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论文文献综述)
苏宏杰,魏杰,史先锋,王艳[1](2021)在《新发展阶段中国矿山安全法规标准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为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不断完善中国矿山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分析我国矿山安全领域的立法现状,借鉴美国矿山安全立法经验及启示,立足于我国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革新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提出了以《矿山安全法》为基本法,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察手册和强制性标准为支撑的新发展阶段矿山安全法规标准体系,为中国矿山安全领域立法提供参考。
周超[2](2021)在《1979—1999年:以宪为纲 重建安全生产新格局》文中研究说明回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至1999年间的一段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历史片段,中国共产党始终将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作为广大劳动者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一项最基本的人权。邓小平同志作为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核心,邓小平理论中的社会主义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发展才是硬道理的思想;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各方面的制度,现在的世界是开放的世界,实行开放政策,学习世界先进科学技术的思想;
马祺[3](2021)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政府监管研究 ——以渭南市为例》文中认为煤炭工业是我国的传统支柱产业。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煤炭产量不断提高,煤炭价格大幅上涨,一些煤矿企业片面追逐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造成煤矿事故多发频发,给国家与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带来了损害。清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安全生产防患于未然的有效途径。煤矿企业的逐利性和安全事故的瞬发性,要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依靠独立于生产的来自政府的监管力量来管理。渭南是陕西省最早建成的煤炭生产基地,经过多年的整顿、改造、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取得了进步,但安全基础不牢靠、安全保障能力不均衡、控制重特大事故无把握的基本态势还没有根本改变,当前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不容乐观。这与渭南政府在监管层面的问题密不可分。本文通过梳理国内外的研究理论,以现有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分析政府监管的具体操作、实际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发掘对策。在实证分析法的使用中,深入到煤炭企业生产现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进行调研。同时利用工作的便利,收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和煤矿安全政府监管的资料和文件。结合文献研究,联系实际情况。通过渭南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资料,观察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政府监管的成效,剖析法律法规、体系制度、监管执行等方面的不足,提出改善和提升的应对之策。包括合理的选择性执法、优化监管体制、完善监管机制等,以此推动渭南市煤矿安全生产政府监管得以改进和发展。
杨慧丽,付梅臣[4](2021)在《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改革研究》文中提出在现行法框架下,研究目的旨在分析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执法的法律涵义与内在机理,以执法依据与实施模式为逻辑起点,整合、完善法规范体系与内容,并以执法效能为导向,剖析执法工作与监督机制的改革路径;运用规范分析、图表及文献法等分析;研究结果为煤矿安全生产执法作为遵从行政行为原则的行政干预行为,行政执法权源存在局限性,故执法改革具有必要性,进而从提升法律适用性和操作性角度找到安全生产法律的完善对策,以标准化与公正性为基准得出执法实施管控与引导路径;研究结果表明:适应一体化监管、弥补立法体系层级缺位以及增强法律与现实契合度等为执法法律依据体系的改革方向,建立执法裁量基准、标准化并可追溯的工作流程以及量化执法考核监督等为执法实施的改革目标。
吴东铂[5](2021)在《美国吹哨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及其启示》文中研究说明在职或者离职的吹哨劳动者往往遭遇到企业管理者对劳动者本人的打击报复,如调职调岗、降级降薪、终止劳动合同、职场欺凌、追究侵权责任、列入行业黑名单等不利对待。完善吹哨者的身份保密、违约责任豁免、劳动保护等措施,可以降低其人身安全、劳动权益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强化吹哨者的安全感和信任感。美国是全世界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起步最早、最发达的国家,因此本文试图全面分析美国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及其启示,为我国的相关立法完善提供借鉴。吹哨劳动者是指在工作中发现用人单位内部的不法或违规行为,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进行检举揭发的劳动者。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在于:促进吹哨劳动者的“问题发现者”功能发挥;消除吹哨劳动者的身份泄露、违约责任、被企业打击报复等个人风险。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吹哨劳动者的身份保密机制;吹哨劳动者的违约责任豁免规则;吹哨劳动者劳动条件、劳动合同的保障措施。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的全球法治实践包括国际组织层面的实践和国家层面的实践,其中国家层面的吹哨劳动者保护模式分为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立法模式;以英国、日本为代表的集中立法模式。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法治框架包括三个部分:第一,成文法发展,具体包括:一是国会立法,如《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吹哨人保护法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多德—弗兰克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二是行政法规,主要为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与举报人保护计划理事会(DWPP)公布的二十多部行政法规。第二,判例法发展。其中,吹哨主体方面的重要判例有劳森诉富达公司案;吹哨程序方面的重要判例有洛克希德公司诉劳工部行政审查委员会案;美国数字不动产信托公司诉萨默斯案。第三,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限制情形,包括:一是基于雇主名誉权保障的限制情形,雇主名誉权与吹哨劳动者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可以适用关于诽谤性言论与名誉权保障的基本权利冲突解决模式。该冲突解决模式具体又包含了“事实陈述型言论”的限制情形;“意见表达型言论”的限制情形。利益权衡过程大致包括如下两个步骤:将个案中涉及到吹哨劳动者、雇主等当事人利益的所有劳动关系解除和提前终止的事由全部纳入考量范围;在雇主值得保护的利益与劳动关系存续的利益做出权衡和评估。二是基于劳动者附随义务的限制情形。限制吹哨劳动者言论自由的劳动者附随义务包括保密义务、伤害企业言论的不作为义务。立法者和司法者需要对劳动者附随义务与劳动者言论自由做出利益平衡,具体的考虑因素包括:审查告发行为的目的与正当性;审查雇主解雇吹哨劳动者、提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正当性。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重要议题包括:第一,受保护的吹哨劳动者的主体范围确定,美国对主体资格认定缺乏统一适用的标准;第二,适格举报内容的分类及保护模式,具体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企业管理不当与权利滥用情形、危险情形。第三,吹哨劳动者的保护要件,包括:告发事实的违法性认知判断——合理确信标准;吹哨劳动者的主观动机;匿名告发的保护必要性。第四,吹哨劳动者的合法告发程序,包括在工作场所进行的内部告发程序、向主管部门告发的外部告发程序、向社会媒体等告发的外部告发程序。第五,遭到报复性措施的保护与救济机制,包括身份保密与匿名告发保护措施、工作场所的保护措施、对法律行动的保护措施、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对干扰吹哨劳动者的制裁措施、遭到报复性措施的救济措施。第六,报复性措施的法律责任承担,主要类型有恢复劳动合同关系;补偿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第七,对集体劳动关系领域的吹哨劳动者保护措施。在我国吹哨劳动者权益法律保护方面,本文系统梳理了中央与地方层面的相关立法,结合劳动仲裁案例与民事司法案例的分析,发现既有的保护模式以及法律救济实践存在以下不足:第一,现有的分散式立法模式难以实现保护的长效化、统一化,包括:缺乏简明、统一、权威的保护、救济和奖励标准;保障主体组织结构配置失衡;有关吹哨劳动者的法律规范体系难以满足保护的现实需求。第二,吹哨劳动者的保护主体狭窄且缺乏差异性,包括:吹哨劳动者的保护要件设定不合理;告发程序欠缺整体性与妥当性;奖励机制难以克服固有的价值冲突。第三,遭到报复性措施的吹哨劳动者保护与救济机制不能适应实践需求,包括:报复性措施的认定依据缺失;报复性措施的救济程序失灵;报复性措施的责任承担规则欠缺合理性。第四,难以有效解决集体劳动关系中的报复性措施争议。对照美国的制度经验,我国的吹哨劳动者保护法治应当作出如下完善:第一,明确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集中性立法模式,包括:妥善处理吹哨劳动者保护中的法律价值冲突;推进吹哨劳动者保护的社会共治机制。第二,从“范围-要件-程序”上建立分层一致的权益保障模式,包括:扩展吹哨劳动者的保护主体范围且实现差异化对待;吹哨劳动者的保护要件设定合理化;完善分级分层、有序衔接的告发程序;改进奖励机制以消除内在价值冲突;健全吹哨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和因果关系认定机制。第三,明确报复行为、具体救济程序及增加追责方式以完备权益救济机制,包括:合理确立报复性措施的认定标准;完善报复性措施的司法救济程序;完善报复性措施的行政救济程序;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追责方式。
孙超,黄文杰,桂天柱[6](2021)在《美国煤炭工业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美国是世界产煤大国,产业经历了100多年的发展,呈现市场集中度高、开采方式优化、安全形势好等特点。主要通过系统梳理美国的煤炭资源、生产消费、出口、煤矿安全等发展历史及特点,研究美国的煤炭工业发展趋势,分析了美国煤炭资源、生产、消费、价格以及安全生产情况,对标中国煤炭发展现状,提出了我国应大力发展露天煤矿、加大煤炭进口力度、加强智能化改造和人员培训工作等,对引导我国煤炭工业的发展走向,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张文杰,黄体伟[7](2020)在《我国煤矿安全法规体系的现状及展望》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煤矿安全立法经历了古代、近代和新中国成立之后3个不同时期,每一个时期都形成了关于煤矿安全的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完备的煤矿安全法规体系,确立了齐全的煤矿安全基础制度体系。但是,我国煤矿安全法规体系仍存在部分法律法规内容陈旧、市场急需标准缺位滞后、核心行政法规未能及时细化落实《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定位不清、法律法规之间矛盾冲突,以及企业法律责任较轻等问题。结合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特征新要求,我国煤矿安全法规体系应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矿工生命安全为核心、加快立改废释、强化企业法律责任等基本发展思路。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8](2020)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晋政办发[2020]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2020年5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结合实际,制定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总方案及两个专题实施方案、11个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李祥春,郭帆帆,聂百胜,龙昱臻[9](2020)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研究现状及展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传统的监察模式存在时空不连续、执法人员专业不能完全匹配煤矿所涉及专业、执法人员担当不够、煤监局和地方主管部门重复执法、职责不清、执法人员考核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在综述监管监察组织机构发展历程的基础上,重点从监管监察理论现状与方法等角度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下,研究"互联网+"背景下监管监察理论、工作模式、监管与监察的协同、第三方机构的参与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任翰[10](2020)在《煤矿安全监管博弈与仿真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煤矿安全是煤矿生产的生命。目前,我国在煤矿安全方面卓有成效,但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突如其来的煤矿安全事故会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基于我国现行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利用演化博弈理论针对煤矿安全监管系统进行了研究。本文对目前煤矿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根据安全经济利益建立博弈模型,将煤矿安全监管系统中的博弈划分为三种,即单群体演化博弈、双群体演化博弈和煤矿安全监管系统演化博弈。对由有限理性个体组成的单群体和双群体演化博弈模型博弈演化过程进行了分析,包括:监察机构、监管机构和煤矿企业的单群体博弈和双群体博弈,及矿工单群体博弈模型,通过计算复制动态(RD)求解单群体博弈及双群体博弈的均衡稳定点,并进行均衡点稳定分析,得到参数变化对均衡点的影响,发现煤矿企业在于监察机构、监管机构的双群体博弈中某种情况下存在波动,博弈双方根据不同时刻自身收益的变化选择不同的策略,这种情况会根据博弈双方的选择一直动荡。对煤矿安全监管系统演化博弈进行仿真研究,从宏观及微观Agent个体两方面研究对煤矿安全监管系统系统的影响,了解个体行为对整体系统的影响,发现由于人的接受概率影响,发现个体的有限理性会延迟系统达到演化博弈稳定的时间。利用网络层次分析法(ANP),对煤矿安全监管系统中的参数进行权重分析,发现处罚、安全投资成本及违规收益对系统影响较大,通过对三种参数进行影响模拟的仿真分析,发现加强工作力度对煤矿企业生产状况的改善基本没有作用,通过对收益和成本的控制才能使煤矿企业自觉进行安全生产。
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1)新发展阶段中国矿山安全法规标准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我国矿山安全法规标准体系现状与问题 |
1.1 我国矿山安全法规标准体系现状 |
1.2 我国矿山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 |
1)新发展阶段矿山安全法规体系尚未形成,难以满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要求 |
2)法规之间不协调,安全监察无所适从 |
3)法规陈旧,不能满足矿山安全发展需要 |
2 国外矿山安全法规体系建设经验启示 |
2.1 注重法规的层次性 |
2.2 注重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可操作性 |
2.3 标准作为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3 我国矿山安全法规标准体系构建设想 |
3.1 构建原则 |
1)立足于矿山安全监察体制改革需要。 |
2)服务矿山安全发展、突出重点。 |
3)坚持系统性、协调性与可行性。 |
3.2 矿山安全法规标准体系框架 |
3.3 法规标准体系框架说明 |
4 构建矿山安全法规标准体系的建议 |
1)完善矿山安全法律规范,理顺体系位阶。 |
2)统筹构建一体化矿山安全法规体系。 |
3)制定工作方案,按照轻重缓急制定修订法规规章。 |
4)强化立改废释并举。 |
5 结论 |
(2)1979—1999年:以宪为纲 重建安全生产新格局(论文提纲范文)
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
十三届五中全会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
(3)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政府监管研究 ——以渭南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综述 |
3.简短评价 |
(四)研究思路及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一、煤矿安全生产政府监管理论基础 |
(一)多中心治理理论 |
(二)博弈理论 |
(三)“三E”对策理论 |
二、渭南市煤矿安全生产政府监管现状 |
(一)煤矿企业发展历史及现状 |
1.渭南市煤炭产业发展历史 |
2.渭南市煤炭产业发展现状 |
(二)渭南市煤矿安全监管在法规、培训、技术方面的现状 |
1.法规管理 |
2.教育培训 |
3.工程技术 |
(三)渭南市煤矿安全监管主体现状 |
1.国家监察 |
2.地方监管 |
(四)渭南市煤矿安全监管主管部门在机构改革过程中的变化 |
1.改革情况 |
2.市级设置 |
3.县级设置 |
4.职责履行 |
三、渭南市煤矿安全生产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监管体制不顺 |
1.多头监管影响监管效能 |
2.监管部门上下归口不统一 |
3.监管队伍弱化 |
(二)监管执行上存在不足 |
1.监管工作被动应付 |
2.部门重排查,轻整改 |
3.监管执法不严不实 |
(三)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不高 |
1.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
2.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
四、渭南市煤矿安全生产政府监管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法律法规中的不足与漏洞 |
(二)多主体间的博弈关系导致陷入合作困境 |
(三)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
(四)考核体系不健全 |
(五)煤矿安全基础薄弱 |
五、渭南市煤矿安全生产政府监管的提升对策 |
(一)优化煤矿安全监管执法 |
1.合理的执法 |
2.实施更加科学的执法 |
(二)促进各监管部门间关系的顺畅运行 |
(三)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 |
1.统一归口明确职能 |
2.提升煤矿安全监管队伍素质 |
(四)克服安全监管中的形式主义 |
1.转变工作作风 |
2.强化问题隐患跟踪督办 |
(五)健全责任考核机制 |
(六)持续推动煤炭产业结构优化 |
(七)用科学技术推动安全生产 |
(八)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煤矿安全生产执法的法律内涵 |
2 煤矿安全生产执法的经济原理 |
3 煤矿安全生产执法的法律依据与改革 |
3.1 煤矿安全生产执法的法律依据体系改革 |
3.2 煤矿安全生产执法的法律依据内容改革 |
4 煤矿安全生产执法的实施与改革 |
4.1 煤矿安全生产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
4.2 煤矿安全生产执法的改革与完善 |
5 结语 |
(5)美国吹哨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及其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现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我国研究现状 |
1.3.3 研究现状总结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2章 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基本法理 |
2.1 吹哨劳动者的概念与特征 |
2.1.1 吹哨劳动者的概念界定 |
2.1.2 吹哨劳动者的法律特征 |
2.2 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必要性 |
2.2.1 促进吹哨劳动者的“问题发现者”功能发挥 |
2.2.2 消除吹哨劳动者的身份泄露、违约责任、被企业打击报复等个人风险 |
2.3 吹哨劳动者保护的主要内容 |
2.3.1 吹哨劳动者的身份保密机制 |
2.3.2 吹哨劳动者的违约责任豁免规则 |
2.3.3 吹哨劳动者劳动条件、劳动合同的保障措施 |
2.4 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全球法治实践 |
2.4.1 国际组织层面的法治实践情况 |
2.4.2 国家层面的法治实践情况 |
第3章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法治框架 |
3.1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成文法发展 |
3.1.1 国会立法层面 |
3.1.2 行政法规层面 |
3.2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判例法发展 |
3.2.1 吹哨主体方面的重要判例 |
3.2.2 吹哨程序方面的重要判例 |
3.3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限制情形 |
3.3.1 基于雇主名誉权保障的限制情形 |
3.3.2 基于劳动者附随义务的限制情形 |
第4章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重要议题 |
4.1 吹哨劳动者的主体保护范围 |
4.2 受法律保护的告发内容 |
4.2.1 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
4.2.2 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企业管理不当与权利滥用情形 |
4.2.3 危险情形 |
4.3 吹哨劳动者的保护要件 |
4.3.1 告发事实的违法性认知判断——合理确信标准 |
4.3.2 吹哨劳动者的主观动机 |
4.3.3 匿名告发的保护必要性 |
4.4 吹哨劳动者的合法告发程序 |
4.4.1 在工作场所进行的内部告发程序 |
4.4.2 向主管部门告发的外部告发程序 |
4.4.3 向社会媒体等告发的外部告发程序 |
4.5 遭到报复性措施的保护与救济机制 |
4.5.1 身份保密与匿名告发保护措施 |
4.5.2 工作场所的保护措施 |
4.5.3 对法律行动的保护措施 |
4.5.4 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 |
4.5.5 对干扰吹哨劳动者的制裁措施 |
4.5.6 遭到报复性措施的救济措施 |
4.6 法律责任 |
4.7 对集体劳动关系领域的吹哨劳动者保护措施 |
第5章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1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法律规范现状 |
5.1.1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立法梳理 |
5.1.2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立法分析 |
5.2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实践现状 |
5.2.1 基于劳动仲裁案例的实证分析 |
5.2.2 基于民事司法判例的实证分析 |
5.3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法律规范缺失与不足 |
5.3.1 现有的分散式立法模式难以实现保护的长效化、统一化 |
5.3.2 有关吹哨劳动者的法律规范体系难以满足保护的现实需求 |
5.3.3 遭到报复性措施的吹哨劳动者保护与救济机制不能适应实践需求 |
5.4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法治对我国的借鉴 |
5.4.1 基于我国实际推动吹哨劳动者保护模式法定具体化及系统化 |
5.4.2 从“范围-要件-程序”上建立分层一致的权益保障模式 |
5.4.3 明确报复行为、具体救济程序及增加追责方式以完备权益救济机制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美国煤炭工业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 美国煤炭在能源系统中的地位 |
1.1 煤炭在能源生产中的地位与作用 |
1.2 煤炭在能源消费中的地位与作用 |
1.2.1 煤炭消费量 |
1.2.2 煤炭消费结构 |
2 管理体制与政策法规 |
2.1 煤炭工业管理部门 |
2.2 煤炭工业政策 |
2.3 煤炭管理法律法规 |
3 煤炭资源及生产情况 |
3.1 煤炭资源概况 |
3.1.1 煤炭储量 |
3.1.2 煤炭资源分布 |
3.2 煤炭生产 |
3.2.1 煤炭生产总体情况 |
3.2.2 煤矿数量 |
3.2.3 煤炭生产效率 |
3.2.4 煤矿人数 |
3.2.5 发展前景 |
4 煤炭市场 |
4.1 煤炭出口 |
4.2 煤炭价格 |
4.2.1 国内市场 |
4.2.2 国外市场 |
5 煤矿安全 |
5.1 煤矿安全生产现状 |
5.1.1 煤矿安全总体形势 |
5.1.2 事故统计分析 |
5.2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5.2.1《矿山安全管理条例》 |
5.2.2《煤矿安全法》 |
5.2.3《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 |
5.2.4《联邦法典》及《矿产资源与开采》 |
5.3 煤矿安全管理体制 |
5.3.1 煤矿安全监管体系 |
5.3.2 监管制度 |
6 美国煤炭工业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
6.1 大力发展露天煤矿 |
6.2 加大煤炭进口力度 |
6.3 推动智能化改造 |
6.4 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
6.5 构建共治共享体系 |
(7)我国煤矿安全法规体系的现状及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1 我国煤矿安全立法的历史概述 |
1.1 古代煤矿安全立法 |
1.2 近代煤矿安全立法 |
1.3 新中国成立后的煤矿安全立法 |
2 煤矿安全法规体系 |
2.1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
2.2 煤矿安全技术标准体系 |
3 煤矿安全基础制度体系 |
3.1 工作格局 |
3.2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
3.3 煤矿安全过程控制制度 |
3.4 煤矿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 |
3.5 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机制 |
4 我国煤矿安全立法存在的突出问题 |
4.1 部分法律法规内容陈旧 |
4.2 法律体系协调性不足 |
4.3 立法技术不足 |
4.4 市场急需标准缺位滞后 |
4.5 企业法律责任较轻 |
5 新时代煤矿安全立法的思考与展望 |
5.1 以保障矿工生命安全为核心 |
5.2 加快立改废释工作 |
5.3 探索煤矿安全公益诉讼 |
5.4 优化煤矿标准工作机制 |
5.5 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 |
6 结语 |
(9)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研究现状及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1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发展历程及体制 |
1.1 发展历程 |
1.2 现有体制 |
2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理论方法研究现状 |
2.1 监管监察理论研究现状 |
2.2 监管监察方法研究现状 |
3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存在的问题及研究展望 |
3.1 存在问题 |
3.2 研究展望 |
4 结语 |
(10)煤矿安全监管博弈与仿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2 煤矿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问题分析 |
2.1 煤矿安全生产及监管现状 |
2.2 煤矿安全生产及监管存在问题 |
2.3 本章小结 |
3 煤矿安全监管演化模型与博弈研究 |
3.1 相关理论分析 |
3.2 煤矿安全监管系统中博弈群体的选择 |
3.3 单群体演化博弈模型 |
3.4 双群体演化博弈模型 |
3.5 本章小结 |
4 煤矿安全监管演化博弈模型仿真研究 |
4.1 系统演化博弈模型 |
4.2 软件选择 |
4.3 系统演化博弈模型仿真 |
4.4 本章小结 |
5 煤矿安全监管的对策建议 |
5.1 煤矿安全监管的法制与管理对策 |
5.2 煤矿安全监管的技术对策 |
5.3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创新点 |
6.3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论文参考文献)
- [1]新发展阶段中国矿山安全法规标准体系研究[J]. 苏宏杰,魏杰,史先锋,王艳.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2021
- [2]1979—1999年:以宪为纲 重建安全生产新格局[J]. 周超. 劳动保护, 2021(06)
- [3]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政府监管研究 ——以渭南市为例[D]. 马祺. 延安大学, 2021(12)
- [4]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改革研究[J]. 杨慧丽,付梅臣. 中国矿业, 2021(05)
- [5]美国吹哨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及其启示[D]. 吴东铂.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6]美国煤炭工业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 孙超,黄文杰,桂天柱. 煤炭经济研究, 2021(02)
- [7]我国煤矿安全法规体系的现状及展望[J]. 张文杰,黄体伟. 煤矿安全, 2020(10)
- [8]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J].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06)
- [9]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研究现状及展望[J]. 李祥春,郭帆帆,聂百胜,龙昱臻. 煤矿安全, 2020(06)
- [10]煤矿安全监管博弈与仿真研究[D]. 任翰.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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