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3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回眸(论文文献综述)
汤君[1](2020)在《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文中研究表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新中国刑法随着新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1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典),结束了新中国长达30年没有刑法典的历史。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97年刑法典)。受到历史条件和立法技术的限制,刑法典的稳定性和完备性是相对的,随着社会的改革和发展,必然面对必要的修改补充,而刑法典的修改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发展。1979年刑法典的修改补充主要采用了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1997年刑法典在采用了唯一一次单行刑法的修改方式后,改为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并先后出台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使得刑法修正案成为此后修改刑法的唯一方式。本文以1997年刑法典的十个刑法修正案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论证刑法修改应当坚持的模式,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的特点,分析刑法修正案的发展趋势,提出刑法修正案应当秉承的理念以及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的重构。本文第一章对我国刑法修正案进行了总的概述。在法律修改概念的基础上,对刑法修改的内涵进行界定,考察了域外和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综合比较各类刑法修改方式,认为我国刑法修改应当坚持刑法修正案模式,并介绍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首先,界定法律修改的内涵,考察域内外刑法修改的历史。在综合各家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刑法修改是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刑法通过增加、删除、替换等方式进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立法活动。法律修改的类型包括法律修订、法律修正和法律修正案。法律修订是立法机关全面修改法律的一种方式,我国1997年刑法典就是在1979年刑法典基础上做出的全面修订。法律修正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主要是局部或者个别的修改。法律修正案也是法律修正的一种,我国出台的十部刑法修正案便属于此类型。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是通过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修改刑法部分条款和全面修订刑法典等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改完善。我国立法机关也先后通过制定24部单行刑法,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附属刑法规范,对1979年刑法典做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11997年刑法典颁行后,立法机关除了通过1部单行刑法外,主要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陆续对1997年刑法典做了局部性的修改补充。其次,论述了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刑法修改模式是指立法者修改、完善刑法典的方式。单行刑法具有灵活简便、针对性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存在随意性大,功利性明显的弊端,从而导致单行刑法与刑法典之间存在适用协调性问题,会实际损伤刑法典的稳定。附属刑法具有协调性较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会导致刑法典同其他法律衔接不畅,缺乏体系性,缺乏监督制约等问题。笔者认为,采用刑法修正案模式修改刑法有其一定的优越性:一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维护法治统一,二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实现刑法任务,三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公民认知和司法适用,四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限制立法者权力。再次,总结和分析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笔者梳理了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情况,对修改的条文数、增设(废除)罪名数,犯罪构成的变化情况进行详尽的量化比较分析,逐个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得失,展示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和趋势。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总体呈现出三方面的特点:(1)总则与分则、广泛与集中相结合。为了保证刑法典整体的价值统一和逻辑统一,形成修改的普适性,减少修改频次,扩大适用范围,刑法修正案从只对刑法分则进行修改扩大到总则和分则相结合修改。另外,刑法修正案出于社会发展和犯罪形态变化等不同需求,对刑法分则十个类罪名皆有不同程度的修改,有重点、有主次,体现出了广泛而集中的特点。(2)积极性与稳定性相结合。一方面,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刑事立法积极开展对新型犯罪的刑法规制,积极呼应社会关切,积极贯彻刑事政策,体现出了刑法修正案积极性的一面。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也非常重视刑法典的稳定性。将刑法修正案作为唯一的刑法修改模式,尽量坚守谦抑性原则,理性对待实践部门、理论学者和民众提出的修改刑法草案或建议。总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还是以稳定性为主。(3)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一方面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加大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体现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国际刑法理念;加强恐怖活动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国际化,实现与国际条约相关条文的对接。另一方面,结合我国国情和立法、司法实践,在社区矫正和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上,设置了与其他国家并不相同的本土化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本土化特征。第二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犯罪圈扩张化趋势。我国十个刑法修正案基本上显示了犯罪圈扩张的主要导向,并主要从三种路径实现。(1)增设新罪,将原先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前五个刑法修正案是增设新罪的平稳期,增设新罪的条款相对较少。从《刑法修正案(六)》开始至今,增设罪名的高峰期到来,虽然《刑法修正案(十)》只增设1项罪名,但能否迎来增设罪名的拐点,有待后续的观察。(2)扩大犯罪主体。一是由特殊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犯罪主体,二是扩大特殊主体范围,三是在自然人犯罪的基础上,增加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四是将单位犯罪扩张至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3)降低入罪门槛。刑法修正案分别通过扩张行为方式,扩张犯罪对象范围,降低构成要件标准的方式降低了部分罪名的入罪门槛。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在犯罪圈扩张上具有一定的必要性。(1)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域外传统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对涉及到恐怖主义犯罪、金融犯罪、网络犯罪等刑法条款都进行了修改补充,适当扩大了犯罪圈。传统刑法的“后置化”保护已不能满足需要,刑事立法越来越注重保护“前置化”。受到风险刑法理论的影响,法益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大,导致犯罪圈呈现了扩张化。(2)刑法结构转型的需要。1997刑法典因罪名体系不严密,罪状设计粗疏,立法技术局限,导致很多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长期被排除在犯罪之外,不能有效地及时惩治犯罪、保护法益。同时刑罚严苛导致刑罚重刑主义,忽视人权保障。只有适当扩张犯罪圈,严密刑事法网,将一定的轻微犯罪纳入刑法规制,在刑罚轻缓化的前提下,整体上形成“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才能有效实现刑法目的。(3)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被犯罪化,刑法将部分“应受劳教处罚行为”纳入规制范围,犯罪圈的逐步扩张是弥补法律制裁漏洞的需要。针对刑法修正案中犯罪圈不断扩张的趋势,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改善:(1)理性回应民意。刑法修正案应当尊重和回应民意,但需理性对待非理性的民意。刑法修正需要尊重刑事立法规律,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对民意的回应应有限度,不能盲目满足民意表达,违背刑法谦抑原则,最终损害刑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2)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刑法不应对非道德的行为过度介入,对道德刑法化应在一定的原则下有所限制,一是要限于普适的道德,二是要限于必要的道德,三是要坚持谦抑性原则,四是要限于以不法行为为基础,以侵害法益为结果。(3)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刑法修正案中预防性立法应当作为例外情况,应针对“危险行为”而非“风险行为”进行规制,应限于有“重大”危险的特定犯罪领域。第三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出民生化的趋势。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是立法实践强化对民生刑法保护的结果,是实践推动了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其产生和发展有其必然性,应当肯定强化对民生的刑法保护,深化对民生刑法观的理论研究。我国通过五个刑法修正案,分别从矜老恤幼、保护劳动权益、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等五个方面完善了刑法典对民生权益的保障。首次涉及到刑法典总则的修改,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出于矜老恤幼的考虑,强化民生保护,完善了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矜老恤幼。《刑法修正案(八)》顺应了“矜老”刑法发展理念,一是增加了对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从宽处理的规定。二是有条件地排除死刑适用。三是缓刑的宣告条件从宽。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排除累犯。二是缓刑的宣告条件放宽。三是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2)保护劳动权益。在劳动刑法发展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也日益突出劳动权益的保护,先后三个修正案对刑法典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刑法修正案(四)》增设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作出修改。《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劳动罪作出修改,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三个刑法修正案充分发挥刑法“保障法”的作用,进一步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劳动关系。(3)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充分发挥刑法保护食品安全权益最后一道屏障作用,进一步预防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成为近年来刑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修改,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4)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危险驾驶罪,进一步惩治危险驾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行为。(5)保护个人信息。《刑法修正案(七)》注重加强对侵犯公民信息个人行为的刑法规制,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再次修改完善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犯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修改了该罪的犯罪构成,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第四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国际化的趋势。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是法律修改国际化在刑法领域的展开,是中国化与国际化的结合,是我国出于共同打击国际犯罪或保障人权的需要,根据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刑法发展理念,对国内刑法予以修改、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基础主要在于:一是国际社会存在共同的法律文化。各个国家的刑法体现出蕴含在刑法中得以为各国所接受和承认的法律文化,从而使得各国刑法在某些领域互相接近而彼此融合,形成一种互相借鉴、彼此联结的国际性刑法发展趋势。二是面临共同的犯罪问题。即出现了新的跨国犯罪形态,且呈现日趋严重的趋势,各类犯罪行为也展现出国际化的特点。三是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人权保障作为人类共同利益的重要体现,被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应当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法律秩序中,每个国家都是独立的主体,应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平等交往。需要各国在平等善意、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充分的沟通与协作,并通过各国主权力量承认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以实现各国在国际法上的同等限制与保护。二是坚持条约必须信守原则。要求对于合法缔结的国际条约,缔约国在有效期内必须依法善意履行条约义务。从诚信、公正的角度,不仅限于遵守条约文字,更重要的是从立约精神的角度履行义务,不能以任何行为破坏条约宗旨,应全面履行条约。三是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人权保护的最直接和最根本的责任主体是主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应成为国内刑法修正案国际化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立法路径上,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1)未成年人保护的国际化。国际公约主要聚焦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以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分别从对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缓刑制度和前科封存制度三个角度的修正落实了国际公约中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原则和要求。(2)生命权保护的国际化。国际条约主要聚焦在死刑的废除和限制使用。我国立法机关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对死刑制度进行改革,《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延续改革的基本方向,顺应了国际社会对于取消和限制死刑的人权保护理念。(3)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化。根据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和精神,我国立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和《刑法修正案(九)》全面修改与补充了1997年刑法典中有关恐怖活动犯罪的条文。契合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要求和精神,将有关罪名的预备行为实行化,增设罪名,将以往作为共犯处理的犯罪行为单独作为正犯处理。犯罪圈进一步扩大,通过增设罪名或修改犯罪构成,将“结果犯”或“情节犯”的立法模式改为“行为犯”。(4)反腐败犯罪的国际化。我国通过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等,总体上实现了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条款的对接,履行了反腐败的国际义务,但也存在一定的错位。第五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趋势。笔者认为,刑事制裁措施与刑罚并非一个概念,刑事制裁措施是使犯罪行为人得到刑事制裁的具体措施,包含刑罚措施与非刑罚措施两种类型。不仅包括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还包括社区矫正制度、从业禁止等预防性措施以及终身监禁制度等措施。通过对法国、德国、日本和意大利多元化的刑事制裁措施的对比研究,本文认为,域外刑事制裁措施总体有三个特点:一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层次化。域外基本上采取了犯罪分层制裁设计,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从纵向上来对全部犯罪进行轻重分层,并针对轻罪和重罪采取不同制裁手段或方式。二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传统的4个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刑事制裁制定体现了多元化的特点,同时对于每一类制裁措施的规定又较为细化,考虑到了不同的犯罪形态,力求做到罪刑适当。三是刑事制裁措施的轻缓化。各国广泛适用罚金刑,注重行为矫正,充分利用保安处分措施,显示了制裁的轻缓化。我国逐渐重视对刑事制裁措施的改革,并通过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刑事制裁措施的相关立法,体现出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趋势。一是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二是创设终身监禁制度,三是增设社区矫正制度。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一是刑罚轻缓化的需要,我国刑法典中的刑事制裁措施基本以重刑为主,种类偏少,也未规定保安处分等措施,使得我国刑罚轻缓化的选择余地较小。二是发挥刑罚预防目的的需要。立法机关不仅关注行为的危害性,还关注了对人身危险性的有效治理,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为发挥刑法功能提供了更多的选择。(2)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一是需要应对严密法网带来的挑战。二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针对犯罪轻重的不同,需要采取轻重不同的制裁措施。(3)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克服从宽处理刑事制裁措施单一化的弊端。第六章讨论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科学化完善。在刑法修改实践中,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刑法立法观,对刑法修改实践缺乏有力的引导。在如何界定刑事犯罪的边界,如何实现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和秩序维护机能的平衡,以及犯罪圈大小的划定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甚至,在刑法修改过程中,因受到不同刑法立法观的影响,导致不同时期的刑事立法呈现出不同的立法趋势。总体而言,一方秉持保守型、审慎型刑法立法观。坚持刑法谦抑原则,坚决反对刑法的过度犯罪化,反对犯罪圈的扩张。但该类立法观忽略了刑法自身发展完善的需求,忽视了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也忽略了国内外对于犯罪认识的巨大差异。另一方秉持积极型、预防型的刑法立法观。以社会转型、风险社会和刑法国际化为由,主张采取积极型、预防型刑法立法观。但该类立法观模糊了立法总结与立法指导的界限,将立法短暂的趋势当成指导立法的理念并不可取。与传统刑法理念背道而驰,违背了刑法谦抑性,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错误认为刑法的积极介入为社会的刚性需求,而给不给其法律调整方式以机会。最终,不符合我国的依法治国现实国情与保障人权的时代精神。本文认为应当坚持理性刑法观,并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一是贯彻刑法谦抑主义,纠正刑法万能主义,纠正刑法过分工具化,纠正重刑主义。刑事立法要考虑刑法介入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刑罚宽缓化。二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刑罚报应与预防目的的统一,有利于协调有限的刑罚资源,有利于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根据我国现今的国情和刑法发展的方向,有必要长期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化,探索犯罪分层,以犯罪类型为标准适用宽严对象,持续推进刑罚的宽缓化和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三是贯彻人权保障理念。推进人权保障的刑法立法化,进一步限制和废除死刑,进一步完善特殊群体的宽缓制度,进一步完善非监禁刑。针对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问题,本文提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围绕我国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唯一主体的“一元主体”,还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二元主体”?及在刑法修正案立法主体“二元主体”下,两个主体的位次和权限如何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挥了刑事立法的主体作用,大有架空全国人大基本法律立法权之势,并在刑法修改主体、修改限度和修改程度上存在失范的问题。一是修正案制定主体主次失序。作为刑法制定者的全国人大20年间11次刑法修改中,无一例外地被规避参与刑法的修改,全国人大的制定权意味着被虚置。二是修正案修改限度的失控。历次刑法修正案修改罪名达97个之多,所占比例高达23.15%,修改罪名的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且速度较快。三是修正案修改程度的失当。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涉及到了对刑法总则的修改,再加上因历次刑法修正案从量变带来的质变,导致刑法修改出现了程度上的失范情况,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受到了挑战。域外刑法修改的经验表明,刑法修改有且只能有唯一的立法机关,即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刑法修改权利,并力行严格的立法程序。在此经验启示下,有必要将刑法修正案制定权回归全国人大。本文认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二元主体”下的限权路径更为符合我国法律和现实国情的需要。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附条件的刑法修改权,即限制修改刑法总则,限制增设新罪。最终,确立全国人大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一般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例外情况的位次,对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刑法修正案,只能限于在非常紧迫情况下对刑法分则的必要修改。
周银坤[2](2018)在《基于城乡发展差距的“城市利益让渡”研究》文中认为本文的研究是基于以下两个基本的社会事实:一是,伴随着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生成,作为其对立面的“统筹城乡发展”及“城乡一体化发展”也在向前积极推进;但是,中国的城乡关系是一个结构性问题,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过程是漫长的。尤其是,当这个过程涉及社会利益改革及调整时,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进展就尤其缓慢;在现实中,“城乡差距”与“社会排斥”之间的关系又很复杂。二是,正是因为看到了我国“城乡发展差距”这一现实问题,中央政府正在从顶层设计、国家战略、政策供给等层面,推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发展路径。同时,理论界也在讨论社会改革中的“利益让渡”等问题。从这两个基本的社会事实出发,本文着力提出“城市利益让渡”这一理论命题,试图以规范的研究方法,来分析与解释当下中国“城市利益让渡”的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一方面,从学术文献的角度看,“统筹城乡发展”与“城乡一体化发展”方面的研究,是比较深入与透彻的;但是,从“利益让渡”与“社会利益让渡”的角度来研究城乡关系的文献,还显不足。因此,这是一个新的研究命题。另一方面,从政府政策实践的角度看,“城市利益让渡”的相关政策及实践,也没有充分地展开,因此,它是一个新的实践任务。因此,本文的研究重点就在于:提出并论证“城市利益让渡”的命题。这一研究从三个方面展开:第一,以江苏为观察样本,以计量方式分析“城乡发展差距”这一现实问题;第二,以“社会排斥”为理论视角,分析城乡发展差距的原因与症结何在。第三,用三章的内容,从理论资源、现实场域、资源与条件、意愿与能力、动力与阻力等方面进行这一命题的理论建构。对此,本文的研究,展开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章:以江苏为观察样本,计量分析“城乡发展差距”这一现实问题,为“城市利益让渡”这一命题的建构奠定现实基础。本章认为,城乡差距至少要从两个方面来综合考察:一是,江苏省城乡十年来的经济发展差距及其他方面的差距;二是,对江苏省城乡关系的现实境况开展系统的描述性分析,意在揭示江苏省当下城乡关系的现实样态和现实图景。对此,本章主要研究了三个方面的内容:(1)从江苏省的苏南、苏中、苏北三大区域发展的整体差异入手,考察江苏省城乡发展差距的现实样态;(2)对江苏省城乡发展差距的现实水平及其变化趋势进行实证考察;(3)从理论上揭示江苏省城乡发展差距对于全国的代表性与样本性。第二章:题名为:城乡发展差距的症结:排斥性制度。这一章的主要目的是:应用“社会排斥”这一比较新颖的理论来探讨中国城乡发展差距的原因。从学术文献的角度看,关于城乡发展差距原因探讨的文章很多,但是,从社会排斥这一角度展开分析的文献几乎没有。因此,本章选择这一理论框架进行研究,也是为“城市利益让渡”这一命题的论证奠定坚实的现实基础。本章试图解决四个问题,一是,阐述“社会排斥”这一新的理论框架,对于分析城乡发展差距的意义;二是,从社会资源配置的角度来分析造成城乡发展差距的制度设计;三是,从公共服务的角度来剖析城乡发展差距的制度现状;四是,分析了现实中城乡关系中资源配置非均衡性的表现及种类。第三章:题名为:“通过‘城市利益让渡’再造城乡关系”。因此,从这一章开始的连续三章,都是本文的核心内容,即对“城市利益让渡”进行学理论证。而第三章是把本文的主题点明了,也试图把“利益让渡”与“城乡关系”这两个主题的研究“对接”起来。在第三章中,主要想解决三个问题,一是,从学理上寻求“城市利益让渡”的理论资源,这既包括西方经济学的理论资源,也包括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资源,还包括当今中国学术界的理论资源。二是,探讨当下中国城乡关系再造的现实场域及其复杂性,即一方面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固化了城乡二元结构,另一方面,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也在解构着城乡二元结构。三是,对“城市利益让渡”这一命题进行理论建构与论证。第四章:主要是探讨“城市利益让渡”的具体问题,即模式、资源与能力等等。主要想解决三个问题:一是,总结了当下中国社会实践中具有“城市利益让渡”性质的三种模式,即“资源三下乡”、南京“为民服务专项基金”与项目制。二是,探讨了城市利益让渡中的有形资源与无形资源,以及各种具体的资源类型。三是,从主观性与客观性两个方面,分析了城市利益让渡的主观性意愿与客观能力等相关问题。第五章:题名为“‘城市利益让渡’的动力与阻力”。在这一章中,没有采用对策建议或政策建议类题名,是因为,本文认为“城市利益让渡”作为一个命题需要论证与建构,它需要学术、社会与政府的认同与认可,换言之,它离对策建议还有一定距离,因此,不妨我们先来探析它的动力因素与阻力因素。这一章,主要想解决两个问题:其动力因素,是从推动城市利益让渡的内在动力,推动城市利益让渡的外在拉力,推动城市利益让渡的政治压力三个方面展开的;而阻力因素,是从城乡二元结构的固化、区域发展的差异性、城市政府利益权衡的理性化与乡村承接能力的有限性四个方面展开的。
周定财[3](2017)在《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协同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全球化、市场化和分权化的深入推进,中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市场机制转换、社会快速转型的大变革之中。在这一变革洪流中,社会不断地由单向度向多向度、价值由一元向多元的方向发展,传统的官僚制日趋式微,社会日益呈现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经济与社会变得越来越难以控制和管理。在这样的背景下,以英国撒切尔夫人和美国里根总统为先导,西方进行了轰轰烈烈的政府改革运动,涌现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等指导政府改革的理论。他们试图以上述理论为指导,以政府再造为手段来解决当时社会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与此同时,中国也拉开了政府改革的大幕,推进政府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由此而推动我国全面进入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时期。随着公民社会的崛起、公共空间的拓展以及公共事务复杂性的增强,一方面是政府单一的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已显得捉襟见肘,另一方面是包括公民、企业、社区、社会组织在内的多元主体积极地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一个新的理论来引导社会管理由政府单一管理向多元主体参与治理转变,以此来解决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和志愿失灵问题。于是,协同治理应运而生。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加强社会建设与管理”的战略任务,并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了“16字”的社会管理格局,并进一步指出要“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从而在制度建设层面上规范化地推进协同治理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在原有“16字”社会管理格局基础上,重视“法治保障”建设,从而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这也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基于上述分析,本文以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实现为研究目标,以后工业社会为研究背景,以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基本概念、理论基础、实践形态、协同困境、生成机理、域外经验借鉴、具体协同路径为叙事脉络,通过规范分析法、系统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和多案例研究法等研究方法,论述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协同治理问题。具体来说,主要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论述:首先,核心概念的界定和理论基础的阐释。在对“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和“协同治理”两个核心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两者的相关性问题及协同治理对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解释力。同时分析了本文研究的四大理论基础,即系统论和协同论、治理理论、“巧匠”理论、整体性政府和无缝隙政府理论。其次,阐述了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基本形态。府际协同是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协同治理的“方向盘”和“发动机”,属于政府治理的内聚性要求,有利于提升基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治理能力,透过治理过程的协同加强沟通、提高信任并发展更为多样优质的备选治理工具。基层政府与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的协同是基层政府治理在体制内有效协同的基础上进行的外向性拓展,属于跨域协同,是对府际协同的有效补充,有利于很好地解决当下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社会公共问题。再次,阐述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困境及生成机理。从主体地位不等、协同动力不足、权责关系不明、拥有权力不均四个方面分析了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面临的困境,并分析了上述困境的产生原因,其中协同惰性是困境生成的客观因素,信任阙如是困境生成的主观因素,机制缺失是困境生成的动态因素,制度滞后是困境生成的静态因素。最后,阐述域外协同治理的经验启示及我国加强基层协同治理的具体路径。英国、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协同治理方面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制、机制、制度乃至法律,产生了巨大的协同效应。借鉴域外协同治理经验,可以从协同平台、协同主体、协同机制、协同方式和协同环境五个方面来推进我国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协同治理。
张楠[4](2016)在《唐山市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是现代社会的一大问题和共同责任。自从1999年国家工商总局统一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以来,12315指挥中心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目前,12315不仅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人民服务的窗口,而且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民心工程”。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生产专业化水平的提高,由于体制和机制的不完善,导致现阶段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本文在总结唐山市12315行政执法体系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体系建设的意见》,对唐山市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建设进行了探讨。文章是在广泛的文献调查、理论基础阐述以及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明确了三个方面的主要研究任务:唐山市工商局12315行政执法现状调查及分析;唐山市工商局12315行政执法体系构建;唐山市工商局12315行政执法体系实施策略。本文以文献研究、问卷调查、数据分析与综合分析为主要方法,结合调查问卷中以及实际工作中的统计数据,对近年来唐山市12315指挥中心受理的消费者投诉等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工作中的不足以及形成原因,并提出完善唐山市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意见和建议。最后,从深度利用12315数据、完善12315行政执法体系以及建立畅通的信息链接渠道等方面提出了构建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实施策略。
国家工商总局[5](2016)在《2015年全国工商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文明的重要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成熟发达的重要标志。2015年,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主动适应、把握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消费者至上、依法行政、改革创新、服务发展和社会共治理念,充分发?
张治宇[6](2016)在《合作行政法 ——行政法学理论基础之重构与应用》文中研究指明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正在政治哲学层面上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要想构建基础扎实的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需要从政治哲学到法哲学再到行政法哲学的系统重构。当代政治哲学最大的困境是被喻为“诸神之争”的价值冲突问题。化解主观性价值冲突的方法是寻找价值共识的客观性基础,这一基础就是合作。合作政治哲学的核心观点是:现代政治的最高价值是最大程度的促进社会合作,提升社会合作的水平,最终提升社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合作法哲学以合作政治哲学为基础,其核心观点是:法律既不应该以权利为本位,也不应该以义务为本位,而是应该以合作为本位。合作行政法哲学以合作法哲学为基础,其核心观点是:行政法最高价值目标是构建、保障和修复“官民”合作关系,这一观点就是“合作论”,以合作论为基础构建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就是“合作行政法”。全文除引言外,共分六大部分:引言部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详细的分析了本选题的问题缘起和研究意义,梳理出本选题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第二部分对现有的法学研究方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上规划出本选题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包”。第一章是“传统行政法基础理论之检讨”。本章首先对传统行政法基础理论之诸学说进行了梳理,将其从价值论的角度归纳为“管理论”、“控权论”和“综合论”三大阵营,并对三大阵营的国内外的流派、学说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其次,对三大阵营学说加以反思和检讨,这一检讨是从“何谓行政法基础理论”和“行政法应该扞卫何种价值”两个层面展开的,并具体分析指出了管理论的价值陷阱、控权论的价值盲点和综合论的价值迷茫。第二章是“合作论的政治哲学基础”。本章首先提出了行政法哲学重构的两大思路:第一,从对峙模式向统一模式的转换;第二,从主观价值分析法向客观价值分析法转变;其次,分析了政治哲学的理论困境的根源——“诸神之战”,梳理了学术思想史上破解迷局的理论尝试;再次,从客观价值论的角度提出了“合作政治哲学”的理论主张:现代政治应该最大程度的促进社会合作,提升社会合作的水平,凡是有助于促进和扩大良性社会合作关系的就是合理的、正义的,反之,凡是不利于促进和扩大良性社会合作关系的就是不合理的、不正义的;最后,对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的合作思想进行了梳理和分析。第三章是“合作论的法哲学基础”。本章首先以“合作政治哲学”为理论前提,提炼出了合作法哲学的理论内核:法就是一整套维护、保障和修复人类合作关系的规范的总称。法律既不应该以权利为本位,也不应该以义务为本位,而是应该以合作为本位:凡是有助于促进和扩大良性社会合作关系的法律的就是正义的法律,凡是不利于促进和扩大良性社会合作关系的法律就是非正义的法律;凡是有利于社会合作的行为,法律就应该支持,凡是不利于社会合作的行为,法律则应该加以禁止;其次,回溯从古希腊到近代的法哲学思想,从“源”和“流”两个方面大致梳理出传统法哲学背后的一条合作法哲学暗线。第四章是“合作论:行政法学基础理论之言说”,是全文的核心所在。首先,本章从“合作法哲学”出发,具体分析了“官民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官民之间是一种代理型合作关系“两大命题,初步架构起“合作论”之理论逻辑;其次,用“代理型合作关系”这一核心概念对公法六大关系(人民与权力机关之间关系、权力机关与政府之间关系、政府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关系、政府与职能部门之间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人员之间关系、法院与政府之间关系)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在此基本上提出了“合作论”的核心命题:行政法从本质上说是构建、保障和修复“官”“民”之间代理型合作关系的法。并将这一总命题分解为三个子命题:1、行政法是构建“官”“民”间代理型合作关系的法;2、行政法是保障“官”“民”间代理型合作关系的法;3、行政法是修复“官”“民”间代理型合作关系的法;最后,从“有利于应对当前行政法治难题”和“有利于承接民族文化传统”两个方面进一步分析了“合作论”的理论优势。第五章是“合作论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应用”。首先,本章将法律原则划分为“作为指导原则的法律原则”和“作为特别规范的法律原则”,并依照这一分类和其内在学理对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诸学说进行了反思和检讨;其次,提出了在“作为指导原则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中应该确立“可接受性原则”,在“作为指导原则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中应该引入“便宜原则”的观点,并希望通过这种引入形成由法治原则承担“规则的基础和指引”、由合理性原则承担“漏洞补充”、由比例原则承担自由裁量权控制,由便宜原则承担“创制规则的例外”的基本原则群。第六章是“合作论在行政法基本制度中的应用”。首先,本章通过分析发现未来行政主体制度构建的发展道路应该是一种公私合作模式,这种公私合作模式表现为一种行政主体的多中心化格局。合作行政主体制度强调的私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彼此之间应该形成一种高度关联、深度互动、有效合作的关系。本文通过对“南京市江北新区大数据管理中心”立法实践案例充分说明了通过推进法定机构改革有利于形成“官”“民”间“高度关联、深度互动、有效合作的关系”。其次,指出行政诉讼的核心功能是修复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代理型合作关系。修复代理型合作关系既需要救济权利,还需要修复信任。修复信任的途径主要是同时进行认知干预和情绪干预。认知干预的主要方法是,在行政诉讼中将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作为共同被告,从而将民众的负面认知归因给违法乱纪的行政公务人员,为政府组织的公信力设立“防火墙”。情绪干预的主要方法是,在行政诉讼中增设赔礼道歉判决作为一种辅助判决方式,以降低受害人的负面情绪水平,为修复信任奠定基础。
罗骁[7](2015)在《论衡平原则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演进》文中指出衡平原则起源于哲学中的衡平思想,最显着的体现是在英国的衡平法中。衡平原则是法律完善的内在逻辑,创设衡平权利和开辟新的救济方法则是衡平原则完善法律的两大途径。衡平原则的内在要求是追求公平与公正,促进和谐有序的法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形成与演进过程正是衡平原则演进过程的具体体现。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不断发展,衡平原则在法律层面明确消费者权益的同时,还从法律救济上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全方位的保护。我国首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于1993年,施行20年后于2013年迎来了首次大修,新法相较于旧法进行了必要的完善,其中也体现了衡平原则。在未来,为进一步完善和促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发展,立法者可以从追求权利的衡平与完善救济方法两个方面努力,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不断进行自我调整,以满足现实需要。
谢彩[8](2013)在《中国创意写作学初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课题的研究注重“史论结合”,在“史”的层面,着重梳理美国高校文学教育的重要学科——创意写作学科的发展线索,在这个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如何建设中国本土化的创意写作学?在“论”的层面,则探索了本土化创意写作学的定位,探讨它与中文系既有专业如文艺学、古代文学的关系,进而提出自己的理论构想。除绪论和结语以外,论文的主体部分包括上、下两篇。上篇讨论的是创意写作学科的基础,指出了教学目标、课程内容、教材体系的建设思路。下篇则探讨创意写作学科的“软件”。“软件”指能够驱动创意写作学科“硬件”的东西,它应当包括:教师、教学,以及对创意人才的管理机制。结语部分则是对全文的总括,总结本研究的具体思路与结论,以及现阶段的不足之处,指出未来创意学作学研究的理论空间——建设本土化“创意潜能激发”的理论与实践,真正实现从“修辞学”到“创意学”研究路径的理论转换。
魏焕[9](2013)在《电视媒介在消费维权中的角色研究 ——以央视“3.15晚会”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大众传媒与群体利益的关系问题是近些年传播研究的热点,消费维权是涉及群体利益的重要问题,目前学术界对消费问题的研究大多选择报纸为研究对象,而电视媒介因为在材料收集上有困难,因此较少进入学界的研究视野。而我国电视媒介从90年代初就开始关注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央视1991年开播的“3.15晚会”一直持续至今,见证了我国消费市场的变化和公民维权意识的觉醒。研究电视媒介在消费维权领域的作为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也是对这一领域研究的补充和丰富。本文从“社会角色理论”切入研究电视媒介与消费维权的关系。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电视媒介承担的角色功能各不相同,且角色扮演也随着传媒发展而不断演变。由于社会角色理论的通适性和戏剧性,用它来分析大众传播媒介,具有积极意义。文章以央视“3.15晚会”节目为例,结合消费维权领域的经典案例,以质化分析为主,同时辅以一定的量化研究,从社会学、传播学、新闻学等多学科的视角来研究电视媒介与消费维权的互动关系。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基本概念的阐述,包括消费维权问题的产生、兴起和发展,角色理论的概念和本文的研究路径。第二部分从“功能——角色”理论出发,探究电视媒介在消费维权中的角色演变,分析了这一演变背后存在的经济、制度、法律、政策等方面的原因。第三部分以宏观的媒介发展理论为视角,研究电视媒介通过设置消费维权议题来实现与社会的互动。同时以3.15晚会曝光垃圾短信事件为个案,深入分析当前电视媒介角色扮演的方式及其现实意义。第四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讨论了电视媒介在消费维权中角色扮演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分析了角色不清、角色错位、角色冲突、角色中断、角色失败这五种角色失调情况;紧接着使用量化研究,分析了对农村消费者的忽视引发的角色缺失;最后探讨了隐性采访的滥用及所引发的法律伦理问题。第五部分从多个角度提出了电视媒介在消费维权中角色强化与提升的若干途径。
刘娇[10](2012)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机动车的产生和普及给人类带来的方便快捷无与伦比,但造成的灾难却是无法承受。随着各国经济和机动车工业的高速发展,机动车交通事故作为现代风险社会中的典型危险,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也日益增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灾难。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也逐渐成为各国侵权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表现为无论是其法律观念,还是其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赔偿内容的变化均可谓完整且典型的体现了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过程。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发展,是一个从单一的过错责任向过错推定责任、无过失责任多元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观念经历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尤其体现在侵权法功能的演化上。侵权责任作为法律规范责任,不仅是社会控制的工具,同时也是公民实现权利的工具,救济权利的途径,最终还是预防损害、分担损失、恢复先在状态的重要措施。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中外机动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研究,研究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工业化国家解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所形成的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借鉴国外的相关理论学说和实务上的处理方法,分析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及暴露出来的问题,建立符合我国国情而又与世界各国相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本文通过六章的篇幅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如何构筑更为合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制度如何完善、机动车损害赔偿过失相抵制度的适用、如何合理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是否需要制定专门的机动车损害赔偿法、机动车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等问题都做了较为粗浅的阐述。希望通过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的深入研究和司法实务界的不断总结并积累经验,我国能真正建立起一套结构严谨、行之有效且符合我国国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体系,对减少和抑制交通事故的发生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2003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回眸(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2003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回眸(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刑法修正案概述 |
第一节 刑法修改的历史 |
一、法律修改的界定 |
二、域外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三、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 |
一、单行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二、附属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三、刑法修正案模式的确立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 |
一、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与成效 |
二、刑法修正案的特点 |
第二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圈扩张化体现 |
第一节 犯罪圈扩张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新罪 |
二、扩大犯罪主体 |
三、降低入罪门槛 |
第二节 犯罪圈扩张的必要性 |
一、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 |
二、刑法结构由“厉而不严”转型为“严而不厉”的需要 |
三、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 |
第三节 理性限定犯罪圈的扩张 |
一、理性回应民意 |
二、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 |
三、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 |
第三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体现 |
第一节 民生刑法的提出 |
一、民生刑法之历史渊源 |
二、民生刑法的概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 |
一、矜老恤幼 |
二、保护劳动权益 |
三、保护食品安全权益 |
四、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 |
五、保护个人信息 |
第四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体现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缘起 |
一、法律国际化 |
二、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内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原则 |
一、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 |
二、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节 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路径 |
一、未成年人保护国际化 |
二、生命权保护国际化 |
三、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 |
四、反腐败犯罪国际化 |
第五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中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体现 |
第一节 刑事制裁措施立法的域外范式 |
一、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考察 |
二、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特点 |
第二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 |
二、创设终身监禁制度 |
三、增设社区矫正制度 |
第三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现实意义 |
一、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 |
二、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 |
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 |
第六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完善的科学化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的理念问题 |
一、积极型、预防型刑法观之批判 |
二、保守型、审慎型刑法观之反思 |
三、确立理性刑法观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 |
一、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争 |
二、刑法修正案之失范 |
三、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重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基于城乡发展差距的“城市利益让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成果“形式上的考察” |
二、国内研究内容考察:研究主题分类 |
三、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四、文献的总体评述与本文的研究方向 |
第三节 研究目标、研究设计与方法 |
一、研究目标与思路 |
二、研究内容与关键问题 |
三、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研究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城乡发展差距的实证考察——以江苏为观察样本 |
第一节 问题的提起: 以江苏为观察样本 |
一、城乡发展中的“两个现象” |
二、观察样本选择江苏省的理由 |
三、本章的研究思路 |
第二节 江苏城乡发展差异的现实样态基于统计数据的描述性分析 |
一、江苏省“苏南、苏中、苏北”区域发展的整体差异 |
二、江苏省城乡经济发展的差距 |
三、江苏省城乡发展其他方面的差距 |
第三节 江苏省城乡发展差距的现实水平及变化趋势的实证考察 |
一、江苏省城乡发展差距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二、江苏省城乡发展差距的现实水平:基于两种实证分析 |
三、江苏省城乡发展差距程度的变化趋势分析 |
四、江苏省城乡发展差距的整体性评价 |
第四节 城乡关系的逻辑: 利益分配的非均衡性 |
第二章 城乡发展差距的症结: 社会排斥 |
第一节 社会排斥: 城乡关系的一个分析视角 |
一、社会排斥: 一个富有解释力的概念 |
二、社会排斥用于中国城乡关系分析 |
第二节 资源配置型排斥 |
一、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屏障 |
二、排斥性的劳动力市场制度 |
第三节 公共服务型排斥 |
一、二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
二、二元性的医疗卫生制度 |
三、城乡分割的二元义务教育制度 |
第四节 城乡利益分配的非均衡性 |
一、城乡利益分配非均衡性的历史考察 |
二、城乡利益分配非均衡性的现实考察 |
三、城乡利益分配非均衡性的政治安排 |
四、城乡利益分配非均衡性的具体表现 |
第三章 通过“城市利益让渡”再造城乡关系 |
第一节 “城市利益让渡”的理论资源 |
一、西方经济学关于“城乡关系”的理论资源 |
二、马克思主义者关于“反哺农业”的理论阐述 |
三、我国学术界关于“城市支持乡村”的探索 |
第二节 城乡关系再造的现实场域及其复杂性 |
一、当下中国现实场域的复杂性 |
二、中国城乡关系的基本格局 |
三、现代化进程固化了城乡二元结构 |
四、社会发展大趋势解构着城乡二元结构 |
第三节 “城市利益让渡”的理论论证与建构 |
一、“城市利益让渡”问题的提出 |
二、从权利让渡到“利益让渡” |
三、“社会利益让渡”是否可能 |
三、“城市利益让渡”的理论辩护 |
第四章 “城市利益让渡”的模式、资源与能力 |
第一节 “城市利益让渡”的实践模式解读 |
一、“资源三下乡”模式 |
二、“项目制”模式 |
三、“为民服务专项资金”模式——南京的个案 |
第二节 城市利益让渡的资源类型 |
一、城市利益让渡的两种资源: 有形资源与无形资源 |
二、城市利益让渡的具体资源分类 |
第三节 城市利益让渡的意愿与能力 |
一、城市利益让渡的主观意愿 |
二、城市利益让渡的客观能力 |
第五章 城市利益让渡的动力与阻力 |
第一节 城市利益让渡的动力因素 |
一、城市利益扩展: 城市利益让渡的内在动力 |
二、乡村资源优势: 城市利益让渡的外在拉力 |
三、宏观社会背景: 城市利益让渡的政治压力 |
第二节 城市利益让渡的阻力因素 |
一、城乡二元结构的固化 |
二、区域发展的差异性 |
三、城市政府利益权衡的理性化 |
四、乡村承接能力的有限性 |
结语及进一步研究的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科研成果 |
(3)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协同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关于主题的审视 |
第一节 选题的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的由来 |
二、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外协同治理研究回眸 |
二、国内相关研究进展审视 |
三、总体评价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 |
二、主要的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之处与不足之点 |
一、可能的创新之处 |
二、论文存在的不足 |
小结 |
第一章 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与协同治理的相关性…_ |
第一节 核心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
一、核心概念之一:基层社会管理创新 |
二、核心概念之二:协同治理 |
三、协同治理模式对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解释力 |
第二节 基层社会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及协同治理的必然性 |
一、基层社会管理出现的新形势 |
二、基层社会管理创新面临的主要问题 |
三、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加强协同治理的必然性 |
第三节 基层政府在社会管理创新协同治理中的主导地位 |
一、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多元治理主体 |
二、社会管理创新协同治理中基层政府的角色定位 |
三、基层政府在社会管理创新协同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协同治理的理论基础阐释 |
第一节 系统论与协同论 |
一、系统论 |
二、协同论 |
第二节 治理理论 |
一、治理的一般理论 |
二、多中心治理理论 |
三、网络治理理论 |
第三节 “巧匠”理论 |
一、“巧匠”理论的提出及其阐释 |
二、“巧匠理论”中的跨部门合作思想 |
第四节 无缝隙政府和整体性政府理论 |
一、无缝隙政府理论 |
二、整体性治理与整体性政府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基本形态 |
第一节 政政互助:府际协同治理 |
一、府际协同治理述要 |
二、府际间纵向协同、横向协同与斜向协同 |
三、“金寨驻吴江工作站”的协同机制及其借鉴 |
第二节 政社互动:政府与社区的协同治理 |
一、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的政府与社区 |
二、基层协同治理中政府与社区关系的重塑 |
三、苏州青剑湖社区治理中“政社互动”的启示与借鉴 |
第三节 政企互通:政府与企业的协同治理 |
一、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及其演进 |
二、政府与企业协同治理的现实根源与方式选择 |
三、昆山政府与台商合作的策略及其成效 |
第四节 政会互融: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同治理 |
一、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的必然性及其方式 |
二、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的功能阻滞与关系重塑 |
三、张家港市“新市民共进协会”的实践及其启示 |
第五节 政民互连:政府与公民的协同治理 |
一、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历史发展与现实定位 |
二、政府与公民协同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关系重塑 |
三、苏州市“警民恳谈”的措施及其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困境及生成机理 |
第一节 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困境解析 |
一、主体地位不等动摇协同结构 |
二、协同动力不足制约协同行为 |
三、权责关系不明扰乱协同秩序 |
四、拥有权力不均影响协同效果 |
第二节 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困境的生成机理 |
一、协同惰性:困境生成的客观因素 |
二、信度阙如:困境生成的主观因素 |
三、机制缺失:困境生成的动态因素 |
四、制度滞后:困境生成的静态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域外协同治理的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英国社会协同治理的经验与启示 |
一、英国社会协同治理的基本做法及经验 |
二、英国社会协同治理的启示 |
第二节 美国社会协同治理的经验与启示 |
一、美国社会协同治理的基本做法及经验 |
二、美国社会协同治理的启示 |
第三节 日本社会协同治理的经验与启示 |
一、日本社会协同治理的基本做法及经验 |
二、日本社会协同治理的启示 |
第四节 台湾地区社会协同治理的经验及启示 |
一、台湾地区协同治理的基本经验 |
二、台湾地区协同治理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路径思考 |
第一节 构建协同治理的基础平台 |
一、网络整合:信息监测中心和办公平台的建立 |
二、组织架构:基层社会治理综合协调机构的建设 |
三、制度建设:打造多元主体协同行为的规范化平台 |
第二节 培育协同治理的多元主体 |
一、树立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理念 |
二、改变基层政府的管理方式 |
三、提升协同主体的素质和能力 |
第三节 完善协同治理的相关机制 |
一、重视协同主体间的沟通协调机制 |
二、建立各方治理主体间的信任机制 |
三、建立相关主体协同治理的激励机制 |
四、健全治理主体间协同的监督机制 |
第四节 创新协同治理的工作方式 |
一、完善公民参与,实现工作方式的民主化创新 |
二、变革工作流程,实现“一站式”服务 |
三、综合运用治理工具,推进协同方式的完善和创新 |
第五节 改善协同治理的外部环境 |
一、营造跨部门协同和跨组织协同的文化氛围 |
二、改善基层协同治理的法治环境 |
本章小结 |
结论: 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有效性思考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4)唐山市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论文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12315行政执法体系概述 |
2.1 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基本概念 |
2.1.1 3·15的由来 |
2.1.2 “12315”热线电话 |
2.1.3 行政执法 |
2.1.4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 |
2.1.5 12315行政执法体系 |
2.2 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服务对象 |
2.2.1 消费者 |
2.2.2 经营者 |
2.3 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主要任务 |
2.3.1 受理消费者来电、来信、来访 |
2.3.2 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
2.3.3 引导正确消费、合理消费 |
2.3.4 解答有关消费维权的咨询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唐山市工商局12315行政执法现状分析 |
3.1 唐山市消费者维权意识现状调查分析 |
3.1.1 调查问卷设计及内容 |
3.1.2 调查问卷结果与统计分析 |
3.2 唐山市消费者维权意识现状及原因分析 |
3.2.1 唐山市消费者维权意识现状 |
3.2.2 唐山市消费者维权意识现状原因分析 |
3.3 唐山市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状 |
3.3.1 唐山市12315指挥中心消费维权受理基本情况 |
3.3.2 唐山市12315指挥中心消费维权情况分析 |
3.4 唐山市工商局12315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
3.4.1 业务范围比较窄 |
3.4.2 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落后 |
3.4.3 信息化建设滞后 |
3.4.4 恶意投诉举报和过度维权多发 |
3.5 唐山市工商局12315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 |
3.5.1 部门职责交叉难分辨 |
3.5.2 相关法律政策不完善 |
3.5.3 社会群体存在认知偏差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唐山市工商局12315行政执法体系构建 |
4.1 12315行政执法体系构建的影响因素 |
4.1.1 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执行主体 |
4.1.2 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执行客体 |
4.1.3 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执行依据 |
4.1.4 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执行资源 |
4.2 唐山市工商局12315行政执法体系构建 |
4.2.1 12315投诉举报受理系统 |
4.2.2 消费预警机制 |
4.2.3 强化对经营者的教育和监督 |
4.2.4 政务公开机制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唐山市工商局12315行政执法体系实施策略 |
5.1 深度利用12315数据 |
5.1.1 明确12315数据标准 |
5.1.2 加强12315数据分析和利用 |
5.2 完善12315行政执法执行制度 |
5.2.1 充实执法力量加强执法力度 |
5.2.2 完善执法联动机制 |
5.2.3 完善跨区域跨部门合作机制 |
5.2.4 加强行政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工作 |
5.3 建立通畅的信息链接渠道 |
5.3.1 健全工商系统内部的信息互通 |
5.3.2 健全市场监管领域各职能部门的信息互通 |
5.3.3 建立各省市地区间的信息互通 |
5.3.4 固化与商业企业组织的有效沟通 |
5.3.5 畅通与公民维权需求的沟通渠道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2015年全国工商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一、加强法治建设,着力改善消费维权执法环境 |
二、强化监管执法,切实维护消费市场秩序 |
三、加强12315体系建设,及时有效解决消费纠纷 |
四、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努力营造拉动消费的社会氛围 |
五、加强交流合作,不断提升消费维权国际化水平 |
六、发挥消协组织作用,积极促进消费维权社会共治 |
(6)合作行政法 ——行政法学理论基础之重构与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以及研究的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的方法 |
一、何为法学研究方法? |
二、法学研究方法之梳理 |
三、本研究的方法论选择 |
第三节 研究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传统行政法基础理论之检讨 |
第一节 传统行政法基础理论之诸学说 |
一、管理论 |
二、控权论 |
三、综合论 |
第二节 行政法基础理论诸学说之检讨 |
一、何谓“行政法基础理论”? |
二、行政法何为? |
小结 |
第二章 合作论的政治哲学基础 |
第一节 重构之基本思路 |
一、对峙模式向统一模式的转换 |
二、从主观价值分析法向客观价值分析法转变 |
第二节 政治哲学的理论困境与破解迷局 |
一、当代政治哲学的理论困境 |
二、“诸神之争”化解中的“珍珑棋局” |
第三节 合作理念下政治哲学基础之重构 |
一、“诸神之争”的破解与现代政治哲学核心价值的确立 |
二、合作政治哲学的社会基础 |
三、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的合作精神 |
小结 |
第三章 合作论的法哲学基础 |
第一节 合作政治哲学下法哲学之重构 |
一、合作还是对峙? |
二、合作法哲学之理论内核 |
三、合作法哲学之权利义务观 |
第二节 合作法哲学之源流梳理 |
一、合作法哲学之源 |
二、合作法哲学之流 |
小结 |
第四章 合作论:行政法学基础理论之言说 |
第一节“合作论”之理论逻辑 |
一、“官”“民”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 |
二、“官”“民”之间是一种代理型合作关系 |
第二节“合作论”的理论视野与内涵 |
一、“合作论”的理论视野 |
二、“合作论”之基本命题 |
第三节“合作论”的理论优势 |
一、“合作论”有利于应对当前行政法治难题 |
二、“合作论”有利于承接民族文化传统 |
小结 |
第五章 合作论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应用 |
第一节 法律基本原则与行政法基本原则 |
一、法律基本原则 |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 |
第二节 可接受原则与便宜原则之引入 |
一、可接受原则的引入 |
二、便宜原则的引入 |
小结 |
第六章 合作论在行政法基本制度中的应用 |
第一节 合作论在行政主体制度中的应用 |
一、合作理念引入行政主体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二、合作理念下行政主体制度创新:法定机构改革 |
第二节 合作论在行政诉讼制度中的应用 |
一、修复“官”民合作关系——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功能 |
二、代理型合作关系——行政诉讼制度的修复对象 |
三、认知干预与情绪干预——“官”民信任修复的基本路径 |
四、确立双重被告——认知干预的制度创新 |
五、增设赔礼道歉判决——情绪干预的制度创新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论衡平原则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演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目的与选题背景 |
1.2 研究思路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现状 |
2 法律完善的内在逻辑:衡平原则 |
2.1 衡平与衡平原则的内涵 |
2.2 西方衡平思想的起源与发展 |
2.3 衡平法的诞生与发展 |
3 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衡平原则的演进 |
3.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展与完善的途径 |
3.2 衡平实现的两种模式 |
4 衡平原则指引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发展趋势 |
4.1 衡平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展与完善不变的内在逻辑 |
4.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发展趋势:不断实现新的衡平 |
4.3 消费者权利的必要限制:防止权利被过度滥用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科研成果清单 |
致谢 |
(8)中国创意写作学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
(一) 导言 |
(二) 论文的缘起与意义 |
(三) 论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 国内外研究综述 上篇:硬件 |
导言 |
第一章 课程体系 |
第一节 本土教材现状 |
第二节 美国的课程体系 |
第三节 突破爱荷华模式 |
第二章 文学史教材的准备 |
第一节 区分目标读者群 |
第二节 “创意经济”语境中的定位 |
第三节 类型史研究:现状与未来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批评理论的运用 |
第一节 来自理论的挑战 |
第二节 理论如何派上用场 |
第三节 理论课程体系的构想 |
第四章 “创意”的源流 |
第一节 旧瓶如何装新酒 |
第二节 转换古典文学的研究范式 |
第三节 儒道佛题材资源的开发 下篇 软件 |
导言 |
第一章 教师 |
第一节 从“教训”到“分享” |
第二节 培养目标 |
第三节 中西方对创作的讨论 |
第二章 教学 |
第一节 咖啡馆氛围 |
第二节 服务型学习 |
第三章 管理创意 |
第一节 生存 |
第二节 中国“写手” |
第三节 经纪人定位 |
第四章 创意写作的未来 |
第一节 欢迎博士点 |
第二节 多元化产、学、研模式 结语 参考文献 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后记 |
(9)电视媒介在消费维权中的角色研究 ——以央视“3.15晚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本文的研究价值 |
第一章 消费维权与电视媒介 |
第一节 消费维权概述 |
一. 消费维权问题的提出 |
二. 消费维权在我国的兴起、发展 |
第二节 大众传媒与消费维权 |
一. 消费维权是大众传媒的重要议题 |
二. 电视媒介在消费维权中的重要作用 |
第三节 角色理论界说 |
一. 角色理论的含义 |
二. 媒介角色理论的研究现状 |
三. 本文的研究路径 |
第二章 从央视“3.15晚会”看电视媒介在消费维权中的角色演变 |
第一节 央视“3.15晚会”的发展变迁 |
一. 央视“3.15晚会” |
二. 央视“3.15晚会”的发展变迁 |
(一). 艰难探索期(1991年—1993年) |
(二). 快速发展期(1994年—1999年) |
(三). 缓慢成熟期(2000年—2005年) |
(四). 品牌建设期(2006年—至今) |
第二节 从央视“3.15晚会”的发展变迁看电视媒介在消费维权中角色演变 |
一. 消费维权意识的启蒙者 |
二. 消费维权政策法规的宣传者和理念的普及者 |
三. 消费市场的监督者和维权平台的提供者 |
四. 消费维权事件的舆论引导者和立法推动者 |
第三节 电视媒介在消费维权中角色演变的主要原因 |
一. 经济环境的变迁:从计划经济进入市场经济 |
二. 法律制度的健全:从无法可循到不断完善 |
三. 传媒政策的调整:从新闻宣传到舆论监督 |
四. 消费者权利意识的觉醒:从默认倒霉到主动维权 |
五. 公众媒介素养的提高:从被动收看到主动参与 |
第三章 当前电视媒介在消费维权中的角色扮演—基于传媒与国家发展理论的分析 |
第一节. 电视媒介在消费维权中的角色定位 |
一. 以电视促发展——新时期传媒与国家发展理论的本土化实践 |
二. 守望社会是电视媒介在消费维权中的主要角色定位 |
第二节 当前电视媒介在消费维权中角色扮演的现实意义 |
一. 监督消费市场,净化市场风气 |
二. 搭建维权平台,缓和社会矛盾 |
三. 发挥社会动员作用,促成参与型公民产生 |
四. 影响政府决策,推动制度完善 |
第三节 当前电视媒介在消费维权中的角色扮演——以曝光“垃圾短信”问题为例 |
一. “3.15晚会”曝光垃圾短信过程回顾 |
二. 当前电视媒介在消费维权中角色扮演的具体方式 |
第四章 电视媒介在消费维权中角色扮演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电视媒介在消费维权中的角色失调 |
一. 媒介双重属性引发的角色不清 |
二. 夸大传媒权力带来的角色错位 |
三. 新闻专业主义缺失产生的角色冲突 |
四. 过度新闻管控造成的角色中断 |
五. 专业知识缺乏导致的角色失败 |
第二节 对农村消费者的忽视引发的角色缺失 |
一. 央视“3.15晚会”缺乏对农村消费者的关照 |
二. 电视民生新闻忽视对农村消费者的报道 |
第三节 使用隐性采访引发的法律伦理问题 |
一. 电视媒介中隐性采访的使用 |
二. 使用隐性采访引起的法律冲突 |
三. 隐性采访运用失当引发伦理失范 |
第五章 电视媒介在消费维权中角色强化和提升的若干途径 |
第一节 强化电视媒介“社会守望者”的角色意识 |
一. 加大对消费市场的舆论监督,做好舆论引导 |
二. 增加对农村消费市场的关照,帮助农村消费者维权 |
三. 增强电视媒介的行业自律,树立责任意识 |
第二节 提升电视从业者的自身素质,规避职业风险 |
一. 强化新闻专业主义精神,搞好平衡报道 |
二. 提升电视从业者的科学素养,避免报道偏差 |
三. 增强法律意识,慎用隐性采访 |
第三节 建立电视媒介与政府、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 |
一. 政府放松新闻管控,以立法保障新闻自由 |
二. 公众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和媒介素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 |
后记 |
(10)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述评 |
三、内容要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1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概论 |
1.1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
1.1.1 机动车保有量与交通事故 |
1.1.2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概念 |
1.1.3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 |
1.1.4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分类 |
1.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概述 |
1.2.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概念 |
1.2.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其他事故责任的联系 |
1.2.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其他事故责任的区别 |
1.3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
1.3.1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和性质 |
1.3.2 违法行为 |
1.3.3 损害事实 |
1.3.4 因果关系 |
1.3.5 主观过错 |
第2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基本责任形态 |
2.1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概述 |
2.1.1 归责原则的概念 |
2.1.2 归责原则的分类 |
2.1.3 归责原则的特点 |
2.2 比较法视野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 |
2.2.1 普通法系 |
2.2.2 大陆法系 |
2.3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应当适用多元归责原则 |
2.3.1 归责原则的发展演进 |
2.3.2 归责原则的选择 |
2.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责任形态 |
2.4.1 替代责任 |
2.4.2 自己责任 |
2.4.3 连带责任 |
2.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的规则 |
2.5.1 受害人过错 |
2.5.2 过失相抵制度 |
第3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
3.1 比较法视野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
3.1.1 德国 |
3.1.2 日本 |
3.1.3 法国 |
3.1.4 台湾地区 |
3.2 我国关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定 |
3.2.1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概念 |
3.2.2 有关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现行规定 |
3.2.3 有关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理论观点 |
3.3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特殊责任主体的研究 |
3.3.1 国外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特殊责任主体的理论及借鉴意义 |
3.3.2 我国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特殊主体的基本规则 |
3.3.3 几种特殊责任主体的确定 |
第4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 |
4.1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内容概述 |
4.1.1 损害的概念及判断标准 |
4.1.2 损害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 |
4.2 人身损害赔偿 |
4.2.1 人身损害一般赔偿 |
4.2.2 致人死亡的赔偿 |
4.2.3 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 |
4.3 精神抚慰金赔偿 |
4.3.1 精神损害的概念 |
4.3.2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
4.4 财产损害赔偿 |
4.4.1 直接财产损失 |
4.4.2 间接财产损失 |
第5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
5.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概述 |
5.1.1 责任保险 |
5.1.2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 |
5.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问题 |
5.2.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过” |
5.2.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不及” |
5.2.3 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主体问题 |
第6章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 |
6.1 当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现状 |
6.1.1 当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新特点 |
6.1.2 法院审理范围 |
6.1.3 证据审查认定 |
6.2 完善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
6.2.1 建立统一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 |
6.2.2 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 |
6.2.3 确定合理的赔偿范围 |
6.2.4 完善我国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 |
6.2.5 完善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2003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回眸(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D]. 汤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基于城乡发展差距的“城市利益让渡”研究[D]. 周银坤. 南京农业大学, 2018(07)
- [3]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协同治理研究[D]. 周定财. 苏州大学, 2017(06)
- [4]唐山市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研究[D]. 张楠. 燕山大学, 2016(03)
- [5]2015年全国工商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N]. 国家工商总局. 中国工商报, 2016
- [6]合作行政法 ——行政法学理论基础之重构与应用[D]. 张治宇.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
- [7]论衡平原则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演进[D]. 罗骁. 暨南大学, 2015(12)
- [8]中国创意写作学初探[D]. 谢彩. 武汉大学, 2013(07)
- [9]电视媒介在消费维权中的角色研究 ——以央视“3.15晚会”为例[D]. 魏焕. 南京师范大学, 2013(02)
- [10]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比较研究[D]. 刘娇. 大连海事大学, 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