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正式脱钩(论文文献综述)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分会[1](2020)在《中国建筑设计行业发展环境(2018-2019)Ⅱ》文中研究说明一、新时代新的区域战略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将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首次提升为统领性的区域发展战略。其涉及到的空间范围包括老少边穷、四大板块、城市群与城市体系、京津冀与雄安新区、长江经济带、资源型地区、边疆地区以及海洋地区,这足以体现出中国政府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中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问题的决心。
纪闻[2](2020)在《论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权利》文中指出利他合同最显着的特征是第三人享有权利,最核心的问题是第三人为何享有权利以及第三人权利如何适用。第三人权利的正当性证成决定了第三人权利适用中的规范构造和司法认定。目前对于第三人权利的正当性证成尚未形成具有说服力的通说,因而在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规范构造和司法认定上也形成了不同的观点以及难以解释的困境。因此,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研究的完整谱系应当是以第三人权利正当性论为基础,进而展开第三人权利规范构造论和第三人权利司法认定论。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实践问题主要包括司法中基本法律关系的误读、第三人权利认定的空白、前沿纠纷论证的缺失与规范基础选择的争议。《民法典》的出台终结了规范基础选择的争议,但相对简化的利他合同规则未能回应其他司法困境,且概括的第三人权利规定还需要利他合同理论进行解释论上的补充。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实践问题是权利适用上的问题,解决适用问题的出路是回溯权利的正当性。传统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正当性理论各有其遗憾之处。私法理论上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论”论证过于宽泛且论据不够充足,“法律拟制论”只是涉第三人制度形成早期的权宜之计,“当事人意志论”存在“双重意图困境”和“意图虚化困境”;而权利理论中的“意志理论”的第三人权利证伪立场与现代利他合同制度难以契合,“利益理论”对利益和权利的区分模糊导致了权利主体过于泛化。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正当性证成的切入点在于如何解释三方主体中利益、意志与权利之间的关系。现代权利理论中的权利“程序理论”基于主体性视角和正当性程序评价打通了利益、意志与权利的关系,由此成为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正当性证成的理论框架。结合利他合同制度史和权利“程序理论”,第三人权利的利益内核来自于第三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原因关系,此种利益通过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自由平等地在利他合同程序中评价后成为正当利益,在法律上表现为第三人权利。基于正当性证成所展开的第三人权利规范构造论,主要涉及权利的性质、内容及其行使。借助权利“程序理论”的“权利层次论”将第三人权利定性为辅助性、救济性权利,从而阐明了第三人权利和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区别、第三人权利的确定时间、第三人权利的变动条件以及第三人权利的行使障碍等规则要点,同时也为《民法典》中简化的利他合同规则提供了具体化的解释思路。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理论最终要解答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从而验证理论的可行性。基于第三人权利正当性论和第三人权利规范构造论所提出的第三人权利司法认定论为“原因关系考察+相反情形考察”,在通过私人领域与公私合作领域中不同类型纠纷的适用验证后,可为实践中约定不明时的第三人权利认定提供兼具理论深度性和操作简洁性的裁判思路。
江勇[3](2020)在《基于系统动力学的地热产业发展财税政策模拟与选择》文中认为地热能是一种绿色低碳、可循环利用的清洁能源,包括浅层地热、水热型地热和干热岩。根据《中国地热资源调查报告》,中国大陆336个地级以上城市浅层地热能资源年可采量折合标准煤7亿吨,中国大陆水热型地热资源年可采量折合标准煤19亿吨,中国大陆干热岩资源初步估算资源量折合标准煤856万亿吨,可见,我国地热资源丰富。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地热产业已初步具有商业价值,具备战略性替代能源的属性。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初始投资高、不确定性大,政策支撑力度不足,抑制了地热产业的规模化发展。基于此,本文重点围绕浅层地热资源和水热型地热资源,针对地热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开展研究,以更好地促进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本研究取得的创新性成果主要包括:(1)以系统理论为基础,提出了地热产业发展财税政策研究的理论框架。以系统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和公共政策理论为基础,分析地热产业发展系统结构、系统机制、系统目标,阐述地热产业发展政策依据和特点,提出了本文的理论框架,为更全面、更深入地刻画社会经济、能源环境、地热产业、政策之间的互动关系提供指导,克服了前人文献中地热产业研究主要针对单因素或部分因素影响的局限性。(2)基于地热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复杂系统关系分析,构建了地热产业发展的系统动力学模型,为深入挖掘地热产业、社会经济、能源环境、政策影响等因素之间的定量关系提供了手段。通过地热产业发展的运行机理分析,构建了地热产业发展的系统动力学定量化模型总体结构和社会、经济、能源、环境、地热和政策子系统,使得分析更深入和严密。(3)从政策理论需求和实践需求两个维度设计地热产业不同政策组合,克服了以往研究中就问题谈问题,或就地热产业发展中某一项政策开展研究,导致地热产业发展政策研究系统性不强,科学性不充分的问题。本文从政策理论需求角度,分析了地热产业发展所需要的政策工具和政策强度,从纵(政策强度)横(政策工具)两个方向分别作了政策需求分析;从政策的实践需求角度则运用面板数据回归模型,分析了现有单一政策和政策组合对地热技术水平、地热产业投资意愿等方面的效果,明确了现有政策的不足和问题。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地热政策经验,对地热产业政策进行设计,克服前人研究中的局限性。(4)依据上述所设计政策方法,分别从全国层面和典型区域层面开展了政策效果模拟,根据能源、环境、经济多目标协调程度,综合考虑资源效应、减排效应和政府可支付能力,提出了国家层面和区域层面的财税政策组合建议。
蒋捷媛[4](2020)在《外资企业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政治经济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改革开放的重要受益者,外资企业在我国的投资领域逐渐扩大、投资金额不断增加、投资方式持续创新,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格局,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贸易水平提高做出重要贡献。随着影响力的多方面上升,外资企业逐步形成了自己特殊的政治经济影响。一方面,外资企业通过正当方式进行利益表达和参与政治生活是我国政治民主化发展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实现政策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另一方面,外资企业作为特殊利益集团可能扭曲和阻挠我国市场化进程,影响政府公共权力功能的发挥,加剧社会的不平等,甚至导致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这损害了我国的政策效应。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直接受益者,外资企业是否同时推动了我国对外经济制度的变迁?对我国开放政策产生何种影响?中国政府应该如何正确认识外资企业在中国改革开放中的作用并采取相应措施?因此,研究转型时期外资企业在中国对外经济政策过程中的作用与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根据利益集团定义“具有共同利益、组织化结构、形成政治压力”的三大组成要素,在华外资企业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利益集团。本文采用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从“制度——政策——利益集团”的三维分析范式出发,梳理政府的决策过程、利益集团行为逻辑和行动结果,总结并构建了利益集团影响公共政策决策的理论范式与分析框架。在保护待售模型的基础上,本文尝试引入外资企业因素,建立了外资利益集团影响政府决策的一般性模型。鉴于中国政治体制的特殊性和我国对外经济政策决策过程的内生特性,需要进一步探讨用利益集团经典理论分析我国对外经济政策决策的适用性,确定利益集团在我国对外经济决策体系和宏观政治架构中的位置。不同于西方代议制国家,中国的政治决策体系结构较为复杂,外资企业作为重要的利益集团在决策体系中的位置并不稳定,发挥影响的路径和方式较为隐蔽,外资企业拥有的资源要素和面对的外部条件决定了其在对外经济政策过程博弈能力的强弱。本文回顾了外资企业的在华发展历程,根据在华外资企业拥有的资源禀赋和行为策略建立了外资企业影响我国对外经济政策的总体机制和分析框架。外资企业的影响路径分为集体行动和个体行动。集体行动有直接干预和间接干预两种路径。直接干预路径通过干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影响我国对外经济政策过程。由于我国不允许公开游说且政府的防御性较强,外资企业直接对我国对外经济政策产生的影响并不大,多是利用我国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利益表达渠道来传递诉求,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制定过程的案例可窥一二。间接干预路径是外资企业游说母国政府在谈判和磋商中对中国政府施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华美国企业主要通过(1)向美国政府提交报告、(2)院外游说、(3)非正式会晤等政策工具使美国政府和美国企业界了解中国的实际情况和在华企业的经营困境;第二阶段,美国政府通过多边对话、双边对话和单边行动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从而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决策。这种方式对外资企业改善在华营商环境起到重要作用,政府采购与自主创新脱钩的案例正是外资企业努力的成果之一。两者共同作用,形成了外资企业集体行动影响我国对外经济政策的重要机制。个体行动是从微观层面出发,分析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个体进行的游说活动。外资企业个体行动几乎无法改变我国的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国家战略方针,但由于央地分权制度、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等原因,外资企业可能对我国地方外资政策产生影响。本文建立合作博弈模型,研究地方政府与外资企业之间的互动关系,得出结论:外企的寻租活动投入越高,则当地政府提供的补贴越高。之后利用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的外资企业数据,用聚类稳健标准误下的混合回归方法对面板数据进行计量检验,计量结果显示外资企业的寻租投入对政府补贴的影响十分显着,进一步验证了外资企业对我国对外经济政策尤其是地方外资补贴政策存在影响。针对外资企业影响我国政策的行为逻辑和策略方法,本研究从对外经济政策酝酿过程、制定过程和执行过程提供规范外资企业影响行为的思路,从而保障我国政策制定过程健康有序的开展,为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本文采用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方法,重点聚焦于外资企业影响我国对外经济政策路径的分析,从在华外资企业集体行动和个体行动两个角度,研究其政治干预方式和游说机制,并通过“两税合一”、政府采购等案例分析和实证检验,得出外资企业影响我国对外经济政策的方式和结果,外资企业的进入使我国的开放程度提高。
刘刚[5](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段传龙[6](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张熙英(JANG HEE YOUNG)[7](2019)在《中韩政府采购政策比较研究》文中认为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以国民征收的税金为主要财源,为提供公共服务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过程。据世界银行和OECD最近公布的资料显示,主要国家的政府采购规模大约在本国GDP的10%至20%左右,占据重要地位。中国自1978年12月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引入和扩大市场经济要素,平均每年保持9%左右的经济增长速度。中国的经济改革不是引入东欧式的全面市场经济,即大爆炸式的改革,而是采取渐进式的改革。循序渐进的改革适用于价格系统的调整,汇率制度改革,国有企业改革。此外,各地区依次扩大开放等经济领域的改革方式,对政府采购市场同样适用。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期,中国政府采购为统一分配的形式,采购市场并不存在。随着改革开放后政府计划缩小,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必要自行筹集所需物资,从而形成采购市场。但是,尽管市场已初步形成,相应的法律,制度却尚未具备,结果政府采购市场不是根据市场的作用决定价格和数量,而是依靠市场参与者的力量,成为争夺利益的经营场所。盲目采购和重复采购的横行,致使财政支出严重浪费,各种腐败和贿赂行为代替法律和规定来控制市场。中国政府为改革这种无秩序状况而于2003年制定了《政府采购法》,但评价认为,从透明性和规范性方面来看,其内容并不令人满意。如今韩国的政府采购大部分是通过国家综合电子调拨系统(国家集市)进行信息化处理的。国家综合电子采购系统是公共机关等签订物品及劳务购买,设施工程等合同,企业注册,投标公告及投标,招标,中标,合同,付款等所有过程都通过网络进行处理的系统。得益于这种世界级的先进系统,韩国成为电子政府的最佳参考之一。从另一角度来看,政府采购在各国的GDP中占很大比重,而且是强调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的透明性和效率性的领域,而电子调拨系统是可以同时提高其透明性和效率性的优秀解决方案,因此备受关注。本文将从中韩政府采购对比角度出发,分析中韩在政府采购政策方面的差异,希望通过这种对比的方式寻找中国的不足之处,并提出适当的政策建议。具体内容分以下几个部分:第一,政府采购政策理论分析。先对政府采购政策相关概念进行阐述,进而从绩效预算,交易成本,规模效应和政府干预市场边界角度讨论了政府采购政策的理论依据。此外,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理论部分也做了详细分析。第二,中韩政府采购政策体系。在政府采购政策与相关政策的关系方面,对比分析了两国政府采购政策的组成体系和立法理念,并比较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同两国政府采购政策的衔接情况,进而根据中韩采购规模数据分析中韩政府采购规模的差异。在政府采购政策环境方面,主要从政府采购政策的文化,政治,国际贸易等政策环境对比分析两国政策差异和采购市场成熟度。第三,中韩政府采购预算分析。本章从采购目标体系,组合标准,预算模式和预算规模约束四个角度分别分析了中韩两国的政府采购预算,在此基础上,又对比了两国政府采购预算的差别。第四,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实现机制。在政府采购的实体权责方面,对比两国政府采购的预算单位,采购机构的体系和权责以及其政策实施的能力;在政府采购的实现过程方面,对比分析了两国政府采购的组织模式,采购方式和合同管理;在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方面,对比两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监管体系,监管范围以及监管权责。进一步地,本文分析了韩国在电子采购方面的相关经验,并研究了韩国在海外采购市场的支援事业做法。因此,对于中国政府采购过程的不合理之处,可以参考借鉴韩国政府采购的相关成功经验。具体来说,中国可以从法律体系,采购原则,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职能部门设置和投诉处理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其政府采购市场。本文的研究意义包括两个部分:第一是理论意义,能够拓展政府采购理论研究视野与角度。通过比较研究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及其实现与管理制度的异同,进一步深化对中国政府采购的认识,丰富政府干预和公共财政改革的理论。另外,将研究视角拓展到国内外政策比较上,可以在更大范围的研究视野下发现政策制定与有效实施之间的关系,从而推进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有效规模理论的探讨,促进对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深入探讨。第二是现实意义,可以助力政府采购政策的完善。一方面,政府采购是财政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有效节约财政资金,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等,另一方面,政府采购对宏观经济起到调节作用。借鉴韩国先进的政府采购政策及其制度,有助于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政府采购政策。中国现阶段的政府采购政策本身还存在一些固有的缺陷,通过研究韩国的政府采购政策可以给中国提供一些借鉴,帮助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同时又与国际相接轨的政府采购政策体系,有助于中国更顺利地履行加入GPA后的政府采购国际义务。对于韩国来说,也有助于其改进政府采购政策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做到相互借鉴,取长补短。通过对研究内容的深入探究和分析,本论文可能具有以下几点创新:第一,丰富了中韩关于政府采购政策的对比研究。通过文献的收集和查看发现,本论文研究论题尚未受到学者广泛关注,大多数学者是进行有关各国政府采购政策的研究。作为韩国留学生,不仅对母语掌握得很好,而且对中文也有一定的理解能力,语言的优势可以让笔者将韩国和中国的政策进行较为全面的了解后进行深入研究。第二,多方位对比中韩两国在政府采购政策上的差异。文章在采购政策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比较了中韩政府采购政策体系,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机制,有利于加强对中韩政府采购政策的认识。第三,为中国完善政府采购政策提供了新思路。通过详细对比中韩之间的政府采购政策差异,并根据具体案例来研究韩国在政府采购方面的优秀做法,拓展了中国政府采购政策在调整和完善方面的可能做法。本研究的困难在于,两个国家的政治体系不一样,两国的发展国情也不一样,这就必然导致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效果存在差异,从而加大比较研究的难度。作为韩国留学生,笔者因水平有限,对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刻,也希望以后的学者可以提出更有深度的建议。
张旭[8](2019)在《苏州市政府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现状与对策研究》文中认为在“全民健身”理念推广的基础下,社会体育需求增长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改革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方式成为公共体育事业发展的当务之急。目前对于地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案例研究大多集中于北京、上海、广州等具有典型代表性的一线城市,二线城市的实证研究较少,又因为苏州市公共体育服务购买属于初步探索阶段,在认识、经验方面存在不足,因此,本文将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角度,以新公共服务理论、赋权增能理论以及治理理论为依据,采用文献研究法、实地调查法、访谈调查法等研究方法,旨在通过对2016年至2018年苏州市政府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苏州市政府购买体育社会组织公共体育服务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对策,思考苏州市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路径,优化政府购买服务流程。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苏州市体育社会组织正不断顺应社会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呈现出数量不断上升、类型日益多样、管理逐渐自治的多元化发展趋势,苏州市供给公共体育服务的市级体育社会组织主要以体育社团为主,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为辅,政府应激发体育民办非企业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积极性。2.苏州市政府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历经三年的发展,已经形成初步成效,在实践中,政府政策不断完善,多元化体育需求逐渐被满足,公共体育服务的公益性不断增强,激活培育出一批体育社会组织并且建设出有苏州特色的体育一站式服务平台,苏州市体育总会秘书处不断总结项目经验,公共体育服务购买内容逐渐多样,购买项目及购买金额稳步增长。3.苏州市公共体育服务购买仍属于初步探索阶段,存在认识不够深入、购买流程不够规范、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体育社会组织承接能力不足、监管及评估不善等问题,政府对体育协会承接服务的“偏好”,某种程度上不利于体育社会组织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造成体育社会组织“自我造血”能力不足。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1.政府层面:重视公共体育服务购买竞争市场的培育,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保障与监督评估机制,不断优化政府购买服务流程,加强对体育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政府可以通过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激发体育社会组织供给公共体育服务的活力;改善与体育社会组织的关系,加快“去行政化”步伐;积极引导体育社会组织与社会沟通,培育公益园及孵化基地等第三方枢纽型社会组织,来帮助体育社会组织提升承接公共体育服务的能力,从而提高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2.体育社会组织层面:体育社会组织自身可以在合法的情况下,积极拓展赛事营销、尝试跨界招商等方式与企业进行合作,建立企业化运营管理模式,善于利用核心竞争力和多媒体工具创建自身品牌效应,从而提高“自我造血”能力,发挥真正的职能,为公共体育服务提供可靠的业务服务水平。
冯维胜[9](2018)在《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第三方评估研究 ——以承接方的选择评估为例》文中提出新公共管理和新公共服务理论的产生,促使世界范围性的行政改革进入高潮。各国以“大社会、小政府”为改革方向,纷纷开展了以转变政府职能为目的的各项创新举措。其中的核心就是政府购买服务,即政府通过寻求与社会和市场的合作,发挥社会组织的亲民优势和市场组织的效率优势。政府购买是在经历了市场失灵的政府供给模式、政府失灵的社会供给模式以及多元合作供给模式的历史选择。供给模式的转变说明:面对多样性、差异性和易变性的公共需求,需要具有灵活的供给方式,而政府购买服务就是实现这种供给方式的有效途径。在政府职能转变内力、购买优势外力、社会推进力以及政策支持力的合力作用下,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也得到了大力推广。但由于针对政府购买评估理论的缺乏和实践的滞后,购买效果未能得到有效界定,影响了购买活动的广泛和深入开展。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评估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然而,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评估主要由政府部门组织,政府集“购买者”、“监督者”和“评估者”等角色于一身,所以评估的公信力饱受质疑。评估已成为购买服务的薄弱环节,深陷“体制内评估缺乏公信力、体制外评估缺乏独立性、评估对象存在片面性、评估内容缺乏全面性、评估过程缺乏完整性”的困境。同时,还存在评估内容不全面、评估环节不健全、评估方式不丰富等问题。上述问题集中体现在:评估主体以政府为主、评估对象以承接者为主、评估方式以内部为主、评估指标以结果为主等方面。问题的成因可归结为:政府职能转变不彻底、购买评估制度不健全、评估理论和实践不成熟以及评估信息不对称等。结合发达国家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估经验,以上问题可以通过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大评估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加速评估体制和机制建设等途径解决。其中的关键是建立和完善以第三方为主的评估制度。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第三方评估的提出基于特定的环境,既有政府职能转变的理念推动,也有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还有借鉴国际经验的成分。本文通过SWOT—PEST分析、利益相关者分析以及平衡机制和稳定机制的分析,指出第三方评估作为必须而有效的外部制约机制,在购买体育服务中应得到推广运用,不仅能够解决“自我评价”所导致的一系列问题,亦有利于推动体育领域的政府职能转变,也是公共体育服务走向成熟的标志,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确立了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第三方评估的理念之后,本研究从评估机构的组选、评估机制的运行保障、评估过程的监督完善三个方面,构建了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第三方评估体系。确立了第三方评估机制,就需要为其树立目标,即完成评估框架的构建。政府购买属于广义的行政行为,归属于政府绩效评估的范畴,后者大致可分为普适性的整体绩效评估、具体行业的组织绩效评估和专项绩效评估三种类型。根据上述论断,把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界定为专项绩效评估。在对美国、英国等具有代表性国家的购买服务专项评估框架分析的基础上,对政府购买体育服务评估框架进行分类:一是根据评估范围确定的评估框架,包括宏观层面的综合评估,微观层面的项目评估,以及根据政府层级、行政区划、行业类别等进行的评估。二是根据购买流程确定的评估框架,通过对各个环节的评估,提高每个环节的绩效,从而提升整体绩效。三是根据利益主体确定的评估框架,包括购买者的购买绩效、承接者的生产绩效、接受者的满意度,以及对其他参与主体的评估。四是以系统论确定的整体评估框架,即对购买的全部流程进行系统化的检查。最后,提出涵盖购买主体、流程和范围,且具有政府购买特点的“三位一体”评估框架,并分别分析购买者、承接者、接受者和购买内容的评估要点。以“三位一体”中的承接者为研究对象,分别围绕选择承接组织作为评估对象的原因、意义,承接组织的定位及其演变,承接组织评估模型建立的理论依据,指标体系设计和实践检视等方面进行论述。遵循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原则,确定承接组织的选择评估的支撑理论,即以社会组织评估理论、厂商组织评估理论、供应链中的供应商选择理论、麦肯锡能力评估理论以及项目管理理论等为理论根基,这些理论成果是“AGMS”模型构建和指标体系设计的重要学理支撑。以前述理论为基础,结合静态的“金字塔原理”、“动态能力理论”、“能力生态理论”和摩尔的“战略三角”模型,依据“结构—功能”主义的思想,综合考虑候选供应商承接公共体育服务所需具备的关键要素,根据政治——合法性、治理——规范性、管理——有效性和能力——胜任性,将承接组织的遴选划分为准入资格、组织治理、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四个维度,也就是承接组织遴选的“AGMS”评估模型。这四个方面具有层级递升的关系:准入资格着眼于组织的合法性审查,起到准入门槛的作用;组织治理用于衡量竞标组织的内部治理状况、组织运行情况及其规范程度;管理水平以组织的治理架构为基础,反映组织的运行情况,核心在于考察管理的有效性;服务能力是承接组织供给服务的最终保障,该维度将发挥择优选拔的作用。以该模型为基础,开展具体的指标研制工作:一是基于政策文本的分析,借助国家层面、地方层面以及行业层面的规章制度,提炼承接组织的资质条件;二是基于地方实践的分析,提出承接组织选拔的现实参照;三是基于文献成果的分析,提取承接组织评估的具体指标。承接组织的选择是带有价值判断的筛选和管理活动,指标体系的设计应坚持依法设定、客观中立、突出重点、过程与结果并重等原则。公共体育服务承接者的选择评估指标体系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步骤建立:第一步,通过相关领域的文献学习、政策文本分析、专家头脑风暴、实践经验总结相结合,初步确立指标。其次,通过两轮德尔菲法,进行指标的增减和修改,确立学理指标。第一轮筛除隶属度小于0.3,且重要性均值低于3的指标,第二轮筛除变异系数大于0.25的指标,并确定指标的重要性。最后,开展指标验证工作,把本研究设计的指标体系和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招标文件中的指标体系进行比对分析,为构建合理的承接方选择评估指标体系提供实践经验方面的支撑,并对指标体系设计的创新和局限进行总结。
万文博[10](2018)在《新时代体育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与制度供给路径研究 ——以江苏省为例》文中指出准确把握新时代党中央对社会组织改革的一些列新政策、新任务、新要求,紧密结合体育社会组织的改革和发展现实,全面部署体育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路线,不仅是确立体育社会组织在全面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中的主体地位,也是全面推进体育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运用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制度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在立足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体育治理体制的背景下,引入经济社会学中的“嵌入”理论,以我国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环境为基础,着重分析江苏省体育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制度环境以及苏州市发展体育社会组织的具体实践,明晰新时期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现实困境,深入分析体育社会组织“嵌入性”治理的动力机制以及机理,进一步探讨新时期我国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供给路径。本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产生与发展深受社会制度变革的影响,其发展历程可分为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1949-1978)以及改革开放之后(1978-至今)两个发展阶段。2)江苏省政府通过强化顶层设计,加大政策扶持,推进政企分开,强化政府购买服务体系,加大管理力度等措施为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了优渥的发展土壤,体育社会组织“三化”、“五有”建设取得良好成效。苏州市从本地实际出发,立足于激发体育社会组织活力,以全面深化改革改革为引领,推动政社分开,科学规划体育社会组织发展。以体育社会组织为核心,结合“互联网+创新”理念,打造苏州“体育生态圈”,着力优化体育社会组织环境。以体育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为重点,通过培育孵化、登记评估、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支持措施,积极推动苏州市体育社会组织发展。3)体育社会组织特别是体制之内的体育社会组织面临的种种变革,对于政府治理而言,是一个逐步调适的过程。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困境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发展能力不强,“改革”后运行困难;“准入”制度约束,限定体育社会组织竞争活力和资源吸纳能力;行政资源的“路径依附”,政社分开“双重”受阻;监管手段乏力,易造成行体育社会组织管理“真空”与“失灵”。4)嵌入性治理为体育社会组织改革提供新的思路。政府职能转移和体育社会组织自身发展诉求成为嵌入性治理的发展动力,较强的吸纳意愿、有边界的治理、较高的制度化水平、多元化的管理手段构成了体育社会组织嵌入型治理的基本内容。5)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供给实现应廓清政社职能边界,推行体育社会组织职能清单制度,形成配套扶持政策,建立开放性的体育社会组织准入制度以及“政社互动、合作共治”制度,同时明确监管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综合监管制度。
二、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正式脱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正式脱钩(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建筑设计行业发展环境(2018-2019)Ⅱ(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时代新的区域战略 |
(一)“一带一路”新发展 |
1、“一带一路”定义 |
2、“一带一路”发展现状 |
(1)政策沟通。 |
(2)设施联通。 |
(3)贸易沟通。 |
(4)资金融通。 |
(5)民心相通。 |
3、“一带一路”发展建议 |
(二)雄安新区新规划 |
1、雄安新区发展现状 |
2、雄安新区战略意义 |
(1)明确雄安为首都副中心,缓解北京负担。 |
(2)分散首都政治经济风险,稳固国都。 |
(3)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打造新的增长极。 |
3、雄安新区发展建议 |
(三)粤港澳大湾区规划 |
1、粤港澳大湾区成立背景 |
2、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现状 |
(1)优势的人口结构。 |
(2)多元化的产业。 |
(3)巨大的经济体量。 |
3、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建议 |
(四)自由贸易试验区 |
1、自贸区发展现状 |
(1)自贸区发展过程。 |
(2)自贸区发展现状。 |
2、自贸区建设影响 |
3、自贸区风险挑战 |
4、自贸区发展建议 |
(五)国家级城市群 |
1、国家级城市群发展现状 |
2、国家级城市群面临的挑战 |
3、国家级城市群发展建议 |
(六)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 |
1、规划范围 |
2、重大意义 |
3、战略定位 |
4、发展目标 |
二、新时代新的深化改革 |
(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
1、总体要求 |
2、“四统一”要求 |
(1)统一审批流程。 |
1)精简规范审批事项。 |
2)合理划分阶段,实行并联审批。 |
3)分类制定审批流程。 |
4)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 |
5)推行区域评估。 |
6)推行告知承诺制。 |
7)试点地区进一步深化改革。 |
(2)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
(3)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
(4)统一监管方式。 |
1)加强事前事后监管。 |
2)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
3)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 |
3、组织实施 |
(1)强化组织领导。 |
(2)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 |
(3)严格督促落实。 |
(4)做好宣传引导。 |
4、相关实施信息情况 |
(二)资质制度改革 |
1、建筑类资质 |
2、城乡规划类资质 |
3、工程咨询类资质 |
(三)招投标制度改革 |
(四)行业协会改革 |
1、总体要求 |
2、改革主体和范围 |
3、改革具体任务 |
(1)机构分离。 |
(2)职能分离。 |
(3)资产财务分离。 |
(4)人员管理分离。 |
(5)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 |
4、全面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 |
(1)完善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
(2)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 |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作用。 |
(4)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风廉政建设。 |
5、完善综合监管体制 |
(1)完善登记管理。 |
(2)加强资产监管。 |
(3)规范收费管理。 |
(4)强化行业指导与管理。 |
(5)加强信用监管。 |
(6)组织实施。 |
(五)工程建设标准改革 |
1、总体要求 |
(1)指导思想。 |
(2)基本原则。 |
(3)改革目标。 |
(4)改革思路。 |
2、强化底线控制要求,建立工程规范体系 |
(1)明确工程规范类别、层级。 |
(2)合理确定工程规范技术内容。 |
(3)严格控制工程规范的制定程序。 |
3、精简政府标准规模,增加市场化标准供给 |
(1)明确标准定位。 |
(2)精简政府标准。 |
(3)积极培育发展团体和企业标准。 |
4、提升工程规范和标准水平,推进社会经济发展 |
(1)提升住房品质要求。 |
(2)提升城乡基础设施建造要求。 |
(3)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水平要求。 |
(4)提升工业领域生产设施水平要求。 |
(5)提升能源供应设施相关技术指标。 |
5、实施标准国际化战略,促进中国建造走出去 |
6、加强基础研究,提升综合能力 |
(1)加强标准化基础理论研究。 |
(2)推动标准前沿技术研究。 |
7、建立信息公开、管理、服务工作长效机制 |
(1)主动公开、积极宣传工程规范和标准。 |
(2)加强信息化管理、服务工作。 |
8、加大实施指导监督力度,提高权威性和影响力 |
(1)强化企业实施标准的主体意识。 |
(2)优化政府监管体系。 |
(3)发展工程规范和标准咨询服务业。 |
(4)建立工程项目合规性判定制度。 |
9、强化保障,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
(1)制度保障。 |
(2)组织保障。 |
(3)人才保障。 |
(4)资金保障。 |
(六)企业制度改革 |
1、以混合所有制改革为抓手,推动企业多方案体制改革 |
2、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 |
3、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
4、探索员工股权激励,建立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 |
三、新时代新的业务探索 |
(一)国土空间规划 |
1、破解规划“打架”,实现“多规合一” |
2、引领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能用、管用、好用 |
3、四大体系构建国土空间规划蓝图 |
4、“五级三类”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 |
(二)乡村振兴 |
1、从三个维度理解乡村振兴战略的时代价值 |
2、乡村振兴战略“五位一体”的内在逻辑 |
3、实施乡村振兴要发挥三个重要作用 |
(三)城镇老旧社区改造(民生保障) |
1、投资总额高达4万亿 |
2、钱从哪里来 |
3、对楼市影响有限 |
(四)城市地下空间建筑 |
1、城市越来越高,也越来越深 |
2、管理权限混乱、技术标准落后 |
3、地下空间开发大有可为 |
(五)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开发(TOD) |
1、根据适应的范围划分 |
2、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划分 |
3、TOD模式在城市发展中的效益 |
4、促进老城区的空间结构更新 |
5、提高出行效率 |
6、缓解停车压力 |
7、提升经济效益 |
8、提升社会效益 |
9、提升环境效益 |
1 0、我国城市群交通结构优化与引导策略 |
(1)重视轨道交通建设,引导形成以集约化公共交通为主的交通模式。 |
(2)推进城际轨道建设,增强城市群内的联系。 |
(3)完善轨道交通网络,重视次级、中小城市间的联系。 |
(4)重视综合交通枢纽的规划建设,增强核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 |
(六)康养建筑 |
1、康养行业国家观点 |
(1)发展健康服务新业态。 |
(2)建设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 |
(3)“大健康+旅游”受到高度关注。 |
(4)积极发展健身休闲运动产业。 |
(5)北京市“基本建成健康中国首善之区”启示。 |
1)阶段目标。 |
2)主要任务。 |
3)重点内容。 |
(七)人工智能建筑。 |
1、在设计阶段 |
(1)智能设计助手。 |
(2)智能结构规划。 |
(3)数字造价管理。 |
2、在施工阶段 |
(1)智能排程助手。 |
(2)智能施工平台。 |
(3)施工安全预测。 |
(4)施工进度管理。 |
(5)建筑机器人。 |
3、在建筑使用阶段 |
(1)建筑物就是巨型智能机器人。 |
(2)智慧运维方面。 |
(3)服务机器人的广泛使用。 |
(八)实行工程代建的军队建设项目 |
1、代建管理范围 |
2、代建管理模式 |
3、代建单位要素设置 |
4、项目管理模式 |
(2)论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权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四、创新之处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实践问题 |
第一节 利他合同纠纷的司法困境 |
一、利他合同纠纷的类型样态 |
(一)纠纷事由 |
(二)争议焦点 |
(三)论证说理 |
(四)规范依据 |
二、利他合同纠纷的困境归纳 |
第二节 利他合同规则的立法争议 |
一、利他合同规则与合同第三人权利规则的关系 |
(一)比较法上的合同第三人请求权与利他合同 |
(二)中国法上的合同第三人请求权与利他合同 |
二、《合同法》利他合同规则解释论之争 |
(一)立法维度的观察 |
(二)学理争论的始末 |
(三)司法实践的态度 |
三、《民法典》利他合同规则的过度简化 |
(一)《民法典》利他合同规则的规范构成 |
(二)《民法典》利他合同规则的供给不足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传统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正当性理论 |
第一节 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论 |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论的症结 |
(一)过于宽泛的论证视角 |
(二)缺少制度史的论据支撑 |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利他合同关系的再诠释 |
(一)罗马法上的“为他人缔约” |
(二)中世纪的“债务允诺” |
(三)古典自然法时期的“允诺效力” |
(四)大陆法系民法典运动初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 |
(五)英美法系中利他合同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关系 |
(六)利他合同与合同相对性原则关系的总结 |
第二节 法律拟制论 |
一、代理说 |
(一)大陆法系代理说 |
(二)英美法系代理说 |
(三)代理说的产生缘由 |
二、权利转让说 |
(一)中世纪的“诉权转让” |
(二)德国的“间接权利转让” |
(三)英国的权利转让说 |
(四)权利转让说的局限 |
第三节 当事人意志论 |
一、当事人意志论的缘起 |
(一)大陆法系 |
(二)英美法系 |
二、当事人意志论的修正 |
(一)合同典型目的 |
(二)第三人信赖保护 |
三、当事人意志论的现代困境 |
(一)双重意图困境 |
(二)意图虚化困境 |
四、当事人意志论的困境成因 |
(一)合同意志论的困境 |
(二)利他合同主体与应用的变化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权利理论框架的选择 |
一、传统权利理论的贡献与局限 |
(一)利益理论 |
(二)意志理论 |
二、权利程序理论的统合与超越 |
(一)权利程序理论的理论要旨 |
(二)权利程序理论框架的可行性 |
第二节 第三人权利的证成 |
一、第三人权利的利益内核:第三人与债权人原因关系的再审视 |
(一)第三人利益在原因关系中的形态演变 |
(二)第三人权利源于原因关系中的利益 |
二、第三人权利的创设程序: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参与评价 |
(一)合同当事人的参与评价 |
(二)第三人的参与评价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规范构造 |
第一节 第三人权利的性质厘清 |
一、权利的层次体系 |
(一)基础性权利 |
(二)辅助性权利 |
(三)救济性权利 |
(四)权利层次论下的债权和请求权 |
二、作为辅助性权利与救济性权利的第三人权利 |
(一)辅助性权利与救济性权利的实践表象 |
(三)辅助性权利与救济性权利的理论契合 |
第二节 第三人权利的基本内容 |
一、第三人权利与当事人权利的区别 |
(一)合同撤销权、变更权和解除权的归属 |
(二)《民法典》中的第三人权利与债权人权利 |
二、第三人权利的确定时点 |
(一)直接取得模式 |
(二)接受模式 |
(三)“接受+信赖”模式 |
(四)《民法典》第三人权利的确定时点 |
三、第三人权利的变动条件 |
(一)当事人特别约定 |
(二)经第三人同意 |
(三)《民法典》第三人权利变动的解释空间 |
第三节 第三人权利的行使障碍 |
一、比较法上的债务人抗辩权构造 |
(一)大陆法系的概括式设计 |
(二)英美法系的具体式设计 |
二、《民法典》的债务人抗辩权适用 |
(一)来自基础关系的抗辩 |
(二)来自债务人和第三人法律关系的抗辩 |
(三)来自原因关系的抗辩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司法认定 |
第一节 私人领域的第三人权利司法认定 |
一、主流纠纷的第三人权利认定思路 |
(一)离婚赠与协议纠纷 |
(二)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二、前沿纠纷的第三人权利认定思路 |
(一)利他仲裁条款纠纷 |
(二)利他免责条款纠纷 |
第二节 公私合作领域的第三人权利司法认定 |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的利他合同属性 |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与政府采购合同的区别 |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中的法律关系 |
(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的公私法合作调整 |
二、受益公众请求权的理论证成 |
(一)权利程序理论的内部证成 |
(二)法经济学的外部支撑 |
三、受益公众请求权的具体认定 |
(一)利他合同规则的实体法适用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法补充 |
第三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外文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学术论文目录 |
(3)基于系统动力学的地热产业发展财税政策模拟与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科学问题与研究内容 |
1.2.1 科学问题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 |
2.1 产业政策研究 |
2.1.1 产业政策内涵 |
2.1.2 产业政策的理论依据 |
2.1.3 中国产业政策的演进 |
2.1.4 产业政策的制定 |
2.2 产业政策研究方法 |
2.2.1 主要研究视角 |
2.2.2 主要研究方法 |
2.3 地热产业的政策研究 |
2.3.1 地热产业政策工具 |
2.3.2 地热产业政策研究方法 |
2.4 评述 |
3 理论基础 |
3.1 系统理论 |
3.1.1 系统内涵 |
3.1.2 系统基本特征 |
3.1.3 系统基本规律 |
3.1.4 系统科学方法论 |
3.2 可持续发展理论 |
3.2.1 可持续发展内涵 |
3.2.2 可持续发展的内容 |
3.3 公共政策理论 |
3.3.1 外部性理论 |
3.3.2 公共产品理论 |
3.4 本文研究的理论框架 |
3.4.1 地热产业发展系统结构、机制与目标 |
3.4.2 地热产业发展政策的依据与特点 |
3.4.3 理论框架 |
4.地热产业发展的运行机理 |
4.1 地热产业发展特点 |
4.1.1 地热产业发展现状 |
4.1.2 地热产业链构成 |
4.1.3 地热产业链作用机制 |
4.2 地热产业发展的影响因素 |
4.2.1 地热产业发展与社会发展 |
4.2.2 地热产业发展与经济增长 |
4.2.3 地热产业发展与能源替代 |
4.2.4 地热产业发展与环境规制 |
4.2.5 地热产业发展与政策支持 |
4.3 财税政策对地热产业发展的影响 |
4.3.1 财税政策对地热产业发展的作用关系 |
4.3.2 财政政策对地热产业发展的效应模型构建 |
4.4 地热产业发展的系统关系 |
4.4.1 地热产业能源替代与经济增长、生态环境的关系 |
4.4.2 地热产业技术进步与经济增长、能源消费与及生态环境的关系.. |
4.4.3 地热产业发展与经济增长、政策导向及生态环境的关系 |
4.5 本章小结 |
5 地热产业发展的系统动力学模型构建 |
5.1 总体结构 |
5.1.1 模型结构 |
5.1.2 系统动力学建模步骤 |
5.1.3 模型假设和时间边界 |
5.2 子系统的构建 |
5.2.1 人口子系统的构建 |
5.2.2 经济子系统的构建 |
5.2.3 能源子系统的构建 |
5.2.4 环境子系统的构建 |
5.2.5 地热子系统的构建 |
5.2.6 财税子系统的构建 |
5.3 模型表达式推导与检验 |
5.3.1 模型表达式推导 |
5.3.2 模型检验 |
5.4 本章小结 |
6 地热产业发展的政策设计 |
6.1 政策理论需求分析 |
6.1.1 政策的需求分析思路 |
6.1.2 政策工具分析 |
6.1.3 政策强度分析 |
6.2 政策实践需求分析 |
6.2.1 现有地热产业政策 |
6.2.2 现有政策效果分析 |
6.3 典型国家地热政策 |
6.3.1 美国地热政策 |
6.3.2 冰岛地热政策 |
6.3.3 日本地热政策 |
6.3.4 经验与启示 |
6.4 地热产业发展政策框架设计 |
6.4.1 政策工具设计 |
6.4.2 政策强度设计 |
6.5 本章小结 |
7 地热产业发展政策模拟与选择 |
7.1 国家层面的模拟 |
7.1.1 不同补贴情景的模拟 |
7.1.2 不同税收情景的模拟 |
7.1.3 不同碳价情景的模拟 |
7.1.4 不同政策组合的模拟 |
7.2 区域层面的模拟 |
7.2.1 区域层面的情景设置 |
7.2.2 北京市地热产业财税政策模拟 |
7.2.3 吉林省地热产业财税政策模拟 |
7.2.4 雄安新区地热产业财税政策模拟 |
7.3 结果对比与政策选择 |
7.3.1 国家层面政策对比与选择 |
7.3.2 区域层面政策对比与选择 |
7.4 本章小结 |
8 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3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及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附录1 系统动力学模型主要方程 |
附录2 区域地热产业政策 |
(4)外资企业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政治经济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理论意义 |
1.1.2 现实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结构安排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1.5 核心概念及界定 |
1.5.1 外资企业 |
1.5.2 对外经济政策 |
1.5.3 利益集团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对外经济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
2.1.1 政治经济学产生与发展 |
2.1.2 政治经济学分析方法 |
2.2 外资利益集团理论综述 |
2.2.1 利益集团理论 |
2.2.2 外资利益集团 |
2.3 利益集团和中国政治 |
2.3.1 中国政治体制 |
2.3.2 中国利益集团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利益集团行为影响政策机制的理论范式与分析框架 |
3.1 .利益集团和政策过程 |
3.1.1 政策过程分析 |
3.1.2 利益集团行动逻辑 |
3.1.3 结果分析 |
3.2 利益集团影响政策决策的经典理论模型 |
3.2.1 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 |
3.2.2 非合作博弈模型 |
3.2.3 “保护待售”模型 |
3.3 外国资本影响对外经济政策的理论模型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外资企业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行为逻辑 |
4.1 中国政治体制特性 |
4.1.1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4.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4.1.3 国务院 |
4.2 中国对外经济政策制定 |
4.2.1 政策制定过程 |
4.2.2 政策制定机构 |
4.2.3 加入WTO后的新特点 |
4.3 对外经济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外资企业的行为逻辑 |
4.3.1 外资企业在中国政治决策体系中的位置 |
4.3.2 外资企业的资源禀赋 |
4.3.3 外资企业影响中国政策决策的方式与手段 |
4.4 外资企业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路径和机制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外资企业在华发展回顾:1978年-2019年 |
5.1 第一阶段:外资初步发展与试点探索阶段(1978年-1991年) |
5.2 第二阶段:外资快速发展阶段(1992年-2000年) |
5.3 第三阶段:外资高层次开放阶段(2001年-2011年) |
5.4 第四阶段:外资全面开放阶段(2012年至今)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外资企业集体行动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分析 |
6.1 概述 |
6.2 外资企业集体行动的直接作用路径:干预东道国政府 |
6.2.1 影响立法机关 |
6.2.2 影响行政机关 |
6.2.3 案例分析:“两税”合一的博弈过程 |
6.3 外资企业集体行动的间接作用路径:游说母国政府 |
6.3.1 第一阶段:在华外资企业游说母国政府 |
6.3.2 第二阶段: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施压 |
6.3.3 案例分析:政府采购与自主创新脱钩 |
6.4 外资企业对华策略现状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外资企业个体行动影响对外经济政策的分析 |
7.1 .传统“反向寻租”理论和外资企业个体行动的寻租行为 |
7.1.1 地方优惠外资政策和传统“反向寻租理论” |
7.1.2 外资企业寻租行为 |
7.2 外资企业寻租行为的理论模型 |
7.3 外资企业寻租行为的实证分析 |
7.3.1 研究假设 |
7.3.2 数据、变量和实证方法 |
7.3.3 实证检验和结果分析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规范在华外资企业影响对外经济政策过程的建议 |
8.1 对外经济政策酝酿过程中规范外资企业行为的思路 |
8.2 对外经济政策制定过程中规范外资企业行为的思路 |
8.3 对外经济政策执行过程中规范外资企业行为的思路 |
8.4 本章小结 |
第9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中韩政府采购政策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内容及论文创新点与难点 |
第一章 政府采购政策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政府采购政策相关概念 |
一、政府采购 |
二、政府采购政策 |
三、政府采购绩效预算 |
四、政府采购规模 |
第二节 政府采购政策理论依据 |
一、政府采购绩效预算理论 |
二、政府采购交易成本理论 |
三、政府采购规模效应理论 |
四、政府干预市场边界理论 |
第三节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分析 |
一、减少财政支出 |
二、提升采购资金利用效率 |
三、防止行政腐败 |
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五、扶持民族落后地区经济发展 |
六、促进自主创新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韩政府采购政策体系比较 |
第一节 中韩政府采购与相关政策的关系比较 |
一、中韩政府采购政策组成体系比较 |
二、中韩政府采购政策立法理念比较 |
三、中韩政府采购与财政政策衔接的比较 |
四、中韩政府采购与税收政策衔接的比较 |
第二节 中韩政府采购环境比较 |
一、中韩政府采购文化环境比较 |
二、中韩政府采购制度环境比较 |
三、中韩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比较 |
四、中韩政府采购国际贸易环境比较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韩政府采购预算比较 |
第一节 中国政府采购预算分析 |
一、政府采购目标体系 |
二、政府采购目标组合标准 |
三、政府采购综合预算模式 |
四、中国政府采购规模 |
五、政府采购预算规模约束 |
第二节 韩国政府采购预算分析 |
一、政府采购目标体系 |
二、政府采购目标组合标准 |
三、政府采购综合预算模式 |
四、韩国政府采购规模 |
五、政府采购预算规模约束 |
第三节 中韩政府采购预算比较 |
一、政府采购目标体系 |
二、政府采购目标组合标准 |
三、政府采购综合预算模式 |
四、中韩政府采购规模比较 |
五、政府采购预算规模约束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机制比较 |
第一节 中韩政府采购实体权责比较 |
一、中韩政府采购预算单位体系及权责 |
二、中韩政府采购机构体系及权责 |
三、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实施能力与职业化 |
第二节 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实现过程 |
一、中韩政府采购组织模式 |
二、中韩政府采购方式 |
三、中韩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
第三节 中韩政府采购政策的监督管理比较 |
一、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监管体系 |
二、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监管范围 |
三、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监管权责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韩政府采购相关经验研究 |
第一节 韩国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
一、韩国企业进入东南亚政府采购市场案例 |
二、韩国仁川机场相关案例 |
第二节 中国政府采购案例 |
一、苏州三星电子空调相关案例 |
二、现代华越医疗机械相关案例 |
三、北京市对微软公司进行政府采购的事例 |
第三节 韩国政府采购经验 |
一、免费提供海外招标信息 |
二、免费发放英文业绩证明书 |
三、实施出口战略企业培育事业政策 |
四、相关机构合作奠定进军基础 |
第六章 中国政府采购政策实现措施建议 |
第一节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
第二节 明确政府采购适用范围 |
第三节 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合理化 |
第四节 采购机构设置合理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苏州市政府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现状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核心概念梳理及界定 |
1.3.1 社会组织 |
1.3.2 体育社会组织 |
1.3.3 公共体育服务 |
2 国内外文献综述及理论基础 |
2.1 研究综述 |
2.1.1 国外研究综述 |
2.1.2 国内研究综述 |
2.1.3 研究述评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2 赋权增能理论 |
2.2.3 治理理论 |
3 研究对象及方法 |
3.1 研究对象 |
3.2 研究方法 |
3.2.1 文献研究法 |
3.2.2 调查法 |
4 市级体育社会组织承接公共体育服务的现状 |
4.1 苏州市政府对体育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发展历程 |
4.1.1 “养育”阶段 |
4.1.2 “以奖代补”阶段 |
4.1.3 “公共体育服务购买”阶段 |
4.2 苏州市具备承接公共体育服务资质的市级体育社会组织 |
4.2.1 市本级体育社会组织 |
4.2.2 具备承接资质的市本级体育社会组织 |
4.3 实际承接公共体育服务的市级体育社会组织 |
5 苏州市政府向市级体育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现状 |
5.1 苏州市政府向市级体育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内容 |
5.1.1 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参与和承办 |
5.1.2 体育社会组织的培育与管理 |
5.1.3 辅助性、技术性体育服务 |
5.2 苏州市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方式 |
5.2.1 招标方式 |
5.2.2 非招标方式 |
5.2.3 定向委托 |
5.3 苏州市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流程 |
5.3.1 项目拟定 |
5.3.2 预算会审 |
5.3.3 项目采购 |
5.3.4 项目监管 |
5.3.5 项目拨款 |
5.3.6 归档总结 |
5.4 苏州市政府向市级体育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成效 |
5.4.1 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不断完善 |
5.4.2 多元化体育需求逐渐被满足 |
5.4.3 公共体育服务公益性不断增强 |
5.4.4 激活培育出一批体育社会组织 |
5.4.5 建设出有苏州特色的体育一站式服务平台 |
6 苏州市政府向市级体育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务存在的问题 |
6.1 体育社会组织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认识不够深入 |
6.2 购买流程不够规范 |
6.2.1 信息公开渠道不通畅 |
6.2.2 市场竞争活力不足 |
6.2.3 承接主体选择不规范 |
6.2.4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
6.3 政府培育缺陷,体育社会组织承接能力不足 |
6.3.1 经费来源单一 |
6.3.2 人力资源缺乏 |
6.3.3 管理经营不善 |
6.4 监管机制不健全 |
6.5 绩效评估体系不完善 |
7 苏州市政府购买市级体育社会组织公共体育服务的对策 |
7.1 提高体育社会组织对政府购买服务认知度 |
7.1.1 加强多渠道媒体宣传 |
7.1.2 加强政策解读及培训工作 |
7.2 重视政府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市场的培育 |
7.2.1 促进公共体育服务“阳光购买” |
7.2.2 培育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竞争性市场 |
7.2.3 科学选择承接主体 |
7.2.4 完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制度保障 |
7.3 加强对体育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 |
7.3.1 政府扶持与组织自创收入并驾齐驱 |
7.3.2 多层次人才培养 |
7.3.3 企业化运营管理 |
7.4 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监管反馈 |
7.4.1 加强内外部协同监督 |
7.4.2 建立项目跟踪制度 |
7.5 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机制 |
7.5.1 完善绩效评估的标准化建设 |
7.5.2 积极培育第三方评估平台 |
8 结论 |
9 研究不足与展望 |
9.1 研究不足 |
9.2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9)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第三方评估研究 ——以承接方的选择评估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国际探索——公共服务绩效评估是世界性的永恒话题 |
1.1.2 实践需要——各个国家和地区广泛开展政府购买活动 |
1.1.3 政策要求——各类政策文件也力推政府购买及其评估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3 相关文献的简要回顾 |
1.4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1.5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1.6 研究重难点及创新点 |
2 不同视域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及其评估 |
2.1 不同国家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评估 |
2.1.1 英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
2.1.2 美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
2.1.3 日本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
2.1.4 德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
2.1.5 加拿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
2.2 不同行业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评估 |
2.2.1 政府购买教育公共服务 |
2.2.2 政府购买卫生公共服务 |
2.2.3 政府购买养老公共服务 |
2.2.4 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 |
2.2.5 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 |
2.3 不同阶段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评估 |
2.3.1 起步阶段:经济效益占据评估中心 |
2.3.2 成熟阶段:多种效益的兼顾和平衡 |
2.3.3 反思阶段:整体评估转向微观评估 |
3 我国地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评估的概况与审视 |
3.1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评估的开展情况 |
3.1.1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评估的制度建设 |
3.1.2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评估的实践操作 |
3.1.3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评估的理论研究 |
3.2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评估的要素分析 |
3.2.1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评估主体 |
3.2.2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评估对象 |
3.2.3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评估内容 |
3.2.4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评估过程 |
3.2.5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评估应用 |
3.3 制约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评估的因素探讨 |
3.3.1 政府职能的转变 |
3.3.2 评估制度的建设 |
3.3.3 评估理论的研究 |
3.4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评估落地的关键 |
3.4.1 政府职能的充分转变是必要条件 |
3.4.2 评估理论和实践成熟是充分条件 |
3.4.3 评估相关的制度建设是具体保障 |
3.4.4 评估体系和流程健全是操作手段 |
4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第三方评估的构建 |
4.1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第三方评估的提出 |
4.1.1 不同领域的第三方概念 |
4.1.2 评估及第三方评估理论 |
4.1.3 域内外第三方评估简介 |
4.2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第三方评估的分析 |
4.2.1 为何第三方评估之——购买的特性分析 |
4.2.2 为何第三方评估之——SWOT-PEST分析 |
4.2.3 为何第三方评估之——利益相关者分析 |
4.2.4 为何第三方评估之——平衡稳定机制分析 |
4.3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第三方评估的建立 |
4.3.1 评估机构的组选机制 |
4.3.2 评估的运行保障机制 |
4.3.3 评估过程的监督机制 |
5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第三方评估框架 |
5.1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评估的特点 |
5.1.1 源于且不限于政府绩效评估 |
5.1.2 属于公共体育服务专项评估 |
5.2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评估框架 |
5.2.1 根据评估范围确定的评估框架 |
5.2.2 根据购买流程确定的评估框架 |
5.2.3 根据利益主体确定的评估框架 |
5.2.4 根据整体原理确定的评估框架 |
5.3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三位一体”评估框架 |
5.3.1 “三位一体”评估框架的提出 |
5.3.2 “三位一体”评估框架的内容 |
5.3.3 “三位一体”评估框架的意义 |
6 第三方视角下的承接组织选择评估 |
6.1 评估对象的选取 |
6.1.1 选择承接组织的原因 |
6.1.2 承接组织评估的意义 |
6.1.3 承接组织的定位演变 |
6.2 承接组织评估的理论参考 |
6.2.1 社会组织研究中的评估理论 |
6.2.2 厂商理论中的企业绩效评估 |
6.2.3 供应链理论中的供应商评估 |
6.2.4 项目管理的能力理论 |
6.2.5 麦肯锡能力评估网格 |
6.3 公共体育服务承接组织评选的AGMS模型 |
6.3.1 承接组织的遴选标准 |
6.3.2 AGMS评估模型的构建 |
6.3.3 四个评估维度的关系 |
6.4 公共体育服务承接组织评选指标设计的依据 |
6.4.1 承接组织的资质要求——基于政策文本的分析 |
6.4.2 承接组织的筛选条件——基于地方实践的分析 |
6.4.3 承接组织的评选指标——基于文献成果的分析 |
6.5 公共体育服务承接组织选择评估的指标确定 |
6.5.1 指标体系设定的基本原则 |
6.5.2 指标体系选择的主要流程 |
6.5.3 指标体系确定的具体方法 |
6.6 公共体育服务承接组织评选指标的具体内容 |
6.6.1 准入资格板块 |
6.6.2 组织治理板块 |
6.6.3 管理水平板块 |
6.6.4 服务能力板块 |
6.7 承接组织评选的两阶段模型和分级评估制度 |
6.8 承接组织选择评估指标的案例检视与拓展 |
6.8.1 WX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案例 |
6.8.2 CZ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案例 |
6.8.3 TZ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案例 |
6.8.4 XX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招标文件分析 |
6.8.5 案例发现 |
6.8.6 案例引申 |
7 研究结论、说明和展望 |
7.1 研究的主要结论 |
7.2 研究的相关说明 |
致谢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1 表录与图录 |
附2 专家访谈提纲及评议表 |
附3 个人基本情况 |
(10)新时代体育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与制度供给路径研究 ——以江苏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体育社会组织相关研究综述 |
1.3.2 国外体育社会组织相关研究综述 |
1.4 研究对象、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0 研究对象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2 体育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相关理论概述 |
2.1 相关概念 |
2.1.1 社会组织 |
2.1.2 体育社会组织 |
2.2 理论依据 |
2.2.1 组织发展理论 |
2.2.2 嵌入性治理 |
3 我国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环境梳理 |
3.1 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 |
3.2 改革开放之后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 |
3.2.1 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改革探索阶段 |
3.2.2 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阶段 |
3.2.3 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全面发展阶段 |
4 江苏省体育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相关分析 |
4.1 江苏省关于体育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制度环境 |
4.1.1 加大政策扶持,全面部署体育社会组织工作 |
4.1.2 稳步推进政社分开,探索政府政府职能转移 |
4.1.3 创新体制机制,实施体育社会组织“备案登记制” |
4.1.4 积极探索改革,加强体育社会自组织能力建设 |
4.1.5 推动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 |
4.1.6 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
4.2 以苏州市为个案的体育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基本做法及成效总结 |
4.2.1 注重机制探索,突出政策驱动,科学规划体育社会组织发展 |
4.2.2 积极探索改革,创新载体制度,着力优化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
4.2.3 搭建支持平台,增能历练助长,积极推动体育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
4.3 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现实困境 |
4.3.1 体育社会组织发展能力不强,“改革”后运行困难 |
4.3.2 “准入”制度约束,限定体育社会组织竞争活力和资源吸纳能力 |
4.3.3 行政资源的“路径依附”,政社分开“双重”受阻 |
4.3.4 监管手段乏力,易造成行体育社会组织管理“真空”与“失灵” |
5 嵌入性治理:体育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制度供给路径分析 |
5.1 体育社会组织“嵌入性治理”的动力机制 |
5.1.1 体育体制改革规律和经验:嵌入性治理是一种应然选择 |
5.1.2 政府职能转移是嵌入性治理的最主要、最直接的推动力量 |
5.1.3 体育社会组织自身发展诉求为嵌入性治理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
5.2 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嵌入性”机理 |
5.2.1 治理意愿 |
5.2.2 治理能力 |
5.3 体育社会组织“嵌入性”治理的制度供给实现路径分析 |
5.3.1 廓清政社职能边界,推行体育社会组织职能清单制度 |
5.3.2 大力培育体育社会组织,形成全方位的配套扶持制度 |
5.3.3 以增量改革促进存量改革,建立开放性体育社会组织准入制度 |
5.3.4 明确监管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综合监管制度 |
5.3.5 优化关系结构,积极探索“政社互动、合作共治”制度 |
6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不足之处 |
7 参考文献 |
8 附录 |
9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10 致谢 |
四、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正式脱钩(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建筑设计行业发展环境(2018-2019)Ⅱ[J].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分会. 建筑设计管理, 2020(10)
- [2]论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权利[D]. 纪闻.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9)
- [3]基于系统动力学的地热产业发展财税政策模拟与选择[D]. 江勇.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20(08)
- [4]外资企业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政治经济学研究[D]. 蒋捷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5]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6]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7]中韩政府采购政策比较研究[D]. 张熙英(JANG HEE YOUNG).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8]苏州市政府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现状与对策研究[D]. 张旭. 苏州大学, 2019(04)
- [9]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第三方评估研究 ——以承接方的选择评估为例[D]. 冯维胜. 上海体育学院, 2018(01)
- [10]新时代体育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与制度供给路径研究 ——以江苏省为例[D]. 万文博. 苏州大学, 20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