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和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论文文献综述)
沈丁心[1](2021)在《日本经济外交的嬗变及其趋势研究 ——以第二届安倍政府时期为核心》文中指出2020年9月,安倍晋三内阁闪电辞职,菅义伟接任,日本政治从此开启了“后安倍时代”。安倍晋三两次执掌日本政坛,创下了日本战后政治家最长执政记录。安倍时代已去,但却为日本政坛留下了诸多政治遗产,其中,安倍有关经济外交的构想、政策行动与成效,对日本政治、外交以及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影响依然深远广泛。“后安倍时代”的日本外交将向何方,格外引人注目。因此,从了解菅义伟政府外交政策取向和展望未来日本外交发展趋势的意义上,回顾与总结安倍执政时期日本经济外交的经验与教训具有非常特别的意义。自安倍晋三第二次执政后,日本经济外交的发展渐趋展现为相对积极的态势。全球化的趋势,尤其是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在前所未有的程度上促动国际社会复合相互依存的逐步发展与不断完善;同时,逆全球化的趋势,亦在相当程度上与全球化共生同行,在相当复杂的国际战略互动中展现出突出的影响。在上述时代发展变化的背景之下,日本经济外交的内涵与外延正在逐步发生变化,其在日本对外交往和外交政策实行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不断提升。有鉴于此,本文将研究目标锁定在日本经济外交的嬗变过程、经济外交相关变量之间的耦合与交叉互动等问题上,通过这项研究以考察日本经济外交在新时代的现状与变化,把握其特征与发展趋势,为我国对日外交乃至我国外交的发展与未来方向塑造等提供有益的借鉴。本文综合运用国际关系理论与研究方法,以日本官方数据和政府资料等为主要基础数据,考察日本经济外交内涵与外延的变化,分析以安倍政府(第二次执政)时期为核心的日本经济外交的理念构想、实施内容、外延变化、主要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客观评价其实施效果。本文由绪论(研究目的、意义和研究现状分析)、正文(五章)和结论、以及参考文献等内容构成。本文的绪论部分,主要以第二届安倍政府时期日本经济外交的发展演变、内生变化与外在变迁等作为问题导向,通过对日本经济外交的研究目的、研究意义和研究现状等问题的梳理与分析,明确日本经济外交的研究前提,为其后展开的有关日本经济外交的基本构想、具体政策实践、政策实施的模式建构和发展趋势研究等提供必要的研究基础。本文第一章以日本经济外交研究的国际关系理论解读与释义为核心内容,通过对新自由制度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和经济外交研究的相应理论解读来建构本文研究日本经济外交的理论分析框架。对日本经济外交研究的理论解读,不仅意在充实日本经济外交研究的国际关系理论认知,而且能为解读21世纪日本经济外交发展的指导理念提供更为明晰的线索与方法。如何有效评估日本经济外交的现状与未来趋势,需要充分发挥国际关系理论和经济外交研究理论的指引作用。本文第二章以时代演变中的日本经济外交嬗变为主题,梳理与解读战后日本经济外交的发展演变历史与现状,厘清日本经济外交的基本内涵,特别是第二届安倍政府时期日本经济外交嬗变与发展趋势的基本内涵。从纵向的视角分析安倍政府经济外交构想、布局的变化及其五大支柱(对外贸易、经济援助、对外投资、经济制裁、经济合作)的基本内涵与进展,以及与安倍国家战略与外交政策的相互关系。通过分析第二届安倍政府实施日本经济外交的具体战略构想与具体政策措施,特别是在国家战略的层面,日本在经济外交的各个领域具体实施经贸外交、投资外交与援助外交,乃至制裁外交,例如签署CPTTP、日欧EPA、日美贸易协定等等过程的分析,阐释经济外交与日本政治、经济与社会等的交互作用,展现日本经济外交在日本国家治理进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本文第三章以分析第二届安倍政府时期日本经济外交内涵与外延扩大为主题,通过对“大阪轨道”构想及其实施过程的全面分析和东日本大地震后危机外交公关的经济外交实施案例的实证分析,具体阐述安倍政府经济外交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是如何适应国际环境变化而实现自身理念与政策实践升级的过程。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实施的案例解读,是本文研究日本经济外交的重要方式之一。本章中对于“大阪轨道”的关注与研究,是针对日本外交整体实践中,基于主场外交与经济外交的关联性互动,阐释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实施的案例研究。同时,针对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的专门性案例研究,以“谣传损害”背景下的经济外交作为分析案例,从另一个侧面充实了有关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的论证过程。同时,本章对于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的比较研究给予了充分的关注,通过对比日本的政府开发援助(ODA)与中国“一带一路”建设,进一步阐释日本经济外交的嬗变过程。本文第四章以分析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的动因、特点与评价为主题。对于日本经济外交嬗变的研究,本文的关注不单局限于日本经济外交嬗变本身,更注重在国际环境变化的时代背景下日本经济外交嬗变产生的动机与深层原因等问题方面。基于国家治理与国家战略的双重视角,尝试重新认识经济外交嬗变的动因、变化特点等问题。本文第五章以“后安倍时代”日本经济外交的发展趋势与展望为题,在综合分析日本经济外交嬗变及其影响的基础上,对日本经济外交的未来构想、面临的困境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展望。日本经济外交的未来展望,是分析、研究与评价日本外交未来发展趋势的重要变量之一。日本经济外交的发展趋势不仅取决于第二届安倍政府从国家治理到外交实践的相关构想与政策实践,而且与日本面临的外在国际环境变化密切相关。依据上述分析考察,本文尝试在结论部分提出以下几个结论:第一,本文尝试建构新的日本经济外交研究的理论范式,通过理论的、历史的和现实的三个维度,对日本经济外交的理念、政策及其属性嬗变进行梳理和分析,全方位地考察日本外交战略与政策的实践与发展变化,转变现有日本外交研究的思维定势,实现日本外交研究的理论创新。本文关于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的研究,是对于已有研究成果的继承、优化与拓展。第二,日本经济外交的内在构成与自身的逻辑演变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伴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日本国内外的环境变化,特别是日本国家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不断地完善内涵,适时地扩展外延的有机整体。应对中国国力增长和国际影响力的扩大,特别是“一带一路”建设带来的地缘政治与地缘经济的巨大变化,安倍政府重新认识和调整经济外交的价值与作用,是其现实主义国家治理理念的最明显体现。第三,本文在研究中特别关注了经济外交内涵变化与外延扩大的问题。诸如经济外交中的文化属性问题、公共外交与国际文化传播与经济外交政策的交叉融合问题等,为全面认识和把握日本经济外交乃至日本外交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与独立的思考。本文认为,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既是战后日本经济外交在21世纪日本国家外交实践中的延续,也是安倍政府在和平主义外交与文化产业立国等治国理念指导下,主动顺应国际国内环境变化而适时调整经济外交内涵与外延的外交实践过程。第四,日本式的思维方式对日本经济外交特别是安倍经济外交提供了基本的理念基础和政策动力,同时也决定了日本经济外交的特性与发展困局。日本经济外交的嬗变既给日本振兴经济与国际合作,重振国家自信提供了助力,同时也无法避免受到社会文化心理以及国际认知等等的局限与约束,从而导致日本经济外交乃至日本外交无法摆脱既有的发展思路与框架,无法完全回应日本国家治理的现实需求。“后安倍时代”的日本经济外交能否摆脱困局,在日本经济与日本外交、日本国家转型与国际社会发展等等交汇过程中,继续发挥有效的链接与平衡作用,为日本的国力提升与国际影响力的扩大起到应有的作用还有待持续观察。
于志超[2](2021)在《《公司法》修订视野下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司治理”作为我国当前一个热门的话题和难题,涉及多个领域。鉴于笔者自身水平,笔者将“股东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这两种公司治理模式作为研究公司治理制度的两个范式。目前,学界关于谁更为优越或谁更符合公司治理制度发展的趋势存在很大争议,甚而由于理论上的争议,对我国公司治理的制度建构、实践选择等方面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上仍保持传统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但目前的现状已经满足不了我国多种类型公司发展的需要。基于市场需求、价值导向等因素,我国公司法亟需向美、英、德等国家学习,引入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并参照构建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然而这两种公司治理模式在实践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跳出对这两种公司治理模式固有的预设逻辑,从这两种公司治理模式各自的优势出发,并结合我国公司治理实践的需求进行研究,通过研究得出我国《公司法》应当允许两种公司治理模式并存,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公司治理模式更为可行,公司法为企业设计好优良的机构设置模板,供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本文将两种公司治理模式的基础理论进行深入剖析,并通过对国外治理模式的比较,并对我国公司治理模式存在的困境进行分析,试图找到适合我国现阶段公司发展的治理模式。第一章首先对公司治理的相关内容进行概述,然后对股东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与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相关理论进行梳理分析,为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做好理论铺垫。第二章分别对域外主要发达国家在立法中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背景、原因等相关内容进行介绍,试图从国外的公司治理模式各自产生的背景、原因以及我国目前公司治理模式的背景、原因,进行比较分析,为今后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上提供立法借鉴。第三章分别对这两种公司治理模式的优缺点以及对目前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实践困境进行剖析,为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第四章着重探讨了应该如何选择与完善适合我国公司发展需要的治理模式。根据我国目前企业的发展规模,发展道路、政治法律制度以及社会文化传统等因素,制定具体的机构设置模板,供不同类型的公司自主选择。另外,对各机构职权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完善了各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张建东[3](2020)在《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是公司法当中具有根本性意义的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目的确定与路径选择,而且还会影响到公众公司法律规范结构、公司各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董事信义义务构成等具体制度设计,甚至触及公司独立法律人格这一现代公司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石。因此,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成为各国公司法立法与学理必须面对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域外公司法制发达国家,自从伯利与米恩斯于1932年洞见公众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以来,即聚焦于公司权力如何适当且有效率地在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分配,并由此引发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两大理念的长期论争,至今仍未平息。我国新一轮公司法改革已经启动,公众公司权力分配模式的改革亦是其核心内容,并承载着促进我国公司治理水平整体提高的功能使命。本文以我国公众公司为研究对象,以公司独立人格和独立利益的维护为研究的起点和归宿,立基于我国本土的公司法理与实践,借鉴域外相关理论成果与立法经验,对于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模式的应然选择开展系统性研究。在对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法律地位予以重新界定的基础之上,综合考量各项影响因素,厘定我国应当选择的分配理念与分配原理,最终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指导之下,提出我国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法律制度重构的具体方案。本文研究内容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五部分具体展开:一、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中国问题公司机关的法律地位直接决定着其所拥有的权力内容,对此,我国现行《公司法》未曾区分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而是采取一体规制的方法,将股东大会界定为公司的“权力机关”,而董事会须“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在此基础之上,赋予了股东大会过于庞大的权力,而使董事会沦为其办事机构。由此导致在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的现实境况下,公司独立法律人格难以彰显,以及董事会独立性被严重弱化等弊端。为破除上述立法缺陷,我国学界提出控股股东中心主义、经理层中心主义以及董事会中心主义等多种改革方案,但均未臻完善,故仍有予以重新深入思考探究的必要。二、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争鸣关于公司内部权力的分配,揆诸全球公司法学理论,始终存在着相互对立的两大的理念——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这两大理念在公司治理的目的与路径方面,持有迥然不同的立场。前者认为,公司治理的目的应当是为了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故在公司权力分配方面,应当将公司事务的最终决定权力保留给股东。而后者则认为,公司治理的目的应当是实现所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应当赋予董事会对于公司经营决策的绝对权力,以使其发挥公司内外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中枢功能。理念的纷争无疑会对公司权力分配法律制度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故有必要从基本立场与法理基础等方面深入探究这两大理念,并剖析其对公司权力分配所可能产生的现实影响,以期为公司权力分配合理化方案的构建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三、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域外实践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当今世界各国的公司法正在整体上发生着形式上或实质上的融合、趋同乃至一体化的深刻趋势性变化。(1)其中,公司法制发达国家关于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制度,历经上百年的发展演进,积累了丰富、成熟的经验。虽受各国具体国情的影响,公司内外部权力分配的具体法律规则难以完全统一,但各国公司法制发展进程中早已达成高度共识的立法例,值得我国公司法改革工作期间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国情予以适当借鉴。因此,基于对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日本、韩国以及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代表性国家相关立法的全面考察并总结其共识性立法经验,能够为我国未来公司法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镜鉴。经对比分析,域外两大法系的公司法发展均表现出股东大会权力逐渐弱化与董事会权力逐渐增强的特征,即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是现代公众公司相关立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公司法应当依此作出相应调整。四、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总体思路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受到公司独立法律人格、公司股权结构、经营效率、利益冲突以及公司社会责任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因此,在对相关制度重构进行理念选择和方案设计时,应当予以全面考量,不宜所有偏颇。我国立法与学理对于公司法人本质实在说的一致认同、公众公司股权结构依然高度集中以及公司社会责任愈加受到重视等现实条件,共同决定了董事会中心主义应为我国重构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制度更为适当的理念。未来公司立法权力分配的法律标准以及法律效力,也应以此为出发点展开并变革。五、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具体方案在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之后,公众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严格分离,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体系也应当随之进行重构。股东大会的权力应当采取具体列举式的界定方法。具体而言,应将其权力严格限定于选择管理者和监督者并同时确定他们薪酬方案的人事任免权,以及对于公司章程修改、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变更终止等结构性重大变更事项的决定权。与此同时,董事会的权力则应当采取概括式的界定方法,即除法律明确规定属于股东大会权力之外的其它公司经营决策权均归属于董事会独立行使。概言之,股东大会的法定权力即是董事会权力的“负面清单”,对董事会的法定权利公司立法不适宜进行具体列举,以适应经济全球化下错综复杂、瞬息万变的商业实践需要。
郭倩[4](2020)在《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是在出资者、决策者、管理者和教职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的有关学校运营与权力配置的一种组织结构。研究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对实现民办高校有效治理,建立现代化大学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是在借鉴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体现了分权制衡的基本特征。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在经历了萌芽探索时期的松散治理、扩张发展时期的规范治理之后逐步成熟完善,走向共同治理。与此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得到完善,但依然缺少一部针对民办高校的专门立法。本文还对美国私立大学董事会制度下的分权治理结构以及私立大学三权分立基础上的横向治理结构进行研究发现它们都有清晰的治理结构、独立的监督机构和专门的法律规定。通过以上研究发现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董事会成员结构不合理;独立的监督机构缺失;教职工的参与权未得到保障;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四大方面。健全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应进一步构建多元化的董事会成员结构;建立以监事会为主的监督机构;完善教职工参与治理机制;完善有关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制度四个方面来进行。具体而言,保证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同时建立合理的董事会成员准入制度;规范监事会主体,明确监事会职责以及建立系统的监事会运行程序;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教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的保障;出台一部专门的立法并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
杜海龙[5](2020)在《国际比较视野中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优化研究》文中提出人类文明进入生态文明,城市作为人类文明的载体也进入崭新阶段。伴随着世界城镇化发展,城市人口需求面临的挑战不断增加,绿色生态化成为全球城镇化发展趋势。中国的城镇化是一场引领全球的规模最大、速度飞快的城镇化,当前中国的城镇化已经由高速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这项运动不仅决定着中国的历史进程,更深刻影响着21世纪人类的发展。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秩序迎来历史转折,全球治理体系正发生深刻变革,应对气候变化成为全球首要挑战之一,绿色生态城市成为全球城镇化发展的理想目标。建立绿色生态城市的标准体系,为全球城市绿色生态化发展提供中国范式和标准引领,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事关人类共同命运。本文系统梳理了绿色生态城市的相关概念,辨析了绿色生态城市的内涵,论述了绿色生态城市的基本特征,完善了绿色生态城市的理论体系,并初步构建了“绿色生态城市系统模型”。基于绿色生态城市系统模型设计了ESMF比较矩阵,依托矩阵对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及中国的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开展了全面系统化的比较,寻求借鉴与启示。通过总结我国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现状及现存问题,结合我国城市发展新变化、新城新区新需求、城市更新领域等多方面的新挑战,明确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的优化方向。在完善理论工具、全面比较借鉴和充分发掘问题三项基础工作之后,集合生态学、城市学和系统学的工具模型建立了绿色生态城区“钻石”评价模型,对我国现有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在价值导向、体系结构、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四方面进行了优化,并通过典型案例验证了相关评价模型和评价体系优化的适用性。全文共七章,内容介绍如下:第一章:结合人类文明发展,中国及全球城镇化发展阶段,当今世界格局巨变等现实需求,论述了开展绿色生态城市标准体系建设的必要性。综述了国内外绿色生态城市及其评价标准的研究现状,明确了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技术路线。第二章:对绿色生态城市相关概念进行梳理,就绿色生态城市的内涵与基本特征进行辨析,论述了绿色生态城市的理论基础,应用系统工程的方法论从目标准则、结构组织、运行机制三个维度构建了“绿色生态城市系统模型”。第三章:在“绿色生态城市系统模型”的基础上,从层次分析出发设计构造了ESMF比较矩阵,从宏观环境、评价体系、机制保障和模式特征四个维度对英国BREEAM Communities,美国LEED-ND、LEED-Cities and Communities,德国DGNB UD,日本CASBEE UD、CASBEE Cities,中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GBT51255-2017展开全面系统化对比,通过比较研究寻求启示与借鉴,用于指导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的优化。第四章:全面总结我国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现状及现存问题,结合我国城市发展的主体、模式和逻辑变化的时代背景,深入剖析我国新城新区建设和城市更新领域对绿色生态城区发展提出的新挑战,以问题和挑战为导向明确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的优化方向。第五章:提出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的优化原则和优化目标,建立了绿色生态城区“钻石”评价模型。在现有国家评价体系基础上,补充完善了“城区治理”、“生活质量”、“创新智能”和“过程管理”四方面评价内容;在评价方法上细化城区类别与指标权重;在评价结果的表达上,提供了直观的得分罗盘图、钻石模型雷达图。第六章:以中新天津生态城等城区为实例,验证以上评价内容的补充完善、评价方法的优化提升和“钻石”评价模型的适用性。第七章:总结了本文的主要工作,并展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及评价标准下一步的发展方向。
许梦丹[6](2020)在《我国差异化股权制度研究 ——以科创板特别表决权股为切入点》文中提出金融创新的日新月异促使着传统理念、法律规则秩序的更新与重构。《九民纪要》中关于“对赌协议”效力及履行的诸多观点愈发体现出商行为“独立法律意义”的理念;新修订生效的《证券法》也对理论和实务中长期关注的问题做出了专业且具针对性的回应。而对于科创板中引入的“差异化表决权”架构,法律框架体系也必然要做出相应的调整。除了上交所科创板“特别表决权股”,我国还有“优先股”这种差异化股权的实践,它们虽有诸多创新优势,如拓展公司自治空间,疏通金融资本市场中投融资的渠道,降低司法与行政监管成本等,但它也存在股东权责不平衡,易引发利益冲突、增加代理成本等问题和风险,特别是在我国资本市场主体股权集中度高、董事会独立性低、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事件频发、证券违法成本低的背景下,差异化股权的存在更是把控制权人与中小股东之间在“一股一权”架构下本就已十分脆弱的平衡又打破了。因此,“差异化股权”架构下的法律制度构建一定要把着力点放在约束控制权、防止其滥用上,特别要加强事前、事中的信息披露以及股东救济机制的完善。通过对美、日两国差异化股权的立法模式、规则设置、配套制度的研究,结合其实践经验、教训,为我国科创板“特别表决权股”的具体实施规则提出建议,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设计股份种类更为多元、层次更为丰富、体系更为完整的差异化股权制度,通常也被称为类别股制度,分析它在我国现行《公司法》、《证券法》框架下发展的空间,对其立法模式(包括类别股种类、类别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事项范围等)及相关配套制度提出建议,合理配置强制性、任意性规范的分布与比例。本文主体部分划分为以下四个章节:第一章先分析差异化股权配置所能带来的正向效果和负面风险,并从理论和实证两个层面去进行论证。同时,在其中穿插介绍差异化股权的最新实践——科创板“特别表决权股”推出的背景及意义。通过梳理发现差异化股权对于股东异质化现实是一个很好的回应,它可以满足股东日益复杂的投资偏好需求,拓展公司自治空间,抵御敌意收购,疏通金融资本市场中投融资的渠道,为“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条款的合法性提供解决思路,同时也有实证数据表明,近年来各国资本市场运用差异化股权结构的上市公司比例居高,且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差异化股权结构在新兴经济领域表现出越来越重要的经济地位。但差异化股权也会引发股东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存在控制权滥用、代理成本增加的风险,ISS和ACGA等机构的数据分析和问卷调研结果都对采取差异化股权结构的公司治理显示出一些负面评价,其核心的问题就是控制权的滥用,因此适用差异化股权的同时一定要着力于约束控制权,以防止其失去控制。在对差异化股权价值和风险有所了解的基础上,进一步去梳理、分析科创板“差异化表决”规则,将其归纳为设置前提、对特别表决权股的限制、对普通投票权股东的权利保障和强化信息披露四个角度。并简要概括优刻得作为A股市场首家采用“差异化表决”架构上市的公司,在风险提示、公司治理和投资者保护方面做出的特殊安排。第二章选取了差异化股权实践发展最为成熟、具有标杆意义的美国和同为大陆法系、与我国文化经济发展水平较为相近的日本,就其立法模式及相关控制权约束机制进行横向比较研究。通过对其历史演进、规则设置等分析发现,美国采取的“自由主义”立法模式为差异化股权发展创设了极大的空间,对于采取差异化股权安排的公司上市,证券交易所也几乎没有设置强制性规定,但它配备有高违法成本的证券集团诉讼和严格的信息披露等制度,可以为约束控制权滥用起到辅助作用。日本《公司法》虽设置了9种种类股,但对表决权类比较谨慎,仅允许公司设置限制表决权股,即使它与单元股的结合能产生复数表决权的实质性效果,但也难以通过上市审查。上述分析结果对于我国差异化股权制度的构建具有参考、借鉴意义。第三章提出我国差异化股权制度所存在的现实问题,并将其分为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即科创板差异化表决权机制下的规则瑕疵和我国差异化股权制度发展的障碍。前者可细分为监事会内部监督存困境、“期限型”日落条款未引入以及特别投票权股东信用监督惩戒体系未建立;后者可概括为差异化股权制度在我国法律框架下的发展空间不明确、类别股概念体系和利益冲突调整机制无法得以有效建立等问题。第四章将结合第三章第二节的相关内容探索我国差异化股权制度的构建路径,具体可分为立法模式、利益冲突调整机制以及信息披露和类别股股东救济等相关配套制度。就我国差异化股权制度的立法模式设计而言,应区分封闭公司和公众公司,对封闭公司采用章程自治模式,对公众公司采用严格的种类法定模式。针对类别股股东之间利益冲突,可以从章程和类别股股东大会两个角度来进行调整。最后结合2020年3月1日修订生效的新《证券法》提出信息披露和股东救济机制对于差异化股权制度发展的重要性。
吴昊[7](2020)在《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司章程于形式上作为从公司设立、经营管理到解散所必不可少的基础性文件,是公司内部的最高自治规范,却与实际中之功能相去甚远、名不符实,于法律适用的态度上模棱两可、争议不断。究其原因,表面上体现为自治章程与公司法规范之间的适用选择冲突,实际上在于如何寻求股东利益之平衡。针对股东利益平衡的规则设计作为我国《公司法》之应有之义,于理论上并无争议,然而纵观其法律制度设计,其多侧重于股东保护的“外围”制度,而很少直接深入到公司“内核”,尽管条文里也考虑到“股东利益之平衡”,但相应条款规定都较为笼统、零散,在实践中如何适用也是分歧不断。因为,当我们探讨股东利益平衡之时,还需要更为重要的条款与机制来推动“平衡”的实现,充分考虑控股股东、非控股股东的角色定位,考虑公司运行效率与经营自主性,考虑非控股股东的道德风险与利益博弈,还要考虑法律干预与意思自治的平衡界线问题。因此,对于公司章程中防御条款的设置及其效力的发挥与重视,并且在《公司法》规范中予以体现并形成互补融合,显得尤为重要。针对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研究,本文分为四个章节展开探讨:第一章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理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在我国属于全新的制度概念,因此需要从基本内涵、创制基础、基本功能进行阐释,同时还需要借助类型化的方法明确其体系结构。首先是内涵方面,笔者通过词译与词源的探究对公司章程刚性条款与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做出区分,将后者确定为调整前者的引致条款。明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是在公司自治下,将公司章程某些特定的条款的修改或撤销的难度增加的公司章程条款。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同时具有特别决议的必要性、调整的严格性、内容的复杂性、目的的保护性等特征。其次是探明创制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一方面肯定了公司章程的契约性与公司法的赋权性,另一方面论证了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以及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正当性。再次,阐述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功能,包括限制资本多数决滥用、强化公司章程自治、平衡主体利益、降低代理成本等基本功能。最后,通过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类型化,将其区分为公司决议实体权利事项与公司决议程序性事项两大类别,同时进一步明确各类别的边界与子类别,确定后文展开论述的框架。第二章为实体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所谓实体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是指针对公司决议实体性事项所作出的章程防御性条款,而公司决议实体性事项是指一项公司决议通过时所涉及的股东权利,解决的是权利的有无与“多少”的问题。本章主要就三个主要类型,即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提案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和表决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进行理论背景梳理、现行法检视与比较法考察、规范适用的司法实践与市场实践分析等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是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以股东会的召集事由为标准将其进一步分为首次股东会会议、定期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三个子类别。就首次股东会会议而言,允许设置首次股东会议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来调整个别或部分发起人的召集权;同时可以赋予其他股东首次股东会议召集权。就定期股东会会议而言,设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时不应完全剥夺股东的召集权,但可以调整行使召集权的持股比例与持股期限要求,另外,对召集权行使的前置程序设置则应持谨慎态度,亦即区分具体情况而定。就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而言,设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时不应剥夺股东的召集权,但可以调整行使召集权的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和前置程序的要求。其次是提案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经研究发现,不能通过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将股东提案权的性质由少数股东权改变为单独股东权;允许公司章程就股东提案权主体资格的要求进行自治性规定;允许公司章程就提案排除规则与提案行权程序进行设置。最后是表决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从法释义学的角度对我国现行法进行剖析,将其分为表决权的归属、表决权的排除、表决权的配置和表决权的二次配置四个部分展开讨论。就表决权的归属部分,应否定公司章程条款对公司内部成员表决权归属的调整,同时否定公司外部关系对表决权归属的调整。就表决权的排除部分,缺乏正当事由时不能通过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对股东表决权进行剥夺;股东能够享有放弃其表决权的权利,但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可以对其权利放弃作出限制;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对于表决权排除的原因事项进行修正性补充,但应遵循符合有益于公司整体利益的提升或公司整体利益减损的防止,以及规避股东个人利益的不当减少,且如果需要减损股东利益亦应当符合正义要求的标准。表决权的配置部分。应当在部分行业领域开放差异性表决权结构的设置限制,在此基础上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就特别股的比例安排、转让限制做出调整;限定表决权配置架构设计的适用时间为首次公开招股前;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限定特殊表决权的适用范围。表决权的二次配置方面,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就被授权主体的资格、授权期限以及二次配置下的表决权行使形式进行调整。第三章为程序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所谓程序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即针对公司决议的形成相关的程序性规则作出调整的公司章程条款。本章主要就三个主要类型,即决议通过比例调整型防御性条款、表决机制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和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进行理论背景梳理、现行法检视与比较法考察、规范适用的司法实践与市场实践分析等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是决议通过比例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进一步将其区分为决议通过比例提高型与定足数要求型两个方面。就前者而言,应允许公司设置防御性条款对表决事项的通过比例进行提高,以及对特别决议事项的适用范围扩张。对于后者,应允许公司设置防御性条款对定足数作出要求,在设置前还应当明确计算基数以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所占全体表决权的一定比例为标准进行的章程条款设计;明确定足数的设计应考虑决议的公平性与效率性因素;明确定足数确定时间为会议开始时。其次是表决机制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将其又区分为拆分表决型、类别表决机制型、特定股东同意型三个子类别。拆分表决型方面,允许设置相应内容的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但同时应将拆分表决的适用限定为出于“便利”需求的满足而持有他人股份的主体,并满足相应的设置期间、通知形式等程序性要求。类别表决机制型方面,应当允许公司章程设置相应的类别表决条款,参照普通股东会议的程序性规定,同时公司章程应就会议决议通过机制、决议通过条件、决议事项进行细化规定。特定股东同意型方面,笔者对设置此内容的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效力持肯定态度,但是其主体范围、行权期限应当受到严格限制。最后为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其中又包括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防御性条款与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就前者,应允许通过设置公司章程条款对召集通知方式以及召集通知期间进行调整;就后者则存在数项设置限制,包括其适用主体仅为非公众公司,设置书面决议规则的公司章程条款不应突破一致同意规则,应当明确列举采取一致决的公司决议事项。第四章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运用的检视与回应。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设置从调整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出发直到影响公司整体利益,主要涉及到了股东以及公司两个层面。因此本章将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制度代入这两个层面,从宏观到微观的角度进行制度检验,考察是否能解决原有问题,是否会产生新的问题,以及新的问题如何克服。在公司层面,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制度能够一定程度上舒缓当下公司制度初衷背离问题,缓和代理成本问题以及缓解公司治理的模板化问题。然而在此层面依然存在回归公司制度初衷效用的局限性,会产生新的代理问题以及公司治理模板化的引导需求问题。在公司股东层面,首先在公司制度方面,能够协调公司决策逻辑与股东利益保护的冲突、提升股东权利意识改善权利弱化现实。但依然存在股东利益保护的矫正过度的危险以及股东积极行权有限性的问题。其次在规范适用方面,能够完善股东保护路径、提高股东权益侵害成本,但缺少相应的一般规定及其配套规则进行引导。最后在市场实践方面,顺应了股东积极主义与网络时代股东民主的崛起现实,弥合了股东积极主义制度与本土股东利益保护制度嫁接的罅隙。但当下公司法规范对于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规定未臻细致,部分领域缺少明确的公司内部治理空间以及具体的规范指引,制度的直接适用存在障碍。对于以上问题本章从两个方面进行回应。第一个方面,应当建构股东受信义务制度,笔者在本节从其必要性、理论支撑、规范支撑以及制度内容的角度进行阐释。第二个方面,提出相应的规则完善建议,包括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规则范式的选择、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一般规则以及公司法中对应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规则的具体条文完善。
王宇鹏[8](2020)在《欧日经济伙伴协定的综合效应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世纪初以来,区域经济一体化迎来发展增速期。以世贸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谈判进展缓慢,世界主要经济体纷纷转向寻求区域贸易安排的解决方案。全球经济和金融危机后,各国纷纷加快了对外商谈自贸区的步伐。欧美日等主要经济体主导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开始商谈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等一些超大型区域贸易协定。欧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在此背景下于2013年启动谈判,于2019年2月生效。欧日EPA是目前全球发达经济体之间、也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高水平区域贸易协定,自由化程度高,内容丰富。作为全球第二大和第四大经济体,欧日达成EPA对于全球经济、贸易、投资、社会福利和气候环境等都将产生重要深远的影响,同时将对其他自贸协定起到示范作用,决定未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进而引领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和全球治理模式的调整。中国是欧日最重要的经贸合作伙伴之一,欧日EPA的实施将对中国的经济发展、贸易投资、社会环境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中国正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全球自贸区战略,当前面临着多边贸易体制深刻调整、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抬头、中美经贸摩擦尚未完全平息等诸多风险挑战。欧日EPA将对中国的自贸区战略和开放进程产生深远影响。因此,本文将欧日EPA协定的效应作为研究主题,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欧日EPA的经济、社会、环境和规则治理效应,二是欧日EPA对中国在宏观经济、对外贸易、吸引投资、劳工环保、规则治理等方面的影响。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一是将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运用传统和新兴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对欧日自贸区的贸易投资效应进行理论分析,并运用引力模型、GTAP模型和LMDI模型进行实证分析;二是运用历史与现实对照分析的方法,理清近二十年来欧日贸易投资的发展历程,来解释当下欧日的比较优势和竞争态势问题;三是将微观的产业研究与宏观的经济贸易研究统一起来,不但从经济总量、贸易和投资格局等角度探究贸易投资发展潜力,又从微观层面的具体产业和产品入手,探究竞争性和互补性问题;四是综合运用横向与纵向对比方法,既对欧日经贸合作的历史、现实和未来进行阐述,也对中国和欧日的贸易投资规模、结构和竞争力水平进行横向比较。本文的主要研究思路和内容如下:首先是引言和文献综述理论探索。接下来主要探讨了欧日签署EPA的背景和基础,对欧日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双向投资情况进行梳理,通过贸易结合度指数、互补性指数、出口相似度指数分析欧日贸易的竞争性和互补性,运用显性比较优势指数、贸易竞争力指数和GI指数对欧日的比较优势、竞争优势和产业内贸易情况展开研究。其次分析了欧日EPA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主要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非关税壁垒、投资自由化四方面介绍了协定的框架内容,从公司治理、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竞争补贴和国企、贸易救济等九个方面阐述了欧日协定在规则上与以往自贸协定相比的主要特点。再次阐述欧日EPA的经济效应,从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两方面着手。理论分析方面,从贸易自由化视角和比较优势视角分析了贸易效应,从投资转移效应和投资创造效应两方面探讨投资效应,同时阐述了竞争效应和轮轴-辐条效应。实证分析方面,基于引力模型,对欧日EPA的投资效应进行了实证分析;基于GTAP模型,研究了EPA协定对欧日GDP、贸易条件、要素回报、福利水平、各部门产出以及贸易流向等方面的影响。然后对欧日EPA的社会、环境和规则治理效应展开分析。一是社会效应,理论层面,从就业创造、保障劳工权利和公民社会参与劳工政策磋商角度探讨;实证层面,运用GTAP模型分析对就业和工资的影响。二是环境效应,理论层面,从环境产品和服务便利化、资源利用效率、废弃物产生量、监管能力和实施多边环境协定角度探讨,实证层面,运用LMDI模型将对碳排放量的影响分解为规模效应、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三方面进行分析。三是规则治理效应,主要分为补贴和国企、公司治理、可持续发展、政府采购等方面,分析对规则的引领作用。接下来是对中国发展的影响。在梳理中国与欧日的双边贸易和双向投资基础上,对中国与欧日竞争性和互补性、比较优势、竞争优势和产业内贸易展开详细分析,然后重点是对中国的贸易、投资等经济影响以及国企补贴、可持续发展等规则治理影响进行理论分析,基于GTAP模型对中国的GDP、出口、要素回报、贸易条件、福利水平、环境等影响进行实证分析。最后是结论和政策建议。本文的结论如下:一方面是欧日EPA的效应。第一,双方的经济效应均是正向而明显的,日本在GDP、贸易、福利等方面获益程度高于欧盟。欧盟收益最大的是纺织服装皮革业,受损最大的是汽车制造业;日本产出获益最大的是汽车业,产出降幅最大的是乳制品产业。其他经济体的经济效应均为负面,但降幅较小。第二,贸易促进效应明显,日本的进出口增幅均高于欧盟。其他经济体都遭受负面影响,但程度有限。日本的贸易条件改善,而欧盟和其他经济体的贸易条件出现恶化。第三,双向投资的促进效应比较显着,欧日在投资领域放宽市场准入产生投资创造效应,资源配置的优化和生产布局的调整引起投资转移效应。区外经济体对区内也产生投资转移和创造。第四,社会和环境效应明显。社会效应方面,改善双方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提升双方就业水平,实现对劳工权利的更好保护。环境效应方面,促进环境贸易便利化,对碳排放和气候变化产生影响,加大了欧日对应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承诺。第五,对国际经贸规则和治理方式影响深远,加严了补贴和国有企业规则纪律,对未来自贸协定的公司治理内容起到示范作用,引领全球政府采购规则主导权,为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改革预做铺垫。另一方面是对中国的影响。第一,对中国宏观经济产生负面影响。无论是GDP、福利水平、产出都是全球经济体中下降幅度较大的。但是负面效应总体可控。第二,对中国对外贸易产生冲击,贸易转移效应比较明显,恶化中国的贸易条件。但是,中国出口竞争优势明显,与欧日的出口产品结构存在差异化,影响有限。受损最大的是对欧电子设备出口和对日纺织服装皮革出口。第三,对中国吸引投资造成较大压力,可能使部分对华投资转移至欧日。第四,对中国劳工和环保领域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劳工和环境高标准对中国造成相当压力,挑战中国政策底线。另一方便有助于促使中国更加重视劳工权利和环境保护,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第五,对中国的规则制定和治理模式兼具机遇和挑战。既企图削弱中国的竞争优势,又可倒逼我深化改革。为此,本文提出五点政策建议:一是以大型自贸伙伴为重点,推动尽快结束或实施中欧投资协定谈判、RCEP谈判和中日韩自贸协定。二是抓住一大批中小型经济体,加快构建面向全球的自贸区网络。三是显着提高自贸协定的自由化水平,扩大服务业开放,改善营商环境,争取在新规则议题上有实质性突破。四是加强与自贸区相适应和配套的国内政策调整,实现中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五是处理好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平衡关系,以实际行动为开放型经济发展做出贡献,旗帜鲜明地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不仅分析欧日EPA的经济影响,还创新性地使用了LMDI模型,从规模效应、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三个维度,分析了欧日自贸区的环境效应。此外,本文还阐述了协定对于全球规则制定和治理体系的影响,特别是在国有企业、补贴、公司治理、可持续发展等领域,对于中国在学习借鉴全球领先的自贸区模式和规则、推动更高水平开放有启示作用。
赵威[9](2020)在《混合所有制背景下世界一流企业建设路径分析》文中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报告还指出,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进一步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要成为世界一流企业,国有企业要在管理、创新、产品、人才等多个方面都具有领先性。正如习总书记所言,构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要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世界一流企业,就必须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这三个关键环节上大有作为。基于这一背景,本文重点分析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的背景下,如何利用混合所有制改革这一重要契机和机制,通过不断积累关键资源、逐步完善企业内部治理机制、提高企业的动态竞争力等路径,打造国际一流企业。本文的主要结论如下:第一,推动国企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尽快摆脱观念之争。当前围绕国企改革的不同观念,如“马列主义派”认为国有企业是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基石,对国有企业目前进行的各种所谓市场化改革存在担忧;“市场改革派”,主张国有企业应从一般性竞争领域退出,对“国进民退”持批评态度,要求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布局的收缩调整;认为在应对西方冲击和挑战、追赶并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尤其需要强调国家的力量和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等不同观念,均有不同程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然而,各派观念及相应群体对于国有企业如何进一步改革的主张和举措,却充斥着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对破解国企改革僵局具有不利影响。因此,在包括混改在内的国企改革“行动自由”之前,应该首先破除观念上的束缚。第二,我国已经有一大批企业接近世界一流企业,或正努力加速成长为世界一流企业,但仍没有一家中国企业跻身世界一流企业之列。对世界500强企业的有关数据进行的分析表明,虽然我国在2019年已经有129家企业进入到世界500强行列中,但从营业收入和利润对比来看,我国入围世界500强的企业仍然无法与发达国家的500强企业相比,尤其是与美国的世界500相比,两者之间的差距并未收窄,甚至有所扩大。从世界500强企业的行业分布来看,我国上榜企业行业分配不均,能源、银行等具垄断性质行业占比较大,大健康产业发展落后,高端制造业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信息技术产业快速崛起但基础领域薄弱,在全球产业链分工中仍处相对中低端劣势。第三,混合所有制改革将给企业带来全方位的影响,包括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对创新活动的影响、对企业效率的影响,但上述影响并不必然是积极的,混改既是国企改革的机遇,也是一种挑战。因此,对我国混改部分案例的研究表明,混改既可能发挥积极作用,如中国联通的混改已经成为新一轮国企改革中的一个标杆,而混改也有失败的案例,比如中信国安混改的案例。其根本原因在于,当前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已经从过去的以“混”为主,转向现在的以“改”为主,引入社会资本只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第一步,改进公司治理、提升市场竞争力才是混改的最终目的。能否引入高匹配度、高认同感、高协同性的战略投资者,混改之后企业是否拥有改革的主观意愿和相应的能力,是导致不同企业混改结果出现巨大差异的根本原因。第四,混改有利于提高国企创新效率和创新意愿。混合所有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国有企业创新意愿和创新效率低下的问题。随着民营资本的加入,国有企业形成了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以及不同所有制股东之间的制衡,同时也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并提高国企创新效率和创新意愿。混合所有制改革使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实现了“优势互补”,混改后的国企不仅可以继续发挥国有股东在政策上的资源优势,同时民营资本的加入带来的灵活的经营策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不竭动力、企业家精神等,都将大大提高国有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动力和创新的效率。第五,混改成功的关键是引入负责任的非国有股东。混合所有制改革将给企业带来全方位的影响,包括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对创新活动的影响、对企业效率的影响,但上述影响并不必然是积极的,混改既是国企改革的机遇,也是一种挑战。其关键在要引入负责任的非国有股东。第六,混合所有制的治理形式可以采取多样形式。成功的国有企业治理并不存在一个既定的或者是最优的“路线图”,在一个国家成功的模式可能在另一个国家并不适用,每个国家都应该探索自身的国有企业改革之路。混合所有制的治理模式具有多样性,部分国家的国有企业在进行“混合”之后,较好地应对了治理挑战,而部分国家的表现则很差。
高树军[10](2020)在《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的路径及风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经济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结构性改革、发展方式和体制机制变革成为主旋律;全要素生产率持续回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深入实施;去产能、去杠杆、控债务、控地产、强环保呈现新常态;自由贸易试验区、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战略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地方政府性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国企改革开启管资本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建立为地方国资公司转型发展带来新机遇与挑战。地方国资公司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是由地方政府通过整合公共资源、资产、土地作价等形式设立,以城市经营收益、公共服务收费、财政资金等作为公司收入来源,承担地方政府基础设施投融资职责的特殊国有企业。论文以地方国资公司为研究对象,以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全面风险管理理论等为研究的理论基础,依据国资公司的治理结构、治理机制、治理行为等特性,将我国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划分为行政型治理模式(A模式)、行政与经济相机型治理模式(AE模式)和经济型治理模式(E模式)等三种模式,并采用Logistic回归方法对三种治理模式的效能进行评价。根据效能评价结果,提出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的进化路径、拓展路径和跨越路径等三条路径,并分析论证了三条路径的适用条件和关键影响因素。通过路径选择的基本条件、特有条件及其属性的分析判断,采用Rough Sets计算方法,计算得到不同治理模式转型路径选择的决策约简规则。针对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存在的风险,构建了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风险指标体系,并运用ANP-Fuzzy方法对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风险进行评价,提出基于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不同路径的风险规避策略。论文最后以HF国资公司为例开展实证研究,验证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路径以及风险评价等研究结论。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是,地方国资公司存在行政型治理模式(A模式)、行政与经济相机型治理模式(AE模式)、经济型治理模式(E模式)等三种不同的治理模式;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的趋势是由低效能向高效能方向递进;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在转型过程中需要注重防范转型风险和制定科学的规避措施。论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采用Logistic回归方法对地方国资公司三种治理模式的效能进行评价,并根据效能评价结果,提出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的进化路径、拓展路径和跨越路径等三条路径,为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提供可供操作的实践方案;二是采用Rough Sets分析方法对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路径展开论证,提出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路径的选择方式,为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选择适宜的转型路径提供切实有效的工具和方法;三是构建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风险评价体系,并运用ANP-Fuzzy模型对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不同路径的转型风险进行评价,提出规避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风险的措施。
二、美国和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和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1)日本经济外交的嬗变及其趋势研究 ——以第二届安倍政府时期为核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目的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日本经济外交研究的理论建构 |
第一节 日本经济外交研究的理论框架 |
第二节 日本经济外交研究的理论范式 |
第三节 日本经济外交研究的理论延展 |
第二章 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的核心内涵 |
第一节 日本经济外交的时代嬗变 |
第二节 安倍政府经济外交的设想与实践 |
第三节 安倍政府经济外交的五大支柱与“三大经贸合作协定” |
第三章 日本经济外交的外延扩大 |
第一节 “大阪轨道”:日本经济外交的话语构建 |
第二节 政府开发援助计划(ODA):日本经济外交的变异 |
第三节 应对“谣传损害”的危机公关:日本经济外交的新范式 |
第四章 日本经济外交嬗变的动因、特点与局限性 |
第一节 日本经济外交嬗变的国内外动因 |
第二节 日本经济外交的特点 |
第三节 日本经济外交的局限性 |
第五章 “后安倍时代”日本经济外交的趋势与展望 |
第一节 日本经济外交嬗变的影响 |
第二节 日本经济外交的演变趋势与困境 |
第三节 日本经济外交的展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公司法》修订视野下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公司治理模式的理论基础 |
1.1 公司治理概述 |
1.2 股东会中心主义相关理论 |
1.2.1 股东会中心主义模式解读 |
1.2.2 股东会中心主义产生背景 |
1.2.3 股东会中心主义产生的理论观 |
1.2.4 域外股东会中心主义的遗存 |
1.3 董事会中心主义相关理论 |
1.3.1 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解读 |
1.3.2 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的判断标准 |
1.3.3 董事会中心主义发展的历程 |
1.3.4 域外董事会中心主义立法例 |
1.3.5 董事会中心主义适用的前提 |
第二章 域外国家与我国公司治理模式比较分析 |
2.1 英美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 |
2.1.1 英美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形成的背景 |
2.1.2 英美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形成的原因 |
2.1.3 英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特点 |
2.1.4 英美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的评价 |
2.2 德日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 |
2.2.1 德日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产生的背景 |
2.2.2 德日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形成的原因 |
2.2.3 德日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特点 |
2.2.4 德日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的评价 |
2.3 我国股东会中心主义模式 |
2.3.1 我国企业改革过程 |
2.3.2 我国《公司法》对治理模式的确立过程 |
2.3.3 我国公司治理模式形成的原因 |
2.3.4 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特点 |
第三章 公司治理模式的优劣分析及我国公司治理的困境 |
3.1 股东会中心主义的优劣分析 |
3.1.1 股东会中心主义的优势 |
3.1.2 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局限性 |
3.2 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优劣分析 |
3.2.1 董事中心主义的优势 |
3.2.3 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局限性 |
3.3 我国公司治理相关案例分析 |
3.4 我国股东会运行困境 |
3.4.1 股东会决策效率低 |
3.4.2 中小股东怠于参加股东大会 |
3.5 我国董事会运行困境 |
3.5.1 股东会与董事会职责不清 |
3.5.2 董事会独立性不强 |
3.5.3 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责不清 |
3.5.4 董事的义务与责任观念淡化及缺乏激励机制 |
3.5.5 董事行使权力缺乏制度保障 |
第四章 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与完善 |
4.1 基于不同公司类型的模式选择 |
4.1.1 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必须从实际出发 |
4.1.2 明确公司自由选择治理模式的原则 |
4.2 两种不同治理模式的机构设计 |
4.2.1 股东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机构设计 |
4.2.2 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机构设计 |
4.3 完善公司治理模式的具体措施 |
4.3.1 明确划分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权力 |
4.3.2 加强对控股股东的制约 |
4.3.3 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 |
4.3.4 完善董事人员的任免机制 |
4.3.5 保障董事会权力的行使 |
4.3.6 构建有效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 |
4.3.7 完善公司的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中国问题 |
第一节 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立法现状 |
一、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
(一)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 |
(二)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构造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构造 |
(二)董事会的权力构造 |
(三)剩余权力的归属 |
第二节 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 |
一、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现存问题 |
(一)未能区分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 |
(二)股东大会权力过于庞大 |
(三)董事会独立性的严重弱化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现有解决方案 |
(一)控股股东中心主义模式 |
(二)经理中心主义模式 |
(三)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 |
三、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重思 |
第二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争鸣 |
第一节 公司权力分配的股东中心主义理念 |
一、基本立场 |
二、法理基础 |
(一)所有权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公司合同理论 |
(四)公司宪制理论 |
三、股东中心主义理念的最新修正 |
第二节 公司权力分配的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 |
一、基本立场 |
二、法理基础 |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
(二)团队生产理论 |
(三)社群理论 |
(四)实体最大化及可持续性理论 |
第三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域外实践 |
第一节 大陆法系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德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二、法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三、日本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四、韩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第二节 英美法系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英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二、美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三、澳大利亚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四、加拿大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第三节 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之总结 |
一、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存异 |
(一)二元制与三元制 |
(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 |
二、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趋同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逐渐缩小且以法律明定范围为限 |
(二)董事会的权力逐渐扩大且为概括性规定 |
第四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总体思路 |
第一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考量因素 |
一、公司人格 |
二、股权结构 |
三、经营效率 |
四、利益冲突 |
五、社会责任 |
第二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选择 |
一、我国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现实依据 |
(一)公司法人本质实在说的确立 |
(二)公众公司股权结构仍然高度集中 |
(三)公司社会责任愈加受到重视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下公司权力分配原理 |
(一)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标准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效力 |
第五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具体方案 |
第一节 公众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力配置 |
一、人事任免权 |
(一)董事提名权 |
(二)董事选举权 |
(三)董事解任权 |
(四)薪酬决定权 |
二、公司重大变更决定权 |
(一)章程修改批准权 |
(二)重大资产重组批准权 |
(三)公司终止决定权 |
第二节 公众公司董事会的权力配置 |
一、公司资本结构决定权 |
二、利润分配决定权 |
三、利益冲突交易审批权 |
四、敌意收购防御策略决定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概述 |
2.1 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及特征 |
2.2 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历史沿革 |
2.2.1 萌芽探索期的法人治理结构 |
2.2.2 扩张发展期的法人治理结构 |
2.2.3 分类规范期的法人治理结构 |
2.3 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现状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美、日国家私立大学法人治理结构分析 |
3.1 美国私立大学董事会集权下的分权治理结构 |
3.2 日本私立大学三权分立上的横向治理结构 |
3.3 美、日私立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经验启示 |
3.3.1 法人治理结构清晰 |
3.3.2 有独立的监督机构 |
3.3.3 有专门的法律制度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
4.1 董事会成员结构不合理 |
4.2 独立监督机构缺失 |
4.3 教职工参与权未得到保障 |
4.4 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完善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议 |
5.1 构建多元化的董事会成员结构 |
5.2 建立以监事会为主的监督机构 |
5.3 完善教职工参与治理机制 |
5.4 完善有关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法规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5)国际比较视野中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4 名词界定 |
1.5 研究内容 |
1.6 研究方法 |
1.7 本文创新 |
第2章 绿色生态城市理论研究及系统模型 |
2.1 概念梳理 |
2.2 内涵辨析 |
2.3 特征论述 |
2.4 理论基础 |
2.5 系统模型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国际比较研究 |
3.1 ESMF比较矩阵 |
3.2 英国BREEAM Communities |
3.3 美国LEED ND、LEED Cities and Communities |
3.4 德国DGNB UD |
3.5 日本CASBEE UD、CASBEE Cities |
3.6 中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 |
3.7 宏观环境与评价体系的比较小结 |
3.8 机制保障比较 |
3.9 模式特征比较 |
3.10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现状与挑战 |
4.1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现状 |
4.2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现存问题 |
4.3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现实挑战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优化 |
5.1 评价体系现存问题 |
5.2 评价体系优化思路 |
5.3 钻石评价模型 |
5.4 评价体系结构 |
5.5 评价内容优化 |
5.6 评价方法优化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评价体系优化实证 |
6.1 中新天津生态城案例验证 |
6.2 其他比较案例验证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创新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创新 |
7.3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中新天津生态城国标(GBT51255-2017)评价验证 |
后记 |
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工作 |
(6)我国差异化股权制度研究 ——以科创板特别表决权股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差异化股权的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差异化股权配置的正向效果 |
一、差异化股权的正当性基础 |
二、实证研究的支持数据 |
三、科创板推出“特别表决权股””的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差异化股权配置引发的负面风险 |
一、差异化股权配置存在风险的理论分析 |
二、差异化股权结构的功能优势受质疑 |
第三节 科创板“差异化表决”规则及实践 |
一、科创板“差异化表决”规则 |
二、科创板“差异化表决”首例实践 |
第二章 域外差异化股权配置规则及控制权约束机制 |
第一节 美国差异化股权的实践经验 |
一、美国差异化股权发展“一波三折”的历史演进 |
二、对实施差异化投票权公司上市的限制措施 |
第二节 日本种类股的构建模式 |
一、日本社会变迁下的种类股演变 |
二、现行日本公司法对种类股的设置 |
三、东京证券交易所就种类股相关的上市规则 |
第三节 域外差异化股权制度评价与借鉴 |
一、美国差异化股权制度的设计亮点 |
二、日本种类股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三章 我国差异化股权制度发展的现实问题 |
第一节 科创板特别表决权股的控制权约束升级 |
一、监事会内部监督困境须化解 |
二、“期限型”日落条款尚待引入 |
三、特别投票权股东信用监督惩戒体系应建立 |
第二节 我国差异化股权制度发展的障碍 |
一、我国差异化股权制度发展的法律空间 |
二、我国差异化股权制度体系性缺失导致规则滥用 |
第四章 探索我国差异化股权制度构建路径 |
第一节 我国差异化股权的立法路径选择 |
一、我国差异化股权的立法模式选择 |
二、我国类别股的种类设置 |
第二节 类别股股东利益冲突调整 |
一、公司章程进行调整 |
二、公司类别股股东大会进行调整 |
第三节 差异化股权制度完善之配套机制跟进 |
一、差异化股权背景下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 |
二、类别股股东救济机制升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研究发展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含义 |
(三)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性质 |
三、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可能创新点 |
第一章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内涵 |
一、“entrenched provisons of articles”的含义 |
(一)“entrenched provisons of articles”的词译 |
(二)“entrenched provisons of articles”的词源沿革与立法表达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与特征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厘清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特征 |
第二节 创制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 |
一、公司章程的契约性 |
二、公司法的赋权性 |
三、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 |
(一)从价值层面考察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 |
(二)从规范层面考察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 |
四、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制度基础 |
(一)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效力来源 |
(二)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界分:限制的界定 |
第三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功能 |
一、限制资本多数决的滥用 |
二、强化公司章程自治 |
三、平衡公司不同成员间利益 |
四、降低权益保护的代理成本 |
第四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类型化 |
一、类型化标准:公司决议的影响因素 |
二、公司决议实体权利事项 |
(一)实体权利事项的内涵 |
(二)我国现行法与比较法上对实体权利事项的规定及其类型化 |
(三)对股东实体权利限制的两种方式 |
(四)股东实体权利限制的藩篱:股东固有权探析 |
三、公司决议程序性事项 |
(一)程序性事项的内涵与外延 |
(二)我国现行法以及比较法上对公司决议程序性事项的规定及其类型化 |
第二章 实体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 |
第一节 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类型分析基础 |
(一)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 |
(二)股东会召集权的制度本质 |
(三)股东会召集权的类型化 |
二、首次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究 |
(一)我国现行法基础与比较法分析 |
(二)基于司法实践的现行法规则适用检视 |
(三)关于首次股东会召集权的调整与防御性条款设计 |
三、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究 |
(一)“定期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析 |
(二)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析 |
第二节 提案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提案权的现行法基础与制度本质 |
二、股东提案权的比较法考察 |
(一)主体资格要求 |
(二)提案内容要求 |
(三)提案权相关程序性规定 |
(四)提案权审查规则 |
(五)提案权的救济 |
三、实践中的股东提案权检视 |
(一)我国股东提案权规则的再检视 |
(二)我国股东提案权的行使异化现象 |
(三)股东提案权困境出路探讨 |
四、关于提案权的调整与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一)能否通过意思自治完全取消持股比例的要求 |
(二)能否调整提案权主体资格的要求 |
(三)提案排除规则与提案行权程序的设置 |
第三节 表决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表决权的类型分析基础 |
(一)表决权的定义 |
(二)现行法考察及其制度构成 |
二、表决权的归属 |
(一)公司内部成员的表决权归属 |
(二)公司外部关系对表决权归属的影响 |
(三)对表决权归属主体调整的否定 |
三、表决权的排除 |
(一)表决权排除的定义与分类 |
(二)我国表决权排除的现行法检视 |
(三)表决权排除的比较法考察 |
(四)基于表决权排除机制的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四、表决权的配置 |
(一)表决权配置的定义与分类 |
(二)表决权配置的法律表达、渊源与比较 |
(三)对“同股不同权”股权配置结构的学术争鸣 |
(四)我国建构多种表决权配置的规范、实践及借鉴基础 |
(五)基于表决权配置的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五、表决权的二次配置 |
(一)表决权二次配置的基础 |
(二)表决权二次配置的立法规则检视 |
(三)表决权二次配置的市场实践考察 |
(四)基于表决权二次配置的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第三章 程序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 |
第一节 决议通过比例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决议通过比例提高型 |
(一)决议通过比例提高型防御性条款的概念与类型 |
(二)决议通过比例提高的理论分析 |
(三)特别决议事项扩增的规范探析 |
(四)扩张特别决议事项的边界探索与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二、定足数要求型 |
(一)定足数要求型防御性条款的概念 |
(二)股东会决议定足数的规范基础 |
(三)股东会决议定足数的比较法考察 |
(四)定足数要求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可能 |
第二节 表决机制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拆分表决型 |
(一)表决权拆分行使的涵义 |
(二)表决权拆分行使的学术争议与利弊分析 |
(三)表决权拆分行使的规则基础与实践表现 |
(四)表决权拆分行使的比较法考察 |
(五)拆分表决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二、类别表决机制型 |
(一)类别表决机制型防御性条款的理论基础 |
(二)我国现行规范与市场实践基础 |
(三)比较法上的考察 |
(四)类别表决机制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三、特定股东同意型 |
(一)特定股东同意型防御性条款的理论基础 |
(二)现行规则基础 |
(三)我国实践表现 |
(四)域外考察 |
(五)特定股东同意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第三节 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条款的研讨基础 |
(二)召集程序的规则基础、调整内容选择与比较法考察 |
(三)召集调整的实践检视 |
(四)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二、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条款的基础 |
(二)现行法规范基础与司法实践 |
(三)比较法考察 |
(四)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设置 |
第四章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运用的检视与回应 |
第一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基于公司层面的检视 |
一、公司制度初衷的背离与回归 |
(一)背离公司制度初衷的现状 |
(二)公司制度初衷的回归 |
(三)回归公司制度初衷效用的局限 |
二、代理成本问题的缓和 |
(一)居高不下的代理成本现状 |
(二)传统代理成本的降低 |
(三)新的代理成本问题 |
三、公司治理模板化问题的出路 |
(一)实践中公司治理的模板化现状 |
(二)公司治理模板化问题的缓解 |
(三)问题缓解的引导需要 |
第二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基于公司股东层面的检视 |
一、以公司制度为视角的检视 |
(一)公司决策逻辑与股东利益保护 |
(二)股东权利意识与股东利益保护 |
二、以法规范适用为视角的检视 |
(一)股东权益保护的法规范适用现状 |
(二)提高中小股东权益侵害成本 |
(三)股东利益保护的规则完善要求 |
三、股东积极主义趋势下的市场实践检视 |
(一)股东积极主义趋势下的市场实践现状 |
(二)股东积极主义与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 |
(三)市场实践中股东利益保护罅隙的出路验证:公司章程条款强化 |
第三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在制度层面的回应:股东受信义务建构 |
一、股东受信义务的建构必要 |
二、传统理论对股东受信义务的否定 |
三、股东受信义务的内涵及其支撑基础 |
(一)股东受信义务的内涵 |
(二)股东受信义务的理论支撑 |
(三)股东受信义务的规范支撑 |
(四)注意义务的不可或缺性 |
四、股东受信义务的条文完善建议 |
第四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在规范与实践层面的回应:规则完善建议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规则范式选择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公司法规则完善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一般规则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具体规则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欧日经济伙伴协定的综合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全球区域一体化的发展特点 |
1.1.2 欧盟和日本的自贸区战略 |
1.1.3 中国的自贸区战略 |
1.1.4 选题和研究目的 |
1.2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和创新点 |
1.3.1 研究内容和逻辑框架 |
1.3.2 创新点和存在不足 |
第2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探索 |
2.1 文献综述 |
2.1.1 区域经济一体化效应的文献综述 |
2.1.2 欧日自贸区效应的文献综述 |
2.1.3 文献评述 |
2.2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有关理论 |
2.2.1 传统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 |
2.2.2 自贸区相关理论 |
2.2.3 理论评述 |
第3章 欧日签署EPA的背景与基础 |
3.1 货物贸易情况 |
3.1.1 总体货物贸易情况 |
3.1.2 双边贸易情况 |
3.1.3 贸易竞争性和互补性分析 |
3.2 服务贸易发展 |
3.3 双向投资发展 |
3.4 比较优势分析 |
3.5 竞争优势分析 |
3.6 产业内贸易分析 |
第4章 欧日EPA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
4.1 主要内容 |
4.1.1 货物贸易 |
4.1.2 服务贸易 |
4.1.3 非关税壁垒 |
4.1.4 投资自由化 |
4.2 主要特点 |
第5章 欧日EPA的经济效应 |
5.1 经济效应的理论分析 |
5.1.1 贸易效应 |
5.1.2 投资效应 |
5.1.3 竞争效应 |
5.1.4 轮轴-辐条效应 |
5.2 基于引力模型的实证分析 |
5.2.1 模型简述 |
5.2.2 数据与方法 |
5.2.3 结果分析 |
5.3 基于GTAP模型的实证分析 |
5.3.1 关税削减程度 |
5.3.2 模型和模拟方案 |
5.3.3 结果分析 |
第6章 欧日EPA的社会、环境和规则治理效应 |
6.1 社会效应 |
6.1.1 理论分析 |
6.1.2 基于GTAP模型的实证分析 |
6.2 环境效应 |
6.2.1 理论分析 |
6.2.2 基于LMDI模型的实证分析 |
6.3 规则治理效应 |
6.3.1 补贴和国有企业 |
6.3.2 公司治理和市场导向 |
6.3.3 可持续发展 |
6.3.4 政府采购 |
6.3.5 投资保护 |
第7章 对中国发展的影响 |
7.1 中国与欧日双边合作情况 |
7.1.1 双边贸易 |
7.1.2 双向投资 |
7.2 中国与欧日贸易分析 |
7.2.1 竞争性和互补性 |
7.2.2 比较优势 |
7.2.3 竞争优势 |
7.2.4 产业内贸易 |
7.3 欧日EPA对中国的影响 |
7.3.1 理论分析 |
7.3.2 实证分析 |
第8章 结论和政策建议 |
8.1 结论 |
8.1.1 欧日EPA的综合效应 |
8.1.2 欧日EPA对中国的影响 |
8.2 政策建议 |
8.2.1 加快实施中国自贸区战略的重要意义 |
8.2.2 加快实施中国自贸区战略的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混合所有制背景下世界一流企业建设路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世界一流企业的定义与特征 |
一、世界一流企业的定义 |
二、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长期动态性 |
第二节 国企改革的“观念之争” |
一、观念的作用 |
二、关于国企改革的四种观念 |
第三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本逻辑 |
一、混改的背景 |
二、混改的理论基础 |
三、混改的目标 |
第三章 中国企业的全球竞争力:世界500强的视角 |
第一节 世界一流企业的标准 |
一、世界一流企业的成长阶段 |
二、世界一流企业的要素 |
第二节 规模和数量的演变 |
一、入围世界500强的数量变化 |
二、入围500强企业的经营表现 |
第三节 500强企业结构和效率的演变 |
一、行业分布 |
二、效率对比 |
三、小结 |
第四章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影响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国企治理机制的影响 |
一、混合所有制对公司治理的挑战 |
二、双层代理成本 |
三、混改对企业绩效和公司治理的影响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国企创新活动的影响 |
一、国企的创新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创新 |
二、股权多样性与创新 |
三、股权融合与创新 |
第三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国企效率的影响 |
一、信贷市场上的所有制差异 |
二、市场势力 |
三、委托——代理与多任务目标 |
第四节 我国混改案例研究 |
一、中国联通——混改标杆 |
二、云南白药混改 |
三、失败的混改案例:中信国安 |
第五章 混合所有制发展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法国的混合所有制 |
一、法国混合所有制发展的起源 |
二、特别法律制度 |
三、政府持股机构 |
第二节 美国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
一、美国混合所有制发展历程 |
二、企业国有化的局限性 |
三、金融危机以后的经验 |
第三节 挪威 |
一、挪威模式 |
二、治理制度 |
第四节 哥伦比亚 |
一、特别保护 |
二、国际认可 |
第五节 巴西 |
一、法律框架 |
二、巴西混合所有制的治理挑战 |
三、改革计划 |
四、行使所有权职能 |
第六节 日本 |
一、日本国铁 |
二、日本电报电话公司和日本烟草公司 |
三、日本邮政 |
第七节 新加坡 |
一、商业导向 |
二、独立性 |
第八节 混合所有制的多样性 |
一、多样化的监管模式 |
二、最佳实践指引不可取 |
三、政策应对 |
四、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结论 |
一、培养世界一流企业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 |
二、“观念之争”不利于混改的推进 |
三、混改有利于提高国企创新效率和创新意愿 |
四、混改成功的关键是引入负责任的非国有股东 |
五、混合所有制的治理形式可以采取多样形式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一、积累“耐心资本”推动混合所有制发展 |
二、消除“观念之争”推进混改进程 |
三、通过“优势互补”提高国企的创新效率和创新意愿 |
四、在鉴别非国有股东的基础上推进混改 |
五、鼓励多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10)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的路径及风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地方国资公司的相关研究 |
1.3.2 公司治理研究 |
1.3.3 公司治理模式转型研究 |
1.3.4 公司转型风险研究 |
1.3.5 研究述评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地方国资公司 |
2.1.2 公司治理与公司治理模式 |
2.2 地方国资公司的功能与特征 |
2.2.1 地方国资公司的功能 |
2.2.2 地方国资公司的特征 |
2.3 公司治理研究的相关理论 |
2.3.1 产权理论 |
2.3.2 委托代理理论 |
2.3.3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3.4 全面风险管理理论 |
2.3.5 约束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3章 国外国资公司典型治理模式比较分析 |
3.1 市场主导型治理模式 |
3.1.1 英国:市场导向的单层董事会主导模式 |
3.1.2 美国:市场治理的单层董事会控制模式 |
3.2 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 |
3.2.1 韩国:政府主导的单层董事会模式 |
3.2.2 新加坡:以董事会为核心的治理模式 |
3.3 法人主导型治理模式 |
3.3.1 德国:监事会掌控的职工参与模式 |
3.3.2 日本:主银行相机治理模式 |
3.4 国外国资公司典型治理模式比较与启示 |
3.4.1 国外国资公司典型治理模式比较 |
3.4.2 国外国资公司典型治理模式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4章 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效能评价 |
4.1 地方国资公司发展状况 |
4.1.1 地方国资公司的发展历程 |
4.1.2 地方国资公司的数量变化 |
4.1.3 地方国资公司的结构状况 |
4.2 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的类型 |
4.2.1 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的划分依据 |
4.2.2 行政型治理模式(A模式) |
4.2.3 行政与经济相机型治理模式(AE模式) |
4.2.4 经济型治理模式(E模式) |
4.3 基于Logistic回归的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效能评价 |
4.3.1 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效能评价理论 |
4.3.2 QD市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效能评价的实证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5章 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的路径 |
5.1 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的原则与方向 |
5.1.1 转型的原则 |
5.1.2 转型的方向 |
5.2 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的路径设计 |
5.2.1 基于RCSP范式的转型路径演化 |
5.2.2 基于生命周期理论的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路径 |
5.3 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路径的适用条件与关键因素 |
5.3.1 A to AE进化路径的适用条件与关键因素 |
5.3.2 AE to E拓展路径的适用条件与关键因素 |
5.3.3 A to E跨越路径的适用条件与关键因素 |
5.4 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路径选择 |
5.4.1 转型路径选择的原则 |
5.4.2 路径选择的条件与决策属性 |
5.4.3 基于Rough Sets的治理模式转型路径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6章 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风险及其规避 |
6.1 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的风险识别 |
6.1.1 风险因子 |
6.1.2 风险成因 |
6.2 基于ANP-Fuzzy的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风险评价 |
6.2.1 转型风险评价的指标体系 |
6.2.2 ANP-Fuzzy模型的建立与评价 |
6.2.3 基于多变量的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风险预警 |
6.3 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风险规避 |
6.3.1 A to AE进化路径风险规避 |
6.3.2 AE to E拓展路径风险规避 |
6.3.3 A to E跨越路径风险规避 |
本章小结 |
第7章 HF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实证研究 |
7.1 HF国资公司治理模式及转型动因 |
7.1.1 HF国资公司治理模式 |
7.1.2 HF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动因 |
7.2 HF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路径选择 |
7.2.1 HF国资公司A to AE进化转型路径选择 |
7.2.2 HF国资公司AE to E拓展转型路径选择 |
7.3 HF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风险评价 |
7.3.1 HF国资公司A to AE进化转型风险评价 |
7.3.2 HF国资公司AE to E拓展转型风险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8章 全文总结与研究展望 |
8.1 全文总结 |
8.2 主要创新点 |
8.3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附录 A 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效能调查问卷 |
附录 B 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风险调查问卷 |
附录 C 地方国资公司访谈提纲 |
四、美国和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论文参考文献)
- [1]日本经济外交的嬗变及其趋势研究 ——以第二届安倍政府时期为核心[D]. 沈丁心. 外交学院, 2021(10)
- [2]《公司法》修订视野下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D]. 于志超. 兰州大学, 2021(02)
- [3]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D]. 张建东. 吉林大学, 2020(03)
- [4]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研究[D]. 郭倩. 河北科技大学, 2020(06)
- [5]国际比较视野中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优化研究[D]. 杜海龙. 山东建筑大学, 2020(04)
- [6]我国差异化股权制度研究 ——以科创板特别表决权股为切入点[D]. 许梦丹.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研究[D]. 吴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8]欧日经济伙伴协定的综合效应研究[D]. 王宇鹏.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9]混合所有制背景下世界一流企业建设路径分析[D]. 赵威.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10]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的路径及风险研究[D]. 高树军. 武汉理工大学, 2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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