济立法一并阐述与呈现。第三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亦是本文的问题提出部分。该部分共分为三节,每一节呈现一个较为突出的困境或问题,为下文的针对性对策解决提供论证的对应框架。第一节从目前科技创新体制角度论述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困境。重点围绕现行体制下的主体同构与政策协调问题展开。体制是否顺畅直接关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效果,现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众多之累、协调沟通之困及政策弥合之惑均是制约干预效果与成本的重要因素,也是文章着力研究、探讨与试图解决的重要问题,意在通过干预体制优化下主体的同构、政策的弥合等为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扫清主体不统一与干预效果掣肘之困。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不仅是创新驱动发展之基本要义,更是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进行勾连的重要背景。在科技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科技、经济等不同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甚至是深度融合必要且迫切。现有体制下,与技术创新相关的国家干预主体涵盖了科技、经济等众多管理部门,看似国家对技术创新支持与鼓励的全面覆盖,但也会呈现出干预主体繁多、机构烦冗的困扰。在国家一贯主张并力促科技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背景下,当前科技与经济管理平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沟通、协调之困无疑会阻碍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步伐,这也是导致我国长期以来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重要原因。文章从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提出及必要性入手,分析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政策联动之困。第二节重点探讨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厘定之困。国家干预界限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中历久弥新的话题,由于二者之间的界限始终难以准确界定,因此在技术创新领域依然具有探讨与研究的必要。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方面,依然因干预越位、缺位并存对干预适度的把握造成困扰。在防范技术风险的相关干预领域,也存在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难题。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国家干预越位或缺位其实就是干预失灵的问题,对其进行充分预警有利于尽可能减少干预失败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尤其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举国体制下,过度的产业政策激励未必产生应有的效果。本节最后一部分以光伏和新能源领域的产业政策实施为例,探讨了目前对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不足之困,为下文进一步思考相应的经济法矫治对策进行铺垫。第三节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本节是在第二章经济法制度现状基础上,进一步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探讨经济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目前虽然有关于促进和规制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但是相关制度还很不完善,防范技术风险、新兴产业规制等领域亟需补缺。第四章为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本文重点选择美国和日本两个典型创新型国家作为蓝本,通过对两国不同科技经济发展和国家干预传统下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及其立法的介绍评价,为我国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体制保障、界限厘定及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论文前两节分别围绕美国和日本的技术创新及国家干预进行介评,分别梳理了两国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国家干预及立法。美国虽然历来具有市场自由主义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具有天然的排斥和反感,但是美国崛起与创新之路却始终伴随国家干预的影子,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的“企业家型国家”角色更为彰显,不同时期的科技政策与立法一直是其国家干预的体现和保障。美国自工业革命以来就是在政府与市场协同共进下依靠技术创新的力量逐步实现其经济的迅速崛起。日本虽然也属于资本主义创新型国家,并且和美国一样经历了早期经济复苏与发展过程中市场换技术的阶段,但是日本的引进、消化、吸收到自主创新之路却与较强的国家干预紧密相随,其一路发展过来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国家干预传统与我国比较相似。日本这种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广泛存在的产业政策对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与经济改革与发展更加具有启示与借鉴意义。第三节重点总结美国、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无论是倾向于市场自由的美国还是重产业政策的日本,在以技术创新为内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均离不开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而科学完善的科技创新体制是其创新成功的重要保证。其次,美国和日本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干预是以充分尊重市场为前提的适度干预,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相得益彰、游刃有余,所有相关干预手段和措施均是基于市场失灵修复或必要领域的市场塑造和引领。美国和日本均重视对政府干预失败的预警,为尽量减少政府失灵,美国一直秉承市场优先、经济自由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保持一定的忌惮和谨慎;日本为汲取创新领域相关产业政策的失败,也在不断调整干预力度与模式。再次,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两国实现技术腾飞与经济跨越的重要保障。两国不仅高度重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还注重对技术创新与发展过程中相应经济风险防范的立法规制,以保障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尽量降低野蛮技术创新带来的经济、道德、伦理风险与秩序失范。这些均对我国相应国家干预提供了有益启示与借鉴。第五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本章为论文的对策篇,亦是论文着力追求的创新之处,论文针对前文提及的问题,在进行域外借鉴的基础上逐一进行完善。第一节为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前文提及的第一个突出问题相对应。论文认为,解决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体制之困的关键是应积极探索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通过进一步优化、整合科技与经济管理部门,使其具备从技术研发到投入市场、转化为产业的全链条技术创新管理与干预能力,避免因现行科技、经济管理体制相对分立下出现的干预低效问题。论文首先提出了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探索,介绍了大部制改革的含义及我国历次改革的概况,指出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现实需求和地方科技与经济管理大部制改革的探索等改革的内在动力和改革的基础,同时分析了改革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了深度推进的具体措施等。由于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并非一蹴而就,在现行体制下关键是解决好现有干预主体以及相关干预政策之间的协调与联动问题,论文针对以上问题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在现行体制下,尽量加强相关干预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通过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降低干预的沟通成本问题;加强政策实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减少政策实施中的掣肘与低效问题。第二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分别从应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内容为对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的客观审视。文章主要从坚守市场失灵弥补之边界,正视引领、塑造市场的超强干预之边界和探索技术风险防范之边界三方面展开。首先,技术创新是以企业等市场主体为主的自发行为,动力主要源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实现的需要,放松管制、减少干预是技术创新所需的最佳外部环境。产业革命与转型是技术创新的最终归宿,只有尊重市场规律的谦抑干预、适度干预,才能真正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其次,国家在基础研究和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领域的超强引领与干预必不可少,意在发挥其“企业家型国家”角色,这也和我国建构型、过渡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契合。再次,在抑制、消弭、防范技术创新风险和保障经济安全领域,国家亦负有重要的干预责任,文章强调了对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强化与重视,不仅与前文的风险社会及负责任创新理论因应,又与文章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经济法律制度设计进行呼应。第二部分为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首先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基本互动规则,接着阐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适度原则,该部分主要结合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进行论证。适度干预或需要干预其实是对国家干预界限的一种笼统却又相对灵活的表达,适度其实就是为了避免干预的越位或缺位问题。政府失灵的存在更需要国家在干预经济运行中始终保持谦抑的品格,以需要国家干预作为介入经济运行的边界标准。引领、主导型超强干预抑或以尊重市场为前提的谦抑、必要干预均以正确发挥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己任。本部分对适度干预的必要性、判定原则、判定标准及适度把握等进行了阐述。国家干预的界限与限度掌握不好,极易产生国家干预失败。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及矫治。首先论述了国家干预失败的含义、原因及表现。在对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失灵进行界定与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技术创新领域对其表现进行阐述。国家干预失灵或政府失灵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不可回避但却难以有效解决与矫治的问题,技术创新领域亦是如此。本节最后一部分提出了相应的矫治方案。首先论述了公共选择学派关于政府失灵的一般矫治手段。但是无论是改革宪政、财政立宪还是引入公共部门的竞争与激励机制均非经济法视域下能够解决的问题。文章接着从立法、执法、司法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简要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失败的综合矫治对策。经济法视域下的矫治与匡正主要借助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将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行为纳入经济法律制度框架本身即是一种矫治,也是经济法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矫治功能的重要体现。因此,文中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的经济法矫治其实就是通过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设计将其干预行为纳入法制的框架,也为文章最后一节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埋下伏笔。第三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呼应论文提出的最后一个问题,主要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制度完善问题。本节共有三部分内容,首先结合目前技术创新国家干预领域的政策与法律现状、困境,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经济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其实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既是广义的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其干预行为的一种规范与保障。接着呼应全文关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基本维度,分别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展开对经济法律制度完善与创新的论述。前者主要论述了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好发挥经济法在弥补市场失灵,促进、激励创新方面的作用;后者则从防范新技术发展下共享经济、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产业、基因技术应用等新业态、新经济相应风险维度,通过相应市场监管或规制法律制度的创新或完善,发挥经济法通过必要的国家干预以防范相应经济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其中贯穿了国家干预过程中对鼓励创新与必要监管、创新主体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创新自由与国家安全等兼顾的综合平衡与考量,亦对新技术革命时期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共治下的国家干预定位进行思考。结论部分再次重申关注与研究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重要性,并对未尽研究进行展望。要充分发挥经济法在促进、鼓励技术创新与有效防范、规制相应技术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合理厘定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正确把握干预的限度,对干预失灵进行充分预警并进行相应的矫治,同时还应关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主体同构问题。只有遵循制度创新保障和决定技术创新的规律,对经济法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与完善,才能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和创新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负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
蔡文佳[5](2019)在《我国微公益组织志愿失灵及治理路径研究》文中认为伴随经济生活水平的显着提高、互联网新媒体技术的持续精进、公众公民意识的日益进步,我国“微公益组织”致力于满足并促进社会公益进而兴起成长,具有独特之处和重要作用,从而成为公益领域和社会治理中有力的社会力量。然而,组织也存在资金匮乏、决策受限、选择偏向以及业余运作等问题困境,仅凭善心和热情或者难以良好地运行与活动,难以达成预期的目标和结果,引发副作用和产生消极影响。萨拉蒙归纳提出“志愿失灵”理论,认为志愿部门非营利组织存在“志愿失灵”,主要表现为慈善不足、慈善的“家长式作风”、慈善的“特殊主义”、慈善的“业余主义”四个方面。基于如此的背景和目的,本文主要运用文献分析法、理论分析法、定性分析法、比较分析法、访谈法的研究方法,将我国微公益组织的问题困境同“志愿失灵”加以联系,关注探究我国微公益组织的志愿失灵及其治理之道。本文的研究论述主要被划分为以下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绪论,介绍选题背景与意义,梳理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并对理论观点做出综述和述评,介绍研究内容与方法;第二部分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界定解释“微公益组织”概念内涵的同时,将与其联系的“公益组织”及“微公益”一并界定解释,随之概述本文的理论依据——萨拉蒙的“志愿失灵”理论;第三部分我国微公益组织志愿失灵分析,概述我国微公益组织的产生背景与发展历程,对应“志愿失灵”理论分析我国微公益组织的志愿失灵及其原因;第四部分我国微公益组织志愿失灵的治理路径,根据我国微公益组织的志愿失灵及其原因,从多元治理的角度归纳总结组织自身、政府与社会多元治理的协同治理路径。
耿敬杰[6](2018)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研究》文中指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是推动集体建设用地规范有序流转的重要环节。但当前学术界对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研究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国家也未出台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规程及相关技术标准。这就导致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体系的缺失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不断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基于这样的现实背景,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探索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相关理论,价格形成机制及影响因素,并构建科学合理的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机制。进而扭转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在整个地价评估体系中较为薄弱的局面,为集体建设用地的规范流转提供价格参考。为了实现上述研究目标,综合利用以下四种研究方法。第一,文献计量法,依托Citespace软件绘制科学知识图谱的方式来展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的研究热点、研究趋势和理论基础;第二,专家访谈法,通过与多位专家访谈来选取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影响因素的指标,并构建相应的指标体系;第三,层次分析法,采用层次分析法来计算不同影响因素的权重值,并根据权重值大小进行排序;第四,实地调查法,通过实地调查获取第一手真实资料,为本研究的开展提供充足的数据支撑。本研究将马克思经济理论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研究最重要的基础性理论,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立场,同时吸收西方经济学效用价值理论的合理部分,同时选取马克思地租地价理论及产权理论、区位理论等共同构成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研究理论基础。同时要把握好乡村振兴战略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研究带来的有利外部环境,而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又为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研究提供良好的现实基础。通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当前集体建设用地价格普遍存在价格扭曲问题。造成这种价格扭曲的原因主要有土地二元结构造成的权利不平等,政府干预失灵与市场调节失灵并存,缺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机制等方面。科学合理的集体建设用地价格机制应该建立在尊重产权具有的双重稀缺性、可交易性及细分性等基本特征基础上,坚持以市场导向为主,政府管制为辅所形成的价格机制。第二,构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影响因素指标体系并计算权重。采用层次分析法将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影响因素划分为宏观因素、中观因素(区域因素)及微观因素,并构建由3个一级指标17个二级指标组成的影响因素指标体系。通过权重计算得出在一级指标中,中观因素的影响最为显着(0.594),其次是微观因素(0.249),最后是宏观因素(0.157)。在二级指标中,区位繁华程度对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影响最为显着(0.228),土地管制状况的影响排在第二位(0.144),交通便捷程度的影响排在第三位(0.136)。第三,根据不同特征分别选取和构建集体建设用地分等定级的影响因素指标体系。将“先分等后定级,等别级别分别划定”作为分等定级的总体技术要求。在构建集体建设用地分等影响因素指标体系时选取区位因素、集聚因素、基础设施、区域综合服务能力、区域土地供需状况6个方面共计21个影响因子,采用加权求和法计算单元综合分值并确定土地等别。将区位繁华程度、交通便捷程度、经济与人口发展程度、基础设施完善程度、产业集聚程度和环境保护程度6大因素10个影响因子作为集体建设用地定级的影响因素,并构建相应的指标体系,对于点状与面状因素采取不同的计算方式,并形成最终的定级结果。第四,确定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评估思路、原则、方法及范围划定。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要按照“参考相关估价技术规范,借鉴流转试点的成熟经验,确立基准地价评估步骤”的基本思路,遵循合法原则、同地同权同价原则、纯地价评估等7项基本原则。考虑当前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发育不健全的客观现实,选择成本逼近法作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的基本方法,针对集体建设用地分布特点划定不同的评估范围和定价单元,并与其他类型土地基准地价进行衔接。第五,案例分析结果及验证。贵州省铜仁市集体建设用地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结果:铜仁市境内10个县级行政区被划分为三个等别,所辖171个乡镇(含办事处)按土地用途及综合评分划为四个级别,并将分等定级结果绘制成GIS图形直观地展现出来。将2018年1月1日作为铜仁市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期日,采用成本逼近法测算铜仁市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耕地占用税、社保基金等8项成本支出,并根据测算结果确定同一类型、相同级别集体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测算结果为铜仁市集体建设用地(商服用地)基准地价范围为256元/平方米至381元/平方米;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范围从226元/平方米到34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范围从182元/平方米到280元/平方米。通过与铜仁市当前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对比分析,以及与其他类型用地基准地价衔接分析发现,该评估结果处于较为合理的价位区间,具有较强的有效性和可信度。政策建议:国家在推动集体建设用相关改革时必须要立足于农村的客观实际;利用好乡村振兴战略所带来的政策红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打破城乡土地二元结构壁垒,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国家层面尽快制定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规程和技术规范等。
陈洁[7](2018)在《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研究 ——基于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重构》文中研究说明我国股票市场经历了近三十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纵观其发展历程,过度行政干预的影子无处不在,与之相伴随的行政监管缺陷造成的乱象层出不穷。而以往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股票市场监管的研究往往局限于对具体监管措施的批判抑或对某一特定监管制度的局部研究,缺少对监管目标、监管理念以及监管权边界划分等根本问题的探究,偶尔涉及,往往也只是割裂开来的讨论,缺少站在全局把握和宏观构建的角度,从理论基础到方法设计继而由权力划分再到制度革新的系统性的研究。这种失去关联性的点状问题的研究,往往会造成研究的片面和盲目。须知,股票市场监管是一个整体性、系统性的运行机制,涉及到监管目标的达成、监管理念的确立、监管权的划分和配置以及监管具体制度的构建的整体考量,因此在研究上必须力求系统化。孤立的研究或分析问题只会造成研究结果过于片面,失去实际价值。基于这种现状,在当前我国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本文尝试运用经济法学、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以及管理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并借鉴美国、英国、日本三个各具有代表性的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证券监管理论和监管经验以及同一经济政治体制下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经验,采取历史考察、比较分析、跨学科研究等方法,以“证券监管权边界划分”为研究的切入点,结合我国股票市场和监管的特点,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监管目标作为我国监管机制重构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标,将市场与监管的“双向回归”监管理念作为贯穿监管机制重构的指导思想,对我国证券监管权三个维度、纵横两个方向的四条权力边界逐一厘清,继而在制度上进行配套革新,对构建我国特色的股票市场监管机制进行系统研究。本文共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为我国股票市场及其监管机制的发展历程。该章节从介绍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历程入手,进而介绍了与之相伴随的监管目标的改变、监管理念的演变、监管手段的更新和延续。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梳理了中国股票市场和监管机制的发展阶段,在整理我国股市取得成就的同时,也总结出我国股票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频发、国有股法人股一股独大、股价暴涨暴跌等特征,以及股票市场监管措施简单粗暴、行政干预色彩过浓、监管效率低下等监管问题。第二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剖析。该章节通过对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主要缺陷及造成的乱象进行分析,究其根源,总结出造成这些缺陷和乱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监管层角色定位、监管目标、监管理念均存在的错位,以及监管权边界的模糊等,明确指出匡正监管机构自身的定位,结合我国国情,树立适合我国股票市场特征的监管目标和监管理念,并据此厘清监管权的权力边界,才是解决证券监管问题的正确之道。第三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理论基础。该章节分为股票市场监管正当性和必要性的理论基础;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理论基础;以及股票市场监管权配置的理论基础。首先通过对通过凯恩斯主义、公共利益学派、公共选择学派、私人利益学派、经济管理学派这一纵向发展的监管经济理论流派的梳理得出经济学家秉持着同一理念:认为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必要的,认同经济市场的良性运作离不开监管;继而确认奥地利学派所强调的政府不过多干预市场,尊重市场本身的规律的思想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理论基础,宪政理论中收缩政府监管权力边界和保护人民的个体权利的理念也为监管理念和监管目标的确立提供理论依据;最后通过法律不完备论和监管博弈论的分析得出监管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即扩大立法和执法权,并在多方利益的动态平衡中寻找权力配置的最优解。第四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比较与借鉴。该章节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与世界发达国家证券监管机制的比较和借鉴。通过选取美国、英国、日本这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成熟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从监管体制的发展、监管模式、权力配置、监管特点等多方位进行对比,折射出各国在监管理念、监管目标、政府监管与市场、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间的关系的共性和差异。由此得出各国在监管目标上逐渐趋同;各国在监管理念上并非一成不变,过分强调政府管制或过分强调市场自治的监管理念在市场发展的潮流下均被证明是不可取的,现今各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监管均是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结合本国股票市场的具体情况,寻找政府监管权力运行和市场自治的平衡点。这些启示对我国监管目标和监管理念的达成有着巨大的借鉴意义。二是与我国期货市场监管机制进行比较。通过对同一政治经济体制下的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经验的分析,得出我国期货市场监管较为成功的原因,主要是监管理念中政府干预的思想较淡,以及卖空机制的完善形成了多空平衡的市场机制,这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重构同样提供了参考意义。第五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方法路径设计。该章首先厘清了监管目标和监管理念的概念和内涵并设计了监管机制重构的方法路径,即从监管目标入手,将监管目标确立为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和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的,基于监管目标,确立监管理念,并将监管理念作为贯穿证券监管机制重构和监管权边界划分的思路和指导思想,通过监管权边界的划分,继而通过权力划分后各阶段具体监管制度的配套更新,最终又达致监管目标的实现,即监管目标→监管理念→监管权边界划分→具体监管制度重构→监管目标实现。而监管权边界划分作为监管机制重构中最重要的一环,上述路径也同样为监管权边界的划分方法路径,即监管目标→监管理念→监管权边界划分。继而,本章具体分析了我国《证券法》、世界各发达国家及国际证监会组织的监管目标,结合我国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组成结构,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欠佳的监管实情,重新确立了投资者保护,尤其是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核心监管目标。基于这一目标及对政府监管和市场机制特点的把握,确立了“市场回归本源,同时监管回归本源”的“双向回归”的监管理念作为贯穿监管权划分及监管机制重构的指导思想,即一方面使得市场回归资源配置和价格发现的本源,另一方面使得监管回归其引导、监督、规范市场的本源。在“双向回归”监管理念指引之下,投资者得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进行自主选择,而监管者专注于对市场的引导、市场秩序的维护,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真正达致对投资者保护的目标。第六章为我国证券监管权边界的具体划分。该章节为本文的重点,秉承前章确立的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目标,运用“双向回归”监管理念作为指导思想和划分思路,结合我国股票市场及监管的具体特点,对以证监会为中心的证券监管权的边界进行划分。首先,该章节将证券监管权边界界定为三个维度,纵横两个方向,共四条边界,即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所构成的政府监管权力和市场自治权利的边界;政府监管权与自律监管权的边界;政府监管权与相邻部门权力(主要是公检法部门的司法权)的边界;以及政府监管权内部的权力划分,即证监会和地方监管机构间、和地方政府间的央地权力划分。继而该章对上述四条边界划分逐一做了分析和探讨。第七章为权力划分下股票监管各阶段的具体制度重构。该章在前章监管权边界的重新厘定和划分下,在监管制度上进行配套革新,使得上述应然状态的权力划分得有制度的依托。该章从股票市场权力运行的各个阶段入手,通过股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制度的重新构建,使得监管权在股票市场运行的各个阶段得以适当介入,最终完成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重构。具体而言,首先,在股票发行阶段解析我国特色的注册制改革,着重介绍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中介组织在注册制下的职权的重新定位,提出我国不宜采用美国证监会的权力完全隐退模式的注册制,建议我国证监会保留部分“对不对”问题的合规性审核权,而将“好不好”的价值判断的审核权下放给证券交易所,并保留谨慎的否决权;继而,在注册后证监会的权力重心从事前审批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上需对交易阶段的信息披露以及证券执法进行加强,并培育多空平衡的市场机制;最后通过完善退市制度,完成一系列监管机制重构,使得监管回归本源,并使得市场能够自主发挥作用,最终达致投资者保护这一终极目标。
张牧遥[8](2017)在《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研究》文中认为现代社会的自然环境危机已经不由我们继续“任性”于“私益”与“经济目标”,自然资源环境的公益使命甚至要求我们“刻意”关注“公益”与“生态目标”。那么寄望于延续民法物权及其理论框架,只需对其进行适度松绑的所谓“社会化”救赎恐怕无法完成兼顾私益与公益的大任。毕竟自然资源并非一般“物”,它是一类特殊财产。它的特殊性,以及其上所负担的特殊使命促使我们从公法视角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问题研究之现行、主流的私法模式予以批判性思考,以开辟新的思路,探寻更为科学、合理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法律机制建构。按照这种构想,首先应该看到,在长期民法物权化模式影响下,我们对自然资源使用的基本形态认识并不合理,并未充分注意到自然资源特殊性与人的多元化需要之间所可能存在的秩序性对级,因此也就无法对自然资源使用形态进行科学、完整的类型化。而使用形态的类型化是否科学、合理则又直接影响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类型化以及相关法律机制的建构。所以,对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准确分类就成为一个源头性问题。应该从充分关照自然资源的多元属性,并以其与人的多元需要之间的双向对级关系为基础,将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对应划分为生存用自然资源使用权、生态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公共用自然资源使用权、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四类;其中,前三类实质上应属于自由权范畴,不可物权化,唯有第四类,即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方可物权化。一般认为,这种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在我国即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学界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问题进行研讨的主流模式仍是民法物权化模式。近年来,学者们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问题的热烈讨论中,也会或多或少地附带讨论这一问题,但对它关注的广度和深度显然不够。而且,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客体、内容、行使、保护等方面实际上都与传统民法物权存在诸多差异,它不仅体现了特定主体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关系,更体现了划分国家与个人界线,并主要由国家“间接干预”资源利用,以实现国有自然资源使用问题上之公共价值的公权性特征。也就是说,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虽具有物权属性,但却不宜直接将之定性为民法物权。由于它不仅涉及权利和权力的动态平衡问题,还涉及私益和公益的协作问题;自然资源在人类生存和发展中不仅具有“生态屏障”的重大价值,而且还深刻牵动资源利益的公平正义价值。所以,相较而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上所寄予的公共价值更应具有优先性。考虑到实现和维护这种公共价值,通常需要为此种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从取得、到行使、再到保护附加诸多公法限制,而且这种限制与民法物权所谓之“财产的社会义务”应有本质区别,后者的主要目标仍是实现和保护私益。这些都为我们从公法视角去认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提供了支持,故而,宜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定位为一种公法物权。以此为基线,关照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取得、行使和保护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主要从公法学视角去探讨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法律机制就成为一种有别于民法物权化模式的新的径路与方法。由于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价值目标上既要尊重私益,更要维护公共利益,所以,在这种权利取得上的全球性经验是国家干预的介入,但由于这种权利又是一种物权、财产权,从便利物的流通和增加财富的角度来看,市场机制的引入和利用也必须得到重视。所以,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关系就成为此处的一个重要问题。所以,应结合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的理论和实践,对现行相关法律制度予以完善;基本路径是,在尊重国家干预的基础上,从公共行政革新和规制变革之中寻找启示,通过从传统行政法向激励行政法的转变,将激励这一市场化机制引入行政法,以实现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关系更为科学、合理,形成政府和市场合作共治的格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主体、客体上的特殊性,以及其价值目标的特殊性都使其权利行使具有一定特殊性,为适应这些特殊性并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客体等方面的实践问题寻找解决方案,必须在尊重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受限的大局下,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进行限制式重构,具体是,个人主体性的尊重、强化和保障,公益性国有企业使用权的尊重,以及经营性国有企业使用权的限制。对于客体问题,在厘清理论纷争和机制构设需要的基础上,宜将其客体统一定位为自然资源自身。在行使方式上,竞争性、排他性和有偿性体现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物权属性,结合使用目的、方式、时间、范围、工具等方面的公法限制,则正体现和回应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公法物权属性,以及其应有别于民法物权法律机制的需要,其法律规范之适用可以准用物权法。正是因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从由来、性质、取得、行使等方面具有诸多特殊性,所以,对这种权利的保护也就具有了一定独特之处,公法保护方法吸收了私法保护方法使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保护不可能或者不需要适用私法保护方法。
汪洁[9](2016)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失败及其矫正机制研究》文中指出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也可称之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政府通过与第三方签订契约的方式进行职能让渡,从服务生产者与供给者的角色转换为委托人和监管人。作为一种民营化的方式,合同外包在建设服务型政府、强调政府职能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倍受推崇,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大力推广政府购买服务”,这是一项迎合创新和变革的制度安排,其价值功能的实现依赖于政府与市场的协同治理。政府职能、成本效益与公民权是民营化的三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推广合同外包的意义所在。而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公共服务改革的探索期,合同外包呈现出购买模式竞争性不足、市场发育不成熟等各类问题,对成本效益的过度重视导致了对公民权与政府职能的忽视。近年来,公共服务合同外包频频出现失败案例,很多公共服务在外包失败后又回归到由地方政府供给的传统模式,这引发了人们对民营化改革本身合理性的质疑,关注点重新转向公益性与政府责任。需要认清的现实是,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合同外包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改革背景、外包范围与发展程度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在权威主义的传统体制下,当前最重要的问题在于政府放权和民主程序,而放权的同时依旧需要强调政府的监督与规制,文章对此展开论述。其次,依照西方国家的改革经验,从民营化到逆民营化是一种合理的趋势,合同逆回购是政治与经济上的理性回应、是政府对自身责任的重新审视,这同时也是一种增强竞争的有效方式,有利于外包的顺利开展。全文分为七个章节,首先对本课题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以及特色与创新之处进行简要的概述,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总结,并加以评述;其次以民营化的理论假设为依据,从不同的视角对合同外包的失败进行解析,认识到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共服务要从不同的层面分析,同一个具体指标在不同情境下可能具有双重意义;对国内外的失败状况进行一个简单的叙述性分析,引入典型的失败案例,并从我国与西方国家推行服务外包的内外部条件及背景出发,认清我国的局限性;随后概括总结出四类失败的原因;最后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应对外包失败的矫正机制。
朱程博[10](2016)在《S区12365质量热线申诉举报处理的案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1年开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系统的基础上,不断加大建设力度。近年来,12365系统已经成为集申诉举报受理、信息传递和执法打假指挥职能于一体,具备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的信息平台。总体来说,作为12365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12365质量热线在挽回消费者损失、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和为政府质量工作决策提供依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目的在于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社会共同治理。12365质量热线作为消费者表达利益诉求的有效渠道,是群众参与产品质量监督,实现质量共治的有效途径。12365质量热线的重要性更加凸显。但是,在12365质量热线实际申诉举报处理过程中,仍然存在举报查实率不高、申诉调解成功率偏低的情况,导致12365质量热线的现实效果不佳,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目的。因此,政府在12365质量热线实际申诉举报处理中存在哪些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应当如何进行改进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以市场失灵理论和政府失灵理论为出发点,以S区12365质量热线2011年-2015年申诉举报情况和典型案例为基础,通过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分析发现,消费者进行申诉举报的原因在于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公共物品提供不足和负外部性等市场失灵现象的存在,而S区12365质量热线的运行对克服上述市场失灵现象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不可避免的是,政府在S区12365质量热线申诉举报处理过程中,出现达不到预期目的、效率低下和不利副作用等政府失灵现象,具体表现为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信息不畅通、申诉调解手段有限和占用有限行政资源等问题。因此,为更好地发挥S区12365质量热线维护公众权益、打击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的作用,政府应当不断地自我改进和完善,考虑机构改革大局下12365质量热线的政策延续、完善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加强热线信息化和科技化、加强热线公开和监督、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实现热线实名制等。
二、政府失灵的主要经济表现及其矫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政府失灵的主要经济表现及其矫正(论文提纲范文)
(1)扬州市社区建设血液透析中心政策执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目标和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尝试与研究难点 |
1.5.1 创新尝试 |
1.5.2 研究难点 |
第2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血液透析中心 |
2.1.2 社区血液透析中心 |
2.1.3 政策执行 |
2.2 理论基础 |
2.2.1 政府失灵理论 |
2.2.2 福利多元化理论 |
2.2.3 史密斯政策执行模型理论 |
第3章 扬州市社区建设血液透析中心政策执行现状 |
3.1 政策梳理: 扬州市社区建设血液透析中心政策发展历程 |
3.1.1 我国社区建设血液透析中心政策演变 |
3.1.2 扬州市社区建设血液透析中心现行政策分析 |
3.2 质性访谈:扬州市社区建设血液透析中心政策执行机构现状 |
3.2.1 中心建设和合作情况 |
3.2.2 中心规模和工作人员情况 |
3.2.3 中心运营和监管情况 |
3.3 问卷调查:扬州市社区建设血液透析中心政策目标群体现状 |
3.3.1 调查问卷设计 |
3.3.2 问卷调查过程 |
3.3.3 调查结果分析 |
3.4 宏观视野:扬州市社区建设血液透析中心政策外部环境现状 |
3.4.1 政治环境 |
3.4.2 经济环境 |
3.4.3 社会环境 |
第4章 扬州市社区建设血液透析中心政策执行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 |
4.1 扬州市社区建设血液透析中心政策执行问题的表现 |
4.1.1 政策设计存在不足 |
4.1.2 政策执行机构存在问题 |
4.1.3 目标群体对政策认识不足 |
4.1.4 政策环境存在障碍 |
4.2 扬州市社区建设血液透析中心政策执行问题的成因分析 |
4.2.1 政策本身的缺陷 |
4.2.2 执行主体的复杂性 |
4.2.3 目标群体的特殊性 |
4.2.4 政策环境的限制 |
第5章 扬州市社区建设血液透析中心政策执行完善对策 |
5.1 国内外社区建设血液透析中心的经验和启示 |
5.1.1 美国DaVita公司 |
5.1.2 德国费森尤斯集团 |
5.1.3 山东威高集团 |
5.1.4 启示 |
5.2 完善社区建设血液透析中心政策执行的对策 |
5.2.1 理想化政策视角下政策优化对策 |
5.2.2 执行主体视角下执行人员综合素质提高措施 |
5.2.3 目标群体视角下社区血液透析中心自身建设措施 |
5.2.4 政策环境视角下社会保障机制完善措施 |
第6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透析患者对扬州市社区建设血液透析中心认知及接受状况调査问卷 |
附录二 访谈框架(对象:扬州市社区血液透析中心监管人员) |
附录三 访谈框架(对象:扬州市社区血液透析中心负责人)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2)我国公共政策失灵问题研究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政策失灵基本理论研究概述 |
(一)政策失灵的内涵 |
(二)政策失灵的类型 |
(三)政策失灵的成因 |
(四)政策失灵的应对路径 |
二、政策失灵案例研究取得的进展 |
(一)经济领域 |
(二)环境领域 |
(三)教育、科技、医疗卫生领域 |
三、政策失灵研究存在的问题与研究展望 |
(一)现有研究存在的问题 |
(二)研究展望 |
(3)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及其矫正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与目的 |
1.2.1 研究意义 |
1.2.2 研究目的 |
1.3 文献综述 |
1.3.1 农村公共服务(需求)的特点 |
1.3.2 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现状、特点与问题 |
1.3.3 农村公共服务的供需失衡/均衡研究 |
1.3.4 农村公共需求供给主体研究 |
1.3.5 社会组织的特点及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 |
1.3.6 现有研究的水平与发展趋势评述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创新之处 |
1.4.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理论述评与核心概念界定 |
2.1 相关理论述评 |
2.1.1 “长尾”理论 |
2.1.2 机制设计理论 |
2.1.3 资源依赖理论/社会网络理论 |
2.2 核心概念与模型设定 |
2.2.1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 |
2.2.2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均衡与失衡 |
2.2.3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矫正机制 |
第三章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的属性及其供需失衡的特征 |
3.1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的需求侧属性 |
3.2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的供给侧属性 |
3.2.1 服务类型视角下农村“长尾”公共服务的供给侧属性 |
3.2.2 财政支出视角下农村“长尾”公共服务的供给侧属性 |
3.2.3 社会组织视角下农村“长尾”公共服务的供给侧属性 |
3.3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特征 |
3.3.1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空间分布特征 |
3.3.2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时序分布特征 |
3.3.3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满足成本特征 |
第四章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原因与影响因素 |
4.1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需求侧整体性原因 |
4.2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供给侧整体性原因 |
4.2.1 政府财政限制 |
4.2.2 政府理性选择偏差 |
4.2.3 社会组织发育不成熟 |
4.2.4“长尾”供给“市场”缺失 |
4.3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差异性原因:以农村特殊教育为例 |
4.4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差异性原因:以农村特殊医疗为例 |
4.5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差异化原因:以农村特殊养老为例 |
4.6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差异性原因:以农村金融服务为例 |
4.7 小结 |
第五章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程度的测算 |
5.1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程度的测算方法 |
5.2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指数的测算:以农村特殊教育为例 |
5.3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指数的测算:以农村特殊医疗为例 |
5.4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程度的测算:以农村特殊养老为例 |
5.5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程度的测算:以农村金融服务为例 |
5.6 小结 |
第六章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矫正机制设计 |
6.1 基本机制设定 |
6.1.1 承诺机制设计 |
6.1.2 政府监管机制 |
6.2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激励相容与信息效率机制 |
6.3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矫正机制的区间设计 |
6.4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格罗夫斯-克拉克矫正机制 |
6.5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纳什均衡矫正机制 |
6.6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动态调整机制 |
6.7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需求精准匹配机制 |
第七章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矫正机制的实践运用:“互联网+社会组织” |
7.1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矫正机制的网络外部性 |
7.2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均衡“互联网+社会组织”模式 |
7.2.1 “互联网+”与网络经济的特征 |
7.2.2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均衡“互联网+社会组织”实践机制 |
7.3 案例研究京东公益基金会互联网平台 |
结语 效率-公平互补的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均衡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4)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 |
第一节 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及其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一、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概述 |
二、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 |
三、技术创新理论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主要理论 |
一、市场失灵理论与市场创造理论 |
二、风险社会理论与负责任创新理论 |
三、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 |
第三节 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因应 |
一、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影响及协同 |
二、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呼应 |
第二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科技创新体制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科技创新的体制演变 |
二、我国技术创新取得的主要成就 |
三、我国技术创新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 |
三、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经济立法 |
第三节 我国防范技术风险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 |
二、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经济立法 |
第三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现行干预体制之困 |
一、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含义及意义 |
二、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干预主体协调之困 |
三、技术创新国家干预政策联动之困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边界厘定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中的干预适度之困 |
二、防范技术风险中的监管平衡之困 |
三、对干预失败预警不足之困——以部分产业政策为例 |
第三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
二、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明显不足 |
第四章 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二节 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三节 美、日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立法的启示 |
一、技术创新与发展得益于良好的体制保障 |
二、技术创新中的政府与市场灵活互动、并行不悖 |
三、充分重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立法保障 |
第五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体制优化 |
一、探索科技、经济管理的大部制改革 |
二、实现不同干预主体间的有效互动与协调 |
三、加强现有体制下相关干预政策的协调与联动 |
第二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 |
一、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 |
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 |
三、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失灵 |
第三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一、强化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三、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我国微公益组织志愿失灵及治理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综述与述评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2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公益组织 |
2.1.2 微公益 |
2.1.3 微公益组织 |
2.2 萨拉蒙的“志愿失灵”理论 |
2.2.1 “志愿失灵”理论的理论渊源 |
2.2.2 “志愿失灵”理论的产生背景 |
2.2.3 “志愿失灵”理论的内容表现 |
2.2.4 “志愿失灵”理论的意义影响 |
3 我国微公益组织志愿失灵分析 |
3.1 我国微公益组织的产生与发展 |
3.1.1 我国微公益组织的产生背景 |
3.1.2 我国微公益组织的发展历程 |
3.2 我国微公益组织志愿失灵的表现 |
3.2.1 组织资源供给不足 |
3.2.2 组织决策受限于领导者的权力控制 |
3.2.3 组织对领域及受众的选择有所偏向 |
3.2.4 组织缺乏专业支持 |
3.3 我国微公益组织志愿失灵的原因 |
3.3.1 微公益组织的根基薄弱 |
3.3.2 微公益组织的管理疏漏 |
3.3.3 政府对微公益组织的职能缺位 |
3.3.4 社会对微公益组织的功能欠缺 |
4 我国微公益组织志愿失灵的治理路径 |
4.1 强化微公益组织的自我提升 |
4.1.1 建设并完善组织的机构架构及成员设置 |
4.1.2 完善并加强组织成员的培训与激励 |
4.1.3 建设并完善组织的监督 |
4.2 加强政府对微公益组织的监管和帮扶 |
4.2.1 政府对组织予以正视 |
4.2.2 加强对组织的准入监管 |
4.2.3 引导对行业的资源整合 |
4.3 吸纳社会对微公益组织的参与 |
4.3.1 培育利于组织的社会氛围 |
4.3.2 搭建针对组织的社会服务平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与“We公益组织”负责人的访谈提纲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6)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四、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理论基础分析 |
第一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 |
第二节 最核心的理论基础:马克思经济理论 |
一、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与效用价值理论 |
二、马克思地租理论 |
三、马克思产权理论 |
第三节 其他相关理论基础 |
一、区位理论 |
二、供求理论 |
三、发展理论 |
第二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价格的现状分析与形成机制 |
第一节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价格现状及问题分析 |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价格的现状分析 |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价格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价格的来源分析 |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价值与价格 |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价格的供求分析 |
第三节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价格形成机制 |
一、价格扭曲现象的原因 |
二、价格形成机制的原理分析 |
第三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一节 AHP方法的应用研究 |
一、层次分析法基本内涵介绍 |
二、层次分析法基本运作步骤 |
第二节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影响因素指标体系 |
一、影响因素分析 |
二、构建递阶层次模型 |
第三节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影响因素权重计算与结果分析 |
一、构造判断矩阵及权重计算 |
二、影响因素实证结果分析 |
第四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 |
第一节 分等定级的基本原理及评估流程 |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等定级的基本原理 |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等定级的评估流程 |
第二节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等定级的因素及权重分析 |
一、分等因素权重确定及分值测算 |
二、定级因素权重确定及分值计算 |
第三节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 |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原则及思路分析 |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方法的比较分析 |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范围与地价衔接 |
第五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案例分析 |
第一节 研究区域概述 |
一、铜仁市概况 |
二、铜仁市集体建设用地分布及流转数据统计 |
第二节 铜仁市集体建设用地分等定级评估 |
一、铜仁市集体建设用地分等评估 |
二、铜仁市集体建设用地定级评估 |
第三节 铜仁市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 |
一、评估期日及相关指标说明 |
二、评估的基本思路与方法 |
三、评估结果及验证 |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一、研究结论 |
二、政策建议 |
三、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 |
致谢 |
(7)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研究 ——基于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框架 |
五、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我国股票市场发展历程与监管机制之变迁 |
第一节 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历程 |
一、我国股票市场的萌芽阶段(1981年-1992年) |
二、我国股票市场的扩张阶段(1992年-1997年) |
三、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阶段(1997年-2005年) |
四、我国股票市场的纵向探索阶段(2005年-今) |
第二节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发展变迁 |
一、监管机制的雏形阶段——地方为主,中央为辅的分散监管(1981年-1992年) |
二、监管机制的摸索阶段——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多头监管(1992年-1997年) |
三、监管机制的确立阶段——全国集中统一监管(1997年-2005年) |
四、监管机制的磨合阶段——在政府监管与市场自治中寻求平衡(2005年-今) |
第三节 我国股票市场现行监管权力之架构 |
一、证监会享有股票市场全方位的监管权 |
二、证监会派出机构在证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监管权 |
三、自律机构享有少数的特定监管权 |
四、证监会对自律机构的权力行使享有监督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缺陷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缺陷及具体表象 |
一、行政干预市场严重——从“政策市”到“政府救市” |
二、人为控制供给数量——股票估值体系混乱 |
三、执法不力效率低下——违法违规行为频发 |
四、制度缺陷抑制做空——股票价格暴涨暴跌 |
第二节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缺陷的成因分析 |
一、监管者角色定位成因:所有者与监管者,调控者和监管者角色错位 |
二、监管目标成因:宏观调控目标与监管目标错位 |
三、监管理念成因:行政管制理念与行政监管理念错位 |
四、权力配置成因:边界模糊、配置失当、协调不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股票市场监管必要性的理论基础 |
一、凯恩斯主义 |
二、公共利益理论 |
三、公共选择学派 |
四、私人利益学派 |
五、监管经济学派 |
六、政府监管经济学理论流派对股票市场监管必要性的启示 |
第二节 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理论基础 |
一、奥地利学派 |
二、宪政理论 |
三、奥地利学派和宪政理论对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启示 |
第三节 股票市场监管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一、法律不完备论 |
二、监管博弈论 |
三、法律不完备论和博弈论对监管权边界划分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之比较与启示 |
第一节 发达国家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比较分析及启示 |
一、美国——政府主导型监管 |
二、英国——自律主导型监管 |
三、日本——严格政府主导型监管 |
四、对我国监管机制重构的借鉴和启示 |
第二节 我国期货市场监管对股票市场监管的启示 |
一、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之解构 |
三、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之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证券监管权边界重新划分的方法路径 |
第一节 我国证券监管核心目标的重新确立——证券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的 |
一、证券监管目标之解析 |
二、证券监管需应对的现状 |
三、基于国情的监管核心目标的重新确立——保护中小投资者 |
第二节 我国证券监管理念的重新确立——证券监管权边界划分的指导思想 |
一、监管理念的概念厘定 |
二、监管理念的内涵明晰 |
三、基于国情的监管理念的重新确定——市场和监管的“双向回归”理念 |
第三节 监管目标、监管理念及监管权配置的内在逻辑——“双向回归”监管理念下证券监管目标的路径实现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证券监管权边界的划分设计 |
第一节 监管权的内外部划分:政府监管与市场自治的边界划分设计 |
一、证券监管中的政府与市场:政府管制到市场自治的两极推演 |
二、我国证券监管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与互动探讨 |
三、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市场分权探讨 |
第二节 监管权边界的纵向划分:政府监管权与自律监管权的边界设计 |
一、政府监管权和自律监管权配置趋势 |
二、证监会与交易所之间的监管权配置分析及设计 |
三、证监会与证券业协会之间的监管权配置分析及设计 |
第三节 监管权边界的横向划分:政府监管权与相邻部门权力(司法权)边界设计 |
一、证券监管司法权介入的方式和特点 |
二、当前我国证券监管司法权介入现状和问题 |
三、证券监管中政府监管权与司法权的边界与互动探讨 |
第四节 监管权边界的央地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证券监管权划分 |
一、我国证券监管央地分权历史变迁及现状 |
二、我国证券监管地方分权的必要性及其限度 |
三、注册制背景下我国证券监管权的央地划分构想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股票市场各阶段具体监管制度重构 |
第一节 股票发行阶段监管制度重构——注册制改革 |
一、现行核准制的缺陷 |
二、核准制与注册制的本质区别 |
三、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改革路径 |
第二节 股票交易阶段监管制度重构之一——对持续性信息披露的监管 |
一、对市场失灵的修正:信息披露以公开原则为核心 |
二、防止政府失灵:信息披露以适度原则为补充 |
三、持续性信息披露的强化路径 |
第三节 股票交易阶段监管制度的重构之二——增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机制 |
一、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规制的转变 |
二、证券执法价值的重构 |
三、执法及行政处罚和现行法律的协调——以内幕交易执法为例 |
第四节 股票交易阶段监管制度的重构三——培育多空平衡的市场机制 |
一、我国融资融券现实情况分析 |
二、多空平衡是投机市场的本质特征 |
三、完善做空机制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
第五节 股票退市阶段监管制度重构——完善退市机制 |
一、我国现行股票市场“退市难”问题 |
二、注册制下退市制度的改革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价值 |
二、域内外研究概况 |
(一)域外相关研究概况 |
(二)域内相关研究概况 |
三、框架、方法及创新与不足 |
(一)基本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分类 |
第一节 自然资源使用的现代价值 |
一、何谓“自然资源” |
二、人与自然关系简史:从蛮荒到文明 |
三、生态文明的启示:既要效率也要公平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理论 |
一、域外有关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分类及其理论 |
二、我国有关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分类及其理论 |
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意义 |
第三节 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视角变迁 |
一、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类型学思考 |
二、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视角与方法的发展 |
第四节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新观念 |
一、主-客互动关系视域下的分类基准 |
二、对目前我国学界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及其观念的进一步反思 |
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分类新观点的提出 |
四、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新观念的价值与规范实证 |
第二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性质 |
第一节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及其性质 |
一、何谓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
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权属性质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性质 |
一、关于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属性的学说之争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公法物权属性的进一步厘定 |
第三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取得 |
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的基础 |
一、何以成为基础 |
二、究竟以何为基础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 |
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政府与市场的分立与合作 |
第三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的完善 |
一、政府与市场合作: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完善的方向 |
二、完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的基本策略 |
第四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 |
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主体 |
一、公共秩序视角下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的认知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的配置 |
三、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主体的限制式再构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 |
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之争:权利还是自然资源自身 |
二、不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分析 |
三、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客体的公法物权意义 |
第三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方式 |
一、排他行使 |
二、有偿行使 |
第四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限制 |
一、限制的形式与表现 |
二、限制的公法物权意义 |
第五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规范适用 |
一、实体规范准用物权法 |
二、程序规范主要适用相关行政法 |
第五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保护 |
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保护概说 |
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统一公法保护方法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保护的重点与难点 |
第二节 行政机关撤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限制和补偿 |
一、撤销行政许可与信赖保护 |
二、合法还是违法:变更或撤回特许使用权的典型事件思考 |
第三节 行政违法侵犯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救济与责任 |
一、行政违法侵权一般理论 |
二、行政违法侵害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救济 |
三、行政违法侵害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9)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失败及其矫正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2 民营化理论假设与合同外包失败:理论解析 |
2.1 民营化的理论假设 |
2.2 不完全合约理论 |
2.3 效率理论 |
2.4 合同外包失败的判断依据 |
2.4.1 成本-效益 |
2.4.2 政府责任 |
2.4.3 公民权 |
3 西方国家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失败 |
3.1 公共服务市场化转向再市政化 |
3.2 案例:新泽西-社区教育中心合同 |
3.3 逆回购:对合同外包失败的一种回应方式 |
3.3.1 服务回购率 |
3.3.2 回购的原因 |
3.3.3 功能分析 |
4 我国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与合同外包失败 |
4.1 合同外包政策推广与实践困境 |
4.1.1 市场化改革探索 |
4.1.2 政策推广 |
4.1.3 外包失败 |
4.2 案例:城市公交改革失败 |
4.3 我国推行合同外包的局限 |
4.3.1 政治背景及法律制度 |
4.3.2 社会发展程度 |
4.3.3 外包领域及承接主体 |
5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失败原因分析 |
5.1 市场失败:市场缺陷 |
5.1.1 公共服务市场由政府主导 |
5.1.2 竞争不足 |
5.1.3 外部环境 |
5.1.4 资产专用性 |
5.2 公共-私人合同失败:合同不完全性 |
5.2.1 合同制定不科学 |
5.2.2 合同执行不规范 |
5.2.3 合同终止或续约 |
5.3 公共部门管理失控:委托-代理困境 |
5.3.1 信息不对称 |
5.3.2 管理与监督 |
5.3.3 行政腐败 |
5.4 公共价值失衡:忽视公民权与公共性 |
5.4.1 项目甄选不合理 |
5.4.2 逐利性 |
5.4.3 公民组织不发达 |
6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失败的矫正机制建设 |
6.1 宏观制度环境的构建 |
6.1.1 构建权力与市场隔离制度 |
6.1.2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
6.2 加强政府能力建设 |
6.2.1 成为精明的交易者 |
6.2.2 提升合同管理的能力 |
6.3 加快构建政府监管问责机制 |
6.3.1 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 |
6.3.2 积极的监管与问责 |
6.4 健全信息公开透明机制 |
6.4.1 净化招标环境 |
6.4.2 建立信息公开平台 |
6.5 创新公共服务外包供给模式 |
6.5.1 承接主体由替代走向合作 |
6.5.2 强化公民及社会组织的参与能力 |
6.5.3 理性的应用逆回购 |
7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10)S区12365质量热线申诉举报处理的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市场失灵理论 |
一、市场失灵的起源与发展 |
二、市场失灵的主要内容 |
三、市场失灵市政府宏观调控的基本依据 |
四、市场失灵理论与完善12365 质量热线运行 |
第二节 政府失灵理论 |
一、政府失灵的提出 |
二、政府失灵的原因 |
三、政府失灵的矫正 |
四、政府失灵理论与完善12365 质量热线运行 |
第三章 S区12365 质量热线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12365 质量热线的发展历程 |
一、全国12365 质量热线的发展历程 |
二、上海市12365 质量热线的发展历程 |
第二节 S区12365 质量热线的运行现状 |
一、S区12365 质量热线申诉举报的总体情况 |
二、S区12365 质量热线申诉举报的分类情况 |
三、S区12365 质量热线申诉举报的分类结果的原因分析 |
第四章 S区12365 质量热线的案例分析 |
第一节 S区12365 质量热线与市场失灵 |
一、S区12365 质量热线申诉举报反映的市场失灵 |
二、S区12365 质量热线在克服市场失灵中起到的作用和成效 |
第二节 S区12365 质量热线与政府失灵 |
一、S区12365 质量热线的典型案例 |
二、政府在处理S区12365 质量热线申诉举报中存在的问题 |
三、政府处理S区12365 质量热线申诉举报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完善S区12365质量热线运行的对策和建议 |
一、完善法律法规 |
二、加强热线信息化和科技化 |
三、加强热线公开和监督 |
四、加强执法人员培训 |
五、实现热线的实名制 |
六、制定12365 质量热线的延续政策 |
第五章 结论 |
第一节 主要工作 |
第二节 研究启示 |
第三节 研究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政府失灵的主要经济表现及其矫正(论文参考文献)
- [1]扬州市社区建设血液透析中心政策执行研究[D]. 徐骏. 扬州大学, 2020(05)
- [2]我国公共政策失灵问题研究综述[J]. 王业文. 行政与法, 2020(04)
- [3]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及其矫正机制研究[D]. 罗吉. 广西大学, 2020(06)
- [4]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D]. 张金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我国微公益组织志愿失灵及治理路径研究[D]. 蔡文佳.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6]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研究[D]. 耿敬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7]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研究 ——基于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重构[D]. 陈洁. 东南大学, 2018(01)
- [8]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研究[D]. 张牧遥. 苏州大学, 2017(04)
- [9]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失败及其矫正机制研究[D]. 汪洁. 安徽工业大学, 2016(04)
- [10]S区12365质量热线申诉举报处理的案例研究[D]. 朱程博.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