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论文文献综述)
赵帅[1](2021)在《东平县大羊镇农村闲置宅基地利用调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张贺[2](2020)在《论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住房制度安排,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为农民提供住房保障,为农村生产提供基本条件,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改革开放后,特别是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民进城工作、生活,出现了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与城镇建设用地紧缺并存的矛盾现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推动农民创业热情的高涨,从而有了将其住宅抵押融资、转让变现的需要。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城镇居民到农村投资得到国家的肯定和支持,部分人也有了在农村长期定居的需求。以上种种变化表明,现行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经不合时宜,急需全面深化改革,充分释放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各项权能,逐步实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并完善相关的各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本文从立法和司法的双重视角,围绕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完善这一主题,以推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能的释放为主线,对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进行全面考察,发现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通过分析论证,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私权利、财产权,主张按照私权利自由的原则对其进行处分。本文主张对因继承、抵押、转让等合理原因已经形成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关系予以承认,对合法形成的一户多宅、宅基地超标等事实予以承认,以保护公民静态的财产安全。本文主张根据“实际联系”原则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原始取得资格,从而严控农村宅基地增量,保障国家耕地安全,为放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提供前提条件。本文认识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放开,必将对我国农村社会产生巨大冲击,必须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主张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抵押、转让、退出的先后顺序逐步放开。本文主张要推动“实质理性”价值理念指导下的能动司法,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案件司法裁判中,针对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立法不完善、相关改革正在探索中的事实,法官要积极主动地解释法律,在坚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的前提下,灵活地运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对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符合社会现实的解释,作出公正的司法裁判。
韩晓伟[3](2020)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为激活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价值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法律支持,为完善宅基地的快速、有效流转准备了条件。“牵一发而动全身”,宅基地要想实现流转,必须从法律层面进行立法规定,而且要充分考虑平衡各方经济利益。因为宅基地的流转不仅涉及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土地政策,而且还涉及到农村村民权利的保障和社会的稳定,它可以有力地保障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有力地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突破城乡二元制的壁垒,从而实现城乡之间各种要素自由的流动。除了前言和结语,本文共有五部分,一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基本概述。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根本性质、使用权的鲜明特征的角度分析,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无偿使用,从属性、永久使用性,从而理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前提和基础。二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分析。从立法现状、司法现状、现实层面剖析存在的物权属性不明确、流转制度不健全、配套制度不完备等问题。三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从乡村振兴、市场经济和土地资源等角度分析宅基地流转的现实需要与实际意义。四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可行性。从法律、经济、社会、政策方面分析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条件已经完备。五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保障措施。提出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立法构建;加快宅基地确权,优化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刘洁[4](2020)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宅基地流转研究》文中提出在我国的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村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城镇化的推进让更多农民脱离农村,我国农村宅基地面临闲置率高流转率低,隐形流转现象严重等问题。不仅不利于农村的发展规划更是对稀缺性的土地资源的浪费。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也对农村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通过对农村宅基地制度进行改革,提高农村宅基地利用率,成为带动乡村经济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关键。当下宅基地流转制度的改革仍然处于探索期,存在很多的问题,例如宅基地流转中主体范围的界定不明确、相关法律规定不够细化、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机制不健全、未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社会保障机制缺失等。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梳理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并对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地区的经验进行总结,针对在实践中出现的有关农村宅基地流转的问题提出建议,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范围,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规范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在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之间合理分配收益。有益于为今后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指出方向明确思路,促进农村宅基地的高效利用,助力乡村振兴。
高畅[5](2020)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有关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性的问题,司法实务中做法矛盾,且暂无统一的标准。首先,针对宅基地上房屋,大部分法院作出了允许继承的判决,但是针对房屋灭失、翻新、无房屋等情况,法院则不允许继承。其次,针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各地做法不宜一,以不允许继承为主,但是2019年之后允许继承的判决数量有所上升,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近年来法院对该问题态度上的转变。最后,对于当事人提出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占比较高,反映了在同一地区内,法院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做法相对统一。细究实务中出现做法不一的矛盾之原因,来源于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性之立法不明。在立法方面,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都没有对该论题作出正面回应。一方面,肯定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性的法解释逻辑认为,我国《宪法》和《继承法》保护公民对于房屋的合法继承权,而《物权法》中规定的“房地一体”原则,让继承人在继承宅基地上房屋的同时,当然的继承了宅基地使用权。另一方面,否认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性的法解释逻辑则认为宅基地不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因而不属于继承范围之内。加之《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了“一户一宅”原则,已经拥有宅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农村户口的居民就无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立法与实践双重需求,使得改革现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具备了必要性。站在承认继承性,亦或是否认继承性的岔路口,该走向何种态度,成为了需要重点讨论的问题。从制度的角度来说,承认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性更为合适。否定说主要提供了两种替代方案来解决不允许继承之后的问题,一是宅基地法定租赁制度。该制度来源于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为解决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问题提供了思路,但是并不适合继承问题。其使得继承人额外负担了租赁费用义务,且租赁权利期间不明、地上房屋灭失后权利不明确,无法正面回应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性的根本问题,达不到改革的效果。二是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回收的制度。我国法律对此没有规定,但是实务中存在此种做法,然而村委会作为宅基地收回的主体并不适格,因此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类似于行政征收,需要行政机关按照程序作出。另外,对于合法形成的“一户多宅”或“超占面积”,直接收回也存在着不合理的因素,更别提其并无相应的补偿措施来弥补继承人的损失。因此相比于否定继承之后弥补损失,不如肯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再构建合理的继承规则,以兼顾公民继承权与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从学理上来说,肯定宅基地使用权之继承性具备了正当性。首先,否定说所持的“一户一宅”仅是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其“户”与“宅”的界定都不够明确。不论是从立法目的还是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来说,该原则都未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也不与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相悖。其次,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没有被禁止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否定说仅从宅基地“主体特定”的特点直接推断出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特定成员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够严谨的。同样的,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不应当受此限制。国家颁布一些列土地管理的政策,目的在于限制城镇居民买卖宅基地、干扰土地市场,而不在于剥夺其继承权。确定了改革方向走向肯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更为合适之后,需要从立法、制度、配套措施三方面构建合理的制度体系。首先,《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需要将宅基地使用权纳入可继承的遗产范围,并对“一户一宅”原则继进行细化规定。其次,需要同时设置宅基地使用权有偿继承、附期限继承、附条件收回和附条件退出的制度,以构建完整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体系,同时完善土地登记、使用权流转等配套措施,为进一步探索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性问题提供支撑。
闫丽娟[6](2020)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我国现行宅基地制度已然不能适应城乡一体化与农村生产结构改变的需要。新一轮宅基地制度改革旨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逐渐放活宅基地使用权,释放宅基地最大资产效能。而当户内最后一名集体成员去世后,其宅基地是否应随着房屋一起被继承,随着宅基地改革的深入,宅基地使用权财产价值日益凸显,宅基地对人们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其是否具有继承性应当纳入研究范畴。受限于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加之宅基地使用权本身被赋予的浓厚行政色彩,目前很多学者彻底抹煞了宅基地使用权可继承性属性,严重侵犯了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及土地改革的趋势不相符合。在现代改革化浪潮下,应积极推进土地改革,解决好集体土地利益与公民合法利益间的矛盾,对于稳定农村社会发展和实现乡村振兴至关重要。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在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被正式提出,显然,这一改革政策对我国现行宅基地制度进行了系统化重构。新设宅基地资格权,将宅基地身份性要求从使用权中剥离开来,为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本文希望在三权分置政策对宅基地产生的体系效应下,通过阐明从建国起我国宅基地的历史变迁过程,从中了解宅基地在各个阶段所被赋予的不同政策含义,以及“三权分置”视域下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意蕴与具体内涵又该如何理解。其次,梳理当前学理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几种学说争议和当代我国农村生活中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实际情况,得出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具有正当性的结论。在宅基地可继承的语境下,分别从权利配置正义要求、三权分置政策和民间传统继承习惯三方面为宅基地使用权可继承提供充足的理论依据与论证,接下来阐述改革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在法律制度、继承主体资格和继承后相关配套机制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阻力,最后,在充分研究宅基地的理论基础上坚持从确权、赋权、护权三层次搭建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体系架构。
吕军书,吴佳熹[7](2018)在《论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改革方向》文中研究指明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都采取了模糊或者回避态度。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建筑在宅基地之上的农房是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然而,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不属于农民遗产,不允许继承。这就导致了农村宅基地继承的法规与现实的冲突。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有利于解决法律冲突、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保障私人财产权利。进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原则,在继承主体、继承条件、继承方式、继承权利行使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
裴丽平[8](2018)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我国一直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大量的农民子女已经因就业、结婚等原因而将户口迁出本村集体,成为城镇户口居民,当继承发生时他们可以依据我国《宪法》和《继承法》中的规定享有父辈们农村房屋的继承权,却无法从相关立法中寻找出能够一并继承房屋项下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依据,但房屋等建筑物是建于土地之上,农屋已与宅基地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目前,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因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引起的诉讼纠纷,尤其是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和本集体内已有一处宅基地的成员诉求继承的情况,这也正反映出我国农村房屋的可继承性与宅基地使用权无法继承之间的冲突。研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首先以法理分析为切入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土地权利,除具有农村居民基本居住权益的社会保障功能,还有行政管理和财产权的功能属性。因此,权利、自由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现代化的价值取向、发挥其用益物权的财产权属性以及平等保护公民的继承权和私有财产权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继承的正当理据。同时,本文全面考察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立法与司法现状,梳理相关法律规范并着重运用司法实证分析的方法,共筛选整理85份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纠纷司法裁判文书,以不同标准对样本案例进行分类统计,通过所汇总的表格数据,发现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司法现状呈现出同案不同判、不同法院所援引依据之间存在相互矛盾等主要特点;从而发掘出继承过程中存在着权利主体属性不明确、继承权能仍然缺失和继承人范围分歧较大以及继承条件设置不合理等主要问题。由此,提出完善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对策建议,明确继承的主要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公民继承权原则、集体权益保障原则和有限继承原则;同时针对继承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的具体规则,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主体的属性、赋予继承权能、扩大继承人范围和构设继承的相关条件;以及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措施,具体则包括完善宅基地继承登记备案制度和有效衔接宅基地的退出机制。
李潇晓[9](2018)在《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5年中央深改办发布农村“三块地”的改革决定后,新一轮土地改革在全国拉开帷幕,农村宅基地问题出再次成为学界、实界关注的焦点,其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改革问题也成为学界研究的重要内容。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都采取了模糊、或者回避态度。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建筑在宅基地之上的农房是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然而,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不属于农民遗产,不允许继承。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即“一户一宅”,面积限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研究发现,学界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问题的争论也是莫衷一是,形成了“应允说”与“禁止说”两个截然相反的观点。作者根据农村实地调研得出结论:农民普遍认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是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在农村成为“规则”。这就导致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法律法规与现实相冲突,改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势在必行。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有利于解决法律间冲突,有利于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有利于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利于保障私人财产权利。进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原则,在继承主体、继承条件、继承方式、继承权利行使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论文的主要结构和内容是:第一章: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法律法规现状及其评价。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规定,散见于我国《宪法》、《继承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中,通过考察这些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发现,其中均未明确规定,导致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主体不明,宅基地及其房屋所有权关系不明等。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学界也是常有争论。作者认为:按照“房地一体”原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该与房产一同继承。第二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状况调查。根据研究需要,作者采用随机抽样调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在河南省、湖北省、山东省、安徽省等省份进行了田野调查,获取了丰富的有价值的第一手材料。通过调研数据分析得出结论,为后续研究提供实证支撑。第三章:改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的主要障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与现实的冲突说明了改革的紧迫性,但是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使得改革面临着一些障碍,即面临着法律制度的限制,学界的纷争不止等,所有这些都给改革带来了困难和阻力。第四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改革的价值追求。在我国宪法“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原则下,结合相关物权理论和当前我国实际,应该把解决法律间冲突、促进宅基地有偿退出、实现物权平等和依法保障私人财产权当作目前制度改革之价值追求。第五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之重构。现行法律法规与现实的冲突,学界“应允说”与“禁止说”的分歧之关键在于继承权人是否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三个基本条件”。因此,作者提出了要在《继承法》中增加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内容,在《土地管理法》中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并且要建立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相适应的配套制度等建议。
卓梦珠[10](2017)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伴随着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也应当引起人们的关注。在农村社会生活中出现不少这种情况即一些住户中户内成员子女后代因为各种原因搬离或者户籍迁走,当户内最后一名成员去世后,就会造成宅基地闲置,而村民委员会或其他村民就会以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据,强拆他人合法建造的房屋、强占他人依法正在使用的宅基地,因而引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针对这种情况,首先必须承认这些农户暂时性的闲置宅基地不能必然的失去宅基地使用权,况且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属于公民私有财产依法不受侵犯;其次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平衡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与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的两者价值冲突,村民委员会不能以集体所有制为幌子侵害少数人的利益;再次解决这一纠纷需要通过构建和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相关制度;最后必然实现本着十分珍惜土地资源基础上保护公民继承权不受侵犯。然而目前我国并没有具体、完备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相关规定,相反宅基地使用权规定少之又少,只能通过相关权利补正。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未规定,甚至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规定都是模糊不定的。在城乡一体化的背景下,大量农村村民进城,这会引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各级各地区法院裁判也是大相径庭,主要有四种裁判结果:一是直接承认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二是因宅基地上有房屋存在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间接继承;三是只赞同宅基地上房屋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继承;四是直接界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继承。学术研究也是存在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无论是否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可以继承;有的认为非被集体经济组成员不可以继承;有的依据宅基地上有没有房屋决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不可以继承。可以说各方依据不同理论和法律得出不同的结论,这为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构建和完善提出宝贵参考依据。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中,首先讨论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存在两种说法一种是“户”,一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本文认可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更应该界定为后者,更符合法理要求也符合我国国情和人们的意愿。其次宅基地制度具有居住保障功能,具有福利性,没有使用期限,其原始取得是无偿的,取得时要求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的这些特征是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最大阻碍。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具有身份性在学术界有不同观点,本文梳理相关观点更认可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主体应该具有身份性,保障功能和福利性也应该是针对原始主体而言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用益物权,其规定是使用无期限的,不符合用益物权制度,也是我国特有的他物权制度,健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应该有期限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中,就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进行了充足的分析和论据。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性、福利性和保障性有所区分和弱化,扩大继承人范围,允许非集体成员继承;扩大继承方式,不宜限制宅基地继承方式。通过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的方式以及长短,为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而造成的不好影响提供制度上的平衡。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主体范围扩大会对集体利益造成损害,而对集体利益保障可通过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内无偿取得,期限外需要有偿取得,若非本集体组织成员继续使用农村房屋还应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改宅基地使用权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相关问题的明确,可以减少财产纠纷,稳定农村社会生活。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论文提纲范文)
(2)论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 |
四、研究的主要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概述 |
第一节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界定 |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 |
第二节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
一、权利主体的身份性 |
二、权利内容的双重性 |
三、权利客体的特殊性 |
四、权利取得的无偿性和存续的无限期性 |
第三节 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农村宅基地私人所有阶段(1949-1961) |
二、农村宅基地两权分离阶段(1962-2017) |
三、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探索阶段(2018至今) |
第二章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资格不明确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宅基地使用权受让主体资格不明确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部宅基地使用权受让主体资格不明确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主体资格不明确 |
四、城镇居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主体资格不明确 |
第二节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不清晰 |
一、“一户多宅”情况下权属不明确 |
二、用地超标情况下权属不明确 |
三、宅基地闲置情况下权属不明确 |
第三节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严格受限 |
一、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难以实现 |
二、造成大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纠纷 |
三、造成大量农村宅基地闲置、荒废 |
第三章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相关立法不完善是根本原因 |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立法进程滞后 |
二、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不明确 |
第二节 农村宅基地上产权关系的复杂性是客观原因 |
一、农村住宅上权利义务关系复杂 |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具有复杂性 |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性与财产性难以得兼 |
第三节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保障理念落后是主观原因 |
一、重秩序维护的土地行政管理价值理念 |
二、保守主义的司法裁判倾向 |
第四章 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主体资格 |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原始取得的“实际联系”原则 |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受取得的“自由主义”原则 |
第二节 拓展和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 |
一、在物权法中拓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能 |
二、协调相关法律法规 |
第三节 坚持权利本位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 |
一、坚持权利保障原则 |
二、坚持权利推定原则 |
三、坚持公序良俗原则 |
第四节 推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
一、严格保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 |
二、先行放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 |
三、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市场 |
四、探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序退出 |
第五节 推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案件的能动司法 |
一、坚持实质理性的司法原则 |
二、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作用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课题的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现有研究状况概述 |
1.2.1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
1.2.2 有关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
1.3 论文的创新点 |
1.4 论文的研究方法 |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基本概述 |
2.1 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性质 |
2.1.1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 |
2.1.2 宅基地使用权是以不动产土地为客体 |
2.2 宅基地使用权的鲜明特征 |
2.2.1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2.2.2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无偿使用 |
2.2.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从属性、永久使用性 |
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分析 |
3.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 |
3.1.1 法律规定 |
3.1.2 法规规章的规定 |
3.1.3 立法认识存在冲突 |
3.1.4 立法存在滞后性 |
3.2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司法实务现状分析 |
3.3 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
3.3.1 隐性交易愈演愈烈 |
3.3.2 宅基地管理混乱 |
3.3.3 非法小区隐患众多 |
3.3.4 经济利益难以平衡 |
4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 |
4.1 顺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 |
4.1.1 乡村振兴需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
4.1.2 城乡一体化要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
4.2 能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
4.2.1 有利于实现物权的平等保护 |
4.2.2 保障农民基本财产的权利 |
4.2.3 有利于拓展农民收入渠道 |
4.2.4 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
4.3 可以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
4.3.1 有助于盘活闲置的土地资源 |
4.3.2 有利于保障宅基地的充分利用 |
4.3.3 规范宅基地自发流转的行为 |
5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可行性 |
5.1 法律基础 |
5.1.1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符合宪法的根本要求 |
5.1.2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符合民法基本准则 |
5.1.3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
5.1.4 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兼顾了合法合理性 |
5.2 经济基础 |
5.2.1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立足于资源配置 |
5.2.2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根植在农村经济 |
5.3 社会基础 |
5.3.1 强烈的现实需求提供前提条件 |
5.3.2 农村土地保障功能正在不断削减 |
5.3.3 人口城镇化加速宅基地的流转 |
5.4 政策基础 |
6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保障措施 |
6.1 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立法构建 |
6.1.1 突破立法难点 |
6.1.2 突出立法重点 |
6.2 夯实宅基地确权登记基础 |
6.3 建立健全宅基地流转相关配套制度 |
6.3.1 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机制 |
6.3.2 规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 |
6.3.3 建立宅基地流转的收益分配机制 |
6.3.4 建立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
6.3.5 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责 |
6.4 充分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 |
6.4.1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
6.4.2 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件:闲置农房调查表(自然村) |
致谢 |
(4)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宅基地流转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
第一章 乡村振兴与农村宅基地流转概述 |
第一节 农村宅基地及其流转的界定 |
第二节 农村宅基地流转现状分析 |
第三节 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关系 |
第二章 农村宅基地流转改革的实践探求 |
第一节 农村宅基地流转改革的制度探索 |
第二节 农村宅基地流转改革的方式创新 |
第三节 农村宅基地流转改革的经验总结 |
第三章 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农村宅基地流转相关立法不健全 |
第二节 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管理制度不规范 |
第三节 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制度不合理 |
第四节 农村宅基地流转后保障制度缺失 |
第四章 完善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的思考 |
第一节 完善农村宅基地流转相关立法 |
第二节 规范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 |
第三节 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 |
第四节 增强宅基地流转的社会保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5)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实践困境 |
(一)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司法实务混乱 |
1.针对宅基地上房屋继承性的判决不一 |
2.针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性的判决不一 |
3.驳回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之诉讼请求占比较高 |
(二)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性的立法不明 |
1.肯定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性的法解释逻辑 |
2.否定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法解释逻辑 |
二、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替代制度考察 |
(一)宅基地法定租赁制度之局限性 |
(二)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制度之局限性 |
三、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性之理论证成 |
(一)否定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性的观点梳理 |
(二)对上述否定观点的法理分析 |
1.“一户一宅”原则与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之兼容 |
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性分析 |
3.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性分析 |
四、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之制度构建 |
(一)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之立法改革 |
1.明确“房地一体”与宅基地“收益”权利 |
2.细化“一户一宅”原则 |
3.将宅基地使用权纳入继承范围 |
(二)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之制度构建 |
1.有偿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
2.附期限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
3.附条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
4.附条件退还宅基地使用权 |
(三)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之配套措施 |
1.完善土地登记制度 |
2.设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和本文创新点 |
一、宅基地使用权概述 |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历史变迁 |
(二)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内涵 |
二、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 |
(一)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学说争议 |
1.宅基地使用权不可继承论 |
2.宅基地使用权可继承论 |
(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继承状况和司法实践调查 |
1.农村宅基地继承现实情况 |
2.司法实践 |
三、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理论依据 |
(一)权利配置正义论的要求 |
(二)三权分置的政策导向 |
(三)民间继承传统的沿承 |
四、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路径障碍 |
(一)法律制度层面的阻碍与困境 |
1.法律规定的冲突与混乱 |
2.宅基地使用权无期限限制的弊端 |
(二)继承条件分歧较大 |
1.继承主体资格的分歧 |
2.关于“户”范围确定的分歧 |
(三)继承后相关配套制度尚待完善 |
1.继承方式过于单一 |
2.宅基地管理尚待完善 |
五、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完善路径 |
(一)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规定 |
1.突破相关法律规定冲突的困境 |
2.重构宅基地使用权期限 |
(二)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条件 |
1.扩大继承主体资格 |
2.明确“户”的界定标准 |
(三)落实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保障机制 |
1.实物继承与货币继承相结合 |
2.推进宅基地登记生效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改革方向(论文提纲范文)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法规状况考察及评价 |
(一) 法规状况考察 |
(二) 现行法规评价 |
二、农村宅基地继承制度改革的价值 |
(一) 改革有利于解决法律间冲突 |
(二) 改革有利于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
(三) 改革有利于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 |
(四) 改革有利于保障私人财产权利 |
三、农村宅基地继承制度改革之方向 |
(一) 关于农村宅基地继承主体的改革与完善 |
1.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对农村宅基地的继承 |
2.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宅基地的继承 |
(二) 关于农村宅基地继承条件的改革与完善 |
1. 要实现房屋与宅基地一并继承 |
2. 要加强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工作 |
(三) 关于农村宅基地继承方式的改革与完善 |
(四) 关于农村宅基地继承权行使的改革与完善 |
1. 继承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支付相应的费用 |
2. 因继承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要有使用时限 |
(8)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 |
二、国内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创新之处和不足之处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内涵 |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概念 |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功能 |
第二节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理论争议及评析 |
一、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理论争议 |
二、学界理论争议焦点的评析 |
第三节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继承的正当理据 |
一、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现代化价值取向 |
二、契合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的财产权属性 |
三、平等保护公民继承权和私有财产权的理性选择 |
第三章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法律实践及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规范梳理 |
一、现行国家法律规定 |
二、地方代表性规定 |
第二节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司法实证分析 |
一、案例概况 |
二、主要特点 |
第三节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主要问题 |
一、权利主体属性不明确 |
二、继承权能仍然不完整 |
三、继承人资格分歧较大 |
四、继承条件设置不合理 |
第四章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法律完善 |
第一节 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主要原则 |
一、继承权平等保护原则 |
二、集体权益保障原则 |
三、有限继承原则 |
第二节 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具体规则 |
一、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属性 |
二、赋予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权能 |
三、扩大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人范围 |
四、构设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条件 |
第三节 建立健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配套措施 |
一、完善宅基地继承登记备案制度 |
二、有效衔接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法规现状及其评价 |
1.1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相关规定 |
1.1.1 立法现状 |
1.1.2 法律法规评价 |
1.2 理论争议 |
1.2.1 禁止说 |
1.2.2 应允说 |
1.2.3 “应允说”与“禁止说”争议焦点的评析 |
第二章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状况调查 |
2.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 |
2.2 农村宅基地取得方式调查 |
2.3 农村宅基地取得条件调查 |
2.4 房产与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调查 |
2.5 简单结论 |
第三章 改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主要障碍 |
3.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面临着法律制度限制 |
3.2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学界分歧较大 |
3.2.1 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性争论 |
3.2.2 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的争论 |
3.2.3 宅基地使用权限定面积的争论 |
第四章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改革的价值追求 |
4.1 改革有利于缓解现行法律的内部冲突 |
4.2 改革有利于农村宅基地实现有偿退出 |
4.3 改革有利于实现物权平等 |
4.4 改革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 |
第五章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重构 |
5.1 构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
5.1.1 物权平等原则 |
5.1.2 物权效率原则 |
5.1.3 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 |
5.2 在《继承法》中增加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内容 |
5.2.1 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遗产” |
5.2.2 明确继承的条件 |
5.3 在《土地管理法》中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 |
5.3.1 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人 |
5.3.2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证书 |
5.3.3 给予非集体组织成员继受取得之资格 |
5.3.4 集体经济组织可在一定条件下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
5.4 关于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
5.4.1 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
5.4.2 改革城乡分割的二元农村户籍制度 |
5.4.3 完善宅基地登记制度 |
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研究现状与评析 |
一、研究现状 |
二、简要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论文的创新点及不足 |
一、论文创新点 |
二、论文不足 |
第二章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及其继承现状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
一、基于集体成员资格以户的名义取得 |
二、福利性和保障性 |
三、无期限的用益物权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现状 |
一、立法规定 |
二、司法裁判 |
第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可行性与正当性 |
第一节 权利主体视角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可行性 |
一、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不宜是“户” |
二、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当是集体成员个人 |
第二节 权利内容视角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可行性 |
一、福利性和保障性不宜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继承 |
二、无身份性也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继承 |
第三节 物权化改革视角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正当性 |
一、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化改革的实践 |
二、物权化改革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启示 |
第四章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一节 继承主体和继承方式的限制性 |
一、非本集体成员继承的限制性 |
二、继承方式的限制性 |
第二节 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缺乏期限限制 |
一、没有期限限制的原因 |
二、没有期限限制的弊端 |
第三节 继承人与集体之间权益协调机制缺位 |
一、权益协调机制缺位的表现 |
二、权益协调机制缺位的弊端 |
第五章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扩大继承人范围与继承方式 |
一、允许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 |
二、不宜限制继承方式 |
第二节 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期限 |
一、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期限的方式 |
二、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期限的长短 |
第三节 建立继承人与集体之间权益协调机制 |
一、宅基地使用权变动须登记 |
二、期限内继承无偿与期限外有偿使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论文参考文献)
- [1]东平县大羊镇农村闲置宅基地利用调查研究[D]. 赵帅. 山东农业大学, 2021
- [2]论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完善[D]. 张贺. 吉首大学, 2020(03)
- [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D]. 韩晓伟.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4]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宅基地流转研究[D]. 刘洁. 北方民族大学, 2020(12)
- [5]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性研究[D]. 高畅. 安徽大学, 2020(08)
- [6]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D]. 闫丽娟.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8)
- [7]论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改革方向[J]. 吕军书,吴佳熹. 学术探索, 2018(07)
- [8]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D]. 裴丽平. 安徽财经大学, 2018(10)
- [9]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D]. 李潇晓. 河南师范大学, 2018(01)
- [10]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D]. 卓梦珠. 安徽财经大学, 2017(05)
标签:农村改革论文; 宅基地论文;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论文; 农村宅基地论文; 冲突管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