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倾销、反补贴规定》2003年1月1日实施(论文文献综述)
刘滢泉[1](2020)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充足、可持续的能源供给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能源消费水平的提高,能源需求和生产之间的不平衡的矛盾愈加严重。能源的来源有很多不同种类,当前,世界能源使用很大程度上依赖化石燃料。大量化石燃料的使用、燃烧会带来酸雨、雾霾等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产生的大量二氧化碳更会引起全球性的“温室效应”。“温室效应”带来的气候变化是当前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危及地球生态安全和人类生存与发展,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促使国际社会的能源危机、能源安全等问题浮出水面,也让许多国家更清醒地意识到能源供给持续性和发展新能源的重要性。全球范围内屡次发生的核事故,尤其是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事件引发了人类对核能安全的不信任。一些国家相继宣布“弃核”,并努力实现从核电到可再生能源的转换。因此,寻找替代能源,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可再生能源低碳、清洁、可持续的优点,赢得了世界各国的青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已经从过去个别国家、部分地区逐步扩展成为全球各国的一致行动。各国都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降低能源进口的依赖程度,保障本国能源安全,推进能源转型;保护环境生态,实现可持续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可再生能源产业具有初始投资成本高、成本受技术创新进步影响大、长期成本有下降空间等显着特点,因此,可再生能源产生经济效益需要长时间的发展和积累。巨大的投资、研发成本给成立初始阶段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使其难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传统能源相竞争。考虑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这一特点,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的环境、生态、经济价值,各国纷纷出台各种法律、政策,用以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壮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作为未来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内容之一,不仅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可以说,谁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领域占得先机,就将在这场以绿色、智能和可持续为特征的科技革命中获得优势地位。世界各国既是气候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共同体,更是经济社会存在竞争的利益个体,在逆全球化浪潮兴起的时代,国与国之间在发展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领域存在竞争关系、在争夺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国际市场领域也存在竞争关系。补贴作为一种常用的政府激励措施,成为各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常用手段。随着可再生能源及其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补贴措施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应当如何使用成为了学者们关注的问题。在国际贸易领域,不断涌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更是对各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的合规性问题提出了质疑。在各国普遍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给予补贴的背景下,相比环境负面效应更大的化石能源补贴,为何可再生能源补贴屡遭国际争端诉讼?成为本文研究国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从GATT到WTO,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经历了70多年的发展历程。WTO在国际贸易领域建立了秩序,为世界经济发展和世界和平维护作出了贡献,其制度的详实程度、争端解决机制的广泛实践,成为全球化时代成员方遵守的“模范国际法”。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WTO既有制度的僵化、新规则的难以达成,都让成员方对WTO“究竟走向何方”产生了怀疑。争端解决机构难以完成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难以开展合规论证,正是WTO既有制度僵化的印证和缩影。与多边经贸规则难以达成相对应,区域贸易协定发展如火如荼。美国、欧盟、日本主导或参与了TPP、CPTPP、USMCA、EPA谈判,并达成了一系列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具体到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前述区域贸易协定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环境条款”“一般例外条款变通适用”等规则的设计,事实上改变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体现了先进发达国家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话语权的战略意图。虽然目前而言,这些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相对原则,且未有争端实践适用,但结合多边经贸规则的形成过程来看,区域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推而广之,也可能只是时间的问题。先进发达国家在推进诸边、双边层面经贸规则发展的同时,也在国内层面不断发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手段,设计覆盖研发、投资、生产、销售环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为国内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并向全球输出了“上网固定电价制度”“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等制度设计,在国内法制度层面实现了领跑。而今,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补贴支持,先进发达国家更多地掌握了可再生能源的核心技术,其中部分类型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具备了参与自由市场竞争的实力。由此不难发现先进发达国家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领域的整体设计图谱:第一,在国内法制度层面逐渐将市场因素纳入原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以实现优胜劣汰,提升成熟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竞争力;第二,把握既有多边经贸规则,发起对其他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措施争端,为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争取更多的国际市场和发展时间;第三,通过区域贸易协定实践,制定有利于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高标准条款,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立法权”。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是人口大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能源消耗,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巨大的能源消费带来了大量的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排放,环境、资源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当今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能源安全问题是国家能源发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在核能安全性备受质疑的情况下,发展可再生资源产业已成为我国保护环境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可再生能源生产者,近年来,中国也成为在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域最大的投资者,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然而,近年来,在贸易保护主义不时抬头的当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在国际上屡遭反补贴诉讼。研究国际法律制度,归根到底的落脚点在于,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助力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的发展。补贴、反补贴法律制度对我国来说是“舶来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自2004年后未有新的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缺乏系统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散见于法律、政策之中,且多以政策形式出现,与先进发达国家相比,法制化程度明显不足,部分制度的合规性也有待论证。制度的局限必然影响实践的效果,实践中“弃风弃光”现象一方面是电力消纳的统筹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对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合理性的实践质疑。如何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成为本文研究国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因此,本文将在既有多边贸易体系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寻找制度依据,并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探析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及制度问题,并将归纳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内国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趋势,以推进多边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和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本文从法学视角出发,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探讨了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价值、实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分析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相关制度,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及WTO制度,归纳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所应遵循的逻辑思路;研究了区域贸易协定中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制度,从诸边、双边层面为多边层面制度革新提供参考借鉴依据;讨论了可再生能源补贴专向性、不可诉补贴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关系、可再生能源补贴与GATT1994第20条的关系等几个法律问题,就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发展提出了建议;对标WTO既有规则体系及案例实践,审视了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制度、政策措施的合规性,在结合他国立法、实践情况的基础上,审视国内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体系性、科学性,为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解决及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提出了建议。具体而言,本文由以下五章组成。第一章通过可再生能源、再生能源补贴概念的界定,明确文章的研究对象,从基础理论层面为开展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结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分析可以发现,环境、气候、资源问题的日益突出及环境问题的无国界特征,寻求发展替代能源,大力发展可能再生能源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结合“幼稚产业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两种经济学理论的分析,政府通过“有形的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合理化能源产品的最终成本,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符合自然法的公平价值和理性精神,体现了自然法的核心诉求。在综合政策的支持下,可再生能源产业竞争力的提升有空间、可实现,国际社会的认可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作为各国政府常用的政府干预手段和调控措施,其存在必要性在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然而,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质疑、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救济措施、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争端频发,可再生能源补贴“深陷”国际法律争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性备受质疑,成为了本文进一步研究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的动因所在。第二章围绕WTO框架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适用这条主线,在第一节分析了WTO框架下SCM协定、GATT1994、GATS和《农业协定》中的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的制度及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适用性,发现除了SCM协定,其他协定中的补贴制度都无法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提供充分依据;除了《农业协定》中的“绿箱”国内支持措施,其他涵盖协定中均无肯定可再生能源补贴环境价值、正外部性的补贴制度,有鉴于《农业协定》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因此当前WTO框架下没有专门适用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特殊补贴制度;从制度层面来看,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论证遵循一般补贴认定、论证规则。在第二节中,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以“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为例,详细分析了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确定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规则;并结合DSB裁决正、反两方面的评价肯定了既有合规论证规则的价值,同时也指出了其中的问题所在;并结合WTO补贴争端实践发展,发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呈现“非补贴”化处理和高频度嵌入“国内成分要求”两个显着发展特点。而今,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发展呈现“停滞”状态,结合实践发展反思制度本身,发现WTO框架下补贴认定制度和分类制度都存在局限性,不利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无法在既有补贴制度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提供豁免机会。DSB实践中形成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方法,是根据当前WTO框架下补贴制度做出的最无奈,也是最积极的选择,这种合规论证方法虽然暂时为非禁止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在事实上构建了暂时的绿色安全网,但从解决问题和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说,依然不是根本之道。第三章围绕“非多边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从“诸边、双边”区域贸易协定视角和“单边”内国法视角分别切入,系统梳理了重点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特点和发展趋势。在“诸边、双边”维度下,区域贸易协定的制度创新,事实上拓展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从实体层面将环境因素融入补贴制度、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设计改变了国有企业补贴认定方式,从程序层面凸显了对透明度原则的重视。可以肯定的是,多个国家(地区)认识到了既有WTO框架下补贴制度无法适应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需求,并在区域贸易协定中进行了积极的制度发展尝试,这对在多边层面尝试制度革新提供了发展思路。当然,区域贸易协定中许多创新规则的设计还不够完善,相比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相对更为原则,实践中也未有争端案例适用这些创新规则,规则如何加以运用、解释还有待实践的发展。在“单边”维度下,列举国家都对可再生能源给予了形式各样的补贴,都有着自成体系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列举国家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制化程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共同构筑了制度体系。列举国家相互之间在制度上也存在相互借鉴,同一补贴制度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科玉律,需要特定国家结合本国能源市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加以适用。而今,市场因素逐渐并充分融入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可以预计,根据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逻辑,无论一国实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究竟为何,随着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补贴的规模、数量都呈现递减的趋势,可再生能源产业最终面向的是自由市场,并将在自由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实现优胜劣汰。对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制度内容和发展趋势的把握,对多边层面制度革新及中国相关制度发展都有良好的参考价值。第四章根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发展困境和制度适用问题,参考非多边视角下相关制度的发展实践,以WTO法律制度为基础,从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和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两个层面出发,为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明确了方向。第一节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通过对不可诉补贴制度恢复、修订,为具有环保、科研价值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构建了绿色空间;通过《环境产品协定》谈判视角下为可再生能源产品争取特殊待遇;参照《农业协定》分类模式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设计特殊规则,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提供发展思路。第二节根据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特点,结合“具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无法在补贴制度范畴内得到救济”的现状,尝试在补贴制度之外,为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论证寻找制度依据;效仿EPA吸纳一般例外条款的做法,着力探析WTO框架下GATT1994第20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并在归纳GATT1994第20条实际适用效果的基础上,从适用方法变更、条款修改两种“必要的变通”模式出发,建立了可再生能源补贴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路径。虽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阻力重重,但还是应当有制度革新的愿景和勇气,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合法性论证提供发展思路和方向指引。结合逆全球化发展浪潮,多边制度改革任重道远,不可能也无法一蹴而就,应当结合多边、诸边、双边、内国法实践发展,以原则导向的修订为起点,明确制度改革基本方向,以期实现从原则形成到原则接纳,再到规则形成到规则接纳的发展过程,有策略、有方法的实现多边经贸规则渐进式改革的目的。综合第四章的制度设计,本文将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性论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需要多边层面规则的革新,无论是否最终在WTO平台解决,WTO既有制度和实践都会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第二,在既有多边补贴制度框架内,最紧迫的就是重建不可诉补贴制度,在原则修订的基础上,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创造绿色空间;第三,对于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可通过在对GATT1994第20条进行“必要的变通”的基础上加以适用,为该类措施在制度层面再提供一次得以豁免的机会。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起步较晚,既有制度体系包括法律和政策两个层面的内容,且以政策为主。第五章在系统梳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具体类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内容,归纳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的三个发展趋势: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在向“政府导向型、市场导向型并举”的方向转变;积极对接国际经贸规则;融入“低碳环保”“节能减排”内容。中国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呈现法制化程度不高、制度内容科学性有待提升两个明显不足,存在发展完善空间。基于可再生能源的价值,中国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需求,以及可再生能源补贴国际贸易争端的不断涌现,本章第二节对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提出了对策建议。第一,要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在“遵守国际法义务”“借鉴他国有益实践”“坚持因地制宜思路”基本思路的指引下,针对第一节中提出的制度问题,着力提升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法制化水平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的科学化水平,并对涉嫌“国内成分要求”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给予了特别关注。第二,要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在“坚定多边立场”“坚持国际合作”基本思路的指引下,积极关注并参与多边、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并对多边、区域贸易协定发展过程“非商业援助制度”“可再生能源市场基准”等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并对“一带一路”能源国际合作背景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进行了发展展望。中国是WTO的重要成员方,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实际受益者和坚定拥护者,围绕WTO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改革设计中国方案,既是履行负责任大国、代表发展中国家发声的重要举措,也是争取21世纪国际经贸新规则话语权的重要举措。无论WTO本身最终走向何方,多边经贸组织、多边经贸规则都不可或缺,在多边经贸规则重构的当下和未来,保持关注、持续参与、主动发声,都是避免成为新多边经贸规则“被动接受者”的积极作为。在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中,提交中国方案设计,是贡献中国智慧的有益尝试,也是坚定多边经贸谈判立场的实际行动。中国也应积极关注CPTPP、USMCA、EPA谈判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走向,了解区域贸易协定在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的制度创新和发展趋势,未雨绸缪。中国更应在自己主导的RECP谈判、“一带一路”倡议中,将能源合作、可再生能源制度加以融入,为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进行积极尝试。未来,人类文明必然会进入一个新能源的时代,但前往这条新能源的路上,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今的新能源,在科技发展后可能会纳入可再生能源范畴,也会给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带来新的内容。即使在当下,化石能源依然是当今世界的主要消费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壮大仍然有赖于科技创新和政策支持,因此,一要统筹兼顾、遵循能源发展规律,重视传统能源法律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传统能源在步入新能源时代的“桥梁”作用;二要为科技进步后,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产业化留有充分的制度发展空间,关注新能源领域的立法需求,展现制度的前瞻性,多面助力国家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三要充分关注可再生能源资源高效利用、节能、生态税等层面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以期为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构建更为全面的制度体系。
孙舒[2](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指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王璐[3](2018)在《美国智库影响美国对华贸易的机制研究(1990-2016)》文中研究表明自1979年中美建交以来,中美经贸关系通常被视为中美关系的“压舱石”和“推进器”,然而中美经贸关系并非总是风平浪静,有时甚至会成为导致中美关系紧张的重要根源。在克林顿政府时期,对华最惠国待遇是中美关系中的焦点问题。进入21世纪后,美国对华贸易逆差成为中美关系中新的焦点问题,由此引发中美两国在反倾销、反补贴、知识产权保护和人民币汇率等问题上的持久斗争。在奥巴马政府时期,美国将中国视为国际经济秩序的挑战者,对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和由中国主导建立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采取敌视的态度。面对中美贸易关系并不太乐观的前景,中国政府和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改善中美贸易关系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长期以来,美国智库一直是影响美国外交政策的重要因素,美国智库如何影响美国对华贸易政策仍是一个亟待具体、深入研究的问题,具有很强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中美贸易关系中的行为体不仅包括两国的企业,还包括政府、国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利益集团、智库和媒体等。美国智库形成对华贸易研究成果后,通过影响美国政府、美国国会、美国媒体和美国公众的对华认知来影响美国对华贸易政策。由于中美两国之间存在的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差异,中美贸易关系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本文认为,在美国智库的对华研究中,其对中美贸易关系的评估是自变量,对中美战略态势的评估(包括对中美综合国力对比和美国对华战略需求的评估)是中介变量,而对本国对华贸易政策的建议是因变量。21世纪以来,随着中美两国综合国力差距的不断缩小,美国从“霸权自信”转变为“霸权焦虑”,这种转变亦体现在其智库学者近年来有关对华贸易的研究中,并直接影响到美国对华贸易政策的走向。本文将运用国际关系理论中的新古典现实主义来分析美国智库影响中美贸易关系的内在逻辑;研究制约美国智库对华贸易研究成果倾向性和影响力的因素;通过案例分析来检验本文提出的理论假设;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有助于改善中美贸易关系的政策建议。
李思奇[4](2015)在《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决策体系研究》文中指出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是在WTO法律框架下,WTO成员国有权使用的贸易救济工具。自2007年金融危机以来,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持续升温。WTO成员国逐渐将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双反”措施)作为常规化的贸易救济工具,贸易摩擦已经从企业的微观层面扩展到了政府政策的宏观层面。随着我国全球贸易地位的迅速崛起,针对我国的“双反”措施数量不断增多,我国面临十分严峻的“双反”贸易摩擦形势。同时,为了维护国内产业安全、营造公平贸易环境,我国对外实施“双反”措施的诉求不断增强,对我国政府的公平贸易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我国政府在积极探索如何应对国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同时,亟需加强我国对外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研究。尤其是在特定背景下,我国政府如何适时、合理地实施“双反”措施,弥补单一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的局限性,从而有效维护全球公平贸易秩序、促进国别整体利益协调、保护国内产业发展、平衡多元公共利益。本文正是在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深刻变化、贸易保护形势日益严峻的现实背景下,基于WTO法律框架和我国公平贸易实践,综合运用系统科学、管理决策、公共政策、计量经济学等多学科理论和方法,研究提出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决策体系。本文主要创新点如下:(1)构建全球“双反”措施大样本案例库,深入剖析全球“双反”措施的实践特征和关键影响因素。全面收集1982-2013年全球467例反倾销反补贴联动调查(“双反”调查)案件数据,从全球视角和典型国家视角进行统计分析,系统研究全球“双反”措施的实践特征;运用面板数据模型实证分析全球“双反”调查的关键影响因素,挖掘WTO成员国发起“双反”调查的深层次原因。(2)构建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调查决策体系。基于反倾销、反补贴单项措施的一般调查决策标准,结合我国“双反”措施实践特征,提出“双反”措施的特殊调查决策标准与方法;从管理决策与公共政策的视角出发,研究并提出基于事实认定标准的倾销和补贴认定方法,基于发展状态标准的产业损害认定方法,以及基于主要原因标准的因果关系认定方法,为我国政府进行“双反”措施的调查决策提供理论依据与方法支撑。(3)构建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实施决策体系。从国内产业发展(D)、社会福利平衡(S)、贸易环境优化(T)三个维度,提出我国“双反”措施的D-S-T组合实施决策标准;构建我国“双反”措施的不同决策方案,运用多元情景分析等管理决策方法,模拟不同决策方案下的决策情景并进行比较;在设定政策优先目标的基础上,评价并选择可实现政策优先目标的较优决策方案,为我国政府进行“双反”措施的实施决策提供参考。(4)选取中国对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双反”措施案例进行模拟决策。综合运用研究提出的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调查决策体系和实施决策体系的理论与方法,分阶段得出调查决策结论和实施决策结论;在此基础上,将模拟决策的综合结论与实际案例裁定结果相比较,验证决策理论与方法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行性。
甘翠平[5](2014)在《WTO争端当事方推动程序研究》文中提出曾任世界贸易组织(WTO)上诉机构成员的谷口安平指出,如同任何一国国内法律体制那样,WTO法律体制由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则组成,实体法规则包含在各种多边贸易条约之中,而程序和组织规则主要包含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之中。DSU规定了磋商、仲裁、调解和斡旋以及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处理争端等几大程序,DSU一方面就磋商、专家组程序和上诉机构复审程序等做出了详细规定,但另一方面,对很多程序问题却未予以规定,使得WTO争端解决机制自1995年运作后不久就面临一些重要的程序争议和程序问题。但是,梳理WTO争端解决机制内个案争端解决实践,就会发现,存在几大类型的程序问题,他们在个案基础上、在争端当事方推动下,经过专家组和/或上诉机构的说理分析,逐步形成比较统一的案例法。本文旨在对WTO争端当事方在争端解决机制内推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确立几大类程序实践及根源进行研究。研究的对象是DSU中未予规定的问题,如公开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听证程序、适用顺序、先决异议和先决裁决等程序问题,或者DSU有规定,但是当事方却在个案专家组和/或上诉机构程序中主动突破或支持突破这些规定,如争端当事方就上诉期限、第三方和第三参与方参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程序的权利等,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案过程中提出相应程序请求,并推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做出裁决,从而形成并发展相关程序判例法。这些程序问题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DSU中未予以明确规定而争端方推动有关程序的问题,另一类是争端方在个案解决实践中突破DSU明确规定的程序和规则推动专家组和/或上诉机构形成相关程序案例法。针对这些程序问题,WTO成员方在多边复审谈判过程中虽然提出过修改建议,但却一直未能在多边体制内就此类问题(以及其他不是本文研究对象的问题)的修订达成一致。与政治决策相对薄弱和低效相比,WTO争端解决机制却在个案基础上形成比较普遍的实践。本文对WTO成立至今上述几大类争端方推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形成和发展有关程序实践和案例法的实践进行分类与分析,并探讨了其在WTO框架下的存在的法理、历史根源、组织和机构根源。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严格遵循DSU条款规定,一方面他们在处理DSU没有规定的很多重要程序问题方面享有较大的回旋余地,而对于DSU条文的严格遵守,又会使得他们在DSU予以明文规定的方面几乎没有足够的自由裁量权来回旋。值得注意的是,本文探讨的程序问题,都是WTO争端方提出共同请求或者争端一方提出程序异议或者支持某种程序请求,从而推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作出相应裁决及程序安排,从而形成相关程序案例法,因此不同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一般的在适用法律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和创立案例法。本文通过对WTO争端当事方在个案争端解决过程中推动形成上述几大类程序案例法的实践进行比较全面的研究,竭力获取至今为止每一种程序推动实践模式下所有相关案件,并追溯到每一类程序实践中的第一例案件(尽可能包括GATT和/或WTO时期),基于这些案件资料和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因此,案例研究法是本文运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之一。为了分析和阐释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成员方推动程序案例法形成的特点,以及WTO相关程序规定的现状和实践的发展趋势,本文运用的研究方法还包括历史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关于历史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是指将WTO与其前身GATT争端解决相比较、将WTO与国际法院和ICSID等国际司法和仲裁机构有关的程序规则和程序实践进行比较,以期在纵向和横向比较维度内比较完整和全面地分析WTO争端解决机制内争端方推动程序案例法的实践发展,并进一步对这类实践存在与发展的历史、组织和机构根源加以分析,为中国更好地理解和利用WTO争端解决程序规则、更有效地参与DSU多边修订谈判以及WTO争端解决而提供学理支持。文章主体部分包括五章,第一章为全文搭设理论框架,论述WTO争端当事方在个案争端解决过程中推动程序实践的历史根源、组织根源和机构根源。WTO的前身GATT1947从早期仅有“寥寥数款”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逐渐在争端解决实践中补充完善争端处理的程序和规定,争端解决从“外交为导向”的实务主义逐渐过渡到“以规则为导向”的准司法主义。基于诸多案例法研究所得出的结论表明,GATT1947争端解决机制在绝大多数案件中给出了令争端方满意的解决方案。尽管实际上,GATT争端解决机制从其设立之初就存在多种缺陷。由于GATT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多边贸易协定,并没有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和系统的争端解决规定,因此,GATT争端解决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从实践中逐步完善,而非一蹴而就。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是通过实践发现问题、以制定补充或改善文件的方式不断完成的,或者说是从实用主义不断过渡到法律主义。WTO争端当事方推动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都可以从WTO对于GATT的继承和发展中找到历史根源。从乌拉圭回合谈判背景可以知道,对于拟将成立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到底应该是如美国所主张的司法刚性,还是如欧共体所主张的灵活而具有弹性,成员方本身意见不统一,但是在美国的坚持和推动下,欧共体等妥协转而支持美国的建议,并最后促成DSU达成,使得WTO争端解决机制既具有显着的司法性特点,例如,强制管辖权、专家组成立的准自动性、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准自动通过等,但同时又兼容外交和磋商等方式解决成员方之间的争端,磋商是WTO专家组争端解决的前置程序,DSU对争端双方达成相互接受的解决方案表现出明确的偏好。第一章还论述了争端方推动程序的组织和机构根源。WTO从GATT时期的“海关和贸易专家组成的技术人员俱乐部”发展演变为一个拥有数量众多、成员背景大为不同的大型国际组织,WTO这个国际组织运作的基础是一大批背景文化异质的成员方相互合作,在决策和通过新的规则程序方面,WTO机构采取的基本方式是“协商一致”。WTO作为一个国际组织所受到的机构制约使其一方面很难进行决策,也很难通过协定规定的方式解释规则或者更新旧的规则。截止目前成员方就DSU进行修订谈判的实践表明,两轮谈判回合之间根本没有可能解释或者修改WTO规则,这样的现状对于执行WTO规则产生深远的影响。而另一方面,WTO争端解决机器有效运转,或许会诱使WTO规则制定者即WTO成员方将一些棘手的问题留待在争端解决过程中解决。WTO压倒性多数的成员方是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印度、巴西这样主要的新兴经济体,他们构成与发达国家成员方抗衡的另一极,美国和欧盟等主要的发达国家再也不能像以前在GATT时期那样驱动多边体制向他们拟定的方向发展,WTO这样的“组织”和“机构”构成,再加上它对GATT实用主义、成员驱动和争端当事方主导文化的继承,使得争端方在个案解决过程中对于DSU未予以规定的程序问题,或者DSU明文规定的程序主动突破或支持突破,推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形成相关程序案例法。第二章至第五章探讨的是WTO争端当事方在专家组程序、上诉机构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推动程序发展的主要实践。其中第二章是关于执行程序过程中,原争端申诉方和被诉方对于被诉方执行DSB裁决与WTO涵盖协定的相符性发生分歧,从而产生DSU第21.5条相符性审查专家组程序和第22.6条仲裁程序之间孰先孰后以及两大条款项下时限冲突问题,即俗称的“适用顺序”问题。“欧共体香蕉案III”争端解决过程中首次暴露出“适用顺序”问题,并以“欧共体香蕉案III”特有的“妥协式解决方案”加以解决,这一模式虽然化解了DSB险些陷入的程序危机,也解决了美国和欧共体之间的个案争端,但是问题在于将DSU第21.5条和第22.6条项下两大程序合二为一的做法既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立法精神,在履行DSU规定的程序时限方面也存在实际困难。此后50多起案件中“适用顺序”问题都是由争端方通过达成双边程序协议加以解决。争端方达成双边程序协议解决“适用顺序”问题又可以划分成两种主要模式,一种是争端双方协议,胜诉方先行提起第21.5条相符性审查专家组程序,直至第21.5条程序结束后,才能提起第22条项下中止减让报复授权程序;另外一种是争端双方协议,同时提起第21.5条及第22条程序,但双方尽快请求第22.6条仲裁人中止工作,直至第21.5条专家组作出裁决。第三章论述的是争端当事方在个案基础上推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听证程序公开。被誉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之父”、WTO上诉机构创始人的Julio LacarteMuró先生,曾参与了GATT所有八轮谈判,见证了多边贸易体制在长达一个甲子岁月里的发展历程。他指出,“保密性”是GATT的基本法则,而这样的秘密“协商文化”正是WTO从GATT那里继承而来的衣钵,秘密协商文化的深度和重要程度,WTO至今仍无法轻易低估、也很难低估。半个世纪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程序和实践习惯不可能瞬间消失殆尽,它们往往会自我渗透于现在的实践之中,特别是当变革需要WTO成员方全体一致同意才能做出的情况下。目前虽在本质上已基本具有司法性质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因起源于GATT外交体制中的“调解”,因此还依然残存着GATT遗留下来的传统、精神及做法,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保密性,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WTO从GATT继承而来的外交根基。保密性是WTO争端解决程序中一个固有的组成部分,DSU至少包含6个有关保密性问题的条款,DSU附录中也有两段专门涉及保密性问题。但是WTO所处的外部环境发生变化,非政府组织等关于WTO增强透明度的呼声越来越高,自1999年西雅图会议开始,WTO开始迈入“世界主义政治”(cosmopolitics)时代。2005年“欧共体持续中止减让义务案”专家组支持了争端方美国、加拿大和欧共体提出的共同请求,将专家组与争端方之间的实质性会议公开。此前,WTO成员方对于听证公开的可取性和合法性看法不一,分歧很大,几乎绝大多数认为,不修改WTO协定,听证公开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WTO专家组公开听证程序三年后,WTO上诉机构于2008年应参与方请求,也首次将上诉机构听证过程向公众公开。自2005年至2014年8月底,WTO专家组应争端方请求,听证程序公开的案件共计12起,上诉机构自2008年7月10日首次做出一项支持公开上诉机构听证程序的裁定,迄今为止,共在11起案件中公开了听证程序。专家组在援引DSU第12.1条和附录三《专家组工作程序》等相关条款,找到了公开听证的合法性基础,但上诉机构在适用DSU有关条款准许公开听证方面,面临了较大的挑战。将WTO与其前身GATT比较,可以追溯出DSU关于公开听证规定和WTO现有实践的历史根源,GATT争端解决体制的仲裁-外交根源是WTO争端解决程序长期以来不对公众开放的根本原因。WTO成员背景异质化、WTO的实用主义和成员驱动型组织文化,以及他们在程序解释和修改方面面临的机构制约,使得争端方可以而且只能在个案争端解决过程中推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听证程序公开。将WTO与国际法院、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以及NAFTA等国际司法仲裁机构在公开听证法律基础、实践及特点等方面比较,有利于理解WTO在公开听证立法修改和实践方面的发展趋势。第四章是关于WTO争端当事方推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特别是专家组就先决异议问题或者其他具有先决性质的程序问题作出先决裁决。先决异议往往在国际裁断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先决异议程序也有可能被滥用。有些先决异议请求理由合法有效,但是有些则可能主要是作为拖延战术。国际法院的Thomas Buergenthal法官曾严词批评争端方滥用这些琐碎的程序战术,拖延或扰乱法庭对案件实质及时作出裁决。在国际法领域享有盛誉的以色列巴伊兰大学教授Shabtai Rosenne将异议分为四种:一是阻碍型异议,这类异议阻碍所有进一步行动;二是防御型异议,这类异议的目标旨在不对案件实质做出裁决从而拒绝对方的诉请;三是解释型异议,它要求暂时中止案件审理程序直至对管辖权基础做出解释、解决管辖权争议;四是悬而未决型异议,这类异议拖延案件审理程序直至出现“外部事件”(extraneous event)。在这四种异议类型中,第一种是完全性质的先决异议,而第三和第四类有时候属于先决性质,而有时候不属于。WTO争端解决中最多引争议的先决问题是关于建立专家组请求的充分性,按照上述分类,它应该属于完全性质的先决异议。针对建立专家组请求和专家组职权范围等提出先决异议已经成为WTO争端解决程序的一个“普遍特征”。就建立专家组请求和专家组职权范围提起先决异议,经常意味着,WTO争端方在争端解决程序中打响第一场防御战。他们具有如此重要的战略意义,可以从GATT/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出现大量的先决异议请求得到佐证。与国际法院、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和ICSID等主要国际司法和仲裁机构对于先决异议和先决裁决进行明确规定不同的是,WTO的主要程序规则DSU及其附件等,并未明确规定单独的程序阶段,供争端任何一方就管辖权或者诉请的可受理性等提起先决异议。在实践中,WTO争端方在诸多案件中向专家组提出先决异议,或者就其他各类程序问题提出先决裁决请求,专家组在WTO建立之初多年的实践中倾向于在最终报告中就先决问题作出裁决,近年来,专家组在几起案件中,提前就争端方关于建立专家组请求的充分性所提出的先决异议做出先决裁决,而且以单独的WTO文件形式散发给全体成员方。这样的实践积累,或许将成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关于先决异议问题的新趋势。第五章探讨的是争端当事方推动程序的其他实践,具体包括:个案争端方突破DSU规定的刚性要求,向DSB提出共同请求,延长DSU第16.4条项下DSB通过专家组报告的时限,即延迟DSU明确规定的60天上诉期限,DSB同意争端方共同提出的这一请求并有了比较多的相关实践;另外,争端当事一方或双方在个案争端解决过程中通过同意或反对第三方(在个别案件中还有争端一方)向专家组提出的增强第三方权利,使其更广泛地参与专家组程序的请求,从而推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程序法的发展和演变等。关于DSB同意争端当事方提出的延迟上诉期限,原因在于上诉机构自运作以来面临较大的工作负担,在同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争端方会向其提出几起案件上诉,对于在结构安排和享有资源方面都存在限制的上诉机构而言具有挑战性。DSU的谈判者在规定WTO裁断的刚性时间安排时,未能预计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之规模、大小和复杂度。已经卸任的上诉机构成员、来自南非的David Unterhalter教授主张,有时候提起的上诉案件数量超过上诉机构能够承担的极限,为了解决上诉机构的工作负担,需要一些规则来确定处理上诉案件的顺序,并确定上诉机构一次审理上诉案件的数量,这样才能提高上诉机构复审程序的可预见性,对上诉机构成员和争端方都很重要。而且应该放松上诉机构审案的90天时限。关于争端当事方共同或其中一方同意第三方提出的增强第三方权利的请求,从而推动专家组授权第三方享有更加广泛地参与专家组程序的权利,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条约规定的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所享有的权利极其有限,但在实际的争端解决实践中却往往对此予以突破。这样的程序实践在GATT那里可以找到历史基础或者说历史根源。在1972年“英国美元区配额案”中,出现首例第三方参与GATT争端解决程序的实践,在该案中,专家组仅被要求考虑第三方的利益,并未提及第三方的权利问题。但是,第三方参加争端解决程序的实践已经走在法律规定的前面。而在1985年“欧共体柑橘进口关税待遇案”中,GATT专家组不仅考虑了第三方利益还涉及到第三方权利问题,这表明第三方权利在GATT体制内逐步得到重视。在“欧共体香蕉案I”中,伯利兹(Belize)是在专家组成立后才提出第三方权利请求,专家组认为:“专家组没有权力接受任何国家参加专家组程序,但是,在争端当事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接受有关国家的参与。”WTO上诉机构首任秘书长Debra Steger女士等早在WTO运作后不久的1998年,对第三方制度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意义和作用发表看法,并注意到,在个案(“欧共体荷尔蒙案”)争端解决专家组程序中,“在争端方和专家组同意的前提下,给予第三方超出DSU明文规定的权利”,相较于DSU第10条及其附录三中严格规定的权利,某些第三方在专家组程序中被授予“更为广泛的参与权”。“欧共体香蕉案III”是专家组在争端一方支持而另一方反对的情况下授予增强第三方权利的第一次尝试。朱榄叶教授早在2002年发表的关于WTO第三方制度的文章中预测:“随着争端解决实践增多,必将从个案中总结出适用于增强第三方权利的一般原则,使这一问题有章可循。”历经近10年的争端解决实践,专家组在个案基础上,援引之前专家组的说理,逐步形成比较统一的法理。专家组在处理第三方提出的增强第三方权利请求时,一般都会首先引用DSU有关条款,主要是DSU第10条第2款和第3款、DSU附录三第6段,然后会表示,已有的争端解决实践“已经确立”专家组在授予增强第三方权利请求方面享有自由裁量权,但是行使该裁量权必须受到“正当程序要求”和“需要警惕不适当地模糊DSU所规定的争端当事方和第三方权利之间的界限”。多起案件专家组表示,仅仅会在“非常特殊的情形下”才会授予第三方增强的权利。“欧共体大型飞机案”专家组,在此前多起案件专家组授予第三方增强权利实践和法理基础上得出结论:专家组会基于包括至少有争端当事一方同意的原因在内而授予增强第三方权利请求。最后,基于已有的案件和法理实证资料,以及对WTO、GATT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和裁断机构就上述程序问题有关的规定和实践相比较,本文得出结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源于其对GATT近50年争端解决规则、实践和争端解决文化的继承,WTO虽然逐渐远离GATT外交主导的争端解决模式,但是仍然仅仅是在朝着规则导向的方向演变,现有的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结合了“政治灵活性”和“适当司法刚性”的准司法性争端解决机制。WTO是由其“组织”和“机构”两部分组成的整体,WTO作为一个国际组织所受到的机构制约使其很难进行决策,也很难通过条约规定的方式解释规则或者更新旧的规则。WTO占主导地位的成员推动型和实用主义组织文化、其迅速有效解决成员方之间争端的目标,使其能够“在法律做出变更之前,符合正义观念的司法实践是应该被准许的。”专家组和/或上诉机构在获得争端当事双方或一方同意、在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前提下,同意授予超出DSU相关规定的程序权利,GATT/WTO体制下的司法实践也证明了这类争端解决实践活动的可取性,也佐证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准司法性质。国际法院等司法裁断机构的程序规定及其司法实践严格依据已有的条约规定,可能也给WTO争端解决朝着规则导向的司法化方向演进提供了借鉴。
王阳[6](2014)在《WTO框架下美国与欧盟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文中指出补贴是各个国家在发展其经济时都会运用的一种手段,具有其种类繁多、隐蔽性强、非透明度高的特点。一方面,本国政府有权制定政策扶植促进某些领域的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他国政府也有权利使用救济手段消除对本国经济产生损害的补贴行为。自2004年起,我国至今遭受了69起反补贴调查,占全球总数的22%,其中34起都是由美国提起的,6起由欧盟提起。本文在WTO框架下比较美国与欧盟的反补贴法律制度,旨在探讨如何针对美、欧反补贴规则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中的差别,为中国的政府与企业在实践操作中制定相应的战略选择。本文的逻辑结构是:分别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的分析方法,获得了反补贴法律制度存在的经济学基础与法理学基础,并以此作为逻辑起点,在WTO框架下进行了美国与欧盟反补贴法律规则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比较分析,分别检验了美、欧反补贴法律规则与WTO多边规则的相符性,最后通过美、欧共同对中国同一产品的反补贴案例,以经济学基础与法理学基础作为判断标准,评价了美国与欧盟反补贴法律制度的效果,并且根据以上比较的结果,得到了我国政府与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应对摩擦的战略选择。本文一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阐述了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前人的研究成果与逻辑结构以及创新之处与未来的研究方向。第二部分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分析了本国补贴对本国与他国的福利影响,以及他国进行反补贴措施时的福利变化,以寻找对补贴和反补贴进行规范的合理性。分析表明,对于扭曲国际竞争的出口补贴和具有类似损害后果的国内补贴有必要予以规范和限制,但并不支持反补贴税政策的普遍使用。并且通过构建“权利模型”理论,为反补贴法律制度的存在提供了经济学基础。第三部分在分析了经济学基础的情形后,介绍了美国与欧盟国内反补贴法的发展历程及现行法律,进而剖析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产生的历史背景、政治经济原因、各国的不同立场,探究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渊源、立法精神、和宗旨目标,为补贴与反补贴法律规则提供了法理学基础。第四部分与第五部分分别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角度,比较了美国和欧盟反补贴法律的区别。在实体法中,主要比较了补贴认定的要素、提起反补贴措施的要素、受约束国家、不可诉补贴、上游补贴、关于损害的认定以及对“非常经济国家”与“双重救济”的规则。在程序法上,则是比较了两国的反补贴调查机构、调查程序、实施措施程序和审查程序。第六部分印证以上分析的理论差异,选取了美、欧共同对中国提起反补贴调查且征收反补贴税的铜版纸案例,从调查伊始到最终征收反补贴税,把每一步骤都做了比较分析,并且揭示了美、欧差异的背后原因,并评价了美、欧的反补贴法律规则。第七部分针对美国与欧盟反补贴法律制度的不同特点,为中国政府与企业从战略与战术的策略进行协调和应对摩擦的选择。从而使中国对美国与欧盟在反补贴措施与政策中对外承担责任、改善贸易条件、市场的进入选择中获得双赢。本文得出主要结论:第一,反补贴法律制度存在的经济学基础是,进口国受补贴产品损害的厂商有“权利”通过贸易救济措施消除补贴带来的影响;第二反补贴法律制度存在的法理含义在于,在“公平”与“自由”的精神指导下实现国与国之间的良性运作,并达到一种利于全球经济和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综合平衡;第三,美国与欧盟的反补贴实体法与程序法存在很多差异。在实体法方面,美国对被调查方更为严厉与苛刻,在程序法方面,美国的程序设计更为复杂与精细,也对调查机关设定了更多的义务;第四,美国与欧盟反补贴法律制度的差异,主要是由法律渊源不同、法系不同以及独立国家与经济体不同造成的;第五,以经济学基础与法理学基础作为判断标准,美国的反补贴法律规则更倾向于惩罚性,而不是抵消性;第六,美国三权分立、三权制衡的机制,为中国被调查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申诉机会。本文的创新点表现为:第一,利用“权利模型”对反补贴立法以及法律体系的问题进行经济学的分析;第二,在众多的案例中选取了美国与欧盟对中国同一产品提起反补贴调查的独有典型案例,深度探究了美、欧在实体法与程序法所体现出来的法律执行差异,为我国企业协调摩擦和自我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三,从国家与经济体的法律行为主体分析反补贴法律制度的差异深刻原因;第四,本文着力于中国与美国、中国与欧盟的反补贴摩擦,具体地提出了中国政府与企业的政策战略选择,有别于其他文献给出的政策建议。
龚柏华[7](2011)在《中国入世10年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实践述评》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对中国入世以来参与的WTO争端解决案件进行了梳理。入世10年来,中国政府对待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有个认识过程,从入世过渡期内刻意回避到入世过渡期后毅然参与,到近年来主动利用。这显示了中国政府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态度已属于"平常心",中国政府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技巧也趋于成熟。
林惠玲[8](2010)在《美国反补贴实体法律实施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2004年4月加拿大对中国产室外烧烤架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以来,美国、南非、澳大利亚等各国纷纷效仿。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2010年5月,我国共遭遇50起反补贴调查,居WTO各成员之首,成为全球反补贴调查的最大受害者。2009年,中国遭遇13起反补贴调查,创历年之最。其中,美国启动10起,高居榜首,占比高达76.9%;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印度各启动1起。反补贴调查成为中国贸易摩擦的新领域、新热点之一,不再仅仅是一个理论探讨问题,更是中国政府和出口企业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反补贴调查直接挑战中国宏观经济政策,严重影响中国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和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中国面临的反补贴应对形势严峻。在对中国采取反补贴措施的WTO成员方中,美国是发起案件数量最多,频率最高的国家。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美国国内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寻求对本国产业更多保护的压力日益加剧。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等工会组织频频向中国产品发难,预计美国对中国产品发起的反补贴案件数量在短期内仍将快速上升。美国作为中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其反补贴调查将成为中国反补贴调查应对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目前国内对美国反补贴法仍然缺乏较为系统和详细的论述。因此,本文以美国的反补贴法为研究对象,通过多个案例,研究其实体规则和在案件(包括对华案件)中的具体实施问题,以期为有关各界研究和处理相关问题提供一定的支持和参考。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补贴和反补贴的经济政治分析。本章首先梳理了各种关于补贴和反补贴的理论流派,并根据分析立足点不同,对各流派大致分为全球、补贴方、受补贴影响方以及补贴方与受补贴影响方相互关系等四个角度加以总结。随后,基于微观经济学的分析工具,详细说明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基本影响路径及效应。最后,在经济分析基础上加入政治分析手段,描述了美国反补贴规则形成背后的贸易政治背景,即由于贸易保护措施诉求集团与为其支付代价群体之间的政治失衡。那些受到进口产品(包括接受出口补贴的进口产品)冲击的所谓“进口竞争集团”由于利益集中,便能采取强有力的游说行动,向国会和政府施加压力,必然导致反补贴规则的产生并成为美国保护贸易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章为美国反补贴规则的演变及与多边规则的相互作用。本章回顾了美国反补贴法的历史演变,结合GATT/WTO补贴和反补贴规则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探讨美国反补贴法和多边规则的相互影响关系。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反补贴法的国家,也是世界上使用反补贴措施最多的国家,无论在理论体系的完整性还是在反补贴实践的技术操作和运用方面,都是WTO其它成员方所无法比拟的。而且,从GATT/WTO反补贴规则的历史来看,美国的反补贴制度对于前者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许多重要的制度,例如:补贴分类、补贴认定中的专向性标准(specificity test)、实质性损害(material injury)认定标准、累积评估(cumulate analysis)等均来源于美国国内实践。在多哈回合谈判中,美国试图将前几轮谈判中没有解决的自然资源和能源定价(Natural Resource and Energy Pricing)等问题重回多边体制的框架,以满足美国限制其他成员方补贴政策的需要。第三章为美国反补贴规则中的补贴认定问题。本章讨论美国反补贴规则中的核心问题,即“补贴”。主要讨论补贴的定义和三要素的具体认定,并就美国反补贴规则在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专向性标准、上游补贴(upstream subsidy)和私有化过程中的利益传递(pass of benefit)问题进行专门探讨。通过本章研究发现,美国反补贴法在这一核心问题上采用了原则规定的办法,赋予调查机关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解释和认定,被申请方抗辩的难度较大。在补贴认定上,美国调查机关也存在扩大范围的倾向,具体体现在,由于作为可抵消补贴(countervailable subsidy)判断标准之一的专向性标准的一些关键性词语没有具体规定,使得调查机关很容易得出补贴具有专向性进而构成可抵消补贴的认定。对于政府通过私人机构提供补贴的情况,美国调查机关也倾向于扩大化解释,以避免这类间接补贴成为规避美国反补贴法的突破口。第四章为美国反补贴规则中的损害和因果关系认定问题。讨论反补贴调查案件三要素中的损害和因果关系(causal link)判断问题。对于损害,选择同类产品(like product)和国内产业(domestic industry)以及美国反补贴法首创的累积评估问题进行论述;对于因果关系,主要讨论其历史演变、具体案件中的认定方法和不归因问题。由于美国对损害判定实行累计评估和宽松的因果关系标准,导致了损害和因果关系的成立相对容易,保证了反补贴调查的进行和最终措施的采取。第五章为美国对华产品反补贴调查中的法律问题。概述美国反补贴法对中国产品的适用历程和原因,并梳理2006年以来美国对华产品的反补贴案例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本章研究表明,在具体案件中,美国调查机关在中国国有企业性质认定和计算利益使用的外部基准(benchmark)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对中国企业有失公平,这些做法与美国以往的反补贴实践和WTO争端解决的规则和判例存在不符之处。第六章为中国应对策略分析,在梳理美国对华反补贴案件涉案补贴和国内类似补贴的基础之上,提出我国的应对策略和未来研究空间。笔者发现,我国国内还存在大量类似于美国反补贴案件涉案措施的专向性补贴,包括地理、行业专向性补贴、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这些在未来的美国对华反补贴案件中都将可能成为调查的对象。为此中国政府应对现有补贴政策进行梳理,及早构建国内补贴政策信息库,向不可诉补贴方向调整已有补贴政策,适时采取对外产品反补贴调查等反制措施,并积极利用国内和国际救济途径,在多边规则中争取更多话语权,力争从规则层面根本解决问题。
赵恩广[9](2010)在《论区域经济一体化争端解决机制在WTO框架下的并存及拓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论文以区域主义、经济整合理论与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为理论基础,通过对於世界贸易组织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作纵横交叉的比较研究。无论是世界贸易体制下或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均应就预防和解决区域内成员间贸易争端的程序和机制做出专门规定。在跨区域贸易协定逐渐形成之同时,争端解决机制在WTO框架下亦应完善并拓展。本文旨在理论基础上,考察WTO以及区域贸易协定之相关案例,加以分析比较后,提出有关区域贸易协定如何在WTO框架下拓展之前景。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经济全球化以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关系做出探讨,并对於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做出讨论。经济全球化表达的是世界经济在范围上的扩大,以及各个相对独立的经济体之间联系越来越密切的事实。而区域经济一体化除了显示各经济体在机制上的统一,也指的是世界各经济体高度融合的状态。进一步地说,区域贸易协定为自由化提供了机会,特别是当全球性谈判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整合完成之时,区域经济一体化将在不同的问题上发挥其作用。亦即,区域贸易协定将会为竞争自由化产生一种结构性的推动力。从另一个角度观察,在惠及缔约国家的同时,区域贸易协定也应当避免出现多重性的、复杂的最惠国网路,进而造成对於世界贸易组织不歧视基本原则的巨大冲击。世界贸易组织下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保障其能正常运转的一项重要机制,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一项重要的成就。GATT争端解决机制倍受批评就在於该机制的司法性问题,而WTO争端解决机制以DSU之规范为基础的法律程序,则使得国际贸易争端的本质转变为司法性的体制。WTO争端解决机制15年来不仅裁决了美国与欧盟两大经济实力相当之成员方间的争端,同时也裁决了发展中国家与美国间争讼并得到胜利的案件。这说明了WTO争端解决机制不但在司法化有相当进步,对於实力悬殊成员方之间的纠纷,完全是规则导向,赢得了极高的威信。第二章对於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所适用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研究以及评析。区域贸易协定从高度一体化的欧盟,以规则为导向的北美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到以对话为主,非约束性体制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都涉及到了区域内成员间的争端解决。笔者同时发现,ICSID不但被北美自由贸易区引用为其争端解决之程序之一,同时从过去的实践看出来,ICSID被发展中国家利用的频率有逐渐增加的趋势。这当中又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最为详尽,同时兼顾了做为成员方的政府以及投资者私人对於争端解决之需要。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包含范围广泛,针对不同的争端设有不同的解决机制,包括反倾销与反补贴、劳工问题、环境问题、卫生与植物卫生、金融服务等等,尚且在投资领域中规定投资者可以根据《华盛顿公约》、《ICSID简易规制》和《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提请仲裁,这在区域贸易协定来说是非常完备的。从1994年(或者更早从CUFTA开始)到现在,多年的实践证明,NAFTA争端解决机制虽然一项是非常全面的机制,但仍存在诸如缺少上诉机构、执行机制不如WTO有效率以及容易造成管辖权重叠等等缺陷,本章中都会做出探讨与评析。第三章针对GATT/WTO以及EC/EU的案例作实证分析。GATT争端解决机制虽有明显的缺陷,但是对于产生争端的各成员方而言,在当时已经是一种较为制度化的机制,逐渐摆脱实力导向的争端解决方式。本章首先探讨涉及GATT与NAFTA先后或是同时申诉之争端案件,包括:以GATT的裁决作为确权之诉的美国灰色波特兰水泥案、以GATT裁决作为先行之诉的美国生冷活猪案、以及在GATT中撤诉后,在CUFTA/NAFTA中继续缠诉的案例。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GATT争端解决机制本身的不足,以及与CUFTA/NAFTA的相互关系。第二部分则针对WTO时代的争端解决案例进行研讨。在从GATT进步到WTO时,争端解决机制做出了极大的改进,标志着向法治化更加靠近。笔者选择了包括:WTO受案范围大于NAFTA受案范围的加拿大期刊案、寻求WTO下先例效力的加拿大进口牛奶和乳制品案以及墨西哥牛肉和米案等三个案例作析论。可以清楚的看出来在这一段时期中,WTO与NAFTA之间有关争端解决的冲突与并存。欧盟是区域一体化程度最高的组织,以欧洲法院作为其争端解决的机构。欧盟成员在分别与WTO以及其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经济贸易往来时产生的争端一样地需要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加以解决。本章第三部分针对欧盟国家在WTO下产生的争端案例提出讨论,包括:WTO优先於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土耳其限制纺织品案、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和WTO中均提出争端解决的巴西家禽案,以及说明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不得凌驾於WTO之上的巴西翻新轮胎案等。这些案例说明了WTO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安排事实上是处於竞争以及并存的状态。然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并没有凌驾WTO之上,是可以确定的。第四章是将焦点放在WTO以及N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相互关系上。NAFTA的争端解决机制是除了WTO之外最完备的一个机制,包含有五套针对不同争端的申诉机制。本章通过实践的案例,深入讨论涉及美加墨三国,在贸易争端的解决方式上,如何在WTO以及NAFTA中间做出选择,以及其可能影响做出选择的因素,并做出相关的评析。选择的案例包括:缠讼多年的美加软木案、石油国管状产品日落覆审案、NAFTA受阻却转而寻求WTO争端解决的墨西哥软饮料案、、同时在WTO以及NAFTA下同时提出争端解决申请的美国牛猪谷物案、美国硬红春小麦案、以及运用NAFTA争端解决机制针对WTO协定作裁决的美国高梁扫帚案等。从WTO的争端解决来看,至2009年12月31日为止,加拿大和墨西哥之间没有任何案件;加拿大作为申诉方的32个案件中,美国作为被诉方的有15件,而加拿大被美国起诉的则有5件;墨西哥作为申诉方的21个案件中,美国作为被诉方的有9件,而墨西哥被美国起诉的则有6件。这些统计资料显示,美加墨三国在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与实践当中,都很积极的利用NAFTA或是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作为消除贸易障碍的工具。因之WTO和NAFTA之间的关系就更加显得重要的。第五章对於区域经济一体化在WTO框架下的并存以及拓展,进行了两个角度的研究。首先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对於WTO的基本原则的冲击,在於对多边“非歧视原则”的冲击、对WTO“原产地规则”的冲击、对WTO“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冲击、以及对WTO“管辖权”的冲击等。在这些框架下,区域经济一体化争端解决机制如何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产生了冲突以及并存,笔者作了相关的论述。其次通过对NAFTA案例的解析,归纳出四种可能影响法庭选择的因素:基于解决争端应该适用的法律的因素、基于适用最有利的法律因素、基于争端解决程序的因素以及,最无法预测的基于政治考虑的因素。区域经济一体化争端解决机制在WTO的框架下多半时间是冲突与并存的。学者多以冲突和法庭选择的概念来分析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笔者一方面认同学者的理论架构,但冲突与法庭选择所研究的只是一种现象,一种实际发生的现象。如何能将产生这样现象的成因,不论其为法律因素或是非法律因素,综合归纳,进一步做出拓展的思路,这是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达到的目的。因而,作者尝试将结合过去案例的实践经验以及区域的特性,论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并存与拓展的可能的方向。结语当中笔者以美洲自由贸易区为例,针对草案中第二十三章关於争端解决的规定做出了探讨。笔者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争端解决机制在WTO框架下所产生的影响很多,以法庭选择规则的厘清、第三方参与制度的完善,以及判例机制的建立最为重要。对于积极参与世界贸易舞台的中国而言,从中国-东盟自贸区作为出发,在WTO的框架下完善拓展争端解决机制,以此作为基础与各国建立公平互惠的贸易伙伴关系将会赢得国际社会的最大认同。
蔡霜[10](2009)在《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关系的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以下简称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中国参与谈判并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的自由贸易区,这两个自由贸易区所达成的协议目前实施进展良好,两者的发展进程以及对中国的影响、意义一直以来都是各界学者关注的热点,对两者各自进行的研究也不断向纵深方向发展。但至今一直未有对两者关系的一个系统研究。但实际上却出现了法律与现实相矛盾的问题,那就是,自1997年香港回归以后,其法律地位很明确,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从这一角度而言,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加入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当中去,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是,它却没有能够与大陆省份一样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种种优惠措施。这个问题实际上将在后续的许多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出现,即香港(包括澳门,以后还有台湾)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却没能享有自由贸易协定的优惠或者与大陆所签订的诸多自由贸易协定取得一致。因此,本文通过分析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客观现实中的联系,两者间相互影响及法律制度上的比较,提出了两者协调对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而对两者间法律制度上的对接作一具体分析,以期对我国今后发展自由贸易战略提供理论上的探索。本文分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提出了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关系的相关几个问题;第二部分阐述了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相互影响及两者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第三部分及第四部分主要论述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间是如何协调对接的,并因侧重点的不同分列两个章节。第一部分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关系的相关几个问题,首先分别概述了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各自的概念、实施现状及法律特点分析;其次提出了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间是存在着客观的联系的,特别是两者的主体在地理位置、政治、经济三个方面存在密切联系,并且提出了基于两者主体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与现实矛盾的问题;然后分析了在历史上,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与欧共体之间的关系可以作为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间关系的一种借鉴和参考。第二部分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相互影响及比较分析,首先阐述了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间是相互影响着的,这也是两者之间关系的一种体现;其次从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属性、法律制度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说明了两者在法律属性上是相似的,很多协议的条文也都大同小异,但在具体制度方面还是存在较多的不同。第三章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间的协调对接分析(一)中,首先分析了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调对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认为不仅是我国自由贸易区发展战略的需要,而且有利于香港经济的发展,并且同时能够实现三赢的局面;其次阐述了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对接的具体方式,认为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将香港融入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一框架内,并具体提出了香港以单独关税区的身份、以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签订条约的形式加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第四章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间的协调对接分析(二)中提出,由于香港与内地经济基础的差异,使得香港加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后不可能直接套用中国与东盟签署的协议,而应该在中国与东盟签署的各种协议以及综合参考CEPA相关协议的基础上,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动,在现实操作中,可以将对香港与大陆不同做法的特殊规定的这部分协议作为各协议的补充协议,而对于一般性原则和普遍可以适用于中国大陆与香港的规则则还是由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体协定做出规定。并且由此提出了有关货物贸易制度、服务贸易制度及投资便利化制度方面构建的设想。
二、《反倾销、反补贴规定》2003年1月1日实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反倾销、反补贴规定》2003年1月1日实施(论文提纲范文)
(1)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发展困境 |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概念演进 |
一、可再生能源的概念演进 |
二、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概念演进 |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争议 |
一、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
二、给予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必要性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面临的法律争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适用 |
第一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分析 |
一、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 |
第二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实践反思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发展特点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局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 |
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欧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CPTPP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USMC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EP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五、区域贸易协定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第二节 内国法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德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美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日本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内国法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建议 |
第一节 多边补贴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不可诉补贴制度革新的发展建议 |
二、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的发展建议 |
第二节 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对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需求 |
二、GATT1994第20 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 |
第一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反思 |
一、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发展趋势 |
三、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问题 |
第二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的对策建议 |
一、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 |
二、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3)美国智库影响美国对华贸易的机制研究(1990-2016)(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摘要 Abstract 绪论 |
一、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 |
二、相关概念和研究对象的界定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假设与创新之处 |
五、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
六、研究难点与研究重点 第一章 美国智库概述 |
第一节 美国智库的概况 |
一、美国智库的起源 |
二、美国智库的发展 |
第二节 美国智库兴盛的特殊原因 |
一、独特的政治土壤 |
二、开放的政治体制 |
三、发达的基金会支持 |
四、独立的运作机制 |
第三节 美国智库的政治主张倾向 |
一、美国智库的传统政治倾向 |
二、美国智库学者的对华政策倾向 |
第四节 小结 第二章 美国智库在美国对外贸易决策中的功能与影响途径分析 |
第一节 美国智库在美国对外贸易决策中的功能分析 |
一、提出政策建议 |
二、进行政策教育 |
三、充当交流平台 |
四、提供专业人才 |
第二节 美国智库影响美国对外贸易决策的途径 |
一、担任政府官员 |
二、为总统候选人出谋划策 |
三、参加国会听证并与议员密切沟通 |
四、通过出版物和互联网发布研究成果 |
五、借助媒体影响公众舆论 |
六、举办社会活动和培训项目 |
第三节 小结 第三章 美国智库对华贸易研究影响中美贸易关系的理论研究 |
第一节 基于双重认知评估理论的美国智库对华贸易研究成果分析 |
一、基于身份认知与塑造的中美贸易关系分析 |
二、双重认知评估理论分析美国智库对华贸易研究机制 |
三、影响美国智库对华贸易研究的错误知觉因素 |
第二节 美国智库对华贸易研究的变与不变 |
一、美国智库对华贸易研究的可变性 |
二、美国智库对华贸易研究的不变性 |
第三节 制约美国智库对华贸易研究影响力的外部因素 |
一、与美国对华大战略的一致程度 |
二、与美国总统治国理念的一致程度 |
三、与美国强势利益集团的一致程度 |
四、与美国主流公众舆论的一致程度 |
第四节 美国智库对华贸易研究对中美贸易关系的影响 |
一、中美贸易关系的参与主体及其互动 |
二、美国智库对华贸易研究影响中美贸易关系的机理 |
第五节 小结 第四章 美国智库在对华最惠国待遇问题决策中的作用机制研究 |
第一节 对华最惠国待遇问题的由来 |
一、美国对华最惠国待遇问题的背景 |
二、美国对华最惠国待遇问题的产生 |
第二节 美国智库在对华最惠国待遇之争中的作用机制 |
一、美国智库关于对华最惠国待遇的研究 |
二、美国智库影响对华最惠国待遇之争的作用机制分析 |
第三节 美国智库影响对华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的作用机制研究 |
一、美国智库关于对华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的研究 |
二、美国智库影响对华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立法的机制分析 |
第四节 关于对华最惠国待遇的美国智库研究成果统计分析 |
一、相关研究成果的汇总 |
二、汇总结果的统计分析 |
第五节 小结 第五章 美国智库在中美贸易摩擦问题决策中的作用机制研究 |
第一节 美国智库在对华贸易逆差问题决策中的影响分析 |
一、美国对华巨额贸易逆差的产生及其原因 |
二、美国智库关于对华贸易逆差的研究及其影响 |
第二节 美国智库对人民币汇率问题相关决策的影响 |
一、美国智库关于人民币汇率的研究 |
二、美国智库对人民币汇率问题相关决策的影响机制分析 |
第三节 美国智库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相关决策的影响 |
一、美国智库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 |
二、美国智库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相关决策的影响机制分析 |
第四节 关于人民币汇率的美国智库研究成果统计分析 |
一、相关研究成果的汇总 |
二、汇总结果的统计分析 |
第五节 小结 第六章 美国智库在中美经济秩序博弈过程中的作用机制研究 |
第一节 美国智库对“一带一路”倡议的战略思考 |
一、美国智库关于“一带一路”倡议的研究 |
二、美国智库如何影响美国对“一带一路”的态度 |
第二节 美国智库对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战略思考 |
一、美国智库关于亚投行的研究 |
二、美国智库如何影响美国对亚投行的态度 |
第三节 关于“一带一路”倡议的美国智库研究成果统计分析 |
一、相关研究成果的汇总 |
二、汇总结果的统计分析 |
第四节 小结 第七章 研究假设的案例检验结果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研究假设的案例检验结果 |
一、双重认知评估理论的案例检验结果 |
二、研究假设和分假设的案例检验结果 |
第二节 启示一:建构动态平衡的中美贸易关系 |
一、扩大国内消费市场 |
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 |
三、增加对美商品进口 |
四、开辟新兴出口市场 |
第三节 启示二:改善中美贸易关系中的中国形象 |
一、塑造中国政府良好的国际形象 |
二、扭转中国企业堪忧的国际形象 |
第四节 启示三:让美国智库学者更加了解和理解中国 |
一、加强中美两国智库之间的“二轨外交” |
二、关注和支持美国智库的当代中国问题研究 |
第五节 小结 结语 |
一、研究成果的国际政治经济学解析 |
二、研究成果的现实参考价值 |
三、研究缺憾及未来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
(4)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决策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图索引 |
表索引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国内外研究背景 |
1.1.2 理论与实践意义 |
1.2 相关概念界定 |
1.2.1 倾销与补贴的概念界定 |
1.2.2 反倾销与反补贴的概念界定 |
1.2.3 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概念界定 |
1.3 研究内容与结构安排 |
1.3.1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2 研究技术路线图 |
1.4 研究特色与创新点 |
第2章 理论研究与文献综述 |
2.1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历史渊源 |
2.1.1 GATT 及 WTO 相关法律演进 |
2.1.2 典型 WTO 成员国相关法律演进 |
2.2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实施的必要条件研究 |
2.2.1 倾销与补贴认定研究 |
2.2.2 产业损害认定研究 |
2.2.3 因果关系认定研究 |
2.3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影响因素研究 |
2.3.1 宏观经济因素研究 |
2.3.2 宏观政治因素研究 |
2.3.3 “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研究 |
2.4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影响效应研究 |
2.4.1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经济效应研究 |
2.4.2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贸易救济效应研究 |
2.4.3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企业战略决策影响研究 |
2.4.4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公共利益影响研究 |
2.5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决策理论与方法研究 |
2.5.1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决策理论研究 |
2.5.2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决策方法研究 |
2.6 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关键问题研究 |
2.6.1 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影响因素及影响效应研究 |
2.6.2 反补贴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适用性问题研究 |
2.6.3 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双重救济”问题研究 |
2.7 典型国家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相关研究 |
2.7.1 国外对中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相关研究 |
2.7.2 中国对外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相关研究 |
2.8 文献述评与展望 |
2.8.1 现有文献述评与借鉴 |
2.8.2 有待解决的理论问题 |
第3章 全球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实践特征与影响因素研究 |
3.1 全球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现状特征 |
3.1.1 全球反倾销反补贴联动调查的数量特征 |
3.1.2 全球反倾销反补贴联动调查的产品特征 |
3.1.3 全球反倾销反补贴联动调查的结果分布 |
3.2 典型国家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现状特征 |
3.2.1 美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实践 |
3.2.2 欧盟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实践 |
3.2.3 加拿大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实践 |
3.2.4 中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实践 |
3.3 全球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宏观决策影响因素 |
3.3.1 宏观影响因素与理论假设 |
3.3.2 面板数据模型与数据处理 |
3.3.3 模型估计结果与分析结论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调查决策体系研究 |
4.1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调查决策理论框架 |
4.1.1 F-I-C 调查决策目标与原则 |
4.1.2 F-I-C 调查决策标准与流程 |
4.2 基于事实认定标准(F)的倾销与补贴认定 |
4.2.1 倾销认定及其幅度测算 |
4.2.2 补贴认定及其幅度测算 |
4.2.3 补贴价格传递效应测定 |
4.2.4 倾销与补贴幅度抵消模型 |
4.3 基于发展状态标准(I)的产业损害认定 |
4.3.1 产业损害的交叉累计评估 |
4.3.2 产业损害指标体系的建立 |
4.3.3 非倾销和补贴因素效应的剔除 |
4.3.4 基于产业发展趋势的的产业损害事实判定 |
4.3.5 基于 CFA-PCA 组合方法的产业损害幅度确定 |
4.4 基于主要原因标准(C)的因果关系认定 |
4.4.1 Granger 因果关系检验法 |
4.4.2 倾销与补贴的主要原因认定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实施决策体系研究 |
5.1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实施决策理论框架 |
5.1.1 D-S-T 实施决策目标与原则 |
5.1.2 D-S-T 实施决策标准与流程 |
5.2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决策方案构建 |
5.2.1 “低税征收”原则下的决策方案 |
5.2.2 “公共利益”原则下的决策方案 |
5.3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决策情景模拟 |
5.3.1 COMPAS 模型的理论框架 |
5.3.2 Armington 弹性系数的测算 |
5.3.3 COMPAS 模型的情景模拟 |
5.4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决策情景分析 |
5.4.1 情景分析目标与程序 |
5.4.2 情景描述与对比分析 |
5.4.3 政策目标与决策结果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决策体系应用 |
6.1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决策案件选择 |
6.1.1 中美太阳能级多晶硅“双反”案件背景 |
6.1.2 中美太阳能级多晶硅“双反”案件程序 |
6.2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调查决策模拟 |
6.2.1 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倾销和补贴行为认定 |
6.2.2 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损害认定 |
6.2.3 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主要因果关系认定 |
6.3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实施决策模拟 |
6.3.1 中美太阳能级多晶硅“双反”决策方案构建 |
6.3.2 中美太阳能级多晶硅“双反”决策情景模拟 |
6.3.3 中美太阳能级多晶硅“双反”决策情景分析 |
6.4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综合决策结论 |
6.4.1 中美太阳能级多晶硅“双反”措施决策结果 |
6.4.2 中美太阳能级多晶硅“双反”措施决策启示 |
6.5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1995 年至今美国部分“双反”案件总览 |
附录 B 美国产业损害测算指标变化幅度数据 |
附录 C 2008-2013 年从美国进口多晶硅月度数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与研究成果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科研工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WTO争端当事方推动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内容和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四、文献综述 |
第一章 争端当事方推动程序的历史及组织机构根源 |
第一节 争端当事方推动程序实践的历史根源 |
一、GATT争端解决机制:在实践中演变和完善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于GATT1947的传承与发展 |
三、争端方推动程序实践的历史根源所在 |
第二节 WTO争端方推动程序实践的组织根源 |
一、WTO是其组织和机构部分组成的整体 |
二、WTO争端当事方推动程序的组织根源 |
第三节 WTO争端当事方推动程序的机构根源 |
一、WTO“协商一致”决策原则和规则制定程序 |
二、WTO的机构组成部分之一:WTO秘书处 |
三、两大机构组成:争端解决的高效与决策机构的低效 |
四、WTO成员方驱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争端当事方推动解决“适用顺序”问题 |
第一节 DSU“适用顺序”问题及所涉案件 |
一、与“适用顺序”有关的DSU第 21.5 条及第 22.6 条 |
二、第 21.5 条和第 22.6 条的先后顺序及时限冲突 |
三、涉及适用顺序问题的案件 |
第二节 “欧共体香蕉案III”模式及适用顺序问题的冲突与解决 |
一、欧共体和美国之间的历次香蕉争端 |
二、“欧共体香蕉案III”争端解决程序 |
三、“欧共体香蕉案III”裁决模式的影响及法律效果 |
四、解决“适用顺序”问题的“欧共体香蕉案III”模式分析 |
第三节 争端当事方以双边协议解决“适用顺序”问题 |
一、两种不同的协议模式 |
二、先后提起第 21.5 条和第 22.6 条程序的模式及相关案件 |
三、同时提起第 21.5 条和第22条程序的模式及相关案件 |
四、SCM协定模式解决“适用顺序”问题及相关案件 |
五、美国等争端当事方的推动及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争端当事方推动听证程序公开 |
第一节 WTO争端解决程序总体上不公开 |
一、WTO外部透明度问题遭受质疑 |
二、WTO争端解决程序的保密性传统及原因 |
第二节 各方助推WTO听证程序公开的努力 |
一、WTO官方层面的努力 |
二、学术界的呼吁 |
三、律师实务界的要求 |
四、WTO成员方外交官们的倡议 |
五、非政府组织的影响 |
第三节 争端当事方推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听证程序公开 |
一、争端当事方推动专家组听证程序公开 |
二、争端当事方推动上诉机构听证程序公开 |
三、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听证程序公开需关注的具体问题 |
第四节 与国际法院和ICSID公开听证相比较 |
一、国际法院相关程序规定及司法实践 |
二、ICSID关于公开听证的程序规定和实践 |
三、WTO公开听证程序将来修改可能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争端当事方推动先决裁决程序 |
第一节 主要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关于先决裁决的程序规定 |
一、先决异议与先决裁决 |
二、国际法院的先决异议程序规定 |
三、ICSID的先决异议程序 |
四、WTO先决裁决 |
第二节 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先决裁决实践 |
一、GATT时期涉及先决裁决的案件 |
二、WTO成立后最早涉及先决裁决的争端解决实践 |
第三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先决裁决案例法 |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先决裁决 |
二、涉及各类先决异议的先决裁决法理 |
三、针对其他重要程序事项的先决裁决 |
第四节 WTO先决裁决实践中的主要程序性问题 |
一、争端方应何时提出先决裁决请求 |
二、与先决异议有关的个案专家组工作程序 |
三、由谁做出裁决 |
四、何时做出裁决 |
五、是否需要举行听证会 |
六、第三方在先决裁决中的地位 |
七、公布先决裁决 |
八、先决裁决的效力及可上诉性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WTO争端当事方推动程序的其他实践 |
第一节 争端当事方双边协议延长上诉期限 |
一、DSU有关条款的刚性规定 |
二、几个与上诉期限相关的时间 |
三、第一起通过协议延长上诉期限的案件 |
四、其他通过双边协议延长上诉期限的案件 |
五、争端当事方推动延长上诉期限的机构根源 |
第二节 推动增强第三方权利的程序请求 |
一、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第三方制度 |
二、涉及增强第三方权利请求的案件 |
三、增强第三方权利:突破DSU规定 |
四、国际法院等关于第三方参与程序的规定和实践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博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WTO框架下美国与欧盟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的研究概况 |
1.2.1 对补贴与反补贴的经济学研究 |
1.2.2 对补贴与反补贴的法学研究 |
1.3 本文的逻辑结构图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可能的创新之处与未来的研究方向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经济学分析 |
2.1 传统贸易理论对补贴与反补贴的分析 |
2.1.1 出口补贴与反补贴模型 |
2.1.2 进口替代补贴与反补贴模型 |
2.1.3 反补贴措施的全球贸易效应 |
2.2 战略性贸易理论对补贴与反补贴的分析 |
2.2.1 产生背景 |
2.2.2 补贴促进出口模型 |
2.3 两种理论的统一性 |
2.4 反补贴法律制度存废的经济学争论 |
2.4.1 反对反补贴法存在的观点 |
2.4.2 支持反补贴法存在的观点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补贴与反补贴法律规则在国际协调机制下的制度安排 |
3.1 补贴与反补贴法律规则的国际法律渊源 |
3.1.1 GATT时期补贴与反补贴的法律规则 |
3.1.2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产生历程 |
3.2 补贴与反补贴法律规则的国内法律渊源 |
3.2.1 美国补贴与反补贴法律规则的国内法渊源 |
3.2.2 欧盟补贴与反补贴法律规则的国内法渊源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美国与欧盟反补贴实体法律的比较分析 |
4.1 美国、欧盟对补贴认定的比较分析 |
4.1.1 补贴概念的比较 |
4.1.2 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要素比较 |
4.1.3 受约束国家的比较 |
4.1.4 补贴的分类比较 |
4.1.5 上游补贴(Upstream Subsidy)的比较 |
4.2 美国、欧盟对损害认定的比较 |
4.2.1 同类产品与国内产业的界定 |
4.2.2 损害的确定标准 |
4.2.3 补贴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 |
4.3 “非市场经济国家”与“双重救济” |
4.3.1 可否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双反 |
4.3.2 “双重救济”的合法性与违法性分析 |
4.3.3 重复计算的合理合法性问题 |
4.3.4 美国对中国产品双反调查的重复计算 |
4.3.5 GPX法案始末及其影响 |
4.3.6 欧盟对“双重救济”的态度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美国、欧盟反补贴程序法律的比较分析 |
5.1 美国、欧盟反补贴调查程序的比较分析 |
5.1.1 美国、欧盟反补贴调查机构的比较 |
5.1.2 美国、欧盟发起调查的比较分析 |
5.1.3 美国、欧盟调查程序的比较分析 |
5.2 美国、欧盟反补贴措施的比较分析 |
5.2.1 美国、欧盟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比较分析 |
5.2.2 美国、欧盟对承诺的比较分析 |
5.2.3 美国、欧盟对征收反补贴税的比较分析 |
5.3 美国、欧盟反补贴审查机制的比较分析 |
5.3.1 情势变更复审(Reviews Based on changed Circumstances)/中期复审(InterimReviews) |
5.3.2 新出口商复审(New comer Reviews/New Shipper Reviews) |
5.3.3 年度复审(Annual Reviews) |
5.3.4 日落复审/终期复审(Sunset/Expiry Reviews) |
5.4 美国、欧盟反规避调查的比较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铜版纸案例:美国与欧盟调查与征税的比较研究 |
6.1 美国对中国反补贴历程及原因分析 |
6.1.1 美国对中国适用反补贴规则历程 |
6.1.2 美国对中国反补贴的原因 |
6.2 欧盟对中国反补贴历程及原因分析 |
6.2.1 欧盟对中国适用反补贴规则历程 |
6.2.2 欧盟对中国反补贴的原因 |
6.3 美国对中国铜版纸案例分析 |
6.3.1 美国铜版纸案概况 |
6.3.2 美国对中国铜版纸反补贴调查具体项目 |
6.3.3 美国对中国铜版纸最终确认的反补贴税率 |
6.4 欧盟对中国铜版纸案例分析 |
6.4.1 欧盟铜版纸案概况 |
6.4.2 欧盟对中国铜版纸反补贴调查具体项目 |
6.4.3 欧盟对中国铜版纸最终确认的反补贴税率 |
6.5 美国与欧盟在铜版纸案件中的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差异 |
6.5.1 程序法的差异 |
6.5.2 实体法的差异 |
6.6 美国与欧盟反补贴差异的原因及效果评价 |
6.6.1 美国与欧盟反补贴法律制度产生差异性的缘起要因 |
6.6.2 对美国与欧盟反补贴法律制度的评价 |
6.7 本章小结 |
第7章 国际调节机制下的中国补贴与反补贴政策选择 |
7.1 中国的补贴现状 |
7.1.1 中央政府补贴政策 |
7.1.2 地方政府补贴措施 |
7.2 政府作为承诺主体应履行的法律义务 |
7.2.1 对内进行约束 |
7.2.2 对外承担责任 |
7.3 企业作为承诺执行主体的策略选择 |
7.3.1 基于美国反补贴法的策略选择 |
7.3.2 基于欧盟反补贴法的策略选择 |
7.3.4 基于自身的策略选择 |
7.4 行业协会作为协调主体的服务机制建立 |
7.4.1 构建反补贴预警系统 |
7.4.2 建立反补贴基金 |
7.5 本章小结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参与论文及参与的课题 |
(7)中国入世10年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实践述评(论文提纲范文)
一、 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实践总体述评 |
二、 中国作为申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案述评 |
(一) 美国——对某些钢铁产品进口最终保障措施案 (12) |
(二) 美国——对来自中国的铜版纸初步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裁定案 (14) |
(三) 美国——对来自中国某些产品最终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案 (15) |
(四) 美国——某些影响来自中国禽肉进口措施案 (16) |
(五) 欧盟——对来自中国的某些钢铁紧固件最终反倾销措施案 (18) |
(六) 美国——影响来自中国某些客车和轻型卡车轮胎进口措施案 (19) |
(七) 欧盟——对来自中国的某些皮鞋反倾销措施案 (20) |
(八) 美国——对来自中国的某些虾及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措施案 (22) |
三、 中国作为被申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案述评 |
(一) 中国——有关集成电路增值税案 (23) |
(二) 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25) |
(三) 中国——返还、减免税收和其他支付的某些措施案 (27) |
(四) 中国——有关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措施案 (28) |
(五) 中国——影响某些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案 |
(六) 中国——影响金融信息服务市场准入措施案 (30) |
(七) 中国——赠与、贷款和其他激励措施案 (31) |
(八) 中国——有关若干原材料出口措施案 (32) |
(九) 中国——对来自欧盟的某些钢铁紧固件的临时反倾销税 (33) |
(十) 中国——某些影响电子支付服务的措施 (34) |
(十一) 中国——对来自美国的取向电工钢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案 (35) |
(十二) 中国——有关风力发电设备措施案 (36) |
(十三) 中国——对来自欧盟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最终反倾销税案 (37) |
(十四) 中国——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措施案 (38) |
四、 结 语 |
(8)美国反补贴实体法律实施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依据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对象、方法以及结构安排 |
第一章 美国反补贴规则的经济政治分析 |
第一节 关于补贴与反补贴理论流派的梳理 |
一、立足于全球资源配置的角度 |
二、立足于补贴提供方的角度 |
三、立足于补贴受影响方的角度 |
四、立足于补贴方与受影响方相互博弈关系的角度 |
第二节 补贴与反补贴基本经济含义及效应分析 |
一、补贴的基本经济含义及其效应分析 |
二、反补贴的基本经济含义及其效应分析 |
第三节 美国反补贴规则的贸易政治分析 |
一、分析工具的引入——公共选择理论 |
二、贸易保护措施诉求集团与为其支付代价群体之间的政治失衡 |
三、关税水平下降与贸易补偿措施的兴起 |
第二章 美国反补贴规则历史演变及与多边规则的相互作用 |
第一节 美国反补贴规则演变进程 |
一、单边立法时期单轨制立法 |
二、单边向多边过渡阶段的双轨制立法 |
三、多边体制下单轨立法的回归 |
第二节 美国反补贴规则和多边规则的相互作用 |
一、美国主导GATT/WTO 反补贴谈判与规则的形成 |
二、GATT/WTO 反补贴规则很大程度为美国规则和实践的多边化 |
第三节 多哈反补贴规则谈判美国立场分析 |
一、多哈回合谈判情况简要回顾 |
二、美国立场分析 |
三、简评 |
第三章 美国反补贴规则中的补贴认定 |
第一节 补贴三要素分析 |
一、补贴提供者 |
二、财政资助 |
三、授予一项利益 |
第二节 利益的转移和传递性 |
一、上游补贴中的利益传递 |
二、私有化中的利益传递 |
三、多哈回合谈判相关提案 |
第三节 补贴专向性标准 |
一、专向性标准的历史沿革 |
二、专向性标准主要问题认定分析 |
第四章 美国反补贴规则中的损害和因果关系认定 |
第一节 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
一、同类产品 |
二、国内产业 |
第二节 损害的确定 |
一、损害的判断标准 |
二、累积评估 |
第三节 因果关系认定 |
一、因果关系的标准 |
二、ITC 认定因果关系的方法 |
三、不归因问题 |
第五章 美国对华产品反补贴调查中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美国对华产品适用反补贴规则历程及原因分析 |
一、美国对华产品适用反补贴规则历程 |
二、美国对华产品适用反补贴规则原因分析 |
第二节 法律问题之一——非市场经济 |
一、美国贸易救济法中的“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 |
二、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规则实践 |
三、美国反补贴法对中国的适用性问题 |
四、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双反调查带来的重复计算问题 |
第三节 法律问题之二——补贴认定 |
一、国有企业的“当局”性质认定 |
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专向性问题 |
第四节 法律问题之三——补贴利益的基准 |
一、美国法中关于基准的规定和实践 |
二、对华案件中外部基准的选择 |
三、中国入世议定书外部基准条款的影响 |
第六章 中国应对策略探讨 |
第一节 美国关注的中国补贴政策 |
一、一般性补贴政策 |
二、针对特定行业补贴政策 |
第二节 中国对策研究 |
一、及早构建国内补贴政策信息库 |
二、有效调整已有补贴政策 |
三、适时采取反制措施 |
四、积极利用国内和国际双重救济 |
五、力争从规则层面根本解决问题 |
第三节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论区域经济一体化争端解决机制在WTO框架下的并存及拓展(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多边体制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 |
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 |
一、经济全球化 |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 |
三、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关系 |
第二节 从区域经济一体化到经济全球化 |
一、区域贸易协定之法律基础 |
二、区域贸易协定发展的特征 |
三、经济一体化对经济全球化的贡献及互动发展 |
第二章 WTO及主要区域经济组织之争端解决机制 |
第一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 |
一、GATT 1947争端解决程序及其不足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 |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15年的成就与评析 |
第二节 欧洲共同体 |
一、关税同盟的特徵 |
二、适用的争端解决机制 |
三、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互补与并存 |
第三节 东盟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
一、自由贸易区的特徵 |
二、东盟自贸区的争端解决机制 |
三、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争端解决机制 |
第四节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
一、与第二十章有关的一般争端解决机制 |
二、与第十九章有关反倾销及反补贴争端解决制 |
三、适用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特殊机制 |
第五节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 |
一、非形式化的区域经济组织 |
二、适用的争端解决机制 |
三、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之互补与并存 |
第三章 WTO以及EC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GATT期间的贸易争端 |
一、GATT无效裁决报告的先例效力 |
二、GATT有效裁决报告的先例效力 |
三、GATT案件撤诉不影响在NAFTA下申诉 |
第二节 WTO期间的贸易争端 |
一、文化产业以WTO为唯一申诉机制 |
二、寻求WTO下的先例效力 |
三、避免WTO下的先例效力 |
第三节 EC及其它成员间的贸易争端 |
一、WTO义务优先于区域贸易协定 |
二、在区域贸易协定和WTO中之重复申诉 |
三、区域贸易协定优惠待遇不得超越WTO |
第四章 NAFTA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之冲突 |
第一节 WTO及NAFTA第十九章平行申诉的争端 |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效率较高 |
二、NAFTA争端解决机制--效率不彰 |
第二节 WTO及NAFTA第二十章平行申诉的争端 |
一、WTO较NAFTA争端解决机制免於政治影响 |
二、WTO和NAFTA争端解决机制之平行申诉 |
第三节 NAFTA下申诉的争端 |
一、政治对N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负面影响 |
二、WTO义务对NAFTA裁定影响式微 |
第五章 WTO与区域经济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冲突及发展 |
第一节 区域经济组织与WTO的冲突 |
一、与WTO非歧视原则的冲突 |
二、与WTO原产地规则的冲突 |
三、与WTO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冲突 |
四、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的冲突 |
第二节 WTO与NAFTA争端解决机制冲突与并存 |
一、争端以GATT/WTO为唯一管辖 |
二、争端以NAFTA为唯一管辖 |
三、争端在GATT/WTO或NAFTA择一申诉 |
四、争端在GATT/WTO及NAFTA重复申诉 |
第三节 区域经济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并存到发展 |
一、选择争端解决机制的考虑因素 |
二、经济一体化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及发展 |
结语 |
附录 案例对照说明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关系的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前言 第1章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关系的相关几个问题 |
第一节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概述 |
一、CEPA 的含义、实施现状及法律特点分析 |
(一) CEPA 的含义 |
(二) CEPA 实施的现状 |
1. 货物贸易规则的实施 |
2. 服务贸易规则的实施 |
3. 贸易投资规则的实施 |
(三) CEPA 的法律特点分析 |
1. 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模式上看,CEPA 是一种低层次性的以软法机制为主的模式 |
2. 从主体及调整的对象来看,CEPA 具有双重性 |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含义、有关协议实施现状及法律特点分析 |
(一)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含义 |
(二)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有关协议实施的现状 |
(三)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特点分析 |
1.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与东盟自由贸易区都是符合GATT 及WTO 相关规定建立起来的自由贸易区 |
2. 从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来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初级的,软、硬法机制混合的模式 |
第二节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间不可避免的客观联系 |
一、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主体间客观联系的表现 |
(一) 地理位置上的联系 |
(二) 政治上的联系 |
(三) 经济上的联系 |
二、基于客观联系产生的法律与现实矛盾的问题 |
三、国际社会中可借鉴之现象分析: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与欧共体(EC)之间关系的思考 |
(一) 欧共体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概述[28] |
(二) EFTA 与EC 建立的欧洲经济区(EEA) |
(三) EFTA 与EC 之间关系对CEPA 与CAFTA 之间关系的参考 第2章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相互影响及比较分析 |
第一节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间的相互影响 |
一、CEPA 实施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影响 |
(一) CEPA 实施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提供了有效的范例 |
(二) CEPA 实施提供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有效运作的规则 |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对CEPA 的影响 |
(一)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对CEPA 的促进作用 |
(二)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对CEPA 的冲击 |
第二节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比较分析 |
一、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属性的比较分析 |
二、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制度的异同分析 |
(一) 两者签署的主体不同 |
(二) 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制度方面开放的程度不一致 |
(三) 解决争端的方法不同 |
(四) 其他规定的不同 第3章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间的协调对接分析(一) |
第一节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调对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就中国大陆而言,是自由贸易区(FTA)发展战略的需要 |
二、就香港而言,有利于其经济发展的因素 |
(一) 进一步促进香港经济发展,改变香港过于依赖内地的现状 |
(二) 香港服务贸易业的优势能够得到更充分地发挥 |
三、能够实现三赢局面 |
第二节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对接的具体方式 |
一、香港以单独关税区的身份加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
二、香港以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签订条约的形式加入其中 第4章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间的协调对接分析(二) |
第一节 货物贸易制度 |
一、关税 |
(一) 零关税制度主要针对香港向东盟国家输出的产品 |
(二) 香港产品实行零关税对香港的影响 |
二、原产地规则 |
(一) 原产地规则标准 |
(二) 直运规则 |
(三) 累积规则 |
三、数量限制和非关税壁垒 |
四、保障措施 |
五、反补贴措施与反倾销措施 |
第二节 服务贸易制度 |
一、东盟服务贸易政策分析 |
(一) 东盟的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 |
(二) 东盟各成员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特点 |
二、服务贸易制度的设想 |
(一) “服务提供者”的定义 |
(二) 注重香港优势服务业的谈判,与东盟国家的服务业形成优势互补 |
第三节 投资便利化制度 |
一、香港与东盟相互投资的现状 |
二、《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的基本内容 |
(一) 市场准入 |
(二) 国民待遇 |
(三) 最惠国待遇 |
(四) 例外规定 |
(五) 三个计划 |
(六) 其他 |
三、构建投资方面的法律框架 |
(一) 投资便利化 |
(二) 投资保护 |
(三) 投资自由化 |
第四节 争端解决机制 |
一、香港可以适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制 |
二、《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在现实中的适用 |
第五节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调对接可能出现的相关问题及对策分析 |
一、防止东盟国家利用CEPA 无反倾销措施规定损害内地的利益 |
二、香港政府应该抛弃一贯“不干预”的作法,在对接过程中成为“积极分子”的角色 结束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读研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谢 |
四、《反倾销、反补贴规定》2003年1月1日实施(论文参考文献)
- [1]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D]. 刘滢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3]美国智库影响美国对华贸易的机制研究(1990-2016)[D]. 王璐.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8(11)
- [4]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决策体系研究[D]. 李思奇. 北京理工大学, 2015(07)
- [5]WTO争端当事方推动程序研究[D]. 甘翠平. 华东政法大学, 2014(12)
- [6]WTO框架下美国与欧盟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D]. 王阳. 天津财经大学, 2014(12)
- [7]中国入世10年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实践述评[J]. 龚柏华.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11(03)
- [8]美国反补贴实体法律实施问题研究[D]. 林惠玲.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4)
- [9]论区域经济一体化争端解决机制在WTO框架下的并存及拓展[D]. 赵恩广. 复旦大学, 2010(11)
- [10]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关系的法律研究[D]. 蔡霜. 广西师范大学, 2009(S2)
标签:可再生能源论文; 东盟自由贸易区论文; gatt论文; 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论文;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