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论述基本权利的效力
- 答:法律分析:公民基本权利效力是指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与具体内容能够得到实现的一种力量,具体表现为公民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的拘束力,其目的在于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权价值实现。公民基本权利效力源于宪法本身的效力,通过具体主体的权利活动体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问:论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要怎么写
- 答: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者效力理论与公平正义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者效力理论由德国著名学者尼伯代在1950年发表的《妇女同工同酬》一文中提出,主张基本权利在私人的法律关系中,应该有”绝对的效力“,并且可以直接援用。这种理论为什么被称为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者”效力理论呢?传统理论认为,宪法基本权利是一种消极的权利,也是一种防卫权,来对抗国家的侵犯。基本权利是完全针对国家而言的,只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对私人之间,无任何效力可言。私人之间的权利,由契约予以节制。传统理论认为宪法基本权利仅适用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新的理论将基本权利适用范围扩展到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关系。私人相对于国家与公民而言就是第三者。即为“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者效力”理论。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者效力理论来源于深刻的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社会上拥有优势地位的团体及个人,对于其他居于实力劣势之私人,是由可能以压倒的实力妨碍其基本权利。这种所谓社会实力的侵犯,使得私人人类尊严遭到忽视时,而依宪法规定对该人类尊严有防卫及尊重的国家权力,应否予以介入?”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者效理论就是要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尽管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者效力理论在提出后遭到学界及实务界的激烈反对,但是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者效力理论提出了一个最根本的社会问题:在普通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在社会经济实力悬殊的私人之间,其契约的公平正义问题如何实现?尤其在趋于两级分化的社会,特别是在普通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者效力理论在我国社会中实践中称为宪法的司法化。在我国前,这一问题也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劳工问题和平等权的问题。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者效力理论,尽管学界和实务界没有达成共识,但其为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一种分析进路,也表达了人类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
问:公民的基本权利有什么重要性?
- 答: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基本义务的履行构成公民在一国中的宪法地位。宪法地位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实现其主体意志的基础,是公民行为的合宪性的依据。
- 答:我国的宪法是本着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出发,本着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对我国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做了实事求是的规定,保障了公民在国家的地位,确立了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活动准则,在我国,公民的权利的保障主要是依照根据宪法制定的普通法律来实现的,公民的权利一旦受到侵犯,他们可以诉诸司法部门予以裁决。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