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罚款的有哪些?(论文文献综述)
普映生[1](2021)在《基层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风险及对策研究》文中提出伴随着中国经济国内国际双循环新格局的不断形成,经济发展模式也实现了由快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转型,国民经济实力得到巨大增强。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税收占到八成以上,而担负着“为国聚财为民收税”历史重大责任的基层税务机关,为了充分实现国家宏观政策的生根落地,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经济职能,国家不断推出一系列税收政策以适应经济发展需求。在这种形势下对税收领域的监管也就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一方面对实施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基层执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同时也对纳税人维护税收遵从程度作出了新标准,但最关键的还是要提升税务执法水平。在执法过程中,税收罚款是最常见、最普通的执法行为,但也是最容易出问题、风险隐患较多的工作节点。传统的执法方式、执法理念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新格局,面对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日益频繁的严峻情形,如何在执法过程中查找执法风险点、规范处罚标准、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从而保护税务执法人员就显得十分迫切。本文以云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为背景,充分运用访谈调研、文献研究和比较分析等方法,主要以风险管理、信息不对称和内部控制三个理论为基础,以B税务分局的行政处罚现状为例,通过查找该分局在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同时为了增强对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说服力,笔者还对部分县(区)税务局行政处罚现状(违法类型占比情况)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式,先后对昆明、红河、文山等200个一线税务执法人员进行访谈,共发出200份,收回200份。为更直接、更详细掌握县(区)税务局在行政处罚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还分别对100名企业财务和办税人员进行了电话交流,获得部分信息。通过梳理基层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最常见的三个风险,分别是制度缺陷、“一事不二罚”概念模糊性风险和证据收集程序违法风险,而且还对税务行政处罚风险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同时借鉴国内三个税务局降低行政处罚风险的做法,最后制定出税务行政处罚风险防范六个方面的措施,以期望能够对基层税务执法人员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如何识别执法风险、做好风险防范、提升风险意识、保护自身安全有所帮助。
杨艳茹[2](2021)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下的昆明市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研究》文中提出2018年7月20日,《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方案明确将省级、省级以下国税和地税机构合并,取消原县区级稽查局,设立市局稽查局和跨县区稽查局。2018年9月1日,此次改革在昆明市税务系统正式落地,就税务稽查而言,昆明市取消了16个原县、区级稽查局,成立了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和第一、第二、第三稽查局,负责昆明市范围内的税务稽查工作。新税务稽查体制的建立,有效提升了税务稽查职能:打破现有征管范围,税务稽查职权提升;国地税重复检查得到规避,实现全税种通查;税务稽查资源优化整合,大案要案打击力度增强。但由于税务稽查法律制度、执法主体、执法环境、执法对象等方面原因,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依然存在,如何有效防范和应对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成为了昆明市税务稽查系统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分四个部分进行阐述。首先,通过对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相关文献进行整理,总结、借鉴关于稽查执法风险的相关研究成果,对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研究的核心概念:征管体制、税务稽查、执法风险进行界定,同时,对风险管理理论、社会制约权力理论、税收遵从理论进行研究,为文章后续研究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其次,从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案件查处情况等方面对征管体制改革后的执法现状进行分析,并与改革前进行对比,指出执法改革成效的同时,通过风险识别、评价、排序,总结出征管体制改革后昆明市税务稽查系统存在的主要执法风险。再次,通过资料分析和访谈相结合的方式,以昆明市税务稽查工作具体实践为基础,对昆明市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展开分析。最后,结合风险产生的原因,联系昆明市税务稽查工作实际,从依法治税、以人为本、加强协作、以查促管四个方面为昆明市税务稽查系统执法风险防范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研究发现,征管体制改革后,跨区稽查局设立,带来了稽查执法质效提升的同时,执法风险仍然存在。执法风险是税收法律法规不健全、稽查执法主体能力有待提升、稽查外部监管不断强化、纳税人纳税意识有待提高等问题带来的必然结果。昆明市税务稽查系统应当通过建立健全税收法律法规、整合建立税务稽查铁军、优化稽查内外执法环境、依法提升纳税人遵从度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将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防范与日常工作相结合,防微杜渐,提升税务稽查执法质效,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税法刚性”的积极作用。
贾辉[3](2021)在《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全球外商投资的金额呈增长趋势,中国对外投资也呈持续增长态势并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然而,中国对外投资近年来也出现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忽视环境问题将成为导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也在增加。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包括六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第二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第三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第四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第五章(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本文通过综合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和专门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探讨了预防原则,包括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与预防原则、国际投资项目环境评估与预防原则、绿色金融与预防原则。关于国际投资协定与环境保护,本文围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研究了NAFTA、USMCA、CPTPP、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比较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的环境条款,对中国所参与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环境事件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探讨。之后,该章节介绍了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是减少投资建设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的重要预防措施,结合《埃斯波公约》等多边国际条约和美国、欧盟、俄罗斯等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相比较,对中国对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进行了讨论。最后,该章节探讨了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从绿色金融的定义和重要意义出发,梳理了绿色金融相关之国际法体系,结合美国、巴西、印度、墨西哥、英国、马来西亚等国关于绿色金融的立法实践,比较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探讨了绿色金融在中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方面的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构成要件,本文探讨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将国际投资行为区分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两种情形讨论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其次,该章节探讨了私人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比较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环境损害国家归责之要件分析,讨论了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的国家归责问题。本文还从投资国的角度分别探讨了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分担机制、免责情形等内容。关于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本文首先讨论了核电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核电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核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再结合中国核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和中国国内立法分析,以中广核与法国电力集团、英国政府签署英国新建核电项目一揽子协议参与英国核电项目为例,分析了中国核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核事故之国家责任。其次,该章节探讨了航天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航天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航天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营救协定》、《月球协定》等,结合中国航天企业“走出去”之概况,以假设案例的方式,探讨了“走出去”的中国航天企业一旦发生航天事故,是否会引发中国的国家责任等问题。最后,该章节探讨了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石油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石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勘探、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再结合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分析了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石油污染之潜在风险,并区分事故造成海洋污染和陆地污染分别就国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进行了分析。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应重视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本文分别在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中国特定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方等方面,分别提出了中国海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
崔雅倩[4](2020)在《B市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与防范》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国家经济的飞速提升和城市化进程的发展,房产问题成为国民关注的重点问题,房地产企业的相关税收问题由于涉及面广,种类繁多,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因此也逐渐受到税务部门的普遍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更是多次将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列为检查的重点项目。房地产行业的税务稽查工作对于完善整个房地产税收管理体系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实际的税务稽查工作中却远远达不到相关要求。本文首先介绍了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等理论知识,从税务稽查相关概念、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概念和税务稽查过程三个方面让读者了解,从而使读者对税务稽查工作和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其次,分析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特征、执法风险类型,结合近几年税务部门实行的“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税务稽查”模式、黑名单制度、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跨区域稽查等分析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相关理论。本文从税务稽查调查取证的执法风险、税务稽查法律法规方面的执法风险、税务稽查执法程序方面的执法风险、税务稽查法定职权方面的执法风险和其他方面执法风险这五个方面分析B市房地产行业所面临的一系列执法风险。通过对近年来B市房地产行业的特点分析,深入分析B市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现状。运用问卷调查、案例分析、深度访谈等方式对税务稽查工作者和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调查,总结出B市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存在地方性压力、房地产成本难以把控、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税收政策更新快、融资不透明度差、企业主观避税思想、监管难度大、稽查人员及经验严重不足、稽查管理体制不健全、稽查信息化程度不高、稽查宣传不到位威慑力不足等一系列问题。通过以上现实情况及调查问卷中得到的原因分析,最终从外部方面和税务部门内部方面给出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防范建议。
崔梦豪[5](2020)在《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重构》文中认为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行政复议制度目的的实现和功能的发挥最终都是通过行政复议决定来完成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精细化是行政复议制度走向成熟的标志,要求有完整体系的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并且每种复议决定都有其界限分明的适用情形,实现行政复议决定的可预测性和一致性。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不断发展变化,是中国行政救济体系不断发展变化和中国法治化进程的一个缩影。新中国成立以后行政复议制度起源于1950年11月15日经政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至此以后关于行政复议的法规范逐渐增多,但是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因此并没有完整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1991年1月1日《行政复议条例》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首次建构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以法律形式确认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的建立,其中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体系进行了重构。2007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开始实施,其中针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相关问题进行细化。当前还有一百四十多部规范行政复议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部门规章,其中有些法规范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相关问题有了更为精细化的规定。所有的这些法规范共同构成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法律基础,通过对这些法规范的分析有助于理清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在规范层面的概况,并且有助于厘定其在规范层面变革的理论基础。从2010年开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开始编写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在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以后,司法部行政复议司承继了这项工作,到目前为止一共公布了238个行政复议的典型案例。以这238个典型案例为基础,结合部分行政复议机关实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的一些案例,对行政复议决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全面的实证分析。最终结合行政复议制度的相关理论,如何在将要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重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本文从三个层面来分析和解决当前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存在的问题:第一层面为论文的总论部分,厘定行政复议决定的基础性概念。首先,本文研究的行政复议决定是狭义上的概念,是指复议机关实质利用复议审查权,以审查对象的各种形态为事实依据,适用行政复议法规范作出的权利义务内容明确的法律行为。其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部分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针对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正式的结论性的行政复议决定类型以及其它法规范在此基础上新增的复议决定类型。在此基础之上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特征、作出期限、法律效力进行了讨论。其次,针对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属性进行探讨。回顾了行政复议决定法律属性争议的概况,并分析形成争议的原因。以此为基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层面论证争议较大的复议决定构成要件中的目的、复议权的权力属性和复议程序。同时具体分析行政诉讼中关于行政复议决定的审查制度,得出复议决定是行政行为的结论。再次,从当前的法规范来看,从法律、行政法规到规章形成了对行政复议决定都有设定权这一实践,给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困境。从我国当前的法治体系来看仅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有设定权,但是把行政复议决定纳入法律的专属立法事项,更加符合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方向。最后针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化进行探讨,分析了其类型化的意义以及决定其类型的影响因素,并对当前理论上和法规范中的复议决定类型进行论述。第二层面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类型的研究,整体上可以分为肯定性、否定性和混合型行政复议决定。肯定性行政复议决定是指复议机关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审查对象并不违法且合理,从而对其予以肯定和支持。从当前的法规范来看,肯定性行政复议决定包括维持决定、确认合法决定和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三种。行政诉讼中已经用驳回诉讼请求决判决面取代了维持判决、确认合法判决、确认有效判决等,这与行政诉讼制度整体的改革是分不开的。在行政复议中依旧还是要坚持维持决定在肯定性行政复议决定的中心地位,这是行政复议制度本质属性的体现。一些低位阶的法规范中增加确认合法决定作为维持决定的例外,不管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中来看,确认合法决定完全是没有必要的。对于维持决定来说,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复议机关并没有恪守全面审查原则,有时缺少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论证说理;同时相较于法规范中的适用范围呈现扩大化的趋势,导致维持决定的适用率一直居高不下。理论和实践中针对维持决定的批判也都是针对复议机关在实践中滥用复议权导致维持决定适用率过高的,并不是针对维持决定本身的批判。因此需要从复议机关本身和外部监督两方面完善维持决定,使维持决定能够按照法规范本身的要求适用。驳回决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新增的一种复议决定类型,通过对其立法背景的探究可知其是有充足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之需的,但是其并没有严格区分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和驳回复议请求决定,因此在制度设置上和实践中关于其具体适用情形、监督权和法律效力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在驳回决定重新建构的过程中,应该区分驳回复议申请求决定和驳回复议申请决定,这两者的本质性区别是复议机关针对相关问题是否拥有复议职权。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只能适用于被申请人形式上的不作为不构成不履行职责这一情形,对于被申请人在受理前已经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根据全面审查原则,复议机关的审查对象已经转换为对行政行为的审查。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适用范围应该区分是否满足实质性标准,不符合实质性受理标准的直接适用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不符合形式性受理标准的应当给予申请人补正的机会,然后再判断是否适用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针对审查对象进行否定,从而作出权利义务明确的复议决定,以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从当前的法规范来看,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具体包括:撤销决定、变更决定、责令重作决定、责令履行决定和确认无效决定五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对责令履行决定的规定比较简单,在其它一百四十多部法规范中进行了很多细化的规定,但是并没有遵循统一的标准。通过对责令履行决定的法规范和典型案例的分析可知,当前关于其适用范围、审查对象、裁决方式的选择和履行期限的确定是比较混乱的。责令履行决定的适用情形应该仅限于被申请人的形式不作为,被申请人作为义务的判断标准除了法规范明确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包括其它众多方面引起的作为义务。审查内容应该分别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形式上的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一定的履行义务,是否存在不作为的理由,是否还有履行必要四方面进行递进式的审查。责令履行决定应该确立以实体性裁决为主,以程序性裁决为辅的基本原则,同时确立一个较短的履行期限,特殊情况之下适用单行法规范中确定的期限,并且被申请人应该向复议机关汇报履行情况。对变更决定的法规范分析和典型案例的考察可知,正是立法逻辑之悖离和实践之异化,导致变更决定的适用率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为了体现变更决定在否定性决定中的优先适用权,从立法上来说,变更决定和撤销决定在否定性决定的兜底条款中不应该分离,但是应该明确“应当”变更的三种具体情形:其一,行政行为仅存在不合理的情形时;其二,行政行为仅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违法情形时;其三,在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中,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违法情形时。其它违法情形需要赋予复议机关在选择适用变更决定的裁量权,同时应该明确禁止不利变更的例外情形。责令重作决定不仅是撤销决定法律效力的体现,同时还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其本身应该是变更决定的例外情形。责令重作决定只能附带于撤销决定之后,并且在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性时依旧可以适用。在很多领域责令重作决定并没有可以裁量的空间,如果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是为了让申请人履行其本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确定申请人的不确定法律关系和增加申请人的权利,此时撤销决定必须附带责令重作决定。当被复议的行为对于申请人来说纯粹是制裁性质的,这时需要复议机关具体案件具体裁量。在责令重作决定中也应该引入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同时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行为属于履行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复议机关有权也有义务去主动审查重作行为合法与否。确认无效决定当前仅规定在较低位阶的法规范中,随着无效行政行为理论的发展,需要在法律上增加完善的确认无效决定制度。在其具体制度构建过程中,很多内容可以参照行政诉讼中的确认无效判决。对于举证责任来说,在不同的复议期限内其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不一样的,但本质上都由申请人证明重大且明显瑕疵的存在。当前的行政复议制度确立了撤销决定在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中的中心地位,对于其适用中的很多问题并没有达成共识,导致撤销决定在适用中并没有遵循统一的全面审查原则,同时对于其效力也没有统一的观点。应该说随着福利国家的兴起,单独的撤销决定的中心定位应该作出本质性的改变,撤销决定在否定性决定中处于补充性的地位。撤销决定在适用中必须贯彻全面审查原则,其适用范围自然需要进行限缩。总体上来看,在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中,责令履行决定针对的是形式不作为,而变更决定、责令重作决定、确认无效决定和撤销决定针对的是行政行为。同时变更决定和责令重作决定应该优先适用于单独的撤销决定,在责令履行决定和责令重作决定中,复议机关应该尽可能的作出内容详实的实体性裁决。混合型行政复议决定把审查对象的合法与否与其法律效力进行分离审查,只对其违法性进行判断,并不对其法律效力进行任何评价。对于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来说,都有肯定的一面和否定的一面。法律上对于确认违法决定规定的比较简单,在低位阶的法规范对其进行细化的过程中并没有遵循统一的标准,导致其呈现出扩大化适用的趋势。实践中确认违法决定形成了两种不同类型:确认违法决定是对其它复议决定的替代,也即情况决定和与其它复议决定处于同一维度。因此法律上应该重构确认违法决定,首先从分类标准上应该其是由不同的两种类型构成的,一种是作为情况决定的确认违法决定,一种是作为正常复议决定的确认违法决定,其理论基础和适用情形是完全不同的。作为情况决定的确认违法决定并没有统一明确的适用对象,因为其是对其它复议决定的替代,考虑更多的是案外的因素,需要复议机关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作为正常复议决定的确认违法决定与撤销决定、变更决定等复议决定区分适用的关键不是行政行为有何种违法情形,而是行政行为在类型和效力上的区分,从条文上应该分别规定,其具体适用情形包括形式不作为、行政行为已经不存在和不具有撤销内容的行政行为等。总之,行政复议机关在选择适用行政复议决定过程中必须贯彻全面审查原则,也即对审查对象的各种情形要有清晰的认定,才能选择适用更为合理的复议决定。第三层面为行政复议决定的替代性结案方式的研究,具体来说包括撤回复议申请制度、调解制度和和解制度。这三项制度和行政复议决定共同构成了复议制度的终结方式,但是这三项制度的目的为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的功能,进而在制度设置上忽视了行政复议制度的根本目的和其他两项功能的指引作用。在行政复议制度法治化进程中,应该尽可能的以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来结案,减少替代性结案方式的适用。从撤回复议申请的法规范和典型案例来看,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理念就是:不限制申请人的撤回权。在法治化进程中,申请人的撤回权应该受到实质性的限制,申请人的撤回权除了受到形式条件的限制外,实质性的限制要件可以分为两方面:适用范围的明确和严格的批准权。撤回复议申请的适用情形具体可以分为四种:第一,原行政行为本身是合法的,申请人误认为其不合法而提起复议;第二,原行政行为违法,而被申请人已经改变其违法的行政行为;第三,原行政行为轻微违法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第四,申请人误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复议受理前或者复议过程中已经履行其法定职责。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撤回复议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标准应该区分为两种情况:申请人认可原行政行为而撤回复议申请的审查标准和申请人认可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而撤回复议申请的审查标准。调解制度在法规范中经历了禁止调解、置之不理和肯定调解三个阶段。当前的法规范中关于调解的适用范围、期限和调解协议的效力依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就形成了形式调解和实质调解两种模式,完全架空了关于调解适用范围的规定。重新审视调解制度的内涵,应该说行政复议中应该构建以调解程序为基础,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结果的调解程序制度。通过对和解制度立法背景的考察可以发现,和解制度本质上是从撤回复议申请制度中分离出来的具体制度。通过和解制度的法规范分析可知,其内涵是被申请人承诺改变原行政行为,申请人认可了其承诺而不再争议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在此条件下不再审查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而终止复议程序。在典型案例考察中可知,并没有单纯的和解案例,其最终都是和撤回复议申请制度及调解制度混同适用。不管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中来看,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性。最终的代替性结案方式应该仅剩撤回复议申请制度一种,并且有明确适用范围的限制,从而使得行政复议制度中基本都以复议决定的形式来终结。行政复议决定作为一种补救性的行政行为,其最根本的目的是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从而充分发挥其解决行政争议、监督权力和救济权利的功能。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恪守全面审查原则,查清审查对象的各种情形,从而作出权利义务明确的行政复议决定,尽量减少替代性结案方式的适用。此时,通过法律设定一个更加完善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刘珊[6](2020)在《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税法解释性规则是税务行政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授权或自身行政权而制定的规则,按照规则的性质与法律效力的不同,税务行政规则可以分为立法性规则和非立法性规则两大类。税务立法性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则,其具体表现为税务行政法规和税务行政规章等《立法法》所明确规定的立法形式。而税务非立法性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未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仅在本辖区内具有拘束力的行政规则,其具体表现为各种层级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根据规范内容及功能意义的不同,税务非立法性规则又可以分为税法解释性规则、税务管理性规则、税务裁量性规则等,其中,税法解释性规则根据发布主体与程序的不同,表现为通知、批复、函等多种形式。税法解释性规则本质上是各级财税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运用其行政权,依法对税法规则的具体应用性问题作出进一步阐释、说明而制定的一种实施性解释。根据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税法解释性规则属于第二性规则,是税法规则的配套规则,具有派生性、从属性以及不可续造性等特征。税法解释性规则因税收成文法的局限性、税法适用的专业性与复杂性、税法调整对象的流变性与多样性而生,并在弥补税收立法先天缺陷、克服税法规则实施的不确定性、提供相对清晰的税务行政执法标准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行政判断余地理论与权威理论为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提供了理论支撑。随着税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税收司法的逐步开放,各类税务争议数量开始大幅增加,争议类型亦日渐多元化、精细化。其中,因税法解释性规则司法适用而引发的税务行政争议尤为突出。在我国现行行政解释体制下实施性解释的法律地位尴尬,导致这一类实施性解释在实践中的规范程度明显不足。学界将这一现象视为税法行政解释失范、或称为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异化,并对税法行政解释规范化、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及司法审查等问题展开热烈探讨。然而这些理论研究并没有从实际层面彻底解决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司法适用争议,以解释性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税法行政解释失范问题仍然存在。相对而言,从文本分析与案例实证考察的双重视角切入,能更直观、更清晰地发现并剖析当前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实践中存在的真问题。因此,有必要以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及其司法适用争议案例为考察对象,分别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态、内容等方面展开不同层次的实证考察。通过对我国近四十年来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的外在表现形态的分析,可发现我国现行的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式杂乱无序,形态规范不足。另一方面,通过从裁判时间、争议类型、审判程序、审查态度以及裁判结果等五个维度对我国近四十年来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实践样态及典型税案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当前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暴露出内容存在缺陷、效力规定瑕疵等问题。其中,内容上的缺陷又主要表现为合法性不足、合理性较弱两个方面,合法性不足可以概括为超越法定权限、与上位法发生抵触、加重税务行政相对人义务或限缩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程序违法及其他违法;合理性较弱可以归纳为违反适当性原则、违反必要性原则、违反比例原则;因溯及适用不当、效力范围不清以及失效时间不明等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效力规定瑕疵而引发的税务争议可以概括为溯及力争议、普遍适用争议、废止认定争议。上述税法解释性规则在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有其显着的制度或运行规则等原因:其一,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模糊,税法行政解释定位尴尬,税法行政解释主体多元泛化,联合解释行为规范程度低,导致解释内容上存在合法性不足、合理性较弱的缺陷;其二,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不清晰,缺乏统一的解释规则,各解释主体在解释税法规则时所持的解释立场、解释方法、解释目标等各不相同,导致解释主体之间的主体间性愈发凸显,不同解释主体的前理解和考量因素各有不同,不同解释主体的解释行为任性;其三,税法行政解释程序不健全,协商性不足、民主性不足以及公开性不足;其四,税法行政解释审查监督机制失灵,备案审查不全面、复议审查不合理、司法审查形式化、审查制度衔接不顺畅,导致税法解释性规则效力异化,税务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严重不足。为了破解以上税法解释性规则难题,引导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正确地理解与适用税法规则,指引司法人员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适用争议展开全面且深入的审查,真正实现税法解释性规则的规范表达,有效弥合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法规则操作性之间的脱节,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当前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态及其内容表达方面进行规范,并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加强审查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形态的规范应当从确立形式便利原则、增强文本可识别度、建立形式审核程序等方面着手。一是遵从便利原则的基本要求,确保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便于适用、便于理解、便于阐述与宣传;二是从统一文本名称形式、明确文本体例格式、明确文本结构要素等方面治理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名称的繁杂无序,增强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的可识别度,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增加有关税法解释性规则形式要件的规定;三是建立税法解释性规则形式审核程序,确保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形态简洁、清晰、实用、有序、便于管理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内容的规范应当遵循“如何解释——解释如何展开”的逻辑径路,以弥合解释者之间的主体间性为中心,促进我国税法行政解释的规范表达。具体而言:首先,应当重新厘定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明确税法行政解释的实施性解释地位,严格限定税法行政解释权的边界,统一税法行政解释权力主体形式,规范多元主体的联合解释行为,厘定“联合解释”的范围;其次,建构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体系,主要是统一解释立场、建立解释方法运用规则、确立解释责任规则等,解决“如何解释”的问题。最后,还应健全税法行政解释程序,具体包括解释前的对话协商程序、解释中的民主参与程序、解释后的全面公开程序、运行时的定期清理程序等,以此回应“解释如何展开”的问题。立足于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审查监督实践状况,权力制衡理论、税收债务关系理论以及责任政府理论的核心要义有力地证成了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全面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应当从构建备案审查全面公开制度、责任制度、救济制度等方面完善税法解释性规则备案审查机制;从明确审查机构、确立审查标准、构建异议处理制度、增加审查程序启动方式等方面更新税法解释性规则复议审查机制;从确立双重审查路径、以理论权威为分类依据构建具体审查标准、细化司法审查处理权限、设置裁判说理责任、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改良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司法审查机制。相关配套制度主要是指成立专门的税务审判机构、从宽认定税法解释性规则附带审查申请条件。更重要的是,还应当从明确人大备案审查终局地位、试点备案审查前置处理模式、赋予司法建议备案审查启动效力、确立行政审查优位原则等方面建立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制度衔接规则,确保各个审查制度最大程度发挥其制度预设功能,切实有效地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
江白久美[7](2020)在《西宁市交通运输局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裁量是行政执法生命力的体现,规范则是裁量生命力的延伸。随着交通运输管理事务的难度和复杂性日益增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自由裁量权,尤其是西宁市交通运输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手中的国家公权力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仅决定着西宁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合理合规,更是西宁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制规范运行的重要因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一定情况下和某种程度上,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行政、管理等决策,会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也会直接事关执法机关公信力的塑造与维系。自由裁量权,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中具有双面的影响,可被称之为“双刃剑”,能否合理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各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务中灵活有序、快捷有效,精密执法、实现个案正义等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但如果“双刃剑”遭到硬搬、滥用,不仅可能会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与权益,更有可能对国家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后果,进而危害国家、社会。如何适当控制自由裁量权,对于保障交通运输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国家公共利益、补齐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弱项”、“短板”问题、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技术与水平、促进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具备着特殊重大的实践和参考意义。笔者通过撰写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和调查,针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西宁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利用问卷调查和访谈法,从立法建规、行政组织、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执法监督等四个方面分析了原因,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西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的解决途径。
张亚琳[8](2020)在《兰州市西固区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深入推进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是税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体现。税务部门作为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部门,履行管理国家税收的职责,权力事项多,权力监管难,执法不规范甚至以税谋私等现象时有发生,而且随着税收改革的不断推进,税收新政频出、执法环境更加复杂、执法风险日益突出,税务机关迫切需要以法治为根本遵循,构建起科学有效、系统规范、监督有力的内部控制机制,最大限度降低和减少执法风险,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本文旨在政府内部控制和税收执法风险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的理论入手,根据兰州市西固区税务局的基本情况和业务范围,阐述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在基层税务部门的实践探索和有效成果,通过实地查阅、案例分析、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深入剖析兰州市西固区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工作的现状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最后,通过分析借鉴国内外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的优秀经验,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总结出有利于改进兰州市西固区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的对策建议。本文通过研究得出:兰州市西固区税务局在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的实践中夯实了依法治税和规范执法的意识,优化了税收执法流程和效率,增强了风险认知和防控能力,但仍然存在着问题与不足。因此,本文探索如何在现有的实践基础上帮助基层税务部门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提出了加强税法学习与宣传、增强内控意识和内控理论学习、完善人员配置和激励机制、提高人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强化风险意识和风险评估能力、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内外部信息沟通和共享、建立综合治税体系等方面的对策,期望为我国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的实证研究提供案例资源,为西固区税务局及其他基层税务部门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和减少执法风险,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税收治理能力,促进税收法治化提供参考性建议。
何江[9](2019)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文中提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相继入法,辅之以传统的环境刑事公诉和新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使环境公益的司法保护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方案。由于同一环境侵害行为往往具备多重违法属性,而环境规制路径之间亦存在功能交叉或重叠,由此导致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艰巨的程序协调难题。具体表现在:其一,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的关系;其二,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各环境公益司法保护手段之间的关系;其三,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与传统的环境私益诉讼之间的关系。既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多及于特定类型诉讼程序的构建与完善,而未顾及环境公益司法保护之整体性构造,亟待从“整体主义环境哲学”的角度探讨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由于对“环境公益”这一基石性概念的研究阙如,直接造成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不清、模式选择混乱等现实难题。在解释论视角下,环境公益应当作“环境实体公益”和“环境制度公益”的二元界分,前者旨在恢复实体层面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并构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诉求;后者旨在救济因侵害行为而对环境秩序造成的冲击,并构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石诉求。加之环境刑事公诉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满足公益诉讼的基本构成要件,所以亦可纳入广义的公益诉讼范畴。鉴此,本文将环境刑事公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间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际上赋予了行政机关一个公法性质上、私法操作上的请求权,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界定为民事性质诉讼的观点有违其公法内核,犯了“手段凌驾于目的”的归因错误,将其界定为在环境行政规制的基础上形成的以法院为中心的行政执法程序更为妥当。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一类独立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诉讼类型。加上传统的环境民事/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有别,但程序上有所勾连。所以本文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环境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同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异质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外部程序衔接的手段主要表现为“附带审理”与“合并审理”,二者在本质上均属于“诉的合并”的范畴,因此“诉的合并”理论就构成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基础理论。本文以“3.0版本”的“相对的诉讼标的理论”为基础,构造出一种广义的诉的合并理论,认为应当通过赋予法院以诉的合并自由裁量权保障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并通过对举证规则、管辖规则和既判力规则等的改造,使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程序协调能够在契合诉讼法理的前提下实现对环境法益的整全性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构造出一种“法院——责任人”的直接规制路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则构造出一种“法院——政府——责任人”的间接规制路径,二者在维护环境公益这一核心取向上是殊途同归的,由此引发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竞合。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可以通过设计不同情形下的诉讼模式选择方案、完善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来具体展开。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功能重叠、过罪化倾向和检察机关“双重代位”引发的主体不适格质疑,可以通过构建以“先民后刑”模式为原则,以“刑民分离”模式为补充的审理策略,并同时通过附带诉讼时的公告豁免、管辖级别冲突时的“就低”策略等手段来应对程序整合面临的问题。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紧密式衔接”和“松散式衔接”两条路径,鉴于前者在我国目前的制度语境下面临着较大的“转轨成本”,“松散式衔接”模式则具有成本低廉而成效显着的优势,因此选择“松散式衔接”模式破解“双轨制环境诉讼”附带的弊端更具可行性。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争点分隔和中间裁判的方式实现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效率提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也面临两条路径,即基于解释论的视角通过受案范围、诉前程序、起诉顺位、诉讼请求和证据融通等方面的制度改造实现程序衔接,以及基于建构论的视角赋予行政机关以责令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权力,以契合行政和司法相协同的“环境共治”理念。
李凌方[10](2019)在《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及治理机制研究 ——以湖北省H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城镇化快速推进和房地产市场发展,城中村土地资源价值攀升,城中村农民、村干部等利益主体对土地资源的争夺白热化,利益冲突愈演愈烈。同时,在城镇住房保障机制不完善、农民家庭经济收入结构变化及社会心态变迁的背景下,城中村违法建设现象变得日趋严重,已成为城市管理的难题和影响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本文以城中村违法建设为研究对象,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博弈理论及治理理论,从制度供给、利益博弈及政府治理三个联动的维度,承袭“发生逻辑-困境解析-治理机制”要素因果链,遵循“理论演绎-实证检视-机制优化”的研究进路,对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及治理机制进行系统性研究。基于以上思路和对湖北省H市的田野调查,通过对访谈、观察和问卷调查资料进行深入分析,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包括:(1)从制度供给、利益博弈及政府治理三个联动的维度,以社会整体结构演进和个体特征结构演化的制度嵌合视角,提出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及治理的分析框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转型期的利益分配格局不断调整,致使利益冲突多发,城中村违法建设成为土地和住房资源分配矛盾的重要表现形式,其发生和治理中形成了复杂的利益博弈结构。沿着理论分析和实证检视的研究逻辑,在深入分析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联动影响因素基础上,可以构建治理机制优化路径。(2)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博弈理论,可以从历时性和共时性两个维度对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给出自恰性理论阐释和实证检视。研究认为,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的分析与验证是一个系统性过程,从历时性和共时性两个维度不仅可以推进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规律探究的历史维度深度,也可以进一步拓展现实动态因素关联的广度。历时性维度揭示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的历史演变脉络和规律,共时性维度基于现时情境,进一步阐释城中村违法建设在当前时空情境下相关影响因素的联动逻辑。理论和实证分析表明,城中村违法建设的历时发生逻辑可分为三个历史阶段:一是基本生存阶段;二是谋利发展阶段;三是从众炫耀阶段,渐次表现为民生需求型违法建设、经济驱动型违法建设以及跟风攀比型违法建设。从共时性角度看,三种类型的违法建设共存于现在阶段,都受到制度约束、个体策略、政府失效以及治理困境四个方面影响。城中村违法建设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农民、村干部和地方政府,农民和村干部是违建参与主体,地方政府是违建治理主体,分别具有不同的行为特征。农民和村干部作为参与主体,其行为特征表现为有限理性、不完全信息及机会主义。地方政府代表国家执行权力机关的意志,其行为特征表现为强制性和服务性、公共性和非营利性以及不完全信息和有限理性。(3)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和蔓延受扩散效应的影响。通过分析违建扩散模式和违建扩散阶段,总结违建扩散机理,揭示违建扩散效应。从时间和空间的维度来看,城中村违法建设扩散具有三种模式:一是辐射式扩散模式;二是“点-线-面”网状扩散模式;三是“差序格局”式扩散模式。其扩散表现为初发、蔓延、“井喷”及慢增四个历史阶段。(4)归纳基层管理实践中的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发现现有治理机制失效,致使违法建设治理困境形成。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组成的制度环境下,地方政府选择了专项式治理、网格化管理及多元联动监管三种政策工具,在治理过程中表现出了阶段性、反复性及动态性特征。现有治理机制无法彻底阻断违法建设的发生,致使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陷入困境,其成因包括违建治理政策失范、政府治理能力弱化、执法人员行为异化。(5)针对违建治理困境,基于治理理论,本文从优化思路设计及具体路径选择关联递进的方式构建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优化路径。构建更优的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需要从宏观维度和微观路径两种思路进行嵌合设计。宏观维度包括加强顶层设计和推进机制整合;微观路径包括构建多元联动治理体系、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及强化执法人员激励约束。总体来说,优化思路体现在制度建构、利益引导及治理创新三个方面。具体优化路径为:构建城乡协调发展机制,健全土地产权和储备制度;建立土地发展权共享机制,完善农民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城乡规划民众参与机制,构建违建全民共治模式;强化政府部门协调能力,构建规范的网络化执法体系;合理选择治理政策工具,建立违建监管常态机制。
二、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罚款的有哪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罚款的有哪些?(论文提纲范文)
(1)基层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风险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税务行政处罚研究动态及文献评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文献评述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点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点 |
第一章 关键概念界定及相关研究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的含义及其特征 |
一、行政处罚的含义及分类 |
二、税务行政处罚概述及其特征 |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及指导原则 |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 |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指导原则 |
第三节 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理论基础 |
一、风险管理理论 |
二、内部控制理论 |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二章 基层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
第一节 基层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现状—以B税务分局为例 |
一、B税务分局简介及征管概况 |
二、B税务分局行政处罚现状 |
三、部分县(区)税务局行政处罚现状 |
第二节 基层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存在问题 |
一、B税务分局自身存在的问题 |
二、部分县(区)税务局存在的共性问题 |
第三章 基层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风险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风险识别 |
一、制度缺陷带来潜在风险 |
二、以“一事不二罚”为例的法律概念模糊性风险 |
三、证据收集程序违法风险 |
第二节 基层税务机关行政处罚风险成因分析 |
一、税务行政处罚风险意识重视程度偏弱 |
二、税务行政处罚内控监督管理落实不力 |
三、税务行政处罚信息不畅导致问题复杂 |
第四章 国内降低税务行政处罚风险做法借鉴 |
第一节 国内降低税务行政处罚风险做法 |
一、广东省深圳市税务局:“智税”创新税务风险预防新举措 |
二、山东省烟台市税务局:依托“双中台”建立税收风险“分诊台” |
三、辽宁省大连市税务局:定目标、找疑点、识风险 |
第二节 国内降低税务行政处罚风险做法启示 |
一、树立风险意识,强化风险识别能力 |
二、查找风险疑点,确定风险目标 |
三、科技全流程监控,多部门协作配合 |
第五章 基层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风险防范对策 |
第一节 加强税收法律体制建设 |
一、规范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 |
二、研究制定税务证据法 |
三、大力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第二节 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
一、提升基层税务执法队伍的整体专业水平 |
二、建立人才培养的“走出去”与“引进来”战略 |
三、建立税务人员容错纠错机制 |
第三节 强化税收与科技相融合 |
一、操作系统设计要突出适用性和针对性 |
二、系统功能设计要与税收业务需求相适应 |
三、税收管理实现要与人工智能技术相契合 |
四、税收大数据分析要与税收数据治理相匹配 |
第四节 营造公正透明执法环境 |
一、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
二、落实税务处罚回避制度 |
三、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 |
第五节 筑牢风险意识依法治税 |
一、以纳税人的经营行为为基础,正确识别风险等级 |
二、根据风险等级大小的不同,分别实行不同管理方式 |
第六节 完善税务处罚监督机制 |
一、健全内外监督控制体系 |
二、建立科学绩效考评体系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2)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下的昆明市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文献述评 |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一)研究内容 |
(二)技术路线 |
第一章 核心概念及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核心概念 |
一、征管体制 |
二、税务稽查 |
三、执法风险 |
第二节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类型特征及识别方法 |
一、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种类 |
二、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特征 |
三、税务稽查执法风险识别和评价 |
第三节 基础理论 |
一、风险管理理论 |
二、社会制约权力理论 |
三、税收遵从理论 |
第二章 昆明市税务稽查执法现状及风险分析 |
第一节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 |
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内容 |
二、税务稽查执法改革内容及对比 |
三、税务稽查执法改革成效 |
第二节 征管体制下税务稽查执法现状 |
一、执法主体 |
二、工作程序 |
三、稽查案件查处情况 |
第三节 税务稽查存在的主要执法风险 |
一、税收法律法规不健全带来的风险 |
二、税收政策掌握不熟练造成的风险 |
三、未严格按照稽查执法程序执法的风险 |
四、执法权限不足及使用不当的风险 |
五、稽查系统内部统筹协调不足的风险 |
六、外部协作不顺畅及监管强化带来的风险 |
七、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足的风险 |
第三章 昆明市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成因分析 |
第一节 税务稽查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
一、实体法立法不完善 |
二、程序法依据不充足 |
第二节 税务稽查执法主体有待整合 |
一、检查工作强度较大 |
二、风险防控意识淡薄 |
三、业务能力有待提升 |
第三节 税务稽查执法环境有待优化 |
一、内部统筹协调整合不足 |
二、外部协作监管强化不够 |
第四节 税务稽查执法对象有待提升 |
一、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 |
二、纳税人税收知识匮乏 |
三、纳税人维权意识增强 |
第四章 昆明市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应对措施 |
第一节 依法治税,建立健全税收法律法规 |
一、完善税收立法,保证有法可依 |
二、完善执法内容,明晰执法权限 |
三、规范执法程序,实现流程监控 |
第二节 以人为本,整合建立建税务稽查强军 |
一、不断充实稽查执法队伍人才配备 |
二、提升稽查执法人员风险防控意识 |
三、促进国地税业务融合及岗位适应 |
第三节 加强协作,优化稽查内外执法环境 |
一、完善税收征管,改进内部机制 |
二、加强部门协作,强化外部监督 |
第四节 以查促管,依法提高纳税人遵从度 |
一、加强税法宣传 |
二、优化纳税服务 |
主要结论及研究展望 |
一、本研究的基本结论 |
二、本研究的不足及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前言 |
第一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问题 |
一、国际投资与其环境效应问题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问题 |
三、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的法律逻辑分析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律制度 |
一、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和案例 |
二、投资国关于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三、东道国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四、投资国与东道国双边投资协定之法律协调 |
第三节 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及其问题 |
一、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介绍 |
二、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的问题 |
第二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与预防原则 |
一、预防原则之概述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国家预防责任之体现 |
三、中国境外投资中预防责任之体现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 |
二、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相关之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 |
二、各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四节 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中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协定之环境条款 |
二、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现状 |
三、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完善 |
第三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一、传统国家责任理论 |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致国家责任 |
三、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之具体构成要件分析 |
四、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分析和完善建议 |
第二节 私人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一、域外私人行为之国家归责 |
二、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第四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 |
一、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相关国家责任的形式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一、跨界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三、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之免责情形 |
一、同意或重大过错 |
二、不可抗力 |
三、危难和危急情形 |
四、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 |
第五章 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第一节 核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核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责任分析 |
三、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二节 航天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航天领域事故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三、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石油产业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赔偿责任分析 |
三、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B市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与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选题依据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依据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 |
1.5 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 |
1.5.1 技术路线 |
1.5.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及理论概述 |
2.1 税务稽查相关概念 |
2.1.1 税务稽查概念 |
2.1.2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概念 |
2.1.3 税务稽查工作程序 |
2.2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特征 |
2.2.1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多面性 |
2.2.2 检查环节执法风险多发性 |
2.2.3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危险性 |
2.2.4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可控性 |
2.3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类型 |
2.3.1 按结果分类 |
2.3.2 按环节分类 |
2.4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理论基础 |
2.4.1 税收风险管理理论 |
2.4.2 纳税遵从理论 |
2.4.3 税收公平理论 |
第3章 B市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执法风险 |
3.1 B市房地产企业现状及调查情况 |
3.1.1 B市房地产管理现状 |
3.1.2 相关调查结果 |
3.2 税务稽查取证方面的执法风险 |
3.2.1 纳税人不配合取证造成的执法风险 |
3.2.2 取证内容所造成的执法风险 |
3.3 税务稽查法律法规方面的执法风险 |
3.3.1 税务文书的引用和制作存在的执法风险 |
3.3.2 关于偷税行为定性方面的执法风险 |
3.4 税务稽查执法程序方面的风险 |
3.4.1 执法过程中的执法风险 |
3.4.2 解读相关法律时的执法风险 |
3.5 税务稽查法定职权方面的执法风险 |
3.5.1 重大案件违反法定职权的界定 |
3.5.2 对已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的执法风险 |
3.6 其他问题及风险 |
第4章 B市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 |
4.1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产生的外部原因 |
4.1.1 地方性压力 |
4.1.2 房地产相关政策更新快 |
4.1.3 房地产企业成本难以把控 |
4.1.4 房地产企业融资不透明度差 |
4.1.5 企业主观避税思想 |
4.2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产生的内部原因 |
4.2.1 房地产企业数量众多,监管任务繁重 |
4.2.2 税务稽查人员不足、经验不足 |
4.2.3 稽查管理体系不完善 |
4.2.4 稽查信息化程度不高 |
4.2.5 稽查执法制度不完善,执法手段有限 |
4.2.6 稽查工作的开展和宣传不到位 |
4.2.7 税务稽查队伍建设不足 |
第5章 B市房地产企业执法风险防范建议 |
5.1 外部方面 |
5.1.1 增加政策扶持力度 |
5.1.2 协助提升政府人员税法意识 |
5.1.3 改变企业固有思想,提升纳税遵从度 |
5.1.4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增加业务培训 |
5.2 税务系统内部 |
5.2.1 加强稽查组织建设和力量配置 |
5.2.2 进一步完善稽查业务管理体系 |
5.2.3 强化稽查大数据和信息化支撑 |
5.2.4 健全稽查执法制度和手段保障 |
5.2.5 充分发挥稽查利剑作用 |
5.2.6 加强税务稽查队伍建设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5)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行政复议决定概述 |
第一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内涵 |
一、何为行政复议决定 |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期限 |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属性分析 |
一、行政复议决定法律属性之争议回顾 |
二、行政复议决定构成要件之规范分析 |
三、行政复议决定在司法层面的法律属性分析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决定设定权的重构 |
一、行政复议决设定权的实践考察 |
二、当前行政复议决定设定权的困境 |
三、行政复议决定设定权之定位 |
第四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
一、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化的意义 |
二、行政复议决定类型的影响因素 |
三、行政复议决定类型的不同分类标准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肯定性行政复议决定 |
第一节 维持决定之坚持 |
一、法规范中维持决定的历史脉络 |
二、维持决定的实践观察 |
三、维持决定的坚持与完善 |
第二节 驳回决定的重构 |
一、《实施条例》增加驳回决定的缘由 |
二、驳回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三、驳回决定之典型案例考察 |
四、驳回决定本质属性的回归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 |
第一节 责令履行决定的重构 |
一、责令履行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二、实践中的责令履行决定 |
三、责令履行决定的重构标准 |
第二节 变更决定本质属性的回归 |
一、行政复议机关变更权的基础 |
二、变更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三、变更决定之典型案例考察 |
四、变更决定的重构 |
第三节 责令重作决定的细化 |
一、责令重作决定的必要性 |
二、责令重作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三、责令重作决定的适用标准探究——基于典型案例的考量 |
第四节 确认无效决定的增加 |
一、确认无效决定的适用对象——无效行政行为 |
二、确认无效决定的特征 |
三、确认无效决定的构建 |
第五节 撤销决定的补充性定位 |
一、撤销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二、撤销决定之典型案例考察 |
三、撤销决定的重构——补充性定位的确立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混合型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违法决定 |
第一节 确认违法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一、确认违法决定的确立 |
二、确认违法决定的理论争议 |
三、低位阶法规范对确认违法决定的细化 |
第二节 确认违法决定的实践考察 |
一、确认违法决定是对其它复议决定的替代 |
二、确认违法决定与其它复议决定处于同一维度 |
第三节 确认违法决定的重构 |
一、立法上对确认违法决定两种不同属性的明确 |
二、作为情况决定的适用范围 |
三、作为正常复议决定的适用范围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的替代性结案制度的重构 |
第一节 实质性限制撤回复议申请权的路径 |
一、撤回复议申请制度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二、撤回复议申请制度之典型案例考察 |
三、撤回复议申请制度的重构 |
第二节 调解制度的结案方式——行政复议决定 |
一、调解制度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二、典型案例中的调解制度 |
三、调解制度的重构 |
第三节 和解制度的取消 |
一、和解制度之立法背景探究 |
二、和解制度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三、典型案例中的和解制度被撤回复议申请制度和调解制度所吸收 |
四、和解制度应当取消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税法行政解释基本理论研究述评 |
1.3.2 税务行政规则研究述评 |
1.4 研究方法 |
1.4.1 实证研究方法 |
1.4.2 比较研究方法 |
1.4.3 文献研究方法 |
1.5 基本思路与主要内容 |
1.6 创新之处 |
1.6.1 研究内容创新 |
1.6.2 研究方法创新 |
1.6.3 研究视角创新 |
第2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理论阐释 |
2.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界定 |
2.1.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涵义 |
2.1.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特征 |
2.1.3 税法解释性规则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2.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动因 |
2.2.1 税收成文法的局限性 |
2.2.2 税法适用过程的专业性与复杂性 |
2.2.3 税法调整对象的流变性与多样性 |
2.3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理论基础 |
2.3.1 行政判断余地理论 |
2.3.2 权威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实践样态 |
3.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基本形态 |
3.1.1 样本描述 |
3.1.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表现形式 |
3.1.3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主要类型 |
3.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适用现状 |
3.2.1 样本描述 |
3.2.2 运行概况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现实难题 |
4.1 税法解释性规则形态规范不足 |
4.1.1 发布主体多元 |
4.1.2 表达形式多样 |
4.1.3 名称混杂无序 |
4.1.4 文本识别度低 |
4.2 税法解释性规则内容存在缺陷 |
4.2.1 合法性不足 |
4.2.2 合理性较弱 |
4.3 税法解释性规则效力规定瑕疵 |
4.3.1 溯及适用不当 |
4.3.2 效力范围不清 |
4.3.3 失效时间不明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难题的成因 |
5.1 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模糊 |
5.1.1 税法行政解释定位尴尬 |
5.1.2 税法行政解释主体多元 |
5.1.3 联合解释规范程度低 |
5.2 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不清晰 |
5.2.1 解释立场失当 |
5.2.2 解释方法运用不当 |
5.2.3 解释责任不明 |
5.3 税法行政解释程序不健全 |
5.3.1 协商性不足 |
5.3.2 民主性不足 |
5.3.3 公开性不足 |
5.4 税法行政解释审查监督机制失灵 |
5.4.1 备案审查制度不全面 |
5.4.2 复议审查制度不完善 |
5.4.3 司法审查制度不合理 |
5.4.4 审查制度衔接不顺畅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治理之道 |
6.1 统一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形式 |
6.1.1 确立形式便利原则 |
6.1.2 增强文本可识别度 |
6.1.3 建立形式审核程序 |
6.2 规范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内容 |
6.2.1 重新厘定税法行政解释范畴 |
6.2.2 建构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体系 |
6.2.3 健全税法行政解释程序 |
6.3 优化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审查监督机制 |
6.3.1 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监督的法理依据 |
6.3.2 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
6.3.3 更新复议审查制度 |
6.3.4 改良司法审查制度 |
6.3.5 建立审查制度衔接规则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7)西宁市交通运输局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小结 |
1.3 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行政执法 |
2.1.2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
2.1.3 自由裁量权 |
2.1.4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
2.2 理论基础 |
2.2.1 依法行政理论 |
2.2.2 新公共管理理论 |
第三章 西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现状调查 |
3.1 西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现状 |
3.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现状 |
3.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调查与统计 |
3.3.1 调查对象和内容 |
3.3.2 调查方法 |
3.3.3 调查问卷设计 |
3.3.4 调查结果 |
3.3.5 调查结论 |
第四章 西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
4.1 法律法规合规性问题 |
4.1.1 缺乏法律依据 |
4.1.2 裁量标准尚未统一 |
4.2 执法质量的规范性问题 |
4.2.1 执法程序不规范 |
4.2.2 执法技术落后 |
4.3 执法队伍配置与结构合理性问题 |
4.3.1 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不强 |
4.3.2 执法“硬件设施”不足 |
4.3.3 执法工作阻力大 |
4.4 执法监督审查机制问题 |
4.4.1 执法宣传不足 |
4.4.2 执法监管不完善 |
4.4.3 后续审查监管不到位 |
第五章 西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立法局限性 |
5.1.1 法制法规尚不健全 |
5.1.2 裁量基准不统一 |
5.2 执法质量不高 |
5.2.1 程序缺乏规范性 |
5.2.2 执法技术落后 |
5.3 执法队伍配置与结构不合理 |
5.3.1 “硬件设施”不达标 |
5.3.2 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
5.3.3 待遇和人才晋升体系不够完善 |
5.4 执法监督审查机制不完善 |
5.4.1 执法宣传不足 |
5.4.2 执法监管不完善 |
5.4.3 后续审查监管不到位 |
第六章 西宁市交通运输局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的举措 |
6.1 突破地方立法局限 |
6.1.1 建立健全法制法规 |
6.1.2 规范统一裁量基准 |
6.2 提升执法质量 |
6.2.1 规范完善执法程序 |
6.2.2 提升执法技术 |
6.3 执法队伍配置与结构合理化 |
6.3.1 完善“硬件设施” |
6.3.2 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素质 |
6.3.3 完善待遇和人才晋升体系 |
6.4 完善执法监督审查机制 |
6.4.1 加强执法宣传 |
6.4.2 加强执法监管 |
6.4.3 形成后续审查监管机制 |
第七章 结语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西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调查问卷(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填写) |
附录 B 西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调查问卷(非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填写) |
附录 C 西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满意度调查问卷(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填写) |
附录 D 西宁市交通运输局领导访谈提纲 |
附录 E 西宁市交通运输局领导访谈内容 |
致谢 |
(8)兰州市西固区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内部控制 |
1.2.2 政府内部控制 |
1.2.3 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税收执法风险 |
2.1.1 税收执法与税收执法风险的内涵 |
2.1.2 税收执法风险的分类 |
2.1.3 税收执法风险的特征 |
2.1.4 引发税收执法风险需要承担的行政与法律后果 |
2.2 内部控制相关理论 |
2.2.1 内部控制的内涵 |
2.2.2 内部控制的目标 |
2.2.3 内部控制的原则 |
2.2.4 内部控制的要素 |
2.3 政府内部控制 |
2.3.1 政府内部控制的内涵 |
2.3.2 政府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 |
2.3.3 政府内部控制的要素体系 |
2.4 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基本理论 |
2.4.1 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的内涵 |
2.4.2 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 |
2.4.3 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要素基本框架 |
第三章 西固区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现状 |
3.1 西固区税务局基本情况 |
3.1.1 西固区税务局组织架构 |
3.1.2 西固区税务局主要业务职责 |
3.2 西固区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
3.2.1 控制环境方面 |
3.2.2 风险评估方面 |
3.2.3 控制活动方面 |
3.2.4 信息与沟通方面 |
3.2.5 监督方面 |
3.3 西固区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的典型案例分析 |
3.4 西固区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的效果调查 |
3.4.1 依法治税和规范执法的意识得到提升 |
3.4.2 税收执法流程得到优化 |
3.4.3 风险认知和防控能力得到增强 |
第四章 西固区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实施状况评价的访谈的设计与实施 |
4.2 西固区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
4.2.1 控制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 |
4.2.2 风险评估方面存在的问题 |
4.2.3 控制活动方面存在的问题 |
4.2.4 信息与沟通方面存在的问题 |
4.2.5 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 |
4.3 西固区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备 |
4.3.2 内部控制意识不强 |
4.3.3 税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
4.3.4 人员配置与内控要求不符 |
4.3.5 执法风险意识不足 |
4.3.6 内部信息沟通不畅 |
4.3.7 缺乏外部支持和信息共享 |
4.3.8 监督机制不完善 |
第五章 国内外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经验借鉴与启示 |
5.1 美国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的经验 |
5.2 澳大利亚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的经验 |
5.3 重庆市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的经验 |
5.4 厦门市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的经验 |
5.5 国内外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的启示 |
第六章 完善西固区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的对策建议 |
6.1 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法学习宣传 |
6.2 增强内控意识和内控理论学习 |
6.3 完善人员配置和激励机制 |
6.4 提高人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
6.5 强化风险意识和风险评估能力 |
6.6 完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 |
6.7 加强内部信息沟通和共享 |
6.8 建立外部信息共享和综合治税体系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西固区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效果调查 |
附录 B “西固区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实施状况评价”调查访谈提纲(领导班子、部门领导适用) |
附录 C “西固区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实施状况评价”调查访谈提纲(非领导人员适用) |
致谢 |
作者简历 |
(9)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导论 |
1.1 问题缘起 |
1.1.1 从程序竞合到模式选择 |
1.1.2 从模式选择到程序协调 |
1.2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2.1 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的研究述评 |
1.2.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研究述评 |
1.3 研究旨趣与意义 |
1.3.1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 |
1.3.2 探讨诉的合并在公益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与限度 |
1.4 方法与可能的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可能的创新 |
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概念厘定 |
2.1 环境公益的学理解释 |
2.1.1 环境公益与环境公益诉讼之关系 |
2.1.2 环境公益的内涵与外延辨析 |
2.1.3 环境制度公益与环境实体公益的界分 |
2.2 环境公益诉讼的路径选择 |
2.2.1 环境公益侵害行为的类型界分 |
2.2.2 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实践样态 |
2.2.3 小结 |
2.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框架 |
2.3.1 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的识别 |
2.3.2 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建构 |
2.4 小结 |
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理论澄清 |
3.1 何以可能: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理论证成 |
3.1.1 法院在环境规制中的角色演进 |
3.1.2 “代理彩票理论”下的法院职能新解 |
3.1.3 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比较分析 |
3.1.4 小结:环境治理的第三条道路 |
3.2 为何协调: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制度根源 |
3.2.1 制度供给:环境公益诉讼单一模式选择的弊端 |
3.2.2 制度需求:环境司法专门化中的程序协调需求 |
3.2.3 如何调适:通过程序协调释放环境司法效能 |
3.3 如何协调:诉的合并在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及其限度 |
3.3.1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基础 |
3.3.2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形态 |
3.3.3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策略 |
4 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 |
4.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1.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比较 |
4.1.2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 |
4.1.3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整合路径 |
4.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2.1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现实镜像 |
4.2.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理论证成 |
4.2.3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制度完善 |
5 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 |
5.1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衔接 |
5.1.1 双轨制环境诉讼模式的现实镜像与问题梳理 |
5.1.2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理论基础 |
5.1.3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制度构造 |
5.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 |
5.2.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辩证关系 |
5.2.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 |
5.2.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机制 |
6 结语: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限度及其规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10)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及治理机制研究 ——以湖北省H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违建概念及内涵研究 |
1.2.2 违建发生原因研究 |
1.2.3 违建社会影响研究 |
1.2.4 违建执法困境研究 |
1.2.5 违建治理对策研究 |
1.2.6 研究述评 |
1.3 核心概念 |
1.3.1 城中村 |
1.3.2 违法建设 |
1.3.3 制度供给 |
1.3.4 政府治理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5.1 案例研究法 |
1.5.2 访谈法 |
1.5.3 观察法 |
1.5.4 问卷调查法 |
1.5.5 制度分析法 |
2 理论基础及分析框架 |
2.1 理论基础 |
2.1.1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 |
2.1.2 博弈理论 |
2.1.3 治理理论 |
2.2 分析框架 |
3 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 |
3.1 H市城中村违法建设问题的田野调查整体描述 |
3.1.1 田野调查的基本过程和整体描述 |
3.1.2 城中村违法建设问题的基本情况 |
3.2 城中村违法建设利益相关者 |
3.2.1 农民 |
3.2.2 村干部 |
3.2.3 地方政府 |
3.2.4 其他利益主体 |
3.3 城中村违法建设历时发生逻辑 |
3.3.1 民生需求型违法建设:基本生存逻辑 |
3.3.2 经济驱动型违法建设:谋利发展逻辑 |
3.3.3 跟风攀比型违法建设:从众炫耀逻辑 |
3.4 城中村违法建设共时发生逻辑 |
3.4.1 制度约束:城乡二元结构限制与灰色市场形塑 |
3.4.2 个体策略:规则认知与策略性行为 |
3.4.3 政府失效:制度供给失衡与政策工具选择失当 |
3.4.4 治理困局:利益合谋与博弈无序 |
3.5 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的实证检视 |
3.5.1 城中村违法建设历时发生逻辑验证 |
3.5.2 城中村违法建设共时发生逻辑检视 |
3.5.3 城中村村民违建行为影响因素的量化分析 |
3.6 城中村违法建设扩散机理 |
3.6.1 城中村违法建设扩散模式 |
3.6.2 城中村违法建设扩散阶段 |
3.7 本章小结 |
4 城中村违法建设利益相关者行为分析 |
4.1 利益冲突与制度结构 |
4.2 利益相关者行为特征 |
4.2.1 违建参与主体行为特征 |
4.2.2 违建治理主体行为特征 |
4.3 利益主体博弈与分利格局形塑 |
4.4 本章小结 |
5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与困境 |
5.1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的制度环境 |
5.1.1 正式制度空间 |
5.1.2 非正式制度情境 |
5.2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 |
5.2.1 治理政策工具选择 |
5.2.2 治理特征与效果 |
5.3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困境 |
5.3.1 违建治理政策失范 |
5.3.2 政府治理能力弱化 |
5.3.3 执法人员行为异化 |
5.4 本章小结 |
6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优化 |
6.1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的优化思路 |
6.1.1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的宏观维度 |
6.1.2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的微观路径 |
6.2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的优化 |
6.2.1 构建城乡协调发展机制,健全土地产权和储备制度 |
6.2.2 建立土地发展权共享机制,完善农民住房保障体系 |
6.2.3 建立城乡规划民众参与机制,构建违建全民共治模式 |
6.2.4 强化政府部门协调能力,构建规范的网络化执法体系 |
6.2.5 合理选择治理政策工具,建立违建监管常态机制 |
6.3 本章小结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研究创新点与局限性 |
7.3 未来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附录2 田野调查提纲 |
附录3 访谈提纲 |
附录4 违建执法人员调查问卷 |
附录5 城中村农民调查问卷 |
四、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罚款的有哪些?(论文参考文献)
- [1]基层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风险及对策研究[D]. 普映生.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2]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下的昆明市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研究[D]. 杨艳茹.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3]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D]. 贾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4]B市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与防范[D]. 崔雅倩.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20(05)
- [5]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重构[D]. 崔梦豪.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6]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D]. 刘珊. 湘潭大学, 2020(10)
- [7]西宁市交通运输局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研究[D]. 江白久美. 兰州大学, 2020(01)
- [8]兰州市西固区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研究[D]. 张亚琳. 兰州大学, 2020(01)
- [9]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D]. 何江. 重庆大学, 2019(05)
- [10]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及治理机制研究 ——以湖北省H市为例[D]. 李凌方.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