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招用不满16岁未成年人(论文文献综述)
蒋娜,江珞伊,陶欢[1](2021)在《遏制虐童的域外经验及其启示》文中认为遏制虐童是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域外相关国家或地区法治实践经验丰富,形成了一套有效的法律规范或制度机制,为我国保障儿童最大利益的刑事法治改革提供了有益启示。以《儿童权利公约》生效30周年为契机,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指导下健全防治虐童罪行的制度机制,可谓人权保障水平提升和刑事法治能力建设的关键。为此,我国应积极汲取域外相关经验,在现有的刑法和体制框架下,织密规制虐童的刑法网格,严格划清有关儿童权利边界,认真落实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积极探索完善家庭、社区、教育或司法机构的权力监督制约制度。
于善旭[2](2022)在《论体教融合与青少年全面发展权的法治保障——以青少年受教育权为中心》文中认为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落实国家对体教融合作出的最新部署,需要进行相关的法治考量与保障。通过对受教育权在现代教育法中的地位、发展演进过程,及其与发展权契合关系的分析,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表明接受全面发展的教育是我国青少年的重要权利,进而提出"青少年全面发展权"的命题,并由此出发进行体教融合法治保障的相关探讨。在深入阐释基于青少年全面发展权利诉求和内在需要而必须深化体教融合的基础上,指出了因体制机制障碍、相关执法欠缺、职业身份与受教育权冲突等对青少年全面发展权的不利影响和现实困境,进一步从营造相应法治氛围、在顶层制度层面理顺关系、加大实施监督力度、系统完善法律法规等方面,提出加强以实现全面发展权为旨归的体教融合法治保障的相关对策。
石婷婷[3](2021)在《性风化犯罪中幼女性权利的刑法保护》文中指出
广州市人民政府[4](2021)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文中研究指明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202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放管服" 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市政府决定取消和重心下移2597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269项,实行重心下移、改由区(含功能区,下同)就近实施2328项。各区、市有关部门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细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能,推进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
杨敬之[5](2021)在《美国童模法律保护及其启示——兼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文中研究表明模特业童模现象严重,给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带来挑战。美国童模法律保护在联邦层面立法阙如,各州法律不一,使得童模保护成为一个联邦问题。纽约州和加州在文化娱乐业具有领先地位,但其童模保护法律却不尽完备,修改后的法律仍面临执行不力的局面。美国童模立法或将童模纳入儿童表演者,或将其纳入娱乐业从业者,使其在不同年龄阶段受到劳动法体系下有关工时、最低工资、工作场所保护等劳动基准制度的保护,同时保护其受教育权,对我国细化儿童权益保护立法,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具有借鉴意义。
杜昱萱[6](2020)在《父母管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效力研究》文中认为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具有管理其财产的义务与自由,包括将自己财产移转至未成年人名下、变卖未成年人财产供家庭消费等。由于司法实践中有关未成年人财产管理行为性质、《民法总则》第35条第1款(《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的不同认识,未成年子女财产管理的效力认定成为困扰实务甚久的一项难题,尤其在未成年人财产与亲子关系外部主体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场合,实践中的法院往往就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与交易安全的维持难于抉择,在管理行为效力的认定上呈现出不同的立场。本文立足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其背后的原因对这类财产管理行为进行研究。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依据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裁判观点探索管理行为背后的原因。财产管理的效力认定之所以成为困扰实务的难题,除了管理行为背后未成年人利益、交易安全与监护自由的冲突外,未成年人财产认定与管理行为的定性的差异、对于同一法律规范的不同解读都是重要的原因。在第二部分中,本文主要针对原因之一——未成年人财产的认定进行分析。该部分着眼于管理行为的客体即未成年人的财产的认定,从取得途径、财产特性等方面入手,认为除自他人处接收的财产之外,未成年人在父母允许下自己经营所得亦属管理行为客体的范畴。除此之外,未成年人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不仅独立于父母财产,更不应被认定为家庭共有。而第三部分则主要围绕管理行为的性质进行研究。根据第一章中呈现的裁判观点,父母管理行为的性质认定主要存在三种,即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管理行为、父母的处分行为与父母的代理行为。在这三种性质中,第一种与第三种在本质上并无区别,由于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的限制,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管理行为仍要受到父母的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而处分行为与代理行为之间则存在“以何者名义”进行的认定。本文认为,管理行为被认定为代理的,不应以合同内容表述或签名为限,当管理行为的相对人知道亲子关系且对财产权利状态存在认知的,亦得推定其明知代理事实而认为管理行为构成代理。当管理行为构成处分时,即使父母并无处分权,善意的相对人仍然能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相应权利。而对于父母法定代理权的行使,实务中的一些观点认为,应以共同行使作为有效前提,单方行使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本文认为,我国立法并未就监护权或法定代理权行使的主体做特殊要求,不妨认为财产管理权的行使并不以双方为限,或推定父母之间存在授权。最后一部分则旨在解决法律规范适用的问题,《民法总则》第35条第1款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或者说,该规范的违反并不必然发生行为或合同无效的结果,根据条文的表述即规范目的,该规范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按照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划分标准,规范所保护的对象既非国家利益或社会公益,条文本身亦未就无效结果进行明确的规定,此外,即使按照其他的规范划分标准,该规范亦无法归入“违反即无效”的一类。对于“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本文引入了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将管理自由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作为天平的两边,分别就该原则中的目的正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利益均衡原则依序进行分析。至于规范违反的法律效果,既然规范本身无法提供明确指引,不妨自相关制度入手,对于构成代理的管理行为,除因亲子间财产流转而构成自己代理之外,学说判例存在有权代理、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三种不同的观点,其中法定代理的特殊性排除了表见代理的适用,利益性要求的违反应属于《民法总则》第164条第1款中代理职责的“不完全履行”,并不必然发生《民法总则》第171条所规定的法律效果。对于存在外部第三人的管理行为,本文参照比较法上代理权滥用之制度,依据我国《民法总则》代理一章的规定,第三人不同的主观状态分为明知、应知与不知三种,其中前两种状态的第三人并无信赖利益保护的需要,故类推适用《民法总则》第154条或164条恶意串通的规定而无效。而为第三种状态的第三人信赖利益,管理行为仍因有权代理而有效,受有损害的未成年人可依《民法总则》第34条第4款的规定主张侵权责任的承担、不当得利的返还等。
祝雅玉[7](2020)在《童模权益的立法保护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童模的市场也在不断扩大,它在带来巨大经济价值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法律问题。儿童权益自古是世界各国研究的热点,在不同时期被赋予了不同的内涵,而如今童模的权益更是当前各国学者关注的问题。童模权益的保护程度不仅反映出了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的进度,同时也反映出了人民法治思维的高低。笔者从当前热议的“妞妞”事件入手,对当前童模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科学检视,分析了童模的法律性质,对保护童模的合法权益,完善童模行业的相关立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我国目前并没有完善的法律规范来应对这类事件,在实践中也是求助无门的状态,现有的法律主要关注的是童模作为儿童的这一重身份,而忽视了他们能创造巨大经济价值的模特这一职业身份。笔者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现有的童模法律保护措施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措施。对于这类事件,我们最主要的就是从根源上解决,首先是有法可依,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严格限制童模行业,不能任由其肆意发展,要增设专门的部门来处理这类事件。光靠法律还不够,还需要学校以及社会各界的配合,让孩子们在法律保护的天空下自由飞翔。
王远林[8](2020)在《合川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研究 ——基于公共管理视角》文中研究说明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是保证我们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古语云“小时偷针,大时偷金”,在人类的早期社会里已经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对个人、国家的影响甚至比成年人犯罪更加深远。近年来,重庆市合川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虽然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采取了多种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就目前情况来看,合川区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依然处于高位,形势非常严峻,而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化、成人化倾向明显,这在为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敲响警钟的同时,也让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变得迫在眉睫。未成年人犯罪在给自身及家庭带来痛苦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危害,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这也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个十分严峻的社会治安问题。本研究以重庆市合川区为样本,利用公共管理相关理论知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相应预防对策。本论文一共由五个章节组成。第一章主要对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研究思路、研究方法进行了概述。第二章主要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相关概念、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理论进行了概述,尤其对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公共治理理论、目标管理理论等相关理论进行阐述。第三章主要对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2011—2018年移送审查起诉的702名未成年犯罪人员从主要罪名、年龄、文化程度、区域以及身份等方面进行了数据统计和分析,得出了重庆市合川区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受教育程度低、农村籍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结伙作案犯罪突出等特点。第四章主要对目前重庆市合川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阐述,找出预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五章主要是基于公共管理相关理论,针对合川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从加强政府管理水平、加强社会保障服务、加强社会治理能力、完善政法部门工作制度等四个方面进行论述,提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建议,笔者作为一名公安民警,根据自身工作经历,尤其对完善公安机关执法制度提出了针对性措施,包括改进警务机构设置、夯实社区警务工作、严格治安管理工作、创新警校共育模式等对策,从微观层面以期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政策、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参考。
王钺翰[9](2019)在《未成年人演艺经纪合同效力辨析》文中研究表明未成年人演艺经纪合同,即艺人是未成年人的演艺经纪合同。未成年艺人与经纪人签署的演艺经纪合同,合同效力需区分不同情形进行认定。未成年艺人的共同法定代理人均同意或追认的演艺经纪合同为有效合同。未成年艺人的共同法定代理人一方同意或追认而另一方未同意或追认的演艺经纪合同,若经纪人对共同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冲突知情,则其与法定代理人中的一人签署的合同无效;若经纪人对意见冲突不知情,但其已尽到常理性审查,则该演艺经纪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经纪人享有撤销权;若经纪人对意见冲突不知情,且其未尽到常理性审查,则该演艺经纪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未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艺人独自与经纪人签署演艺经纪合同无效。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艺人独自与经纪人签署演艺经纪合同,且被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但16周岁以上未成年艺人独立签署的演艺经纪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若其后续可以凭借该演艺经纪合同的履行使其演艺收入成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则该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有效合同。
田亚东[10](2019)在《美日中未成年人择业自由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宪法设定基本权利,法律限制基本权利,宪法对法律的限制进行再限制。基本权利的外层边界是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基本权利的内层边界是法律不可无限制地限制基本权利。未成年人的择业自由是基本权利,外层边界是如果某种职业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那么法律就可以对其加以限制;内层边界是如果某种职业没有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将康,那么法律就不得对其加以限制。美国、日本和中国未成年人的择业自由:(一)美国劳动法规定了极其详尽的未成年人择业范围,两类工时制度,直接违法与间接违法相结合的责任体系;(二)日本劳动法采用了相对宽松的择业范围限制,即“法无禁止皆可为”;规定了极其多样的工时制度以适应不同行业的需要;(三)中国劳动法规定的未成年人择业范围十分简单明了;已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适用同样的工作时间;建立了包括用人单位责任、中介机构责任以及执法机构责任在内的多位一体的惩罚体系。对比与启示:(四)对比与启示:(1)30年来中国的人均国民总收入已经增长了近5倍,未成年人的身体与心理也比30年前更加成熟,可以从事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职业种类也更多,然而中国劳动法并为未持续性地调整未成年人的择业范围,与30年前一样仍然只允许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这三种职业,可能侵犯了未成年人的择业自由;(2)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工仍然处在身心发育的关键阶段,此时缺乏充足的夜间睡眠会对其健康造成严重影响,而中国劳动法并未对其夜间劳动的时间进行特别限制,这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3)中国《劳动法》未自行设定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而是直接授权执法机构制定惩罚标准甚至惩罚种类,这与法律保留原则存在一定冲突,不利于民众权利的保护;(4)20年来,中国劳动法并没有根据通货膨胀指数对惩罚措施进行指数化更新以及缺乏监禁手段,导致惩罚力度可能不足。
二、禁止招用不满16岁未成年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禁止招用不满16岁未成年人(论文提纲范文)
(1)遏制虐童的域外经验及其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法规制虐童的域外经验 |
(一)虐童罪行的立法模式和规范 |
1.犯罪主体和对象范围 |
2.行为方式 |
3.完成形态 |
4.刑罚设置 |
(二)防治虐童的权利保障机制 |
1.保障生命权、健康权的机制 |
2.性自由权保障机制 |
3.诉讼权利和教育矫正机制 |
(三)防治虐童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
1.强制报告制度 |
2.犯罪评估模式 |
3.儿童性犯罪登记制度 |
二、与我国有关刑事规制的比较 |
(一)立法模式和规范 |
(二)权利保障机制 |
(三)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
三、我国刑法规制虐童的完善方向 |
(一)织密规制虐童的刑法网格 |
1.拓宽主体范围 |
2.扩展对象外延 |
3.关于罪名优化 |
(1)增设虐童罪的考量 |
(2)将轻微伤暴力虐待儿童行为入刑 |
4.完善刑罚配置 |
(1)未遂犯的处罚 |
(2)明确虐童的入罪入刑标准 |
(二)儿童权利边界与最大利益 |
1.严格划清有关儿童权利边界 |
2.认真落实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
(三)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 |
1. 完善虐童的事前预防和配套措施 |
2.积极探索完善对家庭、社区、教育或司法等相关机构的权力监督制约制度 |
四、结语 |
(2)论体教融合与青少年全面发展权的法治保障——以青少年受教育权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1 全面发展权是青少年受教育权的重要构成 |
1.1 受教育权是现代教育法确认和保护的中心内容 |
1.2 受教育权的发展演进及其与发展权的内在契合 |
1.3 接受全面发展的教育是我国青少年的重要权利 |
2 保障青少年全面发展权必须深化体教融合 |
2.1 全面发展教育是青少年全面发展的权利诉求 |
2.2 体教融合是保障青少年全面发展权的内在需要 |
3 体教分离造成全面发展权现实困境的法治探因 |
3.1 制度设计与运行存在着体教分离的体制机制障碍 |
3.2 青少年体育工作执法存在着严重的空白和短板 |
3.3 青少年运动员的职业身份与受教育权形成冲突 |
4 加强以实现全面发展权为旨归的体教融合的法治保障 |
4.1 为体教融合营造维护和实现青少年全面发展权的法治氛围 |
4.2 在顶层制度层面理顺青少年体育工作的管理协同关系 |
4.3 切实加大学校体育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和严密监督的力度 |
4.4 系统完善保护青少年接受教育和全面发展权利的法律法规 |
5 结语 |
(5)美国童模法律保护及其启示——兼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论文提纲范文)
一、美国童模保护的联邦立法 |
(一)联邦层面的相关立法及其局限 |
1.《公平劳动标准法》不保护童模 |
2.《儿童虐待预防和治疗法》不规制童模工作的现场监督 |
(二)联邦层面的立法建议:《儿童表演者保护法案》 |
二、美国童模保护的州法体系 |
(一)纽约州保护童模的法律体系 |
1. 童模保护一度面临两大难题 |
2. 新法修改了《劳动法》,促进童模保护 |
3. 新法力度不足,童模保护尚待推进 |
(二)加利福尼亚州保护童模的法律体系 |
1. 将模特行业纳入娱乐业进行规制 |
2. 以多方位的量化体系保护童模 |
三、美国童模保护法律制度的特点与挑战 |
(一)童模保护制度的特点及其趋势 |
(二)童模保护面临的挑战及解决措施 |
1. 州政府、业界从模特执业中获利,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受到挑战 |
2. 州法赋予父母很大的儿童控制权,父母却可能滥用权利 |
3. 模特行业的特点使得童模保护需平衡多方利益 |
四、美国童模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清晰的童模保护立法理念 |
(二)科学的童模保护规范设计 |
(三)有效平衡业界多方利益 |
(6)父母管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及价值 |
三、文献综述 |
(一)未成年人财产的认定 |
(二)管理行为的性质 |
1.被监护人行为说 |
2.处分行为说 |
3.代理行为说 |
(三)法律规范的解释 |
1.“处分”的定义 |
2.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父母管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实务困境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限定 |
第二节 实务困境的发生原因 |
一、管理行为客体认定的分歧 |
二、管理行为性质认定的差异 |
三、法律规范的不同解读 |
(一)法律规范适用情形 |
(二)被监护人利益的认定 |
(三)规范违反的法律效果 |
第三节 财产管理中的利益冲突 |
第二章 管理行为客体的认定 |
第一节 未成年人财产的取得 |
第二节 未成年人财产的独立性 |
一、未成年人财产并非家庭共有 |
二、未成年人的财产独立于父母财产 |
小结 |
第三章 管理行为的性质认定 |
第一节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管理行为 |
第二节 处分行为 |
一、监护人的“处分”行为 |
(一)“处分”行为的两种解释 |
(二)监护人的“处分”权 |
二、共有人的处分行为 |
三.处分行为的法律效果 |
(一)合同效力的判断 |
(二)善意取得的认定 |
第三节 代理行为 |
一、代理行为的认定 |
二、共同代理 |
小结 |
第四章 相关法律规范解读 |
第一节 《民法总则》第35条第1款的适用情形 |
第二节 规范性质与行为效力 |
第三节 《民法总则》第35条第1款在代理制度中的定位 |
一、法定代理不构成表见代理 |
二、规范违反不构成无权代理 |
三、代理权滥用之证成 |
小结 |
第四节 “被监护人利益”之认定 |
一、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
二、利益判断应遵循的规则 |
(一)主观因素的排除 |
(二)比例原则的应用 |
三、比例原则的阶段分析 |
(一)目的之正当性 |
(二)适当性原则 |
(三)必要性原则 |
(四)狭义的比例原则(利益均衡原则) |
第五章 管理行为的法律效果 |
第一节 对外法律效果 |
一、作为概念工具的代理权滥用 |
二、代理权滥用的法律效果 |
(一)代理独立性的突破 |
(二)相对人非善意的认定 |
(三)类推适用《民法总则》第164条第2款 |
(四)未成年人无追认权 |
三、特殊的滥用情形——自己代理 |
第二节 对内法律效果 |
一、监护权的撤销 |
二、其他救济途径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童模权益的立法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2.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一、童模权益立法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童模的概念 |
(二)童模的法律性质 |
1.童模的法律界定 |
2.童模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三)童模权益保护的对象和范围 |
1.童模权益保护之对象——未满十八周岁的儿童模特 |
2.童模权益保护之范围——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
二、童模权益立法保护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
(一)童模权益侵犯的现实概况 |
(二)童模权益立法保护的问题分析 |
1.现有法律缺乏对童模这一职业的特别规定 |
2.地方出台的新规法律效力等级太低 |
3.《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监护人的职责限定模糊不清 |
4.现有法律对于童模保护缺乏单独的实施部门 |
(三)童模权益侵犯的原因分析 |
1.童模与商家法律关系不明确 |
2.童模行业的发展具有争议性 |
3.对童模的监护行为规定不明确 |
三、域外童模权益立法保护的规定与借鉴 |
(一)英美法系有关保护童模权益的相关立法 |
1.美国 |
2.英国 |
3.澳大利亚 |
(二)大陆法系有关保护童模权益的相关立法 |
1.韩国 |
2.日本 |
(三)域外童模权益法律保护对于我国的借鉴 |
四、完善童模权益立法保护的建议 |
(一)增加相关法条,限定相关标准 |
1.明确童模性质,认定童模与商户的法律关系 |
2.严格限定童模工作的相关标准 |
3.建立未成年收益处分制度 |
(二)各地尽快出台相应政策弥补法律空白 |
(三)明确监护人职责并协调多方共同监护 |
1.监护人依法承担监护职责 |
2.构建学校、社会多方协调保护体系 |
(四)相关部门积极管理监督童模活动 |
1.增设童模权益保护办公室 |
2.工商部门建立童模备案申报制度 |
3.工商部门给予造成童模损害的商户以惩罚性赔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等 |
(8)合川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研究 ——基于公共管理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2.2 研究的实用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思路 |
1.6 研究方法 |
1.6.1 调查研究法 |
1.6.2 归纳对比法 |
1.6.3 案例分析法 |
第2章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相关概念和理论 |
2.1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含义 |
2.2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相关法律法规 |
2.3 相关理论 |
2.2.1 公共管理相关理论 |
2.2.2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理论 |
第3章 合川区未成年人犯罪基本情况 |
3.1 合川区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
3.1.1 年度分布情况 |
3.1.2 与刑事犯罪对比的情况 |
3.1.3 所涉主要罪名分布情况 |
3.1.4 年龄段分布情况 |
3.1.5 文化程度分布情况 |
3.1.6 区域结构分布情况 |
3.1.7 身份分布情况 |
3.2 重庆市合川区未成年人犯罪特点 |
3.2.1 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两类侵财案件上 |
3.2.2 受教育程度低 |
3.2.3 农村籍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 |
3.2.4 结伙作案犯罪突出 |
3.2.5 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成人化 |
3.2.6 多数来自家庭结构不完整家庭 |
第4章 合川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情况 |
4.1 合川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开展情况 |
4.2 合川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存在的问题 |
4.3 合川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 |
第5章 公共管理视角下合川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对策 |
5.1 加强政府管理水平 |
5.1.1 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 |
5.1.2 规范教育管理,提升个人素质 |
5.1.3 加大资金投入,提高经费保障 |
5.2 加强社会保障服务 |
5.2.1 健全未成年人社会保障制度 |
5.2.2 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随迁提供便利 |
5.2.3 着力解决未成年人就业问题 |
5.3 加强社会治理能力 |
5.3.1 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协同作用 |
5.3.2 强化社区服务功能,促进社会和谐 |
5.3.3 解决特殊群体社会管理,重视源头治理 |
5.4 完善政法部门工作制度 |
5.4.1 完善公安机关执法制度 |
5.4.2 完善未成年人帮扶帮教体系 |
5.4.3 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未成年人演艺经纪合同效力辨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未成年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一)一般民事法律行为 |
(二)缔约行为 |
二、法定代理人代签演艺经纪合同的效力 |
(一)法定代理人代理签署之合同在何种情况下生效(有效)? |
(二)法定代理人代理签署之合同中是否可以给未成年人设定义务? |
(三)法定代理人可代理民事法律行为之边界范围在哪? |
三、共同法定代理人意思表示冲突的合同效力 |
(一)经纪人对父母之间的意思表示冲突知情 |
(二)经纪人对父母之间的意思表示冲突不知情 |
四、两类特殊情境下的合同效力 |
(一)经纪人与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签“全约” |
(二)满16周岁未成年人独自与提供保底收入的经纪人签“全约” |
结语 |
(10)美日中未成年人择业自由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研究背景 |
研究现状 |
研究方法 |
1 基本理论 |
1.1 基本权利的双层边界理论 |
1.2 未成年人择业自由的双层边界 |
2 美国未成年人的择业自由 |
2.1 美国未成年人的择业范围 |
2.1.1 农业劳动中的职业种类 |
2.1.2 非农业劳动的职业种类 |
2.2 美国未成年人的工作时间 |
2.2.1 受限制的工作时间 |
2.2.2 不受限制的工作时间 |
2.3 美国违反未成年人择业自由立法的惩罚措施 |
2.3.1 直接违法的法律责任 |
2.3.2 间接违法的法律责任 |
3 日本未成年人的择业自由 |
3.1 日本未成年人的择业范围 |
3.1.1 轻劳动及其例外 |
3.1.2 危险职业的种类 |
3.2 日本未成年人的工作时间 |
3.2.1 标准工时、变形工时与额外工时 |
3.2.2 特殊工时 |
3.3 日本违反未成年人择业自由立法的惩罚措施 |
4 中国未成年人的择业自由 |
4.1 中国未成年人的择业范围 |
4.1.1 禁止使用童工 |
4.1.2 未成年工 |
4.2 中国未成年人的工作时间 |
4.3 中国对违反未成年人择业自由立法的惩罚措施 |
4.3.1 用人单位责任 |
4.3.2 中介机构责任 |
4.3.3 执法机构责任 |
5 美日中未成年人择业自由立法的对比与启示 |
5.1 中国劳动法未持续性调整未成年人的择业范围 |
5.2 中国劳动法未限制普通未成年工的夜间劳动时间 |
5.3 中国《劳动法》未自行设定惩罚措施 |
5.4 中国的劳动法的惩罚力度可能不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四、禁止招用不满16岁未成年人(论文参考文献)
- [1]遏制虐童的域外经验及其启示[J]. 蒋娜,江珞伊,陶欢. 南都学坛, 2021(06)
- [2]论体教融合与青少年全面发展权的法治保障——以青少年受教育权为中心[J]. 于善旭. 体育学研究, 2022(01)
- [3]性风化犯罪中幼女性权利的刑法保护[D]. 石婷婷. 江西理工大学, 2021
- [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J].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S1)
- [5]美国童模法律保护及其启示——兼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J]. 杨敬之.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1(01)
- [6]父母管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效力研究[D]. 杜昱萱.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童模权益的立法保护问题研究[D]. 祝雅玉. 江西师范大学, 2020(10)
- [8]合川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研究 ——基于公共管理视角[D]. 王远林. 西南大学, 2020(01)
- [9]未成年人演艺经纪合同效力辨析[A]. 王钺翰.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22卷 总第22卷)——上海市法学会融孚律师事务所文集, 2019
- [10]美日中未成年人择业自由立法研究[D]. 田亚东. 西藏大学, 20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