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西近2500名律师参加“法学与法治”巡回讲坛(论文文献综述)
曾永安[1](2018)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及其践行路径研究》文中认为自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战略任务以来,学术界逐渐开始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研究,其学术聚集点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逻辑起点、理论渊源、提炼原则和基本要素。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三个倡导,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随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明确将十二个词语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基本内容。由此,学术界的研究重心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什么”转向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解读、培育和践行。党的十九大又将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进一步明确提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九大以来,学术界立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历程,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又进行多维度多层面研究。本文从上述理论背景出发,以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为指导,采用历史与逻辑相统一、比较研究、文献研究等方法,全面解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与时俱进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取向,深刻批判了系列西方价值观,系统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路径,从而进一步丰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的理论谱系,进一步凝聚了价值共识提升文化自信,以期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基本概念和相关理论的厘清。探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概念,从价值、价值观、核心价值观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深入理论辨析,以厘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内核和价值指向。在此基础上,深入辨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传统价值观,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内在关系,进而阐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深入探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澄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方位和价值特质。从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公民层面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的基本内涵和基本脉络,分别从中国传统价值观的表征、西方文化内涵的价值观表征、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相应内容确立和中国共产党的理论与实践四个维度依次对每一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进行深入剖析,较为详尽地勾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整体样态。在此基础上,重点辨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每一项内容与资本主义价值观每一项内容在阶级基础、理论渊源、实践取向等方面的根本区别,从而为批判西方价值观提供学理支撑,筑牢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第三部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系统路径。厘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遭遇的现实挑战,清晰把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标、实施原则、价值主体、教育方法、媒体建设、运行机制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机制落脚于培养时代新人和巩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价值目标,基于方向性与主导性相统一、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统一、传承性与创新性相统一的价值原则,把握党员干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群体、青少年群体等价值主体,运用灌输教育法、利益教育法、自我教育法、榜样教育法和齐抓共管法等教育方法,着力于新闻媒体建设、网络传播建设和对外传播建设,夯实党的领导机制、贯穿式教育机制、实践养成机制、保障机制、评估反馈机制,从而系统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论文写作,本文基本达到了四个方面的创新。第一,全面解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每一项内容。针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本文从中国传统价值观的表征、西方文化内涵的价值观表征、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相应内容确立和中国共产党的理论与实践四个维度依次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十二个词语进行深入探讨,充分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每一项内容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从而较为详尽地透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的理论内涵。第二,与时俱进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取向。本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十八大以来的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重大举措,充分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新观点、新提法、新思路等最新理论成果,力争在理论诠释上做到与时俱进、特色鲜明,在实践探索上重点明确,措施得力,契合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时代需求。第三,系统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路径。本文系统总结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挑战,分别从价值目标、实施原则、价值主体、教育方法、宣传媒体、运行机制等进行了路径创新,努力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积极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培养时代新人、引领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创建、巩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等方面的重大作用。第四,学理性批判了系列西方价值观。近年来,西方国家加强对中国实施价值观渗透。他们凭借经济优势、科技优势和网络优势,将资本主义价值观包装为普世价值,企图发动颜色革命。在国内,存在极端私有化、全盘多党制等否定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的社会思潮。两者相互迎合,在社会思想中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价值混乱。本文在诠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的过程中,坚定彰显了每一项内容内在的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理性自觉地具体批判了每一项内容相对应的西方价值观,从而为有效抵御资本主义价值观的侵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给予了一定的学理支撑。
周小明[2](2013)在《印度宪法及其晚近变迁》文中提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印度为人类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孔雀帝国、笈多王朝、戒日王朝、莫卧儿王朝的统治艺术是人类制度史的重要内容。1600年至1857年东印度公司对印度的渗透、蚕食和最后的征服给印度文明带来创伤的同时,也带来新的统治模式,总督与参事会的行政管理模式具备一定的议会内阁制的外形。1601至1757年英国政府和国会基本不直接干预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事务,英王只是通过颁发《特许状》授予公司垄断特权,而这些特许状主要起到特别公司法的性质。1757年普拉西战役之后,东印度公司征服孟加拉,英国政府和国会遂开始通过东印度公司间接统治印度。1773年《管理法》是印度殖民历史上第一部具有里程碑性的宪法性文件,该法规定由英王任命总督一人和参事四人治理印度,同时在加尔各答设立最高法院,法官由英王任命。至1857年大起义之前,英国国会又通过了1784《东印度公司法》、1786年《管理法》、1793年《特许状法》、1813年《特许状法》、1833年《特许状法》和1853年《特许状法》等“宪法性”文件,对英国政府和东印度公司共同统治印度的双重治理模式做出零星的修改。1858年英王直接统治印度到1948年8月15日印度独立的90年是印度逐渐走上议会内阁制和实现自治的历程。1919年《印度政府法》在地方政府实行“半责任政府”,1935年《印度政府法》在地方实行形式上的完全议会内阁制责任政府,在中央则实行“半责任”政府。独立后的印度宪法中的75%的内容渊源于1935年《印度政府法》。印度独立和印巴分治带给印度人民创伤的同时,也给印度人民带来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机会。1946年12月9日,由各邦立法会选举和王公邦推选产生的299名制宪会议成员召开第一次制宪会议(实际参加人数为210人),选举拉金德拉·帕拉萨德担任制宪会议主席,安倍德卡博士为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B.N劳为宪法顾问。制宪会议存续时间为2年11个月17天,共召开会议11次,会期共计165天。1950年1月26日生效的印度宪法是印度人民走向民主宪政的伟大开端。1950年印度宪法共22编(今为26编)395条(今为448条),8个附表(至2012年为12个附表),共计10几万字。印度宪法确立了宪法三大基本制度:基本权利、议会内阁制和联邦制。英国长期殖民、复杂的种姓、多元宗教语言和弱中央集权的历史传统等因素是印度能够制定并保持共和宪法的重要原因。印度宪法基本权利分为6组:1)平等权;2)言论、财产和人身自由权等传统自由权;3)免受剥削的权利;4)宗教信仰自由权;5)(少数民族)文化教育权;和6)宪法救济权。这些权利的核心或心脏是宪法第32条的宪法救济权,它是一切其他权利得以存在和实现的根基。该条设计了5种特权令状以保护宪法基本权利,分别是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履行令(Mandamus)、禁止令(Prohibition)、调卷令(Certiorari)和调查令(Quo Warranto),同时该条规定印度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发布指示和命令等任何“合适程序”救济宪法基本权利。另外,印度司法机关以强有力的违宪审查机制保障宪法基本权利,印度法院不但可以审查行政行为和法律是否合宪,同时还有权审查宪法修正案是否合宪——如果宪法修正案破坏宪法基本结构,宪法修正案也可以被法院判决违宪无效。印度最高法院在凯瑟万达诉喀拉拉邦案件中确立了宪法基本结构理论。80年代末以来,提高表列种姓、表列部落以及其他落后阶层人员的地位是印度晚近平等权变迁和修宪的重要内容。宪法第21条人身自由权则是印度宪法实体基本权利的中心,司法机关在80年代以来在救济人身自由权的时候,通过判例发展出许多新的诸如小贩贩卖权、免被铐手铐权、安乐死权等诸多新基本权利。从1980年桑尼尔·巴特拉诉德里市政府(Sunil Batra v. DelhiAdministration)案件开始,最高法院通过公益诉讼案件突破了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任何善意的人都可以基于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被告以救济权利,基本权利也通过该制度获得强有力的保障。印度基本权利救济和违宪审查对中国的启示是:我国应该走一条渐进式的基本权利救济与违宪审查模式(或宪法监督模式):第一步是允许普通司法机关对没有被具体化为法律权利的基本权利提供救济;第二步是授权普通司法机关审查行政行为(不含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否违宪的权力;第三步是普通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发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违宪时提交给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普通司法机关根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审查意见对具体案件作出判决;第四步是授予普通法院审查除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外的其他法律(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是否违宪的权力;第五步是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否违宪;第六步是设立完全独立于全国人大的宪法法院审查所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此时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只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是否违宪审。印度将英国的议会内阁制惯例通过宪法成文化,在第五编和第六编中详细地规定了联邦议会内阁制和邦议会内阁制。印度议会内阁制的核心是以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向议会下院负责,一旦部长会议不受议会过半数信任,则必须集体辞职或者请求总统解散议会重新大选。印度宪法同时设立总统作为行政首脑和国家元首,但必须依照总理和部长的建议行事,总统“统而不治”。但在出现悬浮议会——没有任何政党获得议会过半数席位以及出现政府信任危机的时候,总统是否必须接受已经不受议会信任的部长会议的意见,印度宪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印度也没有遵循英国议会内阁制惯例——解散议会重新大选,这留给印度宪法实践诸多难题。公务员制度本为行政法的内容,但印度宪法专编(第14编)规定了公务员制度,因为640万印度公务员是印度议会内阁制高效运行的基础。印度公务员范围较广,除民选政治家、军人和国有企业之外的所有政府雇员(含法官)均为公务员。印度宪法设立权威独立的联邦和邦公务员委员会分类管理公务员,宪法同时规定了公务员的程序性权利。悬浮议会的出现以及政府不受议会信任的时候总统的权力问题是印度议会内阁制晚近发展的重大议题。印度宪法现行的实践是,如果出现悬浮议会(没有任何一个政党或政党联合获得过半数的席位),总统则给予可能获得议会过半数信任的政党或政党联合一定的时间,使其努力获得议会过半数信任,若获得议会过半数信任,则组建政府;政府在施政过程中如果出现信任危机,总统也是给予不受议会信任的部长会议或其他政党机会,使其获得议会信任,如果经过努力仍无法取得议会信任,则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其原因是印度属于发展中大国,经不起过于频繁的大选。1985年第52次和2003年第91次“反叛党法”修正案是针对议会党员叛党造成政府频繁更迭所出台的应对措施,该修正案规定若议会党员叛党则将丧失议员资格且在本届议会剩余期限内或至该党员被重新选为议员之前不得担任有薪水的政治职务,反叛党法问题也是一党独大时代结束后印度议会内阁制所遇到的新课题。如果说宪法基本权利、议会内阁制印度更多地是学习或移植外国的宪法制度,那么印度联邦制则具有更多的“独创性”。一方面印度宪法非常详细地划分了联邦和邦之间的立法权限,因此印度属于联邦制无疑。同时又设计了诸多有单一制特色的制度,如经联邦院同意,联邦可以针对邦的立法事项进行立法、在邦无法依照印度宪法运行的时候可以直接对邦实行总统治理(第356条)、财政税收分权中联邦占更大比例以及统一的执法体系和统一的法院体系等等,所以也有人说印度联邦制是有联邦制框架的单一制模式。印度紧急状态条款虽然没有规定于联邦制度中,但它对联邦制度影响非常大——在特定情形下联邦制可以转变成单一制。印度的紧急状态分为三种——全国紧急状态,即战争、外敌入侵和武装叛乱而宣布的紧急状态;邦紧急状态,即邦无法依照宪法治理所宣布的紧急状态;财政紧急状态,即发生财政危机时候宣布的紧急状态。全国紧急状态既影响联邦制也影响宪法基本权利,而邦紧急状态和财政紧急状态则主要影响的是联邦制——邦的权力完全被中央取代或受中央限制。1992年第93次和第94次“潘查亚特宪法修正案”和“市政自治机关宪法修正案”是印度联邦制度晚近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向,是印度宪法完善地方自治的重大举措。传统联邦制为两级分权——联邦和邦(或州)之间的分权,但在确立地方自治宪法制度的时候,则出现三级分权倾向。第93次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农村自治机关——三级潘查亚特的框架性制度,第94次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城市的三种自治机关机关——市政自治机关(Municipal Corporation)、市政委员会(Municipal Council)和那加潘查亚特(Nagar Panchayat)的基本制度,但地方自治的立法权属于邦,因此邦如何细化第93次和第94次宪法修正案以及邦是否愿意下放权力成为地方自治能否成功的关键。印度现实中的地方自治不尽人意,地方自治与“低效率和腐败”基本上是同一个词。亚洲、拉美和非洲很多国家战后不久纷纷走向威权主义或独裁道路,但印度民主宪政制度60年屹立不动,这对世界民主法治发展是一个重大的贡献。但印度民主质量低,政府低效、腐败横行,其实现现代化(主要是工业化)方面成绩并不如人意。阻碍印度发展的内在原因是其公平竞争机制的缺失,继续推动经济自由化参与世界公平竞争,形成一支强大的印度中产阶级是印度宪法从共和宪法走向民主宪法的根本之路。虽然宪政的根基在于工商业文明以及强大的中产阶级,但法律职业人的素养是宪政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开始于1855年孟买的爱芬斯托学院(ElphinstoneCollege)的印度近现代法律教育至今已有158年,现在规范印度法律教育的最重要法律文件是1961《律师法》,该法授予印度律师委员会监督法学教育,并授权其认可印度的法学院系的权力。1961年印度《律师法》规定的学制为后本科的3年制法律教育,与美国的体制基本相同,但从1987年在班加罗尔(bangalore)建立印度国家法律大学(National Law School of India University)开始,印度又开始了后高中的5年一贯制法律教育学制。如今印度实行3年制后本科和5年制后高中并行的学制模式。印度法律教育的管理体制和学制应该说是科学的,但印度法律教育的质量则非常令人担忧,生源质量差、法律教师待遇低和法学院硬件设施落后都制约了印度的法律教育,这也是印度有宪法却只有低质量的宪政的原因之一。
黎伟华[3](2011)在《《民主与法制巡回讲坛》专题报道之一 讲法 讲理 讲情》文中研究表明金秋8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邯郸,迎来了一场法律界的盛会。26至28日,"民主与法制巡回讲坛"河北站暨"燕赵法律讲坛"在这里如期举行。本次论坛由民主与法制社主办、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承办,是继"民主与法制巡回讲坛"第一讲在成都取得圆满成功之后,
焦应达[4](2011)在《苏联法学教育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人类历史上最重大的事件之一就是苏联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诞生、发展与衰亡。1991年以来,从不同角度进行苏联史的研究,总结其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是学术界的重要课题之一。对苏联法学教育的研究包含了对苏联解体内在原因的探讨,见微知着,在法制、法学、法学教育成为现代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的今天,对苏联法学教育的反思将有利于俄罗斯法治国家理论的实践。法律科学的成长不仅取决于其学科内部的因素,还因为其与社会生活广泛而深入的联系,受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苏联法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从产生之日起就有较强的辐射力,不仅对后来社会主义国家有超强的模范作用,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形态也产生的巨大冲击。苏联法学教育孕育和成长的环境,它在苏联法制建设中所起的作用,深刻影响到十月革命后大批追随苏联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建设和法制发展,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乃至政治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20世纪苏联法学教育随着苏联国家影响力的扩大而在全世界产生了相当广泛的影响,新中国法学教育采用苏联模式,培养了大批法学教育和司法实务人才,让新中国的法学教育在比较短的时间全面而迅速地建立起来。虽然苏联法学教育中一度存在的法律教条主义、法律虚无主义等因素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但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文化它对世界法律文化的贡献是不容忽视的。法学教育造就一批遵守规则、追求正义的法律职业者,从而形成一个高素质的稳定的职业法律家群体是通往并法治社会的必要条件。法律人的职业素质与职业操守代表公平与正义,维护着法律的尊严,维系着公众对法治的信心。今天的俄罗斯高扬“法治国家”的理念,重新审视法学教育,关注法律人才的培养对国家法治建设的实践无疑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因此,法治社会的建立、维系与巩固离不开发达的法学教育。对苏联法学教育的探讨将有助于对苏联解体的进一步认识,不仅对俄罗斯今天的法治化进程有借鉴意义,也将对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提供有益的思考,从而把握法学教育在社会历史进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提高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的水平。文章的内容和逻辑机构安排如下:导论,介绍了学位论文的研究对象以及写作的初衷,从法学、教育学和历史的角度阐述苏联法学教育七十年的实践,试图对苏联法和法学教育的研究进一步推向深入。第一章,首先在界定法学教育及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俄罗斯文化教育的发展背景做简要勾画。从介绍封建制和封建制以前法学教育的孕育入手,在彼得一世文化改革和叶卡捷琳娜二世的教育改革中发掘和梳理当时对法律、法学教育所持有的态度和采取的措施。彼得一世开启了俄罗斯人的心智,以野蛮的方式对抗和摧毁着俄国的野蛮,为俄国社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叶卡捷琳娜二世继承并推动了彼得一世的改革,让俄国高等法学教育逐步走上正规化。法学教育的肇始,寄托着俄国君主们通过教育开启民智的希望,更多的是希望通过培养懂法律的官吏提高日常行政效率和行政水平。本章在18世纪法学教育的基础上,分析了19世纪法学教育在各种社会变革中的发展状况。帝国晚期试图以法律的完善挽救垂危的统治,在沙皇专制主义与各种革命力量的较量中孕育和催生了俄国近代法律理念,帝国时代法学教育的黄金时期被十月革命画上了休止符。第二章,苏维埃政权建立后法律观的变化对法学教育发展历程的影响。本章首先梳理了苏联时期高等法学教育经历的三个阶段:改造阶段,1917年至卫国战争时期;发展阶段,二战后到70年代初期;提高阶段,70年代至1991年,以期对苏联法学教育有个宏观把握。一个时代的法律观念与法学教育对法律信仰的培植密切相关,但在苏联集权主义的情况之下,国家领导人的法律观会对法学教育产生重要影响。本章首先介绍了苏维埃政权建立后经典马克思主义法学观,苏联历届主要领导人列宁、斯大林、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等人的法律观对法学教育的影响。苏联的法律观是其意识形态的重要反映,表达了对法律功能的根本看法,因此也是理解苏联法学教育和核心要素所在。第三章,苏联法学教育的制度设计。本章从微观角度阐述苏联法学教育的组织结构、课程设置情况、教学大纲的编写及教科书的选定。课程政策和课程设置最直接的反映国家施之于教育的使命和任务,因此,对苏联法学专业教学大纲和课程设置的分析就成为研究苏联法学教育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途径。教学大纲规定的一切学科都是学生必修的课程,苏联的法学教育为了培养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法律人才,通过公共课程,即政治课的学习完成社会主义道德的培育,通过专业课程丰富法律专业的知识技能,并在专业课的学习中继续加强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教科书的编写和审定都是以符合无产阶级国家对法律人的培养目标为标准的,反映了苏联政府在法学高等教育中的主导地位。此外,对法学专业的招生与就业、教学的师资、科研及教学方法等都一一展开论述。第四章,苏联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法律知识的专业化迫使法律职业的专业化,法律作为一种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手段,依靠一套专门的权威性资料来实行,客观上需要法学教育系统而完整的将法律这种专门的、权威的知识体系通过一定的方式传授给需要掌握这门知识的人。苏联法学教育既有通常法学教育的共性,也有独特的个性,在苏联法学教育过程中泛意识形态化之下培养出的法制职业人也表现出异于其他国家的特点。本章就苏联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具体阐述苏联的法学家、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的培育以及他们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展开论述,整体展示苏联法学教育培养的法律人所呈现的面貌。第五章,苏联法学教育的特点。虽然苏维埃法学教育是在彻底清理俄罗斯帝国时期法学教育的基础上重建的,但历史的传统仍然以它的惯性潜在的影响着未来。苏联法学教育在历史纵向的链条中获得其独特的价值,并在不经意间体现着俄罗斯文化的浸润。本章通过将苏联法与作为普通法系代表的美国法和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法的比较中,获得更加鲜明的形象。第六章,苏联法学教育的历史地位及影响。在世界范围内,20世纪的苏联历史具有空前的重要性,苏联法学教育的全部历程及经验随着苏联的解体而告一段落。苏联法学教育的理念、方法、过程等都带有着鲜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色彩,这些不仅在今天俄罗斯联邦的法学教育中仍有明显的体现,在中国、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都有着深远的影响。虽然苏联解体了,但苏联法学教育七十年来的经验教训在今天仍然给我们留下长久的回味与思索,对中国目前的法治化进程和法学教育的改革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的结论部分表达的是,苏联法学教育的质量是比较高的,重要问题是法学教育培养的高素质人才不能真正推动国家法律制度的健全、司法实践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更新。法学教育的根本问题已经不是法学教育或者法律发展本身能够解决的,苏联法学教育由于体制的原因不能达到法治国家的水平。法学教育存在的根本问题已经不是法学教育本身、或者法律发展本身能够解决的问题,它是苏联体制陷入困境的反应。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苏联法学教育和法治建设之间不能建立良性的互动,从而使法学教育走入困境。本文通过对苏联法学教育的反思,深入研究法律与发展的最终主题,让法律成为苏联转轨过程中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的生长点,让人们享受法律文明带来的稳定感和幸福感。
亓荣霞[5](2004)在《法官职业化研究》文中认为实现司法的公正与高效率是人民法院的永恒主题。这一主题的具体实施者是广大的法官。但是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法官面临着“内忧外困”的现实。一方面我国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观念和制度根深蒂固,制约着法官,阻碍着法官。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观念和制度正在形成过程之中。另一方面,我国法官队伍本身的现实对于主题的实现,也让国人感到万分的忧虑。在这种情况下,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就显得非常必要。本文在研究方法上,在强调理论研究的同时,非常注意研究中国法官制度中所面临的现实,试图为建立中国特色法官制度找到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子,做到“问题与主义”的统一。只有这样,法学研究才有实际价值,才能实现“科学技术就是生产力”的终极目标。第一章导言。本章阐述了民事诉讼程序与法官职业化的关系,指出要实现民事诉讼程序的公平与正义,必须从民事诉讼的主要主体--法官队伍建设这一根本性的问题抓起。并指出,当前我国正面临着推进法官职业化的大好机遇。认为在宏观上具备了所需要的政治环境,在微观上具备了一定的实践基础,在立法上有了初步的框架,在理论上有了比较充分的支撑。法官职业化的基本特征是量少质精、有权有责有制约有保障。但是法官职业化的实现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绝不能超越实际,超越阶段,特别是绝不能实行西方有些国家所谓的脱离政党和政治的“法官独立”。第二章职业法官的选任。认为完善的法官职业选任制度是实现法官职业化、同质化的基础。并从选任资格和选任程序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同时指出了目前我国立法中忽视法官经验的问题。提出了法官职业选任的四个实质性要件:理性、经验、学识和道德。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过度依赖司法考试,甚至单纯依赖司法考试的观点和做法是非常危险的。真正的选任实质程序应当放在司法考试制度以后的遴选程序上。现在的高级法院考核和遴选程序有流于形式的倾向。第三章职业法官能力的培养。指出了终身教育是法官职业养成的基础。分析了加强法官职业培训的紧迫性和中外法官职业培训的历史和一般做法。特别是论证了司法实践中以法官培训之名损害法官独立性的问题,以及法官培训思路的缺陷。最后论述了作为一名职业法官所应具备的职业技能七要素。第四章法官职业意识。根据我国的具体实际,提出了法官应当具备的三个基本意识:忠诚意识、公正与高效意识、独立意识。现在法院内部存在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都与缺乏基本的职业意识有关。当法官职业化达到一定程度以后,它就不应当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而应当是一种意识的共同体,是一种不言而喻的约定俗成。因此强调法官职业意识非常重要。第五章法官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法官应当是道德上的“完人”。这是法官取得社会公信力的基础。它的作用甚至可以超过有形的法律制度。职业化的法官主要<WP=5>应当依赖意识中的道德约束。因此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不容忽视。本章论述了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提出了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容,其中特别强调了法官的良知、情感和勤勉敬业。并对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进行了检讨并提出了对其完善的基本思路。最后指出,必须从法官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两方面入手,只有双管齐下,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的廉洁与公正。第六章法官职业保障。现在很多人认为法官职业化就是法官职业终身制和高薪制,就是提高法官的待遇,就是法官独立。对于中国来讲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误区。因此,本章重点研究了法官物质保障和职位保障的基本思路。考察了两大法系中有关国家关于法官职业保障的制度和做法。并对我国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进行了展望,提出了一些个人的见解。例如针对高薪养廉的观点,认为不应当是普遍的现象,根据法官队伍的特点,应当是高薪养贤,实行贤人高薪,庸才低薪。第七章职业法官监督机制。本章以大量的事实论述了目前法官队伍所存在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以及加强法官职业监督的紧迫性。我国的法官与外国的法官在内在特征和外在特征上存在很大不同。因此在对法官进行监督的方式上也应当走中国自己的路,有自己的特色。在加强法官内部监督方面。指出了乌纱帽与法袍的不同内涵,从而提出在监督的途径和方法上应当区分“做法官的领导”和“做领导的法官”两种不同的身份,采取不同的方式。最后论述了外部监督的有关问题。认为人大机关的个案监督是一种好的监督形式。但是不能损害法官的独立性,也不能损害司法效率。舆论监督是不可或缺的,但是法官要避免舆论炒作的影响。舆论界的媒体审判,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同时也是对法官的严峻考验。在监督的深度和时机上要有所约束,不能干涉法官依法独立办案。舆论监督要适时、适度。
李华鹏[6](2003)在《不轻易的沸腾与感动——亲历“法学与法治巡回讲坛”移师福州、厦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王同义[7](2003)在《山西近2500名律师参加“法学与法治”巡回讲坛》文中研究说明
二、山西近2500名律师参加“法学与法治”巡回讲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山西近2500名律师参加“法学与法治”巡回讲坛(论文提纲范文)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及其践行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传统价值观、西方价值观的关系 |
1.2.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关系 |
1.2.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国梦等重要理论范畴的关系 |
1.2.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入解读 |
1.2.5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在逻辑关系 |
1.2.6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过程 |
1.2.7 国外核心价值观研究概况 |
1.2.8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研究趋势 |
1.3 论文研究的思路和基本方法 |
1.3.1 论文研究的基本思路 |
1.3.2 论文研究的基本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之处 |
2 基本概念厘定和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厘定 |
2.1.1 价值 |
2.1.2 价值观和核心价值观 |
2.1.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2.1.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逻辑结构 |
2.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其他价值观的辩证关系 |
2.2.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 |
2.2.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国传统价值观的关系 |
2.3 指导研究的理论基础 |
2.3.1 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 |
2.3.2 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价值思想 |
3 国家层面: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标 |
3.1 富强的基本内涵及其相关理论与实践 |
3.1.1 富强的基本内涵 |
3.1.2 富强相关理论与实践 |
3.2 民主的基本内涵及其相关理论与实践 |
3.2.1 民主的基本内涵 |
3.2.2 民主相关理论与实践 |
3.3 文明的基本内涵及其相关理论与实践 |
3.3.1 文明的基本内涵 |
3.3.2 文明相关理论与实践 |
3.4 和谐的基本内涵及其相关理论与实践 |
3.4.1 和谐的基本内涵 |
3.4.2 和谐相关理论与实践 |
4 社会层面: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取向 |
4.1 自由的基本内涵及其相关理论与实践 |
4.1.1 自由的基本内涵 |
4.1.2 自由相关理论与实践 |
4.2 平等的基本内涵及其相关理论与实践 |
4.2.1 平等的基本内涵 |
4.2.2 平等相关理论与实践 |
4.3 公正的基本内涵及其相关理论与实践 |
4.3.1 公正的基本内涵 |
4.3.2 公正相关理论与实践 |
4.4 法治的基本内涵及其相关理论与实践 |
4.4.1 法治的基本内涵 |
4.4.2 法治相关理论与实践 |
5 公民层面: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准则 |
5.1 爱国的基本内涵及其相关理论与实践 |
5.1.1 爱国的基本内涵 |
5.1.2 爱国相关理论与实践 |
5.2 敬业的基本内涵及其相关理论与实践 |
5.2.1 敬业的基本内涵 |
5.2.2 敬业相关理论与实践 |
5.3 诚信的基本内涵及其相关理论与实践 |
5.3.1 诚信的基本内涵 |
5.3.2 诚信相关理论与实践 |
5.4 友善的基本内涵及其相关理论与实践 |
5.4.1 友善的基本内涵 |
5.4.2 友善相关理论与实践 |
6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路径考量 |
6.1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挑战 |
6.2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路径创设 |
6.2.1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标 |
6.2.2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施原则 |
6.2.3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主体 |
6.2.4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方法 |
6.2.5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媒体建设 |
6.2.6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运行机制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2)印度宪法及其晚近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本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动态 |
三、 本文的研究方法与思路 |
第一章 印度宪法的源流与诞生历程 |
第一节 印度殖民时期的宪法性文件 |
一、 前英国殖民时代的印度政治统治制度及特点 |
二、 东印度公司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及其主要内容 |
三、 英王治理时代的宪法性文件及其主要内容 |
四、 历史带给印度什么——印度为什么能制定并保持共和宪法 |
第二节 印度宪法诞生的历程 |
一、 印度独立运动领袖的“宪政”思想 |
二、 印度制宪的历程——人物与事件 |
三、 印度宪法诞生的特点 |
第三节 印度修宪史述评 |
一、 印度宪法的修宪程序 |
二、 97 次修宪的主要内容 |
三、 评析 |
第二章 宪法基本权利及其晚近变迁 |
第一节 宪法基本权利研究 |
一、 基本权利体系 |
二、 平等权 |
三、 言论、集会和人身自由等传统自由权 |
四、 免受剥削的权利 |
五、 宗教自由权 |
六、 (少数民族)文化教育权 |
七、 宪法救济权 |
八、 基本权利的特点 |
第二节 宪法救济权与印度违宪审查制度 |
一、 宪法救济权与基本权利的救济 |
二、 权利的救济者——印度的司法体制 |
三、 基本权利救济的最高形式——违宪审查 |
四、 印度基本权利救济和违宪审查制度的特点 |
第三节 基本权利的晚近变迁——基于宪法修正案和重大判例的考察 |
一、 平等权的变迁 |
三、 财产权和人身权等传统自由权的变迁 |
四、 宗教信仰自由与世俗主义关系的变迁 |
五、 宪法救济权的发展——公益诉讼 |
六、 基本权利发展的特点 |
第四节 对中国的若干启示 |
一、 基本权利为什么需要救济 |
二、 印度基本权利救济与违宪审查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三、 中国模式:从基本权利的宪法救济到违宪审查 |
第三章 议会内阁制及其晚近变迁 |
第一节 印度议会内阁制概述 |
一、 印度议会内阁制的历史 |
二、 联邦议会内阁制 |
三、 邦议会内阁制 |
四、 印度议会内阁制的特点 |
第二节 议会内阁制框架下公务员制度 |
一、 印度公务员制度的历史 |
二、 印度公务员的含义和范围 |
三、 印度公务员管理机关 |
四、 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
五、 印度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
第三节 议会内阁制的晚近变迁——兼评反叛党法第 52 次和第 91 次修正案 |
一、 印度大选及政党政治的历史 |
二、 政府信任危机、悬浮议会与总统权力 |
三、 议会内阁制与反叛党第 52 次和第 91 次修正案 |
第四章 有印度特色的印度联邦制及其晚近变迁 |
第一节 有印度特色的印度联邦制 |
一、 印度地方行政区划的历史 |
二、 联邦和邦之间的立法权划分 |
三、 联邦和邦之间的行政权和司法权划分 |
四、 联邦和中央直辖区的关系 |
五、 联邦与查谟·克什米尔邦的特殊关系 |
六、 印度联邦制的特点 |
第二节 财政联邦制度述评 |
一、 制宪会议对财政分配问题的争论 |
二、 征税立法权的划分 |
三、 收费问题的宪法规定 |
四、 中央对邦的拨款以及联邦和邦之间借贷权的划分 |
五、 财政委员会和计划委员会 |
六、 2000 年的第 80 次宪法修正案与 2003 年的第 88 次宪法修正案 |
七、 印度宪法财政分权制度的特征 |
第三节 论联邦制中的紧急状态条款 |
一、 战争、外敌入侵和武装叛乱而宣布的紧急状态 |
二、 邦宪法秩序无法运行的紧急状态(邦紧急状态) |
三、 财政紧急状态 |
四、 紧急状态制度实践的历史 |
五、 司法机关对紧急状态的司法审查——博迈诉印度联邦案 |
第四节 联邦制度的晚近发展——评 1992 年印度宪法第 73 次和 74 次地方自治修正案 |
一、 印度地方自治的历史 |
二、 地方自治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
三、 印度地方自治面临的困境和挑战 |
第五章 宪政发展与强国之梦 |
第一节 大国兴衰视角下的宪政主义 |
一、 什么是法治与宪政 |
二、 大国兴衰有无凭 |
三、 宪政如何促进社会发展 |
第二节 印度宪法与印度发展战略 |
一、 评印度第三条道路 |
二、 印度宪法面临的挑战 |
三、 印度宪法的未来 |
第三节 印度宪政由谁担当——印度法律教育评析 |
一、 英国殖民期间的印度法律教育 |
二、 印度独立后的法律教育状况 |
三、 印度法律教育的现状及面临的挑战 |
四、 印度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苏联法学教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立场、方法与视角 |
三. 相关概念及研究范围的界定 |
四. 文献综述 |
五. 结构安排 |
第一章 俄罗斯帝国时期法学教育概况 |
第一节 封建制以前和封建制时期法学教育的孕育 |
一. 斯拉夫概况及古罗斯国家形成 |
二. 文字的发明及最初的学校 |
三. 13—16 世纪罗斯的普通学校教育及高等教育的出现 |
第二节 彼得一世文化改革中法学教育的萌芽 |
一. 文化改革的背景 |
二. 彼得时代的法律状况及对法学教育的认识 |
三. 科学院的创办及正规法学教育的萌芽 |
第三节 叶卡捷琳娜二世的教育政策及法学教育的兴起 |
一. 叶卡捷琳娜二世教育改革的背景 |
二. 叶卡捷琳娜时代的法律观及法学教育的发展 |
三. 圣彼得堡大学最初的状况及当时的法学教育 |
第四节 19 世纪社会变革中俄罗斯法学教育的发展 |
一. 19 世纪上半叶俄国的法学教育 |
二. 1864 年司法改革后的法制及法学教育 |
三. 法学教育的曙光——帝国晚期对法律的重视 |
第二章 苏维埃法律观对法学教育发展历程的影响 |
第一节 苏联高等法学教育经历的三个阶段 |
一. 苏联法学教育的改造阶段 |
二. 发展阶段,二战后至70 年代初期 |
三. 提高阶段,70 年代至1991 年 |
第二节 苏维埃政权建立后法律观的确立及发展 |
一. 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律观 |
二. 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与法 |
三. 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理论 |
四. 苏维埃法律观念的变化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
第三节 苏联主要领导人的法律观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
一. 列宁的法律观及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
二. 斯大林的法律观及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
三. 赫鲁晓夫时期“加强法制”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
四. 勃烈日涅夫的法律观及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
五. 戈尔巴乔夫“法治”的努力及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
第三章 苏联法学教育的制度设计 |
第一节 苏联高等法学教育的组织结构 |
一. 苏联法学教育的组织形式 |
二. 苏联法学教育的实施机构——法律院校 |
第二节 课程设置 |
一. 课程设置的目的 |
二. 从教学大纲看课程结构 |
三. 法学教育中突出政治课的学习 |
四. 教学内容 |
第三节 法学教科书的编写要求及文本分析 |
一. 编写法学教科书的基本原则 |
二. 对资产阶级法学的彻底批判 |
三. 主要课程教科书的分析 |
第四节 考试与就业 |
一. 关于考试 |
二. 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情况分析 |
第五节 教学方法及师资与科研 |
一. 教学方法 |
二. 对法学教师的基本要求 |
三. 法学科研的组织方式 |
四. 法学科研人员的任务 |
第四章 苏联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 |
第一节 俄罗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历史 |
一.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泛论 |
二. 俄罗斯帝国时期的法律职业 |
三. 苏联时法律职业概述 |
第二节 苏联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者的塑造 |
一. 法官 |
二. 检察官 |
三. 律师 |
四. 法学家 |
第三节 苏联的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影响 |
一. 对法学理论的影响 |
二. 对司法的影响 |
第四节 “公正”还是“服从”?——莫斯科审判中苏联法律职业者的表现 |
一. 莫斯科审判——以“法律”的名义蔑视法律 |
二. 粉墨登场——莫斯科审判中法律职业者的表现 |
三. 从莫斯科审判看法学教育理论与实践的背离 |
第五章 苏联法学教育与美、德两国的异同 |
第一节 法学教育诞生背景的差异 |
一. 美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历史 |
二. 早期德国的法学教育及法律职业 |
第二节 与美、德两国法学教育课程设置及教学方法的差异 |
一. 课程设置及人才培养目标的区别 |
二. 教学方法与考试制度上的差异 |
第三节 苏联法学教育中的意识形态教育 |
一. 法学教育中的意识形态教育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
二. 意识形态教育在苏联法学教育中的解读 |
三. 苏联法学教育中意识形态教育的反思 |
第四节 苏联法学教育的特点 |
第六章 苏联法学教育的历史地位及影响 |
第一节 苏联法学教育对俄罗斯联邦的影响 |
一. 俄罗斯法文化是法学教育得以继受的前提 |
二. 俄罗斯联邦法学教育对苏联法学教育的扬弃 |
三. 俄罗斯法学教育发展趋势 |
第二节 苏联法学教育模式对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影响 |
一. 苏联法学教育对新中国法学教育产生影响的原因 |
二. 苏联法学教育影响新中国法学教育的途径及表现 |
三. 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 |
第三节 苏联法学教育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影响 |
一. 苏联法学教育对南斯拉夫的影响 |
二. 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学教育的影响 |
第四节 苏联法学教育的历史地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法官职业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导 言 |
一、 民事诉讼程序与法官职业化 |
二、 推进法官职业化的机遇 |
(一) 宏观方面 |
(二) 微观方面 |
(三) 立法层面 |
(四) 理论透视 |
(五) 实践方面 |
三、 法官职业化的特征 |
(一) 丹宁的启示 |
(二) 职业法官的特征 |
(三) 职业法官与公务员的区别 |
第二章 职业法官的选任 |
一、 职业法官的选任资格 |
(一) 历史中的一瞥 |
(二) 职业法官的选任条件 |
二、 职业法官选任程序 |
(一) 国外的做法 |
(二) 我国的立法与实践 |
三、 我国职业法官选任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
(一) 狭窄的视野 |
(二) 免试的法官首领:院长 |
第三章 职业法官能力的培养 |
一、 职业法官的培训 |
(一) 职业法官培训的现实紧迫性 |
(二) 我国职业法官培训的实践 |
(三) 国外法官培训的做法 |
(四) 我国法官培训制度与实践之分析 |
(五) 法官培训中的问题之研讨 |
二、 法官职业技能的要素 |
(一) 国外法官的职业技能 |
(二) 我国学者的探讨 |
(三) 法官职业技能七要素 |
第四章 法官职业意识 |
一、 忠诚意识 |
(一) 忠于法律 |
(二) 忠于人民 |
二、 公正与高效意识 |
(一) 司法公正的内涵和和标准 |
(二) 司法公正的内容 |
(三) 诉讼的高效率 |
(四) 公正与高效的实现 |
三、 独立意识 |
(一) 司法独立的两个层次 |
(二) 我国法官独立的现实状况 |
(三) 法官独立的内容 |
第五章 法官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 |
一、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 |
(一)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以德治国的重要内容 |
(二) 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
(三) 司法实践的需要 |
二、 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容 |
(一) 不同的视角 |
(二) 良知 |
(三) 无情 |
(四) 勤勉敬业 |
(五) 约束业外活动 |
三、 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之检讨与完善 |
(一)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
(二)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途径和方法 |
四、 法官职业纪律 |
(一) 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的关系 |
(二) 法官职业纪律与职业独立 |
第六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
一、 法官职业保障之反思 |
(一) 高薪+高位=法官职业保障? |
(二) 铁饭碗+铁交椅=法官职业保障? |
二、 法官任职保障制度的考察 |
(一) 英美法系的法官任职保障 |
(二) 大陆法系的法官任职保障 |
(三) 有关国际组织、协会的文件中关于法官任职保障的规定 |
三、 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之检讨与完善 |
(一) 我国现行法官身份保障制度之检讨与完善 |
(二) 我国现行法官物质保障制度之检讨与完善 |
第七章 职业法官的监督机制 |
一、 司法腐败的现状与出路 |
(一) 现状-令人堪忧 |
(二) 出路——制度创新 |
二、 法官职业内部监督 |
(一) 两套结构:领导与法官 |
(二) 两种方式:党纪与国法 |
(三) 两条原则:独立与中立 |
三、 法官职业外部监督 |
(一) 个案监督的是与非 |
(二) 舆论监督的软与硬 |
主要参考书目及文章 |
后 记 |
四、山西近2500名律师参加“法学与法治”巡回讲坛(论文参考文献)
-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及其践行路径研究[D]. 曾永安. 西安理工大学, 2018(08)
- [2]印度宪法及其晚近变迁[D]. 周小明.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
- [3]《民主与法制巡回讲坛》专题报道之一 讲法 讲理 讲情[J]. 黎伟华. 民主与法制, 2011(19)
- [4]苏联法学教育研究[D]. 焦应达. 华东政法大学, 2011(11)
- [5]法官职业化研究[D]. 亓荣霞. 中国政法大学, 2004(04)
- [6]不轻易的沸腾与感动——亲历“法学与法治巡回讲坛”移师福州、厦门[J]. 李华鹏. 中国律师, 2003(09)
- [7]山西近2500名律师参加“法学与法治”巡回讲坛[J]. 王同义. 中国律师, 20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