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宪法分权制衡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臧野[1](2020)在《开发区管理体制合宪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1984年首批十四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至今,开发区经历36年发展历程,在引领改革开放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开发区的定位从早期的特殊经济功能区逐渐转变为完整的行政经济功能区,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设置也经历了随意性、试验性到规范化、多样化的阶段,如今各地开发区规划与建设正在如火如荼进行,开发区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产业集聚、带动区域经济建设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强化。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开发区管理体制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与宪法、法律相冲突的问题,在法律制度上,开发区作为改革开放早期的改革措施之一,未从宪法与法律层面予以统一规范,中央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政策导向为主,条块分割、分散立法的立法模式造成地方性法规之间衔接与适用不协调。在组织机构上,开发区建制在纵向上扰乱了既有的省市县乡四级行政区划层级,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实际管辖的行政区域,开发区托管行政区的模式下开发区管理机构与属地政府关系不顺,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公职人员缺少人大的监督和监察委的监察。在权责关系上,由于没有明确法律地位,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效力待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中的主体资格也不明确,导致行政权力行使和法律责任承担不一致。在运行机制上,由于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导致开发区管理机构日益膨胀且人员编制极为混乱,授权法规位阶低导致开发区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界定不清晰,自主权限不足且权力运作缺乏规范。针对开发区管理机构存在的诸多问题,2003年国务院出台文件暂停开发区审批并对开发区进行清理、整顿,随后又出台多部文件提出要提高开发区发展水平、规范开发区建设管理,并针对开发区管理体制提出改革创新的政策建议。201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出要促进开发区的创新发展和开发区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此后江苏省、山西省、辽宁省、湖北省等也纷纷出台省级开发区条例,来规范开发区及其管理机构的运行。然而这些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体现的改革仅仅是对现有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规范和引导,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开发区管理机构在组织机构、权责关系、运行机制等方面与宪法相冲突的问题。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开发区及其管理机构在实现其经济功能时也必须遵守宪法,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坚持依法行政、权力制衡,以此推动开发区法治化建设。在对合宪性界定和开发区管理体制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试图从合宪性分析的视角,提出开发区管理体制合宪性的改革路径。首先是要完善开发区制度规范体系,统一开发区立法,并通过法律制度创新的形式引入公务法人制度。其次是针对开发区发展规模和管理权限对开发区管理体制进行分类改革,并相应地明确开发区的组织机构、权责关系和运行机制:一是对于发展成熟、行政化特征显着的开发区,应引导开发区与行政区“政区合一”,在分析“政区合一”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开发区与行政区融合后具体的制度安排,并重点探讨开发区经济功能多元化与机制运作规范化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二是对于发展偏重经济功能及跨行政区的开发区,应当取消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设置,设立开发区总公司对开发区进行企业化管理,在分析公司主导体制的优越性的基础上论述设立开发区总公司的制度安排、职能设定以及开发区总公司与所在地政府的关系;三是充分发挥开发区作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示范带头作用,引入公务法人制度,对开发区管理机构进行弹性改革,设定“法定机构”综合管理开发区,并通过修改宪法性法律明确“法定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管理权限。
高晓霞[2](2020)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审计是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公共问责和监督控制系统之一。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其内在的政治逻辑,而且要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多方面的治理功能。审计监督既是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标志,同时,强化审计监督又是坚持依法治国和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国家审计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既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民主政治的路径和手段,说到底则是民主与法治的统一。研究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不能单纯从经济学的视角看问题,而要将审计监督放置在国家治理的大视野中进行考察,围绕国家治理法治化、民主化、透明化以及责任性等基本属性准确把握其对于审计监督的内在规定性及现实需求,进而以政治学的理论与方法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的政治逻辑与治理功能。基于此,考察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必须遵循“政治逻辑—治理功能—行动路向”的分析框架,以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为指导,批判性地借鉴西方权力监督多维理论视角中的合理因素,侧重运用人民主权理论、治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理论分析工具深入探讨审计监督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所发挥的职能作用及其由于各种现实挑战而出现的期望差距,并且全面分析把政治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行动路向。依据这一研究逻辑,首先就要基于对审计监督的历史溯源和理论阐释,深刻理解国家治理现代化对于审计监督职能的现实需求。其次,从政治学理论视角来看,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作为权力监督和权力制约的一项制度安排和制度设计,其独特的政治逻辑在于其政治权力基础、政治体制优势和民主政治动因。第三,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发挥的职能作用具有独到的治理功能,包括权力制约与法治功能、信息公开与透明功能以及民主参与和问责功能等。第四,从政府公共部门审计监督制度效能的角度来看,国家治理中的审计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制度支柱之一承载着党和国家以及全社会对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啄木鸟”、“看门狗”和“达摩克利斯之剑”职能作用的普遍期望。然而,审计监督制度所发挥的实际效能却始终存在一定的期望差距,主要表现为由于种种原因所导致的审计监督独立性期望差距、公开性期望差距和责任性期望差距。最后,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行动路向就是要基于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权威性、协同性和有效性的总体要求,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独立审计,实现审计全覆盖,并且在与其他监督制度有机贯通与相互协调中形成监督合力,通过审计信息公开维护公众知情权,强化审计结果信息披露和审计问责,突出技术支撑,进而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在国家治理中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审计监督的制度执行力和治理效能,缩小和弥合审计监督制度在独立性、公开性和责任性等方面的期望差距,进一步提升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公信力。一个国家的审计体制必须与该国的政治文化传统、政治道路选择以及政治体制优势等相适应,才能在治理体系中更好地提升制度执行力和治理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作为国家审计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相结合的产物,不仅合乎审计制度的本质即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而且符合中国的现实国情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求,同时,也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选择。中央审计委员会的成立,为党统一指挥审计监督工作提供了政治制度依据和政治体制保障,是党的领导这一政治原则和党的全面领导制度在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工作中的落实与体现,是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本质要求的审计领导制度和审计管理体制创新,也是审计监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回应社会普遍期待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内在地要求加强党对审计监督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独立审计。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强化审计信息公开,维护公众的审计信息知情权。此外,要不断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审计监督制度与其他监督制度的有机贯通和相互协调从而形成协同性和整体合力。最后,还要继续加大审计监督与公共问责力度,提升审计监督的有效性与实效性。总之,研究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把中国特色审计监督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只有基于以制度保障制度的治理逻辑,紧紧依靠党的全面领导制度的根本保障,不断增强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在审计全覆盖的过程中实现制度协同,强化审计问责,切实提高审计监督制度执行力,才能在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制度优势的基础上真正实现其治理效能,避免出现“制度空转”,从而缩小和弥合审计期望差距,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地实现中国特色审计监督的治理效能。
宁凯惠[3](2019)在《论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文中认为宪法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宪法结构中,宪法序言有其自身的特征,并发挥着特殊的效应或功能。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对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尚未开展全面深入的研究。宪法序言作为主权者人民行使制宪权作出政治决断的始原的、集中的产物,蕴含着丰富的价值。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源于人民的制宪活动,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最高意志和根本利益;这种意志和利益首先以制宪目的的形式呈现出来,并形成一定的价值结构。宪法序言价值一旦构造,便会随着社会历史的变化发展而发生变迁。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通过变迁处于不断的动态调整中,其功能也随之发生变化。西方国家宪法序言以―人民主语+价值目标‖的模式进行价值构造,体现了以―自由主义‖为核心价值的宪法序言价值结构。而我国宪法序言则是以社会主义为核心,形成了―历史叙事+基本国情+国家任务+基本国策+地位与效力‖等内容所构成的―多元共生‖的价值构造模式。这一价值构造模式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和时代价值。从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比较维度来看,西方国家宪法序言普遍确立了个人自由或人的尊严、平等、民主、分权(包括横向分权和纵向分权)、自治(包括社会自治、民族自治和地方自治)、法治、正义等为基本要素的价值构造,而我国宪法序言则确立了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民主专政和马克思主义指导等为基本要素的价值构造。较而言之,西方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具有抽象性、一般性和相对中性,而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则带有具体的针对性、突出的政治性和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中西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间之所以如此不同,决定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因素构成的截然不同的宪法文化。比较而言,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具有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不可比拟的科学性、进步性和优越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加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尊崇宪法基本价值和维护宪法至上权威。面对我国宪法序言在构造要素、构造结构、构造模式、构造功能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升华的现实需要,必须在人民改革创新实践中继续完善我国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具体地说,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以人民改革创新实践为基础,将能够全面反映人民共同价值目标的内容纳入到宪法序言中,通过增加、删除、调整和修改的方式不断优化宪法序言的价值结构,构建符合人民改革创新实践要求的宪法序言价值结构。其次,实现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模式的转变。近代立宪主义兴起以来,宪法普遍确立了―人民主语+价值目标‖的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模式,宪法序言以人民为主体,通过制宪权将人民的共同价值目标固化在宪法序言中,以体现人民的政治理想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我国宪法序言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构建了“历史叙事+基本国情+国家任务+基本政策+地位与效力”的价值构造模式,这种构造模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体现了鲜活的时代精神,在世界立宪及宪治史上具有“中国性”的价值特质。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模式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宪治文化,顺应世界宪法变迁的主潮流和大趋势,借鉴“人民主语+价值目标”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模式的合理内核和积极因素。与此相关的是,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功能的强化还必须加强我国宪法实施的制度和机制建设,尤其是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和机制,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从总体上形成价值构造要素更加丰富多样、构造结构更加合理优化、构造功能更加强化有效的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从而推动我国宪法价值实现,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治国家。
田良富[4](2019)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巡视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它的基本标志就是国家法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把党内法规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强调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的巡视制度是党内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执政党建设和国家廉政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反腐利剑”与“治国重器”。世界历史表明,权力腐败是妨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因素,严重的权力腐败可以导致国家治理危机。如何遏制消除腐败,实现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已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面临的重大课题。在我国,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也是国家治理结构的根本特征。基于党的领导地位、执政地位,基于党和国家高度融合的中国特色政制结构,党的自身建设状况直接决定着国家公权力的运行状况和国家法治状况,也直接决定着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同时根据巡视工作“全覆盖”和“全面巡视”的总要求,这种党内巡视实际上已经溢出为一种国家巡视,因此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来研究巡视制度,在中国语境下对于国家法治理论的创新和法治实践的推进,无疑具有特殊的意义。本文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为指导,以巡视制度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理论和内在关联为切入点,简要梳理了古代巡视制度、党的巡视制度和域外监察专员巡视制度的历史演进脉络。在此基础上,进而深入分析了巡视制度的构成要素及其职能定位,探讨了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巡视制度的反腐、治党、治国的三重功能,立足于反腐倡廉实践和巡视工作实际,分析总结巡视制度实践之成效、挑战及问题成因,并从法治、机制和实践等层面对巡视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具体探讨,以期建构出一套回应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的体系完备、机制科学、操作可行的巡视制度及相关理论。论文分为以下八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本部分首先阐明了本文的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将党的巡视制度放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进行研究和分析。然后,对国内外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及巡视制度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系统梳理,并对研究现状进行了分析评述,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研究的思路与方法。最后提出了本文研究的创新与不足之处。第二部分巡视制度与国家治理,本章首先在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法治背景下,就国家治理与执政党建设的有关概念内涵及相互关系进行了阐释,并具体论述了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执政党建设具有高度同步性,执政党自身建设状况决定着国家治理水平。然后就国家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标志展开论述,在厘清国家法治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二者的概念、特征和功能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实现途径及国家法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地位作用。最后围绕巡视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展开论述,具体论证了巡视制度具有党内法规和国家权力监督制度的双重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巡视制度与社会主义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三者有机联系起来,并详细阐明了三者的逻辑关系,论证出巡视制度置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定位与作用。第三部分巡视制度的历史考察,本章主要立足于国家治理的历史实践,从巡视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着手,简要梳理了古代巡视制度、党的巡视制度、域外监察专员巡视制度等三个部分历史演进及其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首先考察了古代巡视制度演进的主要阶段、主要特点和局限性并得出历史性的结论与启示。然后主要考察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时期、十八大以来等三个历史分期中,巡视制度的发展变化及其主要特点和结论启示。最后考察了域外监察专员巡视制度的产生发展、主要特点,得出了符合中国国情的结论和启示。第四部分巡视制度的要素分析,本章节从巡视制度的具体运行出发,主要研究分析了巡视制度的巡视主体、对象、内容权限、方式程序等多重要素及其相互间的逻辑关系,首先分析了巡视主体的种类和职责,然后分析了巡视对象的种类与主要职责;其次就巡视内容及权限展开分析论述;再次,就巡视的方式和程序及其运行的基本状况进行了具体分析。第五部分巡视制度的国家治理功能分析,本部分从巡视制度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具体发挥的功能作用出发,主要研究分析了巡视制度的反腐倡廉功能、党内治理功能和社会治理功能三个部分。首先,分析了巡视制度作为反腐利剑,在反腐败的一线斗争中充分发挥了事前预防、事中阻断、事后纠偏的重要作用。其次,分析了巡视制度作为党内唯一自上而下主要针对中高级干部的监督制度,具有独特的制度价值,由于其本身具备的权威性、主动性、综合性、直接性等特点,巡视制度在提升党的自我净化能力、强化党内政治建设、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等方面,更是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巡视制度成为了治党之利器。最后分析了巡视制度作为治国理政之重器,在权力监督、畅通民意纾解民困、社会公共治理等方面有着特殊的功能和作用。第六部分巡视制度的实践检视,本部分从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巡视实践出发,主要总结分析了巡视制度在中国特色反腐实践和巡视工作开展实际中的正反两方面经验。首先,总结了巡视制度的主要成效及其原因,接着分析了巡视制度面临的实践挑战,指出了巡视制度存在的理论建设相对滞后、组织体制还不够健全、运行机制不够流畅、巡视方式创新不够、巡视成果运用不足等问题,之后对巡视制度存在的问题成因进行了深入的学理分析,主要论证分析了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巡视主体对象权力不对等、巡视人员队伍素质不齐等原因。第七部分对巡视制度的完善和改进进行了研究探讨,认为应从实践顶层设计层面坚定中央意志,提高巡视制度的执行力,进一步强化中央与地方巡视工作的上下联动,加强巡视监督与其它监督方式的衔接融合,强化巡视成果的运用;从法律法规制度层面进一步建立健全廉政法律体系,完善巡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运行机制层面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健全巡视人才选拔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巡视工作绩效考核评估机制,完善巡视理论研究创新机制,为在新时代新形势下进一步完善改进巡视制度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探讨,以期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巡视制度的发展提供管窥之见。第八部分结语部分,主要对本文的研究历程进行了小结,并对今后巡视制度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长足发展做了一些思考和建议。
李少文[5](2017)在《民主宪法的工程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社会契约理论推导出的民主宪法凝聚了人民的意志,表征民主、组织国家、维持民主是其使命。宪法工程学兴起于新兴民主国家制度选择的实践,它能够回应宪法与民主的关系,阐释民主如何在宪法之中加以贯彻,亦发现宪法如何控制民主。它是理解宪法内涵、实现宪法效力与发挥宪法功能的新的理论路径。这种路径不仅包括了设计民主的逻辑,也涵盖了宪法如何通过制度结构和组织功能维持政治过程的运作并促进审议民主,如何通过政治活动参与者与宪法的互动关系确保宪法效力并推动宪法发展。通过厘清乃至建设宪法工程,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和功能才能完全彰显。宪法工程学广泛运用于宪法建立国家和民主转型的过程之中,也是理解民主运行的思路,它充分体现了宪法的结构性特征和组织化功能,通过设计民主制度并控制民主过程实现宪法的目标。
陈明辉[6](2017)在《转型期国家治理与宪法学的应对》文中提出自1840年卷入现代化潮流以来,中国不可逆转地处于转型的过程之中。一百多年来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不断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但惟有改革开放之以后,随着国家治理基本方略的转向,中国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才真正开始飞速发展。三十多年的改革,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均呈现出欣欣向荣的现代化面貌。但是,我们仍然处于社会转型的大时代,转型也构成了中国国家治理的时代背景。针对改革和转型中的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高瞻远瞩地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这不仅意味着改革的持续推进,也意味着中国的现代化的转型已经到了一个促进质的飞跃的端口。能否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决定了中国能否整体性地建成一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也决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能否实现一百多年来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本文以转型期中国的国家治理为研究对象,试图从宪法学的视角对当前中国国家治理面临的问题展开研究。宪法作为法治体系的核心,作为国家制度文明的承载者,面对国家治理现代化提出的要求,理应充分发挥其根本法的地位与作用促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如何在宪法理论和现行宪法制度框架内解释并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宪法学应当作出的智识贡献。本文作为将国家治理作为宪法命题加以研究的尝试之作,国家治理如何构成一个宪法学命题?当前中国国家治理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宪法学如何推进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建设过程中宪法学又将迎来怎样的机遇与挑战?这些构成了本文所试图解决的核心问题。本文的导论部分论证了国家治理现代化如何构成一个宪法学问题,并通过对既有研究的回顾,指出既有的国家治理研究的成就与不足,进而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点。第一章是本文的总论部分,其目标主要是奠定本文的整体框架和结构。该部分先是从社会转型的时代背景出发,指出国家治理包含了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与国家治理的合法性这两个层面的任务。通过经验材料的梳理和归纳,本文指出了转型期中国国家治理在这两个层面均面临危机。而要解决转型期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危机和合法性危机,需要完成三项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以及国家认同的现代化重铸。其中,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主要针对的问题是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危机,而国家认同主要应对的是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危机。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能力和国家认同也构成了本文的基本框架。与此相对应,本文从宪法学的视角提出三种不同的应对策略——将宪法作为权力和资源分配结构、将宪法作为治理思维和治理方法、将宪法作为国家认同纽带,以及由此发展出来的三种不同的宪法理论,由此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和国家认同的现代化转型。第二章针对的问题是如何从宪法学的视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如何打造有效政府和法治政府,而不是为了治理的有效性一味地牺牲现行宪法所确立的法治框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立场。当前我国国家治理体系面临的种种问题,可以从实际建立和运行的治理体系未完全遵循宪法确立权力和资源分配结构中找到部分答案。因而要完成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结构优化,首先要回归现行宪法确立的治理体系之中。当然,以现行宪法约束国家治理体系仅仅是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法治化要求。对于如何提升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效性,本章提出了“宪法分权”的概念,试图通过宪法分权来激活各类宪法主体的活力,从而提升治理体系的有效性。宪法分权是法治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具体是指各类宪法主体凭借宪法的授权而取得相应的宪法权力和宪法地位,从而拥有与其他宪法主体相对抗的自主领域。宪法分权理论能够强化国家治理体系各项制度之间的制度间隔,为各项治理体系找回自主空间,从而起到激活其治理主体地位的功能。用宪法分权理论改善国家治理体系具体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央地分权,以此优化国家治理的纵向结构;二是横向分权,以国务院行政分权为例优化国家治理的横向结构;三是社会分权,寻找在宪法框架内赋予社会组织一定的自治权利,从而形成政府与社会的协同治理。第三章针对的问题是如何从宪法学的视角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治理能力概念汲取了西方国家能力概念的内涵,但又对其进行了必要的情景化改造。简单来说,国家治理能力是指政府、社会组织、公民等各类治理主体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所具备的基本素质与业务能力。既然能力是人意志和力量的体现,是人为实现特定的目标所具备的主客观条件。据此,国家治理能力的内容又可划分为作为主观条件的治理思维以及作为客观条件的治理方法。再根据国家治理结构中政府与公民的地位差异,将国家治理能力划分为政府能力和公民能力。由此将国家治理能力问题转化为政府治理能力和公民能力两个子问题。其中,政府治理能力又可进一步划分为政府治理思维和政府治理方式,公民能力划分为公民意识和公民行动。这也构成了国家治理能力的理论框架。对于如何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民能力,本文提出了宪法作为一种思维和方法来解决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问题。所谓宪法思维和宪法方法就是运用宪法思考并解决现实问题的方式。具体来说,宪法思维和宪法方式包括了权利思维与权利方式、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民主思维与民主方式以及系统思维和系统方法四项基本内容。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坚持宪法思维和宪法方法的四项内容能够提升治理能力,改善治理绩效。第四章试图解决的问题是怎么样用宪法重铸国家认同。国家治理不仅应当关注国家治理的有效性的问题,而且应重视国家治理的合法性问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所针对的主要是有效性问题。尽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也能够强化国家治理的合法性,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所能够解决的仅仅是“治理”的合法性问题,而“国家”的合法性问题尚未纳入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部署中来。“国家”的合法性即国家认同,是指政治共同体成员对共同体的一种想象和心理依附,集中体现了个体与共同体的内在关联。国家认同危机作为一种全球性的治理危机,世界各国均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它的困扰。转型期中国同样也面临着一定程度的认同危机,当前的港台问题、西部边疆问题、国际移民问题和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等即是明证。本章指出,诱发认同危机的根本原因在于:转型过程中支撑中国国家认同的诸要素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逐渐消散,而国家没有及时有效地提出替代性的认同纽带来重塑国家认同,从而造就认同真空,诱发认同危机。对此,需要以宪法作为新的国家认同纽带,用宪法爱国主义作为理论指导,重铸国家认同。具体的方法包括:(1)理想塑造认同,即用宪法中确立的共同政治理想——“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塑造国家;(2)利益塑造认同,即通过人权保障和民主制度凝聚人心,强化国家的向心力;(3)象征塑造认同,即以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为契机,推动宪法的国家象征化,增进国家认同。
张飞[7](2017)在《论宪法惯例的确立与遵守 ——以英国索尔兹伯里惯例为例》文中研究指明英国不成文宪法本质上就是惯例宪法,脱离宪法惯例的研究所探讨的只是宪法领域的枝叶。既有对宪法惯例的规范分析较少涉及惯例的确立、遵守与违背后果等经验性问题,惯例的规范研究缺乏实证补充。故本文从经验分析着手,以惯例确立与遵守的时间轴展开,除引言外,正文共由四部分组成,结构如下:第一部分,索尔兹伯里惯例的产生背景。英国是两院制议会,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下议院是民选议院,上议院则是世袭贵族组建而成。因此长久以来关于上议院权力限制的问题成为两院关系的主要内容。从授权理论到1911年《议会法》的试错过程也都为之后索尔兹伯里惯例的产生奠定基础。第二部分,索尔兹伯里惯例的确立。索尔兹伯里惯例是两党对两院权力关系的一种共识性规则或者说是契约性规则。而确保这种契约规则达成的根本原因则在于选民力量,即如若上议院违背索尔兹伯里惯例,阻碍竞选议案,将会导致对抗选民的后果,从而失去选民支持,甚或被废止;而下议院之所以未彻底虚置上议院,亦是基于“一院制政府”可能带来的选任独裁不为民众与政治精英所接受的考量,上议院具有宪法价值,必须保留。第三部分,索尔兹伯里惯例的遵守。以竞选议案是否被删减和延搁作为判断惯例遵守与否的标准,则立法实践中索尔兹伯里惯例并不总是被遵守,存在例外情形,但无论是惯例的遵守,还是惯例的违背,其共识性均未被打破,依旧被普遍认为是一项必须遵守的义务。正因如此,下议院方才接受了两次惯例违背,并未带来两院危机,所以索尔兹伯里惯例的违背可以说是在特定政治背景下可以容许的例外。结语,惯例的模糊性验证了惯例与法律区分的观点。惯例所表达的主导性宪法价值观在内容上并不明确,且会随时间和形势的改变而变迁,从而导致惯例的模糊性。而这种模糊性亦使得惯例不可能为法院所直接引用或解释,惯例的模糊性更使得惯例的法律化成为英国制定成文宪法典首当其冲的难题。
刘盼[8](2016)在《清末民初宪法关于国家权力横向配置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几千年来的封建历史中,权力一直被看作是一种很神秘的东西,很少有专门的理论研究,有的也只是人治政治下的有关权谋与权术的实践经验的流传。中国古代传统的权力配置模式是以封建君主为中心的专制独裁模式,皇权至上,皇帝集国家权力于一身,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鸦片战争之后,西方国家强盛并不断入侵中国,传统的国家权力配置模式已不足以应对新世界新形势的挑战,而这时由西方传入的立宪主义理论被一些开明先知所接受,他们迫切地希望利用其中的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来重新配置国家权力,并制定一部宪法,利用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使其上升为国家意志,以此来革新中国政治,改变落后面貌。本文试图通过对清末民初这段时期不同阶级的当权者先后制定的宪法文本的介绍,重现当时的宪法在对国家权力进行横向配置时所面临的国内外政治环境;简述一些思想家与革命者对西方分权制衡思想理解的程度以及为将此项理论运用到宪法中所做出的前仆后继的努力;探讨这一时期宪法对国家权力横向配置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近代宪法理论的发展方向以及是否适合当时中国的经济政治环境。本文除去引言与结论共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系统介绍宪法对国家权力横向配置的一般理论。通过对国家权力以及国家权力配置含义的解释,界定出国家权力横向配置的概念;又对近代中西方关于国家权力横向配置的主要思想进行了简要的叙述;最后从近代宪法的发展特点来阐释宪法与国家权力横向配置理论的关系。第二部分阐述清末的立宪活动对国家权力横向配置转型的初步尝试。中国的第一次立宪实践是清末预备立宪以及其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这一次政治实践的目的是为了挽救清政府风雨飘摇的统治,是迫于无奈之举,它试图对国家权力重新进行横向配置,但从其宪法文本来看实是未能看到权力分立制衡的诚意。而后制定的“十九信条”迫于压力对皇权做出限制,使皇权以宪法为限,但无奈因清政府的覆灭而并未被实施。第三部分介绍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者以及袁世凯就任大总统之后所进行的立宪活动。辛亥革命之后,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对国家权力重新进行横向配置时,确以立宪主义思想为理论指导,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及司法权,三种权力分属不同的国家机关,彼此约束,彼此制衡。但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就如匆忙诞生的南京临时政府一样,制定的过程极为匆忙,加之中国民族资产阶级革命的局限性,导致其权力界限模糊,权力与权力之间无法达到相互制衡的理想状态,运作起来的难度也随之增大。袁世凯继任大总统之后制定的“袁记约法”可以说是中国在国家权力横向配置模式转型中的倒退,三权归总统,宪法文本中已丝毫看不出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第四部分是对清末民初这一时期的宪法对国家权力横向配置模式的评价与反思。通过宪法对国家权力重新进行横向配置带来了些许积极意义,否定了皇权,有利于共和;但是由于当时立宪者们对分权制衡理论的理解上浮于表层,且对当时的国情估计不足,也使宪法在对国家权力横向配置时不可避免的存在许多缺陷与不足,比如因人立法等。通过反思得出近代民主宪政取代封建帝制是国家权力横向配置转型的基础以及国家权力横向配置应符合近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周紫阳[9](2015)在《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比较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国际国内人权理念的不断发展,刑事被告人权利保护也变得愈发重要。世界上许多国家宪法以及国际人权公约对刑事被告人的重要的权利进行了确认。宪法确认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意义在于:刑事被告人权利是公民抵抗公权力的侵犯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体现和保障,在此意义上,刑事被告人权利与基本人权具有内在联系。然而我国的现状是:与一些发达国家宪法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相比,我国现行宪法对刑事被告人的权利规定明显不足,缺少对刑事正当程序、无罪推定、公正审判权以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普遍性基本权利的规定。虽然有些权利在宪法中规定了,但是逻辑体系是比较混乱的,如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条规定的前半部分被认为是推定确认了公民的公开审判权,虽然推定的权利是不是真正的宪法权利还不得而知。后半部分是确认了公民的辩护权。不过第一百二十五条是出现在宪法有关国家机构的部分,很难让人将这一规定与公民的权利相连。本文正是基于以上种种与宪政发达国家宪法规定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的差距,从刑事被告人重要权利的人权属性和宪法地位的认识出发,在将宪政发达国家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规定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问题进行了思考和审视。全文分五章。第一章论述了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基本理论。要明确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概念,就必须对权利的基础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因为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同样是建立在权利基础上的。权利与人类是同生共长的,权利的概念和正义的概念连在一起。从古希腊人研究正义概念到古罗马人创造概括权利,权利观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在发生变化。权利具有满足人的需要的某种属性,其体现为自由,同时也体现为利益。刑事被告人相较于其他诉讼参与人,其诉讼权利所体现的利益要大于其他诉讼参与人。按照自然法学家的观点,刑事被告人权利首先表现为一种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后来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出现了法律,于是这些权利又被确立在法律中。对于这些被确立在法律中的权利,人们又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了理论上的划分。第二章主要对美国、加拿大和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基本构造进行了比较。首先从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入手,分析了刑事被告人一些重要权利的含义、产生以及发展。加拿大刑事被告人权利的规定经历了一段漫长的发展过程,这与加拿大自身的建国史不无关系,其经历了法属殖民地时期、英属殖民地时期、自治领时期以及主权国家时期。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统治者制定了各具特色的法律。不过最有影响的是加拿大1982年建立独立的主权国家之后的《权利和自由大宪章》,大宪章对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作了比较完备的规定。德国基本法关于刑事被告人权利的规定与美国、加拿大相比,具有一些特殊性,有些权利是从基本法确立的原则中推导出来的,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但是对于正当程序、无罪推定、获得公正审判权、不受非法拘禁等重要权利基本法是明确规定了的。第三章是对美国、加拿大和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入宪方式的比较。美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并不是一开始就出现在美国宪法中,它是受到当时国际国内形势的影响,资产阶级被迫在宪法生效两年后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确立的。最初这些权利只是适用于联邦,后来随着正当程序的确立,规定这些权利内容的“权利法案”才扩展适用到美国的各州。加拿大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入宪过程分为两个阶段,以1982年《权利和自由大宪章》的制定为时间分界线。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渊源比较多样化,既有基本法,也有部门法,还有一些国际条约。第四章对美国、加拿大和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制度进行了比较。在美国,随着“权利法案”在全国的推行,为这些权利提供救济的非法证据排除、撤销起诉制度以及推翻有罪判决制度也在美国确立下来。非法证据排除是针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侵犯刑事被告人第四、第五、第六以及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的宪法权利的一种保障措施。撤销起诉制度救济的权利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同,不过撤销起诉是法院作出的终止审理裁定的一种制度。推翻有罪判决是对法院侵犯被告人权利所采用的一种保障制度。加拿大有关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制度上与美国、德国相比,最具特色的在于:其在宪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其他一些保障措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一明确规定中还包括终止诉讼保障措施的适用。德国对于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制度比较典型的是证据禁止制度。德国的证据禁止分为取得禁止和使用禁止两种,两者之间并不是一种有前者必定有后者的关系,因此这一点与美国和加拿大不同。除此之外,证据使用禁止上的自主性证据禁止与美国类似,都是对于通过侵犯刑事被告人宪法权利的方式取得的证据禁止在法庭上适用。不过德国对这种证据禁止的确立方式不是通过立法,而是通过宪法法院的司法判例加以确认的。第五章具体分析了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可能模式。经过对美国、加拿大、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宪法虽然对刑事被告人的一些权利作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与西方宪政发达国家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相比,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无罪推定、获得公正审判权以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等重要权利缺位。基于人权的普遍性以及以西方宪政发达国家宪法为参照系的合理性的分析,我国宪法应将这些权利一一纳入。在保障措施上,文章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视角。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明确确立,但是其没有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角度进行设置,因此,应以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与非法证据排除的关系为切入点,对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完善。
万巍[10](2014)在《从理性对话到自主参与 ——布鲁斯·艾克曼政治自由主义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当代自由主义着名学者布鲁斯·艾克曼(Bruce Arnold Ackerman)的政治哲学主张、价值观点和宪政模型为主要研究对象,力图对艾克曼的政治自由主义思想作一个全面的解读。公共理性在政治伦理层面的证成和宪政民主在制度实践层面的证成,这是当代政治自由主义关心的两个主要问题,前者主要解决政治权力运行的合法性边界问题,后者解决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将公民权利通过法律的理性转化为不可逆转之现实存在的问题。两者之间,存在一条从公共权力的合法性运行逻辑,到当代自由主义国家公民如何作出自主选择的鸿沟,跨越这一鸿沟的过程,就是艾克曼笔下的“乌托邦之跃”。艾克曼成功连接了理性的哲学建构和制度实践两个方面,把握住了公民要求进行理性自主对话这一隐秘的政治哲学诉求。具体而言,早期的艾克曼,致力于梳理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在这一过程中完成自己社会正义基本方案的建构。其关注的焦点,是如何修正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分配伦理,并在全新的代表设置模式中推演出公共理性的实现路径,形成一个适用范围更广的政治自由主义。艾克曼认为,人们应当以一种对话的方法,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基本方案,因为只有通过理性的对话,人们才有可能在分配资源的讨论中,取得他人对自己利益同情的理解。对于对话的具体方式,艾克曼提出,如果一个人在与他人的对话过程中,无法说服他人接受自己的某种价值,那么,这个价值就不应当纳入到谈话的范畴中,其关于资源分配的议题也就不可能成为获得各方共同认可的分配方案。同时,艾克曼要求的对话过程包括一系列使参与对话的公民自愿参与对话而不轻易行使退出的约束条件。在这一时期,艾克曼要求参与对话的各方,都应当遵循中立对话规则,并以之作为具体行动指针。这种中立对话规则的基本叙事语句是:如果我不能向他人解释为何我所拥有的权力是正当的,那么,我就不应该拥有它。与罗尔斯着名的“无知之幕假设”不同,艾克曼不再屏蔽一切可能影响公民作出抉择的信息,而是试图加强公民对自身身份的认同来实现社会正义。显然,开放的模式更有利于公民在其中展开平等的对话,形成稳定而一致的意见。在20世纪末政治自由主义对慎议民主理论发生兴趣的大背景下,艾克曼的注意点也开始转向。艾克曼更加关注对话的公共理性如何在制度实践层面与民主政治相容。在这一过程中,艾克曼探讨了当代慎议民主理念的基本路径,并将这种全新的民主理论,建立在对话的公共理性基础上,形成了双轨制的慎议模式。这种慎议民主模型使人们能自如地应对日常政治生活和非常时期的不同要求,既保证了民主大众的政治意愿得到自主地表达,又不至于因为公民参政热情过高而走向歧途。艾克曼的成功之处在于,摆脱了传统的道德建构主义和政治建构主义,将社会正义的抽象理性思辨,置换为公民根据自己的需求,实现理性自主选择的过程。他的不足之处则是,对自由主义的定义和立场问题始终有些随意甚至是暖昧,这就导致其论证政治权力合法性所依据的理性也有些模糊不清。这意味着艾克曼政治自由主义原则中的一些观点,将会被认为是不符合自由主义的。
二、论宪法分权制衡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宪法分权制衡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1)开发区管理体制合宪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关于开发区管理机构法律地位的研究 |
2.关于开发区管理体制法律问题的研究 |
3.关于开发区管理体制法治化发展的研究 |
(三)研究方法 |
1.规范分析法与实证法 |
2.文献研究法 |
3.比较分析法 |
一、开发区管理体制合宪性的理论基础 |
(一)开发区管理体制合宪性相关概念界定 |
1.开发区的概念 |
2.开发区管理体制的概念 |
3.开发区管理体制合宪性的内涵 |
(二)开发区管理体制合宪性的法理基础 |
1.宪法至上:开发区体制必须符合宪法及宪法性法律 |
2.依法行政:开发区管理体制必须符合行政权运行要素 |
3.分权制衡:开发区行政权必须受监督与制约 |
二、开发区管理体制合宪性的现实基础 |
(一)开发区管理体制的现实发展 |
1.源于政策主导 |
2.通过有限地方立法予以规范 |
3.依靠法治政府建设予以规制 |
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下的改革创新 |
(二)开发区管理体制现有的法律法规依据 |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 |
2.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3.地方性法规 |
三、开发区管理体制存在的合宪性问题 |
(一)开发区现有法律制度不协调 |
1.未从宪法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 |
2.条块分割、分散立法不利于衔接与适用 |
(二)开发区组织机构与现有体系不统一 |
1.开发区建制扰乱行政区划层级 |
2.人大与监察机构的缺位 |
(三)开发区管理机构权责关系不对等 |
1.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模糊 |
2.行政行为效力和法律责任不明确 |
(四)开发区行政权运行机制不规范 |
1.管理机构日益膨胀,人员编制混乱 |
2.职权界定不清晰,权力运作不规范 |
四、开发区管理体制合宪性的改革路径 |
(一)合宪性改革的前提:改进开发区制度规范体系 |
1.统一开发区立法体系 |
2.引入公务法人制度 |
(二)合宪性改革路径之一:回归“政区合一”体制 |
1.“政区合一”体制下开发区的组织机构 |
2.“政区合一”体制下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权责关系 |
3.“政区合一”体制下开发区行政权的运行机制 |
(三)合宪性改革路径之二:分流为企业化管理 |
1.开发区总公司的运行机制 |
2.开发区总公司与属地政府的关系 |
(四)合宪性改革路径之三:转型为“法定机构”模式 |
1.“法定机构”模式下的组织机构 |
2.法定机构的权责关系 |
3.法定机构的运行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文选题的理由与研究价值 |
二、国内外关于审计监督的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逻辑与研究内容 |
四、本文的核心概念和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审计监督的历史由来、理论基础与现实需求 |
第一节 国家治理中审计监督的由来与发展 |
一、中国审计监督的历史由来与当代发展 |
二、外国审计监督的发展历程与不同模式 |
第二节 国家治理中审计监督的理论基础 |
一、西方权力监督与制约理论 |
二、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 |
三、本土化的权力监督理论探索 |
第三节 国家治理对审计监督的现实需求 |
一、国家治理法治化与审计监督 |
二、国家治理透明化与审计监督 |
三、国家治理责任性与审计监督 |
第二章 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政治逻辑 |
第一节 审计监督的政治权力基础 |
一、理解审计监督的政治学思维 |
二、审计监督的政治权力分析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中的审计监督权 |
第二节 审计监督的政治体制保障 |
一、政治体制赋予审计监督政治使命 |
二、政治体制凸显审计监督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体制改革决定了审计监督发展方向 |
第三节 审计监督的民主政治动因 |
一、审计监督源于民主政治的深层推动力 |
二、审计监督随民主政治的发展而不断强化 |
三、审计监督服务于民主政治的价值目标 |
第三章 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治理功能 |
第一节 审计监督的依法治权功能 |
一、审计监督的经济控制功能 |
二、审计监督的权力制约功能 |
三、审计监督的民主与法治功能 |
第二节 审计监督的信息公开功能 |
一、审计监督的信息输入功能 |
二、审计监督的信息处理功能 |
三、审计监督的信息输出功能 |
第三节 审计监督的民主问责功能 |
一、审计监督是责任政府中的责任追究机制 |
二、审计监督是协同治理中以问责为导向的建设性制度安排 |
三、审计监督是民主治理中的政治信任增进机制 |
第四章 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期望差距 |
第一节 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期望差距 |
一、审计独立性及其期望差距 |
二、审计体制不畅导致审计监督独立性期望差距 |
三、审计能力不足导致审计监督独立性期望差距 |
第二节 审计监督的公开性期望差距 |
一、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审计监督公开性期望差距 |
二、政府公共信息垄断导致审计监督公开性期望差距 |
三、审计信息公开不足导致审计监督公开性期望差距 |
第三节 审计监督的责任性期望差距 |
一、审计体制悖论导致审计监督责任性期望差距 |
二、审计权责失衡造成审计监督责任性期望差距 |
三、审计监督的问责困境导致审计监督责任性期望差距 |
第五章 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行动路向 |
第一节 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依法独立审计 |
一、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依法独立审计 |
二、改革审计管理体制,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
三、正确理解审计监督的独立性 |
第二节 通过审计信息公开维护公众知情权 |
一、强化审计信息公开,维护公众的信息知情权 |
二、在审计监督中促进政府信息公开 |
三、基于审计监督权推进审计监督信息公开 |
第三节 在公共问责中提升审计监督公信力 |
一、优化审计监督问责体系 |
二、增强审计监督的问责效能 |
三、提升审计监督公信力 |
结语:更好地发挥中国特色审计监督的治理效能 |
一、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法治化 |
二、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民主化 |
三、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全覆盖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3)论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宪法价值研究现状 |
二、宪法序言研究现状 |
三、价值构造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价值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四、文献分析法 |
本章小结 |
第一章 宪法序言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宪法序言的含义 |
一、宪法序言的称谓 |
二、宪法序言的内涵 |
三、宪法序言的功能 |
第二节 宪法序言的特征 |
一、形式多样性 |
二、内容多元性 |
三、价值普遍性 |
四、文明归属性 |
第三节 宪法序言的定位 |
一、宪法序言的文本性定位 |
二、宪法序言的规范性定位 |
第四节 宪法序言的类型 |
一、“明示性序言”和“非明示序言” |
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和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序言 |
三、西方国家宪法序言和非西方国家宪法序言 |
四、英美法系宪法序言和大陆法系宪法序言 |
五、基督教国家宪法序言和伊斯兰国家宪法序言 |
第五节 宪法序言的效力 |
一、宪法序言有效说 |
二、宪法序言无效说 |
三、宪法序言效力折衷说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本体 |
第一节 作为法的价值最集中体现的宪法序言价值 |
一、法的价值 |
二、宪法价值 |
三、宪法序言的价值 |
第二节 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者——人民 |
一、“我们人民” |
二、价值构造 |
三、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本质属性 |
第三节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要素 |
一、制宪目的 |
二、宪法原则 |
三、价值元素 |
四、国家任务 |
第四节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类型 |
一、“立宪宗旨型” |
二、“基本原则型” |
三、“宏观纲领型” |
四、“价值宣示型” |
第五节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功能 |
一、法律体系整合功能 |
二、宪法修改约束功能 |
三、宪法解释指导功能 |
四、宪法变迁规制功能 |
五、宪法评价基准功能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发生 |
第一节 宪法序言发生概述 |
一、制宪权理论 |
二、宪法序言与制宪权 |
第二节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发生主体 |
一、间接主体:人民 |
二、直接主体:制宪者 |
第三节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发生客体 |
一、间接客体:人民意志 |
二、直接客体:制宪者意志 |
第四节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发生中介 |
一、作为主客体联结的中介 |
二、制宪权作为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发生的中介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变迁 |
第一节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变迁概述 |
一、宪法变迁的内涵和类型 |
二、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变迁的类型 |
第二节 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变迁 |
一、美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变迁 |
二、法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变迁 |
三、德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变迁 |
第三节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变迁 |
一、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发展概述 |
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变迁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比较 |
第一节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比较一般理论 |
一、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比较的概念 |
二、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比较的标准 |
第二节 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比较 |
一、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同 |
二、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异 |
第三节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比较 |
一、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一致性 |
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差异性 |
第四节 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比较 |
一、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共性 |
二、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个性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演变、特征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发生 |
一、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发生 |
二、我国宪法价值构造的定型 |
第二节 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变迁 |
一、1954 年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 |
二、1975 年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 |
三、1978 年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 |
四、1982 年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 |
五、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变迁的超稳价值 |
第三节 现行宪法序言的价值构成 |
一、现行宪法的序言 |
二、现行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 |
第四节 我国现行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特征 |
一、宏观纲领性 |
二、意识形态性 |
三、高级背景性 |
四、党导立宪性 |
五、结构层级性 |
六、结构开放性 |
第五节 我国现行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完善 |
一、构造结构之优化 |
二、构造模式之转型 |
三、构造要素之合理 |
四、构造功能之强化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巡视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综述 |
1.2.2 巡视制度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主要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主要创新之处 |
1.4.2 主要不足 |
第2章 巡视制度与国家治理 |
2.1 国家治理与执政党建设 |
2.1.1 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 |
2.1.2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
2.1.3 执政党自身建设状况决定国家治理水平 |
2.2 国家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标志 |
2.2.1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内涵 |
2.2.2 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的基本途径 |
2.2.3 国家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标志 |
2.3 巡视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
2.3.1 党内法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2.3.2 巡视制度具有党内法规和国家权力监督制度的双重属性 |
2.3.3 巡视制度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的地位作用 |
第3章 巡视制度的历史考察 |
3.1 我国古代巡视制度的历史考察 |
3.1.1 中国古代巡视制度发展的主要阶段 |
3.1.2 中国古代巡视制度的特点 |
3.1.3 古代巡视制度的局限性 |
3.1.4 古代巡视制度对新时期巡视工作的启示 |
3.2 党的巡视制度的演进历程考察 |
3.2.1 党的巡视制度的形成发展历程 |
3.2.2 党的巡视制度发展的鲜明特征 |
3.2.3 党的巡视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经验启示 |
3.3 西方监察专员巡视制度的历史考察 |
3.3.1 西方监察专员巡视制度的产生及发展 |
3.3.2 西方监察专员巡视制度的主要特点 |
3.3.3 西方监察专员巡视制度的启示 |
第4章 巡视制度的要素分析 |
4.1 巡视主体与对象 |
4.1.1 巡视主体 |
4.1.2 巡视对象 |
4.2 巡视的内容与权限 |
4.2.1 巡视的主要内容 |
4.2.2 巡视权限 |
4.3 巡视方式与程序 |
4.3.1 巡视方式 |
4.3.2 巡视程序 |
第5章 巡视制度的国家治理功能分析 |
5.1 反腐倡廉功能 |
5.1.1 事前预防 |
5.1.2 事中阻断 |
5.1.3 事后纠偏 |
5.2 党内治理功能 |
5.2.1 提升党的自我净化能力 |
5.2.2 健全党内监督体系 |
5.2.3 强化党的政治建设 |
5.2.4 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
5.3 社会治理功能 |
5.3.1 强化权力监督 |
5.3.2 纾解民意民困 |
5.3.3 优化社会公共治理 |
第6章 巡视制度之实践检视 |
6.1 巡视制度的实践成效及经验总结 |
6.1.1 巡视制度取得的巨大成效 |
6.1.2 巡视制度的经验总结 |
6.2 巡视制度之实践挑战分析 |
6.2.1 巡视制度的组织体制不足 |
6.2.2 巡视制度运行机制不够流畅 |
6.2.3 巡视成果运用不够广泛 |
6.2.4 巡视理论研究相对滞后 |
6.3 巡视制度实践挑战之成因 |
6.3.1 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影响巡视制度有效发挥 |
6.3.2 巡视工作自身监督力不足 |
6.3.3 巡视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
6.3.4 巡视监督主体对象权力不对等 |
6.3.5 巡视工作人员素质能力参差不齐 |
第7章 巡视制度之完善 |
7.1 突出实践引领,强化顶层设计 |
7.1.1 坚定中央意志,提高制度执行力 |
7.1.2 推进中央与地方巡视工作上下联动 |
7.1.3 加强巡视与其他监督方式的衔接融合 |
7.1.4 强化巡视成果运用 |
7.2 建立健全巡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
7.2.1 建立健全廉政法律体系 |
7.2.2 建立完善巡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 |
7.3 建立健全巡视工作的相关机制 |
7.3.1 健全巡视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
7.3.2 健全巡视人才选拔管理机制 |
7.3.3 完善巡视工作绩效考核评估机制 |
7.3.4 建立健全巡视理论创新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主要科研成果 |
(5)民主宪法的工程学(论文提纲范文)
一宪法工程的问题与宪法工程学的兴起 |
二宪法何以成为工程 |
三宪法如何成为工程 |
(一) 分权结构 |
1. 立法与行政的关系———以总统制的优劣之辩为例 |
2.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联邦制的优劣之辩为例 |
(二) 选举与政党制度 |
(三) 言论自由与社会监督 |
四宪法工程学的成就 |
五余论 |
(6)转型期国家治理与宪法学的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回顾 |
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一章 社会转型:当前中国国家治理的时代背景 |
第一节 社会转型的基本理论 |
一、转型话语的兴起与传播 |
二、社会转型的理论框架 |
三、中国社会转型的理论与实践 |
第二节 转型期国家治理危机的生成 |
一、转型期国家治理的基本内容 |
二、转型期国家治理危机及其特征 |
三、转型期国家治理危机的生成逻辑 |
第三节 转型期国家治理危机的表现 |
一、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危机 |
二、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危机 |
第四节 宪法学回应治理危机的基本思路 |
一、宪法分权:国家治理体系的优化 |
二、宪法思维与宪法方式: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
三、宪法爱国主义:国家认同的重铸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家治理体系与宪法分权 |
第一节 国家治理体系的界定 |
一、国家治理体系的概念 |
二、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结构、治理模式 |
三、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标准 |
第二节 宪法分权理论的提出 |
一、三种分权概念 |
二、宪法分权的基本内涵 |
三、宪法分权如何提升国家治理体系 |
第三节 纵向分权:国家治理结构中的央地关系 |
一、央地治理的基本目标 |
二、中国央地治理的历史经验 |
三、当前中国央地治理的症结 |
四、宪法分权下央地治理结构的优化 |
第四节 横向分权:国家治理结构中的依宪行政 |
一、依宪行政的理论正当性 |
二、依宪行政的规范合法性 |
三、依宪行政的实践形态 |
第五节 社会分权:国家治理结构中的社会组织 |
一、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 |
二、社会治理的结构失衡 |
三、社会分权与社会治理体系创新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家治理能力与宪法思维和方法 |
第一节 国家治理能力的构成 |
一、从国家能力到国家治理能力 |
二、国家治理能力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宪法思维与宪法方法 |
一、权利思维和权利方法 |
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 |
三、民主思维和民主方法 |
第三节 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的宪法路径 |
一、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 |
二、中国政府治理能力存在的问题 |
三、如何运用宪法思维和宪法方式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
第四节 公民能力提升的宪法路径 |
一、警惕公民腐败 |
二、中国公民能力的现状 |
三、宪法如何培养好公民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家认同与宪法爱国主义 |
第一节 转型期国家认同危机 |
一、国家认同的内涵、结构与功能 |
二、当前我国国家认同危机的表现与成因 |
三、宪法爱国主义:打造现代国家回应国家认同纽带 |
四、宪法塑造国家认同的基本方式 |
第二节 理想塑造认同:“社会主义国家”作为根本法 |
一、何谓宪法中的根本法 |
二、民主共和国:现代中国的根本法 |
三、“社会主义国家”:现行宪法的根本法 |
四、“社会主义国家”的内在构造 |
五、“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意义 |
第三节 利益塑造认同:人权保障与民主制度 |
一、自利:根深蒂固的人性动机 |
二、人权:利益的正当化表达 |
三、民主:人权的制度化保障 |
四、中国的人权状况:基于国家认同的检视 |
第四节 象征塑造认同:作为国家象征的宪法 |
一、作为宪法体制的国家象征 |
二、国家象征的宪制功能 |
三、宪法的国家象征化 |
四、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宪法国家象征化的实施制度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公民能力调查问卷 |
后记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7)论宪法惯例的确立与遵守 ——以英国索尔兹伯里惯例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一、索尔兹伯里惯例产生背景 |
(一)授权理论 |
(二)下议院立法优先权 |
二、索尔兹伯里惯例的确立 |
(一)《议会法》与上议院改革 |
(二)惯例确立的理论模型 |
(三)惯例的共识及成因 |
三、索尔兹伯里惯例的遵守 |
(一)惯例的遵守 |
(二)惯例的例外 |
(三)惯例的模糊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清末民初宪法关于国家权力横向配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 研究意义与目的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 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 难点和创新点 |
(五) 清末民初的时间限定 |
一、宪法对国家权力横向配置的一般理论 |
(一) 国家权力横向配置的涵义与意义 |
1. 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配置的含义 |
2. 国家权力横向配置的界定 |
3. 国家权力横向配置的意义 |
(二) 近代中西方关于国家权力横向配置的主要思想 |
1. 西方思想家关于国家权力横向配置理论的发展历程 |
2. 中国近代关于国家权力横向配置理论的初步探索 |
(三) 宪法与国家权力横向配置的关系 |
1. 宪法规范国家权力的横向配置 |
2. 国家权力横向配置是宪法的基本内容 |
3. 国家权力横向配置不等于三权分立 |
二、清末立宪对国家权力横向配置的初步尝试 |
(一) 清政府预备立宪与国家权力横向配置转型 |
1. 清末预备立宪的出台 |
2. 清末国家权力横向配置的转型 |
(二) 《钦定宪法大纲》与“君上大权”的配置 |
1. 维护君上大权 |
2. 皇权统驭下的职权划分 |
3. 最弱意义上的权力约束 |
(三) 《重大信条十九条》对皇权的限制 |
1. 皇权以宪法为限 |
2. 国会对皇权的限制 |
三、民初宪法对国家权力配置的重新调整 |
(一) 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 |
(二) 民初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对国家权力配置的转型 |
1.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 |
2. 《中华民国约法》的议会内阁制 |
3. 《临时约法》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比较 |
(三) 民初复辟帝制宪法对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国家权力配置的践踏 |
1. 袁世凯干涉制宪 |
2. 袁世凯废弃“天坛宪草” |
3.“袁记约法”下的专制总统制 |
四、清末民初宪法对国家权力横向配置的评价与反思 |
(一) 清末民初宪法对国家权力横向配置的积极意义 |
1. 否定皇权 |
2. 有利于共和 |
(二) 清末民初宪法对国家权力横向配置的缺陷与不足 |
1. 因人立法 |
2. 民初复辟帝制宪法对国家权力横向配置的破坏 |
3. 国家权力横向配置不合理致使实践中权力之间无法制衡 |
(三) 对清末民初宪法横向配置国家权力模式的反思 |
1. 清末民初国家权力横向配置转型艰难的原因 |
2. 近代民主宪政取代封建帝制是国家权力横向配置转型的基础 |
3. 清末民初宪法对国家权力横向配置过程中的教训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9)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难点和可能的创新 |
第一章 刑事被告人权利概述 |
第一节 刑事被告人权利界定 |
一、权利的基础 |
二、权利的价值 |
三、刑事被告人权利之内涵 |
第二节 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渊源 |
一、理论渊源 |
二、法律渊源 |
第三节 刑事被告人权利的类型化 |
一、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
二、宪法性权利和普通法权利 |
三、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 |
第二章 刑事被告人权利基本构造比较 |
第一节 美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基本构造 |
一、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权 |
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 |
三、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 |
四、获得迅速的公开审判的权利 |
五、接受陪审团公正审判的权利 |
第二节 加拿大刑事被告人权利基本构造 |
一、最基本的公正权 |
二、无合法理由不得被搜查或扣押 |
三、不得被任意拘留或监禁 |
四、被捕或拘留时的权利 |
五、获得独立审判权 |
六、无罪推定、不自证其罪和沉默权 |
第三节 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基本构造 |
一、不受非法拘禁的权利 |
二、获得公平审判权 |
三、无罪推定权 |
四、正当程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刑事被告人权利入宪方式比较 |
第一节 美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入宪方式 |
一、“权利法案”的通过 |
二、“权利法案”的效力扩张 |
第二节 加拿大刑事被告人权利入宪方式 |
一、1982年前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法律规定 |
二、1982年后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法律规定 |
第三节 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入宪模式 |
一、《德国基本法》 |
二、德国《刑事诉讼法》 |
三、“人权公约”等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制度比较 |
第一节 美国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保障的基本制度 |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二、撤销起诉制度 |
三、推翻有罪判决 |
第二节 加拿大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制度 |
一、终止诉讼制度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第三节 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制度 |
一、证据禁止的概念和分类 |
二、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 |
三、非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法律关于刑事被告人权利及其救济的现状 |
一、现行宪法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立法梳理 |
二、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现行法律规范分析 |
第二节 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之不足 |
一、正当程序缺位违背宪政精神 |
二、无罪推定缺位有损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
三、获得公正审判权缺位背离宪法的价值目标 |
四、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缺位有违宪法的最高价值 |
第三节 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完善 |
一、刑事被告人权利入宪的理由 |
二、各项权利具体分析 |
三、宪法视域下救济措施的完善——以“非法证据排除”为研究视角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从理性对话到自主参与 ——布鲁斯·艾克曼政治自由主义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艾克曼代表作品及政治哲学基本观点 |
二、为何要研究艾克曼 |
三、当前学界研究状况 |
(一) 英语世界的研究状况 |
(二) 汉语世界的研究状况 |
四、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思路 |
第一章 对话理性的公共伦理基础 |
第一节 艾克曼分配伦理的逻辑前提 |
一、自然状态的三种分配模式 |
二、罗尔斯与艾克曼的共同选择 |
第二节 艾克曼分配伦理与罗尔斯的分野 |
第三节 艾克曼对当代分配伦理的发展 |
一、对功利主义和契约论传统的反思 |
二、当代公共政治伦理的对话路径 |
第二章 约束性对话的方法建构 |
第一节 实现社会正义的对话方法 |
一、罗尔斯“无知之幕假设”的理论障碍 |
二、艾克曼“太空飞船假设”下的对话 |
三、从封闭到开放的代表设置模式修正 |
第二节 对话方法的约束机制 |
第三节 社会正义方案及其批评 |
第三章 公共理性的初步塑造与中立价值实现 |
第一节 自由主义国家的公民身份 |
第二节 公共理性思维方式的检讨 |
一、反思平衡与罗尔斯的公共理性观 |
二、艾克曼对理性思维方式的再思考 |
第三节 艾克曼的对话理性何以中立 |
一、形式化的论证策略 |
二、对平等的追求能否实现 |
第四章 慎议价值与公共理性的再塑造 |
第一节 艾克曼慎议价值的内在理路 |
一、对话理性的价值转向 |
二、慎议民主对话的证成 |
第二节 作为对话理性主体的私人公民 |
第三节 艾克曼对慎议民主路径的选择 |
一、艾克曼与慎议民主的两种论证路径 |
二、艾克曼与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比较 |
第五章 对话公共理性的制度试验 |
第一节 日常政治中的代表慎议模式 |
第二节 宪政时刻的周期性慎议模式 |
第三节 紧急状态宪法是否有违公民选择 |
结论: 如何评价艾克曼 |
一、传统理性论证方式的缺陷 |
二、艾克曼对公共理性内核的置换 |
三、艾克曼的对话理性面临的障碍 |
余论: 对话理性的启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论宪法分权制衡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 [1]开发区管理体制合宪性研究[D]. 臧野.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2020(10)
- [2]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研究[D]. 高晓霞.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3)
- [3]论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D]. 宁凯惠.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4]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巡视制度研究[D]. 田良富. 湘潭大学, 2019(12)
- [5]民主宪法的工程学[J]. 李少文. 环球法律评论, 2017(04)
- [6]转型期国家治理与宪法学的应对[D]. 陈明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7(10)
- [7]论宪法惯例的确立与遵守 ——以英国索尔兹伯里惯例为例[D]. 张飞.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8]清末民初宪法关于国家权力横向配置研究[D]. 刘盼. 河北师范大学, 2016(08)
- [9]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比较研究[D]. 周紫阳. 武汉大学, 2015(07)
- [10]从理性对话到自主参与 ——布鲁斯·艾克曼政治自由主义思想研究[D]. 万巍. 南京大学, 2014(05)
标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论文;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国家治理现代化论文; 法治政府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