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开放式基金发行与承销问题及其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马倚虹[1](2020)在《社会和经济网络中心位置的经济后果研究 ——基于资产价格的视角》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程度不断加深,国家之间、行业之间、公司之间以及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关联性使得风险、信息的传播方式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和资产价格的演化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经济学分析方法和标准资产价格决定理论忽视了资产、投资者之间的互相关联和互相作用,而网络分析工具则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社会和经济网络视角下,各个市场参与主体(节点)的异质性已不再仅由自身孤立的经济属性决定,还受到自身网络位置中心程度——与其他各个参与主体之间连接关系的多寡、强弱以及方式——的影响。基于经济网络形式的多样化、网络中连接方式的复杂性,不同节点的网络位置千差万别,在风险传染和信息传递过程的作用也显着不同。中国作为一个国际作用日益重要、国内市场参与主体差异显着、各市场参与主体关联紧密的泱泱大国,更加不能忽视不同网络位置所产生的经济后果。然而,由于网络结构的复杂性与内生性,识别节点网络位置的异质性作用仍面临诸多挑战。因此,研究网络中节点位置所产生的经济后果有重大的实用价值与理论意义。本论文以资产价格为切入点,选取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和羊群交易这三个资产定价领域的重要设定,通过对多种不同形式的社会和经济网络(包括行业间投入产出生产网络、机构投资者间关系网络、基金同事关系网络)进行挖掘,识别了在社会经济网络中处于不同位置的节点在风险、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异质性作用,以及这种异质性作用如何影响资产价格这一经济后果。研究发现,节点在经济网络中的位置越中心,即与更多的节点产生网络连接关系、与其他节点在网络中的距离越接近或连接的节点更为中心时,节点的“权势”就越大。具体机制可以概括为:第一,中心的节点可以更有效地联系到其他节点,因此,对风险的敞口更大,信息获取成本也更低;第二,丰富的网络关系为中心节点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这使得中心节点面临的限制和转换成本更低,因此有更强的讨价还价能力,这在现实中体现为更强的合作共谋能力以及风险吸收能力。依靠这两方面的“权势”,中心节点在风险传染、信息传递过程中的作用显着不同于边缘节点,投资回报率也更高。因此,社会和经济网络中代表性公司互联性、投资者互联性为风险、信息的传递提供了渠道,对资产价格有重要影响。具体来说:从外部性角度,本文基于1995-2011年40个国家35个行业构建的投入产出生产网络,通过手工收集的733个外生的行业冲击事件,探索性地从实体经济角度识别经济网络中的风险传染效应。研究发现,第一,平均而言,行业风险可以在投入产出网络中自上而下传递3阶之远;第二,中心位置的行业相较于边缘位置的行业有更高的风险吸收能力。本文继而通过多部门跨期一般均衡模型,从资产定价角度挖掘行业中心程度与对系统性风险的总敞口之间的关系,并利用我国2002-2010年行业投入产出数据加以验证。经研究发现,风险传染效应可以形成不可分散的系统性风险,而行业中心性与随机贴现因子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基于行业中心性构建定价因子CMP,发现CMP因子可以作为新的资产定价因子。虽然高中心性行业可以部分地缓解自身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处于中心位置的行业对系统性风险的总敞口也越大,因此股票回报率越高。从信息不对称角度,本文利用中国混合拍卖式IPO制度下的询价数据(2010年11月1日-2012年4月28日),基于是否共同参与IPO询价构建出机构投资者间询价关系网络,研究不同位置的投资者在拍卖式IPO中的异质性行为和投资回报。研究发现询价机构中心程度越高,获取信息的能力就越强,这表现在:第一,询价机构的中心性越高,即参与此次IPO询价的“伙伴”询价机构越多,询价机构越有可能参与此次IPO,降低拍卖式IPO中“参与询价群体的不确定性”这一问题;第二,询价对象中心性越高,搭便车报价的概率越低,说明信息共享可以提高信息准确度,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程度;第三,询价机构的中心性越高,报价准确度(相较于发行价格)越高,说明关系网络中存在信息共享、合作报价的可能。进一步考察发现,询价对象间网络结构越密集,IPO首日回报率越高,说明机构投资者间询价关系网络的信息传递效应并没有提高IPO定价准确程度,而是提供了合作压低报价的渠道。最后,从羊群交易角度,本文基于2006-2018年开放式基金数据和基金同事关系网络,研究基金中心性与基金投资行为和基金业绩的关系。实证分析发现:第一,基金的中心性越高,投资策略的差异性越弱,与其他基金的投资组合相似程度、抱团持股程度越高,因此存在羊群交易效应;第二,基金中心性越高,择时能力、择股能力也越好;第三,基金在关系网络中的地位越中心,基金超额回报率越高,“抱团”可以“取暖”。此外,相比于基金家族外部形成的关系,基金业绩更容易受到内部关系的影响,基金同事关系网络具有“亲疏有别”的特征。本文结论对研究经济网络中市场参与主体的异质性和互联性、资产价格形成机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同时对于加强对系统重要性行业的识别与监管、优化IPO制度设计、促进资本市场资源有效配置有重要现实意义。
李宇[2](2019)在《系列基金的法律规范:本土问题与比较法经验》文中研究指明系列基金是系列商业信托运用于证券投资基金领域的一种特殊形态。系列基金因其独特的法律结构,容易产生各别系列的受益人和信托全体受益人的冲突问题。美国法上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系列基金规范经验,值得研究。美国《1940年投资组织法》设有专门针对系列基金的规定,证券与交易委员会据此制定以分别表决为原则的监管规则,以平衡系列基金中的利益冲突。《1940年投资组织法》其他并非为系列基金专设的规范,也存在对系列基金如何适用的问题。根据系列基金的特质,以及兴利除弊的政策立场,在适用实体性规定时,原则上将各系列作为独立主体对待,在适用程序性规定时,原则上将整个系列基金作为单一主体对待。
宣潇然[3](2019)在《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资管行业的蓬勃发展无疑是近些年金融行业最为重要的景象。资管行业的快速发展促使我国进入到了“全民理财”时代。起初,信托行业借助其投资限制较小、经营范围灵活的优势,首先获得了银行“青睐”,我国资管市场由于“银信合作”业务的出现得到了迅速的扩张。随后,“银证合作”、“银基合作”、“银保合作”等业务的出现丰富了资管市场中金融机构的类型,也加剧了金融混业经营程度。不同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在资管市场发展初期,“刚性兑付”以及“高收益承诺”成为了金融机构吸引投资者的“诱饵”。该时期,除私募基金等高风险高收益产品之外,确实鲜有资管产品违约事件发生。投资者开始尝到了资管产品的“甜头”——收益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且利益能够得到保障。正是基于资管市场发展初期刚性兑付这一“潜规则”的存在,导致我国资管市场从发展初期开始就存在诸多隐患:金融机构为了扩大业务规模,占据更多市场份额,在资管产品的销售推介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如以高收益率为诱饵,忽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而向投资者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资管产品。又如金融机构在销售资管产品过程中,普遍对于投资者进行保底承诺,导致投资者混淆资管产品与银行储蓄之间的区别。在资管产品的投资运营过程中,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存在显着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管理人几乎掌握了所有关键信息,投资者仅能通过管理人信息披露获取信息,对于管理人行为难以进行有效约束。因此,管理人不尽职管理行为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近年来资管产品违约事件频发,投资者利益难以受到保障。资管市场现行规范性文件大多以规范资管市场、维护金融市场安全稳定作为出发点与落脚点,缺乏对于管理人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当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时,司法救济是投资者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途径之一。现阶段,资管市场的规范性文件大多以效力层级较低的部门性规章为主。由于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限制,资管市场中不同金融监管机构“各扫门前雪”,针对不同资管产品分别制定不同规则。但是司法裁判中,法院并没有适用上述部门规章的义务。换言之,我国资管市场司法中判决标准不统一,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投资者司法保护形势不容乐观。从2017年开始,银保监会、证监会一系列资管业务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资管业迎来了一轮强化监管的浪潮,对资管业务管理人的主动管理要求增强,行业面临重塑。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资管行业进入到规范发展时期。资管新规中明确指出我国资管市场要打破刚性兑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我国资管行业面临着一次重大的“洗牌”。由此不难看出,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保护问题成为了我国资管市场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首要命题。但是由于我国资管产品法律性质不清,法律对于资管市场的调整面临着不小的难题。本文以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保护问题作为核心,围绕资管行业中投资者的事前保护、事中保护以及事后救济的逻辑线条,提出完善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路径。主要内容如下:引言。本部分主要介绍本文选题的背景、研究的意义、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以及本文逻辑和主要研究问题。第一章为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概述。本章通过梳理资管市场的起源与发展,总结我国资管产品的发展现状与特点。对于我国资管产品进行类型化研究,总结不同类型资管产品的特点及区别。随后分析我国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与特殊性,总结出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与一般金融市场投资者保护的本质不同。第二章为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理论基础。分析委托-代理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以及风险社会理论在资管市场中的体现与结合,分辨资管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以及参与主体之间存在的显着信息不对称及其危害。结合相关理论,明确我国投资者保护的重点及方法。第三章为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完善:事前保护。资管市场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投资者保护的“第一道防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可以总结为“将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人”,我国并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金融行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具体到资管行业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简化为了风险匹配原则——金融机构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资管产品风险等级作以简单匹配,风险匹配原则并不能完全体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质,有必要对于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进行完善。具体而言,应当明确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内涵与原则,并整合现行立法中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其制度内容,科学制定产品风险评估与投资者适当性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方式。第四章为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定化:事中保护。资管市场中当事人双方存在显着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作为弱势一方,利益难以受到保障。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管理人行为失范现象普遍存在,投资者投资风险较高。我国资管产品本质上是一种信托,投资者对于管理人存在合理信赖,二者之间关系应当界定为信义义务。信义义务是投资者与管理人关系存在的基础,是“买者自负”到“卖者有责”的实现路径。构建我国资管市场中管理人信义义务,不但需要明确信义义务的法律性质,而且需要明确其在资管市场的具体表现,资管市场中管理人信义义务可以分为忠实义务以及勤勉义务。唯有明确我国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关系,对于管理人课以相应法定义务,才能起到规范管理人行为之目的,进而实现投资者保护的目标。第五章为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事后救济。本章通过对于资管市场司法救济现状及裁判规则进行检视,总结出我国资管市场现行法律规则位阶较低,大多体现为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导致司法适用存在困难。我国资管市场司法建设中首先应当明确金融规章在裁判中的效力,将金融规章作为习惯引入司法裁判,并充分应用商事思维,对于投资者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第六章为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立法的理念与路径。对于资管市场进行统合立法已经成为了学界共识,英国、日本等国家均采取对于金融市场进行横向统合规制的立法路径。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混业经营程度不断加深,我国金融立法中也应当顺应这一趋势。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需要修改相关立法作为支撑,具体而言,应当构建以权利公平配置为根本、以提升金融市场效率为核心、以有效防控风险为后盾的立法理念,通过对比不同立法路径之优劣,选出我国立法最优路径。通过修订《信托法》以及《证券法》,将资管产品纳入立法调整范围,这成为了资管市场统合立法最为现实的路径。立法过程中,应当处理好不同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确保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立法体系的统一性、系统性,为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法律支撑。
宋澜[4](2018)在《金融基准操纵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指数是现代金融的核心,是现代经济的晴雨表,是现代社会的基础设施。信息时代及大数据社会,指数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彰显。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Consumer Price Index)、沪深300及上海银行间拆解利率Shibor(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无不成为我们衡量物价水平、掌握大盘动向及判断资金成本的重要依据。然而,世人往往忽视指数生成过程中的主观因素及自由裁量,臆以为其是真实、客观、公正的。事实上,即便是基于客观数据而生成的非常“客观”的指数,也难逃被操纵的命运。指数操纵将我们置身于“上帝已死”的困顿中,因为我们曾经信奉的准则被动摇了。这种震撼不仅激发国际社会对现有的指数生成机制进行改革,更促使本文展开以指数为对象的基础性研究。2012年6月26日、27日,美国司法部(DOJ)、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先后公布了各自与巴克莱银行集团的不起诉协议,巴克莱集团承诺缴纳合约4.5亿美元的罚款。1伦敦银行间拆解利率Libor(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操纵丑闻爆发。在调查Libor案时,监管部门截获了大量的数据终端,发现国际汇率市场居然也存在严重的操纵问题。摩根大通、花旗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等多家外汇市场做市商因涉嫌对“WM/R汇率”(由World Markets Company和Thompson Reuters汤森路透公司联合发布)实施了操纵,被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及瑞士、美国等监管部门以反垄断法为依据进行了处罚。2随后,黄金、3牛奶、4石油、5生物燃料、1天然气及2铝3等市场也都相继发生了指数操纵案件。从国际经验看,以证券指数为代表的、由集合竞价方式产生的场内金融基准尚未发现被严重操纵的迹象。而以Libor及WM/R为例的、由做市商充分参与的、传统意义上的场外金融基准则存在人为左右的可能。改革前的Libor由英国银行家协会(British Banker’s Association,BBA)管理、由Thompson Reuters汤森路透公司计算并发布。改革后的Libor,本质仍然是报价行预测的资金拆借成本。指数WM/R则是全球使用最广泛的货币兑换标准,完全依据抓取的外汇真实交易的数据而编纂。WM/R根据全球的市场参与者在不同时区全天候的交易而设定,但被引用最多的是发生在伦敦时间每天下午4点收盘前30秒与收盘后30秒所有交易的中值。4基准操纵事件披露后,除却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的行政处罚,各类民事、刑事诉讼在过去的6年中也呈井喷式曝发。国际社会的既有判例和基准改革方案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绝佳的素材,更是笔者行文立意的主要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利率及外汇基准操纵不仅在国际银团贷款、利率互换、利率期权期货、浮息票据等借贷市场、衍生品市场造成巨大冲击,而且因为报价行基本都是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所以操纵基准也引发了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更有意思的是,基准操纵应当是很明确的金融行业监管法的问题,如基准操纵是市场操纵的新方式。但在系统梳理英美欧等国、因基准操纵而引发的诉讼案件时,笔者发现美国的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纷纷以反垄断法作为请求权的基础、提起反垄断民事赔偿之诉,5而非以证券、期货等监管法规为依据、提起传统的市场操纵反欺诈之诉,这也引发本文对金融基准操纵法律规制路径的思考:第一,规制金融基准操纵到底是一个行业监管法问题、还是反垄断问题,抑或是中央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问题?第二,如果金融基准操纵确实同时触犯不同的部门法,那么不同执法机构需要如何应对和协调?第三,金融基准操纵中,权益被侵犯的投资者或金融消费者又该选择何种诉讼类型来获得民事赔偿?第四,金融基准的未来何去何从?我国的相关制度建设又可以有何启示?基于上述问题的引导,本文的研究采用下述思路逐层推进。本文的第一章首先对“金融基准”的概念、分类与性质进行了分析。这是对金融基准展开基础性研究的前提,更是选择相关法律规制路径及改革路径的理论基础。首先,界定金融基准的概念,及与之容易造成混淆的其他概念、如证券指数。综合2016年《欧盟基准条例》(EBR)1、2014年欧盟《金融市场条例》(Mi FIR)2及英国《2012金融服务法案》对benchmark的规定,“基准”是任何费率(rate)、指数(index)或数字(figure),其基于一种或多种资产的价值或价格,通过公式计算或其他方式,周期性地或不间断地向公众免费公开或公众付费可得,可能是评估的、预测的价值,也可能是真实的交易价格。基准的用途主要有三个方面:(1)在借贷合同或其他投资协议中,决定待支付的利息或其他待结清的余额,如Libor;(2)决定资产的价值,如WM/R;(3)衡量投资的表现,如各类证券指数。第一章随后根据基准供给的不同意图,将其划分为公共性基准、商品性基准及混合型基准。由于混合性指数兼具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特征,因而权属关系不清、权责关系不明,且爆发严重操纵丑闻的都集中在第三类混合性指数中。唯有明确基准在作为数据、作为资产、作为价格时的不同意义,才能明晰不同指数的不同运作机理、并预防不同指数所带来的不同风险。最后,本章提出,基准具有数据性,基准与信息、新闻、大数据等概念都有交叉;基准具有财产性,其以知识产权(如数据库)或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救济载体维护基准权利人的利益;基准具有价格性,当基准被合同或产品直接援引,那么基准就不再是某种“参照”,而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交割价格。本文的第二章分析了“金融基准操纵”的行为性质、操纵原因和主体特征。首先,基准操纵超脱了现有“市场操纵”的理论前提,即,操纵者的目标是为了影响整个市场的价格,而手段则是交易足够大量的资产(比如连续交易、相互委托)。操控价格基准可以省去实物的运输和仓储成本,从某种程度上比操控实物价格或基础市场更便捷。同时,基准生成由于有其特殊的数据抓取及信息披露惯例,所以往往欠缺构成“欺诈”所必须的“虚假陈述”和“依赖”。这促使“基准操纵”已成为“市场操纵”最时兴的方式。其次,由于既有的市场操纵的立法已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2014年4月,欧盟通过了最新的《市场滥用条例》(MAR),规定“任何传递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或误导性要素,或者任何影响基准计算的行为”,都属于“操纵市场”,从而在行业监管法上给予“非欺诈型”的基准操纵以特殊的法律救济。再次,不论是报价驱动型的Libor还是交易驱动型的WM/R,其本质都是做市商制度。因此,本文指出,操纵金融基准的主体是做市商,并在纵览国际上不同时期、不同市场中有关做市商垄断判例的基础上,就做市商制度对市场竞争的限制性影响及相关对策进行了探讨。本文的第三章讨论了金融基准操纵民事救济的另类途径——反垄断民事赔偿。一方面,广大投资者,诸如利率衍生品合约的持有者,无法以合同关系为依据向基准操纵者索赔。另一方面,相比行业监管法上民事赔付所必须证明的诸多繁柯的要求,反垄断民事赔偿的证明标准要低得多。通说认为,垄断损失是垄断给社会带来的成本。在Libor案中,法院认为报价行因为操纵Libor而获取的垄断利润,只是财富从消费者向垄断者的转移,并没有给社会造成价值损失。这样的分析是非常陈旧与局限的。因为经营者谋求垄断的努力和消费者避免支付垄断价格的努力就会对社会资源造成耗费。WM/R操纵事件爆发后,投资者对外汇市场做市商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赔偿之诉得到了美国联邦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做市商间通过邮件、即时信息等方式的磋商构成了横向价格垄断协议、适用反垄断法上的“本身违法”原则。这不仅是广大投资者及金融消费者的一次伟大胜利,更新了我们对金融业垄断的认识。该章续而主张应在充分理解金融业反垄断默示豁免原则的基础上、当部门法就同一行为的规制产生竞合,一国的法律应合理分配金融基准反垄断规制权与行业监管权。但同时,因为金融基准是全球性的经济治理问题,在跨国界的协调机制难以实现择一重处罚的情况下,同时适用、以增加威慑力也是现实之举。至于预防金融基准操纵的制度设计,无非分为两大类,一是惩戒,一是激励。长期以来,金融基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监管对象”、不直接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其原因是多重的。比如,无论是BBA英国银行间协会这样的自律组织,还是标准普尔公司这样的金融数据服务商,都不是公权力机关,所以金融基准的供给通常被视为具有充分信息披露的自由市场行为。再如,很多基准的基础交易、如即期外汇交易(Spot FX Trading),其本质上只是契约而不是金融工具——两个市场主体(通常是银行)协议以一种货币兑换另一种货币、并立即交割(通常是两天),其地点、价格、数量之选择也属于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还有,传统的观点认为,规模大、流动性强的市场,单个市场主体操纵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事实证明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金融基准需要给予明确的管理规则。2013年9月欧盟委员会向欧盟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提交了《关于在金融工具及金融合同中使用指数作为基准的监管立法建议》1。《立法建议》中的一项非常重要内容就是对金融工具及金融合同何时应该引用基准、引用何种基准树立“适度”的标注(a“suitability”standard)并就现有金融基准的改革提出了动议。2016年6月,这项《立法建议》经欧盟议会审议通过,《欧盟基准条例》(EU Benchmarks Regulation 2016/1011,EBR)问世,其大多数的条文已于2018年1月1日生效。这是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的关于基准编制与使用的成文法律。本文第四章的第一节将会结合英国2014年“公平及有效市场审查”(Fair and Effective Markets Review,FEMR)及《欧盟基准条例》,介绍欧盟对基准分类管理、基准来源数据分层使用的经验,并提出基准监管应坚持强制性及谦抑性相结合的原则。同时,我国反垄断法刑事责任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了其与行业监管法的同等适用,且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并不能对固定收益、外汇及大宗商品领域的基准适用。故在本文的第四章的最后一部分会介绍金融基准操纵涉及的个人监禁案例以及其对国际罪犯治外法权“全球关联原则”的突破,并由此对我国的刑事法律提出建议。本文的最后一章考虑金融基准操纵的激励性制度建设。所以,本文意识到,只有通过考察法律执行相关主体的利益,探索激励相容的规则措施,才能激励基准的数据提供者及发布者提供准确、充足的指数供给。如上激励相容的机制包括,在平衡集中交易与充分竞争的基础上,明悉不同主体的权责、强化指数编制者的财产权利、尤其是知识产权类保护;引导混合型指数向商品型指数转变,以保证“付费可得”后的产品(也就是指数)公允。同时,本文基于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和穿透式监管的需要,主张央行应享有金融基准规制的剩余立法权,至于行政执法权的分配,应当在行业监管部门间合理设计。最后,金融基准操纵具有“复杂而新型”的事实基础、“广泛而分散”的影响受众(这也是P2P暴雷等金融犯罪案件所共同的特点),从而增加了司法审判的难度。美国MDL审前合并审查程序,只对跨州诉讼相似的事实背景进行统一认定,体现了集合诉讼的灵活之美、对我国提高司法效率有很强的借鉴价值。为了实现对投资者和广大金融消费者有效的司法保障,本文还建议深化行为保全在民商事审判中的运用并不断对法律实施效果进行评测,在金融创新与金融市场的更迭中,保持法律的弹性与实施。市场经济的显着特征是分散的经济决策者根据市场价格自主决定资源的配置及使用各种要素的成本。因此,法律保障人们积极参与价格设定的权利。但操纵金融基准,无论是从维护公共利益还是从保持金融稳健的角度都是法律所无法容忍的。随着“一带一路”战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不断深入,中国掌握利率市场、外汇及大宗商品市场定价权的契机日益成熟、任务也更加紧迫。研究金融基准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许玲[5](2016)在《开放式基金特征对IPO抑价的影响》文中提出IPO抑价作为与效率市场假说相悖的异象一直存在于各国金融市场中,新股发行高抑价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新股定价的无效性,不能够完全反映出上市公司的内在真实价值。近年来,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的飞速发展使其成为证券市场上重要的投资力量,开放式基金更是在短短的十三年间成为了我国机构投资者的主要组成部分,吸引了理论界学者和实业界投资者对其进行了大量研究。作为最大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开放式基金是否会对公司的IPO抑价产生影响?如果会产生影响,其又是在哪些方面产生影响?基于这些疑问,本文旨在从我国基金市场出发研究开放式基金特征对于IPO抑价的影响。将以沪深A股市场2006~2014年期间所有新上市IPO为研究对象,运用多元线性统计回归模型,从开放式基金的参与、开放式基金年龄、规模、历史业绩、开放式基金持有比例、开放式基金获配家数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研究开放式基金持股对股票IPO抑价的影响;再通过将样本按照所在市场分离,根据开放式基金的类别进行分类,对研究结果进行稳健性验证。实证结果发现:开放式基金参与IPO配售,能够降低IPO抑价率;参与配售的开放式基金年龄越大,IPO抑价程度越低;开放式基金规模越大,IPO抑价程度越高;开放式基金历史业绩越好,IPO抑价程度也越低;开放式基金持有比例越高,IPO抑价程度越低;开放式基金获配家数越多,IPO抑价程度越高。将样本根据所在市场进行分离之后得出了一致的结论,又将开放式基金根据投资类别分为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进行研究,所得到的结论也与上述一致。尽管如此,本文还存在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地方:一是在分析样本区间的选择上,未能完全涵盖我国新股发行的整个历程,无法体现发行制度的变化对于IPO抑价所产生的影响;二是本文仅简单研究了开放式基金特征对于IPO抑价的影响,而没有深入探讨这种影响是如何产生,其作用机理又是如何,只是根据实践经验,提出可能的解释。需要进一步的的改进,同时也是未来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张大龙[6](2013)在《国债与个人金融产品比较分析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债对国家筹集财政资金、促进宏观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投资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资本市场迅猛发展、个人投资渠道的增多、投资趋向的多元化,国债面临着多种投资工具的冲击,与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代理分红型保险、开放式基金品种比较,其价值优势逐步被削弱,市场份额在逐步减少。对我国国债与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代理分红型保险、开放式基金进行比较分析,探讨国债销售不畅的成因,进而提出如何有效地完善我国国债发行的相关对策建议。
王莉茗[7](2011)在《投资银行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研究 ——基于广东与吉林的对比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社会经济结构转型加快,中国金融融资体系改革的步伐已经开始加快。投资银行业作为区域融资市场的重要纽带正在适应中国特殊的历史阶段所发生的经济、社会格局的深刻变化所带来的巨大挑战,尤其是随着中国区域经济发展向省域纵深延伸,省域经济的联动性进一步增强,发展中省域急需实现借鉴相对成熟的省域资本市场发展的经验来改革区域融资结构、提高融资效率以及完善区域金融体系以加快本区域的资本市场的发展目标。以发展成熟的区域经济体投资银行发展模式为依托,以发达省区域对投资银行与区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性经验为参照,以发展中省域投资银行的管理和发展模式为借鉴,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成为摆在投资银行工作者和理论研究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以提高投资银行对省域经济的贡献率和实现投资银行更好的促进省域经济的发展为目标已经开始成为值得重点关注的问题。基于省域经济发展的投资银行对比研究,既是一个经济学课题,同时也是一个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课题。所以本文意在通过对对比省域投资银行产生、发展的历史演进规律的探索来分析投资银行与省域经济的协同性发展的道路,从而为省区域层面上投资银行与区域经济的协同发展提供理论经验和实践借鉴。全文共七章。第一、二、三章主要在省域层面上对投资银行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研究目的与意义和投资银行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基本理论、国内外研究的现状等问题进行分析讨论。第四、五章分别对广东、吉林区域投资银行与区域经济发展规律进行研究。第六章主要对广东、吉林区域投资银行与区域经济发展进行比对。第七章则主要对吉林与广东投资银行与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进行研究。通过全文分析和论证可见,省域投资银行与区域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协同性发展关系。要保持省域经济的快速、稳定和协调发展就要发展投资银行业,实现投资银行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王众[8](2011)在《信托受益人保护研究 ——基于商事领域的比较考察》文中指出无论是信托的起源或是信托的现代发展,信托设立的目的均是为了实现信托受益人的权益。当下,在商事领域的信托法律关系中,由于信托合约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分离,相比信托受托人,受益人在信息获取方面明显落于下风,偏偏受益人利益的实现又有赖于受托人义务的履行,决定了信托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明强实弱”的地位。由于我国坚持的“一物一权”原则和英美信托法所固有的“双重所有权”之间的冲突,从英美法系引入的信托制度在我国难免出现“水土不服”的特点。无法否认的是,受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传统阙如、受益人投资风险意识欠缺、事后救济机制落空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我国实践中损害信托受益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极大地打击了信托投资人的信心,阻碍了信托业的发展。为此,本论文拓开以往通过对受托人的规制来实现受益人保护的间接研究模式,直接以受益人保护为视角,从信托基本原理出发,明晰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投资人身份”的特点,将信托受益人保护方式分为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救济机制、直接保护途径和间接保护途径,综合受托人责任、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各项法律机制,最终提出构建我国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的设想。本论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信托受益人的核心地位”。该部分首先对信托的基本概念及其独特法律构造进行了梳理;其次对信托的衡平法起源进行追溯,论证了衡平法对信托制度的特别贡献,明晰了信托受益人的确定性原则及其发展,最终得出信托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的结论。第二章“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特殊地位”。该部分首先通过信托制度从民事领域拓展至商事领域的发展历程,探究了信托制度功能嬗变的根源,并对商事领域中信托运作的具体类型进行探讨;其次基于我国学界对营业信托、商事信托、商业信托等相关概念的认识含混不清的状况,厘清了我国商事领域中的信托相关概念;再次对商事领域中委托人“投资人”身份让渡的事实进行探讨,论证了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的“弱势”地位;最后,阐述了信托受益人一般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对商事领域受益人权利义务的特殊性进行论证,指出我国信托业投资者保护缺乏的特点,并最终得出受益人权益实现被动性的结论。第三章“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的基本理论”。该部分首先考量了现代信托利益衡平机制的法学本质,将商事领域中信托受益人保护的途径分为直接途径和间接途径;其次,遵循“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的原理,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信托受益人保护的规范进行了探讨;最后,指出信托关系中的“信任”因素,并将信托受托人的信赖义务分为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进行阐述。第四章“信托受益人保护在商事实践中的具体化”。本章选取受托人为信托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视角探讨信托受益人保护在商事实践中的具体化问题。首先,具体探讨了受托人为信托公司时受益人保护所遭遇的问题,指出实践中信托合同是受益人保护的基础性文件,并对信托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进行探讨;其次,对受托人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时受益人保护所遭遇的问题进行分析,明确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托本质,从基金管理费的收取、“老鼠仓”问题、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监督问题等不同的角度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运作中的受益人保护问题进行研究。第五章“商事运作中信托受益人的风险控制机制”。该部分首先分析了信托受益人所面临的商事风险,指出受益人是信托风险的最终承受主体;其次阐述了信托商事运作中信息披露制度的法理基础,探讨了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为中心的信托信息披露制度规范;最后,从“破产隔离”角度对受益人风险的控制进行了分析,指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实现破产隔离的基础,分析了破产隔离制度对受益人保护的效果,并对SPT破产隔离法律机制的运用进行了阐述。第六章“我国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的构建”。该部分首先探讨了我国信托业监管制度的构建,指出我国监督制度的多元结构,分析了我国信托业动态监管制度的现状及困境,并从对国外信托业监管制度考察中提出对我国信托业监管的借鉴意义;其次对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权利救济机制进行探讨,考察了我国实践中的受益权救济模式;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的设想,提出建立完备的信托登记公示制度和信托受益权流通平台的对策措施。
范涛[9](2010)在《开放式基金流动性调整VaR算法及应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鉴于流动性风险在风险管理中的重要性以及现有文献对流动性风险的研究仍存在诸多不足,本文试图对目前流动性调整VaR的计算方法进行完善,为开放式基金的日常风险管理提供一定帮助。本文提出了 3-α LVaR计算体系以更精确地度量流动性风险,并分析了该计算方法在风险管理中的一些应用。在日常风险管理中,开放式基金每个开放日均面临着不确定的赎回请求与申购请求。基金须在一个开放日内为这个不确定的现金支出进行融资,这就需要基金选择最优交易策略以满足流动性需求并最大化其期望效用。因而,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的精确度量应建立在最优交易策略之上。本文认为基金的出清行为只是造成价格冲击的一个来源,其他交易者的交易行为同样会对价格造成冲击。信息的随机性导致其他交易者的交易也是随机的,我们将由此产生的随机交易量称为自发交易量。基金的出清量与自发交易量共同构成了市场上的整个交易量,而正是这个总交易量最终对市场价格形成冲击。金融市场上存在着广泛的信息不对称,交易者将尽可能利用交易量等市场变量来推测可能存在的私有信息,这是交易量对价格形成冲击的基础。本文主要考虑两类信息,即流动性信息与资产信息,流动性信息并不改变资产价值,而资产信息则会改变资产价值。对于这两种信息的拥有者,其交易策略是相似的,这使得其他交易者无法分辨出交易背后的信息种类,因而既需要一定的价格补偿以使其改变现有资产组合,即瞬时性的直接价格冲击,也需要一定的价格补偿以弥补处于信息劣势带来的损失,即永久性的信息冲击。某期交易量仍可用于以后期的信息推断,因而会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对价格造成冲击,即信息冲击具有一定的累加效果。这样,价格过程可由资产信息、直接价格冲击与信息冲击决定。为将流动性需求作为约束条件引入模型,利用计算VaR类似的思路确定一定置信水平下开放式基金面临的最大清算金额。由于价格的不确定性,开放式基金应用某交易策略筹集到的现金也仅能以一定置信水平满足流动性需求。至此,我们在一定假设下建立了最大化基金期望效用的优化模型,该模型整合了市场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与融资流动性风险。在最优交易策略基础上,一定置信水平对应的最大损失就是本文所要计算的流动性调整VaR,由于共对应三个置信水平,我们称之为3-α LVaR。为了更好地理解模型,我们分别对单资产完全清算情形与多资产固定清算金额情形下的最优交易策略进行了研究。假设可行交易策略中各期的出清量非负,在线性价格冲击、正态分布以及变量间特定的方差-协方差结构等假设下本文利用数值方法求解了最优交易策略。单资产情形时,最优交易策略取决于资产信息、直接价格冲击与信息冲击的共同影响。资产信息的期望占主导时,清算随期望为正或为负而呈递增或递减的形态;资产信息的方差占主导时,清算呈递减状。直接价格冲击无论是其期望还是方差占主导,清算过程都应是和缓的。信息冲击的期望占主导时,清算将相对集中,但发生时间取决于其他因素;信息冲击的方差占主导时清算集中在期初而后呈现出递减形态。多资产情形下,资产之间的相互作用使得各参数对最优交易策略的影响更为复杂,某资产的清算过程也将取决于其他资产的参数以及资产间的相关性。因而,相比于单资产情形,某资产的最优交易策略可能会因其他资产的影响而发生变化。类似于微观经济学中的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多资产情形下某参数的变化会对整个资产组合的清算带来相似影响。影响因素众多,某资产的最优交易策略随参数变化发生跳跃或反转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因此,多资产情形下参数估计应务必准确,以防得到的VaR与真实值发生较大偏离。在最优交易策略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了 3-α LVaR的计算公式。利用资产组合的期初价值减去期末财富得到资产组合的损失,则其一定置信水平下的分位数就是3-α LVaR值。在线性价格冲击、正态分布及变量间特定的方差-协方差结构等假设下,我们利用数值方法计算了 3-α LVaR值并进行了敏感性分析,发现3-α LVaR对单参数变化较为稳健,但如果多参数均发生较大变化,则其变化可能也较大。与传统VaR相比,3-α LVaR更加合理,忽略融资流动性可能会低估风险。3-α LVaR具有广泛的应用,如确定基金的最优资产组合和计算风险调整的收益率等。随后本文利用我国股票市场高频数据以某股票型开放式基金为例演示了3-α LVaR的计算过程,分别在混合数据与面板数据下进行回归分析得到相关参数的估计值。当流动性需求取6%的初始资产组合价值时,3-α LVaR在混合数据模型与面板数据模型两种情形下超出不考虑流动性时的VaR分别为10.06%与16.62%,超出仅考虑资产流动性时的VaR分别为2.44%与6.41%。可见,流动性风险在风险管理中较为重要,尤其当市场环境不好时,更应得到重视。最后,我们在组合价值一定的条件下求解了最优初始资产组合与最优交易策略。与最优初始资产组合相比,两种数据处理方式下该基金原始资产组合的投资效率都较高。
曹立[10](2010)在《中国证券市场资本流量运动研究》文中指出中国证券市场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证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例,调整金融结构,是我们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明确指导方针。然而,证券市场的发展却面临诸多的瓶颈与难题,现有的经济理论却不能提出令人信服的解答。在此背景下,证券市场研究成为十分重要与紧迫的理论课题。那么,该怎样进行证券市场研究呢?当然,可以从多种角度进行探讨,可以选择某一具体问题进行分析,但是,首先应当研究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因为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反映证券市场的内在联系与规律,是分析证券市场现实问题、把握证券市场未来发展的根本所在。一旦认识了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其他问题便会迎刃而解。又怎样揭示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呢?这就要认真总结证券市场操作的实践经验,对证券市场运行所呈现的各种现象进行深入的分析,从中提炼出证券市场运行内在的本质联系。这种内在的本质联系究竟是什么呢?我们以为,那就是“资本流量运动”。证券市场运行所呈现的各种现象,总体上说,都是资本流量运动的反映。借鉴马克思的虚拟资本理论、西方经济学的流量概念以及现代工程技术中的系统理论,将证券市场纷繁复杂的现象,提炼为资本流量运动,勾画出证券市场的崭新图景:证券市场是一个资本流量运动的大系统。证券市场的资本流量表现为三种形态——虚拟资本、货币资本、现实资本,证券市场的资本流量运动依此分为三种形式——虚拟资本流量运动、货币资本流量运动、现实资本流量运动。“三种形态”之间的相互转换,“三种形式”之间的相互交错,演绎了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换言之,我们决定从资本流量运动的角度切入,研究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这一选择既来自对于证券市场发展所面临的一系列现实难题的观察与分析,也来自对于证券市场运行所呈现的一般现象的观察与分析。我们的研究,以资本流量运动分析为主线,以社会财富再分配为辅线,试图对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进行了一次全景式的描绘与刻画,深刻揭示证券市场运行的内在规律。证券市场资本流量运动的主要机制是:虚拟资本与货币资本相向运动;一级市场的这种相向运动,一方面是投资者提供货币资本并获得虚拟资本,另一方面是证券发行人筹集到货币资本,并将现实资本注入证券市场;二级市场的这种相向运动,带来交易价格的起伏。倘若交易成本为零,全体投资者作为整体所占有的货币总量不变,即Moneyl=Money2。交易成本打破这一平衡,现金分红则恢复这一平衡,即Cash1补偿Cash2;衍生品的交易,虽然Money1=Money2,但不存在Cash1补偿Cash2;虚拟资本与货币资本的相向运动,始终伴随着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证券市场资本流量运动研究是一个全新的课题,需要拿出理论创新的勇气来,进行开创性、探索性的研究。以往的证券市场研究恰恰是忽视了对于资本流量运动的考察。证券市场资本流量运动研究,对于洞悉证券市场的经济过程、把握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提出证券市场发展的政策建议、引导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开放式基金发行与承销问题及其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开放式基金发行与承销问题及其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社会和经济网络中心位置的经济后果研究 ——基于资产价格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3 概念界定 |
1.3.1 社会和经济网络和节点 |
1.3.2 三种社会和经济网络之间的内在联系 |
1.3.3 社会和经济网络位置 |
1.3.4 经济后果 |
1.4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文献回顾 |
2.1 复杂网络理论 |
2.1.1 复杂网络内涵 |
2.1.2 网络中心位置与经济后果 |
2.2 资产价格决定理论 |
2.2.1 传统资产定价理论回顾 |
2.2.2 传统资产价格决定理论的改进 |
2.3 社会和经济网络与资产价格交叉研究 |
2.3.1 经济网络与风险传染 |
2.3.2 社会网络与投资者决策行为 |
2.3.3 经济和社会网络与资产价格 |
2.4 文献述评 |
第3章 投入产出网络中心位置与股票收益率 |
3.1 本章概要 |
3.2 投入产出网络与风险传染文献回顾 |
3.3 行业风险样本 |
3.3.1 识别行业冲击 |
3.3.2 行业冲击类别 |
3.3.3 行业冲击描述性统计 |
3.4 构建投入产出网络 |
3.4.1 投入产出网络定义 |
3.4.2 行业在网络中的位置 |
3.4.3 行业投入产出网络性质 |
3.5 数据、变量设计及研究方法 |
3.5.1 数据来源 |
3.5.2 变量设计 |
3.5.3 研究假设与研究方法 |
3.6 投入产出网络中心性与风险传染效应 |
3.6.1 实证分析 |
3.6.2 稳健性检验 |
3.7 投入产出网络中心性与股票收益率 |
3.7.1 理论模型 |
3.7.2 实证检验 |
3.8 本章小结 |
第4章 机构投资者关系网络中心位置与IPO定价 |
4.1 本章概要 |
4.2 IPO定价文献回顾 |
4.3 构建机构投资者关系网络 |
4.3.1 机构投资者关系网络构建 |
4.3.2 机构投资者在关系网络中的地位 |
4.4 数据、变量设计及研究方法 |
4.4.1 数据来源 |
4.4.2 变量构建 |
4.4.3 研究假设和研究方法 |
4.5 机构投资者关系网络实证分析 |
4.5.1 网络中心性与协同参与 |
4.5.2 网络中心性与“搭便车报价” |
4.5.3 网络中心性与报价准确程度 |
4.5.4 关系网络与IPO定价后果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金同事关系网络中心位置与基金业绩 |
5.1 本章概要 |
5.2 基金经理与基金业绩文献回顾 |
5.3 构建基金同事关系网络 |
5.3.1 基金同事关系网络定义 |
5.3.2 基金在关系网络中的地位 |
5.3.3 基金关系网络性质 |
5.4 数据、变量设计及研究方法 |
5.4.1 数据来源 |
5.4.2 变量构建 |
5.4.3 研究假设和研究方法 |
5.5 基金关系网络实证分析 |
5.5.1 基金网络中心性与基金业绩 |
5.5.2 基金网络中心性与投资行为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论、建议与不足 |
6.1 结论与政策建议 |
6.2 进一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
A.1 模型求解 |
A.2 引理3-1的证明 |
A.3 引理3-2的证明 |
A.4 定理3-1的证明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s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 |
第一章 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概述 |
第一节 资管市场的起源与发展 |
一、域外集合投资类产品的起源与发展 |
二、我国资管市场的发展脉络梳理 |
三、我国资管市场产品类型化分析 |
第二节 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
一、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
二、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特殊性分析 |
第二章 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委托-代理理论 |
一、委托-代理理论的规范内涵 |
二、资管市场中委托-代理问题对投资者保护的消极影响 |
第二节 不完全契约理论 |
一、不完全契约理论在资管市场的体现与运用 |
二、不完全契约理论下管理人行为的约束 |
第三节 风险社会理论 |
一、风险社会理论的基本内涵 |
二、风险社会理论下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保护的要义 |
第三章 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完善:事前保护 |
第一节 完善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一、资管产品销售中的不规范 |
二、投资者的有限理性 |
三、金融市场的复杂性 |
四、投资者金融专业知识的匮乏 |
五、信息披露等制度的失灵 |
第二节 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内在要求 |
一、“了解产品”——资管产品的风险评估与揭示 |
二、“了解客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
三、“匹配推介”——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评估 |
第三节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反思 |
一、现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检视 |
二、资管产品风险评级失准与风险揭示不充分 |
三、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于形式 |
四、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偏离本质 |
第四节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建议 |
二、完善资管市场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法律责任 |
第四章 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定化:事中保护 |
第一节 资管产品投资运营中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表现 |
一、管理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尽职管理义务 |
二、管理人利益冲突行为 |
第二节 信义义务——投资者与管理人关系存在的基础 |
一、资管产品投资运营中参与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
二、我国资管产品信托本质地辨明 |
三、信义义务——“买者自负”到“卖者有责”的实现路径 |
第三节 资管市场中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制度检视及法定化路径 |
一、我国资管市场中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特殊性 |
二、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制度检视 |
三、信义义务法定化的路径选择 |
第四节 资管市场管理人信义义务法定化的具体内容 |
一、管理人的忠实义务 |
二、管理人的勤勉义务 |
第五章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事后救济 |
第一节 资管市场投资者司法救济现状检视与反思 |
一、司法实践中投资者权利救济之困境 |
二、投资者司法保护中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以资管新规为例 |
三、我国现行投资者司法保护制度的反思 |
第二节 资管市场投资者司法救济困境的成因分析 |
一、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存在差异 |
二、对于管理人积极管理义务的忽视 |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当 |
四、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困难 |
第三节 资管市场投资者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 |
一、明确金融机构违反监管法规行为效力 |
二、将金融规章作为商事习惯引入司法裁判 |
三、商事思维在投资者司法保护中的运用 |
四、资管市场司法纠纷程序方面的完善 |
第六章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立法的理念与路径 |
第一节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立法理念 |
一、以权利公平配置为根本 |
二、以提升金融市场效率为核心 |
三、以有效控制风险为后盾 |
第二节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立法路径的比较与选择 |
一、国外立法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
二、我国资管市场立法的反思 |
三、构建我国资管市场横向统合立法体系的必要性 |
四、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立法的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立法中必须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
一、处理好资管市场不同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 |
二、处理好立法统一化与差异化之间的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金融基准操纵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国际背景 |
二、选题的中国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金融基准的概念、分类与性质 |
第一节 基准的概念及操纵的范畴 |
一、基准与指数的关联 |
二、金融基准、证券指数与基准操纵的概念厘清 |
第二节 基准的分类 |
一、以供给意图划分,可以分为公共性、商品性及混合性基准 |
二、以编纂数据的来源划分,指数的生成机制可分为做市制度与竞价制度 |
三、以生成指数的场所划分,可分为场内市场指数与场外指数 |
第三节 基准的性质 |
一、基准是一种信息,部分基准属于大数据 |
二、基准是一种资产 |
三、基准是一种价格 |
第二章 金融基准操纵的原因、主体与行为 |
第一节 催生金融基准操纵的制度根源 |
一、激发操纵的内生动力:正外部性、合同硬关联性 |
二、产生垄断的前提条件:市场参与者具有横向竞争关系 |
三、促使操纵的根本原因:信息偏在、大银行具有细分市场的支配地位 |
四、自律监管者“监守自盗”、政府监管亦有利益冲突之嫌 |
第二节 操纵金融基准的主体是做市商 |
一、做市商是生成金融基准的重要机制 |
二、做市商带有“价格操纵”的制度胎记 |
第三节 金融基准操纵是新型的市场操纵行为 |
一、影响价格基准从市场操纵的“结果”晋级为“直接手段” |
二、来源数据的“可选择性”使操纵基准不以“欺诈”为要件 |
三、以价格形成再论市场操纵的本质 |
第四节 金融市场监管法对基准操纵的适用及发展 |
一、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2000》难以适用 |
二、欧盟《市场滥用条例2014》新增对基准操纵的特别规定 |
三、美国CFTC《反操纵实施细则》对基准操纵的处罚及市场监管法的发展 |
第三章 金融基准操纵的部门法规制竞合 |
第一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现实需求 |
一、依据民事合同关系、难以认定合同项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
二、依据金融行业监管法的反欺诈条款、取得部分胜利 |
三、行业监管法与反垄断法在民事赔偿要件上的比较 |
第二节 金融基准操纵的反垄断案例及分析 |
一、Libor反垄断案因缺乏“垄断损害”遭到驳回 |
二、欧盟委员会认定报价行有违欧盟反垄断规则 |
三、汇率基准FX案:证实横向价格协议与垄断损害的存在 |
四、金融基准操纵民事赔偿的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建立行业监管法与反垄断执法共同适用的协调机制 |
一、金融指数操纵应当受到中国反垄断法的调整 |
二、建立执法协调机制的必要性:“价格共谋”的禁止竞合 |
三、建立协调机制的可能性:一致的理念与目标 |
第四节 协调机制的理论基础:再议金融反垄断最小豁免规则 |
一、资本形成与自由竞争的两难:以瑞银第一波士顿案为视角 |
二、金融垄断最小豁免的适用范围与操作路径 |
第四章 金融基准的监管及操纵的惩罚性规制 |
第一节 监管的强制性:明确基准为监管对象 |
一、树立监管标准、采纳IOSCO基准原则 |
二、增强一级市场管理、英国推进“公平及有效市场审查” |
第二节 监管的谦抑性:分层管理之欧盟经验 |
一、金融基准监管的除外情形与豁免特征 |
二、关键基准、重要基准与非重要基准的三分法 |
第三节 基准来源数据的现行规则及展望 |
一、数据抓取规则的层级化管理:交易数据优先、报价数据劣后 |
二、数据规则的建议1:强制数据披露及报告措施、数据换准入 |
三、数据规则的建议2:运用大数据思维、以全样本取代抽样 |
第四节 金融基准操纵的刑事法律追究 |
一、金融基准操纵重释全球刑事犯罪的“最小关联原则” |
二、金融基准操纵对我国刑法182 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补充 |
三、从部门法平等适用的角度看我国反垄断法刑事责任的构建 |
第五章 金融基准的改革及操纵的激励性规制 |
第一节 促进混合性指数向商品性指数的转化 |
一、金融指数逐渐从公共物品向竞争性的私人物品转化 |
二、推广付费可得、保障基准的供给与公允 |
三、设计恰当的监管激励、拓展基准的运用场景 |
第二节 明确基准链条中各方主体的权责 |
一、监管框架下适格的监管机构及“专业守门人”的权责 |
二、明确基准编制者对基准公允的绝对责任 |
三、保证基准编制者对基准使用的相对利益:集中交易与充分竞争的权衡 |
四、明确竞争性做市商协作与共谋的边界、法与非法的行为原则 |
五、以先进的交易系统保障弱势市场主体的公平交易权 |
第三节 实现金融基准剩余立法权及执法权的相互制衡 |
一、央行享有金融基准的剩余立法权 |
二、以金融垄断最小豁免规则分配金融监管及反垄断执法权 |
三、完善一线监管和自律监管 |
四、保持法律弹性,关注实施评测 |
第四节 灵活的统一审判保障有效的司法实施 |
一、In re LIBOR案适用美国跨州诉讼审前合并审查程序(MDL) |
二、MDL程序对我国合并诉讼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开放式基金特征对IPO抑价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相关概念描述 |
1.2.1 IPO抑价 |
1.2.2 开放式基金 |
1.3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4 本文研究方法、内容及创新 |
1.4.1 研究方法和内容 |
1.4.2 本文创新之处 |
2 文献综述 |
2.1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2.1.1 基于信息不对称 |
2.1.2 基于信号理论 |
2.1.3 基于股份配售 |
2.1.4 基于市场环境 |
2.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2.2.1 IPO抑价研究 |
2.2.2 机构投资者对IPO抑价影响研究 |
2.3 文献综评 |
3 开放式基金特征对IPO抑价影响的研究方法设计 |
3.1 研究假设 |
3.2 研究方案 |
3.3 变量设计 |
3.3.1 被解释变量 |
3.3.2 解释变量 |
3.3.3 控制变量的选取与计量 |
3.4 模型设计 |
3.5 数据来源 |
4 开放式基金特征对IPO抑价影响的实证研究 |
4.1 开放式基金特征对全样本IPO抑价影响的实证研究分析 |
4.1.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4.1.2 实证检验 |
4.1.3 实证结果讨论 |
4.2 开放式基金特征对不同市场上IPO抑价影响的实证分析 |
4.2.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4.2.2 实证检验 |
4.2.3 实证结果讨论 |
5 开放式基金特征对IPO抑价影响的稳健性研究 |
5.1 开放式基金特征对IPO长期抑价影响的研究 |
5.2 不同类型开放式基金对IPO抑价影响的研究 |
6 研究结论、建议及不足 |
6.1 主要研究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6.3 本文的不足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国债与个人金融产品比较分析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债与其他个人金融产品的比较分析 |
(一) 投资群体比较 |
(二) 品种类别比较 |
(三) 购买便利性比较 |
(四) 投资期限比较 |
(五) 风险与收益比较 |
(六) 流动性比较 |
(七) 宣传效果的差异 |
二、我国国债销售不畅的成因分析 |
(一) 银行作为承销机构更加重视自身理财产品的推广 |
(二) 居民投资理财观念的变化对国债的发售产生重大影响 |
(三) 投资渠道的增多为理财业务开展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 |
(四) 对利润、效益的追逐促使银行挤占国债销售份额 |
(五) 固有的承销方式压制了国债销售渠道的拓展 |
三、促进我国国债市场发展的对策建议 |
(一) 准确定位储蓄国债的受众群体 |
(二) 丰富国债品种利率设计逐步实现市场化 |
(三) 加大农村市场国债宣传力度, 最大限度普及国债知识 |
(四) 调整品种结构, 满足投资者流动性和多样性的需求 |
(五) 改革国债发行方式, 拓展国债发行渠道 |
(六) 建立健全国债管理制度 |
(7)投资银行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研究 ——基于广东与吉林的对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意义 |
一、现阶段资本市场融资体系改革趋势 |
二、现阶段投资银行与区域经济发展关系 |
三、现阶段发展中国投资银行理论的实际需要 |
四、借鉴发达区域经济体投资银行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经验 |
第二节 论文研究对象、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对象的选取问题 |
二、投资银行业务的选定问题 |
三、研究方法问题 |
第三节 论文主要内容、观点与创新 |
一、论文的框架 |
二、本论文的主要观点与创新之处 |
第二章 金融发展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关理论研究综述 |
第一节 相关金融与区域经济增长的基本理论 |
一、传统金融与经济增长的相关基本理论 |
二、新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相关理论 |
三、其他融资与经济增长相关的理论 |
第二节 区域金融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理论 |
一、区域经济的非均衡性的概念 |
二、区域经济的非均衡性理论关注的研究内容 |
第三节 区域金融与区域经济发展理论 |
一、区域金融理论概述 |
二、区域金融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关系 |
第四节 相关投资银行基本理论 |
一、投资银行的定义问题 |
二、投资银行定义在区位概念上的界定问题 |
三、投资银行的本质问题 |
四、投资银行的基本业务的界定问题 |
五、区域投资银行产生 |
六、对投资银行与区域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 |
第五节 投资银行地位、作用及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
一、投资银行的基本功能 |
二、投资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 |
三、区域投资银行在域内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
四、省域投资银行的主体与客体评述 |
五、投资银行业务与发展模式 |
六、投资银行与金融体系的关系 |
第三章 投资银行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国际比较研究 |
第一节 西方经济体投资银行发展与区域经济发展协同性分析 |
一、西方发达经济体投资银行与其区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协同性关系 |
二、亚洲经济体投资银行与其区域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性 |
三、总体评述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发展状况概述 |
一、中国投资银行业产生进程 |
二、中国投资银行业发展进程 |
第三节 中国投资银行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关性 |
一、中国投资银行直接融资比重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分析 |
二、中国投资银行业与区域经济发展适应性分析 |
三、中国投资银行业企业债券发展规模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分析 |
四、投资银行总体规模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适应性 |
五、现阶段中国投资银行业务创新能力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分析 |
六、投资银行业高级人才队伍缺失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适应性 |
第四章 广东省投资银行与区域经济协同性 |
第一节 广东省人文环境与经济发展历程概述 |
一、广东省域基本环境概述 |
二、广东省域经济发展进程概述 |
第二节 广东投资银行业发展的总体评述 |
一、起步阶段的广东投资银行业 |
二、发展中的广东投资银行业 |
第三节 广东省投资银行与经济发展相关性分析 |
一、广东投资银行与经济发展的协同性综述 |
二、投资银行对广东经济发展的直接影响 |
三、投资银行业对广东经济发展的间接影响 |
第五章 吉林省投资银行与区域经济协同性 |
第一节 吉林省基本状况与经济发展历程概述 |
一、吉林省域基本情况概述 |
二、经济发展环境概述 |
第二节 吉林投资银行业发展的总体评述 |
一、起步阶段的吉林投资银行业 |
二、发展中的吉林投资银行业 |
三、现阶段吉林省投资银行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
第三节 吉林省投资银行与经济发展相关性 |
一、投资银行与吉林区域经济发展协同性关系总体概述 |
二、股票市场与吉林区域经济的发展相关性关系 |
三、吉林期货业与区域经济的发展 |
四、吉林辖区证券公司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 |
第六章 吉林省与广东投资银行业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吉林省与广东省区域经济发展总体比较研究 |
一、吉林省与广东省宏观经济发展速度的比较 |
二、广东省与吉林省区域经济发展特色的比较 |
三、广东省与吉林省区域产业发展特点的比较 |
第二节 广东与吉林股票市场与区域经济发展协同性关系比较 |
一、广东省域股票市场与区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性 |
二、吉林省区域股票市场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协同性关系 |
三、吉林省与广东区域股票市场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协同性关系总结 |
第三节 广东与吉林基金市场与区域经济发展协同性关系比对 |
一、对省域投资基金发展与经济发展协同性问题的说明 |
二、广东省与吉林省投资基金与区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性比对 |
三、广东省与吉林省证券公司比对 |
第七章 吉林省与广东省投资银行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对策分析 |
第一节 现阶段吉林省实现投资银行业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对策分析 |
一、吉林省实现投资银行业务市场——股票市场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对策分析 |
二、吉林省实现投资银行业务市场——基金市场与经济协同发展的对策分析 |
第二节 现阶段吉林省投资银行服务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对策建议 |
一、吉林投资银行业务市场的总体评价 |
二、进一步发挥投资银行服务吉林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作用的建议 |
三、吉林区域经济与投资银行业协同发展的政策建议 |
第三节 现阶段广东省实现投资银行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对策分析 |
一、广东省实现投资银行业务市场——股票市场与区域经济科学发展的对策分析 |
二、实现广东投资银行业务市场——基金市场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对策分析 |
第四节 投资银行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案例分析 |
一、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二、模型的基础假设、指标的选取与数据来源 |
三、对数据的密度拟合 |
四、几点结论及解析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8)信托受益人保护研究 ——基于商事领域的比较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现有研究述评 |
四、本文的研究框架 |
五、本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信托受益人的核心地位——基于信托基本原理的考察 |
第一节 信托概述及信托法律构造 |
一、纷繁的信托概念:义务、关系、合同抑或是行为? |
二、信托独特的法律构造 |
第二节 信托肇始:从USE制度到TRUST制度 |
一、财产私有制前提下的四种信托起源说 |
二、规避法律的目的——Use制度的流行 |
三、衡平法院的努力——Trust制度的确立 |
第三节 衡平法的特别贡献:信托的特性 |
一、信托的特性 |
二、信托的分类 |
第四节 信托受益人核心地位的确立 |
一、受益人的概念及其资格 |
二、信托受益人的确定性原则及其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特殊地位 |
第一节 信托制度功能的嬗变:从民事信托到商事信托 |
一、信托制度功能的嬗变:从“转移财产”至“管理财产” |
二、现代信托在商事领域的运用——信托制度功能的扩展与延伸 |
三、商事化运作的信托类型 |
第二节 商事领域信托相关概念的厘清 |
一、与民事信托相对应的商事信托 |
二、与“business trust”和“commercial trust”相对应的商事信托 |
三、营业信托的判断依据 |
四、我国通常语境下的商事信托 |
第三节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权益实现的被动性 |
一、商事领域中信托受益人的特点 |
二、商事领域信托委托人“投资人”身份的让渡 |
三、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弱势”地位 |
第四节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权利义务的扩张和限制 |
一、信托受益人权利义务的内容 |
二、受益权的性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不同的争议 |
三、商事领域中信托受益人权利的扩张 |
四、投资者保护的缺乏与信托受益人权利的限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现代信托的利益衡平机制 |
一、信托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及其衡平 |
二、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和受托人利益冲突的价值取向 |
三、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的直接途径和间接途径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信托受益人保护的相关规范——各国制度比较研究 |
一、英国受托人的投资责任 |
二、美国的谨慎投资者规则 |
三、日本对营业信托的规范 |
第三节 信托受托人的信赖义务 |
一、信托法律关系中的“信任”解读 |
二、受托人的基本义务——信赖义务 |
三、信赖义务的内容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托受益人保护在商事实践中的具体化 |
第一节 信托公司受益人保护研究 |
一、信托投资机构与信托公司 |
二、关于信托公司侵害信托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实例分析 |
三、信托合同和受益人保护 |
四、信托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与受益人保护 |
五、信托公司受益人优先的最终取向 |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受益人保护研究 |
一、证券投资基金与信托 |
二、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模式比较及选择 |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保护 |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内部监督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保护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风险控制机制 |
第一节 信托受益人面临的商事风险 |
一、受益人是信托风险的最终承受主体 |
二、信托受益人面临的风险种类 |
三、信托受益人风险控制机制的构成 |
第二节 信息披露对受益人保护的制度分析 |
一、信托商事运作中信息披露的法理基础 |
二、商事信托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以投资者知情权保障为中心 |
三、针对信托产品运作的信息披露程序 |
四、我国信托信息披露问题及其对策 |
第三节 破产隔离对受益人保护的制度分析 |
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实现破产隔离的基础 |
二、破产隔离对受益人的保护及其效果 |
三、SPT破产隔离法律机制的运用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我国信托受托人专业理财机构的最终定位 |
一、我国信托功能从“背离”至“回归”的发展轨迹 |
二、我国信托受托人专业理财机构“身份”的确立 |
第二节 以受益人保护为中心的我国信托业监管制度构建 |
一、对信托受托人进行监督的多元结构 |
二、我国信托业动态监管制度的现状及困境 |
三、国外信托业监管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混业经营模式下的信托监管 |
第三节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权利救济机制 |
一、受托人义务的违反是受益人权利救济的前提 |
二、信托责任与受益人权利救济 |
三、我国实践中的受益权救济模式及其思考 |
第四节 完善我国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的设想 |
一、建立完备的信托登记公示制度 |
二、建立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流通平台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开放式基金流动性调整VaR算法及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主题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主题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回顾 |
二、国内文献回顾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基本假设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基本假设 |
第四节 论文结构与主要内容 |
一、论文结构 |
二、论文主要内容 |
第五节 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 |
二、不足 |
第二章 开放式基金、VaR方法与流动性风险 |
第一节 开放式基金概述 |
一、证券投资基金 |
二、开放式基金 |
三、我国开放式基金的发展及特点 |
第二节 风险管理的VaR方法 |
一、风险 |
二、VaR方法 |
三、VaR方法的最新进展 |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 |
一、流动性与流动性风险 |
二、流动性调整VaR |
(一) 流动性调整VaR的直接测度 |
(二) 最优交易策略基础上的流动性调整VaR |
第三章 单资产完全清算时的最优交易策略 |
第一节 价格冲击函数 |
一、直接价格冲击 |
二、信息冲击 |
三、流动性风险 |
第二节 一般情形下的最优交易策略 |
第三节 线性价格冲击下的最优交易策略 |
一、不考虑信息冲击时的情形 |
(一) 风险中性情形 |
(二) 风险厌恶情形 |
二、考虑信息冲击时的情形 |
(一) 风险中性情形 |
(二) 风险厌恶情形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开放式基金资产组合的最优交易策略 |
第一节 开放式基金清算金额的确定 |
第二节 多资产条件下开放式基金的最优交易策略 |
一、多资产的直接价格与信息冲击 |
二、一般情形下开放式基金的最优交易策略问题 |
第三节 线性价格冲击下开放式基金的最优交易策略 |
一、单资产条件下的最优交易策略 |
二、两资产条件下开放式基金的最优交易策略 |
三、多资产条件下开放式基金的最优交易策略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资产组合的3-αLVaR方法及其在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
第一节 3-αLVaR |
一、3-αLVaR的计算 |
二、敏感性分析 |
三、3-αLVaR与传统VaR的效率比较 |
四、3-αLVaR的优缺点 |
第二节 3-αLVaR在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
一、考虑流动性时的资产组合选择 |
(一) 一般情形分析 |
(二) 线性价格冲击下的最优资产组合 |
二、3-α LVaR下的RAROC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开放式基金资产组合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计量模型的设定与选择 |
第二节 数据处理与描述性统计 |
第三节 实证结果及分析 |
一、混合数据分析 |
二、面板数据分析 |
第四节 流动性调整VaR的计算 |
一、参数收集 |
二、3-αLVaR |
第五节 资产组合效率分析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本章附表 |
第七章 结论与扩展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不足 |
第三节 扩展 |
一、市场流动性定义的再考察 |
二、信息、流动性与定价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中国证券市场资本流量运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插图索引 |
附表索引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由来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分析 |
1.1.3 研究意义 |
1.2 主要内容与学术创新 |
1.2.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2.2 主要的学术创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文献综述 |
1.4.1 经济学家关于资本流量运动问题的相关论述 |
1.4.2 西方学者对证券市场流动性的实证研究 |
1.4.3 国内学者对证券市场流动性的实证研究 |
1.4.4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证券市场资本流量运动的基本分析 |
2.1 资本流量与资本流量运动的界定 |
2.2 证券市场的运行流程与资本流量运动 |
2.3 证券市场的资本流量运动诠释 |
2.4 证券市场资本流量运动的基本特点 |
2.5 证券市场资本流量运动的影响因素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一级市场相对开放的资本流量运动 |
3.1 一级市场资本流量运动的一般性 |
3.1.1 单次有价证券发行的资本流量运动 |
3.1.2 持续有价证券发行的资本流量运动 |
3.1.3 一级市场的边界与资本流量运动 |
3.2 股票一级市场的资本流量运动 |
3.2.1 股票一级市场资本流量运动的一般性 |
3.2.2 申购资金与资本流量运动 |
3.2.3 募股资金与资本流量运动 |
3.2.4 发行费用与资本流量运动 |
3.3 债券一级市场的资本流量运动 |
3.3.1 债券一级市场资本流量运动的一般性 |
3.3.2 政府债券发行与资本流量运动 |
3.3.3 金融债券发行与资本流量运动 |
3.3.4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发行与资本流量运动 |
3.4 基金一级市场的资本流量运动 |
3.4.1 基金一级市场资本流量运动的一般性 |
3.4.2 封闭式基金模式下的资本流量运动 |
3.4.3 开放式基金模式下的资本流量运动 |
3.4.4 私募基金与资本流量运动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二级市场相对封闭的资本流量运动 |
4.1 二级市场资本流量运动的一般性 |
4.2 股票二级市场的资本流量运动 |
4.2.1 股票交易价格与资本流量运动 |
4.2.2 股票交易成本与资本流量运动 |
4.2.3 股票交易对货币资本流量运动的影响 |
4.3 债券二级市场的资本流量运动 |
4.4 基金二级市场的资本流量运动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一、二级市场并存的资本流量运动 |
5.1 证券上市与资本流量运动 |
5.1.1 增量有价证券上市与资本流量运动 |
5.1.2 存量有价证券上市与资本流量运动 |
5.1.3 股权分置改革与资本流量运动 |
5.2 一级与二级市场之间的资本流量运动 |
5.2.1 上市公司募股资金流回证券市场 |
5.2.2 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与资本流量运动 |
5.2.3 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与资本流量运动 |
5.2.4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与资本流量运动 |
5.2.5 股票二级市场货币资本流向一级市场 |
5.2.6 基金分红与资本流量运动 |
5.3 一级与二级市场之间资本流量运动的平衡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上市公司重组与资本流量运动 |
6.1 资产置换与资本流量运动 |
6.1.1 全面的资产置换 |
6.1.2 部分的资产置换 |
6.2 股权置换与资本流量运动 |
6.3 资产——股权置换与资本流量运动 |
6.4 以股抵债与资本流量运动 |
6.5 重组失败而退市的资本流量运动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衍生品交易与资本流量运动 |
7.1 衍生品交易资本流量运动的一般性 |
7.2 证券型衍生品交易与资本流量运动 |
7.2.1 证券型衍生品要点 |
7.2.2 权证交易与资本流量运动 |
7.2.3 可转债交易与资本流量运动 |
7.3 契约型衍生品交易与资本流量运动 |
7.3.1 契约型衍生品交易资本流量运动的一般性 |
7.3.2 股指期货交易与资本流量运动 |
7.4 衍生品交易对资本流量运动的影响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市场开放与资本流量运动 |
8.1 金融危机与国际资本跨境流动 |
8.2 B股、H股的探索与经验 |
8.3 QFII带来的资本流动与监管问题 |
8.4 市场开放条件下的资本流量运动分析 |
8.5 理想的过度性选择 |
8.6 本章小结 |
第9章 证券市场资本流量的计量 |
9.1 现金流量表与资金流量表的启示 |
9.2 证券市场虚拟资本流量的计量 |
9.2.1 股票虚拟资本流量的计量 |
9.2.2 债券虚拟资本流量的计量 |
9.2.3 基金券虚拟资本流量的计量 |
9.3 证券市场货币资本流量的计量 |
9.3.1 股票一级市场货币资本流量的计量 |
9.3.2 股票二级市场货币资本流量的计量 |
9.4 证券市场现实资本流量的计量 |
9.5 总体的证券市场资本流量表 |
9.6 本章小结 |
第10章 证券市场资本流量运动的调节 |
10.1 资本流量运动调节的基本理念 |
10.2 虚拟资本流量运动的调节 |
10.2.1 应当发行优先股 |
10.2.2 大力发行债券 |
10.2.3 鼓励发展私募基金 |
10.3 货币资本流量运动的调节 |
10.4 现实资本流量运动的调节 |
10.5 证券市场资本流量运动风险的控制 |
10.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情况 |
四、我国开放式基金发行与承销问题及其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社会和经济网络中心位置的经济后果研究 ——基于资产价格的视角[D]. 马倚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2]系列基金的法律规范:本土问题与比较法经验[J]. 李宇.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9(04)
- [3]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宣潇然.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金融基准操纵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 宋澜.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5]开放式基金特征对IPO抑价的影响[D]. 许玲. 南京理工大学, 2016(02)
- [6]国债与个人金融产品比较分析研究[J]. 张大龙. 西部财会, 2013(08)
- [7]投资银行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研究 ——基于广东与吉林的对比研究[D]. 王莉茗. 东北师范大学, 2011(06)
- [8]信托受益人保护研究 ——基于商事领域的比较考察[D]. 王众. 南京大学, 2011(01)
- [9]开放式基金流动性调整VaR算法及应用研究[D]. 范涛. 南京大学, 2010(05)
- [10]中国证券市场资本流量运动研究[D]. 曹立. 湖南大学, 20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