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伊州死刑大赦引起强烈反响(论文文献综述)
曾林君[1](2019)在《论我国刑法中的终身监禁制度》文中认为在目前反腐高压态势下,民众打击腐败的意愿越发强烈。为进一步完善反腐败刑罚结构,《刑法修正案(九)》立足于法治反腐的精神在现行刑法典第383条中增设了终身监禁制度以贯彻针对重大贪污受贿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国家立法已经设立该制度的前提下,讨论其出台是否具有必要性没有现实意义,应该将目光放在终身监禁制度本身如何在现有的刑罚体系里与其他制度衔接有序,以及如何具体贯彻落实该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才是更为迫切需要探讨解决的。本文就我国刑法中的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立带来的一些列问题进行了研究与讨论以进一步加深对该制度的认识,实现其反腐的立法初衷。第一章主要内容是终身监禁制度的综述。本章通过对终身监禁制度概念的由来,分类以及目前域外国家关于该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阐释,同时对比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与外国的区别,了解终身监禁制度的起源、发展、与演变过程来明确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特别之处。最后阐述该制度的设立带来的立法价值。第二章是关于我国终身监禁制度与死刑废除问题的讨论。首先针对死刑替代措施的概念进行辨析明确我国的终身监禁是司法替代的形式。再就目前死刑改革视野下的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作为死刑替代措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明确这种死刑替代措施一方面使得我国死刑改革与国际趋势接轨,符合人道主义精神要求,另一方面又具有类似于死刑的处罚力度,只是变换了一种更加温和的惩罚形式,同样可以满足民众对社会公共安全的需求。最后以魏鹏远案件为例来解析我国终身监禁实现死刑替代的两种路径,论证加法路径下的死刑替代模式的不妥之处与减法模式的可取之处。第三章是探讨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在刑罚体系与司法适用上的各种争议问题,这一部分通过对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在时间效力、重大立功、监外执行争议问题的适用上进行剖析,为推动针对重大贪污受贿死缓犯终身监禁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提供指导建议,同时让民众对该制度有更加合理清晰的认识以减少舆论阻力。第四章主要论述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实践发展。该部分着重阐述了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目前面临的困境,并尝试对赦免作为终身监禁制度的拯救手段进行可行性分析,以促进我国的刑罚整体结构的进一步完善。最后通过评析终身监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实现效果,针对其存在的问题给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使终身监禁制度发挥出最大的社会效益。
何晓跃[2](2018)在《冷战后美国少数族裔人口政治与外交政策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口结构变化是当前美国政界和学界高度关注的议题,其核心原因在于美国少数族裔人口规模扩大、族群结构调整的不可逆性及其对美国国家治理发展方向所产生的深远影响。探索少数族裔人口政治与美国外交政策构建的互动关系及其内在规律,既是美国少数族裔人口政治学和美国外交学的交叉前沿课题,也可以借此研判美国外交的中长期走向,因而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美国少数族裔作为影响外交政策构建的重要次国家行为体,其通过国内政治与国际关系两个路径,依托少数族裔人口权力与美国国家实力构建之间的互动、少数族裔与美国国际移民合作治理之间的互动、少数族裔的外交介入行为与外交政策之间的互动这三大领域,在美国外交政策及其特色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美国少数族裔作为推动美国人口结构变化的主导性力量,其对于美国外交政策现状和中长期发展的历史性、全方位、变革性影响是可见的、可证明的。第一,从人口系统变化的角度讲,少数族裔是美国维系国家实力的稳定器,少数族裔的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是影响美国在国际体系中实力地位的关键变量。第二,美国少数族裔外交介入行为受到来自国际体系层次、国家单元层次、次国家单元层次的因素制约。这其中,美国少数族裔能否形成有效的选举政治威胁是少数族裔是否能够影响美国外交决策的极度重要变量。第三,从中长期看,少数族裔正在以量变到质变的方式影响着美国国家安全、外交决策和对外关系。同时,少数族裔与白人将围绕美国外交政策构建的主导权形成张力关系,在此过程中,少数族裔支配关键外交资源的权力相对扩大,白人支配关键外交资源的权力相对缩小,少数族裔与白人的博弈是无限次重复博弈过程。第四,美国移民改革和移民政策制定的外交属性成为美国少数族裔移民国际治理的重要影响因素。第五,少数族裔作为影响美国外交政策构建的重要次国家行为体,其在美国外交政策构建中发挥的正向作用多于负向作用。就美国外交战略的中长期转向而言,少数族裔的影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从整体看,少数族裔的外交介入行为有利于美国国家利益的实现与拓展,美国可运用更多的族群资源来间接实现外交政策目标。第二,少数族裔影响外交决策的前提条件不断获得优化,随着族群结构的持续性深刻改变,相关内政议题与外交议题的交叉化趋势将更加明显。第三,美国的长期外交战略将更加侧重“软实力或巧实力”模式,这一方面源于与少数族裔相关的福利制度建设的资源投入会一定程度限制美国在军事和安全方面的资源投入,另一方面源于美国外交系统中少数族裔人员的增多、话语权的提升使多元文化外交的实践空间持续得到拓展。第四,移民议题的外交属性将更加明显,非法移民治理将成为美国和拉美国家之间重要的国际关系议题。第五,美国的战略文化将受到少数族裔人口政治的影响发生缓慢但深刻的改变,少数族裔与白人在价值体系上存在质的区别,在实现战略目标所应用的手段上不会遵循“黩武主义”的路线,更加重视多边主义、多边制度、谈判沟通的作用,美国的战略文化会逐步得到改变。美国少数族裔人口变化及其发展趋势对于美国国家治理体系产生的影响是全面和深远的。对于中国而言,认识到这些根本的、长期的变化有利于我们趋利避害、适应可能的政策和战略转变,同时也为我们抓住机遇、推动中美关系良性健康发展提供了条件。就目前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尤其值得关注。一是美国少数族裔的人口增长使美国保持了科学的人口结构,这使其在中长期内不会面临劳动力短缺问题,对于中国来讲,目前的一个紧要议题是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确保人口安全。二是美国少数族裔的人口增加、社会经济地位提高无疑使西裔、亚裔和非裔在选举政治、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发言权增大,如何运用好华裔的政治经济资源来推动中美共同利益的增加以及服务于中美战略互信的构建是一个认真值得研究的议题。三是要认真思考美国是否会进入一个漫长的战略收缩期?美国少数族裔人口增加和族群结构变化带来的“拉丁美洲化”和“亚洲化”,使美国面对一系列中长期的改革挑战,增加了美国未来发展及内外战略的不确定性,这也为中美之间跨越“修昔底德陷阱”提供了机会窗口。四是要把美国人口结构变化作为影响未来中美关系走向的重要内生性变量来考量,在全球化时代,国家人口的利益诉求最终会直接或间接地体现在国家利益和国家行为当中,中国应当在次国家单元层面与美国少数族裔群体展开积极交流。
罗超[3](2017)在《美国内战记忆的建构与南北和解(1865-1918) ——兼与东西德的二战集体记忆比较》文中研究指明美国内战后,南部经历了短暂温和的“约翰逊重建”,它实质上是林肯重建政策的延续。在“林肯之死”与“孟菲斯骚乱”后,一场持续时间较长的激进重建随之而来。作为“去南部邦联化”的国会重建,它加剧了南部民众对代表黑人利益的共和党政权的抵制,使得本在襁褓中的“失去事业”(Lost Cause)迅速发展,为建立种族隔离制度铺平道路。南部的集体记忆形成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从1865年到1898年。其中,第一阶段又可以划分成两时期,第一时期从1865至1884年,称为南部内战记忆的分裂期,从“南部重葬运动”的兴起到罗伯特·李塑像在新奥尔良的落成。第二时期从1884至1898年,称为实现南部内战记忆统一的时期,以“南部邦联老兵联合会”与“南部邦联女儿联合会”的建立为终点。第二阶段是从1898年到1914年,即是“失去事业”要义被北方民众广泛接受的阶段。南部白人社会精英虽在1877年完成了“政治救赎”,但至1884年前,他们的集体记忆依旧是分裂的。南部城镇的纪念与扫墓活动虽繁多,但在组织过程中,均存在各自为政,领导不统一且目标混乱的问题。为募集活动经费,满足会员的诉求,扩大其影响力,纪念组织、妇女团体与老兵协会常常口诛笔伐,内讧不断。至1870年代末,南部白人的集体记忆依旧凌乱,具有低调悲伤、去政治化的特征。不同于1860年代的“仇恨记忆期”,1870年代是老兵记忆的“休眠期”,很多老兵忙于生计,无暇内战记忆的讨论,尽管存在少数前高级军官整理战地记忆的情况。从1880年代开始,随着商业文化与煽情思想在美国流行,南北老兵开始举行各种战场旧址重聚活动。同时,在《世纪》等期刊的推动下,美国社会掀起了一股内战记忆民主化与商业化的浪潮。此外,南部在战后废除了奴隶制,但无法改变单一农作物的经济模式。这种情况使南部更依赖于北方的工业资本主义。在“新南部建设”中的很多问题就是这种经济矛盾性的缩影。然而,这种地区差异却有利于南部白人的集体记忆朝着继往开来,服务全美工业建设大局的方向转变。直至美西战争前,南部勉强实现了集体记忆的统一,但在与北部老兵在实现“文化和解”的道路上举步维艰,尽管北方年轻一代已不同程度地接受了“失去事业”的要义。随着美西战争的爆发,参军潮与爱国主义思想加速了和解进程。1913年,为共同纪念葛底斯堡战役爆发50周年,南北老兵举行了一场盛大的内战纪念活动,通过威尔逊总统的“葛底斯堡演说”将南北和解的进程推向顶峰。随着《一个国家的诞生》的上映,北方老兵从文化上最终承认了南部奋斗已久的“失去事业”。这一切的实现都是以抹去非裔美国人的内战记忆为代价。随着一战的爆发,非裔美国人再次获得千载难逢的觉醒契机。通过与法属非洲士兵的并肩作战与思想交流,非裔美国人渐渐恢复了自我认知与被抹去的战争集体记忆。一战后,非裔美国人走向了民权斗争的国际化之路。当然,这条国际化道路是漫长而艰险的。
张丹阳[4](2017)在《唐代教坊与文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主体部分包括绪论和七章内容,其中第一、二、三章为唐代教坊制度文化方面的综合研究,第四、五章为教坊乐的研究,第六、七章为教坊与文学的关联研究。各章节的内容摘要如下。第一章《唐代教坊及相关音乐机构研究》包括三节内容。第一节主要辨析了文献中所载唐代教坊各种名号的歧义。基本观点是:俗乐教坊是仗内教坊和左右教坊三位一体格局,开元以后由于武德内教坊的衰微,仗内教坊也称为内教坊。俗乐教坊三位一体的格局,是各种原因综合的结果。第二节主要辨析了唐代梨园位置、乐艺组织及与教坊关系等问题。我们认为开天之际法曲梨园与俗乐内教坊一样,同置于大明宫东内苑中。俗乐教坊与法曲梨园在乐艺上存在融合、渗透,在职官上存在互动、合作。中晚唐时期,宦官势力逐渐膨胀,宣徽院成为宫廷乐艺的重要主持者,影响到教坊及梨园的音乐活动,本章第三节是对这些机构之间关系的考察。第二章《唐代教坊职官问题研究》包括三节内容。第一节主要对传世文献中有关教坊职官设置层次、职能以及教坊职官特点的概述。第二节内容对前人在教坊职官研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辨析,并利用新出墓志补充了唐代教坊职官人物、家族的事迹,进一步完善了唐代教坊职官的规律。另外,结合新出墓志中所示教坊职官及其相关乐工的居住里坊,以及内教坊、左右教坊的空间设置,我们总结了唐代教坊职官活动在空间分布上的规律。第三节是对梨园职官作的补充研究。根据新出梨园弟子《曹乾琳墓志》,论证了梨园职官早期“帝妃教习模式”的特征;根据天宝六年窦元礼担任“梨园教坊使”,梳理了过渡时期梨园教坊职官合流的特殊形态。安史之乱以后,梨园职官参照教坊得以完备。第三章《唐代地方教坊考——以眉县教坊为个案》主要是从眉县教坊个案来透视唐代地方教坊相关问题。唐代形成了“中央—地方”完整的教坊制度,但地方教坊的研究受制于材料一直没有突破。通过梳理地方志资料,我们发现眉县教坊村这一地名,其形成的年代可以追溯到宋代以前。结合文献中关于唐玄宗开元年间幸眉县凤泉汤、骊山华清宫温泉的相关记录,对比骊山华清宫的随驾教坊机构,我们推演出眉县凤泉汤有随驾教坊设置的可能,而眉县教坊村正是这种音乐历史记忆的遗存。同时,通过对“府县教坊”这一专有名词的辨析,我们认为唐代地方教坊至少下设至府属之县。除眉县教坊外,唐代京兆府教坊位于宣平坊,河中府闻喜县有教坊,河南府河阳县有教坊。这些府县教坊的遗迹不仅为我们呈现出唐代地方教坊体系的形态,同时也为我们研究唐代地方乐户群体的形成提供了机制上的线索。第四章《唐教坊四部乐考》,是对唐代教坊内部乐艺形态的探讨。第一节辨析了教坊四部的所指问题。前人在此问题上争议颇多,我们赞成教坊四部为胡部、云韶部、龟兹部、鼓架部的说法。云韶部进入教坊四部的历程较为复杂,是唐代雅乐与俗乐升沉的结果,这是我们重点推进的地方。第二节对教坊四部乐的渊源作了考论。部乐是一整套的乐器、工衣组合,教坊四部乐来源于太常四部乐。安史之乱后,盛唐时期的太常四部乐多已散失,因为南诏、骠国献乐的契机,新的太常四部乐得以重建,但其式徽局面已不可避免。而受益于社会思潮、帝王好恶,教坊在中晚唐大盛,雅、俗乐部等都渐渐向教坊集中,至唐末出现了“贴部教坊”现象是其极端。第三节对于唐代教坊四部乐的具体运用情况作了勾勒。根据宋代的情形可以推测唐代教坊四部的具体编排和演奏情况。唐代教坊四部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胡部一枝独大的现象,造成其他三部成为陪衬。这是唐代音乐文化发展的缩影。第五章《唐代教坊音乐与藩邸文学》,以唐代王府中的教坊音乐活动为主要线索,探讨了唐代教坊音乐文化如何自上而下、由内而外传播,以及王府空间场域对教坊音乐文艺的影响等问题。唐代王府是雅俗音乐活动的另一个中心,俗乐教坊的成立实际上就是玄宗藩邸旧乐演变而来。教坊成立后,玄宗对诸王所实行的怀柔政策直接加剧了教坊音乐进入王府的脚步,诸王们不仅能够在出入内廷时受到教坊音乐的熏习,在外廷王宅之中亦可通过帝王赐教坊乐等形式领略到教坊乐艺的魅力,整个过程可以看成是教坊文化由宫廷走向民间的一种过渡。王宅是唐代重要的文学场域,也是教坊音乐生成的重要环境,《簇拍相府莲》曲辞的生成是一经典例子,本文从曲调发生学的角度对此作了初步探索。第六章《教坊商业化与唐代两京饮妓文学》,在这一章中我们主要探讨了空间视野下的两京教坊音乐活动与饮妓文学的相关问题。中晚唐时期教坊开启了商业化的进程,《北里志》载西京平康坊饮妓“籍属教坊”是这一现象的直接说明。“北里饮妓”的形成,与平康坊的特殊区位有关。依托于这一空间,形成俗讲、曲子词、诗文创作、唐传奇等雅、俗文学蔚兴的局面,是长安文学最活跃的区域。相对而言,洛阳的饮妓文化则比较分散,其主要娱乐中心大致有三,其一是以洛水以北,以北市为中心;其二是洛水以南,以“明义坊教坊——西市”为轴心;其三是洛水以南,以南市为中心。洛阳并没有发育出类似长安“北里”的娱乐空间,但仅有的一些饮妓活动和文人家妓分布特点,还是可以看出其与商业市场的密切空间关系,这也可以看成是中晚唐时期教坊商业化的一种补充。第七章《唐代教坊曲的生成模式研究——以<文溆子>为例》分为两节。第一节对唐代教坊曲曲调来源、创作规律、用乐形式作了概述。结合具体案例,我们总结出了教坊曲调生成的一些规律:其一,教坊曲本事与选诗主题相呼应;其二,教坊曲本事与选诗内容的契合;其三,教坊曲调与曲辞格律和体式的配合。第二节以教坊曲《文溆子》为例,将第一节中所讨论的曲调生成规律落实到具体个案中。《文溆子》曲源于唐代着名俗讲僧文溆,其人的生平富于传奇。我们结合传世文献和新出墓志,对其生平事迹作了详细的钩沉,铺垫了《文溆子》曲调创作的文化背景。结合传世文献和敦煌俗讲资料,我们进一步补充了《文溆子》曲由民间俗讲到宫廷教坊曲调的生成过程,曲调、曲辞的特征,在后世的流变等情况,大体上还原了该曲调的历史形态。《文溆子》的创作和流传过程,是教坊曲调生成模式的样板。
姜明[5](2016)在《死刑复核程序研究》文中提出死刑即生命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残酷刑罚,所以在刑罚史上,死刑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在我国理论界与司法界已基本达成共识,废除死刑在我国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但限制死刑适用,确保死刑案件公正处理却一直是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所共同追求的目标。所以对死刑复核程序研究,自然成为刑事诉讼研究的核心之一。基于人权保护的理念,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对死刑案件的处理,都持有相当审慎的态度,设置了极其严格的程序保障措施。在我国,对死刑案件在二审终审制外又设立了特殊诉讼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道特殊刑事诉讼程序。其作用就是为被告人提供再多一次的法律救济机会,充分体现程序正义的要求,能够更加严格、审慎地适用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确保死刑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死刑复核是我国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它源于汉朝、定于隋唐、成熟于明清,前后历经二千余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在诉讼制度中该项程序得以保留。在建国后的法治建设中,死刑复核权的最终归属也是几经辗转,往返流转于最高人民法院与高级人民法院之间。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收回了下放二十多年的死刑复核权,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上的一次重大进步。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又通过了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在第三编第四章单独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用了六条对该程序进行原则性规定。经过8年多的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对死刑案件进行核准,对保障死刑案件的质量、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保障人权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只有六条的原则规定,对于探究死刑复核程序的内涵是远远不够的。该项制度从启动到最终判决的各个阶段,设计还不尽合理。这与没有真正认清死刑复核程序相对于其他刑事诉讼程序具有显着的学术特征和独有的理论品格有关。因此,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重新审视和完善,可以推动死刑相关制度乃至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以及对保障人权等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本文分为绪论和正文两个部分。绪论中,依次介绍了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文献的研究热点分布和前沿方向、论文主要观点和创新内容以及论文所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正文分五个章节,从三方面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了相关研究。首先,回顾了我国死刑复核权的变迁历程并对变迁原因进行分析,对域外死刑救济程序进行考察,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提供思路。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基础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对死刑复核程序的人权保障以及公正与效率方面的价值进行研究,从宪政的理念强调死刑复核程序在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性。明确了在普通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公正与效率价值是并重的,但死刑复核程序的设计则更多的体现了对公正的追求,更加侧重公正价值的体现。死刑复核程序是对死刑复核权的程序设计,所以本文对死刑复核权的基本属性也展开了讨论,在厘清死刑复核权性质的基础上,又分析了死刑复核程序结构(控辩审三方的地位、关系)的问题。通过对死刑复核程序性质及结构的分析可以得知:只有在控辩审三方面地位予以明确、将审判权置于法律监督之下的完整诉讼构造,才能真正实现死刑复核程序保护人权等方面的独特价值,实现其公平正义、权力制约、保护法益的功能。虽然,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经过较长时间的发展,但在控辩审三方面的权力与关系划分上仍存在很多问题,所以,在第三章笔者对我国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进行研究,提出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的主要焦点问题。在审判环节中,法院在审判理念、死刑复核案件的启动和管辖、合议庭人数的规定,以及审理期限缺失等方面都有不足;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案件缺少法律监督;辩护权的行使还存在障碍等;分析了舆论关注和被害人的意愿对我国死刑复核产生的影响。在第四章与前面所提问题相对应,笔者提出了如何完善审判权、检察权、辩护权的具体思路和设想。应立足于司法实践,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为今后建立死刑案件的三审终审制度奠定基础。相信这些设想的提出,能够有助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完善,实现死刑复核程序从形式理性向价值理性的转变。应采取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采取不同的程序的完善路径。第一,被告人对案件认定事实、证据采信以及法律适用上没有异议,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经审查也认为不存在实体错误和程序违法等情况的,适用书面阅卷审理方式。主要把握死刑政策与统一适用问题。但是在复核过程中,法官必须提审被告人,辩护律师应当提出意见,对于辩护律师的意见法官必须倾听并入卷,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意见,且最终的裁判结果必须送达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被告人或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有异议,则应采取开庭审理的程序,将控辩审三方均纳入到死刑复核庭审中来,三方共同参与、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判。与庭审程序改革相适应,还要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完善监督的方式与方法。同时还要通过立法保障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以及被害人适时发表意见的权利。这种有条件的开庭制度,在我国现阶能够节约诉讼资源,在保证诉讼效率的前提下,实现死刑复核的程序公正和保护人权。最后,笔者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予以展望:随着死刑案件的减少,司法资源的扩充,在适当时机,我国应建立死刑案件的三审终审制,体现公开审判这一基本的刑事诉讼原则,维护程序的正当性。正如罗宾·马赫所言:我们的挑战,是为一个制度性的改变而奋斗,保证那些面临死刑的人能够通过正当的程序,公平而平等地获得正义。在死刑案件的三审程序中,应由检察机关抗诉或被告人上诉作为程序启动的开始;对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均未提出抗诉或上诉的案件,以“强制上诉”作为例外,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至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这种启动方式维护司法被动性原则与审判的中立地位。在审理时,应采用全面开庭程序,庭审由控辩双方各自举证、质证,法院居中裁判。法院审理案件采取定罪与量刑分开的审理模式,对于定罪无疑异的案件,庭审的重点在于死刑是否适用问题。配合定罪与量刑分开的庭审方式,建立死刑复核案件的社区调查制度。死刑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其设置目的是为审理死刑案件的法官提供死刑裁量的参考和素材,让法官全面了解被告人的各方面情况进而判断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对重大复杂案件,建立专家听证制度,由专家、学者帮助解决理论上的疑难问题,增加判决权威性。同时对舆论关注的案件也可以适用听证程序,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消除社会各界对案件的猜测,使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实质化,提高审判公信力。
刘仁文[6](2014)在《论我国赦免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关于赦免制度只是在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中有零星规定,这种立法现状在法治日益健全的今天几乎注定了其被悬置的命运。完善我国的赦免制度,首先要从实体上丰富赦免的种类,包括大赦、特赦、赦免性减刑和复权四部分。其次要从程序上予以完备,以保证赦免制度的规范运行。在特别赦免中,死刑案件特别赦免程序值得专门研究。关于赦免的立法模式,就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制定一部专门的《赦免法》,明确赦免实施的各项实体和程序条件,比较科学可行。
马钰凤[7](2013)在《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主要包括引言、正文六章和结语。引言部分,说明了选题背景、选题价值、研究现状、实证资料、写作思路与方法、本文创新。依托人权保护的时代背景和追求平等的立法价值,同性结合者家庭权的法律保护正逐渐成为我国学界和立法实践中前沿性的课题。现实中家庭的持续变化呈现了新的特征和发展方向,多种家庭模式正在改变着传统的家庭观念。多学科对家庭研究的更新正向法学领域家庭权的研究提出挑战。社会学对家庭的反思告诉我们:想要客观地理解家庭,就需要在所有已知的社会中,对在各种社会条件下出现的某些类似于家庭的生活集体予以正视。基于家庭固有的优越性,在传统家庭的某些特征消失不见时,人们仍然在不断地创造一些家庭主义的社会模式。狭窄的家庭定义开始失效,法学研究中的家庭概念需要扩大,家庭的类型化更为深入,同性结合的家庭也成为家庭的类型之一。家庭的变化给家庭法的发展刻上了深深的烙印,现代家庭法在家庭自治与国家适度干预相协调、保护弱者利益、关注人权保护且不断国际化的趋势中更为稳健地发展。对家庭权的探讨表明同性结合者在同性结合家庭中享有家庭权,同性结合者的家庭权是家庭权的类型之一。同性结合者的现实境遇和权利意识的觉醒正在催促着法学在同性结合者家庭权领域研究的深化。我国学者虽对同性结合的法律保护做出了相关研究,但对该论题的探讨仍然是一个颇具前沿性的研究领域。本文扩大了研究的视野,把同性结合者的权益放在对家庭构成的探究之中,把同性结合者法律权益保护中最困难的身份认可的部分与家庭成员的构成相统一,在对家庭的探究中自然而然地使同性结合的家庭及其家庭权问题成为家庭法必然的调整范围。本文实现了现有研究资料的整合,并将笔者所进行的实证调研作为整个研究的重要部分,实现理论分析和实证调研的结合。笔者所进行的“同性结合相关问题社会认知问卷调查”以及“对12名同性结合者生存现状的个案访谈”充实了研究的实证资料。笔者采用追本溯源、多学科研究整合、比较评析和立足现实的研究方法,以期对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保护的研究提出可行的路径。第一章,同性结合者家庭权的理论依据探析。梳理了家庭起源的多种学说并对其进行评介,说明其局限性和所带来的启示。由家庭起源的研究演变中发现古代家庭起源学说大多是纯粹的主观构想和推断,近现代早期依据宗教神学和欠缺实证考察的研究方法均欠缺可信性和说服力。摩尔根及恩格斯的家庭起源学说,推论式的论证方式如果无法排除论证上的不确定性就无法从根本上证明家庭起源的问题。研究资料原始性的不完全确定性也影响其研究结论的正确性。因此,一些社会学家认为这是一个无法真正论证的问题,因为我们谁也不曾生活在那个已经了无踪迹的远古时期。但摩尔根和恩格斯的家庭起源学说对我国家庭、家庭法的研究已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倘若摩尔根家庭起源学说的确信性不能解决,那么以此为基础而生成的家庭理论也是值得反思的。社会学家庭概念的变化表明家庭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范畴,家庭的概念开始扩大,非传统的家庭类型开始被正视。社会学家庭概念的变化需要在法学研究中产生联动的反应,婚姻与家庭的连续预设关系并非绝对,以血缘关系确定家庭仅对自身亲属关系明确和亲族关系明确的情形有效,现有的家庭概念没有涵盖所有需要受到法律规范的家庭。法律上家庭概念的变化是社会学中家庭边界的变化获得集体回应这样一个连续过程的一部分。社会学中家庭的狭窄定义在失去效用的时候,就意味着社会学中的这种连续的变化需要在法律上得到集体的回应。同性结合者积极构建家庭,而不是其他的什么组织的动机正来自家庭功能的强大吸引力。家庭功能同时发生着增强与减弱两种变化。基于家庭所提供的连续性,家庭原有功能及其变动后功能的发挥使家庭的优势仍然明显,稳定家庭生活所带来的法律保障使同性结合者希望建立家庭而保障其权益。家庭法立法理念的变迁表明家庭自治和个人主义的立法理念推动家庭法适应多样的家庭生活发展需要和个人需求,国家权力的释放使家庭法律规范更趋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自然规律,同时,乡土观念的固有存在使家庭法具有鲜明的本土性和伦理性。家庭法呈现出家庭自治与国家干预适度协调、注重保护弱者利益、关注人权保护以及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在此种背景下,家庭权作为权利内涵的发展,应为法定权利,是指在家庭组建、维系过程中和家庭解体时家庭成员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家庭权的主体范围需要扩大,家庭权的主体不仅包括以婚姻、血缘、法律拟制所建立的家庭关系中的家庭成员,而且还包括以非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的方式所建立的,得到法律认可的家庭关系的家庭成员。即得到法律认可的具有持续稳定的亲密生活关系的状态、成员之间相互支持与扶助、有相对一致的家庭自我认同意识的团体中的成员。由此,同性结合家庭中的家庭成员是家庭权主体之一。第二章,同性结合者家庭权诉求的历史考察。同性结合者家庭权诉求的历程与同性恋运动与活动的过程是同一的。外国同性结合家庭权诉求历程从艰难起步到多元发展,经历了长期的过程,呈现出逐渐理性、公开、依托经济文化和与女权主义运动互为相长的特点。我国的同性结合家庭权诉求的历程则从散见的同性结合者家庭权诉求活动逐渐转为较大规模的活动,同性结合者的权利意识逐步增强、权利诉求也逐步凸显。对同性结合者家庭权诉求的历史考察表明,同性结合者对家庭权的诉求是一个历史且长期的过程,推动同性结合者谋取合法权益。第三章,同性结合者家庭权保护的必要性考察。笔者对同性结合者家庭权保护的必要性考察主要从同性结合者的生存困境出发进行考察。此部分的考察运用了大量的实证资料和多学科的研究成果。不仅对同性结合者所面临的健康威胁、社会与自我认同障碍、同性关系模式风险、形式婚姻危害做出了总结,而且对这些困境所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社会的误解与歧视、异性恋正统主义的文化氛围、固有的生育信仰、性教育和法律保护的缺失等是同性结合者生存困境形成的主要原因。第四章,同性结合者家庭权实现的考察。对同性结合者家庭权实现的考察是对影响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认可之因素的分析。首先,从同性结合认知的演变开始,表明对同性结合的研究越来越趋近于客观,疾病化的认识已经被抛弃。但对其成因的认识则存在构建主义与本质主义的区别。对同性结合的认知由于在异性恋正统主义的基础上开展,导致同性结合与异性结合对立存在,对同性结合认知在此种两分对立中被扭曲。我国部分民众对同性结合的认知调查表明,同性结合的认知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立法需要考虑社会大众对同性结合的认知水平和接受程度。其次,从同性结合与家庭伦理的角度进行分析,同性结合面临家庭伦理中“人伦”与“孝道”困境,笔者从性伦理与性规范、现代人伦本质和法律伦理进行了解析。再次,笔者从同性结合与生育实现的角度进行分析,通过生育权界定、主体、性质和实现的探讨,说明同性结合者应当享有生育权,其生育权的实现可以通过人工生育的方法,同性结合在符合稳定团体关系存续时满足人工生育的本质目的。最后,从同性结合与异性结合的差异性进行分析。结合大量已有的实证资料,对同性结合与异性结合差异性的论证与质疑进行探讨,并采用“无性主义”与性发展模式的分析方法说明同性结合与异性结合差异性的分析方式不能构成反对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保护的理由。第五章,外国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保护之借鉴。笔者以同性结合者家庭权中的组建家庭的权利、生育权、收养权、财产权为例,介绍了美国、加拿大、荷兰、丹麦、瑞典、西班牙、德国、法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的相关家庭权立法。并在比较评析的基础上分析优劣,从而为我国同性结合者家庭权立法提供参考。第六章,我国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保护之路径。首先,对我国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保护的整体缺失状况进行了说明,并说明同性结合者家庭权立法中争议的焦点是是否给予同性结合者以婚姻方式组建家庭的权利,即组建家庭权利的实现方式。笔者认为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保护的立法宗旨应当主要包括人权保障的宗旨和平等对待的宗旨。其次,笔者对已有的立法建议稿,即《平等权利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性恋者权益保护法草案建议稿》进行了探讨,说明其对同性结合者权利保护的概况与不足。再次,笔者提出我国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保护的路径。我国同性结合者家庭权的立法保护可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个方面来实现:在公法的层面,制定《反歧视法》和《同性结合者权益保护法》。在私法的层面,制定《同性伴侣关系法》,修改《婚姻法》、《收养法》、《人工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私法规范的制定采取分步骤循序渐进的方式。第一,同性结合者组建家庭的权利,同性结合者的组建家庭的方式分为异性婚姻模式、同性伴侣模式和事实关系模式。先制定并实施《同性伴侣关系法》,根据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所处的阶段,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再在法律上认可同性婚姻。第二,同性结合者的生育权,在未来我国立法认可同性伴侣关系之后,可以允许同性伴侣的双方以人工生育的方式实现其生育权。事实关系仅是对双方当事人原本并不合法的关系的事后确认,仅允许其在登记为同性伴侣关系之后才能取得人工生育权。目前我国立法并不认可代理母亲的合法性,从法律阶段性发展的角度而言,不建议规定男性同性伴侣可以通过代理母亲的方式实现人工生育,先赋予女同性伴侣者人工生育权,待未来立法认可代理母亲的合法性之后,再认可男同性伴侣者之间的人工生育权。并在将来有可能承认同性婚姻的情况下,认可同性婚姻配偶的人工生育权。不宜赋予单身女性人工生育权。第三,同性结合者的收养权,对于应当允许同性伴侣关系的双方收养子女,事实关系双方仅在登记为同性伴侣关系之后才取得收养权,否则事实关系的双方不能收养子女。第四,同性结合者的财产权,同性伴侣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制立法应当注重维护同性伴侣关系所建立的家庭团体的稳定性和团体性。同性伴侣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制主要涉及同性伴侣关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规则。同性伴侣关系存续期间,同性结合者间互负扶养义务。同性伴侣关系解除时,以血亲身份关系为基础的扶养应当优先于对同性伴侣一方的扶养。事实关系解除后,双方不存在扶养义务。同性伴侣和事实关系的生存方作为无固定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结语,总结全篇,展望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保护研究的未来发展,表明笔者写作的困难与不足,期待学者和专家的批评指正。
刘桂红[8](2012)在《死刑特赦制度之法理思辩》文中提出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外国的历史中,死刑特赦制度都曾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死刑特赦制度是统治者君权的一部分,是统治者用以彰显仁德的一种手段;具有缓解国内矛盾、巩固国家统治的功能;还具有减少冤狱、增加国家劳动力的功能。当然,在死刑特赦制度发展中,“反赦论”、“慎赦论”也是始终伴随其左右的,韩非、诸葛亮、刘基等都是“反赦论”“慎赦论”的典型代表人物。随着文明的进步,历史的演进,死刑特赦制度也逐渐发展成熟,并在当今世界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死刑特赦制度能有效减少、限制死刑的适用;可以解救法律规定之不足;是解决国内矛盾的有效途径;是解决国际纠纷的有效途径;死刑特赦制度是促进罪犯向善的催化剂,能更有效实现刑罚的目的。当然,学者们对死刑特赦制度可能带来的弊端的争论也是一直没有停息的,比如死刑特赦制度是否会影响司法独立,侵犯三权分立;以及是否会减弱法律权威,降低刑罚的确定性等等。我国作为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理应通过建立、健全死刑特赦制度以达到减少和限制我国死刑的目的,但是在我国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尚无完善的死刑特赦制度。有鉴于此,我国应着手建立和完善适合于我国国情的死刑特赦制度,以达到完善法治、保障人权的目的。
孔军[9](2012)在《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及其在我国的确立》文中指出本文是关于刑事诉讼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研究,突出了该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确立这一现实问题,共分为三编、十三章。第一编为“基础篇”,包括第一至第三章。主要是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基础理论进行探讨。其中,第一章探讨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与既判力、一事不再理的异同,其理论上的意义在于,明确三者不能笼统地混同,并从其共性之中寻找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普适性;第二章比较分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关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不同制度设计,为我国借鉴提供不同的模式;第三章探讨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形成和确立的历史逻辑、理性逻辑和内在的诉讼逻辑,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提供正当性基础。第二编为“问题篇”,包括第四至第十章。主要探讨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相违背的规范和实践,并分析了其背后的体制、民心和制度等不同层面的原因。其中,第四章对我国刑事诉讼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的重复追诉现象作了深入讨论,明确了本文所主要针对的问题;第五章分析了政法体制对司法独立以及由此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不良影响;第六章分析了我国刑事司法运作过程中的政法逻辑对确立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妨碍;第七章分析了国家主义的意识形态对公民意识、权利意识的不当影响;第八章指出我国现阶段刑事司法公正性的不足,严重妨害了公众对司法权威的信任,进而对司法判决的终局性产生疑虑;第九章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体现出某种程度的民粹化倾向,在面对公众质疑甚至当事人不服从时,不具有权威性;第十章指出现有检察监督制度和信访制度构成对司法判决终局性的制度性障碍。第三编为“构建篇”,包括第十一至第十三章。主要探讨了我国所欲确立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形态和应当采取的策略和步骤。其中第十一章明确了我国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整体框架和构成,并对检察机关的撤诉后再起诉、二审中无限发回重审和再审制度的重构进行专门研究;第十二章主要讨论了确立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所应确立的几个方面的新理念;第十三章提出了确立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所应当采取的思想启蒙、改善党的领导等方面的措施。
张金霞[10](2012)在《死刑执行公开研究》文中认为司法公开不仅关乎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优秀与否,而且有利于保护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刑罚的执行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最终表现形式,因此,要推进司法制度的公开,必须强调刑罚执行程序的公开。我国理论上对于司法公开的讨论,更多的强调刑事审判阶段的公开,对于死刑执行程序,更多的是强调死刑执行秘密原则和禁止死刑执行示众的问题,缺乏对死刑执行公开的系统研究。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发展,公众对于司法公开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对于死刑这种既严厉又不可逆转的刑罚。随着日本公开死刑犯个人信息和执行场所、美国电视转播死刑执行过程,国际社会对于死刑执行公开问题的讨论也日益增多。本文共分七个部分,分别为引言、死刑执行公开概述、死刑执行公开的比较与借鉴、中国死刑执行适度公开、中国死刑执行公开的度、死刑执行程序的完善、结语。其中前四部分主要引入话题和介绍国内外研究现状,国外以美国、日本为主;后三部分则表明了主要观点和写作目的。本文运用分析、比较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来论证我国是否应该实行死刑执行公开,以及怎样完善我国的死刑执行公开。通过论证死刑执行公开对民众法律观念的影响、死刑执行公开给社会带来的利弊分析、中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是否适合公开执行死刑等方面,以期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最大限度的保护死刑犯的基本人权,并最终推动我国的死刑废除运动。
二、伊州死刑大赦引起强烈反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伊州死刑大赦引起强烈反响(论文提纲范文)
(1)论我国刑法中的终身监禁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终身监禁制度综述 |
第一节 终身监禁制度的概念及分类 |
一、终身监禁的概念 |
二、终身监禁的分类 |
第二节 终身监禁的立法现状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终身监禁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终身监禁 |
三、域外国家与我国终身监禁的比较 |
第三节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价值 |
第二章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与死刑废除 |
第一节 终身监禁作为死刑替代措施的适用 |
一、废除死刑背景下的终身监禁 |
二、死刑替代措施之概念辨析 |
三、终身监禁作为死刑替代措施的可行性分析 |
第二节 终身监禁实现死刑替代的路径 |
一、加法路径的死刑替代模式 |
二、减法路径的死刑替代模式 |
三、两种路径下的魏鹏远案件解析 |
第三节 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律地位 |
一、我国死刑刑罚体系之构造 |
二、终身监禁对死刑改革的意义 |
第三章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问题 |
第一节 终身监禁制度的时间效力 |
一、针对《时间效力解释》第8条解析 |
二、终身监禁在溯及力上的适用规则 |
第二节 终身监禁与重大立功的适用 |
一、死缓考验期间的适用 |
二、死缓考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的适用 |
第三节 终身监禁与监外执行的适用 |
一、监外执行适用对象解析 |
二、终身监禁在监外执行上的适用原理 |
第四章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实践发展 |
第一节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困境 |
第二节 终身监禁的救济途径 |
一、我国赦免制度的发展现状 |
二、终身监禁适用赦免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终身监禁的完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冷战后美国少数族裔人口政治与外交政策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 关于研究范式 |
(二) 关于世界人口系统变化与当代国际政治 |
(三) 关于美国少数族裔人口变迁与美国国家治理 |
(四) 关于美国少数族裔人口政治与外交政策构建 |
(五) 总体评价 |
三、研究对象与核心范畴的界定 |
(一) 美国的种族和族群 |
(二) 美国少数族裔 |
(三) 少数族裔人口政治与少数族裔人口权力 |
(四) 少数族裔人口政治影响外交政策的两大路径 |
(五) 少数族裔人口政治与外交政策之间互动的三大领域 |
四、基本假设、研究思路和结构安排 |
(一) 基本假设 |
(二) 研究思路 |
(三) 研究的结构安排 |
五、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国内政治视角下的美国少数族裔人口政治 |
第一节 冷战后少数族裔的人口变迁和社会经济地位演变 |
一、少数族裔的人口变迁情况 |
二、少数族裔的社会生存与发展状况 |
第二节 少数族裔人口变化对美国政治系统发展的影响 |
一、少数族裔人口变化与政治系统调整的逻辑关联 |
二、少数族裔影响政治系统发展变化的主要维度 |
第三节 少数族裔人口变化对美国族群分层体系的影响 |
一、美国族群分层体系的结构与内容 |
二、少数族裔对现有族群分层体系的挑战 |
第四节 少数族裔人口政治受美国种族主义和排外主义回潮的影响 |
一、当前美国种族主义和排外主义回潮的主要特征 |
二、美国种族主义和排外主义回潮的现实动因 |
三、种族主义和排外主义回潮影响少数族裔人口政治的维度 |
第三章 国际关系视角下的美国少数族裔人口政治 |
第一节 少数族裔与当代跨国关系 |
一、少数族裔的跨国关系网络 |
二、少数族裔与国际关系的互动逻辑 |
第二节 少数族裔人口政治与美国国家安全构建 |
一、少数族裔与美国非传统安全 |
二、少数族裔影响美国国家安全的维度 |
第三节 少数族裔人口政治与美国外交决策及对外关系 |
一、少数族裔政治游说与美国外交决策 |
二、少数族裔人口政治与“美国—母国”关系 |
三、少数族裔影响外交决策及对外关系的关键变量 |
第四章 美国少数族裔人口权力与国家实力构建 |
第一节 人口作为权力变量的内生性和外生性范式 |
一、人口作为权力变量的内生性范式 |
二、人口作为权力变量的外生性范式 |
第二节 少数族裔的内生性人口权力与美国硬实力构建 |
一、国际比较视野下少数族裔对美国人口安全的影响 |
二、少数族裔影响美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少数族裔的外生性人口权力与美国软实力构建 |
一、移民安全化与美国的移民流入 |
二、美国对高技能人才的吸引力与软实力构建 |
第五章 美国少数族裔与国际移民合作治理 |
第一节 美国国际移民合作治理的核心对象:墨西哥裔移民 |
一、墨西哥裔移民在自然属性方面的变化 |
二、墨西哥裔移民在社会属性方面的变化 |
第二节 美国墨西哥裔移民的国际合作治理 |
一、小布什政府与墨西哥政府的移民合作治理 |
二、奥巴马政府与墨西哥政府的移民合作治理 |
三、特朗普政府与美墨移民合作治理的发展及前景 |
第六章 少数族裔的外交介入行为与美国外交政策 |
第一节 古巴裔美国人与美国对古巴政策的演变 |
一、古巴裔美国人与《古巴民主法》 |
二、古巴裔美国人与《古巴自由与民主团结法》 |
三、古巴裔保守派的衰落与美国对古巴政策的历史性转变 |
第二节 韩国裔美国人与“东海并记法案”之争 |
一、弗吉尼亚州“东海并记法案”的出台 |
二、纽约州、新泽西州和佐治亚州“东海并记法案”的跟进 |
第三节 印度裔美国人与美印核协议 |
一、美印核合作的提出 |
二、《海德法案》的出台 |
第四节 华裔美国人与中美关系发展 |
一、美国华裔政治参与的新发展 |
二、美国华裔在中美关系发展中的作用 |
三、美国华裔推动中美关系正向发展的制约因素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美国内战记忆的建构与南北和解(1865-1918) ——兼与东西德的二战集体记忆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国内外研究状况 |
1. 国内学术研究状况 |
2. 美国学界的研究现状 |
二、研究资料 |
三、研究目的与意义 |
第一章 战争死亡与扫墓日(1865-1869) |
第一节 战争形态与士兵死伤 |
一、北方的军事制度缺陷 |
二、武器装备因素 |
三、宗教复兴运动 |
四、现代性、内战与伤亡感知 |
第二节 北方的国家公墓与纪念仪式 |
一、国家阵亡将士日的缘起 |
二、“国家重葬” |
三、战俘问题的政治化 |
四、北方的纪念内战仪式 |
第三节 南部的民间重葬运动与纪念亡灵 |
一、战败与海外逃亡 |
二、忠诚奉献的南部妇女 |
三、南部的“民间重葬运动” |
小结 |
第二章 “第一次失去事业”与南部救赎(1870-1884) |
第一节 第一次“失去事业”运动与“北弗吉尼亚军团老兵联合会” |
一、北弗吉尼亚军团老兵联合会的建立 |
二、“北弗吉尼亚军团老兵联合会”的自辩体系 |
三、“北弗吉尼亚军团老兵联合会”的缺陷 |
第二节 70年代的内战记忆与遗忘 |
一、1874年的杰克逊塑像落成典礼 |
二、普莱尔演说与记忆较量 |
三、“霍尔姆斯记忆模式”与“士兵至上” |
第三节 内战记忆与南部政治救赎 |
一、“自由派共和党运动”与1873年经济危机 |
二、独立战争100周年纪念与1877年政治妥协案 |
第四节 战争经历与70年代的老兵记忆 |
一、内战士兵记忆的多样性 |
二、白人老兵集体记忆的初步形成 |
小结 |
第三章 新民族身份在南北地区的确立 |
第一节 罗伯特·李纪念碑与南部记忆统一的开始 |
第二节 内战记忆的民主化与碎片化 |
第三节 内战记忆的商品化与南北老兵的重聚 |
第四节 跨越代际的记忆产物—19世纪晚期的美国内战文学 |
一、南部煽情内战文学流派 |
二、内战写实文学流派 |
三、进步叙事内战文学流派 |
小结 |
第四章 未实现和解的民族重聚与黑人内战记忆的分裂 |
第一节 南部内战纪念组织的平民化 |
一、“南部邦联老兵联合会”(United Confederate Veterans) |
二、南部邦联女儿联合会(United Daughters of the Confederacy) |
第二节 第二次“失去事业”的辩护体系及其大众化 |
一、“第二次失去事业”的辩护体系 |
二、“第二次失去事业”的大众化 |
第三节 南北事业的对立与地区和解的局限性 |
一、南部圣贤:罗伯特·李与“石墙杰克逊” |
二、戴维斯的葬礼与“查塔诺加国家军事公园”的揭幕式 |
三、“记忆消毒”的产物:普通的阵亡士兵塑像 |
四、针锋相对的“纯洁教科书运动” |
五、“女士纪念协会”的偏执 |
第四节 非裔美国人的内战记忆 |
一、路易斯维尔非裔美国人大会 |
二、未完成的非裔美国人之集体内战记忆 |
小结 |
第五章 大众文化、美西战争与南北和解的实现(1898-1915) |
第一节 南北和解的外在推力---美西战争 |
第二节 南北和解的内部拉力---1913年内战纪念活动 |
第三节 南北和解的伤痕---黑人他者化形象的确立 |
第四节 关于美国内战记忆建构的思考 |
小结 |
第六章 一战与恢复自我认知的非裔美国人(1917-1918) |
第一节 黑人族群的参战之争 |
第二节 民主幻象—法兰西 |
第三节 战场交流与自我认知的复苏 |
第四节 非裔美国人的一战遗产与战争记忆 |
小结 |
第七章 纳粹士兵与二战记忆 |
第一节 未完成的去纳粹化 |
第二节 战俘经历、社会保障和去集体罪责化 |
一、纳粹战俘的经历 |
二、纳粹老兵与救济金法案 |
三、50年代的精神创伤评价机制 |
第三节 西德的“克服过去”与东德的“消毒记忆” |
小结 |
结语 两种集体记忆的对比与跨时空影响 |
1. 对比可行性 |
2. 集体记忆路径与主体性的差异 |
3. 集体记忆文化差异性与相似性 |
4. 美国南部老兵与纳粹老兵之集体记忆比较 |
5. 两种非同时代集体记忆的产物:非裔美国人公民权运动的国际化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唐代教坊与文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学术史回顾 |
一、教坊文学研究 |
二、教坊制度与文化研究 |
三、教坊音乐研究 |
第二节 总体思路 |
第三节 主要论题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唐代教坊及相关音乐机构研究 |
第一节 唐代教坊辨异 |
一、唐代教坊名号歧义之由来 |
二、左右教坊与内教坊 |
三、仗内教坊 |
第二节 唐代梨园新考 |
一、禁苑梨园与法曲梨园 |
二、洛阳梨园考 |
三、梨园的内部建制及所掌音乐 |
第三节 宣徽院与教坊、梨园新证 |
一、宣徽院建制与梨园、教坊之关系 |
二、宣徽院乐工与教坊、梨园之关系 |
第二章 唐代教坊职官问题研究 |
第一节 唐代教坊职官述论 |
一、教坊使 |
二、教坊副使 |
三、教坊判官 |
四、其他职官 |
第二节 唐代教坊职官考论 |
一、唐代教坊职官人物考辨 |
二、唐代教坊职官家族考 |
第三节 唐代梨园职官与教坊职官的互动 |
一、早期“帝妃教习”模式 |
二、梨园职官过渡:“梨园教坊使” |
三、安史乱后梨园职官的正式设置 |
第四节 教坊、梨园职官的活动空间及其性质 |
一、教坊、梨园职官活动的区位特点 |
二、教坊、梨园音乐活动里坊分布特征 |
第三章 唐代地方教坊考——以眉县教坊为个案 |
第一节 眉县教坊材溯源 |
第二节 眉县教坊村与随驾教坊 |
第三节 眉县教坊村与唐代地方教坊机构之关联 |
一、“府县教坊”与“诸州散乐”辨析 |
二、地方音乐机构与乐户 |
第四章 唐代教坊四部乐考 |
第一节 清乐部、云韶部与教坊乐 |
一、清乐部与教坊 |
二、云韶部与教坊 |
第二节 太常四部与教坊四部 |
一、太常四部乐的渊源 |
二、教坊四部乐的起源 |
三、太常四部乐与教坊四部乐的关系 |
第三节 唐代教坊四部乐的运用 |
一、唐代教坊四部乐的演出形态 |
二、唐代教坊四部乐向胡部的倾斜 |
第五章 唐代教坊音乐与藩邸文学 |
第一节 唐代藩邸中的音乐活动 |
一、唐代王府的建制 |
二、唐代王府中的音乐活动 |
第二节 藩邸之乐与教坊 |
一、俗乐教坊与王府音乐之渊源 |
二、唐代王宅中的教坊乐舞活动 |
第三节 唐代藩邸文学与教坊 |
一、诸王与教坊乐工的交游 |
二、宁王宅中的文学活动与教坊曲《簇拍相府莲》 |
第六章 教坊商业化与唐两京饮妓文学 |
第一节 “北里诸妓,籍属教坊” |
一、“籍属教坊”之背景 |
二、教坊商业化的转型 |
第二节 长安北里文化内涵及区位选择 |
一、北里饮妓文化之定型 |
二、平康坊北里的区位 |
第三节 长安平康坊饮妓与文学 |
一、诗文活动 |
二、唐传奇 |
第四节 洛阳饮妓空间的分化 |
一、洛河以北,以北市为中心的乐人活动区域 |
二、洛水以南,“明义坊教坊一西市”为轴心的乐人活动区域 |
三、洛水以南,以南市为中心的乐人活动区域 |
第七章 唐代教坊曲生成模式研究——以《文溆子》为例 |
第一节 唐代教坊曲的生成模式 |
一、唐教坊曲的创作规律 |
二、教坊曲的用乐理念 |
三、教坊曲辞的生成机制 |
第二节 文溆与《文溆子》 |
一、文溆生平考略 |
二、文溆俗讲在当时之反响 |
三、文溆俗讲及《文溆子》生成 |
附录 |
附录一: 崔令钦生平与家世补考 |
附录二: 高丽伎与胡旋舞新说——从《新唐书·礼乐志》中一则“错简”说起 |
参考文献 |
作者筒历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5)死刑复核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死刑复核程序概述 |
一、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演变 |
(一)建国以来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变迁 |
(二)死刑复核程序变迁原因的现实需求 |
(三)我国死刑复核权行使主体的确定 |
二、域外死刑救济程序的比较 |
(一)国际公约中死刑案件救济程序规定 |
(二)美国死刑案件审判及救济程序规定 |
(三)日本死刑案件审判及救济程序规定 |
(四)域外死刑案件救济程序的启示 |
第二章 死刑复核程序的基础问题 |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价值 |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人权保障价值 |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公正与效率价值 |
二、死刑复核权的性质 |
(一)死刑复核权的司法属性 |
(二)死刑复核权与监督权的关系 |
三、死刑复核程序的结构 |
(一)死刑复核程序结构的主导因素 |
(二)死刑复核程序结构的主体 |
(三)死刑复核程序结构的内容 |
第三章 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问题 |
一、死刑复核程序中审判权行使存在问题 |
(一)启动方式不符合司法消及性要求 |
(二)审判管辖规定影响刑罚裁量的统一适用 |
(三)合议庭组成人数及评议规则规定缺乏严谨性 |
(四)书面审理方式导致诉讼主体缺失 |
(五)审理期限缺失不能体现刑罚及时性原则 |
(六)裁定发回重审违背疑罪从无原则 |
二、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监督存在问题 |
(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手段单一 |
(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形式滞后 |
三、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权行使存在问题 |
(一)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欠缺法律规定 |
(二)律师行使辩护权存在障碍 |
四、其他因素的影响 |
(一)舆情对死刑复核的影响 |
(二)被害人参与方式缺少法律规定 |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路径 |
一、死刑复核程序中审判权行使的完善 |
(一)程序启动的选择 |
(二)管辖的合理确定 |
(三)合议制功能的实现 |
(四)审理形式的现实选择 |
(五)审理期限的合理确定 |
(六)疑罪从无理念的真正确立 |
二、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监督的完善 |
(一)检察机关监督死刑复核程序完善的理论基础 |
(二)检察机关监督死刑复核程序完善的必要性 |
(三)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路径 |
三、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权行使的完善 |
(一)死刑复核案件辩护权的特点 |
(二)死刑复核案件辩护权的充分行使 |
第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的未来展望 |
一、建立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 |
(一)建立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的意义 |
(二)建立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的设计 |
二、建立死刑案件社区调查制度 |
(一)社区调查的主体及调查内容 |
(二)调查报告性质及对量刑的作用 |
三、建立死刑案件听证制度 |
(一)听证制度的作用 |
(二)听证制度的运行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论我国赦免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为何赦免重新受到关注 |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背景。 |
(二)“宽严相济”取代“严打”的社会背景。 |
(三)依法治国深入发展的法治背景。 |
二、我国现有赦免制度的不足 |
三、赦免制度的实体完善 |
(一)关于大赦 |
(二)关于减刑 |
(三)关于复权 |
四、赦免制度的程序完善 |
(一)关于赦免的启动、申请与决定 |
(二)关于专门赦免机构的设立 |
(三)关于赦免令的颁布、执行与监督 |
五、死刑案件特别赦免程序之构想 |
六、结语: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赦免法》的建议 |
(7)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 |
二、 选题价值 |
三、 研究现状 |
四、 实证资料 |
五、 写作思路与方法 |
六、 本文创新 |
第一章 同性结合者家庭权的理论依据探析 |
第一节 家庭演进之探源 |
一、 家庭起源的探究 |
二、 家庭概念的探析 |
三、 家庭功能的解析 |
第二节 家庭法的立法理念和发展趋势 |
一、 家庭法立法理念的变迁 |
二、 家庭法的发展趋势 |
第三节 家庭权的内涵、主体与范围 |
一、 家庭权的内涵 |
二、 家庭权的主体 |
三、 家庭权的范围 |
第二章 同性结合者家庭权诉求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外国同性结合者家庭权诉求的历程与特点 |
一、 外国同性结合者家庭权诉求的历程 |
二、 外国同性结合者家庭权诉求的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同性结合者家庭权诉求的历程与特点 |
一、 我国同性结合者家庭权诉求的历程 |
二、 我国同性结合者家庭权诉求的特点 |
第三章 同性结合者家庭权保护的必要性考察 |
第一节 同性结合者的生存困境 |
一、 健康威胁 |
二、 社会与自我认同障碍 |
三、 同性关系模式风险 |
四、 形式婚姻危害 |
第二节 同性结合者生存困境之原因探析 |
一、 健康威胁之原因探析 |
二、 社会与自我认同障碍之原因探析 |
三、 同性关系模式风险之原因探析 |
四、 形式婚姻危害之原因探析 |
第四章 同性结合者家庭权实现的分析 |
第一节 同性结合认知的演变与调查 |
一、 同性结合认知的演变 |
二、 我国部分民众同性结合认知的调查 |
第二节 同性结合与家庭伦理的分析 |
一、 同性结合面临家庭伦理困境 |
二、 同性结合家庭伦理困境的解析 |
第三节 同性结合与生育实现的分析 |
一、 生育的实现方式 |
二、 同性结合者生育的实现 |
第四节 同性结合与异性结合之差异性分析 |
一、 差异性的论争 |
二、 无性主义的分析 |
三、 性发展模式的分析 |
第五章 外国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保护之借鉴 |
第一节 组建家庭的方式 |
一、 同性婚姻 |
二、 同性伴侣 |
三、 民事同居契约 |
四、 民事结合 |
五、 事实关系 |
第二节 同性结合者的生育权 |
一、 实施人工生育的主体 |
二、 人工生育的同意 |
三、 人工生育家长的确认 |
第三节 同性结合者的收养权 |
一、 收养的条件 |
二、 收养的法律后果 |
三、 收养的解除 |
第四节 同性结合者的财产关系 |
一、 同性结合者间的财产制 |
二、 同性结合者间的扶养关系 |
三、 同性结合者间的法定继承 |
第五节 外国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保护之比较评析 |
一、 组建家庭方式的比较评析 |
二、 同性结合者生育权的比较评析 |
三、 同性结合者收养权的比较评析 |
四、 同性结合者财产关系的比较评析 |
第六章 我国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保护之路径 |
第一节 我国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
一、 我国同性结合者家庭权的立法现状 |
二、 我国同性结合者家庭权的立法争议 |
第二节 我国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保护的宗旨 |
一、 人权保障的宗旨 |
二、 平等对待的宗旨 |
第三节 我国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保护的实现方式 |
一、 现有学者建议稿的探讨 |
二、 制定《反歧视法》和《同性结合者权益保护法》 |
三、 制定同性结合者家庭权的私法规范 |
结语 |
附录一:对 12 名同性结合者生存现状的个案访谈 |
附录二:同性结合相关问题社会认知调查问卷及结果统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死刑特赦制度之法理思辩(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中外死刑特赦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
第一节 中国死刑特赦制度之历史沿革 |
一、 中国古代的死刑特赦制度 |
二、 中国近现代的死刑特赦制度 |
第二节 世界视野下的死刑特赦制度 |
一、 西方国家死刑特赦制度的演变历史 |
二、 一些具有代表性国家的死刑特赦制度 |
第二章 我国设立死刑特赦制度意义的法理辩析 |
第一节 我国设立死刑特赦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一、 死刑特赦制度可有效减少或限制死刑的适用 |
二、 死刑特赦制度可补救法律规定之不足 |
三、 死刑特赦制度是解决国内矛盾的必要方式 |
四、 死刑特赦制度是解决国际纠纷的有效途径 |
五、 死刑特赦制度是促进罪犯向善实现刑罚目的催化机制 |
第二节 我国设立死刑特赦制度负面作用的辩证思考 |
一、 死刑特赦制度会否侵害司法独立和三权分立 |
二、 死刑特赦制度会否削弱法律权威和刑罚确定性 |
三、 死刑特赦制度会否违反平等原则造成不合理差别待遇 |
四、 死刑特赦制度会否引致被害人及家属的私力报复以使司法效果受损 |
五、 死刑特赦制度会否助长犯罪人侥幸心理导致刑罚目的难以达成 |
第三章 我国死刑特赦制度之建构 |
第一节 设立死刑特赦事务委员会 |
一、 我国应设立专门的死刑特赦事务委员会 |
二、 死刑特赦事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该随机选定 |
三、 死刑特赦事务委员会的监督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 |
第二节 死刑特赦程序的启动 |
一、 我国死刑特赦的启动模式 |
二、 死刑特赦的具体启动程序 |
第三节 死刑特赦的审查 |
一、 审查的主要对象 |
二、 咨询的主要对象 |
三、 特赦审查的期限 |
第四节 死刑特赦的决定 |
一、 赦免机关应当决定特赦的情形 |
二、 赦免机关可以决定特赦的情形 |
三、 死刑特赦决定的复核 |
第五节 死刑特赦令的发布 |
一、 死刑特赦令的发布主体 |
二、 死刑特赦令的效力 |
三、 死刑特赦令的执行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9)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及其在我国的确立(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基础篇 |
第一章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基本含义 |
第一节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及相关概念综述 |
一、 禁止双重危险与一事不再理 |
二、 既判力与一事不再理 |
三、 既判力与禁止双重危险 |
第二节 既判力、一事不再理和禁止双重危险之界定 |
一、 一事不再理 |
二、 既判力 |
三、 禁止双重危险 |
第三节 既判力、一事不再理与禁止双重危险之异同 |
一、 不同之处 |
二、 相同之处 |
三、 概念的取舍 |
第四节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价值 |
一、 在被告人利益方面 |
二、 在公共利益方面 |
第二章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构成 |
第一节 英美法上的禁止双重危险 |
一、 危险 |
二、 生命或肢体 |
三、 同一犯罪 |
四、 附带禁反言 |
五、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例外 |
第二节 大陆法系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构成 |
一、 “危险” |
二、 同一犯罪 |
三、 “争点效”理论 |
四、 例外 |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
一、 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
二、 国际公约规定所展示的底线 |
第三章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形成和确立的基础 |
第一节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历史逻辑 |
一、 神学理念的影响 |
二、 法律理性的发达 |
三、 刑事司法权的统一 |
四、 与专制王权的斗争 |
第二节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理性逻辑 |
一、 事实的不确定性 |
二、 法律的不确定性 |
第三节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诉讼逻辑 |
一、 司法独立之要求 |
二、 司法的被动性 |
问题篇 |
第四章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重复追诉问题 |
第一节 一审中的问题 |
一、 检控方撤诉后的再起诉 |
二、 法院变更罪名问题 |
第二节 二审中的问题 |
一、 无限制发回重审 |
二、 检察机关抗诉 |
三、 全面审查原则 |
第三节 再审中的问题 |
一、 关于刑事再审的几个典型案例 |
二、 从启动再审主体看 |
三、 从再审的内容看 |
四、 从启动再审理由上看 |
五、 从再审的程序看 |
第五章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障碍——政法体制 |
第一节 政法体制的含义 |
一、 政法理念的意识形态化 |
二、 党的领导是政法体制的核心 |
三、 政法体制的直接表现是司法的政治化 |
第二节 政法体制对司法的控制 |
一、 党委审批案件 |
二、 政法委的执法监督 |
三、 对司法人员的控制 |
第三节 政法体制下司法不独立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影响 |
第六章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障碍——政法逻辑 |
第一节 司法吸纳政治 |
第二节 政法逻辑的“二元对立” |
第三节 政法逻辑中的“维稳”思维 |
一、 司法功能的镇制化 |
二、 “严打”——镇制功能的运动化 |
三、 稳定“碾碎”人权 |
第七章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障碍——国家主义 |
第一节 由忠君到爱国——被国家阴影遮蔽的公民 |
第二节 感恩政治——如何去要求你的上帝 |
第三节 “敌我”话语——恫吓之下的民众顺从 |
第八章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障碍——司法不公正 |
第一节 错案 |
第二节 刑事判决的可接受性分析 |
一、 上诉率 |
二、 申诉率 |
三、 信访 |
第三节 关于司法可接受性的舆情 |
第九章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障碍——民粹司法 |
第一节 民意与司法理性 |
第二节 司法的民粹化 |
一、 民粹主义 |
二、 群众路线与民粹司法 |
三、 民粹司法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影响 |
第十章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障碍——检察监督和信访 |
第一节 检察监督 |
一、 检察监督的意义 |
二、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特点 |
三、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影响 |
第二节 信访制度 |
一、 “信访”的含义 |
二、 信访的非制度化 |
三、 信访对确立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影响 |
建构篇 |
第十一章 我国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目标设计 |
第一节 几个原则性问题 |
一、 模式问题 |
二、 价值问题 |
三、 现状问题 |
四、 策略问题 |
第二节 我国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整体框架 |
一、 危险 |
二、 同一性 |
三、 争点效 |
第三节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一审、二审程序中的体现 |
一、 控方撤诉后不得任意再次起诉 |
二、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问题 |
第四节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对再审制度的重构 |
一、 关于提起再审的主体 |
二、 关于设立非常上诉的问题 |
三、 关于提起再审理由的正当化 |
四、 关于再审审理程序的完善 |
第十二章 在我国确立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策略——更新理念 |
第一节 深刻认识我国确立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现实意义 |
一、 加强人权保护的需要 |
二、 树立司法权威的需要 |
三、 融入国际社会的需要 |
第二节 深刻反思“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 |
一、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由来及含义 |
二、 关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争论 |
三、 关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反思 |
第三节 深刻理解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不会放纵犯罪 |
一、 以拒绝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来防止放纵犯罪乃是舍本逐末 |
二、 对确定属于轻纵的犯罪,禁止双重危险原则通常留有再次追诉的余地 |
第十三章 在我国确立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策略——几个切入口 |
第一节 启蒙新的权利观 |
第二节 改善执政党对司法的领导 |
第三节 减少对裁判的不当影响 |
一、 改造“流水线”式的诉讼构造 |
二、 废除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
三、 废除涉诉信访制度 |
第四节 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10)死刑执行公开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死刑执行公开概述 |
(一) 死刑执行公开的基本内涵 |
(二) 我国死刑执行公开的历史发展 |
二、 死刑执行公开的比较与借鉴 |
(一) 美国的死刑执行公开 |
(二) 日本死刑执行公开 |
三、 中国死刑执行适度公开 |
(一) 适度公开的原因 |
(二) 实行适度公开的功能 |
四、 中国死刑执行公开的度 |
(一) 应当禁止的公开方式 |
(二) 死刑执行公开的方式 |
五、 死刑执行适度公开的配套措施 |
(一) 推广死刑执行车 |
(二) 固定死刑执行的刑场 |
(三) 限制执行死刑的时间 |
(四) 限制媒体对于死刑执行的报道 |
六、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伊州死刑大赦引起强烈反响(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刑法中的终身监禁制度[D]. 曾林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2]冷战后美国少数族裔人口政治与外交政策构建[D]. 何晓跃. 南京大学, 2018(09)
- [3]美国内战记忆的建构与南北和解(1865-1918) ——兼与东西德的二战集体记忆比较[D]. 罗超. 厦门大学, 2017(02)
- [4]唐代教坊与文学研究[D]. 张丹阳. 浙江大学, 2017(12)
- [5]死刑复核程序研究[D]. 姜明. 吉林大学, 2016(08)
- [6]论我国赦免制度的完善[J]. 刘仁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4(04)
- [7]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保护研究[D]. 马钰凤.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2)
- [8]死刑特赦制度之法理思辩[D]. 刘桂红. 苏州大学, 2012(10)
- [9]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及其在我国的确立[D]. 孔军.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2(12)
- [10]死刑执行公开研究[D]. 张金霞.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