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界定的几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苏彬[1](2021)在《改革开放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历程与经验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宣传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党在宣传战线上的重要任务之一,党中央历来对此高度重视。无神论宣传教育在近年来取得丰硕成果,但在现实中,仍有少数党员“不信马列信鬼神”,宣传无神论仍面临缺乏学科支撑、频频遭受污名的境遇。因此,对改革开放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历程及经验启示进行梳理和总结,对于推进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学科建设,廓清对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成见,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大量文献研究可以发现,改革开放以来的无神论宣传教育可分为五个时期:改革开放初期,无神论宣传教育清除了“左”的错误,根据毛泽东“研究宗教,批判神学”的批示精神,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推进马克思主义宗教学学科建设,为无神论宣传教育确立了理论前提,构筑了学科基础;改革开放全面展开时期,党中央对新时期无神论宣传教育作出总体部署。但在学术界关于“宗教是人民的鸦片”争论之后,无神论宣传教育逐渐失去学科支撑而走向式微,导致有神论的影响失去了制衡力量而持续扩大;上世纪90年代,针对社会转型和神秘主义影响所带来的伪科学、封建迷信蔓延,一批专家学者联起手来大力宣传无神论,协助中央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使无神论宣传教育在世纪之交站在新的起点之上;新世纪之初,面临“宗教热”的蔓延和境外宗教渗透的加剧,中央有关部门就无神论宣传教育和抵御境外宗教渗透作出部署,中国社会科学院成立了无神论的实体研究机构,为无神论宣传教育长远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宗教极端主义的崛起和有关无神论宣传教育的争议,党中央坚决遏制宗教极端思想蔓延,提出“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大原则”等新论断,开辟了无神论宣传教育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全新局面。通过总结这段历程可以发现,无神论宣传教育在不同历史时期总能根据当时的形势,调整工作重心,勇担时代责任,应对风险挑战,在与有神论进行长期思想斗争的过程中表现出此消彼长的发展态势。在新时代进一步推进无神论宣传教育,中央的清醒和重视是基本前提,学者的责任和担当是有力推动,地方和部门的贯彻落实是重要依托,群众的发动和参与是坚实基础。
刘笑晨[2](2020)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海外投资保险发端于美国,随后在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生根发芽。尤其是当时间跨入20世纪90年代,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海外直接投资的流动性增速迅猛,复杂的政治风险伴随着新兴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投资机遇一同到来,这种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局面推动了海外投资保险的快速发展。中国一方面通过政策鼓励本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另一方面为这些企业提供“安全保障”,即效仿发达国家,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然而,中国海外投资起步晚、经验少,导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相较于发达国家略显羸弱。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值得深入研究,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在中国土壤上成长遇到的藩篱更具研究价值。经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践中的经验积累与数据统计,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病灶”已见端倪。在“对症下药”的过程中,本文针对重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与修缮海外投资保单展开研究,旨在促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驾护航”。全文分为八章,自研究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为起始,阐发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继而展开对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以及代位求偿权中存在的问题逐一讨论。最后运用经济学方法对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外投资保险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最终落脚于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本文第一章探讨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界定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虽然海外投资保险起源于上世纪的美国,但是现在已有最新的发展变化。2018年,美国通过《更好地利用投资促进发展法》,成立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取代了运营近50年的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这一最新变化源于美国对外发展政策从“援助”向“发展”的转变,这也在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时对东道国和投资者的要求上得以凸显。第二章分别就外交保护理论和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展开论述。首先,诠释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基于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以国家名义为该国民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结合海外投资保险,一是论证海外投资保险公司发挥类政府机构职能,其承保的是政策性风险,属于“以国家名义”;二是关于“其他和平手段”,基于“非武力”的手段即可认为是和平手段,海外投资保险可以认定是和平手段。其次,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载体揭示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聚焦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作为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建立了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三章着重分析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目前,普遍形成了三种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合并式立法模式和分立式立法模式。结合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鲜有采用分立式立法模式的国家,即专门出台一部“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国家尚未出现。采用混合式立法模式的国家亦不多见,并且混合式立法模式存在立法“碎片化”的缺陷。绝大多数国家选择合并式立法模式,在合并式立法模式中,以美国等国基于将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与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合并立法和日本等国将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立法最具代表性。这二者对比之下,后者日本式合并立法模式更能够聚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并且满足追求立法成本与立法效率平衡统一的目标。第四章厘清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疑问。挑战了国内学者通常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归入信用保险合同的观点。鉴于信用保险订立的初衷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对应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如果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特许协议,则债务人是东道国,债权人是被保险人。换言之,只有当被保险人是子公司时,海外投资保险才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是信用保险。如果母公司是投保人(被保险人),那么此时的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仍然归于财产保险合同,子公司相当于母公司的财产载体。第五章阐述了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美式双边投资条约极少或未规定代位权条款,而是通过与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公司签订单独的协议。这一做法是有风险的。无论是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还是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均与东道国地位不对等,难以签署合作共赢的协议;即使签署了这类协议,其地位无法与条约相比,东道国的违约责任亦无法上升为国际法的国家责任。区域性条约之下的代位求偿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规定缔约国之间承认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二是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行使代位求偿权。二者相比较,后者更具优势。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亦存在困境。这是源于多边条约的缔约国千差万别,加剧了细节的难度,并且国家在外国法院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也放弃执行豁免。投资者母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权时,如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行使代位求偿权可能会遭遇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第六章是“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证研究。本章在经济学研究方法——定性定量分析法的帮助下,揭开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面临的东道国政治风险的严峻态势,尤以征收风险和战争风险最为严重。但是即便如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亦尚未得到投资者的足够重视。第七章是对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首先,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问题包括两个层面:国内立法问题和国际立法问题。前者是关于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模式的问题,后者是关于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问题。中国属于混合式立法模式。也就是说,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之中,缺乏诸如分立式立法模式的专门性规范。缘此,在实践中不得不依赖于“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约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际立法问题在于“旧”。中国虽然签订了数量众多的双边投资条约,但是这些双边投资条约尤其是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多数签订于2000年以前。这些双边投资条约中未明确准入时和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导致间接征收风险,最低待遇中的充分的保护与安全条款的缺陷亦导致投资者面对恐怖主义风险难以得到足够的保障。其次,“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存在缺陷。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成为解决准司法和司法问题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其条款的“合规性”有待商榷。一是责任条款的表述难以认定间接征收,亦未另辟独立恐怖险险种;二是“中信保”免除责任的情形——除外责任条款未明确危害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的判断标准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中违法行为与险别的因果关系难以判定;三是追偿条款无法约束东道国子公司;四是赔偿条款与“赫尔原则”存在距离。第八章是针对第七章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一是从国内立法入手,以合并式立法模式取代混合式立法模式。鉴于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法”时机尚未成熟,因此提出通过制定一部“海外投资保护法”,设专章规制海外投资保险的问题;二是经海外投资保险纠纷的实证分析,针对解决国内纠纷的另一个依据——“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进行完善;三是针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障碍,对于条款过时的BIT进行重新谈判或补充谈判。
李娟[3](2020)在《建国以来人教版高中历史教科书中法国大革命的内容变化研究》文中指出我国历来注重历史教育,在各级学校,特别是中学阶段都将其作为基础课程。历史教科书作为历史知识传授的重要载体与媒介,在培养公民意识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本论文就是以建国以来人教版高中历史教科书中的“法国大革命”内容为研究对象,通过文本分析法、对比分析法对教科书中涉及到的法国大革命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并探究其变化的原因,以此来突出法国史,特别是法国大革命史在培养国民的公民意识方面的突出作用。论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主要是阐释选题的研究意义,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并对国内外法国大革命史和教科书的研究现状做出分析。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包括第一章至第三章。主要叙述建国初、改革开放后以及新课改后人教版高中历史教科书中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内容的变化,揭示其变化的基本趋势,探析内容变化的原因,并就重点内容提出个人见解。第三部分是对前面三章内容进行总结性陈述,即先对法国大革命内容变化的特点进行归纳,并总结法国大革命内容变化在历史教科书编写以及教学实践中的启示。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一、纵向研究法国大革命内容在长时段教科书中的变化;二、将法国大革命学术成果与中学历史教学相结合以促进课堂的有效学习。本文的不足之处有:一、缺乏相关的理论基础;二、对法国大革命史的研究也只是蜻蜓点水,目睫之论。
夏娜[4](2020)在《航空刑法研究》文中指出为了应对已经发生的和正在发生的民航业风险,国际民航组织召开会议修订原有的国际航空刑法公约,形成了现代化的国际航空刑法公约框架,以期能够有效预防和惩治已经发生变化和正在发生变化的民用航空犯罪,进一步维护并确保国际民用航空安全。近年来,在我国民用航空领域,一些以航空器和机场为袭击目标具有恐怖主义特征的暴力犯罪亦时有发生,如险些造成机毁人亡的6.29和田劫机事件、深航ZH9648航班机上纵火事件、7.20首都机场爆炸事件等。此外,还有散布航空诈弹、操纵无人机黑飞、上海虹桥机场和北京首都机场相继发生粉丝追星大闹机场、乘客霸座霸机入侵航空器、擅开应急舱门、向航空器发动机投掷硬币等各种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事件频繁发生,这些都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国际航空刑法公约的现代化、国内频繁发生的诸多危害民用航空安全事件,均使我国现有的航空刑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应对那些现代化的民航业风险时,似乎越来越呈现出“捉襟见肘”的尴尬局面。基于此,本文将航空刑法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航空刑法的基本概念、保护法益、犯罪类型以及犯罪未完成形态等方面的内容展开研究以丰富航空刑法的教义学内涵,通过对航空刑法的基本价值展开分析,明确基于民航业风险的特殊性,结合民航业的发展现状,在航空刑法中安全价值必然需要优于自由价值,这就使得预防性刑法观在航空刑法中得以体现。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航空刑法概述。首先以航空器、大气层、航空器的活动范围这三要素为基础,探讨航空的概念,明确指出本文所研究的航空刑法中的航空是指使用航空器在大气层或空气空间所作的民用运输活动。研究航空的概念对航空刑法具有重要的指示作用、限定作用以及预测作用。其次,对航空刑法的概念进行科学界定。基于界定航空刑法概念的需要,简要介绍国际航空刑法的演变历程及我国航空刑法的立法沿革。国内首次提出航空刑法概念的是赵维田教授,其是从国际法的角度定义航空刑法;继其之后,黄涧秋教授提出了国际航空刑法的概念,而其则是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相结合的角度来定义航空刑法。无论是赵维田教授提出的航空刑法概念,还是黄涧秋教授提出的国际航空刑法概念,本质上都是国际刑法意义上的航空刑法,可统称为国际航空刑法。但是,这一概念过于褊狭。据此,本文对航空刑法概念重新进行界定。最后,本文分别阐释了航空刑法与交通刑法、反恐刑法之间的关系。前者属于附属关系,即航空刑法附属于交通刑法;后者属于交叉关系,即航空刑法与交通刑法之间存在交叉关系。第二章航空刑法的价值。本章首先分析航空刑法的价值构成。安全价值和自由价值是航空刑法的两大重要价值。本文分别分析了不同层面意义上的安全价值和自由价值的内涵,以此为基础,阐释航空刑法意义上安全价值和自由价值的内涵。其次是论证航空刑法的价值冲突。航空刑法中安全价值和自由价值之间存在矛盾冲突。安全价值在不断侵蚀自由价值。本文通过揭示航空刑法中安全价值的实现与自由价值的妥协,指出民航业风险背景下,航空刑法是一种安全刑法,以预防性刑法观为导向。最后是论证航空刑法的价值协调。本文指出安全价值是航空刑法的首要性价值、基础性价值,而自由价值是航空刑法的终极性价值、目的性价值。虽然安全价值优于自由价值,但是并不意味着抛弃自由价值,应当两者同时兼顾。通过在航空刑法的安全价值和自由价值之间设立一些特殊规定来衡量平衡点以缓解冲突,实现航空刑法中安全价值和自由价值协调发展。第三章航空刑法的保护法益。本章首先梳理了法益概念的历史演变及发展现状,基于此,本文提出应当确立民用航空安全法益作为航空刑法的保护法益。民用航空安全法益具有一定的内在独特性,其不仅本身具有法益一般概念的物质化和精神化的双重性质,而且还拥有集个人法益与集体法益为一体的特殊性结构。其次,探讨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功能。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功能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立法功能和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司法功能。其中,前者体现为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立法指导功能和犯罪分类功能,后者体现为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司法解释功能和违法性评价功能。最后,分析了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保护路径。以国际航空刑法为基点,本文认为保护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传统路径是归属于结果犯的具体危险犯,而保护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新型路径是归属于行为犯的抽象危险犯。此外,保护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新型路径也包括法人危险犯。这是立足于上述两种类型的危险犯,结合民用航空犯罪主体由一元的自然人到二元的自然人-法人转变而进行的总结。第四章航空刑法规制的犯罪类型。本章首先分析民用航空安全法益保护与航空刑法规制犯罪类型的关系。基于航空刑法规制民用航空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保护,本文从民用航空犯罪的基本面向、民用航空犯罪的犯罪性质以及民用航空犯罪的构成要件三个层面剖析其与民用航空安全法益之间的关系。其次是比较国际公约与域外国家航空刑法规制民用航空犯罪。具体而言,就是国际公约与域外国家规制的非法劫持类犯罪、危及飞行安全类犯罪、侵害机场安全类犯罪、非法利用航空器类犯罪以及威胁类犯罪进行比较分析。再次是解读我国航空刑法规制的民用航空犯罪。我国航空刑法规制民用航空犯罪主要包括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类民用航空犯罪、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类民用航空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类民用航空犯罪、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类民用航空犯罪、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类民用航空犯罪以及扰乱公共秩序类民用航空犯罪等六大类,本文主要从犯罪性质和构成要件两个层面对上述民用航空犯罪进行分析。以劫持航空器罪为例,关于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性质,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危险犯说,二是行为犯说。本文认为我国劫持航空器罪是行为犯。从航空器的属性、航空器的状态以及行为手段角度对劫持航空器罪的构成要件展开分析。最后,提出完善我国航空刑法规制民用航空犯罪的立法建议。本文指出我国航空刑法规制民用航空犯罪明显不足,提出增设威胁罪、强制罪和威胁民用航空安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罪等和以虚假情报危及飞行安全罪,扩张重大飞行事故罪和劫持航空器罪。第五章航空刑法规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本章首先阐释民用航空安全法益与航空刑法规制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间的关系。航空刑法处罚民用航空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目的是在规制民用航空犯罪之外扩张航空刑法处罚范围以实现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全面保护。其次是分析民用航空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根据。我国民用航空犯罪预备属于从属民用航空犯罪预备,与独立民用航空犯罪预备一样,都是为了实现对某些重大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提早化保护。我国民用航空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需将客观的未遂论和主观的未遂论结合。也即将行为人的主观犯罪意图和行为对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客观危险有机结合。再次是分析民用航空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范围。民用航空犯罪预备的处罚范围的立场包括消极的立场、积极的立场以及折中的立场,我国刑法采取的是积极的立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民用航空犯罪预备都需要处罚,本文认为应当以侵害严重民用航空安全法益为处罚标准严格限制民用航空犯罪预备的处罚范围。民用航空犯罪未遂的处罚范围存在概括式、列举式以及综合式,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概括式。鉴于概括式的抽象与模糊,本文建议采纳构成要件说,以构成要件为中心对民用航空犯罪未遂的处罚进行规范判断;最后是探讨民用航空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关于民用航空犯罪预备行为的认定,以劫持航空器罪为例,基于保护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需要,劫持航空器罪犯意表示、阴谋劫持航空器行为可以认定为劫持航空器罪预备行为。关于关于民用航空犯罪着手的认定,主张构成要件的定型、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以及主观犯罪意图是犯罪着手认定中非常重要的三个要素。以劫持航空器罪和破坏交通工具(航空器)罪作为民用航空犯罪的典型代表,对其着手予以认定。就劫持航空器罪着手而言,本文支持前一行为说,也即劫持航空器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中的第一个行为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构成的行为,因此,当行为人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构成的行为时,就可以将其作为认定劫持航空器罪着手的标准。此外,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对劫持航空器罪着手的认定提前。就破坏交通工具(航空器)罪着手而言,本文以效用侵害说为立场,分析向航空器发动机投掷硬币行为的着手。关于民用航空犯罪未得逞的认定,本文支持“犯罪构成说”。以劫持航空器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为例,劫持航空器罪未得逞的认定支持“控制说”,“控制说”严格遵守“犯罪构成说”;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未得逞的认定是没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这一构成要件结果。
崔艳英[5](2020)在《乔姆斯基的心智表征观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心智表征是认知科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一个从古至今尚没有解决的谜题。笛卡尔的接触力学没能解决“思维物质”和语言创造性问题,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解决了力学难题,但是对于“语言创造性”和“心智”无能为力。洪堡特提出“有限形式的无限运用”说明语言创造性,但只是为心智换了一种说法,问题依然没有解决。乔姆斯基迎难而上,反对行为主义,发起一场认知革命,研究语言能力,研究心智表征问题。他的心智表征观主要由几个方面构成。这几方面问题通过七个部分展开讨论。首先,心智表征研究可以追溯到经院哲学时期,其路径研究主要包括一元论和二元论研究,无论是一元论还是二元论都不能成为心智解读的理想路径。乔姆斯基的心智研究继承了笛卡尔的理性主义,通过语言维度研究心智。其次,他的理性主义心智,以“语言创造性”为切入点,追本溯源,找到历史依据,复现笛卡尔的理性主义。他的普遍语法假设可以在波尔·罗亚尔语法中找到原型;他的深层结构和表层结构并非空穴来风,源于历史文献;他的生成理论源于洪堡特的“有限形式的无限运用”。第三,他对心智的研究主要是对心智表征的自然主义追问。心智是不是一种自然现象?是不是可以计算?方法论自然主义是研究自然现象的方法论,可否用于心智表征研究?心智表征是否具有意向性?第四,这些问题的解答,使得意向性成为乔姆斯基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他尝试通过思维的计算表征维度对心智的意向性问题进行解读,但他的解读面临困境,这个困境是概念问题还是术语问题?如果是术语概念问题,那乔姆斯基理论是否要摒弃意向性?摈弃意向性似乎意味着乔姆斯基支持还原论?第五,心智还原论问题,是心智哲学避不开也解决不了的问题。如何处理心智表征还原问题?乔姆斯基像牛顿一样,怀疑物理主义,坚持自然主义方法论。他的普遍语法是语言能力问题,是心智表征问题。第六,普遍语法说明人类具有语言器官,独立于其他认知能力,不受其他认知能力影响。然而,诸多证据说明模块独立不可行,模块互动是真谛。心智模块论具有系统性、互动性。最后,乔姆斯基理论不是终极理论,也有局限性。心智表征的意向性研究不适合自然主义路径研究,意向性自然化构成乔姆斯基理论的局限性。心智表征研究需要总结前人研究之成果,借鉴视觉研究之成果,借鉴语言研究之思路。
林高松[6](2020)在《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兵役法律制度是国家的重要军事制度,是国家开展兵役工作的法律保证。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深化……兵役制度等重大政策制度改革,推进军事管理革命,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研究分析兵役法律制度所包含的法理价值,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是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本文按照“理性分析、历史沿革、价值定位、内外环境、完善之道”的逻辑顺序分五章展开研究。第一章,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的理性认识。从兵役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兵役实体法律制度、兵役程序法律制度等为研究起点,对兵役法律制度的内涵外延进行科学界定,系统分析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和地位作用,为论文撰写研究提供理论依据。第二章,我国兵役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现状分析。按照古代、近代和新中国等三个阶段系统梳理我国兵役法律制度发展脉络,系统分析我国兵役法律制度现状,从体系构成、实质内涵和主要问题等方面展开研究,提出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建设发展的新要求,兵役法律制度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现役军人制度更加适应现代化局部战争需要、退役军人制度更加适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等。第三章,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的价值定位。主要从五个方面对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所蕴含的法理价值进行全面阐述,一是兵役义务与兵役权利的价值整合,二是国家价值与个人价值的有序统一,三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相互融合,四是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五是和平权与发展权的有序调整等,充分展现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的公平正义和社会主义优越性。第四章,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内外环境。客观分析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建设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既有有利条件、也有不利因素,这是新时代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根基。从五个方面进行研究,一是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国防实力同步增强,二是我国总体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局部战争威胁始终存在,三是信息化局部战争对兵员素质要求普遍提高,四是优待军人成为兵役法律制度的内在共识,军人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五是军队独生子女兵员质量不容乐观,应征青年身体素质明显下降。第五章,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完善之道。主要从兵役法律制度建设角度提出一系列对策措施,力求为国家兵役机关开展兵役法律制度建设提供参考。一是科学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体系,二是大力提升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质量,三是全面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落实。加快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建设,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持续为国家提供优质的兵员补充,确保国家总体安全,进而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障。
王富聪[7](2020)在《中共对华北沦陷城市工作研究(1937-1945)》文中研究表明抗战时期,沦陷城市地下党组织和中共华北根据地城工机构密切配合根据地的抗战,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在抗战初期,在北平、天津、唐山等沦陷城市中,平津唐点线委员会秘密发动群众,为周围根据地提供了大量的急需物资、技术人才和情报信息,支援了根据地的抗日战争。在特别危险的环境下,地下党组织也遭到了多次破坏。随着抗日战争进入持久战阶段,在中共中央指示下,1941年前后华北各抗日根据地普遍成立了城市工作委员会。为加强城市工作,除了动员全党在思想上重视城市工作外,还加大了干部抽调、关系寻找、培训教育、派遣打入工作和秘密交通组建的力度。根据地城委会的努力为沦陷城市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人力、资金、技术上的准备。而地下党在沦陷城市的各个阶层和群体中秘密地进行抗战宣传、组织发展,既积蓄了力量,也积累了经验。各地城工部于1944年前后成立后,把城市工作提高到和根据地工作一样重要的高度,动员全党和群众寻找一切可以利用的关系,下大力气和决心抽调干部派遣打入,加快了里应外合夺取敌占城市和交通要道的准备工作。特别是在伪军伪警和工人苦力中积极宣传和发展组织,为反攻城市做了大量的工作。在干部抽调和关系寻找方面,纠正了根据地党委不重视干部抽调和贡献关系的思想,对抽调干部的数量和占总干部数的比重做了规定,确保了城市工作的干部队伍。在发动全党和群众贡献城市关系,并依托根据地,对外出务工和过节返乡的人员进行宣传教育,从中大量发展关系,为城市工作的迅速开展搭建了广阔的桥梁。在培训教育和派遣打入方面,针对上送干部的各种不纯动机,进行思想教育、形势教育、革命气节教育,并开展针对性的业务教育,提高了城工干部的综合能力。在派遣打入干部方面,各根据地城工部门派遣了大量干部到敌占城市,通过各种关系打入到敌伪机关、学校、工厂内,播散种子,生根发芽,显示出坚强的生命力。在获取急需物资方面,根据地不能生产的工业急需品如医疗器械、通讯器材、机械设备等物资都需要从城市采买。地下党通过灵活开展统战工作,利用社会关系和日伪组织,掩护秘密采购网络和交通站,为根据地源源不断地提供了重要物资,促进了抗日根据地的建设与发展。在输送人员方面,沦陷城市的高校和工厂中拥有大量知识青年和技术工人,在地下党的宣传动员和秘密组织下,很多青年学生和工人到根据地参加抗日斗争,为中华民族的民族解放贡献了力量。在获取信息方面,城工干部调查了沦陷城市一些厂矿、学校、公司。调查了解工人、学生、市民等各个阶层的生活水平、政治态度、反抗情况,为派遣打入干部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提供了依据。而秘密情报工作也为根据地的军事行动、锄奸、反间、营救人员等提供了信息支持。在秘密交通方面,为领导地下党,城工组织建立了秘密交通线路网,为保证安全和效率,一些线路还开辟了复线。在每条线上设立了各类秘密交通站、联络站,并以各种合法场所掩护。为了加强交通工作,对交通员进行了选拔和培训。交通员克服了各种艰难困苦,为组织的联络、人员和文件等的输送作出了贡献。在群众工作方面,地下党在工人苦力、青年学生、市民及上层中宣传中共政策,发展组织,开展各类地下活动。以合法的和灰色的组织形式组织群众,发动群众进行合法斗争,掩护秘密的非法斗争。工人苦力是城市工作的重点发展对象。地下党在工人中组织了怠工、偷等半合法运动。在青年学生中组织秘密读书会,宣传抗战,发展进步青年到根据地培训后再返回城市。在市民中和上层人士中也开展了宣传和争取工作。在城市中的敌伪军警开展宣传工作也是城市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关系里应外合的实现。随着抗战形势的好转,伪军寻求后路,分化瓦解伪军的条件更为便利。城工部门派遣干部,利用各种社会关系,打入伪军内部,在上层和下层分别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由于伪军大多与国民党有历史渊源,怀有正统思想,被国特掌握,进行伪军工作也有很大的困难。
郑梦萍[8](2020)在《基于主题单元教学的国际理解素养培育研究》文中提出全球化、信息化、国际化强烈呼唤具有国际理解素养的人才,培育国际理解素养是当前中小学课程改革的国际趋势,也是我国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方向。单元作为课程的基本单位,主题单元的教学是培育国际理解素养的可靠路径。本研究致力于探索如何通过主题单元教学培育国际理解素养,具体回应四个子问题:国际理解素养是什么?单元教学是什么?主题单元教学何以培育国际理解素养?主题单元教学怎样培育国际理解素养?经过文献研究,本文发现,国际理解教育大致经历了从关注和平与人权,到强调公民身份,再到追求文化多样性与社会公正的历史演变过程;通过对澳、美、日、韩等国关于国际理解素养课程目标的国际比较,结合我国普通高中6门外语课程标准,本文建构了国际理解素养的概念框架,将国际理解素养划分为四个维度:多元视角、尊重差异、跨文化交流与行动参与;本文阐明了主题单元教学的本质,说明了主题单元培育国际理解素养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建构了培育国际理解素养的单元教学操作流程。基于国际理解素养的内涵与主题单元教学的特定程序,研究者与高中西班牙语教师合作开展案例研究,围绕中拉文化中的生死观,设计并实施了五个课时的单元教学,综合运用访谈、课堂视频实录、研讨以及实物资料等多种数据收集方法,全面记录和分析了单元教学的各个环节及4名研究参与者的国际理解素养。结果发现,单元目标、评价任务和学习过程的设计能够一致性地指向国际理解素养的目标。学生学习结果部分地体现了国际理解素养的一些表征。
陈铭龙[9](2020)在《多边条约中“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的履行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多边条约中的“或引渡或起诉”义务是指相应多边条约的缔约国负有对出现在其境内的严重国际犯罪嫌疑人“如不引渡,则须起诉”的国际义务。2012年国际法院“比利时诉塞内加尔案”的判决显示,如何履行多边条约中的“或引渡或起诉”义务在“义务来源”和“义务履行方式”两方面均存在争议。这将影响“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的实际履行,阻碍“消除有罪不罚”这一缔约目的的实现。我国参加了数项包含“或引渡或起诉”条款的多边条约,在如何履约方面应结合我国立场,通过界定“或引渡或起诉”的义务来源、明确“或引渡或起诉”的义务履行方式和评估“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的替代履行方式的可行性三方面展开研究,明确“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的履行要求与现实挑战,以求维护我国总体安全及国际社会安全秩序。界定“或引渡或起诉”的义务来源是处理“或引渡或起诉”义务履行问题的“起点”,决定该义务的履行方式。首先,多边条约是“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的直接来源,对多边条约的约文解释直接决定缔约国履行义务的方式,因此应当根据国际法寻求一致的约文解释方案。提出以“立法”“引渡”和“起诉”等履约方式的优先顺位为标准,或以多边条约对犯罪嫌疑人的管控程度为标准,或以约文规制的国际犯罪的严重程度为标准,将约文划分为不同类别,减少因解释歧义造成的履行争议;其次,由于“或引渡或起诉”义务被广泛用于规制严重国际犯罪,该义务被认为可能源于习惯国际法,对非缔约国亦具有约束力。然而现阶段对国际实践的查考和对识别习惯国际法的分析表明,世界各国或一定区域内的数国是否在“或引渡或起诉”义务履行上形成普遍一致的惯例、对这种惯例是否存在法律确信皆难以确证,基此指出习惯国际法缺乏作为“或引渡或起诉”义务来源的确定性,以习惯国际法为义务来源可能加剧义务履行争议;最后,由于“或引渡或起诉”义务显示其具有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价值追求,一些观点将“或引渡或起诉”义务来源锚定于国际强行法或普遍管辖权原则。鉴于“或引渡或起诉”义务是否因源于国际强行法而具有“不容克减”的约束力在现阶段难以确证,而普遍管辖权原则的适用范围、行使效果亦与“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相异,指出将上述二者作为“或引渡或起诉”义务来源的观点缺乏充足依据,并可能在实际履行义务时造成当事国之间的管辖冲突。明确“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的履行方式是处理“或引渡或起诉”义务履行问题的“关键”,决定着“消除有罪不罚现象”的缔约目的能否最终实现。首先,为减少履行争议、及时管控犯罪嫌疑人,应当预先明确国际条约在缔约国国内的适用方式,并明确普遍管辖权在缔约国国内的适用条件。结合我国实践,提出宜对条约适用方式统一立法,或在部门法中加入规定国际条约适用方式的条款,并应明确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的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条件。其次,履行“起诉”义务的要求是缔约国及时将嫌疑人提交本国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为减少“起诉”的障碍,应预先协调外国官员的刑事豁免问题,明确可豁免的身份与事项。再次,就“引渡”义务的履行而言,缔约国应在收悉引渡申请时不迟延地对嫌疑人采取临时拘捕等临时措施,并及时启动引渡审查程序。此外,双重犯罪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和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在“或引渡或起诉”引渡审查中的认定标准存在适用例外。评估“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的替代履行措施的可行性是处理“或引渡或起诉”义务履行问题的“补充”。分析指出,替代履行方式应具有可普遍适用的规范性,对缔约国的履行方式有约束力,且能实现对嫌疑人的有效管控和追诉。一方面,将嫌疑人移交国际刑事法院是替代履行方式之一。虽然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四种国际犯罪属于“或引渡或起诉”多边条约规制的罪名,但国际刑事法院过于宽泛的管辖权阻碍非缔约国接受其管辖和向其移交嫌疑人的意愿;另一方面,组建特设国际刑事法庭追诉嫌疑人也可作为替代履行方式。虽然特设国际刑事法庭可以集中处理重大复杂的国际犯罪案件,但其组建要求较高,且其合法性依据及其与当事国的管辖分工需要在个案中逐次确定,难以经常适用。此外,通过区域统一逮捕令制度移交嫌疑人等方式履行“或引渡或起诉”义务是否可行亦有待探索。“或引渡或起诉”义务既可能帮助实现规制严重国际犯罪嫌疑人、维护国际社会安全秩序的效用,也可能因义务履行不当引发国家间的争议。一方面,我国应当关注“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的履行争议,注意防范以“或引渡或起诉”义务为名进行的国际司法干涉;另一方面,我国也应积极运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或引渡或起诉”条款助力我国的反腐追逃工作,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总体安全,进而在“一带一路”建设进程中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秩序。
王嘉铭[10](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二、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界定的几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界定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改革开放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历程与经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现状及述评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方法和理论基础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理论基础 |
1.4 核心概念阐释 |
1.4.1 无神论 |
1.4.2 马克思主义无神论 |
1.4.3 无神论宣传教育 |
2 改革开放初期无神论宣传教育的重启 |
2.1 改革开放初期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形势 |
2.1.1 宗教工作的拨乱反正 |
2.1.2 对个人崇拜问题的反思 |
2.2 确立无神论宣传教育的理论前提 |
2.2.1 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研究宗教 |
2.2.2 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指导无神论宣传教育 |
2.2.3 反对封建主义和蒙昧主义 |
2.3 构建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学科基础 |
2.3.1 恢复宗教研究机构 |
2.3.2 启动宗教学学科建设 |
3 改革开放全面展开时期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式微 |
3.1 改革开放全面展开时期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形势 |
3.1.1 在全面改革开放中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
3.1.2 在清除精神污染中对待宗教问题的“慎重”态度 |
3.1.3 在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中克服“左”的思想 |
3.2 中央对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 |
3.2.1 “中央19号文件”对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定位 |
3.2.2 “八二宪法”制定中关于“宣传无神论的自由”的争论 |
3.2.3 1990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对无神论宣传教育的重申 |
3.3 无神论宣传教育在学术研究中的失语 |
3.3.1 关于“宗教是人民的鸦片”的争论 |
3.3.2 中国无神论学会的停摆 |
3.3.3 无神论在“宗教与文化”研究中的缺位 |
4 世纪之交“法轮功”的成势与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新起点 |
4.1 世纪之交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形势 |
4.1.1 中国的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 |
4.1.2 世界范围内神秘主义的影响 |
4.1.3 美国和苏联对人体特异功能的研究 |
4.2 “无神论无人讲”与“法轮功”的成势 |
4.2.1 “特异功能热”的形成 |
4.2.2 伪科学和伪气功的发展 |
4.2.3 “法轮功”的组织化扩张 |
4.3 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新起点 |
4.3.1 响应新号召:批判封建迷信和伪科学 |
4.3.2 凝聚新力量:重建中国无神论学会 |
4.3.3 承担新任务:协助中央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 |
4.3.4 营建新阵地:创办《科学与无神论》杂志 |
5 新世纪之初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新任务 |
5.1 新世纪之初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形势 |
5.1.1 “宗教热”从农村向城市蔓延 |
5.1.2 境外宗教渗透的加剧 |
5.2 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协同推进 |
5.2.1 中央六部委出台加强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文件 |
5.2.2 抵御境外宗教渗透与防范校园传教 |
5.2.3 成立无神论研究机构 |
6 十八大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新局面 |
6.1 十八大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形势 |
6.1.1 宗教极端主义的崛起 |
6.1.2 “党员信教”与“信徒入党”问题的争论 |
6.1.3 无神论宣传教育争议再起 |
6.2 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创新发展 |
6.2.1 “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大原则” |
6.2.2 遏制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 |
6.2.3 拓展无神论宣传教育的阵地 |
7 改革开放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的经验启示 |
7.1 中央的清醒和重视是做好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基本前提 |
7.2 学者的责任和担当是做好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有力推动 |
7.3 地方和部门的贯彻落实是做好无神论宣传教育的重要依托 |
7.4 群众的发动和参与是做好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坚实基础 |
8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在学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2)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中外研究现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初始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和发展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体系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最新立法趋势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东道国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三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国际法体系 |
二、BIT的待遇条款的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三、区域性协定的待遇条款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四、多边公约——《汉城公约》之历程及修订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 |
第一节 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海外投资保险是“以国家名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是“其他和平手段” |
第二节 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 |
二、全球治理下的海外投资保险是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 |
三、MIGA为海外投资保险建立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分类与各国实践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外延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一、美国等国基于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二、日本等国基于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式立法模式 |
第三节 混合式立法模式难以成为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投资母国的普遍选择 |
一、混合式立法模式的立法体系呈碎片化 |
二、混合式立法模式过度倚重规范性文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存疑及厘清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的质疑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诘问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于境外子公司的效力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无权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可以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 |
第一节 美式BIT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分析 |
一、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现实 |
二、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原因及弊端 |
第二节 区域性条约中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一、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施加了严格条件的ACIA式区域性条约 |
二、《设立阿拉伯国家间投资担保公司公约》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第三节 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困境及其出路 |
一、由MIGA行使代位求偿权 |
二、MIGA代位求偿权的困境及其出路 |
第四节 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及路径 |
一、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 |
二、规避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 |
第一节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的必要性 |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中国企业投资的重点领域 |
二、“一带一路”沿线风险呈复杂性 |
三、中国企业未重视“中信保”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风险保障的作用 |
第二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性分析 |
一、“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传统政治风险定性 |
二、“中信保”尚未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遭遇的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定性 |
三、传统与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关联性 |
四、MIGA给予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政治风险救济 |
第三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量分析 |
一、基于“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政治风险保险的定量 |
二、“中信保”调研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概述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的内涵及外延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外延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模式及BIT问题 |
一、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体系组成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国内立法“缺”在何处 |
三、中国签订的BIT之“旧”阻碍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 |
第三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的疑问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分属两种有名合同的情形 |
二、“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之缺失 |
第四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纠纷实证分析 |
一、被保险人与“中信保”纠纷的准司法救济分析 |
二、“中信保”与东道国之间的代位求偿权纠纷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外国立法模式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 |
第一节 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 |
一、日本合并式立法模式的启示 |
二、美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更加契应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现实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内容的因应 |
一、“海外投资保护法”的具体立法建议 |
二、海外投资保险国际立法——BIT之“革新” |
第三节 弥补“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之缺失对策 |
一、规范保险责任条款 |
二、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中的免除责任条款 |
三、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征收险的赔偿标准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建国以来人教版高中历史教科书中法国大革命的内容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研究意义 |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三、研究现状分析 |
四、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国大革命内容的变化 |
一、法国大革命内容变化的背景 |
二、教科书中法国大革命内容变化的情况 |
第二章 改革开放以后法国大革命内容的变化 |
一、法国大革命内容变化的背景 |
二、教科书中法国大革命内容变化的情况 |
第三章 新课改以来法国大革命内容的变化 |
一、教科书中法国大革命内容的课标要求及位置分布 |
二、2007年版教科书中“法国大革命”内容变化的情况 |
三、2019年版教科书中“法国大革命”内容变化的情况 |
第四章 教科书中法国大革命内容变化的趋势与启示 |
一、法国大革命内容变化的总体特征 |
二、法国大革命内容变化的原因 |
三、法国大革命内容变化的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航空刑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文研究的缘起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本文研究的方法 |
第一章 航空刑法概述 |
第一节 航空刑法的概念 |
一、航空的内涵解读 |
二、航空刑法的界定 |
第二节 航空刑法与交通刑法、反恐刑法 |
一、航空刑法和交通刑法的关系:附属性 |
二、航空刑法和反恐刑法的关系:交叉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航空刑法的价值 |
第一节 航空刑法的价值构成 |
一、航空刑法的价值之一:安全价值 |
二、航空刑法的价值之二:自由价值 |
第二节 航空刑法的价值冲突 |
一、航空刑法中安全价值之实现 |
二、航空刑法中自由价值之妥协 |
第三节 航空刑法的价值协调 |
一、航空刑法中安全价值和自由价值的关系 |
二、航空刑法中安全价值和自由价值的协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航空刑法的保护法益 |
第一节 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提出 |
一、法益概念的生成与发展 |
二、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提出 |
第二节 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功能 |
一、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功能概述 |
二、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立法功能 |
三、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司法功能 |
第三节 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保护路径 |
一、民用航空安全法益保护的传统路径 |
二、民用航空安全法益保护的新型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航空刑法规制的犯罪类型 |
第一节 民用航空安全法益保护与航空刑法规制的犯罪类型的关系 |
一、民用航空安全法益保护与民用航空犯罪的基本面向 |
二、民用航空安全法益保护与民用航空犯罪的犯罪性质 |
三、民用航空安全法益保护与民用航空犯罪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国际公约和域外航空刑法规制的犯罪类型 |
一、非法劫持类犯罪 |
二、危及飞行安全类犯罪 |
三、侵害机场安全类犯罪 |
四、非法利用航空器类犯罪 |
五、威胁类犯罪 |
六、其他类犯罪 |
第三节 我国航空刑法规制的犯罪类型 |
一、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类民用航空犯罪 |
二、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类民用航空犯罪 |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类民用航空犯罪 |
四、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类民用航空犯罪 |
五、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类民用航空犯罪 |
六、扰乱公共秩序类民用航空犯罪 |
第四节 我国航空刑法规制的犯罪类型的增设和扩张 |
一、我国航空刑法规制的犯罪类型的现状 |
二、我国航空刑法规制的犯罪类型的增设和扩张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航空刑法规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
第一节 民用航空安全法益保护与航空刑法规制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关系 |
一、民用航空安全法益保护与民用航空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根据 |
二、民用航空安全法益保护与民用航空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范围 |
三、民用航空安全法益保护与民用航空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 |
第二节 民用航空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根据 |
一、民用航空犯罪预备的处罚根据 |
二、民用航空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 |
第三节 民用航空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范围 |
一、民用航空犯罪预备的处罚范围 |
二、民用航空犯罪未遂的处罚范围 |
第四节 民用航空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 |
一、预备 |
二、着手 |
三、未得逞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5)乔姆斯基的心智表征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心智表征的思想渊源 |
1.1 心智表征研究的术语形成和哲学背景 |
1.2 心智表征的方法论 |
1.3 心智表征研究的问题和进路 |
1.4 小结 |
第二章 理性主义:乔姆斯基的内在论基础 |
2.1 语言创造性:有限形式的无限运用 |
2.2 深层表征形式与表层表征形式 |
2.3 杜·马赛斯的构式-语法理论 |
2.4 普遍语法——语言刻画与解读 |
2.5 语言习得机制与语言能力 |
2.6 小结 |
第三章 心智计算论:心智表征的自然主义追问 |
3.1 方法论自然主义:乔姆斯基心智研究的方法论 |
3.2 内在论:心智理论的范式 |
3.3 意向性:自然主义研究的天敌? |
3.4 计算与内容:心智表征的实质 |
3.5 自然主义能否最终解释意向性问题 |
3.6 小结 |
第四章 心智表征需要意向性理论吗 |
4.1 乔姆斯基对思维计算表证承诺了什么 |
4.2 思维计算表征理论存在什么问题 |
4.3 表征是不是具有意向性 |
4.4 意向性问题是术语概念问题所致? |
4.5 乔姆斯基需要意向性吗 |
4.6 小结 |
第五章 心智还原论:心智表征的终极方案? |
5.1 心身问题:心智哲学的永恒话题 |
5.2 牛顿革命的理解:物理主义批判的原石 |
5.3 心智模块论:怀疑主义与自然主义的交融 |
5.4 两大主题反对物理主义的一致性 |
5.5 心智与意识的同一性 |
5.6 小结 |
第六章 心智模块论:语言是心智的一个模块? |
6.1 心智模块论——语言本能的结果? |
6.2 语言天才还是智障 |
6.3 模块论能不能解释心智表征问题 |
6.4 复杂系统论:模块理论的替代方法 |
6.5 小结 |
第七章 乔姆斯基范式:视域与局限 |
7.1 方法论自然主义:科学研究是否行得通 |
7.2 常识概念问题是不是方法论二元论问题 |
7.3 形而上学自然主义存在何种问题 |
7.4 方法论自然主义可否用于意向性研究 |
7.5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I 乔姆斯基生平及其贡献 |
附录II 乔姆斯基着作与文章 |
附录III 诺姆·乔姆斯基研究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6)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主要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目的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的理性认识 |
第一节 兵役法律制度的科学界定 |
一、相关概念 |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实体法律制度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程序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 |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制度的法律特征 |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的时代特征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的内容特征 |
第三节 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的地位与作用 |
一、兵役法律制度是国家军事制度的重要内容 |
二、兵役法律制度是保卫国家安全的坚实基础 |
三、兵役法律制度是组织兵役工作的有效规范 |
第二章 我国兵役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兵役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
一、我国古代兵役法律制度 |
二、我国近代兵役法律制度 |
三、新中国兵役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我国兵役法律制度现状分析 |
一、我国兵役法律制度的体系构成 |
二、我国兵役法律制度的实质内涵 |
三、我国兵役法律制度的主要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客观分析 |
一、我国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主要经验 |
二、我国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优劣之处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建设发展的新要求 |
第三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的价值定位 |
第一节 兵役义务与兵役权利的价值整合 |
一、依法参加兵役是公民和法人的基本义务 |
二、参加兵役人员依法享有各种基本权利 |
三、正确处理兵役权利与兵役义务的关系 |
第二节 国家价值与个人价值的有序统一 |
一、兵役必须以实现国家价值优先 |
二、公民通常是实现个人价值优先 |
三、兵役法律制度是国家价值与个人价值的调节器 |
第三节 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相互融合 |
一、国防是全体公民的国防 |
二、兵役实质是少数公民参加兵役 |
三、兵役法律制度是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统一的平衡器 |
第四节 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
一、公平与效率是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 |
二、兵役法律制度优先考虑军事效率 |
三、兵役法律制度充分体现公平原则 |
第五节 和平权与发展权的有序调整 |
一、追求国家和平权是兵役法律制度的基本目标 |
二、保障国家发展权是兵役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 |
三、统筹和平权与发展权是兵役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 |
第四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内外环境 |
第一节 国家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是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 |
一、经济实力 |
二、法治环境 |
三、军事改革 |
第二节 国家严峻安全形势是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 |
一、国家统一困境 |
二、周边事态纷争 |
三、西方大国遏制 |
第三节 信息化局部战争对兵员素质要求普遍提高 |
一、信息化局部战争成为未来战争的基本样式 |
二、高技术武器装备占据未来战场的主导地位 |
三、高素质的兵员成为信息化战争胜负的关键 |
第四节 优待军人成为兵役法律制度的内在共识 |
一、尊重军人共识 |
二、优待军人传统 |
三、军人权益维护 |
第五节 军队独生子女兵员质量不容乐观 |
一、独生子女成为军队服役主体 |
二、应征青年身体素质明显下降 |
三、入伍后退兵比例呈逐年上升 |
第五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的完善之道 |
第一节 科学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体系 |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 |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目标任务 |
第二节 大力提升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质量 |
一、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 |
二、统筹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规划计划 |
三、科学组织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的起草拟制 |
第三节 全面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落实 |
一、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兵役法律意识 |
二、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确保法律制度落到实处 |
三、严格组织对违反兵役法律制度行为的惩治 |
结语:加快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建设应处理的几个关系 |
一、处理好兵役法律制度与其它军事政策制度之间的关系 |
二、处理好兵役法律制度与新时代强军要求的关系 |
三、处理好兵役法律制度制定与实施的关系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7)中共对华北沦陷城市工作研究(1937-194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三、前人研究综述 |
1、涉及华北根据地城市工作的研究着作概括 |
2、涉及城市工作的专题性论着研究概况 |
四、理论方法和视角 |
五、创新点 |
六、资料依据 |
第一章 华北根据地城工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
第一节 点线委员会时期的城市地下党 |
一、抗战初期各地点线委员会的建立 |
二、各地点线委员会的工作内容 |
三、各地点线工作的效果 |
第二节 各级党委城市工作委员会的建立 |
一、各级党委城市工作委员会的成立 |
二、各级党委城市委员会的工作内容 |
三、各地城工委城市工作的效果 |
第三节 城工部的建立和城市工作的大发展 |
一、各级党委城工部的建立、方针和任务 |
二、大力动员开展城市工作的原因 |
三、在思想上动员全党重视城市工作 |
四、建立健全城市工作机构 |
五、抽调干部和设立专职城工干部 |
六、城市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基本策略 |
小结 |
第二章 华北根据地城工组织的干部工作 |
第一节 干部的抽调选拔和关系的来源 |
一、内线干部的来源和选拔条件 |
二、关系的来源 |
第二节 干部和关系的培训教育 |
一、培训对象的各种复杂心理 |
二、培训教育的内容 |
三、教育方式 |
四、培训的效果 |
第三节 打入干部的派遣和管理 |
一、派遣打入的准备工作 |
二、加大派遣干部打入城市的力度 |
三、对打入干部的管理工作 |
四、打入干部经费保障的管理 |
小结 |
第三章 华北根据地城工组织对沦陷城市的物资采买工作 |
第一节 根据地从敌占城市获取紧缺的物资 |
第二节 地下党坚持从敌占城市获取物资 |
第三节 地下党从敌占城市获取物资的措施 |
第四节 敌人的封锁和破坏 |
第五节 沦陷城市物资工作的影响 |
小结 |
第四章 华北根据地城工组织对沦陷城市的调查工作 |
第一节 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分工 |
一、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
二、调查工作在领导上和重点对象上的分工 |
三、调查的渠道和方法 |
第二节 城市基本情况调查的主要内容 |
一、关于城市人口数量、结构、阶级成份的调查 |
二、关于各个阶层生活水平的调查 |
三、关于各个阶层政治态度的调查 |
四、关于沦陷城市大中学校的调查 |
五、关于沦陷区厂矿车站的调查 |
六、搜集军事政治经济等情报 |
第三节 调查工作的效果 |
一、调查工作的成绩 |
二、调查工作的不足 |
小结 |
第五章 华北根据地城工组织对沦陷城市的交通联络工作 |
第一节 秘密交通线路和秘密联络站的设立 |
一、城工组织对交通工作的开展和加强 |
二、秘密交通线路网的建立和复线的开辟 |
三、各类秘密交通站、联络站的设立和完善 |
第二节 交通人员的选拔、表现、联络方式 |
一、交通员的主要来源、选拔条件 |
二、交通员的表现特征 |
三、通过关卡、封锁线的方式和接头联络方法 |
第三节 交通工作的内容、成效 |
一、人员和信息情报的输送 |
二、物资的输送 |
三、秘密交通工作的成效 |
小结 |
第六章 华北根据地城工组织对沦陷城市的群众工作 |
第一节 对工人、苦力的掌握 |
一、寻找关系、派遣打入工人、苦力行业 |
二、日伪的严密统治 |
三、通过秘密和公开的形式组织群众 |
四、领导群众进行各类斗争 |
第二节 对教员、青年学生的争取工作 |
一、动员学生支援根据地 |
二、组织读书会和秘密宣传活动 |
三、日伪的监视和学生的政治态度 |
四、根据地城工部门的培训和派遣打入工作 |
第三节 对市民和上层人士的团结工作 |
一、开展对市民和上层人士的团结工作 |
二、对市民和上层人士的宣传和争取 |
第四节 群众工作的成效 |
小结 |
第七章 华北根据地城工组织对沦陷城市伪军伪警工作 |
第一节 伪军伪警工作的组织领导 |
一、开展伪军伪警工作的重要性和组织领导 |
二、伪军伪警工作的有利条件和困难 |
三、伪军伪警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
四、伪军伪警工作的宣传内容和方式 |
第二节 对伪军伪警的派遣打入和瓦解 |
一、寻找线索大量发展关系 |
二、积极派遣建立内线工作 |
三、瓦解伪军伪警工作的策略 |
第三节 伪军伪警工作的影响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8)基于主题单元教学的国际理解素养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国际理解素养的历史演变 |
第一节 关注和平与人权 |
第二节 强调公民身份 |
第三节 追求文化多样性及社会公正 |
第二章 作为课程目标的国际理解素养 |
第一节 国际理解素养课程目标的比较研究 |
第二节 我国外语课程中的国际理解素养目标 |
第三节 国际理解素养课程目标的概念框架 |
第三章 基于主题单元教学的国际理解素养培育理论 |
第一节 主题单元教学的内涵 |
一、主题单元教学的特征 |
二、主题单元教学的要素 |
第二节 主题单元教学与国际理解素养的关系 |
一、素养的整体性要求主题单元教学 |
二、素养的情境性呼唤主题单元教学 |
三、素养的具身性亟需主题单元教学 |
四、素养的累积性需要主题单元教学 |
第三节 主题单元教学培育国际理解素养的策略 |
一、单元设计思路 |
二、单元组织方式 |
三、单元学习设计 |
第四章 案例研究:中拉文化中的生死观 |
第一节 案例背景 |
一、研究情境 |
二、研究主题 |
三、数据收集和分析 |
四、研究信效度与研究伦理 |
第二节 案例呈现 |
一、方案编制 |
二、方案实施 |
三、数据处理 |
第三节 结论与讨论 |
一、教学设计一致地关注国际理解素养 |
二、学习结果部分体现了国际理解素养表征 |
三、研究反思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访谈提纲 |
附录二 :单元设计教案 |
附录三 :编码框架 |
后记 |
(9)多边条约中“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的履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多边条约中“或引渡或起诉”义务履行争议之提出 |
第一节 “比利时诉塞内加尔案”的争议焦点 |
一、塞内加尔是否怠于“引渡”或“起诉” |
二、塞内加尔修改国内法是否满足履约要求 |
第二节 义务来源争议是导致义务履行争议的根本原因 |
一、从历史渊源看“或引渡或起诉”义务来源争议 |
二、“或引渡或起诉”义务可能具有习惯国际法地位 |
三、“或引渡或起诉”义务与普遍管辖权原则区分不明 |
第三节 义务履行标准不明是产生履行争议的直接原因 |
一、“或引渡或起诉”的条约约文缺乏一致的解释标准 |
二、“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的替代履行方式存在实现困境 |
第二章 “或引渡或起诉”义务来源的界定 |
第一节 多边条约是“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的直接来源 |
一、多边条约的“或引渡或起诉”义务有别于双边条约 |
二、应当根据条约解释的国际法规则明确义务履行方式 |
第二节 “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的习惯国际法来源难以确证 |
一、习惯国际法的识别方式存在争议 |
二、根据习惯国际法界定义务履行方式缺乏确定性 |
第三节 普遍管辖权原则不宜作为“或引渡或起诉”的义务来源 |
一、普遍管辖权原则与“或引渡或起诉”义务存在本质差异 |
二、普遍管辖权原则可能引发管辖冲突 |
第三章 “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的履行方式 |
第一节 修改国内法是履行义务的必要前提 |
一、应当明确条约在国内法中的适用方式 |
二、应当明确国内法中普遍管辖权的适用条件 |
第二节 “起诉”义务的履行方式 |
一、“起诉”要求及时将嫌疑人提交本国司法机关 |
二、“起诉”应协调外国官员的刑事责任豁免问题 |
第三节 “引渡”义务的履行方式 |
一、应及时启动临时措施及引渡审查程序 |
二、引渡制度的其他规则存在适用例外 |
第四章 “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的替代履行方式 |
第一节 替代履行方式之一:将嫌疑人移交国际刑事法院 |
一、国际刑事法院具备审判严重国际犯罪的职能 |
二、应当厘清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争议 |
第二节 替代履行方式之二:组建特设国际刑事法庭 |
一、组建特设国际刑事法庭须有充足的合法性依据 |
二、应明确特设国际刑事法庭的管辖范围 |
第三节 对我国运用替代履行方式的建议 |
一、与周边国家建立区域统一逮捕令制度 |
二、以“或引渡或起诉”助力我国的反腐追逃工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四、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界定的几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改革开放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历程与经验研究[D]. 苏彬. 北京科技大学, 2021(02)
- [2]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刘笑晨.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3]建国以来人教版高中历史教科书中法国大革命的内容变化研究[D]. 李娟.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4]航空刑法研究[D]. 夏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5]乔姆斯基的心智表征观研究[D]. 崔艳英. 山西大学, 2020(12)
- [6]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研究[D]. 林高松. 武汉大学, 2020(04)
- [7]中共对华北沦陷城市工作研究(1937-1945)[D]. 王富聪. 河北大学, 2020(08)
- [8]基于主题单元教学的国际理解素养培育研究[D]. 郑梦萍. 华东师范大学, 2020(10)
- [9]多边条约中“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的履行问题研究[D]. 陈铭龙.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10]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