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进财政执法的建议(论文文献综述)
张竞丹[1](2020)在《新时期J省财政监督转型路径探究》文中提出我国的监督框架内,财政监督是其中的重要组成的一环,它可用来保证我国的财政的职能的实现,由此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的。改革开放以来,财政监督在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强化内部监督、严格财政预算执行、严肃财经纪律、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促进基层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作用。改革开放40年来财政监督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护了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减少了财政资金使用各个环节中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为国家财税改革的顺利进行和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在历史新时期,对财政监督工作有了崭新的要求和更高的需求。本文基于J省实际情况,对于新时期财政监督工作转型路径提出了一些想法和意见。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了“加强对财政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这是党对财政监督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在我党十八届三中全会会议上,通过了《决定》文件,明确提出了财税体制改革的新目标,强调了要建立符合当今时代的财政制度,完备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制约与协调发展的机制。对于完善财政运行机制,建立符合当代财政制度,限制权力在一定范围内,规范其运行的目标,我们应做到推进财政监督转型,推进良性且有效的财政监督与管理。在新时期,为做好国家财政的约束管理和控制管理,地方财政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它服务不同发展阶段的财政改革、财政发展的要求,同时也可为有效的财政监管提供天然屏障,努力防止与控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既深化了各项改革措施的要求,还充分反馈了改革时暴露出的问题,在同时努力修正偏差以及为改革措施党的完善提供参考。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现阶段财政监督在体系建设、人员队伍、法治化、信息化水平等方面还存在不足,难以适应我国对于当今治理发展所提出的要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符合当代的财政制度,促进财政职能作用发挥,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强化财政监督工作。当前财政监督工作正处于体制转型、大有可为的关键时期。要从推进建从加强财政监督法治保障、理顺优化财政监督职能、完善单位部门间协同机制、积极摸索实现业务流程的新方法、提升对财政管理监督能力、强化财政监督机构队伍建设等方面入手,改进财政监督工作,促进财政监督转型,构建更加现代化的财政制度,为充分发挥财政是国家治理基础和重要支柱的职能作用作出重要贡献。
刘冰捷[2](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提出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何莉[3](2020)在《大市场监管背景下Z市D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政府监管问题与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8年的机构改革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进行了改革,推行对市场“秩序监管”+“安全监管”的大市场综合监管,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承担包括食品安全监管在内的多项职能。本论文在2018年机构改革背景下,在监管体制重大调整期,运用文献分析、实证研究、问卷调查等方式,跟踪观察Z市D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此轮改革中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情况,得出当前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不同层面的问题:一方面在制度设置层面,大市场监管职能融合存在冲突;第二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纵横向组织管理衔接不畅顺;第三在个体层面上,基层人员对大市场监管现状认可度不高。并分析了问题成因在于,一是大市场监管体制的顶层设计仍存缺陷,未能从法治上明晰综合监管体制下实施异质监管的差异,法制保障不足,且县区级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存在短板;二是组织实施机构改革目标存在执行扭曲,自上而下单向推动改革影响大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成效,机构改革中的利益博弈、资源争夺削弱了市场监管资源,纵向事权分配不合理、横向沟通协作机制的不完善,影响了监管效能;三是激励个体主动参与完善大市场监管机制的措施不足,对干部队伍的激励考核以及管理培训都存在短板。论文同时提出深化推进改革、理顺政府监管纵横关系、理顺政府与非政府主体合作治理关系、完善法律制度,改进监管理念的改进思路。
李晗[4](2020)在《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控制评价与改进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2014年1月1日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但仍存在部分单位关注度不够、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不健全的问题,尤其是基层部门,面临着更多新的挑战。为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财政部于2016年9月组织开展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积极推动内部控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该评价体系只适用于内部控制初期建设阶段,无法全方位评判现阶段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开展情况。只有有针对性地建立系统化、规范化的内部控制评价体系,才能发现单位现有内部控制建设的薄弱环节,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履行执法监督的职能。论文以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研究对象,通过构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并对其进行综合评价,发现其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优化建议。论文的研究对防范行政事业单位舞弊、发挥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提升单位对公众服务效率和效果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论文在研究的过程中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等研究方法。论文首先阐明了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评价及行政事业单位的概念,介绍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相关理论,并通过比较各种内部控制评价模式的优缺点,选择了整合观下的内部控制评价模式。其次介绍了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基本概况和内部控制现状,并联系我国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中提及的层级思想,在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选取了48个指标构成了符合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点的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并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指标权重,据以对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控制建设进行综合评价。通过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论文得出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控制存在内控小组的设立浮于表面、关键岗位培训不足、执法信息利用率不高、预算控制低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混乱等问题。最后,论文针对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从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提出优化建议,即单位层面应强化内部控制小组监管作用、构建科学的持续培训机制、搭建信息化一体化平台,部门层面应执行全面预算管理模式、优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控制机制。论文的研究有助于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高内部控制水平,进而促进该单位的协调发展,同时也希望本文的研究能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提供参考。
刘元刚[5](2020)在《法治财政的法理逻辑与实践路径研究》文中认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财政乃庶政之母。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物质基础、体制保障、政策工具和监管手段,财政与国家治理能力中的公共产品供给、资源再分配以及宏观调控等密切相关。作为国家治理基础的现代公共财政,以遵循法治为逻辑,以实践公共为本位。财政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的重点领域和整点环节,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政府间事权与财权优化配置,形成各级政府间权责清晰、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关系。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只有依法合理划分好政府间事权财权,将财政纳入法治轨道,才能发挥好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支柱作用。法治财政的头等要事是实现财政良法善治,为了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财政部发布了《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和《深入推进财政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目标是建成完备、高效的法治财政体系。财政的功能已提升到国家治理的高度,但目前关于法治财政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关于如何界定法治财政,怎样把握法治财政的一般特征、本质属性、基本构成、核心理念、价值目标、运行机理、逻辑模式、系统运行和实践路径等理论建构不足,还缺乏坚实的、合理正当的、严密科学的理论基础和学理论证。本文将法治财政作为研究对象,正是基于这样的问题意识和法治关切,本文最终将研究目标聚焦在法治财政的法理分析和实践路径上,从理论层面研究法治财政的理论基础、概念、本质属性、核心理念、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在实践层面分别从事权、财权关系视角研究法治财政的内在构建,以及从法治体系的向度探索法治财政运行的子体系即现代法治财政规范体系、法治财政实施体系、法治财政监督体系以及法治财政保障体系的实践路径。现阶段关于财政问题的研究,局限于财政学、经济学、管理学以及法学中的经济法领域中,很少有学者从法理学学科视角运用法治理论、法理论证研究现代财政制度的法理基础和法治根基。因此,结合法理学和财政学两个学科,本文将理论法学的研究方法、范式运用到建设法治财政的研究中,这既是对以往研究不足的弥补,又能拓宽两个学科的交叉研究。法治是现代财政制度的灵魂和根基,法治财政的构建迫切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逻辑,以“财政民主、财政正义和财政公平与效益为基本价值取向和理念追求,以静态完备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为基本前提,以有效的财政法治实施、严密的法治监督和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为实践路径,从而最为有力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财政建设。本文的研究思路,首先从法治财政背后的法理切入,系统的研究法治财政的基础理论,包括法治理论、公共选择理论、财政分权理论和国家治理理论,并将法治作为研究财政的主要范式,并指出,法治、法治体系是研究法治财政的主要理论和方法。其次,运用中外法治财政比较方法,对中西方法治财政模式进行比较,发现中国财政的举国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财政的优越性所在,特别是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面前,我国再次向世界证明了中国财政举国体制的优越性。再次,本文根据法治的标准和要求,从法治审视的视角提出我国法治财政在事权财权划分以及立法、执法、法治监督领域存在的问题。最后,基于上述问题关切,文章分别通过内在事权财权关系和外在法治体系视角对法治财政的实践路径进行探索,提出“财权与事权相匹配为基础、财力与事权相均衡为补充”的实践路径,以及建立和健全法治财政体系的优化路径。关于法治财政的法理阐释与定位。从法治财政的理论基础切入,以公共选择理论、国家治理理论、财政分权理论、现代法治理论作为法治财政学理研究的学理背景和理论基础;进而推进法治财政的理论阐释:对法治财政的概念与特征,法治财政的价值目标和法理基础作论述。针对何为法治财政这个问题,法治财政的外延和构成,不仅包括完备的财政立法、规范的财政执法和严密的财政监督,而且也包括国家治理宏观维度下的财政规范运行的理想状态。建立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就是依法规范权力的运行,而限制权力首当其冲的是限制财权。法治财政的核心要义在于依法规范财权和保障公民权利,其本质在于对政府财政权的约束。法治财政是良法善治在财政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统一,以正义、公平、效益为价值目标,以财政法定、财政民主、财政平等为基本原则,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根本宗旨,由公民参与制定的,建立在一系列严格的法治规范基础上,通过制定完备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实现财政规范运行、法律有效监督的财政治理状态。与传统财政相比,法治财政具有法定性、公共性、民主性、体系性和动态性特征。法治财政的价值理念集中体现在财政正义、财政公平和财政效益理念;相应的,法治财政的基本原则有财政法定原则、财政民主原则和财政平等原则。法治财政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部分,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是依法治国的切入口,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财政只有通过法治的系统保障,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离不开财政法治化,法治财政要求财政权力要受法律的约束,同时也通过财政行为的规范约束政府行政行为边界。关于中外法治财政比较研究。在把握法治财政的概念、本质属性、核心理念、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基础上,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财政,分别从微观和宏观层面,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财政模式与域外典型国家法治财政模式进行比较分析,西方国家的法治财政模式建立在私有制的、多党制领导下的议会制的、强调分权与制衡与程序正义理论基础之上,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财政模式是公有制为基础、共产党领导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举国体制,强调“和合文化”和实质正义,这决定了我国财政法治化只能独立自主的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财政道路,可以学习借鉴西方国家注重分权制衡和程序正义的法治财政建设经验,而决不能照搬复制资本主义国家的财政法治模式。关于法治财政发展进程及其法治审视。从我国财政法治化发展的进程出发,回顾我国财政法治化发展的源流,我国法治财政建设经历了建设的起步阶段、发展阶段和全面推进阶段,并梳理了法治财政内在架构——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的规范化演进即经历了计划体制下集中型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确立与调整(1950-1979)、以“包干”为特征的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关系(1979-1993)、分税分级的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关系(1994年到至今)三个阶段。运用纵向历时性的方法和法治审视的视角,从财政体制、财政权力配置、财政收入和支出四个方面,详细分析目前我国财政法治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力图以问题为导向,为法治财政的构建提供努力的目标方向。一是财政体制法治化方面,突出表现为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在制度层面缺少明确的宪法和法律依据,政府间事权与财权不匹配,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二是在财政权力配置法律规定方面,表现为各级人大的预算审批、监督权不充分、准预算部门权力过大、预算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等;三是财政收入法治化方面,立法层级低,税收执法防范机制尚未真正建立,税收司法方面“行政复议”前置限制权利救济,非税收入监督机制不完善;四是财政支出法治化水平低,表现为财政支出统领性法律的缺失,部分财政支出法律内容重复和冲突,财政支出考核相对机械化,财政支出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关于事权财权关系视角研究法治财政的实践路径。作为法治财政的内在架构,事权财权的划分分离以及相互统一是法治财政建设的前提,研究法治财政的实践路径首先得研究事权财权关系。根据事权财权相匹配原则要求,应当优先明确事权,根据事权来配置财权。因此,控权与维权目标共存的法治财政,需要通过政府间事权财权的配置、政府财政行为模式的规范、责任追究机制的完善,以事权确定财权,通过财权控制事权,形成以控制权力为过程、以维护公民权利为追求、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法治财政治理方式。根据法治财政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的要求,文章认为事权与财权的统一须在法治财政体制框架内实现,这种保障应体现在宪法、财政法的规范中。为解决当前事权财权不对称的问题,文章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对贵州财政管理实践进行研究,不难看出,在现有国情下,以事权划分为起点的法治财政构建,应在明确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基础上,厘清各级政府支出责任,赋予相应财权。以事权定财权,实现“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权”。通过财政事权作为突破点,以地方政府财政事权为导向确定财权,并通过转移支付调剂财力,使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实现“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财力与事权相均衡”,构建事权、财权与财力相统一的事权财权规范关系。以《政府间财政关系法》立法和《预算法》再次修订为核心构建我国事权财权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探索出符合实际地、渐进地法治财政实践路径。关于法治体系视角研究法治财政的实践路径。法治财政的构建,既需要从内在视角实现事权与财权关系的优化配置,又需要静态财政法律制度规范体系和动态财政法治运行机制的保障。从法治体系视角,立足于财政立法、财政执法、财政监督和财政法治保障四个层面研究法治财政的实践路径,解决当前法治财政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财政法律制度规范体系的完善,需要以“元规则”为指引,以权威性的法律为保障,加强重点领域的财政立法,强化人大的财政立法主导权,制定财政基本法,充实财政税收主干法律规范,并注重提高法律法规的质量。法治财政在执法领域的实践,应该严格落实财政法律,恪守法治底线,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规范政府财政行为,建立政府责任清单,严格实施行政执法责任。法治财政的构建和财政权力的规范运行离不开财政监督的保障,法治财政监督体系的健全,一是需要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监督主体,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的主体作用,同时需要建立和完善财政部门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二是转变财政监督理念,由以效率为导向转变为以结果为导向的全过程绩效财政监督;三是实施全口径财政监督体系,将政府的所有收入和支出活动都应当纳入监督范畴;四是加强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建立财政基础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打造数据铁笼,实时动态监控财政运行。最后,作为法治财政的重要子系统,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能够为法治财政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组织保障和物质基础。
翟磊[6](2020)在《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讲好中国法治故事,离不开基层视角;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基层实践。基层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根基之所在,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活力源头之所在,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薄弱环节之所在。作为最基层一级政府,乡镇政府是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威的地方代表,承担着落实国家意志,维护稳定,推动发展的重大责任。乡镇政府能否秉公用权、依法行政,直接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整体水平。本文以乡镇(街道)政府为基层法治建设的主要行动者,以基层政府权力为考察对象,立足于乡镇政府权力运行的过程,剖析我国乡镇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法治现状与法治问题,旨在构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制度框架。本文以“山西洪洞封灶禁煤”“上海市违法群租治理”为例,提出我国乡镇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目标悖论和主体角色悖论。在价值目标层面,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存在“合法性”与“有效性”的价值冲突,合法性和有效性之间存在张力。在主体角色层面,基层政府既是推动基层法治建设的核心力量,同时稍不注意,也往往成为破坏法治建设的关键主体。本文研究重点是聚焦规范约束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力争在理论上提出实现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合法性和有效性统一的方案。在规范实证分析基础上,本文认为,基层政府权力存在执行性、非完整性和裁量性;在社会实证分析基础上,基层政府权力运行一定程度上存在滥作为、不作为与慢作为的异化现象。基层政府力异化现象背后,是权力配置失衡、权力行使公共性缺失、权力监督弱化的制度根源以及法律工具主义和行政特权观念的思想根源。聚焦以上问题,本文尝试构建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权力行使和权力监督法治化的三维制度架构,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价值统一提供实现路径。权力配置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先决条件。为破解基层政府“职权与责任”“财权与事权”“人事权与工作任务”的权力配置失衡问题,“强镇扩权”改革试图回应基层政府的权力需求,提高乡镇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能力。同时,“强镇扩权”改革也存在合法性质疑与有效性困境。本文认为,区县政府与乡镇基层政府权力关系重构应当着眼于结构性改革,为乡镇政府权力配置提供系统完整的法治化路径。乡镇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法治化须遵循“功能适当原则”“职权法定原则”和“权责一致原则”;以推动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建设基层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实现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法治化的关键是探索制定专门《乡镇政府组织法》。以中央立法形式对乡镇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职权范围、区县与乡镇分权原则、区县与乡镇行政关系、区县与乡镇财权关系、乡镇政府人员编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等权力配置核心条款加以明确规定,最终实现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化。权力行使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关键环节。基层乡镇政府权力行使具有非独立性、非常规性和责任主导性等现实特征,面临“运动式运行”“压力型运行”和“权责失调型运行”的法治困境。推进基层政府行政规范、行政决策与行政执法的制度建设是破解基层政府权力行使法治困境,实现基层政府权力行使法治化的关键。通过限定“红头文件”规范内容、加强程序规制、建构实施后评估机制以实现基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通过健全决策程序机制、建构跟踪评估机制、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以推进基层政府行政决策行为的法治化;通过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优化行政执法资源、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健全执法协调联动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以实现基层政府行政执法行为的法治化。权力监督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重要保障。基层乡镇政府权力运行存在违反法律规范的“硬腐败”,以及不作为、慢作为和懒政懈怠等“软腐败”现象。实现权力监督的法治化,重点是要将权力运行的廉洁性监督与效能监督结合起来,构建权力运行协同监督制度体系。针对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廉洁性监督,通过实行“垂直管理制”“任期制”“交流制”“高配制”来完善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制度;通过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信息公开流程、打造信息公开平台来完善基层政府信息公开机制;通过权责清单制度、分工制约制度、任职限制制度、重大事项申报与公开制度以加强对基层党政“一把手”的监督。针对基层权力运行效能性监督,重点是要回应绩效考核指标内容科学性与考核基础信息失真问题,以及考核过程中基层政府博弈与投机问题,通过基层绩效考核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绩效考核的适度激励与适度问责机制、提升基层政府的法治考核权重,完善基层政府绩效考核与效能监督制度。展望我国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未来前景,本文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立场,主张践行基层法治建设的渐进式改革与发展之路。基层法治建设需要正视法治理想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张力。在推进基层法治过程中,既要旗帜鲜明批判“法治虚无主义”,也要警惕“法治浪漫主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背景下,基层法治建设势在必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进程等不得。同时,法治也不是万能的,世界上也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基层法治建设模式,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也急不得。本文认为,要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背景、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的渐进改革立场,以现实主义的态度客观地认识和分析基层法治建设之路,研究和解决具体问题,分阶段、分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
王智宽[7](2020)在《X市行政执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体系优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指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关键举措。”整体支出绩效评价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全覆盖的关键一环,从综合性的角度考虑对整体支出做出总体评价,对于宏观层面的绩效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借鉴大量国内外有关政府绩效评价、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析了X市行政执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的现状,结合X市市政公用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案例分析现状,找出存在问题提出X市行政执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体系优化的必要性。其次,理清了X市行政执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体系优化的基本思路。最后,本文在指标体系、绩效评价执行过程和结果应用等方面提出了优化对策及建议。目前X市行政执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正在从自我评价过渡至外部评价与自我评价相结合的时期。本文所用案例正是第三方评价与自我评价相结合的案例。论文中对目标定位、评价方法、应用模式提出了优化思路,并针对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执行过程以及结果应用等提出了对策建议。本文的研究成果将有助于改善X市行政执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现状,并为其他地方开展行政执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提供参考。
钱一磊[8](2019)在《法治视域下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的困境与出路 ——基于A省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工作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内河海事行政处罚是内河海事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内河水上交通秩序,保障内河水运经济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工作存在诸多问题,违法行为普遍存在,减轻处罚成为常态,选择性执法倾向明显,程序性瑕疵突出,不仅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基本功能无从发挥,海事自身和内河水运经济也受到了负面影响。今年以来,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大幕已徐徐拉开,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工作诸多问题的解决也终于有了难得的窗口期,系统的审视与研究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工作存在的问题,探索法治视域下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工作改进路径,无疑是一项必须要完成的前置性工作。本文从内河海事行政处罚手段与目的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入题,立足于实证分析,以A省为例,先以数据为经,梳理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工作的诸多特点,剖析其产生问题与危害;再以时间为纬,回顾2011年至2017年A省内河海事管理主体采取的开展运动式执法、统一减轻处罚裁量基准、提高一般程序案件比例、开展行政处罚工作督查等主要措施,省思其效果与不足;继而以法治为出发点,从法律依据、行政体制、行政权力主体、执法监督等四个方面,对影响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工作效果的诸因素逐一分析与评价,最后以实际为落脚点,提出改进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工作的可行路径。
褚楚[9](2019)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研究》文中提出乡村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微观基础。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关于如何加强乡村治理有效性问题的探讨成为许多学者研究的关注重点。与许多从转变乡村治理模式、调整乡村治理结构等视角出发展开的研究不同,本文从“现代国家的构建与有效运行依赖于一个规模庞大且素质优良的官僚组织”这一视角出发,探讨了基层官僚主要构成群体、党和国家治理乡村社会的主要力量——乡镇公务员其素质与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之间的互动关系。一方面,在“国家——社会”理论分析框架下,乡镇公务员是连接国家政治社会和乡村民间社会的纽带与桥梁,要完成乡村基层治理这样一种兼具政治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特殊社会分工,既应当具备坚定地政治素质、熟练于正式制度规则和政治权威的运用,发挥好政治传输功能,也应当具备合理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来化解地方利益冲突和治理困境的乡土智慧,为乡村百姓解决好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另一方面,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乡镇政府的职能及其发挥职能的具体方式发生转变,对乡镇公务员观念意识、知识能力和心理素质各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乡镇公务员的素质培育对于提升乡镇政府治理能力、构建现代化的乡村治理体系以及维护乡镇政权公信力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新制度主义理论为研究的总体分析框架,以乡村治理现代化为研究背景,以治理理论、街头官僚理论、理性行为选择理论、素质模型理论和培训的相关理论为主要理论依据,综合运用了理论分析、实证研究法、文献研究和比较研究法,对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探讨。本文主要探讨和解决了如下几个问题:首先,探讨了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应当具备的素质内容。一方面基于治理理论,从乡村治理过程中乡镇政府承担职能的三个维度——即纵向维度的执行性职能、横向维度的协调性职能、以及前后维度上的规划引导与服务保障职能,探讨了乡村治理对乡镇公务员提出的基本素质要求,即应当具备坚定的政策执行素质、积极的三农服务素质和良好的统筹协调素质。另一方面依据善治和善政的相关理论,探讨了乡村治理现代化对乡镇公务员素质提出的更高要求,即具备更强的基层组织建设素质、民主与法治素质、统筹规划与协调素质、运用现代治理技术和治理工具的业务能力素质、以及预防、化解和应对突发危机的素质等。其次,从理论逻辑和现实需求两方面探讨了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现实意义与必要性。从理论逻辑上,一是基于街头官僚理论和理性行为选择理论,在“工作环境—行为选择”分析框架下,以自由裁量权和行为选择空间为逻辑起点,探讨了乡镇公务员的几种典型行为选择模式,如政策的变通执行、规则依赖、一线弃权等;二是基于素质模型理论,乡镇公务员的外在行为表现是其素质构成的一部分,并且由其内在的观念意识、性格品质以及知识能力等素质综合作用而形成,进而结合素质是由“意识灌输、知识学习、能力锻炼和习惯养成四个环节反复循环而形成”的这一基本规律,论述了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对于矫正乡镇公务员在工作中的行为选择偏差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从现实需求的角度,本次研究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访谈、媒体案例分析等途径考察了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的现状,发现了当前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整体存在不足,例如政治意识和政治理论知识不足,民主素质和法治素质不高、职业道德责任亟需增强,文化业务素质有待提升、身体和心理素质仍需提高等,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因此迫切要求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提高乡镇公务员整体素质水平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第三,通过对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历史和现状的考察,分析了当前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中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例如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素质培育的方式较为单一、公务员培训教育资源供需不平衡等,究其原因:一是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体系不健全,导致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工作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二是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保障机制不健全,基层教育培训资源和经费拨付难以得到保障;三是由于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主体的观念意识淡薄,对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工作缺乏端正的态度和足够重视。第四,通过对比分析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几种主要的特征类型和主要做法,即以英国等英联邦国家为代表的“需求导向型”、以美国为代表的“能力导向型”、以加拿大、澳大利亚为代表的“价值导向型”、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人本导向型”和以日本为代表的“实践导向性”,总结了可供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借鉴的基本经验,例如加强公务员培训的法治与制度保障、分级分类建立公务员素质标准、对公务员进行定期素质测评、完善公务员道德行为规范建设、重视理论培训与实践锻炼相结合以及注重公务员培训教育结果的考核与运用等。最后,基于前文论述提出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路径。以可靠的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素质、精湛的业务素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主要目标,坚持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相结合、理论培训与实践养成相结合、规范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传统继承与时代创新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以加强构建完整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体系为主要对策,通过丰富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内容与方式、加强乡镇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建立乡镇公务员素质跟踪评价系统、完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配套制度保障、加强思想道德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等途径,提高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系统性、持续性和有效性。
弓铠鸣[10](2019)在《内蒙古阿拉善盟法治财政建设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财政对一个国家的作用不言而喻,它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行建设法治财政,在财政领域实行依法理财和依法行政,这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政治清明具有重要的意义。财政是政府“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重要手段,能够带动整个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当前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财政的作用是辅助性的。在这种资源配置市场为主、财政为辅助的条件下,如果通过法治框架对分配机制进行规范和界定,从而实现各司其职、各尽其力。法治财政是依法行政在财政领域的具体表现,也是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的关键要素,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基础。因此,研究法治财政建设问题意义深远。本文以内蒙古阿拉善盟法治财政建设为例,深入研究了阿拉善盟推进法治财政建设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性建议。第一部分从法治、财政的理论入手,阐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要求政府的财政行为实现规范化、法治化,进而论述法治化的目标。第二部分论述了阿拉善盟法治财政建设的现状。第三部分在阿拉善盟法治财政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其法治财政主要存在程序规范化、法治财政落实、法治意识、推进效率四个方面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对阿拉善盟各级财政工作人员进行问卷调查,并参考研究国家统计局阿拉善调查队公众评价调查结果,从财政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全面了解和分析问题原因。本文认为阿拉善盟在法治财政建设问题的原因有五点:法治财政制度建设不完善、财政监督管理的有效性不足、法治财政主体建设不到位、考核体系不健全、绩效评价和奖惩不匹配。最后,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于第五部分提出下一步阿拉善盟法治财政建设应该从加强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强财政监管能力建设、加强法治财政监管力量建设、提高法治财政考核的科学性等四个方面着手,具体提出了建议,这些建议的提出对于各级财政部门依法理财、监管、服务以及决策的改善,对财政部门管理的信服力、影响力和号召力的有效提升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改进财政执法的建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改进财政执法的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新时期J省财政监督转型路径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3.文献评述 |
三、研究框架与方法 |
1.研究框架 |
2.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1.研究创新 |
2.研究不足 |
一、核心概念辨识与理论基础阐释 |
(一)核心概念辨识 |
1.国家治理现代化 |
2.财政监督 |
3.财政监督转型 |
(二)理论基础阐释 |
1.委托代理理论 |
2.寻租理论 |
3.公共财政理论 |
(三)小结 |
二、J省财政监督转型现状、问题及成因分析 |
(一)J省财政监督的现实状况 |
1.J省财政监督的历程沿革 |
2.J省财政监督转型的成果 |
(二)J省财政监督转型中存在的问题 |
1.缺少全流程财政监督体系 |
2.财政监督法治体系不健全 |
3.财政监督力量相对薄弱化 |
4.财政监督信息化水平不高 |
(三)J省财政监督转型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1.法治意识普遍不足 |
2.财政监督认识落后 |
3.理论研究工作薄弱 |
4.监督成果利用不足 |
5.信息化监督观念滞后 |
(四)小结 |
三、地方财政监督转型的国内经验及其借鉴 |
(一)湖南省财政监督转型的经验及其借鉴 |
(二)上海市财政监督转型的经验及其借鉴 |
(三)山东省财政监督转型的经验及其借鉴 |
(四)湖北省财政监督转型的经验及其借鉴 |
(五)小结 |
四、新时期推进J省财政监督转型的路径抉择 |
(一)推进新时期J省财政监督转型的总体原则 |
1.监督范围全面系统 |
2.监督机制责权明确 |
3.监督过程依法规范 |
4.监督方式可靠有效 |
(二)J省财政监督转型路径的实践模式及建议 |
1.加强财政监督法治保障 |
2.优化财政监督职能,完善单位部门间协同机制 |
3.加强财政监督机构队伍建设 |
4.提高财政监督能力建设水平 |
5.以信息化为导向,建立完善全流程财政监督体系 |
(三)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大市场监管背景下Z市D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政府监管问题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关于食品安全问题产生根源分析 |
1.2.2 关于食品安全政府监管 |
1.2.3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
1.2.4 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机制的优化 |
1.3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大市场监管 |
2.1.2 餐饮服务 |
2.1.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
2.1.4 食品安全管理、监管与社会共治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2 无缝隙政府理论 |
2.2.3 回应性监管理论 |
第三章 大市场监管体制下Z市D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状况 |
3.1 D区餐饮服务行业基本状况 |
3.1.1 数据情况 |
3.1.2 行业特点 |
3.2 D区大市场监管体制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构成 |
3.2.1 监管主体 |
3.2.2 监管法律依据 |
3.2.3 监管内容 |
3.3 D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具体监管手段 |
3.3.1 事前监管手段 |
3.3.2 事中监管手段 |
3.3.3 事后监管手段 |
3.4 大市场监管改革前后食品安全监管对比 |
3.5 大市场监管体制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促进 |
3.5.1 整合基层监管力量,有利于扩大监管覆盖面 |
3.5.2 拓展监管网络,有利于形成多层次监管合力 |
3.5.3 外部协调转为内部协调,降低部门之间协调成本 |
3.5.4 综合监管模式有利于明确政府与市场的的边界 |
第四章 D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存在问题 |
4.1 制度设置层面上,大市场监管职能融合存在冲突 |
4.1.1 机构整合下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目标模糊化 |
4.1.2 监管理念仍待改进 |
4.1.3 政府部门缺乏作为治理网络结点的能力 |
4.2 组织实施过程中,纵横向组织管理衔接不畅顺 |
4.2.1 监管职能融合成果主要体现在机构简单撤并层面 |
4.2.2 纵横向部门未有效形成协同监管的共识 |
4.2.3 基层执法难和法律缺乏有效执行现象损害执法权威性 |
4.3 个体层面上,基层人员对大市场监管现状认可度不高 |
4.3.1 基层监管执法人员职业满意度偏低 |
4.3.2 基层监管执法人员对体制改革的认同感有待提高 |
第五章 D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成因分析 |
5.1 对大市场监管体制的顶层设计仍存缺陷 |
5.1.1 未从法治上明晰综合体制下异质监管的差异 |
5.1.2 当前大市场监管未突破传统监管范式,与治理现代化有差距 |
5.1.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大市场监管法制保障不足 |
5.1.4 县区级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存在短板 |
5.2 组织落实机构改革目标存在执行扭曲 |
5.2.1 自上而下单向推动改革影响大市场监管体制成效 |
5.2.2 机构改革中利益博弈造成资源争夺削弱监管资源 |
5.2.3 纵向监管事权分配不合理 |
5.2.4 横向沟通协作机制不完善 |
5.2.5 基层监管力量薄弱 |
5.3 激励个体主动参与完善大市场监管机制的措施不足 |
5.3.1 干部队伍缺乏有效激励考核机制 |
5.3.2 缺乏对综合执法人员的系统培训 |
第六章 完善D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
6.1 继续优化监管体制,推进改革达到既定目标 |
6.1.1 成立对角线跨层级领导机构纵深推进改革,理顺大市场监管体制机制 |
6.1.2 理顺内设机构的分工履职 |
6.1.3 优化人员配置 |
6.2 完善机制,提升地区决策协调能力和执行效率 |
6.2.1 推动成立掌舵组织,并将划桨组织与掌舵组织分离 |
6.2.2 合理运用行政协议等手段,完善横向部门协调机制 |
6.3 明确事权划分,确保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 |
6.3.1 推动事权划分法治化 |
6.3.2 加快县区级政府职能转化,改善县级公共服务部门结构 |
6.3.3 在明确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调整纵向财政关系 |
6.4 明晰指导思想 |
6.4.1 进一步明晰综合监管大框架下各领域执法的协调规则 |
6.4.2 职能有机整合,促进化学融合 |
6.5 把政府打造成多元监管网络节点 |
6.5.1 政府向非政府主体让渡监管权利主导形成多主体治理 |
6.5.2 政府主导与非政府主体合作实现多方共赢 |
6.5.3 建设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 |
6.6 明晰监管权责,实现问责合理合法 |
6.7 以“顾客”为中心改进监管理念 |
6.7.1 增强组织弹性,适应监管需要 |
6.7.2 以业务为中心重塑监管流程 |
6.7.3 实施回应性监管策略 |
6.8 完善法律保障 |
6.8.1 改变单一提升行政处罚力度的立法思路,促进自律能力提升 |
6.8.2 促进民事、行政、刑事互相衔接的法律体系支撑多元共治 |
6.8.3 以立法推进改革 |
6.9 形成高效便捷的纵向沟通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人员状况调查问卷 |
附录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问题评价调查问卷 |
附录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访谈提纲 |
附录4 主要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列表 |
附录5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三定”方案职责规定比较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控制评价与改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1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研究现状 |
1.2.2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之处 |
第2章 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概述 |
2.1 概念界定 |
2.1.1 内部控制 |
2.1.2 内部控制评价 |
2.1.3 行政事业单位 |
2.2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相关理论 |
2.2.1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 |
2.2.2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原则 |
2.2.3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风险评估 |
2.2.4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 |
2.3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模式的分类与比较 |
2.3.1 目标导向模式下的内部控制评价 |
2.3.2 要素导向模式下的内部控制评价 |
2.3.3 整合观下的内部控制评价 |
2.3.4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模式比较 |
第3章 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控制现状 |
3.1 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介 |
3.1.1 单位介绍 |
3.1.2 组织结构 |
3.1.3 主要职能 |
3.2 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层面内部控制现状 |
3.2.1 内部控制建设启动现状 |
3.2.2 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责任现状 |
3.2.3 对权利运行的制约现状 |
3.2.4 不相容岗位与职责分离控制现状 |
3.2.5 内部控制管理信息系统覆盖现状 |
3.3 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现状 |
3.3.1 预算业务管理控制现状 |
3.3.2 收支业务管理控制现状 |
3.3.3 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控制现状 |
3.3.4 资产管理控制现状 |
3.3.5 建设项目管理控制现状 |
3.3.6 合同管理控制现状 |
第4章 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控制评价体系构建及测评 |
4.1 整合观下递阶层次结构的内部控制指标体系构建 |
4.1.1 单位层面的评价指标确定 |
4.1.2 业务层面的评价指标确定 |
4.2 基于AHP的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控制评价指标权重确定 |
4.2.1 建立层次结构模型 |
4.2.2 构建判断矩阵 |
4.2.3 各指标权重的确定 |
4.3 基于FCE的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控制评价模型的构建 |
4.3.1 确定模糊综合评价的因素集 |
4.3.2 确定模糊综合评价的评语集和分数集 |
4.3.3 构造评价对象的隶属度矩阵 |
4.4 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控制评价结果与分析 |
4.4.1 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计算 |
4.4.2 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分析 |
4.5 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
4.5.1 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
4.5.2 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
第5章 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控制改进建议 |
5.1 加强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
5.1.1 强化内部控制小组监管作用 |
5.1.2 构建科学的持续培训机制 |
5.1.3 搭建信息化一体化平台 |
5.2 加强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
5.2.1 执行全面预算管理模式 |
5.2.2 构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控制机制 |
第6章 结论 |
6.1 研究结论 |
6.2 论文不足及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控制活动重要性问卷调查 |
附录B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控制活动实施问卷调查 |
附录C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控制活动问卷调查填表说明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5)法治财政的法理逻辑与实践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与学术评述 |
三、研究的方法与论文布局 |
四、本文的创新尝试 |
第一章 法治财政的法理阐释与定位 |
第一节 法治财政的理论基础 |
一、法治理论 |
二、公共选择理论 |
三、财政分权理论 |
四、国家治理理论 |
第二节 法治财政的概念和特征 |
一、法治财政的概念 |
二、法治财政的特征 |
第三节 法治财政的价值确立:目标与原则 |
一、法治财政的价值目标 |
二、法治财政的基本原则 |
小结 |
第二章 中外法治财政比较研究 |
第一节 中外财政收入法治化比较研究 |
一、我国财政收入法律体系 |
二、域外典型国家财政收入法律体系 |
三、比较研究与经验总结 |
第二节 中外财政支出法治化比较研究 |
一、我国财政支出法律体系 |
二、域外典型国家财政支出法律体系 |
三、比较研究与经验总结 |
第三节 中外财政体制法治化比较研究 |
一、我国财政体制的法律规定 |
二、域外典型国家财政体制的法律规定 |
三、比较研究与经验总结 |
第四节 中外法治财政模式比较研究 |
一、我国的法治财政模式 |
二、西方国家的法治财政模式 |
三、西方国家法治模式经验借鉴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法治财政发展进程及其法治审视 |
第一节 我国法治财政发展历程 |
一、法治财政的起步阶段 |
二、法治财政的发展阶段 |
三、法治财政全面推进阶段 |
第二节 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划分的历史进程 |
一、计划体制下“集中型”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划分 |
二、“包干制”的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划分 |
三、分税分级的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划分 |
第三节 我国法治财政建设的法治审视 |
一、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划分的法治化考察 |
二、财政权力配置法治化审视 |
三、财政收入法治化水平审视 |
四、财政支出领域的法治检视 |
小结 |
第四章 法治财政实践路径(上)——事权财权关系视角 |
第一节 以事权划分为起点的法治财政构建 |
一、事权划分的依据 |
二、财政职能与事权划分 |
三、事权划分的路径构建 |
第二节 事权、财权与财力相统一的法治财政构建 |
一、事权、财权与财力的逻辑联系 |
二、事权、财权与财力划分存在的问题 |
三、事权、财权与财力相统一的优化路径 |
第三节 个案分析:贵州省事权与财权的划分样态与启示 |
一、贵州省事权财权划分基本情况 |
二、事权财权划分存在的问题 |
三、贵州省推进法治财政的实践及成效 |
四、贵州实践对优化法治财政路径的启示 |
小结 |
第五章 法治财政实践路径(下)——法治体系视角 |
第一节 法治财政在立法领域的实践路径 |
一、强化全国人大的财政权力 |
二、税收立法的改革与完善 |
三、推进财政支出法律建设 |
第二节 法治财政在执法领域的实践路径 |
一、规范财政行政执法 |
二、强化税收执法规范 |
三、严格执行财政支出法律 |
第三节 法治财政在法律监督中的实践路径 |
一、多元多层次财政监督主体的构建 |
二、构建以结果为导向的全过程绩效财政监督 |
三、全口径财政监督体系的构建 |
四、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 |
第四节 法治财政保障体系构建 |
一、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二、提高财政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 |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基层法治离我们有多远? |
二、基层治理的法治悖论 |
三、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四、基本概念界定与研究范围限定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现实困境与发展方向 |
第一节 基层政府的职能与职权 |
一、基层政府职能与职权的规范分析 |
二、基层政府职权的法律特征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现状分析 |
一、基层政府失灵与政府权力异化 |
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异化之根源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塑造 |
一、基层政府治理的理念误区与极端倾向 |
二、合法性: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底线 |
三、有效性: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重塑 |
四、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三维架构 |
第三章 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配置失衡及其解决路径 |
一、问题意识:纵向权力配置失衡 |
二、制度性根源:法定职权与管理的错位 |
三、关于基层乡镇政府地位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强镇扩权:基层政府赋权改革探索与反思 |
一、改革历程与实践样本 |
二、行政性分权:强镇扩权改革的路径反思 |
第三节 基层政府赋权的法治化路径 |
一、确立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明确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目标:建设基层服务型政府 |
三、健全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保障 |
第四章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实践图景——以上海群租治理为例 |
一、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现实——群租治理的真实场景 |
二、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依据——群租治理的政策推进 |
三、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过程——群租治理中的街镇角色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现实特征 |
一、基层政府权力的“运动式运行”困境 |
二、基层政府权力的“压力型运行”困境 |
三、基层政府权力的“失调型运行”困境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化建构 |
一、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框架 |
二、基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 |
三、基层政府行政决策的法治化 |
四、基层政府行政执法的法治化 |
第五章 基层政府权力监督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的表象与根源 |
一、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硬腐败与软腐败 |
二、基层政府权力廉政监督与效能监督的统一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廉洁性监督 |
一、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的危害性 |
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腐败的根源分析 |
三、价值导向:从事后惩戒转向事前预防 |
四、基层政府权力监督的制度化构建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效能监督的法治化 |
一、基层政府效能监督的实证分析:以2019年D区街镇考核为例 |
二、基层政府效能监督的法治困境 |
三、基层政府效能监督法治化的改进路径 |
第六章 余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未来展望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法治虚无主义批判 |
一、基层治理中法治虚无主义的新变异 |
二、基层法治虚无主义的形态与后果 |
第二节 警惕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法治浪漫主义 |
一、法治浪漫主义思潮的形成 |
二、法治浪漫主义的迷惑性与危害性 |
第三节 坚持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法治现实主义 |
一、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背景 |
二、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的渐进改革立场 |
三、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渐进实现路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兼怀人生四十 |
(7)X市行政执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体系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思路 |
第二章 绩效评价理论综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政府绩效评价 |
2.1.2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
2.1.3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
2.2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相关理论 |
2.2.1 .成本收益理论 |
2.2.2 结果导向理论 |
2.2.3 “3E”原则 |
2.2.4 公共受托责任理论 |
2.2.5 新公共服务理论 |
第三章 X市行政执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现状分析 |
3.1 X市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的发展现状 |
3.2 市政公用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案例 |
3.2.1 市政公用局组织体系与职能 |
3.2.2 评价主体及对象 |
3.2.3 绩效评价工作流程 |
3.2.4 绩效评价方法 |
3.2.5 指标体系设计原则 |
3.2.6 指标体系分值构成 |
3.2.7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
3.3 X市行政执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3.3.1 绩效评价的价值取向存在一定偏离 |
3.3.2 指标体系设计不科学 |
3.3.3 公众参与程度还有待提高 |
3.3.4 绩效评价方法和手段还有待完善 |
3.3.5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价值未能有效发挥 |
第四章 X市行政执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体系优化思路 |
4.1 行政执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体系优化的必要性 |
4.2 目标定位优化 |
4.3 绩效评价方法优化 |
4.3.1 行政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 |
4.3.2 外部评价与自我评价相结合 |
4.3.3 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 |
4.4 绩效评价应用模式优化 |
4.4.1 绩效评价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
4.4.2 绩效评价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
4.4.3 绩效评价与信息公开相结合 |
4.4.4 绩效评价与奖惩机制相结合 |
4.4.5 绩效评价与政府改革相结合 |
第五章 X市行政执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优化 |
5.1 去除重复交叉指标 |
5.2 优化履职效益指标 |
5.3 重新确立指标权重 |
5.3.1 构造判断矩阵 |
5.3.2 层次单排序及一致性检验 |
5.3.3 判断矩阵构建及权重的求解 |
第六章 X市行政执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的优化建议 |
6.1 引入多元化绩效评价主体 |
6.2 完善过程管控机制 |
6.3 针对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做出科学设置 |
6.4 创新结果应用方式 |
6.5 增强信息公开程度 |
6.6 健全法规制度体系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所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 |
致谢 |
(8)法治视域下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的困境与出路 ——基于A省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工作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概论 |
第一节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的基本内涵 |
第二节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法律关系的构成 |
第三节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与程序 |
第二章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的问题与危害 |
第一节 A省内河海事行政处罚概况 |
第二节 问题与特点 |
(一)大量处罚与普遍违法并存 |
(二)减轻处罚成为常态。 |
(三)存在较明显的选择性执法倾向 |
(四)程序性瑕疵较突出 |
(五)部分违法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
第三节 产生的危害 |
第三章 A省内河海事部门的应对与成效 |
第一节 开展各类运动式执法 |
第二节 统一减轻处罚裁量基准 |
第三节 提高一般程序案件比例 |
第四节 开展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工作督查 |
第五节 整体回顾 |
第四章 法治视域下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的诸因素分析 |
第一节 法律依据的科学性分析 |
(一)实体法之“重罚主义” |
(二)程序法之“过于繁琐” |
第二节 行政体制之合理性分析 |
(一)财政保障体制之“不完全保障” |
(二)领导体制之“双重领导” |
第三节 行政权力主体之分析 |
(一)领导之“注意力” |
(二)执法人员之认知 |
(三)执行之障碍 |
第四节 执法监督之分析 |
(一)外部监督之“效用堪忧” |
(二)内部监督之“不成熟” |
(三)第三方监督之“尴尬” |
第五章 内河行政处罚工作的改进路径 |
第一节 法律依据之改进路径 |
(一)立足实际修订相关法规规章 |
(二)常态化开展行政解释工作 |
第二节 行政体制之改进路径 |
(一)完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
(二)建立权责统一的上下级领导体制 |
第三节 行政主体之改进路径 |
(一)树立以规范行政处罚为重心的管理理念 |
(二)建立科学可行的行政处罚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
(三)提高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与法治能力 |
(四)建立与法院相衔接的执行制度 |
第四节 执法监督之改进路径 |
(一)排除行政相对人监督障碍 |
(二)加强海事内部监督 |
(三)完善第三方行政执法监督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 |
(一)研究背景 |
(二)理论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一)国内研究述评 |
(二)国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思路、方法与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内容 |
四、拟创新之处、难点与不足 |
(一)拟创新之处 |
(二)研究的难点 |
(三)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乡村治理现代化与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阐释 |
(一)治理、乡村治理与乡村治理现代化 |
(二)公务员与乡镇公务员 |
(三)素质、公务员素质与乡镇公务员素质 |
二、理论基础 |
(一)治理与善治理论 |
(二)素质模型理论 |
(三)新制度主义理论 |
(四)街头官僚与行为选择理论 |
(五)学习和培训的相关理论 |
三、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对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现实意义 |
(一)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是构建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的现实需求 |
(二)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是提高乡镇政府治理能力的基本前提 |
(三)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是维护乡镇政权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
小结 |
第二章 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内在逻辑 |
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与乡镇公务员素质要求 |
(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 |
(二)乡村治理对乡镇公务员的素质要求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的形成过程 |
二、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理论逻辑 |
(一)基层治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分工 |
(二)现代化治理价值与技术需要培育养成 |
(三)乡镇公务员的行为选择逻辑 |
三、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必要性 |
(一)乡村治理现代化对乡镇公务员的现实要求 |
(二)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总体状况考察 |
(三)当前乡镇公务员素质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状况考察 |
一、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历史考察 |
(一)新中国成立后乡镇干部的素质培育 |
(二)改革开放后乡镇干部的素质培育 |
(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后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 |
(四)《公务员法》实施之后乡镇公务员的素质培育 |
二、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现状考察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状况调查问卷 |
(二)调查问卷结果分析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主体的观念意识淡薄 |
(二)乡镇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不健全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保障机制不完善 |
小结 |
第四章 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经验 |
一、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特征类型 |
(一)以英国为代表的“需求导向型” |
(二)以美国为代表的“能力导向型” |
(三)以加拿大为代表的“价值导向型” |
(四)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人本导向型” |
(五)以日本为代表的“实践导向型” |
二、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主要做法 |
(一)建立公务员素质标准 |
(二)分级分类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
(三)重视对公务员进行素质测评 |
(四)加强培训教育机构建设 |
三、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经验 |
(一)建立公务员培训的法律与制度保障 |
(二)完善公务员的道德行为准则 |
(三)重视理论培训与实践锻炼相结合 |
(四)注重公务员培训考核结果的运用 |
小结 |
第五章 基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路径 |
一、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思路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主要目标 |
(二)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要求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原则 |
二、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内容要求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构成要素 |
(二)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具体内容 |
三、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途径 |
(一)构建完善的乡镇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 |
(二)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配套制度保障 |
(三)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文化环境 |
(四)建立乡镇公务员素质跟踪评价系统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10)内蒙古阿拉善盟法治财政建设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1.研究创新 |
2.研究不足 |
一、法治财政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一)法治财政相关概念 |
1.法治政府 |
2.财政 |
3.法治财政 |
(二)法治财政理论基础 |
1.公共选择理论 |
2.行政控权理论 |
3.权力制约监督理论 |
4.寻租理论 |
二、阿拉善盟法治财政建设现状 |
(一)阿拉善盟法治财政制度体系初步建立 |
1.完善财政监督和绩效管理制度 |
2.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和监管 |
3.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
4.初步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体系 |
(二)阿拉善盟法治财政监督管理初步实现规范化 |
1.推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
2.提升财政精细化管理水平 |
3.规范财政执法行为 |
4.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和办事公开 |
5.加大检查力度 |
(三)阿拉善盟法治财政队伍建设水平提升 |
1.强化组织架构和人员队伍建设 |
2.实现常态化普法学习和宣传 |
(四)阿拉善盟法治财政考核评价实现常态化 |
三、阿拉善盟法治财政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问卷调查实施基本情况 |
1.内部问卷调查 |
2.外部问卷调查 |
(二)阿拉善盟法治财政建设存在的问题 |
1.法治程序规范化有待提升 |
2.贯彻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不全面 |
3.法治意识不强 |
4.法治财政推进效率还不够高 |
(三)阿拉善盟法治财政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1.法治财政制度建设不完善 |
2.财政监督管理的有效性不足 |
3.法治财政主体建设不到位 |
4.法治财政考核体系不健全 |
5.绩效评价和奖惩不匹配 |
四、国内外法治财政建设经验借鉴 |
(一)国内经验借鉴 |
1.丰富普法宣传强化培训学习 |
2.深化财政管理监督 |
3.加强法治财政建设监督考核 |
(二)国外经验借鉴 |
1.进一步提高财政透明度 |
2.明确财政监督主体的范围 |
3.完善财政部门内部控制机制 |
4.注重提高财政执法人员业务素养 |
五、阿拉善盟法治财政建议优化对策和建议 |
(一)加强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
1.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
2.明确财政部门内部控制的职能、目标及重点 |
(二)加强财政监管能力建设 |
1.提升依法监管执法能力 |
2.探索“互联网+事中事后监管”模式 |
(三)加强法治财政监管力量建设 |
1.创新财政人员法治教育培训方式 |
2.充实基层法治财政工作队伍力量 |
(四)提高法治财政考核的科学性 |
1.创新指标体系设置 |
2.创新考核督建机制 |
3.创新考核评价体系 |
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四、改进财政执法的建议(论文参考文献)
- [1]新时期J省财政监督转型路径探究[D]. 张竞丹. 吉林大学, 2020(04)
- [2]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D]. 刘冰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5)
- [3]大市场监管背景下Z市D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政府监管问题与对策[D]. 何莉.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4]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控制评价与改进研究[D]. 李晗. 沈阳工业大学, 2020(01)
- [5]法治财政的法理逻辑与实践路径研究[D]. 刘元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6]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D]. 翟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X市行政执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体系优化研究[D]. 王智宽. 西京学院, 2020(04)
- [8]法治视域下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的困境与出路 ——基于A省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工作的实证分析[D]. 钱一磊.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9(08)
- [9]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研究[D]. 褚楚.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
- [10]内蒙古阿拉善盟法治财政建设问题及对策研究[D]. 弓铠鸣. 内蒙古大学, 20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