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法鼓动诉讼浪(论文文献综述)
袁营仪[1](2019)在《证券支持诉讼制度建构思考》文中提出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中因证券侵权行为而造成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害的情况屡见不鲜,各类证券侵权行为层出不穷,证券行业的改革创新必须建立不断加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基础之上,如果缺失强有力的事后控制制度来保障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这无疑将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及稳定性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然而我国在证券侵权民事救济方面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首先是我国目前的相关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对民事责任的忽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于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仍然是以行政手段为主,而投资者在遭受损害之后的有效救济机制仍然缺位。其次是我国投资者极大比重是中小投资者,举证能力极为有限且难以承担高昂的诉讼成本,与证券侵权行为主体的实力差距过大,在利益受损后难以通过个人的力量维护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目前的群体性纠纷解决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遇到诸多问题,就代表人诉讼制度来说,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在实质上其实是对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排除适用,因此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仍然将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证券群体纠纷拆分成数个共同诉讼进行审理。而《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过于抽象,使得在证券领域提起公益诉讼明显缺乏可操作性,证券公益诉讼在实践中难以立案的情况极有可能发生,对于公益诉讼主体的限定也存在过于宽泛的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的效果也并不理想。综上所述,鉴于我国中小投资者数量庞大,构成复杂,且专业能力迥异,不管是代表人诉讼还是公益诉讼都存在实际操作上的困难,很容易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无法真正的解决中小投资者维权艰难的障碍,导致中小投资者缺乏有效的维权途径。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对于证券全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空白,不仅导致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影响中小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积极性,也使得证券侵权行为发生后对违法违规者的追究力度不足,进一步弱化对于证券市场侵权行为的惩处效果,这些无疑都会成为阻碍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沉重桎梏。证券支持诉讼能够极大的弥补目前群体纠纷解决机制的缺漏,有效的维护大量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对证券侵权行为主体形成有力威慑,有利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同样也符合我国金融领域深化改革的切实需要。然而“证券支持诉讼”并非法律条文里明确规定的法律术语,其法律基础主要来自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关于支持起诉的原则性规定,但投服中心的证券支持诉讼并不仅仅局限于起诉环节,其参与了诉讼的全过程,出庭行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因此证券支持诉讼的内在框架应当是建立在诉讼担当制度之上的。虽然投服中心站在代替中小投资者索取民事赔偿的立场提起诉讼,但鉴于证券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利益已经超出了纯粹的私人权利范畴,因此,这也是投服中心行使其自身作为“半监管机构”的职责,使被破坏的市场秩序得以恢复的重要措施,证券支持诉讼实质上兼具公益性质,是出于保护弱者的现实需要,有利于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正义。证券支持诉讼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法规对投资者保护的不足进行填补,《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对投资者保护已经做出了总括性的规定,但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仍然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制度,而群体诉讼制度之法制化无疑是强化诉讼救济的重要方式,进而促进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得到完善与健全;第二,有利于破除中小投资者的维权困境,证券支持诉讼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更为有效的权利救济渠道,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投资者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门槛,投服中心作为专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凭借其权威性、专业性和中立性,能够有效扫清单独诉讼中投资者可能面临的现实障碍,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中小投资和的维权成本;第三,促进证券市场公平正义的实现,证券支持诉讼以追求实质正义为旨归,体现出保护社会弱势一方的重要理念。投服中心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消弥中小投资者与证券侵权主体之间巨大的实力差距,帮助中小投资者在维权过程中获得实质上的平等,完成与证券侵权主体之间的抗衡,并且使更多的投资者有机会参与到诉讼进程之中;第四,节约司法成本,促进法律适用统一,证券支持诉讼的重要价值之一就在于能够通过一套诉讼流程来解决大量具有共同争议点的诉讼请求,在提高法院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统一裁判尺度、促进法律在证券市场之中的统一适用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自2016年7月投服中心就因匹凸匹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一案提起证券支持诉讼并获胜诉之后,截止2018年底,投服中心共提起了十数起证券支持诉讼案件。投服中心在选取证券支持诉讼案例时需要通过预研、选取案例论证研究、集中讨论等多个步骤结合多方因素的考量来最终确定,并且创新性采用了公开征集公告的方式,列明适格的投资者条件,包括投资者通过诉讼索赔的基本条件、索赔范围等,还对提出申请的投资者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明确告知,从而使得投资者的举证负担得到大幅减轻,举证效率也得到了提高。投服中心在进行支持诉讼时往往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高管直接作为被告,这与此前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诉讼案例相比,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除此之外,投服中心一直致力于研究逻辑严密且便捷的虚假陈述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足可体现其在证券群体性纠纷领域的专业性。证券支持诉讼仍处于在探索中逐步发展的阶段,目前的实践情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包括投服中心开展证券支持诉讼的法律依据仍不明确,其代表中小投资者在维权诉讼活动中的适格当事人地位有待法律确认,具体的诉讼实施模式也需要法律法规作出详细的规定。其次,当前参与支持诉讼的投资者数量呈现逐步增加的态势,投服中心需要投入极大的人力物力,现有的工作模式恐难以为继。除此之外,当前证券领域的民事赔偿诉讼存在着固有的缺陷,如若不予以关注,势必将阻碍证券支持诉讼的发展。因此,我们应该在对相关部门法、行政规章和证券市场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增补和衔接的基础上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证券支持诉讼制度。首先,通过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明确证券支持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及投服中心的主体地位,这是构建证券支持诉讼制度的基础;其次,为了使证券支持诉讼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我们还应当建立并完善配套的诉讼实施方式,将投服中心实践效果卓越的规则制度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认可,例如提起证券支持诉讼的前提条件、投服中心参与诉讼过程的身份定性、参与诉讼的权限、投服中心的经费负担等关键问题都需要加以明确;再次,完善现有诉讼制度的部分规定使其更契合证券群体诉讼的需要也是应有之义,具体包括明确取消行政前置程序、实现诉讼法院的专业化、立案和庭审阶段证据支持的常态化和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具体化等。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重视示范判决机制的发展,2019年1月16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全国首个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具体规定,该规定内容对于示范案件的选定、审理、专业支持、效力及其审判管理等都有所涵盖,并且对于示范判决的适用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使其在实践中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但该规定仍然需要在某些细节方面予以完善。证券支持诉讼的蓬勃发展必将造成投服中心精力和资源不足的现实问题,示范判决机制是解决这一障碍的最优选择,在与证券支持诉讼制度有机结合之后,势必成为促进我国成全群体纠纷解决机制迈向新阶段的关键举措。
杨晔[2](2011)在《英美法中的公共政策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文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规定。据此解释,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即为无效。然而,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对效力性强制规定进行精确判别都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在英美法中,法院则是以“公共政策”为由否定合同的效力,但与我国不同的是,公共政策不是某类具有特殊性质的法律规范,合同对它的违反也不会直接导致无效的后果。本文希望通过对英美法相应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从不同角度为我国合同法寻求具有启发性的借鉴因素。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中,主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其一是明确英美法中公共政策的概念;其二是揭示法院如何运用公共政策判定合同的效力。但在此之前,本文简要介绍了英美合同法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原因有二:首先,英美合同法中的一些术语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无对应表达,即便能够对应的术语也具有不同的内涵。因此对基本概念的厘清乃是本文展开论述的基础;第二,这些概念不仅具有定义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其反映了英美合同法的基本理念与逻辑体系,这有助于理解公共政策之法理依据。以此为基础,本文通过对公共政策历史发展脉络的梳理,最终明确了公共政策的内容与渊源。一方面,公共政策内容包括判例法中业已确立的公共政策、制定法政策、法律原则、以及尚未以法律形式确定的社会利益。另一方面,宣告公共政策的主体分别为立法机关与法院,因此又可区分源自立法的公共政策与源自司法的公共政策。最后,在英美法中,公共政策与合同效力的关系表现为,法院可以公共政策为由否定合同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必须满足这样的条件,即合同所代表的私人利益被公共政策所代表的公共利益所超过。因此,英美法中以公共政策认定合同效力的过程乃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第二部分主要通过类型分析的方法,在具体案例中阐释法院根据公共政策判定合同效力时经常考察的因素。这部分对违反公共政策合同的分类依据是宣告公共政策的主体,即源自立法的公共政策与源自司法的公共政策。以其作为分类标准的原因在于,合同违反的公共政策的渊源不同,法院衡量其效力标准的侧重点也会有所不同。合同违反的公共政策源若自立法,法院在认定其效力时,注重考察的乃是立法的目的以及合同是以何种方式与公共政策发生关联;合同违反的公共政策若源自司法,法院侧重于以“合理判断规则”对合同进行考察,即除非合同对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并且这种损害能够被证实,否则法院不愿轻易去否定其效力。第三部分中,本文将我国合同法认定违法合同效力的方式与英美法合同法中的公共政策理论相比较,从而为我国提供借鉴因素。本文首先对我国合同法认定违法合同效力的方式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其不足之处。违法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在于个人自治的利益对法律所体现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因此必须对两种利益进行衡量方能对合同效力做出判断。但我国合同法理论仅注重通过目的解释的方法判断法律规范的重要性,并将代表最重要利益的法律规范称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在不考察合同与违法行为之间联系的多样性与复杂性的情况下,便将其与合同无效直接简单对应。这种方式完全忽视了个人利益的保护,即便合同违反了法律,当事人的利益也并非应全部予以否定。通过与英美法的对比,如下三个方面可供借鉴:从立法思想上应从保护个人正当期待的角度解读合同法功能;以此为基础,认定违法合同效力的方法当为利益衡量;最后本文从英美法中总结出认定违法合同效力应当考察的重要因素。
黄丽萍[3](2003)在《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证券市场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重要途径。作为公司的典型代表,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尤其是会计信息是影响股票价格的重要因素,而其中关联交易则是改变会计盈余的一种常用手段。但是,关联交易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是客观存在、不可避免的,因此,我们的当务之急是如何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发挥其积极作用,减少负面影响。 这篇论文针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概况。首先,阐述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基本概念、特征,分析关联交易产生的必然性,然后说明关联交易的积极作用和消极方面,这一部分还介绍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会计规定。第二部分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发展情况。包括早期我国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改进,进而对非公允关联交易进行分类,同时列举实例作诠释。并分析关联交易存在的主要原因,指出目前仍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提出如何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主要从会计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对策及建议。
翁晓健[4](2003)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之比较研究 ——美国证券法经验的反思与借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从比较法的视角研究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若干基本法律问题。本文试图回答的中心命题是:如何借鉴美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建立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 本文共分导言、正文、结束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由五章组成。 第一章试图通过美国虚假陈述责任制度与中国相关法律条款的宏观比较,从中摸索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框架。美国证券法针对证券发行市场和二级市场上发生的虚假陈述设置了不同的责任形式,其缺点是导致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上的投资者受到差别待遇,有悖于信息披露制度一体化的趋势。本章认为,我国证券法上关于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应当统一以侵权责任作为立法基点,从而使通过不同渠道获得证券的投资者获得同等的救济。此外,基于现代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应当将证券市场上的虚假陈述视为特殊侵权行为,以便为投资者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 第二章探讨信息披露制度中的重大性标准。本章回顾并分析了美国证券法中的重大性标准以及司法实践中围绕重大性标准产生的争议与分歧。美国证券法的相关经验包括:“重大性”是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必备要件;信息披露制度各个领域的重大性标准应当统一;重大性标准应当采用“理性投资者理论”。本章认为,目前我国证券法律法规针对二级市场和一级市场设定不同重大性标准的做法应予改变,应当以统一的重大性标准取代这种二元化的标准。另外,只有在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中引入“重大性”作为责任构成要件,即允许披露人以“相关陈述并不具有重大性”作为免责的抗辩理由,才能从整体上维护信息披露制度中重大性标准的基本功能。 第三章研究虚假陈述的归责原则。本章以美国证券成文法与判例法对虚假陈述行为设定的注意标准为借鉴,按照大陆法理论框架构建我国证券法关于虚假陈述的归责体系。针对各种不同的虚假陈述行为,美国采用了包括欺诈、过失和严格责任等多种注意标准的归责体制。本章主张,对于虚假陈述行为,我国证券法制应当以过错责任作为一般归责原则,同时为了使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易于获得赔偿,应当推广过错推定原则,并采纳客观的过错认定标准;具体而,厂味考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之比较研究言,除发行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以外,应当允许相关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承销商、专业人士等其他责任人通过不同标准的尽职抗辩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四章旨在解决诉讼活动中投资者难以举证虚假陈述与其投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的难题。本章回顾了美国司法实践中兴起的欺诈市场理论,分析了近几十年来围绕这一理论产生的激烈争议,并对其内在机理和法律价值取向进行研究。本章认为,欺诈市场理论为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我国证券法可以借鉴欺诈市场理论,在责任成立因果关系问题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扫清障碍。 第五章探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损害赔偿问题。本章重点介绍并详细剖析了美国证券欺诈案件中采用的实际价值法、补偿法、查森斯法以及交易获益法等关于基本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分析了美国司法实践中计算损失的两种基本思路。在此基础上,本章提出虚假陈述案件的损害赔偿应当遵循若干特别原则,并设计出虚假陈述案件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二、最高法鼓动诉讼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最高法鼓动诉讼浪(论文提纲范文)
(1)证券支持诉讼制度建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的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证券群体性纠纷及现有诉讼机制分析 |
第一节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 |
第二节 我国现有证券群体性纠纷诉讼机制弊端 |
一、普通共同诉讼 |
二、代表人诉讼 |
三、证券公益诉讼 |
第三节 证券群体性纠纷解决的困境 |
一、中小投资者比重大,维权艰难 |
二、证券法律法规轻民事责任 |
三、缺乏有效的群体诉讼制度安排 |
第二章 证券支持诉讼的意义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证券支持诉讼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证券支持诉讼的合理性及可行性 |
一、证券支持诉讼的合理性 |
二、证券支持诉讼的可行性 |
第三节 证券支持诉讼的价值 |
一、弥补法律法规对投资者保护不足的缺陷 |
二、破除中小投资者维权艰难的困境 |
三、促进证券市场公平正义的实现 |
四、节约司法成本,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 |
第四节 证券支持诉讼的实践探索 |
一、投服中心证券支持诉讼的开展情况 |
二、证券支持诉讼开展中的特点 |
三、证券支持诉讼开展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证券支持诉讼与境外近似制度比较 |
第一节 美国集团诉讼制度 |
一、制度概述 |
二、制度的优势与不足 |
第二节 台湾地区团体诉讼制度 |
一、制度概述 |
二、制度的优势与不足 |
第三节 香港地区证监会代表投资者索赔诉讼 |
一、制度概述 |
二、制度的优势与不足 |
第四章 证券支持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一节 填补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 |
一、明确支持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 |
二、赋予投服中心支持诉讼主体地位 |
三、规定支持诉讼的实施方式 |
第二节 完善现有证券诉讼制度的不足 |
一、取消行政前置程序 |
二、实现法院专业化 |
三、实现证据支持的常态化 |
四、明确惩罚性赔偿原则 |
第三节 证券支持诉讼与示范判决机制相结合 |
一、证券支持诉讼与示范判决机制结合的必要性 |
二、证券纠纷领域示范判决机制的现状及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英美法中的公共政策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与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3.1 比较研究方法 |
1.3.2 类型分析方法 |
1.4 论证思路 |
第2章 英美法中公共政策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
2.1 英美合同法中的基本概念 |
2.1.1 合同的概念 |
2.1.2 与合同效力相关的概念 |
2.2 公共政策的涵义及历史 |
2.2.1 公共政策的历史 |
2.2.2 公共政策的内容 |
2.3 公共政策与合同的关系 |
2.3.1 合同法中关于公共政策的一般规定 |
2.3.2 法院对公共政策的运用 |
第3章 违反公共政策合同的类型分析 |
3.1 违反源自立法之公共政策的合同 |
3.1.1 标的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 |
3.1.2 目的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 |
3.1.3 以其他形式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 |
3.2 违反源自司法之公共政策的合同 |
3.2.1 不得限制交易的合同 |
3.2.2 不得损害家庭关系的合同 |
第4章 公共政策与合同效力关系对我国之借鉴 |
4.1 《合同法》对违法合同效力的认定 |
4.1.1 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认定 |
4.1.2 法律位阶的限制 |
4.2 英美法对我国的借鉴 |
4.2.1 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期待 |
4.2.2 违法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式 |
4.2.3 利益衡量中的重要参考因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注释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3)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导论 |
一、 论文选题的背景、来源、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
二、 论文的研究方法 |
三、 本选题前人的主要研究成果和本论文的独到见解 |
第一章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概论 |
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界定及特征 |
(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界定 |
(二) 关联方的界定 |
(三)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主要特征 |
二、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机理分析 |
(一) 关联交易产生的必然性 |
(二)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利弊分析 |
(三)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 |
三、 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会计规定 |
(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 |
(二)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发展情况 |
一、 早期我国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 |
(一) 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 |
(二) 我国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类型 |
(三) 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危害 |
(四) 原因分析 |
二、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改进 |
(一) 不能靠关联交易减亏 |
(二) 虚假利润减少 |
(三) 利用其他关联交易作弊减少 |
三、 目前尚待解决的问题 |
(一)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
(二)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定不完善 |
(三) 并不公允的公允交易 |
(四) “关联交易差价”用途不妥 |
(五) 缺少直接对不规范关联交易的罚则规定 |
第三章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
一、 关联交易的会计制度建设 |
(一) 完善关联方关系的披露制度 |
(二) 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
(三) 建立合理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
(四) 规范关联交易的计价 |
二、 建立完善的监督约束机制 |
(一) 内部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 |
(二) 有关部门的监管 |
(三) 社会和法律的监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4)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之比较研究 ——美国证券法经验的反思与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导论 |
一、 引言 |
二、 命题的提出 |
三、 研究方法 |
四、 研究范围 |
五、 基本结构设计 |
第一章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框架 |
一、 基本概念 |
(一) 虚假陈述及其表现形态 |
(二) 民事救济与民事责任 |
二、 美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综述 |
(一) 普通法下对于虚假陈述的救济 |
(二) 证券法下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
(三) 简要小结 |
三、 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
(一)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
(二) 相关司法解释 |
四、 证券法中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框架 |
(一) 立法模式--责任二元化与统一化的反思 |
(二) 立法基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 |
(三) 立法取向--扩张救济 |
第二章 信息披露制度的重大性标准 |
一、 引言 |
二、 美国成文法与判例法中的重大性标准 |
(一) 涉及“重大性”的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 |
(二) 关于重大性标准的重要司法判例及其评析 |
(三)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关于重大性概念的解释 |
(四) 简要小结--美国经验的启迪 |
三、 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中的重大性标准 |
(一) 我国证券法重大性标准反思--从二元化到统一化 |
(二) 关于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与重大性要件的思考 |
第三章 虚假陈述的归责原则 |
一、 引言 |
二、 美国虚假陈述诉讼的注意标准 |
(一) 过失责任--虚假陈述的基本归责原则 |
(二) 严格责任--虚假陈述的特殊归责原则 |
(三) 欺诈故意--反欺诈条款项下的主观要件 |
(四) 美国经验之小结 |
三、 关于我国虚假陈述行为归责原则的反思与重构 |
(一) 虚假陈述归责原则的理论框架 |
(二) 不同责任主体的归责原则 |
第四章 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 |
一、 引言 |
二、 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理论架构 |
三、 美国判例法的实践及其评析 |
(一) LIST规则与“未披露例外” |
(二) 欺诈市场理论的产生及其运用--“信赖要件”之推定 |
(三) 欺诈市场理论的晚近发展--“关联性要件”之推定 |
(四) 欺诈市场理论评析 |
四、 关于我国虚假陈述案因果关系问题的反思 |
(一) 我国最早的两例股民状告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始末 |
(二) 关于因果关系问题的主要困扰因素 |
(三) 解决因果关系问题的对策--推定与举证倒置 |
(四) 进一步思考--因果关系推定的必要平衡机制 |
第五章 虚假陈述的损害赔偿 |
一、 引言 |
二、 美国证券欺诈案件的民事救济 |
(一) 基本损害赔偿 |
(二) 附带损害赔偿 |
(三) 其他救济方式 |
(四) 主要救济方法的计算比较 |
(五) 关于美国司法经验的理论探讨 |
三、 关于我国虚假陈述案损害赔偿规则的思考 |
(一) 计算和界定损害赔偿额的基本原则 |
(二) 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
(三) 投资差额损失赔偿额的计算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四、最高法鼓动诉讼浪(论文参考文献)
- [1]证券支持诉讼制度建构思考[D]. 袁营仪.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2]英美法中的公共政策对合同效力的影响[D]. 杨晔. 吉林大学, 2011(10)
- [3]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研究[D]. 黄丽萍. 广西大学, 2003(01)
- [4]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之比较研究 ——美国证券法经验的反思与借鉴[D]. 翁晓健. 厦门大学, 2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