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者保护与二板市场成败——美、德二板市场的经验与教训(论文文献综述)
杨硕[1](2017)在《股权众筹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美国《JOBS法案》和《众筹条例》的法律体系为参考对象,从公募和私募两条路径剖析股权众筹规则的结构和功能,通过综合运用比较和规范分析方法,探寻二者差异的本质根源,总结我国股权众筹研究及监管规则设计偏差,从市场现状和立法需求角度出发,提出从现有二分法到公募股权众筹、O2O(Online to Offline)型公募股权众筹以及私募股权众筹三分法的改革方案和完善对策。本文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五章:第一章“股权众筹的基本原理”。本章首先对众筹的概念、分类及基本原理进行解读。股权众筹源自于众包和奖励型众筹,由于所筹内容为股权,故又具有证券发行的特殊属性。其次,分析“互联网+”时代股权众筹立法的基础及必要性。互联网技术发展已经对我国传统金融垄断形成挑战,小企业融资和中产阶级投资的双重需求催生了股权众筹这一新型融资模式,为应对中国式“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态势,监管政策明确将股权众筹作为新五板市场,以实现普惠金融发展目标。第二章“公募与私募股权众筹的二分法模式”。本章首先对《JOBS法案》中公募股权众筹(《JOBS法案》第三章)和私募股权众筹(《JOBS法案》第二章)的二分法模式进行解读,此种分类方法是我国监管政策的官方态度,也是本文展开后续论证的逻辑起点。其次,两种模式在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代理成本方面具有相同的内在逻辑,也因各自面临的核心困境不同,衍生出两套相似但有区别的规则体系。公募股权众筹的核心困境在于解决投资者非理性决策行为,由于该市场中投资者成熟度较低,导致传统信息披露制度无法发挥原本价值功能,故而在制度设计中加入群体智慧理论思维,通过多元化主体构成来平衡个体认知的局限性,形成对发行人较为客观、真实的评价结果,以此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私募股权众筹的本质是通过网络突破了传统天使/风险投资的地理限制因素,在降低运营成本的同时吸引更多投资者,因此私募股权众筹基本沿用传统私募发行规则体系,通过修正部分规则以适应互联网环境需求。本章试图表达这样一个观点:两类股权众筹各自的规则体系是内在逻辑需求的外化,具有专属性特点,不可将其作为股权众筹的通用制度笼统而论。第三章“公募股权众筹规则的分析与功能解释”。公募股权众筹在国内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尚无立法资料可供参考,故本章首先全面梳理了《JOBS法案》第三章以及《众筹条例》的豁免规则、发行规则、中介规则、集资门户额外规则以及其他规定五个方面的内容,并阐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部分规则进行修正调整的理由。其次,进一步讨论学界目前争议较大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群体智慧理论两个问题。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囿于公募股权众筹市场的特殊性,导致信息披露制度陷入难以破解的逻辑悖论,这在徒增发行成本的同时也无法避免其变为柠檬市场,因此应合理控制信息披露成本,回归其反欺诈的价值功能,将群体智慧作为信息披露的配套制度,共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但群体智慧可能走向其反面,即,羊群行为和信息瀑布,为确保群体智慧功能实现,立法增设交流渠道制度对交流信息进行统一监管,以控制发行过程中的恶意欺诈。第四章“私募股权众筹规则的分析与功能解释”。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我国私募股权众筹发展,但无论是从逻辑体系亦或是具体规则方面都未能体现出美国《JOBS法案》对美国私募发行制度调整的精髓。本章梳理了美国私募发行的制度及原理,在对比新旧规则差异的基础上,进一步解释此次公开宣传和合格投资者制度调整的功能作用。解除公开宣传限制实现了传统私募发行的互联网延伸,这也同时导致自然人合格投资者范围的变化,沿用现有资产标准认定合格投资者时,需要在资产证明、检验方法方面进行适当调整。同时这一变化更加突显出现行合格投资者的制度弊端,相比于修改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利用大数据解决信用中介的信誉资本困局似乎是更为有效的应对措施。第五章“我国股权众筹立法框架与规则构建”。首先,本章基于前文的论述基础,提出适合我国的三分法立法框架:公募股权众筹、O2O(Online to Offline)型公募股权众筹以及私募股权众筹。其中,公募股权众筹和私募股权众筹可以依循《JOBS法案》的逻辑进行规制,部分规则需要进行本土化修正。而O2O型公募股权众筹则是效仿英国AIM经验,以回应我国线上线下融合创新发展政策的要求。其次,在肯定“飞度”诉“诺米多”案成功审判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证券法》修改后可能出现的法律适用和裁判逻辑变化,以及缺少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应对方法。最后,本章认为应修正证券举报人制度来回应互联网时代资本市场监管的特殊需求。
魏春霞[2](2011)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法律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外国和本土的私募股权基金都瞄准了中国的资本市场,可见,我国己经进入了私募时代。私募股权基金这种特殊的金融工具有运转灵活、适应性强等优点,可以解决融资的问题,尤其能解决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至今,在设立、组织形式等方面已经比较完善,但是还有一些问题存在,尤其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问题,是不容忽视的。例如在首次公开上市、股权出售和清算退出时候,我国的法律法规对私募股权基金存在很大的制约;目前中国还没有建立真正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虽然创业板己经出台,但是相关的配套规定还不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的还没有很好的外部环境。由于内部发展状况和和外部的环境不相匹配,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就受到了阻碍。那么,本文着重关注法律层面上完善相关的退出机制,良好的退出机制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我国缺乏通畅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渠道和有效的法律保障,这己经成为了制约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瓶颈。本文从法律规制上研究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相关理论入手,阐述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概念和私募股权基退出在私募投资中的作用。并分别从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三种主要方式的选择、法律环境和法律障碍论述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现状,通过分析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法律规制的经验,针对中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私募股权基金配套法律法规的相关建议,从而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立法,有助于更好地发展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
关艺锋[3](2011)在《中外创业板的比较研究》文中认为2009年10月23日我国创业板的成立,10月30日首批28家企业上市。这对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体系、推动我国经济结构改革有重大意义。纵观海外创业板的发展历程,从19世纪60年代到现在,先后成立过75家创业板,关闭的达到34家,关闭率超过了35%。存活下来的创业板市场中,成功的只有NASDAQ、KOSDAQ等寥寥几家,大部分发展缓慢。那么海外创业板发展为什么会失败,成功的创业板的经验是什么?我国经过十年酝酿之后建立了创业板,其推出后市场的表现如何,是否稳健,这些问题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截止到2011年3月底,我国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数量达到196家,这196家上市公司不仅表现出高成长性,还表现出高市盈率,所以我们要不仅要关注创业板的成长性,还有关注它的风险性。本文运用了历史比较法,对海外创业板的发展状况包括存活时间、市场表现上进行了对比,发现成功的创业板较少,关闭率较高。对我国创业板的整体状况进行了描述,包括我国创业板的制度设计,发现我国创业板制度设计相对海外来说较严格,并运用描述统计法对市场表现和中小板、主板进行了对比研究,发现我国创业板目前总体表现不错,上市企业具有高成长性。本文还对海外主要创业板的成败经验进行了案例分析。选取了欧美的成功代表NASDAQ和亚洲成功的代表KOSDAQ,以及失败的典型代表德国新市场作为案例,从它们的市场表现,制度设计,及宏观经济背景等方面,运用了大量的图表进行分析对比,发现了NASDAQ、KOSDAQ市场成功的一些关键性因素,以及德国新市场失败的经验启示。以往对海外创业板的研究都是针对表面的制度设计,没有深入到创业板市场内部,本文不但对全球状况进行了描述,还运用案例分析法对我国创业板、中小板、海外的NASDAQ、KOSDAQ为主体,进行了制度设计的比较和市场表现的对比,这也是本文的一个创新之处。我国创业板的推出时机和建设状况是否较好,本文进一步深入的从市场内部进行了研究,选取波动性作为研究指标,运用金融市场波动性理论来进行了实证分析。实证模型为ARMA(m, n)-EGARCH(p, q)-M-GED模型,选取的代表性指标为日收益率的对数,并选取NASDQ、KOSDAQ、我国的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的波动性进行了对比研究。深入到市场内部,从波动性上来进行对比,以探寻创业板发展的成功经验,这也是本文的第三个创新之处。结果表明NASDAQ建设最为完善,对信息的接受能力和抗冲击能力都很强,在许多方面都超过了其他国家的主板市场建设。KOSDAQ经历过一段时间的低迷之后,重新走向复苏,市值上也曾超过本国主板市场,在全球创业板的表现中仅次于NASDAQ,波动性稍微高于NASDAQ。而我国中小板的波动性程度次于NASDAQ,但是和KOSDAQ相差不大,这说明我国二板市场的建设程度和发展水平也越来越好,只是规模水平和容量较NASDAQ和KOSDAQ差了许多。而我国创业板由于推出较晚,仅仅从实证分析结果来看,波动性和NASDAQ差不多,甚至小于我国的中小板块和KOSDAQ市场,但由于成立时间较晚,所以市场建设完善程度还有待观察。最后对我国创业板推出时机的意义进行了描述性分析。这也是本文的一个创新之处。最后本文对我国创业板的建设提出了政策性建议,这也是本文的研究目的。认为发展我国创业板,需要注意的地方是监管制度要严格,保证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质量;创业板要具有独立性,只有具有独立性才是正确的选择;多发展成熟的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可以稳定市场;上市企业要具有多元化的行业结构,高成性的行业都应给予支持;制度设计要根据国情进行,避免简单的模仿。我国在二板市场建设上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对国外的创业板成功吸取经验,并且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上市资源丰富,坚信我国创业板会取得好的发展。
张晓茹[4](2011)在《创业板市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体系中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类型。我国中小企业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飞速发展,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由此,专门为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资本市场——创业板市场应运而生。由于我国创业板市场刚刚设立,在法律制度上还不够健全。而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与稳健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针对创业板市场的法律制度以及产生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共分三部分:引言、正文、结论。引言部分阐明论文的选题依据、研究现状以及论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厘定了创业板市场的概念、定位和价值,明晰了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场外市场的关系,同时概述了创业板市场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特征。第二章首先探讨和分析了核准制和注册制两种市场准入制度,之后通过比较中国和其他国家的中小企业界定,提出创业板市场应面向哪些中小企业,接着提出了关于股权和资本层面的法律设想,最后针对对赌协议的合法性问题和对赌条款的延续性问题进行探讨。第三章通过对创业板市场的竞价制度、做市商制度和混合交易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得出我国创业板市场适合采用混合交易制度。同时,笔者论述了三个较为重要的创业板市场运行监管法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保荐人制度。第四章在分析了创业板退出机制必要性的基础上,吸取Neuer Market缺乏退出机制的教训,借鉴了NASDAQ完善的退出机制,针对我国创业板市场转市制度和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创业板退出机制的具体法律建议。本文的结论是对全文的一个简短总结。强调了健全创业板市场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并希望通过中国创业板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为创业板的蓬勃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使中国的创业板成为下一个纳斯达克。
臧植辉[5](2011)在《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研究 ——以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为主要分析对象》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创业板市场历经十年筹备,几经波折才在2009年设立。创业板的推出丰富和完善了资本市场功能,有益于创新型高科技企业借助创业板这一融资平台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然而创业板退市制度却没有随着创业板开板而建立,显然一个缺少行之有效的退市制度的创业板市场是不完整的。我国创业板秉承主板市场“重上市、轻退市”的设计思路,致使创业板现行的退市制度中设定的退市标准过于宽松,退市程序模糊,缺乏操作性。在这样的严峻现实前,完善健全退市制度成为保障我国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效途径。同时学界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多将目光集中在监管层面,忽视了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从法学角度探讨退市制度建设的观点还没有形成系统,缺乏对健全我国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全局性把握。本文试图从法学视角,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系统深入的探讨我国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完善与健全。作者在介绍海外市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完善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市标准、退市程序以及配套制度建设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本文在厘清创业板退市制度相关概念后,分析了我国现行创业板退市制度的相关规定并指出现行规定存在的退市标准模糊笼统、退市程序缺乏操作性、配套制度建设落后等问题。接下来主要研究美国纳斯达克(NASDAQ)、英国另类投资市场(AIM)、香港创业板市场(GEM)等成熟创业板市场在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方法,并对上述几个市场的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进行了比较分析,归纳出其退市制度的相似性并找出其各自的特色,总结海外创业板成功经验带给我国的启示。最后,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及现行退市制度,对我国创业板市场的退市制度建设提出相关建议。具体而言,在退市标准方面,应当借鉴海外成功经验,坚持退市标准与上市标准统一原则,建立多元化退市标准体系,并着重加强对公司持续运营能力监管;在退市程序方面,进一步完善直接退市制度,将退市决定权下放给交易所;在配套制度健全方面,树立“买者自负”投资理念并通过制度建设保障投资者利益,同时大力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建立健全我国创业板市场的退市制度,不仅可以保证不同市场上市公司质量,降低整个市场系统性风险,而且能够促进我国股票市场体系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李江斌[6](2010)在《中国创业板市场风险与防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十年磨一剑,随着深交所创业板开市铜锣的敲响,首批28家公司终于挂牌上市,开启在二级市场上的非凡之旅。创业板的推出无疑使得我国资本市场向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方向迈出了一大步。由于创业板市场相对主板市场和中小板市场上市门槛更低,为目前大量尚不符合主板和中小板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新兴高科技行业尤其是那些具有自主创新的、颇具成长性的高科技企业开通了融资渠道,更为风险投资提供了一个较为方便而有效的退出渠道。但也正是由于创业板市场自身的这些特点,使它作为全新的投资品种和投资市场,在为投资者带来高额回报的同时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本文在创业板推出之后,提出风险与防范的问题研究,目的是让研究分析不仅停留在理论假设的层面上,而是使创业板的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对于风险防范的制度建设丞待完善,本文通过对创业板市场的各方参与主体及相关中介结构进行分析,具体包括上市企业,投资者,证券公司以及监管机构等的研究,结合海外成功的纳斯达克市场,夭折的德国新市场和长期低迷的香港创业板的经验教训,探析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并同时跟踪创业板市场的实际运行情况,防患于未然,旨在最大限度的减小和化解市场风险,使创业板市场在监管层不断健全的相关监管制度的安排下平稳运行、健康发展。
张令凯[7](2010)在《国际创业板市场发展成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经过十年的精心准备,备受关注的我国创业板市场已经推出。然而,纵观全球创业板市场的发展历程,更多的国家是带有制度模仿的痕迹,虽然在上市标准、监管制度等方面相差不大,但是最终发展的结局却相去甚远,呈现明显的群体性分布和两极化格局。因此,对国际创业板市场发展的成败进行深入的共性研究,将更好的为我国的创业板市场顺利发展提供切实有效的经验借鉴,从而真正发挥创业板的功能,推动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本文正是基于以上考虑,以大量事实材料和统计数据为依据,首先对国际创业板市场的发展概况和运行特点进行了梳理和总结,根据其运作状况、运行时间和作用程度将国际创业板市场运作分为成功、失败及介于成败之间三种类型;然后以实证的角度重点解析国际创业板成功运作的三大机制,即持续的规模扩大机制、创新的流动性维持机制和严格的优胜劣汰机制,对三大机制形成的主要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了其发挥作用所依赖的社会基础;同时,从反向角度对运作失败的国际创业板市场进行了深度反思总结。在以上内容基础上,文章最后得出对于我国已经开启的创业板市场建设的几点启示和政策性建议,寄希望于我国创业板市场能够充分发挥对中小企业的促进作用。
肖健[8](2010)在《美德创业板市场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兼论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完善》文中研究说明当前,中国的中小企业虽然规模相对较小,却是整个经济体系中最具活力和增长潜力的群体,并且为社会提供了7096以上的就业岗位。通过创业板市场,帮助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改进管理模式,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直是国家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而创业板市场的建立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对我国这样一个处于转型期的、市场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的国家,需要综合考虑社会的诚信意识、投资者的成熟度、市场的承受能力等诸多因素,在借鉴国外创业板市场几十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摸索中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创业板市场及其法律制度。基于以上的分析和思考,本文作者在研究和学习的基础上,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和德国新市场的法律制度进行了逐项比对分析,将比较分析中获得的启示与我国新近推出的创业板市场的法律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结合起来研究,提出了完善我国创业板法律制度的建议,期望借此促进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基于这样一种写作思路,全文除导论部分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创业板市场的基本特征分析。本章首先理论性的分析了创业板市场的定义、产生的背景和原因,以及在起步、繁荣、调整、复苏四个阶段所表现出的不同阶段性特征。之后,详细阐述创业板市场功能,即企业的融资平台、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促进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调整证券市场结构四大功能,在此基础上,笔者着重分析了创业板的推出对于中小企业以及对于完善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性。最后,通过对创业板市场前瞻性、高风险性特征的分析,使大家认识到只有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保证创业板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是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基本法律制度和德国新市场的基本法律制度。笔者之所以选择美国和德国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其原因在于美国是世界上最为成功的创业板市场,而德国作为失败的典型也为世人所共知,因而在本论文第二和第三章中采用平行论述的方式,分别介绍了上述两个市场的几个核心法律制度,包括发行审核制度、上市标准、交易制度、监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退市制度和转板制度,使大家对这两个市场的法律制度有一个直观的认识。第四章是美国与德国制度的比较与启示。本章是全文的一个重点,它首先是逐项比对上述两个市场的法律制度,找出它们相同的地方和不同的地方,对不同之处进行理论分析,得到纳斯达克成功的秘诀和新市场失败的原因。利用比较分析的结果,我们得到以下启示:上市标准必须符合创业板服务对象的特点;注册制并非放任不管;合理的交易制度是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制度存在的价值在于严格认真的执行;退出机制是创业板市场质量的保证。第五章是我国创业板市场基本法律制度评析及其完善。本章是全文的一个重点和主旨所在。首先,简单回顾了我国创业板市场从理论研讨到落实推出的发展历程,然后逐项介绍了我国创业板市场目前实行的法律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最后,笔者提出了对完善我国创业板市场法律制度的七点建议:一是减少政府干预;二是由证券业协会出面,组成独立董事储备库,同时加大对独立董事的责任追究力度;三是实行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四是提高集合竞价的透明度和暂时不必考虑引入做市商制度;五是强化对创业板的监管;六是引入存量发行机制解决限售股的流通问题。本文的主要创新点:本文将创业板市场法律制度的整体构建作为研究方向,采用历史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对创业板市场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从发审制度、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管体制、退市制度和转板制度等多方面进行了有益探讨,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研究体系,有一定的创新性。
兰鹏飞[9](2009)在《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探讨》文中研究表明风险投资是投入到具有高成长性的风险企业中的一种权益投资,其根本目的是为获得高额投资收益。而在风险投资的筹资、投资与管理、退出的三个主要运作阶段中,只有风险资本的有效退出才能实现资本的价值增值。同时,只有风险资本的有效退出才能使其进入下一阶段的良性循环,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缓慢,除与风险投资配套制度不健全有关外,如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介机构的不完善等,究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缺乏有效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鉴于此,本文选取了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进行研究,希望能够对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有所帮助。首先,对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及其相关理论进行论述,为论文提供了理论的支撑。接着,分析了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现状和问题,并对美、德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进行比较分析。最后,在借鉴美、德两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和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思考。
韩广正[10](2009)在《中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中国的经济持续发展,具有投资价值的项目激增,产业结构急需调整等因素,外资及本土私募股权基金纷纷瞄准中国市场,中国己进入私募股权基金时代。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私募股权基金运转灵活且适应性强,既能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又可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推动中国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构建。但遗憾的是,中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目前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私募股权基金采取IPO(首次公开上市)、股权出售、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时,法律法规存在很大的制约;中国现在尚没有建立真正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创业板虽已出台,但配套规定还不完善,三板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发挥作用有限,无法为私募股权基金从所投资的项目中退出提供多样化的选择;另外,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缺乏足够的政策环境支持。以上因素,严重阻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完善的退出机制是私募股权投资收益能否顺利实现的关键,缺乏通畅的退出渠道已成为制约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发展的瓶颈。因此,采取有效方法来解决投资退出难的问题是推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当务之急。分析了美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及相关经验,针对中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从完善私募股权基金配套法律法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和政策环境三方面,提出相应的可行性建议。
二、投资者保护与二板市场成败——美、德二板市场的经验与教训(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投资者保护与二板市场成败——美、德二板市场的经验与教训(论文提纲范文)
(1)股权众筹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股权众筹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股权众筹的概念之网 |
一、众筹的基本概念 |
(一)众筹概念的源起 |
(二)众筹类型的划分 |
二、股权众筹的缘起:从华尔街变迁史的视角解读 |
(一)小额投资者视角 |
(二)金融监管者视角 |
三、股权众筹的性质:证券发行 |
(一)起因事件:“美微传媒” |
(二)证券范围的扩张:“投资合同” |
四、股权众筹的基本功能与理念 |
(一)股权众筹的基本功能 |
(二)股权众筹的发展条件 |
(三)股权众筹的生态建设 |
第二节 股权众筹的本土化发展基础及表现形式 |
一、我国“互联网+”时代融资变革 |
(一)金融抑制的缓和 |
(二)信用内涵的扩张 |
(三)“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品格 |
二、我国股权众筹市场发展现状 |
(一)股权众筹定位 |
(二)股权众筹发展趋势 |
第二章 公募与私募股权众筹的二分法模式 |
第一节 《JOBS法案》与股权众筹的二分法模式 |
一、《JOBS法案》的二分法立法框架 |
(一)《JOBS法案》评述 |
(二)《JOBS法案》中的公募与私募股权众筹 |
二、我国股权众筹二分法模式的立法态度 |
(一)官方态度变化 |
(二)学界讨论变化 |
第二节 两种模式的分野与立法逻辑比较 |
一、立法逻辑的共同点:解决信息不对称与代理成本困境 |
(一)信息不对称 |
(二)代理成本 |
二、公募股权众筹的核心困境与立法逻辑 |
(一)核心困境:投资者的非理性决策行为 |
(二)公募股权众筹立法逻辑的争论 |
三、私募股权众筹的核心困境与立法逻辑 |
(一)核心困境:传统私募融资的线上运营 |
(二)私募股权众筹立法逻辑的经验 |
第三章 公募股权众筹规则的分析与功能解释 |
第一节 美国公募股权众筹的规则构成与分析 |
一、《JOBS法案》第三章与公募股权众筹 |
(一)Bradford教授与公募股权众筹 |
(二)《JOBS法案》第三章的规则构成 |
二、《众筹条例》的规则构成与分析 |
(一)关于豁免的规制 |
(二)关于发行的规制 |
(三)关于中介的规制 |
(四)集资门户的额外规制 |
(五)其他规定 |
(六)规则比较 |
第二节 公募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的功能解释 |
一、公募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失败的原因 |
(一)信息披露制度 |
(二)信息披露制度失败的原因 |
二、公募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的功能悖论 |
(一)公募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的悖论 |
(二)悖论的再思考:或许与披露无关? |
三、公募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反欺诈功能的回归 |
(一)发行人重大虚假陈述与遗漏的法律责任 |
(二)责任承担的基础:准确界定“重大性”信息 |
(三)公募股权众筹中“重大性”信息认定标准的修正 |
第三节 公募股权众筹群体智慧的功能解释 |
一、传统融资模式的制度无法承载公募股权众筹 |
(一)上市公司 |
(二)风险投资 |
(三)天使投资 |
二、群体智慧功能的理论基础 |
(一)群体智慧理论 |
(二)公募股权众筹中的群体智慧 |
(三)社交媒体、信誉评价与大数据 |
三、群体智慧功能之一:缓解信息不对称 |
(一)信息准确性 |
(二)交流渠道制度 |
四、群体智慧功能之二:降低代理成本 |
(一)公司融资与公司治理 |
(二)公募股权众筹公司治理 |
第四章 私募股权众筹规则的分析与功能解释 |
第一节 美国私募股权众筹规则的构成与分析 |
一、美国私募发行制度演进 |
(一)私募发行豁免制度基础 |
(二)私募发行豁免判断标准变化 |
(三)私募发行豁免制度形成 |
二、《JOBS法案》第二章与私募股权众筹 |
(一)监管态度转变 |
(二)具体规则修订 |
(三)新旧规则比较 |
第二节 私募股权众筹规则的功能解释 |
一、私募股权众筹公开宣传制度的功能解释 |
(一)私募股权众筹公开宣传解禁的理论基础 |
(二)禁止公开宣传的逻辑悖论 |
(三)《JOBS法案》解除禁止公开宣传的思路 |
二、私募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功能解释 |
(一)美国合格投资者立法 |
(二)私募股权众筹的合格投资者验证方法 |
(三)合格投资者制度的逻辑困境与反思 |
(四)投资者经验不足的应对:信用中介 |
第五章 我国股权众筹的立法框架与规则构建 |
第一节 股权众筹的立法框架:三分法的本土化需求 |
一、制度移植与路径依赖 |
(一)制度移植的必要性 |
(二)制度移植的路径依赖 |
二、三分法框架的解释 |
(一)三分法的框架 |
(二)理由与解释 |
第二节 股权众筹的规则构建与立法调整 |
一、立法原则的思考 |
(一)监管力度强与弱的选择 |
(二)制度创新与修正的选择 |
(三)效率与安全两难的选择 |
二、现有法律规则修正 |
(一)法律制度障碍 |
(二)相关立法修正 |
三、公募股权众筹规则 |
(一)整体思路 |
(二)豁免的规则 |
(三)发行的规则 |
(四)中介的规则 |
四、私募股权众筹规则 |
(一)《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整体评价 |
(二)私募股权众筹公开宣传规则 |
(三)私募股权众筹信息披露规则 |
(四)私募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规则 |
(五)私募股权众筹中介平台规则 |
五、股权众筹诉讼规则 |
(一)裁判逻辑:合同违约V.S.证券欺诈 |
(二)缺乏证券集团诉讼的应对措施 |
第三节 股权众筹监管制度完善:证券举报人制度 |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为何需要证券举报人制度? |
二、举报人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扩大公众参与 |
(二)弥补监管缺口 |
(三)提升监管效率 |
三、举报人制度的构成及反思 |
(一)举报信息 |
(二)举报人保护制度 |
(三)奖励认定制度 |
四、金融创新与我国举报人制度审视 |
(一)我国举报人制度现实困境 |
(二)现行举报人制度的再审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本文研究目的 |
1.2 文献综述与评价 |
2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理论概述 |
2.1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概念和作用 |
2.2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方式 |
3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现状及法律障碍 |
3.1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现状 |
3.2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法律障碍 |
4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完善 |
4.1 完善中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法律法规 |
4.2 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 |
4.3 灵活有效的监管体系 |
4.4 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 |
4.5 培养专业人才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中外创业板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 课题的来源、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
1. 国外文献综述 |
2. 国内文献综述 |
(三) 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方案和准备采取的措施 |
一、创业板的相关理论 |
(一) 啄食顺序理论 |
(二) 熊彼特经济周期理论和创新经济理论 |
(三) 创业板对中小企业发展起促进作用的理论 |
1. 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功能 |
2. 对创业企业家的培育和甄别功能 |
二、海外创业板的状况 |
(一) 创业板市场的相关背景 |
1. 创业板市场的涵义 |
2. 创业板市场的特征 |
(二) 海外创业板的状况 |
1. 设立方式和运行模式 |
2. 市值规模 |
3. 交易状况 |
4. 存活状况 |
5. 成功的创业板市场少 |
三、海外主要创业板成败经验、教训的案例分析 |
(一) 纳斯达克市场成功经验分析 |
1. 纳斯达克市场的基本状况 |
2. 纳斯达克成功的市场原因 |
3. 纳斯达克的运作机制分析 |
(二) 科斯达克市场的成功经验 |
1. 科斯达克市场简介 |
2. 纳斯达克的成功表现 |
3. KOSDAQ成功的市场原因 |
4. KOSDAQ市场从低谷走向成功的其他原因 |
(三) 德国新市场失败的原因分析 |
1. 德国新市场的衰败 |
2. 德国新市场失败的原因分析 |
四、我国创业板和海外创业板的制度比较 |
(一) 制度建设比较 |
1. 设立模式比较 |
2. 上市制度比较 |
3. 保荐人制度比较 |
4. 退市制度比较 |
5. 行业分布比较 |
(二) 我国创业板的市场情况表现 |
1. 上市公司数量 |
2. 新股发行情况 |
3. 市场表现情况 |
4. 创业板公司的成长性 |
五、我国创业板和NASDAQ、KOSDAQ波动性比较的实证研究 |
(一) 金融市场波动性概述 |
1. 成熟市场的波动性特征 |
2. 我国股市的波动性特征 |
3. 本文的实证方法 |
(二) GARCH模型的建立 |
1. GARCH族模型的介绍 |
2. 本文建立的模型 |
(三) 数据选取和实证研究 |
1. 数据来源 |
2. 数据的描述性统计 |
3. 平稳性检验 |
4. 模型的参数估计 |
5. 实证结果分析 |
六、创业板推出时机的比较 |
(一) 我国创业板的建设历程回顾 |
(二) 海外创业板和我国创业板推出时机比较 |
(三) 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创业板推出的意义 |
1. 促进中小企业的融资 |
2. 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 |
3. 加快经济结构的转型 |
4. 创业板推出时机对宏观经济的意义 |
七、海外创业板的经验借鉴 |
(一) 海外创业板的经验借鉴 |
1. 市场建设制度启示 |
2. 市场发展方面启示 |
(二) 我国创业板的前景展望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论文目录 |
致谢 |
(4)创业板市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创业板市场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创业板市场概述 |
一、创业板市场的概念 |
二、创业板市场的定位 |
三、创业板市场的价值 |
第二节 创业板市场的法律地位 |
一、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的关系 |
二、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的比较 |
三、场外市场与主板、创业板市场的关系 |
第三节 创业板市场的法律原则 |
一、公平原则 |
二、降低交易成本原则 |
三、市场化监管原则 |
四、高透明度原则 |
第四节 中国创业板市场的法律特征 |
一、上市条件宽松 |
二、主营业务突出 |
三、发行程序简化 |
四、信息披露更加透明 |
五、退市标准严格 |
第二章 创业板市场发行与上市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准入的制度选择 |
一、核准制 |
二、注册制 |
第二节 上市对象的限定 |
一、中小企业的界定 |
二、创业板市场面向的中小企业 |
第三节 关于股权和资本层面的法律设想 |
一、增加最低公众持股比例 |
二、增设最高股本总额 |
三、增设盈利标准要件 |
四、无形资产问题 |
第四节 对赌协议 |
一、对赌协议的合法性探讨 |
二、对赌条款的延续性问题 |
第三章 创业板市场交易与监管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我国创业板市场交易制度 |
一、竞价制度 |
二、做市商制度 |
三、混合交易制度 |
四、我国创业板的交易制度选择 |
第二节 我国创业板运行监管法律制度 |
一、独立董事制度 |
二、信息披露制度 |
三、保荐人制度 |
第四章 创业板的退市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创业板退出机制的必要性 |
一、有利于降低创业板的市场风险 |
二、有利于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 |
三、有助于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 |
第二节 国外的经验和教训 |
一、NASDAQ 具有完善的退出机制 |
二、Neuer Market 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 |
第三节 目前我国创业板退出机制的不足与完善 |
一、转市制度 |
二、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制度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研究 ——以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为主要分析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本文结构 |
一、本文研究方法 |
二、本文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我国创业板退市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创业板退市制度相关概念厘定 |
第二节 我国创业板退市制度的现状与特点 |
第三节 我国创业板现行退市制度的不足 |
第二章 海外主要创业板退市标准分析 |
第一节 纳斯达克(NASDAQ)退市标准分析 |
一、持续上市的数量标准 |
二、持续上市的非数量标准 |
第二节 英国另类投资市场(AIM)退市标准分析 |
第三节 香港创业板(GEM)退市标准分析 |
一、香港创业板关于上市公司停牌的主要标准 |
二、香港创业板关于上市公司除牌的主要标准 |
第四节 海外创业板退市标准比较分析及对我国启示 |
一、海外成熟创业板市场退市标准比较分析 |
二、海外经验对我国建设创业板退市标准的启示 |
第三章 海外主要创业板退市程序分析 |
第一节 纳斯达克市场(NASDAQ)退市程序 |
第二节 英国另类投资市场(AIM)退市程序 |
一、暂停交易程序 |
二、退市程序 |
第四节 海外创业板退市程序比较分析及对我国启示 |
一、海外创业板市场退市程序主要特点比较分析 |
二、海外经验对我国建设创业板退市程序的启示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创业板退市制度的若干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我国创业板退市标准的建议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创业板退市程序的建议 |
第三节 完善创业板退市配套制度建设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6)中国创业板市场风险与防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有关创业板市场相关理论研究综述 |
1.2.2 有关我国现阶段创业板市场风险防范的理论综述 |
1.3 研究内容及论文结构 |
1.4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2 创业板市场概述 |
2.1 创业板的概念和分类 |
3 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的成功经验与风险控制的教训 |
3.1 海外创业板市场概览 |
3.2 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的成功经验与风险控制的教训 |
3.2.1 成功的纳斯达克市场 |
3.2.2 发展较好的英国创业板市场 |
3.2.3 发展欠佳的香港创业板市场 |
3.2.4 德国新市场失败的教训 |
4 上市企业在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与防范 |
4.1 上市企业在创业板市场面临的风险 |
4.1.1 经营风险 |
4.1.2 道德风险 |
4.1.3 技术风险 |
4.1.4 财务风险 |
4.2 对于上市企业的风险防范建议 |
4.2.1 培育优质的上市公司 |
4.2.2 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
4.2.3 完善上市公司的监管体系,加强市场监管力度 |
5 投资主体在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识别与防范措施 |
5.1 投资主体在创业板市场中的风险 |
5.1.1 规则差异风险 |
5.1.2 退市风险 |
5.1.3 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
5.1.4 高发行市盈率 |
5.1.5 公司经营风险 |
5.1.6 技术失败风险 |
5.2 针对投资主体的风险防范措施 |
5.2.1 培育投资主体成熟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 |
5.2.2 必须有明显的风险投资警告 |
5.2.3 大力培育风险投资机构,合理抑制小额散户投资 |
6 来自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风险与防范 |
6.1 券商的风险分析 |
6.1.1 保荐 |
6.1.2 承销 |
6.1.3 自营 |
6.2 "异军突起"的咨询中介 |
6.3 来自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风险防范建议 |
6.3.1 严格加强对保荐人监管 |
6.3.2 针对保荐+直投的风险防范建议 |
7 其他的风险防范措施 |
7.1 其他的风险分析 |
7.2 风险防范措施 |
7.2.1 责任制度的完善 |
7.2.2 建立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
8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国际创业板市场发展成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及结构 |
1.4 本文创新点与不足 |
第2章 创业板市场概述 |
2.1 创业板市场的内涵、特点及模式 |
2.1.1 创业板市场内涵 |
2.1.2 创业板市场的特点 |
2.1.3 创业板市场运作模式 |
2.2 全球创业板市场的发展概况 |
2.3 国际创业板市场运作成败分类 |
第3章 创业板市场成功运作的机制及社会基础 |
3.1 国际创业板市场成功运作的三大机制 |
3.1.1 持续的规模扩大机制 |
3.1.2 创新的流动性维持机制 |
3.1.3 严格的优胜劣汰机制 |
3.2 三大机制形成的直接原因 |
3.2.1 有针对性的发行上市制度以及特色服务体系 |
3.2.2 以风险为核心的定价制度及符合创新热点的行业分布 |
3.2.3 以制度和产品创新为核心的动态运作模式 |
3.2.4 严格的市场监管和退市制度 |
3.2.5 便捷灵活的再融资机制 |
3.3 创业板市场运作机制的社会基础 |
3.3.1 企业基础:创业板市场出现和发展的基石 |
3.3.2 技术基础:创业板市场规模扩大的重要保证 |
3.3.3 金融产业基础:创业板流动性维持的必要条件 |
3.3.4 文化制度基础:三大机制不断完善的助推器 |
3.3.5 小结 |
第4章 创业板市场运作失败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
4.1 运作失败的表现 |
4.2 运作失败的直接原因 |
4.3 运作失败的深层次原因 |
第5章 完善我国创业板市场建设的政策建议 |
5.1 对我国创业板市场建设的启示 |
5.1.1 客观分析我国创业板市场的设立条件和运行基础 |
5.1.2 明确现阶段我国创业板市场的作用重点 |
5.2 规范我国创业板市场发展的建议 |
5.2.1 采取更加灵活的定价方式 |
5.2.2 创新首发和再融资审核机制 |
5.2.3 加强监管,完善保荐和退市制度 |
5.2.4 以Post-IPO 为重点,构建良好的服务体系 |
5.2.5 积极推动中国式创投的发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论文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8)美德创业板市场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兼论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简要的评价 |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 |
2.创业板市场的基本理论分析 |
2.1 创业板市场的缘起和发展 |
2.1.1 创业板市场的缘起 |
2.1.2 创业板市场的发展 |
2.2 创业板市场的特点 |
2.3 法律制度的构建对于创业板市场的重要意义 |
3.美国纳斯达克(NASDAQ)市场的基本法律制度 |
3.1 纳斯达克的发行审核制度采用注册制 |
3.2 纳斯达克的上市标准 |
3.3 纳斯达克的交易制度采用做市商制度 |
3.4 纳斯达克的监管制度注重"预防性监管" |
3.5 纳斯达克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严厉的处罚措施 |
3.6 纳斯达克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 |
3.7 纳斯达克的转板制度 |
4.德国新市场(NEUER MARKET)的基本法律制度 |
4.1 德国新市场的发行审核制度采用注册制 |
4.2 德国新市场的上市标准 |
4.3 德国新市场的交易制度采用做市商制度 |
4.4 德国新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制度 |
4.5 德国新市场没有退市制度 |
4.6 德国新市场没有转板制度 |
5. 美国与德国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
5.1 比较 |
5.1.1 上市标准 |
5.1.2 发行审核制度 |
5.1.3 证券交易制度 |
5.1.4 市场退出机制 |
5.1.5 证券监管机制 |
5.1.6 转板机制 |
5.2 启示 |
5.2.1 上市标准必须符合创业板服务对象的特点 |
5.2.2 注册制并非放任不管 |
5.2.3 合理的交易制度是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 |
5.2.4 制度存在的价值在于严格认真的执行 |
5.2.5 退出机制是创业板市场质量的保证 |
6.我国创业板市场基本法律制度评析及其完善 |
6.1 我国创业板市场法律制度的基本检视 |
6.1.1 我国创业板市场历史发展的基本回顾 |
6.1.2 发行审核制度 |
6.1.3 保荐制度 |
6.1.4 上市标准 |
6.1.5 股份限售制度 |
6.1.6 监管制度 |
6.1.7 信息披露制度 |
6.1.8 退市制度 |
6.1.9 适当性管理制度 |
6.2 现行制度存在问题之检讨 |
6.2.1 政府干预市场,进行权力寻租 |
6.2.2 独立董事制度流于形式 |
6.2.3 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漏洞 |
6.3 进一步完善制度的政策建议 |
6.3.1 减少政府干预 |
6.3.2 建立真正的独立董事制度 |
6.3.3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6.3.4 完善交易制度和交易监控机制 |
6.3.5 强化对创业板的监管 |
6.3.6 存量发行解决限售股流通问题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目录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本文理论基础 |
四、研究方法和文章的思路 |
第一章 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分析 |
第一节 风险投资的概述 |
一、风险投资的概念 |
二、风险投资的特征 |
第二节 风险投资的运作模式 |
第三节 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涵义 |
一、“退出机制”的界定 |
二、风险投资退出的主要方式 |
三、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在风险投资发展中的重要性 |
第四节 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现状和问题 |
一、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发展现状 |
二、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
第二章 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国际比较和借鉴 |
第一节 典型国家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现状 |
一、美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现状和特点 |
二、德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现状和特点 |
第二节 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差异原因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美、德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差异的原因分析 |
二、美、德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章 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
第一节 构建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
一、积极利用主板市场实现退出 |
二、建立适合我国的二板市场,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 |
三、健全我国的三板市场,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
第二节 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相关配套措施建设 |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与法规 |
二、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
三、培育并发展风险投资中介机构 |
四、培养合格的风险投资人才队伍 |
第四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10)中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本文的研究背景 |
1.1.2 本文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状况 |
1.2.2 国内研究状况 |
1.3 本文的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本文的研究内容 |
1.3.2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基本理论 |
2.1 私募股权基金概念的内涵 |
2.1.1 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 |
2.1.2 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 |
2.1.3 私募股权基金的种类 |
2.2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概述 |
2.2.1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概念 |
2.2.2 影响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因素 |
2.2.3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重要性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分析 |
3.1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方式选择 |
3.1.1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具体方式 |
3.1.2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方式的优劣势分析 |
3.2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地点选择 |
3.2.1 境内首次公开上市的选择 |
3.2.2 境外首次公开上市的选择 |
3.2.3 首次公开上市的战略选择 |
3.3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实证考察 |
3.3.1 2007年中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情况 |
3.3.2 2008年中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情况 |
3.3.3 2009年中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展望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与美国的比较分析 |
4.1 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比较分析 |
4.1.1 美国在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相关法律规定 |
4.1.2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法律方面存在的障碍 |
4.2 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角度比较分析 |
4.2.1 美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分析 |
4.2.2 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存在的障碍 |
4.3 从政策环境的角度比较分析 |
4.3.1 美国在政策环境方面的完善 |
4.3.2 中国在政策环境方面的不足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完善 |
5.1 完善中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法律法规 |
5.1.1 关于首次公开上市退出的完善建议 |
5.1.2 关于股权出售退出的完善建议 |
5.1.3 关于破产清算退出的完善建议 |
5.1.4 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税收的完善建议 |
5.2 完善中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
5.2.1 场内交易系统的完善 |
5.2.2 场外交易系统的完善 |
5.2.3 递进上市与递进退市机制的构建 |
5.3 完善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政策环境 |
5.3.1 加强政府的支持力度 |
5.3.2 加强中介机构的服务标准 |
5.3.3 加强信用体系的建设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投资者保护与二板市场成败——美、德二板市场的经验与教训(论文参考文献)
- [1]股权众筹法律问题研究[D]. 杨硕. 吉林大学, 2017(01)
- [2]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法律机制研究[D]. 魏春霞. 华中科技大学, 2011(07)
- [3]中外创业板的比较研究[D]. 关艺锋. 广西师范大学, 2011(05)
- [4]创业板市场的法律规制研究[D]. 张晓茹. 华侨大学, 2011(05)
- [5]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研究 ——以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为主要分析对象[D]. 臧植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6]中国创业板市场风险与防范问题研究[D]. 李江斌. 复旦大学, 2010(08)
- [7]国际创业板市场发展成败研究[D]. 张令凯. 山东经济学院, 2010(01)
- [8]美德创业板市场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兼论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完善[D]. 肖健. 西南财经大学, 2010(03)
- [9]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探讨[D]. 兰鹏飞. 福建师范大学, 2009(S1)
- [10]中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法律问题研究[D]. 韩广正.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9(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