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域水污染防治立法的两点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张喆[1](2021)在《吉林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
王雨微[2](2017)在《长三角流域水污染统筹治理法治路径研究》文中指出水是人类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地球上真正可供人类利用的水资源并不多。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的阶段,国际经验表明,这个阶段正是能源资源消耗、污染排放强度加大时期,资源环境约束更加凸显。我国目前水资源污染难以控制,防治工作总是得不到想要的效果,主要原因是因为水资源本身具有流动性,转移性,一个地方的污染,往往会随着水流转移到其他区域,这也是本文的提到的跨区域水资源污染——从一个区域扩展到另一个区域。我国传统的区域概念主要指的是行政区域,本文所指的跨流域主要指跨省、市、县,文章首先论述了跨区域水资源污染的概念,目前我国的现状以及原因分析,从现状中能够看出,我国跨流域水资源污染的现状不容乐观,治理工作难度较大,跨流域水资源污染防治要以行政区域为单位,以整体为原则,各个区域相互作用,才能达到预想的治理效果。其次介绍了美国和欧洲的跨流域水资源法律制度以及治理的实践,从国外的经验能看出,跨流域水资源污染治理要以系统整体的法律体系为基础,以充裕的资金为保障进行,同时在治理过程中的权力明确也是至关重要的。再次进一步分析了我国跨区域水资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跨区域水资源污染法律制度立法缺乏系统性,执法缺乏权威性,在管理制度方面,各部门权限划分不清,导致治理工作难以进行,在以区域管理制度为基础的污染防治工作中,不免会出现地方政府关系难以协调,为各自利益牺牲环境的情况,这些都是我国跨区域水资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根据之前提到的问题提出了建议,跨区域水资源污染法律制度的完善要以有一个系统的法律作为基础,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一部专门的流域法,提高流域机构的执法地位,使其真正的发挥其作用,同时针对目前地区之间的竞争合作关系,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机制来协调,从根本上抑制为了自身利益牺牲环境的现象。综上所述,跨区域水资源污染防治工作是我国水资源污染防治中的难点和重点,加大对跨区域水资源污染防治工作的力度,是水资源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我国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20多年里,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同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只是对于目前存在的立法上、执法上、以及行政管理体制等方面都还存在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跨区域水资源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在实践中结合我国的国情不断探索。
吴雅冰[3](2017)在《洛阳江流域跨行政区水污染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由于水资源的流动特性以及流域的跨行政区特性,流域水污染极易从某一行政辖区扩散到其他行政辖区,从而产生跨行政区流域水污染问题。近年来,跨行政区的水污染事件频发,区域间冲突日益激化,成为我国现今水资源危机中的一大难题。本文在分析国内外跨行政区流域水污染治理研究现状以及相关研究理论的基础上,针对洛阳江流域的现状,分析出其水污染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为:多元利益主体存在利益冲突、合作的动力激励和监督约束不足、经济保障措施不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未健全。综合以上分析本文构建了以府际合作为主导的复合型洛阳江流域跨行政区水污染治理模式。为了提高治理效率,需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包括完善跨区域合作的法律法规制度、完善水污染治理的联合执法机制、完善科学的考核奖惩制度、优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机制、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社会公众监督机制、构建环保资金扶持政策、建立合理的流域产业布局机制、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拓展“第三方治理”运作、建立多元化流域融资机制等等。
乔蕊蕊[4](2017)在《湘江流域水环境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我国水污染现象越来越严重,水是万物之源,因此治理水污染刻不容缓。水是流动的,水污染也是流动的,不因行政区域的划分而停止,因此以流域为单位进行水污染治理相较于以行政区划为单位进行治理更具有操作性,相应的以流域为单位进行水污染治理成为了目前学术界研究的热点与重点。湘江流域作为湖南人的母亲河,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湖南人生存与发展的依靠。然而湘江流域水污染现象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特别是重金属污染的严重程度位居全国前列,如汞污染、镉污染、砷污染等均居全国首位,而且其污染排放量远超第二位。2011年国务院出台了《全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将湖南省作为治理的重点区域,随后又批复了《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足可见湘江的重金属污染已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本文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是阐述写作的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等;第二部分从湘江的水污染现状入手,提出了湘江污染分为三个方面,即重金属污染、城市生活污染以及农村农业污染,又分析了湘江水污染的特点,同时分析了湘江水污染的原因,主要是客观原因;第三部分主要从法律角度分析污染的原因,指出湘江流域水污染治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与制度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四个问题,如《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制度的不完善的问题、管理体制及管理机构不合理的问题、治污主体单一的问题、法律责任规定过轻违法成本低的问题;第四部分是详细介绍了美国密西西比河流域在水污染治理过程中的经验,为湘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启示。最后一部分是在借鉴美国密西西比河流域治理水污染的经验基础上,找到其共同点,从而对湘江流域治理水体污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和对策,是本文的重点。通过对湘江流域水污染治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结论:湘江流域应完善水污染治理的立法体系,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重构水污染治理的管理体制,引导公众参与水污染治理以及加重污染的法律责任等。
胡贞[5](2013)在《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地方立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湘江流域是湖南省人口最密集、工业最集中、经济最发达的核心区域,集中了大量的有色金属和重化工业,在湖南有着举足轻重的社会经济地位。在长期的资源开发利用和生产生活废水排放过程中,湘江遭受着严重的重金属污染。湘江流域的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已经严重影响了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威胁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湘江流域的可持续发展。湘江流域的重金属污染可以采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进行综合防治。在这些防治手段中,法律由于其规范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等特点,具有独特的优越性。因此,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在遏制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生态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我国现行的关于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地方立法主要是《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然而,法规对于重金属污染防治的规定中,在制度设计和内容设置上还存在问题,主要包括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原则不全面,监督管理体制不畅、法律制度不健全和法律责任条款设置不合理等。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地方立法,应当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充分借鉴国外污染防治的先进经验,同时立足于湘江流域的地方特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从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原则、监督管理体制、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着手修改地方性法规,还要出台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严格的地方环境标准。如此,才能更好地预防和治理湘江流域的重金属污染,为全国其他地区的重金属污染防治提供有益经验。
金琳[6](2013)在《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水是人类最宝贵的资源之一,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水资源的自然流动性决定了其以流域为基本存在方式。随着水污染防治的紧迫性,流域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也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流域水污染具有明显的整体性、污染源的多样性及区域污染的差异性,在对其进行防治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些特点,依其特性“对症下药”。流域水污染防治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它以流域治理为基本理念,注重对流域整体性的把握,同以往的区域管理相区别,具备区域管理难以企及的优越性。为了更好的贯彻流域治理理念,充分发挥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制度优势,本文以该制度的法律问题为视角,力求重构一套完善的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机制,从而为流域治理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论文主要采用了语义分析、比较分析和学科交叉分析三种论证方法,通过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基础理论论证、国外先进立法例借鉴以及对我国现状不足反思三部分的阐释,提出了解决我国流域水污染防治问题的法律对策。法律体系、管理体制和相关法律制度三方面构成了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机制基础,因此对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的解决也主要围绕着三方面展开。具体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健全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制定《流域水资源保护法》统一规范全国的流域水污染防治问题,并授权各流域管理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制定《××流域水资源保护实施条例》,同时注意促进它们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其次,建立以流域管理为主的跨行政区域防治管理体制,在中央层面,成立全国性的流域水资源保护委员会,统筹管理和协调各大流域的水资源保护问题,在各流域层面,成立具体的流域水资源保护委员会和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对流域内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污染防治进行统一管理,并直接受流域水资源保护委员会管辖;再次,在已构建的流域水污染防治制度前提下,对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省际协调提出了新的完善建议,具体包括监督管理主体的确定、补偿主体的明晰、补偿标准的明确以及补偿方式的选择四方面;最后,针对我国水污染法律责任规定过轻的情况,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向,提出了严格法律责任的措施,旨在为流域水污染防治制度的落实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伍虹[7](2012)在《珠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珠江流域有着非常丰富的水资源,给该流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带来了良好的条件,为该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伴随着经济的腾飞,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珠江流域水污染日益加剧,水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而水环境系统的正常循环和利用,是经济可持续发展得重要保证。因此,我们应该将水资源保护和经济发展有效的结合起来,才能够保护水环境。现有的单行法因为其法律目的性的不同,或着重于防治流域水污染,或着重于水土保持,或偏向于防止洪涝灾害,或针对流域各类资源的保护,这种立法模式割裂了珠江流域内各种资源环境内在的联系,忽略了其整体性。为了解决珠江流域水环境保护问题,需要打破行政区域的界限,对珠江流域水环境进行整体性保护,在当前己存在的法律法规指导下珠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也只是处理珠江流域内特定的、局部的生态问题,而没有考虑去维护整个珠江流域长期效应。珠江流域应该被看成一个整体单元,从珠江流域整体的需求出发,合理规划水资源的使用、开发和保护,让流域内的各省、市之间可以做到统筹安排,相互协调和监督。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统一的珠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法律保障体系,进而达到保护整个珠江流域水环境的目的。这种整体合作的理念也已在国外多个流域成功有效地的运用,如泰晤士河、莱茵河等流域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笔者通过对珠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现有制度的分析,针对珠江流域自身的情况,认为珠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应该完善珠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现有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在可以根据珠江流域自身的特点制定《珠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构成比较完整的珠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法律保障体系,有利于珠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贾小虎[8](2012)在《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农村水污染防治受到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将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纳入管理范围,因此对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和必要性。本文通过采用比较分析、系统分析、实证分析、文献梳理的研究方法,对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国外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启示、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以及如何完善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得出结论如下:1.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基础理论。认为应当以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性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权和环境公平理论这五个理论依据为切入点,对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目的和意义进行界定,分析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认为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体系应包括以下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区域环境限批制度、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同时认为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性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权和环境公平理论应当作为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分析和完善的基础。2.国外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启示。分析荷兰、瑞典、美国、日本四个国家先进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现状和特点,主要涉及排污许可证制度,地表水污染税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认为对我国的启示主要有:提高农村居民环保意识,建立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农业生产的环境监管制度,完善农村工业的环境监管制度,鼓励农民群众参与水污染防治等。3.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分析。认为应当认识我国农村水污染现状,从不同层次的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现状,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角度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立法指导思想错位;立法技术不完善;农村水污染防治制度不全面;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和体系化是农村水污染防治执法的主要障碍;从执行方面来看,农村水污染防治以政策意见为主,缺乏长效机制;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对违反农村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导致责任人难以确认;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对等,使得相关法律条文缺乏可操作性。同时认为传统观念的制约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基础理论研究滞后是这些问题存在的根源。4.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认为应当从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具体防治制度三方面进行完善:在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中引入“保障水源安全”作为立法目的,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应包括环境公平原则、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和分类治理原则。农村水污染防治制度方面应建立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建立农业生产的环境监管制度,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制度,加强我国农村工业的环境监管制度,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和排污费使用管理制度。通过对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完善,使得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从法律制度层面加以规划,为解决农村水污染问题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于琳[9](2011)在《从流域水污染防治看工厂排污防治法律措施的完善》文中指出我国流域水污染形势严峻,全国七大主要流域均遭严重污染。而江河流域的污染主要是由城市和工矿企业的点源污染所致,由于我国工业布局的不合理,在各个重点流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化工沿江布局,甚至在环境敏感区分布的现象,因此一个入河排污口就会污染一大片,在大江大河形成岸边污染带;而在支流小河,一个工厂的污染就会使整条河流受到污染变成“排污沟”。可见防治工厂排污的重要性,防治工厂排污一直是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如何真正做到有效防治工厂排污行为是本论文研究的目的。从生态学角度来看,流域是由河流干流和众多支流构成的水系与其周边环境要素形成完整的系统。维持流域生态系统结构的相对稳定与完整才能确保流域稳定地发挥其生态功能。国内外研究均已达成共识,从流域视野统筹协调水污染防治是水环境保护的总体趋势,因此本文认为防治工业污染也必然要纳入到流域的范围内进行。本文第一章首先分析了流域及流域的特点,介绍了我国流域水污染的现状,通过对流域内工厂排污污染状况的调查,从黄河、淮河、长江和湘江几个重点流域内水污染与工业分布的关系入手,以及近年来工厂排污造成流域水污染的严重事实得出工厂排污在流域水污染中的地位十分重要,是污染流域水环境的重要因素的结论。第二章总结了我国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建设的成就,实施效果和现行我国在流域水污染防治制度中防治工厂排污的办法,通过较为权威的全国环境统计年报和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的统计数据概括得出结论是流域水污染恶化的趋势初步得到遏制,但形势不容乐观,水质状况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善,流域水污染状况依然十分严重。第三章分析现行法律在流域水污染方面失败的基本原因,认为环境保护法的二元论指导思想注重经济发展是导致工厂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根本原因;我国工业产业布局的不合理、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用水消耗量大利用率低的工业现状和现实中法律制度惩罚力度偏弱是导致工业污染严重的现实原因。并认为水体的纳污能力是流域水环境保护中最核心的问题,研究流域的纳污容量,根据纳污能力来控制污染物质的排放量,才是对流域水环境实行保护的有效措施,是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因此总量控制是最有效的流域水污染防治制度。第四章首先提出在总量控制制度下设计工厂排污防治制度。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对流域内的工业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和合理布局,这是解决流域排污超过流域纳污容量的根本方法;第二,完善排污许可制度,提出排污许可应当是以总量控制为前提的许可并且应该随季节进行调整;第三,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这是防治产污能力超过流域纳污容量的重要程序安排;第四,完善关停制度,对超过流域纳污能力的污染排放需用关停的办法处理,需注意的是关停过程中的不合理转移问题和之后的反弹问题。其次文章指出目前若干水污染防治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和缺陷。
张婷琦[10](2011)在《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松花江是我国七大江河之一,全长1927公里,流域面积约550000平方公里,跨越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四省区。目前,松花江流域面临流域经济快速增长,水污染物排放量不断加大,水环境质量日益恶化,污染严重等问题,松花江流域水污染形势十分严峻。本文立足于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际,通过对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主要问题的梳理,在借鉴国外水污染防治特别是流域污染治理方面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加强松花江流域污水防治工作的具体法律构想,以治理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问题,从而促进该流域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阐明了研究背景、国内外现状、研究目的和意义;第二部分是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概况,主要介绍了我国水污染的现状及危害、分别介绍了国内水污染立法、流域水污染立法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立法,分析了松花江流域水污染的严重性;第三部分是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国外水污染防治立法概况,分别介绍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水污染立法概况,以期为完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立法提供借鉴;第五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针对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问题的实际情况,在总结对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立法构想,即在整合现有法律资源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统一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原则;管理机构设置、生态补偿、公众参与等基本法律制度构建;水污染行为的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完善等。
二、流域水污染防治立法的两点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流域水污染防治立法的两点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2)长三角流域水污染统筹治理法治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4 研究方法 |
2 长三角流域水污染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
2.1 长三角流域水污染的基本概况 |
2.1.1 流域水污染的概念 |
2.1.2 长三角流域水污染的基本特征 |
2.2 长三角流域水污染存在的问题 |
2.3 长三角流域水污染原因分析 |
2.3.1 对流域可持续发展的认识还不够 |
2.3.2 经济社会发展差距制约协同发展 |
2.3.3 区域环境污染差异考验协调能力 |
2.3.4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
2.3.5 河流水污染防治中执法力度薄弱 |
3 对国外水污染防治法治的考察 |
3.1 美国流域水污染的法治路径 |
3.1.1 水污染防治立法的概况 |
3.1.2 水污染防治法制主要特点 |
3.2 欧洲莱茵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经验 |
3.2.1 莱茵河概况 |
3.2.2 主要治理措施 |
3.2.3 治理效果 |
4 长三角流域水污染统筹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4.1 必要性 |
4.1.1 环境保护协同推进仍面临行政壁垒 |
4.1.2 滥用水资源,缺乏约束用水法律制度 |
4.1.3 创建完善的法律体系的要求 |
4.1.4 河流水污染防治中执法力度薄弱 |
4.2 可行性 |
4.2.1 环境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 |
4.2.2 污染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 |
4.2.3 自然资源法中的相关规定 |
4.2.4 专门性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定 |
5 长三角流域水污染统筹治理的法治路径分析 |
5.1 长三角流域水污染统筹治理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
5.1.1 整体系统原则 |
5.1.2 权责明确原则 |
5.1.3 区别对待原则 |
5.2 长三角流域水污染统筹治理的立法路径 |
5.2.1 完善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
5.2.2 完善流域管理的法律法规 |
5.2.3 完善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环境经济政策 |
5.2.4 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 |
5.3 长三角流域水污染统筹治理的协同共治路径 |
5.3.1 明确部门职责,建立跨区域水资源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 |
5.3.2 健全跨区域水资源保护合作机制 |
5.4 长三角流域水污染统筹治理的行政执法路径 |
5.4.1 端正执法的指导思想,强化依法行政意识 |
5.4.2 建立先进的执法体系 |
5.4.3 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
5.5 长三角流域水污染统筹治理的其他路径 |
5.5.1 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监测预警制度的完善 |
5.5.2 节水、减污制度的完善 |
5.5.3 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及有效的资金和技术保障 |
5.5.4 重视公众参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致谢 |
(3)洛阳江流域跨行政区水污染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综述述评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
第2章 核心概念及相关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 |
2.1.1 跨行政区水污染 |
2.1.2 跨行政区治理 |
2.1.3 水污染治理 |
2.1.4 跨行政区流域水污染治理模式 |
2.2 研究的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2 协同治理理论 |
2.2.3 府际关系理论 |
第3章 洛阳江流域水污染治理的现状分析 |
3.1 洛阳江流域概况 |
3.2 洛阳江流域跨行政区水污染概况 |
3.2.1 洛阳江流域跨行政区水污染的现状 |
3.2.2 洛阳江流域跨行政区水污染的特征 |
3.2.3 洛阳江流域跨行政区水污染的危害 |
3.3 洛阳江流域跨行政区水污染治理概况 |
3.3.1 洛阳江流域跨行政区水污染治理的进程 |
3.3.2 洛阳江流域跨行政区水污染治理的体制 |
3.3.3 洛阳江流域跨行政区水污染治理的机制 |
第4章 洛阳江流域水污染治理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4.1 洛阳江流域跨行政区水污染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
4.1.1 跨行政区水污染治理的碎片化 |
4.1.2 政府间合作机制缺乏制度性和稳定性 |
4.1.3 交界断面水质监测点位设置单一 |
4.1.4 治污机制运作体系混乱 |
4.1.5 生态补偿仅限于经济补偿 |
4.2 洛阳江流域跨行政区水污染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多元利益主体存在利益冲突 |
4.2.2 合作的动力激励和监督约束不足 |
4.2.3 经济保障措施不完善 |
4.2.4 公众参与机制未健全 |
第5章 国内外跨行政区流域水污染治理的经验和启示 |
5.1 国外跨行政区流域水污染治理的经验 |
5.1.1 欧洲莱茵河流域水体污染的治理经验 |
5.1.2 美国密西西比河流域水污染治理的经验 |
5.2 国内跨行政区流域水污染治理的经验 |
5.2.1 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的经验 |
5.2.2 闽江流域水污染治理的经验 |
5.3 国内外跨行政区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启示 |
第6章 洛阳江流域跨行政区水污染治理的对策建议 |
6.1 构建以府际合作为主导的洛阳江复合型水污染治理模式 |
6.2 完善地方政府间合作机制 |
6.2.1 强化环保部门监管权威 |
6.2.2 完善水污染治理的联合执法机制 |
6.2.3 完善科学的考核奖惩制度 |
6.2.4 优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
6.2.5 建立跨区域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机制 |
6.2.6 完善跨区域合作的法律法规制度 |
6.3 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 |
6.3.1 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渠道 |
6.3.2 完善社会公众监督机制 |
6.3.3 扶持非政府环保组织 |
6.4 健全流域治理市场机制 |
6.4.1 建立合理的流域产业布局机制 |
6.4.2 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
6.4.3 拓展“第三方治理”运作 |
6.4.4 建立多元化流域融资机制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4)湘江流域水环境治理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依据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第2章 湘江流域水污染概述 |
2.1 湘江流域水污染现状 |
2.1.1 重金属污染不容乐观 |
2.1.2 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日益加重 |
2.1.3 农业污染不可忽视 |
2.2 湘江流域水污染特点 |
2.2.1 污染源的多样性 |
2.2.2 区域污染的差异性 |
2.2.3 不利影响的多方面性 |
第3章 湘江流域水污染治理立法与问题 |
3.1《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制度不完善 |
3.2 管理体制及管理机构不合理 |
3.3 流域水污染治理主体单一 |
3.4 法律责任规定过轻导致违法成本低 |
第4章 美国密西西比河流域水污染治理立法借鉴 |
4.1 美国密西西比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 |
4.2 美国密西西比河流域水污染治理管理体制 |
4.3 美国密西西比河流域水污染治理的主体 |
4.4 美国密西西比河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法律责任 |
4.5 美国密西西比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对湘江流域水环境治理的启示 |
第5章 湘江流域水污染治理完善建议 |
5.1 完善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体系 |
5.1.1 完善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应遵循的原则 |
5.1.2 制定专门的流域水污染防治法 |
5.2 完善生态补偿制度与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
5.2.1 完善生态补偿制度 |
5.2.2 完善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
5.3 重构湘江流域水环境治理的管理体制 |
5.3.1 明确湘江保护协调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
5.3.2 赋予湘江保护协调委员会相应的职权 |
5.3.3 加强各级以及各单位之间的互相协作 |
5.4 引导公众及非营利组织参与治理污染 |
5.4.1 加强对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知识的宣传普及与科学教育 |
5.4.2 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方式与程序等 |
5.4.3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
5.4.4 大力发展非政府环境保护公益组织 |
5.5 加重法律责任 |
5.5.1 对行政责任的完善 |
5.5.2 对刑事责任的完善 |
5.5.3 对民事责任的完善 |
第6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5)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地方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概述 |
一、重金属污染概述 |
二、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含义 |
三、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含义和特点 |
第二节 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意义 |
一、遏制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严峻形势的必然要求 |
二、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生态环境的客观需要 |
三、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
第二章 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地方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地方立法的现状 |
一、地方性法规 |
二、其他规范性文件 |
第二节 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原则及其存在的问题 |
二、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及其存在的问题 |
三、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 |
四、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及其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地方立法的完善 |
第一节 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 |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 |
二、突出地方特色、因地制宜 |
第二节 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完善的具体建议 |
一、修改现行的地方性法规 |
二、出台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三、制定严格的地方环境标准 |
结语 |
参考资料 |
附录 |
后记 |
(6)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一般理论 |
1.1 流域水污染的界定 |
1.1.1 流域水污染的概念 |
1.1.2 流域水污染的特点 |
1.2 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理论基础 |
1.2.1 生态整体主义理论 |
1.2.2 外部性理论 |
1.3 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分析 |
1.3.1 流域水污染的特点决定必须进行流域治理 |
1.3.2 我国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
1.3.3 流域水污染防治具有独特的管理体制优势 |
2 国外流域水污染防治立法例及评价 |
2.1 国外典型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立法例 |
2.1.1 泰晤士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立法 |
2.1.2 法国塞纳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立法 |
2.1.3 墨累—达令流域水污染防治立法 |
2.2 国外流域水污染防治立法的评价 |
2.2.1 建立以流域为单位的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
2.2.2 设置权威的流域管理机构 |
2.2.3 资金和技术保障 |
3 我国流域水污染防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流域水污染防治立法现状 |
3.1.1 环境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 |
3.1.2 污染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 |
3.1.3 自然资源法中的相关规定 |
3.1.4 专门性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定 |
3.2 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存在的问题 |
3.2.1 流域水污染防治立法不完善 |
3.2.2 管理体制不合理 |
3.2.3 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缺陷 |
3.2.4 法律责任规定过轻 |
4 我国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 |
4.1 制定统一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法》 |
4.1.1 《流域水资源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及框架设计 |
4.1.2 各流域制定具体的实施条例 |
4.1.3 促进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 |
4.2 重构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体制 |
4.2.1 确立以流域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 |
4.2.2 成立全国流域水资源保护委员会 |
4.2.3 各流域设置流域水资源保护委员会和保护局 |
4.2.4 明确流域管理机构和区域管理机构的分工 |
4.3 建立跨省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
4.3.1 明确跨省流域生态补偿的补偿性质 |
4.3.2 细化跨省流域生态补偿的具体内容 |
4.4 严格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 |
4.4.1 引入行政连续罚制度 |
4.4.2 完善流域水污染民事赔偿责任 |
4.4.3 加大刑事处罚力度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7)珠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课题研究的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2 珠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概况 |
2.1 珠江流域概况 |
2.2 珠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现有的主要措施 |
2.2.1 水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
2.2.2 水环境保护中的检测系统和应急机制 |
2.2.3 水环境保护中的资金专款专用原则 |
2.2.4 水环境保护中的流域间合作 |
2.2.5 水环境保护中的生态补偿制度 |
2.2.6 水环境保护中的水事矛盾纠纷预防协调机制 |
2.3 珠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2.3.1 珠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不完善 |
2.3.2 珠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执法不力 |
3 国外主要流域水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及其借鉴 |
3.1 国外流域水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
3.1.1 田纳西河流域 |
3.1.2 泰晤士河流域 |
3.1.3 墨累-达令河流域 |
3.1.4 莱茵河流域 |
3.2 我国从国外流域水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得到的启示 |
3.2.1 依法治理流域及开展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
3.2.2 完善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 |
3.2.3 严格执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
3.2.4 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及有效的资金和技术保障 |
3.2.5 重视公众参与 |
4 完善珠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
4.1 制订《珠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
4.1.1 制定条例的目的 |
4.1.2 条例的基本原则 |
4.1.3 条例的内容 |
4.2 完善珠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现有的法律制度 |
4.2.1 完善流域水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监督机制 |
4.2.2 健全流域水环境保护中的污染防治法律机制 |
4.2.3 建立流域水环境保护中的资金保障机制 |
4.2.4 完善水环境保护中的流域间合作机制 |
4.2.5 完善流域水环境保护中的生态补偿制度 |
4.2.6 健全水环境保护中的水事矛盾纠纷预防协调机制 |
5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主要学术成果 |
致谢 |
(8)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1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 |
1.4.2 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 |
1.5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方法 |
1.6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基础理论 |
2.1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 |
2.1.1 公共物品理论 |
2.1.2 外部性理论 |
2.1.3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1.4 环境权理论 |
2.1.5 环境公平理论 |
2.2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相关理论 |
2.2.1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概念 |
2.2.2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特征 |
2.2.3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
2.3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2.3.1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 |
2.3.2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
2.4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体系 |
2.4.1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
2.4.2 政府环境责任制度 |
2.4.3 区域环境限批制度 |
2.4.4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
第三章 国外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启示 |
3.1 荷兰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
3.1.1 荷兰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现状和特点 |
3.1.2 荷兰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启示 |
3.2 瑞典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
3.2.1 瑞典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现状和特点 |
3.2.2 瑞典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启示 |
3.3 美国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
3.3.1 美国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现状和特点 |
3.3.2 美国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启示 |
3.4 日本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
3.4.1 日本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现状和特点 |
3.4.2 日本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分析 |
4.1 我国农村水污染现状 |
4.2 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现状 |
4.3 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4.3.1 从立法角度分析 |
4.3.2 从执法角度分析 |
4.3.3 从司法角度分析 |
4.4 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
4.4.1 传统观念制约 |
4.4.2 基础理论研究滞后 |
第五章 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 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 |
5.2 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
5.2.1 环境公平原则 |
5.2.2 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 |
5.2.3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 |
5.2.4 分类治理原则 |
5.3 创新和完善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制度 |
5.3.1 建立我国农村水污染的防治规划制度 |
5.3.2 建立我国农业生产的环境监管制度 |
5.3.3 建立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制度 |
5.3.4 加强我国农村工业的环境监管制度 |
5.3.5 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
5.3.6 完善排污费使用管理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从流域水污染防治看工厂排污防治法律措施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流域的特性与工厂排污在流域水污染中的地位 |
第一节 流域及流域的特性 |
一、流域的概念 |
二、流域的特性 |
第二节 工厂排污在流域水污染中的地位 |
一、水污染与流域水污染 |
二、工厂排污在流域水污染中的地位 |
第二章 我国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在流域水污染防治中的作用 |
第一节 我国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建设的成就 |
第二节 我国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 |
第三节 我国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防治工厂排污的办法 |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
二、总量控制制度 |
三、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收费制度 |
四、限期治理制度和关停并转措施 |
第三章 从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看水污染防治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流域纳污容量是设计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基本依据 |
第二节 现行法律在流域水污染方面失败的基本原因 |
一、二元目的论导致过分关注经济发展 |
二、工业产业布局不平衡和产业结构不合理是现实原因 |
三、法律制度惩罚力度偏弱 |
第三节 总量控制是最有效的流域水污染防治制度 |
第四章 在总量控制制度下设计工厂排污防治制度 |
第一节 工厂布局 |
第二节 排污许可制度的完善 |
一、排污许可应当以总量控制为前提 |
二、排污许可应当随季节调整 |
第三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 |
第四节 关停制度的完善 |
第五节 对水污染防治制度的否定性评价 |
一、限期治理制度 |
二、达标排放制度 |
第六节 现行若干水污染防治制度存在的不足 |
一、流域综合规划的缺陷 |
二、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关注太少 |
三、目前水环境监测网络不完善 |
四、水污染预警制度极不完善 |
五、关于排污费征收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1 研究的目的 |
1.3.2 研究的意义 |
1.3.2.1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3.2.2 研究的现实意义 |
2 我国水污染防治概况 |
2.1 我国水污染现状 |
2.2 松花江流域水污染的严重性 |
2.3 我国水污染防治立法 |
2.3.1 全国水污染防治立法情况 |
2.3.2 流域水污染防治立法情况 |
2.3.3 松花江水污染防治立法情况 |
2.4 本章小结 |
3 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
3.1 立法方面存在冲突 |
3.1.1 法律之间存在矛盾 |
3.1.2 地方立法之间存在冲突和差异 |
3.2 执法不力 |
3.2.1 执法上法律适用不规范 |
3.2.2 有法不依的情况比较普通 |
3.2.3 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 |
3.2.4 部门之间法律职责不协调 |
3.3 法律运行机制欠缺 |
3.3.1 公众参与监督机制不健全 |
3.3.2 水污染防治资金保障机制匮乏 |
3.3.3 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 |
3.3.4 水污染应急机制不够完善 |
3.4 本章小结 |
4 对国外水污染防治立法的考察 |
4.1 美国水污染防治立法 |
4.1.1 水污染防治立法概况 |
4.1.2 水污染防治法制主要特点 |
4.2 英国水污染防治立法 |
4.2.1 水污染防治立法概况 |
4.2.2 水污染防治法制主要特点 |
4.3 法国水污染防治立法 |
4.3.1 水污染防治立法概况 |
4.3.2 水污染防治法制主要特点 |
4.4 日本水污染防治立法 |
4.4.1 水污染防治立法概况 |
4.4.2 水污染防治法制主要特点 |
4.5 启示与借鉴 |
4.5.1 大力培养环保观念 |
4.5.2 创建完备的法律体系 |
4.5.3 制定科学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
4.5.4 设立专门的流域管理机构 |
4.5.5 多种管理手段同时并举 |
4.5.6 保障公众参与的权利 |
4.5.7 充裕的资金保障 |
4.5.8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
4.5.9 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
4.6 本章小结 |
5 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 |
5.1 制定统一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
5.1.1 立法目的 |
5.1.2 适用范围 |
5.1.3 基本原则 |
5.2 健全流域水污染防治行政管理机制 |
5.3 健全流域污染防治的法律机制 |
5.3.1 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
5.3.2 健全公众参与监督机制 |
5.3.3 建立资金保障机制 |
5.4 完善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 |
5.4.1 民事责任 |
5.4.2 行政责任 |
5.4.3 刑事责任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四、流域水污染防治立法的两点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吉林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D]. 张喆. 延边大学, 2021
- [2]长三角流域水污染统筹治理法治路径研究[D]. 王雨微. 浙江农林大学, 2017(03)
- [3]洛阳江流域跨行政区水污染治理研究[D]. 吴雅冰. 华侨大学, 2017(01)
- [4]湘江流域水环境治理法律问题研究[D]. 乔蕊蕊.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7(02)
- [5]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地方立法研究[D]. 胡贞. 湖南师范大学, 2013(S1)
- [6]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D]. 金琳. 辽宁大学, 2013(01)
- [7]珠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伍虹.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2(11)
- [8]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D]. 贾小虎.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2(03)
- [9]从流域水污染防治看工厂排污防治法律措施的完善[D]. 于琳. 中国海洋大学, 2011(04)
- [10]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D]. 张婷琦. 东北林业大学, 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