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权不可转让

关于主权不可转让

一、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论文文献综述)

唐学亮[1](2018)在《霍布斯论主权的三重合法性及其型构的公民义务——兼与蒋庆先生商榷》文中指出在以霍布斯为代表的现代西方自然公法学派所建构的主权理论中,主权不仅是自然人授权的结果,同时还是一种自然权利和公共权力的复合体,这就意味着现代西方主权不仅具有民意-理性的合法性,还具有道德-神圣的和历史-传统的合法性。主权的不同合法性维度型构着不同的公民义务,消极公民是现代西方主权法理的一般规定,积极公民只是非常政治时刻的例外要求。因此,以蒋庆为代表的当代中国大陆新儒家认为现代西方主权合法性偏执于民意一端,并就此进行诘难是站不住脚的。中国古典"主权"和现代西方主权的合法性都呈现结构化和等级化特征,并且包含着相同的三重维度。但于前者而言,"主权在天"是基础和第一位的;于后者而言,"主权在民"是基础和第一位的。

余昊哲[2](2019)在《主权与治权:区域法治何以可能》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法治中国进程中一种备受瞩目的客观现象,区域法治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不断发展深化的同时,也受到了诸多质疑和挑战。主张“主权质疑说”的学者以主权作为法治建设和发展的基本前提,认定区域法治的概念命题难以成立。但通过对主权概念的起源及发展历程进行考察,可以发现,“主权质疑说”本身存在固有的理论和逻辑缺陷,因而不能作为否定区域法治正当性的依据,并且法治研究的主权范式也会导致一定的理论风险。事实上,区域法治与主权概念无涉,而是以治权作为其存在和发展的权力基础。在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治权是治理主体通过治理体系发挥治理能力的实质性要素,是进行国家治理实践的总括性权力。治权归属于人民并通过一定的赋权机制由党、各类国家机关以及其他法定的组织或团体具体行使。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必须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治权运行的方向保证,从而使治权能够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以及党的建设等各个领域有效落实。在国家治理的具体进程中,中国超大型的国家治理规模必然要求治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纵向维度的划分,由此衍生出区域治权自主的正当性问题,对此可从方法论、理论基础和现实条件三个角度展开分析。在治权的理论架构下,法治是治理主体行使治权落实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区域法治则是区域性的治理主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治权推进区域治理的法治实践活动,因而是国家治理的区域性依法治理模式。以此为基点,区域法治可在省以下的各类政区层级建设和发展,其中应当特别重视县域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关键作用;区域法治的创建主体包括党、区域性的国家机关、法定的其他组织或团体以及区域范围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区域法治体系是一个复杂的有机系统,主要由区域立法、区域执法、区域司法、区域守法以及区域法治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在新时代的历史进程中,实现国家发展及其现代化,必须高度重视区域法治建设和发展。为此,需要优化区域治理的法治环境,借鉴区域治理的法治经验,开展区域治理的法治评估,进而展示当代中国区域法治发展的蓬勃生机与活力。

李筠[3](2018)在《古今之变中的博丹主权理论》文中研究表明博丹主权理论产生于古今转换的文艺复兴末期,它既继承了许多重要的古典和中世纪传统,又开创了许多现代政治理论的基本线索,集中体现为它既极力强化主权同时又强调其多重限制。"主权及其限制"对于博丹的绝对主义来说并非悖论,而是绝对主义论证权力的基本模式。博丹由中世纪传统立场转变为绝对主义立场是在《国家六论》中初步完成的,主权的绝对性、永久性、不可分割、立法权本位彰显了其现代品质。意志论是博丹主权理论的内核,它深刻地展现出博丹对政教关系、法治传统、政治的基本价值等深层次问题都给出了影响深远的答案。

范兴科[4](2017)在《主权话语的法理解读——兼论“南海仲裁案”的非法性》文中研究表明"南海仲裁案"并不意味着主权话语的日渐式微,相反透视出此一案件的非法性正在于对主权原则的侵蚀。冷战终结以来,否认和消解国家主权的论调成为西方理论界的一种时尚,主权话语是否还有生命力?主权国家作为一种制度是否已经过时?释解这些疑惑,有必要从历史和法理的视角,对主权话语的流变进行梳理和审视,重新发掘和阐释主权对现实国际秩序的价值,证成主权是遏制霸权和保障人权的正当性基础。中国对主权不仅做出了独特的理论贡献,还以自身实践尽其所能维护这一原则。

贺方婴[5](2017)在《卢梭笔下的主权者是谁--重思卢梭《社会契约论》中关于主权者的论证》文中指出回顾《社会契约论》中关于主权者权威的合法性论证过程,可以看到卢梭如何在批驳君主主权学说的过程中一步步确立人民主权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逐步从主权在君过渡到主权在民。在这种转化的过程中,公意成为划分民主主权与君主主权最重要的标志,也是卢梭批判君主政制的首要利器。在公意的基础上,卢梭重新解释了人民主权学说中的"主权不可转让"和"主权不可分割"这两个关键点,并且把主权牢牢固定在政治共同体的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之上。然而,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仅仅强调公意的普遍性,却不在意它究竟是实质上的普遍性抑或仅仅是形式上的普遍性。由此,卢梭为人民主权论留下了一个马基雅维利式的暗道,悄然指向古典政治哲学。

陈小兵[6](2017)在《2016年高考全国卷Ⅰ第41题答案探析》文中研究表明2016年高考全国卷Ⅰ第41题为开放性试题,这一试题的答案不是唯一的,试题形式不确定,灵活多变,允许学生发表不同的看法,鼓励创造性思维和求异思维,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封闭性试题求同思维的不足,能有效考査学生的历史认识和历史思维,有助于学生的发

朱琦[7](2016)在《博丹论法学家的史学素养 ——《易于认识历史的方法》法政思想研究》文中提出十六世纪是西欧各民族国家脱离罗马教会大一统局面、成为真正的独立王权国家的时代,各国的法政研究者无不为各自的国家权力探讨和论证。法政思想家博丹在早期着作《易于认识历史的方法》中呼吁法学研究者们研读历史。原因在于:一,在法学研究和实践领域,罗马法的传统权威逐渐下降,以民族国家的普遍历史为基础重新构建法律体系的需求越来越凸显;二,法学家是国家未来统治阶层的中坚力量,他们要为国立法、行统治之实,必须系统精深的研读历史,因为普遍法权最优秀的部分就隐藏在历史之中,立法的依据也蕴藏于历史之中,以历史为依据实则是以民族代替普遍人性成为新的政治身份;三,历史教育的实质是过去的统治者对未来统治者的教诲,是培养未来统治者审慎德性的过程,审慎是统治者必备的实践德性。因此,历史阅读是法学研究的必经之路,史学是法学家的必备素养,历史研究有着资治通鉴之大用。谙熟历史、明晰主权归属及其与国家统治的诸多问题,并发展出审慎的德性,这是博丹认为培养法学家最终需要达到的目标。《易于认识历史的方法》指导法学家研读历史,传授读史的方法和重点。历史分为三类,应该最先研究人类历史;人类历史中对于普遍法权更有意义的是普遍历史,阅读历史时需要择取更可信更有实践经验的史家;依据各民族的天性可判断历史事件的真实性,统治者需要根据民族天性采取契合的国家形式;国家形式、国家的变迁是历史中所蕴含的精华,最有裨益之物,也是历史记述中比重最多的主题。研究国家形式必然会涉及到国家统治中最高权力,即主权的内涵和归属问题,主权的归属决定国家形式。国家变迁的历史表明,最好的国家形式是君主国,君主最好以世袭的方式产生。主权理论揭示出君主国中的秩序构成和法权分配,为现代国家的法律构建奠定了基础。同时,主权理论也表明,君主只需要遵守“统治之法”,这就要求君主在紧急状态下高于实定法做出政治决断。《方法》是博丹的早期着作,涉猎各种学科,是博丹理论体系的确立之作,原则上包含了他后来思想中的所有方面。同时,《方法》的内容和笔法也体现了博丹探究整全知识的古典政治哲人传统的理论特点。

牛博文[8](2016)在《信息主权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命,及其加速的全球化浪潮,推动着人类迈向崭新的历史阶段,即信息时代。信息时代是打破印刷媒介受国家地理边界的限制、实现全球信息高速便捷流通的时代,同时也是信息爆炸的年代。信息已成为现代社会无法忽视、割离的构成要素和资源形式。但信息泄露、信息窃取和信息战等威胁公民和国家信息安全的事件层出不穷,这一系列国内信息事故及国际社会中国家间信息冲突,表明维护信息安全和隐私成为世界各国紧迫且棘手的新问题。公民作为信息的发布者和接收者,加剧信息流动的任意、复杂和跨国趋势。国家如何保护公民实现自由地发布和接收信息的同时,维持本国内信息流动的有序,并在国际社会中维护自身信息利益,成为解决国内信息事故及国际社会中国家间信息冲突的关键。相较于解决如何完善基础信息网络、提升信息系统安全防护能力等具体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解释国家为何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本国公民信息权利、维持本国信息空间秩序并维护国家信息利益,国家行使何种权力及权力行使的边界在何处等基础理论问题。具体而言,传统主权理论能否适用于不断涌现的信息问题、主权的覆盖范围可否从一国地理边界扩展至信息空间?(第一章);若存在信息主权,其权力结构如何建立、是否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予以限制?(第二章);世界各国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公民信息权利、维持本国信息空间秩序并维护国家信息利益?(第三、四章)。引论部分,从问题(现实需求)和意义(理论问题)两个方面,提出研究信息主权问题的实践和理论意义。无论在一国内抑或在国际上,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均存在张力。国家和公民面对高新信息技术的崛起,双方的立场和主张不完全一致。公民主张信息是自由流动的,而国家倾向于对信息进行控制、管理和共享,公民和国家的不同主张在信息空间中被凸显。如何调和信息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的张力,成为提出信息主权问题的现实需求。信息成为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和社会发展的强劲动力,因此,对信息的开发、控制和利用,成为衡量一国政治实力、经济实力、文化实力和军事实力的重要指标,信息空间顺势化作各国竞争的新战场。信息技术进步冲击了国家控制信息流动的能力,是否造成传统主权理论的变化,成为研究信息主权问题的理论意义。正文部分以主权与国家分离为前提,共分四章,从应然和实然两方面阐释了信息主权的本质及其法律限制问题。第一章探究信息时代主权理论的新变化。作为一个既重要又相当模糊的法律概念,信息主权的历时性致使其陷入法律界定的理论困境中。通过梳理主权理论的历史流变,可见主权理论是与社会实践相联系,反映出主权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时代特色。在信息空间中,信息并非毫无规则地任意流动,而是在既有的政治结构中有序地跨国界传播。尽管信息技术进步对国家控管信息流动带来了挑战,但它同样充当了信息主权生成的技术基础。由此,主权覆盖的范围由陆地、海洋、领空和底土延伸至信息空间,信息主权顺势诞生并成为调和信息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张力的依据。信息主权是与信息相关的主权,其法律界定为维护信息安全提供了理论依据,便于厘清国家、非国家行为体和公民在信息空间中的各自角色。第二章对信息主权权力的内部结构进行考察。这便于约束信息主权变异为信息霸权,实现对信息主权的有效制约。信息主权权力包含硬信息主权(信息控制权和管理权)与软信息主权(信息资源共享权)。三种权力之间的不同组合,构成了不同国家信息主权权力结构的特殊情形。通过对信息控制权、管理权和资源共享权进行平面化和层级化改造,提出信息主权权力的集权结构和制约结构两种典型模式。面对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国家对信息的控制、管理与共享均受到信息技术的挑战。在应然层面,信息的自由流动存在于一定范围内,且在一定的秩序中进行。如何解决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的矛盾,要求信息主权存在的同时,对信息主权进行法律限制。信息主权权力的制约结构是法治中的权力结构,成为搭建信息主权政治现实和道德追求的桥梁。第三章考察了国内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立法现状,归纳以德国、韩国和中国为例的相对严格的限制模式和以美国、英国和法国为例的相对宽松的限制模式。无论是相对严格的限制模式还是相对宽松的限制模式,均融合了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以自由与秩序的良性互动为指导,实现了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的平衡。对内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是实现信息主权权力制约结构的必然要求、保护公民信息权利的行为规则及回应信息技术发展的规则性诉求。由此,对内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路径包括区分有害信息和违法信息、运用技术手段弥补法律手段的不足,并坚守法律回应信息技术发展的准则。第四章考察了在全球信息空间中,国家对外信息法律和政策,包括单边行动、双边和多边协议。单边行动在本质上是国家推行信息霸权的表现形式,而信息霸权是权力集权结构模式下信息主权的变异。对外信息主权法律限制是为了防止信息霸权的形成和推行,维护全球信息空间的秩序和安全。实现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国际路径包括保障对外信息主权的实现、依法构建全球信息空间秩序,并提出依法规范信息资源共享权的运行方向。结论部分集中回答了“信息主权是否存在”、“信息主权权力的内部结构”和“信息主权法律限制如何进行”三个问题。继而得出三方面判断,即主权从陆地、海洋、领空和底土扩展至信息空间;信息主权权力的内部结构是信息控制权、管理权和资源共享权的平等互动关系;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包括对内和对外两种面向。对内,以规制强弱为区分标准,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分为相对严格和相对宽松两种模式。对外,应尊重各国信息主权,依法行使信息资源共享权,抑制信息主权变异为信息霸权。信息主权作为信息时代应运而生的概念,是以主权理论为基石,开放而非封闭、发展而非停滞、相对而非绝对的概念。现代社会,对自由的追求、理性的崇拜和人的关切,要求人从对神超验力量的顶礼膜拜中解放出来,同时应预防国家代替神重新获得超验力量。为应对信息霸权的挑战,抑制信息主权膨胀为一体化、同一化的力量,对信息主权进行法律限制,并将其维系成法治中的公共权力。在理论上,这便于厘清信息主权的归属与行使、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在实践中,为保护公民信息权利、维持本国信息空间秩序、制定全球信息空间治理规则,并建构和平与发展的信息空间秩序等现实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撑。

贾丽艳[9](2014)在《解读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文中研究表明强调人民拥有主权,拥有国家权力——卢梭的人民主权论可以说是近代最具代表性的民主思想。他的思想中,人民主权不可转让、不可被代表、不可分割,应该属于人民,并且人民拥有反抗权。他的人民主权学说是法国大革命的灵魂,鼓舞了美国人民争取民族独立,动员了中国的旧民主主义革命,同时也未能超出时代的局限性,具有乌托邦色彩,是专制主义的温床。在高调践行人民民主的今天,了解卢梭人民主权论思想的理论基础、主要内涵以及通过大量例证说明其理论正反两方面意义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李婷[10](2014)在《论人民主权思想的发展脉络 ——从卢梭到马克思》文中研究说明主权理论是法学理论与民主政治的基本课题,主权概念自产生以来一直呈现出诸多的争议和矛盾,鉴于此,文章并不试图对主权的概念或功能强加任何定义,而将重点放在研究主权的文献上以及对主权概念的评价方面所进行的争论,同时借助几组主权理论的分析工具,来厘清主权范畴的基本要素。依照福柯对知识发展演进过程的理解,主权学说可以划分为古典时代和现代阶段。古典时代的主权学说以首位主权概念的倡导者博丹及其忠实的追随者霍布斯为代表。至现代阶段,受民族主义和宪政主义两种主要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古典主权学说分离为民族国家主权与宪政主权,并延伸至卢梭一线的康德、黑格尔和马克思与洛克一线的孟德斯鸠和美国联邦党人。两种观念分歧的核心在于对两个“国家”概念——“共同主体”和“专门主体”的综合或分离。民族国家主权为了寻找民族意志的真实表达,以民族之名对两个主体进行了完美的综合;而宪政主权者则对这种综合表现出了坦率的怀疑,他们认为主权权威之归属一“共同主体”的存在是高度形式化的,而关键之处就在于设计一个“专门主体”行动的合理宪法制度。主权观念自中世纪后期于欧洲国家提起以来,在主权归属上经历了君主主权、人民主权到“国家”主权的演变。当“人权天赋”取代了“君权天赋”后,人民就取代了君主成为(?)国主权的根本来源。“人权天赋”的本质是“自然权利”理论,后者成为论证人民主权合理性的理论依据。自理性主义、政治上的自由主义和资产阶级革命后,人民成为国家主权之主体,人民主权理念自此诞生。人民主权的基本内涵,即是一个群体之下的最高政治统治力必须拥有正当性的基础,且此正当性的基础只能来自人民。当然,人民主权理论诞生之后,既有坚定的支持者也有强烈的批判者,但无论两种观点如何对立,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则是:从人民主权观念被完整的提出之后,国家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同意已经成为宪政理论的共识。主权观念产生于西方,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主权最初是一个表征主奴关系的概念,是一种绝对的“全总的”权力,无需正当性论证。在部落社会走向城邦社会的过程中,这一概念产生了新的义项:抽象的人民的权力,同样具有绝对性与至高性。古希腊这一文化传统在古罗马得以发扬,共和时代的罗马与希腊持相同的主权观念。但在罗马帝国时代,主权的含义虽然没有质的变化,但主权的归属却由人民转向了君主。不过,于终极意义上古罗马通行的仍然是人民主权理论,或最低限度的是,人民是主权的最终拥有者。至中世纪,主权理论可以分为三个派别:教会主权论、君主主权论和主权在民论。其中的主权在民论体现出一种有别于古希腊古罗马朴素的主权在民思想的所谓“政约论”观点,这种观点隐含了限制君主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的思想,对后来的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思想的形成与完善提供了重要启示。博丹的主权理论是欧洲政治思想史上的一件大事,他的主权理论包含了对至高无上的权威的界定,他主张的是一种统治者的主权理论。他赋予主权权力五项基本特征,并以否定混合型政体来论证其主权不可分割的思想。博丹审慎的使用了“有限的最高权力”一词,以自然法、神意法、统治法等对主权进行合理限定,但博丹没有将“统治法”观念充分深入下去,使其原本的有限主权具有了较大的缺陷。延续着博丹的主权理论并将其发挥到极致的是英国人霍布斯。他以个人主义为论述起点,却于结果上走到了国家主义之路,甚至比博丹的国家主义更激进;他开创了新的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权利思想,这些原本可以作为主权绝对性的限制性条件的,反而成为了绝对主权的合法性依据;他以超乎常人的排除困难的能力否定了博丹对主权的合理限定,而将君主主权与国家主义发挥到几近完美的程度。另一个英国的社会契约论者,却与霍布斯走向完全相反主权理论的是洛克。同样以个人主义为起点,洛克得出了议会主权和人民主权的结论;同样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洛克得出了有限政府和权力分立思想。与霍布斯不同,洛克版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前政治状态而非前社会状态,他的社会契约理论也隐含着相关联的“社会”契约与“政治”契约的双重性。洛克始终未用主权一词而以最高权力代替,最高权力即指立法权。在洛克理论中似乎存在两个最高权力,一是人民全体,二是多数人的议会,但两种最高权力并非同时存在,常态下议会行使主权,而在极端情形的非常态下人民行使主权,议会主权是相对、受限的,而人民主权则是绝对、不受限的。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从反对传统理性者理性优于自然情感的观点出发,以人类天性善良的论断,批判了霍布斯相同前提下的相异结果。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遵循着霍布斯的论证方法却沿袭了洛克的理论内容,以被统治者的全体同意作为社会契约成立的基础。卢梭之讨论主权,将前人所认为绝不相容的观念融为一炉,从而实现了以往主权理论史上的第一次重大超越。他的主权的定义与霍布斯的同样圆满而明白,但他所谓主权的归属与作用,又与洛克的主张一致。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的核心表述为:人民即是主权者、主权即是公意的运用、公意即是公共利益的表达、公共利益即是法律的唯一价值取向。主权具有四个基本属性: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被代表和绝对正确。政府是联结主权者与臣民的中介。卢梭的诸多学说一直都有着巨大影响,他的反对者与追随者们同样狂热。有人将法国大革命的爆发归咎于卢梭,有人将卢梭视为极权主义者,另有人将卢梭视为近代民族国家的始祖。此种种震荡与批判,如不从卢梭人民主权理论中的焦点问题重新审慎与反思,便无法整理出一个较为清晰的理论阈值线索。公意的概念过于模糊、抽象主权与具体权力的脱节、明显轻视民众的倾向都使得卢梭的伟大学说具有不可避免的自我矛盾性。卢梭的人民主权明显是霍布斯的国家主义主权观和洛克的个人主义主权观的综合与超越。他将在霍布斯那里的君主主权演变为形而上学的人民主权,以与霍布斯相同的主权论述起点和论证思路否定了霍布斯的主权结论,使人民主权最终拥有与霍布斯君主主权一样的绝对性与神圣性,将在洛克那里呼之欲出的大民主权思想激情呐喊了出来。卢梭所理想的政体形式是似于古希腊那样的直接民主制,可如果将对古代城邦的热情直接投入现代民族国家,唯一的结果就是将此前城邦中的公民资格不加批判的适用于现代,于是,卢梭将平民百姓的道德情感加以理想化的努力很快就在康德的伦理学中产生了反响;而康德之后,卢梭的公意理论和参与公共生活的论述,经由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得以在德国国家哲学中充分体现。法国大革命指导理论与实践后果的强烈反差,引起了欧洲各国政治法学家们的深刻反思,由此导致了大革命后近代政治哲学的分化,这种分化在德意志的最清晰体现则是康德与黑格尔。康德站在一个比霍布斯和洛克更为完整的视野之上,以其形式原则和道德普遍主义为自由主义的普遍化提供了法哲学的论证。他克服了理性(必然)与自由(意志)之间的基本分歧,完成了其温和、审慎的国家学说与人民主权思想的论证。康德沿着卢梭自由和权利、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论的线索一路深入下去,而对后者的超越与完善仅在于,通过两条道德律令,即:“作为先验自由的自律”和“人是目的,不是手段”将卢梭的公意理论先验化和个体化,把对政治的道德理解推向空前的高度,用理性观念的契约修正传统式现实的契约,用温和的人民主权修正卢梭式激进人民主权。康德主张共和政体的国家结构形式,以代议制和分权制作为其理想政体的两个基本要素。不过,康德政治哲学的一个很突出的特点是二元论,在其人民主权思想的表述上也明显体现出理想主权与现实主权的两面性。尤其当康德涉及到具体制度设计时,不可避免的体现出了其保守主义倾向,如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之分、国家权力的不可限制和公民的消极反抗权上。与康德的法哲学相比,黑格尔的法哲学则具有十分清晰的国家主义倾向,他反对自由主义的自然权利与契约论,也反对康德那种从纯粹自我出发引申出来的没有任何规定性的抽象自由。黑格尔以保守的姿态为德国的君主制开脱,并以其独特的新理性与自由国家的观念将“国家”主权理论发展至顶峰,并以此奠定了君主立宪政体的哲学基础。黑格尔对两种典型的自然权利论进行了总结与批判,以“伦理”国家修正传统“契约”国家,“伦理”国家成为了市民社会特殊利益的消解和普遍伦理实现的最终形式。黑格尔反思了法国大革命及其自由主义的法哲学基础,将政治哲学与法哲学的研究重心从自由主义式的个人权利的关注转向对民族精神和国家有机体的关注,于是,一国主权的归属从“人民”转向了“国家”。当一国主权归属于具有民族意志的“国家”时,当“国家”成为与君主和人民并列的法律人格时,“国家”主权学最终在德国产生。黑格尔将卢梭的主权与霍布斯的君主融为一炉,使抽象的“国家”主权合乎逻辑的落实到了现实君主的身上。黑格尔利用卢梭的公意理论,对它进行了适合民族主义口味的改造,并最终与前洛克、卢梭和康德等人的人民主权观念背道而驰,走到了形式上的“国家”主权、实质上的君主主权。在欧洲近代法哲学出现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的对峙背景下,如果说康德提供的是个人在道德选择上的绝对命令,黑格尔提供的是整体优先于个人选择的社会秩序,那么马克思则要论证这种社会秩序是何以可能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马克思的法哲学及其国家与主权理论可以被视为康德自由主义与黑格尔国家主义的结合,其人民主权思想是主权理论的第二次综合与超越。马克思的法哲学基础是超越了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的唯物史观。他不仅批判了黑格尔的君主主权,还揭露了资产阶级人民主权的虚伪性。一国主权的归属坚定地指向了无产阶级为主体的人民主权的本真回归。马克思人民主权思想的核心内容是人民当家作主、自我管理,同时,这种自我管理的人民主权还与公民的基本权利真正统一了起来。马克思批判了资产阶级议会制和分权制的虚幻民主,将社会主义民主共和国视为无产阶级人民主权的政体形式,确立了人民普选制与社会主义代议制、“议行合一”制与廉价政府等一系列民主制度。在马克思看来,实现无产阶级人民主权的道路只有一条,那就是以暴力革命建立无产阶级专政,而后者只是通向无产阶级人民主权的过渡形式。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理念成为新中国民主政治的指导思想与制度基础,对当代中国仍然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作为坚实的理论后盾,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思想成为新中国国家的国体和政体、公民民主参与制度、公民权利宪法保障制度以及服务型人民政府等民主制度的理论依据。在新的历史时期,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理论对中国当代民主制度的意义和要求,必将在政治、法律、经济和文化各项制度中显现出来。

二、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论文提纲范文)

(2)主权与治权:区域法治何以可能(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区域法治与主权学说
    一、区域法治发展与“主权质疑说”
        (一) 区域法治之发展概述
        (二) 区域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主权质疑说”
    二、主权概念的基本内涵探析
        (一) 主权概念的起源和确立
        (二) 主权概念演进的历史逻辑
        (三) 主权概念的现代危机
    三、主权视域下的区域法治研判
        (一) “主权质疑说”的内在理路评析
        (二) 法治研究的主权范式及其缺陷
        (三) 区域法治与主权概念无涉
第二章 治权概念的理论建构
    一、治权概念的提出背景
        (一) 中国国家治理嬗变的历史逻辑
        (二) 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治权概念之展开
        (一) 治权之学理定位
        (二) 治权之权力构造
        (三) 治权之方向保证
    三、区域治权自主的正当性分析
        (一) 问题的设定
        (二) 问题分析的方法论原则
        (三) 区域治权自主的学理基础
        (四) 区域治权自主的现实条件
第三章 治权架构中的区域法治逻辑
    一、区域治理的法治之维
        (一) 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
        (二) 区域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区域性依法治理模式
    二、治权架构中的区域法治机理
        (一) 区域法治的政区层级
        (二) 区域法治的建设主体
        (三) 区域法治的构成体系
    三、推动区域法治发展的现实路径
        (一) 优化区域治理的法治环境
        (二) 重视区域治理的法治经验
        (三) 探索区域治理的法治评估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4)主权话语的法理解读——兼论“南海仲裁案”的非法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主权话语的历史演进
    (一) 君主主权论
    (二) 议会主权论
    (三) 主权在民论
    (四) 人民主权论
二、中国对主权原则的独特贡献
三、南海仲裁案的非法性在于对主权原则的破坏
结语

(5)卢梭笔下的主权者是谁--重思卢梭《社会契约论》中关于主权者的论证(论文提纲范文)

一、哲人与民主政制即临的时代
二、何谓“人民主权”
三、主权者权威的来源
四、公意的悖论

(7)博丹论法学家的史学素养 ——《易于认识历史的方法》法政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1 绪论
    1.1 让·博丹简介
    1.2 研究文献综述
        1.2.1 国外研究状况概述
        1.2.2 国内研究状况
    1.3 研究意义及方法
2 史学与法学家的教育
    2.1 法国宗教战争与王权
    2.2 史学与法学
    2.3 作为立法者的法学家
    2.4 作为立国之本的教育
3 法学家如何阅读历史
    3.1 历史及其分类
    3.2 阅读历史文献的顺序
    3.3 史料的编排整理
4 法学研究者如何择取史家
    4.1 评价史家的标准
    4.2 谁是优秀的史家
    4.3 研读历史的本质
5 历史、民族天性与统治
    5.1 地理决定论
    5.2 民族天性与治邦
    5.3 教育对天性的影响
    5.4 小结
6 主权与国家形式
    6.1 主权与国家形式
        6.1.1 国与国民
        6.1.2 主权与国家形式
        6.1.3 民主式与精英式国家
    6.2 国家的变迁
        6.2.1 国家的起源
        6.2.2 国家的变迁
    6.3 最好的国家形式
        6.3.1 最好的国家形式——君主国
        6.3.2 世袭君主优于选举
        6.3.3 君主的教育
7 君主国与法制
    7.1 君主与法
    7.2 君主国中的层级秩序
    7.3 转向绝对君主制
        7.3.1 圣巴托洛缪大屠杀
        7.3.2 关于君权的论争
        7.3.3 转向绝对君主制
8 立法者之师的智慧
    8.1 不谙历史之误
        8.1.1 驳四帝国说
        8.1.2 驳黄金时代说
        8.1.3 驳民族优越说
    8.2 以史为鉴
        8.2.1 世界的始终问题
        8.2.2 普遍时间系统
9 法学家必读的史学书目
    9.1 书单简介
    9.2 普遍史史家略析
    9.3 “地理史学家”略析
    9.4 犹太教史家略析
    9.5 书单小析
10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8)信息主权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论
    一、选题缘由
    二、研究背景
    三、研究现状
    四、研究思路
第一章 信息时代的主权问题
    第一节 主权理论的历史流变
        一、前现代主权理论的起源
        二、现代主权理论的发展
        三、后现代主权理论的反思
    第二节 信息技术对主权的挑战
        一、信息技术影响一国忠诚度市场
        二、信息技术提供干涉他国政治进程的技术条件
    第三节 信息主权存在的可行性
        一、信息主权生成的技术支撑
        二、信息主权:调和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的张力
        三、信息主权的概念及特征
    小结
第二章 信息主权权力结构考察
    第一节 制约信息主权的理论尝试
        一、自然法理论:将主权置于应然规范的权威下
        二、市民社会理论:以社会权威制约主权的肆意膨胀
        三、主权与治权的分离理论:假设的更高权力主体
        四、权力结构及其合理性:对权力的有效限制途径
    第二节 信息主权权力及其相互关系
        一、信息成为一种权力来源
        二、信息主权权力:信息控制权、管理权与资源共享权
        三、信息控制权、管理权与资源共享权的平等互动关系
    第三节 信息主权权力的两种结构模式
        一、信息主权权力的集权结构模式
        二、信息主权权力的制约结构模式
    第四节 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必要性
        一、信息主权的政治现实
        二、信息主权的道德理想
        三、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
    小结
第三章 对内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
    第一节 对内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现状
        一、“强信息规制、弱信息自由”模式——以德国、韩国和中国为例
        二、“规制与自由并重”模式——以美国、英国和法国为例
        三、自由与秩序:两种法律限制模式的价值博弈
    第二节 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国内依据
        一、实现信息主权权力制约结构的必然要求
        二、国家保障公民信息权利的行为规则
        三、法律回应信息技术发展的规则性诉求
    第三节 实现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国内路径
        一、法律介入信息空间的边界:区分有害信息和违法信息
        二、法律手段与技术手段并举
        三、法律回应信息技术发展的准则
    小结
第四章 对外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
    第一节 对外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现状
        一、国家推行单边对外信息政策和行动
        二、与信息相关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国际决议
    第二节 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国际依据
        一、抑制信息主权在国际信息空间中的变异
        二、推行信息霸权的本质及根源
        三、维护全球信息安全的需求
    第三节 实现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国际路径
        一、保障权力制约结构模式下信息主权的自然延伸
        二、依法构建全球信息空间的良好秩序
        三、依法规范信息资源共享权的运行方向
    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9)解读卢梭的人民主权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理论来源
    (一)近代主权论
    (二)社会契约论
二、主要内涵
    (一)核心
    (二)基本内容
        1. 人民主权不可转让、不可被代表、不可分割
        2. 国家主权属于人民
        3. 人民拥有反抗权
三、历史影响
    (一)积极价值
    (二)现实局限

(10)论人民主权思想的发展脉络 ——从卢梭到马克思(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研究缘起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进路与研究方法
第一章 主权、人民主权基本范畴界定
    第一节 主权的涵义、属性与模式
        一、主权的内涵与属性:古典时期与现代时期
        二、主权归属主体的演变
        三、几组主权理论的分析工具
    第二节 人民主权思想的内涵、形成与流变
        一、人民主权思想的逻辑起点
        二、人民主权涵义阐释
        三、人民主权思想的形成和继受
        四、人民主权思想的反动
第二章 卢梭以前的主权思想:卢梭的直接或间接渊源
    第一节 古希腊罗马时期的主权思想
        一、古希腊时期的主权概念
        二、古罗马时期的主权概念
    第二节 中世纪时期的主权思想
        一、教会主权论
        二、君主主权论
        三、主权在民论
    第三节 从古典到(近)现代的主权思想
        一、国家主权的首创者:让·博丹
        二、社会契约与主权论者Ⅰ:托马斯·霍布斯
        三、社会契约与主权论者Ⅱ:约翰·洛克
第三章 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主权理论的第一次超越
    第一节 自然状态与社会契约
        一、自然状态的假设:理性的反抗
        二、从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社会契约
    第二节 人民主权思想的基本内容
        一、人民主权建立的基础:公意
        二、人民主权的基本属性
        三、主权者、公民与政府
    第三节 卢梭问题:震荡、反思与影响
        一、卢梭问题
        二、卢梭问题反思:人民主权思想的理论阈值
        三、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的影响:超越者与开创者
第四章 人民主权思想的德意志回应:康德、黑格尔
    第一节 康德:理性与自由相协调的人民主权
        一、自由、公意理论的康德修正
        二、自然状态与社会契约理论的康德修正
        三、激进人民主权的康德修正
        四、理想主权与现实主权的两面性
    第二节 黑格尔:新理性与国家人格相结合的“国家”主权
        一、新理性与自由国家:国家起源理论的批判与修正
        二、人民主权思想的黑格尔反动
        三、“国家”主权下的政体设计
        四、反自由的“国家”主权:理论限度与后世影响
第五章 马克思的人民主权观:主权理论的第二次超越
    第一节 人民主权思想的历史脉络与理论渊源
        一、人民主权思想发展的历史脉络
        二、人民主权思想的理论渊源:卢梭、康德和黑格尔
    第二节 法哲学根基:超越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的唯物史观
        一、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的综合与超越
        二、唯物主义与辩证法
        三、人学理论
        四、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理论
        五、阶级斗争理论
    第三节 无产阶级为主体的人民主权:对卢梭以来主权思想的超越
        一、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拥有主权
        二、民主共和国与无产阶级民主制度
        三、无产阶级人民主权的实现:暴力革命建立无产阶级专政
余论: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理论的当代价值
    一、完善人大制度下的公民民主参与权利
    二、完善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
    三、构建服务型政府
    四、完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
参考文献
后记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四、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论文参考文献)

  • [1]霍布斯论主权的三重合法性及其型构的公民义务——兼与蒋庆先生商榷[J]. 唐学亮. 北大法律评论, 2018(02)
  • [2]主权与治权:区域法治何以可能[D]. 余昊哲.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3]古今之变中的博丹主权理论[J]. 李筠. 浙江学刊, 2018(03)
  • [4]主权话语的法理解读——兼论“南海仲裁案”的非法性[J]. 范兴科.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7)
  • [5]卢梭笔下的主权者是谁--重思卢梭《社会契约论》中关于主权者的论证[J]. 贺方婴. 甘肃社会科学, 2017(03)
  • [6]2016年高考全国卷Ⅰ第41题答案探析[J]. 陈小兵. 中学历史教学参考, 2017(02)
  • [7]博丹论法学家的史学素养 ——《易于认识历史的方法》法政思想研究[D]. 朱琦. 重庆大学, 2016(03)
  • [8]信息主权论[D]. 牛博文.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2)
  • [9]解读卢梭的人民主权论[J]. 贾丽艳.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6)
  • [10]论人民主权思想的发展脉络 ——从卢梭到马克思[D]. 李婷. 南京师范大学, 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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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权不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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