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部废止十一份规范性文件(论文文献综述)
本刊讯[1](2022)在《农业农村部:修改和废止部分涉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文中认为本刊讯为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28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决定》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
孙超然[2](2020)在《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一般而言,行政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对广义的法律文本做出的解释或说明。在现代国家中,行政解释同时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国家机关,处于国家权力的交叉地带。因此,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即行政解释及其合法性控制的制度和实践,集中体现了该国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也体现了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特性。我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职权模式,这一模式深受我国法律制度及实践的影响,鲜明地体现出我国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建立时,原本以立法者解释为重;但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获得法律认可之后,却凭借其强大的行政职权逐渐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侵蚀立法机关的解释权。以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为基础,我国构建了独特的法律解释制度。为了尽快地解决改革开放初期行政机关在执行少数基本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尽可能地限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任意解释,避免行政解释突破法律文本,当时的立法者基于苏联式的“立法者解释至上”的法律解释观念,对不同法律解释问题的解释权进行了分配,把法律中的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问题的解释权保留在立法机关手中,只允许行政机关解释除此之外的一般法律解释问题,希望借此控制行政解释内容的合法性。这一制度中的行政解释,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为基础,以实践中的问题为中心、以主动和依申请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公文为主要方式,是一种部门内的法律解释制度。然而这样严格和晦涩的分权规定,却没有同样严格的合法性控制机制,几乎只靠规定本身的权威性以及行政机关主动与立法机关进行互动来维持,立法机关并没有能力对行政解释的内容进行主动的控制,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则是封闭而偏颇的,司法机关的审查也一直相当乏力。因此,这一制度便迅速被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在制度方面,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常常与立法者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相矛盾。而在实践方面,行政机关一方面大量制作行政解释,其中有不少行政解释的内容都超出了立法机关规定的解释权限,对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进行了解释,形成了解释权侵占现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大量制定解释或重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这些文件的解释权归于其制定者,使上位法的解释权层层下沉,形成了解释权下沉现象。而且,我国行政机关经常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解释法律文本,这也是我国行政解释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之所以未能维持,并最终被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由立法者设计的立法者解释制度变为职权解释模式,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原因:表面上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行政解释制度过度以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只重视行政问题的解决,而不重视行政解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中的分权方式较为简陋,可操作性较差,使得行政解释很容易越界。其深层的原因则在于立法者解释观念与职权解释模式之间的冲突,以及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机制的普遍无力。此外,陈旧的“立法者解释至上”观念,也是导致我国行政解释制度长期滞后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有必要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参考域外较为成功的行政解释模式,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有益的借鉴。美国行政解释可以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大量的经验和教训。美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授权模式。因为其行政解释制度建立在国会立法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之上,其合法性得到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全面和动态的控制,在外部和内部、事前和事后、实体和程序的多种控制之下,行政解释得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至于溢出其边界。其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主要是事前和事中的控制,而事后的司法控制则是行政解释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也可以将美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总结为“以司法控制为主的全面控制”。美国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中独特的“司法尊重”,鲜明地体现出国会的授权在行政解释问题上的极端重要性。“司法尊重”包含三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其一是法院对行政解释独特优势的承认,这种优势就来自于国会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其二是法院审查范围受宪法或国会成文法限制的情况,它意味着法院对国会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维护;其三是法院基于对自身审查权限或能力的考虑而主动放松行政解释的审查标准,而法院这样做前提条件则是对国会是否授权行政机关解释特定法律文本的判断。不过,在司法尊重之外,法院还可能会对行政解释进行一般的高强度司法审查,甚至预设某种反对行政解释的态度。而且司法尊重并不是最高法院一时兴起,将控制行政解释合法性的职责拱手让出,而是深深地植根于其法律制度和传统之中,并以行政解释的全面和动态控制为基础:法院对行政解释放松审查或审查受限,往往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解释的控制互为因果。因此,即使法院采取尊重态度,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解释就可以为所欲为。由此可见,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不能仅依靠司法机关来完成,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样需要通过事前和事后的监督和控制手段,确保行政解释的合法性。而在其他控制手段乏力的情况下支持司法尊重的做法,将导致法律制度的毁灭。比较中美行政解释模式,我们会发现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以及对行政解释本身的认识程度,对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美国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的经验还向我们显示出,在民主立法、明确授权的制度基础上,如果行政解释能够得到全面和动态的控制,那么法律的含义就能够以较为健康的方式得到更新,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因此,理想的行政解释制度应当在激活立法机关活力和根本控制力的基础之上,以司法控制为基础全面盘活各种国家机关对行政解释含义的控制力,让行政解释能够更好地发挥在各国家机关之间传递信息的作用,以服务于法律含义的探究与更新。
李树静[3](2020)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文中研究指明契约是当事人对交易标的达成基本共识基础上的交换关系。“契约秩序”意指特定社会组织通过契约安排所达成的运行状态。全方位贯穿于农村生产生活中的契约,既内生于农村社会,又与国家权力密切关照,构建了当代中国饶有特色的农村契约秩序。通过契约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内在功能,契约的缔结形式、内容、契约的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是契约秩序的外在表现。本文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将当代中国农村契约分为公共事务契约、私人事务契约两大板块,从三个层面对农村契约秩序加以梳理和分析:第一,通过翔实的数据和鲜活的事例展现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的基本样态;第二,以产权相对性理论为基础,阐释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在实现产权价值功能方面的实然与应然状态;第三,通过分析契约秩序所具有的系统性特征,从农村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即农村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农村契约的履行、农村契约争议解决三个维度,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农村公共事务契约以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为主,因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统称“村民自治规约”)建立在村民合意基础上,并且作为村民自治领域极其重要的社会规范,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在内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本章将二者共同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2019年1月前延庆区尚在履行中的四类集体经济合同(资源类合同、资产类合同、资金类合同和其他类合同)基本样态进行分析,发现作为当代中国农村的主要契约类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存在多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主体混乱,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不清;二是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内容或过度规制,或监管不足,其中,乡镇政府审批和备案流于形式的现象较为突出;三是已签约的村集体资源、资产闲置率较高,产权价值未能充分实现;四是合同内容违法者不在少数,集中体现在合同期限超过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用途管制法规(尤其是在未履行转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五是农村集体经济合同面临口头形式不稳定、书面形式不完善的双重挑战。通过对延庆区现存村民自治规约体例形式、内容、制定实施程序的分析,发现尽管随着国家对乡村治理关注程度的加深,村民自治规约的规范化水平有所提高,但目前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共通问题是:不能充分体现“民意”,村干部、政府的意志过多注入,尤其是村干部与村民代表组建的利益共同体,凌驾于村民之上操纵村民自治决定的情况仍很突出。另外,村民自治规约的频繁变动、村民自治规约与法律难以有机协调,法律法规对于村民自治规约侵犯村民基本权利的救济途径不畅,导致维权之路步履维艰,也是困扰延庆农村的重大难题。第二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具有社会保障属性的用益物权,与之相关的农户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本章梳理了延庆区此三类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及相关制度的演进脉络、契约的稳定性与规范化程度,认为农户家庭承包契约秩序相对稳定,以出租为主要方式的土地流转需要通过村集体实现,延庆区土地大多流转给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用于造林绿化,土地流转存在区域差异,并且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现象普遍。尽管国家对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施加诸多限制,但延庆区此等交易意愿强烈,受内生传统规则、外在法律规制以及时代发展进程多重影响,通过契约所交易的农村房屋宅基地因环境而异,相关买卖契约样态不断演变,现实中的农村房屋宅基地的权利主体多元、用途一主多辅。农村家事契约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延庆区农村普遍存在婚约,相应制度调整需求强烈,广泛的“假离婚”现象冲击着当地社会秩序的公平与稳定,父系传统下准契约性质的传统分家协议,逐渐被父系传统弱化下具有契约特征的当代分家协议所取代。第三章,分析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农村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是存在用于交换的产权,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在于通过契约交换实现产权价值。以产权相对性为理论基础,本章对村集体资产、家庭财产、宅基地以及农用地的产权内容、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方式展开研究。村集体对其资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受到承包权、经营权制约,最终收益权及其处分决策权属于村集体成员。有资格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法律拟制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二者之间的界分无论在法律规范层面还是在现实执行层面,都不清晰。避免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在代表村集体过程中出现僭越,确保村集体意志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村民自治规约)真实反映其成员的集体合意,有赖于村级民主程序的正常履行,解决之策在于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司法审查力度、推动行政干预恰当有据。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研究,建立在家户关系、家庭结构分析基础上,由于中国农村家庭财产价值实现方式具有契约化特征,应以尊重家庭成员的契约自由为根本原则,但当此等契约严重扭曲了社会公认的价值理念时,需要外部权威力量及时恰度介入。在宅基地产权价值实现方式一节,首先阐述了宅基地产权限制政策的演变过程,推导出2018年后宅基地三权分置与农房使用权放活之必要性,借助宅基地“三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分析,建议通过宅基地使用权附条件入市,实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产权价值的最大化。关于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研究,首先以翔实的数据论证了当前农用地产权价值实现状况,进而分析认为当前中国农村存在一定程度的产权价值攫取问题,建议构建尊重产权人意愿、集体积极参与、国家适度干预和社会广泛动员的农村契约秩序。第四章,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农村契约秩序具有自成一体的系统性特性,该系统的运作全部围绕契约铺开,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契约的履行与争议解决,共同构成了农村契约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本章通过对农村契约形式与内容的法律规制及实然状况分析,从法治化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与静态展现农村契约秩序的契约形式与内容不同,契约的履行和争议解决更多关照动态运作中的农村契约秩序。分析发现,当代中国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履行状况较好,土地流转合同履行状况不稳定,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履行状态欠佳。提升农村契约履约水平,有赖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章聚焦于公权机关对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所应发挥的作用,建议政府强化程序性服务与指导、法院建立裁判文书依申请公开制度、检察机关配合公益组织推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以及监察机关强化村干部监管。为稳定农村契约秩序,本章提议构建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以解决当前以与村民自治规约相伴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纠纷、村民自治规约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国家法律刺激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工合同纠纷和农村家庭契约纠纷为主要类型的农村契约争议。所构建的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应科学定位及有效发挥现有解决方式的作用,司法机关在充分履责的基础上坚守底线,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机构回归为民服务定位,信访部门在发挥纽带职能的同时强化问责,各级调处机构在前线冲锋陷阵将矛盾消解于基层,而农村契约的缔约者自行解决纠纷,至少通过提高缔约能力、强化留痕观念减少纠纷,方为根本之策。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需要通过统一尺度、搭建平台,信息共享、引导到位,村为平台、各方辅助的方式协调互动,形成农村契约纠纷化解共同体。
宋家本[4](2019)在《党内法规执行过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党内法规是法的新成员,是党内制度的高级形态,是全党意志的集中体现。实现依法治国,首先必须依规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严格执行党内法规。从哲学角度讲,执行党内法规是一个过程。依规制定颁布党内法规,是党内法规执行过程的源头,处理好执行过程中的矛盾关系,解决好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是党内法规执行过程的重心,惩治预防腐败、净化政治生态、增强执政能力是目的。本文从基本理论入手,介绍党内法规的内涵、价值与作用、效力与执行力,说明从应然效力到实然效力是一个过程。接着,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分析方法,论述执行过程中的认识与实践问题,阐述执行过程的复杂性,如号召力减弱、利益冲突、矛盾叠加等,寻找产生这些复杂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同时,为了阐述党内法规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原因及路径,论文在介绍党内法规研究现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接着介绍了党内法规执行过程的历史考察与经验总结,同时分析了作为一个先进政党,在执行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也在理论与实践方面进行了大量创新与实践,而结果仍然令人很不满意。原因在哪?就是因为执行过程的复杂性。经济社会越发展,问题会越来越复杂。所以,本文力求从问题入手,用系统论的观点,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最后阐述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必须处理好的几种关系,并强调,要实行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的有效结合,必须提高群众工作本领,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下面分章介绍:绪论,论文的引言。从政党知识入手,介绍研究的意义。政党是现代政治的一个基本要素。政党组织的建立,推动了世界政治由传统向现代转变。中国共产党是重视自身建设的先进的无产阶级政党。党内法规建设是党的自身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研究讨论党内法规建设,尤其是党内法规执行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第一章是党内法规的基本理论。首先介绍党内法规的理论渊源、内涵、特征、价值作用,其次,介绍党内法规的效力与实效,再次,用哲学分析法,介绍过程理论。第二章是党内法规的历史考察、执行制度与经验总结。对党内法规的执行历史,分段介绍。在此基础上,阐述有代表性的制度,并进行经验总结,用复杂性理论,分析执行过程的社会号召力减弱、利益冲突与矛盾叠加问题。第三章是执行过程的重要性及其关系问题。在这一章首先介绍党内法规执行及其作用。党内法规执行,能提高党的执政本领,维护党的执政权威,能推动全面依法治理。接着介绍了党内法规价值的实现,包括程序、实体内容以及立法精神的实现。还介绍了党内法规清理审查备案的重要性以及几种重要关系对于执行过程的重要作用。在执行过程中,有三个关系较重要,直接影响党内法规的执行。这些关系分别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依规治党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关系以及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的关系。要处理好这些关系,必须从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搞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二是依规全面从严治党,三是增强群众工作本领,提高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第四章是执行过程问题。党内法规执行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按腐败严重程度,即利益冲突后果来划分,执行“黑洞”、执行不力问题。为了强调文章的逻辑联系,由上一章的矛盾叠加,引出执行“黑洞”的概念,在这一章先介绍执行“黑洞”的表现及特征,如利益输送、吏治黑洞、直接侵吞。其次是执行不力问题,主要表现:执行意识不强、执行责任不明、执行结果不符、执行奖惩不严、组织政治功能不佳。第五章是产生执行过程问题的原因。分两个层次,对应介绍产生的原因。产生执行腐败,即执行“黑洞”的原因是党的领导弱化、党性退化以及权力异化。产生执行不力问题的根源在于四方面,一是党内法规自身,二是腐朽文化的影响,三是政治建设滞后,四是责任追究流于形式。第六章解决执行过程问题路径选择,先介绍屏蔽执行“黑洞”的路径: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坚持群众路线不动摇、坚持党性原则不动摇、坚持权力运行约束不动摇。然后介绍解决执行不力问题的路径是,完善党内法规,培养执行文化、净化执行环境,增强党的社会号召力,加强政治建设、提高执行能力。结束语是论文的总结,既对全文内容进行概述,又对党内法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思考,着重介绍论文力求突破的地方,是要使党内法规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建议建立党内公开诉讼制度,如设立违纪处理法庭,实行党内监督阳光作业。论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马克思主义过程论为基础,结合复杂性理论,结合党内法规执行的历史经验,结合党内法规文献,结合党内法规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案例,运用哲学分析法,按照提出建议、理论溯源、实践论证的思路,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解决执行过程中的若干问题。
王晓强[5](2019)在《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文中提出行政组织法作为内部行政法,在整个行政法体系中始终没有得到很好地发展,包括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在内的诸多基础性理论命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虽然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已经成为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基本政策要求,但是如何认识和推进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仍然有很多具体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具体而言,应包括:如何理解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行政机构设置为何需要法定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范围的划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位阶的确定、行政机构设置法定程度的判断,这些问题层层推进,相互关联,从而构成了本文分析、探讨的逻辑框架与基本主题。本文除绪论之外,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对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对象进行分析,即如何理解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从静态与动态两个层面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分析探讨,前者主要从主体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机构进行类型化划分,后者则主要从行为角度对设置的范围进行界定,所谓行政机构设置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规格变更、名称变更等一系列行政组织行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源于传统的法律保留、制度性法律保留、行政组织法定主义等,但是又与其存在差别,其将法律、法规、规章一并纳入法定化的调整范围。第二章,主要分析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必要性。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总体上经历了萌芽、初创、发展、改革四个阶段,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存在法律、制度、理论等方面的问题。行政机构设置之所以要实现法定化,主要是因为我国行政机构设置领域所存在的现实问题需要通过法定化的方式予以解决,规则是减少混乱、建立秩序的最有效方式,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是解决行政机构设置随意化、碎片化、行政化、同质化的最有效途径;此外,在理论方面的原因则主要基于法律保留学说的发展、行政组织规范作用的提升、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的要求、财政预算理论的推动,以及法规范所具有的一致性、稳定性、权威性等法的一般性特征。第三章,对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域外经验进行分析。着重就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机构设置的法规范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在行政机构设置领域实现预算控制、行政机构设置的法规范内容尽可能详尽、立法主导行政机构设置、行政机构设置的动态控制机制以及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数量控制等制度和措施,都对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推动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意义。第四章,主要划分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即哪些行政机构的设置需要法规范依据,哪些行政机构的设置则不需要法规范依据。重要性理论应作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划分的理论依据,其在法定化范围的判断上具有重要影响。根据行政机构实施行政职责范围的不同,所有的行政机构可以划分为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业务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业务机构的内设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业务机构的派出机构四种类型;内设机构可以根据机构功能、结构的不同,再划分为业务、事务、辅助、监督机构及行政职位五种,并以行政机构设置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产生影响为标准,将业务类行政机构的全部设置行为纳入法定化范围,其他行政机构的设置行为则排除在法定化范围之外。第五章,主要确定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与法定化程度。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的确定应当参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范中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等的设定,对划入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事项分别予以分析,尝试在行政机构设置领域建立多元多级的法规范体系;而法定化程度的判断,则认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意味着行政机构设置的过程需要尽可能实现法定化,因而将行政机构设置领域的法规范分为程序方面的要素与其他方面的要素,具体包括提案、方案的编制、审核、决定、备案、监督等程序要素和机构设置的规则要素、结构要素、设置的形式要素等,并且从准则性与单行性法规范并行、明确机构设置的程序要素、数字化表达三方面来增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
姜熙[6](2017)在《比较法视角下的我国体育立法研究 ——以《体育法》修改为切入点》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全面深化改革进行了顶层设计,我国开始进入全面深化改革阶段。紧接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战略部署,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我国法治建设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从此,改革与法治成为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两大重要议题。就体育而言,我国体育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与体育法治的建设是关系到新时期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大任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体育法治建设是其中的不可或缺的内容。全面深化体育体制机制改革,建设体育强国,更需全面提升我国体育的法治水准。体育法治应成为我国体育治理的基本方式。在此背景下,我国的体育立法问题,尤其是当前《体育法》的修改已经成为我国体育发展改革与体育法治建设最为基本的问题,也是重大问题。本研究从比较法视角出发,运用文献资料法、历史研究法、比较法、案例分析等方法,以《体育法》修改为切入点,对我国体育立法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本研究分为导论、文献综述、核心内容6篇、结论、附件,全文共14章。文章导论部分对本研究问题的提出、研究意义、研究价值、研究方法、研究框架和研究思路进行了介绍;文献综述部分对国内外体育立法研究进行了评述;之后,开始文章的六大核心篇章。第一篇是对体育法的基础理论研究,对体育法还是体育与法这一元理论问题进行了论证,提出了“国家体育法”、“国际体育法”和“全球体育法”的法律多元主义体育法认知观,并对“全球体育法”进行了证成。第二篇是从“国家体育法”层面对我国体育立法的研究,分别对我国宪法中的体育立法、《体育法》立法和修改以及配套性的行政立法、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对20个国家的体育立法进行了纵向研究和与我国《体育法》进行的立法要素的横向比较研究。第三篇主要从“国际体育法”视角对我国体育立法及《体育法》修改进行了研究;第四篇主要从“全球体育法”视角对我国体育立法及《体育法》修改进行了研究。第五篇是对我国体育立法理论的基本框架进行了研究,主要对我国体育立法理念、体育立法基本理路进行了分析。第六篇是对我国《体育法》具体修改方案的研究。最后得出结论。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如下:1.体育法是一个独特的法律领域,具有着自身独特的法理基础。从法律多元主义视角来看,体育法可以分为国家体育法、国际体育法、全球体育法三种法律秩序,全球体育法是体育全球化进程中产生的一种新的法律秩序。2.从“国家体育法”层面的比较法研究来看,我国体育立法水平有待提高。我国《体育法》立法及其配套立法在从立法内容、立法技术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通过立法要素的比较还发现,我国《体育法》在立法目的、立法广度、管理体制、制度措施、技术标准、法律责任6个立法要素上已经全部涵盖,但是《体育法》在各要素中的内容还较为不明确,仍然有许多关键内容需要进一步的增加。3.从“国际体育法”层面看,我国参与的与体育相关的条约、公约较多,就体育立法而言,应该通过立法增加遵守我国加入的这些条约、公约所规定的条款,履行其所规定的义务。就《体育法》的修改而言,《体育法》条款要进一步完善专门的针对我国参与的体育相关的条约、公约的规定,应该增加我国参与国际体育交往的目的性内容,规定遵守条约的合法性要求。4.从“全球体育法”层面看,对我国的体育立法而言一些重要的问题是需要解决的。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在举办国际大型赛事过程中,需要放弃一些重要的法律权利时,这些权利的放弃应该通过国家立法建立一个法律程序。在体育领域,主权国家服从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的情况应该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加以明确。从法治角度来看,国家权利的让渡在国家法上应该要有合法的法律依据。推而广之,目前在我国其它领域同样也面临着这个问题,条约的缔结、加入相关国际组织、相关权利的让渡,目前基本都是通过政府行政手段,而在依法治国背景下,这些问题都应该通过国家立法机构制定一部关于加入国际组织、缔结国际条约、让渡相关权利的系统性国家法来加以法定,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实质领域和内容上都应该加以明确。就我国的《体育法》而言,也应该在相关的条款中对,对这类问题的解决加以法定,提高该类事务应对的合法性。此外,我国体育立法还应该在反兴奋剂、体育纠纷解决等方面与全球体育层面的法治趋势要一致。5.我国应该建立起我国的体育立法理论体系。新时期的我国体育立法应该把握我国的法治路向,重构我国的体育立法立法理念。对于我国体育立法的基本理路而言,加强对公民体育权利的立法、一步深化体育管理体制规定的立法、加强体育产业立法、加强建立体育纠纷解决体系的立法、完善学校体育立法、反兴奋剂立法、增强我国体育立法和实践与全球体育法治的对接和话语权是新时期我国体育立法的重要基本理路。6.对于《体育法》修改实践而言,从比较法视域来看,通过建立法律经济学模型可知,我国《体育法》修改应该采取原则立法与精细立法相结合,对于一些关涉体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的条款,其明确性应该提高,这样可为我国体育改革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降低改革的成本。《体育法》各章均有较多需要修改的内容,其中增加“体育产业”和“体育纠纷解决”是非常重要的修改举措。
农业部[7](201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文中认为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农业部决定:一、对2部规章和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二、对12部规章和2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本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附件:1.农业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张军辉[8](2013)在《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提出野生药材资源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范围内分布的非人工种植、圈养或养殖的各种药用植物、动物和矿物及其蕴藏量的总和。本文中,药材是广义的概念,包括传统中药、民间药(草药)和民族药。我国药材资源应用有着悠久的历史,历史上诞生了《神农本草经》、《本草纲目》等医学名着。不仅中药资源源远流长,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也发展出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医药,包括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壮医药等。西部民族地区由于独特而多样的自然条件,具有丰富的药材资源,其中许多着名的地道中药材在全国占有重要而特殊的地位。近年来,由于人口增长、药材需求量大,乱砍滥伐、盗猎现象严重,资源生境破坏,群众保护药材资源意识薄弱等原因,西部民族地区的药材资源呈现出减少和枯竭的态势,保护民族地区的传统医药资源迫在眉睫。保护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有利于保持民族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有利于传承少数民族文化传统、维持自身民族特色;有利于发展中药和民族医药产业、提高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有利于再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本文以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在分析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及法律保护状况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条约和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在立法、执法、守法及公众参与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本文共分七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介绍本文的选题意义、理论基础,对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并明确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一章在界定野生药材资源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其特点、分类、历史沿革及重要性。结合全国中药资源普查情况,对西部民族地区的中药资源和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进行全面梳理;第二章从立法、执法、守法和公众参与等角度介绍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现状,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是实证研究,通过对云南省文山自治州的调研,分析该地在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第四章对涉及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国际条约及有关国家的做法进行介绍,提出对西部地区的借鉴意义;第五章就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从立法、执法、守法和公众参与等方面有针对性的提出具体建议;第六章是结语。本文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全面梳理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资源保护及研究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比较研究,在梳理国内和西部民族地区药材资源状况的基础上,比较研究国际有关条约、国外有关立法和体制在保护药材资源方面的差异,为西部地区完善立法提供借鉴;专题调研,选取一个省区内某个典型地区进行保护药材资源方面的调研,分析其有益经验及需要改进之处。本文力图实现的创新之处:一是选题的创新,论文首次从法学角度出发研究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问题。二是研究范围的创新,首次全面关注西部12省区市的野生药材资源及保护状况。本文结合第三次中药资源普查情况,全面介绍了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野生药材资源种类、分布及保护状况。在中药资源外,本文还关注了西部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对其历史沿革、药材资源以及与中药的关系进行了介绍和分析。二是研究内容的创新,论文以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发展等理论为基础,在关注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立法、执法、守法等状况进行全面梳理,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在立法中,提出要确立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对全部野生药材资源和各个管理环节进行规范;要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权,体现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要挖掘整合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发挥非正式制度的支撑作用。在执法层面,建议实行保护管理部门垂直管理,引入环境非强制行政行为。在守法层面,建议发展环境非政府组织、探索环境公益诉讼,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
郭清梅[9](2012)在《行政规定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进程中,行政规定在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和执行政策,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等方面发挥着其他行政手段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长期以来,行政机关发布的大量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规定不仅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行政机关的权威。因此,科学、合理地规制行政规定已经成为关系我国能否实现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议题,并因此而受到众多行政法学者的广泛关注和多角度研究。从我国现行行政规定规制制度构建情况看,我国已经从行政规定制定权限、制定程序、行政系统内备案审查、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行政系统内定期或不定期清理、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法院适用性审查后向行政机关提出有关纠正行政规定错误的司法建议等不同层面多角度对行政规定加以规制。这些规制制度从行政系统内外共同对行政规定制定权作出规范和监督,其目的既在于确保行政规定的权威和有效实现行政规定管理职能,也在于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规定之错误以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经过多年的制度创新、完善及其实践运作之后,对于这些多种多样的行政规定规制制度之设置目的及其综合规制效果,已有必要作出客观分析和反思性总结。从我国行政法学者在行政规定规制理论研究方面已经取得的成果看,学者多从理论应然的角度专项讨论行政规定监督问题,近年来尤其越来越多的行政法学者集中关注和研究监督法中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行政复议法修改中涉及的对行政规定的复议审查问题以及行政诉讼法修改中涉及的对行政规定司法审查等问题。因此,研究者相对忽视了对我国不同系统各种行政规定规制制度本身是否科学可行、制度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各种有关行政规定控制和监督制度能否共同对行政规定起到应有的综合规制功能等问题的客观分析和细节性思考。本论文的研究重点正是,以实证统计分析,考察我国不同系统各种行政规定规制制度和制度之间的衔接关系作为研究出发点,努力回应这些有关行政规定规制制度科学性和协调性的问题。论文由导论、概述、行政系统内自我规制、行政系统外规制、重构和完善行政系统内外规制机制等五部分内容构成。第一部分,说明了论题研究的起因,分析论题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价值,并且阐明了论文采用的实证统计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主要研究方法。第二部分,界定了论文的核心概念“行政规定”,描述了国内外有关行政规定研究现状,并对主要理论研究成果作出梳理和评析。这部分研究内容为论文围绕核心论点展开奠定了必要基础。第三部分,主要研究两个方面的问题,即:行政系统内不同规制制度本身是否科学的问题;如何合理处理行政系统内不同规制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其中,首先,描述了我国行政系统内行政规定制定、备案审查、复议附带审查、清理等规制制度的主要规制现状;其次,分析了各种规制制度本身存在的尚需进一步科学化的问题,并且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最后,对行政系统内各种规制制度之间(尤其是制定程序、备案程序与清理程序之间)的衔接问题作出分析,并提出了解决行政系统内规制机制问题的对策。第四部分,首先阐述了行政系统外规制行政规定的必要性;其次考察和分析了行政系统外部立法机关规范行政规定制定权限、程序的制度和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监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人大系统规制制度内容提出了解决对策;第三阐述了我国行政法学界有关应否将行政规定纳入司法直接审查范围的主要争议,描述我国现行适用性附带司法审查制度实际运行状况并且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为完善我国司法审查监督制度,应当修改行政诉讼法,明确确认法院行使适用性附带司法审查的权力和提出纠正行政规定错误的司法纠错建议制度;同时,确认特定级别的法院能够行使确认或否决行政规定效力的附带司法审查制度。第五部分,从备案审查规制机制和个案审查机制两个层面,分别分析了不同层面规制行政规定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对策。其中,一方面,笔者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剖析了行政系统的备案审查与人大常委会系统的备案审查之制度和实践中存在的异同以及相互衔接问题,提出了依据行政系统与人大常委会系统在规制行政规定中的应然功能定位,通过修改监督法,重新构建以行政系统内常规主动审查为主,并以人大常委会“备而待审”为补充的备案审查规制机制,以节约审查资源和避免不同系统之间的预防性审查冲突。另一方面,笔者全面系统地描述了行政备案审查审查机关与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机关应行政相对人建议而启动的个案审查、行政复议附带审查机关应行政相对人请求而开展的复议附带审查、行政诉讼中法院因要确定行政规定能否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而开展的个案适用性附带审查等多元化个案审查制度及其实践,分析了不同个案审查制度之间潜在的审查冲突问题,提出了依据行政规定是否对行政相对人已经造成实际侵害而分类处理个案审查冲突的规制机制。总之,论文的主要论点是,要想充分发挥行政规定的积极功能,并克服和避免其消极影响,就要在设定规范行政规定制定、管理和监督权限及其程序等方面的制度时,始终贯彻包括合法性、科学性和系统协调性在内的正当性考量,即既要科学构建不同规制制度内容,尤其要关注规制制度的程序细节设定,也要处理好各种规制制度之间的协调有序问题,并科学解决和设定不同规制制度之间的审查(尤其是被动个案审查)冲突解决机制。
孙江,王利军,李军波[10](2012)在《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第四编 中国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汇编》文中提出通过对我国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阶段性划分和深入解读、评价,我们可以从宏观上对我国动物保护立法进程、现有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把握。但是,这些仅仅是理论上的论述与总结,时至今日,全国各地现已公布实施、现行有效的立法到底有哪些?每一部立法又有哪些具体条文涉及动物保护的哪些方面?对于这些问题,我国相关着述或法律汇编中并未有所展示。为了弥补这个缺失,本课题组再一次对我国现行有效的动物保护立法进行全面梳理,
二、农业部废止十一份规范性文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农业部废止十一份规范性文件(论文提纲范文)
(1)农业农村部:修改和废止部分涉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论文提纲范文)
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一、修改的涉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一)《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 |
1. 将第三条修改为: |
2. 将第六条修改为: |
3. 将第七条修改为: |
4. 将第八条修改为: |
5. 将第九条修改为: |
6. 将第十条修改为: |
7.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
8.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
9. |
1 0.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 |
1 1.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
1 2.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 |
(二)《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
1. |
2. |
3.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中国籍渔业船舶的船长应当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
4.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5. 将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修改为: |
6. 将第四十条修改为: |
7. 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 |
8.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 |
9. 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
1 0.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 |
1 1. 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 |
1 2. 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 |
1 3. 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 |
1 4. 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 |
1 5.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 |
(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修订)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
1.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
2.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
3.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 |
(五)《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
(六)《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
二、废止的涉渔规章 |
(七)《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8日[1990]农(渔政)字第17号公布,1997年11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
(2)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中国研究综述 |
(一)对中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二)对外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三)对中国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
三、外国研究综述 |
(一)美国研究综述 |
(二)其他国家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行政解释的概念 |
一、作为行政解释上位概念的法律解释 |
(一)法律解释概念简述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辨析 |
(三)法律解释与涵摄辨析 |
二、中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规范的行政解释概念 |
(二)学理的行政解释概念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 |
(二)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的特点 |
四、统一行政解释概念的尝试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二)中美行政解释概念之统一 |
五、行政解释的特点 |
(一)行政解释的必然性 |
(二)行政解释与相似概念辨析 |
第二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 |
(一)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结 |
二、中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的对象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主体 |
(三)中国行政解释主体与解释情形的对应关系 |
三、中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程序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职权解释 |
(一)行政解释制度设计时的冲突 |
(二)行政解释制度发展中的冲突 |
第三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之实践 |
一、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制作 |
(一)解释主体之确定 |
(二)解释草案的起草 |
(三)解释的成果 |
二、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实效 |
(一)在行政实践中,行政解释作为法源 |
(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行政解释处理方式不一 |
(三)联合解释对立法的影响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的总结与评析 |
(一)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概况 |
(二)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三)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问题的原因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的可能改进方向:初步的分析 |
(一)激进的改进方案 |
(二)保守的改进方案 |
第四章 美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美国行政解释相关制度简述 |
(一)美国宪法对行政解释的影响 |
(二)两党政治与行政解释 |
(三)普通法与法律解释 |
二、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二)美国行政解释的类型 |
三、美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行政解释的程序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 |
(二)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三)司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四、美国行政解释模式:授权模式 |
(一)全面的合法性控制 |
(二)法院对行政解释权的审查和“司法尊重” |
第五章 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的发展与实践意义 |
一、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之界定 |
(一)“司法尊重”的内涵 |
(二)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外延:典型案例的类型化 |
(三)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重新界定 |
(四)司法尊重与国会授权的关系 |
二、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发展 |
(一)早期的行政解释“司法尊重” |
(二)规制国家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
(三)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现状与地位:“审查强度光谱” |
三、美国联邦法院尊重行政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历史原因:有限审查的传统与尊重观念 |
(二)现实原因:法院与行政机关的现实差异 |
(三)司法尊重的保障 |
四、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实践的总结 |
结论 |
一、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比较 |
(二)中美行政解释制度及实践比较 |
二、影响行政解释模式的因素 |
(一)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 |
(二)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 |
(三)对行政解释必要性和行政权扩张性的认识 |
三、中国行政解释改进方案 |
(一)走向授权模式:权力关系的理顺与行政解释权来源的更正 |
(二)以司法控制为重点,全面激活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机制 |
(三)发挥行政解释的作用:让行政解释服务于法律含义之探究与更新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英文着作 |
二、会议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期刊析出文献 |
(一)中文期刊文献 |
(二)中文期刊译文 |
(三)英文期刊文献 |
五、报纸析出文献 |
六、电子文献 |
(一)中文电子文献 |
(二)英文电子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农村秩序具有契约偏好 |
一、农村契约具有构造社会秩序的作用 |
二、诸多与农村契约相关的问题有待解决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目的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目的:推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和法治化 |
二、研究内容: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和私人事务契约 |
第四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契约”及其与“合同”的异同 |
二、农村契约 |
三、农村契约秩序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 |
一、资源类合同 |
二、资产类合同 |
三、资金类合同 |
四、其他类合同 |
第二节 契约合意下的村民自治规约 |
一、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总体样态 |
二、村规民约 |
三、村民自治章程 |
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
第二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户家庭承包及流转合同 |
一、农户家庭承包合同 |
二、土地流转合同 |
第二节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 |
一、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意愿强烈 |
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三节 农村家事契约 |
一、婚姻契约 |
二、分家协议 |
第三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 |
第一节 产权与农村契约秩序的关系 |
一、产权明晰是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 |
二、产权具有相对性 |
三、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主要功能 |
第二节 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人及产权内容 |
二、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三节 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家与户的关系 |
二、家庭结构 |
三、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四节 宅基地的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 |
一、宅基地的产权限制政策 |
二、宅基地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五节 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与攫取 |
一、当前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状况 |
二、农用地的产权价值攫取 |
三、农用地产权价值最大化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农村契约形式的规范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形式的规制 |
二、农村契约的实然形式 |
三、农村契约形式现存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二节 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内容的规制 |
二、完善农村契约文本内容 |
三、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三节 以法治方式推动农村契约履行 |
一、农村契约履行状况 |
二、公权机关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应发挥的作用 |
第四节 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
一、农村契约纠纷的主要类型及发生原因 |
二、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4)党内法规执行过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意义 |
(一) 党内法规建设成就 |
(二) 党内法规执行问题突出 |
(三) 问题研究对破解难题十分重要 |
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研究综述 |
(一) 发展过程及特点 |
(二) 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一) 辩证分析法 |
(二) 历史分析法 |
(三) 比较分析法 |
(四) 文献研究法 |
(五) 田野调查法 |
四、本文的研究思路 |
五、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党内法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 |
一、“党内法规”的概念 |
二、党内法规的特征 |
三、党内法规的价值与作用 |
第二节 党内法规的效力与执行力 |
一、党内法规的效力基础 |
二、党内法规效力的分类 |
三、党内法规效力的保证 |
四、党内法规执行力 |
第三节 党内法规执行是一个过程 |
一、过程思想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思想 |
二、执行过程的哲学分析 |
第二章 党内法规执行过程历史考察与总结 |
第一节 党内法规执行过程的历史考察 |
一、党内法规执行过程的演进 |
二、党内法规执行制度探究 |
三、党内法规执行的历史经验 |
第二节 党内法规执行过程的复杂性 |
一、党内法规执行过程复杂性的理论基础 |
二、党内法规执行过程的复杂性 |
三、党内法规执行环节的复杂性 |
第三章 执行过程的重要性及其关系问题 |
第一节 党内法规执行过程的重要性 |
一、党内法规执行及其作用 |
二、党内法规价值的实现 |
三、党内法规清理审查备案的重要性 |
(一) 清理审查备案的含义 |
(二) 清理审查备案的目的与意义 |
(三) 清理审查备案的原则 |
(四) 清理 |
(五) 备案审查 |
(六) 与党内法规执行的关系 |
第二节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 |
一、党内法规创制内涵、特征及其影响 |
二、国家法律的内涵 |
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联系 |
四、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路径 |
第三节 依规治党与从严治党的关系 |
一、依规治党中出现的不严问题 |
二、严格依规治党 |
三、全面从严治党 |
第四节 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关系 |
一、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理论 |
二、群众监督实例剖析 |
三、增强群众工作本领 |
第四章 执行过程问题 |
第一节 执行“黑洞”的表现及其特征 |
一、利益输送 |
二、吏治黑洞 |
三、直接侵吞 |
第二节 执行不力的主要表现 |
一、执行意识不强 |
二、执行责任不明 |
三、执行结果不符 |
四、执行奖惩不严 |
五、组织政治功能不佳 |
第五章 产生执行问题的原因 |
第一节 形成执行“黑洞”的原因 |
一、党的领导弱化 |
二、党性退化 |
三、权力异化 |
第二节 形成执行不力的原因 |
一、党内法规文本原因 |
二、腐朽文化的影响 |
三、政治建设滞后 |
四、责任追究流于形式 |
第六章 解决执行过程问题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屏蔽“黑洞”路径 |
一、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 |
二、坚持群众路线不动摇 |
三、坚持党性原则不动摇 |
四、坚持权力运行约束不动摇 |
第二节 增强执行实效 |
一、完善党内法规体系 |
二、培育执行文化,净化执行环境 |
三、增强党的社会号召力 |
四、加强政治建设,提高执行能力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会和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5)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由 |
(一)问题的提出背景 |
(二)研究的问题 |
二、研究的价值 |
(一)有利于完善我国行政组织法的构建 |
(二)有利于发展我国行政组织法学理论 |
(三)有利于指导行政机构改革的实践 |
(四)有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
三、国内外研究的发展趋势 |
(一)国内研究述评 |
(二)国外研究述评 |
四、研究的方法 |
五、研究的结构与思路 |
第一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对象 |
第一节 静态层面的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一、机构的内涵 |
二、行政机构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三、作为行政法学术语的行政机构 |
四、类型化的行政机构 |
第二节 动态层面的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一、行政机构设置权及设置的外延 |
二、机构设置与职权配置的关系 |
三、机构设置与职位、编制设置的关系 |
第三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理论变迁 |
一、行政组织法中的法律保留 |
二、法律保留不能承受之重 |
三、从法律保留原则到行政法定原则 |
四、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中法的内涵 |
第二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依据 |
第一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理论依据 |
一、法律保留学说的发展 |
二、行政组织规范作用的提升 |
三、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 |
四、财政预算理论的推动 |
五、法规范的一般性特征 |
第二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实依据 |
一、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实状况 |
二、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所面临的问题 |
三、个案分析: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机构设置 |
第三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状 |
一、美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二、德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三、日本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四、台湾地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第二节 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基本经验 |
一、预算控制行政机构设置 |
二、行政机构设置的规定应尽可能详尽 |
三、立法主导行政机构设置 |
四、行政机构设置的动态调整机制 |
五、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数量限定 |
第四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 |
第一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判断标准 |
一、从法律保留原则到制度性法律保留原则 |
二、法律保留范围的判断标准:从干涉、全面保留到重要性理论 |
三、重要性理论应为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判断标准 |
第二节 我国大部分行政机构设置非法定化 |
一、中央层面 |
二、地方层面 |
第三节 判断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时须考虑的因素 |
一、行政保留产生的影响 |
二、行政机构设置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产生的影响 |
三、行政机构设置对行政任务正确、有效实施产生的影响 |
四、行政机构设置行为本身产生的影响 |
第四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确定 |
一、区分行政决策机构与行政执行机构? |
二、业务类行政机构的设置应纳入法定化范围 |
三、行政机构的所有设置行为应纳入法定化范围 |
第五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与程度 |
第一节 法律规范密度的双重性 |
一、区分法定化位阶与法定化程度 |
二、法律规范密度在我国法律中的表现 |
三、法律规范密度确定的不同标准 |
第二节 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位阶 |
一、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的不同模式 |
二、我国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位阶的现状 |
三、如何确定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 |
第三节 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程度 |
一、比较借鉴: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分析 |
二、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的现状 |
三、行政机构设置的内容要素 |
四、如何加强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程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情况 |
附件:行政组织法规范汇总目录(1949~1999) |
(6)比较法视角下的我国体育立法研究 ——以《体育法》修改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1.问题的提出 |
2.本研究的背景 |
3.本研究的意义 |
4.本研究的价值 |
5.研究方法 |
6.研究视角 |
7.研究主体框架 |
8.研究思路 |
9.创新之处 |
文献综述 |
1.国外体育立法研究的分析 |
2.我国《体育法》立法和修改的研究进展分析 |
第一篇 基础理论篇 |
第1章 “体育法”还是体育与法? |
1. “体育法”还是 “体育与法”之争 |
2.基于对一个新的法律领域的评价要素的思考 |
3.基于体育法一些特殊原则的思考 |
4.基于 “Lex Sportiva”作为 “全球体育法”属性的证成 |
第2章 迈向新的体育法认知——基于法律多元主义的思考 |
1.法律多元主义:一个探寻什么是体育法的新视角 |
2.法律多元主义体育法认知观 |
第二篇 “国家体育法”篇 |
第3章 我国体育立法情况研究 |
1.我国宪法中的体育立法 |
2.我国体育基本法——体育法》的立法 |
3.《体育法》立法的背景分析 |
4.《体育法》立法后的配套性立法情况研究 |
第4章 20 国体育法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1. 20 国及体育法的选择 |
2.大洋洲国家体育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2.1.澳大利亚 |
2.2 新西兰 |
3.美洲国家体育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3.1 加拿大 |
3.2 美国 |
3.3 阿根廷 |
4. 非洲国家体育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4.1 南非 |
4.2 肯尼亚 |
5.亚洲国家体育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5.1 韩国 |
5.2 日本 |
5.3 越南 |
5.4 马来西亚 |
5.5 亚美尼亚 |
6.欧洲国家体育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6.1 法国 |
6.2 西班牙 |
6.3 芬兰 |
6.4 俄罗斯 |
6.5 爱尔兰 |
6.6 波兰 |
6.7 冰岛 |
6.8 乌克兰 |
第5章 我国《体育法》与20国体育法的立法要素比较及对我国体育立法的启示 |
1.我国《体育法》与20国 27 部体育法立法要素之立法目的的比较分析 |
2.我国《体育法》与20国 27 部体育法立法要素之立法广度的比较分析 |
3.我国《体育法》与20国 27 部体育法立法要素之管理体制的比较分析 |
4.我国《体育法》与20国 27 部体育法立法要素之制度措施的比较分析 |
5.我国《体育法》与20国 27 部体育法立法要素之技术标准的比较分析 |
6.我国《体育法》与20国 27 部体育法立法要素之法律责任的比较分析 |
第三篇 “国际体育法”篇 |
第6章 “国际体育法”视角下的我国体育立法及《体育法》修改 |
1.国际体育法的构成 |
2.国际组织立法的特点 |
3.国际体育法的立法 |
4. “国际体育法”视角下的我国体育立法及《体育法》修改 |
第四篇 “全球体育法”篇 |
第7章 “全球体育法”视角下的我国体育立法及《体育法》修改 |
1.全球体育法的生成 |
2.全球体育法的渊源 |
3.全球体育法的合法性论证 |
4. “全球体育法”视角下的我国体育立法及《体育法》修改 |
第五篇 理论构建篇 |
第8章 我国体育法治路向的正确把握——以《决定》为视角的分析 |
1. “依宪治体”是中国体育法治的最高准则 |
2.公民体育权利确认与保障是中国体育法治的基本要旨 |
3.依法行政是中国体育法治的关键环节 |
4.体育产业市场治理的法治化是体育产业发展的根本保障 |
5.体育纠纷解决的法治化是中国体育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体现 |
6.与国际体育法治的接轨,提升中国体育法治的国际话语权 |
7. “良法善治”是中国体育法治的终极追求 |
第9章 我国体育立法理念的研究 |
1.我国体育立法理念存在的问题 |
2.我国体育立法理念的重塑 |
第10章 我国体育立法的基本理路 |
1.我国体育立法的基本要求 |
2.我国体育立法的基本理路 |
第六篇 应用篇 |
第11章 我国《体育法》修改之法律明确性研究——法律经济学下《体育法》法律明确性探讨 |
1.法律条款明确性:一个需要重视的立法问题 |
2.我国与二十国体育立法的法律明确性分析 |
3.立法过程中的经济学思考 |
4.我国《体育法》法律条款明确性的经济数学模型 |
第12章《体育法》增加 “体育产业”章节的论证 |
1.《体育法》增加体育产业章节的必要性 |
2.《体育法》增加体育产业章节的指导思想 |
3.《体育法》增加体育产业章节的基本思路 |
第13章《体育法》增加 “体育纠纷解决”章节的论证 |
1.《体育法》中增设 “体育纠纷解决”章节的必要性 |
2.《体育法》增设 “体育纠纷解决”章节的基本理念 |
3.《体育法》增设体育纠纷解决章节的重点内容 |
第14章《体育法》各章的主要修改研究 |
1. “总则”的主要修改 |
2. “社会体育”章节的主要修改 |
3. “学校体育”章节的主要修改 |
4. “竞技体育”章节的主要修改 |
5. “体育社会团体”章节的主要修改 |
6.增加 “体育产业”章节 |
7.增加 “体育纠纷解决”章节 |
8. “保障条件”章节的主要修改 |
9. “法律责任”章节的主要修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附件 |
(8)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概况 |
第一节 野生药材资源概述 |
1.1.1 野生药材资源的界定 |
1.1.2 野生药材资源的特点 |
1.1.3 野生药材资源的种类 |
1.1.4 药材资源开发利用的历史沿革 |
1.1.5 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的重要性 |
第二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的种类及分布 |
1.2.1 中药资源普查及野生药材资源状况概述 |
1.2.2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的分布 |
1.2.3 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状况 |
第二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现状 |
第一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现状 |
2.1.1 国家层面关于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
2.1.2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立法现状 |
2.1.3 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 |
2.1.4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执法现状 |
2.2.1 执法依据欠完善 |
2.2.2 执法部门权限划分不明确 |
2.2.3 环保部门执法能力不足 |
2.2.4 执法体制外制约因素较多 |
第三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守法现状 |
2.3.1 西部民族地区守法现状 |
2.3.2 西部民族地区守法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实证研究 |
第一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现状 |
3.1.1 文山州的生物多样性状况 |
3.1.2 文山州的野生药材资源种类 |
第二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措施 |
3.2.1 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 |
3.2.2 促进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与执法 |
3.2.3 探索实行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 |
3.2.4 多方筹措自然保护区管护资金 |
3.2.5 开展野生药材资源产业科研攻关 |
3.2.6 提高全民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 |
第三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3.3.1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专门立法缺失 |
3.3.2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职责交叉 |
3.3.3 资源保护与社区经济发展之间矛盾比较突出 |
3.3.4 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困难较多 |
第四节 文山州新一轮中药资源普查开展情况 |
第四章 国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的借鉴 |
第一节 国际条约中有关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规定 |
4.1.1 生物多样性公约 |
4.1.2 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 |
4.1.3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
4.1.4 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
4.1.5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第二节 部分国家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措施 |
4.2.1 美国 |
4.2.2 欧盟 |
4.2.3 澳大利亚 |
4.2.4 印度 |
第三节 国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对西部地区的借鉴意义 |
4.3.1 详细阐述立法指导思想 |
4.3.2 明确规定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
4.3.3 及时更新法律规定 |
4.3.4 积极推进公众参与 |
第五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的完善 |
第一节 健全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
5.1.1 完善野生药材资源相关立法 |
5.1.2 提高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质量 |
5.1.3 突出自治立法特色 |
5.1.4 挖掘整合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 |
5.1.5 定期进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领域法律法规的清理 |
第二节 强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法规的执法效果 |
5.2.1 完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的执法依据 |
5.2.2 理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体制 |
5.2.3 加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执法能力建设 |
5.2.4 协调野生药材资源执法与发展经济的关系 |
第三节 促进公众守法及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参与 |
5.3.1 加强宣传教育 |
5.3.2 完善规章制度 |
5.3.3 发展环保非政府组织 |
5.3.4 探索环境公益诉讼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9)行政规定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意义 |
三、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行政规定规制研究概述 |
一、 概念界定 |
二、 行政规定规制的理论研究综述 |
第二章 行政系统内自我规制 |
第一节 行政系统内自我规制概述 |
一、 行政系统内自我规制的含义 |
二、 我国行政系统内自我规制问题出现的背景 |
三、 行政系统内自我规制的功能和理论基础 |
四、 我国行政系统内自我规制行政规定的历史变迁 |
第二节 行政规定制定权限和程序规制 |
一、 制定权限和程序法制化的意义 |
二、 制定权限和程序制度主要规制内容和存在的问题——主要以省级制定程序规制文本研究为例 |
三、 完善行政规定制定权限和程序制度的对策 |
第三节 备案审查规制 |
一、 行政系统内行政规定备案审查的含义、必要性及其规制意义 |
二、 备案审查主要规制内容和存在的问题——以省级备案审查规制文本研究为例 |
三、 完善行政系统内行政规定备案审查制度的对策 |
第四节 清理规制 |
一、 概述 |
二、 清理规制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以现行省级有关清理制度为例 |
三、 完善清理规制的对策 |
第五节 复议附带审查规制 |
一、 行政复议规制概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
二、 完善行政复议法的必要性 |
三、 完善复议附带审查规制法律制度的综合对策 |
第六节 对行政系统内规制机制的反思及其完善对策 |
一、 对行政系统内行政规定规制机制的反思 |
二、 完善行政系统内行政规定规制机制及解决制度间冲突的对策 |
第三章 行政系统外规制 |
第一节 概述 |
一、 概念 |
二、 种类 |
三、 行政系统外监督的必要性 |
第二节 权力机关对行政规定的规制 |
一、 规制制度和实践的发展变迁 |
二、 行政系统外备案审查规制现状及其存在问题——以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制文本研究为例 |
三、 解决权力机关规制问题的对策 |
第三节 司法审查规制 |
一、 司法审查行政规定的含义、分类 |
二、 评析我国学界关于司法审查行政规定的争议 |
三、 适用性附带审查行政规定制度、实践及其存在的问题 |
四、 解决司法审查规制问题的对策 |
第四章 重构和完善行政系统内外规制机制 |
第一节 重构行政系统内外备案审查机制 |
一、 行政系统内外的备案审查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
二、 我国现行备案审查规制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三、 行政系统内外备案审查实际规制效果比较及原因分析 |
四、 重构行政系统内外备案审查机制的对策 |
第二节 完善个案审查监督机制 |
一、 个案审查规制制度、实践、规制机制及其存在的问题 |
二、 学界有关现行个案审查监督机制的争议 |
三、完善个案审查机制和解决个案审查冲突的对策 |
结论 |
参考资料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农业部废止十一份规范性文件(论文参考文献)
- [1]农业农村部:修改和废止部分涉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J]. 本刊讯. 中国水产, 2022(02)
- [2]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D]. 孙超然. 吉林大学, 2020(02)
- [3]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D]. 李树静.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4]党内法规执行过程问题研究[D]. 宋家本.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2)
- [5]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D]. 王晓强.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3)
- [6]比较法视角下的我国体育立法研究 ——以《体育法》修改为切入点[D]. 姜熙. 上海体育学院, 2017(01)
-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J]. 农业部. 饲料研究, 2016(14)
- [8]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D]. 张军辉. 中央民族大学, 2013(12)
- [9]行政规定规制研究[D]. 郭清梅. 华东政法大学, 2012(05)
- [10]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第四编 中国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汇编[A]. 孙江,王利军,李军波. 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