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可资借鉴(论文文献综述)
曹文婷[1](2021)在《风险投资对新三板企业价值的影响及溢出效应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期,为了深化改革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和推动创新创业的发展。在政策驱动下风险投资业获得较大的鼓舞,资本市场建设也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风险投资金额为7630.94亿元,风险投资案例数为8234起。我国已发展成为全球第二大风险投资市场。在资本市场建设方面,我国不断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格局,提升新三板、设立科创板、完善创业板。其中,提升新三板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推进“双创战略”实施有更为直接和深远的影响。因为,新三板是专门服务于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孵化平台。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是真正的中小微企业,它们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达不到上市条件,但自身又具有融资需求和发展愿望。这部分企业的数量较大,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数量最多的时候为2017年末达到11630家。本文认为风险投资和新三板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它们都属于“双创战略”框架中的重要支撑内容。它们具备共同的政策目标,即促进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的发展。然而,学界对“风险投资和新三板”主题并未积累较多的研究成果。前期学者较多地关注风险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而对风险投资与场外市场企业的探讨较少。前期学者较多的关注风险投资对微观企业的影响结果,而忽略风险投资的影响机制和宏观溢出效果。针对以上现实背景和研究不足,本文以场外市场新三板为研究对象,从微观层面探讨风险投资对被投企业价值的影响和作用机制。考虑到风险投资的作用不只局限于受资企业,它可能对整个产业或区域都产生外部效应。因此,从宏观层面探讨风险投资的溢出效应和溢出机制。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获得政策启示,为充分发挥风险投资的作用机制和充分释放风险投资的溢出效应提供有益的借鉴。随着国际经济环境持续恶化,全球疫情尚未得到缓解,我国经济进入中低速增长的常态化时期。中国要实现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关键在于创新创业能否在更大范围普及和更高层次推进。而创新创业的主体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需要资本,还需要一个健康的资本市场平台作为纽带将资本与中小企业的发展连接起来。毋庸置疑,新三板便是这个重要的连接纽带。因此,以中小企业为切入点,探讨风险投资对新三板的影响及溢出效应问题,在理论与实践层面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重点探讨了风险投资对新三板企业价值的影响及溢出效应问题。综合运用实证研究法、数理模型法、理论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多种方法系统全面地探讨了该主题。全文的逻辑思路为“提出问题→研究综述→理论基础+现实基础→理论分析+机制分析→实证检验→结论”。就具体章节而言,本文包括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共分4个章。其中,第1章介绍了本研究的背景与研究设计;第2章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第3章对本研究涉及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并梳理相关理论;第4章描述了中国风险投资与新三板市场的历史现状及关系问题。第二部分“分析问题”是本文的核心,包括3个章。其中,第5章为风险投资影响新三板企业价值及溢出效应的理论分析与机制探析;第6章从微观视角实证分析风险投资对新三板企业价值的影响及作用机制;第7章从宏观视角验证了风险投资作用于新三板市场的溢出机制和溢出效应。根据前两部分研究,第三部分重在“解决问题”。第8章总结研究结论,并引申出相应的政策启示和提出研究展望。通过研究获得以下几点结论:(1)机制分析表明(1)风险投资通过治理作用机制、认证作用机制、支持作用机制对被投新三板企业发挥积极作用。风险投资作用机制有效运作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为创业企业有信任风险投资的企业文化,风险投资人的声誉资本昂贵且失难复得,风险投资和创业企业能建立建设性的互动关系。(2)风险资本投于新三板企业通过资源配置机制、竞争合作机制、协作链接机制发挥溢出效应。其中,竞争合作机制促进产业结构高度化发展,协作链接机制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发展。当前阶段,风险投资对新三板企业的投入金额较小。因此,风险投资通过协作链接机制发挥溢出效应的效果可能会被削弱。风险投资溢出机制有效运作也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为政府有适当的引导政策,市场环境存在适度的竞争,中小微企业具备吸收能力,资本市场体系健全完善。(2)微观层面实证结果表明(1)风险投资对新三板企业价值的提升具有显着的正向作用,且这种正向作用并非风险投资自选择效应的结果。(2)风险投资通过改善新三板企业的公司治理状况、股票流动性、外部融资能力实现公司价值增值,即在风险投资影响新三板企业价值增值的过程中存在治理作用、认证作用和支持作用的中介效应。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三个中介效应中,股票流动性(认证作用)表现出完全中介效应,说明信息效率的改善在风险投资影响新三板企业价值增值的过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功能。(3)进一步,还发现风险资本投资于不同特征的企业对价值增值的影响存在差异。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收入增长能力、无形资产占比、治理规范性、股票流动性、股权融资方面的异质性对风险投资的增值作用有正向影响。而企业规模、债权融资方面的异质性对风险投资的增值作用有负向影响。(3)宏观层面实证结果表明(1)风险投资通过微观企业主体将影响放大到宏观层面而产生溢出效应。即风险投资→新三板企业价值→产业结构高度化的路径是存在的(竞争合作机制存在)。风险投资→新三板企业价值→产业结构合理化的路径也是存在的(协作链接机制存在)。(2)风险投资作用于新三板市场对产业结构高度化的溢出效应显着,对产业结构合理化的溢出效应不显着。(3)考虑空间因素也获得相同的结论。新三板市场的风险资本对产业结构高度化有显着的空间溢出效应,且空间溢出效应超过了直接效应。风险投资对产业结构合理化的空间溢出效应不显着。(4)以上结论说明风险投资对新三板市场的支持,确实促进了创新型、创业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创新主导产业的演变,有产业结构高度化的溢出效应。但对产业整合方面的作用并没有体现出来。这是因为风险投资对新三板市场的投入金额较小。新三板市场流动性不足,价格发现功能受限,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企业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的实现。因此,风险投资较难引导产业进行整合、关联、聚集,即现阶段风险投资对新三板企业的支持较难发挥产业结构合理化的溢出效应。鉴于此,应进一步培育和规范风险投资事业及新三板市场,形成规模的同时要具备质量,使风险投资支持新三板企业的同时,不仅更好地发挥产业结构高度化的溢出效应,还能将产业结构合理化的溢出效应释放出来。使风险投资更好地帮助中小企业成长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基于以上结论获得如下政策启示:(1)积极发展风险投资,促进其对新三板企业的支持,以充分发挥风险投资对新三板企业的价值增值作用和产业结构优化溢出效应。(2)风险投资机构要提升专业运作水平,积极参与被投新三板企业的监督与管理。新三板企业要摒弃只想获得资金支持,不愿接受风险投资人管理的家族企业文化观念。(3)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拓宽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加快推进资本市场改革,优化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4)提高企业吸收能力及核心竞争力,完善市场竞争机制。新三板企业要注重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及长期竞争力的培养。(5)改善新三板市场流动性,提升企业价值及促进资源整合,进一步促进风险投资产业结构合理化溢出效应的发挥。本文可能的创新点在于:(1)拓展了风险投资领域的研究边界。首先,以往学者大多以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进行研究。本文以场外市场新三板挂牌企业为研究对象进行研究。其次,现有研究成果大多关注风险资本的异质性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本文则探讨了新三板挂牌企业异质性对风险投资作用效果的影响。此外,风险投资的影响可能不局限于接受投资的公司,基于风险资本对新三板企业的投资,进一步探讨风险投资的溢出效应问题,并尝试性地分析空间溢出效应。补充和拓展风险投资领域的研究成果。(2)丰富了风险投资对中小企业作用机制的研究成果。目前尚未有学者从中介效应模型角度探讨风险投资影响企业价值的内在机制和作用路径,本文把治理作用、认证作用、支持作用同时纳入一个分析框架中,从定量角度解释风险投资对企业价值影响的作用机制。同时基于新三板市场的独特情景,分析了风险投资作用机制有效运作的条件。更客观地评价风险投资的作用,丰富了相关研究成果。(3)揭示了风险投资溢出机制的工作原理。溢出机制好似一个“黑箱”,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是驱动风险投资溢出效应的力量或规则。现有研究成果对风险投资溢出机制的探讨较少。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是组成产业的细胞。从企业角度切入,探讨风险投资产业结构优化溢出效应的溢出机制。并借鉴经典生物数学Lotka-Volterra模型对风险投资的溢出机制进行刻画。这种尝试性的探索丰富了溢出效应的研究成果。
张金艳[2](2019)在《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文中认为作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生要素,技术创新不仅是现代生产力的重要表现,更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引发产业革命的重要内核,在新技术革命时期,尤其如此。虽然技术创新的主要参与和推动力量是企业等市场主体,但创新的持续推进离不开必要的国家干预。历次工业革命无不彰显国家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干预色彩,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实则以科技创新为内核的核心竞争力之争。2018年备受关注的中美经贸摩擦不仅仅是单纯的国际经贸摩擦,更是两国之间创新能力的博弈;不仅是技术之战,更是法律之战。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亦表明,在创新驱动经济发展阶段,企业技术创新和政府作用都是构建一国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引领经济发展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创新与有力保障。创新必需的良好法治、竞争、文化等营商环境的营造不仅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重要目的,更是其干预的重要表现。经济法作为促进和保障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之法,对经济运行的介入和调节使命决定了其内含的国家干预本质。在众多法律制度领域,经济法在有效链接政府与市场、实现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中的重要规范与保障作用无可取代。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既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谦抑性干预,又是以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适度干预。经济法既能对技术创新行必要的促进、激励与保障作用,又能以其特有的规制功能引领技术创新朝向合理化方向发展,通过激励与规制双重维度的作用发挥,彰显其在创新驱动发展时期经济发展促进法的本质。本文立足于全球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背景和我国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基于技术创新的生产力本质和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职能,在经济法视域下考察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意图在经济法国家干预理念与制度保障下,正确界定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最优体制保障、最佳界限厘定等,在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充分彰显经济法在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制度作为。这既是对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必然因应,亦是经济法自身制度创新的应有之义。本文共有五章,沿着基础理论——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研究与论证逻辑进行展开。具体如下:第一章为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该章试图建构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视域勾连。第一节首先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基本内涵展开,界定了本文研究范畴下的主要概念。本文的技术创新是以企业为主体、涵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运营全链条的完整经济行为,国家对其干预建立在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防范技术风险等基础之上。文中的国家干预并非广泛意义的国家干预,而是以政府等经济管理主体为主的政府干预行为,与政府干预具有概念统一性。这里的概念解读与限定意在与经济法视域下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基本研究语境与范畴保持一致。接着梳理了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回顾比较了不同阶段技术创新理论中相应国家干预元素的变迁,试图解构论文中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由来及演进。第二节重点梳理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不同理论分支,为论文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奠定直接理论基础。本节对相关理论的梳理与介绍主要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不同维度进行分类,首先从激励、引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和市场创造理论。根据传统的国家干预理论,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主要源于该领域市场失灵的存在。技术创新因其明显的知识外溢性、高风险性等特征使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失灵的特点与表现,决定了不同的国家干预需求。在对技术创新领域传统市场失灵理论梳理与阐述的基础上,论文接着对近年来西方非主流经济学关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市场创造理论”进行了介评与分析,意在拓宽本文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理论支撑。市场创造理论对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国家干预解读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的诱因与范畴,将国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应超强规划与干预解读为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之外的市场创造的内容。这也是近年来在非主流经济学领域备受关注的全新观点,其在技术创新领域“企业家型国家”的角色定位的确反映了现代国家在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无论该理论是否超越了传统意义上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其对印证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不可或缺都有所裨益。其次从防范技术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风险社会理论和负责任创新理论,意在从规制与约束技术创新负面效应的角度,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另一维度寻找理论支撑。现代社会充满了风险,其中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风险更加难以预估。技术创新作为一把双刃剑,其在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典型正外部性的同时,亦会因技术成果的滥用带来诸如环境污染、经济秩序失范、危及经济安全等负外部性,甚至会挑战道德、伦理与法律等。国家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对技术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预防与消弭,敦促技术创新主体进行负责任创新。而无论是风险社会理论还是负责任创新理论,其实都暗含了必要的国家干预需求。而其中不当的国家干预与规制本身又可能成为新的风险源泉,因此必须将这种国家干预纳入法制的框架,以避免其干预在消弭市场失灵的同时,产生新的干预失败问题。这种需求就与经济法本身的国家干预本质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此,论文最后介绍了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为本文经济法语境下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建立自然的理论衔接。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本身就具有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进行双重矫治与匡正的内在功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自然与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理论具有天然契合性。论文分别从国内外经济法概念与代表性经济法国家干预理论的视角诠释该理论的主要内容。以上相关理论建立了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完整理论架构,也奠定了全文研究与论证的维度与基调。第三节针对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重点着墨,亦是本文论证的重要铺垫,主要在于解决从经济法视域下审视与论证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技术创新会影响制度创新,推动其不断发展完善;而制度创新又进一步保障与规范技术创新。论文主要基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为接下来论证技术创新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奠定基础。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革命直接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同时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功能及回应性品格也决定其回应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必然性。经济法不仅要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不断回应与调适、完善自身,更应以其必要的创新与发展,保障技术创新在安全、有效的制度环境中运行。论文主要从经济法的经济性和现代性特征、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以及经济法之风险防范与规制法功能等三个方面论证经济法与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之间的必然回应关系。以上对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之间关系的论证再次夯实本文研究的范畴与语境。第二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该部分是论文研究的实证逻辑起点,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现状的分析,探寻其中存在的问题及瓶颈。第一节主要论述了我国技术创新体制发展的不同时期、取得的主要成就及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科技体制改革与发展,我国技术创新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就,正在逐步跨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但是仍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机制体制尚需完善、自主核心技术依然缺乏、距离创新型国家标准还有差距等,这些均制约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也对相应国家干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节重点论述了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第一个维度展开。本节首先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促进技术创新几乎是所有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首要目的,也是国家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本体现,主要在于通过克服技术创新过程各环节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更好激励和促进技术创新与发展。在技术创新的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发、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扩散以及市场进入等不同阶段,存在的市场失灵及相应国家干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国家介入的程度与手段也应有所区别。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理应通过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相关规范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过程中发挥其重要保障作用。论文接着阐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主要梳理了我国不同时期的科技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此处的国家干预政策主要表现为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等顶层制度设计,也属于广义上的经济法律规范范畴。在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主要举措方面,论文分别从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的营商环境优化,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优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激励,主导或引导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实践层面展开,意在说明及国家在技术创新领域的积极作为。最后重点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首先梳理了激励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的专门法律制度安排与相关经济立法。在专门法律制度安排领域,本文主要列举了与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相关的具体法律,重点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修订部分的“市场导向”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在相关经济法律制度部分,本文重点围绕激励技术创新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安排和维护技术创新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安排两个维度进行列举与介绍。前者主要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后者则主要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主要在于呈现经济法在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制度保障现状和基本样貌。第三节重点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技术风险防范维度呈现我国经济法在防范技术风险领域的立法及制度现状。首先是对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论文从技术风险的定义出发,介绍了技术风险的不同成因、危害与不同分类。本文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指技术应用过程中结合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产生的外部风险或负外部性,并非指技术研发过程中因其不确定性产生的内部风险,该风险类型是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过程中着力规避的对象。接着再次重申经济法对其进行规制的正当性。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目前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政策及立法体现。由于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政策在所有技术创新政策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技术风险防范的政策内容异常薄弱,因此本部分与相关经济立法一并阐述与呈现。第三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亦是本文的问题提出部分。该部分共分为三节,每一节呈现一个较为突出的困境或问题,为下文的针对性对策解决提供论证的对应框架。第一节从目前科技创新体制角度论述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困境。重点围绕现行体制下的主体同构与政策协调问题展开。体制是否顺畅直接关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效果,现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众多之累、协调沟通之困及政策弥合之惑均是制约干预效果与成本的重要因素,也是文章着力研究、探讨与试图解决的重要问题,意在通过干预体制优化下主体的同构、政策的弥合等为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扫清主体不统一与干预效果掣肘之困。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不仅是创新驱动发展之基本要义,更是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进行勾连的重要背景。在科技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科技、经济等不同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甚至是深度融合必要且迫切。现有体制下,与技术创新相关的国家干预主体涵盖了科技、经济等众多管理部门,看似国家对技术创新支持与鼓励的全面覆盖,但也会呈现出干预主体繁多、机构烦冗的困扰。在国家一贯主张并力促科技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背景下,当前科技与经济管理平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沟通、协调之困无疑会阻碍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步伐,这也是导致我国长期以来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重要原因。文章从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提出及必要性入手,分析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政策联动之困。第二节重点探讨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厘定之困。国家干预界限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中历久弥新的话题,由于二者之间的界限始终难以准确界定,因此在技术创新领域依然具有探讨与研究的必要。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方面,依然因干预越位、缺位并存对干预适度的把握造成困扰。在防范技术风险的相关干预领域,也存在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难题。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国家干预越位或缺位其实就是干预失灵的问题,对其进行充分预警有利于尽可能减少干预失败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尤其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举国体制下,过度的产业政策激励未必产生应有的效果。本节最后一部分以光伏和新能源领域的产业政策实施为例,探讨了目前对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不足之困,为下文进一步思考相应的经济法矫治对策进行铺垫。第三节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本节是在第二章经济法制度现状基础上,进一步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探讨经济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目前虽然有关于促进和规制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但是相关制度还很不完善,防范技术风险、新兴产业规制等领域亟需补缺。第四章为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本文重点选择美国和日本两个典型创新型国家作为蓝本,通过对两国不同科技经济发展和国家干预传统下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及其立法的介绍评价,为我国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体制保障、界限厘定及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论文前两节分别围绕美国和日本的技术创新及国家干预进行介评,分别梳理了两国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国家干预及立法。美国虽然历来具有市场自由主义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具有天然的排斥和反感,但是美国崛起与创新之路却始终伴随国家干预的影子,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的“企业家型国家”角色更为彰显,不同时期的科技政策与立法一直是其国家干预的体现和保障。美国自工业革命以来就是在政府与市场协同共进下依靠技术创新的力量逐步实现其经济的迅速崛起。日本虽然也属于资本主义创新型国家,并且和美国一样经历了早期经济复苏与发展过程中市场换技术的阶段,但是日本的引进、消化、吸收到自主创新之路却与较强的国家干预紧密相随,其一路发展过来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国家干预传统与我国比较相似。日本这种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广泛存在的产业政策对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与经济改革与发展更加具有启示与借鉴意义。第三节重点总结美国、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无论是倾向于市场自由的美国还是重产业政策的日本,在以技术创新为内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均离不开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而科学完善的科技创新体制是其创新成功的重要保证。其次,美国和日本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干预是以充分尊重市场为前提的适度干预,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相得益彰、游刃有余,所有相关干预手段和措施均是基于市场失灵修复或必要领域的市场塑造和引领。美国和日本均重视对政府干预失败的预警,为尽量减少政府失灵,美国一直秉承市场优先、经济自由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保持一定的忌惮和谨慎;日本为汲取创新领域相关产业政策的失败,也在不断调整干预力度与模式。再次,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两国实现技术腾飞与经济跨越的重要保障。两国不仅高度重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还注重对技术创新与发展过程中相应经济风险防范的立法规制,以保障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尽量降低野蛮技术创新带来的经济、道德、伦理风险与秩序失范。这些均对我国相应国家干预提供了有益启示与借鉴。第五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本章为论文的对策篇,亦是论文着力追求的创新之处,论文针对前文提及的问题,在进行域外借鉴的基础上逐一进行完善。第一节为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前文提及的第一个突出问题相对应。论文认为,解决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体制之困的关键是应积极探索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通过进一步优化、整合科技与经济管理部门,使其具备从技术研发到投入市场、转化为产业的全链条技术创新管理与干预能力,避免因现行科技、经济管理体制相对分立下出现的干预低效问题。论文首先提出了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探索,介绍了大部制改革的含义及我国历次改革的概况,指出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现实需求和地方科技与经济管理大部制改革的探索等改革的内在动力和改革的基础,同时分析了改革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了深度推进的具体措施等。由于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并非一蹴而就,在现行体制下关键是解决好现有干预主体以及相关干预政策之间的协调与联动问题,论文针对以上问题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在现行体制下,尽量加强相关干预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通过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降低干预的沟通成本问题;加强政策实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减少政策实施中的掣肘与低效问题。第二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分别从应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内容为对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的客观审视。文章主要从坚守市场失灵弥补之边界,正视引领、塑造市场的超强干预之边界和探索技术风险防范之边界三方面展开。首先,技术创新是以企业等市场主体为主的自发行为,动力主要源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实现的需要,放松管制、减少干预是技术创新所需的最佳外部环境。产业革命与转型是技术创新的最终归宿,只有尊重市场规律的谦抑干预、适度干预,才能真正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其次,国家在基础研究和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领域的超强引领与干预必不可少,意在发挥其“企业家型国家”角色,这也和我国建构型、过渡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契合。再次,在抑制、消弭、防范技术创新风险和保障经济安全领域,国家亦负有重要的干预责任,文章强调了对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强化与重视,不仅与前文的风险社会及负责任创新理论因应,又与文章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经济法律制度设计进行呼应。第二部分为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首先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基本互动规则,接着阐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适度原则,该部分主要结合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进行论证。适度干预或需要干预其实是对国家干预界限的一种笼统却又相对灵活的表达,适度其实就是为了避免干预的越位或缺位问题。政府失灵的存在更需要国家在干预经济运行中始终保持谦抑的品格,以需要国家干预作为介入经济运行的边界标准。引领、主导型超强干预抑或以尊重市场为前提的谦抑、必要干预均以正确发挥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己任。本部分对适度干预的必要性、判定原则、判定标准及适度把握等进行了阐述。国家干预的界限与限度掌握不好,极易产生国家干预失败。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及矫治。首先论述了国家干预失败的含义、原因及表现。在对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失灵进行界定与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技术创新领域对其表现进行阐述。国家干预失灵或政府失灵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不可回避但却难以有效解决与矫治的问题,技术创新领域亦是如此。本节最后一部分提出了相应的矫治方案。首先论述了公共选择学派关于政府失灵的一般矫治手段。但是无论是改革宪政、财政立宪还是引入公共部门的竞争与激励机制均非经济法视域下能够解决的问题。文章接着从立法、执法、司法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简要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失败的综合矫治对策。经济法视域下的矫治与匡正主要借助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将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行为纳入经济法律制度框架本身即是一种矫治,也是经济法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矫治功能的重要体现。因此,文中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的经济法矫治其实就是通过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设计将其干预行为纳入法制的框架,也为文章最后一节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埋下伏笔。第三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呼应论文提出的最后一个问题,主要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制度完善问题。本节共有三部分内容,首先结合目前技术创新国家干预领域的政策与法律现状、困境,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经济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其实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既是广义的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其干预行为的一种规范与保障。接着呼应全文关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基本维度,分别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展开对经济法律制度完善与创新的论述。前者主要论述了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好发挥经济法在弥补市场失灵,促进、激励创新方面的作用;后者则从防范新技术发展下共享经济、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产业、基因技术应用等新业态、新经济相应风险维度,通过相应市场监管或规制法律制度的创新或完善,发挥经济法通过必要的国家干预以防范相应经济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其中贯穿了国家干预过程中对鼓励创新与必要监管、创新主体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创新自由与国家安全等兼顾的综合平衡与考量,亦对新技术革命时期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共治下的国家干预定位进行思考。结论部分再次重申关注与研究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重要性,并对未尽研究进行展望。要充分发挥经济法在促进、鼓励技术创新与有效防范、规制相应技术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合理厘定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正确把握干预的限度,对干预失灵进行充分预警并进行相应的矫治,同时还应关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主体同构问题。只有遵循制度创新保障和决定技术创新的规律,对经济法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与完善,才能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和创新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负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
王会敏[3](2017)在《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普通股股东权利是投票权和财产性权利的统一体,这些权利可以拆细并通过契约重新安排,形成与普通股的权利、风险承担有别的类别股。优先股是最重要的一类类别股,持有该种股份的股东通常享有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分红并在公司清算时优先获得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还可以事先约定通过回赎权或转换权等形式保留投资退出渠道,同时在表决权等其他权利方面受到某种限制。优先股作为以合同约定优先性权利条款的股权类别,乃法律规范与契约安排协作之产物。正是由于权利之间的差异以及权利载体的不同,普通股股东与优先股股东之间在各自权利实现过程中存在持续不断的碰撞与磨合,出现各种形式的利益冲突。普通股和优先股是从公司可分配利润形成的同一个资产池中获取收益,优先股股东为获取经济利益的优先性,让渡了正常经营过程中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而普通股股东则拥有对董事及管理层的任命权及重大事项的决策权。普通股股东作为公司最终索取权人,具有充分的动因设法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实质就是在面对与普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如何通过法律的事前规制与事后司法裁判维护其合法权益。考察境外优先股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优先股制度实践,可以发现美国对优先股股东权利的保护采用了区分规制路径,区分为事前规制与事后规制:事前规制乃利用倡导条款与强制性条款进行干预,倡导条款借助默示条款或菜单式条款来引导当事人有效率的行为,强制性条款则规定为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的条款,通过国家干预抑制过度私法自治产生的负外部效应;事后规制依赖司法对各方利益的再平衡——法院通过对优先股合同进行解释,以及对公司法信义义务的适用,对优先股股东权利范围进行判定和保护。本文拟通过对上述规制路径的深入剖析和解读,细致梳理每种路径下的具体解决方案和实效,并针对中国当前实践探索本土化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路径。本文共分为六章。导论部分主要就本文的选题背景、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意义、研究思路及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交代。第一章阐述了优先股的基本理论。优先股是股权的经济性权利差异化配置的主要样态之一,兼具债权特性与股权特性,但从法律性质上,优先股呈现出强烈的股权性质。优先股的出现乃因应多元化融资需求与差异化投资偏好的结果,股东异质化现实催化实践中进行多样化股东权利设置,而依据公司合同理论,公司参与方之间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合同关系,公司各股东及投资人之间得灵活约定其所持股权的不同权利和优先性权利内容。优先股在优化公司治理、控制公司融资成本等角度具有优势,不同类型的公司可利用优先股的灵活定制属性满足各自不同的融资需求。优先股的优先性权利主要包括优先分红权、优先清算权、回赎权与回售权、投票权及转换权等多种不同类型,融资公司与投资者可以根据不同的需求对上述各种优先性权利进行灵活设置。第二章考察对优先股股东权利进行保护的根源。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之间权利的差异以及权利载体的不同,使其在各自权利实现过程中存在持续不断的碰撞与磨合,出现各种形式的利益冲突。优先股优先性权利的对价,其实都是由普通股股东来承担的。因为在任何时点上,公司财富的分配都是一种零和竞赛,不论公司蛋糕大小,公司发展速度快慢,任何一种分配都是在普通股股东与优先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分割。因此,就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性权利而言,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具有直接的利益冲突。此种利益冲突属于公司资本架构中不同参与人之间的水平冲突,但由于董事会角色的介入,导致冲突样态复杂化。对董事会的控制权将决定公司决策的方向及利益争夺的不同结果。冲突体现在公司的整个生命周期,从公司的日常经营、出售资产、收购兼并到清算重组,每个阶段利益冲突的体现方式、原因、各方损益程度都不同。本部分第四节内容将结合美国优先股实践的丰富图景,对利益争夺的不同触发点的实际案例进行展示和分析,以便进一步呈现优先股与普通股之间利益冲突的复杂性及对优先股股东权利进行界定和保护的重要性。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则分别对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不同路径进行分别描述和讨论。第三章重点关注封闭公司中任意性合同条款对优先股股东权利的保护和规制作用。封闭公司优先股发行系通过私募发行方式实现,过程中融资方公司与投资者可以形成一对一的良性谈判,因此基于公司自治原则,没有必要施加过多的强制性条款约束。优先股在封闭公司中的运用主要在于创业企业私募融资领域。针对该领域实践,美国风险投资协会(NVCA)作为行业协会,制定了一整套风险投资领域常用的各种法律文本,包括优先股合同条款的完整设置建议,供投融资双方在风险投资谈判中予以引用。此类作为公共产品的倡导式菜单条款不仅可以提醒当事人,更重要的是可以在不违反自由缔约的精神下实现立法者和监管层等机构对合同内容的重大影响(软规制),有利于实现监管层对优先股实践的重大影响和标准化引导,强化最佳实践和行业惯例的形成,同时便利司法介入并降低司法裁判成本。本部分将结合NVCA的示范合同文本对优先股优先性权利的设置进行逐项梳理,描述各项条款在设置中所需关注的问题并借鉴示范文本中的菜单条款提供设置建议。此外,优先股合同虽然属于合同性质,但是却系嵌入在公司章程中,而章程属于公司法规制框架,可以依据资本多数决等原则通过股东投票予以变更。公司章程的变更夹杂了公司权力的运用、董事会决策权的影响及资本决策问题,很难在合同领域找到理想的解决方案,需要引入公司法规制方法及裁判途径,尤其是信义义务作为不完整合同的补充和纠正路径。第四章围绕公众公司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问题展开讨论。优先股股东的权利既有优先性权利,也包含受限制性权利,如果完全依赖当事人的谈判,则在公众公司的语境下将存在极大的机会主义空间。公众公司的投资者数量众多,且认知能力参差不齐,在很多情况下缺乏对各种投资条款和事项作出合理决定所需的能力或经验,需要国家通过干预措施提供帮助。另一方面,向公众发行优先股是由发行人单方起草章程文件,中小投资者只能选择是否加入,不具备谈判能力和讨价余地。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防止发行人监管套利,各国公司法对于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设置都做了一定程度的强制性规定,尤其着重对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中诸如发行条件、发行优先股类型和发行比例、发行对象等问题均根据本国情形设有宽严不一的规定。此类强制性条款无法通过合同谈判进行更改或规避,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限制因过度自治产生的溢出效应,进行投资者保护。本部分主要针对域外美、英、日、法各国公司法中针对优先股的强制性条款进行描述,着重关注其中对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论述了公司法信义义务对优先股股东权利的保护问题。对优先股合同条款的解释以及利用信义义务进行权利判定,属于对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事后规制路径。合同解释是司法裁判对合同效力及当事人权利义务范围进行判定的必要方式,但是对于优先股股东是否适用信义义务保护问题,学术界及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反对者理由主要在于优先股优先性权利具有合同性,既以合同对各自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就应该遵守合同规则,无信义义务适用之必要。但是笔者认为,基于股东权利平衡的要求以及不完整合同的客观现实,为解决信息不对称及代理成本问题,有必要由法院在事后裁判过程中利用信义义务规则来拾遗补缺,给当事人提供保护。对优先股股东权利的判定适用信义原则的出发点并非是要为优先股股东争取其在合同中放弃的权利,而是在面对那些优先股股东根本没有机会通过合同协商谈判的条款及事件时,避免因约定缺失而给予普通股股东及董事会以"机会主义偷窃"之机。作为事后规制路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到底采用何种姿态对待优先股股东,对于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具有重要的影响。在这一部分,笔者还将运用美国司法实践领域出现的多个典型案例对司法裁判的态度进行梳理和解读,系统呈现美国法院在合同救济与信义义务之间小心翼翼地寻求平衡点的司法态度。最后一章则将视线转回中国,针对中国当前优先股实践进行分析,并提出制度完善建议。中国当前公司法中没有对于优先股制度的规定,2014年开始进行优先股试点实践。在试点实践运行的过程中呈现出的一些问题值得关注。上市公司优先股发行条款呈僵化趋势,多家公司发行条款过度雷同,丧失灵活性,且固定收益特征淡化,退出通道受阻,优先股蜕变成"无表决权的普通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新三板"市场)挂牌交易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固定收益特征得到了强化,且退出灵活性增加,弥补了上市公司优先股在此方面的不足,同时也呈现出因分红率过高导致潜在风险增加等问题。封闭公司对于优先股的需求很强烈,但受限于当前中国公司法无相关规定,实践领域出现了各种自适性的"准优先股"契约安排,来达到投资附带优先性权利条款的目的。以对赌协议为代表的此类契约安排经常会遭遇与现有其他法律制度的冲突而处于无法获得法律认可的尴尬境地。在分析当前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本文提出,针对当前国内实践现状及问题,在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问题上,应依据不同投资主体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商事活动参与度,给予不同程度和路径的保护,对公众公司与封闭公司优先股发行采用不同的规制模式,同时在司法裁判领域应强化法院的商事裁判思维,克服管制的裁判惯性,认真对待商事交易,以此保全主体理性选择所型构的私人秩序。
王颢[4](2017)在《中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理论分析与应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论文选题缘起于我国经济已进入新常态时期,经济发展出现了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化的三大特点。“脱实就虚”、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长期困扰和制约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亟待着力解决,保险资金夹层投资因其资本特性和运作模式能有效地引导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并很好地匹配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对于保险机构而言,夹层投资为其资金运用开辟了新的渠道并提供了新的投资收益。因而,保险资金夹层投资不啻为国家、市场、企业三方多赢的战略选择。论文通过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西方主流经济学等理论,保险资金运用、夹层投资等知识体系,遵循“保险姓保”、“稳健投资”等价值理念,从我国现实出发,在实践基础上以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和监管创新,致力于科学前沿,服务于保险主业,贡献于社会发展。在研究目标的引领之下,论文从构建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理论基础入手,选择典型国家展开国际视野,剖析制约我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现实因素,在相关政策支持和监管规定之下开展博弈分析和定价研究,进而提出完善路径和改进措施。全文共七章。除第一章绪论之外,第二章为理论基础,分别从中国社会主义特色政治经济学和西方主流经济学找寻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理论支撑。第三章是国际视野,选择了美国、欧洲和日本作为借鉴对象,从中发现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发展特征和运行规律。第四章是我国的运作实践,从运作依据、运作现状、典型案例和制约因素进行考察。第五章是对我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博弈分析,通过博弈模型的构建进行了参数检验和数值模拟。第六章是对我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产品的定价分析,在模型构建的基础上对偏债型和偏股型夹层产品开展了定价研究。第七章是完善我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对策建议,分别从法律、政策、监管、市场和企业等层面提出,并勾画了后续研究设想。本文的主要观点如下:其一,夹层投资缘起于企业的融资需求,该类投资与保险资金具有多重的匹配性:夹层投资的长期特征与保险资金的长期性资产配置需求相匹配;夹层投资的股债双性与保险资金的多元化资产配置需求相匹配;夹层投资的交易特征与保险资金的灵活性资产配置需求相匹配。在经济新常态之下,夹层投资为保险资金运用描绘了新的美好愿景,但实现这一愿景尚需克服重重障碍。其二,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保险资金夹层投资已有较为成熟的运作模式,主要特征体现在:其一,低利率环境和监管政策变化推动了夹层投资的发展;其二,夹层投资一般通过专业化平台来开展;其三,夹层投资一般采取间接投资模式。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模式和资本市场成熟程度上的差异,决定了国外模式不能照搬照抄,需找寻到可复制的经验和可推广的做法。其三,我国夹层投资市场从2005年开始萌芽,2014年以来投融资市场的环境变化促使夹层投资增长加速,但保险资金运用于夹层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从外部环境来看,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监管规定等领域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从内部运作来看,夹层投资的运作模式、博弈决策、定价机制也有待进一步的优化。同时运作过程中的市场风险、政策风险、违约风险、协议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需要审慎防范。其四,保险资金夹层投资涉及不同的利益相关主体,投资策略受制于博弈参与人的理性程度和学习能力。博弈模型发现了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若干发展规律,如保险机构投资的资金额与夹层投资的成交额成正比;银行存款利率、有价证券收益率与夹层投资的成交额成反比;等等。本文依托博弈模型所做出的理论推导基本符合目前夹层投资发展情况,也说明保险机构开展夹层投资需综合考量各利益方的博弈结果以及各经济变量的制约程度。其五,金融衍生产品的定价模型丰富而多彩,为夹层投资产品的定价提供了较大的选择空间。从偏债型工具来看,以白云可转债和中信银行次级债为例测算的两种产品定价,结果表明无论是西方经典模型还是我国学者的优化模型,实际价值与理论价值都被低估,原因可能是模型所需的利率市场化、市场卖空机制等前置条件的缺失。从偏股型工具来看,以优先股为案例的定价分析表明,作为优先股股东,并不能一味地追求清算优先股的最大化,而是要综合考虑,做到双方达成的交易条款清单符合自己投资所希望的风险收益特征。其六,我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应采取“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相结合、法律法规与政策措施相配套、监管机构与保险机构相配合的方式,多管齐下多方发力。而保险机构的夹层投资决策不仅来自盈利模式多元化的内在驱动力,更为重要的是要立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牢牢把握服务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练好内功,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郭青青[5](2016)在《类别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类别股系公司股权结构中权利内容各异的股权,经由各项股权子权利分离重组而创设,乃类别股立法与契约安排协作之产物。其早已繁盛于域外公司的股权结构,在中国公司法中却存长期留白之缺憾。规章先行确立的优先股制度,具有突破单维普通股格局的开拓蕴意。至此,公司法对类别股正名之议程,终于指日可待。将来,伴随类别股的衍生适用,日趋多元的公司资本结构,将重构公司内部控制权配置格局,致各种利益冲突更为错综复杂。公司治理优化革新的同时,面临全新挑战,公司将成为结构与功能更为精巧的组织。本文以类别股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了逻辑分析、系统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法经济学分析等方法。通过研析类别股本体的基础理论,构建类别股的类型化体系,设计我国类别股的立法路径,研讨各公司形态内类别股的实践运用,确立类别股利益冲突的治理机制,以期为架构我国类别股法律制度提供全局思路。本文在结构布局上,除引言及结语之外,共分为以下六大部分:第一章就类别股权利性质及结构进行分析,提供类别股类型化建构的方法,从而厘清类别股的形成基础。类别股存在双重权利属性。根据公司合同理论及自治精神,类别股乃合同法框架中的契约性权利。在公司法视阙下,类别股为法定化权利。类别股的种类界分,不应囿于传统归类,而重在提供类别股的类型化机制。类别股子权利,可从常规与特殊,财产类与控制类两个层次予以区分。类别股可析为一组子权利的组合搭配。类别股上附着的一众子权利中,剔除与公司法上规定的标准普通股相同内容,所余特别权利即为“类别权”。类别权既可能为对传统普通股权利体系中子权利内容的变式安排,也可能为传统普通股默认配置未及的新权利。以标准普通股为参考标准,就常规子权利中的表决权及财产利益进行排列组合,可得初级逻辑归类下的九种类别股。再此基础上搭配各种特殊子权利,可进一步创造出丰富的类别股样态。第二章探究类别股立法在合同法及公司法上的制度价值,在梳理两种类别股立法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类别股立法的思路大纲。类别股立法的契约制度价值,在于“恰当划定类别股契约自治边界”,及“以公共产品的形态提供理性、普适的类别股示范规则”两方面。类别股立法的公司制度价值体现于两方面。其一,类别股权利内容呈现的再平衡,拓展资本等比配置表决权的传统股权平等理念。其二,从优先股东与普通股东间信义义务的取舍入手,将传统股东信义义务的范围,拓展至类别股东间的信义义务。将契约自治或国家强制分置于类别股创设中的本体地位,对应不同类别股立法体例。英美国家强调类别股为契约创造的产物,采章程自治式类别股立法,借助任意性规范,将类别股的设置宽泛授权公司自由创设。大陆法系国家着重类别股的法定权利属性,采法定主义式类别股立法,借助强制性规范,将类别股种类限定于立法划定的范围之内。可进一步分为“类别法定”及“子权利法定”两种分支。基于我国现状,宜区分公司形态,分别采纳不同的类别股立法模式:上市公司采“类别法定式”,非上市公众公司用“子权利法定式”,封闭公司取“章程自治式”。第三章研究公众公司的法定类别股制度。我国现阶段宜将公众公司可予设置的类别股类型限定于,特定优先股为上市公司之通用选择,董事选任股及双层股权结构可为科技创新型公司所用。非上市公众公司类别股的设置,可采大陆法系法定主义体例下的“子权利法定路径”。将来,公众公司可从控制权及财产权两方面进行种类扩展。其中,控制权领域的类别拓展,又可细分为强化或阻遏内部人控制权两大方式。鉴于公司控制权乃股东争夺的焦点及公司治理的重心,控制权强化机制助力控制股东形成或巩固掌控公司治理的地位,其适用伴生着积极效益兼负面影响。故就强化控制权的类别股种类拓展,宜借鉴各法域的规范模式,设计针对“公众公司运用类别股方式实现控制权强化机制”的本土规范路径。第四章研讨封闭公司的自治类别股制度。封闭公司对类别股设置的弹性需求,将远超立法提供的有限“模板类别股”种类,呈现从类别借鉴到种类创新的趋势。封闭公司类别股东间的利益冲突尤为凸显,在汲取普通股股东与类别股股东间利益冲突处理经验的基础上,对弱势类别股东可能遭受的“不公平损害”进行类型化分析,并提供处理思路:一为确认股东间互负加重的信义义务,二为要求董事衡平类别股东间的利益,三为解析类别股权内容。主要存在严格文义、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信义义务三种解释方法。若类别股合同可视为完全合同,则只用严格文义解释方法。若其为不完全合同,就类别股权整体,可优先运用“严格文义”,并于类别股合同条款模糊、歧义之处补充“诚实信用”这两种契约解释方法。并就类别股权中与传统普通股相同的部分,补充公司法上信义义务的解析方法。采纳上述差异化的解释路径时,须遵循:董事对普通股股东的信义义务,不宜僭越特别股合同条款明定的类别权,但优位于或同等于董事对特别股股东所负的信义义务。第五章聚焦类别股东的法律保护机制。类别股东利益冲突的事前治理,一为于对类别权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形,启动公司法上的类别表决制度。存在概括式、列举式、概括兼不完全列举式三种立法体例。现阶段,我国宜将列举式立法,分别嵌入封闭公司的任意性规范及公众公司的强制性规范,并结合公司章程以框定类别表决的事项范围。二为藉由“类别股合同解释”或“类别股合同条款设计”的合同治理方式,保护类别股东的利益。类别股事后保护机制有两种,一者为表决权复活制度,二者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制度,须合理确定其适用对象、行权程序、触发事项及公平估值。三为公司法上的信义义务的拓展。其一为董事对类别股东的信义义务。若所涉冲突已由合同范式下的类别股内容明定,除非损及公司整体利益,不宜由公司法范式下的董事信义义务擅加调整。若所涉冲突未由类别股内容明定,则董事应综合类别股权性质及类别股股东缔约能力,区分对各类别股东差异化的信义义务,平等而非均等地衡平各类别股东的权益。其二为类别股东间信义义务的扩展。控制类别股东,及特定情形下的少数类别股东,均可成为类别股东间信义义务的承担主体。第六章从整体上为我国类别股法律制度的循序建构提供建议。首先,我国类别股法律制度的设计,应秉持股权平等与利益平衡的理念。前者要求类别股权的内容构成,原则体现各种子权利优劣相搭下的总体平衡,彰显股权平等色彩。即便在子权利整体呈现内容失衡的小众例外情形,因获公司其他类别股东的许可,实质也未背离“股权平等原则”。后者要求基于优化公司治理及运行状态的“全局观”,对弱势类别股东提供允洽程度的保护。其次,类别股法律制度的设计步骤,体现了合同法与公司法对类别股制度的协力构建。第一步为盘点类别股种类资源。第二步为立法就类别股资源的一次筛选,框定类别股契约自治的空间。第三步为公司章程就类别股立法划界内类别股种类的二次选定,完成特定公司类别股的个性设置。再次,审视类别股法律规则的演进趋势,其初始配置,在设定整体偏向法定强制的基调上,考量类别股权内容中“共性与个性”及“公众公司与封闭公司”的划分,分别对应强制性规范或任意性规范的适用偏好。待类别股法律制度运作成熟,再行整体呈现从法定强制转向灵活自治的发展趋势。渐次,提炼类别股法律制度的适用推进。其一,赓续区分公司形态的思路,及财产、控制类别股的划分标准,对类别股的种类设置进行分析。除却标准普通股,待类别股构建初具雏形,公众公司的财产类类别股,宜维持现有优先股的种类范围或稍加扩张,至于控制类类别股,可试点引入双层股权结构、否决权股及董事选任股。须特为筛选类别股子权利,用于同时期封闭公司的类别股种类设置。待类别股运用进入成熟期,其丰富种类将持续扩展。其二,对我国类别股适用主体的脉络梳理。类别股连接着两端的适用主体,即发行公司与类别股东。类别股制度初构期,公众公司至少有一端适用主体范围受限,封闭公司则无此限制。总体而言,类别股适用主体呈现循序扩张的趋势。其三,剖析类别股用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例,以明确区分情形、划分阶段的类别股组合运用,而非单项类别股,始能优化微观层面的公司股权结构,回应宏观层面的本土改革需要。
孙海[6](2014)在《我国风险投资IPO退出障碍及对策研究》文中提出风险投资行业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美国。1946年,设立在美国波士顿的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merica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RD)最早从事风险投资事业。我国的风险投资起步较晚,经过30年的发展探索,我国的风险投资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发展的速度还相对缓慢。风险投资退出是整个风险资本市场正常运转最重要的核心步骤。只有风险资本顺利的退出才能将资本注入新的投资项目,从而拉动整个风险投资市场的发展。当前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通道并不通畅,风险投资领域也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一方面是市场饱和度过高造成的经济边际效益下降,另一方面,政府对于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干预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这也是文章主要的选题背景。论文首先对风险投资退出领域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概括与整理。重点介绍常见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并比较了不同方式的优劣性。通过大量的数据佐证,从投融资规模、行业分布、退出回报等方面详细的展现我国风险投资的现状,试图通过分析找出影响我国现阶段风险资本退出方式的因素。通过比较国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阐述了对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启示。最后从宏微观出发,尝试对现行法律、国家政策、融资渠道、金融体系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建议,指出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
潘林[7](2012)在《美国风险投资合同与创业企业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风险投资旨在对接资本与创新,破解中小企业尤其是高风险、高科技、高成长性企业发展中的资金困局。风险投资合同,即风险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签订的以风险投资家提供股权投资、参与公司治理、实现投资回报为内容的系列合同。它打破了标准的公司利益与控制权分配格局,形成了创业企业独有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投资合同及其架构的创业企业治理回应了内含于风险投资中的极端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问题。美国是风险投资的大本营,是我国风险投资实践的借鉴对象。本文旨在剖析美国风险投资合同条款承载的风险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的安排和设计,从包容、促成、保护风险投资参与方此种安排和设计的角度评析公司、合同等法律制度以及司法裁判的功能、角色,探索化解创业企业股东间冲突的最佳路径,并尝试发掘以高风险、高度不确定性为特质的创业企业有别于大型公司的独有法律制度需求以及公司法学研究视角。本文的研究内容分为四部分:美国风险投资合同的品格:适应性效率。风险投资合同是创业企业家的融资需求和风险投资家的投资偏好相结合的产物。基于风险投资中的辛迪加策略,在同一创业企业中往往存在不同的风险投资者。创业企业的组织形式通常是闭锁公司。美国是风险投资的大本营,其成功秘诀在于公司法律及其制度环境所达成的风险承受力。其鼓励、推动尝试和冒险的制度品质契合了创业企业的制度需求。不同于代理成本理论,适应性效率理论动态地解释和评价了公司法制如何适应公司发展中的不确定性,以促成创业和创新。美国风险投资合同条款的载体:优先股制度与创业企业。优先股是美国风险投资实践中通用的投融资工具,是风险投资合同条款的载体。关于优先股在美国风险投资中的广泛使用,税法解释不仅其内在依据是反事实的,对优先股在创业企业中所发挥功能的观察也是片面的。优先股制度完美地契合了适应性效率。优先股所提供的灵活性容纳了融资过程中投资属性的差异,迎合了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实现了企业控制权在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转移,提供了企业权力在投资者之间配置的必要张力,从而促成了资本与创意的结合。美国关于公司创设不同种类股份的规定已经打破了称谓、概念上的局限,促成了公司融资最大限度的灵活性与适应性,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美国风险投资合同条款研究:条款网络。董事选任条款在我国的实现路径为表决权拘束协议。风险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以分配董事席位为目的的表决权拘束协议应属有效,强制履行应是主要救济方法。保护性条款赋予风险投资家一票否决权。它是创业企业中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纠偏机制,使风险投资家的资本得以“出山”。对风险投资家持有的股权(份)进行估值时面临严重的信息壁垒问题,反稀释条款回应了这一问题。它的价格调整机制能够校正信息问题所带来的估值偏差,促成投资者因应企业业绩的变化对风险的有效管理。我国的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公司资本制度使回赎权条款难以操作,风险投资参与方合理的商业诉求无法得到回应。领售权条款从根本上说是财产权自由处分这一私法原则的体现,应认可其效力。否定领售权利人的利己行为、将其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绝对化是不可取的。对赌条款创造了社会价值,条款双方的利益具有一致性,作为一种射幸合同,应属有效。实证研究方法是美国风险投资合同研究的重要甚至是主导研究方法。一方面这些数据可资利用,另一方面在样本收集、样本构成等角度具有方法论上的启示意义。董事选任、投票权、分阶段投资、回赎权等条款形成的条款网络实现了控制理论下因应情势的变化将企业控制权配置给具有恰当激励的一方。在平衡激励投资者进行有效监控与保证投资流动性方面,保护性条款、回赎权条款、领售权条款发挥了关键作用。美国风险投资合同纠纷:创业企业中股东间冲突的化解路径。创业企业高风险的特性以及创业企业家与风险投资家的关系结构使二者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冲突,这种冲突在创业企业遭遇困境时易被激化。美国司法实践“顺从”控制股东的作法一方面尊重了信义义务的本质以及创业企业的特殊性,另一方面也集中反映了司法裁判在化解创业企业股东间冲突方面的局限性。适应性效率理论为司法裁判如何对待私人秩序、如何在克制与能动之间寻求平衡以保护预期、促成冒险提供了指引。创新公司治理机制是应对此问题的根本出路。不同于公众公司,独立董事在创业企业中发挥了打破平局、裁断纠纷的功能。从公众公司延伸到创业企业的独立董事机制是一种更为有效且成本更低的股东间冲突的内部化解机制。其中,任命条款和声誉机制支撑了独立董事机制的有效运转。
于佳[8](2012)在《基于投资人视角的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从1998年开始,短短十几年间获得了惊人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从无到有,数量快速增加,目前已发展到数千家;资金构成从外币为主到双币并行;基金的组织形式从公司制为主到有限合伙制为主;投资人构成从政府为主到民间资本大量介入;退出渠道从海外上市为主到国际国内上市双通道并行,且通过并购退出的案例逐年增多;投资案例数量从每年几十个增加到几千个,退出案例数量从每年几个增加到几百个,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已成为全球最活跃的股权投资市场之一。但在表面繁荣的背后,由于发展时间短,制度仍处于不断完善中,很多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风险也日益呈现。随着发生风险的概率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投资人迫切希望获得相关的理论和实践指导,但国内从投资人角度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理论探讨还极为匮乏,尤其是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组合及筛选评估等若干问题仍没有权威的理论和实践研究。由于私募股权投资行业不同于其他的金融投资,具有较强的数据私密性、回报的非正态分布特性、较长的存续期和以IRR(Internal Rate of Return)为基础的绩效衡量标准等特征,使已有的理论在应用于该行业的研究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时,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私募股权基金的评价和考量是多因素协同效应作用的结果,因此要求所考虑的因素也趋于多元化。笔者在深入研究现代投资组合理论和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交易成本、风险敞口、委托代理等问题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投资实践,提出了系统完整的私募股权投资组合策略和私募股权基金评价模型,并佐以大量的实证研究,试图为国内投资人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和实践工具,以此提高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效率,有效规避风险。本文主要从三个维度展开分析,其一,从投资人视角出发,提供股权投资领域的投资选择工具,帮助投资人构建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组合策略。笔者通过分析现代投资组合理论应用于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局限性,在充分考虑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特性的基础上,建设性地提出了私募股权投资组合的多维策略选择,构建了多维动态驱动模型,为投资人制定投资组合策略提供了有效的理论基础和实用模型。其二,全面阐述私募股权基金的评价方法与投资决策机制,明确投资人进行基金投资的衡量工具与标准,帮助投资人在科学评价私募股权基金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笔者通过分析私募股权基金评价的一般方法及局限性,充分考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关键要素,构建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六因子评价模型,并详尽地论述了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谈判策略和核心条款的选择。其三,构建了私募股权基金的绩效预测模型,并通过对委托代理、博弈等问题的充分研究和分析,提出投资后的管理要素和管理方法,使投资人有效规避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以保障绩效的顺利达成。本研究的拟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国内从投资人角度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研究甚少,仅有的少量研究也只是对私募股权基金评价的某一方面进行探讨,没有系统的研究成果,也没有关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方面的研究。本文首次从投资人角度对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组合策略和投资评价标准进行系统地分析,提出全面的解决方案。第二,在国外,Pierre-YvesMathonet与Thomas Meyer是第一次从投资人角度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组合策略和评价方法进行系统完整研究的学者,他们主要基于欧美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数据基础,提出了投资组合的方法和基金评级系统,笔者在他们研究的基础上加以改进和完善,考虑更多关键的影响要素,提出新的投资组合策略和基金评价体系,创新性地构建了多维动态驱动模型和六因子评价模型,使该研究更为系统完整,并且首次以中国为研究基础,对私募股权投资组合策略和私募股权基金的评价基准加以分析。第三,国内外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绩效预测研究很少,尤其没有相关的定量研究,少量研究都处于定性研究的层面,笔者在充分考虑私募股权基金业绩主要影响因素的前提下,首次通过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分析方法,构建了私募股权基金的绩效收益预测模型。本文基于投资人视角对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构建了一个系统完整的投资管理体系,尤其是以上三个方面的研究目前在国内都属首次提出,具有较强的理论创新性,同时,在大量实证研究基础上构建的投资管理模型,对投资人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对于提高投资人的投资决策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甘珉[9](2011)在《风险投资退出决策的研究 ——基于欧洲市场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表明风险投资在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的同时,承担着较高的风险。因此,其投资目标之一是实现相对较高的投资回报。这种投资收益的实现,通常是通过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完成的。本文运用实证回归的方法,通过比较风险投资各种退出方式的发生概率,研究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各种影响因素。在本文的研究中,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PO)、并购、清算三种方式;影响因素既包括风险投资机构层面的因素,也包括被投资公司层面的因素。基于欧洲风险投资市场的数据,本文通过实证分析发现,被投资公司的规模越大、经营时间越长,风险投资机构通过IPO成功退出的概率会显着地增加。如果风险投资机构选择的项目为投资于仍处在种子期的公司,则该风险投资机构通过IPO成功退出的概率就会偏低。若由境外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项目,则其获得成功退出的概率将增加:这一研究发现与大多基于北美风险投资市场的研究结论是相反的,也突显出欧洲风险投资市场与美国风险投资市场的区别。当我们观察风险投资机构自身的特性时,研究结果发现其与并购方式退出有着显着的相关关系。一方面,当所投行业为高科技行业时,风险投资机构选择并购退出的概率要高于IPO或清算。另一方面,经营时间较长或背景独立的风险投资机构获得并购退出的可能性较高。进一步,当风投机构注册地在风投行业较成熟的地区,其获得并购方式退出的概率将高于注册在那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同时,实证研究发现,若风险投资项目发生在互联网泡沫爆发之后,则风险投资机构通过IPO退出的概率显着减少;同时,风险投资机构通过清算退出的概率也减少了,可见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变得更为谨慎。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样本数据的选取与实证模型的选用。本文选取欧洲了17个国家中的风险投资项目数据作为研究整体,较能反应欧洲风险投资市场。与此同时,选取了1999年,2001年,2003年3个比较有代表意义的年份,分析互联网泡沫前、中、后风险投资业的变化。通过对样本数据的实证回归(Multinomial Logit回归),比较各种退出决策发生概率的高低,对影响欧洲风险投资退出的各种因素做出分析。希望通过欧洲市场的分析,为中国风险投资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研究不足在于由于能力有限,样本数据缺失较多,这也是研究风险投资行业以及非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本文选定模型的解释力度稍弱,一方面可能是由于数据不够完善,另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影响因素较多,没有比较明显的规律性。
刘旸[10](2010)在《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研究 ——兼论中国私募权益资本的发展方向》文中研究指明美国是全球私募权益资本发展最早、也是私募权益资本最发达的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美国已将私募权益资本投资到全球各大洲;与此同时,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的管理模式,包括以有限合伙制为代表的基金组织形式、投资的操作流程和投资技巧等也迅速影响到其他国家。此外,随着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管理资金规模的日益庞大,在资本市场中的份额逐渐增加,对企业和经济发展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为此,研究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的主要特征和演进过程,私募权益资本市场与其他层次资本市场、实体经济和宏观经济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以及初具规模的中国私募权益资本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分为7章。第1章为绪论。本章阐述了论文的选题背景及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对国内外有关研究文献进行了综述;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结构安排;指出了本文的创新及不足之处。第2章为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的特征。本章着重研究了美国私募权益资本自身的特点,从市场层面分析的角度考察了美国私募资本的市场主体、市场结构以及募资、投资、退出和绩效等各方面的主要特征。本章首先对私募权益资本进行了综述,明确了私募权益资本的定义、分类。美国的私募权益资本主要来源于高净值人士、金融机构和养老基金、保险基金、捐赠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私募权益基金作为专业的投资机构,按照一定的投资流程,通过对项目的筛选、尽职调查、设计投资方案、通过各种审批实施投资、投资后管理以及根据合适时机和路径进行投资退出,形成一个完整的项目投资流程。投资收益扣除相应的成本后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的规定进行分配。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的整体投资收益率要优于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收益率,但不同的私募权益基金之间绩效差异很大。风险、回报和现金流的相互作用决定了私募权益基金的绩效。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的结构和收益的设计从尽可能避税的角度来安排。而美国的税法也鼓励长期投资,对资本利得的税收比较优惠。第3章为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的宏观经济效应。本章从市场层面分析的角度研究了美国私募权益资本对其他层次的资本市场、金融体系以及经济发展的影响。美国私募权益资本属于资本市场中的私募基金市场,它在资本市场中的主要功能是:第一,为资本市场开辟了新的投资领域;第二,弥补了资本市场的缝隙,完善了资本市场的功能;第三,积极投资的理念使资本市场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美国私募权益资本通过募资—投资—增值—退出—回报这一过程完成资本的循环增值。现金作为各类资本中流动性最强的价值表现形式,是整个私募权益资本循环运动的起点和终点。美国私募权益资本在运作过程中不仅为投资者提供了较高的投资回报率,而且还在客观上具备了价值创造功能,即提高了被投企业的销售收入、就业、劳动生产率和公司治理水平,提升了企业价值,从而对宏观经济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美国私募权益资本将资本、战略、管理模式和资源输入到被投企业,通过被投企业的盈利增长、成本削减、资产利用率提高、融资渠道拓宽、公司治理和员工激励改善及财务结构变化形成了价值创造的结果。逐利性所产生的驱动力是美国私募权益资本具备价值创造功能的根本原因。此外,目标企业的可成长性是价值创造的基础;私募权益基金的组织形式和盈利模式是价值创造的制度保证。企业价值提升会带动实体经济中就业增长、创新能力增强、劳动生产率提高和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实体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促进资本回报率提高、金融市场基础扩大、资源有效配置及金融产品的创新与进步和金融市场的活跃;金融经济的发展又会给私募权益资本提供更为充足的资本和技术来源,从而形成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的宏观经济效应。美国私募权益资本已经着眼于全球范围内的投资机会,也产生了积极和消极的影响。但总体来说,由于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的低杠杆率、风险隔离措施以及长期投资性质,其自身并未带来系统性风险,而且力求对实体经济中最活跃的微观经济主体——企业带来价值提升。因此,在全球金融危机期间,美国私募权益资本对经济复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第4章为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的制度分析。本章从制度分析的视角考察了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私募权益资本投资者、私募权益投资机构和被投企业三个制度主体及其在私募权益资本投资过程中的主要功能和行为方式,共同构成了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相关制度的基本结构。在促使美国私募权益资本在各环节流动的过程中,也形成了三个制度主体之间的双层委托—代理关系,即私募权益资本投资者与私募权益投资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和私募权益投资机构与被投企业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而前者又具体表现为私募权益基金中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这两层委托—代理关系分别由有限合伙协议和私募权益资本投资协议这样的契约方式来规定,通过相关条款来较为成功地解决了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要挟问题和逆向选择这三个委托—代理问题。美国私募权益资本从产生到逐步发展的制度变迁过程中,每一次重要的减税政策、新的退出渠道的开辟或经济周期进入景气之时,都会迎来私募权益资本新一轮规模上的增长和形式上的多样化。影响美国私募权益资本发展的各种复杂的制度因素包括四个层级:第一,宏观经济和市场环境层级的宏观经济周期、法律、社会环境和文化因素的影响。第二,PE投资者层级的资本供求、流动性、风险性、收益性和金融工具等因素的影响。第三,PE投资机构层级的投资机构组织形式、机构和合伙人声誉、经验、资源依赖和竞争等因素的影响。第四,被投企业层级的行业、规模、成长阶段、绩效、管理水平和代理程度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层级的制度因素交互作用,共同影响了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的制度形成、结构和制度变迁。第5章为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的案例研究。本章选取了三个典型案例来展现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的运作、特点和发展,从历史的、动态的角度出发,在不同方面反映了美国私募权益资本逐利性、灵活性和收益性,也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美国私募权益资本与宏观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密切联系。第一个案例“美国黑石集团的运作模式”描述了黑石集团作为行业领先者的业务模式和发展方向,及其在引起轰动的上市过程中,如何通过复杂的法律结构和巧妙的契约安排来保持私募权益资本的优势;第二个案例“耶鲁大学捐赠基金的私募权益资本投资”说明了美国机构投资者如何通过选择投资私募权益资本这种资产类型来优化资产配置,从而获得较好的投资回报;第三个案例“凯雷集团的发展及在华投资策略”则体现了美国私募权益资本是如何在逐利性的驱动下,随着投资环境的变化灵活地调整其投资策略的。第6章为中国私募权益资本的发展方向。中国市场是国际私募权益资本进行战略布局的重点地区,而源自中国本土的私募权益资本也迅速崛起。国际私募权益资本有着资本规模和经验的优势,但在中国市场面临着适应国情,灵活运用投资策略的问题;而本土私募权益资本虽然能够灵活地适应政策、把握机会,但运作不成熟,人才匮乏。更重要的是,中国私募权益资本相关立法和政策远落后于行业的发展。而美国私募权益资本注重对被投企业的增值服务、私募权益资本投资机构的专业化发展以及灵活有效的投资模式值得中国借鉴。在制度安排上有限合伙制的广泛运用以及为鼓励长期投资而对私募权益资本相对宽松的税收和监管政策也是有借鉴意义的。如果能够发挥出私募权益资本对其他层次资本市场和对宏观经济的积极作用,则对中国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意义更为重大。未来,中国私募权益资本会有更充足的资本来源,外资及本土的民营资本会加大投资力度,而国内机构投资者是正待开发的沃土;从投资机会来看,中国经济增长的持续性、人口规模带来的消费能力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长期投资机会,而不同行业进行升级或整合的投资热点则构成了短期的投资机会;在退出渠道上将不限于目前的IPO路径,而向着并购和二级市场等多元化退出渠道发展;在法律政策环境方面,随着行业的发展和成熟,相关的政策法规也会不断地出台并加以完善。第7章为全文的主要结论。第一,美国私募权益资本以其灵活性和收益性已经成为资本市场中最活跃的力量之一。在逐利性的驱动下,美国私募权益资本除了自身的循环增值以外还存在着对宏观经济的循环促进效应。因此,发展私募权益资本市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实体经济和金融经济的发展;第二,美国私募权益资本在解决两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的问题上采取了有效的制度安排以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要挟问题和逆向选择等问题。影响美国私募权益资本发展的四个层级制度因素交互作用,共同决定了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的制度形成、结构和变迁;第三,中国私募权益资本市场中海外资本尤其是美国资本已经开始发挥引导作用,而中国私募权益资本的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作用应该在于建立有利于私募权益资本发展的税收和监管政策,营造有利于私募权益资本生存和发展的市场环境。
二、美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可资借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可资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1)风险投资对新三板企业价值的影响及溢出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框架 |
1.3 研究目的与方法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2.1 风险投资对企业的影响 |
2.1.1 风险投资与企业价值 |
2.1.2 风险投资与公司治理 |
2.1.3 风险投资与信息认证 |
2.1.4 风险投资与网络支持 |
2.2 风险投资对产业的影响 |
2.2.1 风险投资影响战略新兴产业 |
2.2.2 风险投资影响产业结构升级 |
2.2.3 风险投资与高新技术产业的关系 |
2.2.4 产业结构升级与融资制度 |
2.3 风险投资与溢出 |
2.3.1 关于溢出效应的综述 |
2.3.2 风险投资的溢出效应 |
2.3.3 风险投资的溢出机制 |
2.3.4 风险投资对初创企业的溢出效应 |
2.4 风险投资与新三板 |
2.4.1 风险投资对新三板企业成长能力的影响 |
2.4.2 风险投资对新三板企业治理水平的影响 |
2.4.3 风险投资对新三板企业信息认证作用的影响 |
2.4.4 风险投资对新三板企业网络支持作用的影响 |
2.5 简要评述 |
3 基本概念及相关理论基础 |
3.1 基本概念界定 |
3.1.1 风险投资 |
3.1.2 新三板 |
3.1.3 企业价值 |
3.1.4 机制 |
3.1.5 溢出效应 |
3.2 相关基础理论 |
3.2.1 风险投资理论 |
3.2.2 中小企业存在理论 |
3.2.3 企业创新成长理论 |
3.2.4 溢出效应理论 |
3.2.5 产业结构优化理论 |
3.3 本章小结 |
4 中国风险投资与新三板市场的历史现状及关系问题 |
4.1 中国风险投资的发展进程 |
4.1.1 萌芽期(1986-1997):政策鼓励下风险投资起步且发展缓慢 |
4.1.2 探索期(1998-2008):外部环境不确定下风险投资曲折前行 |
4.1.3 成长期(2009-2014):金融危机之后风险投资复苏与成长 |
4.1.4 发展期(2015 至今):第四次创业浪潮给风险投资新的机会 |
4.2 中国风险投资的发展现状 |
4.2.1 募资层面:强监管下募资缩减,早期风投基金募集堪忧 |
4.2.2 投资层面:风险投资避险情绪强烈,偏向后期成熟市场 |
4.2.3 退出层面:退出案例增加且IPO为主,境外上市减少 |
4.3 新三板市场的演变进程 |
4.3.1 “两网系统”盛衰更迭,整顿之后被取缔(1992-2000) |
4.3.2 三板市场应时而生,维护资本市场稳定(2001-2005) |
4.3.3 新三板试点开启,市场逐渐扩大(2006-2012) |
4.3.4 股转系统成立,市场活力显现(2013-今) |
4.4 新三板市场的发展现状 |
4.4.1 新三板发展趋势放缓,市场强调质量且回归理性 |
4.4.2 分层制度改善市场结构,公司治理与监管逐渐提升 |
4.4.3 新三板市场交易低迷,多重因素导致流动性不足 |
4.4.4 挂牌企业定位“双创一成长”,市场沟通能力有待提升 |
4.5 中国风险投资与新三板市场的互动关系 |
4.5.1 风险投资与新三板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契合之处 |
4.5.2 新三板为风险资本筛选优质项目提供平台与便利 |
4.5.3 新三板增加了风险投资实现资本退出的渠道 |
4.5.4 风险投资作为机构投资者利于新三板市场成熟发展 |
4.6 风险投资在新三板市场存在的问题 |
4.6.1 风险投资在新三板市场的投资规模较小 |
4.6.2 风险投资以新三板为退出渠道的案例数量较少 |
4.7 本章小结 |
5 风险投资影响新三板企业价值及溢出效应的理论分析与机制探析 |
5.1 风险投资影响新三板企业价值的理论分析 |
5.1.1 基于监督治理理论视角的分析 |
5.1.2 基于信息认证理论视角的分析 |
5.1.3 基于增值服务理论视角的分析 |
5.2 风险投资作用于新三板溢出效应的理论分析 |
5.2.1 基于风险投资理论与溢出效应理论视角的分析 |
5.2.2 基于中小企业存在理论与溢出效应理论视角的分析 |
5.2.3 基于企业创新理论与溢出效应理论视角的分析 |
5.2.4 基于企业成长理论与溢出效应理论视角的分析 |
5.3 风险投资影响新三板企业价值的作用机制分析 |
5.3.1 治理作用机制 |
5.3.2 认证作用机制 |
5.3.3 支持作用机制 |
5.3.4 作用机制有效运作的条件 |
5.4 风险投资作用于新三板市场的溢出机制分析 |
5.4.1 资源配置机制 |
5.4.2 竞争合作机制 |
5.4.3 协作链接机制 |
5.4.4 溢出机制有效运作的条件 |
5.4.5 基于Lotka-Volterra模型的溢出机制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6 风险投资影响新三板企业价值及作用机制的实证分析 |
6.1 变量说明及基本统计分析 |
6.1.1 变量构造与数据说明 |
6.1.2 描述性统计与分析 |
6.2 研究假设与计量模型设定 |
6.2.1 研究假设回顾 |
6.2.2 计量模型设定 |
6.3 计量模型估计结果分析 |
6.3.1 治理作用中介效应检验 |
6.3.2 认证作用中介效应检验 |
6.3.3 支持作用中介效应检验 |
6.4 内生性分析 |
6.4.1 倾向得分匹配法(PSM) |
6.4.2 双重差分倾向得分匹配(PSM-DID) |
6.5 稳健性检验 |
6.5.1 稳健性检验Ⅰ:每股净资产(BPS) |
6.5.2 稳健性检验Ⅱ:总市值(Mvalue) |
6.5.3 稳健性检验Ⅲ:每股价值(p_value) |
6.5.4 稳健性检验Ⅳ:东部地区 |
6.6 进一步探讨:考虑异质性因素 |
6.7 本章小结 |
7 风险投资作用于新三板市场溢出效应的实证分析 |
7.1 变量与研究假设 |
7.1.1 变量构造与数据说明 |
7.1.2 描述性统计与分析 |
7.1.3 研究假设回顾 |
7.2 风险投资作用于新三板溢出机制的验证 |
7.2.1 计量模型设定 |
7.2.2 实证分析与结果 |
7.2.3 稳健性检验 |
7.3 基于面板模型:风险投资溢出效应的实证分析 |
7.3.1 计量模型的设定 |
7.3.2 实证分析与结果 |
7.3.3 稳健性检验 |
7.3.4 内生性分析 |
7.4 考虑空间因素:风险投资溢出效应的实证分析 |
7.4.1 空间权重矩阵的构造 |
7.4.2 空间自相关检验 |
7.4.3 空间计量模型设定与效应的测算 |
7.4.4 空间计量模型估计结果分析 |
7.4.5 稳健性检验 |
7.4.6 内生性分析 |
7.5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启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启示 |
8.2.1 积极发展风险投资,促进其对新三板企业的支持 |
8.2.2 风险投资方提升自身实力,新三板企业接纳风险投资介入 |
8.2.3 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促进风险投资发展 |
8.2.4 提高企业吸收能力及核心竞争力,完善市场竞争机制 |
8.2.5 改善新三板市场流动性,提升企业价值及促进资源整合 |
8.3 研究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2)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 |
第一节 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及其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一、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概述 |
二、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 |
三、技术创新理论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主要理论 |
一、市场失灵理论与市场创造理论 |
二、风险社会理论与负责任创新理论 |
三、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 |
第三节 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因应 |
一、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影响及协同 |
二、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呼应 |
第二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科技创新体制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科技创新的体制演变 |
二、我国技术创新取得的主要成就 |
三、我国技术创新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 |
三、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经济立法 |
第三节 我国防范技术风险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 |
二、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经济立法 |
第三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现行干预体制之困 |
一、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含义及意义 |
二、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干预主体协调之困 |
三、技术创新国家干预政策联动之困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边界厘定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中的干预适度之困 |
二、防范技术风险中的监管平衡之困 |
三、对干预失败预警不足之困——以部分产业政策为例 |
第三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
二、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明显不足 |
第四章 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二节 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三节 美、日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立法的启示 |
一、技术创新与发展得益于良好的体制保障 |
二、技术创新中的政府与市场灵活互动、并行不悖 |
三、充分重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立法保障 |
第五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体制优化 |
一、探索科技、经济管理的大部制改革 |
二、实现不同干预主体间的有效互动与协调 |
三、加强现有体制下相关干预政策的协调与联动 |
第二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 |
一、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 |
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 |
三、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失灵 |
第三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一、强化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三、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优先股的制度功能及权能类型 |
第一节 优先股制度概况 |
一、优先股的内涵与特征 |
二、优先股法律性质辨析 |
三、优先股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 |
(一) 股东异质化现实驱动差异化股东权利设置 |
(二) 公司合同理论为优先股设置提供了空间 |
第二节 优先股的制度功能 |
一、从优先股法律属性角度分析 |
二、从公司融资成本角度分析 |
(一) 财务成本解释 |
(二) 税法解释 |
三、从不同类型公司的融资需求角度分析 |
(一) 大型公用事业企业巨额项目资金困境的解决 |
(二) 金融机构资本监管要求的满足 |
(三) 创业企业私募融资模式的选择 |
第三节 优先股权能的类型化 |
一、优先分红权 |
二、优先清算权 |
三、回赎权与回售权 |
四、转换权 |
五、投票权 |
第四节 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及保护途径 |
一、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
二、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途径 |
(一) 通过合同谈判设定任意性条款实现自我保护 |
(二) 在涉及广泛公共利益的场合介入强制性条款规制 |
(三) 法院依据公司法中的信义义务原则进行事后规制 |
第二章 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
第一节 优先股与普通股利益冲突的界定 |
第二节 优先股与普通股利益冲突产生的原因 |
一、投资动因所致立场差异——风险偏好问题 |
二、权利配置所致控制权差异——代理成本问题 |
三、权利载体所致法律适用差异——司法裁量问题 |
第三节 优先股与普通股利益冲突的影响 |
一、普通股股东与优先股股东之间的水平冲突 |
二、因董事会角色介入而引发的冲突 |
第四节 优先股与普通股利益冲突引发利益争夺的触发点 |
一、章程变更 |
二、并购收益的分配 |
三、优先股的回赎 |
第三章 优先股股东运用任意性合同条款进行自我保护 |
第一节 优先股权能设定的理论基础 |
一、公司的合同性 |
二、股东权利的自治性 |
第二节 封闭公司优先股合同条款的设定 |
一、菜单式条款的软规制——美国风险投资协会(NVCA)示范合同文本的作用 |
(一) 菜单式条款的作用 |
(二) NVCA示范合同文本的背景 |
(三) 优先股合同谈判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文本 |
二、优先股权能条款设置——NVCA公司章程示范文本之借鉴 |
(一) 优先分红权设置 |
(二) 优先清算权设置 |
(三) 回赎权设置 |
(四) 转换权设置 |
(五) 投票权设置 |
第三节 封闭公司优先股合同的变更 |
一、合同条款变更的驱动因素 |
二、优先股优先性权利变更的空间及可能采用的方式 |
三、优先股股东可依赖的保护途径 |
第四章 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款对优先股股东权利的保护 |
第一节 强制性条款的必要性 |
第二节 不同法系国家强制性条款立法模式述评 |
一、英美法系国家优先股制度的授权式立法与强制性条款规制 |
(一) 美国优先股立法 |
(二) 英国优先股立法 |
二、大陆法系国家优先股制度的法定式立法与强制性条款规制 |
(一) 日本优先股立法 |
(二) 法国优先股立法 |
三、优先股强制性条款立法模式评析 |
第三节 公司法中强制性条款规制与保护的主要方向 |
一、优先股的发行与上市 |
二、优先股权利的设置 |
三、优先股权利的变更 |
第五章 公司法中的信义义务对优先股股东权利的保护 |
第一节 对优先股股东可否适用信义义务保护的学术争议 |
第二节 对优先股股东适用信义义务保护的必要性 |
一、股东权利平衡的要求 |
二、不完整合同的客观现实 |
三、代理成本的抑制——董事会控制权归属 |
(一) 普通股控制董事会的情况 |
(二) 优先股控制董事会的情况 |
第三节 对优先股股东适用信义义务保护的司法实践——以美国法为例 |
一、严格合同解释原则 |
二、区分共享权益与优先权益,引入信义法则 |
三、价值最大化标准 |
四、尊重董事会决策的商业判断规则 |
第六章 中国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制度发展现状与完善 |
第一节 公众公司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制度发展现状 |
一、优先股试点的实施 |
二、上市公司试点实践呈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
(一) 试点实践中呈现的主要问题 |
(二) 试点实践中呈现的问题原因分析 |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优先股发行状况评价 |
(一) 固定收益特征强化—股息累积条款的运用 |
(二) 退出灵活性增加——股东回售条款的安排 |
第二节 封闭公司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制度发展状况 |
一、中国私募实践图景 |
(一) 中国私募投资市场状况及相关制度环境 |
(二) 中国私募投资活动的操作模式 |
二、中国封闭公司引入优先股制度的必要性 |
(一) 对赌协议等典型私募投资安排面临尴尬处境 |
(二) 中国创业企业家忽视现代公司治理规则而导致投资者处于额外风险 |
(三) 公众公司与封闭公司对待优先股的差异化态度导致投资人保护程度不同 |
第三节 中国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 |
一、对公众公司优先股予以适当强制性规制及默示条款引导 |
二、在封闭公司中确立优先股制度的法律地位并以菜单式条款进行软规制 |
三、司法裁判中确立商事裁判思维,注重公司法中信义义务的适当运用 |
结语 |
附录1 美国风险投资协会示范法律文本——公司章程 |
附录2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法规定及变动情况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中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理论分析与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概念界定及研究范围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目标和内容 |
1.5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6 研究特色和创新之处 |
第2章 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理论基础 |
2.1 作为核心理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
2.2 作为重要理论基础的西方主流经济学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国际视野 |
3.1 全球夹层投资市场概况 |
3.2 美国 |
3.3 欧洲 |
3.4 日本 |
3.5 国际经验借鉴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运作实践 |
4.1 我国夹层投资市场概况 |
4.2 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运作依据 |
4.3 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运作模式 |
4.4 典型案例 |
4.5 发展制约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博弈分析 |
5.1 博弈主体分析 |
5.2 博弈模型构建 |
5.3 实证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定价分析 |
6.1 定价模型构建 |
6.2 可转债定价分析 |
6.3 次级债定价分析 |
6.4 优先股定价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发展我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对策建议 |
7.1 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宏观政策建议 |
7.2 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监管建议 |
7.3 保险机构夹层投资的策略建议 |
7.4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5)类别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进路与创新 |
四、研究对象与说明 |
第一章 类别股的形成基础 |
第一节 类别股的种类界分 |
一、类别股的范畴界定 |
二、类别股的传统归类 |
第二节 类别股的权利性质 |
一、合同法框架下的契约性权利 |
二、公司法视阙下的法定化权利 |
第三节 类别股的归类创新 |
一、子权利的抽象推演 |
二、子权利的实证组合 |
第二章 章程自治或法定主义的类别股立法 |
第一节 类别股立法的契约制度价值 |
一、划定类别股契约自治的边界 |
二、提供类别股合同示范的模板 |
第二节 类别股立法的公司制度价值 |
一、更新资本配置表决权的股权结构理念 |
二、拓展类别股东之间的信义义务关系 |
第三节 类别股立法的路径选择 |
一、英美法系的章程自治式体例 |
二、大陆法系的法定主义式体例 |
三、我国类别股的立法模式选择 |
第三章 公众公司的法定类别股制度 |
第一节 公众公司类别股的种类甄选 |
一、上市公司类别股之通用选择 |
二、创新型公司类别股种类筛选 |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类别股供给 |
第二节 公众公司类别股的种类扩展 |
一、控制权领域的类别拓展 |
二、财产权界域的股权延伸 |
第三节 公众公司控制权强化机制的规范 |
一、控制权强化的效益评析 |
二、各国立法例的规范路径 |
三、控制权强化的本土规范 |
四、控制权强化的路径设计 |
第四章 封闭公司的自治类别股制度 |
第一节 封闭公司类别股的种类设置 |
一、模板类别股的创设方式 |
二、从类别借鉴到种类创新 |
第二节 类别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
一、多数与少数股东的利益冲突 |
二、普通股与优先股的利益冲突 |
三、类别股东间的冲突处理思路 |
第三节 类别股权内容的解析方法 |
一、严格文义的解释方法 |
二、诚实信用的解释方法 |
三、股权解析的中国路径 |
第五章 类别股东的法律保护 |
第一节 类别股东利益冲突的事前治理 |
一、类别表决制度:决议事项的遴选框定 |
二、合同治理方式:类别股合同解释与条款设计 |
第二节 类别股东利益受损的事后救济 |
一、异议评估权:适用范围与估值确定 |
二、表决权复活:恢复时点的具体设计 |
第三节 信义义务对类别股东的保护 |
一、信义义务之灵活拓展 |
二、董事对类别股东的信义义务 |
三、类别股东之间的信义义务 |
第六章 循序渐进的中国类别股法律制度建构 |
第一节 类别股法律制度的设计思路 |
一、设计理念:股权平等与利益平衡 |
二、设计步骤:立法划界与契约选定 |
第二节 类别股法律制度的规则演进 |
一、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运用 |
二、从法定强制转向灵活自治的发展趋势 |
第三节 类别股法律制度的适用推进 |
一、我国类别股设置的种类扩展 |
二、我国类别股适用的主体扩张 |
三、我国类别股适用的组合实例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我国风险投资IPO退出障碍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基本内容 |
1.4 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1.4.1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4.2 本文的创新之处 第2章 风险投资基础理论 |
2.1 风险投资相关概念的辨析 |
2.2 风险投资的主要特点和运作过程 |
2.2.1 风险投资的主要特点 |
2.2.2 风险投资的运作过程 |
2.3 风险投资退出的主要方式 |
2.3.1 首次公开发行(IPO) |
2.3.2 收购与兼并 |
2.3.3 回购 |
2.3.4 破产清算 第3章 我国资本市场风险投资IPO退出的问题分析 |
3.1 我国风险投资IPO的退出现状 |
3.1.1 风险投资退出途径分布 |
3.1.2 风险投资退出行业分布 |
3.1.3 风险投资退出绩效分布 |
3.2 影响我国风险资本IPO退出的障碍分析 |
3.2.1 风险投资退出的专项立法欠缺 |
3.2.2 中介机构与配套服务发展滞后 |
3.2.3 退出渠道市场化不足 |
3.2.4 风险资本退出的支持力度不够 |
3.2.5 融资渠道相对失衡 第4章 成熟市场风险投资IPO退出经验借鉴 |
4.1 美国风险投资IPO退出经验 |
4.1.1 美国具备完整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
4.1.2 美国资本市场拥有完善的法律制度 |
4.2 德国风险投资IPO退出经验 |
4.2.1 德国风险投资退出制度概述 |
4.2.2 德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分析 |
4.3 香港风险投资IPO退出经验 |
4.4 各国风险点投资退出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第5章 完善我国风险投资IPO退出机制的对策及建议 |
5.1 完善风险投资的法律体系 |
5.2 逐步建立健全资本市场中介体系 |
5.3 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
5.4 拓宽融资渠道,培育多元投资主体 参考文献 后记 |
(7)美国风险投资合同与创业企业治理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1章 美国风险投资合同的品格:适应性效率 |
1.1 风险投资合同的主体 |
1.1.1 创业企业家:创新精神与冒险精神 |
1.1.2 风险投资家: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 |
1.1.3 同一创业企业中的不同风险投资家:辛迪加策略 |
1.1.4 创业企业的组织形式:闭锁公司 |
1.2 风险投资为何兴盛于美国:适应性效率理论的启示 |
1.2.1 美国风险投资的成功秘诀:风险承受力 |
1.2.2 从降低代理成本到提升适应性效率 |
第2章 美国风险投资合同条款的载体:优先股制度与创业企业 |
2.1 优先股的税法解释及其局限 |
2.2 优先股与创业企业融资 |
2.3 优先股与创业企业治理 |
2.3.1 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因势而定的控制分配 |
2.3.2 不同投资者之间:势力均衡下的互相牵制 |
2.4 美国优先股制度的灵活性及对我国的启示 |
2.4.1 我国创业企业优先股的制度与现实 |
2.4.2 美国优先股制度的灵活性:《商事公司示范法》的启示 |
第3章 美国风险投资合同条款研究:条款网络 |
3.1 美国风险投资合同主要条款的法律构造:兼论基于我国法律的本土化 |
3.1.1 董事选任条款:表决权拘束协议与表决权自由行使 |
3.1.2 保护性条款:一票否决与资本多数决原则 |
3.1.3 反稀释条款:价格保护与经济稀释 |
3.1.4 回赎权条款:股权(份)回赎与资本维持原则 |
3.1.5 领售权条款:强制随售与财产权自由处分 |
3.1.6 对赌条款:估值调整与射幸合同 |
3.2 数据与方法:对美国风险投资合同实证研究方法的研究 |
3.3 风险投资合同条款网络:控制理论的解说 |
3.3.1 董事选任、投票权与分阶段投资 |
3.3.2 回赎权与分阶段投资 |
3.4 风险投资合同条款网络:投资者监控与流动性的张力 |
第4章 美国风险投资合同纠纷:创业企业中股东间冲突的化解路径75 |
4.1 创业企业中股东间冲突的起源与表现 |
4.2 信义义务之诉:“顺从”控制股东 |
4.2.1 闭锁公司中的信义义务 |
4.2.2 特拉华州法官的“矛盾”判决 |
4.2.3 司法裁判“顺从”控制股东的正当性 |
4.2.4 我们为什么不能借鉴特拉华州法院的做法? |
4.3 合同解释之诉:评 BENCHMARK 案 |
4.4 公司治理创新:从公众公司到创业企业的独立董事机制 |
4.4.1 创业企业独立董事机制的功能:打破平局 |
4.4.2 创业企业独立董事机制的运转:任命条款与声誉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和致谢 |
(8)基于投资人视角的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私募股权投资的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2.1 私募股权投资的内涵及分类 |
1.2.2 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 |
1.2.3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的构成 |
1.2.4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思路及主要内容 |
1.3.1 本文的研究思路 |
1.3.2 论文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本文的理论创新与待研问题 |
1.4.1 本文的拟创新之处 |
1.4.2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第二章 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第一节 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的研究综述 |
2.1.1 投资组合理论的发展历程 |
2.1.2 现代投资组合理论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理论的研究综述 |
第三章 私募股权投资的经济效应及发展概况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的经济效应 |
3.1.1 私募股权投资的宏观经济效应 |
3.1.2 私募股权投资的产业经济效应 |
3.1.3 私募股权投资的微观经济效应 |
第二节 国外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概况 |
3.2.1 美国私募股权投资概况 |
3.2.2 欧洲私募股权投资概况 |
3.2.3 以色列私募股权投资概况 |
第三节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3.1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历程 |
3.3.2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现状 |
3.3.3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分析 |
3.3.4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的局限性与多维策略选择 |
第一节 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的局限性 |
4.1.1 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的一般方法 |
4.1.2 私募股权投资与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的适用性 |
第二节 多维投资策略选择 |
4.2.1 私募股权基金作为资产配置的特点 |
4.2.2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组合的经验借鉴 |
4.2.3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
4.2.4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 |
第三节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敞口 |
4.3.1 投资组合中企业层面的风险敞口 |
4.3.2 投资组合中基金层面的风险敞口 |
第五章 私募股权基金的评价与决策机制 |
第一节 私募股权基金评价的基本条件与一般方法 |
5.1.1 私募股权基金评价的基本条件 |
5.1.2 私募股权基金评价的一般方法 |
5.1.3 现有私募股权基金评价方法的局限性 |
第二节 私募股权基金的六因子评价模型 |
5.2.1 六因子评价模型的构建 |
5.2.2 因子一:基金品牌与发展历程 |
5.2.3 因子二:管理团队 |
5.2.4 因子三:历史业绩 |
5.2.5 因子四:投资战略 |
5.2.6 因子五:内控管理 |
5.2.7 因子六:竞争优势 |
5.2.8 第三方评价 |
第三节 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方案及核心条款 |
5.3.1 投资范围 |
5.3.2 存续期限 |
5.3.3 基金管理人权利 |
5.3.4 出资 |
5.3.5 管理费及收益分配 |
5.3.6 资金的管理 |
5.3.7 关键人士 |
5.3.8 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 |
5.3.9 管理公司 |
5.3.10 基金管理人的除名及更换 |
5.3.11 投资人的责任及顾问委员会 |
5.3.12 对投资人的信息披露 |
5.3.13 投资人权益转让或退伙 |
5.3.14 解散和清算 |
第六章 私募股权基金的绩效预测与保障 |
第一节 私募股权基金的估值标准 |
第二节 私募股权基金绩效预测模型的构建与实证 |
6.2.1 收益预测模型构建的思想与方法 |
6.2.2 收益预测模型实证分析 |
6.2.3 收益预测模型的局限性分析 |
第三节 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后管理 |
6.3.1 投后管理要素 |
6.3.2 投后管理方法 |
6.3.3 投后增值服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简历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9)风险投资退出决策的研究 ——基于欧洲市场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 本文的研究问题、方法及框架 |
1.4 创新与不足 |
2 风险投资概述 |
2.1 风险投资定义与重要性 |
2.2 风险投资机构的作用与投资流程 |
2.3 风险投资退出的定义 |
2.4 风险投资退出方式 |
2.4.1 首次公开上市发行 |
2.4.2 并购 |
2.4.3 股权回购 |
2.4.4 清算 |
3 相关假设 |
3.1 所投企业的规模和经营时间的影响 |
3.2 风险投资机构所投行业的影响 |
3.3 风险投资机构的从业时间的影响 |
3.4 风险投资机构地理位置的影响 |
3.5 风险投资的投资时机对退出方式决策的影响 |
3.6 独立背景的风险投资机构的影响 |
4 数据分析与研究方法 |
4.1 样本选择 |
4.2 变量选择与描述 |
4.2.1 被解释变量 |
4.2.2 解释变量与控制变量 |
4.3 数据的统计量分析 |
4.3.1 相关关系 |
4.3.2 被解释变量——退出方式 |
4.3.3 解释变量 |
4.4 研究方法 |
5 实证研究与结论 |
5.1 初步实证分析 |
5.2 进一步回归分析 |
5.3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研究 ——兼论中国私募权益资本的发展方向(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暨问题的提出 |
1.2 理论和现实意义 |
1.3 相关文献综述 |
1.3.1 私募权益资本市场总体发展情况 |
1.3.2 私募权益资本的组织和运作 |
1.3.3 私募权益资本的绩效和价值创造 |
1.3.4 中国学者对私募权益资本的研究 |
1.4 论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结构安排以及创新和不足之处 |
1.4.1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4.2 结构安排 |
1.4.3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的特征 |
2.1 私募权益资本综述 |
2.1.1 私募权益资本的定义 |
2.1.2 私募权益资本的分类 |
2.1.3 私募权益资本的主体、运动周期和特点 |
2.2 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的规模与市场结构 |
2.2.1 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的规模 |
2.2.2 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的市场结构 |
2.2.3 美国私募权益资本二级市场 |
2.3 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的来源和投向 |
2.3.1 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的募集总量及构成 |
2.3.2 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的投向 |
2.4 美国私募权益资本投资机构的管理 |
2.4.1 美国私募权益资本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 |
2.4.2 美国私募权益基金的投资流程 |
2.4.3 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的投资估值 |
2.5 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的退出 |
2.5.1 退出路径 |
2.5.2 退出时机 |
2.5.3 退出过程 |
2.6 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的绩效——风险、回报和现金流 |
2.7 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的税收问题 |
2.7.1 纳税主体 |
2.7.2 纳税所得 |
2.8 本章小结 |
第3章 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的宏观经济效应 |
3.1 美国私募权益资本在资本市场中的位置和主要功能 |
3.2 美国私募权益资本在经济体系中的循环运动 |
3.3 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的价值创造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
3.3.1 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的价值创造 |
3.3.2 美国私募权益资本价值创造的原因分析 |
3.3.3 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的价值创造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
3.4 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的全球化视野对其他国家和全球经济发展的作用 |
3.4.1 私募权益资本全球化的积极作用 |
3.4.2 美国私募权益资本对其他国家的消极影响 |
3.4.3 全球金融危机期间美国私募权益资本对经济复苏的促进作用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的制度分析 |
4.1 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的制度构成 |
4.1.1 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的基本制度结构 |
4.1.2 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的契约研究 |
4.2 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的制度变迁 |
4.2.1 1946-1970 年代末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缓慢稳定增长阶段 |
4.2.2 1970 年代末到1980 年代末的强劲增长阶段 |
4.2.3 1990 年代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的多元化发展阶段 |
4.2.4 进入21 世纪以来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的全球化发展阶段 |
4.3 影响美国私募权益资本发展的制度因素 |
4.3.1 宏观经济和市场环境层级的影响因素 |
4.3.2 私募权益资本投资者层级的影响因素 |
4.3.3 私募权益资本投资机构层级的影响因素 |
4.3.4 被投企业层级的影响因素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的案例研究 |
5.1 黑石集团的运作模式 |
5.1.1 黑石集团概况 |
5.1.2 黑石集团上市结构中的契约安排 |
5.1.3 黑石集团的业务模式和发展方向 |
5.2 耶鲁大学捐赠基金的私募权益资本投资 |
5.2.1 耶鲁大学捐赠基金概况 |
5.2.2 耶鲁大学捐赠基金的投资理念和资产配置 |
5.2.3 耶鲁大学捐赠基金的投资回报 |
5.3 凯雷集团的发展及在华投资策略 |
5.3.1 凯雷集团概况 |
5.3.2 凯雷集团的发展及其成功关键 |
5.3.3 凯雷集团对华投资策略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中国私募权益资本的发展方向 |
6.1 中国私募权益资本的产生和发展 |
6.1.1 中国私募权益资本的产生和发展概况 |
6.1.2 中国私募权益资本市场的主体 |
6.1.3 中国私募权益资本的退出和回报 |
6.2 目前中国私募权益资本市场的主要特征 |
6.3 美国私募权益资本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
6.3.1 私募权益基金的运作模式 |
6.3.2 私募权益资本的制度安排 |
6.3.3 私募权益资本市场与其他层次资本市场的关系 |
6.4 中国私募权益资本的发展方向 |
6.4.1 资金来源 |
6.4.2 投资机会 |
6.4.3 退出渠道 |
6.4.4 法律和政策环境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美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可资借鉴(论文参考文献)
- [1]风险投资对新三板企业价值的影响及溢出效应研究[D]. 曹文婷. 四川大学, 2021(12)
- [2]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D]. 张金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3]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王会敏. 山东大学, 2017(08)
- [4]中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理论分析与应用研究[D]. 王颢. 武汉大学, 2017(06)
- [5]类别股法律制度研究[D]. 郭青青.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6]我国风险投资IPO退出障碍及对策研究[D]. 孙海. 天津财经大学, 2014(08)
- [7]美国风险投资合同与创业企业治理法律问题研究[D]. 潘林. 吉林大学, 2012(10)
- [8]基于投资人视角的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研究[D]. 于佳. 南开大学, 2012(07)
- [9]风险投资退出决策的研究 ——基于欧洲市场的实证分析[D]. 甘珉. 东北财经大学, 2011(07)
- [10]美国私募权益资本研究 ——兼论中国私募权益资本的发展方向[D]. 刘旸. 吉林大学, 2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