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切实保护粮农利益(论文文献综述)
骆明婷[1](2021)在《机制化减贫 ——联合国贫困治理的路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贫困是社会生活中普遍的经济现象,传统意义上的贫困指的是物质生活的匮乏,通常局限于一定区域或国家内部;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贫困问题突破地域和国界的局限,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是某一特定人群缺少获取和享有正常生活能力的社会性问题。联合国成立后,减除贫困、促进发展成为联合国的核心议题之一,联合国自20世纪60年代起陆续开展了四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提出了“千年发展目标(MDGs)”和“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在联合国的行动下,全球逐渐形成了一个涵盖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双边或多边协议、私营部门、公民自愿行动的庞大的减贫机制,旨在通过联合不同的力量,合理利用资源,应对单一国家无法独立解决的全球性贫困问题。本文的阐述基于以下假设:第一,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没有一个凌驾于各主权国家之上的强制性权力和有约束性的法律结构;第二,主权国家是国际政治经济交往中的主要行为体,各国的行为决策是根据本国利益作出的,寻求在安全、权力、财富上的最大收益;第三,国家间的合作是可能的,良性合作预期会带来共赢的局面,但各行为体的行为方式取决于行为体对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和收益的综合考量,并符合某种“集体行动的逻辑”,合作的实现和维系是艰难的。本文试图采用制度经济学中的公共选择理论和公共产品理论来分析全球贫困治理中公共产品的供给和分配模式以及各行为体在其中的行为方式。联合国自成立以来就将发展议程作为核心议题之一,致力于促进全球经济发展、减除贫困、提升各国人民福祉,从20世纪60年代起,其发展理念经历了从“以经济增长为中心”,到试图“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再到“可持续发展”的演变,逐步建立起以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为核心的全面的减贫体系,包括较为完善的决策程序、议事规程和监督体系。2015年,在对千年发展目标的终期评估中发现,虽然千年计划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还有很多指标尚未达成,且出现了发达国家未履行筹资承诺、减贫领域的全球公共产品(GPGs)供应不足、地区发展不平衡、低收入国家减贫进展缓慢等现象。随后,联合国提出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将千年发展目标的内容进一步扩展、深化,期待实现经济发展、环境可持续和社会包容性相结合的目标。本文认为造成全球减贫机制未能发挥有效作用的原因主要在于减贫领域的全球公共产品(GPGs)是由发达国家供给、发展中国家消费,存在着供需不平衡的情况。发达国家根据本国的利益提供GPGs,由于减贫领域的GPGs供给成本高,见效周期长,且与供给国的核心利益关系不密切,通常不会获得优先投入,当投入成本过高或与国家核心利益产生冲突时,发达国家将减少或放弃对其的投入。发展中国家不能参与到GPGs供给的决策过程,无法根据本国需求改变GPGs供应和分配的规则,只能被动接受,这一过程是低效、混乱的。国际组织在GPGs供应和分配中发挥着激励和衔接的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有强制力的权威机构,且随着减贫议题的扩大,国际机制呈现碎片化状态,导致国际组织指导的减贫机制效率低下,交易成本高。本文介绍了自2002年蒙特雷发展问题筹资会议以来国际社会关于MDGs筹资问题和GPGs供给模式的论争,通过这个案例进一步讨论了为什么在全球层面推进减贫领域的改革、重塑减贫GPGs筹资和分配体系存在着困难,并进一步佐证本文的结论。虽然联合国提出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相较于“千年发展目标”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了进一步的拓展,但全球减贫机制的内核和运行模式没有本质性的变化,GPGs的供需矛盾依然存在。联合国始终希望能通过建立一种制度化的全球伙伴关系来保证减贫领域GPGs的充足供应,这个体系可以减轻发达国家在面临国内财政或政治危机中筹集资金所遇到的困难,也可以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资源以推进其减贫进程。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减贫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了将中国经验传递到其他发展中国家,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减贫机制,增加对外援助,并提出了“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援助理念,中国的援助模式有别于西方发达国家传统的援助理念,但与联合国建立互利合作的新型减贫机制的理念更加契合。本文的创新和贡献在于:首先,梳理了联合国成立以来发展理念的变化和发展议程的推进、“千年计划”的实施过程和结果,总结了现有的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全球减贫机制的决策过程、组织结构、运行模式和各行为体参与方式;其次,将新制度经济学中关于“交易成本”的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引入到国际关系领域,注意辨析市场中的“理性人”和全球公域中的“理性的国家”之间的行为差异;一国内部有强制性权力下的公共选择和在全球无政府状态下的公共选择之间的差异;以及全球不同问题领域(根据是否与国家核心利益相关、是否能取得即时的利益来划分)中行为体的行为决策的差异,并最终聚焦到全球减贫领域的相关问题。第三,通过分析全球减贫领域各行为体之间关于公共产品的供给和分配的行为模式,论证为什么减贫领域公共产品的供需存在矛盾?为什么全球减贫机制未能达到预期目标?
何妤如[2](2021)在《渔业伦理视角下的现代渔业治理研究》文中指出中国渔业经过数年发展,先后解决了“捕鱼难”、“养鱼难”及“吃鱼难”等问题,奠定了渔业持续稳定发展的经济基础,相关治理手段也不断完善。渔业领域主要矛盾已从基本温饱和生计问题,转向更高层次的生境、人权、产权和公平等维度。然而,作为上层建筑的渔业伦理研究并尚未得到应有重视。我国现代渔业治理体系中更强调管理和法律等“硬”手段,忽视了伦理道德的“软法”作用。当前政府和民间推行的多项渔业活动已呈现出鲜明的伦理特征,现代多目标治理场景需要引入价值判断加以权衡。如果说关涉伦理的讨论在中国过去的渔业治理中只是镜花水月、空中楼阁,那么到了新时代,伦理研究就好比是万事俱备下的那股“东风”。传统渔业管理关注政策和法律层面的制度突破。政策和法律固然重要,但不能包治百病,尤其是充满不确定性的“现代病”。它可以将电鱼、毒鱼、偷渔者绳之以法,却无法强制要求渔民必须善待生态环境、关心鱼类福祉。它可以明示、预防、规范和校正渔业的行为和后果,却无法指导渔业利益相关方的道德行为选择。它可以为失海渔民提供各类政策保障,却无法弥合渔民海洋纽带被切断后的心理创伤。它可以依照科学模型和数据制定总可捕量(TAC)目标,却无法对渔家妇女在职业、情感和生活上的遭遇加以同情和关心。正如决定技术的往往是非技术因素,涉渔法律和政策不应被指望能解决所有问题。倘若文化、伦理不能发挥价值规训作用,那么政策和法律也终将失范。当前,养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公正已为时代大势所趋,现代渔业治理不仅要务实,也要务虚,以便从战略全局高度推进治理措施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实际上,人们的道德伦理价值观影响会渗透到公共政策过程的各个环节。可持续、负责任渔业的发展依赖于一个具有明确性的规则指引,在治理中开展价值性分析显得十分重要。国内外渔业资源的衰退趋势,以及不断涌现的现代性社会问题,让形而上学的价值回溯变得更为必要而迫切:渔业行为的善恶是非是什么?伦理判断有哪些原则和标准?何种治理才是伦理意义上具备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治理?如何破解渔业治理中存在的伦理困境?中国怎样利用已有道德资源和智慧应对渔业发展中的不确定性风险?基于此种认识,本文从伦理视角出发,反思当前出现渔业生态和社会危机的根本原因,尝试建构渔业伦理的理论体系,详述渔业伦理的由来、定义、主要原则和类别。将抽象的伦理考量运用于对治理问题的具体分析,提出符合渔业价值的治理范式,从渔业治理的“元层次”,谈到相关现代治理理论,再到针对治理实践的分析评估。现代渔业治理在追求各类目标时,容易陷入价值冲突的困境。本文针对治理实践中的普遍问题,提出“应然”层面的解决方案。伦理分析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我国现代渔业治理。因此,文章结合中国本土的涉渔道德资源和渔业实际状况,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的现代渔业治理路径,以渔业领域的价值尺度和伦理基础为导向,为推动渔业的“天人合一”和协调发展提供了一种新视角、新理念和新思路。伦理学是哲学中关于道德的价值系统。生态伦理学的兴起从根本上触及了“为什么要对鱼谈伦理?”这一问题。“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的论辩突破了传统伦理学的“人伦”语境,让“渔业”和“伦理”的结合有了学理上的支撑。道德共同体得到拓展,将包括渔业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纳入道德考量范畴。但完全以生态为中心又会减损人类福祉,人与自然应当被视作一个以人类为中心的价值整体。“为己利TA”的价值取向既能为己谋福,也能在此基础上考虑利TA(既有属人的“他/她”,又有属自然的“它”)因素,因而是渔业伦理所追求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善。渔业资源是渔业存在的基础,具有不确定性、波动性、竞争性、整体性、多样性等五大特性。从价值构成上看,它在使用、生态和选择等层面具有功效价值,在政治、社会、哲学、宗教、伦理、文化等层面具有非功效的内在价值。对渔业资源价值的充分认识是现代文明进步的标志,而鱼类为人类所提供的多元价值是人类养护渔业资源的基础。养护伦理强调的是如何科学人道地利用水生动植物资源。鱼类是否能够成为道德主体、权利主体甚至是诉讼主体成为环境伦理学讨论的重要内容之一,而鱼的道德地位与福利越来越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渔业的伦理维度涉及“渔业”和“伦理”的互动关系。鱼类依次满足了人类基本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人类在享受水生动物开发权利的同时,理应履行与之对等的责任和义务。为了人类自身和生态系统的长期福祉,须建立一套指导渔业行为、受到大众认可、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渔业伦理规范。渔业伦理以渔业现象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为研究对象,是指导渔业行为的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涉渔法律和伦理可共同为基于价值的渔业治理策略提供依据。渔业伦理学主要任务是通过得到普遍认可并经过实践检验的道德原则,对渔业行为的善恶是非开展事前指导和事后评判。在渔业伦理中,渔业正义是最高原则;渔业福祉、渔业自由和渔业公平是三大基本原则;而以《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为代表的伦理性国际文书,以及符合国家/地区具体渔况的纲要构成了具体原则。根据渔业伦理学研究对象的关系属性和所涉问题的不同特征,可将其分为生态伦理、社会伦理、产业伦理和科技伦理四大类别,这四大类在伦理要求上存在差异、各具特色,但都应服从上述伦理原则。将伦理原则和要求融合进现代渔业战略管理过程,可能会产生“为善者诸事顺”的良心效应,从而实现治理的最终目的——“善治”。为克服多元价值冲突带来的治理障碍,元治理理论应运而生。该理论研究治理现象背后的治理逻辑,寻求协同发展科层、市场和网络治理组合的最优解:当参与式治理导致监管过于复杂、进入无休止协商状态时,就启动科层模式;当科层模式无法触及所有渔业问题或获得渔业利益相关方广泛接受时,就开启市场或参与式模式;在此过程中,政府应当承担起作出最终决策的元治理者的角色。可持续渔业治理研究中涌现出诸多符合伦理的现代渔业治理理论,其中基于“生态整体主义”的管理和基于“价值平衡原则”的管理成为研究热点,前者主要聚焦渔业生态系统方法、预防性原则等整体思维,而后者主要涉及管理策略评估,正当性理论,系统治理等理念工具。在构建起理念框架的基础上,根据新生物技术的实践伦理发展出的伦理分析矩阵,以及Rapfish评估工具,促进了对伦理原则遵守情况的考察,有助于为负责任渔业实践提供“良善之策”。现代渔业治理时常陷入一种伦理意义上的权利困境,众渔业利益相关方不得不在多项行动方针之间艰难行使选择权。遵循特定伦理原则选择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涉及违反其他某项伦理原则。可持续渔业发展面临的挑战主要出现在追求“天时”、“地利”、“人和”三大目标的决策选择过程之中。如何平衡现代人和未来人的资源利益是最首要、最核心的议题;渔业所涉水陆空间差异和相关社会生态问题构成了空间正义研究的一个典型样本;而人际关系中整体、长远利益与个体、短期利益的冲突影响到资源的公平分配,渔家妇女和小型渔业等弱势参与方应当得到更多的道德注意力。导致上述困境的原因既有人与人因抢夺野生资源所导致的公地悲剧或囚徒困境,又有在人与鱼道德地位孰高孰低的辩难中掉入的激进环保主义陷阱,还有理论与实践脱节的执行障碍。上述困境的破解之道不仅具有制度属性,也深刻地蕴含着价值属性。从制定目标,到开展决策,再到执行、监督和评估,伦理视角可渗透至治理的全部流程。治理者和被治理者可从制定伦理目标和开展伦理决策着手。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增进民生福祉。我国的渔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离不开丰富道德资源的支持。生态方面,我国渔业治理史就是一部鱼类资源养护史,古今实践中折射出关怀鱼类福利、师法自然等生态感悟。社会方面,我国传统乡土社会文化里蕴含着包括群体意识和互助伦理、涉渔组织的参与式伦理在内的道德及礼俗规范。“三渔”问题是中国渔业发展面临的伦理性挑战,其本质是渔业的过密化,渔民的过溺化,以及渔村的过疏化。为解决渔业渔民渔村的问题,新中国开展了各项改革措施。新中国绿色渔业治理制度体系构建历程大体上可分为萌芽探索、改革攻坚与走向成熟三大阶段。在气候变化、疫情冲击、渔业资源衰退、全球不确定性风险日益增加的背景下,我国渔业治理者迎难而上,实现生计型治理→发展型治理→可持续治理的价值飞跃,积极探索出一条符合伦理的中国特色可持续渔业发展道路,培育出政府元治理者主导下,科层、市场和参与式治理协同开合的多元治理形态,形成了顺应自然、生态优先、以养为主、立体复合、科技导向、体系健全、应兜尽兜的发展模式。随着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不断提升,中国渔业发展在收获伟大果实的同时,也为未来可持续、负责任渔业发展积累了大量可贵的实践经验。在今后的渔业治理中,我国各渔业利益相关方应本着福祉、自由和公正的原则,进一步促进渔业的绿色转型发展。
朱晖[3](2021)在《近海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构与解决》文中认为我国渔业资源丰富,自建国以后至今,我国不断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努力提升渔业产量,发展海洋渔业经济,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历史性转变,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渔业发展道路。我国现已成为世界第一渔业大国,水产品产量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连续稳居世界首位。其中,沿岸和近海水域是我国的主要渔场,主要渔汛、经济鱼类和水产品均产于这些水域,因此一直是海洋捕捞作业的主要区域。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和渔业政策的调整,沿海渔业养殖规模在不断扩大,捕捞规模被不断限缩,迄今已成为世界上唯一一个养殖产量超过捕捞产量的国家。但由于渔船、渔具的大量投入,捕捞强度过大,整体沿海海域的渔业资源整体衰退,再加上周边国家对所管辖海域的渔业管控日趋严格,外海的部分渔船被迫退向近岸。而此时原本在潮间带至7-10米等深线以内的滩涂和近海养殖,随着养殖业的扩张,养殖方式的变化,特别是海洋牧场和底播养殖、人工鱼礁的不断普及,养殖区域不断向外海拓展,覆盖到了传统定置渔业和小型渔船作业场所。养殖权人根据取得的许可设定养殖范围,禁止捕捞船舶进入划定的养殖区域。而这些区域原本是传统定置渔业和小型渔业船舶作业的区域,渔民认为其已经取得了捕捞许可,有权捕捞野生鱼类,因此无视养殖权人设立的界限仍然进入养殖区进行捕捞,但养殖权人则认为捕捞者侵犯了其对海域的占有和使用权利,于是近海养殖和捕捞纠纷不断,引发了有关海域之争。这不仅导致了捕捞权人和养殖权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也造成了渔民与主管部门之间的矛盾,由此形成了养殖者、捕捞者、主管部门三方相互之间的冲突。这也凸显出我国海洋渔业发展面临的两个难以解决的结构性矛盾,一是渔业资源的严重匮乏与急剧增长的对优质渔业产品需求之间的矛盾,二是为保护海洋资源而实行的限制捕捞制度与传统渔民权利保护之间的矛盾。这两对矛盾尖锐的表现就是涉外事件日益增多,中国渔船屡屡在域外因非法捕捞作业而被查处,并引发国际纷争;海域使用纠纷案件不断上升,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从表面来看养殖和捕捞的纠纷是用海纠纷,实质是市场机制和政府规制之间的协调问题,即作为主体的人在利用海洋过程,对利益的争夺与海洋渔业资源稀缺性之间的矛盾,其背后隐藏的是海域资源配置和渔业管理的问题。究其根本是人类对海洋利用的价值取向和国际海洋秩序及渔业政策发展变化的结果。基于此,本文力图通过对养殖权和捕捞权冲突的表现和成因分析来发现冲突的根源所在,从制度完善和管理变革两个方面为冲突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并进行路径上的探索。渔业权冲突的本质是利益之间的冲突,利益失衡必然引发权利之争。利益的平衡和权利冲突仅仅依靠市场自动调节难以解决,最终还是要靠政府干预。以市场为中心的产权制度曾被提出认为可以解决渔业管理中的过度捕捞和权利分配等问题,但由于渔业资源的特殊性和缺乏整体协调大多数努力都失败了。渔业权制度设计的实质是对不同渔民群体的利益识别、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及利益表达的过程,即解决有限的渔业资源在相关利益群体和社会成员间的分配。权利分配本质是正义问题,即如何公平地分配社会成果,分担社会成本。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法律规范、利益分配、责任分担等都是社会关系外化的表现。人们对权利的追求即是要实现自身在现实社会规范中的价值。法治社会要求实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和谐,法律对权力和权利内容的规定要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因此,基于社会正义的维度,要以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以应得与所得的合理程度为表征,由政府对市场分配结果的不公加以纠正。通过干预实现不同渔业主体在市场中的公平交换,以解决交换过程资源的不平等和权利义务的不对称。其核心是作为主体的渔民无论在分配的哪个阶段,都能平等享有基本权利。此外,人类发展的多重性决定正义是多层面、多视角的,正义不能仅局限于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应放眼于整个自然界和生态系统,在自然规律中不断协调,加以融合。社会发展到当今时代,发展的目标已经不仅仅限于物质财富的增长,而是有着多元化的追求。为了实现人类共同向往的自由,应当通过对实然世界的考查,实现对应然世界的追求,完成人性善的飞跃,因此,分配正义应当上升到生态正义的维度。基于生态正义理论,渔业资源的分配正义至少应当包括种际维度、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强调人与海洋的和谐关系,敬畏海洋,尊重所有海洋生物物种,保持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在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呵护海洋生态环境,避免过度捕捞和肆意掠夺渔业资源。基于正义理念对海洋渔业资源进行公正分配,是解决渔业权冲突的根本路径,但正义的实现要受到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历史上,对渔业资源不可枯竭的认识和海洋自由论消除了对渔业发展的担忧,实现了船队和渔具的现代化;但过度捕捞和资源衰竭的现实又使人们重新审视渔业发展的视角,提出了许可制度和渔业配额制度等限制管理措施。我国渔业政策由此经历了由鼓励捕捞到限制捕捞、以养为主、养捕结合的转变,特别是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国家对海域的规范管理。但长久以来在人类中心主义和资本中心主义背景下,渔业资源开发利用都完全以人类为中心,以获得资本最大化为目标,无视资源的有限性而竭力提升捕捞能力、加大养殖密度以获取最大利益,导致过度捕捞、海域污染和渔业资源的衰竭。渔业权的冲突是利益争夺私权滥用的表现,也是政策调整过程中政府不当干预的结果。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关系的弥散与扩张,市场主体间的联系与合作关系在不断加深,具有广泛性的渔业秩序不再是传统民事主体的私权秩序,而是进入多重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行使方式的复合阶段。养殖权和捕捞权的性质、特点和排他性均不同,仅依靠行为人之间的自行约束已显不足,因此由带有共同约束属性的公权力介入管理已有必要。从渔业管理的层面上来看,现有管理体系存在体制混乱和权限不明等问题。因此应转变渔业管理的思路,在权利保护方面,通过对不同的渔业主体采取不同的倾斜保护政策,从而对养殖权人和捕捞权人的权利分配产生重要影响。在制度建构方面,一方面基于社会正义,对传统渔民的入渔权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基于生态正义,完善渔业水域使用权制度、海洋保护区制度以及海域分层确权制度。在管理模式方面,推行渔业综合管理模式,实施渔业综合授权许可和综合执法体制,通过大数据信息技术的应用为科学管理提供决策信息。
王传良[4](2020)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海洋及其资源的价值与潜在价值已逐渐为人类所发掘和利用。作为一种新型海洋资源,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以下简称ABNJ)海洋遗传资源已成为海洋活动的对象,催生了建立专门国际海洋法律制度以分配权益、设置义务、构建秩序的现实需要。截至2020年,将ABNJ海洋遗传资源包括惠益分享问题作为核心议题之一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国际法律约束力文书”(The International Legally Binding Instrument under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on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Marine Biodiversity of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以下简称“BBNJ国际协定”)的谈判工作已历经16年。其中,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是“BBNJ国际协定”中一项核心制度。ABNJ包括公海和“区域”两类海域,占海洋总面积的64%,是海洋治理的最大地理单元。作为全球海洋治理的一个新领域,为完善相应国际规制,赋予国际海洋法新制度以良法属性,有必要将旨在实现良好海洋治理的海洋善治(good ocean governance)理念融入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构建进程之中。有鉴于此,本文将海洋善治理念作为构建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论证基础。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是一项亟待构建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具有整体性。基于理论解构需要,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制度和惠益分享制度又各有研究的独立性。为此,本文在注重关联性和一致性的基础上,以海洋善治理念为论证基础,依次研究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制度和惠益分享制度的构建问题。海洋善治理念在国际社会对以往海洋治理经验总结和反思中形成,其以可持续利用海洋及其资源为核心,以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为目的,以全球海洋治理为路径。海洋善治具有“法治、普遍参与、透明化、基于共识之决策、责任制、公平与兼容并蓄、回应性、一致性”八个核心要素。对于一项国际海洋法新制度的构建,各国基于本国利益会持有不同立场,但实现良好的海洋治理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所以需要以海洋善治理念去凝聚共识。以海洋善治理念为理论基础论证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构建:其一,为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和促进ABNJ海洋遗传资源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需明确“BBNJ国际协定”适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并以此界定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以确立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内核;其二,获取制度涉及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初始分配,为保障获取机会均等,同时促进新知识的生成和相关技术的进步,以增进人类共同福祉,需设置相对宽松的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制度;其三,惠益分享制度涉及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再分配,在各国开发能力不均衡的情况下起着矫正正义的作用。为增进人类共同福祉,更好地促进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长期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需构建公正合理的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一项新制度的构建需要有基本原则支撑,否则难免出现外在体系不规范、内在体系不统一的问题,继而引发法律适用和解释混乱的问题。回顾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随着陆地统治之风吹向海洋,公海自由已受到国际条约法和国际习惯法越来越多的限制。在ABNJ,长期被奉为圭臬的公海自由原则逐渐被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所取代。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法定化,以其为制度内核设置了“区域”制度。1994年《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又对“区域”制度进行了修正和完善。“BBNJ国际协定”谈判过程中,发展中国家主张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作为一般原则,顺应了国际海洋法的发展规律。作为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内核,以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立场来界定ABNJ海洋遗传资源法律地位:首先,在体制安排模式方面,选择缔约国会议模式,并根据情况设立科学和技术机构、秘书处以及信息交换机制,以期推动整合全球海洋治理。同时,需要明晰ABNJ海洋遗传资源活动主体。其次,合理界定“BBNJ国际协定”所规范的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时间范围、地域范围和实质范围。最后,明确ABNJ海洋遗传资源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ABNJ海洋遗传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科技和资金要求较高,目前仅有部分发达国家具备条件开展该项活动。蕴含海洋善治理念的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制度,可以保障各国开发机会均等,并能为ABNJ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监测机制建立监测基点,从而促进公正公平惠益分享的实现,并最终实现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其一,区分获取类型确定获取规制模式:原地获取以基于通知的模式为主,辅之于许可证制度。异地获取和由电脑模拟获取采取基于通知的模式;设置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的程序规则,构建信息交换机制和追踪跟踪制度等监测机制。其二,区分获取类型,分别设置原地获取、异地获取和由电脑模拟获取的条款和条件,并与“BBNJ国际协定”另外两个议题即划区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估进行衔接。其三,关注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过程中相关知识的法律保护与制衡:设置ABNJ海洋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获取制度,以保护相关传统知识;明确可授予专利的客体范围、确立来源披露制度,将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有效衔接,以实现对相关现代知识的法律保护和合理制衡。在“BBNJ国际协定”谈判过程中,各国分歧焦点在于如何分享因利用ABNJ海洋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问题,蕴含海洋善治理念的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则是解决上述分歧的关键所在。为实现公正公平分享因利用ABNJ海洋遗传资源该资源所产生的惠益,既不能妨碍有关ABNJ海洋遗传资源商业化经济活动的研究、投资和创新,又要保证发展中国家从中获得切实利益。其一,合理设置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基本规则。以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立场界定惠益分享提供者和受益者的范围;规定货币惠益和非货币惠益两种惠益类型,并设置适当的比例和恰当的形式;对惠益分享的内容、时间以及所分享惠益的用途等惠益分享安排等作出规定。此外,注意惠益分享规则与获取规制模式、获取条款和条件的衔接。其二,确立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实施机制。区分场合和情形,采取自愿模式与强制模式相结合的惠益分享模式;构建信息交换机制、追踪跟踪制度等监测机制。其三,关注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过程中相关知识的法律保护与制衡:构建ABNJ海洋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惠益分享制度,以保护相关传统知识;确立来源披露制度、建立强制许可制度、设置公共信托基金,将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有效衔接,以实现对相关现代知识的法律保护和合理制衡。在构建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进程中,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我国的构建立场以及法律因应提供了理论准备。应明晰我国在该国际海洋法造法进程中的角色认知,积极参与并推动该造法进程。同时,发展与完善国内相关法律制度,履行国际法义务,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其一,在国际法层面:主张将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属性界定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并以此为制度内核构建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主张相对宽松的获取制度,促进有关ABNJ海洋遗传资源新知识的生成和科学技术的创新以及全人类财富的积累;倡导公正合理的惠益分享制度,实现公平公正的惠益分享,增进共同海洋福祉;注重获取与惠益分享过程中相关知识的法律保护与制衡。其二,在国内法层面:构建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相关国内法律制度,并注意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分工与衔接;设置ABNJ海洋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国内法律制度;衔接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相关国内法律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
张泽群[5](2020)在《黑龙江省粮食收储政策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八大提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关键农产品有效供给”战略要求,粮食安全问题始终关系着国计民生,而粮食收储政策是国家对其实施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最有效的政策手段。我国始终高度重视粮食收储政策,并陆续出台了多方支持粮食收储的配套政策,2018年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趋向的粮食收储政策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以去库存和市场化改革为重要内容的粮食收储制度得到长足发展,在取得了良好成效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其中粮食收储价格政策在一定时期内稳定了粮食产量,充盈了粮库,但也带来了收储结构性失衡的问题;财政补贴政策针对主要大型粮食产区的作用效果十分显着,但对于局部、个体农户的小型生产者来说仍体现不出政策的普惠性;针对粮食科技政策在科技储粮方面虽有所推进,但整体水平发展缓慢,部分地区仍处于旧生产模式,粮储损耗率高;随着粮食去库存工作的不断推进,“转圈粮”等问题不断凸显,国家在粮食收储监管政策上还存在一定不足。黑龙江省作为粮食生产主产区在推进粮食收储改革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要提高对粮食收储中存在问题的认识,必要时要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从而推动辖区粮食收储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从粮食收储政策的概念入手,综合运用公共政策评估理论、公共政策过程理论、均衡价格理论、农业弱质理论,分析了黑龙江省粮食收储政策的现状,揭示了黑龙江省粮食收储存在着价格政策调整不科学、财政补贴政策结构不完善、科技政策体系不完备、监管政策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并剖析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在研究过程中,运用比较分析法,借鉴美国、日本、韩国在粮食管理政策方面的经验,以及国内山东、福建、浙江省的先进政策经验,并结合目前省内粮食收储政策的客观实际情况,提出了推进价格市场化政策改革、完善粮食收储政策结构体系、充分平衡政策相关利益关系;建立粮食补贴标准市场化机制、加强财政结构性政策调整、建立粮食财政补贴双挂钩制度;加强粮食收储提质增效政策导向作用、建设高技术粮食服务体系、建立新型粮食科技推广机制;完善粮食收储法治监管体系、加强粮食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建设监管检测风险管控制度等加强黑龙江省粮食收储的政策建议。
吴昊[6](2020)在《我国政府粮食储备的分级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粮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战略资源,粮食安全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粮食总产量和人均粮食产量均得到大幅增长,真正解决了中国人的吃饭问题。但随着人口的继续增加和食物消费结构的升级,我国对粮食的需求将不断增加,粮食生产却面临着耕地不足、水资源缺乏等不利因素,我国的粮食供求将长期处于紧平衡的状态,粮食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粮食储备作为承接粮食生产和粮食消费的“蓄水池”,具有以丰补歉、调节粮食市场的重要功能,是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因此“改革完善粮食储备管理体制,健全粮食储备运行机制”对“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我国粮食储备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出,政府一直在我国的粮食储备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990年之前,我国政府的粮食储备任务主要由中央承担。1990年9月国务院决定建立专项粮食储备,并规定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承担粮食的专项储备任务,地方粮食储备的资金主要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但各地方政府对粮食储备的态度相当消极,挪用储备资金、帐实不符的现象时有发生。2000年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储粮)代表中央行使粮食储备职能,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中央直管的粮食储备制度。中储粮成立之后,中央并没有规定地方可以不储备粮食,而是明确要求“产区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的储备规模。但事实上地方在粮食储备上更加依赖中央,很多地方都没有达到“产区三个月,销区六个月”的储备规模,中央几乎完全承担了粮食储备任务。中央直管的粮食储备体系最大的好处是把粮食储备落到了实处,中央抓到了粮食,可保证在关键时候能调得动粮食,中央粮食储备在稳定粮食市场、应对各种自然灾害和维护种粮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代表中央执行粮食储备任务的中储粮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我国的粮食储备制度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改革的关键是落实地方政府的粮食储备责任。本文主要围绕“政府为什么要储备粮食——粮食储备仅由中央承担存在什么问题——影响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因素有哪些——如何构建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责任的粮食分级储备体系”的思路对我国政府粮食储备的分级问题进行研究。全文除了导论、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研究现状,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分为四个时期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粮食储备制度的演变过程进行分析,主要探讨各个时期粮食储备制度实施的背景、具体做法、主要问题与成效,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粮食储备中承担的责任。在粮食自由购销、粮食统购统销与粮食流通双轨制两个时期,中央政府主要承担了粮食储备的责任,同时中央也积极鼓励地方储备粮食;在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时期,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了粮食储备责任;实行中央垂直管理的粮食储备制度后,我国的粮食储备责任主要由中央承担。由于中储粮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不少问题,2014年国务院又出台文件强调切实落实地方政府的粮食储备责任。从我国粮食储备制度的演变历程不难看出,政府一直在我国的粮食储备中发挥着重要角色。第二,从粮食储备具有公共品属性和非盈利性两个方面论述了粮食储备是政府的公共职能。粮食储备在发挥稳定粮食市场的功能时,具有公共品属性和非盈利性。我国的粮食储备主体还包括农户和从事粮食生产经营的企业,而农户和企业的储备不具有平抑粮食市场的功能,农户和企业的储备也不能代替政府的储备,因此粮食储备是政府的公共职能,政府应承担起粮食储备的责任。由于政府是分层级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应承担粮食储备的责任。第三,对中央直管的粮食储备体系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后果进行了分析。代理中央执行粮食储备任务的中储粮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了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管理层级太多的问题,二是粮食储备布局不合理的问题,三是政策性任务与经营性任务交织的问题。中储粮实行的“总公司—分公司—直属库”的多层级组织结构既增加了激励成本,又增加了监督成本。中储粮的直属库主要分布在我国的粮食主产区,在粮食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布点较少,当非主产区一旦发生某种危机导致粮食紧缺时,粮食的调运将对我国的运输系统造成极大压力。中储粮不断利用其手中掌握的粮食资源拓展经营业务,使政策性任务与经营性任务相互交织,一方面增加中央的激励成本,另一方面使中储粮减少在粮食储备任务上的努力程度。中央直管的粮食储备体系使中央承担了本应该由地方政府承担的粮食储备职能,然而这种粮食储备体系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已越来越明显。因此,地方的粮食储备责任仍然应该回到由地方承担,我国应建立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责任的分级粮食储备体系。第四,落实地方政府的粮食储备责任是我国构建粮食分级储备体系的关键所在,本文对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从而为落实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责任的相关政策提供实证基础。统计数据表明地方政府的粮食储备支出仅占全国粮食储备支出的29%,证明地方政府的粮食储备意愿非常低。总体而言,常住人口规模、城镇人口比重和粮食产量对地方政府的粮食储备意愿具有显着的正向影响,而交通状况对地方政府的粮食储备意愿具有显着的负向影响。本文对粮食主产区、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的样本数据分别进行估计的结果表明,对粮食主产区来说,粮食产量对地方政府的粮食储备意愿具有显着的正向影响,而常住人口规模的影响不显着;对主销区及产销平衡区来说,常住人口规模对地方政府的粮食储备意愿具有显着的正向影响,而粮食产量的影响不显着。此外,地方政府的粮食储备意愿还存在空间自相关性,如果一个地区愿意多储备粮食,则其邻近地区也愿意多储备粮食,反之反是。政府粮食储备的公共品属性及其外部性可能是导致地方政府的粮食储备意愿存在空间自相关的重要原因。第五,构建粮食分级储备的基本思路及相应的政策建议。从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粮食储备责任、设立专门从事粮食经营的国有粮食企业接管中储粮的粮食经营业务、设立粮食储备基金和加强对粮食储备的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构建我国粮食分级储备体系的思路。并从进一步完善粮食储备的法制建设、完善各层级粮食储备的协同运行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基础设施的建设、优化粮食储备的品种结构、加强粮食储备领域的科研投入和多渠道筹集粮食储备资金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本文在以下三个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创新:第一,论证了粮食储备是政府的公共职能。虽然已有许多学者认识到政府应该为粮食储备承担责任,但是并没有分析政府为什么要承担粮食储备的责任。本文论述了粮食储备在发挥平抑粮食价格的功能时具有公共品属性和非盈利性(见4.3),并进一步论述了农户和企业不能代替政府粮食储备的原因(见4.4.2),从而论证了粮食储备是政府的公共职能,因此政府应承担粮食储备的责任。由于政府是分层级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应承担粮食储备的责任(见4.3.2)。第二,运用博弈理论和多任务委托-代理理论对中储粮存在的管理层级太多、政策性任务和经营性任务相互交织的后果进行了理论阐释。虽然已有学者认识到中储粮存在管理层级太多、政策性任务和经营性任务相互交织的问题,但是并没有对这两个问题产生的后果进行深入分析。本文运用博弈理论分析了中储粮的管理层级太多会导致激励成本和监督成本增加的后果(见5.1.2),运用多任务的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了的政策性任务和经营性任务相互交织会导致中央对中储粮的激励成本增加和中储粮减少在粮食储备任务上的努力程度的后果(见5.2.2)第三,对地方政府的粮食储备意愿进行了定量研究。虽然已有学者认识到地方政府缺少粮食储备的意愿,但是主要以描述性分析为主,缺少实证研究。本文以地方政府的粮油物资储备支出衡量地方政府的粮食储备意愿,对地方政府的粮食储备意愿进行了定量研究(见6.1.1、6.1.2、6.1.3),并运用空间计量经济模型分析了影响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意愿的因素(见6.3.4)。
吕琪[7](2019)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是随着海洋技术与生物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得到重视的新型海洋自然资源,虽然尚未实现规模化的商业利用,但其巨大的商业潜力已经得到了认可。然而,现有的国际公约尚未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的利用做出明确的规范,由此产生制度规则上的空缺,进而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现实和法律问题。为了填补国际法上的缺漏,国际社会正在协商制定一份新的国际文书,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框架下引导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法律秩序,实现资源公平合理的分配,同时促进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制度规则与中国的海洋强国建设息息相关,决定着海洋尖端技术与海洋新兴产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故参与国际法秩序建立的国际进程并发挥积极作用对中国而言至关重要。本文即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针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产生的法律问题开展的系统研究,旨在为澄清相关理论分歧与规范争议提供分析思路,也为中国参与国际协商进程提供决策支持。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阐释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所涉基本理论问题。本章以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基本理论问题为研究内容,对核心概念做出法律上的解析,在资源的社会属性下审视资源利用的深层次意涵,廓清研究的基本范畴;结合客观因素与价值判断,从资源法律属性认知的理论分歧中确认海洋遗传资源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的应然性;以人类共同遗产法律属性为基础,明确人类共同遗产法律原则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中的适用,并聚焦共同利用、共同决策和共同利益三个方面提出该原则适用的实用性思路。第二章剖析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权利配置。本章以财产权理论为逻辑线索,在明确全人类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享有整体性的共有权这一前提下,分析资源利用过程中确认个体性权利即获取权与知识产权的必然性,指出共有权与获取权之间的派生关系、与知识产权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以共有权与个体性权利之间的互洽关系为考量,针对获取权提出开放性授权与配套义务的制度构想,针对知识产权提出在可专利性、来源披露和强制许可三个方面的制度调整。第三章探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惠益分享。本章从公共信托理论、衡平理论与人权理论三个角度探查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理论前提,在此基础上通过与既有国际公约的分析比较对惠益分享的制度要素、模式与实施机制进行了系统的论述,指出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旨在调整利益分配格局以及支撑海洋生物多样养护,其依赖于多边模式将全人类概念所包含的潜在利益攸关方全部纳入考量,并需要依托资金机制、合作机制、组织机制与监督机制等一系列机制确保稳定性与可预见性。第四章讨论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的环境责任。本章以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责任内涵与国际环境法义务为立足点,考察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环境责任形成的义务基础。探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中的环境补偿责任,明确国家责任和民事责任两个维度上的责任主体及其关系,分析国家责任对抗制与环境补偿基金两种责任实现方式的可操作性。以主体、行为和地域三重视角为切入,探析负责任的资源利用活动所应遵循和采纳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从根源上减少乃至消除环境补偿责任产生的情形。第五章考察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国际规则构筑。结合前四章对基本理论与制度应然性的探讨,本章将法律问题的解决置于国际政治的背景下,追踪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规则发展进程,分析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的BBNJ执行协定到区域性海洋公约下的规则安排,探讨二者在规范和约束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上的功能作用,以及彼此之间的互动关系。第六章研究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中国策略。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对中国而言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本章回归中国视角,考察中国在深海远洋资源开发硬实力提升背景下的软实力建设,结合中国生物勘探的实践发展,以负责任大国的身份认知为出发点、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引剖析中国参与BBNJ执行协定协商的利益定位与立场选择,并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探寻提升话语影响力的途径。
陈祺[8](2019)在《水生生物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生物多样性是指所有来源活的生物体中的变异性,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广义上而言,种群内部、各物种之间及其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生物多样性作为生存的基本条件,成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战略资源,也是粮食安全及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Access and Benefit Sharing,以下简称ABS)是《生物多样性公约》需要落实的三大重要目标之一,实施手段包括适当获取及有关技术的适当转让,实现保护生物多样性、持续可利用、分享惠益。该公约的第15条强调原则:国家主权、“事先知情同意”、“共同商定”等。论文的第二章通过梳理历届《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决议报告,了解到ABS磋商进程,工作始于第四次缔约方大会(以下简称为COP4),COP4决定建立一个地区平衡的ABS专家组;COP5同意设置ABS工作组,制定了具体的指导方针,这些包括:事先知情同意、共同商定、惠益分享机制、利益相关方的参与、传统知识的保护等。COP6通过《波恩准则》。发展中国家很不满意《波恩准则》只是一个自愿性指南,要求建立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国际制度。2002年9月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高峰会议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以及第57届联大(2002年)和联合国全球高峰会议(2005年),希望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框架下,建立一项惠益分享的国际制度。经过八年的艰苦谈判,COP7通过了ABS能力建设行动计划,授权ABS工作组谈判ABS国际制度(根据Ⅶ/19D号决定),标志着ABS国际制度谈判的实质启动。COP8要求ABS工作组于2010年完成ABS国际制度的谈判。COP-9通过了谈判路线图提交制度,计划在COP10审议。然而,谈判异常艰苦,ABS工作组共召开9次会议,其中第9次会议进行4次(续会3次)2010年10月18日至9日在日本名古屋召开COP10,主要围绕制订ABS议定书开展谈判,还成立了“非正式协商组”。在东道主日本政府的努力下,最终在2010年10月30日通过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名古屋议定书》[1]。论文的第五章重点阐述中国积极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具体实践,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政策措施包括立法。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2011年)领导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同时还有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调组。大部分省市政府加强建设环保、农业、林业、海洋等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机构,并成立了跨部门协调机制。中国发布实施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年)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国务院还批准实施了《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全国海岛保护规划(20112020)》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开展了生态省、市、县创建活动,启动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首批确定46个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使生物多样性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中国在多边合作、双边合作、南南合作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取得成果。中国是《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公约的缔约方。中国积极参与这些公约的谈判,认真履行相关义务,积极参与国际多边体系建设,为推动《生物多样性公约》在国际层面的发展和履约进程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提供资金支持。中国与全球环境基金(GEF)、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国际机构一起实施了一批生物多样性项目,促进了国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落实保护管理理念、技术和资金)。尽管中国采取多种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及其遗传资源,但生物多样性下降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受威胁的比例:脊椎动物为35.9%,无脊椎动物为34.7%[2],受威胁植物有3767种,约占评估高等植物总数的10.9%;需要重点关注和保护的高等植物达10102种,占比29.3%。尤其是水生生物遗传资源丧失的问题突出,中国海洋营养指数低于同期全球平均水平,主要还是因为过度捕捞导致,海洋生态系统服务能力退化严重(从二十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期)。鉴于伏季休渔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中国海洋营养指数开始呈平稳上升趋势[3]。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仍然任重道远,目前中国海洋营养指数仍处于较低的水平。客观分析造成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的直接原因有:(1)野生生物生境的退化或丧失,比如湿地开垦、海岸线开发、大型工程建设(交通、水电等),生境破坏,种群繁衍面临直接威胁。(2)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高强度捕捞加剧了海洋渔业资源的衰退。尽管采取了一系列执法行动,但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的现象仍然存在,有些地区还很猖獗。(3)环境污染。江河湖海的水体污染严重,直接威胁水生生物多样性。化肥、杀虫剂、除草剂的使用,造成面源污染。中国管辖海域水环境状况总体较好,但近岸海域水污染严重。海洋环境污染不仅严重损害海洋生物多样性,而且引起海洋生态灾害(如赤潮等)。(4)外来物种入侵。中国是世界上遭受外来入侵物种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外来入侵物种有500余种,对环境和经济带来巨大损失。(5)气候变化。气候变化使生物物候、分布和迁移发生改变,使一些物种在原栖息地消失;使有害生物的分布范围改变,危害加剧。中国水生生物多样性及其遗传资源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是:(1)法制和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2)保护意识有待进一步提(3)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矛盾突出;(4)经费投入不足(5)科学研究相对滞后。中国水生生物多样性及其遗传资源保护工作仍然任重道远。今后一段时期是关键时期,只有下更大的决心,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投入更多的资源,才能从根本上扭转生物多样性丧失的趋势。今后应优先开展如下重点工作:(1)完善水生生物多样性及其遗传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制订《湿地保护条例》、《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条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用途管制制度、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尽快把生物多样性及其遗传资源保护纳入生态补偿政策,特别是对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加快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在资金和制度上给予支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大对破坏水生生物多样性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大对遗传资源出入境的执法检查力度。(2)促进公众参与,提高公众保护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形成社会全员关注的良性氛围,不断提高全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作用,大家一起来出主意想办法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与此同时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至始至终也离不开社会各方的监督。(3)落实《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提出针对各主体功能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措施;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保国土生态安全。切实执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强化对生物多样性优先区域的监管,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国家、部门和地方相关规划。加强对开发建设活动的环境管理,落实生态恢复责任。建立评估监督机制,促进各项规划的有效实施。(4)进一步完善就地保护网络,加大保护力度。优化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空间结构,科学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体系,建立国家公园体制。(5)加强机制与机构能力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加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的统筹协调能力,继续发挥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调组”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各有关部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能力建设,尤其要加强对地方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促进管理能力不断提高。(6)定期开展水生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建立水生生物多样性监测预警体系和发布制度。及时掌握生物多样性的动态变化,发布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有针对性地实施对重要物种和生态系统的有效监控。
赵和楠[9](2018)在《中国粮食安全的财政保障政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民以食为天”,粮食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纵观人类发展史,历次重大饥荒事件均导致人口的大量死亡和经济社会的严重衰退,其教训异常惨烈。也正因如此,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均高度重视粮食安全问题,将保障粮食安全视为国家安全战略。就中国而言,中国人口众多,耕地等自然资源相对有限,资源“红线”问题不容忽视,同时,受自然灾害频发、粮食生产经营方式不科学等因素的影响,生态“红灯”问题日益凸显,加之供给侧粮食结构性矛盾等因素的制约,粮食数量及质量安全中长期仍面临着严峻挑战,这就决定了保障中国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讲,粮食安全的公共品属性、外部性属性及粮食生产的弱质性、基础性决定了政府对其扶持的必要性。作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财政政策成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天然构成。本世纪初,中国政府通过实施系列财政支持政策以促进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经过十余年的政策实践,既有政策暴露出诸多问题,尤其是对贸易和生产有扭曲作用的“黄箱”政策规模已临近WTO规定的8.5%的微量允许“黄线”。此外,伴随财政支粮资金规模的不断增长,经济“新常态”下中国财政收入增速正逐渐放缓,2011—2016年全国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速由25%持续降至4.8%,为近25年来的最低值。因此,面对粮食安全的严峻形势及财政支粮的实际困境,未来如何优化保障中国粮食安全的财政政策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并最终保障国家粮食数量、质量安全,则成为本文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本文在阐述财政保障粮食安全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对中国粮食安全形势进行了系统描述,进而回顾总结了财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政策演变过程,并对现行政策的整体成效及主要问题进行了定性评价,随后采用双重差分法(DID)等实证分析方法对保障粮食安全的典型财政政策效果予以检验。结合定性及定量研究结论,比较借鉴国外保障粮食安全的财政政策,最后提出完善中国粮食安全财政保障政策的对策建议。除导论所做各项研究准备外,全文基本内容如下:一、深入阐述财政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理论。文章介绍了粮食、粮食安全及其财政保障政策的概念与衡量,并界定了具体研究范畴,即“粮食”限于小麦、水稻、玉米三大主粮,这符合国际通行标准及中国新粮食安全观,“粮食安全”则主要涉及粮食生产环节的粮食数量安全、质量安全问题,这是基于生产环节源头性、基础性及关键性的考量。在此基础上,粮食生产的基础产业理论、粮食产业的弱质性、粮食市场的蛛网模型及粮食安全的公共产品属性、正外部性为财政保障粮食安全提供了理论依据,相应的价格支持政策、挂钩直接补贴政策、一般服务支持政策则通过各具体政策的特定传导路径作用于粮食安全。二、系统描述中国粮食安全形势。从总体上看,中国粮食安全形势当前整体良好但结构性矛盾凸显,且未来粮食安全形势仍就异常严峻。具体讲,在粮食数量安全方面,一是国内粮食生产现实约束显着,表现在资源承载能力减弱、自然生态环境失衡、比较利益低等;二是国外粮食进口风险性增强;三是口粮需求、饲料用粮需求、工业用粮需求及种子用粮需求引致粮食需求刚性增长。在粮食质量安全方面,粮食生产环节源头污染、粮食流通环节过程污染及粮食消费环节终端污染共同挑战中国粮食质量安全。三、回顾总结财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政策演变过程,并定性评价现行财政保障政策的整体成效及主要问题。建国至今,中国财政支粮政策共经历四个发展阶段,这与各时期城乡发展战略、财政体制等密切相关。价格支持政策、挂钩直接补贴政策和一般服务支持政策构成当前中国财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政策框架,并促进了粮食播种面积及产量的持续增长,提升了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粮食宏观调控能力。然而,经过多角度、多地域的深入访谈及问卷调查,发现现行财政保障政策仍存在如下主要问题:一是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扭曲市场机制,加深粮食结构性矛盾,加重财政负担;二是农机购置补贴范围、补贴操作不尽合理,表现在补贴目录缺乏绿色生产农用机具、部分机具难以适应地区粮食生产实际、补贴方案公布迟缓降低政策效应、“全价购补”增加购机主体支出压力等;三是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执行偏离目标,其中,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设计仍以粮食种植面积为补贴依据,忽略了耕地质量的保护与提升,而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则采取现金直补方式,易造成补贴资金“漏损”,不利于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四是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区域差异化不明显,补贴范围有待扩大;五是缺乏对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及粮食加工环节的财政激励;六是财政重点一般服务支持政策未充分实施,表现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及管护缺位、粮食绿色补贴不足、粮食科技研发推广应用滞后等问题;七是主产区粮食安全责任与成本相脱离,“粮财倒挂”现象显着,补贴资金供给机制有待调整。四、实证检验财政政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政策效果。运用双重差分法(DID)等研究方法对价格支持、挂钩直补及一般服务支持政策中的部分典型财政政策效果进行了检验,结果发现:一是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对政策实施区粮食市场价格产生显着正向影响,存在托市效应;二是粮食主产区农机购置补贴对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具有显着正向影响,从构成上看,农机购置补贴对机耕水平的影响大于机播水平,对机收水平则影响不显着;三是财政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对粮食产量具有显着正向影响,对粮食平均生产成本具有显着负向影响,验证了农业基础设施的粮食增产降本效应;四是财政土地治理投入对粮食质量威胁指数具有显着的负向影响,即财政土地治理投入有助于改善粮食质量。五、比较借鉴美日印三国粮食安全的财政保障政策。对美国、日本、印度财政支粮政策演进及现行政策进行梳理、比较后得到如下启示:一是保留对主粮的价格支持,但应逐步调整以减少对市场的扭曲;二是实施“绿色补贴”项目,注重保护资源与环境;三是注重对新型粮食经营主体的财政扶持;四是加大对重点一般服务支持项目的供给;五是通过立法形式保障财政支粮政策顺利实施。六、提出完善中国粮食安全财政保障政策的对策建议。根据前文定性及定量研究结果,结合国际有益经验,提出如下对策建议:一是逐步推进价格支持政策调整转型。短期仍坚持并调整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但长期应逐步推进其向目标价格政策转型,实现“价补分离”,以减少对市场的扭曲,同时,还需注重粮食生产及流通信息平台建设,助力政策调整转型;二是系统优化挂钩直接补贴政策,包括调整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完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深化实施玉米生产者补贴等政策以及扶持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发展;三是强化实施财政一般服务支持政策。应加强财政对农业气象、农田水利设施、农业科技的扶持力度,通过测土配方施肥补贴、财政直接投资等形式支持粮食绿色清洁生产,完善产粮大县奖励政策,注重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四是配套改善财政支粮资金供给及管理体系。通过构建粮食安全责任与成本相统一的补贴资金供给机制,多举措科学管理财政支粮资金,并逐步完善财政支农立法体系,以释放财政保障政策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文可能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研究视角上,将粮食质量安全纳入研究范畴,对中国粮食安全形势及财政保障政策全貌进行系统描述、评析,克服以往仅从粮食供求视角或单一财政支粮政策视角进行的局部化研究中可能存在的不足;二是在研究方法上,运用多种实证分析方法检验不同类型财政支粮政策的实施效果。在数量安全层面,实证检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财政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对粮食数量安全的影响;在质量安全层面,构建粮食质量安全的逆向衡量指标并对样本省份粮食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测算,继而实证检验财政土地治理投入对粮食质量的影响。由此,以弥补既有成果中实证性成果相对不足的“短板”;三是在学科交叉上,文章实现农业基础学科、农业经济学与财政学的学科交叉,尤其在粮食质量安全层面,以农业科学相关原理服务于粮食质量安全指标的构建与财政保障政策效果的检验。本文的不足在于受数据可获性、新旧政策交替等因素的影响,实证章节仅选择三类财政保障政策中的四项具体政策进行代表性研究,且部分实证过程样本量略显偏少。未来将尝试采用问卷调研所得微观数据并结合新的实证分析方法对本文未涉及的其他具体财政支粮政策效果展开深入研究。
毛爽妍[10](2018)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遗传资源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联合国大会于2015年做出制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个执行协定的决议,其中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遗传资源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是四大议题之一,而惠益分享制度是该议题的重点关注内容。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有其重要意义和特殊性,但现有国际法规范都限于国家管辖范围内,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遗传资源的规制处于几近空白状态,无法应对现有问题。因而在新执行协定中对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加以明确规范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本文运用法条解释法、比较研究法、归纳总结法等研究方法,以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为理论基础,以《生物多样性公约》、《波恩准则》、《名古屋议定书》、《粮农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相关规范为法律基础,选取相关原则、惠益分享主体、管辖范围、惠益类型、惠益分享的实现途径等五个要素进行研究,以期从制定具体法律规范的角度,为构建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提供合理建议。最后建议我国在参与BBNJ国际协定政府间谈判中立足我国权益双重性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遗传资源惠益分享问题表达不同观点,增补我国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相关规定。本文认为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遗传资源的法律属性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利益相关者在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中就是惠益分享主体;制定相关规范要遵循公平公正分享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惠益分享主体除开发利用者外还应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及其适格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对养护、可持续利用该遗传资源做出重要贡献者,而对不在上述惠益分享主体内的提出需求和要求的国家,开发利用者可基于自愿进行分享;对管辖范围建议做扩大规定和理解;建议将惠益类型分为货币和非货币惠益,并根据惠益产生的不同环节,在指示性清单中合理列举惠益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在实现途径的设置上建议密切配合惠益类型及其具体内容,仿效列指示性清单的形式,列举普遍的、重点的惠益分享途径,并与框架式规定相结合;专利制度在惠益分享制度中有很大的适用性,建议专门设置有关法律条款,将其作为有效的激励手段的同时,通过设置相应的惠益形式和惠益分享途径、设立强制性来源披露程序、完善专利的实质性审查要求、设置例外条款和强制许可条款等,对专利的授予和使用进行合理限制。
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切实保护粮农利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切实保护粮农利益(论文提纲范文)
(1)机制化减贫 ——联合国贫困治理的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写列表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贫困治理问题的提出:为什么全球减贫机制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
一、什么是贫困 |
二、全球贫困的地区分类与现状 |
三、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概念辨析 |
一、国际制度和国际机制 |
二、治理和统治 |
三、公共产品和全球公共产品 |
第三节 研究综述 |
一、贫困的产生 |
二、解决贫困的手段 |
三、国际机制理论、全球公共产品和全球贫困治理 |
四、中国减贫的理论与实践 |
第四节 研究假设、基本观点及章节安排 |
一、研究假设 |
二、基本观点 |
三、章节安排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思路 |
第二章 机制化减贫的理论解析 |
第一节 新制度经济学 |
一、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演进 |
二、交易费用理论 |
三、公共选择理论 |
第二节 全球公共产品的概念及其作用模式 |
一、全球公共产品的概念 |
二、全球公共产品的作用模式 |
三、全球公共产品的的供给模式 |
四、国际社会对全球公共产品筹资模式的探索 |
第三节 制度理论语境下的全球贫困治理 |
一、国际机制理论 |
二、全球治理理论 |
三、全球贫困治理:集体行动的逻辑 |
第三章 联合国的发展理念和减贫机制 |
第一节 |
一、贫困是人类发展的痼疾 |
二、全球化下贫困治理的新路径 |
三、贫困治理的多元方式 |
第二节 联合国的发展议程和贫困治理路径 |
一、联合国的发展理念演进 |
二、联合国治理贫困的组织体系和议事规程 |
三、发展议程中的联合国与区域合作 |
第三节 联合国四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 |
一、1960—1969,第一个发展十年:重视经济增长 |
二、1970—1979,第二个发展十年: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
三、1981—1990,第三个发展十年:人的全面发展 |
四、1991—2000,第四个发展十年:可持续发展 |
第四章 千年发展目标下的减贫机制及其实施 |
第一节 联合国千年发展宣言与千年发展目标 |
一、千年计划的形成 |
二、千年计划的具体内容 |
三、千年计划的组织形式 |
第二节 千年计划的机制化实施 |
一、千年计划的推进 |
二、千年计划的实施结果 |
第三节 千年计划的减贫价值与挑战 |
一、千年计划的减贫价值 |
二、千年计划遇到的挑战 |
第五章 联合国减贫机制运行分析及后2015 议程 |
第一节 减贫领域的公共产品供给与分配 |
一、减贫领域的公共产品作用模式 |
二、减贫领域不同行为体的行为方式 |
第二节 关于“千年发展目标”筹资问题和全球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的论争 |
一、关于“千年发展目标”筹资问题和全球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的论争 |
二、国际筹资与全球公共产品供应 |
第三节 后2015 议程展望 |
一、后2015——《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
二、2030 可持续发展议程的争议 |
三、对2030 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评析 |
第六章 贫困治理的中国经验:对世界的贡献 |
第一节 中国的减贫历程与成就 |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贫困治理的演进历程 |
二、中国减除贫困的治理手段 |
三、中国的减贫进程中的挑战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全球机制化减贫的实践 |
一、中国参与全球机制化减贫的实践 |
二、中国参与全球减贫机制的贡献与挑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2)渔业伦理视角下的现代渔业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方法及内容框架 |
第二章 渔业伦理的理论建构 |
2.1 渔业伦理的立论基础 |
2.1.1 逻辑起点 |
2.1.2 资源养护 |
2.1.3 可持续利用 |
2.2 渔业伦理的概念、地位和原则 |
2.2.1 概念溯源及研判 |
2.2.2 学科关联 |
2.2.3 相关原则 |
2.3 基本分类 |
2.3.1 渔业生态伦理 |
2.3.2 渔业社会伦理 |
2.3.3 渔业产业伦理 |
2.3.4 渔业科技伦理 |
第三章 基于伦理的渔业治理范式分析 |
3.1 渔业治理的元层次 |
3.1.1 合法性与正当性 |
3.1.2 渔业元治理 |
3.2 符合伦理的现代渔业治理理论 |
3.2.1 基于“生态整体主义”的治理理论 |
3.2.2 基于“价值平衡原则”的治理理论 |
3.3 渔业伦理分析和评估 |
3.3.1 伦理分析矩阵 |
3.3.2 伦理评估工具 |
第四章 现代渔业治理的伦理进程 |
4.1 可持续渔业中的维度指向 |
4.1.1 时间维度 |
4.1.2 空间维度 |
4.1.3 人际维度 |
4.2 渔业治理之伦理难题 |
4.2.1 人与人的博弈 |
4.2.2 人与鱼的博弈 |
4.2.3 知与行的脱节 |
4.3 渔业治理之伦理突围 |
4.3.1 制定渔业伦理目标 |
4.3.2 开展渔业伦理决策 |
第五章 中国渔业治理的伦理议题 |
5.1 中国渔业道德基础与现代问题 |
5.1.1 中国传统智慧中的渔业伦理元素 |
5.1.2 中国现代渔业问题的伦理之维 |
5.2 中国现代渔业治理的绿色转型 |
5.2.1 发展阶段与模式进化 |
5.2.2 基于伦理的转型实践 |
5.2.3 未来发展的伦理展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缩略语 |
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近海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构与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权利分配的理论进路 |
第一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的内涵界定 |
一、近海海域的界定 |
二、渔业权的界定 |
三、养殖权和捕捞权的概念厘定 |
(一)养殖权的界定 |
(二)捕捞权的界定 |
第二节 权利分配的基础-海洋自由论 |
一、海洋自由论的形成 |
(一)海洋自由论的起源 |
(二)海洋自由论的提出 |
二、海洋自由论的限制 |
(一)海洋占有论的提出 |
(二)国家管辖海域的扩大 |
第三节 权利分配的价值取向 |
一、人类中心主义视域下的分配观 |
(一)人类中心主义的提出 |
(二)人类中心主义对渔业的影响 |
二、资本中心主义视域下的分配观 |
(一)资本中心主义的提出 |
(二)资本中心主义对渔业的影响 |
第二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表征 |
第一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的正当性冲突 |
一、作为历史性权利的渔业权 |
二、作为法定权利的渔业权 |
(一)捕捞权的国际法定化 |
(二)捕捞权和养殖权的国内法定化 |
第二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的优先性冲突 |
一、基于习惯性权利的优先性 |
二、基于发展权利的优先性 |
第三节 养殖权、捕捞权与海域使用权的冲突 |
一、关于海域合法使用权的争议 |
二、关于海域分界线认定的争议 |
三、关于同一片海域存在多种使用权的争议 |
第三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成因 |
第一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内部成因 |
一、养殖权与捕捞权的性质不同 |
二、养殖权与捕捞权的排他性不同 |
第二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外部成因 |
一、渔业法律政策的变迁 |
(一)捕捞业政策的转变 |
(二)养殖业政策的发展 |
二、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出台 |
(一)海域范围界定的影响 |
(二)海域使用权取得的影响 |
第四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决路径 |
第一节 冲突解决路径建构的逻辑基准 |
一、基于社会正义的分配 |
(一)社会正义的内涵界定 |
(二)传统渔民的优先性 |
二、基于生态正义的分配 |
(一)生态正义的内涵界定 |
(二)生态渔业的优先性 |
第二节 冲突解决的制度建构 |
一、渔业水域使用权制度 |
(一)渔业水域使用权制度的内涵 |
(二)国外经验的借鉴 |
二、海洋保护区制度 |
(一)海洋保护区的界定 |
(二)海洋保护区对渔业的影响 |
三、海域立体确权制度 |
(一)海域立体确权的必要性 |
(二)海域立体确权的可行性 |
(三)海域立体确权的管理 |
四、渔业权救济制度 |
(一)渔业保险制度 |
(二)渔业权益损害赔偿机制 |
第三节 冲突解决的综合管理模式变革 |
一、综合管理的内涵界定 |
(一)海洋综合管理的内涵 |
(二)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
二、综合管理的国际法基础 |
(一)主要国际公约规定 |
(二)适用的国际法原则 |
三、综合管理模式建构 |
(一)综合授权许可制度 |
(二)综合执法体制 |
(三)大数据信息技术的应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4)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现有文献评析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国际规制及相关造法 |
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介绍 |
一、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国际法内涵 |
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价值 |
三、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相关海洋活动 |
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国际规制 |
一、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国际规制现状 |
二、开发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
第三节 基于海洋善治理念的相关国际海洋法造法 |
一、海洋善治理念的国际法基础 |
二、海洋善治理念的国际法意涵 |
三、海洋善治理念视角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构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 |
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法律地位的前提问题 |
一、界定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法律地位的必要性 |
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法律地位的统一性 |
三、国际海洋法视阈下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历史沿革和法律内涵 |
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法律属性之证成 |
一、否定其他立场的理由 |
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立场的合理性 |
第三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法律地位的界定 |
一、主体要素:明确国际管理机构和活动主体范围 |
二、客体要素:界定时间、地域和实质范围 |
三、内容要素:明确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制度 |
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规制模式 |
一、确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规制模式的必要性 |
二、相关国际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三、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规制模式的确立 |
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条款和条件 |
一、遗传资源获取条款和条件现有国际法律规则借鉴 |
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条款和条件的设置 |
三、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条款与条件与划区管理工具 |
四、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条款与条件与环境影响评估 |
第三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制度与相关知识的法律保护与制衡 |
一、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获取制度 |
二、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 |
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基本规则 |
一、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现有国际法规则借鉴 |
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基本规则设置 |
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实施机制 |
一、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模式 |
二、相关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监测机制 |
第三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与相关知识的法律保护与制衡 |
一、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惠益分享制度 |
二、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的构建立场和法律因应 |
第一节 理论准备: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 |
一、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全球海洋治理进程中的意涵 |
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与海洋善治理念的关系 |
三、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海洋法律制度构建进程中的意义 |
第二节 国际法层面:我国的构建立场 |
一、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视角下我国的国际海洋法造法角色认知 |
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视角下我国的构建立场 |
第三节 国内法层面:我国的法律因应 |
一、相关国内法律框架梳理与评析 |
二、相关国内法律制度构建与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基本观点 |
二、研究的创新 |
三、研究的局限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黑龙江省粮食收储政策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简析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技术路线与创新点 |
1.4.1 技术路线 |
1.4.2 创新点 |
2 粮食收储政策的基础理论 |
2.1 基本概念的界定 |
2.1.1 粮食收储的含义 |
2.1.2 粮食安全的含义 |
2.1.3 粮食收储政策的基本概念 |
2.2 粮食收储政策的理论基础 |
2.2.1 公共政策评估理论 |
2.2.2 公共政策过程理论 |
2.2.3 均衡价格理论 |
2.2.4 农业弱质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 黑龙江省粮食收储政策及问题分析 |
3.1 粮食收储的总体概况 |
3.1.1 粮食种植结构概况 |
3.1.2 粮食种植产量概况 |
3.1.3 粮食收储库存概况 |
3.2 粮食收储的政策内容 |
3.2.1 粮食收储的价格激励政策 |
3.2.2 粮食收储的财政补贴政策 |
3.2.3 粮食收储的科技支持政策 |
3.2.4 粮食收储的监督管理政策 |
3.3 粮食收储政策存在的问题 |
3.3.1 粮食收储价格政策调整不科学 |
3.3.2 粮食收储补贴政策结构不完善 |
3.3.3 粮食收储科技政策体系不完备 |
3.3.4 粮食收储监管政策制度不健全 |
3.4 粮食收储政策问题成因分析 |
3.4.1 价格政策调整缺乏时效性 |
3.4.2 财政补贴资金利用率不高 |
3.4.3 科技政策支持范围有限 |
3.4.4 收储监管政策存在滞后性 |
3.5 本章小结 |
4 国内外粮食收储政策的经验与借鉴 |
4.1 国外粮食收储政策的经验 |
4.1.1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注重粮食科技及价格政策 |
4.1.2 日本北海道强调多样化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
4.1.3 韩国全罗道实行特定品种价格及补贴政策 |
4.2 国内粮食收储政策制定的经验 |
4.2.1 山东省建立全面粮食管理责任机制 |
4.2.2 福建省严格遵循农业补贴管理政策 |
4.2.3 浙江省强化科技政策推动粮食发展 |
4.3 国内外粮食收储政策对黑龙江省的启示 |
4.3.1 增强财政补贴政策支持力度 |
4.3.2 健全科学储粮技术体系 |
4.3.3 优化收储政策结构调整 |
4.3.4 健全粮食收储法律体系 |
4.4 本章小结 |
5 完善黑龙江省粮食收储政策的建议 |
5.1 加强粮食收储价格政策导向作用 |
5.1.1 积极推进价格市场化政策改革 |
5.1.2 完善粮食收储政策结构体系 |
5.1.3 充分平衡政策相关利益关系 |
5.2 提升粮食收储财政补贴政策效益 |
5.2.1 建立粮食补贴标准市场化机制 |
5.2.2 加强财政结构性政策调整 |
5.2.3 建立粮食财政补贴双挂钩制度 |
5.3 增强粮食收储科技政策倾斜力度 |
5.3.1 加强粮食收储提质增效政策导向作用 |
5.3.2 建设高技术粮食收储服务体系 |
5.3.3 建立新型粮食收储科技推广机制 |
5.4 加强粮食收储监督管理政策效应 |
5.4.1 完善粮食收储法治监管体系 |
5.4.2 加强粮食安全监管责任机制 |
5.4.3 建设监管检测风险管控制度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6)我国政府粮食储备的分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可能的创新 |
2.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研究现状 |
2.1 基本概念 |
2.1.1 粮食储备 |
2.1.2 粮食分级储备体系 |
2.2 理论基础 |
2.2.1 粮食安全理论 |
2.2.2 公共产品理论 |
2.2.3 博弈理论 |
2.2.4 委托-代理理论 |
2.2.5 空间计量经济学理论 |
2.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2.3.1 国外研究现状 |
2.3.2 国内研究现状 |
2.3.3 简要评述 |
2.4 小结 |
3.我国粮食储备制度的演变 |
3.1 自由购销时期的粮食储备制度(1949-1952年) |
3.1.1 建立粮食储备的背景 |
3.1.2 建立粮食储备的措施 |
3.1.3 主要成效及问题 |
3.2 统购统销及粮食流通体制转轨时期的粮食储备制度(1953-1989年) |
3.2.1 建立备荒备战储备的背景 |
3.2.2 具体做法 |
3.2.3 主要成效及问题 |
3.3 粮食流通市场化时期的粮食储备制度(1990-1999年) |
3.3.1 建立专项粮食储备的背景 |
3.3.2 建立专项粮食储备的具体做法 |
3.3.3 主要成效及问题 |
3.4 中央粮食储备垂直管理时期(2000年以后) |
3.4.1 构建中央粮食储备垂直管理体系的背景 |
3.4.2 构建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的具体做法 |
3.4.3 主要成效及问题 |
3.5 小结 |
4.政府在粮食储备中的责任 |
4.1 我国的粮食安全形势 |
4.1.1 人口增长及消费结构的升级不断扩大对粮食的需求 |
4.1.2 耕地及水资源的短缺限制了我国粮食产能大幅提高的可能性 |
4.1.3 自然灾害频发严重威胁我国的粮食生产 |
4.1.4 国际形势日益复杂为依靠国际市场增加粮食供给带来了不确定性 |
4.2 粮食储备的作用 |
4.2.1 应对自然灾害 |
4.2.2 稳定粮食价格 |
4.3 粮食储备是政府的公共职能 |
4.3.1 粮食储备的公共品属性 |
4.3.2 粮食储备的非盈利性 |
4.4 农户储备、企业储备与政府储备的关系 |
4.4.1 农户储备、企业储备和政府储备现状 |
4.4.2 农户储备、企业储备与政府储备的关系 |
4.5 小结 |
5.中央直管粮食储备体系的问题分析 |
5.1 管理层级太多 |
5.1.1 中储粮的组织结构 |
5.1.2 多层级管理导致的后果 |
5.2 粮食库存分布不合理 |
5.2.1 中储粮的库存分布情况 |
5.2.2 库存分布不合理导致的后果 |
5.3 政策性任务与经营性任务交织 |
5.3.1 中储粮的业务范围 |
5.3.2 政策性任务与经营性任务交织的后果 |
5.4 小结 |
6.地方政府的粮食储备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
6.1 地方政府的粮食储备意愿 |
6.1.1 地方粮食储备的变化情况 |
6.1.2 地方粮食储备支出在全国粮食储备支出中的比重 |
6.1.3 地方粮食储备的区域差异 |
6.2 地方粮食储备意愿的空间相关性 |
6.2.1 空间自相关的测度方法 |
6.2.2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意愿的空间自相关性 |
6.3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意愿的影响因素 |
6.3.1 变量选择 |
6.3.2 横截面数据分析 |
6.3.3 面板数据分析 |
6.3.4 空间面板模型分析 |
6.4 小结 |
7.构建粮食分级储备体系的基本思路 |
7.1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粮食储备责任 |
7.1.1 明确地方政府的粮食储备责任 |
7.1.2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粮食储备责任及类型 |
7.1.3 合理确定地方粮食储备的层级划分 |
7.2 政策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开 |
7.3 为粮食储备提供资金保障 |
7.3.1 资金对提高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意愿的重要性 |
7.3.2 建立粮食储备专项基金 |
7.4 强化粮食储备的监督检验 |
7.4.1 成立监督检查机构 |
7.4.2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
7.4.3 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督的效率 |
7.5 小结 |
8.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主要结论 |
8.2 对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论文期间的科研成果 |
(7)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范畴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语义解析 |
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深层意涵 |
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属性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法律属性的认知分歧 |
二、确定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法律属性的因素 |
三、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的人类共同遗产属性厘定 |
第三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原则适用 |
一、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学理解构 |
二、人类共同遗产原则制度化的经验探讨 |
三、人类共同遗产原则适用实用性出路 |
第二章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权利配置 |
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权利识别的基本逻辑 |
一、国际法传统主权逻辑的局限 |
二、作为理解国际法新进路的财产权逻辑的适用 |
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中的权利结构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权利层次 |
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中的权利互洽 |
第三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权的授权与约束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的开放性授权 |
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的义务约束 |
第四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知识产权平衡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失衡 |
二、遗传资源专门性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启示性 |
三、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知识产权制度协调 |
第三章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惠益分享 |
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理论前提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本质 |
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根基 |
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制度要素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功能目标 |
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受益主体 |
三、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客体对象 |
第三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模式 |
一、既有国际公约中的惠益分享模式参考 |
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模式选择 |
第四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实施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资金机制的构建 |
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合作机制的推进 |
三、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组织机制的创设 |
四、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监督机制的建立 |
第四章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责任 |
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环境责任的义务基础 |
一、可持续发展理念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责任导向 |
二、国际环境法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义务设定 |
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补偿责任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环境损失的界定 |
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环境补偿的责任主体 |
三、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环境补偿责任的承担 |
第三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风险防范 |
一、主体视角:行为准则的采用 |
二、行为视角: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 |
三、地域视角:海洋保护区的管制 |
第五章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国际规则构筑 |
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国际造法的实践前提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的缘起 |
二、《海洋法公约》框架下拟定新执行协定的动议 |
三、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国际规则的趋势发展 |
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全球性规则 |
一、BBNJ执行协定中涉及海洋遗传资源的争议 |
二、海洋遗传资源利用在BBNJ执行协定中的规则前瞻 |
三、以BBNJ执行协定为海洋遗传资源利用规则载体的成效分析 |
第三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区域性规则 |
一、全球海洋治理中的区域性安排 |
二、区域性安排与BBNJ执行协定的互动关系 |
三、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规范的区域路径 |
第六章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中国策略 |
第一节 中国利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的进展 |
一、中国的海洋生物勘探实践 |
二、中国参与相关国际进程的概观 |
第二节 中国参与BBNJ执行协定国际协商的定位 |
一、立足点:负责任大国的身份认知 |
二、利益定位:利导性与共益性目标的兼容 |
三、决策定位:中国参与BBNJ执行协定协商的立场考辨 |
第三节 中国参与BBNJ执行协定国际协商的策略展望 |
一、国际层面:话语权的影响力凝聚 |
二、国内层面:国家实践的外向辐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水生生物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背景 |
(二)国内外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
二、研究意义及作用 |
三、研究目标和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国际法背景 |
1.1 《生物多样性公约》 |
1.2 《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并公正和公平分享通过其利用所产生的惠益的波恩准则》 |
1.3 《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并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 |
1.3.1 《名古屋议定书》的重要性 |
1.3.2 《名古屋议定书》涵盖内容 |
1.3.3 《名古屋议定书》的核心义务 |
1.3.4 辅助实施的工具和机制 |
1.4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
1.5 其它国际文书及程序 |
1.5.1《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拉姆萨公约》) |
1.5.2《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 |
1.5.3《野生动物迁徙物种保护公约》(以下简称《波恩公约》) |
1.5.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 TRIPs 协议) |
1.5.5《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
小结 |
第二章 水生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磋商进程 |
2.1 《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 |
2.1.1 首次关注内陆水域生物多样性议题 |
2.1.2 与《拉姆萨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协同增效 |
2.1.3 通过《波恩准则》和《生物多样性公约战略计划》(2002~2010 年) |
2.1.4 优先关注海水养殖、压载水外来物种、珊瑚白化 |
2.1.5 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的法律地位 |
2.1.6 具有重要生态或生物意义的海域的科学准则 |
2.1.7 通过《名古屋议定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战略计划》(2011~2020 年) |
2.1.8 编制具有重要生态或生物意义的海洋区域标准 |
2.1.9 制定实现爱知生物多样性指标的《平昌路线图》 |
2.1.10 《坎昆宣言》将生物多样性纳入渔业和水产养殖的主流 |
2.1.11 要求缔约方制订《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 |
2.2 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SBSTTA,以下简称科咨机构) |
2.3 其他国家履约实践 |
小结 |
第三章 实现水生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战略计划 |
3.1 《生物多样性战略计划》(2011~2020 年) |
3.2 爱知生物多样性目标 |
3.3 《全球生物多样性展望》(第四版) |
3.4 平昌路线图 |
3.4.1 针对爱知生物多样性目标6 |
3.4.2 针对爱知生物多样性目标9 |
3.4.3 针对爱知生物多样性目标10 |
3.4.4 针对爱知生物多样性目标11 |
3.4.5 针对爱知生物多样性目标12 |
小结 |
第四章 与水生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有关的热点问题 |
4.1 国家管辖外的海洋遗传资源(BBNJ)问题 |
4.2 生物多样性纳入捕捞渔业和水产养殖业主流工作 |
4.3 全球生物遗传资源获取管制模式创新 |
第五章 中国水生生物多样性及其遗传资源保护的政策措施 |
5.1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 年) |
5.2 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五次国家报告 |
5.3 省级行动计划——以湖北省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为例 |
5.3.1 湖北省水生生物现状 |
5.3.2 总体目标 |
5.3.3 主要内容 |
小结 |
第六章 中国实现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制度建设 |
6.1 制定生物遗传资源相关的技术标准 |
6.2 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生物遗传资源管理促进惠益分享 |
6.3 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立法 |
6.4 组织广泛的公众参与——以水生生物资源增殖为例 |
6.4.1 公众参与概述 |
6.4.2 公众参与水生生物资源增殖的发展 |
6.4.3 完善增殖放流活动中公众参与的对策 |
小结 |
第七章 对COP15“中国方案”的思考 |
7.1 构建基于海洋保护的“蓝色伙伴关系”促进双边合作 |
7.2 基于多边惠益分享机制的“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 |
结论 |
一、主要研究成果 |
二、论文的创新点 |
三、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中国粮食安全的财政保障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的、内容、方法及思路 |
四、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财政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理论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粮食的概念 |
二、粮食安全的内涵及衡量 |
三、粮食安全的财政保障政策 |
四、本文研究范畴界定 |
第二节 财政保障粮食安全的理论依据 |
一、粮食生产的基础产业理论 |
二、粮食产业的弱质性 |
三、粮食市场的蛛网模型 |
四、粮食安全的公共产品属性 |
五、粮食安全的正外部性 |
第三节 财政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机理 |
一、价格支持政策的托市效应 |
二、挂钩直接补贴政策的传导机理 |
三、一般服务支持政策的影响机理 |
第二章 中国粮食安全形势的系统描述 |
第一节 中国粮食安全形势的总体判断 |
一、粮食安全形势当前整体良好但结构性矛盾凸显 |
二、粮食安全形势未来依就严峻 |
三、粮食安全形势的基本特征 |
第二节 中国粮食数量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 |
一、国内粮食生产现实约束显着 |
二、国外粮食进口风险性增强 |
三、粮食需求刚性增长 |
第三节 中国粮食质量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 |
一、粮食生产环节源头污染日益严重 |
二、粮食流通环节过程污染隐患凸显 |
三、粮食消费环节终端污染不容忽视 |
第三章 财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政策演进及评价 |
第一节 财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政策演变过程 |
一、财政支粮政策的负向保护阶段(1950-1977) |
二、财政支粮政策的调整过渡阶段(1978-1993) |
三、财政支粮政策的推进完善阶段(1994-2003) |
四、财政支粮政策的全面转型阶段(2004至今) |
第二节 财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现行政策 |
一、价格支持政策 |
二、挂钩直接补贴政策 |
三、一般服务支持政策 |
第三节 现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财政政策的整体成效 |
一、粮食播种面积及产量持续增长 |
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显着提升 |
三、粮食宏观调控能力有效增强 |
第四节 现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财政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最低收购价政策扭曲市场,加重粮食结构性矛盾及财政负担 |
二、农机购置补贴范围、补贴操作不尽合理 |
三、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执行偏离目标,政策效应弱化 |
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差异化不明显,补贴范围有待扩大 |
五、缺乏对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及粮食加工环节的财政激励 |
六、财政重点一般服务支持政策未充分实施 |
七、主产区粮食安全责任与成本相脱离,“粮财倒挂”现象显着 |
第四章 财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政策效果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托市效应检验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方法与变量描述 |
三、实证过程及结果分析 |
第二节 粮食主产区农机购置补贴对农业机械化水平的影响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主产区农业机械化水平测算 |
三、主产区农机购置补贴对农业机械化水平影响的实证检验 |
第三节 农业基础设施的粮食增产降本效应检验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农业基础设施的粮食增产效应检验 |
三、农业基础设施的粮食降本效应检验 |
第四节 财政土地治理投入对粮食质量的影响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粮食质量威胁指数指标体系构建与测算 |
三、财政土地治理对粮食质量影响的实证检验 |
第五章 财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国际比较及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粮食安全的财政保障政策 |
一、美国财政支粮政策的演进历程 |
二、美国现行财政支粮政策 |
三、美国财政支粮政策的基本特征 |
第二节 日本粮食安全的财政保障政策 |
一、日本财政支粮政策的演进历程 |
二、日本现行财政支粮政策 |
三、日本财政支粮政策的基本特征 |
第三节 印度粮食安全的财政保障政策 |
一、印度财政支粮政策的演进历程 |
二、印度现行财政支粮政策 |
三、印度财政支粮政策的基本特征 |
第四节 美、日、印财政支粮政策对中国的启示 |
一、保留对主粮的价格支持,但应逐步调整以减少市场扭曲 |
二、实施“绿色补贴”项目,注重保护资源与环境 |
三、注重对新型粮食经营主体的财政扶持 |
四、加大对重点一般服务支持项目的供给 |
五、通过立法形式保障财政支粮政策顺利实施 |
第六章 完善中国粮食安全财政保障政策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逐步推进价格支持政策调整转型 |
一、短期仍坚持并调整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
二、长期逐步向目标价格政策转型,实现“价补分离” |
三、注重粮食生产及流通信息平台建设,助力政策调整转型 |
第二节 系统优化挂钩直接补贴政策 |
一、调整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提升粮食综合机械化水平 |
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鼓励“藏粮于地”和适度规模经营 |
三、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减轻粮农风险性损失 |
四、深化实施玉米生产者补贴等政策,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五、整合优化挂钩直接补贴政策,扶持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发展 |
第三节 强化实施财政一般服务支持政策 |
一、加强对农业气象、水利设施、农业科技等的财政扶持 |
二、支持粮食绿色清洁生产,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
三、完善产粮大县奖励政策,注重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
第四节 配套改善财政支粮资金供给及管理体系 |
一、构建粮食安全责任与成本相统一的补贴资金供给机制 |
二、科学管理财政支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
三、完善财政支农立法体系,保障政策运行规范性稳定性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特殊性 |
1.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的范围 |
2.遗传资源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的特殊性 |
3.惠益分享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的特殊性 |
(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遗传资源的法律属性 |
1.法律属性的现有争议 |
2.合理选择——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适用 |
1.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原本内涵 |
2.在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中的适用性 |
3.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的适用性 |
三、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现有国际法规范之分析 |
(一)相关原则规定之分析 |
1.公平公正分享原则 |
2.国际合作原则 |
(二)惠益分享主体规定之分析 |
(三)管辖范围规定之分析 |
1.时间范围 |
2.对象范围 |
(四)惠益类型及惠益分享实现途径规定之分析 |
1.相关国际法律文件的规定及分析 |
2.专利制度在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中的适用 |
四、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之构建 |
(一)相关原则之适用 |
1.相关原则的可适用性 |
2.适用相关原则的特别注意 |
(二)惠益分享主体之设想 |
1.相关国际法规范的可借鉴性 |
2.惠益分享主体在新执行协定中的前瞻设想 |
(三)管辖范围之设定 |
1.相关国际法律文件的可借鉴性 |
2.管辖范围在新执行协定中的具体设定 |
(四)惠益类型及惠益分享实现途径之设置 |
1.惠益类型在新执行协定中的设置 |
2.惠益分享实现途径在新执行协定中的设置 |
3.专利制度在新执行协定中的特别设置 |
五、我国参与BBNJ国际协定政府间谈判的法律对策 |
(一)立足我国权益双重性的国际法律话语表达 |
1.基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维护发展中国家权益 |
2.立足专利制度兼顾货币与非货币惠益分享 |
(二)增补我国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的相关规定 |
1.国内立法增补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规定的必要性 |
2.增补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规定的立法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切实保护粮农利益(论文参考文献)
- [1]机制化减贫 ——联合国贫困治理的路径研究[D]. 骆明婷.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1(12)
- [2]渔业伦理视角下的现代渔业治理研究[D]. 何妤如. 上海海洋大学, 2021(01)
- [3]近海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构与解决[D]. 朱晖. 吉林大学, 2021(01)
- [4]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研究[D]. 王传良. 山东大学, 2020(01)
- [5]黑龙江省粮食收储政策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张泽群.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2)
- [6]我国政府粮食储备的分级问题研究[D]. 吴昊. 西南财经大学, 2020(12)
- [7]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法律问题研究[D]. 吕琪.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8]水生生物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法律制度研究[D]. 陈祺. 上海海洋大学, 2019(03)
- [9]中国粮食安全的财政保障政策研究[D]. 赵和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10]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法律制度研究[D]. 毛爽妍. 北京理工大学, 20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