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部大开发应充分发挥《刑法修正案》的功效(论文文献综述)
张玉洁[1](2020)在《我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现状及防控研究》文中认为十八大以来,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愈加重视。但昔日环境透支式的经济开发、消耗型的生产方式及浪费型的消费模式却导致废物的爆炸式增长,最终带来失控的结果。其中,危险废物对环境的破坏力度更大,部分黑色产业链潜藏其中,犯罪手段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给相关犯罪的防控工作带来巨大挑战。本文从犯罪学角度出发,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梳理相关研究成果与政策法规,以无讼网收集的2011年至2019年共2749份我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判决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结合实地调研和调研访谈等实证研究方法,对我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的现状、生成因素及防控对策进行重点研究。具体来看,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本部分主要阐述研究背景、研究现状、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及数据来源。第二部分:我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概述。本部分对我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划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并梳理了我国规制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法律法规。第三部分:我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现状分析。本部分主要是对无讼网公布的2011年至2019年判决案例进行统计,分析我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的犯罪现状,融合犯罪学理论,提炼出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的犯罪特点与典型行为方式,讨论实践中防控此类案件的重难点。第四部分:我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的成因分析。本部分基于系统结构犯罪原因理论,从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两个层面展开,探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屡禁不止的原因,为后文防控对策的提出奠定基础。第五部分:我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防控对策。本部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引入环境治理理论,从强化政府管控、引导市场自治和激励社会力量参与三个层面入手,适当借鉴国外环境治理的成功经验,构筑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社会共治”的防控体系。
李琼[2](2020)在《腐败犯罪量刑问题研究 ——以受贿罪为例》文中研究表明自《刑法修正案(九)》修正案颁发以来,我国反腐斗争力度空前加大,尤其是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老虎和苍蝇一起打,反腐工作取得压倒性胜利。然而,以受贿罪为例,通过对200份刑事判决书的数据对比分析发现,我国现阶段腐败犯罪量刑仍旧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最突出的问题是量刑的从严度不够,其主要表现形式为缓免刑适用率畸高和量刑情节的否定性评价不足,此问题容易降低我国社会群众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信任度,潜在的腐败犯罪分子也易轻视法律的惩罚作用,进而走向犯罪。除此之外,为解决腐败犯罪量刑问题,我国对量刑机制进行了修改,现阶段的两元量刑机制虽较之以往有所改变,但衔接式法定刑为腐败犯罪量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埋下了隐患:“数额”与“情节”权重存在偏颇。此问题的主要表现为数额在量刑中仍具有决定性作用。另外,司法人员因素质低对量刑情节把握不准,不同法院对同一情节要素的认定存在大的差别。最后,我国腐败犯罪仍旧存在量刑有失均衡问题,其突出表现形式为腐败犯罪的罚金刑的适用不均衡和量刑的个体、区域差异性明显。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不利于社会民众对法律公正性和权威性的信任,也妨碍了反腐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从犯罪学角度寻求腐败犯罪量刑问题产生的原因,我们看到刑事政策对腐败犯罪的影响不容忽视,我国刑事政策本身存在封建成分和不稳定性等问题、部分司法人员对刑事政策的误解误读都是导致量刑从严不够的原因。其次,我国腐败犯罪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较为模糊,现存的两元量刑机制弹性不足、刚性有余。最后,一些非规范因素对我国腐败犯罪量刑工作产生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否认,社会舆论、新闻媒体的导向都影响着腐败犯罪的量刑,司法运行机制内部的不畅通也是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之一。为了避免此类问题发生,应在顺应反腐力度不断加强的时代潮流背景下,全面准确理解刑事政策对我国反腐量刑工作的指导作用。任何刑事政策和法治观念的实现最终都是通过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程序来进行落实。因此,应努力提高司法人员的理论素养使之有助于加深对刑事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另外,用科学的理论指导腐败犯罪量刑是解决腐败犯罪量刑问题的关键点,坚持我国刑法三大原则,细化相关的法律规定,科学合理构建我国腐败犯罪量刑机制,完善量刑听证制度,从而推进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顺利发展。
马蓓[3](2020)在《党的对外开放理论视阈下的新疆口岸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几代领导人积极致力于对外开放的实践推进与理论探索,形成了极具中国特色的“党的对外开放理论”,且自成体系并具理论与现实的重大指导意义。在党的对外开放理论指导下,中国改革开放40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尤其对中国口岸建设产生了特殊而重要的指导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讲,口岸的形成过程是我国对外开放成长的缩影。中国口岸的建设进程与中国改革开放进程同步而行,中国口岸发展史就是我国边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进步史,蓬勃发展的中国口岸已成为践行中国共产党对外开放理论的“排头兵”。新疆口岸作为中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战略地位日益凸显。本文选择新疆与周边国家毗邻的边境陆地口岸、国际航空口岸中的一类口岸(包括15个陆路边境口岸和2个航空口岸)作为研究对象,将“新疆口岸”置于党的对外开放理论视阈下予以深入研究,通过霍尔果斯口岸、红其拉普口岸、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口岸等重点案例的分析,探索新疆口岸的发展,旨在探讨党的对外开放理论指导下进一步提升新疆口岸战略地位这一重大现实命题,重点论述新疆口岸区域经贸、安全、人文合作的发展现状,以及在参与全球治理方面所发挥的重要而特殊的带动作用。循此基本逻辑框架,本文详述党的对外开放理论形成与发展,说明党的对外开放理论是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思想继承而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上指导对外开放实践,在新时代助力新疆口岸及其周边地区的建设。通过梳理新疆口岸发展历程,解读新疆口岸基本要素,分析新疆口岸地区发展现状,从口岸经贸、安全、人文三大功能出发,阐述口岸经贸往来之于地区经济繁荣、口岸安全防控之于区域和平稳定、口岸人文交流之于丝路沿线“民心相通”的重要角色,并从区域协调发展的角度解读口岸发展与新疆发展的互促关系:从国际立体互联互通网络形成、开放型地区合作新体制深化以及经济走廊建设中节点作用出发,集中讨论新疆口岸的经贸往来对区域经济的促进作用;将口岸安全放在国家安全观语境中解读其内涵,深入剖析新疆反恐新常态下口岸安全的影响因素,并简要评述新疆口岸安全防控体系成效,阐述新疆口岸的安全防控对保障区域稳定的意义;从跨境旅游、跨境教育、跨境医疗以及多元创新的角度,彰显口岸作为中华文化表达载体的作用,体现口岸地区通过加强人文交流拓宽我国对外开放深度与广度的战略意义,以及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传播中国文化与中国形象,促进丝路沿线“民心相通”所做出的贡献;探讨在党的对外开放理论指导下,口岸发展与新疆发展如何相互促进,并展望口岸地区未来的发展路径,通过分析新疆口岸地区现行政策方针,说明口岸在区域协调发展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及党的对外开放实践反哺新疆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分析新时代新疆口岸发展面临的重大机遇与主要挑战,为进一步提升党的对外开放理论视阈下的新疆口岸战略地位提出对策建言。本文从党的对外开放理论视角切入,结合新疆特殊地缘政治环境,重点探讨新疆口岸在经贸往来、安全合作、人文交流等实践中对口岸及其周边地区社会发展的联动作用,新疆口岸在区域经济中节点作用渐显、新疆口岸安全防控体系成效初显,新疆口岸人文交流日趋完善。未来,新疆口岸将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在我国参与全球治理中的战略地位得以提升。新时代,新疆口岸以推动形成全面对外开放新格局为方向,为落实新疆工作总目标,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重要理论依据与实践经验,力争使新疆在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中发挥“桥头堡”作用,为新时代党的对外开放理论建设提供学理依据。
时延安,王熠珏[4](2018)在《中国刑法的现代化与理论建构——对四十年的历史回顾与反思》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刑法的现代化肇始于清末修律,直至晚近四十年方基本定型,其间保障人权的理念被逐步倚重,刑法典也日趋体系化、向合逻辑的方向发展。在刑法学发展的过程中,虽然不乏本土化的努力,但法律移植依旧是建构刑法理论时所依赖的主要路径。未来中国刑法学虽不必完全舍弃舶来的理论框架,但惟有确立完整的哲学方法论,同时适度结合固有的文化传统,以及社会学、政治学对犯罪和惩罚问题的研究成果,方能锻造出中国刑法的独立品格和精神气质。
顾德瑞[5](2017)在《中央规制地方财政法律机制研究 ——基于适度集权模式的展开》文中指出1994年分税制以来,我国逐步形成了财政高度集权的模式。中央政府集中了绝大部分财权和财力,并对地方财政进行全面管控。此种模式造成了诸多规制困局和地方的“不良反应”,诱发了“土地财政”、“地方债台高筑”以及地方非税收入无序扩张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地方财政治理的开展和中央规制的效果。面对如此困局,破解的根本之道在于模式转换,由高度集权模式向适度集权模式过渡,从“全面管控”到“适度干预”。适度集权模式下,央地财政的非均衡性是中央规制的根本前提和基础结构,财权财力的适度集中、对地方财政的适度干预是限度要求。当前,最为重要的是通过权限调整和行为规制两个核心方略,建构和推进适度集权模式:以权限调整降低中央政府财权财力的集中程度,塑造地方政府相对独立的财政主体地位,建构适度集权模式;多使用引导激励与协商合作等非强制性手段,改变行为规制机制的样态分布,提高地方政府的遵从度,实现央地合作治理,推动适度集权模式的运行。本文将分为以下五章进行阐述:第一章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现状描述与问题阐释。本章主要是描述我国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现状,阐明当前财政高度集权的模式,揭示由此引发的诸多问题,提出向适度集权模式转变的观点。首先,揭示度量财政集权程度的主要指标——财权及税权的纵向配置。以此为基础,对分税制以来我国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状况进行观测发现,中央政府集中了绝大部分财权和财力,并对地方财政进行全面管控,已形成财政高度集权的模式。还就财政包干时期出现税收立法高度集权进行了原因探究。其次,讨论财政高度集权下地方政府的“回应”:对中央政府的约束采用措施予以规避、套取中央财政资金、进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策略行为;通过与其他地方政府的不当税收竞争,固守和扩大其辖区的税收利益;以乱收费、与民争利等形式获取更多财政收入,将财政资金投向一些“短平快”和容易出政绩的项目,忽视公共产品的提供。财政高度集权还诱发了“土地财政”、“地方债台高筑”以及地方非税收入无序扩张等问题。最后,揭示了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一般规律和适度集权的世界趋势,提出向适度集权模式转变的观点,并阐释适度集权模式的基本内涵。第二章适度集权模式的衡量基准与核心方略。本章围绕适度集权模式的衡量基准和核心方略展开,以央地财政的非均衡性作为中央规制的根本前提和基础结构,财权财力的适度集中、对地方财政的适度干预作为限度要求,并将权限调整和行为规制作为适度集权模式实现的核心方略。首先,通过观测典型国家中央规制的历史演进和现实图景,考证了央地财政的非均衡性结构,并基于当前我国财政治理的实际,得出央地财政非均衡具有必然性和必要性的结论。其次,以谦抑性为分析工具,从法理角度论证适度干预的应然性,明确谦抑性是中央规制的内生理念,解析谦抑干预的基本内容,探究谦抑干预与发挥地方积极性这一宪法要求的契合。再次,全面阐释适度集权模式的衡量基准,将央地财政的非均衡性作为中央规制的根本前提和基础结构,但要求财权财力不能过度集中。以权限不当和行为违法作为中央介入的核心场域、将中央干预定位为补充性规制、比例原则为规制适度的关键标尺,以维持中央适度干预的状态。最后,明确权限调整和行为规制作为建构和推进适度集权模式的核心方略。第三章适度集权模式的建构:基于权限调整视角。本章的核心在于以权限调整为进路规范配置地方财政权限,建构适度集权模式。首先,将权限调整定位为中央制约地方财政的重要机制,明确权限调整的直接目的——降低中央政府财权财力的集中程度,将地方政府塑造成相对独立的财政主体,并分析权限调整的考量因素。其次,规范配置地方财政权限,建构适度集权模式。适度扩大地方税权,进一步严格约束地方非税收入权;减少强制性支出,“松绑”地方支出权;适度放宽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权限,增加对地方经营性国有资产公共性限制的程度和实效性。最后,为平衡地方财政权限的动态性和稳定性,建立财政权限的动态调整机制——财税“试点”。第四章适度集权模式的推进:以行为规制为中心。本章在于构建完整的行为规制体系,实现规制手段的优化组合和规制机制的有效衔接。并逐步减少“命令——控制”型手段的使用,增加“协商——合作”型手段,改变规制机制的样态分布。首先,从理念、原则和具体展开等方面探讨规制机制设计的基本问题,以纳税人权利保障和基本权利实现为理念,全面、适时、适度为原则,手段类型化为具体设计的切入点。其次,对规制手段进行类型化分析。根据功能不同,将各规制手段归入引导机制、约束机制、发现机制、矫正机制、救济机制和责任机制等,分析不同手段的作用机理、适用情形以及改进方向。最后,对规制机制进行配置,实现规制主体与规制手段相匹配,规制手段优化组合,规制机制有效衔接,通过技术手段对地方财政信息进行整合。第五章适度集权模式的运行保障。本章意在表明中央规制要以纳税人为中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通过法律调整央地财政权限和收益划分,对行为规制机制进行法治化改造,保障适度集权模式的运行。并设立中央规制的禁区,以保障地方政府的基本财政权力。首先,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不仅要求中央政府从整体层面对纳税人的权益予以保障,更注重地方政府从区域层面满足纳税人的需求。所以,财权财力的适度集中和对地方财政的适度干预具有必然性。该理念是适度集权模式建构的前提和运行约束。另外,对中央规制权进行法治约束,以法律调整央地财政权限和收益划分,法治化思维改造行为规制机制。其次,通过规制影响评估、地方利益表达、说明理由和公开等制度建设,从程序上控制中央规制权。最后,以地方税权的全盘否定、地方自主财源的强制上解、地方预算的强行支出和为实质不公平行为作为中央规制的禁区,防止财政集权超过底线。
郝晓鹏,王淑玲[6](2016)在《2016年思想品德中考复习检测题》文中研究指明一、选择题2015年10月26日至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回答1-3题。1.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中出现的高频关键词是发展,这说明淤发展是硬道理
常宇刚[7](2015)在《城镇化进程中的犯罪问题实证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世界城市发展史证明,世界各国在城市化的道路上,都会不同程度地陷入城市化进程与犯罪率同步增长的“怪圈”,我国也概莫能外。城镇化建设成为21世纪我国现代化进程中所面临的首要难题。2011年中国内地城镇化率已经突破50%,中国城镇化将面临新的挑战。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李克强总理明确指出城镇化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战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城镇化建设的系列措施。然而中国城镇化相较于国外,经历时间短,发展速度快,社会矛盾集中爆发不可避免,而城镇化进程中日益严重的犯罪问题成为我们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挑战。本论文研究关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犯罪率上升现象,在将“城镇化”和“犯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加以界定并对相关犯罪学理论加以梳理的基础上,系统地分析了1983年以来我国犯罪的总体变化趋势,对城镇化环境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六大类主要犯罪特点进行全面剖析,并对城镇化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因素三大类变量与犯罪的关系进行了客观的检验。具体而言,本论文共分为六章三大部分:第一章主要是对本论文中涉及的基础性概念“城镇化”和“犯罪”进行必要的界定,并对所依据的犯罪学理论进行梳理,以此做为研究的基点。城镇化与城市化具有同质性,二者只有规模的不同而无本质的区别。城镇化起源于工业革命,经济的飞速发展是城镇化的原动力,城镇化必然会导致人口的规模化迁移。理论上讲,城镇化程度应取决于工业化的水平,城镇化与工业化相结合构成了现代化。我国城镇化经历了从“严格控制大城市、合理发展小城市”到“适当控制大城市,大力发展小城镇”,再到“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最后到“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过程。在不同学科领域,“犯罪”概念有所差异。本文研究的是传统刑法领域的犯罪现象,更多地关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传统刑事犯罪在城镇化进程中的特点和变化趋势,同时对近年来广受关注的,与普通公民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食品犯罪和环境类犯罪以及在历次刑法修正案中出现的新的自然犯类型进行分析和探讨。第二章和第三章共同组成本文的第二大部分。该部分从城镇化视角,以中国统计年鉴数据、1983-2012年全国犯罪数据和2000-2013年重庆市犯罪嫌疑人数据为基础,对我国犯罪的历史变化趋势、主要犯罪类型的变化特点进行全面系统分析,以期将城镇化大背景下犯罪的变化趋势和当前主要犯罪的特点客观直接地呈现出来。第二章是以历史的视角审视1983年以来伴随城镇化进程的我国犯罪发案率的整体变化趋势。整体而言,随着城镇化发展,我国犯罪总数呈上升态势,但走向并不规则。两次全国性“严打”对犯罪率影响巨大,而两次“严打”开展的起因均与城镇化有直接关系。数据表明,“严打”不会降低犯罪率,只会制造更多的罪犯。刑事政策的变化也会对犯罪率趋势产生影响,而刑法修订是最典型的刑事政策变化,因此,分析探讨历次刑法修正对犯罪率的影响也十分重要。总体上讲,刑法修正对犯罪率产生的影响不大,但《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实施,尤其是醉驾入刑,对犯罪率走向起到了较为明显的影响。第三章是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六种主要犯罪进行系统剖析和比较研究。这六种犯罪要么数量多,要么社会负面影响巨大,而且它们之和占所有犯罪的80%以上,其内涵与外延古今中外均相差不大,是通用的衡量社会稳定性的重要指标。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城市变得更加有序,故意杀人和强奸犯罪因机会的减少而有所降低,但由于人口的大规模集中使人们产生矛盾的机会大大增加,故意伤害案件大幅增加。而同时由于经济的发展使侵财类犯罪的机会增加:盗窃做为最常见的犯罪类型,其发案数大幅提高;网络的普及降低了诈骗的成本和难度,此类犯罪上升趋势明显;虽然机会增加,但在视频监控等犯罪预防手段作用下,抢劫犯罪不升反降。第四章至第六章是对城镇化诸指标与不同犯罪类型的相关性进行的具体分析。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全国范围的城镇化诸变量和犯罪具体数据的获取极为困难,且对全国范围的干扰项无从把控,因此会导致数据缺失和细节疏忽,从而使分析误差加大,成果价值大大降低乃至丧失。鉴于此,笔者退而求其次,在这一部分采用重庆市直辖以来历史数据,确保研究成果的信度。同时,以省级数据为基础展开的分析,其效度也是可以接受的。该部分以重庆市统计年鉴和公安年鉴数据为基础,从城镇化率、经济发展和人口因素三个维度探讨城镇化与犯罪的相关性。由于中国城镇化率主要以常住人口为标准,受到国家的严格管控,因此它只是考量我国城镇化水平的指标之一。而经济发展、人口因素与城镇化紧密相关,从这三个维度进行分析更加客观和全面。第四章以重庆市城镇化率、城镇基础设施水平和城镇容纳能力为衡量指标,分析城镇化率与犯罪的相关性。研究发现:城镇化率与杀人犯罪发案率呈强负相关关系,而与盗窃和诈骗发案率则呈强正相关关系;城镇基础设施水平与杀人犯罪发案率呈负相关,而与盗窃和诈骗犯罪呈显着正相关关系;城镇容纳能力与杀人和抢劫犯罪的发案率呈负相关关系,而与盗窃案和诈骗案存呈强正相关关系;而强奸犯罪与上述指标均无显着相关。第五章分析了城镇化进程中经济因素与犯罪的相关性。研究发现:重庆市各功能区经济差距与犯罪率均不相关;但微观上,重庆市城乡收入差距与杀人犯罪发生率呈强负相关关系,与盗窃和诈骗犯罪发生率呈强正相关关系;重庆市城乡家庭恩格尔系数差与盗窃发生率呈中度负相关关系,与诈骗发生率呈强负相关关系。研究还发现:重庆市贫困与犯罪的关系密切,即除强奸罪外,其他五种犯罪类型发案率均与贫困发生率存在密切的相关性。然而,对于失业来说,除抢劫外,重庆市失业率变化与其他四类犯罪率的相关性关系均不显着。第六章系统分析了城镇化进程中人口因素与犯罪的相关性。研究发现:在城镇化进程中,人口分布变化与杀人案、盗窃案和诈骗案的发生具有较为显着的相关性;动态上,除强奸罪外,无论是人口流入还是人口流出,均与其他四种犯罪类型每万人犯罪率呈显着的正向关系;静态上,人口口密度与每万人杀人案犯罪发生率、每万人盗窃案犯罪发生率和每万人诈骗案犯罪发生率呈显着相关。
龙兴盛[8](2014)在《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介入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事制裁介入经济违法行为的程度应当得到适当的控制,不应太广,也不应太深,这一点已经在学界形成共识。但介入度具体应当如何设置?标准是什么?刑事制裁介入经济违法行为的边界在哪里?经济法与刑法理论上均没有为立法和司法提供具有参考价值、可操作的“介入度”标准。应当通过研究提出刑事制裁介入经济违法行为介入度设置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提出具体可行的“介入度”设置方案,结合经济法与刑法的内在结构与运作机理,将空泛的“适度论”落实到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去。经济违法行为区别于其他违法行为的关键特征是其对经济法规范的违反,经济违法行为是违反了经济法律规范的经济行为。法的调整手段民事制裁、行政制裁与刑事制裁存在纵向的递进关系,对于民事制裁与行政制裁难以规制的经济违法行为,一般就归入到刑事制裁的领域。经济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在立法上主要体现为经济刑法。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既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又具有鲜活的实践,在美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日本、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均有大量的经济刑事制裁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刑事制裁介入经济违法行为应该把握三个基本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社会本位原则与谦抑原则。资源优化配置是一种公共利益,其要求刑事制裁的效益最大化,因此资源优化配置原则是刑事制裁介入经济违法行为的价值目标与基本原则。刑事制裁介入经济违法行为的社会本位原则不仅体现在立法中,更应体现在司法过程中,具体体现为慎刑、罚金刑优先与严格限制甚至废除死刑。刑事制裁介入经济违法行为的谦抑性则要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为了使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充分发挥维持最优威慑、保护刑法公正以及促进市场增长的作用,刑事制裁介入经济违法行为应当设置好介入的广度与深度。遵循两个边界原则,一是广度边界。广度设置的要求刑事制裁的经济违法行为是值得刑事制裁惩罚的经济行为,侵犯了法益且具有主观违法要素。经济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在具备上述前提后,还必须符合刑事制裁的标准:价值标准上,该经济违法行为为一般市场主体所不能容忍;形式标准上,该经济违法行为违反了前置经济法的规定;总体标准上,该经济违法行为被刑事制裁纳入介入范围应当符合合理原则。二是深度边界,即刑事制裁在作为最后的手段进行介入时,必须确保介入深度的适度,深度边界应与介入目的成比例,深度设置表现在生命刑、自由刑与财产刑设置等三个方面。最优自由刑设置取决于四个方面的因素:经济违法行为人的预期违法收益、经济违法行为有可能造成的预期损害、经济违法行为被刑事制裁的概率、经济违法行为被刑事制裁的及时性,文章以垄断行为为例演示了自由刑设置的具体操作。自由刑与财产刑各有优劣,为了弥补各自的缺陷,最好的办法是实施自由刑与财产刑的组合。我国经济刑事制裁制度离应然的理想状态还有差距,应当对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介入度进行反思,观察我国经济刑事制裁制度立法、执法与司法等不足。文章通过运用实证分析与社会学调查的方法,提出了我国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介入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路径选择。
马陇平[9](2013)在《西部边疆稳定视角下打击“三股势力”法治化研究》文中指出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政治、文化和法律等领域均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012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首次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一结果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取得成果的最好证明,也是我国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化改革的结果。2004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正式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任务,这是我国再次深化改革和稳步发展的战略规划,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个新目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指导下,我国各方面的建设稳步推进,小康社会目标在部分地区已基本实现。西部边疆地区是我国重要的资源通道,也是我国重要的资源基地,西部边疆地区和谐社会的构建既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部分,也是我国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目标的基础。而“三股势力”成为阻碍西部边疆地区和谐社会构建的最大因素,实现对“三股势力”的有效遏制和准确打击是西部边疆地区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大保障。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针,邓小平1978年12月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着名讲话中提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首次对关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提出了明确的目标,翻开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篇章。随着近三十多年来我国颁布及修改的200多部法律的出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这也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有力保障。伴随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目标的提出,我国法治建设的新目标便是进一步完善以和谐精神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三股势力”是目前阻碍世界和平发展的主要障碍,也一直是深受其害的各国着力打击的对象,世界各国纷纷专门出台相关法律进行打击,同时也签订相关的国际公约来实现联合打击的目标。我国也是深受“三股势力”危害的国家之一,目前针对“三股势力”的打击主要依靠《刑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手段,一直没有出台专门针对“三股势力”的相关法律,存在着打击“三股势力”缺乏常态化以及没有与国际公约相对接的法律条件等诸多问题,同时“三股势力”又借机以人权等借口寻求西方敌对势力的介入,力图将其转化为政治问题,这些因素使得实现打击“三股势力”的法治化成为解决以上问题的唯一途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既需要在理论层面上以社会主义和谐精神为指导,也需要在现实层面上有法律法规为支撑,同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果也是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目标的有力保证。因此一方面我们要以和谐精神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导向,另一方面我们要以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支撑。针对严重阻碍我国发展的“三股势力”,建立完善的打击与防范法律机制,以实现对其打击法治化的目标,既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也是实现构建和谐社会战略目标的有力保障。本文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结合中国现状,同时借鉴其他国家的法治经验,从对“三股势力”产生的社会及历史根源入手,全面系统的研究了“三股势力”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揭示了“三股势力”相互联合的发展趋势以及最终的政治目的,力图通过法治构建的方式,实现对打击“三股势力”问题的常态化、去政治化以及国际联合打击的目标,为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有益的补充。论文主要分三个部分:导论、正文和结论。导论部分为理论建构,主要厘定了和谐社会理念、和谐精神、“三股势力”、社会主义法治等基本的概念,以及各个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提出并阐述了建立反“三股势力”法的方案。第一章,通过分析“三股势力”对西部边疆地区构建和谐社会的危害,以及打击“三股势力”现状,提出建设法治型和谐社会的理论意义和途径;第二章,主要通过对“三股势力”现象的本质分析来揭示“三股势力”发展的趋势和最终政治目标,并对现有法律手段打击“三股势力”的缺陷进行分析,提出建立“反三股势力法”的必要性;第三章,通过对“反三股势力法”立法的现实条件、法律基础和打击“三股势力”相关法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论证“反三股势力法”的可行性;第四章,运用比较法研究的方法,对美、俄、英、中亚各国以及“上海合作组织”相关法律对比分析,寻找适合我国的“反三股势力法”立法方案;第五章,立足我国打击“三股势力”现状,对现有体制弊端进行分析,提出打击“三股势力”法治化改革方案,并对“反三股势力法”的立法目标进行定位;文章结语以“反三股势力法”的立法目标为视角,提出了打击“三股势力”法治化改革方案对解决中国面对“三股势力”问题时的作用,这既是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唯-途径,也是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展望。
李韶[10](2012)在《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研究——以贵阳市清镇环保法庭审判实践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科学、科技的进步,人类进入到了工业社会。长期以来,人类一直沉浸在工业文明带来的幸福之中,无止的向生态环境索取。到了近代社会,环境破坏、环境污染严重影响到人类的生产生活,甚至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发展,成为制约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运用刑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有效保护环境,已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共识。1997年《刑法》(下称97《刑法》)改变了1979年《刑法》(下称79《刑法》)的布局,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第七节以专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集中设定了环境犯罪的相关内容,这一改变相较79《刑法》,无论是在立法体例,还是在罪名、惩罚力度上都更符合司法实践需要,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是,相对发达国家成熟的环境犯罪立法,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则显现出许多问题。2007年11月份,贵阳市清镇环保法庭成立,集中、专门办理环境相关案件,在保护区域环境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引起了各界的一致好评。具体到环境刑事案件,环保法庭在丰富的环境犯罪案件审判基础上,进行总结、探讨、研究,并形成了一些很好的示范性经验做法,在打击环境犯罪、保护环境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效果。本文拟以贵阳市清镇环保法庭审判实务为基础,通过对环境犯罪的基本理论阐述及环境犯罪的立法现状的分析,提炼我国环境犯罪立法的弊端,总结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促进我国环境犯罪立法的研究和进步。本文分为三个部分来论述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的相关问题,第一部分为阐述环境犯罪的概念、特征,阐述环境犯罪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对我国环境犯罪立法现状予以阐述,并以贵阳市清镇环保法庭审判实践实践为基础,在环保法庭审理环境犯罪案件中遇到的难点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现行环境犯罪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部分是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贵阳市清镇环保法庭审判实践中对上述问题、难点的解决,并借鉴国外环境犯罪立法的先进做法,提出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完善建议。
二、西部大开发应充分发挥《刑法修正案》的功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西部大开发应充分发挥《刑法修正案》的功效(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现状及防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数据来源 |
2 我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概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危险废物 |
2.1.2 污染环境犯罪 |
2.1.3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 |
2.2 相关法律规定 |
2.2.1 刑事法律规定 |
2.2.2 行政法律规定 |
3 我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现状分析 |
3.1 我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总体形势 |
3.2 我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特征 |
3.2.1 犯罪主体特征 |
3.2.2 犯罪空间特征 |
3.2.3 犯罪领域特征 |
3.2.4 犯罪危害后果特征 |
3.2.5 犯罪被害人特征 |
3.3 我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的典型行为方式 |
3.3.1 危险废物直排型 |
3.3.2 危险废物转移型 |
4 我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的成因分析 |
4.1 我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的社会因素 |
4.1.1 经济发展与环境治理矛盾凸显 |
4.1.2 政府管控存在疏漏 |
4.1.3 刑事政策有待完善 |
4.1.4 危险废物市场竞争混乱 |
4.1.5 社会力量参与不足 |
4.2 我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的个人因素 |
4.2.1 内部遏制不足,道德责任缺失 |
4.2.2 利益诱惑蒙蔽,侥幸心理存在 |
4.2.3 无主物思想作祟,负罪意识淡薄 |
5 我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防控对策 |
5.1 政府层面的防控对策 |
5.1.1 贯彻新发展理念,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
5.1.2 优化行政监管,堵塞犯罪漏洞 |
5.1.3 强化犯罪侦查,形成打击合力 |
5.1.4 发挥联动优势,畅通行刑衔接 |
5.1.5 完善刑事政策,提高犯罪成本 |
5.2 市场层面的防控对策 |
5.2.1 引入第三方治理,加强规范化管理 |
5.2.2 加大制度创新,引导企业自律 |
5.3 社会参与层面的防控对策 |
5.3.1 宣传环保理念,提高防控意识 |
5.3.2 畅通信息渠道,加强公众监督 |
5.3.3 减免诉讼费用,激励环保NGO参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2)腐败犯罪量刑问题研究 ——以受贿罪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结构安排 |
第2章 腐败犯罪量刑问题的具体表现 |
2.1 量刑从严不够 |
2.1.1 量刑情节的否定性评价比率低 |
2.1.2 缓免刑适用率畸高 |
2.2 “数额”与“情节”权重存在偏颇 |
2.2.1 数额在量刑中仍具决定性 |
2.2.2 量刑情节把握不准确 |
2.3 量刑有失均衡 |
2.3.1 腐败犯罪罚金刑的适用不均衡 |
2.3.2 腐败犯罪量刑的个体和地域差异明显 |
第3章 腐败犯罪量刑问题产生的原因 |
3.1 刑事政策对腐败犯罪量刑的影响 |
3.1.1 刑事政策本身存在的问题 |
3.1.2 刑事政策的误解误读 |
3.2 腐败犯罪量刑的法律规定模糊 |
3.2.1 两元量刑机制弹性不足 |
3.2.2 两元量刑机制刚性不足 |
3.3 腐败犯罪量刑的非规范因素影响 |
3.3.1 社会舆论对腐败犯罪量刑的干扰 |
3.3.2 司法运行机制不畅对量刑的影响 |
第4章 解决腐败犯罪量刑问题的思路 |
4.1 准确理解刑事政策对量刑的指导作用 |
4.1.1 正确把握刑事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
4.1.2 提高司法人员准确理解刑事政策的理论素养 |
4.2 用科学的理论指导腐败犯罪的量刑 |
4.2.1 树立正确的刑事立法观念 |
4.2.2 坚持刑法“三大原则” |
4.3 科学构建腐败犯罪的量刑机制 |
4.3.1 细化相关法律规定 |
4.3.2 增设量刑听证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3)党的对外开放理论视阈下的新疆口岸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关于“中国共产党的对外开放理论”的研究 |
1.3.2 关于“新疆口岸”的研究 |
1.4 核心概念、相关理论及方法、创新点解读 |
1.4.1 核心概念 |
1.4.2 相关理论 |
1.4.3 研究方法 |
1.4.4 创新点 |
注释 |
第2章 党的对外开放理论与新疆口岸发展概述 |
2.1 新疆口岸发展概述 |
2.1.1 新疆口岸建设的历史与现状 |
2.1.2 新疆对外开放发展概述 |
2.1.3 新疆口岸基本要素解读 |
2.2 党的对外开放理论形成与发展 |
2.2.1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关于对外开放的重要论述 |
2.2.2 毛泽东对外开放思想 |
2.2.3 邓小平对外开放思想 |
2.2.4 江泽民、胡锦涛对外开放思想 |
2.2.5 习近平新时代对外开放思想 |
2.3 党的对外开放理论指导下的新疆口岸建设与发展 |
2.3.1 党的对外开放理论指导中国改革开放 |
2.3.2 党的对外开放理论指导新疆口岸建设 |
2.3.3 新疆口岸建设完善党的对外开放理论 |
小结 |
注释 |
第3章 新疆口岸经贸往来推动全面开放新布局 |
3.1 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布局 |
3.1.1 铁路互联互通建设现状 |
3.1.2 公路互联互通建设现状 |
3.1.3 航空互联互通建设现状 |
3.1.4 管道互联互通建设现状 |
3.2 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现区域互利共赢 |
3.2.1 “一带一路”与周边国家战略对接 |
3.2.2 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共建区域合作 |
3.2.3 凸显经济特区特殊地位 |
3.2.4 口岸金融改革先行先试 |
3.3 口岸助力新疆在经济走廊建设中节点作用凸显 |
3.3.1 中国-中亚-西亚经济走廊打造能源通道 |
3.3.2 新亚欧大陆桥建设互联互通网络 |
3.3.3 中巴经济走廊助力中巴安全合作 |
小结 |
注释 |
第4章 新疆口岸安全防控保障边境地区安全与稳定 |
4.1 国家安全观语境中的口岸安全内涵解读 |
4.2 新疆反恐新常态下口岸安全影响因素剖析 |
4.2.1 国际安全局势的影响因素 |
4.2.2 周边地区安全局势的影响因素 |
4.2.3 新疆长治久安的影响因素 |
4.3 新疆口岸安全防控体系的形成及其成效 |
4.3.1 口岸反恐、去极端化机制 |
4.3.2 口岸助力中巴安全合作 |
4.3.3 口岸通关便利化 |
4.3.4 国家风险布控 |
4.3.5 新疆社会治理方案策辅助口岸构建安全环境 |
小结 |
注释 |
第5章 新疆口岸人文交流促进丝路沿线文明互鉴 |
5.1 新疆口岸人文交流的战略意义 |
5.1.1 口岸文化建设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
5.1.2 文化自信助力边境地区文化融合 |
5.1.3 文化传播加强边境民族国家认同 |
5.2 人文交流项目促进口岸地区“民心相通” |
5.2.1 跨境旅游拓展对外开放方式 |
5.2.2 跨境教育深化对外开放内涵 |
5.2.3 跨境医疗卫生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
5.3 新疆口岸人文交流的创新性拓展 |
5.3.1 跨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保护 |
5.3.2 依托丝路发展的特色文化产业体系 |
5.3.3 政府主导下的国际交流文艺演出 |
小结 |
注释 |
第6章 对外开放视角下的新疆口岸及其周边区域协调发展 |
6.1 口岸建设与周边区域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
6.1.1 北疆口岸对地方经济持续辐射作用明显 |
6.1.2 南疆中心城市带动口岸发展 |
6.2 新疆口岸地方社会经济发展 |
6.2.1 对口援疆之于新疆口岸地方社会经济发展 |
6.2.2 乡村振兴之于新疆口岸地方社会经济发展 |
6.3 口岸发展与新疆发展互促效应展望 |
6.3.1 政策引领边境口岸及其腹地城镇化发展 |
6.3.2 口岸核心城市拉动周边地区城镇化发展 |
小结 |
注释 |
第7章 在党的对外开放理论指导下进一步提升新疆口岸战略地位的思考 |
7.1 党的对外开放理论视阈下新疆口岸发展面临的重大机遇 |
7.1.1 新时代新疆口岸发展面临的经贸机遇 |
7.1.2 新时代新疆口岸发展面临的安全机遇 |
7.1.3 新时代新疆口岸发展面临的人文机遇 |
7.2 党的对外开放理论视阈下新疆口岸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 |
7.2.1 对外开放进程中新疆口岸面临的主要经贸挑战 |
7.2.2 对外开放进程中新疆口岸面临的主要安全挑战 |
7.2.3 对外开放进程中新疆口岸面临的主要人文挑战 |
7.3 进一步提升新疆口岸战略地位的对策建言 |
7.3.1 以口岸经贸合作为抓手,推动新疆开放型经济发展进程 |
7.3.2 以口岸安全防控为抓手,提高新疆与周边地区安全治理能力 |
7.3.3 以口岸人文交流为抓手,助推新疆与周边地区的“民心相通” |
小结 |
注释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4)中国刑法的现代化与理论建构——对四十年的历史回顾与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定型与刑法学的移植 |
(一) 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形塑 |
(二) 中国刑法现代化的路径与方法 |
三、中国刑法学的理论模型与实践面向 |
(一) 中国刑法学的理论模型 |
(二) 中国刑法学的实践面向 |
四、中国刑法学发展脉络的重新审视 |
(一) 中国刑法学的脉络演进 |
(二) 中国刑法学的本土创新 |
五、结语 |
(5)中央规制地方财政法律机制研究 ——基于适度集权模式的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价值 |
二、研究文献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现状描述与问题阐释 |
第一节 中央财政高度集权的形成 |
一、度量财政集权程度的指标 |
二、财政包干时期:税收立法权的高度集中 |
三、分税制:财权和财力的集中配置 |
第二节 财政高度集权下的“地方应对” |
一、制度规避、制度套利和策略行为 |
二、不当税收竞争 |
三、乱收、滥支和争利 |
第三节 模式转换:从高度集权到适度集权 |
一、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一般规律 |
二、财政适度集权的世界趋势 |
三、适度集权模式的基本内涵 |
第二章 适度集权模式的衡量基准与核心方略 |
第一节 适度集权模式的结构分析:央地财政的非均衡性 |
一、央地财政非均衡性的历史考证 |
二、央地财政非均衡性的世界图景 |
三、央地财政非均衡性的中国诉求 |
第二节 适度集权模式的限度探究:以谦抑性为分析工具 |
一、谦抑性理念的内生性 |
二、谦抑干预的基本内涵 |
三、谦抑干预与地方积极性发挥的耦合 |
第三节 适度集权模式的衡量基准 |
一、中央规制的根本前提:非均衡状态 |
二、中央介入的核心场域:权限不当和行为违法 |
三、中央干预的基本定位:补充性规制 |
四、适度规制的关键标尺:比例原则 |
第四节 适度集权模式的核心方略 |
一、中央规制的实质:以权力制约权力 |
二、权力分工视角:权限调整 |
三、权力制衡层面:行为规制 |
第三章 适度集权模式的建构:基于权限调整视角 |
第一节 权限调整的基础问题 |
一、权限调整的定位 |
二、权限调整的目的 |
三、权限调整的考量因素 |
第二节 权限调整的主要内容 |
一、地方收入权的调整 |
二、地方支出权的调整 |
三、地方营运管理权的调整 |
第三节 财政权限的动态调整机制 |
一、地方财政权限的动态性 |
二、地方财政权限的稳定性 |
三、动态调整机制:财税“试点” |
第四章 适度集权模式的推进:以行为规制为中心 |
第一节 规制机制设计的基本问题 |
一、规制机制设计的理念 |
二、规制机制设计的原则 |
三、规制机制的具体设计:基于手段类型化的展开 |
第二节 规制手段的类型化 |
一、引导机制 |
二、约束机制 |
三、发现机制 |
四、矫正机制 |
五、救济机制 |
六、责任机制 |
第三节 规制机制的配置 |
一、规制手段和主体的匹配 |
二、规制手段的选择组合 |
三、规制机制的有效衔接 |
四、规制机制中的信息整合 |
第五章 适度集权模式的运行保障 |
第一节 模式运行的理念约束和法治保障 |
一、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约束 |
二、中央规制权的法治约束 |
三、权限和收益划分的法律调整 |
四、行为规制机制的法治改造 |
第二节 适度集权模式中的程序控制 |
一、规制影响评估制度 |
二、地方利益表达制度 |
三、说明理由和公开制度 |
第三节 适度集权模式下的中央规制禁区 |
一、地方税权的全盘否定 |
二、地方自主财源的强制上解 |
三、地方预算的强行支出 |
四、为实质不公平行为 |
代结论:走向合作的中央规制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7)城镇化进程中的犯罪问题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Summary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四、研究的主要创新点 |
五、关于本文数据选择的说明 |
第一章 概述 |
第一节 城镇化与犯罪的概念 |
一、城镇化的内涵与外延 |
二、多元的犯罪概念以及本文的选择 |
第二节 我国城镇化模式的演进 |
一、我国关于城市发展方针的讨论 |
二、城镇化建设模式的确定 |
三、新型城镇化理念的提出 |
第三节 城镇化相关的犯罪学理论 |
一、犯罪现象理论 |
二、犯罪原因理论 |
三、犯罪控制理论 |
第二章 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犯罪变化的总体趋势 |
第一节 1981-1997 年我国犯罪的变化趋势 |
一、1981-1987 年低犯罪率时期 |
二、1988-1991 年犯罪井喷期 |
三、1992-1997 年相对高位的犯罪率稳定期 |
第二节 1998-2012 年我国犯罪的变化趋势 |
一、1998-2001 年犯罪大幅上升期 |
二、2002-2008 年犯罪率平稳期 |
三、2009-2012 年犯罪率小幅上升期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修订对犯罪率的影响分析 |
一、刑法修正对犯罪率影响综述 |
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修正对犯罪率的影响 |
三、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修正对犯罪率的影响 |
四、其它类型犯罪修正对犯罪率的影响 |
第三章 我国城镇化进程中主要犯罪类型变化的突出特点 |
第一节 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变化特点 |
一、故意杀人犯罪变化特点 |
二、故意伤害犯罪的变化特点 |
三、强奸犯罪的变化特点 |
第二节 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犯罪的变化特点 |
一、抢劫犯罪的变化特点 |
二、盗窃犯罪的变化特点 |
三、诈骗犯罪的变化特点 |
第四章 城镇化水平与犯罪的相关性分析——以重庆市为例 |
第一节 城镇化率与犯罪的相关性分析 |
一、重庆市城镇化率概况 |
二、城镇化率与犯罪的相关性分析结果 |
第二节 城镇基础设施水平与犯罪的相关性分析 |
一、重庆市城镇基础设施水平概况 |
二、城镇基础设施水平与犯罪相关性分析结果 |
第三节 城镇容纳能力与犯罪的相关性分析 |
一、重庆市城镇容纳能力概况 |
二、城镇容纳能力与犯罪相关性分析结果 |
第五章 城镇化进程中经济因素与犯罪的相关性分析——以重庆市为例 |
第一节 区域经济差距与犯罪的相关性分析 |
一、重庆市区域经济差距概况 |
二、区域经济差距与犯罪相关性分析结果 |
第二节 城乡收支差距与犯罪的相关性分析 |
一、重庆市城乡收支差距概况 |
二、城乡收支差距与犯罪相关性分析结果 |
第三节 贫困问题与犯罪的相关性分析 |
一、重庆市贫困问题概况 |
二、贫困问题与犯罪相关性分析结果 |
第四节 失业问题与犯罪的相关性分析 |
一、重庆市失业问题概况 |
二、失业问题与犯罪相关性分析结果 |
第六章 城镇化进程中人口分布与犯罪的相关性分析——以重庆市为例 |
第一节 人口流动与犯罪的相关性分析 |
一、重庆市人口流动概况 |
二、人口流动与犯罪的相关性分析结果 |
第二节 人口密度与犯罪的相关性分析 |
一、重庆市人口密度概况 |
二、人口密度与犯罪的相关性分析结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8)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介入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插图索引 |
附表索引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主要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2章 经济违法行为的基本范畴 |
2.1 经济违法行为的界定 |
2.2 经济违法行为的特征 |
2.2.1 经济违法行为的经济性 |
2.2.2 经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
2.2.3 经济违法行为的可责性 |
2.3 经济违法行为的种类 |
2.3.1 根据侵害同类客体的分类 |
2.3.2 根据违法程度的分类 |
2.3.3 根据违反经济法律体系的分类 |
第3章 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的法理基础与域外实践 |
3.1 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的理论解释 |
3.1.1 经济违法行为的民事制裁的优势及其不足 |
3.1.2 经济违法行为的行政制裁的优势及其不足 |
3.1.3 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的价值功能 |
3.1.4 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规范的分类与特征 |
3.2 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域外立法与司法实践 |
3.2.1 美国 |
3.2.2 德国 |
3.2.3 俄罗斯 |
3.2.4 日本 |
3.2.5 意大利 |
3.2.6 台湾地区 |
第4章 确立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介入度的基本原则 |
4.1 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
4.1.1 资源优化配置原则是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与基本原则 |
4.1.2 资源优化配置是一种公共利益 |
4.1.3 资源优化配置要求刑事制裁的效益最大化 |
4.2 社会本位原则 |
4.2.1 社会本位原则的缘起与确立 |
4.2.2 社会本位原则的立法体现 |
4.2.3 社会本位原则的司法适用 |
4.3 谦抑原则 |
4.3.1 谦抑原则的价值蕴含 |
4.3.2 刑、行、民协调 |
4.3.3 刑事制裁只能作为最后的制裁手段 |
第5章 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广度与深度设置 |
5.1 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介入的目标设置 |
5.1.1 维持最优威慑 |
5.1.2 保护刑法公正 |
5.1.3 促进社会效率提高 |
5.2 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的广度设置 |
5.2.1 广度设置的客观背景与历史沿革 |
5.2.2 广度设置的前提与标准 |
5.2.3 广度设置的具体限制 |
5.3 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的深度设置 |
5.3.1 生命刑的设置 |
5.3.2 自由刑的设置 |
5.3.3 财产刑的设置 |
第6章 我国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介入度反思 |
6.1 我国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立法现状及完善 |
6.1.1 我国经济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立法的渊源 |
6.1.2 我国经济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立法的特点 |
6.1.3 我国经济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立法的缺陷及完善 |
6.2 我国经济犯罪侦查现状及完善 |
6.3 我国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司法现状及完善 |
6.3.1 湖南某市两级法院的经济犯罪审理情况 |
6.3.2 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司法之缺陷及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9)西部边疆稳定视角下打击“三股势力”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本文研究的理论意义 |
1.1.2 本文研究的实践价值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3 已有研究成果的不足之处 |
1.3 研究方法与基本观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基本观点 |
1.4 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创新之处 |
1.4.1 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
1.4.2 研究创新之处 |
1.5 研究不足与展望 |
第二章 有效打击“三股势力”是西部边疆地区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前提 |
2.1 “三股势力”对西部边疆地区和谐社会构建的影响 |
2.1.1 “三股势力”对西部边疆地区人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 |
2.1.2 “三股势力”对西部边疆地区社会稳定的影响 |
2.1.3 “三股势力”对西部边疆地区民族关系的影响 |
2.1.4 “三股势力”对中国地缘安全的影响 |
2.2 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 |
2.2.1 从和谐理念的发展来看和谐精神的内核 |
2.2.2 法治是法的价值与和谐精神目标实现的共同手段 |
2.2.3 和谐精神是法的价值实现的指导 |
2.3 建设法治型和谐社会的理论意义和途径 |
2.3.1 重塑和谐精神内涵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目标 |
2.3.2 法治是和谐社会模式的固化工具 |
2.4 法治型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成果 |
2.4.1 和谐立法 |
2.4.2 和谐执法 |
2.4.3 和谐司法 |
2.4.4 和谐守法 |
2.5 打击“三股势力”现状 |
2.5.1 未能实现打击“三股势力”的去政治化目标 |
2.5.2 未能实现法律教育指导作用的目的 |
2.5.3 未能确定打击“三股势力”主体的法律地位 |
第三章 打击“三股势力”立法的必要性 |
3.1 “三股势力”的活动情况 |
3.1.1 “三股势力”在我国的基本状况 |
3.1.2 “三股势力”在国外的基本状况 |
3.2 “三股势力”本质性研究 |
3.2.1 恐怖袭击是暴力恐怖主义组织的主要特点 |
3.2.2 宗教极端化是宗教极端主义组织的主要特点 |
3.2.3 狭隘民族主义是民族分裂主义的主要特点 |
3.2.4 “三股势力”的相互联合 |
3.3 现行法律手段打击“三股势力”的缺陷 |
3.3.1 《反分裂国家法》 |
3.3.2 《刑法》 |
3.4 构建“反三股势力法”的必要性 |
3.4.1 国家安全的需要 |
3.4.2 社会和谐安定的必要 |
3.4.3 经济发展的必要 |
3.4.4 民族关系发展的必要 |
3.4.5 宗教互容的必要 |
第四章 “反三股势力法”立法的可行性分析 |
4.1 “反三股势力法”立法的现实条件 |
4.1.1 上海合作组织联合打击“三股势力”的合作是打击“三股势力”立法的国际法基础 |
4.1.2 上海合作组织打击“三股势力”的局限性 |
4.1.3 国内关于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反分裂主义理论的逐步成熟是立法的理论基础 |
4.1.4 党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是立法的政策基础 |
4.1.5 《反分裂国家法》和《刑法》实践是立法的法律基础 |
4.2 “反三股势力法”立法的法律实践基础 |
4.2.1 “反三股势力法”与《宪法》 |
4.2.2 “反三股势力法”与《刑法》 |
4.2.3 “反三股势力法”与《国家安全法》 |
4.2.4 “反三股势力法”与《反分裂国家法》 |
4.3 打击“三股势力”相关法律的运行情况 |
4.3.1 目前打击“三股势力”相关法立法的法律位阶 |
4.3.2 打击“三股势力”相关法律的执法主体 |
4.3.3 打击“三股势力”法的司法运行途径 |
第五章 反“三股势力”立法比较研究 |
5.1 美、俄、英立法情况 |
5.1.1 美国立法情况 |
5.1.2 俄罗斯立法情况 |
5.1.3 英国立法情况 |
5.2 中亚地区各国立法情况 |
5.2.1 哈萨克斯坦 |
5.2.2 乌兹别克斯坦 |
5.2.3 塔吉克斯坦 |
5.2.4 吉尔吉斯斯坦 |
5.3 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遏制“三股势力”的法律规定 |
5.3.1 上海合作组织及《上海公约》 |
5.3.2 《上海公约》框架下打击“三股势力”的局限性 |
5.4 各国立法方案比较 |
5.4.1 单行法修改方案 |
5.4.2 基本法方案 |
5.4.3 法典编纂式方案 |
第六章 反“三股势力”法的立法思路与原则 |
6.1 我国现有打击“三股势力”体制的弊端分析 |
6.1.1 我国现有国内法中缺乏关于打击“三股势力”的内容 |
6.1.2 现有法律与国际公约的接轨不彻底 |
6.1.3 立法形式过于分散很难充分发挥防治效果 |
6.1.4 现有研究成果中缺乏对于“三股势力”相关司法案例的研究 |
6.1.5 我国现有打击“三股势力”体制改革的障碍 |
6.2 打击“三股势力”法治化改革的方案建议 |
6.2.1 在《宪法》中增设打击“三股势力”的明确条款 |
6.2.2 完善《刑法》有关打击和防范“三股势力”的具体规定 |
6.2.3 开展专门的打击“三股势力”立法 |
6.2.4 完善《刑事诉讼法》有关打击“三股势力”的具体规定 |
6.2.5 完善金融法律打击“三股势力”的具体规定 |
6.3 “反三股势力法”目标定位 |
6.3.1 实现对打击“三股势力”的常态化 |
6.3.2 实现打击“三股势力”的去政治化 |
6.3.3 实现中国西部边疆地区的内部稳定 |
6.3.4 为我国的和谐稳定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
6.3.5 解决国内各种不安定因素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阻碍 |
6.3.6 有效转化国际打击“三股势力”公约 |
6.3.7 实现法制体系的统一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期刊文章 |
三、报纸文章 |
四、电子文献 |
五、外文参考文献 |
六、硕/博士论文 |
七、主要网站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研究——以贵阳市清镇环保法庭审判实践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环境犯罪概况 |
(一) 环境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
1.环境犯罪的概念 |
2.环境犯罪的特征 |
(二) 我国环境犯罪立法现状 |
二、 我国环境犯罪立法缺陷及不足——以贵阳市清镇环保法庭审判实践为视角 |
(一) 选择贵阳市清镇环保法庭作为调研对象的原因 |
1.贵阳市清镇环保法庭成立的背景 |
2.选择贵阳市清镇环保法庭作为调研对象的原因 |
(二) 贵阳市清镇环保法庭调研情况分析 |
1.贵阳市清镇环保法庭成立至今受理案件情况 |
2.环保法庭典型案例评析 |
3.贵阳市清镇环保法庭的创新实践 |
(三) 我国环境犯罪立法缺陷及不足 |
1.传统刑事立法思想不适应环境犯罪立法的需要 |
2.环境犯罪立法没能准确反应其所应保护的客体 |
3.环境犯罪立法保护范围过窄 |
4.环境犯罪部分罪名罪状设置不合理 |
5.刑罚规定不科学 |
三、 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完善构想 |
(一) 转变环境犯罪立法指导思想 |
1.转变我国环境犯罪立法指导思想必要性分析 |
2.转变我国环境犯罪立法指导思想可行性分析 |
3.我国环境犯罪立法指导思想选择 |
(二) 改变环境犯罪立法模式 |
1.我国立法模式概况 |
2.国外主要国家立法模式概况 |
3.我国环境犯罪立法模式选择 |
(三) 完善环境犯罪立法保护范围 |
1.细化污染环境罪 |
2.增设相关环境犯罪罪名 |
3.扩大土地保护的范围 |
(四) 在环境犯罪立法中规定危险犯 |
1.环境犯罪立法中设立危险犯的必要性分析 |
2.环境犯罪立法纳入危险犯可行性分析 |
3.环境犯罪危险犯确定的范围 |
(五) 完善环境犯罪刑罚体系 |
1.加重个别环境犯罪中自由刑的适用 |
2.加重财产刑的处罚 |
3.刑罚总类的完善 |
4.增设非刑罚措施 |
结语 |
四、西部大开发应充分发挥《刑法修正案》的功效(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现状及防控研究[D]. 张玉洁.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2]腐败犯罪量刑问题研究 ——以受贿罪为例[D]. 李琼. 湘潭大学, 2020(02)
- [3]党的对外开放理论视阈下的新疆口岸研究[D]. 马蓓. 新疆大学, 2020(06)
- [4]中国刑法的现代化与理论建构——对四十年的历史回顾与反思[J]. 时延安,王熠珏.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8(03)
- [5]中央规制地方财政法律机制研究 ——基于适度集权模式的展开[D]. 顾德瑞. 武汉大学, 2017(07)
- [6]2016年思想品德中考复习检测题[J]. 郝晓鹏,王淑玲. 教育实践与研究(B), 2016(03)
- [7]城镇化进程中的犯罪问题实证分析[D]. 常宇刚.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8]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介入度研究[D]. 龙兴盛. 湖南大学, 2014(09)
- [9]西部边疆稳定视角下打击“三股势力”法治化研究[D]. 马陇平. 兰州大学, 2013(10)
- [10]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研究——以贵阳市清镇环保法庭审判实践为视角[D]. 李韶. 贵州民族大学, 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