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3年中国验船人员资质管理回顾(论文文献综述)
张镇昌[1](2021)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北海渔业企业的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学界对渔业企业的研究,多集中在企业发展和企业管理方面,较少涉及渔业企业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渔业企业的历时性研究。渔业企业是海洋渔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者,连接鱼产品从渔船到餐桌的一个关键环节,对于推动渔业经济发展有其自身的作用特点。文章以新中国成立以来北海的渔业企业为研究对象,通过实地调查获得一手资料,并结合文献分析的办法将北海市的渔业企业的发展脉络变迁划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分析。从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改革开放后至21世纪前以及进入21世纪后这三个时间阶段的不同时期北海渔业企业的发展变迁进行分析,厘清渔业企业在不同时期的任务、效能、遇到问题和应对措施,并通过梳理同时期国内不同海区渔业企业发展状况,尝试对北海渔业企业进行评价,提出新形势下北海渔业企业的发展路径。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至改革开放前北海渔业企业为恢复和发展渔业经济奠定基础。这一时期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维护国家主权的需要,北海市渔业企业体系在建立后对恢复发展产生积极作用,却也因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凸显企业经营管理的问题。第二部分,改革开放后至21世纪前北海渔业企业在经济体制改革下逐步发展成熟,开拓了远洋渔业,提升了渔业经济发展质量。改革开放后,渔业企业需助推渔业经济的市场化改革。在完成该任务过程中,传统的渔业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发生了变化,同时期也衍生了新的乡镇渔业企业系统。在这一阶段,暴露出传统渔业企业出现竞争能力下降、涉外渔业事件影响企业发展以及海洋资源衰退等问题。究其原因,是企业内部管理,海域国际政治关系与该时期海洋过度捕捞等相关联。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渔业企业实行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国内外的贸易沟通、打开远洋渔业局面、延长渔业产业链和涉足非渔产业,加快构建侨港镇渔业企业体系等方面的应对措施。第三部分,21世纪后北海渔业企业有了发展新方向,渔业经济得到转型发展,成为实现“海洋强国”战略的动力引擎。新时代下渔业企业有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走出去”的时代任务和条件,国家海洋发展战略下实现转型升级等发展目标定位,这一时期传统企业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民营企业取而代之成为新时代渔业产业的主角。却也需要面对渔业资源衰退引发的连锁反应、传统企业没落、国家部分渔业政策紧缩下企业转型生产的阵痛和走向国际阻碍重重等问题,其中既有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缺陷,也有政府政策措施及落实力度不足和复杂的国内国际存在的社会原因。为突破新时代下的发展障碍,渔业企业自身从多元发展、科技创新、响应“走出去”战略、扩大交流圈、紧贴国家发展政策、回馈社会等六个方面提高企业发展质量进行自我解困。第四部分,分别阐述分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内东海、黄海和渤海这三大海区渔业企业发展的简要状况,同时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北海渔业企业的构建与发展所发挥的社会功用从奠定北海在南海区的渔业地位、带动个体渔民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话语权等三个方面进行评价。最后,从政府政策施政、企业内部动力和构建渔民与渔业企业共同体等三个方面提出进一步促进渔业企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庄雯霞[2](2020)在《基于产业升级视角下V公司市场营销策略的优化研究》文中认为
秦粮朋[3](2020)在《我国船舶检修检测行业治理研究》文中指出水上交通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要方面,“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安全贯穿船舶设计、建造、营运、维护保养、报废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基于船舶风险防控的消防、救生、航行安全等方面的设备、设施、系统的维护使用,更是船舶的安全生命线。而船舶检修检测行业及其主体作为船舶检验的参与者和支持者,在保持船舶安全水平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海上人命救助和财产保全方面更是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在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服”的背景下,由于历史及现实、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的原因,我国船舶检修检测行业的发展尚不充分,行业地位尚未凸显,行业治理模式尚不完全明确,船舶检修检测行业治理方面的理论研究还比较匮乏。本文通过社会调查、归纳分析等方法,运用多元共治理论、政府规制理论和行业管理等管理学原理,分析我国船舶检修检测行业现状,客观指出当前我国船舶检修检测行业治理存在的不足,包括行业管理职能的缺失、管理理念的不适应、管理法规体系的不健全,管理职责界限的不清晰,管理相关方的诉求和沟通机制的缺乏等方面。为此,笔者深入分析研究上述存在问题,并尝试着提出了发挥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发挥行业协会的中观管理作用、依法行政、加强行业上下游产业及相关方的协调等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为进一步优化完善船舶检修检测行业治理,丰富行业治理实践,促进行业发展,更好的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提供建设性方案。
张刚[4](2020)在《“放管服”背景下资格资质管理去行政化改革研究 ——以宿迁为个案》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资格资质是政府或社会组织为证明市场主体或个人经营者经营资格、从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依据申请发放的证书、执照和批文等。在我国,资格资质原先就是行政审批制度的一部分,经历长期改革发展逐步异化为“隐形”的行政审批事项。资格资质类事项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准入类,包含行业准入和职业准入;另一类是水平评价类,主要是证明从业者的职业水准或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能力。以宿迁市为个案,对资格资质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可以较好回答以下问题:资格资质事项如何对创业就业产生影响和制约?在“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宿迁市资格资质去行政化改革路径,有何值得借鉴的经验和教训,从中可以获得哪些启示?在市场化高度发达的前提下,资格资质去行政化改革如何深化?个案研究主要涉及资格资质作为非行政审批事项的规制属性,综合运用公共利益理论、规制俘虏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探讨了宿迁市资格资质去行政化改革在“减权、去利、市场化”方面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局限。一方面,改革顺应了“放管服”改革方向,取得了探索性成效;另一方面,改革受到了信息不对称、部门利益、市场发展不充分等问题的制约和困扰。同时,在总结宿迁经验、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从深化资格资质去行政化改革、加强资格资质管理、构建国家资格框架等三个维度提出了未来资格资质去行政化改革的对策建议。
吴广焘[5](2020)在《大连辖区海船船员权益保障研究》文中指出海船船员权益保障已经成为促进我国海船船员发展的重点,海船船员权益作为体现海船船员社会地位的重要因素,在国内外各个城市引发了人们的注意。保障海船船员权益不仅促进远洋运输行业的发展,也是我国政府治理能力的体现。作为中国东北地区最重要的港口城市,大连辖区率先启动了诸多便利船员服务,经过5年的努力,大连辖区海船船员权益保障在海船船员教育、便捷海船船员服务、以及船员劳动合同纠纷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海船船员权益保障问题中受到了好评,但是还是未能达到理想状态。本文确立大连辖区海船船员权益保障问题为研究对象,采用理论与应用研究融合,问卷调查与走访调查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运用无缝隙政府、市场失灵、新公共服务的相关理论,结合大连辖区的现状,从海船船员教育培训监督管理、便利海船船员服务、船舶和船员用人公司检查三方面,剖析了大连辖区海船船员权益保障问题的现状,探究海船船员权益保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深入研究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海船船员权益保障机构不够清晰,导致海船船员在发生权益受损时也不知道如何维权。海船船员权益保障的动态监督管理薄弱,导致海船船员许多权益处于监控死角。海船船员的劳动力市场监督管理不严格,致使海船船员劳动力市场秩序混乱,存在劣胜优汰的市场失灵现象,海船船员的整体素质不高。海船船员的福利待遇体系不健全,造成海船船员的社会福利待遇参差不齐。通过钻研英国、新加坡、日本以及我国广州、宁波、海口海船船员权益保障问题成功的案列,关注其发展特点,吸取其成功的经验,对大连辖区海船船员权益保障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通过对国内外为其他城市海船船员权益保障举措的研究,结合大连辖区海船船员权益保障的实际问题,提取其对大连辖区可借鉴之处,包括:多部门联合监督管理的手段、加强权益保障宣传、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完善的福利体系等。在提高大连辖区海船船员权益保障的同时,也为国内为其他地区提供一个参考。以大连辖区海船船员权益保障的现状为出发点,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经验,主要提出了四大建议:一要加强海船船员权益保障宣传教育,增强对海船船员权益保障知识的培训,推进海船船员权益保障知识的更新;二要完善海船船员权益保障动态监督管理,建立海船船员权益动态监督管理标准,推进海船船员权益保障动态监督管理设施的建设投放;三强化海船船员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海事局联合执法,利用民间组织对船员服务机构进行权威认证,制定规范统一的劳动合同;四提升海船船员的福利待遇,为海船船员的工资提供保障,制定海船船员保险标准,完善海船船员医疗保障,保证海船船员的社会救济。海船船员权益保障将提高海船船员的社会地位,提高海船船员的整体素质,节约船舶运营成本。以海船船员权益保障来提升海船船员的生活幸福感、工作舒适感、职业归属感,促进政府各部门间协同合作,调动行业协会的积极性,加强海船船员权益保障。实现海船船员、船东公司、社会民间组织多方共赢的局面。
朱圣怡[6](2020)在《天津W船舶代理公司业务发展战略研究》文中指出近几年以来,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形势不断转变,导致国内外航运市场和港口发展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作为航运市场服务的提供者,船舶代理公司陷入了发展困境:顾客议价能力挤压市场利润、市场潜在进入者与可替代竞争者各方形成激烈竞争以及船舶代理市场完全放开的政策变化、新增供应链服务业务等。一方面,船代公司自身发展存在局限性,如多种业务项目缺乏创新、服务水平满足不了顾客日益提升的标准化、信息化要求;另一方面,在宏观环境的影响下,船代公司的行业结构、管理模式、发展方向等在传统物流领域受到多方冲击。本文首先对船代与公司业务发展战略的概念进行阐述,为研究奠定理论基础,其次基于天津W船代公司的历史沿革、组织架构、主营业务范围、行业竞争等经营现状,对其进行SWOT分析,总结论述公司船代业务在新的行业发展环境下的优势、劣势以及未来面临的机会与威胁;然后基于企业发展的历史数据,使用多种预测方法对天津港吞吐量、天津W船代公司多种业务代理量进行组合预测,采用定性与定量研究方式对所求预测值进行数据分析;最后分析电子商务对其的机遇与挑战,分析行业趋势、把握市场动向,对外从主要客户及政府相关方维护入手,对内研究整合利用企业内外部资源,利用层次分析法构建有效策略模型,在借鉴其他公司经验的同时,结合WD公司特点,从若干候选策略中找出天津W公司船代业务拓展最佳候选策略。本文以多角度对天津W船代公司进行分析,并基于实际数据以及预测结果分析公司未来发展趋势,从而根据公司定位、目标进行业务发展战略选择,制定战略保障措施,从而为公司占据市场、提升市场占有率提供参考依据。
熊辛格[7](2020)在《中外约章与中国近代物流业的嬗变(1840-1937)》文中指出物流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经济活动,指商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流通过程。物流业则是按照他人的物流需要,有偿提供物流服务的行业。中国近代物流业可以根据它在不同领域所具备的功能不同,分为两大类,即以运输为主的企业和以运输代理及相关业务为主的企业,主要包括公路物流业、铁路物流业、航运物流业、航空物流业和货栈业等。在列强物流企业凭借条约特权占据支配地位的情况下,我国民族物流业经历了从衰败到曲折发展的嬗变过程,形成了以码头货栈业、航运物流业、公路物流业和铁路物流业为主体的体系,为中国近代物流业的发展奠定了必要的基础。近代物流类不平等约章的订立为列强入侵我国近代物流业提供了特权庇护。对外扩张物流业,是保障资本主义制度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为了实现侵略野心,尽快在中国建立政治及经济上的支配地位,订立物流类约章成为欧美资本主义国家侵华的首要策略。以英国为首的欧美列强,通过武装入侵和外交讹诈逼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为外商物流业入侵我国经济创造了特权上的基础。根据不同内容,近代中外物流类约章可以分为货物税率类、码头货栈类、物流交通设施类与电信通讯类四种。随着对华入侵的增强,欧美各国将提高货物流通速率、降低运输成本和增加货物数量等问题视为辅助各国势力的重要步骤。无论是货物税率类,还是码头货栈类和交通设施类约章,都体现了列强在中国扩大近代物流业的野心。通过税率类约章,列强攫取了协定关税特权,降低了进出口及内地税税率,为外商在华扩大商品运输量创造了条件。码头货栈类约章的订立,使得外商在通商口岸广泛建立商品集散地,推动物流运输业向内地扩张。除此之外,良好的物流交通设施作为基础条件,也是近代外商物流业在中国迅速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列强通过不平等约章,不仅攫取了修筑公路和铁路的权利,也获得了在我国沿海及内河航行的权利,为外商物流交通的入侵创造了条件。而电信类准条约的签订,令外商获得在华设立现代通讯机构的权利。随着外商在华水线和陆线铺设的完成,提高了商业信息流通效率,为外商在华物流业的扩张创造更多便利。在物流类约章特权的庇护下,外商物流业在我国逐渐占据了支配地位,并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体系。列强控制了我国内地及进出口商品的流通量,为外商货栈业及物流运输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因此,外商码头货栈业逐渐成为支配我国货物流通的主要势力,经历了从沿海蔓延至内河通商口岸的过程。受码头货栈业的推动,外商轮船公司也逐渐占据了我国沿海及内河水域航运物流业市场的主导权,不仅加速了我国传统航运物流业的衰败,而且为列强进一步加深侵略创造了条件。于此同时,外商陆路物流交通运输业也逐渐形成主导势力。修筑公路设施是公路物流业发展的前提条件。租界成为列强入侵我国公路物流的前哨,在工部局的规划和监督下,不仅出现了新式公路,而且还引进了汽车,使外商公路运输处于优势地位,并随着租界的增加而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规模。铁路投资权则为列强侵略我国铁路物流业创造了基础设施上的条件。通过各类筑路合同,各国不仅攫取了我国铁路的经营权,而且还聘请客卿、购买器材和设计线路等,进一步促进了在我国铁路物流业规模的形成。在外商物流业的刺激下,我国民族物流业经历了从传统到近代化的演变过程。中国传统物流业的衰败以及与外商争利的诉求,是推动近代民族物流业兴起的主要原因。首先发生转变的是近代航运物流业。以轮船招商局为代表的官办航运物流企业率先摒弃传统的帆船运输方式,依靠自身努力逐渐成为长江流域重要的势力。华商企业也纷纷采用轮船参与航运物流,在长江、珠江及黑龙江流域都形成了初步的规模,并推动了码头货栈业的发展。码头货栈业是我国近代民族货栈业的先导者。不管是轮船招商局,还是华商航运公司,均在各大通商口岸基本设立了初具规模的码头货栈,为我国货物的流转提供了必要的设施。随着民族电信业的逐渐完善,使华商实现信息互通有无具备一定条件,电报和电话遂成为物流公司的配套设置,促进了民族物流业的发展。无独有偶,公路的修筑和汽车的引入,为我国近代民族公路物流初步规模的形成创造了必要的基础设施。在经济建设、军工筑路和地方自治等因素的影响下,各省逐渐认识到汽车运输的重要性,从而推动了公路物流业格局的形成。广泛筑路的兴起与铁路机构的成立,促进了我国近代民族铁路物流初步规模的形成。随着关税自主权的收回、谋划航权自主运动的深入和收回邮权运动的发展,南京国民政府出台一系列必要的措施,推动了我国近代民族物流业体系的形成。裁厘加税是实现关税自主的前提条件之一,其中货物通过税的裁撤,促进了铁路和公路物流运输业的进一步发展。巩固自身航业实力,提高码头货栈能力,则是保障我国顺利收回航权的前提之一。受此谋划的影响,我国民族航运物流业及码头货栈业也获得进一步发展。我国民族电信业在此浪潮中亦获得长足进步,不仅电信辐射范围扩大,而且物流商业用户对其依赖剧增,遂成为民族物流业体系形成的重要辅助。因此,无论是企业数量,还是运营规模,都显示了南京政府时期我国近代民族物流业体系的形成。受中外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影响,中国近代物流业呈现出半殖民地与半封建,近代化与封建传统杂糅的格局。在外商物流业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我国民族物流业主要分布于东南沿海及商业、交通比较发达的地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工商业及其他相关行业的发展,推动了城市近代化的进程,但整体依然处于依附的地位,无法实现独立发展。
黄梦元[8](2019)在《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的国内立法完善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拆船业被誉为“无烟冶金工业”,通过对废旧船舶的拆解可以获得大量的废钢材以及其他可以回收利用的材料、设备,因此拆船业本身应当是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的资源节约型产业。但与此同时,拆船业也是一个容易出现高污染的行业,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对拆船厂、拆船行为、待拆解船舶等进行有效监管,在船舶的拆解作业中,很容易发生有害物质泄漏导致环境污染的事故。国际上为对拆船厂、待拆解船舶和拆船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出台了一系列国际法规,2009年出台的《香港国际安全和无害环境拆船公约》(以下简称“《香港公约》”)以及2013年出台的《欧盟船舶回收法规》(以下简称“《欧盟法规》”)是其中的集大成者。中国作为世界上的拆船大国,目前防止拆船污染的相关法律以《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为主,辅之以一些部门规章、行业规范、国家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与国际相关立法相比,我国的拆船立法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甚至一些条款已经过时。《香港公约》以及《欧盟法规》的出台为我国完善国内相关立法提供了借鉴。为此,本文立足于我国的防止拆船污染法律体系,重点结合《香港公约》和《欧盟法规》,提出一些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本文共包括六个部分。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文献综述、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内容。第一章拆船与拆船污染概述,在拆船概述中介绍了拆船的定义、拆船业的意义及价值以及中国拆船业概况;在拆船污染概述一节介绍了拆船污染的种类以及拆船污染的管控方针。第二章我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的法律存在的问题,详细介绍了我国规范拆船污染问题的国内规范性文件,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部分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拆船企业设立准入门槛低、设置的防止拆船污染的标准较低且混乱、缺少与拆船污染问题配套的经济保障制度等问题。第三章《香港公约》和《欧盟法规》中的防止拆船污染制度,对《香港公约》和《欧盟法规》中的防止拆船污染环境法律制度进行归纳、概括,分析法规内容的合理性以及两部法规的出台给我国带来的影响。第四章对我国完善防止拆船污染法律制度的建议,立足于我国相关法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香港公约》和《欧盟法规》的合理制度,提出建立有害物质清单和船舶适合拆解证书制度、加强对拆船企业的准入审查和日常监管、制定高标准且统一的拆船作业工艺规范、设立绿色拆船基金与拆船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相结合的系统的经济保障制度等建议。最后结论部分对全文内容进行了归纳总结。
冯建中[9](2019)在《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是一项建立在自然法理论之上、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特殊海事法律制度。本文在研究国内外海上人命救助法律理论和实践成果的基础上,从海上人命救助的范畴和法律属性入手,对海上人命救助的公法和私法领域中涉及的理论争议、重点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系统阐述了国家主管机关在海上人命救助中对包括专业救助力量、涉海执法部门和军事力量、社会救助力量、船长船员在内的各类救助人以及被救助人进行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和救助人、被救助人在救助中作为平等主体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了海上人命救助人违反救助义务可能产生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研究了国际海上人命救助中救助国与沿海国在指挥救助时可能产生的协调权竞合和冲突等热点问题,为海上人命救助公法和私法立体多元化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相关立法提供理论基础和价值判断。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对海上人命救助的范畴和基本理论进行了分析研究。通过对比国内外学者对海上人命救助的认识,从其法律概念和技术概念“一身二任”的特点入手,对其意涵进行了界定,阐释了海上人命救助的范畴及其法定性、公益性、无偿性和优先性等特征,对学界关于海上人命救助性质的认识进行评析,提出了海上人命救助公法性和私法性的双重属性,论证了海上人命救助建立的自然法理论基础。第二章对海上人命救助主体制度进行了研究,分析探讨了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主管机关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边界,系统地研究了由政府专业救助力量、涉海执法部门和军事力量、社会救助力量、船长船员等构成的我国救助人谱系,对在海上人命救助中作用日益彰显的志愿者等社会救助力量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三章研究了海上人命救助的公法规制问题。本章运用公共行政理论,对各沿海国在海上人命救助的政府部门间协调模式以及政府部门与其他组织间协调模式进行了剖析,研究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背景下缔约国、沿海国、人道主义救援国等相关国家的权利及其产生的竞合和冲突等问题,并对此提出调和应对解决方案。对政府主管机关、专业救助人、船长船员等不履行法定救助义务所应承担的公法上的责任进行了研究。第四章研究了海上人命救助民事权益保障制度。本章在分析了作为平等主体的救助人和被救助人在海上人命救助中民事权益权源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救助人的海上人命救助酬金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了海上人命救助酬金请求权的构成及法律性质,通过分析学界关于海上人命救助酬金的争议特别是从“否定说”向“相对肯定说”的转变过程,研究酬金的评估、核定标准,同时提出通过建立保险、基金机制和政府拨款等建立海上人命救助费用补偿机制的建议。重点阐述了救助人对被救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基础、归责原则和赔偿数额确定等问题。第五章提出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立法的建议。本章在对我国现行海上人命救助立法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提出采取体系化立法模式、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互为补充、纳入及转化国际公约等方式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立法的基本思路,以及完善国家海上人命救助行政管理体制、完善救助人法律地位及酬金请求权、合理确定救助人救助酬金数额、建立人命救助费用补偿机制、规范救助人的法律责任等完善立法的具体路径,并就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国际合作制度问题提出了建议。
邵帅[10](2019)在《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船员行业的健康发展对国家利益至关重要,是当前国家正实施海洋强国、航运强国等战略中的重要保证。近年来船员权益保障问题也逐渐受到理论界关注,但由于船员权益涉及跨多个法律部门,环节多,情况特殊复杂,现有研究多集中于劳动法项下或涉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所列之权益,并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理论和认知体系,碎片化的研究对改善船员权益现状作用有限。当前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社会治理正处于转型期,与硬法具有的“国家强制力保障”特征不同,软法着眼于社会实效,与法社会学对法的认识一脉相承。由于与当前社会发展理念内涵高度契合,其兴起在当今中国倡导法律多元主义背景下有一定必然性。软法理论具有较大拓展性,将软法与船员权益保障相结合,推动船员行业的良性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时代意义。文章在船员权益保障领域,结合公权力的运行,通过层层推导辩证地将国内软法和国际软法在多维度展开论述和剖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探索建立完善船员权益保障综合制度框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方案。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包括6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首先对于涉及到的船员、权益等概念根据本文研究需要界定了范围。之后通过综合各方数据统计分析得出当前实际仍从事船员职业的人数已经处在下降拐点,群体质量也不容乐观,船员群体已经开始衰落,对其权益保障具有紧迫性。实践中硬法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存在不足,对船员权益保障不力也导致了船员社会评价不断降低,同时也加剧了船员衰落趋势。而软法理论为解决船员权益保障问题提供了新思路。第2章主要对文章涉及的理论进行全面系统论述,包括软法、弱势群体和公权力等法理。软法与法社会学一脉相承,是船员社会治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对船员权益的保障离不开公权力,克服公权力异化缺陷需要对权力进行制衡,国家公权力由于具有先天优势而成为制衡的主要对象,解决途径除了对国家公权力分权形成内部制约,以及培养其他公权力形成一定程度外部制衡外,通过软法模式改善公权力的运行也是一种有效途径。合法性分析方面,本章从人权理论延伸到其下位的弱势群体理论,通过比对和价值梳理,最终得出中国船员的弱势群体属性定位,对其权益予以特殊保障具备法律正当性和必要性。第3章进一步对软法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的优势进行对比分析,论证了软法不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硬法保障不足,其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通过对法概念的重构使当前尚运行于法律之外的部分公权力纳入法范畴并受其规制成为可能,对船员领域的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随后,通过对船员权益保障较好的典型国家的作法和制度进行分析归纳,这些国家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不但采取积极的硬法保障手段,而且更重视政策、行政协议、指导手册等软法手段的保障,取得显着成效。第4章将视野投放于国际法,国际法语境下软法构成也颇为丰富,包括不具有强制性义务内容的国际条约,非政府组织参与制定的跨国协议,以及国际公约中的软法条款。在海事领域,国际海事公约中的软法部分对缔约国履行条约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随着国际海事组织强制审核制度及港口国监督制度的实施,国际海事公约约束力呈加强趋势,而且由于这些公约普遍规定了不给予非成员国更优惠待遇条款,海事公约中的公权力效力已不限于成员国范围,其中软法作用也愈加突显。履行国际海事公约对船员权益保障具有重要影响,本章系统论述了国际软法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三大主要涉船员海事公约中的具体表现和发展脉络。最后对港口国备忘录这种特殊的国际软法形式进行了专门研究,以期通过借鉴国际法中的成功经验提高我国履行国际海事公约、保障船员权益的水平。第5章从国家和社会的国内软法角度对涉及船员权益保障领域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涉及的具体领域问题包括:由于部门职责划分缺位交叉造成的公权力本身对船员权益损害;船员社会组织的孱弱导致船员自治程度低下并在法律和政策制定中缺少话语权;船员市场的有序和自律需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等。通过对相关领域问题中所涉及的软法有针对性地分析研究,突显了软法在解决船员权益问题中的价值。在所涉及的问题中,一些是源于公权力自身缺陷导致的对船员权益的损害,另外则涉及公权力对由其他原因造成船员权益损害时的保障不力。同时分析了我国在履行公约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和不足。第6章一方面主张应加强软法的应用和理论研究,提出以软法和硬法为表、公权力为里的社会治理理论架构。强调通过与硬法的协调配合,逐步建构起符合我国船员权益保障需要的国际、国家及社会软法体系;另一方面从实现路径方面,结合前文提及的船员权益保障相关问题,提出各公权力主体通过分工协作不断推进船员权益保障,开创船员领域软法与硬法共治的新局面。同时在一些具体领域如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完善标准体系、加强与国际船员工会组织合作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二、2003年中国验船人员资质管理回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2003年中国验船人员资质管理回顾(论文提纲范文)
(1)新中国成立以来北海渔业企业的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一)学术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关于海洋渔业经济的研究 |
(二)国内关于渔业企业的研究 |
(三)关于国外渔业企业的研究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实地调查法 |
五、相关问题的必要说明 |
(一)渔业企业的概念界定 |
(二)选取北海市作为研究点的缘由 |
(三)文章中涉及的主要渔业企业信息 |
第一章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北海渔业企业的基础奠定 |
一、构建渔业企业体系的必要性 |
(一)恢复和发展渔业经济 |
(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现实需要 |
(三)构建渔业经济体系是重要任务 |
二、北海渔业企业体系的构建完善 |
(一)水产品流通体系的构建 |
(二)渔船修造体系的构建 |
(三)综合性国有海洋捕捞企业的成立与成长 |
三、北海渔业企业在渔业生产中的社会效用、困境及原因分析 |
(一)渔业企业产生的社会效用 |
(二)计划经济体制下存在的问题 |
(三)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
四、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改革开放后至21 世纪前北海渔业企业的突破 |
一、改革开放后的新任务 |
(一)助推渔业经济的市场化转型 |
(二)推动渔民就业,释放生产活力 |
(三)顺应改革开放时代潮流,焕发新生活力 |
二、改革开放后至21 世纪前北海渔业企业体系的变化 |
(一)改革开放以来至21 世纪前传统渔业企业的新变化 |
(二)形成新的乡镇渔业企业体系 |
三、经济体制改革中渔业企业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国有企业优势下降 |
(二)渔业涉外事件的损失和海洋资源减少 |
(三)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 |
四、经济体制改革中渔业企业的应对措施 |
(一)改革管理制度 |
(二)加强与国内外的贸易沟通 |
(三)开拓远洋捕捞新局面 |
(四)渔业产业链延伸和非渔产业拓展的发展实践 |
(五)努力建构新兴乡镇渔业企业体系 |
五、本章小结 |
第三章 21 世纪以来北海渔业企业的转型发展 |
一、21 世纪以来渔业企业的历史定位和新形势 |
(一)渔业企业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重要力量 |
(二)时代为渔业企业发展创造新的历史条件 |
(三)国家海洋发展战略催生渔业企业转型升级 |
二、21 世纪以来北海渔业企业的发展特征 |
(一)传统企业为时代所淘汰 |
(二)民营企业成为行业产业的龙头引领 |
三、渔业企业在困境中前行 |
(一)渔业企业发展中所遇问题 |
(二)渔业企业所遇问题的原因 |
(三)渔业企业自我解困的主要举措 |
四、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内其他海区渔业企业的发展概况及对北海渔业企业的评价和建议 |
一、国内其他海区渔业企业的发展情形 |
(一)东海区渔业企业的发展 |
(二)黄海区渔业企业的发展状况 |
(三)渤海区渔业企业的状况 |
二、北海渔业企业发展的区域地位和现实作用 |
(一)有利于奠定北海在南海地区渔业地位 |
(二)有利于带动个体渔民发展 |
(三)有利于维护国家在海洋权益中的话语权 |
三、新形势下北海渔业企业发展的路径 |
(一)政府须加强对渔业企业政策等的支持 |
(二)渔业企业自身要提升发展的内力 |
(三)构建渔民与渔业企业命运共同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3)我国船舶检修检测行业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研究综述分析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船舶检修检测 |
2.1.2 行业治理 |
2.2 理论基础 |
2.2.1 多元共治理论 |
2.2.2 政府规制理论 |
3 我国船舶检修检测行业治理的现状分析 |
3.1 我国船舶检修检测行业治理的变迁及现状 |
3.1.1 行业治理模式的变迁 |
3.1.2 机构分类及规模 |
3.1.3 当前行业治理现状 |
3.2 我国船舶检修检测行业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治理理念与行业公益属性契合度不高 |
3.2.2 管理职责界限有待进一步厘清 |
3.2.3 治理相关方的诉求和沟通机制尚未建立 |
3.2.4 事中事后监管的能力和水平亟需提高 |
3.2.5 行业发展面临较多基础性的突出问题 |
3.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传统管理理念不适应当前形势 |
3.3.2 船舶检验管理体制改革的影响 |
3.3.3 依法行政的认识不深刻 |
3.3.4 行业管理思路顶层设计不明确 |
3.3.5 市场竞争参与程度低 |
4 国外及国内相关行业治理经验借鉴 |
4.1 国外及国内相关行业治理经验 |
4.1.1 国外行业治理经验 |
4.1.2 国内相关行业(第三方机构)管理经验 |
4.2 国外及国内其它行业检修检测机构治理的经验启示 |
4.2.1 以行业属性和发展为基础科学规划行业发展 |
4.2.2 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引导联合自律 |
4.2.3 建立健全行业法规体系 |
4.2.4 鼓励行业或跨行业整合 |
4.2.5 专注行业服务和利益 |
5 我国船舶检修检测行业治理的优化 |
5.1 转变发展理念 |
5.1.1 促进公共利益实现 |
5.1.2 以行业属性和发展为基础开展科学的行业顶层设计和规划 |
5.1.3 推动市场准入标准不断优化完善落实 |
5.2 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
5.2.1 推进行业协会建设 |
5.2.2 引导行业主体联合自治 |
5.2.3 鼓励行业或跨行业整合 |
5.3 强化规制建设依法保障行业利益 |
5.3.1 促进公平竞争 |
5.3.2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5.3.3 建立行业相关国际公约国内化机制和后评估制度 |
5.4 加强行业上下游产业及相关方的协调 |
5.4.1 继续推进船检管理体制改革 |
5.4.2 加强与其他部委及上下游产业界的协调联动 |
5.4.3 建立与行业协会的沟通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4)“放管服”背景下资格资质管理去行政化改革研究 ——以宿迁为个案(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概述 |
1.2.1 国外研究 |
1.2.2 国内研究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 研究路线与研究框架 |
2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放管服改革 |
2.1.2 资格资质 |
2.1.3 去行政化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利益理论 |
2.2.2 规制俘虏理论 |
2.2.3 新公共管理理论 |
3 “放管服”背景下的宿迁市资格资质去行政化现状 |
3.1 资格资质概况 |
3.1.1 项目范围 |
3.1.2 项目规模 |
3.1.3 规制属性 |
3.2 改革实施情况 |
3.2.1 基于公共利益的“减权”选择 |
3.2.2 监管模式改变中的“去利”博弈 |
3.2.3 优化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探索 |
4 基于去行政化改革实践的问题分析 |
4.1 信息不对称影响“减权”效果 |
4.1.1 “减权”存在不精准问题 |
4.1.2 “减权”思维导致少数公共服务缺位 |
4.2 “去利”化改革存在现实阻碍 |
4.2.1 地方政府部门利益藩篱阻碍 |
4.2.2 上级授权不充分形成的阻碍 |
4.2.3 资格资质国家标准层面的阻碍 |
4.3 市场化程度不高制约改革深化 |
4.3.1 过渡平台市场化程度不高 |
4.3.2 社会组织市场化程度不高 |
5 国外经验借鉴与启示 |
5.1 欧美国家的竞争性分权管理 |
5.1.1 英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
5.1.2 德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
5.1.3 美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
5.2 日韩等国的非竞争性集中管理 |
5.2.1 日本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
5.2.2 韩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
5.3 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几点启示 |
6 资格资质去行政化改革的对策建议 |
6.1 推广地方改革探索有益经验 |
6.1.1 推进“全链条”式改革 |
6.1.2 加大对社会组织发展的培育 |
6.1.3 规范职业资格管理 |
6.2 设立国家资格资质管理专门机构 |
6.2.1 构建完善的标准体系 |
6.2.2 全面放开资格资质培训 |
6.2.3 加强考试鉴定平台建设 |
6.2.4 厘清发证权限 |
6.3 构建国家资格框架 |
6.3.1 采取试点先行的工作思路 |
6.3.2 联通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 |
6.3.3 推进中国资格资质标准的国际化 |
7 结论与讨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 宿迁市资格资质去行政化改革职业资格目录清单(569 项) |
附录 A.1 取消认定项目表(180 项) |
附录 A.2 宿迁市资格资质去行政化改革下放项目表(294 项) |
附录 A.3 宿迁市资格资质去行政化改革政府保留项目表(53 项) |
附录 A.4 宿迁市资格资质去行政化改革争取上级授权项目表(42 项) |
附录 B 宿迁市资格资质去行政化改革调查问卷 |
附录 B.1 行业问卷 |
附录 B.2 培训机构问卷 |
附录 B.3 企业问卷 |
附录 B.4 企业员工问卷 |
(5)大连辖区海船船员权益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技术路线 |
1.3.3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海船船员 |
2.1.2 海船船员权益 |
2.1.3 海船船员权益保障 |
2.2 理论基础 |
2.2.1 无缝隙政府理论 |
2.2.2 市场失灵理论 |
2.2.3 新公共服务理论 |
3 大连辖区海船船员权益保障现状分析 |
3.1 大连辖区海船船员权益保障所采取的举措与成效 |
3.1.1 所采取的举措 |
3.1.2 取得的成效 |
3.2 大连辖区海船船员权益保障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
3.2.1 海船船员权益保障宣传不到位 |
3.2.2 海船船员权益保障动态监督管理薄弱 |
3.2.3 海船船员劳动力市场较为混乱 |
3.2.4 海船船员福利待遇相对较差 |
3.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海船船员权益保障宣传渠道不畅通 |
3.3.2 海船船员权益保障动态监督管理不完善 |
3.3.3 海船船员劳动力市场监督管理不严格 |
3.3.4 海船船员福利待遇体系不健全 |
4 国外与国内其它地区海船船员权益保障的经验借鉴 |
4.1 国外海船船员权益保障概况 |
4.1.1 英国:航运“白皮书”加强了海船船员的教育培训 |
4.1.2 新加坡:船员福利体系提升了海船船员福利待遇 |
4.1.3 日本:船员保险法为海船船员提供了社会保障 |
4.2 国内其它辖区海船船员权益保障概况 |
4.2.1 广州:强化政府、海员工会和航运企业协调机制 |
4.2.2 宁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海事局和中国船级社联合执法 |
4.2.3 海口:加强海船船员权益保障普法宣传 |
4.3 经验借鉴 |
4.3.1 多部门联合执法监督 |
4.3.2 加强权益保障宣传 |
4.3.3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
4.3.4 完善的福利体系 |
5 大连辖区海船船员权益保障的对策 |
5.1 加强海船船员权益保障宣传教育 |
5.1.1 加大海船船员权益保障知识培训力度 |
5.1.2 推进海船船员权益保障知识的更新 |
5.1.3 拓宽海船船员权益保障宣传的途径 |
5.2 完善海船船员权益保障动态监督管理 |
5.2.1 建立海船船员权益保障动态监督管理标准 |
5.2.2 推进海船船员权益保障动态监督管理设施建设 |
5.3 强化海船船员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 |
5.3.1 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海事局联合执法 |
5.3.2 加强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
5.3.3 规范海船船员劳动合同 |
5.4 完善海船船员社会保障 |
5.4.1 提高海船船员工资保障 |
5.4.2 规范海船船员保险标准 |
5.4.3 提升海船船员陕疗保障 |
5.4.4 保证海船船员社会救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6)天津W船舶代理公司业务发展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船舶代理业务相关理论 |
2.1.1 船代业务概述 |
2.1.2 船代业务范围 |
2.1.3 电子商务对船代发展的影响 |
2.2 业务发展战略概述 |
2.2.1 业务发展战略制定思路 |
2.2.2 业务发展战略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关系 |
2.2.3 主要业务发展战略及研究方法 |
3 天津W船舶代理公司发展现状与SWOT分析 |
3.1 天津W船代公司业务发展现状分析 |
3.1.1 天津W船代公司概况 |
3.1.2 天津W船代公司历史沿革 |
3.1.3 天津W船代公司组织架构 |
3.1.4 天津W船代公司业务经营现状 |
3.2 天津W船代公司发展优势及劣势分析 |
3.2.1 天津W船代公司优势 |
3.2.2 天津W船代公司劣势 |
3.3 天津W船代公司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分析 |
3.3.1 天津W船代公司外部机会 |
3.3.2 天津W船代公司外部威胁 |
3.4 天津W船代公司SWOT结果分析 |
4 天津W船代公司代理业务量预测 |
4.1 定量预测方法介绍 |
4.1.1 三次指数平滑法 |
4.1.2 灰色预测法 |
4.1.3 组合预测 |
4.2 天津W船代公司船舶代理量预测 |
4.3 天津W船代公司货运代理量预测 |
4.3.1 天津港货物吞吐量预测 |
4.3.2 集装箱代理量预测 |
4.3.3 非集装箱代理量预测 |
4.4 预测结果分析 |
5 天津W船代公司业务发展战略方案设计 |
5.1 业务发展战略定位 |
5.2 业务发展战略目标 |
5.3 业务发展战略选择分析 |
5.4 业务发展战略重点 |
5.4.1 重点提升船代业务 |
5.4.2 拓展相关服务领域 |
5.4.3 全力打造第四方物流平台 |
5.5 业务发展战略细分规划 |
6 推进业务发展战略的保障措施 |
6.1 品牌维护与改进 |
6.2 坚持以顾客与市场的需求为导向 |
6.3 完善信息对接系统 |
6.4 培养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团队 |
6.5 滚动调整战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7)中外约章与中国近代物流业的嬗变(1840-193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近代中外物流类约章订立的缘起 |
第一节 西方近代物流业的兴起 |
(一)西方近代物流业的产生与形成 |
(二)辅助外贸扩张的西方近代物流业 |
第二节 列强侵华的物流需求 |
(一)对华贸易扩张的需求 |
(二)外商物流运输违规的行为 |
(三)英国武力订约的诉求 |
第三节 清政府的对策 |
(一)清政府的对外贸易政策 |
(二)中国社会物流现状 |
(三)传统的御夷之策 |
第二章 近代中外物流类约章的内容 |
第一节 货物税率类约章 |
第二节 码头货栈类约章 |
第三节 物流交通设施类约章 |
(一)公路类约章 |
(二)航运类约章 |
(三)铁路类约章 |
(四)航空类约章 |
第四节 电信通讯类准条约 |
第三章 不平等条约特权与外商在华物流业体系的形成 |
第一节 协定关税特权扩大货物流量 |
(一)协定关税前后的货物流量 |
(二)进出口税制度与货物流量 |
(三)协定内地关税制度与货物流量 |
第二节 沿海及内河航权与外商航运物流业的形成 |
(一)沿海航运物流业 |
(二)内河航运物流业 |
第三节 通商口岸设栈与外商码头货栈业的形成 |
(一)外商货栈入侵沿海口岸 |
(二)外商货栈业在内河口岸的扩张 |
第四节 租界筑路权与外商公路物流业的形成 |
(一)租界道路规划 |
(二)租界公路物流的形成 |
第五节 铁路筑路权与外商铁路物流业的形成 |
(一)筑路权益的实现 |
(二)铁路物流业的入侵 |
(三)外商铁路物流规模的形成 |
第六节 经营电线特权与外商电信业的形成 |
(一)列强电报系统的建立 |
(二)租界电话网络的建立 |
第四章 不平等条约体系下中国近代民族物流业的雏形 |
第一节 中国传统物流业的衰败 |
第二节 近代民族航运物流业的初步规模 |
(一)对外商航运物流的认识 |
(二)官办航运物流业的兴起 |
(三)商办航运物流业的兴起 |
第三节 近代民族码头货栈业的初步规模 |
(一)自主设栈意识的萌发 |
(二)招商局码头货栈业 |
(三)华商码头货栈业 |
第四节 近代民族铁路物流业的初步规模 |
(一)对铁路权益的认识 |
(二)早期筑路的尝试 |
(三)铁路物流业的初步规模 |
第五节 近代民族公路物流业的初步格局 |
(一)对租界公路物流的认识 |
(二)民族公路物流业的兴起 |
(三)公路物流业初步规模的形成 |
第六节 近代民族电信业的初步规模 |
(一)对电信权益的认识 |
(二)近代民族电报业的初步规模 |
(三)近代民族电话业的初步规模 |
第五章 收回主权运动与中国近代民族物流业体系的形成 |
第一节 关税自主的实现与民族铁路物流业的形成 |
(一)裁厘促进民族铁路物流的发展 |
(二)强烈的铁路主权意识 |
(三)民族铁路联运体系的形成 |
第二节 关税自主的实现与民族公路物流业的形成 |
(一)裁撤厘金促进民族公路物流业的发展 |
(二)民族公路联运物流网络的形成 |
(三)民族公路物流运输的经营情况 |
第三节 航权自主的筹划与民族航运物流业的形成 |
(一)收回航权须发展民族航运业 |
(二)航运政策与机构的统一 |
(三)民族水陆联运体系的形成 |
(四)民族航运物流网络的扩大 |
第四节 航权自主的筹划与民族码头货栈业的形成 |
(一)实现航权自主的前提 |
(二)招商局码头货栈业体系的形成 |
(三)华商码头货栈业体系的形成 |
第五节 收回电信权的筹划与民族电讯通信体系的形成 |
(一)收回电信权须发展民族电信业 |
(二)民族电报业体系对物流业的影响 |
(三)民族电话业体系对物流业的影响 |
第六章 中外约章与中国近代物流业的格局 |
第一节 占主导地位的外国在华物流业 |
(一)外商在华物流业规模 |
(二)外商物流业的优势地位 |
第二节 具有双重性质的民族物流业 |
(一)民族物流业的近代化转型 |
(二)近代民族物流业的规模 |
(三)近代与封建性质的杂糅 |
(四)依靠国外技术发展 |
第三节 中国近代物流业对经济的推动作用 |
(一)促进商业的发展 |
(二)促进工业的发展 |
(三)促进商业信息的传播 |
第七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8)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的国内立法完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拆船与拆船污染概述 |
第一节 拆船概述 |
一、拆船的定义 |
二、拆船的意义与价值 |
三、中国拆船业概况 |
第二节 拆船污染概述 |
一、拆船污染的种类 |
二、拆船污染的管控方针 |
第二章 我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的法律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的国内立法 |
一、防止拆船污染的专门性文件 |
二、与防止拆船污染有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第二节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的国内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法规的可操作性 |
二、拆船厂的市场准入及日常监管 |
三、防止拆船污染的标准 |
四、与拆船污染有关的经济保障制度 |
第三章 《香港公约》和《欧盟法规》中防止拆船污染制度 |
第一节 与拆船污染有关的国际立法 |
一、船舶全部和部分拆解无害化处理技术准则 |
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海上污染公约 |
三、IMO拆船导则 |
四、香港公约 |
五、欧盟法规 |
第二节 对船舶的监管 |
一、有害物质清单制度 |
二、适合拆船证书制度 |
第三节 对拆船厂的监管 |
一、《香港公约》关于拆船厂的要求 |
二、《欧盟法规》中关于拆船厂的规定 |
第四节 对拆船行为的监管 |
一、《香港公约》中关于拆船行为的规定 |
二、《欧盟法规》中关于拆船行为的规定 |
三、对两法规中拆船行为规定的评价 |
第五节 《香港公约》和《欧盟法规》可能给我国带来的影响 |
一、我国的国内立法与《香港公约》和《欧盟法规》接轨的必要性 |
二、《香港公约》和《欧盟法规》给我国带来的积极影响 |
三、我国尚未加入《香港公约》的原因 |
第四章 对我国完善防止拆船污染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
一、建立有害物质清单制度 |
二、建立船舶适合拆解证书制度 |
三、发挥船级社的检验发证职能 |
第二节 完善对拆船厂的监管 |
一、完善拆船企业的准入和管理机制 |
二、制定高标准且统一的拆船作业工艺规范 |
第三节 建立系统的经济保障制度 |
一、设置绿色拆船基金 |
二、建立拆船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
三、绿色拆船基金与拆船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关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海上人命救助的范畴和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海上人命救助的界定 |
一、海上人命救助解析 |
二、海上人命救助的内涵及外延 |
三、海上人命救助的特征 |
四、相近概念比较 |
第二节 海上人命救助的性质 |
一、海上人命救助性质的不同认识及评析 |
二、海上人命救助的性质分析 |
第三节 海上人命救助制度的自然法分析 |
一、自然法理论对生命权平等保护的探讨 |
二、自然法理论影响下海上人命救助义务的确立 |
第四节 海上人命救助国际立法 |
一、国际公约及其发展 |
二、海上人命救助国际立法发展趋势带来研究的新视角 |
第二章 海上人命救助主体制度 |
第一节 我国海上人命救助主管机关与救助人 |
一、我国海上人命救助主管机关 |
二、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救助人谱系 |
第二节 海上人命救助的专业救助人 |
一、专业救助人的界定 |
二、专业救助人的法律资格 |
三、专业救助人的法律地位 |
第三节 海上人命救助的社会救助力量 |
一、互益性社会组织 |
二、海上人命救助志愿者 |
第三章 海上人命救助的公法规制 |
第一节 海上人命救助行政管理体制 |
一、海上人命救助协调组织模式 |
二、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行政管理模式 |
三、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海上人命救助国际协调制度 |
一、救助国协调权的权源 |
二、救助国协调权的竞合 |
三、救助国协调权竞合下的冲突 |
四、救助国协调权冲突的调和与应对 |
第三节 海上人命救助人的刑事责任 |
一、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 |
二、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三、刑事责任的司法实践 |
第四节 海上人命救助人的行政责任 |
一、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二、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
第四章 海上人命救助民事权益保障制度 |
第一节 海上人命救助民事权益法律保障的基础 |
一、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基本的权利义务 |
二、救助人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性 |
三、救助人权利义务不对称性的平衡 |
第二节 海上人命救助酬金请求权 |
一、关于海上人命救助酬金的争议 |
二、海上人命救助酬金请求权的构成及法律性质 |
三、海上人命救助酬金的评估及核定 |
四、海上人命救助费用补偿机制 |
第三节 海上人命救助人民事责任和损害赔偿 |
一、救助人法律责任的基本特征 |
二、救助人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三、救助人民事法律责任的免除 |
四、海上人命救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
第五章 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立法及完善 |
第一节 我国现有海上人命救助的立法分析 |
一、现有立法及相关规定 |
二、对现有立法规定的分析 |
三、现有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的基本思路 |
一、采取体系化立法模式 |
二、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 |
三、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互为补充 |
四、纳入及转化国际公约的规定 |
第三节 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的具体路径 |
一、完善国家海上人命救助行政管理体制 |
二、完善救助人法律地位及酬金请求权 |
三、合理确定救助人救助酬金的数额 |
四、建立海上人命救助费用补偿机制 |
五、规范海上人命救助中救助人的法律责任 |
第四节 我国海上人命救助国际合作制度完善 |
一、国际合作的制度基础 |
二、完善国际合作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船员群体困境及船员权益硬法保障之不足 |
第一节 概念的界定及检视 |
一、船员与海员概念界定 |
二、船员权益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我国船员群体特点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船员群体特点分析 |
二、我国船员发展面临瓶颈 |
三、我国船员队伍发展困境成因 |
第三节 船员权益硬法保障的不足 |
一、船员领域硬法建设现状 |
二、船员权益硬法保障方面不足的具体表现 |
第二章 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相关概念及法理分析 |
第一节 软法的本体理论 |
一、软法概念、特征和基本构成 |
二、软法的分类 |
三、软法是改善公权力服务社会个体的有效模式 |
第二节 软法与硬法的界分及相互关系 |
一、软法与硬法的界分标准 |
二、硬法与软法相互关系 |
第三节 实施船员权益特别保障的法理与实证分析 |
一、社会弱势群体理论 |
二、对船员权益特别保障具备法理正当性 |
三、加强船员权益保障的实证分析 |
第三章 软法保障船员权益的优势分析及国外经验启示 |
第一节 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的优势 |
一、符合船员治理的时代需要 |
二、弥补硬法保障船员权益不足 |
三、有利于船员领域实现法治化 |
第二节 国外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的启示 |
一、部分国家船员发展与保障情况 |
二、国外船员权益保障经验归纳和启示 |
第四章 国际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一节 船员领域国际软法价值和发展趋势 |
一、海事公约中软法作用和价值 |
二、海事公约中软法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与船员有关的主要海事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一、海事劳工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三、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四、与船员有关主要海事公约中软法的发展脉络 |
第三节 港口国监督备忘录——特殊的国际软法存在 |
第五章 国内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一节 国家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一、组织类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二、公共政策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三、规制行政裁量权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二节 社会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一、信用制度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二、标准化体系制度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三节 我国在履行船员海事公约方面存在不足 |
一、宏观层面的不足 |
二、实践层面的不足 |
第六章 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模式建构及相关建议 |
第一节 构建船员权益保障的软法模式架构 |
一、规制与船员相关的国家软法 |
二、培育与船员相关的社会软法 |
三、吸收国际软法经验 |
四、重构与软法相协调的船员硬法 |
第二节 船员权益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协调与衔接 |
一、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协调 |
二、实现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有效衔接 |
第三节 实现船员权益保障软法与硬法共治路径 |
一、国家应建立便捷高效的权责体系 |
二、国家和社会需共同推进船员信用和标准等领域建设 |
三、推动各主体在船员领域国际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2003年中国验船人员资质管理回顾(论文参考文献)
- [1]新中国成立以来北海渔业企业的发展研究[D]. 张镇昌. 广西师范大学, 2021
- [2]基于产业升级视角下V公司市场营销策略的优化研究[D]. 庄雯霞. 东南大学, 2020
- [3]我国船舶检修检测行业治理研究[D]. 秦粮朋.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3)
- [4]“放管服”背景下资格资质管理去行政化改革研究 ——以宿迁为个案[D]. 张刚. 南京理工大学, 2020
- [5]大连辖区海船船员权益保障研究[D]. 吴广焘.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3)
- [6]天津W船舶代理公司业务发展战略研究[D]. 朱圣怡.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3)
- [7]中外约章与中国近代物流业的嬗变(1840-1937)[D]. 熊辛格.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8]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的国内立法完善问题研究[D]. 黄梦元.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9]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研究[D]. 冯建中.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10]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D]. 邵帅.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